交通局安全生产责任书(精选15篇)
1.交通局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一
王厂寄宿小学 教职工交通安全责任书
为了贯彻落实交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强全体教职工的安全意识,杜绝交通事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全体教职工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驾驶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切实增强安全意识。
二、所有机动车辆驾驶者,要按时参加交通管理部门举办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办理交通管理方面的各种审验手续。
三、酒后不驾(骑)车,驾车不饮酒,不疲劳驾驶,不超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骑摩托车时必须戴安全防护头盔。
四、使用机动车辆的教职工必须证照齐全且购买车辆及人身保险,相关手续需向学校备案。现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的教职工请及时与交警部门联系,申请办证并及时参加相关培训、考试。
五、全体教职工不得搭乘“无证”“报废”车辆,不得乘坐醉酒驾驶员的车辆。上下班步行或乘坐公共汽车,不得私车公用。
六、全体教职工不得自行组织有偿乘坐未经交管部门认可的不具有营运资质的车辆上下班。
七、为避免安全事故及事故后造成的不必要的责任纠纷的出现,全体教职工不得用私车载其它教职工上下班及载学生上下学,不得用私车拼车上下班。禁止私车公用、公车私用。
八、所有教职工要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安全行驶,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九、其它由上级及交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未尽事项,本责任书内容实施动态管理,如生效后有新的相关规定及文件出台,其可自动加入本责任书并生效。
十、凡违反以上规定所出现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经学校与教职工签字后生效。
学校(章):教职工(签字):
2017年9月2日2017年9月2日
2.交通局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都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了说明。在我国, 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归结到证据的范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交通事故认定书所取代, 交通事故责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责任以及产生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对当事人在事故当中作用大小而定。
交管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 责任进行认定, 这种责任认定和民事责任不同。两者不能混同起来, 不能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事故赔偿责任的唯一根据。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不同的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的主要是在交通事故当中直接参与的人员责任, 具体包含机动车司机以及乘客等。然而, 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不仅仅局限于司机和乘客, 还可能包括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单位等,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范围比交通事故责任范围更大。例如: 当机动车的使用人和所有人分离, 这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 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使用人, 但是使用人是在执行本单位的工作, 所以, 最终的责任认定应该由使用人的工作单位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就不一致。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当事人就可以不负责任, 但是法院最终判决可能会判决行为人承担部分责任。再例如: 在好意搭载乘客的事件中, 虽然交警认定乘客不负责任, 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的行为, 鼓励这种行为, 法院可以根据事情判决让乘客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不同的适用责任原则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时候主要适用的是无过错无责任的原则, 即过错责任原则, 全部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 过错一样的承担同等责任, 过错大的承担主要责任, 过错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而在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时候主要不仅仅要依照过错责任原则, 还需要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例如: 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应该以其投保额内承担, 在行人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一般会推定机动车承担责任, 如果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没有过错, 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承担不超过10% 的承认, 如果行人一方有过错, 那么要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中可以看到, 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时候, 不单单考虑了过错推定责任, 还适应的结合了过错相抵的原则。
三、适用不同的法律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时候, 主要适用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除了上面提及的两个法律规定之外, 还包含《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当中的一些内容。而交通事故赔偿主要适用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 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同的: 第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 前者是当事人在处理事故中要承担的行政责任, 而后者是当事人的因过错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前者依据的是《道交法》第73 条、《道交法实施条例》第91 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 条的规定, 后者依据的是《道交法》第76 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 条的规定; 第三、前者是由交警部门依职权确定, 后者是人民法院依审判权确定。在民事赔偿程序中,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作为认定民事责任的一种证据, 而非唯一标准。
参考文献
[1]邵玉伟.云计算下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研究[D].海南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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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叶旭河.论交通事故认定书-从民事诉讼的角度[D].兰州大学, 2005.
[4]徐清宇.通行正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3.交通事故责任如此认定是否合理等 篇三
我哥开摩托载着表哥回家吃饭,路上遇到一个熟人,他强行要我哥带他一程。在一个弯道,后面一辆大货车撞上了我哥驾驶的摩托车,那熟人被撞断了左脚,我哥和我表哥也受了轻伤,摩托车也坏了。交警的调查认定我哥超载了一人。在处理上,我哥要承担熟人的20%的医药费。交警这样的处理合理吗?我哥该怎么办?
答: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不论因为什么原因超载,你哥哥超载已是事实,因此,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因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不是他,因此,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会认定你哥哥承担一小部分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如果你们认为交警的认定不合理,你哥哥可以向人民法院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之后会做出判决。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怎么负担
广东省阳江市读者黄荣仙陈述:(阳江市阳东县东平镇龙井西8号)
我是一位家庭妇女,有个两岁多的儿子。我夫妻俩常常吵架,我想离婚不离家,儿子共同抚养。离婚后,他每月应付多少钱抚养费?如果万一孩子将来有个病痛或是读大学,是否必须两个人一起负担费用?
另外,我丈夫双亲留下一间三层半的房子和几万元,那么这财产应该如何继承分配?我和儿子在财产分配当中能得到什么?如果他不寄生活费回家,又不想离婚,就这样赖着,我该怎么样单方面申请离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你们婚姻存续期间,你丈夫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和你丈夫对这部分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如果你丈夫不寄生活费回家的话,你有权要求你丈夫支付你的抚养费和你孩子的抚养费。
在抚养费方面,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参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为标准,由父母双方协议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依据上述原则判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依照双方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到子女有能力独立生活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你丈夫的双亲留下的遗产应有他们的继承人,也就是你丈夫及他的兄弟姐妹按法律规定继承,你和你孩子并没有继承权,你们并不能从中分配到财产。
如果你丈夫不同意离婚,你可以单方面向法院提出离婚,由法院审理后判决你们离婚。
特约主持:赵平
4.交通安全责任书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全镇中小学校、幼儿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学校校车、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按照南乐县公安局、南乐县教育局联合制定责任书内容,制定以下责任书:
一、加强校车管理
(一)加强宣传教育。学校领导作为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起校车的管理职责。通过板报、橱窗、校园网以及报告会、告家长书、家长学校等形式,引导学生以及学生家长不乘坐非法营运及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告家长书要有家长的签名回执,学校要存档。及时与有乘坐校车的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档案;
(二)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制度,完善校车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督促校车驾驶人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主动接受教育局和公安局的监督检查,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台帐;
(三)严格办理报批手续,学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包车要到教育局和公安局备案,且必须租用专业交通运输部门安全性能可靠的客车、并配备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对行驶路线熟悉的合格驾驶人员;
(四)加强隐患排查,各校校长、园长负责校车的管理
工作,详细掌握校车、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
路线等基本情况。学校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
进行查验,及时发现并制止超员、超速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发
生。对学生家长自发组织合伙租用车辆接送学生和定时定点
到学校附近等候学生放学送学生的社会车辆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明确校车驾驶人要求。
学校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必须作风正派、举止文明、身心
健康、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3年内未发生过
交通死亡责任事故、3年内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
满12分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且有校车驾驶资格;学校聘
用校车驾驶人,应该报告教育局和公安局,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学校应当与聘用驾驶人签订聘用合同、安全行车
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三、抓好学生安全教育
1、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通过主题班会、安全知识讲
座、图片展览等形式,为学生上交通安全课,传授交通安全
自护和交通事故自救常识等。
2、开展“小手拉大手”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倡导
人人关注交通安全、人人参与文明交通。
四、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1、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学生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非法营运及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教育学生骑自行车须
保持一定的速度,不准超速骑车或飞车,不准追逐打闹,不
准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不准骑车带人,不准走机动车道、不准闯红灯、不准随意横过马路;
2、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及
时发现并制止超员、超速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发生;
3、学生上下学时段,学校建立校长带班,教师值班制
度,护送学生到大门外,确保学生自行回家安全;
4、学校教育、督促学生放学后按时回家。
南乐县城关镇派出所南乐县城关镇中心学校
责任单位:
责任人:
二〇一四年月日
学生家长交通安全责任书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关注学生健康成长的同时,家长有义务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无小事”的意识,教育孩子交通安全常识,注重引导、培养和提高孩子自救自护的能力,做到责任到位,确保交通安全。
一、保证不让学生乘坐无牌、无证、报废、超员车辆及农用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上、放学;
二、对自发组织合伙租用车辆接送学生上、放学的社会车辆必须保证车辆合格、有公安部门审验、有保险、不超员、不超速,确保安全;
三、雨雪天家长要亲自接送学生上、放学;
四、学生年龄不满12周岁的,严禁骑自行车上、放学;
五、教育学生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须保持一定的速度,不准超速骑车或飞车,不准追逐打闹,不准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不准骑车带人,不准走机动车道、不准闯红灯、不准随意横过马路,自行车出现故障,要及时修理;
六、教育学生放学后按时回家。
本责任书自2014年5月12日至2015年5月11日有效。年级班班主任签名:家长签名:
5.交通安全责任书 篇五
1.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文明交通参与者。
2.遵守交通规则,主动避让来往车辆,不闯红灯,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
3.文明乘车,做到排队候车,有序上车,不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向车外抛撒任何物品。
4.提倡离家较近的学生步行回家;离家较远学生确需乘车的,必须乘坐证件齐全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车辆。严禁使用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机动车接送学生。
5.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上下学地点(郭河、庄头、王曲、峪则、孙沟、上李、宋王和北任村的学生走教学楼院内大门;西沟、阳邑、中寨、陕庄、西丰和崔凹村的学生走学校前大门)接送孩子。接送孩子时,所用交通工具应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正常运行。
6.学生上下途中必须有家长亲自监护。学生家长要经常与学校取得联系,监督孩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经常对孩子进行上下学及节假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各执一份。
__年级__ 班 班 主 任 :___
学 生 :___
学生家长 :___
西河中心小学
6.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 篇六
二0一二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签订目标责任书如下:
一、村民委员会要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做好记录记载。
二、认真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确保辖区道路交通秩序好,事故少,不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交通事故。
三、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和广播、会议座谈、文字图片、宣传等手段,深入对群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珍爱生命、安全出行” 意识。
四、加强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和车主的教育与管理,督促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五、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分析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积极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确保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六、村民委员会主任为交通安全目标第一责任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下达责任单位:责任单位:
东山镇人民政府____ 村民委员会
第一责任人:责任人:
第二责任人:责任人:
7.浅析交通事故责任后工伤认定问题 篇七
一、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明情况下的工伤认定问题。
赵某是浦城县某公司的员工, 2011年11月的一天, 赵某骑电动车从公司下班回家, 在途中发生严重事故, 赵某当场身亡。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发现, 赵某出事的地点不在道路监控录像范围内, 也无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证据。交警部门最终出具证明书, 说明事故成因无法查明, 事故责任无法确定。赵某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部门依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认定不属于工伤。这个案子我们需要了解一下, 这个案子如果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之前能否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之前,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目前为止电动车不算机动车。所以如果是在工伤保险条例之前时这个问题一点争议都没有, 肯定不是工伤;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是这么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赵某回家途中发生的事故是否算交通事故?肯定是, 因为交通事故既包括机动车交通车事故, 也包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二个问题“非本人主要责任”, 赵某是否为“非本人责任”, 从现有的条件来看, 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一个无法认定责任的证据书, 在这个情况下, 赵某到底该不该负责任, 也就引申到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之后上下班途中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从本案来说, 由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了一个无法认定责任的证据书, 这个案子怎么解决?人社部门怎么做?试想如果有目击证人能够证明或者有一个鉴定能够证明赵某不是负主要责任的话, 根据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基本原则, 可能更应倾向于保护弱者的权利来处理这个事。
二、对交通事故中认定工伤的必备条件界定难问题。
柯某是浦城县某公司的员工, 在2012年3月的一天中午1点35分左右, 柯某骑二轮摩托车从亲戚家往单位途中, 与迎面驶来的大货车碰撞, 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出具证明书, 认定事故为大货车负主要责任, 柯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 柯某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部门依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认定属于工伤。由于中午1点35分左右并不是上班时间, 且柯某走的并不从家中到单位的必经路线, 该公司对此有争议, 认为公司没有让柯某加班, 且走的也不是平常上下班必经路线, 不应认定为工伤。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的没有明确的界定,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出现工伤争议往往由于牵扯到交通法规而变得复杂。柯某于中午1点35分左右赶往单位, 正常上班时间为下午2点30分, 理应不属于上班时间。但柯某家属称其因工作没有完成, 是自愿加班, 同时, 柯某家属称柯某事发中午刚好到亲戚家吃饭, 吃完饭后就骑摩托车赶往单位了。
从这个案子我们来了解一下, 柯某于中午1点35分左右赶往单位, 虽不是正常上班时间, 但是因工作原因而去上班的, 应作为工伤认定条件之一;通过道路监控录像可以看到柯某的确是从亲戚家住单位方向行驶, 虽不是平常上下班必经路线, 但是案发当日上班路线。故这个案件符合了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此案例可以认定为工伤。
三、交通事故责任发生在回家探亲返回单位途中的工伤认定问题。
浦城县某公司员工徐某, 家住异地, 因探亲假结束, 2012年5月11日傍晚徐某乘客车由家返回工作地。下午13时30分左右, 车辆向左行驶出路外撞到山体的岩石, 造成三死两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徐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徐某亲属提出工作认定申请。
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为, 徐某探亲返回单位属个人行为, 与工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 对徐某探亲返回工作单位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徐某亲属对认定结论不服, 认为:“徐某回家探亲是经公司领导批准;5月11日探亲假到期返回工作单位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次日能正常上班;事故发生的地点是由徐某家去公司上班的必经之路”。
这个案子我们分析一下:请假回家探亲, 对于结束探亲返回工作单位驻地与日常的上下班并不是一个概念, 这在我国从部队到地方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处理请销假的制定设定上都是相同的道理。因此回家探亲返回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 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六) 项“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规定情形, 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8.交通局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八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据;属性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为前置条件的,因此,事故责任的判定对交通肇事罪能否成立意义重大,而围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问题也就成为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證据属性,应将其认定为鉴定结论,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鉴定结论需要结合证据规则,即从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审查核实。所以,经过实际的查证核实所制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书,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其证据属性二者形成紧密联系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从而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在交通事故中,对事故责任划分及理解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同样,在此过程中,责任事故判定对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或者来说是成立与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按照交通法规来进行定位,并且对违章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和证据属性。
一、是一种特殊的鉴定结果
1.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书不属于书证范畴,尽管都是通过书面记录的方式
因为通常来说书证在案件发生前已经制定,通过记载的内容和陈述的方式来反映和展示案件的事实情况,其并不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另外书证的制定通常是在诉讼案件形成之前。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在相关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通过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而比较及时的制定所产生的。二者时间上存在差异,所以不属于书证范畴。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专业性和理论科学性
其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主体,以交通法规为标准,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进行定位,以及对违章行为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能够清楚的进行责任认定的同时,并且向被罚者提供一定的法律解释,提高其对自身违规行为的清楚认识和理解。另外来说其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以交通法规为标准,对于违法行为运用法律手段并通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方式并且具有一定强制力来作保障来得以实施。所以,保证其专业性和理论性也是提高执法标准、推动执法顺利实施、保障社会稳定及推动社会发展的关键点。
二、对结果申请复议
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是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按照交通法规来进行定位,并且对违章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因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服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审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通过本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并非鉴定结论、将交通事故认定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问题等,阐述对交通责任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有责任也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生活中违规停车的情形也比较多,某些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的违规罚款相关情形规定缺乏合理的认识和理解。在某些情形下仍然向驾驶人开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比如对于驾驶人在现场且同意马上驶离以及在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情形下,驾驶人有权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向法院申请复议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有利于对公民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另一方面也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提高执法水平。
三、法院选择性的采纳
交通肇事罪一直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明显突出。此罪的认定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项证据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官应基于交通肇事罪基本理论,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且结合其他证据与具体案件情况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然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据能否得到法院的采纳和相信,是需要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其进行有效的审核的,而不是不经审查则对其进行一贯的采纳。人民法院对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过审查后发现其不符合客观真是情况或者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不予采纳。在当事人提出复议后,法院要求出具认定书的有关公安交警部门提供详细且客观的能够清楚反应情况的素材和证据,并且通过对实践案件的调查和研究,给予当事人一个合乎法律规定的答复。
9.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 篇九
一、管理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渡船、采石船、渔业船、自用船等各种类型船舶及渡口、码头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目标责任
1、村民委员会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务必做到船舶安全管理“四落实”(即:机构、人员、经费、责任),村委会主任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的干部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第二责任人,船员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第三责任人。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规定(试行)》和《绵阳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按照公益性渡口建设的要求,重新落实船主,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和船主以及渡口、渡船、渡工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村、船主三级安全责任,逐级签订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把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到具体的领导人、管船人员和船主、船员头上。
3、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章制度,定时召开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会议,及时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在辖区内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和对本辖区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4、搞好辖区渡口渡运安全管理,落实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专人管理的渡口“五定”工作。
5、加强水上交通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各种证书证件,配齐有效的工具和救生设备,及时维修、保养船舶,确保船舶随时处于适航状态。设立渡口守则碑,勘划载重线、警戒水位线、渡口封渡线。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违章、违法行为和水上交通事故,严禁无证人员驾船,严禁带病、安全设备不齐、证书证件不齐或失效的船舶从事客货运输,严禁船舶超载(超员)、冒大风、冒大雾、冒大浪和夜间冒险行驶,严禁人与车、人与大牲畜、人与危险品混载。坚决禁止货船、渔业船舶和自用船舶非法从事客货运输。在“五一”、“十一”、“春运”、“汛期”、“逢场天”、重大集会、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和大风、大雾等气候恶劣时期要组织安排管船员加强辖区内水上交通现场检查和秩序维护,重点时段要派人现场值班守护。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船管理工作。
7、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筹集好船舶维修、更新改造和渡工工资等经费,做好船舶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救生设备添制、渡工工资保障等工作。
8、按照省政府“救生衣行动”的统一要求,保证辖区船舶必须按照乘客定额和船舶配员人数100%配备救生衣、100%配备救生浮具等安全设备,上船乘客和船员100%的穿着和使用的三个100%的落实,进一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9、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船舶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四个”责任体系。
10、按照《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督促辖区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11、经常对各类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排查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跟踪落实,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落实严密的监控和补救措施,严防死守,确保全年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12、认真完成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交办的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奖惩办法
10.家长交通安全责任书 篇十
交通安全责任书
为确保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使幼儿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幼儿家长要积极配合幼儿园做好子女安全教育工作,真正担负起监护责任。现就幼儿交通安全,制定幼儿园与家长交通 安全责任书。幼儿家长必须按以下要求做好工作,如违反责任自负。
1.家长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孩子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上下学途中不得嬉戏打闹,过马路时要注意 交通信号标志,注意来往车辆,要靠右行走。
2.家长要教育幼儿不乘坐超速超载车、拼装车、报废车、无牌无证车、三轮车、个人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等存 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提高幼儿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有效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3.幼儿家长不得使用或租用拼装车、报废车、无牌无证车、三轮车、个人机动车等存在安全隐患的“黑校车”来接送幼儿上学、下学。
4.家长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举报非法 运营接送幼儿的车辆。
5、幼儿在学校门口接送学生时,务必严格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规定,不要把自己驾驶的车辆停在幼儿园 门口或进入校园内,以免造成交通堵塞或引发交通事故。
6.家长必须保证自家孩子所骑车辆性能完好。
7.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幼儿园和家长各存一份。自签订之日 起执行。
合作市第一幼儿园
(班
小朋友的监护人)签
字:
11.交通局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十一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高速发展,机动车的保有量飞速增长,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的飞速增长导致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涌现较为突出的问题,其中转让人将未年检的机动车转让,受让人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应如何判断。
关键词:机动车;年检;交通事故;责任
中图分类号:U491.3;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11-0078-01
近年来,随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高速发展,机动车的保有量飞速增长,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的飞速增长导致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涌现较为突出的问题,其中转让人将未年检的机动车转让,受让人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应如何判断。
一、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年检的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通常称为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机动车,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即一般所称的年检。对于无故不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无故不参加年检,则可能是因为遗忘、不知道或者怕麻烦等原因没有年检,也可能是明知机动车不可能达到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而有意逃避年检。
二、未年检的机动车已转让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2015年8月,杨某驾驶的未经审验的小轿车行驶时与同方向马某驾驶的小型拖拉机追尾相撞。两人在事故中均受伤。后经交警支队认定,该事故由杨某负全部责任。杨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马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5天。出院后,马某将肇事司机杨某、登记车主王某及车辆保管人陈某一起诉至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1.2万余元。陈某与杨某于2015年7月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该车已经转让给杨某。在庭审中,王某称该车交由其母亲保管,肇事车辆已经转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陈某则称,因王某一直在戒毒所,该车无法审验一直放在他这里,是由王某的母亲委托他进行转让。
本案的焦点在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杨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对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未年检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被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王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车在转让时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因此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所诉陈某,是王某的母亲委托其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不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法院经审理依法判決王某、陈某连带赔偿马某的各项损失合计9.9万余元,驳回马某要求陈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案例,也许有人会问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该车已经转让并交付,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杨某承担责任,转让人王某不应承担责任。其实不然,首先在无故不参加年检的情形,转让人应举证该未年检的机动车在转让时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否则应与受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转让人提供相应的证据非常困难,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的后果。其次未年检的机动车,在车管部门根本不能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上述交通事故,转让人王某和受让人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转让人转让机动车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这里,笔者需要提醒广大车主在转让车辆时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避免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转让人保证将车辆质量合格、手续齐全的车辆转让给他人履行好转让人的义务。在买卖过程中,许多受让人不配合转让人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将转让人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转让人不承担责任,但往往也耗费时间、精力参与诉讼。因此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时,约定受让人支付购车款的同时与转让人一起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受让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办理转移登记,承担违约责任。
12.试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行为 篇十二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 该法在第六章用多达六个条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规定, 这足见立法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侵权行为的重视程度。同时《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也为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提供了重要的立法研究资料。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及其相关概念的涵义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交通事故作出了如下的法律定义, 所谓的“交通事故”指的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1]而这里所称的道路我个人认为应当是公共道路, 其中包括各级国道、省道和城市道路, 也包括充许社会公共车辆通过的校园道路等, 但并不包括如驾校教学道路和私人宅院内的道路, 发生在这样的道路上的事故应当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方式解决, 而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而“机动车”应当是指动力装置驱动的或者牵引的用于乘用或者运送货物的轮式车辆, 一般包括汽车、摩托车、大型托拉机等, 关于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则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该电动车的动力装置符合国家规定则不属于机动车, 如果电动车的动力装置超过了国家规定的范围则属于机动车, 如果此类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则应当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处理。[2]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及其责任体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而所谓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即是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而该条款所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优先适用机动车强制险
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 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在一定的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具有强制性, 在我国机动车上路必须办理此类保险, 它是机动车事故侵权行为的首要环节。
(二) 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分担原则
如果机动车强制保险无法完全进行赔付, 其余的部分则分以下几种情况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担:1.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则按照机动车双方过错的比例进行分担。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 机动车驾驶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最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 则其应当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3]。3.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自己故意造成的, 由机动车驾驶人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 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争议
关于机动交通事故采用的是何种归责原则上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 有学者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当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些学者则持否定观点, 在他们看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事故损害在事故双方中进行分担。[4]而我个人看来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采用的是多重归责原则, 即如果是发生在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同时因为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时还要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 因而机动车也承担着一部分的无过错责任。[5]
四、《侵权责任法》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性原则
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几个条文中暗含着一些处理此类纠纷的一般性原则。
(一) 使用人赔偿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无论是租赁、借用还是车辆的转让, 在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人的问题上都采用的是使用人赔偿原则, 即当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 不论机动车所有人是谁都应当由机动车的使用人进行赔偿。
(二) 机动车事故连带责任原则
同时《侵权责任法》也确定了在一定情况下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主要就是买卖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买卖双方, 当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 社会救助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 当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事故后逃逸的, 由机动车强制险进行赔偿, 如果机动车没买强制险或者机动车不明的情况时, 则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垫付, 道路基金垫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救助原则, 表明了我国社会救助机制的完善以及在类似问题时更加人性化的处理。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也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但与此同时由机动车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却有增无减, 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也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本文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概念、归责原则和责任体系入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进行简要分析, 以求对我国相关领域的理论与实务有所帮助。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体系
参考文献
[1]叶星.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辨析[J].法治与社会, 2009 (23) .
[2]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3]尤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探究[J].法治与经济, 2011, 05.
[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13.交通安全责任书范本 篇十三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防范工作,维护王新庄水务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及公司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经分公司与各中心、室协商签订以下内保、消防、安全生产、交通安全责任书,并且,此责任书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将作为相关企业领导人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一、各中心、室2011年内保工作目标:
1、刑事案件发案率为零;
2、重大治安发案率为零(各单位存放现金过夜,每晚不得超过500元);
3、损失价值1千元以上盗窃事故为零;
4、对易发盗窃事故的地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举一反三的整改,重发同类案例率为零。
二、各中心、室2011年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实现安全生产“四个为零”目标(即重大的火灾、爆炸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死亡事故为零;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为零);
2、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有效率100%;配备合适及充足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设施完好率100%;消防器材会使用率95%以上;
3、确保机械电气设备完好达到95%以上;
4、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率95%以上;
5、全员安全教育率90%以上;
6、发现事故隐患,即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有效率100%;
7、搞好职业健康卫生,做到文明生产,努力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8、做好食堂工作,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
三、各中心、室2011年交通安全工作目标:
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公有机动车辆无失窃;及时维修、保养机动车辆,保证机动车辆的运行安全。
四、各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法》、《危险化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保卫治安管理制度》及本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程和本责任书的内容,采取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和重视内保消防、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工作,完善各项适用本企业的制度,增强防范意识,努力完成今年的内保消防、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工作任务。
五、分公司通过月检查、季度检查、年终总结等方式对各中心内保、消防、安全生产及交通安全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后,对完成上述目标责任好的企业有关责任人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目标责任的的企业作出书面检讨报告,并以此作为相关责任领导人年终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六、企业内保工作目标责任:
1、成立内保工作小组,指定一名主管领导作为组长,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配合协助好骏业公司保安部门展开相关工作,企业内各部门、各分厂也要有相应责任人,实行层级、网络管理。
2、制订适合本企业的内保管理措施,制订好年度内保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内保工作检查和考核。加强员工的法纪、职业道德教育,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妥善处理各种不安定因素,发现闹事苗头及时处理或报公安机关。
3、做好生产区(消化)、办公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是办公室、食堂、贵重物品有害物品仓库、关键设备、技术资料、重要档案资料等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硬件、软件(通讯、网络)设施的安全及有效性。
4、对发生的案例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整改,杜绝同类案例再次发生。
5、主要节假日,要进行内保大检查,加强内保薄弱环节的保护;坚持节假日值班制度,配合保安人员巡查、处理突发事件。
七、企业消防、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1、成立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小组,指定一名主管领导作为组长,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企业内各部门、各分厂也要有相应责任人,实行层级、网络管理。
2、修订完善本企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和考核,加强员工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开展职工上岗前的技能培训,使员工能正确掌握消防、安全生产必备知识和操作规程,增强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3、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按职工人数10%~15%的比例组队),配备和完善消防设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习,使义务消防员懂得并熟悉使用本企业的各种消防器材,并通过组织员工观摩演习,使绝大部分员工懂得消防灭火知识。
4、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控,改进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危险作业场所要有安全警示标牌;严格管理危险物品。
5、加强对生产设备、消防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检修和日常维护,及时消除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努力达到本质安全型的基础环境。
6、持续改善工作环境,作业场所要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基本条件,投入资金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有效性;特殊工种、重要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违规指挥、违规作业。
7、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和考核。坚持巡检、专检、突击检等安全检查方式,并做好检查记录;每个季度及重大节假日各个公司要进行全面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严肃处理违章、违纪、违规的现象;发生事故,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8、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档案。公司和部门的规章制度,宣传教育材料,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资料,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事故处理记录,以及设施、设备台帐等,并及时作好归档工作。
八、企业交通安全、车辆管理工作目标责任:
1、指定一名高层领导作为组长,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遵守相关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条例等。定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按规年审。加强员工特别是外来工的交通安全意识,使全体员工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3、严格遵守公司下发的商务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公有车辆的管理,车辆出入厂区要登记,外出要按制度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公有财产的安全;及时检查和掌握车辆状况,发现隐患及时维修、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4、加强企业公有车辆专兼职司机的管理,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司机的驾驶技术和车辆保养能力;兼职司机要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来确定,不可太滥,并要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驾驶;除企业认可的专兼职司机外,其他人员不得驾驶企业公有车辆。
九、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签名、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甲方: 乙方:
安全委员会
(盖章)(盖章)
二00七年一月一日 公司负责人:
安全工作领导责任人:
内保工作小组组长:
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小组组长:
交通安全工作小组组长:
200 年 月 日
内保、消防、安全生产、交通安全责任书2008-09-28 16:19:40|分类: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甲方:aaaaaa有限公司安全委员会
乙方: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整个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及公司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内保、消防、安全生产、交通安全责任书,并且,此责任书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将作为相关企业领导人员年终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一、乙方2007年内保工作目标:
1、刑事案件发案率为零;
2、重大治安发案率为零(各单位存放现金过夜,每晚不得超过300元);
3、损失价值5千元以上盗窃事故为零;
4、对易发盗窃事故的地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举一反三的整改,重发同类案例率为零。
二、乙方2007年消防、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实现安全生产“四个为零”目标(即重大的火灾、爆炸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死亡事故为零;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为零);
2、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有效率100%;配备合适及充足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完好率100%;消防器材会使用率95%以上;
3、确保机械电气设备完好达到90%以上;
4、劳动用品使用率90%以上;
5、全员安全教育率85%以上;
6、发现事故隐患,即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7、搞好职业健康卫生,做到文明生产,努力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乙方2007年交通安全工作目标:
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公有机动车辆无失窃;及时维修、保养机动车辆,保证机动车辆的运行安全。
四、各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法》、《危险化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aaaaaa有限公司内部保卫治安管理制度》及本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程和本责任书的内容,采取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和重视内保消防、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工作,完善各项适用本企业的制度,增强防范意识,努力完成今年的内保消防、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工作任务。
五、甲方(aaaaaa有限公司安委会)通过月检查、季度检查、年终总结等方式对乙方内保、消防、安全生产及交通安全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后,对完成上述目标责任好的企业有关责任人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目标责任的的企业作出书面检讨报告,并以此作为相关责任领导人年终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六、企业内保工作目标责任:
1、成立内保工作小组,指定一名领导作为组长,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配合协助好骏业公司保安部门展开相关工作,企业内各部门、各分厂也要有相应责任人,实行层级、网络管理。
2、制订适合本企业的内保管理措施,制订好年度内保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内保工作检查和考核。加强员工的法纪、职业道德教育,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妥善处理各种不安定因素,发现闹事苗头及时处理或报公安机关。
3、做好厂区、办公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是办公室、财务室、贵重物品仓库、关键设备、技术资料、重要档案资料等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硬件设施的有效性。
4、对发生的案例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整改,杜绝同类案例再次发生。
5、主要节假日,各个公司要进行内保大检查,加强内保薄弱环节的保护;安排人员在节假日回厂值班,配合保安人员巡查、处理突发事件。
七、企业消防、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1、成立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小组,指定一名高层领导作为组长,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企业内各部门、各分厂也要有相应责任人,实行层级、网络管理。
2、修订完善本企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和考核,加强员工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开展职工上岗前的技能培训,使员工能正确掌握消防、安全生产必备知识和操作规程,增强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3、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按职工人数10%~15%的比例组队),配备和完善消防设施;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习,使义务消防员懂得并熟悉使用本企业的各种消防器材,并通过组织员工观摩演习,使绝大部分员工懂得消防灭火知识。
4、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控,改进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危险作业场所要有安全标示牌;严格管理危险品。
5、加强对生产设备、消防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检修和日常维护,及时消除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努力达到本质安全型的基础环境。
6、持续改善工作环境,作业场所要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基本条件,投入资金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的有效性;特殊工种、重要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违规指挥、违规作业。
7、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和考核。坚持巡检、专检、突击检等安全检查方式,并做好检查记录;每个季度及重大节假日各个公司要进行全面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严肃处理违章、违纪、违规的现象;发生事故,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8、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档案。公司和部门的规章制度,宣传教育材料,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资料,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事故处理记录,以及设施、设备台帐等,并及时作好归档工作。
八、企业交通安全、车辆管理工作目标责任:
1、指定一名高层领导作为组长,有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遵守相关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条例等。定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按规年审。加强员工特别是外来工的交通安全意识,使全体员工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
3、严格遵守公司下发的商务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公有车辆的管理,车辆出入厂区要登记,外出要按制度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公有财产的安全;及时检查和掌握车辆状况,发现隐患及时维修、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4、加强企业公有车辆专兼职司机的管理,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司机的驾驶技术和车辆保养能力;兼职司机要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来确定,不可太滥,并要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驾驶;除企业认可的专兼职司机外,其他人员不得驾驶企业公有车辆。
九、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签名、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甲方:aaaaaa有限公司乙方:
安全委员会
(盖章)(盖章)
二00七年一月一日公司负责人:
安全工作领导责任人:
内保工作小组组长:
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小组组长:
交通安全工作小组组长:
14.春运交通安全责任书 篇十四
为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今冬明春的道路交通安全,根据省市春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辖区实际,春运工作从2月4日开始,至203月15日为期40天的交通安全管理,我大队将与辖区客运单位、企业、学校等签订此责任状,确保行车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平安: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规范执法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工作要求,把春运交通安全工作抓紧、抓实,责任到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春运期间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
二、各客运单位、企业要强化源头管理、深化交通安全宣传,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交警大队将利用春运启动日组织客运企业领导、管理人员、驾驶人、售票员和所有从事春运的客运职工,进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开展一次面对面的宣传,提高预防交通事故的安全意识。
三、严厉查纠超员、超速、酒后、疲劳驾驶等危及行车安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着力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春运期间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
四、各客运单位、企业必须保证其驾驶员驾车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证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不无证驾驶、不酒后驾驶、服从交警部门管理。
五、以签订责任状形式,把责任落实到各客运单位、企业、车主、驾驶人,层层落实责任,各中队将督促客运单位与车主、驾驶人签订相应的安全责任状,做到客运车辆发车点底数清,情况明,客运车辆始发有登记、有记录。
立状单位: 立状单位负责人签字:
责任单位(签名)
(及车主): 驾驶员签名:
年 月 日
15.交通局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十五
沿着传承、创新、超越的轨迹,青岛公交集团紧紧把握城市发展的节奏,适应城市交通保障的需求,发挥城市公交的主导作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科技支撑,整合内部资源,优化企业管理,着力增强公交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公交服务质量,全力打造让市民满意、员工舒心、政府放心的公交企业。
一、企业发展战略定位
近年来,青岛公交集团抓住“公交优先”和“公交都市”示范项目的战略机遇,从宏观上确立了“东城提速、西城优化、北城加密、新城拓展”的公交线网战略布局。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实现了通过海底隧道、跨海大桥向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市场拓展,完成了胶州市、莱西市两个县域的城乡公交布局,使公交的辐射范围更加广泛。不断优化主城区线网结构,对城区主干道的密集公交线路进行统筹规划,逐步优化整合,使线路运行更加集约高效。
同时,青岛公交集团充分发挥规模和专业优势,在微观上重点从“配套地铁、填补空白、优化老线”着手,积极做好与地铁线路走向的线路调整规划,通过继续开辟微循环线路、调整线路走向等方式,进一步减少公交盲区,优化老城区的线网结构,实现零距离换乘,拓展公交线路通达的深度,市民出行基本达到“三个一”(出门到车站不超过一华里,乘坐公交出行最多换乘一次,市区内乘坐公交车到达目的地不超过一小时)。
青岛公交集团进一步明确发展战略定位,努力建设成“安全通畅、服务优质、智能便捷、低碳环保”公交。围绕“四个公交”建设,青岛公交集团正在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运营的标准化体系建设达标及应用;重视公交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包括运营、技术、安全、站场、宣传、客服在内的公交大服务体系的标准化管理及应用;持续加快科技创新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大幅度提升公交信息化管理及应用水平;强化以青岛巴士文化为核心的企业文化重塑建设,加大青岛巴士文化的传播和渗透,保持企业旺盛的生命力。
通过加强集团管控和顶层设计,在体制机制、经营管理、人力资源、运营保障、安全生产、规范服务、车辆设备、物资供应、后勤保障等多个层面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管理体系,建立了适应市场需求和社会需要的内部管理机制,保障了企业有序运转和健康发展。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近年来,青岛公交集团加快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步伐,优化内控管理流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发展水平。
(一)优化组织结构
为适应企业快速发展步伐,整合内部管理资源,今年上半年,集团对总部进行了优化调整,按照综合管理职能实行“大部门”体制改革,从而提高运转效率,提升管理效能。对职能相近、业务管理内容类似的机构撤销或合并,比如人事问题,以前是人力资源管理部管职工、组织部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改革后,撤销人力资源管理部,集团的所有人事权全部由政工人事处一个部门管辖,避免了职能交叉;对行使管理职权较为薄弱的机构进行削减,比如将原武装部、老干部党支部、团委与政工人事处合署办公,既精简了机构,又分流了冗余人员。这次改革,精简了1/3的部门机构,同时相应调整了部门职能和人员岗位编制,人员编制减少17%。根据集团总部的机构调整,集团二级单位的机构、人员及编制相应进行了优化,分流富余人员120余人。
与此同时,为进一步激发经营活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发展,青岛公交集团对企业战略发展结构进行调整,即主业和副业相分离,在抓好营运安全服务主业工作的同时,大力发展多种经营业务,坚持“两条腿”走路,以主业带动副业、以副业反哺主业。今年下半年,集团投资发展股份公司扩大经营权限,吸收合并了6个后勤及三产经营单位,统筹发展企业的车辆广告、房屋开发利用、汽车租赁、保险公估等副业,预计今年将实现收益1200万元。这一结构的调整,拓展了企业多种经营业务的发展空间,增强了国有资产盘活增值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补贴了客运主业的政策性亏损,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也改善了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二)调整管理模式
为增强二级单位的经营自主性和市场竞争意识,集团简政放权,将原属集团的25项管理职权下放,实行“统一管理,发挥两级积极性;绩效评价,形成两级主导机制”的法人化管理模式,使各营运公司围绕“安全运营、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四个方面展开内部竞争,并作为市场主体,促进了集团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同时,集团各处室转变管理职能,主要承担“规划统筹、制定标准、指导服务、监督考核”的职责,定期督导并考核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从而加强了集团的宏观管控。
此外,制定了经营管理工作指标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了与该管理模式相配套的绩效考核机制。每年逐级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每月评比通报、考核兑现,使管理责任链条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健全,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管理活力。
(三)完善管理机制
为提高企业的发展质量,近年来,青岛公交集团相继以“质量管理年”“企业素质提升年”“管理效益提升年”等为主题,不断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企业集约发展。
一是对集团部门涉及的主要业务办理流程重新梳理、修订,目前已建立了三大类100个工作流程,实现了管理程序的规范化、流程化,达到了“流程清晰、便捷高效”的效果。二是制定、修订安全规章制度43个,修订完善了涵盖一线各工种的服务规范、考评标准、操作规程等17项服务管理制度,健全了安全和服务标准化管理机制。三是对“工效挂钩”的工资分配方式进行改革调整,以行驶里程作为驾驶员岗位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将工资分配实行生产量化考核,改变了以往少部分职工“吃大锅饭”的现象,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比提高10%以上。四是整合企业文宣资源,制定对外宣传考评办法,形成以数量覆盖为基础、以质量特色为主体、以高端宣传为引导的宣传资源配置目标结构。五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区域集中、站场辅助,自动排序、班次优先,信息互通、全程监控”的新型调度管理模式,提高了公交运营效率和动态管理水平;企业ERP管理系统固化了业务工作流程,实现了业务数据全面共享;3G视频监控系统在3500余辆公交车和40余处场站投入使用,提高了企业安全管理现场水平;在60余条线路1500余部公交车上安装了4G免费WIFI,为乘客提供了更加先进、稳定的网络通讯服务。
三、建立完善评价体系
体制的建立是硬件,机制的配套是软件,两者匹配才能形成核心能力。今年青岛公交集团加大管理创新力度,制定并实施了《经营管理工作指标(6-18-70)评价体系》。该体系是在充分研判企业发展需求、结合企业管理实际的基础上,按照“顶层设计、数据管理、分权分责,动态评价”的原则构建,形成的6-18-70指标网络覆盖了公交运营、服务、安全、技术管理等各个环节,并通过数据评价、绩效匹配、复查诊断的月度考核,监控企业经营动态,引导控制企业确立的发展方向,从而促进集团管理质量的整体优化提升。
(一)形成管理指标覆盖
针对公交管理中指标类别多、标准模糊、难以量化的特点,对指标数据进行整合、量化和细化,建立了包含6大类、18个子项、70个指标的6-18-70指标网络。“6”是指公交运营服务、安全管理、技术消耗、经济效益、劳工管理、企业文化等6个大类,涵盖集团客运主业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18”是指运营服务中的市场、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基础、管控;技术消耗中的设备、能源;经济效益中的收入、资金;劳工管理中的人力、绩效;企业文化中的品牌、战略等18个标定子项。“70”是指全面覆盖公交运营服务各个环节和全部领域的70个指标。6-18-70指标布局能够客观描述、动态反映企业管理状态和运营质量,将集团经营管理各项工作纳入统一平台,实现了对集团客运主业普遍和特殊指标的数据化监控和标准化管理。
(二)实现管理数据评价
在评价体系的构建中,清晰定位了集团公司、运营公司、基层路队的层级职责,由集团公司负责顶层设计,制定规则并实施绩效评价;运营公司组织运营管理,提高效率获取收益;基层路队执行计划安排,开展创新性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围绕经营管理指标开展工作,集团每月依据指标体系对运营公司和基层路队进行动态监控、数据评价、综合排序,并依据得分将路队划分为优良、正常、异常三个区间,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连续三个月以上异常运行的路队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随着数据评价的实施,各运营公司更加注重日常的管理,紧盯指标数据,抓管理、强素质、上水平,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和处理,使集团的管理创新实现落地推进。
(三)激发管理竞争活力
为进一步加强评价体系的激励性、引导性,充分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集团强化绩效考核管理的完善、创新,建立了既关注总体指标,又突出评价重点的绩效考核管理机制。在实行单位(部门)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基础上,对运营公司实行月度工作绩效兑现。按照《十大指标考评办法》、《70项指标考评体系》标准,设定岗位责任系数,计算月度综合得分,考评工作质量,并将绩效与奖金挂钩,完善经营者岗位职责与工作担当相匹配的考核机制,评优奖优、即考即奖。新的绩效考核机制激活了各运营公司间的竞争,考评排名出现变动成为常态,集团内部比、学、赶、超的氛围更加浓厚,促使了管理能力和工作质量的大幅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焕发新的活力。
(四)助推管理质量提升
数据评价完成后,集团绩效评价小组对考评结果进行复核,以解决基层单位在评价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对优良、正常、异常三个区间基层单位的抽样复核,实时审核数据的准确性,分析管理中的长处和不足,从而实现对基层管理情况的充分掌握,并制定改善措施,弥补管理的薄弱环节,促进了管理水平的同步提高。除了强化对基层的检查督导外,复核过程实见了评价体系的改进完善,根据管理需求先后调整修丁指标数据达300次,强化了对管理方向的有效控制。评价体系实施以来,集团各项关键数据指标有了明显进步和改善,相比同期高峰班次执行率提高了2%,事故借款占用额降低了25.6%,服务投诉频率下降了9.52%。集团内部形成了寻标、对标、达标、超标、创标的竞争环境和激励机制,集团管理质量持续优化是升,确保了企业良性运转。
四、开辟轨道交通市场
为适应城市发展,满足市民出行需求,提高公交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青岛市引进建设了山东省首条现代有轨电车——城阳区现代有轨电车示范线路。青岛公交集团作为该线路的唯一承运单位,正在积极参与项目前期建设,做好筹建运营工作。
现代有轨电车作为青岛市跨入轨道交通时代的代表,青岛公交集团按照“三高、二转、一模式”的战略要求,提前介入,主动参与,在车辆设计、工程进度、运营服务等方面,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坚持高起点、高质量、高品牌,起步阶段与国际接轨,以国际化水准为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高质量运行,优质化服务,不断完善《现代有轨电车运营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运营、服务、技术等管理标准和规程。突出线路特色,打造新的服务品牌,创造山东省地面轨道交通第一品牌,打造有轨电车文化示范基地,成为山东省有轨电车线路运营样板企业。进一步扩大企业的业务范围,面向市场、面向客户转换内部机制,努力打造一个新的商业营运模式。
现代有轨电车的开通运营,青岛公交集团将实现地面常规公交与地面轨道交通的有机结合,推进企业运营结构的转型升级,通过与地下轨道交通的融合,逐步形成立体式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
五、优化提升巴士文化
作为一个从事城市公交客运的百年企业,青岛公交集团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而作为一个创新型的现代企业,青岛公交集团运用自身优秀文化资源实现了企业文化的优化升级,正在全力打造具有同行业领先水平的青岛巴士文化。
青岛巴士文化源远流长,肇始于1907年运营中国第一条汽车客运班线,历经了百余年的历史积淀。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青岛巴士文化进入了自然发育、成长期;1998年企业改制组建了公交集团,2001年启用“日新巴士”品牌,进入了企业文化建设期;2005年被列为市直单位,企业深化改革发展,企业文化建设进入提升规范期。可以说,企业各个发展时期的创新和实践活动,共同造就了今天绚丽多彩的青岛巴士文化。
经营企业如同经营人生,企业有了文化就有了鲜活的生命。青岛公交集团目前正在全力构建安全、服务、智能、低碳四大文化,而这四大文化构成了青岛巴士文化的战略支撑,体现了企业的经营哲学,突出了企业独有的价值取向,从而奠定企业基业长青的基础。
青岛巴士文化是安全文化。安全管理是公交企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近年来,集团秉承“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生产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管理,充分发挥对作业场站、营运车辆的即时监控功能;广泛开展突发事件、消防安全、安全逃生、现场急救等应急演练,深入开展安全主题活动,保持了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使安全管理实现落地,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荣获全国“安康杯”优胜企业、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企业。
青岛巴士文化是服务文化。优质服务是公交企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集团紧紧抓住“服务”这个公交企业的基本属性,创新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建立起“大服务”格局。一方面不断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出品牌服务,目前集团8400多名公交驾驶员中,40%的公交驾驶员获得国家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拥有山东省规模最大的职业驾驶员群体。有80人获得市级劳动模范及以上荣誉,其中有11人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等国家级荣誉。另一方面,集团创新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根据不同乘客群体的出行需求,开通了大站快车、定时快车、晚班专车、微循环、高校专车、学生专车、通勤班车等10余种特色公交,为乘客提供了多样化的出行选择。集团还开展了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起规范的服务标准化管理机制,推动公交服务不断创新发展。
青岛巴士文化是智能文化。集团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企业管理和为民服务上,升级改造智能调度系统,建成了集团3G视频监控中心,依托公交智能调度系统,在全国公交行业率先推出“公交出行智能查询服务系统”,每天访问量130余万人次,市民公交出行更加科技化、智能化。该创新管理成果,先后获得“全国交通运输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一等奖”、“首届青岛市企业管理奖创新成果”等荣誉。
青岛巴士文化是低碳文化。集团十分重视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工作,不断升级换代新型环保公交车、无轨电车、天然气车、纯电动公交车、有轨电车,市民乘坐公交车出行更加低碳、环保、舒适。
企业文化贵在落实。为实现青岛巴士文化落地,集团从“领导推进力——营销青岛巴士文化”、“中层执行力——宣贯青岛巴士文化”、“员工实践力——实现青岛巴士文化”三个方面入手,在不同组织、不同层面深入开展文化建设系列活动。集团按照全新的企业文化视觉形象标准,重新设计制作了部室门牌、公司路队铭牌、办公走廊文化宣传牌、会议室文化宣传牌、规章制度上墙文化牌、职工就餐宣传牌,从集团总部到分公司再到路队,整个办公场所环境焕然一新,处处洋溢着浓厚的企业文化氛围。为全体员工统一配发不同季节的工装,佩戴统一的肩章、臂章标识,增强职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让职工快乐地工作、生活。规范车厢内宣传牌的位置,打造全新的车厢文化,让乘客感受到乘坐公交车的温馨和舒适。逐步统一公交车体的企业文化标识,让公交车成为传达公交服务社会理念的载体,成为城市一道流动的风景线。把青岛巴士文化理念、核心价值体现在各个工作环节、各个岗位实践和各种有效载体中,让青岛巴士文化之花处处绽放。
六、发展规模专业实力
青岛公交集团作为青岛市公共交通主导企业,专注巴士专业,精耕细作,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专业实力显著增强,在城市交通发展中占据主体地位。
(一)市场服务目标明确,客运量占市区总量的89%以上。
坚持以“为城市经济建设服务和为群众生活服务”的战略定位,提出并推行“城区扩展到哪里,巴士通达到哪里”“小区建设到哪里,公交车就开行到哪里”的营销理念,不断满足乘客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穿梭在市区大街小巷的主干公交线路、支线公交线路、大循环公交线路以及微循环公交线路,交织成方便、快捷的公交线网。
(二)优化线网布局,公交线路占市区总量82%以上。
在青岛主城区,集团现有公交线路203条,线路长度3987公里,线网密度达到2.24公里/平方公里;拥有公交站点1.1万个,500米公交站点覆盖率达到75%以上,实现了主城区全覆盖。2013年青岛公交集团营运车辆行驶总里程2.3亿公里。
(三)增强运力保障,公交营运车辆占市区总量的82%以上。
集团拥有营运汽电车5300辆,其中,纯电动车、无轨电车、天然气汽车等清洁能源车辆近3000辆,清洁能源车辆在全国同行业位于前列,换电模式纯电动车数量全国第一,并且引进建设山东省第一条有轨电车项目,引领低碳交通发展潮流。目前,青岛市公交出行分担率为32.7%,居民在机动化出行中,选择公交出行的占55%。
(四)拥有人力专业优势,公交驾乘人员占市区总量的85%以上。
集团现有职工16300人,其中公交车驾驶员8400人,出租车驾驶员2300人,有40%的公交驾驶员获得国家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成为省内规模最大的驾驶员群体。
(五)发挥规模优势,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占市区总量的83%以上。
集团现有公交车场55处,占地面积近800亩,遍布城区各处,形成集公交线路始发换乘、公交车辆维修保洁管理及车辆停放管理的公交车辆管理网络。其中,多层立体式车场5处,是目前青岛市规模最大、建设标准最高的立体公交站群。
(六)强化科技支撑,公交智能调度覆盖率占市区总量的92%。
集团在全国公交行业较早建成使用了GPS智能公交运营管理系统,2013年完成升级改造,实现公交车辆信息化智能调度动态管理,并在全国率先推出了“公交出行智能查询服务系统”,目前,该系统每天询问量达130万人次。2013年集团智能公交管理系统获得全国交通运输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和青岛市政府首届企业管理创新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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