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使用许可合同

2024-10-05

系统使用许可合同(共10篇)

1.系统使用许可合同 篇一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被许可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一:

被许可的商标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商标,且许可方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或使用权,即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否则本合同无效。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其注册商标事宜,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市______区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商标权使用许可主要分为一般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独占使用许可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许可使用中,合同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不同。双方应对许可形式进行明确约定,以防产生商标许可使用纠纷。

对于一般使用许可,许可方自身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许可

金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后____日内结算。

风险提示六:

本条款应使用“结算”,而非“返还”。质量保证金并不一定会原款返还,比如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可能会被甲方没收或直接扣除部分作为违约金。

4.乙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公司章程,亦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

风险提示七:

双方应对商标权属、签约权利、商标使用情况等进行承诺保证,以免出现无效许可合同等纠纷。

6.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该立即终止使用该注册商标,剩余的商标标识应该在合同终止后____日内退回甲方,并办理该类商标标识制作成本费的结算手续,市场上流通的带有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应该在合同终止后____日内退出市场。在此期间内,甲方允许乙方以下列方式处理库存商品:经甲方检验后,乙方合格商品允许在合同终止后180日内继续销售(凡合同终止后擅自生产或合同终止180日后继续销售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如果乙方使用所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生产的商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市场管理混乱(含超区域销售),影响本合同所许可使用的商标品牌形象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质量保证金、和/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后____日内返还甲方出具的各种授权或者证明资料,并保证不留有任何复制文件,否则,应由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若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甲方若违反本合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A座31-32层

2.版权使用许可合同 篇二

1、版权费为:人民币_____万元(rmb:)。

2、版权费支付时间为:

第十一条 如若采取上述第九条第2种方式,则

1、最低保证销售数量为:

2、零售价为:人民币_____ 元/件。

3、版税率为:______ %。

4、最低保证版权费为:

-注:可约定一个固定金额;也可根据:零售价×版税率×最低保证销售数量,计算。

5、最低保证版权费的支付时间为:

6、版税的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之次月中旬前向甲方支付版税。如在授权期内最后一个周期不足三个月,则在授权期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版税。

第四章 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三个月为一周期,每个周期末10日内,乙方应提供给甲方一份完整、真实的财务报告,写明本周期的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自己或自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乙方之账册,并核对上述财务报告之正确性,如发现财务报告有虚假,核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知识产权约定

第十四条 乙方仅以本合同约定行使授权,并不得再授权。

第十五条 乙方行使授权时需注明授权方为甲方,包括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品等。

第十六条 作品的所有知识产权以及依据作品产生的知识产权皆归甲方所有。

第六章 双方保证与承诺

第十七条 甲方保证与承诺

1. 甲方担保并声明甲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授权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其他权益的内容。乙方如因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定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 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在授权地区拥有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包括在本合同签定前,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与乙方相同的方式使用上述产品,也不在合同有效期内将本合同授予乙方的权利以与乙方相同的方式再授予任何第三方使用。

3. 甲方同意提供给乙方因消费者使用本产品所需要之资讯。

第十八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1. 乙方担保并声明乙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

2. 乙方保证于本合同存续期间内,不签署任何与本合同权益相冲突之合同。

3.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后__________内使授权产品上市(注:或电视台播放、出版等。)

4. 乙方保证在授权产品上市前将产品及包装等送交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上市。

5. 乙方保证在产品上市初赠送甲方__________ 套。

第七章 作品交付

第十九条 作品交付时间为:(注:建议在乙方支付一定的版权费后)

第二十条 交付作品规格:(注:如母盘、光盘、手稿、卡通形象,以及相关的规格、语言、声道等)

第二十一条 随附作品交付的其他资料包括:

第八章 保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所获知对方之商业、财务或贸易往来资料、文件、图片或档案,无论口头或书面,均应保守机密不得对第三人泄露,也不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约定于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九章 合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但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自书面通知发出后3日内生效。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行使本合同之权力。

1、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一方违反合同有关条款,另一守约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根据合同规定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并不表明其放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如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在合同正常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客户提出的赔偿,支付法院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第十一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 通知方式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之所有通知应以书面为之,且应以信件、传真之方式送达对方之如本合同所载之主营业处地址,若地址有所变更应通知对方,否则视同已送达通知。

第二十六条 不可抗力

因战争、叛乱、火灾、爆炸、地震、天灾、洪水、干旱或恶劣天气,以至于无法送达、无法供给、无法生产、或者政府法令、而造成之破坏、损失、迟延等耗损,双方各自的损失自行负担,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为止。

第二十七条 合同修改

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增、删。若有增、减或变更本合同内容之必要时,应以书面为之。

第二十八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构建,有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等相关事宜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九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由________仲裁委仲裁;

2、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合同签订之日时生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住址:

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版权使用许可合同范文三

许可人(以下称“甲方”):

被许可人(以下称“乙方”):

合同签订地:

作/藏品名称:

作/藏品类型:

为了充分保护著作权之合法权益,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授予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3D扫描上述作品的专有权利。乙方不得将作/藏品原件或扫描件自行传播给其他第三方。

第二条 未经双方协商,乙方不得对作/藏品的扫描件进行任何形式、材质的复制或用做其他用途。

第三条 甲方对其授予乙方扫描的作/藏品电子件享受独有使用权、传播权、转让权。乙方在行使上述所有权利时,需征得甲方同意并签订作/藏品授权合同,

第四条 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协议,致使甲方权利受到侵害,乙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五条 对乙方侵犯作/藏品的所有行为,甲方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有权对乙方及有侵权行为的公司、组织、个人等第三方采取法律诉讼、索赔、和解、谈判或协商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六条 乙方如需使用甲方的作/藏品扫描件为母本另外设计制作成其他独立作品,其母本版权属于甲方,设计制作前应征得甲方许可并签订协议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乙方承诺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甲方的作/藏品信息及相关资料和本协议的内容不得向第三者泄露,仅为执行本协议之目的使用。

第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上有关违约、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起永久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未约定的事宜适用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本合同的条文如存在矛盾或缺陷,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响,双方应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合同条款的涵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 方: 乙 方: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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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标独家使用许可合同 篇三

甲方(许可方,下称甲方):

乙方(被许可方,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平等协商,就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独家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及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及行使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签订本合同。

一、许可的知识产权种类

1、甲方的商标(中国商标注册证号码:第号);

2、甲方商号、商业口号、商业模式;

3、甲方的配方、服务表、技术秘密、甲方的其他知识产权;

4、经营方式、商业方法;

5、在乙方得到授权地区向其他侵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6、其他与乙方经营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

二、许可使用范围

1、乙方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使用本合同第一条所涉的甲方的知识产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名称标注、商品提供、服务提供、产品标注、合同签署、商业谈判、侵权诉讼、再许可等。

2、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仅许可乙方使用或者行使有关权利,不得许可其他人使用或者行使本合同所涉的知识产权权利,甲方自己也不得使用或者行使。

三、许可使用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许可使用时间,甲乙双方另行续订许可合同

四、许可使用费金额、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1、许可使用费

(1)乙方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第一家实体店,应当支付甲方每年许可使用费计人民币元;

(2)自乙方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第二家实体店起,乙方应当支付甲方每家店每年许可使用费计人民币元。

2、支付方式

(1)第一家实体店的许可使用费: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第一年的许可使用费计人民币元,在本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的下一年度开始前的10日内支付下一年度的许可使用费;

(2)第二家实体店的许可使用费:乙方决定开张第二家实体店前,应当告知甲方,并在告知之日起日内支付第二家店的许可使用费,在第二家店第一年度许可使用期满前10日内支付下一年度许可使用费。

(3)乙方以后开张的实体店按照第二家实体店的方式支付许可费。

五、知识产权保证

1、甲方保证其授权许可乙方使用的知识产权权利无瑕疵,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无瑕疵的使用权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应积极参与、协助乙方打击任何第三方侵犯本合同所涉知识产权行为,维权费用及收益由乙方承受。

六、质量监督及保证

1、甲方可对乙方生产或者销售的许可使用其知识产权的商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检,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有权要求乙方撤除甲方商标后作价处理或者作销毁处理。

甲方检查或者抽检的质量标准:按照中国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进行。

2、乙方应当保证其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或者服务符合中国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如有违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七、其他约定

1、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乙方可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本合同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3、乙方必须维护甲方商标的声誉,保证产品质量。

4、乙方可按照甲方提供的商标、商号标牌等样品制作文字、图形商标、包装袋、吊牌、产品宣传书、防伪贴、合格证等辅料以及其他用于产品销售必须具备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自己使用及对第三方再授权使用。

5、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该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及其他标识,剩余的商标标识应该全部退回甲方,或者在甲方监督下销毁。乙方已经附有甲方商标标识的合格产品应当在半年内销售或者处理完毕。

八、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或者未足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许可使用费的,甲方有权迟延交付技术秘密、配方等,并有权禁止乙方在相关实体店使用其所有的知识产权,同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利息。

2、乙方产品或者服务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甲方品牌形象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乙方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支付有关许可使用费后,有权要求甲方交付本合同所涉的配方、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权利,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

4、乙方发现其他人侵犯乙方的独家许可使用权的,可以单独提起诉讼或者要求甲方提起诉讼,如果甲方拒不配合的,乙方有权暂停支付许可使用费,直至甲方配合为止。

5、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知识产权权利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者权利有瑕疵,导致乙方受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有关知识产权如被有关行政或者司法机关最终宣布无效的,还应当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许可使用费并承担乙方为实现权利的合理费用。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商备案部门一份,备用一份。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地址:

电子信箱:

乙 方:(签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地址:

4.影片许可使用合同(数字电影) 篇四

甲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046622传真:010-8204796

3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影片名称:《蜻蜓》

公映许可证号:电审数字()第号

公映许可证日期:年月日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购买影片《蜻蜓》(以下简称该影片)专有使用权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使用范围、方式及期限

1、甲方获得该影片在全球范围的专有使用权。

2、甲方获得的使用权为电视播放权(含有线、无线、卫星等免费或收费播放);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并不限于VOD点播在PC、电视、手机等新技术或者载体的使用)。

3、上述使用权的期限为永久。

第二条甲方自2008年月日起可以播放该影片。

第三条付酬标准及支付时间

1、甲方为获得本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向乙方支付总额为万元人民币的使用权费。

2、在甲方收到本协议第五条第1、2款约定的素材和资料,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审查组通过并经甲方技审合格,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15日内,向乙方以支票方式支付上述使用权费。

3、甲方所付款项发生的税金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在使用该影片时根据需要以一种或几种语言及各种文字为该影片配音或配字幕;

2、甲方有权为宣传目的剪辑该影片片断、使用该影片音乐、歌曲和演员剧照以及以该影片为素材制作的宣传品、宣传片等;

3、甲方可以自行行使所获权利或将所获得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所得报酬全部归甲方所有。

4、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范围、方式和期限使用该影片。

5、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前向甲方提供该影片的国产影片送审报告单、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复印件、影片共有权利人的授权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均应加盖乙方公章,并保证内容真实有效,甲方可要求核对原件。

2、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提供以下约定素材和资料:

该影片的说明书、故事梗概、文学本、台词本、主创人员、十张以上的剧照、海报(PSD

格式)等与该影片的有关素材和资料的文字文本和电子文本各一套。(以上如缺项不能提供,则按影片使用权费的0.5%至1%按项折扣)

该影片数字BATA带一套、VHS磁带一套、D5带和高清带各一套(技术标准按甲方技审要求执行)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再行使本协议约定权利或将本协议约定权利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将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交换或赠送给第三方。

4、甲方使用存放在中国电影资料馆的该影片素材、拷贝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权利保证

1、乙方保证有完全的权利转让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权,乙方保证甲方行使本协议约定权利时,不会因该影片的内容或权属问题而致甲方被诉侵权或被追究责任。如果此种情形出现,应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保证依据本协议转让给甲方的权利,在签属本协议前未转让或许可给任何第三方,或者虽曾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但在签署本协议时所转让或许可的权利已收回或到期。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协议依然有效。

第八条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协议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甲方如发现乙方或乙方授权其他第三方行使本协议已转让给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要求乙方支付不低于五十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3、甲方如发现乙方违反第六条第二款的保证事项,乙方应退回甲方已支付的使用权费并按当日银行利率赔付利息,同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取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文本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中,版权期限自2008年月日起生效。如双方签字盖章不同日的,以较晚一方签字盖章之日为生效日。

甲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乙方:

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签字日期:

授 权 书

授权人:

地址:

邮编:

电话:传真:

被授权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号

邮编:100088

电话:010-82046622传真:010-8204796

3授权人拥有影片《》(以下称该影片)的合法发行权。现授予被授权人对该影片拥有全球范围的的电视播放权(含有线、无线、卫星等免费或收费播放);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并不限于VOD点播在PC、电视、手机等新技术或者载体的使用)。上述权限为专有使用权,授权期限至版权保护期限终止为止。

被授权人可以自行行使所获得权利或将所获得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所得全部收益归被授权人所有。

专此授权。

授权人:

5.录音制品版权使用许可合同 篇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乙方许可甲方使用录音制品《______________》(见合同附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使用乙方拥有版权的录音制品《______________》,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出版、发行该录音制品《_______》的音像制品,出版物载体为cd;

二、版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__年,自甲方取得出版、发行以上节目的行政批文起算。___________年期内,乙方转让以上节目版权应当通知甲方,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甲方未取得乙方同意不得将以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权转让给第三人。

三、年使用期限届满后,甲方对上述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权即终止。乙方同意延长甲方销售存货期为使用期限届满后的____个月。____个月时限届满后,甲方须停止销售上述音像制品,但已经进入市场流通的上述音像制品不视为甲方发行行为。

四、双方商定本节目cd制品发行基数为___________万张,版权使用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张,合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

五、版权使用区域:仅限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及钓鱼岛)。

六、付款条件:甲方在本节目正式出版发行____天内付清全部版权使用费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整。

七、cd制品封面制版、营销宣传、广告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可以在cd制品封面、海报中使用乙方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人物肖像及商标、节目编号,但仅限于该cd制品的.出版、发行,不得作其它商业用途。

八、合同书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本节目任何载体形式的出版、发行权,提供给本合同约定版权使用区域的任何第三者使用,否则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版权使用费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九、甲方不得将本节目制品运往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区域销售,否则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版权使用费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十、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现有第三者非法复制、发行本节目音像制品,甲方有权依据中国法律自主决定向侵权者以法律起诉及采取一切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所有诉讼成本由甲方全部支付。获取的相关赔偿亦全部属甲方所有。

十一、所有涉及上述节目音像制品报审、出版、复制、发行所形成的费用,以及营销过程产生的税金,均由发行单位负责全部责任。

十二、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本节目之版权证明、国际唱片业协会权利认证书、歌词和样带。

十三、为配合甲方市场推广,乙方同意免费提供本节目mtv宣传带给甲方作宣传之用。

十四、乙方须将母带(dat)、封套制版、mtv等宣传物料送往甲方指定地点。

十五、本节目上报审批通过后,若____个月内甲方未出版及发行本节目,乙方有权收回本节目版权终止履行合同,并可将本节目出版、发行权提供给中国国内其他单位使用。

十六、甲方可以自行决定本节目cd制品的曲目顺序,但不得将本节目歌曲与其他音乐制品相互交叉,本节目歌曲只限专辑发行。

十七、专辑出版发行后,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___________张样片。

十八、本合同正式生效后,双方应立即遵守及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任何一方未能遵守及履行本合同,双方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本合同未约或约定不详的,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二十、本合同书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签署。

甲方公司印鉴: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司印鉴: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6.电影剧本素材使用许可合同 篇六

电影剧本素材使用许可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影剧本素材使用许可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

甲方:______

住所地: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电话:______

电挂:______

传真:______

手机:______

帐号: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联系人:______

电话:______

电挂:______

传真:______

帐号: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

鉴于:甲方有意将其人生经历中的全部或部分事件作为素材创作电影文学剧本并根据文学剧本摄制成电影;乙方是一家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其有意以甲方的人生经历为素材创作电影剧本并根据剧本摄制电影;

甲方同意乙方以其人生经历作为素材摄制电影;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许可内容

甲方许可乙方自行或委托他人将其所发生的全部或部分事件、遭遇、人生变故等人生经历作为素材,进行电影剧本的创作,乙方根据所创作的文学剧本摄制电影。

第二条

许可期限

许可的有效期限为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______年,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许可范围

乙方只能在其计划/正在拍摄的电影以及在相关关联工作中如电影的宣传推广发行活动使用甲方的相关人生经历,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否则,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四条

许可类型

甲方许可为专有许可,在许可的有效期限和生效区域内,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除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据其人生经历创作文学剧本并摄制电影;甲方如有违反,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使用费及支付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许可使用费用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元),应当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

乙方按甲方要求将费用划至甲方指定帐户:帐户名:______,帐户号:______。

滞纳金:如乙方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未付清应付款项,则甲方可按日计提应付款项的5‰,向乙方追缴滞纳金。

第六条

著作权归属

对于根据甲方人生经历而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的著作权,由创作文学剧本的编剧享有;乙方享有依据文学剧本所摄制电影的著作权。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与其人生经历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照片、日记、文学作品、录音录像、报纸及杂志剪辑等)以邮寄、快递、亲自送达等方式交给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依法享有在根据其人生经历摄制的电影及其他衍生产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3、若乙方采用的甲方人生经历中涉及其它自然人等,甲方应尽力协助乙方获得其它自然人的书面许可,由此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影片的宣传、推广中,甲方对乙方的相关活动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向其提供所需要的与影片相关的资料。

5、甲方有权无偿获得根据其人生经历所拍摄的电影的海报。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事先预约的情况下,有权对甲方进行采访或约稿,并在采访过程中对甲方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甲方应予以配合。

2、乙方有权使用甲方向其提供的与其人生经历相关的资料以及其对甲方的采访资料,无须另行征得甲方同意,亦无须另行向甲方支付酬金,但仅限于对电影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

3、在摄制电影的过程中,乙方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甲方担任顾问,为乙方的拍摄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甲方的酬金按日结算,标准为每天¥______元。甲方担任顾问期间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所摄制的电影中,有权决定是否采用甲方真实姓名。如采用真实姓名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5、乙方为推广以甲方人生经历为蓝本摄制的电影,有权根据电影剧本编写、发表内容提要和海报。

6、乙方应当于电影后期制作完毕之日起______日内,将甲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退还甲方或按照甲方要求予以销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必须自觉保护甲方的隐私,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甲方的个人资料。

8、乙方在履行本许可合同的过程中,乙方不得对甲方的形象进行侮辱、诽谤,也不得侵犯甲方的名誉权、荣誉权、著作权等,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应侵权责任。

9、乙方应在______内开始电影的拍摄,因故不能按时开始,双方另行商定日期。协商不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九条

双方保证

甲方:

1、保证其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2、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是其本人的真实经历。

3、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不存在任何针对甲方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

乙方:

1、保证其为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并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电影制作单位,且《摄制电影许可证》仍处于有效期内。

2、保证将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就计划制作的电影取得《电影制作许可证(单片)》。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宣告解除:

1、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____天且甲乙双方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2、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拖欠甲方酬金累计达到甲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______,经甲方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3、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原因,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仍未开始实施甲方许可;

4、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的保证不真实或未实现;

5、乙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乙方被依法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

7、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且在甲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仍未提供的;

8、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甲方许可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许可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它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

第十二条

保密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采用其人生经历摄制的电影片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影片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甲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

甲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乙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它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甲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三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九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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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之效力析 篇七

上海大盈律师事务所李长宝 律师

一、对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效力的现行法律规定

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显然是准确适用该规定的前提。

二、困惑

为叙述清楚,我们做如下设定:在先未备案商标许可合同为A,许可人为甲,被许可人为乙;在后经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为B,许可人为甲,被许可人为丙; 依前述设定,所谓“不得对抗”至少传达出一个确切的信息,即A合同的被许可人乙不得以在先订立并存续之A合同作为主张B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也即B合同应为有效,受到我国法律保护。但在此基础上,我们如何认定A合同的效力呢?“不得对抗”是否应指在B合同视为有效的情况下,A合同应视为无效呢?但如此理解,至少会存在如下疑问:

(1)与上述司法解释第19条第1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的规定相矛盾;

(2)之所以出现在后许可合同B,往往是在先合同A的甲方违约的结果,相应的,合同A的乙方是最直接的受害人。但如果合同B不但因为履行了“备案”手续而合法有效、合同A因未履行相应手续被认定无效,而且,更严重的是,履行合同A“备案”手续恰恰是许可人甲方的法定义务,乙方对“备案”与否无从控制,那么,因为A合同的甲方违约而导致没有任何过错的乙方承担A合同无效的后果(仅管其有权追究乙方的A合同违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如果A合同也有效,那么意味着A、B两个许可合同均有效并存。而我们知道,商标许可合同根据许可之权利的范围、大小可分为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及普通使用许可三类。根据此三类许可合同的性质来考察,可能留给我们的困惑会更多。例如:

A、B两合同均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或排他使用许可合同,二者的性质从根 1

本上决定了两合同不可能有效并存,否则,两合同的性质均将变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

再如,A合同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而B合同为排他或独占合同,二者并存后,虽然对A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不产生影响,但无疑会损害B合同的被许可人,也即丙方的权利,如默认丙方权利遭受损害的事实,那么,无疑又与“不得对抗第三人”的立法本义相违背。

三、法律分析

1、《司法解释》第19条出台的原因

欲考察《司法解释》第19条的合理性,了解该条出台的背景和立法初衷显然是必要的。

根据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蒋志培庭长的权威学理解释1,该条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在于:实践中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备案情况,并且不在少数。一旦出现纠纷,一些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利益,往往以许可合同未经备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因此做出了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并且,商标使用许可的备案手续,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对那些需要与该商标权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来说,十分重要,是一种了解该商标许可状况、保障交易安全的有效手段。因此,《若干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为保护商标许可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安全,同时也为规范商标许可行为和完善商标许可合同的形式要件,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2、《司法解释》第19条显然是借鉴了物权理论中的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一种,是与物权、债权共同置于财产权这一上位概念下的,但正是知识产权所体现出的财产性特征,如知识产权可以转让,可以设质担保等,使得借鉴物权法理论研究知识产权问题成为可能,甚至有学者直接将知识产权推定为“权利物权”。2

而物权法理论中,物权公示是其一项基本原则,即为了物权取得的安全性、排除他人干预等原因而对物权变动情况采取公示方式。关于物权变动的效力,国际上一般有两种立法例,即实质主义登记,或称“生效主义”;另一种为形式主义登记,或称“对抗主义”。前一种是指登记有决定物权变动(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能否生效的作用,即不登记不生效;后一种是指物权的变动效力仅仅由当事人的行为决定,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为交易安全考虑,不经登记之物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很显然,我国的“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效力采取了形式主义登记,即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例。

3、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后果

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决定了物权变动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即,如果把商标许可视为权利物权(商标权)变动(许可他人使用)的一种方式的话,那么,甲与乙虽然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A,且此合同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但由于未依法进行备案,那么,对于任何善意第三人而言,此商标许可合同A并不发生任何权利物权(商标权)变动(许可使用)的效力,而仅具有规范甲、乙两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权效力。

实际上,上述认识与我国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该《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由于“公示手续”是物权变动(广义上讲,包括权利物权)的要求,所以上述规定明确了未依法登记的后果不是“合同不生效”而是“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如商标使用权)不能转移”。

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时,笔者认为关键问题集中于下述:

1)如何界定善意第三人

首先,“第三人”应指所有对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商标权的各项权能具有现实利益关系的该许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如该商标权的受让人、质权人、其他被许可人等。只是因为实践中出现的最为集中的“第三人”是在后许可合同之被许可人,所以,本文集中讨论“第三人”为“在后许可合同之被许可人”的情况。

其次,所谓“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善意是指不知情3。也就是在后被许可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该同一商标权已存在在先许可的事实,且此在先许可与在后许可无法共存。事实上,笔者以为,善意除了是一种主观状态外,还含有第三人民事行为合法性要求的意味,也就是说,如果在后被许可人获得商标使用权时存在违法或瑕疵的情况,例如,在后被许可合同也未备案或其他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的情况,则当然应推定在后被许可人不符合“善意”要求。另外,考虑善意与否时还应个案分析,但商标权人与在后被许可人的关系,在后被许可合同的许可是否有偿,以及与在先许可费用相比的高低等是应与考虑的因素。

2)“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商标许可合同效力中的适用

根据前述分析,加之,商标权虽然可以视作为一种权利物权,但必竟由于商标权客体的无形性特点,从而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物权概念在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认定中体现出其特有的适用特点,现分述之:

A,如果在后经备案的许可使用合同采用的是排他或独占的方式,则不论在先合同是何种方式,由于二者客观上无法共存,所以仅管在先合同仍有效,但由于对第三人而言,不产生物权转移(许可)的效力,所以,在先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在先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能根据合同约定行使债权权利,追究许可人的合同违约责任。

B,如果在后许可合同采用了普通许可方式,那么:

a, 如果在先合同采用的也是普通许可方式,则,由于二者可以共存,实际上对“善意”第三人并不发生对抗作用,所以二者完全可以同时履行;

b,如果在先合同采用的是排他或独占方式,则二者无法共存,在后合同效力优先,在此基础上在先合同的效力,根据在先合同被许可人的选择,有二种处理方式,第一是在先合同的被许可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的许可人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在先合同的被许可人希望继续履行原合同,但原合同性质由于在后合同的存在,事实上不得不变更为普通许可合同,对此,在先合同的被许可人仍可以要求许可人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

另外,现实中也不排除在先和在后许可合同均未备案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呢?

笔者以为,如两合同均未备案,则两个合同均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该两合同的被许可人均不能被视为“善意第三人”。就该两合同而言,如二者性质均为普通许可,则两合同共存,继续履行。但如二者可能存在冲突,则应保护在先合同的履行,但必须澄清的是,之所以保护在先订立之合同,其理由并非是该合同订立在先,而是因为许可人在订立了在先合同后,其事实上已无权订立在后之与在先合同相冲突的许可合同,也即许可人存在“无权处分”的事实。

注释:

1,《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摘自《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2,1),《对知识产权根本特征的体认》,作者:章礼强,选自:http://,2005-07-31

2),《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作者: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99页

8.系统使用许可合同 篇八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非特许经营)

甲 方:

乙 方: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非特许经营)

合同编号:

甲方:签订地点:乙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声明:

1.合同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2.合同双方均承诺自身符合法律对签约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手续。鉴于:甲方为了推广中国石化的品牌形象,乙方为了通过使用甲方商标,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甲方经商标持有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授权,通过与乙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再授权许可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的具体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商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1385942、1948353、1948357、_______,类别为第37类、第__类的商标(具体内容见附件),及该商标包含文字、图案或组合。

2.经营活动:乙方在自身经营场所进行的所有活动,利用自身经营设备进行的所有活动、为了宣传自身形象进行的所有活动,及任何为了实现经营目的进行的活动。

3.特有形象:任何表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下属单位(本合同中统称中国石化),及其商品、服务和活动的特有公司标志、所有权标志、未注册标志、营业名称、服务名称、包装形状、颜色组合、标签款式、图案,以及能够被第三方认为与中国石化相关联的其他特有形象。

第二条 授权范围

1.甲方向乙方授予在____省境内的下述非独有的权利:

(1)在下列经营场所的墙面上使用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下列经营设备的外观上使用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

(3)在下列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在宣传自身形象的印刷材料上使用商标。

2.商标的使用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时止。期间如商标注册期限届满,由甲方负责办理商标续展。

第三条 商标使用费

1.商标使用费按下列第__种方式收取:

(1)商标使用费为____元/年,乙方于每年的__月__日前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合同生效年度的商标使用费为____元,于生效之日起__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付款的,按_________________计算逾期利息。

(2)商标使用费根据上一年度乙方的营业额(乙方上一年度向所有客户开出发票的总值)计算,具体比例为营业额的__%,但最低不得低于____元。乙方于每年的__月__日前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合同生效年度的商标使用费为____元,于生效之日起__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逾期付款的,按_________________计算逾期利息。

2.自收到第一笔商标使用费起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与商标有关的标志图案样品,由乙方自行委托具有商标印制资格的单位印制,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经营活动,应在任何时候都符合当时甲方规定或认可的质量、性能、规格与标准,遵守甲方关于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乙方不得任意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使用商标;使用商标的方式,不会损害商标和特有形象的独特性、有效性和声誉。

3.乙方不得以任何甲方认为有损于商标和特有形象的独特性、有效性和声誉的商业名称或标志来开展经营活动。

4.乙方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标明自身或下属单位的名称,不得采取在自己或下属单位的商业名称使用商标或特有形象等任何可能导致乙方与中国石化相混淆的情形。

5.甲方授权代表有权在一切合理的时间检查乙方的经营活动及商标使用、展示方式和相关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合理的样品,包括但不限于包装、广告、促销材料、标签和其他印刷品。

6.乙方一旦发现下述现象,应立即通知甲方:

(1)第三方侵犯或涉嫌侵犯商标和特有形象的权益;

(2)第三方注册与商标和特有形象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使用与商标和特有形象相同或近似的形象;

(3)其他乙方认为影响商标权益的行为;

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认为需要采取必要措施或行动的,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采取有关行动。

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授权给任何第三方行使。

8.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上述约定的情形的,有权要求乙方纠正。

9.在甲方合法拥有商标再授权权利的情形下,无须就乙方行使本合同赋予的权利而发生的法律纠纷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因乙方行使本合同赋予的权利而遭受第三方的索赔,相关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0.双方应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经营情况和信息予以保密。本项义务不以本合同解除而免除。

第五条 授权终止的情形

1.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可立即向乙方发出通知,终止商标的授权使用:

(1)逾期支付商标使用费,超过__日;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经甲方发出通知要求纠正__日内仍未予以纠正;乙方违反上述约定情节严重的,甲方可不经通知要求纠正,直接终止授权;

(3)乙方不当经营被政府有关部门查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给甲方的财产、声誉造成损失;

(4)乙方不再经营与商标有关的业务;

(5)乙方进入清算。

2.乙方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因本条第1款的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本合同因到期或因本条第1款的情形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拆除经营设施上的商标或特有形象标志,停止使用任何带有商标或特有形象的商品、包装、广告、促销材料、标签和其他印刷品。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政府行为”是指国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实施的强制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拆迁、征收、禁令,以及其他本合同当事方无法控制的且对合同履行有实质性影响的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3.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附则

1.甲方可授权(指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____石油分公司行使本合同中甲方权利和义务。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未作特殊约定的,通讯地址为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

送达时间以下列规定为准:

(1)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邮递以邮政部门可以证明的收到日视为送达之日;

(3)传真以顺利发出当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之日。

3.除国家法律本身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签字同意后执行。

4.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书对双方具有终局效力。

5.本合同一式__份,甲方、乙方各执__份。本合同采用中文和____文字书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同文字的文本内容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另由甲方将合同副本报工商部门和商标管理部门备案。

(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约代表:签约代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方担保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9.烟草制造业如何使用电子合同系统 篇九

体制优势。我国烟草行业实施的是“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体制,这种产、供、销一体化的体制从一定意义上可以充分整合行业的实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的真正优势。

外部环境优势。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也呈现着纵深化、专业化、国际化和个性化的趋势,有关电子商务的各项制度和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网络支付安全等问题将不断得到解决和完善,会为行业发展电子商务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电子合同服务商的选择

从电子合同缔约用户对于订立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便捷性的双重要求可以看出,使用真正意义上的、可取代纸质合同的电子合同,对于技术和法律服务两方面的要求都很高。因此选择一家较好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不失为明智之举。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运营规范必须符合商务部的标准、可靠电子签名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工信部的MMEC标准。其提供的第三方电子缔约系统一般必须具备电子合同签署、电子合同提取、电子合同存储、电子合同验真等四方面的功能,以及具备数字证书(买卖盾)服务、电子物证鉴定服务、电子商务纠纷调解服务等电子合同保障服务体系。

二、什么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众多信息化领先的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采用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迅速锁定客户、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但是由于电子合同的准入门槛较高,涉及到安全、技术和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目前真正了解的人却不多。

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有很多种,但是具备真正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非常少。市场上充斥着使用水印、PDF签名、可视化图章甚至是PS后的所谓“电子合同”......这些往往是李鬼多于李逵,统统不具备司法效力。而企业签署的电子合同必须要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我们第一步要搞清楚什么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到底应该具备哪些法律效力呢?

烟草行业发展电子商务应遵循的原则

电子商务战略必须紧密围绕“商务是目标,电子是手段”的原则。要以商务为本,避免追求表面的商务“电子化”,而忽略了商务活动本身的需求,认真研究行业的商务需求,以此确立其技术方案和服务方式。

注意整体规划。研究电子商务经营战略时必须从全局出发,从长远战略考虑,如果未经过周密、深入、全面的分析策划就仓促采用电子商务模式来经营,不但会使电子商务经营流于形式,而且将使行业失去战略上的主动,由此造成的机会成本和经营风险将会使行业处于不利地位。

1、首先是电子合同签名的法律效力。

除了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有法律规定以外,订立电子合同的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也有明确和严格的法律规定。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如工信部在“可靠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试点项目”中采用的MMEC电子合同技术就是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除了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有法律规定以外,订立电子合同的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也有明确和严格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只有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才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规定是:“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2、其次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也是合同。那么对于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由于互联网的特殊属性,因此在网上订立电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强势手段行使对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技术管辖权,那就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电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质疑而被推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同时还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统”。所以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强调指出,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3、最后是电子合同取证与鉴定的法律效力。

我们为什么需要有效的电子合同呢?这是因为合同的作用除了确立商业活动的内容外,更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以成为有效的司法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但普通数据电文形式的所谓“电子合同”要成为司法证据,必须要遵照严格的司法规定。比如需公证机构陪同取证、保管、鉴定等......其过程繁琐,成本高昂。但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备了书证的法律效力,其取证和鉴定流程也可参照书证证据,方便快捷。

在制定电子商务战略时应注意软件环境的统一。软件环境的统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网络可以将不同企业连接到一起,但不同的应用软件会产生信息交换效率降低,因此要在统一的标准指导下,进行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

尽量选择一个全面基于INTERNET的、技术领先、功能完善、能支持烟草企业持续发展的应用系统。

三、电子合同的易用性和便利性要求

电子合同缔约用户对于订立电子合同除了有法律效力方面的要求之外,还要求签订电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即上手快、体验好。具体说来包括:1)数字证书的易用性,必须支持所有种类数字证书的使用,实现即插入、即签名、即验证;2)电子合同文档的兼容性,必须支持所有格式的合同文档和附件,包括office、pdf、html以及各种图片格式等;3)网签过程还必须具备人性化、交互化、体验化、快速化。

四、有效电子合同的定义

从上文可以看出,有效的电子合同即可信电子合同,可以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书证效力。有效可信的电子合同是指缔约各方在因特网上、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形成的数据电文。有效电子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身份可靠、过程有效、结果公正和保障便捷四原则。如工信部推广的MMEC电子合同标准。

交易模式的确定

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范本 篇十

本合同于2011年8月15日签订于XX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XXXXXXXXXXXXXXXX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XXXXXX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第X类商标(注册号:XXXXX)、第X类商标(注册号:XX)、第X类商标(注册号:XX)许可乙方使用在公司名称字号中。

二、商标注册证:(详见附页)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五、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开发、XXXX系统研发行业内普通许可使用。

六、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资料上使用的说明文字:_XXXXXXXXXXXXX。

七、为支持乙方发展,甲方暂时许可乙方免费使用上述商标,具体商标许可使用费,可另行签订补充许可使用协议。

八、双方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九、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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