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

2024-07-19

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共10篇)

1.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 篇一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

讨论及报告制度

1发现孕产妇死亡(包括发生在产科及院内其它科室的孕产妇死亡),在24小时内电话报至妇保所。围产儿死亡于下月前10个工作日上报妇保所,并提交病历摘要。

2由主管业务院长、医务部主任、护理部主任、妇产科主任、儿科主任等,组成院内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院内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3孕产妇死亡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或尸检病理结果出来后)组织院内死亡评审。发生围产儿死亡,在当月进行院内评审。评审时由经治医师进行纪录,并写出面报告。

4评审内容:讨论病例,明确死亡原因,总结医疗管理过程中的经验及教训,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按照“医院孕产妇死亡病例报告提纲”的要求写出书面报告。

5评审标准:按十二格表(三个环节、四个方面)评审法找出主要问题,并自评是“可避免死亡、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及不可避免死亡”,如为孕产妇死亡,在完成院内评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报告报至妇保所。

2.控制孕产妇死亡措施 篇二

为了控制我乡孕产妇及新生儿、围产儿死亡率,降低孕产期各种合并症的发生率,提高孕产妇健康水平和新生儿素质,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孕期保健。对孕产妇进行专案登记,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对高危孕产妇在孕产妇系统保健手册上做特殊标记,实行专案管理。

孕早期:有异常分娩和家族遗传病史者、服用药物或接触有害物质者及有过两次以上流产者需做特殊监护。

孕中期:测量宫底高度,描记妊娠图,B超测量胎头双顶径、羊水量及监护胎儿发育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治疗或终止妊娠。

孕晚期:动员孕妇及其丈夫开展胎动计数、胎心率监护,必要时测定胎盘功能及胎儿成熟度,并做羊水量及质量检查。

定期检查,测量血压及验血红蛋白指数,以便及时发现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描记心电图,以及时发现心脏病等合并症。纠正异常胎位,监护胎儿宫内发育情况,对有严重传染病和胎儿畸形可疑者,及早进行产前诊断,果断终止妊娠,以减少某些疾病的发展导致的严重后果。加强产前宣教,建立产前咨询门诊,进行产前咨询、检查指导和矫治工作。同进还根据孕产妇具体情况,早期决定分娩方式和分娩地点,以确保母婴安全和健康。

二、产时保健。对孕产妇实行计划分娩、科学接生。正确处理各产程,防滞产、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成立由妇产科、内科、儿科、麻醉科、外科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孕产妇急救小组,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对高危孕产妇必须24小时随时监测,必要时由妇产科和儿科医务人员共同进行产时监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对危重症者要由孕产妇急救小组进行会诊,采取有利措施,以保证母婴安全。同时严格掌握催产素、米索等引产药物使用的医学指征,禁止乱用。并做好产后防视工作。

三、及时转诊。对高危孕产妇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转诊。高危评分在12—21分者为C级,可在乡卫生院住院诊治;22—44分者为B级,可在中心卫生院诊治;45分以上者为A级,要转诊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诊治。并建立孕产妇急救转诊绿色通道,以确保高危孕产妇得到及时转诊和治疗。

3.隆回县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方案 篇三

为了能及时发现在孕产妇死亡过程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和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的目的,根据我县实情,特制定隆回县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方案。

一、评审目的

1、明确孕产妇死亡原因,分析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因素;

2、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的干预措施,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及时吸取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落实技术服务规范,提高产科质量;

4、引起全社会对孕产妇健康和安全的关注;

5、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将孕产妇死亡控制在最低水平。

二、组织领导

隆回县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成员如下: 组 长:周英华

副组长:袁长如、魏海滨、刘清华、刘 鑫

成 员:隆牧、王小军、刘新英、王永华、马乐红、罗浩、姜自英、刘晓阳、阳列平、刘美华、向玉珍、李雪梅、周阳英、赵雪琴、贺艳萍、阳小艳、贺凤梅、朱洁、聂赛君

三、评审职责

(一)县卫生局职责

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本县内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工作;

2、负责成立本县内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

3、负责提供和保障孕产妇死亡调查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

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5、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并向市卫生局提交孕产妇死亡评审总结报告。

(二)县妇幼保健院职责

1、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实施对本县孕产妇死亡的评审;

2、孕产妇死亡24小时内及时将简要情况上报县卫生局及市妇幼保健院;

3、对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全过程调查;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全过程的调查资料;

4、负责收集原始调查资料,书写评审个案分析报告和评审总结报告,一并报送市级妇幼保健院,同时将评审总结报告上报县卫生局;

5、负责反馈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

(三)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1、对发生在本机构的孕产妇死亡在6小时内将简要情况上报县妇幼保健院,同时完成院内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

2、接洽县妇幼保健院相关人员进行孕产妇死亡调查,并提供死亡孕产妇病历(包括转诊病历)复印件。

(四)评审组职责

1、根据妇幼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孕产妇死亡个案分析,明确孕产妇的死亡诊断,对死亡原因仍不明确的病例,应明确死因或做出死因推断;

2、从我县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十二格表”及“三个延误”理论,发现孕产妇死亡过程中保健、医疗、管理诸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干预措施,最终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

四、评审原则

(一)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相关资料、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披露。所提供的病历应隐去评审对象的个人和家庭等信息。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根据多数人意见确定评审结论。

(三)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四)评审结论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五、评审数量

对本县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六、评审工作要求

(一)评审时间

每季度进行评审一次或随时进行评审。

(二)评审程序及要求

1、孕产妇死亡信息收集

(1)医院内孕产妇死亡:县妇幼保健院要派专人进行死亡调查。医疗机构提供孕产妇死亡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或病例摘要,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如进行了尸体解剖,应提交尸检病理报告。(2)非医院内孕产妇死亡:乡妇幼专干要配合县妇幼保健院专人入户调查,如有与医疗机构相关的内容,相关医疗机构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孕产妇有关的全部原始病例复印件,包括各种辅助检查结果,以便进行死亡评审。

2、妇幼保健院要妥善保管好每例孕产妇死亡调查材料及原始病例复印件,不得遗失。

3、县妇幼保健院要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进行孕产妇死亡评审。

4.居民死亡登记漏报调查小结 篇四

为了贯彻执行鲁疾控慢函【2016】17号通知精神和山东省死因监测漏报调查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死亡报告工作,提高死亡统计工作的质量,现将2015漏报调查工作情况做如下总结:

一、调查范围

樱桃园镇将军寨村、庄和村和东耿王村;燕店镇安庄村、东孙庄、西孙庄、后孙庄和罗村庄;张鲁回族镇南无村、南沈庄、北安头西街、马村北街,共12个村的所有家庭。

二、调查方法

1、根据从公安户籍管理、殡仪馆、妇幼保健院及村委会等提供的死亡人员名单形成摸底名单,与网报的名单逐一核对,未能上报者为漏报,然后分病种分村统计漏报情况。

2、针对漏报的病例逐一进行入户调查,填写调查表格。

三、调查结果

本次实际调查死亡人数是 194人,网络直报了161人,漏报了33人。根据走访调查其中樱桃园镇将军寨6人,庄和4人,东耿王3人;燕店镇安庄3人,西孙庄4人,东孙庄1人,后孙庄1人,罗村庄4人;张鲁回族镇南沈庄1人,南无村1人,北安头西街5人.随后根据摸底,对部分死亡人员进行了网络直报。

四、存在问题

1、死亡推断书填写不够规范,项目不全,地址不详细,特别是一些死亡原因不明确的,没有填写详细的死亡原因。

2、报告时间不及时,有的乡医拖延一个多月才送报告卡,存在迟报现象。

3、有些村没有乡村医生,致使死亡推断书没有人填写,有的村里的妇女主任填写了忘记送乡镇卫生院进行网报。

4、其中部分村民躲避火化,自行偷埋,隐瞒死亡信息,致使我们的工作出现困难,增加了漏报率。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1、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对死亡推断书的填写。

2、加强辖区内死亡人员摸底登记工作。

3、通过卫计局与有关部门协调,将辖区居民死亡登记工作能够有序的开展。

5.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 篇五

江川县召开2012年降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专题研讨会

2012年4月20日,江川县妇幼保健院召开了降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研讨会。卫生局副局长龚有颖出席会议,县医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妇产科主任,中医院院长、妇产科主任,疾控中心主任,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妇幼院院长、书记及相关科室人员共30余名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龚有颖副局长主持。会上,妇幼院院长李秀燕对降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作分析报告,李院长就当前控制两个死亡率的背景、孕产妇及婴儿死亡控制情况、当前的态势、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等方面作了分析报告。县医院副院长付林华、各卫生院院长对进一步做好降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控制工作分别在会上做了发言。龚副局长针对我县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控制情况、主要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及2012年妇幼卫生各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他说,在今后的工作中,各单位必须转变服务模式,改进服务方法。首先是要在服务工作中努力做到“早、实、快”。主要要做到“孕情发现要早、全程管理要实、危急处置要快”。其次是在具体服务工作中遵循“三个决不放弃”原则。即不能因为孕产妇及家属的不配合而放弃管理、不能因为孕产妇及家属的贫困而放弃救治、不能因为上级医疗机构的不协作而放弃转诊。再次是服务措施要体现便民、利民、惠民、爱民。要以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为平台,在妇幼保健多年来形成的良好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工作,为每一个孕产妇提供优质服务。为实现两个死亡率控制目标,会议要求应着重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队伍的建设;切实抓好产科建设,提高产科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大基层工作指导力度;进一步抓好制度建设;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健康教育;加强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和儿童的保健工作;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分析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掌握两个死亡率变化趋势,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降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各项工作,力争实现年内孕产妇零死亡及婴儿死亡率达到妇幼卫生目标要求。

6.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篇六

为加强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规范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建设,进 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高危孕产妇转诊范围

高危孕产妇是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现代医学认为:高危妊娠除病理因素外应该扩大到社会、经济、交通、文化等社会高危因素。在产前检查时除发现有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孕妇外,还应将居住在高山偏远、交通不便、丈夫长期不在家以及观念落后、贫困的孕妇,也作为高危孕妇来进行孕期高危管理,尽早处理,并动员她们提前住院待产。具体转诊范围为:

1、孕妇进行高危妊娠产前评分达10分者须按常规要求逐级转诊,必要时可越级转诊。评分标准参照卫生部《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见附件3)。

2、孕妇出现不明原因的阴道流血、腹痛、休克时。

二、组织管理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市卫生局负责全市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工作的行业规范管理、质量监督和部门协调,并指定市本级有较强综合抢救能力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接受急危重症孕产妇的上级转诊机构。成立孕产妇急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成立市级孕产妇急救专家组

2、区(市、县)卫生局应成立孕产妇急救领导小组,并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立县级产科急救中心,组织和调配县域内医疗急救资源,协调各相关单位参与危重孕产妇急救工作;负责村、乡、县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建设,并促使其正常运转,确保高危孕产妇转诊通道畅通。

(二)妇幼保健机构

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是高危孕产妇转诊工作专业管理机构。

1、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规范和指导市、县级高危孕产妇转诊网络建设、业务管理,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筛查、管理、转诊及救治工作,组织对市、县相关技术人员培训。

2、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和村、乡、县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的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规范辖区内危急重症孕产妇转诊管理;负责指导高危孕产妇筛查与管理,组织对乡、村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

(三)其他医疗机构职责

负责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筛查、管理、救治及转诊工作。

三、高危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建设

高危孕产妇急救网络包括村、乡、县级孕产妇管理网络和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分中心)、指定的市级以上有孕产妇急救能力的医疗保健机构。(一)村级

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或乡村医生掌握本村高危孕产妇的动态,及时与乡级妇幼专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信息沟通、联系,督促高危孕产妇选择合适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交通不便的地区,村委会应成立孕产妇护送小组,负责护送孕产妇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产科急救中心住院分娩或救治。(二)乡级

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本乡(镇)高危孕产妇,开展辖区孕产妇高危筛查、早期识别,做好信

息上报与反馈,指导、督促高危孕产妇选择合适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经核准能够开展助产技术的乡镇卫生院,必须成立孕产妇初级抢救小组,在进行产时和产后并发症初步抢救的同时,严格执行分级就诊、管理制度,及时将危重孕产妇向“产科急救中心(分中心)”转诊。中心卫生院要分片(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负责帮助一般卫生院处理一般难产,不能处理的难产要立即转送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不能延误,没有输血和抢救条件的一般乡镇卫生院或中心卫生院原则上不开展剖宫产手术。

(三)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含分中心)

1、设置: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评估考核,每县设立1个产科急救中心(原则上应设在县级综合医院),县域范围大、相对偏远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下设1-2个区域性的产科急救分中心,卫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符合规范的“产科急救中心(分中心)”的名单。

2、建设标准:详见附件。

3、急救组织: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分中心)必须组建孕产妇急救专家组,负责指导和参与孕产妇急救和相关急救技术的培训。专家组成员由当地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检验科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长由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担任,产科急救中心实行组长负责的分工合作和24小时值班的工作制度。

4、职责:负责接收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转诊,承担危重孕产妇的诊断治疗和抢救;负责产科危重病人的诊治,对下级医院提出的会诊抢救请求,应立即组 织人员到现场指导并参与救治。按照分片转诊负责的原则,接诊的急救车在一般情况下由接到抢救通知的单位负责,如果本院急救车外出,应迅速联系和落实其他机构的救护车,并报告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附近医院解决,不能推诿延误抢救时机。紧急情况下,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配解决。如病情危重,县级产科急救中心难以处理,应立即转至市级以上有孕产妇急救能力的机构进行诊治。

(四)市级转诊机构

市人民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为市级接受高危、急重症孕产妇的转诊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高危孕产妇的市级接诊、急救和转诊。市级转诊机构应保证孕产妇急救通道的畅通,简化入院手续、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延误危急重症病人救治。(五)其他医疗机构

其他经批准开设产科的母婴保健执业机构均应成立院内孕产妇急救小组,负责院内产科急救、疑难会诊、讨论等工作,各执业机构要切实履行高危孕产妇的诊治和转诊职能,凡不能正确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都要及时转至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或市级以上有孕产妇急救能力的机构进行诊治。要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转诊,不能延误或推诿。

四、高危孕产妇管理(一)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

孕妇应由各级保健人员动员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册),使用统一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按照《高危妊娠产前评分标准》,在每次孕期保健检查时进行高危筛查。(二)高危孕产妇首诊制度

首次发现孕产妇高危因素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封面上做“高危”红色三角形标识,在高危孕产妇登记本中详细登记,进行正确处理并定期报告。同时,应告知孕妇高危妊娠的不良结局,确定分娩医院,尽早落实终止妊娠或提前住院待产等干预措施。

(三)高危孕产妇报告与反馈制度

村级发现或怀疑高危孕产妇应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全乡镇的高危孕产妇,每月将评分在10分以上者报县妇幼保健机构,危重症及时上报,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月将产科门诊或住院的高危孕产妇向所在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将流动高危孕产妇信息及时反馈到孕产妇户口所在的乡(镇),乡镇卫生院将筛查出的高危孕产妇情况反馈到其所在的村。

(四)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制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评分15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一般要进行2次以上面访(指定专人负责)。接到评分在15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该孕产妇进行第一次面访,并做全面检查,建立高危孕产妇个案卡,进入预产期时进行第二次面访,重点指导住院分娩及相关注意事项。乡级妇幼保健人员对乡(镇)高危孕产妇也要进行2次以上访视,访视时间与工作内容参照县级访视要求。(五)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1、对高危、危重孕产妇实行村、乡、县或县、市、省三级转诊模式。必要时,可进行跨级转诊。

2、高危、危重孕产妇原则上实行院间转诊。乡、县两级医疗保健机构都应承担高危孕产妇的转诊任务,凡有救护车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分片负责接送高危孕产妇,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分中心)主要负责辖区内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原则上高危妊娠产前评分5分的孕妇,视情况可在卫生院分娩;≦15分的孕妇,可在中心卫生院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分娩;≦25分的孕妇,要及时转诊到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或市级转诊机构;﹥25分的高危孕妇,必须及时转诊到市人民医院救治。严禁高危孕产妇在村级接生。

3、县、乡级医疗保健机构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或产程中发现滞产、难产等情况,并超出自身抢救条件与能力时,应按高危孕产妇转诊流程图(见附件1),立即转送至有抢救能力的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分中心)或者市级转诊机构进行救治,转诊时应由知情医师和有一定产科急救能力和经验的医务人员护送,转诊途中做好病情观察,做好交接工作,并使用统一的《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见附件2);情况危重,不便当时转送的,要立即报告县级产科急救中心派骨干到现场参与并指导抢救。

五、其他

1、各医疗保健机构应自觉按照本办法,认真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管理、诊治及转诊,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超出本院救治能力的危重孕产妇,必须及时呼救或转诊,避免延误病情。

7.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提高疾病监测系统的预警能力,及时发现诊断不明、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主动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同时了解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的死因构成,分析其动态变化趋势,加强对可能发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等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防范工作,依据《全国死因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1、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2、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3、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填写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及根本死因。

4、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并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5、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

8.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 篇八

一、持《生育服务证》的产妇应到获准施行分娩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分娩。

二、分娩手术施术机构应建立分娩手术档案并按要求填写《分娩手术登记表》。

三、新生婴儿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施术机构要出具死亡证明并于24小时内通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生部门接通知后要立即调查核实如实填写《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书》。同时死亡婴儿父母应持证明在48小时内向乡计生办报告。

9.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篇九

为了进一步做好孕产妇的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防止高危孕产妇病情加重和意外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强化首诊妊娠风险筛查责任制。首诊医师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人身风险筛查(孕产妇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查结果记录在《孕妇保健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2、首诊医师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高危的孕妇要进行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风险评估分级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并用五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以便加强分类管理。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可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如有异常,尽快转诊到上级医院。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原则上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收治,进行科内或院内会诊,并报告院领导,同时联系安排随时准备转诊。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尽快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为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并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4、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及以上的孕产妇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应注意签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及“孕产妇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联系上级医院安全转运孕产妇,保证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并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保障高危孕产妇的就诊需求。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的隐私保护。

6、严格落实高危专案管理。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联系,做好转诊。由上级医疗机构制定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有三级医院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7、发生紧急情况和意外情况时,要依托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专家组,指导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工作。

8、畅通危急重症转诊救治绿色通道。对于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随车护送转诊至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对于不具备转运条件的,请求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指导或派员赴现场会诊、指导、参与救治。

9、加强业务水平培训,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临床救治能力。建立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孕产妇和新生儿抢救程序与规范。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救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应当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保障产科医师、助产士、新生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开展1次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

10、院内产科管理办公室,要落实职责任务,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协调建立高危孕产妇救治、转诊等机制,建立多学科急救小组。完善产科、儿科协调机制,鼓励产科和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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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10.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 篇十

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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