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军转安置文件(精选12篇)
1.河南省军转安置文件 篇一
河南省改进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
来源:省军转办时间:2012-07-31 17:11:19
近日,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军区政治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完善考试考核、择优选用、妥善安置军转干部的办法,对军转干部的工作岗位、职务安排、编制使用等作出进一步明确和强调。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和接收单位应根据军转干部的德才条件、职务等级、贡献、专长等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接收安置师级职务军转干部,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接收安置团级职务军转干部,采取全省统一考核量化赋分的办法;接收安置营级以下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军转干部,采取全省统一考试和考核量化赋分相结合的办法。
──对军转干部的考核内容,以其职务等级、任职年限、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情况为主,采取考核量化赋分的办法。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
──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负责下达国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金融等中央驻豫单位和工商、地税、质监等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接收安置军转干部计划。省未统一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由当地负责编制下达。
──积极拓宽接收安置渠道。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带头接收军转干部,制定人事安排计划时,要考虑接收军转干部的情况,拿出部分岗位接收军转干部。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军转干部,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根据其军队职务等级直接安排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安排管理岗位的不受接收单位竞聘上岗等规定限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一般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经审核确认后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其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实行单列、专用。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订立聘用合同的,合同期满可续订长期聘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障待遇应按照接收单位与军转干部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
──坚持把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作为安置工作的重点。采取空出领导职位、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优先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的工作和职务;把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和军转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选调师团级职务军转干部到省辖市、县(市、区)级领导班子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原则上低一职安排领导职务;对接收团级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也可安排一定比例的非领导职务。
──及时解决人员编制及职数。按规定增加的行政编制,要全部用于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并实行入编审核和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专项管理、专编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部门各单位空缺的行政编制和中央、省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优先用于接收安置军转干部;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所需编制,根据有关规定增加,并相应增加人员计划、工资和经费;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经批准专为解决军转干部职务安排问题增加的领导职数,地方干部不准搭车;经增加领导职数安置的军转干部,因调动、辞职、辞退及退休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的,其领导职数应及时收回,不得安排他人;带编安置的军转干部,结合本人拟任职务,可相应增加非领导职数。
2.河南省军转安置文件 篇二
河南省各级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 圆满完成2012年军转干部接收安置任务, 2017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得到妥善安置。
据了解, 2012年国家下达河南的军转干部接收安置计划为2287名, 其中计划分配2017名, 自主择业270名, 随调配偶253名。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的情况是:安置在省直和省会城市856名, 占42.4%;其他省辖市和县 (市、区) 1161名, 占57.6%;安置在机关、政法部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1608名, 占80.5%;其他事业单位386名, 占19.35%;自愿到企业3名, 占0.15%。
一是完善政策措施。为切实安排好军转干部的工作和职务, 该省制定实施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河南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和全省接收安置计划、中央驻豫和省以下垂管部门接收安置计划、考试考核选用军转干部工作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措施, 进一步完善了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统一规范了全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考试考核量化赋分要素和标准。将职务等级、任职年限、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情况等作为考核要素, 且加大了任职年限和服役年限的赋分权重, 体现了对职级高、军龄长、贡献大的军转干部的优待照顾。二是推行“阳光安置”。大力推行以安置政策、接收条件、办事程序、安置计划、考试方案、考试考核成绩和分配结果等“六个公开”为主线的“阳光安置”, 提高了军转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三是突出安置重点。采取空出领导职位、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 对团职干部优先落实岗位、优先落实编制、优先落实职务。590名计划分配团职干部中, 有489名安排在机关和政法部门, 占83%;232名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团职干部安排了副处级领导职务;择优选拔了36名正团职干部到县 (市、区) 领导班子任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158名军转干部在考核积分和安置去向上得到优待照顾, 5名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军转干部均按照个人志愿安排到省直综合职能部门。四是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开展了“军转安置服务部队行”活动, 先后深入部队宣讲安置政策7次, 编印发放《军转安置工作政策问答》3000余册, 采取政策咨询、个案讲解、座谈讨论、现场答疑等形式, 把国家和省的安置政策送到部队。五是抓好教育培训。各地创新培训形式, 科学设置课程, 全省共举办25个培训班, 对2287名军转干部进行了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 参训率达90%以上。 (赵巍楠郭晓东)
3.河南省军转安置文件 篇三
《意见》明确了新时期科协的主要工作:一是确立了创建省级科普示范县区工作目标;二是市科技馆建设列入十二五工作规划;三是继续办好“林州市科教新闻人物”、“十佳科技标兵”评选工作;四是抓好市全民科学素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系统科技培训工作;五是落实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和市老年科协组织的建设;六是健全了科协工作领导体制。要求各街道将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等科协主要工作纳入街道的工作部署和目标管理,各街道党工委要有一名副职分管科协工作,街道办事处要有一名副职联系科协工作,定期听取科协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科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七是明确了科协组织的各项经费。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要求区财政足额安排科普经费,2012年达到人均0.5元/年以上,创建全省科普示范乡镇(街道)的要达到0.5元/年以上;“三创一带”奖补资金在“十二五”期间要达到50万元资金规模;保证市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和反邪教协会的工作经费;市各个企业、职专和科研单位为本单位的科协组织落实每名科技人员的专项活动经费。
《意见》要求全市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配合支持科协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好各级科协组织和广大科协工作者建设三省交界区域中心城市的积极作用,为再创省级科普示范县区做出贡献。(安阳市科协 张海山 蒋运灿 编辑孔德杰)
4.河南省军转安置文件 篇四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公考培训 第一品牌
近日,度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第三期培训班在邢台技师学院培训中心正式开班。本期培训采取座谈交流、现场观摩与集中授课的形式,并聘请高等院校的学者教授集中授课。此次培训开设了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讲座、心理健康与调整、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投资理财基础常识、当前经济环境下个人投资理财策略、求职准备和应聘技巧、创业素质准备等课程。还特邀了全省11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实训基地的负责人、企业家,向学员介绍创业经验,与学员现场互动交流,提供创业、就业岗位、实习、见习岗位以及创业项目帮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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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河南省军转安置文件 篇五
永政办发〔2014〕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
农村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江永县、道县人民政府,回龙圩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2〕54号)同时废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
湖南省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
农村移民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农村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8号)、水利部批复的《湖南省潇水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方式有关问题的复函》(湘移函〔2013〕173号)的规定,结合涔天河库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淹没区、影响区及枢纽工程建设区农村移民安置。
第三条 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围绕“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目标,坚持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相结合,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移民安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四)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坚持外迁安置为主,采取多种方式安置移民。
第五条 集中外迁到道县、江永县、回龙圩管理区安置的移民,继续享受江华瑶族自治县高考招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第六条 淹没线以上的林地及林木仍由原权属单位或权属人所有,在法定承包期内仍由原移民户承包经营管理,外迁移民在林地经营管理上与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政策待遇。
第七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在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下,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项目法人参与。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区)是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在省移民开发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永州市移民管理部门及有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移民工作。
第八条 农村移民安置方式主要分为长效实物补偿安置、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后靠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和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
第二章 长效实物补偿安置
第九条 长效实物补偿安置,是指以淹没征用并计列了补偿补助费的农村集体土地为依据,根据核定的年亩产稻谷重量,按照淹多少补多少的原则计算,对工程淹没影响土地权属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进行逐年实物补偿的安置方式。
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淹没征用的水田、旱地、林地、荒草地、水塘等农村集体土地,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确定的系数折算成标准水田面积,按照每亩每年500公斤稻谷标准和当年国家公布的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格计算实物补偿金额,兑付给淹没影响集体土地权属人。
按水库淹没影响村民小组生产安置人口计算,人均年补偿稻谷低于183公斤的,按人均183公斤稻谷补足到该村民小组。
从移民搬迁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对淹没影响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人实行长效实物补偿,直到电站完全报废为止。若电站不再运行,由电站业主负责复垦被淹没土地,移交移民耕种。
第十条 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前,由移民安置县按规定计算出淹没影响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人长效实物补偿资金,经市移民、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将补偿资金拨入移民安置县财政移民资金专户,移民安置县按规定组织分配。淹没影响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人补偿资金分配到户花名册报市移民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进县城移民集中安置点安置的移民,根据城市规划,由政府统一建设移民安置小区,移民从小区自行购置楼房安置。每人购置楼房在25平方米以内的(含25平方米),由移民按照审定规划确定的同样结构房屋补偿费单价购置;25平方米以上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置;超出3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购置。进县城移民集中安置点安置的农村移民不配置自留菜地。
对进集镇集中安置点安置的移民,1至2人户配置48平方米宅基地;3至5人户配置96平方米宅基地;6人以上户配置144平方米宅基地,由移民按照统一规划,自行联户建房或委托政府建房。在集镇集中安置点安置的农村生产安置人口,每人配置0.03亩自留菜地。
第十二条 实行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移民的淹没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搬迁运输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按标准补偿给移民。在规划的集中安置点安置移民的基础设施补助费拨付给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不发给移民个人。
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移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实行长效实物补偿安置,并加盖公章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审核后,上报县移民部门审定;县移民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与相关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长效实物补偿合同。
第十四条 将长效实物补偿安置移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移民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就业服务,帮助符合就业条件的移民户培训转移一个劳动力就业。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移民,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章 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
第十五条 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是指外迁有土安置移民在县城集中安置小区自行购房或在集镇配置宅基地自行建房,将配置的生产用地集中流转经营的安置方式。
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集中安置、集约经营、固定补助、后扶支持的原则,按照人均水田0.6亩、旱土0.3亩、林地0.5亩的移民生产用地配置标准,连片调剂熟地给外迁农业生产安置的移民,调剂熟地有困难的,在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灌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建设规划范围内,按照靠近生活安置地的原则,将生产用地折算成标准水田面积连片调剂生地给移民。移民配置的生产用地所有权归外迁移民新组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移民所有,由生产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和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六条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移民将配置的生产用地集中流转给项目法人或其他农业开发公司集约经营,或由移民组建的农业合作社自主生产经营。集中流转给项目法人经营的,在约定流转期内,按每亩标准水田每年172公斤中晚籼稻谷标准和当年国家公布的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格计算实物补偿金额,由项目法人逐年拨付给移民户口所在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及时兑现给移民;集中流转给农业开发公司经营的,流转价格由移民与公司协商,支付方式在流转协议中明确;移民自组农业合作社经营的,由移民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 选择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方式的移民,从搬迁之日起按照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规定的过渡期生活补助的年限和标准执行,过渡期结束后执行土地流转收益补助。土地流转收益可以继承。集中流转给项目法人经营的土地流转收益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建立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移民扶持基金,用于应对经营不善、自然灾害等兑付风险。
选择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移民库区内淹没线上剩余耕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回,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 实行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农村移民的生活安置,执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将进城镇安置移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移民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就业服务,帮助符合就业条件的移民户培训转移一个劳动力就业。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移民,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补偿补助费发放:进县城移民安置小区自行购房的移民,须委托当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暂时代管其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搬迁运输补助费(自行搬迁)、坟3 墓补偿费等资金,待移民选购好房屋结算时,受委托代管的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用补偿补助资金为移民结算购房款,并将多余的资金退还给移民,移民补偿补助资金购房欠缺部分,由移民补足。移民基础设施补偿费用于安置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安置费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程序调剂或开发移民农业生产用地。
进集镇土地流转安置的移民,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搬迁运输补助费(自行搬迁)、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等,按建房进度分期分批兑付给移民。移民基础设施补偿费,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安置费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程序调剂或开发移民农业生产用地。
第二十一条 办理程序: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进行逐级审核,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定后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移民与迁出地、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进城镇土地流转安置协议一式七份,协议签订方、外迁移民生活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县级移民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各执一份。出县外迁移民,迁出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须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四章 后靠安置
第二十二条 后靠安置是指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后靠安置移民,就近后靠建房安置的安置方式。淹房不淹地的后靠安置移民户,只配置宅基地;淹地不淹房的生产安置移民户,采用长效实物补偿安置;淹房又淹地的移民户,配置宅基地并实行长效实物补偿安置。后靠集中安置移民,户外的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三条 分散后靠安置移民建房严禁占用耕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80平方米以内;集中后靠安置的移民,1至2人户配置60平方米宅基地;3至5人户配置120平方米宅基地;6人以上户配置180平方米宅基地。
第二十四条 补偿补助费发放: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搬迁运输补助费等,按规定直接兑付给移民。基础设施补偿费,分散后靠安置的按规定补偿给移民用于建房或购房,集中后靠安置的统一用于后靠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办理程序:后靠安置的移民,以户为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由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定后,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签订方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五章 自谋职业安置
第二十六条 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移民生产门路和生活出路已落实,不需要政府解决生产、生活安置用地,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七条 自谋职业安置的条件:移民库区外的私有房产(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能保障家庭成员的居住,正在从事的服务业、运输业、建筑业等二、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三年以上,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能提供缴纳管理费或税收的票据,其生产经营收入能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八条 补偿补助费发放: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基础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补助费、按照淹多少补多少原则计算出来的生产安置费等,按规定直接兑付给移民。
第二十九条 办理程序:
(一)符合自谋职业无土安置条件的移民,以户为单位书面申请,并附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逐级进行审核,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进行审定。
(三)符合条件的移民户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三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协议签订方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六章 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
第三十条 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是指移民自愿放弃生产、生活安置用地,投靠直系亲属或配偶供养的安置方式。
第三十一条 投靠亲属赡(抚、扶)养安置条件:移民的直系亲属或配偶在军队、机关、事业或国有大中型企业等单位有固定工作(不含临时工,军队要符合随军条件),其稳定收入能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有投靠亲属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职业和收入证明、有公证机关出具的投靠亲属接受移民的书面承诺、有供移民永久性居住的私有房产。
第三十二条 补偿补助费发放:淹没影响的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沼气池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坟墓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基础设施补偿费、搬迁运输补助费和按照淹多少补多少原则计算出来的生产安置费等,直接兑付给移民。
第三十三条 办理程序:
(一)投靠的移民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不能自写申请的人员,可由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出具与投靠亲属关系的相应证件或证明,并附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移民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逐级进行审核,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进行审定。
(三)投靠人员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一式三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协议签订方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移民外迁县内安置,保留原村组建制不变,可以不迁户口,继续享有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履行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尽义务。跨县区安置的移民,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区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户籍迁移入户。
第三十五条 参加医疗保险和享受低保的外迁出县安置移民,由县区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加养老保险的移民,出县安置的由迁出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转移接续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耕地山林、房产确权发证手续,并在子女就学、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三十七条 移民按规定办理手续,领取相关费用后,不得拒绝搬迁或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安置。若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6.河南省建设厅文件 篇六
豫建法监〔2007〕4号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行政 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35个扩权县(市)建设主管委、局,安阳市、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加强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和创建宜居城市活动深入开展,我厅决定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建设系统的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为亲民、爱民的城市卫士,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文明执法,执法为民,促进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范围和目标
全省县(市、区)以上建设行政执法队伍以大队为单位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计划用三年时间,使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做到政治合格、执法规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成为一支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管理要求、人民群众满意的文明执法队伍。
三、申报和考核办法
1.申报
各大队在对照河南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全面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符合标准规定条件的,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省建设厅申请考核验收。省辖市行政执法支队(未设支队的,由主管委(局)城管或法制机构)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在每年7月底前将初步验收情况上报省建设厅。
2.考核检查
每年第四季度,由省厅统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各市申报考核验收的队伍进行验收,同时对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达标情况进行检查。
3.授予称号
省建设厅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符合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队伍授予“全省建设系统合格行政执法队伍”称号;并在合格队伍中评选“全省建设系统十佳执法队伍”。对规范化建设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优秀队员给予表彰,授予“全省建设系统优秀执法队员”称号。
四、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是现代化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要求,是队伍自身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展示建设主管部门形象的需要。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
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活动顺利开展。
2.讲求实效,稳步推进。各省辖市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要把规范化建设标准作为队伍日常建设和管理的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所属队伍和对口县(市、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要对照标准,制定达标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通过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升队伍形象。各省辖市要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考核验收计划报厅政策法规与城建监察处。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省辖市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要注意发现总结队伍规范化建设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并及时做好宣传、交流,促进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附件: 1.河南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2.河南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达标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
附件1
河南省建设系统
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
(试行)
1.总体要求
1.1.为切实加强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狠抓队伍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把全省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熟练、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人民满意的行政执法队伍。
1.3.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建设系统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队伍组织。
2.组织建设
2.1.建设行政执法队伍组织机构健全,名称规范。市设支队,县(市、区)设大队。领导班子配备合理,作用明显。独立设置的执法队伍执法建制齐全,并设有法制、督查、案件处理、快速反应等工作机构。
2.2.党、团、工会组织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配有专职政工干部。
2.3.基层文化生活丰富,设有阅览室、活动室等文体活动场所。
2.4.队伍建设长远有规划、近期有目标,有计划,年终有考核。
2.5.重视宣传工作,有专人负责,宣传工作有阵地、有成效。
3.行政执法
3.1.执法主体合法,在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落实。
3.2.执法人员熟悉法律法规,每年集中再教育时间不少于15天,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获得执法资格。未获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执法。
3.3.使用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文书书写清晰工整;卷宗整洁,装订规范,符合档案管理要求。行政处罚备案及时准确。
3.4.查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行政诉讼败诉率和行政复议撤销、变更率不超过3%。
3.5.现场执法行为文明、规范,无粗暴执法现象。
3.6.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规定,票据管理规范。
4.队伍管理
4.1.执法队伍及所设机构和人员职责明确,建立岗位责任制。
4.2.执法队伍建立思想政治、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内务管理、行为规范、业务学习等规章制度,台帐规范齐全。
4.3.队员执勤时佩戴标志,举止端正,仪容整洁。
4.4.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物品放置整齐有序,装备管理良好。
4.5.开展经常性政风行风教育,严格遵守勤政廉政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测评满意率达到90%以上,省政风行风热线投诉每年不得超过5起。
4.6.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督查考核机制。
5.执法保障
5.1.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5.2.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5.3.根据城市规模,按照豫建〔1998〕47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配备足够的执法人员。
5.4.配备相应的通讯工具、执法车辆、办案设备、执法作业机械,满足执法工作需要,达到快速反应要求;逐步建设数字监控系统和质量评价体系。
7.河南省军转安置文件 篇七
对这次会议, 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领导非常重视。会前, 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副组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郭俊民, 厅党组书记刘应堂分别听取了工作汇报。4月13日, 厅党组会、厅务会听取了一季度军转工作进展情况和二季度着力抓好的重点工作汇报, 对做好今年军转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会上, 刘延光对做好今年军转安置工作做了具体部署。
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强化“等不起”的紧迫感、“慢不得”的危机感和“坐不住”的责任感。要做到任务再重不怕、压力再大不推、矛盾再多不躲。抓好落实, 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要明确工作思路和要求。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何宪的讲话精神和省委书记卢展工同志的要求, 不断深化“军转干部不是包袱是财富、不是转业是转岗、不是安置是交流”的全新理念。
一是计划安置工作。今年转业安置数量依然不少, 与去年安置数量大体持平。河南省的安置人数仍会居全国前6位。对今年的安置工作要早谋划、早安排, 严格执行现行的政策规定, 在现有政策框架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是自主择业管理服务工作。要加强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就业创业扶持, 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推动管理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三是军转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落实好国转联[2008]5号文件精神, 加强军转干部网络教学的管理和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和监管。
四是军转宣传工作。要结合军转干部工作新的形势任务和特点, 大力推进军转宣传工作, 善于发现掌握本地军转工作的闪光点、创新点, 要积极撰写文章, 最大限度地宣传军转工作积累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 营造良好的军转安置舆论氛围。
五是关于稳定工作。要按照全省信访稳定工作的会议部署, 结合当地实际, 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六是关于队伍建设问题。军转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 有的问题很敏感。最近, 省军转办编印了《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制度汇编》和《河南省军转保密工作规定》,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更加完善的制度细则。建立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廉洁自律机制和责任落实机制, 形成靠制度管人、靠制度管权、靠制度管事、靠制度管钱的工作体系, 防止决策失误、权力失控、行为失范, 促进权力运行规范化。要加强正面引导和警示教育, 确保军转部门风清气正。
8.河南省军转安置文件 篇八
2015河南军转考试申论备考:抓落实,“军令状”才成信任状
跟立“军令状”的决心与姿态相较,群众更关心实际成效。一锤接着一锤敲的实干,正是践行诺言的最好途径
晒出往年成绩单、立下来年“军令状”,已成地方两会的常见景象。最近,随着各地两会陆续召开,不少地方政府写就的2015版“承诺书”频频见诸媒体。不过,人们也关注,去年立下的“军令状”现在有没有落实?如何避免政府承诺成为空头支票?
“军令状”是鼓舞士气的宣言书,更是沉甸甸的责任状。2014年地方两会期间,河北严令钢铁、水泥、玻璃不得新增一吨产能,浙江承诺“三公”经费零增长,陕西提出全省100万人实现脱贫„„经过扎实努力,产能压减超额完成任务,经费减支超乎预期,扶贫成绩再上新台阶。有的地方因为大气污染治理未达预期目标,当地就此专门向人大提交了有关报告。政府立“军令状”自我加压,接受人民检验和监督,体现了责任与担当,起到了凝聚共识、推进改革的作用,老百姓看在眼里、点赞在心里。
现代社会,信用堪称最大的资本。对个人来说,“人无信则无人信”;对政府而言,说到做到可谓公信力的试金石。不能忽视的是,今年地方两会上,也有少数地方对承诺事项避而不谈,对于少数没有达成的目标,甚至都没给出简单的解释。这未免令人遗憾。
许下诺言容易,兑现承诺则仰赖不折不扣的行动。作为政府部门,有必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专项台账,及时盘点、仔细对表,对有违承诺进行认真说明和必要修补,避免昔日的誓言随风飘散。政府苦练内功的同时,要想让“军令状”更好的激发正向作用,也离不开外力的介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语境下,着力完善相关制度,落实各级人大的监督与问责功能,同时畅通渠道,强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则是督促政府言必信、行必果的重要举措。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总书记强调,“如果不沉下心来抓落实,再好的目标,再好的蓝图,也只是镜中花、水中月。”一些地方年初口号喊得山响,擅长推出“10件实事”“8项惠民工程”,到了年底往往只办成五六件,余下的便不了了之;一些领导干部谈论改革时豪情满怀,一旦轮到抓落实,就干打雷不下雨、充满畏难情绪。长此以往,流失的是公信力,消耗的是宝贵的执政资源。
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这一年多来,改革之所以“呈现出全面播种、次第开花的生动景象”,之所以“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关键就在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锐意创新、狠抓落实,敢于啃硬骨头。2014年中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 村官 | 选调生 | 教师招聘 | 银行招聘 | 信用社 |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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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 | 招警 | 军转干 | 党政公选 | 法检系统 | 路转税 | 社会工作师
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80个重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中央有关部门还完成了108个改革任务,各方面共出台370条改革举措„„一连串的实绩告诉全社会:一锤接着一锤敲的实干,正是践行诺言的最好途径。
一些群众之所以存在“老不信”心理,跟某些政府部门和干部重承诺轻践诺、屡屡失信于民有莫大关系。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跟立“军令状”的决心与姿态相较,大家更关心实际成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深化改革的每一个环节中,各级政府惟有主动对接需求、以百姓之心为心,狠抓落实、把好事办好,才能真正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用看得见、摸得着的变化赢得支持与信任。这样,“军令状”才会成为凝心聚力的信任状。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兴。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今日改革洪波奔涌的澎湃气象来之不易,当此之时,尤须全国上下一鼓作气谋改革,真刀真枪抓落实。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履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蹄疾步稳地推进各项工作,我们的梦想一定会渐行渐近。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 村官 | 选调生 | 教师招聘 | 银行招聘 | 信用社 |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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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海南省人防文件 篇九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问题的通知
琼建防[2002]80 号文件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规划、房产、建环)局、计划发展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我省地处南疆,是南海争端和对台军事斗争的前沿,战略地位十分重要,防空地下室建设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批程序,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中央军委、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范围
(一)凡在我省人防重点城市和市、县政府所在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见附件),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论建筑规模大小及何种投资来源,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都必须按照下列要求由建设单位修建防空地下室:
1. 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均应按照建设项目底层面积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2. 城市规划确定新建住宅区、小区和统建住宅区(不含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地面新建筑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3. 新建9层(含)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总建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150平方米或其他不便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以及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 1. 采用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 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核算很不合理的;3. 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4. 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审批及收费标准
(一)不能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县以上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我省称防空地下室统建费,其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和人防部门按照本省建筑人防工程实际造价确定。在省未统一制定出新的收费标准之前,仍按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税务厅琼价费(1992)185号文件规定的“每平方米限价1300元”的标准执行。
(三)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字(2000)474号文件规定,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符合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减半收取; 2. 新建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儿童福利院、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拆除重建,予以免收;
4. 应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原则上不得减免,确因前款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部门的文件和当地县级以上人防部门的审查证明,报经省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
(五)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或委托当地县级以上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并及时足额转至省指定的资金专户;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由市、县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取,并及时足额转入同级财政指定资金专户。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属事业性收费。各级人防部门应在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人防资金专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建设。凡擅自平调、截留、挪用人防专项资金的单位应依法追究违规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三、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时,各级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把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关。对所申报的建设项目,须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及图纸后,才能办理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在把好防空地下室建设关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 在办理防空地下室工程规划项目审批手续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先审核该项目的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凭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盖章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划评审意见》,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盖章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和指定银行开具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缴费凭证”,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房产证时,应审验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盖章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划评审意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等有关证件,方可办理有关发证手续。
(三)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除了认真对防空地下建设项目进行专业评审外,结合本地实际,可把握以下评审原则:
1. 凡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颁布施行前,违反规定逃建、漏建、少建或不按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主动按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整改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准予补办有关手续;无法整改的可准予补交易地建设费后,按规定补办有关证照并免于行政处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施行后,未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主动按规定补交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可准予按规定补办有关证照和视情免予处罚;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除补交人防易地建设费外,要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方能补办有关证据。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凡违反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并按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准予办理有关证照。
2. 凡经人防部门专业评审超过六个月(180天)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的,原来专业评审意见按超期作废处理,必须重新经人防部门专业评审后方准以办理有关证照。
3. 凡经人防部门专业评审且已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超过一年未开工的,所有评审和证照作废,必须重新经人防部门专业评审,方可重新办理有关规划、市公证照。
4. 人防业务部门在签署《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划评审意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报齐有关材料,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在审查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由专门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查时间应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检查监督与处罚
(一)上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收费以及收费减免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督察,对于超越职权,擅自确定易地建设或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上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更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违反规定逃建、漏建、少建或不按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拒不主动补办手续的,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人民防空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1—10万元的罚款。
(三)有关部门未按规定程序或遗漏应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查而办理了有关证照的,应依照《人民防空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对应建防空地下室而未建或未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在建工程项目,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和处罚;对已竣工但不符合防护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按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重新修建,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按规定补交人防易地建设费。
(五)在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中,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坚持依法办事。在执行审批规定时碰到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协调解决。
海南省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民用建筑的范围
10.河南省军转安置文件 篇十
关于2010年度文件材料归档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各位检查组领导:
首先对各位领导莅临我局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下面先介绍一下我局概况。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7月,是河南省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下辖18个省辖市局,184个县(市、区)局,742个税务分局,53个基层税务所;现有干部职工3.1万人,其中在职人员2.2万人。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14个内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5个事业单位。1994年-2008年,我局累计组织税收收入5570亿元,年均增长17%,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障。特别是2004年至2008年五年间,收入总量由429亿元增长到958亿元,翻了一番多,组织税收收入呈现出总量逐年增大、增幅逐年提高、质量稳步提升的特点。
我们的档案工作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各级领导的好评,2003年被授予“全国档案工作优秀集体”称号,2007年获得了“河南省档案工作先进集体”荣誉;我局档案员师战朋同志多次被评为“先进档案工作者”,“优秀档案员”。河南省国税局档案事业的每一笔浓墨重彩,无不饱蘸着省档案局、税务总局办公厅的殷切关怀。
近几年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档案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档案管理,确保了档案资源不流失、档案原件不损毁、档案内容不泄密。接到•河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单位文件材料归档工作检查办法‡的通知‣(豫档发„2011‟15号)之后,我局党组充分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为做好这次档案管理自查工作,我局组织了有关人员,成立了工作团队,并与税务总局2011年9月份即将组织开展的检查公文和档案工作相结合,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河南省国税局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有关制度规定,重点自查了省局机关文书保管期限规定贯彻落实情况、文件材料整理归档情况和档案管理安全状况等方面内容,我局将2009年至2010年档案逐件自查,根据•河南省省直单位文件材料归档工作检查标准‣,围绕文件材料归档管理体制、归档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电子公文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逐条进行了全面、认真自查,将725份文件重新进行排版、打印、归档。通过自查,我们认为,我局能够按照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河南省省直单位文件材料归档工作检查标准‣,做到档案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内容完整、结构合理、管理有序、保管环境良好,并充分发挥了档案服务国税中心工作、服务基层、服务社会的功能,实现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我局档案管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档案管理基本情况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档案室属于综合性档案室,现有专职档案管理人员1人,设臵专用档案库房4间80平方米,档 2 案办公室2间35平方米,阅览室1间20平方米,做到了档案、库房、阅览室“三分开”。档案目录柜8组,档案柜24组,使各类载体的档案实现了集中统一管理。
二、逐条对照自查情况
(一)在档案保管方面。一是立卷归档齐全完整。2001年初我省国税系统就进行了税务文件归档方法改革,取消了文书立卷、编制案卷目录、编页码、案卷装订等环节,将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归档,使实际档案数量与目录相符。充分利用国税系统统一运行的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存储和文件查询,这与新归档办法的要求相一致,并使二者实现有机衔接,既为档案管理电子化创造了基础条件,也使档案资料更加齐全完整,实现了目录与文档一体化。二是集中统一管理各类档案。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机关、本系统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包括文书、会计、基本建设和设备、声像、荣誉实物等档案、资料,特别是会计档案等专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并档案案卷内卷卷有目录,确保目录与档案实体名称相一致,没有缺件、缺页现象。三是严格档案出、入库登记管理。我局对于档案的出、入库采用的是传统手工登记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自动登记的双轨运行机制,确保档案出、入库登记做到有序、规范。四是促进档案装具上档升级。我局设臵专用档案库房4间80平方米,档案目录柜8组,3 档案柜24组,防磁柜2个。五是完成了2010年度归档文件整理工作。在归档环节,严格以“件”为单位装订轧线、按保管期限和机构进行科学分类,按大纲类目进行排列、编号、打印归档文件目录、备考表等档案装具,录入纸质档案目录、扫描纸质档案329条,合计归档2010年度文件2329件,其中永久卷档案341件,30年保管期限250件、10年保管期限1738件,归档上架 盒。六是积极指导、督导各省辖市局及所辖县区局省特级档案升级工作12次,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38项。
(二)在档案利用方面。一是健全档案利用制度。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新•档案法‣和•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国税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了•省局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省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责任。二是严格档案利用登记管理。建立了档案利用登记簿,确保每件借出档案有名称、借阅人,归还时有归还日期,并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即“档案整理不符合规定不接收”、涉密档案“不经领导批准不借,非特殊情况需要不借”、“不符合查阅档案范围不查,手续不全不查”,确保涉密档案利用符合有关批准、登记手续。三是规范数字档案应用。我局把电子公文归档管理纳入电子政务建设,依托税务系统统一的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对历史文件档案进行了电子扫描、转换,建立国税系统档案数据库,实现了档案管理电子化和网络化。并发挥其储藏内容和检索 4 手段丰富、快捷的优势,加强数字档案应用,自2003年以来已有345人进行35088次电子档案查询。
(三)在档案库房安全方面。一是我局在办公用房和行政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专门设臵了专用档案库房、档案办公室和阅览室,实现了办公、利用、库房“三分开”。二是制定了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和档案借阅制度,及时添臵、更新档案室部分设备,配备了空调、暖气、温湿度表、温湿度自动记录仪、抽湿机、吸尘器、灭火器、监控摄像等设备,达到了“十防”的要求。库房配备了电子温湿度自动记录仪,能在温湿度超标时自动报警,确保库存档案的质量。三是制定档案安全保管应急处臵方案,包括安全、安全监控、事故报警、防火、防盗等应急处臵措施,值班人员对档案库房进行24小时严密监控,发现火警迅速起用自动火系统和用备用干粉灭火器进行紧急处臵。
三、档案管理工作体会
我局档案管理之所以能够做到内容完整、管理有序、保管环境良好,并在2009年被认定为省直机关首个省“特级档案管理”先进单位的基础上,2010年再次被认定为全省首个“档案管理最佳系统”,主要是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领导重视、全力支持是关键。省局领导对档案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在办公用房和行政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在人、财、物上给予了大力支持。一是我局成立了由主管局长为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机关档案管理领导小组,为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 5 了组织保证;二是分别配备专职、兼职档案员,形成以主管领导负总责,办公室主任分管,档案员具体负责,各科室协助管理的互动工作机制;三是专门设臵专用档案库房、档案办公室和阅览室,统一购臵档案目录柜、档案柜、防磁柜,并为档案工作购臵计算机、笔记本、激光打印机、复印机、摄像机、照相机、扫描仪、碎纸机、缝纫机、装订机、打孔切纸两用机等现代化工作设备,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基础设施;四是将档案管理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目标,与全局工作同研究、同安排、同落实、同考核,树立档案管理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二)规范管理、勇于创新是基础。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档案法律法规,结合国税工作实际,先后制定了•省局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省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全面的档案管理制度,实现了“六统一”,即对文书、会计、基本建设和设备、声像、荣誉实物等档案资料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把好了“五个环节”,即立卷归档、保管统计、鉴定销毁,档案移交、文件收发等五个重要环节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严格了“三个规定”,即“档案整理不符合规定不接收”、涉密档案“不经领导批准不借,非特殊情况需要不借”、“不符合查阅档案范围不查,手续不全不查”,促使我局档案管理更规范、更系统、更科学。在此基础上,勇于科技创新,于2002年省局为18个省辖市局统一购臵高档服务器,于2006年建立了数据灾备中心,对历史文件档案进行了电子扫描、转 6 换,并依托全省国税系统统一运行的公文处理系统,将“档案管理软件”与新的公文处理系统进行有机整合,实现了档案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和网络化。
(三)服务大局、深化应用是生命。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国税工作服务是档案管理的主要目的,也是档案的生命所在。自1994年以来,档案室为600余人提供了3840次纸质档案查询服务,2003年实现电子存档和网上查询后,共有458人进行了35676次电子档案查询。特别是坚持充分利用征管档案信息进行税收分析,为领导进行科学决策、提高税收工作效率全面提供各类服务。主要是利用税收分析监控系统(包括电子税源档案、税收执法监控系统、纳税评估系统等)和CTAIS(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收集的各项征管档案信息,按月向全系统下发•河南省国税税收月报‣、•税收执法考核通报‣,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要求,指导全省组织收入;并加强对税收征管历史数据的纵横对比,发现征管疑点开展针对性的集中整治,自2008年以来,全省国税系统累计下发疑点数据10万余条,查补税收收入204亿元,规范了经济税收秩序,促进了国税收入的稳定增长。
四、以清查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
对照•河南省省直单位文件材料归档工作检查办法‣中检查内容,我局档案管理还有改进之处。一是档案库房还需扩容。我局目前的档案库房面积在3年内还能满足库存要求,但对于今后2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档案增长需求,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二是档案利用场所尚缺监控设备,尽管在库房 配备了监控摄像等设备,达到“十防”要求,空调、暖气、温湿度表、温湿度自动记录仪、抽湿机、吸尘器、灭火器、但阅览室尚缺监控设备。我局将于近期进行安装。三是我局有95%的档案按照新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准确划分了档案保管期限,有一部分档案在界定保管期限时,对保管期限把握不够准确,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11.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文件 篇十一
湘牧渔发[2009]26号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做好
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畜牧水产局:
为认真贯彻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畜牧兽医专业会议部署,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农业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9]1号),根据农业部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09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关键一年,也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关键一年,又适逢建国60周年大庆,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稳定控制,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免疫是当前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是避免和减少动物疫情发生的关键。各地
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免疫工作放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首位,打牢防控工作基础。要抓住重点时期、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扎实做好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强制免疫工作。要坚持“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建立有效免疫屏障。
二、切实强化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效果
(一)确保实现免疫工作总体目标。2009年对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四种强制免疫疫病的总体要求是,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狂犬病要力争做到全面免疫,对布病、炭疽、猪乙型脑炎等疫病要切实做好重点地区免疫,坚决防止因免疫不到位发生疫情。
(二)及时制定免疫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部署,结合我省实际,今年集中免疫时间安排为:从2月中旬开始,开展春季集中免疫工作,确保在3月15日前完成散户禽流感和口蹄疫免疫工作,4月10日前完成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工作,随后再开展狂犬病、鸡新城疫、猪链球菌病等其他疫病免疫工作,4月底全面结束集中免疫。9月20日前完成猪蓝耳病秋季集中免疫任务;9月21日—10月31日,按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鸡新城疫的顺序,完成秋季集
中免疫任务。在做好集中免疫工作的同时,乡村动物防疫员对防疫责任区要坚持一月一次的防疫巡查制度,及时掌握畜禽异动和免疫状况,对新填栏畜禽、免疫已过保护期的畜禽,及时进行补免。
对于规模养殖场(户)和种畜禽场,一定要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生产出栏情况和免疫监测情况,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并安排专人落实。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也要明确专人,监督场方免疫到位。
各地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市州免疫实施方案。对新补栏畜禽及时补免;种猪配种前、仔猪断奶前必须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化免疫;如有突发疫情,要及时做好紧急免疫。
(三)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各地要按照全省部署,在春秋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对乡村动物防疫人员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提高免疫操作技术,规范免疫程序,保证免疫效果。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四)加强免疫档案建立。在实施免疫注射时,要作好免疫登记,乡镇站建立免疫台帐,防疫员要完善免疫档案。免疫档案应包括畜主姓名、家畜种类、数量、日龄、免疫时间、免疫病种、免疫剂量、疫苗生产厂家及批号等信息以及畜主签字。免疫家畜要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对于拒绝免疫的饲养场(户),要明确告知其法律义务和后果,并要求管理相对人签字确认。
(五)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为掌握和考核免疫效果,各地要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并结合抗体水平监测结果,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确定最佳免疫时间,保证免疫质量。全省在5月份和11月份开展两次集中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各地要按照我局下达的监测任务,随机抽样,采集血清,由市、县检测免疫抗体水平,同时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六)加强免疫信息报告。按照农业部要求,对疫苗订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度实行周报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安排业务熟悉、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负责免疫信息报送工作,分管领导要严格把关,确保信息报送准确及时。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关键在于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督查,落实责任。一要强化免疫工作责任制。全省继续实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各市州政府向省政府递交了“2009 年度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目标管理责任书”,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纳入目标考核重要内容。
对因免疫不到位,发生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要落实免疫工作必需经费。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要求,积极争取政府重视和财政部门支持,及时足额落实疫苗经费地方配套资金和免疫注射劳务补助经费。同时要与财政、审计部门配合,加强防疫专项经费使用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三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产地检疫,在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时,必须核查调运畜禽免疫情况。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动物,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四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农业部和省局将对各地免疫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了解防控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工作平衡开展。各地也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集中免疫期间,要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免疫措施落实。
附件:2009年湖南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12.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篇十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 起草和审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部门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第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拟规定的事项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八条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制度和管理措施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本级政府网站或者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起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
规范性文件起草中部门意见不一致的,起草单位须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未协商一致的事项,不得在送审稿中规定。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第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初稿须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形成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请政府审查决定。联合起草的,初稿经主办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先由协办部门负责人讨论、再由主办部门负责人讨论,或者由联合起草各部门负责人集中讨论,形成送审稿,由联合起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请政府审查决定。
部门规范性文件初稿由起草单位集体讨论形成送审稿,报请制定机关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将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依据等材料径送制定机关办公厅(室)。联合起草的,由主办部门报送。制定机关办公厅(室),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材料齐备、规范且确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移送本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机关办公厅(室)应当保证本机关法制部门(机构)有足够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十三条 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向制定机关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
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法制部门(机构)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法制部门(机构)对合法性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或者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尚未请示的,建议待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再制定;
(三)应当公布征求意见稿但尚未公布、应当听证但尚未听证、应经专家论证但尚未论证的,建议退回起草单位补正程序;
(四)送审稿的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三章 决定和公布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由制定机关办公厅(室)提请本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的,由主要负责人签署。送审稿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因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公布和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第十七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登记、编制登记号,交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审议决定并签署后,编好文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
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须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合法性审查报告和依据等材料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部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部门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登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登记、编制登记号,并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但是,对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违法的,不予登记,并出具《规范性文件不予登记通知书》。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已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及时交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第十九条 政府工作部门就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列为依法行政考评内容定期考评。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事后审查监督制度: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于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后15日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应于收到后15日内审查,合法的,予以备案,并按月公布目录;违法的,不予备案。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申请制定机关的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申请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属于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申请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一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由本省行政机关处理的,有权处理的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或者部门的法制机构,须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复议机关。
(四)上级机关指示审查、其他机关建议或者转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应于接到指示或者建议、转送函后30日内,向上级机关书面报告或者向建议、转送机关书面告知审查结果。依照前款规定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执行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二十三条 有关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处理职责的,上级或者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审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适用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效力原则确定适用的依据;(二)上位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但是,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与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逐级报请国务院决定适用的依据;
(三)不同位阶的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最高位阶的上位规范性文件;(四)同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报请该人民政府裁决适用的依据;
(五)下级人民政府与上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裁决适用的依据。
需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裁决或者决定适用依据的,中止审查,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裁决或者决定后,恢复审查。
第二十五条 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书面建议制定机关立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制定机关须于接到建议函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纠正结果。逾期不报告纠正结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职权,或者依法需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确认该规范性文件无效;
(二)内容违法的,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由负责审查的部门法制机构提请本部门撤销该规范性文件。
确认规范性文件无效或者撤销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但是,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失效日期。起草单位应当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
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应规范性文件。
修改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执行。宣布失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机关。需要对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的,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拟订解释草案,经制定机关审定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布,与原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可以就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答复咨询。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不依法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或者对审查发现的错误不予纠正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对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关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办法关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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