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

2024-07-2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精选8篇)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 篇一

1、商品三包是哪三包?

答:包修、包退、包换

2、消费者向工商部门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有明确的被诉方;(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怎么办?

答: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纪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销售合同办理。

4、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应如何要求赔偿?

答: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7、租赁柜台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合同期满后,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

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任意一项)

答:九项基本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赔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权。

9、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有哪些维权途径?

答:经营者、消费者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督检查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者。

10、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多少天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

答:7天

11、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是多少?

12315

1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13、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答:半年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 篇二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历经百余年的演进, 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成果丰硕, 立法向着专门化、国际化的趋势发展。合理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理论成果和立法经验, 有助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 (ISO/COPOLCO) 197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对“消费者”的定义是:“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显然这一概念所涵盖的范围是相当宽泛的, 其将主体限定为“个体社会成员”, 虽然排除了单位成为消费者的可能;但对存在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群体却未给予明确界定。主观方面规定为“个人目的”, 用意在于最大范围的保护个体消费者权益, 但是该定义没有明确“个人目的”的内涵, 无法从主观方面区分个人的消费行为和投资行为。这一定义虽过于宽泛, 但极具示范效应。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2004年版的解释为:“消费者是为个人、家庭或家用而非转售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 以及为个人目的而非商业目的使用产品的自然人。”该定义依然遵循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将“消费者”限定为个人的做法, 但在主观方面缩小了范围, 为“个人目的”做出了明确界定, 排除了个人投资行为的消费者行为属性。

欧盟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及政策性文件形成了一整套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体系, 并对“消费者”这一概念给出了清晰定义。如1968年通过的《关于管辖的布鲁塞尔公约》认为:“消费者是基于非行业或职业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1980年通过的《关于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 (罗马公约) 认为:“消费者是指基于行业或职业之外的目的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私人。”《电子商务指令》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行业、业务或职业以外的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任何自然人。”综合上述定义可以看出, 首先“消费者”明确规定为自然人, 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意图。其次使用排除法将“行业、业务或职业以外的目的”全部纳入到消费者保护范畴, 扩大了消费者保护的范围。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消费者法, 其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于《民法典》及其他民事单行法之中, 《民法典》第13条和第14条分别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第13条规定:“消费者是为一定的目的订立法律行为, 而该一定的目的既不能够归属于自己的营利事业活动, 又不能够归属于自己独立职业活动的任何自然人。”据此, 消费者首先是自然人, 其次, 他不能出于经营或是独立职业的目的缔结法律行为。第14条的法定概念经营者是指在缔结法律行为时在从事营利活动或独立的职业活动中实施行为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或者有权利能力的合伙人。是否每一个“营利活动”都要以获取利润的动机或者有偿性为前提, 目前并无定论。如对个人财产的管理不构成第14条意义上的“营利活动”, 原则上这属于私人范畴, 哪怕涉及到相当可观的资本投资也与“营利”无关。

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消费者”, 是指个人 (作为经营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成为契约的当事方的情况除外)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 有两个要件:一是消费者必须是个人, 个人是指自然人;二是不是作为经营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成为契约的当事方, 作为自然人的个人并非都是消费者。如果不能同时满足此二要件者, 则不能作为该法中的“消费者”, 而适用该法。结合第2条第2项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法人、其它团体、以及作为经营方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成为契约当事人的个人。因此, 当以此经营者身份或为了该经营的需要而缔结契约时, 该个人适用消费者契约法关于“经营者”的规定, 而不适用关于“消费者”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指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首先, 没有限定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 这与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有较大区别, 意味着单位等非自然人也会成为消费者受该法保护。其次, 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将交易过程也纳入到消费者法的保护之中, 如商品营销过程中存在的经营者欺诈行为。使消费者得到了从获取商品信息, 到进行交易, 再到使用商品整个过程的保护。

从以上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看, 在消费者保护理念提出之初, 基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优势比较, 消费者在资金、专业程度、社会地位等方面与经营者相比均处于弱势, 导致法律对消费者的界定范围比较宽泛, 以期能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利;也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概念界限不清晰, 使得在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发生交叉重合时, 法律难以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断。随着消费者保护理念发生了与时俱进的变化, 立法者普遍认为消费者保护理念不再只局限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 才要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层面。进一步提出消费者保护是对经济发展的有益促进, 认为只有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才能增强人们的消费信心, 才能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提高生产效率, 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概念分别进行了界定, 对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给出了相对清晰的判断, 对个人理财行为给予了在消费者法上的普遍保护, 从而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 最大限度的提振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促进了经济发展。

二、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界定消费者概念, 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作规定的, 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是对“消法”适用范围做出的界定。从该规定我们可以推导出消费者的涵义:仅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 (自然人) 。这与国际上消费者利益法对消费者解释的通行作法是一致的。

有学者提出, 生活消费是消费行为的目的、动机, 应以此作为判断消费者的标准。如知假买假者, 被认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真正的“消费者”, 其行为不是生活消费行为。如果认定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 就会形成由“打假专业户”和“打假公司”所构成的一个既非生产也非销售的所谓“打假行业”, 借以取代广大消费者自己的维权行动, 取代负责管理维持市场秩序的国家机关的公职行为, 其对于正在走向民主法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中国, 究竟是福是祸, 很难预料。进而提出将“经验法则”, 作为判断消费者的具体方法, 并经常为一些地方法院的判决所采用。

有学者提出, 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 其内在的消费动机到底是为了满足无盈利目的的日常生活的需要, 还是为了满足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 从实践上说缺乏可操作性。将生活消费仅仅理解为满足自己的消费, 则将消费关系的范围理解得过于狭窄。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 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 其购买行为便是为了“生活消费”, 他就是消费者。至于购买者购买的动机和目的, 可能涉及道德问题, 但不属于法律问题。

又有学者提出模糊法学理论对消费者概念进行界定。根据该理论, 法律概念都是一个模糊集合。消费者这一概念的外延是不确定的, 它与经营者这一概念不是二元对立, 截然分开的, 二者的边界模糊, 存在着中介过渡地带, 存在着一些既属于消费者又属于经营者的现象, 出现排中律破缺。或者说, 存在一些既不完全属于消费者, 又不完全不属于经营者的某类对象。“生活消费”是一个边界模糊的模糊概念 (模糊集合) , 可以存在多种理解。

综上所述,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虽然有规定, 但多数仅是从主体的行为目的, 如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角度做出的定义, 仍然不够明确, 经常引起争议。

三、对消费者概念的科学界定

作为消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我们有必要对其做出一个界限尽可能清晰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欧盟和日本, 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法的立法经验, 在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的同时, 结合我国消费者法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务经验, 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者概念。综上所述, 消费者有三个主要特征: (1) 消费者为自然人; (2) 主观方面不是出于经营或者独立职业的目的; (3) 客观方面达成了交易, 购买、使用了商品或者接受了服务。在明确消费者特征的基础上可以将消费者概念归纳为, 消费者是指不以经营或者独立职业为目的, 与经营者之间达成交易,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经济发展方式由对外贸易为主转为国内消费为主。为了建立国内广阔的消费市场, 提振广大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提高民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增强民众的凝聚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时修订, 将为消费者权益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 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更加科学的规范, 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3.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篇三

1.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针对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致使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的问题,第十四条增加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2.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新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3.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4.消费者协会可提公益诉讼

消费者协会在履行原来法律规定的7项职责外,还增加了一项新的职责。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5.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6.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新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责编/文邦

4.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试卷 篇四

知识竞赛试题

单位: 姓名:

成绩:

一、名词解释(总分20分,每题5分)1.银行消费者

2.银行储蓄存款

3.信用卡

4.银行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单项选择(总分20分,每题1分)

1.储蓄消费者凭学校提供的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______材料,一次性支取教育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时,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A、《正在接受中学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 B、《正在接受高中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 C、《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 D、《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 2.中国大陆地区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障碍有______、选择权受限、公众金融教育机制不完善。()

A、知情权不够充分

B、条款不够明白 C、信息权不够对称

D、消费者保护权利不够健全

3.银行消费者投诉的应诉受理是______。()A、落实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窗口 B、商业银行 C、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D、银行业协会 4.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维权能力以及银行业对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根植于社会对金融的了解,有赖于________的提高。()A、群众自觉性 B、消费者素质 C、全社会金融素养 D、银行员工素质 5.储蓄消费者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时,可以在自收缴之日起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A、3 B、5 C、15 D、30 6.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___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A、5 B、15 C、10 D、30 7.个贷消费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金额、______、还款日期,按时、足额偿还银行本金、利息。()A、还款形式 B、还款天数 C、还款方式 D、还款要求

8.在申请贷款时,银行须提醒消费者量力而行,每月还款金额以不超过家庭收入的_____为宜。()A、50%

B、20% C、15% D、10% 9.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风险是________。()A、赎回风险 B、巨额赎回风险 C、保值风险 D、本金风险

10.银保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___________。()A、《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B、《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等级证书》 C、《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D、《保险从业人员等级证书》

11.银行代理销售银保产品是一种基于代理关系的行为,银行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保险人、_____、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险合同相关人之间涉及的法律责任。()A、投保人

B、被投保人 C、代理投保人

D、代理被投保人 12.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服务项目分为十大类,其中免费的服务项目占比约为_____。()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13.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有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_____。()A、平衡有效 B、照顾双方 C、文明规范 D、平等相待

14.特殊群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有_____、公平公正、方便快捷、适度营销。()A、优质服务 B、文明规范 C、适当优惠 D、以人为本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第____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的。()A、九

B、十

C、十一 D、十二 16.承诺生效时____成立。()A、协议 B、合约 C、条款 D、合同 17.理财产品按照产品存续形态可分为封闭式产品和____。()A、保本产品 B、非保本产品C、盈利产品 D、开放式产品

18.银行服务价格信息公示内容至少包括服务项目、_____、币种。()A、服务类别 B、服务价格 C、服务手段 D、服务技能

19.个人贷款采用______、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A、保证

B、信用 C、担保 D、第三方证明

20.绿色银行是运用电子化、_____手段,在大幅提高服务效率的同时,积极降低自身运营成本,有效推动节能降耗,打造可持续发展的“低碳银行”,是新时期银行服务手段创新的发展方向。()

A、程序化 B、自动化 C、信息化 D、标准化

三、多项选择(总分20分,每题2分)

1.开展储蓄业务的商业银行遵循“存款自愿、____”的原则。()A、取款自由 B、存款有息 C、方便快捷 D、为储户保密

2.支付结算中所称的票据,主要是指_____。()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汇兑

D、银行本票和支票 3.储蓄消费者有权自己选择存款________。()A、种类 B、支取方式 C、期限 D、金额 4.储蓄消费者有权通过如营业网点、______、客服热线等,查询本人储蓄账户变动情况.()A、ATM B、电子银行 C、银行相关人员 D、公安人员

5.储蓄消费者可以使用储蓄卡在全国范围内实现______等。()A、贷款 B、通兑 C、取现 D、消费 6.贵金属消费者有权了解事物贵金属产品的_____等产品信息。()A、品牌 B、成色 C、重量 D、发行人 7.目前电子银行的渠道种类主要有_________等。()

A、网上银行 B、手机银行 C、自助银行 D、电话银行

8.消费者对电子银行服务有疑问、建议或意见,可采用以________进行咨询或投诉。()A、拨打银行客服热线 B、登陆银行官网 C、到银行营业网点 D、委托银行工作人员 9.银行应禁止理财销售人员有以下销售行为:______。()A、理财业务人员将理财产品当做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

B、理财业务人员误导消费者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的理财产品

C、进行风险评估,劝导不适当的理财业务 D、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重要风险信息 10.下列_________的银行服务是免费的。()A、储蓄账户的开户 B、储蓄账户的销户 C、密码修改 D、向灾区专用账户捐款的跨行转账

四、判断题(总分15分,每题1分)

1.储蓄消费者有权选择任一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消费者指定开户银行。()

2.储蓄消费者必须按照与银行约定的日期取款,只要手续符合规定,银行就应当及时支付本金和相应的利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费者支取存款。()

3.储蓄消费者无权获知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4.对于不正当使用银行账户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消费者,银行有权实施更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

5.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支付结算消费者,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6.消费者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票据不是中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7.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8.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不得搜集与个贷业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9.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和手机银行服务协议不可能被银行区分。()

10.对于网上银行消费者设置网银相关密码,银行应提示他们以“不易被猜中为原则”。()

11.银行需在醒目位置提示理财产品消费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12.保险产品可以使用“本金”“存入”等概念。()13.对贵金属业务,银行应配备熟悉贵金属业务并经培训合格的上岗业务人员。且对贵金属业务消费者履行详尽的告知义务。()

14.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还款日之前预先提示借款人安排还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15.贷款人对短期贷款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

五、简答题(总分25分)

1.银行对消费者的主要义务?(15分)

5.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题库 篇五

1.银行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银行产品或接受银行服务的()。A 自然人 B 法人 C公民 D自然人和法人 答案 A 2.享有()是银行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作出自由选择并实现公平交易的前提条件。A.安全权 B.隐私权 C.知情权 D.选择权 答案 C 3.下列关于银行与消费者形成法律关系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B不得强行要求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C需要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规避义务 D不得强行要求消费者接受其服务 答案 C 4.外汇储蓄存款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的对外支付。A当日 B次日 C第二个工作日 D第二个自然日 答案 A 5.消费者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A3 B5 C7 D9 答案 A 6消费者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提出鉴定申请 A收缴银行相关机构 B银监会相关机构

C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机构 D当地工商管理部门 答案 C 7.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的一项()。

A资产业务 B负债业务 C表内业务 D中间业务

8.()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A银行汇票 B银行本票 C支票 D银行承兑汇票 答案 B 9.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A出票人 B承兑人 C保证人 D背书人 答案 A 10.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A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半年 答案 A 11.()是指由财政部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的,以电脑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并可以上市交易的债券

A储蓄国债 B记账式国债 C电子式国债 D凭证式国债 答案 B 12.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银行()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A2 B3 C4 D5 答案 A 13.()的价格会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发生波动,消费者要承担一定的利率变动风险。A储蓄国债 B记账式国债 C电子式国债 D凭证式国债 答案 B 14.在代收代付业务中,()为指令执行的准确性负责。A银行 B机构客户 C个人客户 D第三方机构 答案 A 15.在代收代付业务中,()为收付指令的正确性负责。A银行 B机构客户 C个人客户 D第三方机构 答案 B 16.()是持卡人可存入一定金额的存款,当存款余额不足时,可使用发卡银行的授信进行支付的信用卡。

A借记卡 B信用卡 C贷记卡 D准贷记卡 答案 D 17.消费者提前偿还借款的,银行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取提前还款()。A.滞纳金 B.补偿金 C.罚息 D.手续费 答案 B 18.()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A.银行本票 B.银行汇票 C.商业汇票 D.支票 答案 B

19.以下属于按照投资方向分类的银行理财产品的是()。A保证收益类产品 B非保证收益类产品 C封闭式产品 D结构性产品 答案 D 20.以下关于理财产品风险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产品认购结束后,商业银行无权确定理财产品是否起息 B商业银行可能于提前终止日视市场情况终止理财产品 C理财产品可能会涉及利率风险等多种市场风险 D可能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理财产品认购失败 答案 A 21.银行对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有权向消费者计收()。

A.罚息 B.复利 C.滞纳金 D.补偿金 答案 B 22.银行在向消费者介绍基金赎回资金到账时间时,就避免按照()向消费者承诺资金到账时间。

A最短时间 B最长时间 C基金存续时间 D理论适宜时间 答案 A 23.银行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坚持()优先原则,根据投资人的风险随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

A银行收益 B银行资金安全 C投资人利益 D投资人资金安全 答案 C 24.()是开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A市场风险 B合规风险 C巨额赎回风险 D自身管理风险 答案 C 25.单个交易日开放式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A五 B十 C十五 D二十 答案 B 26.银行柜台面对个人客户销售的主要是代理()产品。A财产损失险 B人身险 C责任保险 D信用保证保险 答案 B 27.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的解释。A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B投保人和受益人 C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D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答案 C 28.消费者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A生存 B死亡 C重大疾病 D意外 答案 B 29.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A10 B15 C30 D60 答案 D 30.以下()不属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应遵循的原则。A合规收费 B有偿服务 C以质定价 D公开透明 答案 B 二多项选择题

1.银行消费行为大致可以分为()。A购买银行产品的行为 B使用银行产品的行为 C接受银行服务的行为 D比较银行产品的行为 E比较银行服务的行为 答案 ABC 2.普通消费者拥有的权利包括()。

A知情权 B选择权 C隐私权 D受教育权 E受监督权 答案 ABCD 3.以下关于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由银行规定固定的存期

B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存入日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C存期三个月(含)以上、一年以内的,按支取日同档次整存整取利率打六折计息 D存期超过一年(含)以上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E存期超过两年(含)以上的,按支取日整存整取两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息 答案 CD 4.个人通知存款遇到()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A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 B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支取部分

C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部分

D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

E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部分 答案 ABCDE 5.银行办理汇兑业务时,具备的主要权利有()

A汇出银行受理消费者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B消费者签发的汇总凭证,记载事项必须全面、准确,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C消费者办理支付结算,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D汇款人申请退汇、撤销时,汇出银行遵守“不垫款”原则办理

E汇入银行对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答案 BCD 6.以上关于票据消费者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B区域性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可以不仅局限于本区域内

C支票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D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E银行汇票收款人,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 答案 ACDE 7.发生I级、II级服务突发事件,系统内上级机构服务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机构应向()报告有关情况,请求配合。A当地监管机构 B政府职能部门 C银行业协会 D中国人民银行 E营业网点主要负责人 答案 ABC 8.为财富管理及私人银行消费者提供的融资类产品包括()。A基金专户理财 B券商资产管理 C信托融资 D专享信贷融资 E项目融资 答案 CDE 9.消费者应按时、足额归还所欠发行银行的费用有()A透支本金 B利息 C年费 D滞纳金 E工本费 答案 ABCDE 10.若发现消费者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相关章程章程、协议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发卡银行有权()。

A账户锁定 B止付卡片 C终止其用卡权利 D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E做销户处理 答案 BCDE 11.消费者出现()行为时,银行有权收取罚息、复利。

A贷款逾期 B挪用贷款 C提前偿还贷款 D不履行通知义务 E拒绝搭售理财产品 答案 ABD 12.发卡银行在消费者申请信用卡时还应做到“三亲见”,包括()A.亲访客户 B.亲见客户签名 C.亲见客户

D.亲见客户身份证件原件及资信证明原件 E 亲见收入证明 答案 ABD 13.以下关于保管箱业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保管箱业务是一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B保管箱业务的核心内容是“代保管”,而非“租” C银行服务的内容是保管箱场所及箱体设施的安全、可靠 D银行需要核试验客户存入物品的质量和数量 E银行对客户存入物品的损毁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 AC 14.在下列()代收代付业务中,银行可以同时作为收付指令的发出人和执行人。A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B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 C信用卡约定还款 D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还款 E代扣保管箱租赁费 答案 CDE 15.在代收代付业务中,消费者向银行的权利主张一般限于()。A一般结算账户的交易明细查询 B一般结算账户的对账服务 C代收代付出现的错漏查询 D收付错漏的损失赔偿 E收付错漏的法律责任 答案 AB 16.以下关于电子银行消费者主要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应按照银行公布的电子

银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B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等信息提供给任何人,除银行工作人员以外

C若发生证书丢失或密码泄露等情况,应尽快与银行联系,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D应按照“不易被猜中”的原则设置和保管自设密码

E动态口令卡或口令牌遗失或信息泄露,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答案 ACD 17.按照风险属性分类,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A保证收益类产品 B非保证收益类产品 C封闭式产品 D开放式产品 E结构性产品 答案 AB 18.按照产品存续形态分类,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A保证收益类产品 B非保证收益类产品 C封闭式产品 D开放式产品 E结构性产品 答案 CD 19.消费者对理财产品享有的知情权包括()。

A理财产品收费标准 B风险等级 C过往表现 D预期收益测算 E投资范围 答案 ABCDE 20.银行理财产品业务中,对银行主要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有()。A对理财资金独立进行投资管理,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进行

B有权根据理财产品的销售流程开展理财产品业务 C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D维护消费者解约权 E切实为消费者信息保密 答案 BC 21.进行理财产品销售时,禁止以下()销售行为。

A理财业务人员将理财产品当做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

B理财业务人员误导消费者购买与其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不相符的理财产品 C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重要风险信息 D消费者不接受收费项目调整,允许其提前赎回 E根据销售文件载明的项目收取相关费用 答案 ABC 22.未经()约定,不得向基金消费者收取额外费用。

A基金合同 B证监会文件 C招募说明书 D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E补充协议 答案 ACD 23.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A投保人本人 B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D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E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答案 ABCDE 24.按银行交易模式的不同,贵金属业务可分为()。A自营 B代理 C实物买卖 D账户交易 E衍生产品 答案 AB 25.以下属于重大服务突发事件的有()。A多个营业网点受自然灾害破坏 B单个营业网点业务系统故障 C抢劫客户财产

D客户在营业网点突发疾病 E营业网点挤兑 答案 BC 三判断

1.对于消费者的存款意愿,银行不得拒绝。()答案 A 2.银行不得将个人金融信息用于本行其他营销活动。()答案 B 3.除非另有规定,否则银行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消费者金融信息。()答案 A 4.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消费者,不能办理支付结算。()答案 B 5.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答案 A 6.汇款回单是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答案 B 7.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按约定方式使用在个贷业务输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答案 A 8.消费者向第三人转让个人借款合同项目债务时,需向银行提交书面通知书。()答案 B 9.银行不得要求对消费者保管箱存入的物品进行检查。()答案 B 10.当消费者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保管箱相关费用时,银行有权拒绝提供开箱服务。()答案 A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 篇六

(三)更多试题可以查询全民竞赛网

1.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该规定属于不得借贷搭售。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B

2.持卡人收到信用卡核对无误后,致电电话客户服务中心或通过电话银行对卡激活,系统解除对卡冻结后,方可使用。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A

3.信用卡还款按时间顺序,先还旧、后还新,即先还前期、上期(已出账单部分),再还本期(尚未月结,即尚未出账单的欠款)。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A

4.银行有依法保护自身资产和权益、网点的正常营业秩序不受恶意干扰的权利。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A

5.基金消费者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A

6.银行服务收费包括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自行定价的收费项目。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B

7.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可以背书转让。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B

8.消费者按照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时,应提供质押物房地产权属证书,并配合银行前往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A

9.对消费者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不得对外提供与客户信息相关的任何资料。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B

10.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A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订立中,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接受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B

12.金融机构在一份申请报告中申请了多个类型的电子银行业务时,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批准全部或部分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的申请。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A

13.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A

14.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B

15.会员银行应建立对残障人士服务应急处理机制。针对残障人士制定()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理措施。A.信贷业务 B.柜面业务 C.理财业务 D.代理保险业务 标准答案:B

16.()还款方式方便安排收支,适合经济条件不允许前期投入较大,收入处于稳定状态的借款人。A.等额本金 B.等额本息 C.等额递增 D.按期付息 标准答案:B

17.消费者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也不得承保,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A.死亡

B.重大疾病 C.生存

D.住院医疗 标准答案:A

18.对于电子银行系统被恶意攻破并已出现客户或银行损失,电子银行被病毒感染并导致机密资料外泄,以及可能会引发其他金融机构电子银行系统风险的事件,金融机构应在事件发生后()向中国银监会报告。A.12小时内 B.24小时内 C.48小时内 D.60小时内 标准答案:C

19.如果未来一定时期利率上升,则选择()可减少利息支出。A.基准贷款利率 B.浮动贷款利率 C.固定贷款利率

D.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标准答案:C

20.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

实提高()意识和()水平。A.服务、服务 B.法律、法律 C.经济、经济 D.政治、政治 标准答案:A

2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A.主管负责制 B.无NO制度 C.反馈汇报制 D.首问负责制 标准答案:D

22.发卡银行应为借记卡提供()等安全保障手段,保护消费者支付安全。A.动态验证码 B.身份核查 C.支付密码 D.签名

标准答案:C

2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存期不限,存期不满()个月的,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计息。A.三 B.五 C.六 D.八

标准答案:A

24.根据个人信贷期限不同,个人贷款可分为()。A.短期贷款 B.中期贷款 C.中长期贷款 D.长期贷款 标准答案:ABD

25.消费者有权通过银行的哪些渠道,查询本人储蓄账户变动情况? A.营业网点 B.ATM C.电子银行 D.客服热线 标准答案:ABCD

26.通过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信任和信心。A.稳定市场环境 B.规范应诉程序 C.提高工作效率 D.健全市场机制 标准答案:BC

27.以下哪些业务是银行代收代付业务?()A.代收水电费 B.代扣电话费 C.代缴交通罚款 D.代发工资 标准答案:ABCD

28.根据《贷款通则》,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A.公平B.自愿 C.平等

D.诚实信用 标准答案:ABCD

29.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派出机构要本着()的原则,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A.统一行动 B.协调有序 C.边界清晰 D.追求高效 标准答案:ABCD

30.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无障碍设施和建设和改造中,应当确保的前提包括()。A.有效控制风险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 篇七

一、当前网购维权现状

互联网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 使得互联网电子商务已经成为重要的综合性产业, 作为新兴产业, 互联网产业只用了十几年时间, 就已经达到了改变公众普遍生活习惯、改变消费行为的目的。目前在互联网使用率与日俱增的背景下, 我国国内超过7亿网民已经为互联网电子商务提供了消费群体保证。网购成为一种常态, 在网购推动下, 物流业、生产制造业也得到快速发展。在庞大的网购数据面前, 我们同样要面临网购维权难、网购侵权事件激增等现实问题。

通常情况下网购维权存在跨区域、取证难度大等普遍问题, 这些问题困扰着消费者, 使他们难以有效实现维权, 部分消费者甚至因为维权成本过高, 而放弃维权, 导致个人权益受到双重伤害, 同时也助长了互联网电子商务不规范发展的歪风邪气, 使部分不守法经营的企业, 长期获取不当利益, 违背诚信经营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 违法成本低商家违规行为多发

对于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而言, 因其整体商品价格更加低廉, 在与实体商家竞争当中, 互联网商家逐渐占据主动权。在企业成本构成当中, 一方面是销售成本, 这其中包括了人力资源成本、仓储物流运输成本等等, 另一方面则是隐性成本, 如监管成本、法律成本等等, 相对于实体商家要受到监管而言, 互联网商家受到的监管相对较小, 同时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尽完善, 尚有一些漏洞存在, 使得商家能够钻空子, 偷税漏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情况屡见不鲜。对于监管机构而言, 目前对互联网商家的监管工作也在稳步推进当中, 但整体的监管效果依然难言可喜, 相对于实体商家的属地管理模式, 互联网商家的监管面更广、难度更大, 做到无缝隙、全天候、全方位监管有一定难度。

在缺少动态监管的情况下, 商家的违法成本就相对低, 进而使得一部分存在侥幸心理和违法动机的商家违规销售假冒产品, 进而谋求暴利。2000年我国尚处于千亿规模, 而到了2014年我国互联网电子商务规模已经达到2.8万亿, 年增幅超过19%。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环境背景下, 动态有效监管成为难题, 在网购产业的发展进程中, 通过违规销售、违法经营的方式, 获得不当利益的商家并不少, 对于这部分商家的查处, 虽然力度不可谓不大, 但其实际的持续效果较差, 违法商家往往经过罚款等处罚后, 很快就能如法炮制, 继续进行违法活动, 可以说治标不治本的情况突出。

(二) 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弱

网络购物现阶段来讲依然是一个新兴概念, 虽然我国网购规模已经非常庞大, 但对于一个人口大国和新兴国家而言, 互联网这个平台依然是巨大的经济宝藏, 值得我们去开发和挖掘。在网络购物兴起的数年间, 网购引发的消费者投诉与日俱增, 但与网购中存在的侵权行为规模相比, 现阶段消费者提起投诉和诉讼的案件数量依然较少。部分消费者面对网络商家的侵权行为, 存在息事宁人的思想, 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维权, 就目前情况来看, 大多数网购消费者都经历过或了解到了网购侵权问题, 但具有维权意识和维权行为的消费者占比较低。这种主动维权意识的欠缺, 降低了法律打击网络商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

(三) 消费者维权渠道较少

目前我国国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机构是消协、工商等部门, 同样消费者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进而通过诉讼渠道维权。相对于实体商家而言, 网络商家存在主体认定、经营场所认定, 取证难、调查难、查处难等一系列问题, 在处理网络侵权问题时, 消费者通常难以选择到有效的维权渠道, 导致维权有头无尾。

二、新消费权益保护法下网购维权分析

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 现阶段网购维权的有效性和实际价值得到保障。针对越来越多的网购侵权事件的发生, 工商、消协等部门需要将网购维权进一步法律化、信息化和实效化。新消法当中针对网络购物的几点法律措施是:七天“后悔权”、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网络平台责任的认定。

(一) 七天“后悔权”

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且无需说明理由。

网购与实体商店购物相比, 消费者难以先期看到实物, 更多通过图片及商家介绍去了解商品, 因此存在实际商品与宣传存在较大差别的现象, 新消法当中明确了通过网络购物后除一部分特殊商品外, 消费者可以无理由在七天之内退货, 进而增加了网购欺诈行为的成本, 提升了网购领域的诚信度。

(二) 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购领域当中已经出现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 在这些事件当中, 因个体消费者被侵权数额较小, 同时维权成本高, 部分消费者放弃维权。而消协具备诉讼主体地位后, 群体性消费事件, 可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进而提升了网购维权的广度和深度。

(三) 网络平台责任的认定

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新消法将网络交易平台纳入到赔偿主体当中, 可以进一步明确平台责任, 进而达到对网络平台的约束效果, 使平台更好实现内部管理, 降低网购侵权发生的概率。

三、提高网购维权效率的策略

(一) 落实消协、工商等部门责任

在新消法当中对各个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和主体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在实践当中, 有必要进一步落实消协、工商等部门责任, 进而从事后介入转变为事前监管和事中干预, 提升网购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降低此类事件的发生几率

(二) 创新方式方法提升网购维权效率

信息化时代, 在网购维权工作当中, 也要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 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数据信息技术, 提升网购维权效率。一方面要进一步拓宽网购维权渠道使消费者能够更为及时有效的实现维权, 另一方面则是要实现大数据分析, 使网购侵权的多发领域被及时预警, 及时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 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

通过有效宣传, 要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 进而建立起更为广泛的消费者维权体系, 不论侵权事件大与小, 遇到侵权问题后, 消费者能够主动参与维权, 进而使得侵权问题, 事事有回音, 件件有着落。

四、结语

结合新消法的推出, 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梳理当前尚处于网络购物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结合维权重点加以研究, 进而更好的找到解决措施和办法, 提升网购消费者维权效能,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规范促进互联网电子商务的持续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徐海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的若干争议问题研究[J].法学论坛, 2013 (04) .

[2]泰安.新消法, 新企盼[J].上海质量, 2014 (03) .

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 篇八

关键词:消费者;欺诈;加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条款的出现,为保护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然而对于适用该条的一些关键性因素,如:何为欺诈行为,何为消费者,加倍赔偿的数额究竟应该如何计算等;都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适用第49条的前提是各个概念内涵准确无误。

一、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的概念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是因为“王海买假”现象的出现,王海知假买假并向商家、厂家进行索赔,所依据的法条即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但法学界对于王海是否认定为消费者有不同的看法。

消费者的概念之所以引起歧义,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密切相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该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哪些行为受该法的保护,但没有明确消费者的范围,而该法又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在具体适用中往往引起歧义,为此各地为了贯彻该法,纷纷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的内容也不完全一致。如1994年9月28日贵州省颁布的实施办法中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1996年10月18日江苏省颁布的实施办法中则回避了这个问题,而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颁布的实施办法和1999年4月5日广东省颁布的实施办法中都把消费者界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地方性法规的内容的不同有立法者的理解的因素,也有立法者价值取向的因素。再看国外的立法及各国的学理解释,关于消费者的概念就更丰富了。如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就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有别于为再贩卖为目的的购买者),在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间(或服务契约),适应受让该商品或服务者,均该为消费者”。《牛津法律辞典》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消费者的定义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的概念。

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即在于现代商品社会高度发展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劣势地位中的一个群体。这个群体从经营者手中接受商品或服务,但由于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也不可能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转而依赖于经营者的产品及说明、广告宣传,而使其处于不利地位,而且社会分工的细化与国际贸易的一体化都使消费者处于与经营者不对等的地位,很难以双方的契约作为调节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才出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首先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的概念。

(二) 消费者是指因为生活消费的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者

消费包括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因为生产的需要而进行购买、使用商品,其最终目的是进行产品的研发而谋求利益,是社会化大生产的成员,其利益的保护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消法中所指的消费者仅限于生活消费的目的。关于何为“生活消费”,必须提及王海的“知假买假”,王海的“知假买假”出现后,在全国各地引起较大反响,甚至出现所谓的“王海现象”,而王海的索赔也不是一帆风顺。有人认为一次购买多部手机,就应该按照“经验法则”来进行判断。其中有一部手机或者两、三部手机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其余则适用合同法则。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所谓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对的概念,只要王海不是一个商人或者为交易而购买的人,就应当认为他是消费者,之于硬说购买多部手机则不属于“生活消费”的目的,过于牵强,所谓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需要由客观行为而外化出来的,既然外化的行为没有表明是生产消费,我们就可以认定为生活消费的目的。

(三) 消费者包括个人和单位

从各地方法规都可以看出,地方法规是赞同消费者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的。许多学者认为“消费者“原则上仅限于自然人,不应该包括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调整。但笔者认为消费者应包括单位,前文中我们已经探究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社会中的弱者而存在,而在现代社会,强弱的地位都是相对的。单位在因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与个人消费无异,他们同样无从探知生产的社会化背后的技术内容等,因此规定单位为消费者符合其立法目的;其次,单位作为消费者同样可以享有消费者的相应权利,如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利并不必然与人身权相连。

综上所述,可以把消费者界定为:因为生活消费从经营者那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二、 关于欺诈的含义

消法第49条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救济,但该救济建立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里所谓的“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86条曾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告知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但对欺诈行为的认定,建立在《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基础上。传统的观念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通则》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忽略了欺诈产生的繁杂社会机理和表现方式的复杂性,也忽略了反欺诈制度设计的多样性。因此《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欺诈是否必须强调法律术语的统一性尚存在疑问,但要构成加倍赔偿,欺诈的存在不容忽视。对欺诈的理解可以以下几个角度来看。

(一) 欺诈的主观要件是过错

传统的观念认为,欺诈必须具有“故意”的主观要件。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该条内容应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明显不符合立法目的。科学技术发展到现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越来越不对称。经营者惯常的作法是,减少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不做全面、清晰的表达,甚至掩盖、扭曲和虚构事实,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成本的转嫁,消费者处于完全无辜的地位,经营者因其具有强大的市场势力,可以动用其经济上的支配力以欺诈的方式反对他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与剥夺。因此欺诈已不单纯是契约问题更是一个市场问题。由于资源和专门知识的不平等,欺诈有了新的表现形式。消费欺诈“被看作一个比商业欺诈更为严重的问题”(波斯纳语)。法律救济的表现也更为不同。如匈牙利的《禁止不正当竞争法》就将禁止不正当竞争、欺骗消费者、滥用经济优势等一并纳入“禁止欺诈性的市场行为”当中。即对于消费欺诈与契约欺诈进行了区分。同时为了保护消费者,一些国家放弃或降低了传统合同法对故意的要求。如美国对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欺骗性行为或做法的认定,卖主进行欺骗的意图是不必去证明的,也不必证明消费者是否受到欺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即使是最谨慎的商人,也可能作出使公众产生误解的陈述,误导陈述并非总是出于恶意,并非必须恶意所为才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利益,即使是无意的欺骗仍应被禁止。因此,欺诈的主观要件更多的应强调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造成的重大过失客观上使消费者陷入了虚假的陈述之中,应认定为欺诈。

(二) 欺诈与“知假买假”

王海现象出现之后,许多学者倾向于将欺诈的构成与消费者的特定状况联系起来,主张消费者明知故犯时,经营者无欺诈可言,因此“知假买假”不受保护。在这一逻辑中,更多的是强调消费者必须是无知者,而对于具备相信、相应专业知识者能一眼识破其“欺诈”的,则不存在“欺诈”。而事实上认定经营者的欺诈更多的是强调经营者行为的违法性而不是其他。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不法行为人没有资格对他的受害人吹毛求疵。显然,一个欺诈行为不会因为它被识破而变为正当的行为。”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及加倍赔偿的数额

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由陪审员或法官根据裁量权作出判决,但并非可以随意滥用。在英国,为不使惩罚性赔偿与一般的民事赔偿以及刑罚相混淆,英国上院(House of Lords)确立了只能就以下三种情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一,政府公务员实施压制、肆意或违宪的行为;第二,被告在意图获得超过对原告进行补偿的利益的前提下实施行为时:第三,制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在美国,对侵权行为人实施惩罚性赔偿的制裁,要求必须认定行为人是否有恶意、不顾后果、邪恶,以及不正等。可见,惩罚性赔偿的发源地对其适用也是有严格限制的。

传统上,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于侵权法领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49条规定了因消费受诈欺的可要求双倍赔偿。因此我国最初引入惩罚性赔偿仅限于消费领域的诈欺行为,由于诈欺侵权受有损失才生惩罚性赔偿责任。可见,我国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制更为严格。

目前有学者认为,合同违约也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理由在于:一是惩罚因素可以看作是违约方以书面保险合同的形式向受害方支付的保险费。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合同一方对履行合同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值,而另一方正好是期望值损失的保险人。二是契约中的惩罚性条款是一方表达其履约的可靠性和履约能力的最有效的方法。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但笔者认为合同违约适用惩罚性赔偿须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间有明文的约定才行。平等主体之间在平等的氛围下达成的在具备一定条件下,一方向另一方给惩罚性赔偿是双方意思自治之产物。应予以维持。

之所以强调加倍赔偿的数额,是因为商品房的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是近几年投诉的热点问题,但有人对于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法第49条提出了质疑。主要理由是:1、商品房买卖属于特殊商品市场,应考虑通过其他法律进行规范。2、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判决双倍赔偿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的显失平衡。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首先,商品房买卖是典型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法律并没有把特殊商品买卖排斥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理所当然可以适用;其次,不同意商品房买卖适用于加倍赔偿者主要考虑的是双方利害关系的显失平衡,但实际上完全可以在实际操作中避免。所谓“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可以把商品房分为若干可分部分,如加倍赔偿不足面积的一倍,加倍赔偿不合格地板的一倍。既保护了消费者,又制止了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何乐而不为?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是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主要法律依据,应对该条款有明确的认识和适用。

参考文献:

[1]沈晓冬.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几个问题.上海: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05

[2]王利明.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上海:政治与法律,2002,02

[3]谢晓尧.欺诈:一种竞争法的理论诠释,重庆:现代法学,2003,02

[4]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09

[5] 王立峰。论惩罚性损害赔偿[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5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0.

上一篇:写给表弟的一封信作文下一篇:浅谈静脉留置针发生堵管的原因及预防对策(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