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2024-06-24

园林绿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精选9篇)

1.园林绿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

2、 主持项目部每周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制定专人及时纠正。

3、 对违反操作规程现象,应立即令其纠正,在未改正之前不能继续施工。

4、 经常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负责新工人进场后的基本安全知识教育,对未经教育而开始工作的新工人发生安全事故要承担责任。

5、 对所管的施工现场环境安全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等的完整、齐全有效是否符合要求负有直接责任。

6、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修改必须经原编制单位批准。

第二章 施工工长岗位责任制

一、工作标准

1、在项目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做本职工作,要对自己工作负责任。

2、参加月旬、日旬作业计划的编制,保证形象进度计划的完成。

3、学习熟悉和参加图纸会审,认真向队组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填写整理有关安全资料。

4、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及时提出各种产品、半成品和工具的需用量计划。

5、结合施工实际,按时签发施工任务单和材料限额领料单,合理分配队组施工任务,及时验收队组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协助预结算部结清队组的施工任务账。

6、组织工人队组进行质量自检、互检、交接班检活动制定和采取切实可行的质量安全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

7、负责检查复核、放线、找平等工作,确保工程几何尺寸。

8、合理使用原材料、工具及施工机械,实施施工现场文明生产。

9、组织工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广先进的施工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

10、参加质量安全检查和事故分析,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纠正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反映,使事故杜绝在萌发状态之中。

二、质量标准

1、在项目经理组织下负责指挥施工生产,把施工规范、规程、规定、质量要求、施工措施等向队组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检查。

2、组织督促班组自检并填写隐蔽工程记录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经项目经理、班组长签证后送单位工程负责人并参加由单位工程组织的质量检查。

3、认真检查复核原材料、半成品还有构件、加工件和设备的合格证等质量保证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将不合格产品用到工程上,确保工程质量。

4、对工程测量、定位、放线、标高等负技术责任。

5、指导班组开展创优产品和安全生产小组活动,并参加本单位定期检查。

6、对不按图施工、违反操作规程、粗制滥造行为、质量低劣班组或个人有权制止令其返工或停工并及时向项目经理汇报。

三、安全生产标准

1、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方针,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企业规章制度。

2、对所担任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负有直接责任。

3、开工前向队组进行施工方法安全措施的详细交底。

4、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的具体环节中去,特别要做好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遇到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5、组织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情况,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6、发生重大事故伤亡,重大未遂安全事故要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

7、有权拒绝不科学、不安全、不卫生的指令生产。

8、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否则不能继续施工。

第三章 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在部门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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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园林绿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篇二

关键词:薪酬管理,薪酬结构,平衡计分卡

一、案例公司背景介绍

德国某猎头公司 (下文以Z公司表示) 2007年进入中国, 主要业务是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高管寻访, 为欧洲公司的亚洲机构搜寻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如部门总监, 总经理, 首席执行官等。公司人员组织架构较为简单, 按照职能制管理, 分为业务板块和行政板块, 具体分总经理, 财务人事, 业务拓展, 助理顾问和调研员。总经理和业务拓展都是德国人, 薪酬体系按照德国总部制度。以下分析评价中国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 主要是助理顾问和调研员的薪酬体系。公司4名助理顾问, 1名调研员, 本科以上学历, 助理顾问工作年限为3至6年, 调研员1年工作年限, 平均年龄28岁。

一个完整的的猎头项目分成十大步骤:委托意向、职位分析、签订合同、搜寻人才、甄选人才、举荐人才、客户面试、人员聘用、试用保证、跟踪服务。通过这十大步骤才能确保用人单位和人才双方满意, 和项目的顺利完成。助理顾问和调研员主要是从职位分析开始到搜寻甄选, 推荐和跟踪服务。助理顾问和调研员团队是整个项目执行的关键和核心。在项目收费上, 最低收费为8万元/职位。Z公司均为独家代理, 在签订委托意向时收取总费用的30%为预付费;成功安排客户面试后收取第二笔费用, 一般是总费用的30%;候选人和客户签订聘用意向后, 收取最后一笔费用。Z公司不根据候选人的年薪百分比收取服务费, 在签订委托意向时, 根据职位的难易程度和候选人市场年薪, 确定服务费用。

二、现行的薪酬制度

项目执行主力团队——助理顾问和调研员, 薪酬有四部分, 分别是基本工资, 项目奖金, 业绩提成和生活补贴。调研员的基本工资为4000-6000/月, 助理顾问的基本工资6000-10000/月。项目奖金根据项目收费的不同分四档, 业绩提成根据公司总体业绩目标, 平均分配给4个助理顾问。以2011年为例, 公司总体业绩目标700万。每个助理顾问的业绩目标为155万, 截止12月31日完成60%方可拿业绩奖金, 全额为2万/人/年, 按照业绩目标的完成率取得业绩奖金。155万的业绩目标是项目除去预付费后的第二第三笔累加。生活补贴为1000元/月。生活补贴公司全体员工适用。调研员没有业绩指标, 也没有业绩提。

基本工资范围和项目奖金制度从2009年公司重新组建团队后开始实行, 业绩提成制度是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行。2009年到2010年, 因公司处在初始阶段, 没有业绩提成制度。生活补贴2010年1月1日之前为800元, 之后为1000元。

三、分析评价

(1) 固定薪酬与变动薪酬

Z公司因行业和服务产品的特殊性, 对助理顾问和调研员以固定薪酬+变动薪酬为薪酬结构, 以激励性为导向。根据行业市场水平, Z公司对于助理顾问和调研员的基本工资是处行业中上水平。大多数猎头公司是采取低底薪+高提成。项目奖金和业绩提成的总额是处于行业较低水平。目前采用低弹性、高稳定性的薪酬模式, 以固定薪酬为主的薪酬支付结构, 薪酬激励性差。

(2) 长期薪酬和短期薪酬

Z公司主要偏向短期激励和即时激励的薪酬结构, 无长期激励例如利润分享, 合伙人制等方面的举措。

(3) 集权

员工的薪酬数额定价由总经理一人决定。在基本工资的决定上, 没有相关的等级制度, 只是一个范围, 这样缺乏了薪酬的内部公平性原则。

(4) 缺乏激励性

Z公司90%的项目服务费是25万以上甚至100万。项目奖金级别, 凡是25万的项目一律给予2500。一方面, 服务费的高低是根据项目操作的难易程度来定价, 收费26万的和120万的项目在难易程度和所用时间差别很大, 然后给予同样的项目奖金, 缺乏公平性。另一方面, 项目奖金制度没有及时根据公司的实际业务状况进行调整, 对员工缺乏激励性。

四、绩效和薪酬

Z公司从绩效和薪酬的挂钩仅限于以完成项目为结果导向。做为服务性机构, 缺乏对于工作过程的管理和控制。绩效考核太过单一, 薪酬和绩效管理没有很好的结合。对于Z公司的情况, 可以考虑采用平衡计分卡方式对于绩效进行管理, 财务角度 (项目收入, 项目毛利及毛利率, 项目回款率) ;客户角度 (客户满意度, 人才满意度, 客户开发率, 客户保留率) 内部流程角度 (项目进度完成率, 人才库数量增长率, 人才搜寻渠道增长率, 流程优化建议次数) ;学习与成长角度 (项目团队成员满意度, 项目团队成员能力的提高, 解决方案建议次数) , 对各项考核指标给予权重。平衡计分卡与浮动薪酬相联系可以激励员工把重点放在平衡计分卡的目标上, 促进员工把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计分卡目标的实现上, 推动公司目标和战略的实施 (1) 。

注释

3.试论公司会计薪酬管理制度的完善 篇三

关键词:薪酬企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6(a)-0196-02

1 前言

所谓薪酬管理,是指一个组织针对所有员工所提供的服务来确定他们应当得到的报酬总额以及报酬结构和报酬形式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就薪酬水平、薪酬体系、薪酬结构、薪酬构成以及特殊员工群体的薪酬作出决策。同时,作为一种持续的组织过程,企业还要持续不断地制定薪酬计划,拟定薪酬预算,就薪酬管理问题与员工进行沟通,同时对薪酬系统的有效性做出评价而后不断予以完善。薪酬管理应该达到公平、公正的目标。

2 我国薪酬管理制度的问题现状

2.1 政府没有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政府对企业的薪酬管理干预过多,国有企业虽然已经拥有较大的内部分配自主权,但是仍有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决定权仍由政府有关部门掌握;非国有制企业大都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直接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工资总额的办法。有的地方政府,不仅控制企业的工资总额,而且直接干预企业内部工资比例等具体管理决策。这使企业的薪酬管理自主权难以落实,严重影响了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质量。

2.2 薪酬制度体系不健全

我国的企业薪酬管理体系,即人们所熟悉的垂直分布薪酬等级阶梯。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的许多企业中,传统的薪酬等级设计都是建立在官僚等级基础之上的。这种官僚化的薪酬体系与行政管理体系一脉相承,是与人在组织中的行政职位等级相匹配的。在我国一些企业中推崇所谓“一岗一薪”制,其实质也是完全根据岗位本身的价值来确定员工的薪酬待遇,而不考虑不同的员工在同样的岗位上存在的实际绩效差异。

企业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工资体系是薪酬管理的最基本工作,然而新佳广告公司在工资体系管理方面却存在种种问题。并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员工的工资标准只是由公司领导根据等同于学校企业同业水平的市场基准制定随意确定,员工的各种工资性项目的核算缺乏明确的依据和科学的办法,员工无法通过薪酬制度来了解自己的大致收入。

3 企业加强薪酬管理的对策

3.1 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企业薪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是企业本身可以完全解决的,首先需要外部有良好的环境。国家要继续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摒除附着在企业上的政治、社会功能,使其真正成为可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给与企业在用人、薪酬管理方面的完全自主权,这样企业才能根据市场竞争状况与市场薪酬水平自主决定薪酬结构与薪酬水平。

3.2 打破平均主义,科学规划薪酬制度体系

企业在开展薪酬管理工作时,应保持薪酬系统的适度弹性。为了使员工之间的薪酬水平有合理的差距,企业首先要做的事情是正确评估每个岗位的价值,并对全体员工确定合理的层级。不同层级和不同岗位之间的薪酬差距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需要企业在市场薪酬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同时员工个人的薪酬水平也应有所变化起伏,这种变化的依据是一个考核周期内员工的工作量多少、完成工作的质量情况以及企业的经营效益情况等。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虽然很小,但是他们却对整个企业的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他们的成就感、事业感、争取较高的社会地位等因素是推动他们发挥聪明才智的动力,但较丰厚的薪金报酬也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他们的工资可以采取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结构内容的选择及具体的分等定级,其构成如下: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学历工资十绩效工资+福利。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给与适当的薪酬激励,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制。

3.3 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完善健全的增资机制

一个薪酬系统在其制定之初难免有考虑不周的地方,执行过程中会逐渐反映出不够科学合理的一面。另外,即使薪酬系统在制定之初是比较合理的,也会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逐渐失去其合理性。这些情况都是需要企业对薪酬系统加以调整。企业可以通过市场薪酬的重新调查和员工的薪酬座谈会等形式来了解薪酬系统的合理性,如果存在不科学和不够完善的地方,应该选择适宜的时机进行调整优化。

一个结构合理、管理良好的绩效考核制度,不但能留住优秀的员工,淘汰不符合要求的员工,更重要的是可以使员工竭尽全力,把自己的本领都使出来。基于绩效的薪酬制度能在调换岗位和引入新技术方面带来较大的灵活性,当员工证明自己能够胜任更高一级工作时,他们所获的报酬顺理成章也会提高。此外,基于绩效的薪资制度还改变了管理的导向,最大限度地利用员工已有能力将成为新的着重点。这种薪酬制度最大的好处是能传递信息使员工关注自身的发展。该制度用来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有效。运用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优秀的专业人才安心本职工作,而不致去谋求报酬虽高但不擅长的管理岗位,从而企业也降低了失去优秀技术专家接受不良管理者的风险。

3.4 促进福利政策设计的人本化

我国企业员工的福利还停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福利,如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加班费、子女入托补助等等,缺乏一些在西方国家开展的如火如荼诸如顾问服务、教育培训福利计劃、家庭关爱福利、家属福利等人性化的福利项目。此外,我国企业提供的福利都是固定的,福利设计并没有真正让员工参与进来,缺乏灵活性。

企业要留住人才,不仅要提供给员工有市场竞争力的薪资,优厚的福利也是必不可少的。福利政策应该是公司整体竞争优势战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福利项目包括优厚的资金、法定福利、衣食住房补贴、完备的员工培训、补充性养老保险、有薪假期、特殊福利、员工俱乐部活动等。企业还可以借鉴在西方国家大行其道的“弹性福利计划”,由员工在企业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搭建自己的福利项目组合,满足员工对福利灵活机动的要求,提高员工的满意度。

4 结语

企业薪酬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曾一度被忽视。本文通过探讨我国企业薪酬管理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企业薪酬管理的观点和看法,目的想对企业薪酬管理理论做出有益的补充并能为推动我国企业薪酬管理的进一步发展做出有益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桂清.民营中小型企业薪酬管理问题和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8,12.

[2]李自荣.中小企业薪酬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J].中国科技博览,2009,12.

4.绿化公司管理制度 篇四

为改善和美化公司环境,规范绿化管理。

二、范围

适用于厂区内,厂区周围、室内盆景和生活区域的绿化。

三、绿化规划与种植

1、行政部根据公司的规划制定绿化规划,交总经理审核,力求做到实用性与完美性的结合;

2、按照绿化规划,组织人员种植花、草、树木,品种和数量因地适宜;

3、种植的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植物特性组织人员进行种植活动;

4、种植花、草、树木时应根据植物的不同生长状态,保持不同间距,并且一致,做到整齐划一,规范种植;

5、预留进水,出水渠道预防洪涝,预设喷灌或管道设施;

四、绿化管理

1、行政部搞好花木,草坪、盆景的管理,做到“四要”即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管,冬要保;

2、施肥浇水:对花草树木适时适量的施用各种所需的肥料,适时适量的浇水灌溉,尤其在夏季保证植物的正常生长,一般1—2天浇一次水,一次浇水量应渗透到地表30厘米以下的土层,尽量浇足;

3、除虫:不同季节定期适量的喷打农药,预防虫害;

4、修枝整形:对绿化草坪,花木常年按季节进行修剪,树木1—2个月修剪一次,草坪1个月修剪一次,在长势旺盛时期15天左右可以修剪一次,草坪一般不得高于10厘米,冬青绿化带高度在60cm—100cm之间,但不同草种适宜修剪高度不同,保持草坪的平整、整洁,花木的完美,要求无枯枝、死树、陡长枝,达到美化公司的效果;

5、补种:对枯死、病死和损坏死亡的绿化植物应及时清除、补种,选择植物成活率较高的春夏两季进行种植;

6、除杂草及松土:定期清除绿化带内的杂草,草势旺盛期应适当增加除草次数;定期松土以利于植物的生长和规范;

7、洗尘、喷淋:公司外围绿化带紧靠马路,多尘土,会影响花、草坪、树木的生长和美化效果,应定期对绿化带的植物用水喷淋清洗,3天左右喷淋一次,应在上午喷淋,夏季气温高应上、下午各喷淋一次水,增湿降温;

8、防冻:冬季到来之前绿化人员提前做好绿化带的防冻措施;

9、树木长到一定程度,应从根部以上(大概一米左右)刷白灰,已达到美观,防虫,防止牲畜啃咬树干的作用,并同时树立告示牌,警告人为破坏;

10、对不同区域,不同树木、花草应该责任到人,保证成活率;

11、按照规划设计栽植的树木成活后,如需要更换或移植的应上报行政部经理审核,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12、绿化人员不定期清除绿化带内的垃圾,保持区域内无垃圾;

五、绿化人员管理

1、上班时间须穿工作服;

2、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离岗,请假事先申请并获准后才予以离开;

3、遵守员工行为准则;

4、认真履行职责,不仅要做到勤于培植,勤于修剪还要做好科学管理;

六、禁止行为

1、不准践踏草坪;不准钉栓,刻划,攀折树木、花枝;不准擅自采摘果实,割草;不准在绿化区域内倒垃圾和杂物;

2、不准在绿化区附近堆放有毒,有害,易燃等物品;不准在绿化区域内焚烧树叶和杂物;

5.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篇五

财务部门是公司从事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

1、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工程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帐、分类帐、辅助帐及时记帐、结帐、对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3、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公司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主管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8、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9、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计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第二章资金审批制度

1、总则

1)公司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如总经理不在公司,经请示并做记录后可暂付,但随后要请总经理补签。

2)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外单位用本公司印章需经公司领导同意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5)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施工工程用款审批制度施工工程用款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经董事会签后支付,其程序按以下施工工程专用款支付审批工作流程执行

⑴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⑵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等由工程部归口管理。

⑶办公室和工程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帐,登记公司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3、财产的购置与调拨

⑴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经财务部会签,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⑵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财物发票及采购计划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凭验收单登记台帐。

⑶各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报办公室审批,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⑷固定资产的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开具,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由领用部门存查,一联送财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财产发出凭据,一联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后向财务部报帐。⑸财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送财务部备案。

4、财产的清查、盘点。

⑴公司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⑵各部门的年终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

⑶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⑷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处理意见。

⑸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主管工程和财务领导审核。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包括存入银行的存款、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存入本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的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除上述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

2.单位的货币资金应当由公司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类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其他部门未经财务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办理任何收付款业务或出具收付款单据。

3.选配出纳人员时,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察,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调离会计、出纳岗位的人员,均不得担任出纳工作。

4.财务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其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思想不健康、有赌博恶习、缺乏社会和家庭责任感、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过密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出纳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

5.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禁止会计(指出纳岗位以外的其他会计岗位,下同)出纳一人兼。出纳岗位业务量较少时,在不影响办理出纳业务的前提下,出纳人员可以兼任除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6.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严禁委托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下同)代办,严禁将款项存入未办理开户手续的银行账户。

7.办理银行存款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支票、汇票、进账单等存款时提交给银行的凭证必须填齐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日期等内容,必须当场取得银行出具的存款证实书或进账单,并检查其真实性和正确性。严禁委托他人代办存款。

8.定期存款到期支取、转存以及存款(包括定期和活期)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转存,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9.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按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编号的结算票据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按顺序号签发使用,定期盘点核对,作废时要在大小写金额处和印鉴处加盖“作废”戳记(或用碳素墨水写上“作废”字样),并妥善保管。

10.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签发转账支票一般也应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特殊情况收款人不确定或金额不确定的转账支票时.必须经董事长及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必须填写当日日期和真实用途,必须在支票用途栏注明限额并在金额小写栏应当填写货币符号的位置填写货币符号,必须在专门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批准人、领用人在登记薄上签字。支票使用后,应在支票存根上补填收款人和确切的金额,并在登记簿上作注销登记。转存款的支票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

11.严禁将空白支票交于他人作信用抵押。

12.填写支票必须用碳素墨水,或用支票打印机打印。

13.通过银行对外付款时,其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必须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发票)为依据。需变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时,必须由对方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原合同所盖的公章,由原合同签字人签字。使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付款时,还应确认收取票据人员的身份并由本人签收。

14.出纳人员应及时向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并及时对账,至少每月一次。每月终了,出纳人员应根据对账结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草稿,连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一并交会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应当对所有收支业务逐笔进行核对,不得只核对余额。当余额相符而收支业务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要特别注意上月的未达账项本月是否都已入账,如发现有较长时间的未达账项要查明原因。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编制正式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一并保存,列入会计档案管理。

15.定期存款也应取得对账单进行核对,至少每季度二次。银行不出具对账单时,应自行编制对账单由银行签认。

16.现金收入一般应在当天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按开户银行规定的时间送存,并要有相应的确保安全的措施。

17.使用现金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

18.外出采购或进行经营活动需要大额款项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携带大额现金。

19.不准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为个人或外单位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

20.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根据本单位的日常业务开支量和库存现金保管条件。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量。

21.存放现金应当配备保险柜,存放保险柜的房间应当安装防盗门、窗,并要有一定的安全措施。存、取现金款额较大或离银行较远时,必须有机动车辆接送,并派人陪同保护;应尽可能配备取送款专用车。取送款专用车严禁搭载无关人员。存取现金途中不得办理其他事项或逗留。

22.出纳人员必须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必须于当日逐笔登记入账,并在记完当日最后一笔时结出余额。不允许将收支相抵而不记账或以收支相抵后的金额记账。

23.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必须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每月月末最后一笔现金收支业务办理完毕盾,会计人员要与出纳人员一道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盘点表。发现账款不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

24.每日终了,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必须将分类账上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与日记账(出纳账)的余额相核对,发现差错要及时纠正,核对不符时不能结账。

25.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稽核人员要经常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好抽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抽查情况要有记录。

26.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检查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

27.更换出纳人员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既要与分类账核对一致,也要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银行未出对贩单时要派专人去银行核对),并由原出纳人员在日记账余额处盖章。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要清点张数和核对号码。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印鉴、各种有价证券、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物品的移交情况应编入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式四份,由移交、接交双方及监交会计人员、监交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各执一份。出纳人员临时外出,其工作由其他指定会计人员代理的,也应就所移交的事项(如现金、印鉴、账簿等)办理交接手续。

28.外埠存款按银行存款的办法进行管理,有关业务完成后要及时清理撤户。

29.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必须经常进行清理核对,至少每月要由会计人员清理核对一次,特别要注意检查多余款和因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项是否及时入贩。对于在途货币资金,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其在途时间是否正常。

30.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如发现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浮多、短少,或有被盗、被挪用、被贪污嫌疑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向上级报告。需向公安部门报案时,应及时报案。

31.发生货币资金被盗、被挪用、贪污,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应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

第四章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1.本制度所称应收帐款,包括工程施工投入所产生的应收帐款和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具体有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

2.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数据传递和信息反馈,业务部门负责客户的联系和款项催收。

3.公司的收款政策是:及时提醒,不断跟催,循序渐进,逐步加大力度和强度,直至运作到正常轨道。

4.业务人员全权负责对自己经手业务的账款回收,为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客户进行访问(电话或上门访问,每月不得少于两次),访问客户时,如发现客户有异常现象,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日内填写“问题客户报告单”,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或视情况填写“坏帐申请书”呈请批准,由业务主管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凡确定为坏帐的须报经董事长批准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5.业务人员因疏于访问,未能及时掌握客户的情况变化和通知公司,致公司蒙受损失时,务人员应负责赔偿该项损失25%以上的金额。(注:疏于访问意谓未依公司规定的次数,按期访问客户者。)

6.业务部门应全盘掌握公司全体客户的信用状况及来往情况,业务人员对于所有的逾期应收帐款,应由各个经办人将未收款的理由,详细陈述写出书面报告,以供公司参考,对大额的逾期应收账款应特别书面说明,并提出清收建议,否则此类账款将来因故无法收回形成呆帐时,业务人员应负责赔偿10%以上的金额。

7.业务人员发现发生坏帐的可能性时应争取时效速报业务主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客户有其他财产可供作抵价时,征得客户同意立即协商抵价物价值,妥为处理避免更大损失发生。

8.“坏帐申请书”填写一式三份,有关客户的名称、号码、负责人姓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等,均应一一填写清楚,并将申请理由的事实,不能收回的原因等,做简明扼要的叙述,经业务部门及经理批准后,连同帐单或差额票据转交业务主管处理。

9.凡发生坏帐的,应查明原因,如属业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于当月份计算业务人员销售成绩时,应按坏账金额的10%先予扣减业务员的业务提成。

其它事项

1.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2.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3.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6.园林绿化管理制度 篇六

为了加强我小区区园林绿化管理,更好地为住户创造一个生态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园林绿化是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已规划与建设的绿地,不得随意占用绿地、改作他用,不得损毁绿地。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做到及时绿化。小区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要符合国家要求。各种线路、管路的架设要充分考虑绿化,对妨碍绿化的,要想办法转入地下。

第三条 小区绿化管理实行责任包干制,包干单位要做好本小区的绿化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好本小区内的花、草、树木,严防损坏。

第四条 包干单位的绿化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学习,较全面的掌握园林专业知识;勤奋工作,培育养护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涝虫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发生;园区内如发生花卉苗木被盗、破坏等事故,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保卫处及财务处。

第五条 小区内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松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绿篱,造型树等,施水要充足,达到水肥充足,花草常绿。地下停车场上大乔木及生长不良的乔灌木应每季度施农家肥一次,绿篱及草皮每年松土1至2次。

第六条 小区内要经常打扫,保持整洁干净。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齐,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农药要严格管理和存放,修剪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做到小区内清新、舒适、雅致、美观。

第七条 小区内的虫害治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平时多检查,按不同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要及时处理;棕榈科植物,应挂药包,每年(2月、7月)开展不少于2次椰心叶甲虫害防治,并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重大植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要控制好比例说明使用,并在小区内张贴公布施农药的地点及时间。

第八条 为提高小区内居民的绿化意识,区内设绿化知识宣传栏,作到室内摆花,阳台栽花。

第九条 包干单位建有苗圃(花圃),节假日、喜庆活动应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摆盆花,用后要及时搬回养护,确保花卉鲜艳茂盛。

第十条 除本规范外,包干单位应配有专职管理人员,绿化建设和管理应设专门的档案,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 区内的所有树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必须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具体管理“十不准” :

(一)不准爬树折枝、采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准摇树、剥皮、刻划。

(三)不准在树上牵绳晒物、钉挂物品。

(四)不准围树搭棚或紧靠树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五)不准乱挖乱种、损坏树木根基。

(六)不准在树下生火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

(七)不准攀登园林建筑和在园林建筑及小品上乱涂乱画。

(八)不准穿越、践踏绿篱、绿篱带、花坛。

(九)不准向绿篱带、花坛、草皮内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不准损坏花坛池围、树木护桩、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绿化设施。

第十三条 电力、电讯等其他线路的安装和施工涉及必须修剪树木时,必须向园区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由园林工人负责修剪,不经许可不得随意乱砍。

第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植树绿化成绩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临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7.园林绿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篇七

在国内保险公司方面, 以平安财险公司为例, 一个新的保险销售员从加入平安保险公司, 到能从事保险业务, 都要经过严格的筛选。

首先, 刚加入的员工要经过平安从美国引进一套系统的测试, 其目的是要先看这名员工适不适合从事保险这个行业。经过测试后便开始参加为期7天的培训。在这7天里的培训大致分为“沟通、说明、促成”三大部分。其中沟通主要指与人交际的各种技能, 说明是指对平安各种险种的了解程度, 促成是指最后与保户签单的各种注意事项。经过培训后, 受训人员还要参加平安公司内部制订的“2 6条从业手则”与国家保监委的“保监委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考试。最后还有一个通关会。通关会是指考试时模拟一个与客户沟通的现场, 由考生自己挑选一个角色与主考官进行互动, 经过这些考核后, 新人才能开展各种保险业务。 (若不是国家对平安保险下达了安置再就业的指标, 不然进入平安保险的门槛还会更高)

美亚保险则一直重视从保险业以外的行业挖掘具有保险工作潜力的人才, 经过潜心培养, 使他们成为可用之材。外资公司在招聘人才方面, 往往是宁要“白纸”, 也不选“山水画”。也就是更愿意招募无保险从业经验者, 他们更看中其可塑性, 更注重培养出一批具有“本公司价值观、经营理念、职业操守等方面的属于自己”的新人。

二、对中高层管理人员任用和培训制度的比较

1、平安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任用和提拔, 在内部主要是通过内部考核选拔确定潜力名单, 然后进行多种培训。对新提升的管理人员, 公司有新官班, 公司对新官会有什么要求, 战略是什么, 未来会怎么做, 甚至怎么写报告, 怎么看财务报表等都进行系统培训。对高层, 主要是培养其战略思考能力, 也派人到汇丰去学习三个月或半年。此外还有通过运用特殊任务培训法让员工接项目, 接受更大的挑战, 及通过工作指导法, 由直接主管, 在工作中教导员工怎么做。对于高层管理人员的任用招聘, 如果不能从公司内部找到合适的管理人才, 公司就在外部主要是通过猎头公司招聘, 有相关从业经验的高管人员履职。

2、德国保险业在培养中高层管理人员上的做法。保险经济师专业资格课程为保险从业人员加强专业知识, 从而胜任更有挑战性的工作提供了学习机会。课程持续两年时间, 为不影响正常的工作, 课程通常安排在工作日的晚上或者周六, 计550-600个课时。只有拥有保险商务师资格或至少6年全职保险业工作的雇员, 方可参加保险经济师资格的学习课程。从事其他商贸专业的人士可以适用一些特别的规定。

课程学习的目标是通过增加保险商务师的能力, 加强他们的分析能力, 能承担更多的责任, 胜任更复杂的工作。由于这部分职业教育培训是在工作之余的晚上进行, 一周两次。公司因此受益, 因为受训者不会缺勤, 参加者也感觉到方便, 因为他们可以不影响工作。学习的重点不仅是更多的专业知识, 而是注重分析实际情况, 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案, 给出正确的抉择。当然学员仅参加这些课程还不够。根据经验, 教员们应就这些课程进行指导, 使学员能够在课外自学深化课题。

通过这种职业教育办法, 学员们的保险专业技能和社会技能得到提高, 从而能够胜任保险公司中层管理职位。过去三年里开始提供一种新的学习方式, 即大部分课程通过网络教授, 面授的时间仅为三天。这种方式非常适合在远离大培训中心生活和工作的人。

保险企业管理师专业资格课程是保险行业的一个重要资格, 其培训目标及考试办法完全由本行业自行决定。学生主要学习对经济和保险专业论题进行评估, 学会分析技巧, 提升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方法论的运用能力。德国保险学院的保险企业管理师, 同英国特许保险学会的最高头衔FCII, 法国巴黎保险学院的最高资格一样, 在国际上亦享有盛誉。入学保险企业管理师课程的条件是, 经过保险经济师的学习, 且考试结果为中等以上。特殊情况下, 申请入学者需要参加一些专业考试, 通过后方可入学。

三、结语

通过平安保险的例子, 我们可喜的看到, 国内公司HR招聘观念已经从原先任何岗位都挑选最优的人才, 转变为人岗匹配的原则, 为不同的岗位选择其最适合的人才, 争取实现资源的相对最大效用。

对于保险行业来说销售人员是公司极其重要的部分, 而国内公司大多在人才流失方面缺乏良策, 并总给人一种居高临下挑员工的不良形象感觉。严格的培训和挑选没有错, 但是对员工的职业关怀及生涯规划的不足, 不能以平等的心态摆正自己的位置与员工双向选择, 明显不符合现代HR管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绩效考核系统和薪酬福利体系建设的不完善, 必将在长时间内困扰国内的管理者。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 塑造企业文化, 让员工真正产生“家”的认同感, 还有待实践和创新。

另外, 国内的保险公司缺乏行业内系统整体的人员培训制度, 公司内部的培训具有一定局限性, 还有些闭门造车的嫌疑, 专业人才在整个行业内没有高水准的标准认证。在中国同样有许多从业者希望能有机会进修, 提高他们的社会能力和方法运用能力, 但国内现在缺少诸如德国保险学院之类的职业教育学院。德国保险职业教育机构也希望加强同中国有关部门的合作, 为中国保险职业培训体系的完善作出一定的贡献。

摘要:严格的培训和挑选没有错, 但是对员工的职业关怀及生涯规划的不足, 不能以平等的心态摆正自己的位置与员工双向选择, 明显不符合现代HR管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绩效考核系统和薪酬福利体系建设的不完善, 必将在长时间内困扰国内的管理者。

8.园林绿化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篇八

【关键词】文化;制度;跨文化;企业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的管理过程,要使整个管理有序进行,离不开一项基础工作,这就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建设。制度建设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企业要想规范管理,高效运作,离不开完善和可持续优化的制度建设机制。而当今石油公司都要走向国际化,中国三大石油公司都把“国际化”作为公司的核心发展战略之一,战略目标是将公司打造成国际一流的石油(能源)公司。那么对于跨国石油公司而言,在跨文化的背景下,如何协调文化间的差异,建立跨文化的企业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文化与制度

1.文化与制度的涵义

一般而言,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在中国的语言体系中,“文化”一词的本义是“以文教化”,表示对人的性情的陶冶、品德的教养。西汉http://baike.baidu.com/ iew/20338.htm以后,“文”与“化”合成一个词,指一种教化的制度。如《说苑·指武》中讲:“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http:// aike.baidu.com/view/688009.htm而后武力。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文选http://baike.baidu.com/view/138025. tm·补之诗》中记载:“文化内辑,武功外悠”。

随着时代的发展,“文化”成为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的多维概念。1952年,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合著的《文化——有关概念和定义的回顾》一书,列举了西方学术界从1871年到1951年80年间出现的各种“文化”定义160余种。1965年,在莫尔的著作《文化的社会进程》里出现了关于“文化”的250种说法。之后,俄罗斯学者克尔特曼在从事文化定义的对比研究时,发现文化的定义已逾400种。这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871年英国文化学家泰勒http://baike.baidu.com/view/51376.htm在《原始文化》一书中将文化定义为:“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这个定义对学术界所产生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美国文化学家克罗伯和克鲁克洪在《文化:概念和定义的批评考察》一书中指出:“文化由外显的和内隐的行为模式构成;这种行为模式通过象征符号而获致和传递;文化代表了人类群体的显著成就,包括它们在人造器物中的体现;文化的核心部分是传统的(即历史地获得和选择的)观念,尤其是它们所带来的价值;文化体系一方面可以看作是活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则是进一步活动的决定因素。”这一定义为当代文化界所接受,影响深远。

制度的含义:制:制定、规定。度:程度、限度。《诗经》有云:“天生蒸民,有物有则”。说的是“有人群就必有规则,有制度”。《左传·昭公三年》,“公室无度”,《汉书·元帝纪》中讲:“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之”。指政治上的规模、法度。在《辞海》中,制度的第一含义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统一程序办事的规程。概括而言制度的基本涵义可以归纳为:一种行为规范,一种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则。

2.文化与企业管理制度的关系

文化与制度之间是一种蕴含与互动的关系,文化中蕴含着制度,制度中也体现了文化。文化通过制度反映出来,制度是文化的载体。文化形成制度,即文化观念是制度形成的依据,制度要反映文化的要求;制度强化文化,即制度对文化观念特别是对新文化的巩固与发展有重要作用。好的制度是充分考虑到了文化差异的基础上制定的。

企业管理制度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等起着重大作用。公司规章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凸显,因而公司对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除了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之外,还应该充分考虑文化因素。对于“走出去”的国际化石油大公司,在跨文化的背景之下,建立有利于实现企业经济目的的管理制度,必然也必须应是在充分考虑了跨文化冲突中的各种因素基础上去制定。

二、国际化石油公司制度建设要实现跨文化的平衡

1.跨文化冲突理论

跨文化冲突的存在已经被当今社会广为认知。跨文化冲突是指不同形态的文化或者文化要素之间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过程。美国学者亨廷顿在其著作《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中指出:当今社会存在三大文化核心,分别是基督教世界、伊斯兰世界和儒教世界。在基督教世界里,形成了以美国为核心国家的圈层;中国作为核心国家加上周边国家,及散布在世界各地的华裔,构成了儒教世界;由阿拉伯国家为主形成的伊斯兰世界。亨廷顿认为未来的冲突就是这样的三大板块之间的冲突。

2.跨文化冲突对企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利弊

跨文化冲突成为跨国企业经营过程中实施成长战略所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企业的跨国经营很容易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下,由于政治、经济、个人信仰、价值观等的不同,产生矛盾和冲突。既包括跨国企业在他国经营时与东道国的文化观念不同而产生的冲突,又包含了在一个企业内部由于员工分属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而产生的冲突。

相对于单一文化背景下的企业管理,跨文化背景之下的文化冲突为企业国际化经营中的管理带来更多的风险:文化冲突将可能带来对信息误解、误判,造成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降低。忽视文化差异所形成的偏好或禁忌,不但不能有效地实施自己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而不能高效地实现企业的经济目的,还往往会使企业及其经营管理活动遭到当地员工和消费者的抵制,甚至还可能遭受所在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限制和制裁。

但是,跨文化冲突对企业绩效也是一个机遇,如果能妥善的处理和协调好跨文化冲突,企业的绩效会被提高。正如Berey(1986)在研究跨国公司的过程中发现,跨国企业需要拥有多元化的惯例以应对多元化的世界,跨国公司甚至可以通过并购文化差距较大的公司来占有更广泛的有潜在价值的惯例。Morosini、hane & Singh(1998)分析了52家意大利和英国企业在1987年~1992年间的跨国并购,指出有些民族文化差异甚至提高了跨国并购的业绩。

跨文化背景之下,企业管理制度的设计能否为企业成员所接受与该制度是否与员工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相冲突密切相关。这要求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面对跨文化冲突的风险,对国际企业的跨文化冲突进行成因分析以及冲突的解决方案的制定,并根据文化背景的多元化而对企业自身的制度建设内容做出调适。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基本上就是一个把政治上、文化上的多样性结合起来而进行统一管理的问题。面对企业在跨国经营中所受多重文化的挑战,减少由文化摩擦而带来的交易成本,必须要把公司的运营放在全球的视野中,在跨文化的背景下,建构自己的跨文化管理制度,从而实现企业跨国经营的成功。

三、国际化石油公司在企业制度建设中如何平衡文化冲突

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如何实现国家、企业、团队、个人的目标,有赖于充分考虑文化差异的因素,并制定符合我们企业利益的管理制度。国际化公司管理的关键是要制定这种充分考量了文化差异因素的制度。对于文化差异因素的考量要结合中国文化与资源国文化的平衡考虑:

1.要有文化的敏感性

如上所述,跨国经营己经成为石油公司拓展海外市场的必不可少的战略手段,而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要想取得经营的成功,就要能在跨文化环境下灵活地面对异域文化因素的影响。当跨国石油公司由一种文化背景进入另一种文化背景之中时,会碰到各种各样陌生的行为和方式,并会产生文化冲突。能否正确理解接受特定文化影响的员工的特点,就成为异域文化中治理者成功驾驭文化冲突的要害所在。对此,首要的一条就是要有文化的敏感性,要解决差异,就必须首先承认差异和认识差异。要善于发现文化的差异点,对不同文化中的一致性和各自具有的不同的逻辑加以领悟和判断。无论是适应对方的文化还是对它进行变革都需要首先客观的判断和知晓具体的文化差异在哪里。并进一步深刻了解跨文化冲突产生的原因以及影响跨文化冲突的因素,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2.要具备包容的态度

文化冲突是一种客观现象,谁都无法回避也无法制止。同时,文化冲突也促进着各民族文化的发展,实现文化的交融,使人类不断取得进步。因此,从哲学的角度来讲,其负面效应远远小于正面效应。[4]也可以说,文化冲突与文化融合是统一的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文化融合是化解文化冲突的必然逻辑,是实现人类进步的阶梯。进行跨文化治理,是利用跨文化优势,消除跨文化冲突,企业成功跨国运营的战略选择。跨国石油公司的管理者必须正确认识和评估文化差异及其对企业绩效的影响,采取包容、尊重的态度学习并吸收其他文化,以及其中有助于本企业发展的内容。要客观地承认文化是存在差异的,并尊重和接受这种差异,而不要试图回避这种差异,或是简单地用一种文化凌驾于另一种文化之上。

3.要区别对待,整合文化

跨国公司经营管理者要客观地进行文化分析,认真剖析本国文化和他国文化的差异。区分文化冲突中的核心与非核心要素。具体分析哪些差异是我们坚决不能妥协的,哪些差异是可以不强调的。对于我们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不能变。在此基础上,对于普适的价值我们要赞同。差异化对待文化冲突的不同类型,为进行适应国际化经营的制度建设建立合理的依据。进而,在坚持了核心价值观不能动的情况下,进行文化重构,在制度建设中吸收跨文化的差异因素。让不同文化互相尊重、互相补充、协调和渗透,提炼出共同的价值和思想,使这种价值和思想能够减少文化冲突。

在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在跨国石油公司内创造理解和尊重不同文化的氛围,围绕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那些核心价值理念并结合国际化经营的战略规划,根据环境的要求和经营战略的需要对原来单一文化背景下的企业管理制度进行自上而下地调整。从不同文化中的共通点出发,围绕企业核心价值理念塑造共同的价值取向,创造性地综合各种文化因素后,精心设计管理制度。

“所谓创造性地综合,即不止于合二者之长而已,更要根据两方之长加以新的发展,完成一个新的事物”,这样创造出来的新颖的、超越各种文化既定行为模式、具有协同作用的方案,对于各种文化来说既是全新的,又是可以接受的。企业创造性地将文化差异平衡后的因素加入制度建设中,每个员工都能够把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同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宗旨结合起来,建立起融合各方之长的合作关系,企业的竞争力就得到了大大的增强。

参考文献:

[1] 韦森.文化与制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2-15.

[2] (美)亨廷顿著、周琪等译.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北京:新华出版社, 2010.6-7.

[3]李江天、甘碧群、蔡云.国内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文化准备研究[J]. 商场现代化,2007(16):1-2.

[4](英)泰勒著、连树生译.原始文化[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325-328.

[5]范黎波.跨文化管理的无中生有[J].商学院,20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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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园林绿化管理制度(范本) 篇九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范本10篇)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一):

为更好地为住户创造一个生态的生活环境,加强我小区区园林绿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小区绿化管理实行职责包干制,包干单位要做好本小区的绿化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好本小区内的花、草、树木,严防损坏。

第二条:包干单位的绿化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学习,较全面的掌握园林专业知识;勤奋工作,培育养护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涝虫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发生;园区内如发生花卉苗木被盗、破坏等事故,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保卫处及财务处。

第三条:园林绿化是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已规划与建设的绿地,不得随意占用绿地、改作他用,不得损毁绿地。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做到及时绿化。小区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要贴合国家要求。各种线路、管路的架设要充分思考绿化,对妨碍绿化的,要想办法转入地下。

第五条:小区内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松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绿篱,造型树等,施水要充足,到达水肥充足,花草常绿。地下停车场上大乔木及生长不良的乔灌木应每季度施农家肥一次,绿篱及草皮每年松土1至2次。

第六条:小区内的虫害治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平时多检查,按不一样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要及时处理;棕榈科植物,应挂药包,每年(2月、7月)开展不少于2次椰心叶甲虫害防治,并用心配合市政府开展重大植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要控制好比例说明使用,并在小区内张贴公布施农药的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小区内要经常打扫,持续整洁干净。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齐,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农药要严格管理和存放,修剪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做到小区内清新、舒适、雅致、美观。

第八条:为提高小区内居民的绿化意识,区内设绿化知识宣传栏,作到室内摆花,阳台栽花。

第九条:包干单位建有苗圃(花圃),节假日、喜庆活动应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摆盆花,用后要及时搬回养护,确保花卉鲜艳茂盛。

第十条:除本规范外,包干单位应配有专职管理人员,绿化建设和管理应设专门的档案,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区内的所有树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务必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具体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爬树折枝、采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准摇树、剥皮、刻划。

(三):不准乱挖乱种、损坏树木根基。

(四):不准围树搭棚或紧靠树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五):不准在树上牵绳晒物、钉挂物品。

(六):不准在树下生火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

(七):不准攀登园林建筑和在园林建筑及小品上乱涂乱画。

(八):不准穿越、践踏绿篱、绿篱带、花坛。

(九):不准向绿篱带、花坛、草皮内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不准损坏花坛池围、树木护桩、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绿化设施。

第十三条:电力、电讯等其他线路的安装和施工涉及务必修剪树木时,务必向园区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由园林工人负责修剪,不经许可不得随意乱砍。

第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植树绿化成绩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二):

一、养护管理制度措施,景观效果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记录健全,管理得当,到达黄土不露天。

二、园林绿地管理[由整理]

1、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2、花坛、花带轮廓清晰,花坛地势平整或顺平,浇灌不积水,边缘留深不低于7cm。

3、绿地内各类摊点应证、照齐全,遵守管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定点、定位、定数量,坚持场地整洁、造型美观,不影响交通和园容园貌,坚持摊区卫生整洁、无废弃物,不经营国家禁止的或劣质的商品。

4、广场、游园内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园内无违规车辆出入现象,各种车辆定线定点存放。5、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游路、休闲场地卫生干净,随时清扫全日保洁,地面破损恢复及时,无各类杂物堆放。

三、园林植物管理

1、树冠完整,树形整齐美观,分枝点适宜,主侧枝分布均匀、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无枯枝、死杈挂树,无徒长直立枝、交叉枝,树基部无萌蘖,树体无倾斜现象,修剪科学合理。

2、行道树定干高度相同或相近,规格一致,修剪造型美观,不妨碍行人、车辆经过和影响交通视线,无缺株,树上无枯死枝条,折断枝条存在,种植穴无垃圾,土质疏松,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行道树树穴平整留深不低于7cm,浇灌不漏水。重要地段有植物、树穴砖等材料或设施覆盖,每年适时刷白一次。

3、落叶树生长健壮、返绿、发芽、抽梢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一般条件下,无黄叶、卷叶、焦叶,正常叶片保存率95%以上。针叶树针叶寄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4、乔木和小乔木被病虫危害株数不得超过1%,无虫蛀,病害落叶,枯黄萎蔫,死亡等症状出现,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上平均每30cm长度不得超过2头,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5、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控制及时有效,用药科学,方法得当,无药害发生。

6、花灌木:苗木生长旺盛,叶色鲜亮具有光泽,冠幅丰满,群植时株行距均匀,高低错落有致,无明显病虫害发生;栽植地或株下无垃圾,杂草;土壤疏松,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根据其生物学特性进行修剪造型,确保植物造型美观大方,及时清理枯死衰败枝条,种植区域内无缺株现象。

7、绿篱、模纹等整形植物生长旺盛,枝叶繁茂,整齐一致。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子保存率95%以上,无枯死衰败苗木,无明显病虫害发生,无杂草野树,乱挂乱扯,无杂物及垃圾附着,无缺株。脱脚、断带现象。株行距均匀,种植地土质疏松,肥沃,墒情好;修剪及时,到达图形清晰美观,曲线圆滑,三面平整。

8、草花:生长旺盛。花繁叶茂,冠幅丰满,无明显病虫害发生,无杂草,无旱象;广场、街道、园内彩化造型新颖,整齐美观,无破损、凋谢、残缺现象。

9、草坪:植物生长整齐,长势旺盛,色泽均匀嫩绿,无杂草、无疯长现象,覆盖率99%以上,修剪均匀整齐,无漏剪、少剪现象,草地平坪边缘切整齐,效果好,修剪后及时清除草屑;适时,适量,适法施肥,无生长不良和任何肥害现象,及时浇水,无旱象,入冬后草坪全面浇冬灌水,冷季型草坪绿色期,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防治及时有效,用药科学,方法得当,无药害发生。

10、地被:植物生长旺盛,叶色正常,开花适时繁盛,土壤疏松,覆盖率99%以上;栽植株行距均匀,高低整齐,品种或花期一致,及时清理残花败叶;绿地内无杂草,及时浇水,无旱象;适时、适量、适法施肥,无生长不良和任何肥害现象,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防治及时有效,用药科学,方法得当,无药害发生。

11、按照宜植必植原则,棚架、花架处种植攀缘植物和藤本植物应根据不一样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绑缚、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植物生长良好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四、园林设施管理

1、园林设施完整率达80%以上。

2、雕塑定期刷新,景石、小品清洁完整,果皮箱、导向牌、栏杆定期油漆,残缺、破烂的及时维修、更换;桌椅等休息设施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现象,健身、休闲娱乐设施及时维护、修缮,保证安全。

3、各类灯饰、喷泉、喷灌等水电设施运行良好,及时维护和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湖、渠、池等水面清洁、无漂浮物,警示牌醒目、完备,定期更换;喷泉严格按照规定定时开放,并能保证各类应急要求。

4、公厕全天坚持干净整洁,做到地面无垃圾、污垢、便溺,无蚊蝇蛆虫,无异味。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三):

为把小区建成环境整洁、优美、礼貌的住宅小区,特制定小区绿化管理制度。

一、绿化管理标准

1、小区内植物无杂物,无浓浮灰,坚持叶色翠绿。

2、各类植物无枯萎、凋谢现象。

3、草坪修剪整齐,无高低不平现象。

4、枝叶修齐整,无乱现象。

5、草坪干净无纸屑、杂物、坚持干净。

6、各类植物无病虫害。

7、严格管理草坪禁止人为踏坏,影响美观。

二、绿化管理具体规定

1、物业绿化管理人员是本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职责人。负有培植、维护、管理绿化的权利和义务,具体职责如下:

(1)充分利用和发展绿化,保证绿地面积,并且合理布置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提高住宅小区的环境档次;

(2)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浇水。大棵的树木要予以造型,丰富绿化资料;

(3)坚持绿化地清洁,必要时进行封闭养护,保证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让其生长茂盛;

(4)劝阻和制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5)采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使“保护绿化,美化住宅区”成为小区的共识,构成良好的风气,自觉爱护小区内的“一草一木”。

2、本住宅区住户是本小区绿化的受益者,负有爱护绿化、管理绿化的义务,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任何人毁坏花木,践踏草坪;

(2)严禁偷摘花草、攀登树木、涂损园林小品;

(3)严禁在绿化地内任意开挖、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和抛洒杂物及设置广告牌;

(4)严禁在草坪上踢足球,打羽毛球、遛狗;

(5)严禁在绿的上停放自行车、人力车、助动车、摩托车等;

(6)严禁出租车、轿车等驶入草坪;

(7)严禁在树上、建筑物上拉绳、晾晒衣物被褥;

(8)装修要礼貌施工,不准在绿化带丢放建筑垃圾;

(9)提倡鼓励小区住户在围栏内布置花草,阳台上种植花卉,增设小区景观。阳台置盆景要有保护架等安全措施;

(10)严禁楼上向下乱扔杂物,泼污水等不礼貌行为,对教育无效者除责令清扫干净外,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凡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造成绿化带花草树木损坏的,赔偿金一律由职责人支付,未成年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支付。对进取检举破坏绿化的人员,给与罚款收入的50%作为奖励。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刁难、辱骂或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绿化管理工作流程

1、浇水:根据不一样的季节、气候,以及草皮生长期、植物品种决定浇水时间(上、中、晚)和浇水量。

2、施肥:根据土质、植物生长期、植物品种和培植需要,决定施肥种类及用量大小。

3、清除杂草及松土:根据季节、草坪生长状况对所辖草坪内的杂草进行清除并对土地进行相应的松土以利于草皮的生长和规范。

4、修枝整形:根据植物的形状,以利观赏为目的,以植物品种及生长情景等因素进行修剪整形。

5、除虫:根据病虫害发生规律及时实施综合治理,通常在病虫害高发时,施以药剂杀死病虫,以确保植物能良好生长。

6、禁止事项:禁止任何人踏入草坪并在树枝上吊拉、折枝、悬挂物件,严禁铁线紧箍树干,影响树木生长,严禁任何公民在草坪内以体育锻炼为形式损伤植物。

7、防止损坏,加强宣传教务及保安巡视,树立告示牌,防止人为毁坏,做到预防在先。

8、定期洗尘:由于草坪仅靠道路,人与车辆流动多尘土飞扬,会影响树木生长和美化效果,故养护人员应定期对草坪及树木、用水喷淋清洗。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建立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透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潜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必须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务必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务必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状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职责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务必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务必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状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务必持续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

(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

(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

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

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

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

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

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

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

(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

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

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五):

为更好地为住户创造一个生态的生活环境,加强我小区区园林绿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小区绿化管理实行职责包干制,包干单位要做好本小区的绿化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好本小区内的花、草、树木,严防损坏。

第二条:包干单位的绿化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学习,较全面的掌握园林专业知识;勤奋工作,培育养护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涝虫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发生;园区内如发生花卉苗木被盗、破坏等事故,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保卫处及财务处。

第三条:园林绿化是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已规划与建设的绿地,不得随意占用绿地、改作他用,不得损毁绿地。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做到及时绿化。小区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要贴合国家要求。各种线路、管路的架设要充分思考绿化,对妨碍绿化的,要想办法转入地下。

第五条:小区内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松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绿篱,造型树等,施水要充足,到达水肥充足,花草常绿。地下停车场上大乔木及生长不良的乔灌木应每季度施农家肥一次,绿篱及草皮每年松土1至2次。

第六条:小区内的虫害治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平时多检查,按不一样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要及时处理;棕榈科植物,应挂药包,每年(2月、7月)开展不少于2次椰心叶甲虫害防治,并用心配合市政府开展重大植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要控制好比例说明使用,并在小区内张贴公布施农药的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小区内要经常打扫,持续整洁干净。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齐,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农药要严格管理和存放,修剪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做到小区内清新、舒适、雅致、美观。

第八条:为提高小区内居民的绿化意识,区内设绿化知识宣传栏,作到室内摆花,阳台栽花。

第九条:包干单位建有苗圃(花圃),节假日、喜庆活动应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摆盆花,用后要及时搬回养护,确保花卉鲜艳茂盛。

第十条:除本规范外,包干单位应配有专职管理人员,绿化建设和管理应设专门的档案,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区内的所有树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务必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具体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爬树折枝、采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准摇树、剥皮、刻划。

(三):不准乱挖乱种、损坏树木根基。

(四):不准围树搭棚或紧靠树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五):不准在树上牵绳晒物、钉挂物品。

(六):不准在树下生火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

(七):不准攀登园林建筑和在园林建筑及小品上乱涂乱画。

(八):不准穿越、践踏绿篱、绿篱带、花坛。

(九):不准向绿篱带、花坛、草皮内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不准损坏花坛池围、树木护桩、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绿化设施。

第十三条:电力、电讯等其他线路的安装和施工涉及务必修剪树木时,务必向园区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由园林工人负责修剪,不经许可不得随意乱砍。

第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植树绿化成绩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六):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xx市城市管理局是xx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xx市园林管理处为xx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xx市城市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xx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本事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市、区)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建设、林业、公安、市政、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是指道路绿地,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各类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

(二)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是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五)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供给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具有必须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九条: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市辖各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批,并分别送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40%。

(二)高等院校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5%;

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30%。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贴合城市公共安全和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进行天台和屋顶绿化。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的不低于25%。

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

(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25%。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绿化贴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国道各不少于20米,省道各不少于15米,县(市)道各不少于10米,镇(乡)道各不少于5米。

(二)在城市高速公路(或新建干线、轻轨交通)和城市立交桥范围内,应当进行绿化并兼顾城市景观和交通安全。

(三)铁路沿线两侧应规划建设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少于30米。

(四)高压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五)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宽度各不少于100米,沿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少于30米。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突出“山水园林城市”特色。

各类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贴合国家行业标准。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十三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鼓励发展个体苗木生产基地。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的规划和绿化方案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绿化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各类绿地绿化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并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九条: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坚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园林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发证工作,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需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达不到本规定第十、第十一条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职责,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绿地(道路、公园、广场、游园等)、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其它绿地、干道绿化带、防护林、义务植树基地等由投资主体或土地权属单位负责。

(二)认建、认养绿地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公园、广场、游园等)、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认建、认养绿地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干道绿化带、防护林、义务植树基地等,由投资主体或土地权属单位负责。

(四)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住宅组团的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六)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七)铁(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八)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各管理职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护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及绿化设施完好。沿街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门前绿化。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清理通知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由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的,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下的,由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交恢复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承担赔偿职责。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严格控制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确需设点经营的,应当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赔偿职责。

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须经当地公安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缴纳相关费用,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施工,所需的相关费用由该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确需砍伐、迁移树木花草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报批:

(一)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200株以上的,由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砍伐、迁移200株以下或胸径80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

第二十九条:电力、公安、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

因紧急抢险救灾需要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经其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实施,但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交费、审批手续。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应当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需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或个人确需砍伐、移植属自我所有的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需向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三十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属政府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政府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三)单位附属地和由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内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由团体或个人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树木,属团体或个人所有。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内的树木,属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所有。

(六)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加强管理。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属单位和个人,为该古树名木养护工作的职责单位或职责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修剪古树名木的,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五)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六)采石取土、建坟。

(七)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费用,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专款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韶府发[1987]19号)同时废止。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七):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美化、绿化工作,提高学校的环境质量,制订我校学校绿化与养护管理制度。

一、管理目标

1、提高学校绿化覆盖率,努力提高绿化水平,力求遵循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宗旨,尽量与学校文化有机结合,创设浓郁的美化与文化氛围。

2、搞好学校的美化绿化和花卉树木的养护管理。

3、学校绿化要坚持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树木、花卉、草坪定期修剪,适时养护。

二、管理办法

1、学校建立美化、绿化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学校美化、绿化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2、学校安排兼职花卉树木管理员,具体负责学校的绿化与养护工作。

3、学校内的树木、花卉任何人不得随便砍伐和损坏,损坏花卉树木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补栽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管理要求

1、花草、树木要定期修剪,科学养护。

2、花草树木要及时浇水,合理施肥,适时喷洒农*、防虫、治虫,确保成活率和生长茂盛。

3、各种花草树木要明确其科属和生长习性,以便科学管理。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八):

学校绿化是美化、净化学校环境的关键,是展示校容校貌的自然生态亮点,是陶冶师生情*的根本途径。为加大学校绿化管理力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学校绿化的总体规划、布局设计必须委托园林部门规划设计,校长室进行充分论*,贴合校情给予设计方案认可。

校内绿化的实施必须从学校实际出发,依据绿化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严格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调整规划的应经过校领导团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学校绿化管理职责人为绿化管理员,学校绿化管理机构是以分管校长、总务主任、绿化管理员组成的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团队牵头,绿化管理员挂帅对学校内各类树种、盆景挂牌,落实对口班、团、队,划分维护监管职责区域职责到班,构成学校绿化维护网络。

三、学校绿化实施计划均由总务处编制,报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经校长室论*审批后再由总务处根据计划进行实施,公共部位的盆景、花卉合理摆放,适时调整以及移盆、分植、养护。

四、学校绿化凡名贵、常绿盆景、四季花卉以及地栽乔木应根据树种、规格、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必要的绿化管理台帐。

凡出现自然枯死,萎谢的必须由绿化管理员填写注销单经分管校长、总务主任签字后才能销帐,人为因素造成的枯死,萎谢追究管理者的职责,并与奖金或承包费挂钩。

五、学校以及有关处室四季摆放的盆景、花卉,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出学校,绿化管理员也不得随便赠送他人,学校教职工也不得将个人的盆景花卉带到校内存放。

凡发现有人将校内盆景花卉带出学校,门卫必须凭总务处开具的出门*放行,教职工个人的盆景花卉存放校内养护的,在进校时应先到总务处登记注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作为校产所有,办公室及公共处室的盆景、花卉摆放均由绿化管理员统一安排调度,其他人员不得自行选择摆放。

六、学校绿化的全年养护管理实行公开招标确定*养护管理队伍。

养护协议一年订,养护费用凭养护单位供给的花木销售剪额*年底一次付清。养护过程出现的枯死、冻死、干死的树木、灌木、常绿观叶植物均按原采购价赔偿或赔偿同规格同品种的树木、盆栽。

七、学校绿化中的乔木、盆景、花卉、草坪师生共同维护,任何人不得随便踩踏草坪、攀摇树杆、采摘花朵,凡发现有人恶意损坏校内树木、花卉、草坪者从重处罚,除给予批评、通报和必须的纪律处分外,还处以三倍以上罚款。

体育课、课外活动课体育教师要加强常规巡视。安排分散活动时,应充分注意远离绿化带,禁止学生在南侧云梯、单杠处模仿灌篮和足球*门动作,以及在直道南北两端投掷实心球,以避免踩踏绿篱和撞击围护木栏。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九):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园林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

二、原则

(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城市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应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坚持现有绿化存量,大力发展园林绿化事业,着重生态环境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生态效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城市绿地建设应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原则,因地制宜,各类绿地功能合理,满足不一样人群的使用要求,创造良好的生态和景观效果,促进人们身心健康。

(三)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种树的原则

科学规划各类城市绿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建设必须有规划,施工必须有设计。以科学的态度,按照季节栽种不一样树种,适地适树,大力发展乡土树种。

(四)坚持“三高”、“三化”、“三精”原则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原则,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的要求,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施工和养护管理做到精心、精品、精细。

(五)坚持建设节俭型园林的原则

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俭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取最大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城市绿地建设

昆明四季如春,年温度变化不大,但干、湿季分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作为植树月,一月份栽种以落叶树为主的树木,六月份栽种常绿树为主的树木,广泛开展城市绿化义务植树活动。

城市绿地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保证500米服务半径,大力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打造城市风景林。

城市改造项目中的绿地履行报批手续,以保存现有绿化为原则,不得随意砍伐、移栽修剪树木。

新建道路绿化以常绿乔木绿化为主,满足道路绿地率指标要求。

树木栽种按照“昆明市园林绿化树木种植月历”(见表一)的要求,选择适合的树木进行栽种。保证栽种成活率达95%以上。

四、绿化指标要求

(一)公园绿地绿化指标必须满足《昆明市公园绿化规划种植设计导则(试行)》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公园用地陆地面积的80%,绿化用地内树木的绿化覆盖面积不得少于绿化用地面积的80%,常绿乔木的数量不得少于乔木总数量的80%的要求。

(二)居住区绿地率新区建设不低于30%,旧居住区改建绿地率不低于25%。

(三)道路绿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城市干道绿化普及率98%以上,道路绿化达标率在80%以上。

(四)附属绿地、防护绿地满足绿化用地内树木的绿化覆盖面积不得少于绿化用地面积的80%。

常绿乔木的数量不得少于乔木总数量的80%的要求。

五、园林绿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为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城市绿化工程及验收规范(CJJT82—9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明市公园绿化规划种植设计导则(试行)》、《昆明市绿色图章制度》、《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昆明市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工程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城市立体绿化技术规范(试行)》、《昆明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昆明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实施规范化管理。

六、城市绿地规划设计编制要求

(一)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包括总体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项目施工设计阶段。

(二)城市绿地布局应以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确定其绿地的范围和性质,编制规划设计。

(三)城市公园绿地按照不一样地域、不一样地段、不一样服务人群进行规划设计,因地制宜,设置休闲、康体锻炼、儿童游嬉等资料,设置避灾场地,绿化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适地适树,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和小环境。

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

(四)城市道路绿化以组织车流、方便行人行走为主要功能,兼顾绿化、美化环境,提高绿化覆盖面积的功能。

坚持经济、适用、美观、自然的原则,遵循本地自然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修建道路时保留原有的古树名木和绿化效果良好的原有树木,凸现城市地域绿化特色。

(五)居住区绿化要满足居住环境的需求,布置相对集中的中心绿地,并设置老人、儿童活动场所。

(六)城市绿地设计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做法,提倡建设节俭型绿地,施工节俭,中水回用、管养方便。

(七)城市中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不得移栽。

(八)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县(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七、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审批管理

(一)各类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在经规划部门审批,获得《规划许可证》后,报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指标、绿化方案审批。

(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指标进行“绿色图章”审批,根据项目单位供给的图纸和绿化方案前往实地查看,并按规定进行指标核算,贴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三)主城范围内建设规模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规划方案需报市园林绿化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规模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园绿地规划方案由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提交审批的绿化规划方案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深度要求提交图纸和说明书。

即:现状分析图、竖向规划图、总平面规划图,植物规划配置图,重要位置的纵剖面、横剖面图、1-2个主要园林建筑单体方案和说明书。

(五)各县(市)、区按照要求,对绿化建设项目的规划成果进行归档。

园林绿化管理制度(十):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管理体系,实现园林绿化高效、精细管理。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贴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理解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八条: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以植物造景为主,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乡土树种的运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进行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绿地保护和管理职责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养护管理职责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供给物业服务的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八)在团体土地上建设的小公园和街旁绿地等农村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团体经济组织负责。

第十二条: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技术标准对绿地进行保护和管理。

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应建立健全绿地管理制度,坚持绿地整洁美观、树木花草繁茂、绿化设施完好,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清理通知,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协商确定临时占用绿地的位置、期限等资料,按规定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和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按规定由市、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恢复绿地。

第十五条: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者应当对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损害,承担赔偿职责。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迁移、修剪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城乡建设需要;

(二)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三)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四)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五)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经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砍伐、迁移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的树木,应当报本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

砍伐、迁移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树木,经本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委托绿化施工企业实施,所需费用由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人负责。

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申请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下的,及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申请人应当供给以下材料,征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书;

(二)情景说明

1.拟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位置、胸径、品种、现状等情景,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原因;

2.占用绿地的时间段、位置、面积、附着物等情景,占用绿地的原因;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九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申请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按规定需经地级以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职责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道路附属绿地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人保护管理。

(二)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保护管理。

(四)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私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保护管理。

(五)散生在林地、房前屋后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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