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招聘协议书

2024-12-11

委托代理招聘协议书(共11篇)

1.委托代理招聘协议书 篇一

《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之修正及修改

1.第一章 第一条第三行开始:…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细则规定(该办法及相关细则规定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同时一并书面告知乙方,并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下划线部分为增加或修改,下同)

2.第一章 第八条第二行开始:…协议终止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通知在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金划至乙方指定账户…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在本协议有效期间…。

3.第一章增加一条,第十四条(之后序号顺延)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继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或要求提前收回贷款,一旦乙方作出该决定,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予以配合。

4.第二章 第十五条第二行开始:…将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5.第二章 第十六条第三行开始:…

6.第二章 第十七条第一行开始: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追偿借款人未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催讨相关款项),甲方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给乙方,但甲方不承担…。

7.第三章 要求违约方按委托资金的%支付违约金。

8.第三章 第二十条 第二行开始:…担。

9.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第二行开始:…如导致贷款本息未能全额收回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法院起诉 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1.第二十七条第一行开始:…细则规定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修正及修改

1.第二章 第九条第二行开始:…相应贷款。

2.第二章 第十二条第一行开始:…款使用情况…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及委托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真实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

3.第二章 第十三条第二行开始:……。

4.第三章

5.第四章 增加一条,第二十一条(之后序号顺延):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除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甲方以及委托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律师费)。

6.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法院起诉 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信用担保函》之修正及修改

1.第一条 带责任担保…和该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利息、贵行以及委托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

2.第二条 修改为:保证人保证为借款人在…带还款责任,并同意…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包括但不限于罚息、违约金及贵行和委托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3.第四条 修改为: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所承担的是一种连带的、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

2.委托代理招聘协议书 篇二

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各领域, 可以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契约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应采取何种行动, 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支付何种报酬。

一、委托代理理论

最早提出委托人和代理人概念的罗斯 (Ross, 1973) 认为, 如果当事人双方, 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 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詹森 (Jensen) 和麦克林 (Meckling, 1976) 的观点也很有代表性, 他们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一个人或一些人 (委托人) 委托其他人 (代理人) 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 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简单来讲, “知情人”是代理者, “不知情人”是委托者。在日常活动中, 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多种模式 (如表1) 。

二、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

任何有组织的或需要进行组织的行动, 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尽管组织活动各异, 但是委托代理关系是有共性的。一是委托代理双方的重要特点: (1) 委托人给予对方更大或更重要的行为空间。代理人的行为若受到限制就会降低执行效率, 行为就会变得僵化, 可能丧失许多的获利机会。 (2) 委托人有支付能力。委托人必须具备相当的经济基础, 能够确保在适当时间给予代理人适度的物质激励, 才能激发代理人的潜力和动力。 (3) 代理人有能力优势。代理人是委托人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挑选出来的, 因此比常人获得成功的几率更高。二是委托代理关系的经济特征: (1) 信息不对称性, 指代理人的行为和私有信息等难以被委托人观察和证实。 (2) 代理结果的不确定性。代理结果除了受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影响外, 也受许多代理人难以把握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 (3) 契约的不完备性。由于契约不可能完全预测到事情发展的结果, 在履约过程中, 当事人双方信息不对称, 因此契约不可能是完备的。

三、委托代理类问题

1. 委托代理问题的典型表现———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价格下降产生的劣质品驱逐优质品, 进而出现市场交易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逆向选择现象是一个存在于交易合同签订前的信息问题。例如, 旧车市场的买卖交易就是典型的逆向选择案例, 车子的质量信息只有卖家才掌握, 买家只能根据商品的平均质量讨价, 不得已所有的车都将以相同的价格出售, 这就使得一些质量好的车以低于实际价格出售而产生亏损, 因此这一部分卖家将退出交易市场, 旧车市场的平均质量降低, 买家愿意支付的价格进一步下降, 汽车质量也进一步下降, 最终将导致高质量车被低质量车排挤在外。

逆向选择是委托代理中很常见的一种现象, 解决逆向选择的具体措施: (1) 政府介入市场进行行政干预, 避免逆向选择的情况发生。 (2) 大多数耐用消费品附带保证书以向买者保证产品具有某些预期的质量, 即卖方承担了风险而不是买方。 (3) 利用产品的品牌效应不仅可以显示产品的质量, 而且可以在产品质量与预期不符时向消费者提供一种反馈的手段。 (5) 通过广告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和品质承诺。 (6) 连锁经营有与品牌具有类似的作用, 如连锁酒店和连锁餐厅。 (7) 许可制度可以减少质量的不确定性。如医师许可证、律师许可证等。

2. 委托代理的典型表现———道德风险

所谓道德风险, 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道德风险是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委托代理问题。在市场经济中, 道德风险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 它是指市场参与者针对自身的隐蔽信息而采取的理性反应。比如, 公共财产无人爱惜;买了医疗保险的人常常会多开不必要的药。

道德风险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让代理人的报酬与其行为后果相挂钩。具体措施: (1) 建立信任机制。信任机制是指在长期的经济交往过程中交易双方彼此掌握的、控制对方和克制自己的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信任机制的惩罚措施是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的方式 (2) 建立保险和抵押机制。大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分担风险也是有效地降低道德风险的方式。 (3) 签订长期合同机制。大多长期合同有助于市场交易双方建立起较强的相互约束的机制。

四、委托代理问题解决措施

委托代理双方不管采取何种模式, 双方都不能完全掌握彼此的信息, 只能通过讨价还价达成彼此能够接受的合同, 这实际上是一个博弈的过程。通过在市场中进行长期的多轮博弈, 委托人和代理人能够找到有效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解决方法, 达到均衡 (如下图所示) 。

1. 实现双重激励, 物质激励适度, 注重精神激励

首先要建立以利益驱动和利益制衡为特征的激励机制。典型的激励机制包括:租金、劳动工资、目标产量承包。激励机制的核心是代理人和委托人共享成果, 共担风险。代理人的努力程度是有限度的, 当物质激励达到心理满足度时, 就不会继续努力, 而是维持现状。所以, 要正确衡量代理人的实际贡献, 按业绩表现给予合理、适度的物质奖励。当物质激励已满足心理满足度时, 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的最高层次是自我实现的需要, 就应该转向精神激励。精神激励的作用是无限大的, 能够激发代理人的工作热情, 挖掘其潜力。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是最有效的激励措施。

2. 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质量, 建立信任机制

信任程度高, 则交易成本低, 经济效率高;信任程度低, 则交易成本高, 经济效率低。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代理双方要充分公开自己的相关信息, 共享相关信息, 减少私人信息和不确定性信息, 严厉打击虚假信息, 这需要强化法律手段的作用, 完善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 (2) 规范信息传递机制。信息保证契约双方权利不受侵害, 同时加大对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 最大限度地保障信息质量。 (3) 建立信任机制, 在市场经济中, 委托—代理信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委托代理合同的承诺, 或对市场规则的承认和遵守。二是敬业精神, 要强化这种文化精神。信任机制必须满足使收信者得到奖励, 而失信者得到惩罚。

3. 缩短代理链, 规范相关参与者的行为, 提高代理效率

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拉长了委托与代理双方之间的距离, 增加了契约的不完备性, 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性, 扩大了利益分享的主体范围, 因此要缩短代理链, 减少不必要的环节。规范相关参与者的行为, 一是可以通过股权和股票期权等方式让代理人享有部分剩余索取权, 使其目标与委托人目标尽量一致;二是建立明确的考核机制, 将代理人的业绩与行动挂钩, 提高代理效率。

摘要:委托代理关系普遍存在于各种组织活动中, 被用于解决各种问题。但由于双方所掌握的信息非对称性, 委托人目标和代理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 由此产生了很多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过程中的典型问题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在此提出了解决办法。最后在双方达成博弈均衡的基础上, 提出建议完善委托代理关系, 提高委托代理效率。

关键词:委托代理关系,道德风险,逆向选择,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http://baike.baidu.com/view/3483070.htm fr=ala0_1.

[2]王新爱.论中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及对策[J].河北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8, (3) :57-60.

[3]幸学俊.现代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探析[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 2007, (12) :27-30.

[4]尹红.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分析[J].探求, 2004, (5) :48-50.

3.委托代理行为须合法 篇三

被申请人某广告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某。申请人吴某称,其在被申请人处工作6年,从未休息,从未领取过一分劳动报酬,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其工资、加班工资合计72万多元。吴某某持有加盖被申请人公章的委托书称其系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认可申请人吴某的陈述都是事实,愿意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并请求仲裁委尽快结案。被申请人经营者陈某对吴某某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委托行为无效。

处理结果:

目前案件中止审理。

案例分析:

从当事人双方的观点来看,他们对事实毫无争议,此案似乎是一起很简单的劳动纠纷,但仔细分析,又存在诸多疑点。用人单位为何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案件标的巨大,为何双方却态度平和?既然态度平和,双方为什么不愿意和解而一定要通过仲裁裁决解决争议?仲裁员怀疑此案有可能是吴某与吴某某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裁决结案方式,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经查,吴某和吴某某是父女关系,而吴某某与广告商行的经营者陈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因夫妻关系不和,正在进行离婚诉讼。陈某根本不知道有此案,而吴某也从来没有为其提供过劳动,他本人也没有委托吴某某作为广告商行的代理人处理此案。至此,案件背后的真相已经揭开:本案的申请人吴某为广告商行经营者陈某的岳父,为了帮助女儿在离婚诉讼中分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与女儿吴某某串通,企图通过仲裁裁决方式,恶意炮制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故仲裁员中止审理案件,陈某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吴某某的委托代理行为无效。

4.委托代理协议书 篇四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方因与因纠纷事宜(以下称该案),委托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该案的阶段代理人。但就该案件的辅助事宜,有权指派其它人员办理。

如上述律师有其它事项不能出庭,则乙方与甲方协商指派其它律师出庭处理。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社会经验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及时答复甲方询问;

(三)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四)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务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实情节;

(二)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三)甲方指定下列联系人:

甲方联系人:

电话:

邮编:

联系地址:

上述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律师。

(四)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务做出的独立地判断和决策。甲方非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代理费及相关费用

(一)经协商双方同意代理费的收费方式为下列第种:

第一种:正常收费方式:

代理费共计¥元(大写:圆)。其中每件元,共件。

该代理费仅为双方约定的代理阶段的费用,如进入下一阶段,双方另行协商收费

第二种:风险代理方式

经协商双方同意,律师费按“前期律师费+后期律师费”收取:

1、前期律师费:收费数额为:¥元(大写:圆)。

2、后期律师费:除前期律师费之外,如就本案甲方获得索赔(无论系以何种方式获得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撤诉、和解、调解、判决、裁决等),则甲方应当按照最终实际得到的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以补偿金、赔偿金、劳动报酬等任何名目作出的赔偿)的20%的比例,于获得赔偿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后期律师费。如赔偿金额系分期支付,则后期律师费亦相应分期支付。前期律师费不计入后期律师费以内。

如本案需要进行法院阶段的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则律师费仍按本协议约定收取,不另行收取。

(二)代收费用及差旅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凭有效票证与甲方结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据有效票据与甲方进行结算。

2、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所需的办案费用(包括资料、交通、通讯、文印、差旅、食宿等费用)按如下第叁种方式支付:

壹、乙方垫付,甲方实报实销;

贰、包干;

叁、免收办案费用,但因办案所需在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据实报销。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帐号为:

开户行:

开户名:

帐号: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足额正规发票。如甲方系单位客户,则乙方开具发票不作为付款的凭证,是否付款以银行付款凭证为准。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务或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增加诉讼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变更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代理费;增加律师代理费协商未成的,乙方有权在原委托范围内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务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后的律师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了准备,原告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事务费用,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事务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其它

1、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2、乙方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办案律师各留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

乙方联系人:

传真:

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人须知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选择本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我们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案件无论您选择诉讼还是仲裁等,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案件虽然赢了但您的权利最终无法实现或者审理期过长、无法执行等。在签订合同前律师会向您提示法律风险。

二、您作为委托人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根据律师的意见、建议和风险提示做出的您的决定。案件结果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或失职行为外,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所签订委托合同,而不是与律师个人签约,法律合同应当盖有所章;交纳律师代理费时,律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承办律师无权私自收案、收费和向委托人做出单方承诺。

四、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应当真实,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承办律师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承办律师不得对案件处理作出任何承诺。

五、遇有下列情况,律所不予退费:①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以结果不满意或律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②律师已经开庭,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③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六、你在缴纳代理费外,还要承担其他办案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打字费等)有两种交纳方式,一是采用包干方式以代理费名义交至律师所,由律师所出具正式发票;二是以实报实销方式与承办律师自行协商处理。

七、律师接受您的证据原件您应当索要收据。

八、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所联系,电话:。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再签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我已了解须知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

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5.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篇五

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特别提示: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名称 负责人 住所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权机构规定。外币委托贷款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自行承担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 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偿付责任。

第七条 对于发生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借款人催收,并提供催收记录和催收结果。

第八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一般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手续费支付不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十条 委托人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上述费用: 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

若为不含税价格的,委托人支付的最终费用还应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一条 委托人可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也可委托受托人监督,包括: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用途、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督促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协助保管质押物和权利凭证。除此之外,委托人如对监督事项还有其他特别要求的,应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三条“其他特别监督事项(或有)”中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委托人应就特别监督事项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手续费,手续费计收标准为:,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第十二条 委托人因借款人违反《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罚息的,委托人应就罚息额度另行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计收标准为:,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第十三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 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委托贷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即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八条 一般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九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一般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一般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受托人应按照《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第二十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一般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委托人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出具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授权文件,并承诺所委托的一般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对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办理的异地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中国工商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 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在每笔一般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或代理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一般委托贷款,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用途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委托贷款。

第二十五条 一般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一般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按指示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其与借款人一致同意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后,应停止计收提前还款部分对应的手续费。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不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六个月后(若贷款展期,则在展期逾期满六个月后),视为死账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在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将贷款发放、管理、收回(或催收、诉讼)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尤其是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人应就未支付部分按每日 %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对委托人拖欠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受托人可从委托人账户直接扣收 或从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直接抵扣。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划转,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特别约定

(一)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受托人办理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委托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委托人应确保提供给受托人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受托人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二)委托人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受托人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委托人需重新向受托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

(三)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受托人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增值税发票被委托人领取后或受托人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人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受托人不负责赔偿委托人相关经济损失。

(五)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受托人后,受托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如本协议确定的协议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受托人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中委托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均以本协议为准,每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无需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期限到期后,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已经按照本协议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应继续按照本协议和《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三十五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

(一)由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

(二)由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他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项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6.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篇六

甲方:汕头市金山中学

乙方: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甲方自愿将本单位项目(项目名称:汕头市金山中学图书馆和学生食堂节能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委托给乙方组织实施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甲方委托范围内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汕头市金山中学图书馆和学生食堂节能中央空调设备采购 2.预算金额:¥2099400.00元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 1.编制、发售、解释采购文件;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政府采购报》、《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网站》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3.制定评审方法、步骤、标准; 4.依法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 5.组织评审工作,并做好评审记录; 6.整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及有关部门;

7.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政府采购报》、《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分别向采购人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答复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 9.本项目有关文件报送备案及存档;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指定一名采购人代表(联系人:詹主任,联系电话:0754-87490310),代表甲方与乙方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2.甲方应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予以审核并确认。

3.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投标人或指定品牌,不得提出含有倾向性、限制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4.甲方依据有关规定派一名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方法的确定、评审过程和结果。

5.甲方有权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6.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采购过程进行监督。7.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过程中的商业秘密。

8.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甲方改变中标结果,甲方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9.甲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维护甲方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2.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报甲方确认。

3.乙方应满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但对违法违规以及无理的要求应予拒绝。

4.乙方可以依据需要或根据规定,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投标人意见。

5.乙方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6.乙方应依法及时答复甲方委托范围内的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7.乙方应当保守采购过程中的商业秘密。8.乙方可依法收取中标服务费。

9.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第五条 委托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许可范围内

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如作出变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如发生了不可抗力或重大变故等原因,致使项目发生更改或取消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2.在履约期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终止合同,按本协议中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服务费由乙方向甲方全部收取。

3.在履约期间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终止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服务费的总额。

第六条 有关费用

1.乙方承担组织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全部费用。

2.乙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收取中标服务费。

3.若本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开标评标后出现流标情况,项目评审费用(按实结算)将由乙方向甲方全部收取。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2.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解决。(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7.委托代理招聘协议书 篇七

2009年3月, 罗先生陆续找了包括AB置业公司在内的多家二手房中介公司看了某楼盘的好几套房子。某天, AB置业的陈小姐带罗先生看了三四套某楼盘的房子, 罗先生想看看这些房子晚上吵不吵, 当天晚上看房子的时候, 陈小姐要罗先生给她签个字, 说明她带罗先生看过房子了, 她好跟公司交差。罗先生当时也没有多想, 就在中介服务确认书上签下自己名字。

罗先生最终看中了一套房子, 并选择了一家大中介公司购买这套房产。据罗先生介绍, 当时AB置业给的价格是120万元, 最后经这家大中介公司促成交易的价格是114.2万元。

2010年7月中旬, AB置业起诉罗先生, 要求他赔付3.6万元的违约金, 主要证据就是罗先生签名的那份中介服务确认书复印件。

中介服务确认书的第二条第三点显示, “基于AB置业提供相关服务, 在本确认书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 本人保证不会通过第三方与AB置业所介绍之物业业主进行交易, 或者直接与业主私下交易……否则, 本人须向AB置业公司支付人民币36000元作为违约金”。并且有手写的备注:“因本确认书的内容及履行引起争议的, 本人与AB置业均同意, 将争议提请本确认书项下介绍物业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罗先生认为AB置业的确认书明显是“霸王条款”, 按照确认书, “在他们那里看过的房, 如果以后买了的话, 不是要交3%的中介费, 就是要交3%违约金”。这个案件发生争议的实质, 根源并不在于作为买方的罗先生和AB置业签订的所谓“霸王条款”, 而在于:一是业主同时委托了多家中介公司代理其售出物业, 二是买方经纪人可以从买方直接获取佣金收入。

试想, 如果业主只委托一家中介公司放盘, 并且规定:在三个月内只要该物业售出, 该中介公司就能获得合同规定的佣金。如果另外有一个规定:要求买方经纪人 (即本案例中的AB置业, 它为业主寻找到了作为买方的罗先生) 不得从买方那里获得佣金, 只能从卖方经纪人那里分配佣金, 那么所有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也就是美国、加拿大等国广泛采用的所谓独权代理方式及与之配套的MLS系统的规定。

为什么在本文案例中业主要委托多家公司放盘呢?当然是为了让待售房产的信息更广泛地传播, 从而更快地找到买家。如果按照上述方式只委托一家中介, 是不是就限制了待售房产信息的广泛快速传播呢?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MLS系统 (Multiple Listing Service) , 按照这个系统的规则规定, 业主只能委托一家经纪人放盘, 而这家经纪人必须立即将房源公示到MLS系统上, 使得所有加入了这个系统的经纪人都能看到, 而所有经纪人 (包括卖方经纪人) 都可以去寻找买家, 谁先促成买家和卖家达成交易, 谁就能作为买方经纪人与卖方经纪人分享业主支付给卖方经纪人的佣金, 除此之外买方不必支付佣金。

MLS的核心是独权代理。我们平时所说的独家代理实际上包含了两种有所区别的代理形式:独家代理和独权代理。在美国, 卖方可以选择的代理契约形式主要有独权代理 (Exclusive right to sell listing) 、独家代理 (Exclusive agency listing) 与开放性代理 (Open listing) , 开放性代理也是我国目前最常见的代理形式。

在独权代理形式下, 卖方赋予特定经纪人在特定时期内 (通常为60天或者90天) 寻找买方的专有权。只要房产在独权代理合同所规定的时期内成功售出, 卖方就要向接受委托的经纪人支付全部佣金。不管房产最后由谁出售, 即便是由卖方自己卖出, 与卖方签署了独权代理合同的经纪人都可以获得合同规定的佣金。

在独家代理形式下, 虽然卖方同样不得在独家代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再委托其他任何经纪人为其寻找买方, 但是卖方可以自己寻找买方并自行售出房产。如果最后房产是由卖方成功售出, 那么卖方将无需向接受委托的经纪人支付报酬。

在开放性代理服务方式下, 卖方可以同时邀请数个经纪人为其代售房产, 卖方将向率先成功售出房产的经纪人支付所有事先约定的佣金报酬。值得注意的是, 在开放性代理服务方式下, 卖方也可以自己寻找有意向的买方并自行出售房产, 如果该房产最后是由卖方自己售出, 那么卖方将无需向经纪人支付佣金报酬。

显然, 在法律规定齐备的情况下, 开放性代理服务方式对经纪人是缺乏吸引力的, 甚至连独家代理方式对经纪人的吸引力都不够。

经纪人没有积极性, 其实就意味着待售房产很难快速售出。由于大多数经纪人都加入了MLS系统, 都会从MLS上获取房源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情况积极推售这些房源, 所以能够在MLS系统上展示的房源可以很快售出。不过, 要想让待售房产能够利用MLS系统快速成交, 就必须和经纪人签订独权代理合约, 这是MLS的核心规则, 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本文开始所提到的纠纷, 而且也可以避免目前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所发生的大部分纠纷。

8.代理人与委托人 篇八

经典的经济学代理理论会说:风险投资家既是众多富人、大型资产管理者为分散投资风险而设立的风险基金的代理人,也是应用这些基金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的委托人(Arthurs, Hoskisson, Busenitz, & Johnson, 2008)。正是这种双重身份,使风险投资家身上充满悖论:在扶植企业成长上,风险投资家往往不遗余力,而最近对硅谷高科技初创企业的研究也表明,创新的企业更容易比模仿的企业获得风险投资;吸收风险投资后,这些新创企业比竞争对手显著地减少了将产品推向市场的时间(Hellman & Puri, 2000)。 而且有些风险投资家被其他成熟的上市公司邀请,进入公司董事会后,这些成熟公司明显地增加了研究和开发力度,提高创新产出,也更容易收购由其他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Celikyurt, Sevilir, & Shivdasani, 2014)。这些有趣的实证研究展现了风险投资家天使的一面。

但风险投资家作为代理人,也会有魔鬼的一面,为了使自己管理的投资基金能有更好的绩效(更有助于筹集下一轮的基金),他们也必须使出浑身解数,推动所投资的企业尽快上市,从而套现,让自己管理基金的投资人获益,有的时候可能就会拔苗助长;如果创始人无法按时达到下一个运营里程碑,风险投资家也会毫不犹豫地在董事会上要求将创始人从管理岗位撤换下来(例如投资者马库拉Markkula曾是乔布斯的导师,但也逼迫乔布斯离开苹果);他们也时刻监视创始人的行为是否不当,是否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例如赛富的阎焱对雷士照明吴长江的批评与罢免(参见本刊《风险投资如何改变》:2012-08-06)。

A16Z的合伙人Horowitz今年专门出版一本《难事之难:创业没有简单的答案》(The Hard Thing about Hard Things),总结自己创业中的一些艰难决策,指导创业者在各种两难中做出正确的选择。或许,他的下一本应该是:风险投资家如何在自己的投资人与自己投资的创业家的各种利益之间,做出最好的选择。

(作者执教于堪萨斯城密苏里大学,讲授创新创业课程,sunsli@umkc.edu)

9.收费委托代理协议书 篇九

第五条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协议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重新签订协议。

第六条费用

1.甲方向乙方支付收费总金额的1%做为劳动报酬。如现金不是当天存入银行,必须由主管领导签字,否则,当天不计报酬。

2.乙方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应缴纳XX0万的风险押金。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若违反规定和约定,违约方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乙方若要辞去,应提前一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扣除当月15天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定。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杨桥卫生院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10.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篇十

1、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代理进口事宜,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总则

1.1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的进口代理关系而签订。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从境外供货处进口附件一所述货物,并提供所述货物之物流服务。

1.2 本协议未约定的具体代理事宜根据本协议附件执行,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协商一致的条件下对附件一进行变更。

1.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首先根据上述法律及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达成的基本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条 进口代理

2.1甲方就每批货物编制委托单(委托单是指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订单、INVOICE、采购合同等具有明确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的文件),列明每批进口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要求的交货期等资料,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之货物以委托单为准,并于境外供货商发货期前两个工作日交给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进口的相关手续及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2甲方向乙方发出委托单的,视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代理该等进口事宜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乙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委托。

2.3从甲方指定电子邮箱、传真或其它网络通信工具发至乙方的委托单等信息(不论是否经甲方盖章或甲方授权代表签字)均视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代理该委托事项,乙方根据该委托单履行代理行为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责任

3.1 甲方就本协议及委托单承担其作为委托方的义务。

3.2 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及资料。

3.3甲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代理进口货物价款、乙方代垫款项和有关费用。

3.4 甲方应保证报关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等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合法,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负责。

3.5 除本协议第六条6.5中所述的货物责任之外,甲方不得就货物灭失、货物价格发生变动、货物质量纠纷、货物知识产权纠纷、货物安装、维修、退货、换货等其他任何纠纷或事宜向乙方要求索赔、承担任何责任、或履行任何义务。甲方如因与境外供货商或其他方解决上述纠纷或事宜导致乙方支付有关费用或受到任何损失,甲方须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责任

4.1 乙方保证自己在其经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4.2 乙方应及时报告对外开展业务的进度及履行乙方义务的情况。

4.3 乙方有义务办理履行代理进口时所需的各种手续。

4.4 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未获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甲方客户及交易的情况,但根据有关政府机关或法院要求透露的不在此限。

4.5 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超过三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进口代理费的0.1%向乙方收取逾期交货滞纳金;逾期超过60天的,滞纳金率按每天0.5%计算;乙方支付给甲方滞纳金的,由甲方开具地税发票给乙方。

第五条 代理进口货物价款、进口代理费、通关及其支付和结算

5.1代理进口货物价款及具体进口货物清单、数量和单价由委托单确认。甲方提供的价款过分低于国际市场行情,有可能虚报价格的,乙方有权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对进口货物价格进行调整。

5.2 进口代理费、进口货物货款及税款支付结算办法详见附件一。

5.3 如需乙方代垫货款、代开信用证或期票的,在甲方未向乙方付清全额货款、税款及代理费前,货 物所有权属于乙方。

5.4如因海关对甲方进口商品归类和货价进行重新核定,而导致增加的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全部由甲方承担(包括海关已出税单,过后补征税额)。

5.5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只能作为乙方已向甲方交付货物的证明,不能作为甲方已付款的证明。

5.6货物入仓后,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内结清款项,自乙方收货之日超过60天时,甲方仍未付款清货,乙方即有权处理在仓货物,并有权就处理在仓货物所得优先受偿。

5.7甲方需按本协议约定的结算时间及时支付到期款项,甲方逾期支付到期款项的,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款总额的0.1%(滞纳金率)向甲方收取逾期付款滞纳金;逾期超过60天的,滞纳金率按每天0.5%计算,甲方支付给乙方的逾期付款滞纳金,由乙方开具地税发票给甲方。乙方享有对滞纳金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六条 货物运输、交付、验收以及风险的承担

6.1 货物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从乙方指定的境外货仓运抵乙方深圳货仓,然后再由深圳货仓运抵甲方指定的国内目的地后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运输费用的承担按附件一的约定。

6.2 境外供货商向乙方交货时,若货物外包装为原厂包装,乙方按包装箱标示以及装箱清单验收;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他异样,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可应甲方要求按装箱单开箱照实验收。

6.3 乙方交货时,货物原厂外包装完好的,乙方按原厂外包装标示及原厂装箱清单交货;若原厂外包装破损或有其他异样的,甲方可开箱清点,照实验收。

6.4 乙方收货时,原厂外包装完好,乙方可视为其内在货物完好,乙方凭原厂外包装完好交货的,甲方或者境外供货商不得向乙方提出异议;在原厂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收货验收时发现异样的,应由甲方与境外供货商协商解决,在此情况下,乙方可提供协助。

6.5 货物由境外供货商交付给乙方时起直至将其交付给第三方承运人期间,货物由于乙方不当装运所遭受的损坏、灭失由乙方负责。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对甲方承担与之相关的任何其它风险。

6.7乙方可以委托其在香港的关联公司代为在香港付款及/或收货等。

6.8乙方已为每批进口的货物购买运输保险,保险期间从乙方收到货物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方签收时即终止,为保证双方的利益,甲方应在货物签收前仔细检查,如有异样应及时通知乙方,提供相关图片、并在签收单上注明异常情况。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在签收后通知乙方,乙方将无法配合保险理赔事宜,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6.9 由于战争及火灾、台风、地震、水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7.1 本协议规定的进口代理费不包括办理本协议项下任何仲裁、诉讼及其他费用。

7.2 就属于境外供货商责任的短重及/或质量索赔,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会尽力协助甲方向境外供货商提出索赔,并会督促境外供货商尽速理赔。乙方因此而支出的有关费用或受到的任何损失,应由甲方给予全额赔偿。

7.3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磋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出现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7.4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7.5 如因任何原因,境外供货商向乙方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搜集证据,并应为有关交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方便。如乙方因此支付任何费用或者受到任何损失,应由甲方给予全额赔偿。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8.1 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并经甲乙双方签章方为有效。

8.2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被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及时清理账款、财务。甲方应当在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从乙方处收回全部甲方商品并核对结清往来货款。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超过15日未能清退货物和货款,乙方有权按货物价格百分之五(5%)收取仓储费。若因甲方自身原因超过30日未能清退商品和货款,乙方有权处理该商品,并可以处理商品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依据本协议甲方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处理该商品的费用)。乙方因此支付的任何费用以及遭受的任何损失,甲方均应当给予全额赔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因甲方不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导致代理进口事宜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甲方应偿付乙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本协议约定的进口代理费和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乙方在任何时候未要求甲方履行本协议任一条款,并不影响乙方以后强制执行该条款的权利。

9.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该等损失。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0.1 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成为无效,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将不受任何影响。

10.2 甲乙双方应各自承担在执行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以外所发生的经营管理费用。

10.3 对于本协议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事后须采用书面方式确认。

10.4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不受有效期限制;本协议附件一有效期届满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延长有效期或变更附件一,协商不成的,本协议终止。

10.5 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被撤销或解散时,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由其接收方承担。

10.6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10.7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双方或与第三方另有约定与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有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0.8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等信息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责任方须自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2、进口委托代理协议

协议编号:XXX

签约日期:XXX

甲方(委托方):XXXXX

地址:XXXX

电话:XXXX

乙方(受托方):XXXX

地址:XXXX

电话:XXXX

传真:XXXX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相关产品的进口代理。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签订相应进口协议,办理报关,对外收付汇等事宜。甲乙二方经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A.甲方的责任

1、按照海关的要求为乙方提供办理进口手续所需的文件。

2、甲方保证甲方货物申报的价值属实,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甲方负责。

3、海关所征进口关税,增值税以及其他费用,如港杂费用、商检费用、报关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代甲方与海关及相关单位直接结算,并应向甲方提供由海关及相关单位出具的合法票据。待货物清关且甲方与乙方将全部代理费一次结清后,甲方可以立即提货。

4、甲方应在进口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将代理所需要的款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在甲方货款未进入账户以前,乙方没有办理货物进口及清关的义务,由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进口货物货款暂按1美元兑6.50元人民币计算,付款时按照实际付款之日中国银行外汇汇率结算,若因国家政策变化,银行汇率调整时,上述金额随外币与人民币汇率比价调整幅度而调整,多退少补,办理对外付汇过程中的银行手续费和电报费按实际报销。

B.乙方的责任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办理货物进口和清关。

2、按照甲方提供的文件,负责办理进口审批及海关手续,由于非乙方原因所产生的滞报、滞纳、仓储等费用,乙方将不予承担。

3、协议开始执行后,乙方应与甲方保持经常联系,在收到甲方的人民币委托费后按照协议规定及时报关和进行货物清关事宜。

4、乙方按照如下结算标准向甲方收取各项费用:甲、乙双方财务结算应严格按照乙方所提供之报价单

C.其他

1、本协议生效后如果甲方要求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需征得乙方同意;若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协议,需承担由此对另一方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乙方在收到甲方进口委托费用并确认后,乙方应第一时间开具相应的费用收据并签字盖章后传真给甲方,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应.4、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到期如果没有异议,本协议继续延续,双方业务合作照常。

甲方(委托方):

授权代理人:

签名:

乙方(受托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

签名:

3、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甲方(受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议,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货物事宜.签定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义与国外出口商签定进口货物合同.乙方承诺承担该进口合同下卖方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二、以T/T方式付款, 乙方应于提货前5个工作日将货款、银行费用、关税、报关费用、代理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支付给甲方,甲方在确认款项到帐后,开始办理清关手续。

三、以L/C方式付款,乙方应于开证前一星期内将货款的30%作为保证金支付给甲方。余款以及代理费应于提货前2个工作日或信用证到期前一周支付到甲方帐户,甲方确认款项到帐后开始办理清关手续,否则由此时间上产生的滞港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果信用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乙方余款没有支付给甲方,甲方有权扣留货物,并且可以做出拍卖货物的决定以填补贸易上余款的空缺。

四、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成交, 由甲方对外付汇, 结汇方式是信用证或T/T,甲方收取进口发票金额的1.0%作为代理费,如是远期信用证, 30天远期甲方收取乙方发票金额的1.2%;60天远期以发票金额的1.4%;90天远期以发票金额的1.6%计算作为代理费.五、甲、乙双方约定,货物到港后,甲方负责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其间所产生的清关费用、包括相应的关税、增值税、报关杂费、运输费、仓储费等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需甲方代办托运,其运输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运输途中的损失责任。

六、代理货物进口过程中,甲方只负责办理进口相关手续,货物的金额、品质、数量、交货期限等方面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果因货值、货物的品名、数量等原因造成报关的延滞,其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清关结束后,甲方及时将提单或提货单据转交乙方,由乙方自行提货。

七、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八、甲方有义务在每笔合同履行结束后,将费用支出情况以书面形式告之乙方,并根据乙方需要传真相关付款凭证。双方对支出款项无异议后,甲方将于提货后一个月后向乙方支付佣金。

九、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从签定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十、本协议有效期自二OO五年x月x日至二OOx年x月x日

甲方: 乙方:

日期

4、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委托方:

协议编号:DZ100215

签约地点:武汉

代理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方与代理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代理进口相思木单板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进口货物的品名:相思木板/胶合用/相思木/单板,规格0.0017mm×0.64m×1.27m。每批具体数量和金额以进口合同为准。

付款方式:T/T

二、委托方对代理方的授权范围:授权代理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委托方指定(提供)的外商签订并履行进口合同,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并收取费用。

三、双方责任:

1、委托方责任:

(1)确保委托进口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按本协议及代理方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履行义务。

(2)外商由委托方指定(或提供),委托方对该外商的资信及有关进口货物的一切问题负完全责任,承担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全部责任,并保证货单相符,单单相符,单证齐备。

(3)及时向代理方提供进口所需的资金,并向代理方支付手续费,承担货物进口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4)外商不履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和/或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委托方应在进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提出,通过代理方对外索赔,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反之如外商索赔,由代理方应诉或应裁,但委托方应无条件协助,并承担应诉或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5)委托方或其指定(或提供)的外商不履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或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委托方应偿付代理方为其垫付的费用,支付手续费和违约金,并承担代理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2、代理方责任:

(1)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依本协议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并履行进口合同。

(2)办理进口合同所需的各种手续,办理货到目的口岸后的报关、报验的手续。

(3)货到目的口岸后,由于进口手续不齐全或货物与单证不符合造成压车及其他费用的,代理方无责任,与代理方无关。

(4)载货车辆当天下午5点30分,不出到友谊关保税区卡Ⅱ验货场,造成不能报关报检而产生费用的,代理方不负任何责任;载货车辆当天下午5点30分,载货车辆出到友谊关保税区卡Ⅱ验货场,由于代理方原因造成货物和车辆不能出关,所产生的费用由代理方负责。

(5)载货车辆驶出保税区,代理方交付木材运输许可证给委托方指定的运输车辆后,本协议的责任已完成,到此车辆运输到货物落厂等所发生的一切责任(除木材运输许可证外)与代理方无关。

(3)外商不履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或按本协议规定代委托方对外索赔。

四、进口货款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1、进口货款由委托方支付。

五、进口税、费与代理手续费(包括其他经济利益)的结算方式及期限:

1、本协议项下的进口关税,产品增值税和代理手续费、装卸费、中国车辆、人入边境园区所产生的费用(越南方的清关、车辆运输、装卸等产生的一切费用与代理方无关),由委托方以245元/吨包干给代理方,委托方应在货物报关前三天内将所有款项转入代理方帐户,由代理方据实结算。

六、违约责任:

1、如因委托方原因造成本协议项下的货物不能及时通关提货或委托方逾期支付进口货款、税款及手续费,则视为违约。委托方除必须偿还代理方为其垫付的款项及相关费用外,还必须按代理方所垫付资金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2倍赔偿其损失。同时代理方有权单方面中止本协议,并自行处置货物,追究委托方违约责任,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2、在代理方办理对外索赔、仲裁或诉讼时,委托方应事先提供与此相关的费用并书面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否则,代理方有权拒绝对外索赔、仲裁或诉讼。

七、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2、在本协议履行中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凭祥法院裁决。

八、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于进口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九、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公章):

法定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代理方(公章):

法定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5、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大写)

甲方:[番茄花园1](下称“甲方”)

住所地:

电话/传真:

乙方[番茄花园2]:北京**公司(下称“乙方”)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邮编:100028)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水处理设备、材料和产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番茄花园3]:

第一条定义

1.1“代理进口”―――乙方根据《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进口其需要进口的货物;

1.2手续费―――乙方因为为甲方代理进口向甲方收取的酬金;

1.3代理―――-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定义的代理,而是乙方根据《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代甲方完成特定的进口业务;

1.4“不可抗力”―――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洪灾、或者其他极端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社会**、战争罢工等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代理进口

2.1如果甲方需要,则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其进口货物[番茄花园4];

2.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第2.1款所称代理进口是乙方根据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提供相应的贸易和进口服务,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代理,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没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亦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其他活动。

2.3为明确起见,在甲方委托乙方某一项代理业务时,应当签署书面确认协议(《进口确认书》),《进口确认书》至少应当明确进口货物的名称、型号、价格、数量、验收地点和验货方式、外商名称、进口合同号等事项。《进口确认书》系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负责与外商谈判,确定进口合同的具体内容,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乙方,以作为乙方对外签约的依据;

3.2甲方对产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及外商的资信负责;

3.3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付款时间及金额保证付款;

3.4甲方协助办理货物到达港口(或者其他陆路、航空口岸)后的提货、运输、保险以及商检等相关事宜,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

3.5甲方负责按时交付进口货物所必须交纳的港口各项费用;

3.6甲方负担每批进口货物的进口海关关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项以及办理进口所需之海关报关费、监管费、仓储短倒费等各项杂费。这些款项均由甲方在货物到港前五日向乙方支付,货物清关完毕后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向甲方结算,多退少补;

3.7甲方负责验收货物,如发现货损、货差等问题、甲方必须于港口交货后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向乙方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协助甲方办理索赔手续;

3.8如外商因人力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进口合同的规定,尽管进口合同由乙方与外商签署,甲方应保证:当外商因此而免除此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时,甲方将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在10天内足额补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9在乙方遵守本协议的条件下,甲方不得由于进口合同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补偿,甲方不得自行与外商变更或修改进口合同;

3.10因甲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甲方应赔付乙方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和利息,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3.11如甲方因不可抗拒事件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进口合同规定的,应免除甲方对乙方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甲方应取得相关机构的证明并及时通知乙方,以便免除乙方对外商的责任。如乙方不能因此免除对外商的责任,乙方对外承担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进口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及时将合同副本交甲方。乙方与外商修改或变更进口合同时,不得[番茄花园5]违背本协议及相应《进口确认书》,乙方对外商承担的进口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

4.2乙方应及时把进口合同执行进展通知甲方,货物装船后,尽快向甲方发出装船通知,提供副本海运单据;

4.3乙方负责办理向银行开具相应信用证(如需要)、买汇、付汇、赎单等手续;

4.4乙方负责办理[番茄花园6]海关报关手续并协助甲方办理港口提货、商检等相关手续[番茄花园7];

4.5如由甲方自行办理报关及提货手续,乙方将提单交付给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的行为,应视为乙方已经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交货义务;

4.6乙方不承担货物因技术、规格、质量不符、损毁、短缺以及外商交货延迟所致责任。甲方不得以此理由拖欠应付货款;

4.7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质量异议等通知及索赔文件后,责任向外商、保险公司、运输等有关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4.8因外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乙方应按进口合同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提出索赔。具体内容由本协议第六条规定;

4.9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时,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受托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和外商,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货款和代理手续费等费用

5.1本协议项下各进口合同的总价款对外付汇以美元作为货币单位,所有汇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5.2甲方应以人民币向乙方支付的货款和费用如下:

5.2.1货款(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成本,国外运输中的保险和运费等),具体以每笔进口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为准;

5.2.2代理手续费,为上述货款金额的1%,代理手续费每笔最低为人民币1300元;

5.2.3银行手续费、银行承兑费等相关银行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

如有其它费用,则另行计算;

所有款项按付汇当日银行美元/人民币的外汇卖出价计算,多退少补,由甲方另支付给乙方。.5.3付款方式:

5.3.1进口合同以电汇方式结算时:

每次对外付汇前五日,甲方依据该次应付电汇金额100%向乙方支付购汇款(按当日银行相应货币的外汇卖出价以人民币支付),以供乙方及时对外付汇。

5.3.2甲方每次应支付乙方的具体金额数在《进口确认书》中约定。

第六条进口合同项下的涉外赔偿

6.1进口合同项下外商违约产生的索赔,甲方应在索赔期内提交必要的有效索赔证件并向乙方发出书面索赔指示,乙方收到索赔证件后,应按照与外商签定的进口合同及时对外索赔并及时向甲方通报索赔进程,转付索赔所得款项。不论进口合同如何约定,质量和数量的索赔期为货到进口合同的目的港30天内。

6.2因甲方过错而未能对外索赔或索赔不成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的过错,不能对外索赔的或索赔不成的,其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对外索赔中无过错,甲方无权向乙方要求外商赔偿金额以外的赔偿,也无权要求乙方承担外商违约的责任和损失。

6.3当外商提出索赔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转交外商提供的索赔退单,甲方接到索赔证件后,应根据进口合同及本协议及时理赔,因乙方过错而未能理赔的,由乙方对外承担责任。

6.4对外仲裁或诉讼:

6.4.1乙方在甲方同意并提供费用和协助的条件下,可以按进口合同对外提起诉讼或仲裁,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甲方承担或享有。如乙方拒绝或延迟提起诉讼或仲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如甲方不愿提起诉讼或仲裁或不愿提供费用,乙方可以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对外商提起诉讼或仲裁,由此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乙方承担或享有。6.4.2外商向乙方提起仲裁或诉讼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按协议和进口合同对外交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方便。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协议一经订立,各方均应自觉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为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7.2对如下违约行为做特别规定:

7.2.1甲方

7.2.1.1违反本协议第5.3.1款的规定,不能按期支付定金,致使乙方不能按时开出信用证,给乙方造成对外违约的责任时,甲方应承担全部后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7.2.1.2违反本协议第5.3条的规定,每逾期一日,交纳迟付金额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若超过20天仍不能付清全部货款,乙方有权委托有关部门对该货物进行拍卖处理,并将拍卖款抵偿乙方损失,不足部分乙方仍可要求甲方赔偿。

7.2.2乙方

7.2.2.1违反本协议第4.3条的规定,不能按时开出信用证,而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乙方按甲方所付定金的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进行赔偿(非乙方原因除外)。

7.2.2.2货物到港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滞港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由于银行议付单证迟到、甲方税款与港口费用迟到以及在港口货物发生货损、货差、查验等原因而产生的滞港费除外)。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8.1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变更本协议;

8.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8.2.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将本协议转让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8.2.2乙方破产清盘;

8.3甲方无力支付货款、代理手续费或破产清盘,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无权要求收回已支付给乙方之款项,并须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4如果因甲方或者外商的原因造成进口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协议生效条件

9.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贰年。本协议到期后,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签订的《进口确认书》业务未执行完毕的仍按本协议执行。

9.2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9.3本协议采用中文。

9.4本协议履行中,双方另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条解决争议的办法

10.1本协议执行中如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点为北京市[番茄花园8]。

甲方[番茄花园9]:乙方:

11.浅谈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 篇十一

关键词:现代企业 委托代理 问题

一、什么是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

现代企业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伴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筹办企业所需的资本规模越来越大,单纯依靠积累的原始融资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确立解决了现代企业的融资问题,从而促进了现代企业的快速發展。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在产权明晰,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现代企业中,拥有企业所有权的股东是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职业经理人管理,在企业的盈利中分享所有者收益;而拥有经营权的职业经理人是代理人,受托经营管理股东的资产,获取经营者收益。这就形成了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利益的冲突。由于信息不对称并且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由此产生。

二、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作为市场活动中的经济人,其目标就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两者的目标虽然有一定的一致性,但也存在许多冲突的地方。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及监管困难使职业经理人有机会做一些于己有利但损害股东利益的事情。因此,信息不对称下的逆向选择和监管困难下的道德风险就是产生现代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原因。

1.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指职业经理人依据私有信息采取有利于自己,不利于股东的行为。在现代企业尤其是大型现代企业中,股东只负有出资责任,享有收益权利,而一般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管理经营。因此,掌管日常经营管理的职业经理人对企业的了解程度要远远大于股东。因此职业经理人可以利用这种信息优势谋取个人利益,具体表现:

1)由于职业经理人是董事会聘请的,都有一个合同工作年限。因此,职业经理人更关注企业在合同期内的短期盈利能力,而不是企业的长期发展。

2)职业经理人的目标结构决定了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更热衷于扩大企业规模。因为一个规模迅速扩大的企业可以有效地降低被收购的可能性,从而增强了其职位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企业规模的扩大可以提高经理人员的社会地位和薪金,尽管这有可能损害到股东利益。

3)职业经理人可能会选择只有利于实现其个人利益的方案如扩大在职“因公”消费、增加休息时间等,或者利用其职权调整财务报表来实现自身利益。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指股东与职业经理人对可采纳行动秩序的偏好不同,但股东又无法观察到代理人如何实际地安排行动秩序,也就是说经理人员和股东的目标不能够低成本地协调。通常情况下,为了协调代理冲突,股东不得不为此支付代理成本。

所谓代理成本是指为了激励职业经理人追求企业财富最大化这一目标所发生的全部成本,主要包括三部分:1)激励成本,即根据合同规定和经营业绩支付给职业经理人的报酬;2)监督成本,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的组建和运作成本、会计核算费用、审计费用等;3)剩余损失,即前两项成本之后,职业经理人的决策仍然偏离了企业财富最大化这一目标,并使股东利益受损的货币当量。

从股东的角度出发,在其它因素确定的条件下,只有当代理成本总额最小化时,才可能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这一目标。现实中,剩余损失是难以准确计量的,股东只有通过调整监督成本和激励成本来促使经理人员致力于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代理成本的高低因企业而异,主要取决于职业经理人的素质、合同的完善程度以及监督约束制度的有效性等。此外,代理成本的高低还与职业经理人市场、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及法律规范的健全程度有关。

三、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1.美国公司的经验

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不仅拥有一大批极具竞争力的优秀企业,同时也拥有健全的市场机制和完善的法律法规。美国公司在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上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的经验主要有:

1)培育一个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培育一个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不仅解决了职业经理人的供给问题,更加有利于促进职业经理人市场形成一种行业规范,从而约束职业经理人的行为。在美国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中,一个职业经理人要想在获得公司董事会的青睐,就必须要具备所谓的信托责任,即忠实履行代理人的责任。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有效的降低了职业经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2)培育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发达的资本市场不仅解决了企业的融资问题,更为优化职业经理人的需求结构提供了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现在广泛实行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就是建立在发达的资本市场基础之上的。股票期权激励不仅改变了职业经理人的效用函数,使其更加关注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并且这种激励不会加重企业的成本,因为股票期权激励是资本市场奖励给职业经理人的,而不是企业的支付。

3)建立健全各项法律规范。完善的法律法规为规范约束职业经理人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4)构建一个结构合理的薪酬体系。

摘自:林泽炎.美国公司高层经理管理考察报告.经济管理与经济理论,2003年第8期:70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美国职业经理人的收入的主要特征是约有70%的收入来自中长期的激励薪酬,而一般的薪金,福利,津贴和奖金则只占到了总收入的30%。由此可见,美国公司是通过调整薪酬结构来改变职业经理人的效用函数,以使其在目标上与股东一致。

2.我国现阶段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方法

伴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及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逐步得以确立。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我国企业,尤其是国企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不像传统西方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有其自身的特点:

1)委托代理链过长。国企的委托代理是沿着全民—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企业经营者这样一个层层委托、层层代理的关系链进行的。过长的委托代理关系链必然导致信息传递的迟缓和失真,尤其是在各层代理人具有虚报和隐藏信息的动机,初始委托人要获得真实的信息就更加困难。

2)委托代理关系不规范,包括:产权界定不明晰,委托代理关系不是通过市场来形成的,中间代理人角色“冲突”等

3)激励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经理人的收入不高,其责任与收益不成比例;另一方面,薪酬结构不合理,无风险的固定收入所占比重太大,难以充分调动经理人的积极性。

4)监督的约束机制不完善,主要包括: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没有形成有效制约;另一方面,外部也缺乏对经理人的监督。

鉴于此,笔者认为,在不断加强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的同时,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加强对经理人的监管,并逐步优化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要加强对经理人的监管最主要的还是要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薪酬机构的优化,一方面要适度提高经理人的收入,另一方面则要将其收入的大部分跟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挂钩,目的是使其在经营目标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相一致。由此,伴随着整个市场大环境的不断改善,现代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才能逐步得到改善。企业也才能够获得长远发展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

[2]林泽炎.美国公司高层经理管理考察报告.经济管理与经济理论,2003年第8期.

[3]南佐民.透视美国CEO的补偿结构及其社会问题.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3年第3期.

[4]姜全红.我国国有企业的代理问题探析.现代管理科学,2004年第8期.

[5]胡涛,查元桑.公司治理理论和国企的委托代理问题.企业经济,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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