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房屋出售合同

2024-08-16

二手房房屋出售合同(精选7篇)

1.二手房房屋出售合同 篇一

二手房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 作者: 日期:2009-11-17 我来说两句(0条)

原告XX与被告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8月9日,我与被告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今典花园X号楼X房屋《购房意向书》。2007年8月19日就购买上述房产我与被告X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日我与两被告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见证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765000.00元,定金为人民币20000.00元。同时,两被告向原告承诺该房屋产权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最迟将于2007年9月30日前完成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手续。2007年8月20日,我向被告XX支付了购买上述房屋的人民币20000.00元定金。2007年8月22日,我向被告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交付了中介费人民币25950.00元。2007年9月30日后,我多次致电、致函两被告询问办理该房屋产权证的进展情况,2008年1月16号,被告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电话通知我,被告XX已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但不打算卖房了,愿意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中介费。2008年1月18号晚,被告XX与我通电话,表示因朋友孩子打算居住,故不打算再卖房子,但表示不会赔偿中介费。综上所述,被告XX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却迟迟不与我网签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表示不打算卖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起诉要求被告XX返还我已支付的定金2万元,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我的经济损失10万元,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我的居间服务费22950元、过户服务费3000元。

被告XX辩称,我与原告不存在居间合同关系,是买卖关系。同意返还定金2万元,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原告不能证明他的实际损失,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违约金的性质是迟延违约金,给付违约金后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是履行不能,我们只同意承担定金责任。

被告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返还过户费3000元,不同意返还居间费用,公司居间代理买卖事宜,签订了居间见证合同,而且公司促成下双方达成买卖合同,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是被告XX不同意,我方已经尽了义务。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原告欲购买位于海淀区文慧园北路9好今典花园X号楼X房屋,房屋总价款765000元。原告向被告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成交价格3%作为代理服务费。2008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X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XX上述房屋,房屋成交价格为76500元......原告交付定金后,双方依照《合同法》定金法则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XX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告违约被告XX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原告与被告XX任何一方不按照本合同办理手续或不提供相关证件、资料等,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期顺利履行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对方支付房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2008年8月19日,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签订《房屋

居间见证合同》,除约定上述的房屋坐落、价款等外,另外约定原告交纳被告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服务费按照交易价格的3%计算,计人民币22950元,产权过户服务费人民币1500元。其中被告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责任包括:待产权证下发后办理房屋的合同网签以及办理房屋产权权利登记手续;见证原告与被告XX双方签订次新房买卖合同;见证原告与被告XX双方欠款交接以及有关房屋的情况。2007年8月20日,被告XX为原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取原告购房定金2万元。2007年8月22日,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的中介费25950元(包括服务费22950元,产权过户服务费3000元)另查,被告XX于2007年12月24日与另一买主XX以及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诉争房屋以85万原出售另一买主XX,合同同时约定另一买主XX交纳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费25500元、产权过户费15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意向书、房屋买卖居间见证合同、收条、收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XX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解除抵押、办理房产证使交易顺利继续的手续,而是待办理过户条件成就后以高于与原告签订合同的价格另将房屋转卖他人,使被告XX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事实上已经解除,被告XX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本案原告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中规定:“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守约方虽有权解除合同,也可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逾期日期不能无休止、无限制的计算,逾期日期的截至时间也应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原告已经选择解除合同前提下索要违约金,逾期日期以十个工作日计算为准。因合同事实上已经解除,定金应当退还,被告XX已同意退还原告定金,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就原告要求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居间服务费、过户服务费,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过户服务费,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就居间服务费,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经纪公司,承担义务不仅仅包括提供信息,促成交易,更应完整的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中,原告未能购买到诉争房屋,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除了提供信息、安排买卖双方接洽、签订合同外并履行其他义务;本案现有证据也显示,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参与了被告XX后来转卖他人的交易并收取了后来买主交纳的居间服务费。故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收取的居间服务费应当退还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二万二千九百五十元,退还原告定金二万元。

二、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服务费二万二千九百五十元、产权过户费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一十元,由原告负担九百九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XX负担四百三十六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八十二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2.二手房房屋出售合同 篇二

1.购入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对出售固定资产适用税率的划分, 主要以2009年1月1日为界, 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而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应根据其所在地区是否为增值税试点地区 (指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 进行判定。

由于在增值税试点地区实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扩大抵扣政策, 因此, 若先前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 则固定资产在出售时按适用税率征税;若没有抵扣进项税额, 则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2.购入地点。

购入地点主要是指2008年12月31日以前, 固定资产购入企业所在地是否为增值税试点地区。若为试点地区, 则按适用税率征税;若不是, 则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

3.原固定资产用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中的“条例第十条”是指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或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情形。

4.纳税人资格。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财税[2009]9号文件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做了单独规定, 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综合上述要点, 可得到判断二手固定资产出售适用增值税税率的一般流程, 详见下图:

二、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计税基础。

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 因此出售二手固定资产的计税价格应为不含税价格。在采用简易征收办法等优惠政策进行应纳税额计算时, 因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故应注意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 。

2.适用税率。

出售二手固定资产的适用税率与购入时间、购入地点、原使用用途、纳税人资格都有关系。企业在进行应纳税额的计算时, 应按照上述判断流程选取适用税率, 以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

实务中, 比较常见的问题是, 有的企业在购进二手固定资产时, 由于只取得普通发票, 因此认为既然没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那么在出售时可根据“税负平衡”的原则, 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税款。显然这一观点是片面的。假设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固定资产的购进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以后,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 企业实际应按17%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二手家电与房屋中介联姻 篇三

“21英寸彩电。8成新,350元;7成新微波炉,150元。”上海某高校旁边的“好技巧家电技术服务中心”的店主小刘热情地向走进他店里的学生和家长介绍着。在这家小小的家电维修店里,堆满了各种二手家电,从电视机、电冰箱到洗衣机、微波炉,应有尽有。从几年前开始,小刘的家电维修店专门做起了学生的二手家电生意。

除了小刘的店铺外,这所高校周围像小刘这样做二手家电生意的店铺有四五家,竞争非常激烈。小刘店铺的隔壁共有两家租房中介,闲的时候相互之间经常串门,小刘在和他们沟通过程中受到启发,觉得这两个行业存在严重的依赖互补关系。他们就常常给小刘介绍一些主顾,好多学生甚至是前脚跨出租房中介公司,后脚就到小刘的铺子选购家电。随着高校对学生租房限制的放宽,不少学生都选择在学校附近租房居住,为了节省花费,他们一般选择租住不带家电的简配房,然后自己去购买一些非常便宜的二手家电。在这种情况下,租房中介的推荐往往非常管用,所以小刘平时非常注意和房屋中介维持良好的关系,支付介绍费是必要手段,由于人流的相对固定性,保证口口相传的“美誉度”对于学生生意显得非常重要。而且对质量的担心往往构成二手家电生意的最大障碍。为了消除这个障碍,小刘对自己店里卖出的机器都提供3~6个月的保修服务;加50元钱,保修期还能再延长3个月:即使过了保修期,只要是从他店里卖出去的机器,他都只按成本价维修。

4.购买二手房屋合同 篇四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有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约_________平方米的一块土地上建房造屋后转让于乙方,该块地为集体土地,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房屋为七层,乙方购买的房屋为该单元的西半个单元,从地起第二层,住房加楼梯间的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楼上为_________,楼下为车库,东面为______房屋,南面为______房屋,西面为______房屋,北面为_________。柴间为该栋楼的北面,楼梯间起第二间,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东面为_________,南面为_________,西面为_________,北面为_________。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总计人民币为______万元整。

二、该房屋为砖混结构,甲方必须达到国家建筑标准(乙方有权请质检人员检查质量),若有质量问题,必须由甲方维修,维修由甲方负责。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该房和柴间的使用、出租、买卖、占有、公摊面积等权利一转让给乙方,永远有乙方所有,如以后可以办理集体转国有土地的手续,则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办理所涉税收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该房屋转让后,如政府规划需要拆迁,所得补偿款按本栋楼各户购房所占面积统一分摊。

五、甲方负责水、电到户(开房费由乙方负责)负责安装室内铝合金门窗和进户门。

六、乙方必须预付购房金计人民币壹______万元整,剩下的在办好土地证和房产证后全部付清。

七、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望双方自觉遵守,否则,出现问题由造成方负全部责任。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

5.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篇五

在我国购买房屋的时候是需要签订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无论是二手房还是商品房的购置,但是不是所有已经签订的合同都是有效的,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二手房是怎样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希望能帮到你。

(一)非房屋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而是出卖了他人的(主要是在亲属名下的)房屋,事后又不能得到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将房屋出卖,因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非因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无权处分。

(二)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

1、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际上是夫妻共有房屋;

2、因继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为二人以上,尚未办理遗产析产,其房屋产权应为继承人共有;

3、因拆迁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据拆迁补偿协议,被补偿人为家庭中的数人,但是回迁房登记在了其中一个人的名下,实则为家庭共有房屋;

4、因共同出资建房、购房形成的共有房屋。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出卖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形成合同无效。

(三)因房屋前期开发建设及销售违法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的。开发商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6.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东莞) 篇六

出售方(甲方):身份证号码:出售方(甲方):身份证号码:买受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房产一事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声明: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房产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号(以下简称“该房产”),该房产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详见《房地产权证》(证号:),甲方将该房产出售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房产。

甲方保证房屋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被查封等无法过户的事由,且甲方无债务纠纷,转让房产不会损害任何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甲方保证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以办理权属过户、税务登记、贷款申请等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乙方声明:

乙方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甲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转让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总价款为人民币(¥),房屋内现有设备及装修费用包括在总房价之内,乙方无需再支付给甲方其它任何费用。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交楼期限

一、付款方式: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支付该房产之房价款:

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币元,乙方交付甲方定金后,双方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悔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定金,乙方悔约定金不予返还。

2、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天内,与乙方一起前往东莞市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公证内容内包含有甲方委托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签署过户合同等资料及文件、交纳相关费用,签收房地产权证等相关的公证委托书。乙方于甲方办妥公证委托书的同时支付余款人民币元给甲方。

二、交楼及文件交付

1、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购房款的当日,即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同时将与该房产相关之一切产权凭证原本、房地产权证原件及购房发票等票据原件全部移交给乙方收执。

2、房屋交接甲、乙双方均应亲自到场,办理水、电、煤气、物业迁移等相关事宜,确保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前,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物业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所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并结清物业管理费等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4、甲方保证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同产权证记载相符;并提供齐全办理权属变更的全部手续,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甲方存有公共维修基金的,在房产过户后公共维修基金归乙方继续使用;

第五条:过户登记及税费负担

甲、乙双方约定过户登记由乙方自主决定在何时进行,甲方应当与乙方一起办理过户手续,但最长时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超过壹年六个月,办理上述过户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按乙方已付购房款自收款之日起每天计付5‰违约金至甲方将全部款项支还给乙方之日止:

(1)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或已经设置抵押或质押的;

(2)在甲、乙双方完成过户登记前,甲方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或办理过户、抵押或质押的;

(3)房屋在过户登记在乙方名下前,甲方因个人负债导致房屋被拍卖、变卖、查封,导致在乙方房地产权证五年期满之日起三个月都无法过户的;

(4)甲方在乙方办理过户登记前撤销公证委托书,或拒绝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

(5)甲方在收款后不交付房屋给乙方使用或交付使用后,有第三人因甲方原因侵入房屋,影响乙方正当使用房屋连续三个月的。

2、乙方未按期支付购房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购房款的5‰计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定金。乙方超过过户的最长期限仍未完成过户登记,甲方不承担本条约定的违约责任,但甲方仍应当协助乙方办理过户。

第七条:未尽事宜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八条: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有:

1、《房地产权证》;

2、甲方乙方之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7.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现实困境 篇七

但是,这个似乎已经被遗忘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范本》,能否承担起规范二手车市场的大任呢?

《范本》是“历史性进步”

其实早在2007年9份,《范本》就已公布在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范本》明确规定,如果卖车人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买车人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苏晖曾表示,《范本》的公布对于国内二手车流通领域来说,称得上是“历史性进步”,对于二手车市场也是个利好消息。

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蒋苏华也认为,合同内容维护双方利益。如果这一示范合同能顺利推广,对于今后消费者发生事故理赔时,能有个很好的依据。

车商不“自觉” 消费者不“主动”

然而,尽管《范本》早已公布,但工商部门表示,由于合同示范文本并不是强制性的,因此长期以来大部分二手车商以各种理由拒绝《范本》,常常自己拟订协议来代替。

北京中联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企业策划部经理陈欣告诉记者,二手车商往往愿意自己拟订协议,这样可以对车价、牌照、发动机号等一些常规问题进行约定,规避容易引起纠纷的敏感问题。

“签了合同多麻烦,买主一旦追究我们认为没有必要说的车况信息,控告我们这是有意欺骗行为,我们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一般如果买主没有强烈要求,我们是绝对不会主动要求签的。”一位车商对记者透露。

此外,大部分消费者对合同的认知度低,对自己评估能力的过于自信,也助长了车商不使用《范本》的侥幸心理。

在采访中,一些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范本》的存在,而另一些消费者就算知道,也是对其中的内容略懂一二。多数消费者似乎只相信自己的“眼力”或者熟人的“能力”,而对《范本》这种可靠的“法律武器”不予以重视。

合同亟待完善

在二手车市记者还了解到,由于考虑到成本费用问题,不少经纪公司的车商在收购车辆前没有给车辆作出技术评估,很多时候经纪公司自己都分辨不清哪些是“问题车”和“事故车”,对车况的了解也是一知半解,因此能告诉消费者的车况信息也就少之又少。

苏晖指出,国内的车管部门应该将车辆的每次维修状况都记录在案。否则,隐瞒车况就很难杜绝,毕竟要将真实的车况告知给下一个买主,单纯指望卖车一方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是不够的。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沈荣说:“目前的《范本》很不完善,尤其在车况介绍一栏中,由于没有统一的《车况评估标准》的划分,具体车况的介绍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因此需要二手车评估标准鉴定的出台以及权威评估机构的认证做保证,买方才能真正放心。”

这些因素导致了《范本》长期以来难以执行。记者致电石家庄二手车市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道,目前他们正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范本》进行修改,在得到车商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后,这份合同才会在市场上正式要求车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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