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4-07-01

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精选8篇)

1.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一

附件2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名单

黄国英(女)齐宇清 马迎春 张 涛 高伟东 赵 锋 关明煜 李菊生 王国勇 韩德宝 于 文

(501人)

北 京 市

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东直门工商所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展览路工商所所长 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北京商务中心区工商所主任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经济检查科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丰台工商所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良乡工商所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黄村工商所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牛栏山工商所主任科员北京市工商局密云分局城关工商所科员 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兴寿工商所副所长 北京市工商局燕山分局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科

科长

天 津 市

苑纳新 天津市工商局和平分局副局长

王启明 天津市工商局河西分局企业注册科科员 张 辉 天津市工商局河北分局财务科副科长 薛 玲(女)曹式梁 孙宗强 高秀梅(女)魏云杰 张宏杰

石永深 李雨昌 杨雪燕(女)马丽芬(女)杨西平王 辉 赵元军

天津市工商局红桥分局办公室副主任

天津市工商局南开分局企业注册管理科副科长天津市工商局津南分局小站工商所科员 天津市工商局宝坻分局商标广告科科长 天津市工商局蓟县分局别山工商所副所长 天津市工商局天津港保税区分局登记科副科长河 北 省

河北省工商局老干部处处长

河北省工商局外资企业注册管理处副处长 河北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主任科员 石家庄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科员 藁城市工商局局长

石家庄市工商局交通运输监督管理分局邮电科科长

沧州市运河区工商局局长

赵建军 丰宁满族自治县工商局局长 刘佐兵 承德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科长 武葆春 邯郸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 张振合 邯郸市邯山区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科长 王学军 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局经济检查科科长 栾 华(满族)袁其坤 王吉昭 李志刚 张国兰(女)贾振涛 张 华(女)康晓兵 刘兆材 段建国 范 玮(女)张国良

武小勤

秦皇岛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青龙满族自治县大队大队长

枣强县工商局局长 景县工商局局长

廊坊市安次区工商局局长

廊坊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科长 新河县工商局城区分局副局长 张家口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管科科长 万全县工商局副局长 遵化市工商局局长 唐山市丰南区工商局局长 保定市工商局财务装备处处长 容城县工商局局长 山 西 省

山西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李肇喜 山西省工商局经济检查总队队长 刘庆虎 太原市工商局迎泽分局局长 郝聪业 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局长 薛佃明 大同市工商局南郊分局局长 赵福攀平定县工商局局长

张海军 王晋峰 赵丽萍(女)李全胜 庄 录 闫永勤 高小超 王杰平卫文涛 赵 明 张力军

徐平丁大为

阳泉市工商局矿区分局经济检查大队队长 沁县工商局局长

晋城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局长 朔州市工商局平鲁分局局长 朔州市工商局朔城分局纪检组长 忻州市工商局忻府分局局长 晋中市工商局法制科科长 古县工商局局长

曲沃县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运城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科长 中阳县工商局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工商局回民区分局文化宫街工商所所长

包头市工商局九原区分局局长 李 强 牙克石市工商局局长 吕金亭 突泉县工商局局长

李勇智 通辽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 盖兴川 宁城县工商局局长

王 栋(蒙古族)化德县工商局公平交易股股长 张 瑾 杭锦旗工商局锡尼工商所所长

靳 彪 巴彦淖尔市工商局临河区分局解放工商所所长 李 刚 乌海市工商局乌达分局新区工商所所长 郑立功(蒙古族)阿拉善左旗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潘立博 满洲里市工商局北区分局局长 达古拉(女,蒙古族)二连浩特市工商局东城分局局长

辽 宁 省

姜 杰 沈阳市工商局苏家屯分局枫杨路北工商所副主任

科员

刘 新 沈阳市工商局铁西分局凌空工商所所长

吴文革 大连市工商局市场分局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所所长 杨 健 普兰店市工商局太平工商所所长 张桂珍(女)鞍山市工商局财务审计处副主任科员 冯仰法 鞍山市工商局立山分局主任科员 郑 宾(满族)新宾县工商局永陵工商所所长 苏 华(女)抚顺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分局副局长 张 鑫(女)本溪市工商局明山分局消防工商所副主任科员 秦 勇 本溪市工商局平山分局平山工商所所长 赵海波 黑山县工商局机动车辆管理所所长

胡 星 锦州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分局经济检查一科副科长 王 琦 崔昭岩 魏迎宪 恒 威(满族)屈永强(满族)刘久林 董玉伟 李建国 王大庆 郑 升 王 忱 关凤翘(满族)陈盛良(女)

大石桥市工商局运输车辆管理所所长 盖州市工商局西海工商所所长 彰武县工商局城北工商所所长 灯塔市工商局运输市场管理所科员 开原市工商局新城工商所所长 喀左县工商局局长

朝阳县工商局波罗赤工商所所长 大洼县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员

盘锦市工商局兴隆台分局钻井农副产品批发

市场工商所所长

葫芦岛市工商局南票分局局长 丹东市工商局元宝分局局长 凤城市工商局局长

辽宁省工商局监察处调研员 31

吉 林 省

王国华 长春市工商局二道分局和顺工商所所长

刘大勇 长春市工商局经济违法稽查分局稽查一科副科长 聂翠霞(女)磐石市工商局局长

孙泽平宗 华(满族)陈晓丽(女)郝连生 安孝清(满族)刘淑梅(女)孙文长 孟卫东 计永胜 王 林 张 伟(满族)刘正涵 夏延春

吉林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科员 梨树县工商局局长

四平市工商局铁东分局南商城工商所所长 辽源市工商局副局长 集安市工商局监察室主任 白山市工商局副局长

白城市工商局法律法规科科长

松原市工商局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管理

分局局长

乾安县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 延边州工商局注册分局局长 图们市工商局向上分局局长 长白山工商局局长

吉林省工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 32

黑 龙 江 省

徐贺先 哈尔滨市工商局道里分局尚志工商所所长 杨守礼 齐齐哈尔市工商局铁锋分局局长 王艺群 牡丹江市工商局局长 李洪峰 曹利斌 方向东 陈振玉 岳洪峻 胡一鸣 司海明 孟凡涛 高景海 李伟光 苏庆亮 夏书臣 刘丽华(女)孙建亭

林口县工商局林口分局局长 富锦市工商局局长

大庆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黎明工商所所长

鸡西市工商局人事科科长 饶河县工商局局长 伊春市工商局局长

铁力市工商局桃山分局局长 七台河市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

鹤岗市工商局工农分局新南工商所所长 绥化市工商局北林分局大有工商所所长 黑河市工商局局长 逊克县工商局局长

大兴安岭地区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垦区工商局牡丹江分局兴凯湖工商所所长 33 上 海 市

朱建刚 上海市工商局徐汇分局湖南天平工商所所长 陈叶伟 上海市工商局静安分局静安寺工商所所长 杨德臣 上海市工商局闸北分局局长

刘晓村 唐陆泉 郁建兴 乔林芳(女)方云中 黄自刚 钟 民

张建蓉(女)蒋 静(女)陈俊虎 刘正昌 陈栋建 乔继响 马琴仙(女)

上海市工商局宝山分局罗店工商所所长 上海市工商局松江分局佘山工商所所长 上海市工商局金山分局办公室主任 上海市工商局南汇分局局长

上海市工商局崇明分局企业注册科科长 上海市工商局机场分局检查支队副主任科员 上海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 江 苏 省

南京市工商局玄武分局注册登记科科长 南京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无锡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处长 无锡市滨湖工商局太湖分局局长 徐州工商局经检支队支队长

徐州工商局泉山分局和平工商所科员 常州市溧阳工商局登记注册科科长

吴燕青 苏州市吴江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科科长 苏梅芳(女)苏州市太仓工商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华振国 南通市通州工商局局长

王志刚 南通市如皋工商局磨头分局局长 王万新 连云港工商局新浦分局局长 吴厚贵 刘 田 郑刚成 王 斌 翟 进 刘海东 何建平何建新 韩国家 纪 昊

王明升 徐立敏 徐 斌

淮安市盱眙工商局山城分局局长 盐城工商局亭湖分局工商学会秘书长 盐城工商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扬州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处长

扬州工商局维扬分局江阳工商所所长 镇江工商局局长

镇江市丹阳工商局新桥分局局长 泰州市泰兴工商局黄桥分局局长

泰州工商局开发区分局经济监督检查大队科员 宿迁市泗阳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兼经济

监督检查大队大队长

浙 江 省

杭州市工商局淳安分局办公室副主任 宁波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副处长

宁波市工商局奉化分局企业注册科副主任科员

叶建松 瑞安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科副主任科员 吴惠芳(女)上虞市工商局办证中心主任 孙 巍 嘉善县工商局局长

周海峰 嘉兴市工商局南湖分局城西工商所所长 徐忠平湖州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 吕天宝 郑峰山 钱焱艳(女)梁铁华 洪呈港 钭毅坚 方文才 张国华 黄 瑾(女)

姚 宏 赵 健 支玉良 苏 鹤 沈明信

东阳市工商局局长

衢州市工商局衢江分局经检大队队长 龙游县工商局企业注册科副科长 台州市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处长 天台县工商局市场合同监管科科长 丽水市工商局城东工商所所长 龙泉市工商局主任科员 舟山市工商局法规处处长

舟山市工商局定海分局企业注册科副科长安 徽 省

合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濉溪县工商局局长

亳州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经检队队长 宿州市埇桥区工商局褚兰工商所所长 五河县工商局局长

李 辉(回族)界首市工商局东城工商所所长 史国勤 凤台县工商局局长

程士静 天长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陈厚俊 霍山县工商局局长

季小凤(女)当涂县工商局南营路工商所所长 朱德发 刘宗保 张 玲(女)曹 慧(女)朱 林 檀四明 周向明 夏丽英(女)

练 怡(女)苏志强 林兆富 颜增鸣 梁松柏 丁耀鹏(回族)

巢湖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芜湖县工商局局长

宣城市宣州区工商局孙埠工商所所长

铜陵市工商局铜官山区分局长江路工商所所长石台县工商局局长

安庆市工商局迎江区分局广圩工商所所长 太湖县工商局北中工商所副所长 黄山市工商局人教科科长 福 建 省

福州市仓山区工商局局长

厦门市集美区工商局集北工商所所长 云霄县工商局局长

泉州市工商局检查支队支队长 泉州市泉港区工商局局长

三明市梅列区工商局满园春工商所所长

陈德明 莆田市涵江区工商局局长

林海疆 莆田市城厢区工商局城南工商所所长 李标进 武夷山市工商局局长

章 健 浦城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 黄远大 武平县工商局局长 杨铁民 刘 贤

屠浩翔 万婉红(女)黄贤宁 吴建华 吴建忠 谢平华 桂维新 黄平文运华 胡楚兵 陈坤禧

屏南县工商局局长 柘荣县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江 西 省

南昌市青云谱区工商局京山分局副局长 九江县工商局江洲分局局长 武宁县工商局船滩分局局长 浮梁县工商局经公桥分局副局长 上栗县工商局副局长兼上栗分局局长 新余市渝水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余江县工商局锦中分局局长

赣州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局局长会昌县工商局副局长

宜春市袁州区工商局城西分局局长

铜鼓县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兼公平

交易局副局长

周光明 万年县工商局局长

刘汉青 井冈山市工商局茨坪分局局长 胡小勇 峡江县工商局局长

胡松华 南丰县工商局琴城分局局长

黄少清 抚州市临川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科员

刘志勇王 斌张晓青周 军张晓伟展奎华刘永生于 强隋同亮王 锐姜景卫马炳来徐贵海董建波

山 东 省

济南市工商局市中分局大观园工商所所长济南市工商局济阳分局垛石工商所所长 青岛市工商局市北分局局长 青岛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主任科员平度市工商局南村工商所所长 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局长 沂源县工商局副局长

枣庄市工商局山亭分局西集工商所所长 垦利县工商局局长

烟台市工商局芝罘分局局长 龙口市工商局局长

潍坊市工商局潍城分局局长 高密市工商局密水工商所所长 寿光市工商局台头工商所所长

高 强 兖州市工商局局长 张聿东 汶上县工商局局长 高 玲(女)泰安市工商局局长 靖树水 泰安市工商局岱岳分局局长

杜卫平威海市工商局经纪人和生产要素市场管理所所长 秦绪方 王继华 于文良 赵家民 刘泽祥 黄树森 卢晓华 张文峰 李玉国 房加福 吴 群 侯卫国

张晨威

日照市工商局岚山分局局长 莱芜市工商局副局长

临沂市工商局总经济师兼12315申诉举报中心

主任

临沂市工商局兰山分局局长 莒南县工商局局长 武城县工商局局长 禹城市工商局局长 聊城市工商局局长

阳谷县工商局城区工商所所长 邹平县工商局局长

单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 郓城县工商局环城工商所所长 河 南 省

登封市工商局局长

卢建国 郑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庙李工商所所长 杨顺基 郑州市工商局中原分局林山寨工商所所长 曹 嵩 开封市工商局鼓楼分局注册登记股科员 兰 岚(女,回族)开封市工商局龙亭分局旅游景区管理所副所长 陈斌怀 栾川县工商局白土工商所所长

梁云鹤(女,回族)杨明堂 孙国权 郑国元 李兆功 张红林 常兆彬 王兴民 姚 麟(女)李好办 金 炜 梁华东 张俊峰 李贵标 刘福新 唐云博 王建国

洛阳市工商局瀍河分局瀍河工商所所长 洛阳市工商局关林分局古城工商所所长平顶山市工商局卫东分局局长 宝丰县工商局局长

安阳市工商局北关分局局长 安阳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浚县工商局城镇工商所所长 封丘县工商局局长

新乡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科副科长

焦作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第三经济检查队队长濮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劳动市场工商所所长 许昌市工商局魏都分局文峰工商所所长 漯河市工商局源汇分局局长 三门峡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南阳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科长

南阳市工商局卧龙分局新西工商所所长 民权县工商局局长

宋孝兴 商丘市工商局梁园分局局长 吕宏光 信阳市工商局平桥分局局长 颜承安 信阳市工商局浉河分局局长 王树平太康县工商局局长 王凤山 项城市工商局局长

徐 舟 刘 东 卢为民

齐寒石 王 勉 伍宏伟 吕志强 薛心元 刘先平周用高 申 露 王先耀 张 文(女)

驻马店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第三检查队队长上蔡县工商局芦岗工商所所长 济源市工商局克井工商所副所长 湖 北 省

武汉市工商局洪山分局广埠屯工商所所长 武汉市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 阳新县工商局三溪分局局长 襄樊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副队长

襄樊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团山

工商所科员

荆州市工商局沙市分局局长 石首市工商局城关分局科员

宜昌市工商局点军分局桥边工商所所长 竹溪县工商局丰溪工商所所长

孝感市工商局城区分局文化路女子市场巡查队42

队长

郑运华 云梦县工商局城北分局局长 黄发浩 荆门市工商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徐 彬 鄂州市工商局城东分局凤凰工商所所长 胡整齐 麻城市工商局宋埠分局科员 毛观敏 阮荣朝 周长军 李志拥(土家族)何华明 梅开银 李翠娥(女)曾德明 方俊红 邓学军

刘 钢 伍作法 张 颂 胡逐波

罗田县工商局白庙河工商所所长 通山县工商局洪港分局副局长 鹤峰县工商局走马分局副局长 巴东县工商局野三关分局局长 广水市工商局局长

随州市曾都区工商局环潭分局副主任科员 仙桃市工商局长埫口分局副局长 潜江市工商局熊口分局局长 天门市工商局渔薪分局局长

神农架林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和消保分局局长湖 南 省

湖南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湖南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 长沙市工商局政策法规科副主任科员 长沙市工商局岳麓分局望城坡工商所所长

唐 政 耒阳市工商局主任科员

黄明高 衡阳市工商局石鼓分局办公室主任 黄玉成 株洲市工商局局长

陈 宏 醴陵市工商局中心工商所所长

李洪斌 株洲市工商局荷塘分局荷叶塘工商所所长 马建中 唐存德 尹华祥 陈小东 孙 芒 孙超云 龙一平向爱群(土家族)涂 军 伍世梁 李立志 杨自桓 彭国华 钟立吾 杨慧平(苗族)李 猛(土家族)

湘潭县工商局局长

湘潭市工商局岳塘分局下摄司工商所副所长邵阳市工商局个体监督管理科主任科员 新宁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

岳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分局主任科员 汉寿县工商局局长

桃源县工商局桃花源分局局长 桑植县工商局局长

益阳市工商局资阳分局长春工商所所长 郴州市工商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宁远县工商局局长 辰溪县工商局局长

怀化市工商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娄底市工商局娄星分局局长 泸溪县工商局局长

龙山县工商局里耶分局局长 44

广 东 省

梁凌峰 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局长

李一帆 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分局党委办公室主任兼党办

曾雪飞 熊雯静(女)陈大丘 陈润光 陈壮和 梁文赞 何能相 朱雪亮 徐小坤 周志彬 郭振其 陈子麟 陈建生 邓国平李 繁 李华植 钱永成(回族)

人教科科长

深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副大队长

深圳市工商局福田分局登记注册科副主任科员 珠海市工商局局长

汕头市金平区工商局光华工商所所长 汕头市潮南区工商局峡山工商所副所长 佛山市三水区工商局副局长 韶关市工商局监察室主任

河源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管理科科长 蕉岭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兴宁市工商局局长

惠东县工商局吉隆工商所所长 龙门县工商局王坪工商所所长 汕尾市工商局局长 东莞市消委会办公室主任 中山市工商局古镇分局副局长 开平市工商局长沙工商所所长 阳江市工商局局长

邓国权 湛江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管理科科长 李云章 湛江市工商局赤坎分局海田工商所所长 叶小杰(女)高州市工商局西岸工商所副所长 李家漂 信宜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股股长 何育泉 肇庆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夏伟华 江烈忠 谢丹波 黄一荣 柯锡昌 严小宜(女)宋炳辉

崔建军(女)李 鑫 谢怀忠 莫志军(壮族)黄容芳(女)李夏宁 李明辉

清远市工商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潮州市工商局湘桥分局局长 揭阳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科员 罗定市工商局罗城工商所副所长 广东省工商局财务处处长 广东省工商局法规处处长

广东省工商局商标管理处副主任科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工商局财务科科长

柳州市工商局柳北分局雀儿山工商所所长柳江县工商局副局长

阳朔县工商局公消商广股股长 荔浦县工商局荔城工商所所长

梧州市工商局万秀分局大东工商所所长 北海市工商局法规科科长

王执宪(壮族)上思县工商局公正工商所所长 陈 东 浦北县工商局张黄工商所所长 夏利民 贵港市工商局港南分局局长 钟 刚 容县工商局局长

伍思恩 陆川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商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

罗祥雄(壮族)罗裕渊 苏本强 周宝国 黄忠伟(壮族)

肖 亮(女)文海君 王运操 文 学 王进江(黎族)王雪玲(女,黎族)王 栋

保护股股长

来宾市工商局兴宾分局来宾工商所所长 贺州市工商局八步分局局长 隆林各族自治县工商局局长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工商局城西工商所所长 崇左市工商局江州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 海 南 省

海口工商局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分局

12315指挥中心主任科员

东方工商局东河工商所所长 琼海工商局会山工商所所长 昌江工商局海尾工商所科员 三亚工商局天涯工商所副所长 五指山工商局水满工商所副所长 文昌工商局局长

重 庆 市

姜 燕(女)重庆市工商局黔江区分局注册登记科副科长 甘利源 重庆市工商局大渡口区分局信息中心主任兼

冉文富 覃志强 周 正 吴 衢 朱 茜(女)

李永明 马 骏 古 晓(女)王晓峰 赵孝勤

信用办常务副主任

重庆市工商局南岸区分局南坪工商所所长 重庆市工商局合川区分局市场监督管理科科长 重庆市工商局永川区分局企业个体监督管理科

科长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工商局企业个体

监管科科长

重庆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管理处企业登记管理所

所长

四 川 省

成都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副调研员 成都市青羊工商局工商公平交易执法分局副局长自贡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局长

攀枝花市东区工商局弄弄坪工商所副所长 泸州市龙马潭区工商局局长

唐 俊 绵竹市工商局局长 周兆明 安县工商局局长

胡 伟 广元市工商局监察室主任

郭荣发 遂宁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科长 徐 红(女)内江市工商局局长

刘 瑜 张 苑(女)赵振华 卫 成 邓愉达 汪 勇 李忠臣 谢代洪 伍志勇 江 中(藏族)杨 松(藏族)芶发刚 曾广文(女)

栾 剑

马边彝族自治县工商局局长

南充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 宜宾市工商局副局长

华蓥市工商局溪口工商所所长 大竹县工商局局长 简阳市工商局局长

巴中市巴州区工商局清江工商所所长 雅安市工商局副局长 眉山市东坡区工商局局长 得荣县工商局局长 汶川县工商局局长 德昌县工商局局长 四川省工商局广告处处长 贵 州 省

贵阳市工商局南明分局执法监督科科长

高思革(女)遵义县工商局局长

陈建康 余庆县工商局松烟工商所所长

程海波(布依族)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工商局猴场工商所副所长 贾沛祥 惠水县工商局摆金工商所所长 杨贵清(女,侗族)凯里市工商局大十字工商所所长 董喜彪(侗族)三穗县工商局八弓工商所所长 吴高飞(土家族)德江县工商局副局长

游兴颖(女)金沙县工商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陶 辉(彝族)六枝特区工商局郎岱工商所所长 王秉同(布依族)安龙县工商局执法监督股股长

云 南 省

张寿良(哈尼族)绿春县工商局城区分局局长 何淑梅(女)个旧市工商局老厂工商所所长 方 勇 腾冲县工商局局长 岩温龙(傣族)勐腊县工商局纪检组长 罗金华 耿马县工商局局长

赵雪松(纳西族)丽江市古城区工商局大研分局局长 苗 勇 富宁县工商局局长

李 海(彝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工商局勐朗分局局长 罗 荣 楚雄市工商局局长

陈 敏(女)水富县工商局副局长 李 贵 马龙县工商局局长 坝汝明(彝族)玉溪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王 超 昆明市官渡区工商局机场分局局长 张卫民 昆明市五华区工商局局长 张益荣(阿昌族)陇川县工商局户撒工商所所长

西藏自治区

段襄征 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局长 周华庭 拉萨市工商局局长

米玛次仁(藏族)日喀则地区工商局党组书记 洛松泽登(藏族)昌都地区工商局党组书记 罗 琼(藏族)浪卡子县工商局副局长

陕 西 省

李尚书 西安市工商局阎良分局关山工商所所长 陈红卫 西安市工商局雁塔分局太白南路工商所所长 于润平岐山县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主任 李 东 兴平市工商局局长 李 波 澄城县工商局副局长

成宪刚 渭南市工商局临渭分局解放工商所所长 吴高荣 铜川市工商局耀州分局局长 曹兴华 志丹县工商局顺宁工商所所长 左晓峰 宜川县工商局副局长

周东阳 榆林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科员

赵志军 谢卫东 张家满 刘 玮(女)李志皓 马栓科

石凤万 丁生仁 武克新 任会鸣 武汉江 牛辛勤 樊 倡 王国庆(藏族)

汉中市工商局汉台分局铺镇工商所副所长南郑县工商局局长

白河县工商局西营工商所副所长 安康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科员 洛南县工商局局长

杨凌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科长 甘 肃 省

白银市工商局西区分局局长 民勤县工商局局长

张掖市工商局甘州分局副局长 敦煌市工商局局长

定西市工商局安定分局局长平凉市工商局市场管理科科长 正宁县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股股长 舟曲县工商局局长

冯学文(东乡族)东乡县工商局局长

侯文科 甘肃省工商局人事教育处副处长

祁赤民 郭有莲(女,土族)王志伟(藏族)孔祥明 才华加(藏族)

杨玉海 王利宁(女)年晓华 马志强(回族)张 欣(女,回族)

边月群

青 海 省

青海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 互助县工商局局长 玉树县工商局局长

海晏县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泽库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工商局兴庆二分局商城工商所所长 石嘴山市工商局法制科科长 吴忠市工商局利通二分局局长 泾源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所长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局企业注册科科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洛浦县工商局党组书记

白小如(女)阜康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科科长 彭朝明 哈密市工商局新市区工商所所长

库许尔拜·居马汗(哈萨克族)昭苏县工商局察汗乌苏工商所副所长 刘学明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工商局市场经检队队长 亚夏尔·阿吉(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乌鲁木齐经济技

术开发区分局副局长 热米娜·阿不都热合满(女,维吾尔族)轮台县工商局县城工商所副所长 梅 峰 阿克苏市工商局库木巴什工商所所长

董成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商局市场经检大队大队长 文 英(女)石河子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

2.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二

作为市场监管的主要手段, 工商行政管理在目前的职能主要是市场秩序的监管以及行政执法活动, 是对市场的主体行为、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以维护我国的市场秩序, 保证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对于目前我国所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特殊的市场状态进行社科分析, 努力开创出适应这种环境特征的新型监管方法。

同其他的市场经济一样, 我国的体制也具有一般特性, 这种特性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表现在, 生产要素的活动以及资源的分配利用都是市场机制所推动的, 这主要是由于经济活动的进行主要是在这个市场环境下造成的。其次, 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参加者, 就是商品的生产者以及经营者, 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然后, 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内部活动不受政府部门的直接干涉。最后, 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作为具有现代特征的知识经济体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其本身也具有特点。 (1)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就是中国独有的经济特征; (2)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非配制度也是基本特征之一; (3) 以实现经济稳步增长为目标, 以市场机制为手段优化经济结构, 以宏观调控为基础建立有序开放的市场体系;4.近年来所强调的依法治国观念也渗透到经济体制中, 法律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工商行政管理是一项执法活动, 具有政策性, 广泛性的工作特点, 并且管理的客体范围涉及了各个领域。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资源配置主要是由市场进行调节, 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建立有序开放的市场, 但是由于现实中部门垄断现象、地区封锁等都阻碍了这种统一体系的建立, 因此, 流通体制的改革、市场规则的健全以及市场的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社会经济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高, 面对艰巨的任务, 工商部门应当为止更加努力。

改革开放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发展影响深远, 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从根本上将我国的经济前进方向扭转。在我国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以及主要的执法部门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作为职能机关, 面对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市场以及市场环境变化下所遇到的挑战和任务, 工商机关应当发挥其职能, 维护市场秩序, 保证国家、集体以及公民的利益。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 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 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 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市场竞争的加剧, 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 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 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 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 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 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职能上来, 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 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 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 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 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 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 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2 怎样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特别是邓小平理论, 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 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 才有实践上的自觉, 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 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依法行政, 优化市场经济环境。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 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和登记管理工作, 严格登记管理前置审批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的指导, 积极进行市场外指导、服务, 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主体达到进入市场的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 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等提前介入, 实行“绿色通道”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四不限”, 即不限发展比例、发展速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 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把好市场退出关, 坚决清查整顿非法经济组织、取缔“三无”等非法企业和无照经营户, 对特定行业和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促进流通体制体制改革。坚决贯彻落实粮改政策, 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工商部门应当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执法目的, 打击市场中的假冒伪劣现象、不正当竞争现象等, 切实在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维护国民和国家的利益。

良好的社会风尚是一个国家整体素质的体现, 构建现代文明需要工商部门加大扫黄打非力度。并且要切实保护企业商标的注册权以及专用权, 对于非法传销眼里打击。

加强执法。工商行政部门对于市场进行管理的主要方法就是执法, 通过对于法律的使用, 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 并推进法制化建设。以实现良好稳定健康的经济秩序。

3.浅谈工商行政管理与资源配置 篇三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资源配置;分析

引言

工商行政管理是工商管理的一个方面,工商行政管理突出的是“行政”二字,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的意志,采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对市场主体以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达到维护市场规则的目的,更好的建立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转,促进经济健康、快速、持续的发展。同时,行政管理与资源配置之间关系密切,所以,下文将从工商行政管理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来阐述如何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如何从资源配置优化做起,从而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1.工商行政管理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工商行政管理作为国家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部门,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主要是在工商管理的职能定位上和市场失灵上来体现出来的,具体表现为:

(1)从职能定位上分析,工商行政管理间接的促进着资源的优化配置[1]。首先,工商行政部门通过维护市场进入规则,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格,这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其实,有企业为了谋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在经济资源和市场份额进行排他性的抢占,正常的竞争行为可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就会破坏和扭曲市场,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是通过维护市场竞争规则,规范竞争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在市场竞争机制中正常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维护市场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保证交易公平有序,创造有利于市场供求机制的价格机制正常运行的社会信用环境。

(2)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和执行市场准入标准,贯彻产业整车,优化产业的机构,引导经济资源在产业之间进行合理整合重组,优化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合理配置,避免资源的低效配置,保证市场能够快速恢复正常运行。

2.改善工商行政管理,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

2.1高中层以宏观启动为主,保障资源运用的优化

在整個的工商部门,高中层需要决策启动大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首先,工商管理的管理者需要明确国家政策在工商行政管理中是不可缺少的部分,要将国家政策落实到各个实处需要高层协调工作,但是也要为基层执法机构编制良好的条件,使得企业获得更优秀的人力资源。其次,工商系统内资源配置的结构的调整也需要高、中层慎重决策,例如出企业内出现财力资源配置不合理或者是“倒挂”现象的,这些需要很大调整的情况,中高层需要经过慎重严肃的讨论,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针对这一现象,通过对资源的合理分配,使得企业度过这一难关,保证企业能够快速的恢复正常运转,健康快速的发展。最后,高中层需要统一规范,通过详细的整合,改善企业内资源管理体制,做到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的装备配置和管理规范,保证从上到下根据统一的体制进行,促进了企业的统一化,保障了企业井然有序的运行,如果企业出现配置不合理的情况,也可以有科学合理的体制来解决问题,保证企业快速、有序、健康的发展。

2.2推行行政机构的改革,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加强执法监管队伍,确保企业正常运行。同时在基层一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编制问题,必须慎重考虑,加强对其编制的扩充,使得执法机构和人员适应高密度和大强度的执法需求,积极推行职能转变、推行行政机构的改革,保证政企分开和简政放权体制的进行,强调企业内层级分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中高层需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实施国家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政策灵活变通使用,并且还要定期对中高层人员进行专业水平培训,加强中高层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同时,中高层人员需要集中精力依法行政,把应该下放的权利大胆的给基层人员,把该管的事务落实好,积极引入干部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奖惩机制来对中高层人员给予压力和动力,使得各类人才从竞争中脱颖而出,使得人才价值的体现。工商行政部门还需要将高校行政作为最终目标,积极消除行政管理方面的不利因素,解决作风问题,改善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而追求科学合理的企业体制[2]。

2.3提升行政管理的水平,保证无形资源的优化配置

无形资源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现代资源的核心部分,它的潜能巨大,通过在各级工商部门各个行政环节,全面提高科技含量,积极借鉴国外行政管理的先进手段,利用现代信息网络等技术成果,将这些技术成果应用到行政管理中,灵活运用其中,保证企业的装备水平和办公自动化水平,提高行政效率服务,减轻了管理的压力。同时,国家还要对行政法规不断完善,努力解决政府错位、越位、缺位现象,减少随意执法造成的行政损伤情况,企业要善于利用国家政策、法规的力量引导企业内资源流向,合理利用这些无形资源,保证企业工商行政部门的行政效率,解决实践中的问题,通过科学技术的成果,提高行政效率,提高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

3.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和社会经济资源的有限性,导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不对资源配置问题重视起来,通过讲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满足企业对资源的需求,使得企业各个部门能够合理运用到资源,不会出现资源短缺现象而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行。这些都需要工商行政管理对资源配置的合理分配。

参考文献

[1]高宏.浅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制[J].商业文化(学术版),2013,45(09):55-56.

4.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四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表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的决定

(工商人字[2008]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特大地震。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特大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抗震救灾斗争取得了重大阶段性胜利。地震灾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以灾情为命令,视时间为生命,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全力以赴投身抗震救灾,为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灾后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可歌可泣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授予四川省绵竹市工商局、四川省青川县工商局、四川省汶川县工商局漩口工商所、四川省安县工商局秀水工商所、甘肃省陇南市工商局、甘肃省文县工商局、甘肃省舟曲县工商局、陕西省宁强县工商局、陕西省汉中市工商局等9个集体“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授予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局长曹长芒、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工商局擂鼓工商所所长刘国跃、四川省青川县工商局木鱼工商所所长庞景阳、四川省汶川县工商局映秀工商所副科级干部王明辉、四川省什邡市工商局洛水工商所副所长李维洪、四川省彭州市工商局龙门山工商所副所长肖志德、四川省汉源县工商局局长王建强、甘肃省文县工商局碧口分局局长汤兴平、甘肃省康县工商局局长张生军、甘肃省陇南市工商局武都分局干部张建林、甘肃省成县工商局纪检组长冯文波、陕西省宁强县工商局大安工商所副所长高宗明、陕西省安康市工商局汉滨分局干部杨宝军等13位同志“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抗震救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当前,抗震救灾形势依然严峻,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艰巨繁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干部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一手坚持不懈地抓抗震救灾,做好灾区生产自救和恢复重建工作;一手坚定不移地抓经济社会发展,克服一切困难,排除一切险阻,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贡献力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5.工商行政管理 篇五

【摘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采用依法行政的方式实施管理,所以它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我们工商行政执法活动中,只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才能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改革开放的这些年,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因此,如何理性分析这些矛盾和问题,并积极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

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现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工商行政管理组织系统负责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我国我国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是“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它行使国家权力,执行经济监督的行政职能。21世纪以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

行政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手段。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规则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对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管,最终要通过执法来完成。不依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权力就会失去法律的限制和约束,从而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影响职能的发挥和良好形象的树立。”1所以,找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有效解决是当下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活动经常出现交叉错位

按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对市场有执法权的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防疫等部门。这些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现象较为严重,而且它们各自的执法手段都无法满足其职责需要,势必导致有利抢上前,无利退后边的推诿扯皮现象。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权力之争有时会造成企业无所适从、负担沉重。规范市场秩序的执法部门本身就不规范,很难使市场走向规范,很难准备充分地适应新形势下时代发展对我们的要求。

(二)执法手段单一,难以与要求相适应

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执法手段不多,强制措施很少,对当事人拒不提供有关证 1 据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规定又极不明确,无疑有碍于工商行政执法。如何采取强制手段,法律法规一般也无明文规定。

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强制手段,对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一般只能通过询问当事人来相互印证。如调查不及时或当事人不予配合,就无法获取相应证据,导致执法手段单一,执法力度不够,难以保证工商监管职能到位。“工商机关需要很强的独立性,但由于执法手段所限,我们常常不得不依赖公安和法院。因为遇到拒绝、阻碍执行公务之类的事件只有依靠公安,公安机关往往会因为警力不足,不能积极作为的缘故致使拒绝、阻碍执行公务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有效执行,难以维护国家、人民利益。”2

(三)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工商部门一些执法人员因工作任务繁重,缺乏工作和学习动力,不了解法律、行政基础理论知识,对依法行政的意义认识不深,在思想上不重视行政执法程序,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应对能力有限,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只好采用习惯的传统方法执法,执法效率低下。

执法队伍是落实日常管理的力量保证,要高质量的完成行政执法任务,不仅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而且要有较高的基础知识、专业素质和政治素质,以适应信息化水平的高速发展。行政执法中很多干部的知识结构、相应素质都跟不上时代发展要求,适用法律、运用法律水平低,打击违法力度不够,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能充分树立权威,威慑力不强。

(四)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执法程序不严谨

“工商行政管理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现行的工商法律法规中许多都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待修改和完善。”3有部分执法人员执法不严谨,在执法过程中一味图简单省事,任意简化某个程序中的某些环节和手续、处理问题适用法律随心所欲,将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认为程序问题是工作上的步骤和方法的问题,只要结论合法,不会影响定性和处罚。殊不知程序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一环紧扣另一环,如果随意简化这些环节就会构成程序违法,这样的行政行为不出问题就混过去了,而一旦执法对象提出疑义就会因为程序不合法而不堪一击。

三、解决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执法水平

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人大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等重点法律法规。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让行政执法人员和广大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执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利用各种形式如办培训班、举办电视讲座、图片展、报告会等,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执法理念的教育,引导和规范执法程序。

(二)强化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执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高质量地完成执法任务,不仅要求执法人员要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而且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素质。加强学习是提高素质的必要途径。要通过合理的考核制度,营造起执法人员在业余时间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的氛围。同时还要积极与相关司法部门开展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增强执法技能的新途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局域网,各部门和工商所提出见解上网交流。这样做不仅有助于执法人员对工商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理解和运用,而且还可以通过相互沟通,在一些问题上形成共识。

(三)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法规

立法是执法的基础。要进一步确立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完善立法制度,逐步完成立法权力与执法权力的完全分离。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制定、完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从法律上减少行政执法主体侵犯公民权利和实施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使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强制行为有法可依,减少由于立法不足或立法界线不清而导致执法侵权现象的发生。通过不断的法律层面的建设,对行政执法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

(四)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法监督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有着积极的作用,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要推行“内外结合,双向制约”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执法工作的规范上,对执法程序和实体予以监督。要通过核审、复议、组织听证等有效方式,审清其合理性、合法性。要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促使执法人员真正做到“权责统一、有权必有责”,严格依法履行职务,严肃查处经济活动中的各种违章违法行为。要加强工商内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落实,进一步推动依法行政。要梳理现行的执法责任落实考评机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形成一整套执法绩效评估和奖励办法,并以此作为任用奖励执法人员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建设任重道远,只有积极探索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新方法、新制度,加大执法监督、健全各项制度、全面提高执法水平,才能担负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卫士的重任,才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为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6.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对本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及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 工商机关法制机构是主管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以下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本级工商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工商机关纪检监察、人事和有关业务机构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和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对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行为实施监督。

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指对工商机关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指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各类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

行政不作为行为的监督,是指对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争议处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六)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或者行政乱作为行为;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的标准

第七条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呈本机关负责人签发前,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核;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度发布和备案。

第八条 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包括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管理、食品流通监管等确立市场主体资格行为的监督,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实施行政许可内容的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四)实施行政许可期限的合法性;

(五)行政许可档案是否健全;

(六)无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对年检、验证、验照、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备案等行政行为参照行政许可行为实施监督。

第九条 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包括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有效;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使用是否适当,所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

(四)重大复杂案件是否经局长办公会或者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是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否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和相关证据材料;

(六)罚没物资或者无主财物的保管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执行到位,罚没款延期或者分期缴纳是否有当事人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

(八)是否按规定开具罚没票据并落实罚缴分离的规定;

(九)行政处罚案卷是否健全。

第十条 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包括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扣留(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法定权限;

(二)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扣留、封存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是否有直接关系;

(四)对扣留财物是否妥善保管;

(五)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期限,是否及时作出合法、适当的处理决定;

(六)行政强制措施案卷是否健全。

第十一条 对行政征收行为的监督,包括对市场主体登记费、年检费、工本费等行政性收费征收情况的监督,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征收资格和征收依据;

(二)是否按标准收取,有无自立收费项目、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为其他单位代收费用或者应收不收、越权减免情况;

(三)是否按法定程序征收;

(四)是否按规定开具票据,票据填写是否规范;

(五)是否执行收缴分离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行政复议行为的监督,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是否按规定提出书面答辨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行政复议行为是否合法,复议决定是否符合规范;

(四)行政调解行为是否合法;

(五)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形;

(六)行政复议案卷是否健全。

第十三条 对行政应诉行为的监督,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对行政诉讼案件是否按要求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应诉材料;

(二)是否依法出庭应诉;

(三)是否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其它行政应诉事务。

第十四条 对行政赔偿行为的监督,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赔偿申请;

(二)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

(三)是否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四)是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主要监督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有关申请、申(投)诉和举报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处理;

(二)应当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而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

(三)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

(四)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执行或者销案而未依法办理;

(五)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六)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或者告知义务;

(七)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而不予移送;

(八)故意拖延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工商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要求,定期将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工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制度。各级工商机关应由法制机构对本机关起草、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进行审核,并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一个月内报送上一级工商机关法制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各级工商机关采取现场检查、专项检查、例行检查、重点抽查和交叉检查等形式,对本级和下级工商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解决办法并督促纠正,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上一级工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四)行政执法评查制度。各级工商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评查,重点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并及时改进;

(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省局每两年对州、市工商局进行一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州、市局每年对县级工商局(包括各县(市)区工商局、城区各工商分局,下同)进行一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县级工商局每半年对基层工商所(分局)进行一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考核对象的行政执法工作;

(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各级工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行为,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由其本级机关或者其上级工商机关按照《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七)重大行政违法案件整改督办制度。对发生的造成行政相对人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引发群体事件、或者被上级通报批评以及其它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由其上级工商机关对整改情况实行跟踪督办;

(八)各级工商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调查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二)检查有关行政执法情况;

(三)制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或者不作为行为;

(四)会同有关机构督办、查处重大行政违法行为;

(五)协调、裁定不同执法机构之间在行政执法中发生的具体争议;

(六)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进行核审、听证;

(七)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

(八)组织对本机关重大决策项目听证,对本机关拟制定发布或者下级机关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九)协助纪检监察、人事管理机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十)本机关首长交办的事项。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享有下列职权:

(一)检查权;

(二)调查取证权;

(三)行政处理建议权;

(四)协调裁定权;

(六)紧急情况下的及时制止纠正权;

(七)暂扣或者决定收缴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权。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群众申(投)诉、举报、反映或者上级批示交办的问题,进行初步核查,认为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经局领导批准后,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二)调查。立案后,指派2名工作人员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对涉嫌重大行政违法行为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会同纪检监察、人事管理或者有关业务机构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调查终结后,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对所调查的事实提出建议或者处理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群众申(投)诉、举报、反映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的正在发生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经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核实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或者纠正,相关机构(人员)应予执行;如发生意见分歧,执法机构(人员)应中止执行公务,待报局长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级机关发生的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作为行为,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经局长批准后,向执法机构发出《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见附件),予以纠正。

执法机构收到《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后,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或停止不当行为,或者履行相关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五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反馈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有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向下级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下级机关收到《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向上级机关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现本级工商机关拟制定发布或者下级工商机关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抵触,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分别提出修改或者纠正意见,按相关的办文程序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下级工商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有待改进的工作或者认为下级工商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下发《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建议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商机关作出行政执法监督纠正决定时,应当依法告知利害关系人或者申(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邀请社会各界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工商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支持执法监督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或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各级工商机关应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调离行政执法监督岗位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或者不按要求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

(二)明知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有执法违法行为而采取放任和纵容态度的;

(三)疏于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造成工作被动或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行使职责时,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对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工商所(分局)法制员依照本规定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

工商法监纠字(20)号

(单位):

经查,年 月 日,你单位在执法工作中存在下列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问题:一、二、三、四、根据《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通知(建议)如下:一、二、三、四、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于改正后五日内将结果报我局执法监督机构。

承办人(签字):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本通知(建议)书一式二份:一份执法监督单位留存,一份整改单位留存。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

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究行政或经济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工作人员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给工商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是指放弃、推诿、拒绝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的情形;违法履行职责,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形;不当履行职责,是指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等要求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受工商机关委托行使管理职责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对过错责任人需同时追究其党纪处分或公务员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分别提出处理意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过错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与承办机构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一般由过错责任人所在的工商机关负责。

下列案件由上一级工商机关管辖: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为工商机关行政领导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为过错责任追究承办机构工作人员的;

(三)上一级工商机关认为需要办理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

第七条 工商机关法制机构,是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承办机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本办法;

(二)依照本办法规定承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督、指导、协调下级机关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的工作。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由工商机关法制机构办理,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法制机构做好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 过错责任确认

第九条 工商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以受理、许可的;

(二)受理后不开具受理通知书的;

(三)申请资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未能清楚告知申请的具体要求的;

(四)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而未告知的;

(五)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未按规定告知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听证权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七)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而拒不撤销的;

(八)有偿咨询的;

(九)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或者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十)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擅自增设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十一)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十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理结果的;

(十三)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十四)违法委托、准许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权的;

(十五)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行政许可职责的;(十六)上级工商机关强令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合法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十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工商机关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增设征收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二)未按规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三)截留、私分或者擅自挪用征收款的;

(四)实施征收不开具专用票据的;

(五)不出示征收依据和征收标准实施征收的;

(六)利用年检、验照搭车收费或者乱收费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征收行为的。

第十一条 工商机关在实施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擅自实施检查的;

(二)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三)不按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检查职责的;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依法查处的;

(七)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八)泄露举报人身份,致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

(九)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执法检查行为的。

第十二条 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实施处罚的;

(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五)对应当立案实施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六)未依法告知行政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七)弄虚作假,伪造或者隐匿证据的;

(八)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第十三条 工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异地扣押、封存强制措施而不出具正式法律文书或者出具正式法律文书填写内容与实际封存、扣押内容不符的;

(三)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封存财物的;

(四)超期扣押、封存财物的;

(五)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四条 工商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未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

(五)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复议和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被终审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责令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因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被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且复议决定已生效的;

(三)因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

(四)因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原因被相关部门追究责任的;

(五)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的;

(六)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责任的;

(七)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八)对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九)有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行为的。

(十)对涉嫌犯罪案件应移送不移送、以罚代刑,相关当事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其他应当从重追究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责任人作出错误判断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制度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具体行政行为人理解错误的;

(五)出现意外情况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

(六)执行上级错误决定而造成行政过错的;

(七)因鉴定部门错误的鉴定结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十七条 过错责任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工商机关工作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过错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工商机关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产生过错的,由主办人员负主要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直接责任;

(三)经案件核审机构核审的行政处罚案件,出现行政执法过错的,核审机构应发现而未发现执法过错的,办案机构和核审机构的有关人员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初审同意,呈报工商机关分管领导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除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外,机构负责人负次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经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的机关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工商机关领导对报送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批时,改变报审意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审批的领导负全部责任;

(六)按规定报经上一级工商机关审批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批机关未改变报送机关的处罚意见,审批机关和办案机关的相关人员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审批机关改变报送机关的意见,审批机关的相关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七)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复议机关和办案机关的有关人员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复议机关的相关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八)由于承办人员提供事实有误,或者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明等原因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追究方式与程序

第十八条 对负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人员,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二)停职待岗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追偿相应的费用;

(六)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停职待岗期限为3—6个月;对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应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需给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因行政行为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根据责任大小,由过错责任人承担其月工资1-10倍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一条 对执法监督中发现或者群众申(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初审,对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提出立案建议,报分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法制机构调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进行过错责任确认,并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被追究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事实、案件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追究过错责任的案件,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人事或者监督部门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案件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决定、责任人的救济途径、作出决定的时间等。

决定书应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并送达过错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过错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工商机关提出申诉。

作出决定的上一级工商机关在接到申诉后,应在30日内予以复查或复核,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入。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人员出现行政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行政行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工商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纠正不当或者错误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工商机关暂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一)被停止履行执法职责或者停职待岗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扣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

(一)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

(二)受到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三)受到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刑事拘留或者判处刑罚的;

(四)因其他原因应当收缴吊销的。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执法监督的作用,及时纠正执法中存在的不当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等问题,依据《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不当或者违法行政行为时使用,由法制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各级工商机关在使用《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时,应对所纠正的行为调查核实,并听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辩和意见后,方能制发。

第四条 法制机构在实施执法监督时应当制作监督记录,对发现不作为和违法行政行为的时间、地点、责任单位、人员、主要问题等进行记载,必要时由被监督单位、人员签字。

第五条 法制机构下达《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以各级工商机关的名义下达,不得擅自以法制机构的名义作出。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由各级法制机构统一编号、登记、保管、存档。

《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实施监督的法制机构留存,一份由被监督单位留存。

第七条 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工商机关的法制机构报告执法监督情况。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通报执法监督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执法监督纠正通知(建议)书》

工商法监纠字(20)号

(单位):

经查,年 月 日,你单位在执法工作中存在下列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问题:一、二、三、四、根据《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通知(建议)如下:一、二、三、四、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并于改正后五日内将结果报我局执法监督机构。

承办人(签字):

工商行政管理局

7.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七

以企业信息公示为核心进行制度设计

记者:在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 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张茅: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部署, 提出要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 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制定《条例》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支撑。工商总局积极推动《条例》的制定工作, 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 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

今年3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 市场主体呈现井喷式增长, 取得了阶段性效果。同时, 企业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在这种背景下, 《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很有必要。

记者:条例制度设计的核心是什么?有无实践基础?

张茅:《条例》以企业信息公示为核心进行制度设计。企业通过登记注册向社会明示其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以方便交易相对人和其他市场主体与其开展交易和竞争。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就是要使市场主体在更广范围内受到监督, 实现企业自律、社会监督、行政机关监管的有机统一。

《条例》充分借鉴了广东、深圳、上海等先行先试地区在信息公示方式、年度报告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信用约束机制、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和做法, 增强了制度设计的实践基础。

记者:企业信息公示的义务主体和具体内容分别是什么?

张茅:《条例》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其他行政部门、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 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

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 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 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的公示能充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 也能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同时, 各政府部门公示信息的程序公开, 运行规范, 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约束, 提高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有利于政府诚信体系建设, 进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记者:关于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张茅:年检改年报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条例》对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一是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的基本框架, 明确了年度报告时间、公示内容、公示程序、信用约束;二是规定了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与年检制度相比, 年度报告内容更加简化, 免除了企业提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等文件的义务, 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三是规定了年度报告程序。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再进行事前审查, 而是开展事后随机抽查。对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条例》规定了相应约束措施。

记者:企业年度报告是否会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张茅: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兼顾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首先, 考虑到部分企业信用信息可能涉及国家机密, 《条例》规定了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 同时拟在《条例》实施的配套文件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中予以落实。

鉴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基本信息等内容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 为反映企业资产基本状况, 并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条例》只将资产负债、损益基本信息中的“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作为应当公示的内容。另外, 为保护个人隐私, 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内容不包括个人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按照不少于3%~5%的比例抽查企业公示信息

记者:目前,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情况如何?

张茅: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明确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实现企业信息公示的基础保障, 也是强化社会信用监督的基本要求。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 全国31个省 (区、市) 工商局均已按照工商总局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 建设完成企业信息公示过渡系统, 并与工商总局门户网站的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链接, 实现了企业信息公示规范运行。

记者:有人认为主要依靠信用约束措施较难达到监管效果, 对此您怎么看?

张茅: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就要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 切实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为此, 《条例》通过多个方面建立信用约束机制:明确建立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用约束制度, 强化信用监管。通过信用约束手段, 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事实上, 工商部门实施信用监管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自2003年工商总局全面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改革以来, 各地积极推进监管信息整合和共享, 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在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社会信用环境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记者:前面您谈到了工商部门要建立抽查制度, 什么是抽查制度?为何要建立这项制度?

张茅:抽查就是工商部门通过注册号随机摇号等方式, 按照不少于3%~5%的比例抽取企业, 对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 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 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

8.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八

一、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就是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想解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最准确的估计,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石和立论基础。

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提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近二十年的历史性转变,就是逐渐搞清这个根本问题的进程。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有三:一是生产力不发达,二是生产关系不成熟,三是上层建筑不完善。在认识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在发展生产方面,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生产关系方面,适应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上层建筑方面,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主义基础阶段市场经济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在初级阶段的最主要的职能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主体行为及市场交易行为。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刻认识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特征,积极探索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新路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和一般特点,即:一是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二是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是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依法进行。另外,还具有时代的特征,如当代经济是知识经济等。但它又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具有身的特点: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在宏观调控基础上,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保护的是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我国的市场仍存在不足。主要有:

第一,所有制结构正处于调整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思想解放不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从现在起至二十一世纪中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如何多样化、如何引导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思想上观念上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

第二,市场不发育,体系不健全。在现阶段,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经济市场化程度低,自然经济意识和计划经济意识还根深蒂固。市场主体的条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市场不发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市场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不少要进入市场的主体的条件及其行为又不符合进入市场的要求。

第三,法制不健全,法治观念淡薄。建立法治经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实行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又由于“依法治国”方略开始实施时间不长,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法治观念较淡薄,以及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使执法水平较低,执法效益较差。

三、正确认识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的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艰巨,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一是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二是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三是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四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五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場的职能上来,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四、如何做好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省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实践上的自觉,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发展是硬道理。要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最根本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工商行政管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来分析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实现职能到位,促进经济发展。

2.积极推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实行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觉调整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和环节。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目标,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强化执法力度,更好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是提高全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在体制改革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政策,严肃纪律,抓好几个重点:一是必须紧密联系党的基本路线,抓住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这个关键,大力加强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队伍。二要把队伍建设,特别基层工商所队伍建设列入全系统的基础工程。坚持以政治思想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以强化业务知识培训为途径,改善队伍的业务文化结构,提高执法水平。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关键在基层,行风形象“窗口”在基层,改革的突破口在基层,要按照抓基层,在基层狠抓;抓基础,从基础抓起;抓重点,从重点突破的工作方法,抓好工商所党支部建设、监管模式改革等基层建设各项工作。三要积极稳妥地攻克市场管办脱钩、人员分流这两大改革难点。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嚴格政策,严明纪律,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两项工作,确保队伍稳定,确保社会稳定

3.依法行政,优化市场经济环境

(1)把住市场准入关和退出关。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和登记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管理前置审批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的指导,积极进行市场外指导、服务,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主体达到进入市场的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等提前介入,实行“绿色通道”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四不限”,即不限发展比例、发展速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把好市场退出关,坚决清查整顿非法经济组织、取缔“三无”等非法企业和无照经营户,对特定行业和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2)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流通体制体制改革。坚决贯彻落实粮改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积极参与对棉花、化肥、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加强对农资市场、节日市场、食品市场、旅游市场等的监管力度。二要深入开展打假、打私、打骗、反不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工业的发展及国家利益,促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三要大力支持、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扫黄”、“打非”和清除“文化垃圾”。四要规范广告市场,维护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五要严厉打击传销等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上一篇:幼儿园运动会入场串词下一篇:犯错误保证书

本站热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