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培训计划(精选8篇)
1.农民工法律培训计划 篇一
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
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是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机构,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援助对象,区援助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规定,提出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目标,确保区域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的有力保障。2010年,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提供民事法律援助514件,占全部民事援助案件数的63%,取得经济利益235万元。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申请渠道畅通。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覆盖全区的法律援助网络,在全区12个街道和劳动等6个部门建立了18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社区和律师事务所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网络是健全而畅通的。为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2007年,区司法局联合南纪门街道在南纪门劳务市场设立了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劳务市场管理机构同平台办公,每周定时安排律师值班,解答农民工法律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区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在农民工日、春节后农民工进城务工高峰期等重要节点举办两场以上的专场农民工法律咨询暨法律援助现场受理活动,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我
1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申请率都是比较高的,农民工遇到劳动争议等纠纷时,选择通过法律援助维权的比例也是比较高的,基本上做到了每一件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都申请了法律援助。
二是申请门槛较低。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是不需要审查经济状况,只要是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都应给与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对农民工因工资、工伤、社保等纠纷申请法律援助一律免于经济状况审查,对农民工因诸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请求赔偿的法律援助事项、与其他城市困难群体一视同仁,不差别对待。可以说,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不仅不比城市困难群体高,反而比他们还要低。2009年,为农民工提供涉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援助案474件,涉及请求工伤待遇的25件,涉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请求赔偿的4件,农民工得到了全面的法律援助,并按规定得到了门槛较低的法律援助优惠。
三是办事程序简便。农民工在渝中区办理法律援助事宜享有与其他困难群体同样简便快捷的办事程序。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的要求,自加压力,将法律援助审批时限提前到5个工作日办结,对农民工快要超过仲裁时限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要求,先受理指派律师,再
完善审批手续。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劳动、总工会等部门建立了工作联系和联动机制,农民工在向相关部门反映诉求主张权利的同时,也可以同步申请法律援助,我区农民工可以向总工会职工维权部或职工帮扶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在法院立案或劳动仲裁立案时得到工作人员关于法律援助的信息提示和帮助。农民工还可以在向区属50多家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问题时,委托律师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今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向社会广泛发放《法律援助指南》,自编的《以案说法律援助》宣传手册,向咨询群众赠送印有法律援助相关信息的环保袋,法律援助联系卡等物品,向社会公开电话,公告办事程序。法律援助办事程序做到了公开简便。
四是援助质量较高。渝中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是有保证的,首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全部是执业律师,我区是全市唯一没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援助案件的区县,执业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足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其次,我们有一整套办结案监督管理制度和奖励措施,可以充分调动律师的办案积极性。比如,为引导律师简化程序办案,我们实行了调解结案奖励制度,并对当场兑现的给与较高的奖励。第三我们在全市率先推行了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暨点援制,将摊派性质的法律援助制度优化为志愿服务制度,律师抱着扶弱帮困的慈爱之心来参与法律援助办
案,法律援助的效果较好。2010年,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当年结案641件,当年结案率达78%左右,其中非诉讼结案290件,诉讼调解结案223件,真正以判决结案的占13%左右,避免了农民工援助案件因诉讼程序漫长而导致维权不利的局面。全年没有一件农民工不满意法律援助的投诉,也没有一件农民工因法律援助引发的急访、群访案件,法律援助效果较好。
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2.农民工法律培训计划 篇二
一、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一) 主观认识不足
对农民工法律援助认识不足其中包括两个方面。其一, 就政府部门来讲, 由于政府对其重视力度不够, 对于这方面的人才缺乏引进, 没有深入宣传, 使其成为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重要因素。其二, 就农民工自身因素来讲。由于对政治新闻不关注, 对法律援助相关的政策了解也是少之又少, 当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 不知如何维权。
(二) 援助经费无法保障
本文作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了解到, 很多政府《条例》和《意见》中都有明确规定政府有向农民工提供农民工法律援助资金的责任, 例如《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法律援助条例》等多部法律文献。但是, 实际由于地方政府管理体系的不健全, 其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资金还未得到切实解决。
(三) 援助质量有待提高
由于地方政府机构的不健全, 人员安排不到位, 其专业人才又相对缺乏, 农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另外, 地方成立的援助机构相对独立, 不能进行很好的交流工作经验从而使工作效率大大降低。
二、完善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对策
要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单单依赖于政府, 农民工自身或是社会的一些活动是远远不够的, 而是要从政府, 农民工自身和社会的非政府部门这三个方面着手去抓。
(一) 强化政府责任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 笔者认为要想使农民工法律援助切实落实到位, 政府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
1.政府应加大对其的经济投入。由于农民工法律援助需要资金量比较庞大, 仅仅依赖农民工自身或者社会筹集还远远不够, 这就需要政府的加大投入, 将其纳入财政预算, 进而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社会地位。
2.作为人民的公仆, 政府应当做好后勤工作, 建立相关的部门, 以解决农民工的实际疑难问题;同时, 政府还要通过媒体、电视等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 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在必要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作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投资者”, 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应用资金, 使在财尽其用的情况下农民工的问题也得以解决;另外, 为切实落实好农民工法律援助, 政府部门可以建立网络反馈平台。在平台上, 农民工可以对政府工作进行回馈, 这不仅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 使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问题得到很快解决, 而且在反馈的同时可以对政府进行监督。
(二) 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资金制度
资金作为一切活动的基础, 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完善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就资金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处理。
1.政府加大投入。通过查阅相关的法律文献, 笔者了解到法律援助也是政府的工作范畴。法律援助要想持续发展、完善, 解决资金问题是头等大事。所以, 政府在法律援助方面应加大投入, 进而维持社会和谐。
2.农民工法律援助不是单纯的靠政府或其他某一方面。而是要靠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扶持, 所以在资金方面, 仅仅依赖政府也是远远不够, 所以, 要维持农民工法律援助持续进行, 向社会募捐援助资金也未必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
(三) 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主体建设
笔者认为要想加大法律援助主体建设的力度,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要想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人才的引进很重要。但是, 就现阶段我国这方面的人才看, 其人才十分缺乏。所以,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吸进人才, 同时加大这方面人才培养的力度, 使农民工法律援助部门有专业人才进行指导, 进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有突飞猛进的进展。
2.学习法律的在校大学生具有很好的媒介作用, 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府可以通过大学生对其农民工法律援助进行宣传, 在像周六、周日这样的闲暇时间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开展司法救助服务平台, 这样学生不仅能为农民工解决实质问题, 同时也锻炼了自己。
3.农民工作为社会的一大弱势群体, 在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 没有更多的资金花费在没有把握的诉讼上, 这时我们可以结合外国的解决方法建立带薪律师援助制度。除了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外, 还应积极推动社会律师、法律援助自愿者等人参与其中, 其薪水由政府和社会募捐款资金分担, 这样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 农民工可以通过带新律师援助制度得以帮助、解决而不担心高昂的诉讼费用。
三、结语
农民工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意义。笔者相信, 我国只要以上述问题为中心进行覆射解决,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将会蓬勃发展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林倩.论有效辩护在法律援助中的实现[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 (01) .
3.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思考 篇三
[关键词]农民工 法律图书 出版 思考
出版业作为人类文明的传承者,对农民工这一群体缺少关注,造成了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边缘化的困境。本文结合农民工生存现状、农民工法律书籍出版现状,对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有益性进行探讨。
一、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的出版现状
近几年,关于农民工法律问题的图书不少,但大多是关于农村法治理论探讨、农民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索等法律学术图书。这些学术论述都是从现代化这一宏大叙事的角度加以展开,微观方面却鲜有涉及;主要注重对理论的追求,忽略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只适合于学者、决策者阅读,而非农民工阶层可以接受,可以说陷入 “学者写书,学者读;自己写书,自己看”的恶性循环之中。
虽然我国的宪法普遍规定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家和社会为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提供了物质和法律上的保障,但是作为公民一分子的农民工由于受到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对这些所谓高深的理论根本无法理解,就算是勉强学习接受,对于他们自身现状的改变也几乎毫无用处,图书内容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就更无从谈起。因此,农民工对于这些书籍就鲜有接触。这种“只唯上不唯下”的法律学术图书对法制社会的促进意义不足,现实需要的是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的大量涌现。
二、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的必要性
“新工人阶层”的农民工处在城市和农村两种文化的边缘状态,难以被两种文化中的任何一方所接受,这就造成了他们自身文化的适应问题。面对快节奏和制度化的城市生活,面对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并受到侵害,他们感到惶惑与无助,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而出版物的社会功能和现实情况的需要,要求我们为农民工做好服务,点亮他们的“心灯”,出版他们需要的法律实用图书。
图书的本质属性是“积累智慧,美化生活”。当下,作为社会“边缘人”的农民工急需智慧的积累,他们需要补充法律等专业知识,从而拥有与城里人竞争的资本。否则,农民工就只具有非竞争性的资本——体力,而竞争性的资本——法律等专业知识则无从获得。农民工的生活也需要美化。在物质生活上,他们想知道如何在现有的经济条件下,能够更好地进行调节,更有利于身心的健康;在精神生活方面,由于他们游离于城市人交际圈之外,他们的空闲时间只能无聊打发;当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后,怎样维护,如何寻求解决等,这些都要求我们从各个方面加以努力,去帮助他们。我国的法律、规章浩如烟海,作为出版工作者要急农民工之所急、想农民工之所想,努力为他们多出实用书,承担起出版工作者应负的社会责任。
三、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三难”的误区
目前,出版社一般都不愿意出版涉及“三农”的图书,特别是有关农民工法律实用方面的书籍。大家普遍认为此类农村图书的发行和农村图书市场的开拓有“三难”:
一是作者写书难。有些专家作者写惯了长篇大论,经常引经据典,从古到今,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地分析,而对农民工普法方面的书缺乏研究。原因不在于他们水平不够、知识面不宽,而是他们不知道如何写才能够适合农民阅读。另一种情况是,有些专家作者不愿意写实用类图书。在以学术成果论英雄的今天,大家都以出学术成果为荣,大搞“理论建设”,而实用类图书谁都能做,显现不了自己的理论水平,对于提高自己在业界的地位毫无帮助,因此是“非不能也,乃不为也”。
二是编辑出版难。自从我国对出版业进行改革以后,多数出版社为了提高经济收益,对编辑部门或编辑人员实行绩效考核,而“三农”图书利润较低,编辑的积极性不高,造成这类图书编辑出版难。
三是图书发行难。因为“三农”图书利润低,加上乡镇发行网络缺失,即使有好书,农民也难见得到、买得到。这也就降低了出版社对此类图书出版的积极性。
由于农民工问题是“三农”问题的一部分,因此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的出版也深受这所谓的“三难”之害。笔者认为,以上针对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存在“三难”问题有一定的误区:
第一,作者写书难,根本原因就是错误地以为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太低,对于作者所写不知所云,而作者也不知道该用多浅白的语言进行写作。其实,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文化素质水平虽然比当地居民的要低,但大多远远高于一般的农村农民。
第二,编辑出版难问题在于经济利润太低。但相对于一般农民,农民工的经济收入要高得多,他们有支付日常买书花销的能力。日常大量的闲暇时间需要打发,与人竞争的资本需要积累,维权的知识需要获得,现实中的客观要求和经济的承受能力都可以保证农民工购买图书。
第三,图书发行难主要在于发行渠道不畅通。与一般“三农”图书的销售渠道相比,农民工图书的销售渠道就在城市,对于图书发行商来说,利用现有的城市发行渠道就行,销售渠道有了,图书发行也就不难了。
四、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出版的有益性
1.有利于加强农民工维权意识,维护农民工权益
近年来,虽然我国基本上形成相对健全的保护农民工的法律、法规体系,各地也基本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劳动监察制度以及法律援助体系等,但作为劳动者,许多农民工不了解有关的法律,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在市场竞争中,农民工有时自愿以牺牲自己的保障为条件进行廉价的竞争,在被侵权时茫然无知且手足无措。因而,除了要加强他们的安全和法律教育,还要告知他们维护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另外,他们在维权中还要逐渐意识到一种权益应与另一种权益相结合,不仅要保护自己被损害的经济权益,还要保护自己在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子女上学、工资、休假等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益。而这些权益的诉求就需要大量的法律实用图书。
2.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由于依法维权需要付出的成本太高,程序繁琐,处理时间过长,因此许多农民工不知道如何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例如在陕西山阳县27名患矽肺病的农民工的维权历程中,被多个部门推来推去,始终不给解决,致使有的农民工甚至选择暴力手段或极端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跳楼、爬塔吊等。这些恶性事件不仅直接威胁农民工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稳定。通过对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让他们懂得保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在被侵权之后辗转呼号、流泪流血,这对于维护城市治安、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是相当重要的。
3.有利于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进程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包含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我国农民工具有复归性,即农民—农民工—农民的转变,这个转变的过程正是他们自我实现现代化的过程。由于家人的生活预期和自己的生活预期,决定了大多数漂泊在外的农民工需要进行身份与职业的复归。思想与文化是可以相互影响和感染的,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得到增强,待他们回到家乡后,他们的法制观念、维权意识会回馈乡村,从而促进我国农村的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这种促进作用是农村直接普法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农民工法律实用图书的出版,不仅是满足农民工的当下之需,也是一项利在千秋,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事业的必然要求。
(作者单位:泸州医学院)
[1]秦国荣.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刘怀廉.中国农民工问题[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卢海元,走进城市: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4]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5]佘国满,杨能山,佘国华.农民法律顾问[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4.农民工法律培训计划 篇四
司法部联合调研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我部从今年3月底到7月中旬,在全系统开展农民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工作的专题调研,赴江苏、浙江、上海、广东、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山西等省市,深入到若干市、县(区),社区、乡镇进行实地调研,结合各省(区、市)的调研成果,对目前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需求情况、开展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需求情况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特别是今年 1月出台的国务院5号文件,对当前涉及农民工的若干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政策性规定,对于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精神,在解决农民工欠薪、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涉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人身安全、社会保险等突出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任务依然繁重。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潜在需求量呈上升趋势。由于主客观原因,农民工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短时间内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绝大部分农民工只能选择从事收入低、有一定职业风险的工作,而且与用人单位处在明显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发生在农民工身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纠纷不可避免。同时,农民工普遍缺乏法律知识、诉讼技能和各种社会资源,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大部分都需要法律帮助。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民工的法律帮助需求在今后一个时期将呈上升趋势:一是农民工的数量在逐年增加。随着国家农民工政策的逐步落实,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富余劳动力越来越多地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据有关专家预测,在2001至2010年的10年中,中国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总规模将继续扩大,估计可能达到 1.6-1.8亿,平均每年转移量在1493万-1662万人。二是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现象依然严重。目前一些地方农民工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工资偏低,拖欠、克扣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据福建调查,65%的三资企业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据宁夏法律援助中心对一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抽样调查,43%的农民工反映工资被拖欠,70%的农民工反映工资被克扣。此外,长期超负荷加班情况普遍、人身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三是涉及农民工的工伤事故、职业病有上升趋势。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近几年来生产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2003年各类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为149226人,2004年各类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为147379人;2005年发生各类生产事故 717938起,死亡127089人。另根据卫生部统计,目前在我国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人数在2亿以上,但是2005年卫生部共收到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港、澳、台)各类职业病报告仅12212例。潜伏期的职业病患者是未来需要帮助的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工伤及职业病患者中农民工占了大部分的比例。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将大幅增加。农民工普遍低收入的现实情况决定了他们对法律援助的必然需求。随着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进一步放宽,农民工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将随之加大。据统计,上海近三年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每年都以50%以上的速度增长,2005年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比2004年增长了110%。广东2005年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比2004年增长了38.97%,所辖的东莞市增长了45.6%。江西2005年度办理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比2004年增长40%。另外,根据国务院5号文件规定,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这一规定的执行将使法律援助案件大幅上升。据部分省市的统计,农民工请求工资报酬和工伤赔偿占全部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70%至80%,有的地方高达90%。也就是说,涉及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类型是请求工资报酬和工伤赔偿,如果这两类案件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整个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将大幅上升。今年一季度,到深圳市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等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就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23%。
(三)农民工因民事维权引发刑事犯罪的现象已有显现,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新的挑战。调查中发现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一些地方农民工刑事犯罪率高,这是与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和文化水平有很大关系,但其中也有不少是因为维权未果,采取暴力维权所致。如江西藉民工黄永兴因讨薪不成而持刀伤人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黄永兴经亲戚介绍于2005年春节后在上海港务工程公司洋山道堆项目下属申川施工队干木工活,先后被包工头拖欠工资共4000余元。工程结束时,包工头以工程款尚未结算为由拒付拖欠的工资,仅答应给黄200元路费,让其回江西老家。黄多次讨要工资未果,恼羞成怒,于2005年6月28日晚用菜刀将包工头砍伤,该包工头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而被捕。同样发生在2005年5月,甘肃省甘谷县农民工王斌余因追讨工资无果而连杀四人。已发生的类似案件不是个案,应当引起执法部门和维权机构的高度重视。据统计,2005年上海市办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外来人员高达55.4%。分析这些案件可以发现,有相当多的案件是因民事纠纷处理不当转为刑事案件的。福建省统计,2004年和2005年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指定辩护案件中,农民工犯罪案件比例高达90%,案件类型集中在盗窃、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几种暴力犯罪。农民工暴力维权、“另类维权”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法律援助机构和其他维权部门应该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下大力气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及时疏通化解矛盾。
二、各地开展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情况
近几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制度支持。2004年9月,司法部与财政部、劳动部等九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从政策上解决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问题。2004年11月,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要求各地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2005年9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刑事、民事法律援助规定,建立了法律援助与公、检、法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机制。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等形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农民工发生机率较高的工伤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更好的政策法制环境。
今年以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加大了工作力度,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一)健全工作网络,畅通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
为了方便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各地根据需要在乡镇、街道社区、劳动部门、建设部门、工会等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农民工工作和生活集聚地、大型企业等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咨询点,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热线,方便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上海、深圳、东莞等地还建立节假日值班制度,保证农民工在节假日均能申请法律援助。南京、苏州、无锡等地在农民工聚居地和劳务市场设立了“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连云港市的部分法律援助中心在法院附近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东莞市根据该市交通事故多的特点,在交通法庭附近租赁场所设立石龙交通办事处。这些工作站点,在法律援助机构的统一指导下,及时了解农民工生活、工作情况,提供咨询服务,接待法律援助申请,参与协调处理农民工劳资纠纷、工伤事故及侵权案件等。畅通了群众的申请渠道,保障群众获得方便、快捷和有效的法律服务。
(二)降低门槛,减化手续,让更多的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把农民工作为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多数地方规定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审批时间限制在3个工作日内。一些地方规定农民工申请的一般案件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对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农民工维权案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审批手续。一些地方对因公致残的农民工案件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办理。
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的精神,普遍放宽了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的审查条件。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对其他案件,在审查农民工的经济状况时,基本上以“就宽不就紧”为指导原则。比如:宁波市突破了地方法律援助条例对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主体的限制,只要有关单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一律给予援助。广东省的法律援助机构结合农民工个人的收入情况和家庭整体状况及案件情形,灵活掌握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对申请人收入虽然超过经济困难标准,但其本人有慢性病,每月固定需要支出一定数额的医疗费,或者申请人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其他家庭成员有重病、残疾、长期失业等情形的,都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对于因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导致死亡或重伤而追索医疗费的案件,一般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长沙市司法局在考察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仅略高于本市每月2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之后,要求全市所有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的各类法律援助申请一律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上半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共为43587名农民工提供了诉讼法律援助服务,办理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占全部法律援助案件的20%,组织办理了一大批有重大影响的农民工维权案件,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采取多种措施,拓展服务领域,确保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实际效果
各地针对农民工维权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工作。无锡市锡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与100户农民工家庭签订了聘请法律援助家庭律师协议,为农民工家庭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使农民工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够获得及时的解答。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仲裁或诉讼成本高、时间长、执行难的现实情况,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在工作中结合实际,较多采取调解结案的方式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如深圳市在各区开展了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结案”试点工作,一些案件能做到当天受理,当天调解,当天结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深得受援群众的欢迎。
各地纷纷组建专门的律师志愿团,通过开展专项农民工维权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社会效果。例如,湖南省组建了“湖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志愿团”,上海市宝山区成立了“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援助律师志愿团”,无锡市成立了“职工法律援助志愿团”,这些律师志愿者一般具有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专长,他们的法律服务更加贴近农民工的法律需求,从而更好地保证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四)开展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引导其通过正常渠道维权
各地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年度普法计划,初步形成了流动人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和外来人口管理站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农民工法制宣传三级网络,专兼职法制宣传员达到21.8万多人,建设了2600多个法制宣传阵地和法制宣传橱97.5万个。今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又把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列入“五五”普法规划中,组织法制宣传人员、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如利用电视台、电台、报刊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参与专题节目、举办专题讲座、拍摄系列片、发表文章、刊登典型案件,以及印发传单手册、举办大型咨询活动、深入农村宣讲演出、制作大型公益广告等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同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将法律知识培训与劳动技能培训相结合,增强了农民工学法守法的意识。
向农民免费发放普法读物。河南省编印《农民进城务工法律知识问答》22万册,免费发放至全省各村;安徽省编写了《务工人员维权指南》,印制5万册免费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深圳市编印了全彩卡通版的《深圳市劳务工学法用法读本》,向全市劳务工免费发放100万册。深圳市龙岗区开展了农民工“读一本书(深圳市劳务工学法用法读本)、考一次试、领一本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吉林省开展“法律护你行”活动,把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相结合,为农民免费发放《吉林省农民工法律知识必读》、发一张“明白卡”、讲一堂法制课,深入细致开展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
各地创造性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注重宣传效果。上海市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借助民工子弟学校建立进城务工人员法制学校,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并举办民工家庭法律知识竞赛,调动农民工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在民工生活集聚地进行法制文艺演出,将法律援助案例编成故事小品,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宁波市在广大基层农村、工厂等地全面实行一村一标、一厂一标宣传活动,制作典型案例图版,深入乡村、大型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社区进行巡回展览。广州市天河区开展法制文艺演出,在广场放映《荔枝红了》等法制电视,播放《今日说法》等普法光碟,深受农民工欢迎。深圳龙岗区在各街道建设百米法制宣传长廊,东莞市利用文化广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坚持每年开展“百万外来员工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北京市与北广移动传媒合作,在 5000辆公交车“车载电视”中滚动播出法制节目6个月,每天收视人群近500万人次。经过普法教育,农民工的法律素质普遍得到提高,60%的农民工受到了法制宣传教育,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能够遵守法律、正确使用法律和维护法律。
三、农民工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概括如下:
(一)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渠道仍然存在障碍
农民工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需要依靠畅通的维权渠道和司法救济机制。农民工的法律纠纷,有些可以通过有关方面的协调、协商解决,有些则必须要通过诉讼、仲裁程序来解决,并且需要专业人员的法律帮助。目前农民工维权渠道和司法救济机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障碍。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是立法问题。一些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利于农民工维权。比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现实中农民工往往拿不出劳动关系证明,因此进入不了维权程序。又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是60日,由于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较低,许多农民工不知道此规定的含义,发生纠纷时一些用人单位故意以口头或其他方式“协商解决”,拖过诉讼时效,进入不了仲裁程序。又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农民工侵权案件义务人所在地是打工地,一些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交通事故等事件后,往往回到原籍,无经济能力再返回到打工地,而向原籍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后者会以不符合《条例》规定而拒绝,申请人又缺乏向打工地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而最终得不到帮助。
二是执法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因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的需要,出于一种保护、偏袒用人单位的倾向和心态,当农民工尤其是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当地有关部门之间往往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或者对农民工案件根本不予受理。另外,一些地方法院和仲裁机构对于已有的规定不执行,人为地阻碍农民工维权案件进入程序。如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联合发文和司法部与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九部门的联合发文中,都明确规定对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当实行缓、减、免收诉讼费和仲裁费,保证受援人顺利进入诉讼和仲裁程序。这两个规定在很多地方得不到执行,农民工往往因交不起相关费用而无法进入程序。
三是农民工自身素质问题。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观念淡薄,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对遭受的侵害不知向谁求助。不能及时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从而错过了仲裁期限,或不直接在当地申请法律援助,而是返回家乡或通过家属向家乡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延误了维权期限。有的农民工受传统观念影响,“屈死不告状”,对维权效果缺乏信心,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在得到用人单位很少的补偿时便放弃应得的有关权益。
(二)农民工依法维权成本高、难度大
农民工遭受侵权后,即便是进入了法律维权程序,也面临重重困难,常常是耗费了时间和精力,最后得不到满意的结果。
一是仲裁、诉讼环节多,农民工维权成本高。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及一裁二审的法律程序,大量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才能完成,导致农民工维权之路过于漫长。如果是工伤维权则程序更为复杂。据一名长期办理工伤赔偿案件的律师计算,工伤维权的程序最高可达19项程序。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如果是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的话,那么行政诉讼的程序还得再来一遍)———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劳动能力二次鉴定———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执行程序。如用人单位对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有异议的话,还要确立劳动关系,要经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职业病的工伤处理,还要经过职业病的鉴定(包括初次鉴定与再次鉴定两项程序)。而且,很多工伤保险待遇的获得,需要经过多次的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程序。浙江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一起农民工工伤赔偿案件,从2003年7月立案,至2005年7月,就工伤认定问题经多次的申请行政复议、诉讼,最后在得到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之后正向法院提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因无钱医治死亡。
二是农民工维权案件调查取证难。多数农民工不知道签定劳动合同、不懂得如何签定劳动合同,或在用人单位拒不签定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使各方面权利得不到保障,相当部分用人单位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加之一味地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按规定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造成农民工案件普遍存在着无劳动合同、无养老保险和无福利待遇的“三无”现象。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农民工往往连工资卡、饭票等都拿不出来,甚至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名称。同时,企业和雇主会利用各种关系打通关节,为自己开脱,拒不出证,有的设置障碍阻挠律师调查取证,甚至故意损毁证据,工友或证人考虑自身利益不愿或不敢作证,有的医院也因为农民工拖欠医疗费用而拒绝出证。调查取证困难直接影响到维权的效果。
三是农民工维权案件执行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保险待遇由工伤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交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无保障,最终无法兑现工伤赔偿。在诉讼环节,由于农民工收入低、财产少,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对侵权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于执行时无法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从而导致农民工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另外,由于农民工维权案件程序多时间长,到案件终结时,有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老板已逃之夭夭,导致案件执行困难或无法执行,许多失去工作拿不到工资或因工伤残废的农民工最后不得不以放弃而告终。
(三)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力资源普遍不足
随着国务院5号文件的进一步落实,农民工维权意识的增强,请求法律援助的农民工越来越多,造成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力资源普遍不足。目前,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已经占整个法律援助案件相当大的比例,这个比例还将继续加大。统计表明,2005年全国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农民工维权案件占20%。中西部省区农民工维权案件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大约10%———30%,东部省份比例更大。浙江省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占全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 60%以上。深圳市宝安区法律援助处办理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更是高达90%。如果加上为农民工提供刑事辩护的案件,比例将更高。
目前全国还有35.5%的县和15.4%的地市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也就是说这些地方法律援助经费基本没有保障。在法律援助经费普遍困难的情况下,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大幅增加,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成本又普遍较高,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面临更大的经费压力。江西永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到广东办理一起农民工交通事故案件,用去差旅费3万多元,等于该县的一年的法律援助经费。因此,我们调研的中部几个省,普遍存在对返乡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一般只提供咨询,只办理少数重大群体性案件的情况。湖南怀化近两年农民工侵权案件每年越过2000件,而得到法律援助的不到500件。即使是经济发达地区,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也面临困难。东莞市2006年第一季度支付办案补贴已达92万元。由于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大量存在,而且劳动争议要经过一裁二审的法定程序,如果三个程序均指派律师代理,按东莞市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计算,三个程序要支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共7500元。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不足问题同样严峻。目前,全国还有160个县(区)未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已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中有15%的机构没有专职人员。多数县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在3人以下。这种人员现状根本无法满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援助人员压力在农民工输入地更加突出。广东省法律援助机构日常咨询解答中,农民工咨询量占咨询总数的76.5%。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仅580名,而农民工2100多万人,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要为3.6万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东莞市法律援助中心编制8人,而农民工440.4万多人,一名法律援助工作者要为55.05万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编制少的原因是编制部门按照常住人口以及按地级市、县区的标准确定编制数字,而没有根据外来人口多的实际情况作出调整。经费和人力资源不足是制约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有效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对策建议
做好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多管齐下。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对下一步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民工维权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工伤和劳资纠纷案件所遇到的问题,迫切需要从立法方面加以解决。一是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衔接机制。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无法承担诉讼费而进入不了诉讼程序,或者在诉讼中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却往往因为提供不了担保而无法实现,建议在《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费用的部分增加规定“当事人已经获得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可决定先行缓收诉讼费,待案件审结后再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在有关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部分增加规定“申请人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无须提供担保”,以保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二是对有关劳动仲裁的规定做出调整。建议在《劳动法》中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不经过仲裁,直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并将当事人提出仲裁的时效由六十日延长到六个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开始计算,侵害事实处在延续状态的,自侵害事实终了之日开始计算,或者引进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制度,只要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重新起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增加规定“劳动者一方申请仲裁,因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的,仲裁机构先行缓收仲裁费,待案件裁决后再决定仲裁费用的承担。”三是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建议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无须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经过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以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医药费、不进行紧急治疗将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后,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治疗费,然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还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另外,建议规定:“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用人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改变工伤认定的法律效力。工伤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执行”,以简化工伤维权程序。四是建议人大启动《法律援助法》的起草工作,在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和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以及方便当事人申请等方面做出有利于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的规定。
(二)加大投入,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和财力支持
建议财政部就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要加大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中央财政在每年拨付的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中和各省(区、市)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中增加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用于扶持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要在现有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预算的基础上增加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所需的经费,农民工输入较多的地方应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建议中央编制部门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指导地方编部门改变过去根据本地人口确定机构人员编制的做法,根据各地的实际总人口(包含外来人口)的数量和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对农民工较密集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编制设计要高于全省或者全国水平,保证农民工维权的人力资源。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
农民工维权涉及到部门很多,各部门应当在各级政府建立的农民工工作指导协调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加强协作,各尽其职,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农民工维权的职能部门之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过程中,要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部门认真落实《司法救助规定》和有关规定,对农民工就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请求工伤赔偿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按规定给予缓、减、免收诉讼费、仲裁费,保证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工会组织可以利用其组织网络和维权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要建立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有关机构和人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过程中,需要调取相关证据,劳动、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管理等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更好地解决农民工维权中取证难的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引导和支持广大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一是进一步畅通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渠道,积极组织引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区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民工法律义务咨询活动,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设立农民工免费法律咨询热线;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公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信息,并印制名录在农民工密集地区、企业免费发放;组织律师开展面向农民工和用工企业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增强用工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识。二是降低农民工法律服务的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服务费用。三是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法律服务质量,对律师办理农民工案件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规范和管理,确保办案质量。
(五)探索法律援助服务新机制,提升农民工维权实际效果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提供法律援助,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果。广东省探索申请的多种方式,对案件发生在本省、当事人已回原籍并通过邮寄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经调查属实,同样接受申请并且给予援助。一些地方法律援助机构采取代书和诉讼指引的服务方式,节省了法律援助资源,取得同样的维权效果。即对案情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或者标的较小的案件,代为书写劳动仲裁申诉书或者民事诉状,同时将相关的法律依据复印一份给申请人,并指导其到相关部门申诉或者诉讼。深圳宝安区、东莞、中山等地法律援助机构以这种服务方式成功地帮助了一大批农民工。另外,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广泛运用非诉讼调解的方式,减少诉讼,降低维权成本,防止一些企业利用诉讼程序拖延履行法定义务,尽快挽回农民工的损失。还有一些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变事后维权为事前主动维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如在劳务市场设立“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向农民工提供劳动就业政策咨询、指导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帮助农民工审查用工合同文本等,使维权工作更加贴近实际。
二是建立异地协作机制,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探索输入地与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受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对根据规定应当由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可以在了解申请人身份、经济困难状况、案件基本情况之后,要及时向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移送申请及相关材料。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可以就案件调查取证、协调相关部门、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提供协作。
三是在做好个案维权的同时,通过案件办理推动有利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规政策的出台,起到帮助更大农民工群体的作用。如2004年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外来保姆周岱兰坠楼受伤赔偿案,就因周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导致其诉求难以满足而陷入困境,引起了当时社会的广泛关注,最终导致了上海关于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政策的出台。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5.浅谈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篇五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是对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是一种保留农民身份的城镇务工者。在我国的传统户籍制度中,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十分困难。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除了土地对农民的束缚,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镇寻找出路;但进城务工的农民并没有改变其农民的固有身份,农民工现象由此而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也空前壮大。但是,对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十分堪忧,主要表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据劳动保障部门前一阶段调查,金川区目前正在施工的建筑企业有28家,招用农民工1920名,签了劳动合同的不到三分一。
2、工资增长缓慢。在我国南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广东省,过去10年年工资增长率不足百元,有的地方农民工10年间月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
3、培训参加率低。据调查显示,金川区建筑企业所招用的农民工中培训率仅为10;有的根本就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
4、安全防护措施差。汉口永清片一民工在拆迁旧房时,被水泥楼板砸中头部,不治身亡。据该工地工头姚安友介绍,去年11月,该工地就曾发生了起事故,造成两死一重伤。
5、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在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
6、社会保险无着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保障部门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到目前为止,对农民工的参保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面对保护状况很差的现状,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困难很大。一方面,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多为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本小利薄,市场上的生存竞争迫使它们不顾一切地节减成本;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镇,造成劳动力明显地供过于求,每一个岗位的竞争都十分激烈,迫使农民工服从雇主(企业)的需要而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恶性循环增加了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困难。
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强有力地保护,致使农民工的不满情绪增长,对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作用,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社会历史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导致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在这种转变中,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比较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①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在中国的农村,人们长期在同一个地方生活,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人们不愿意为了一般的权益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传统户籍固定制度使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在这种条件下,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无法享有。农民工无论在城市居留多久都无法改变他们的城市流动人口的地位;相反,城市劳动力很大一部分人和政府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而对他们采取歧视性政策。因为过量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和政府对城市的管理均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困难。
③农民工的无组织性。农民工进入城市以后,散落在城市的各个角落,没有自己的组织,也没有发言权。从政府的角度出发,也因为他们没有组织,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
2、经济原因。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有几种可能的情况:①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各种待遇基本相当。城乡居民间的对流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如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美、法,国家对农业大量补贴,农业投资收益与工业基本相当,农民待遇与产业工人基本相当,人员对流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②农村居民待遇优于城镇居民,劳动力由城镇流向乡村。这一般只是特例。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煤炭行业整体亏损,一部分矿工回流到农村当农民。③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劳动力由乡村流向城镇。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是工业化国家的必经之路。在我国城乡对比中,农村远比城镇差。特别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农业增收十分困难,农村劳动力向
城镇转移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有很大变化。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
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
法律保护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保护。法律保护必须切合实际,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原则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如前文所述,农民工虽可根据《劳动法》寻求权益保护,可农民工实际所受到的保护远远低于《劳动法》。根源在于城乡差距悬殊,农民工
就业竞争激烈,农民工自身保护能力差以及我国事实上存在的许多不合理的具体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完善立法,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更是十分必要。
1、配套措施的改革。对农民工的保护只是一个浅层面上的问题。要真正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必须提高农民的地位,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如前所述,城镇只有提高高于农民的待遇才能吸引农民工入城,同时城镇的发展也必须借助于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反之,农村政策不合理,农民不合理地流向城镇,不但增加城镇的压力,而且农民工权益保护也将是空谈。因此,对农村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尽快取消农业税;②控制农民生产资料价格,对农资生产部门进行扶持;③鼓励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④减少农业管理成本,加强农业服务。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措施只能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宏观调控予以实现。要着力发挥基层政府的服务功能,限制缩小其管理功能,农业才可能按市场要求合理布局,真正向现代农业方向迈进。同时,国家也要改革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各项不合理的制度,城市必须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的限制,禁止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待遇。
6.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与对策 篇六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是对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是一种保留农民身份的城镇务工者。在我国的传统户籍制度中,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十分困难。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除了土地对农民的束缚,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镇寻找出路;但进城务工的农民并没有改变其农民的固有身份,农民工现象由此而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也空前壮大,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日显突出。
改革开放后农村率先实行改革,打破了传统集体化生产经营方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对农民的束缚逐渐削弱,出现了剩余劳动力。与此同时,沿海开放城市通过大量引进外资获得了飞速发展。寻找出路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迅速发展的新兴城市,成为农民工。在未来的发展中,城镇化、规模化是一个主流方向。“大城市不仅将继续是人居中心和经济增长的极核,而且仍将是知识、技术创新的中心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航空母舰’。面对繁重的城镇化任务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国不仅需要大大增加中小城市的数量,而且需要大大增加大城市的数量。”[1]在这种条件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也必然加剧。“按照规模经营的要求,我国实际需要的农业劳动力仅为4,000万至5,000万人。据此测算,在未来中,将有3亿左右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镇。若加上需要赡养的人口,则将有4.5至5亿的农村人口转入城镇。我国的城镇化率达到39.1%,比前年提高了1.4个百分点。这意味着当年新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超过1,500万人。”[2]目前,全国农村劳动力到乡以外的地方就业人数在一亿人左右,且平均每年以500万人左右的规模迅速增加。
但是,对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十分堪忧,主要表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在湖北鄂州汀祖镇,有小铁矿17家,500多名矿工,签了劳动合同的不到一半。去年11月,一名李姓矿工在井下被砸伤,律师和劳动部门前后调查了半个月,才弄清矿工是谁。类此事件,在其他地方也比较普遍。这为雇主逃避责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工资增长缓慢。在我国南方外来劳动力集中的某省,过去农民工年工资增长率不足百元。有的地方农民工10年间月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甚至还有倒退,“过去在东莞打工,月工资一般600-1000元,如今降到了500-800元。”这么微薄的工资,还被拖欠克扣。20全国各地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达400多亿元,当年劳动监察部门仅追回14亿元。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连过年回家的钱也得不到,更不用谈养家糊口了。
3、培训参加率低。杨叶乡某厂的50名技术工人,只有10人有资格证书,培训率仅为20%;有的根本就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
4、安全防护措施差。汉口永清片一民工在拆迁旧房时,被水泥楼板砸中头部,不治身亡。据该工地工头姚安友介绍,去年11月,该工地就曾发生了起事故,造成两死一重伤。
5、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在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如一家生产季节性产品的小厂,本小利大,产品畅销时为扩大生产量,农民工工作长达十五六个小时甚至十七八个小时。
6、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支付每人一年1000元的社会福利保险金。为了不出这笔钱,有人就瞒报、少报人数。如某镇容器厂,实际用工120个,但向劳动部门只报20个,社会福利保险金的缴纳仅为1/6.
7、乱收费现象严重。城市政府为自身管理利益出发,对农民工的进城设置了种种制度上的障碍,主要是各种各样的乱收费,如暂住费、卫生费、治安费等。例如,南京市政府于年取消了针对农民工的7项行政性收费,其中仅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就业调节金和就业管理费三项金额就达4500万元之巨,从中可见农民工面对收费承担了何种巨大的压力。
面对保护状况很差的现状,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困难很大。①招收农民工的单位多为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本小利薄,市场上的生存竞争迫使它们不顾一切地节减成本;②近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镇,城市中还存在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明显地供过于求,每一个岗位的竞争都十分激烈;激烈的就业竞争迫使农民工服从雇主(企业)的需要而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恶性循环增加了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困难。③执法不公现象依然存在。有的企业可以通过与执法人员的特殊关系来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力;没有这种执法资源的企业则只有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增加利润,增强市场竞争力。④城市政府出台了许多限制甚至剥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主要是出于方便城市管理的需要。废止或放弃这些规章制度,会加大城市管理的成本。
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强有力地保护,所产生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农民的不满情绪在增长。当前进城打工的基本上是青年农民,他们民主意识和反抗意识强,对社会不公平的忍耐性差,思想上容易走上极端。农民怨言:在家里没有出路,而进城又无门路,干的是脏、累、险的活,受到的却是歧视待遇;遇到困难没人管,打官司又没有钱。甚至有人公然地说:“我们的生命本来就像垃圾一样,生不如死,不如轰轰烈烈干一场。”发生的震惊全国的湖南常德张君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这不能不要求我们的政府引起高度的重视与警惕!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强力保护既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是现实的利益权衡的结果。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传统的自然经济造
就了城乡及乡村各村落之间的相互隔离局面。改革开放前的新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传统的隔离局面不仅没有根本性改变,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政策反而扩大了城乡差距,加剧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实质上是经济规律作用下的城乡平衡。从条件差的农村流出的农民工作为理性人,即使在城市受到低于城镇居民的差别待遇,也不会因此而放弃打工机会回家务农。因此,农民工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只有通过这一社会背景,才能看到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根源。
7.农民工法律援助障碍及具体策略 篇七
随新农村建设的深入, 农村的生产关系不断变化, 农民之间发生纠纷的类型也逐渐复杂化、多样化。农民工群体是我国当前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然而他们的合法权益却经常遭到侵犯, 如长时间高强度地工作、拖欠工资、工资与应得的不符, 没有加班费等等, 劳动报酬权被侵犯。此外还有的农民工工作环境极为恶劣, 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也得不到落实, 他们的子女在成立上学也非常困难, 文化教育权也得不到保障。日益复杂而活跃的农业生产活动以及更大范围的农民劳动力流动, 必然会导致更多的纠纷出现。农村法律援助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一) 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领域, 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指导思想尚不明确, 对所援助的范围缺乏明确的规定, 对所援助的主体、条件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援助的重任全交给了政府, 所出台的法律援助依据也仅仅包括政府出台的相关条款。具体的法律援助规定又太过笼统, 在实施过程中不符合每个地方的实际。此外, 对农民工的援助多是经济方面的援助, 且对援助对象进行审核时过于严格, 致使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进展较缓慢和困难。同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到国家法制工作的各个环节。
(二) 运行中的问题
首先, 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机构之间协作不充分, 所以农民工法律援助在运行时受到了阻碍。例如法律援助机构在经费的数量和地区分布上存在问题, 各个地区法律援助的机构协作不健全, 有时明明是一个很小的案件, 农民工却需要在各个部门之间来回奔走, 使农民工的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大大增加。
其次, 农民工法律援助方面的保护措施不完善, 致使援助效果降低。具体表现为一是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渠道不畅, 正常的维权程序难以进行, 再加上一些农民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维权意识淡薄, 个别地方的相关部门出于政绩方面的考虑, 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发生争执时采取息事宁人敷衍了事的态度。第二是农民工法律援助方面的经费得不到保障, 导致法律援助机构无法全面开展援助工作。第三是对农村共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不到位, 且形式单一, 无法真正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此外, 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较小, 且援助工作的形式较单一, 知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无法切实惠及农民工的利益。另外, 当前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多为农民工单向寻求援助, 双向互动援助模式还没有形成。这些都影响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惠及面。
最后, 大多数农民工由于素质方面的原因, 维权意识和能力都有待提高。有的农民工害怕对手过于强大, 加上高额的诉讼费的压力, 经常会采用妥协退让的方法, 还有的农民工不了解法律援助的具体程序, 所以无法采取正当的维权措施。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具体策略
(一) 对立法方面的解决措施
在立法上, 要建立一套完成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首先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 从国家层面对这一内容和环节进行立法啊, 使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更加完善。其次是在确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范围时, 应避免与一些已经出台的法律相违背, 以免日后引起纠纷。
(二) 对执法方面的解决措施
首先是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各项机制进行落实和健全。健全法律援助体系, 会加快农民工法律援助一体化进程。一是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专门机构, 这样可以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具有针对性, 使法律援助的执行力得以提升。二是健全和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运行机制。一方面可以构建专门的法律援助协作体系, 减少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阻碍, 另一方面加强和农民工所在的家乡相关部门的联系, 降低维权成本, 为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切实提供保障。
其次是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机制进行完善。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 社会集资未付的制度, 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方面的资金投入, 保证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者是政府要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相应的宣传机制, 使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 引导他们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在这一方面, 政府部门可以利用自身职能, 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司法部门要和其他部门进行协调, 探索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的新理念和举措, 重点宣传近两年来出台的和农民工有关的政策、法规的典型案例。或者是制定出与此相关的宣传计划, 引发有关农民工法律援助方面的小册子, 根据不同纠纷类型来制作不同的主题, 然后免费向农民工发放, 进而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摘要:农民工在我国是一个非常重要但是经常被忽略的群体。他们的正当权益经常会受到侵犯, 所以需要法律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援助。但是农民工法律援助这一问题目前在立法和执法上都存在一定的障碍。基于此, 本篇文章主要分析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 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以便为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问题,问题和障碍,解决对策
参考文献
[1]刘铮, 邓先军.当前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之路径探析[J].湖北社会科学, 2006 (12) :149-151.
8.农民工法律培训计划 篇八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原因;救济现状;法律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5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02-0063-02
一、造成农民工工伤问题突出的原因
经济建设速度的提高,促进了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改善了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然而经济的发展也必然带来负面影响,其中之一就是工伤频繁发生,特别是农民工工伤问题突出。
1.平均文化水平低,危险意识薄弱,缺乏危险防范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科技的发展,促进了农业生产自动化进程,农村中开始出现剩余劳动力。随着城市化建设对劳动力需求的扩大,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加入到城市建设中,这就是第一批农民工。这一部分人大部分没有接受过正规教育或者文化水平低,长期的散漫的农作方式,使他们缺乏危险防范意识。而第二批农民工大多是农村中初中未毕业的学生,普遍年龄小、进城务工时没有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工作环境恶劣等原因,加上他们从事的大多是建筑业、采矿业、高空作业等高危险行业,导致工作事故时常发生,而且事故严重性高,农民工工伤频率加大且危害严重。
2.用人单位安全保障意识缺乏,安全设施严重不足和老化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赋予劳动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保障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88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普遍缺乏安全保障意识,特别是在建筑业、采矿业等高危行业,企业为了减少成本,增加收益等经济利益,不顾人的生命安全,不安装或不更新安全设施,甚至强令冒险作业,严重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工伤事故频繁发生。
3.个别地方政府部门追求政绩,监管不力
《劳动合同法》第76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实践中个别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忽视了对用人企业安全设施的监督和检查。
党的十六大以来,农民工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频繁发生的工伤问题,农民工工伤造成大量工人残疾甚至死亡,这一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的危害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相继出台规定,要求工伤、医疗保险逐步覆盖到进城务工农民。在这一趋势下涉及全国数千万人的农民工社保终于起步。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16 827万人,其中农民工6 555万人。(《工人日报》9月7日),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下,农民工工伤救济已经取得一定成效,然而农民工工伤救济的现状却并不容乐观,仍然困难重重,步履维艰。
二、农民工工伤救济执行中存在的障碍
1.劳动关系确认困难
农民工在进入用人单位时大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在劳动的过程中也没有任何凭证或者由于缺乏意识没有妥善保管劳动凭证,这为以后解决工伤纠纷时确定劳动关系埋下巨大隐患。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但当企业制度不完善且当工伤纠纷发生时,用人单位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用工关系,造成很难取证甚至无法取证的局面,使广大农民工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工伤认定程序存在缺陷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辖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该法律条文赋予了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情形下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但在时间上的规定却差强人意,1年的时间限制连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地2年的诉讼时效都达不到,更不用说有对劳动者保护的特殊规定,而且《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然而其中第二、第三项材料的获得过程复杂,取证困难。使该条文规定的实施差强人意,工伤认证程序的缺陷严重制约了农民工工伤救济的前进步履,不利于农民工权利的保护。
3.工伤保险制度弊病诸多
以生存权保障、国家干预为依托,以社会连带思想为指导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工伤救济的制度平台,我国也不例外。然而,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实践层面却弊病诸多。例如:对工伤康复的规定便是差强人意。工伤康复是指综合运用现代医学、教育、社会等一切措施,对伤残人员进行治疗、训练、教育,尽可能地补偿、恢复伤残人员丧失或削弱的功能,使一个残疾人恢复正常人具备的工作能力,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它从最初的治疗、训练到恢复工作能力是个较长的过程,工伤康复是社会进步和生活质量提高的表现。因此,我国应将工伤康复作为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目标。然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康复仅仅进行了初步规定,内容还不够完善,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关于工伤康复制度的规定。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些规定明确了工伤发生后,工人可以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然而,我们不难发现法律规定仅仅局限在工伤康复的初级层面,即治疗阶段,而对训练到恢复工作能力却几乎没有涉及,而后续治疗资金的不足将严重影响工人身心健康的恢复。
三、完善农民工工伤救济的建议
切实解决农民工工伤救济的现实问题需要社会的广泛关注,需要政府加大监管力度,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
1.法律中纳入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教育,职业安全培训的内容
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教育,增强其签订劳动合同和保留劳动凭证意识,减少发生工伤时因取证困难而无法维权的隐患。例如:定期聘请法律工作人员为农民工举办劳动安全法律讲座,使其更多地掌握劳动安全意识。政府加大力度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安全培训,可以减少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保障农民工的人身安全。
2.规范工伤保险待遇的規定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8条根据工伤致残程度的不同,将工伤致残划分为一级至十级共十个等级,第39条对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取得的相应补偿作出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虽然从不同的方面对工伤保险待遇作出了规定,但我们不难看出保险补偿数额低,而且各种伤残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支付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大部分都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这就容易造成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产生。所以,建议规范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3.改变重补偿,轻预防的观念
我国传统工伤保险观念重补偿,轻预防。法律的规定中也鲜有预防措施的规定,这就导致部分用人单位疏忽大意,缺乏工伤预防意识。因此,应当从立法上改变这一观念,以预防为主,减少事故的发生。
保障农民工工伤救济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一问题亟待解决,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方世荣.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徐洪祥.农民工劳动保护机制有关问题的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8.
【农民工法律培训计划】推荐阅读:
农民工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1-28
新型农民工培训工作计划11-08
农民工作业技能培训07-12
农民工岗前培训方案07-25
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习心得体会02-28
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实施方案01-16
农民工就业培训问题调查报告01-01
返乡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调查研究11-16
新形势下农民工培训模式及就业模式研究09-10
农民培训一封信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