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问诊监管机制(精选8篇)
1.网络问诊监管机制 篇一
创新机制,依法监管 全面开展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
(2011年12月13日)宜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近年来,在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宜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立足于“促规范,强措施,保安全”,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国家标准,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管理,为畜牧业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提供了保障,为促进动物卫生监督事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正视问题就是进步,化解问题就是发展”。宜昌市中心城区有2家大型生猪屠宰场,1家家禽交易市场,近4000家动物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城区年屠宰检疫生猪约100万头,集中检疫家禽约500万羽。经屠宰检疫和流通领域两大环节检出和查处的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采取传统无害化处理方法,面临着“五难”。即“找处理场所难、解决费用难、处理监督难、确保安全难、环境保护难”。为认真搞好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全面控制动物疫病传播,杜绝安全隐患,我们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抓基础,推进项目建设
(一)、深入调研,积极科学论证。我所领导班子分析现状,正视问题,积极开展调研,调整工作思路,虚心“学习取经”,考察了国内多地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经验和做法。经过认真调研,深入了解,决定采用目前国际先进的有机废弃物生物降解无害化处理技术。此项技术先前已在海南进行了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工作成效。我们与海南兄弟单位加强工作交流,吸取试点经验,并到北京生产厂家实地考察,反复论证可行性,最终决定大胆采用该项先进技术,并逐步在全市各地进行推广普及。
(二)、争取支持,狠抓项目建设。我们积极做好政府工作,争取获得支持,认真做到“三早一适时”,即早汇报、早沟通、早部署,适时推进。通过不懈努力,引起政府共识,在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上给予了鼎力支持。市财政局连续两年划拨专项资金80万元,在宜昌民大农牧有限公司、宜昌双汇食品有限公司建成了两座现代化的无害化处理中心。明年将继续保持财政经费投入力度,在宜昌富江南食品公司拟建一座无害化处理中心,实现城区定点屠宰企业全部配套,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中心采用的有机废弃物生物降解无害化处理设备,能达到300吨的年处理能力,同时具有“三大优点”。一是降本增益。以前我们采用“焚烧掩埋”等无害化处理方法,处理1吨病害动物产品,需要承担场地费、挖掘费、人工费、材料费约2500元左右。在同等条件下采用这套设备仅需辅料费、水电费约1000元左右,大大降低了处理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二是环保节能。该设备在处理过程中,无有害废气、废水排放,降解产物可以回收利用,直接用作有机肥,不会污染环境,完全符合低碳环保要求;三是处理彻底。处理过程24小时,温度能够达到120度,辅料生物活性酶具有杀菌、消毒功能,完全杜绝动物疫病传播,处理完毕不留安全隐患。从无害化处理设备启动以来,已处理检疫不合格生猪3450头,家禽24510羽,不合格动物产品45吨。自去年以来,宜昌市多次接待华农、重庆等全国各地畜牧兽医同行前来参观考察,受到了广泛好评,为我国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树立了样板,提供了宝贵借鉴。
二、抓关键,强化执法监管
今年是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标准化示范创建的起步年。我们以创建方案为目标,以动物检疫和执法监督为两大立足点,大力开展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建设。
(一)、突出重点,规范屠宰检疫程序。我市以强化屠宰检疫监管为重,以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为旨,扎实开展屠宰检疫工作。一是落实检疫与检测同步。全市今年投入“瘦肉精”检测费用51.08万元,在屠宰环节进行生猪“瘦肉精”抽检,阳性检出率为0%;二是完善屠宰检疫制度。把好“四关”即入场关、待宰关、同步检疫关、无害化处理关,搞好“五项登记”即宰前检疫记录、宰后检疫记录、肉品流向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待宰巡查记录,落实“三个到位”即规章制度到位、无害化处理到位、检疫收费到位,遵循“两个程序”即屠宰检疫程序和监督管理程序,完成“六个指标”即屠宰检疫开展面、进场动物持证率和挂标率、屠宰动物受检率、出场肉品出证率、上市肉品持证率、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均达100%,确保出场肉品合格率为100%;三是完善化验设施。我们年年筹集专项资金,为基层检疫办公室添置新的检疫化验设备。全部配备了试剂柜、显微镜、快速检验箱、防护设施、消毒设施等,检疫结论以化验结果为参考,以同步检疫为依托,全面提升检疫监管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把握关键,完善流通监管体系。食品安全,监管为本,查处为要。我市紧紧围绕“监管与自律,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方针,明确工作重点,健全执法体系,加大办案力度,确保整体推进。一是强化日常监管。我们进一步建立完善了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巡查制度,详细制定了监管巡查计划,要求日巡查次数1次以上,月巡查次数40次以上。目前,全市动物产品流通环节巡查监管包括屠宰企业、超市、冷库、农贸市场、餐饮业等领域,工作点多面广。我们采取定期巡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巡查存在问题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督,重点预防。在巡查过程中,由执法人员填写《执法监管记录表》,详细记录巡查情况,并由管理对象签字确认;二是强化法律承诺。与被监管单位签订了《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餐饮业和集体伙食单位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使用承诺书》等法律文书,进一步增强了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三是强化专项整治。重点加强部门联合整治。我们主动联系工商、商务、卫生等部门,对辖区私屠乱宰、动物产品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了多次联合整治行动。对生产经营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收缴的不合格动物产品全部在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了处理,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市动物产品经营环境全面净化,保证了上市质量。
三、抓宣传,形成社会共识
抓好法制宣传,是贯彻法律法规、抓好执法监督、得到社会支持的必要途径。我们紧紧抓住法制宣传这根主线,多层次、多形式抓实做亮法制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注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良好氛围。一是举办宣传咨询活动。我们利用“3.15”、“科技宣传周”、“ 12.4”等集中宣传活动,通过设立咨询服务台,悬挂标语、制作宣传专栏、现场咨询服务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宣传重点突出法律法规、肉品鉴别常识等内容。今年以来,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4000余份、悬挂宣传标语152幅,张粘警示挂图228张,制作宣传展板54块,提供咨询服务3000余次;二是畅通信息举报机制。动员社会主动参与监督,24小时开通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同时,建立了应急体系,落实了节日值班制,做好了应对安全突发事件的准备,做到预防为主、有效应对;三是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每年保证集中培训在两次以上,着重加强对管理对象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规范经营指导,进一步增强了管理对象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四、抓队伍,提高履职能力 锻造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是干好执法工作的基础。我们从强化培训下功夫,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培训呈现3个特点。一是规模大。今年举办了3次大型执法培训活动,培训规模大,参训人员多;二是次数多。我们要求利用每周四集中学习时间,必须每月培训2次以上;三是内容广。着重强化了法律法规、检疫技能、执法办案技能培训,针对性的组织了新无害化处理设备的安全规范操作技能培训。我们还聘请全国知名法学专家邓勇来宜授课,举办了“新证”填写竞赛、无害化安全操作竞赛等多种多样的竞赛活动。我们从队伍廉政教育上下功夫。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廉政教育,利用“3.15”事件、反腐倡廉等鲜活的实例,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促进队伍作风建设,提高队伍的纯洁性。
虽然我们在无害化处理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与部、省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我们将以这次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会议为契机,认真学习兄弟市州的先进经验。在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强化工作重心,为加快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事业的发展步伐而不懈努力!
把你们畜牧系统各单位在职县级干部、一般干部、公务员、执法人员人数报市农业局法规科6900915 6900615
2.网络问诊监管机制 篇二
在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及普惠金融发展的节点,将P2P网络理财与融资租赁结合成为产业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热点,而2015年12月8日,e租宝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查,这个创造了互联网金融奇迹的平台轰然倒塌,让很多投资者感到猝不及防,甚至不敢置信。我们应当认识到融资租赁债权对接P2P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是市场的选择,其成熟化、正轨化与法制化仍需时间检验,在普惠金融与包容金融理念的背景之中,在不触碰基本法律底限的原则之下,监管层应对P2P市场持开放与宽容态度,i但包容并不等于容忍一切,对能够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依然要进行最低干预,制定监管规则。
二、融资租赁债权对接P 2P网络理财模式分析
本文研究了普资华企、红象金融、融租e投、爱投资、拾财贷以及今日捷财六个P2P平台的理财产品模式,将两者的对接模式分为两种: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与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异化模式。
(一)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
从实践上看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其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应收租金债权拆分成多笔小额、短期的债权,包装成收益率、偿还期不同的理财产品通过P2P平台转让与平台投资者,并由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以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偿还投资者的本息的融资形式。这种模式存在的法律依据在于《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本文认为这种模式的法律性质和存在的合法性却不能简单的依据合同法的债权转让规则而确定,在理论上依然有以下的争议:
1. 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是否等同于资产证券化。
虽然目前国内外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界定和研究视角有所不同,但本质上,资产证券化是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它是一种资产支持融资,主要关注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ii而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虽然形式上是债权转让,但本质目的就是以应收租金债权为支持的直接融资,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而且平台对融资租赁债权期限和金额进行了“拆标”,将这些标准化的标在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以理财产品的形式供投资人投资,实际上就是融资租赁债权的证券化。
2. P2P平台销售理财产品的合法性。
在融资租赁债权对接P2P网络理财中,P2P平台需要对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审核其借款信息,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并将融资租赁项目信息发布在平台上,最终完成理财产品的销售,这个过程类似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销售行为。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需要向银监会报告。如此P2P平台并不具有销售理财产品的资格,其发售理财产品的行为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
(二)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异化模式
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的异化模式是指由投资者购买P2P平台出售的活期理财产品,然后平台利用投资者转入平台的资金按照分散投资的原则匹配到由多个融资租赁机构提供的债权包,这种模式与前一种模式的区别在于其是一种多对多的融资法律关系,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并不是匹配给特定的融资租赁项目,而是由多家机构多个项目组成的债权包,这样因为投资资金是先进入P2P平台,再由P2P平台投入其选择的债权包,极易构成非法集资,损害投资者的权益,因此应当纳入严格的监管之中,对于存在非法集资的平台依法予以取缔、惩处。
三、融资租赁债权对接P 2P网络理财监管的核心问题
(一)融资租赁债权对接P2P网络理财的“资金池”问题
在融资租赁债权对接P2P网络理财中,P2P平台将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债权拆分为短期小额的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汇集来的资金先汇集到P2P平台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然后再又P2P平台汇给融资租赁公司,虽然各个P2P平台都声称其采用独立的第三方托管,但本文认为其只是为了销售理财产品而做出的宣传行为。因为投资者虽然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P2P平台有自己的账户,但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后钱是汇到第三方支付机构中P2P平台的账户,P2P平台对其有完全的支配权,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法实现对账户的监管,其只是资金周转的通道而已。这种“资金池”运作模式一旦资金链断裂必将造成流动性风险,严重时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
(二)融资租赁债权对接P2P网络理财的庞氏骗局
按照美国证监会的定义,庞氏骗局是一种投资诈骗,利用新加入的投资者投入资金支付对现有投资者承若的投资回报。iiiE租宝实际上就是一种旁氏骗局,虽然声称投资者投资的理财产品对接的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债权,但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真实的融资租赁债权。本文认为在融资租赁债权对接P2P网络理财中防范庞氏骗局就是要对融资租赁租金债权转让项目的真实性进行监管,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对接的是真实存在的项目,由于目前很多的P2P平台理财产品对接的融资租赁债权都是具有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这样投资者就更难知悉项目的真实性,需要监管部门予以监管。
四、构建我国融资租赁债权对接P 2P网络理财监管制度
(一)融资租赁债权对接P2P网络理财监管权配置
1. 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
借鉴英国经验,我国应采用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结合的监管模式。就行政监管而言,要制定针对P2P的法律法规,规范行业发展;就自律监管而言,2016年中国互金协会在上海成立,并在4月召开《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和《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标准》培训会,有望联动落实信息披露。同时各地早已在推动自律监管,如在2015年8月上海就发布了《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试行)》。自律管理的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是要设定行业标准,对协会会员提出业务运营时的原则和规则要求;二是推动行业内部首先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并最终于行业外部征信系统对接。iv
2.中央统筹与地方细化结合。融资租赁债权对接P2P网络理财属于小微金融的范畴,其区域性和地方色彩浓厚,只有最贴近市场的监管者才知道市场需要怎样的监管制度,所以对其的监管权应当由中央转移到地方,由地方政府根据中央的统筹监管原则和P2P平台的实际运营情况细化监管规范。v吴弘提出构建分层式金融监管体制,要求对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权限适当划分,进一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并主张按金融风险防范的需要划分,将风险较小、辐射影响较低的金融业态(大对数新金融)归地方监管。vi其中的新金融就是包括融资租赁债权对接P2P网络理财在内的互联网金融。
(二)融资租赁债权对接P2P网络理财监管制度构建
1. 明确P2P网络理财平台的注册资本要求与经营范围。
为了确保P2P平台的一定偿债能力和防范金融创新越过监管红线,可以参考英国的做法,根据P2P平台的运营模式和业务规模对其注册资本提出要求,最低注册资本按其静态最低资本与动态最低资本孰高确定,并划定其业务红线,防止其进行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
2. 建立P2P平台销售理财产品报告制度。
上文已经论述过融资租赁债权对接P2P网络理财与银行销售的资产权益类理财产品类似,因此本文建议借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P2P平台发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度。实行理财产品报告制度也是为了保障P2P平台上的融资租赁项目是真实存在的项目,防止P2P平台利用庞氏骗局诈骗投资者资金,这也是E租宝事件给予我们的启示。
3. 建立投资者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
英国十分重视客户资金安全,无论是《运营原则》还是《监管规则》均要求公司将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隔离,存放在单独的银行账户,该账户每年应当由公司外部审计师审计。vii本文认为融资租赁债权对接P2P网络理财类似于资产的证券化,可以借鉴资产证券中客户资金的托管制度,建立P2P平台的资金托管制度,让资金的收取和发放都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平台不具有支配权。
4. 建立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
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是英美两国对于P2P网路理财进行监管的核心措施。在融资租赁债权对接P2P网路理财中,其运作模式类似于资产证券化,而且P2P平台又进行了类似于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业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保障平台的运营安全,需要建立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要求其披露与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相关的信息、平台债权转让金额、转让期限、违约率、收益率等指标,另外需要向地方监管机构定期报告平台的财务报告、经营报告等内容,以保障投资者利益。
5. 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
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制度,很对学者建议需要设置借款人最高借款额、限制出借人在所有平台的投资上限以及保护投资者的隐私等内容,本文认为除采取这些措施外,还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债权对接P2P网络理财投资者保护基金,基金资金的来源由P2P平台根据债权转让规模提取一定比例加上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拨付一定比例共同组成,在P2P平台发生危机、跑路、犯罪等情况时,简化程序,及时给予投资者一定的补偿,从而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
摘要:在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及普惠金融发展的节点,融资租赁债权与P2P网络理财对接成为产业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热点,而e租宝事件无疑把这个金融创新的新宠推上了风口浪尖,本文对目前研究现状、融资租赁债权对接P2P网络理财的模式及其需要监管的核心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监管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债权,P2P网络理财,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1]张永亮,张蕴萍.《P2P网贷平台法律监管困局及破解:基于美国经验》.《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
[2]张利.《美国资产证券化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年6月,第44页.
[3]赵婉媚.《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与监管》.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4月,第16-17页.
[4]伍坚.《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的制度构建》.《法学》2015年第4期.
[5]黄震.《P2P网络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金融电子化》2013年第2期.
3.整合监管资源创新监管机制 篇三
一、现行财政扶贫公益设施工程项目的运作模式
新阶段的扶贫开发,主要是以扶贫工作重点村(“十二五”称作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为载体,整合资金,集中力量,采取“整村推进”的方式,分期分批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建设一大批财政扶贫公益设施工程项目,力争使这些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以改善,村民收入得以增加,发展能力得以提升,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十五”以来,财政扶贫公益设施工程项目的监管机制不断完善规范,基本上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其运作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项目的规划立项。制定扶贫规划是合理配置扶贫资源、组织项目实施的前提,村级扶贫规划的编制主要由各扶贫重点村负责,乡镇扶贫专职干部与扶贫重点村干部、村民代表以及村人大代表讨论并提出项目,然后按规定的格式、规定的时间组织编写完成。在规划的制定过程中要求组织群众大会讨论,以使群众了解规划的情况、了解项目和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
2、项目的审批、公示与调整。项目的审批、公示与调整过程实质上也是扶贫资金的审批、决定过程,是扶贫资金下达、使用过程中的制度安排,这个过程我市要求要充分体现扶贫资金决策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以求确保扶贫项目按计划实施。首先是项目审批,县扶贫办根据制定的扶贫重点村扶贫规划,建立扶贫开发规划项目库。每年扶贫重点村从扶贫规划项目库中提取项目,上报到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编制全县年度扶贫项目计划,会同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扶贫办和财政部门,由市级扶贫部门审批确定。项目批准后省扶贫部门与财政部门一起下达扶贫资金。其次是公示,县扶贫办上报的年度项目计划获得上级扶贫部门批准后,按规定需要在县政府网站、电视台进行登载公示,乡、村也要将批准的项目上墙公示,以确保扶贫项目与资金安排整个决策过程公开透明,这种方式也是群众了解扶贫项目及扶贫资金安排的主要途径。第三是项目调整,由于整村推进扶贫是一次规划,分5年实施,这个过程比较长,原规划的项目难免会发生变化,因此项目调整也是整村推进中常见的事情。扶贫项目调整的审批权在市级,需要调整的项目由扶贫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按程序上报批,至于是否需要调整、怎么调整、调整什么项目由扶贫重点村确定。
3、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实施的过程也是扶贫资金监管使用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是项目启动。这一步需要县扶贫部门组织扶贫重点村做好以下工作:县扶贫办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分管领导、专干到受益村组织项目前期准备,对即将开展的整村推进项目实施中必须解决的一些问题进行协调,如土地征用补偿问题、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问题等;第二步是项目实施,项目村以招投(议)标方式将项目工程承包给专业施工队,由专业施工队负责完成整个项目的建设。这一过程涉及的项目招标、合同签署、资金拨付、工程监督等环节都是由县乡村三级共同负责。项目村主要是出面配合施工单位协调解决施工中的土地纠纷问题。同时,按照《扶贫项目监管办法》以及承包合同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完成项目,然后由县乡二级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4、项目的监督。项目工程与资金使用实行自下而上的监督方式,主要由县乡扶贫办、审计部门、项目乡村共同履行对扶贫项目的监督职能。一是市、县扶贫办下发项目资金文件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自觉接受行政监督;二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公示,重点村对批准项目资金、实施单位、项目验收等项目实施的重要环节都坚持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三是村项目监督小组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每个重点村均要成立项目监督小组,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发票的审核、项目验收等重点环节的扶贫项目的实施实行监督;规定群众对项目有了解和参与决策权、知情权和话语权,也参与对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提出的意见。四是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在政府网和电视台进行公示,提高财政扶贫项目的透明度。
5、项目的验收。完工项目的验收是由县扶贫办按规定组织验收,省市级扶贫办进行抽查验收,“十一五”中后期则采取绩效考评办法。扶贫重点村群众在此环节则是全力配合验收,并作为项目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报告上提出意见。项目完工后,项目责任单位向县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扶贫办组织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乡(镇)扶贫专干、村项目监督小组组成的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小组应通过实地察看,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认真检查,对申报验收项目做出是否验收的结论,并对项目建设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做出客观评价。凡项目建设质量差、不符合项目设计和施工要求的不予验收,并严格执行项目保证金制度。合格项目应按规定要求填写《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表》,并做好该项目照片等相关资料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二、现行财政扶贫公益设施工程项目运作模式的利与弊
从“十五”以来尤其是近几年来的扶贫开发工作实践证明,相对于“十五”以前的扶贫项目运作模式,新阶段扶贫项目模式运作,由于采取了以上机制,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全过程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较好的堵住了过去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上存在的漏洞,切实解决一大批贫困群众最迫切、最急需、最盼望的热点难点问题,为贫困乡村群众做了大量的好事和实事。具体来说有以下三大优点:
1、当前扶贫资金监管方采用报帐制和公示制,从根本上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了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推行扶贫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让所有扶贫项目和资金从审批到实施都做到公开透明,让扶贫项目从审批到实施都处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减少扶贫资金的挤占、挪用、贪污等现象,确保扶贫资金的专款专用。
2、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采取招标方式实施扶贫项目能够按期开工和完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保证。当前的扶贫项目大都是通过招标的方式由专业施工队来完成。因为有合同约定,所以施工队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工,按合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因为施工队的专业运作,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安全有保证。
3、可以解决农村劳动力不足的问题。当前农村青壮劳力基本都外出打工挣钱,农村除了传统的春节、清明、中秋等节日农村人员较为集中外,其他的时间基本只有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在家,农村的劳动力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队实施整村推进的扶贫项目,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尽管目前这套项目运作模式,在减少挤占、挪用、贪污等现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解决农村劳动力不足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多数情况下,项目的运作主要还是以政府扶贫部门为主,审计及相关专业部门在参与监管中只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项目村群众对项目的决策、控制、监督,只是作为被扶持对象而不是扶贫主体参与其中,是被动参与。因此其不足之处也是相当明显的:
1、项目运作中群众参与度低,扶贫重点村的能力得不到提升。长期以来,扶贫和财政部门代表政府掌握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管和项目实施权,扶贫重点村的群众习惯了政府“给予”的扶持,只要有需求就向政府伸手,政府给不了就等,从来不愿主动关心项目,参与项目建设不热情,投工投劳不积极,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也没有为群众的有效参与开展培训活动,或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没有给群众提升操作能力设计程序和标准,即使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也是扶贫部门来执行。群众在项目实施当中参与太少,很难得到锻炼与提高,群众的组织、监管、发展能力得不到提升。
2、由于扶贫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主要由扶贫部门承包给施工队。施工队是以盈利为目的,需要有一定的利润,没有利润可赚的项目施工队是不会做的,所以以招标方式实施的扶贫项目工程需要的资金量可能比群众自主组织实施项目需要的资金量多。另外,由于部分农民在解决项目纠纷、处理土地补偿等问题时不配合,或要价很高,也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同时,在整合扶贫重点村资源方面难度会加大,如群众在自筹资金以及投工投劳方面不是很支持、很配合,这些情况都会造成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不能最大化。
3、无论是作为项目管理部门的扶贫办、财政部门还是乡村干部和群众,都缺乏工程项目方面的必要技术素质。在考虑项目运作成本前提下,也极少去寻找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导致扶贫的公益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和监管的随意性过大,缺乏技术支持,因而造成实施的项目和资金投放使用达不到预期目的,甚至浪费。而且无论是检查还是项目验收时基本上是走过场,时流于形式,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项目工程验收也不象行业工程项目那样有一套严格的量化指标体系,多数时候只注重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同时,当项目施工的日常监管的村民代表(通常是村干部或理事会)与群众少交流或沟通不足时,村民便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产生猜忌,认为在项目资金使用方面会存在问题,有的群众认为这么多扶贫资金如果项目由村组自己做,肯定可以比施工队做得更好的,或者认为如果由群众讨论决定,这么多的扶贫资金可以为村里解决好多问题了。
4、扶贫项目后续监管难落实。项目后续监管一直是困扰扶贫项目效益正常发挥的难题。扶贫重点村的基础设施项目完工后,没有完善的后续监管办法,群众对项目的权属感不明,不是自己的东西不心痛、不爱护,项目的后续监管难以落实,无法让项目发挥持续的效益,难以实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后续监管工作跟不上,项目损坏了,妨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群众把责任归到政府部门,埋怨政府没有把项目维护好,导致干群关系紧张。
三、改进财政扶贫公益设施工程项目监管机制的若干思考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改进与完善现行这套财政扶贫项目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改进扶贫项目监管机制的思路是:优化“参与式”的扶贫理念,整合扶贫主管部门、专业技术部门、项目村干部群众多方的监管资源,充实监管力量,并设计出一套既能确保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安全,又能让扶贫工作人员和项目乡村干部群众培训、学习和实践提升能力的制度安排,力争使各方在项目选定、申报、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能够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积极性,使得监管由单向转变为多向,提高监管实效。
1、完善扶贫项目选项和设计机制。在制定扶贫项目规划时,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尊重群众意愿选准和科学制定扶贫项目的原则,在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贫困户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拟定扶贫项目、充分动员群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还应该邀请相关技术部门、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技术论证评估,反复筛选,逐级申报,最后确定。
2、明确项目组织实施责任体系。扶贫部门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主管机构,对项目管理具有组织协调、审核督查、验收把关的责任;项目的具体责任单位必须是项目村的村委会;所有的财政扶贫项目,县扶贫办均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责任书》。为规范项目的实施工作,上了一定规模的扶贫项目均要实行招投标,确定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一些相对较小未达到应招投标额度规定的项目,由县扶贫、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乡(镇)扶贫专干、村项目执行、监督小组等组成的招投标小组,向社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公开议标工作。
3、建立项目竣工的验收评价机制。迫在眉睫的工作有三个方面:一是尽快分类建立相对专业的规范的操作性强的项目质量量化指标。二是完善一套科学的项目验收程序。三是组织对县乡扶贫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工程项目技术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全过程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提高群众对项目实施的满意度。
4、切实建立扶贫项目后续管理机制。做好扶贫项目后续管理,是巩固扶贫整村推进成果,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在编制规划项目和实施项目时,从一开始就要充分考虑到项目后续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并把后续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如何加强后续管理,确保项目效益的长期发挥,应该从制度建设人手,不断改进和完善,建立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机构,继续发挥村委会和民间理事会的职能,由乡、村干部、村民代表组成项目后续管理机构,在项目设施交付使用后,继续发挥管理、监督、监测、报告等职能,做到管理的连续性;二是建立制度,做到产权明晰、责任清楚,管理有序,做到扶贫资金效益发挥的连续性;三是民主管理,让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后续管理工作,家家知晓,人人有责,通过加大对农民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文化素质、科技素质和管理能力,使后续管理工作有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作者简介]
何志强,江西省于都县扶贫和移民办。
4.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篇四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
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对食品经营主体的准入、年检、经营行为监管、违法行为查处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组织食品经营主体自律以及消费者委员会组织消费者对食品经营主体评议的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管理方式。
第三条 全县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对本县范围内流通环
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食品经营者”)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食品安全监
管长效机制的组织、指导、督办和考核,并会同食品科、注册科、市场科、法制科、监察室共同抓好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的落实。
第二章 食品经营主体的准入
第五条 凡新设立的食品经营企业,依据《食品流通许
可证管理办法》之规定,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提交《食品安全承诺书》,将《食品安全承诺书》存入企业档案,从发证上把好监管源头关。
第六条 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在年检时应提供食品经营
自律制度及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不合格食品召回和退市台帐以及建立台帐和索证票票履行情况报告书。县局(工商分局)对食品经营企业在进行查处或处罚未履行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七条 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贴花验照时应提
交建立进货台账、不合格食品召回和退市台帐以及建帐和索证票情况说明书。凡被县局(工商分局)立案查处或处罚未履行的不予验照通过。
第八条 因流通许可证等前置条件,未能核发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户,各工商分局应按要求逐户下达书面告知书或行政建议书,督促食品经营者及时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及时汇总报县局注册科,由注册科汇总后以县局文件和函的形式将具体情况抄告县政府及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相关行政部门收到转告件后在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盖章)。经行政许可部门督促办理前置许可的经营户,提出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受理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逾期没有办理前置许可的食品经营户,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 食品经营行为监管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由基层
工商分局负责,并依托网格化市场巡查监管定点、定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
第十条 各基层工商分局要按照《迁西县工商局网格化
市场巡查管理办法》规定,对监管辖区划格,实行定人、定责,并将食品经营者所在位置在巡查区域图上以显著标记详细标注,并建立食品经营户台帐、经济户口档案。
第十一条 各工商所分局对确定的每格网格确定1-2名
巡查管理人员,为该格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该格食品安全。要熟悉本辖区网格食品经营户和企业营业本情况,做到一口清。
第十二条 巡查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对确定为本网格的食
品经营者实施重点巡查,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包括巡查的时间、地点、内容、食品经营户履行台帐制度、索证索票制度等相关情况,并且在巡查记录中要注明处理巡查中的有关情况并输入电脑,做到监管区域明确,责任到人,重点突出。
第四章 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三条 各工商分局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食品经营
者有经营假冒伪劣、不合格食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查处或报工商分局,由工商分局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及
时查处。发现有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或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的食品经营行为及时报县局。
第十四条 各工商分局对经营者不履行进货检查验收
(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自律制度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责令改正要以即时处罚方式送达,期限15日。拒不改正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办案机构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查处的案
件,按信用监管规定及时录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档案。
第五章 食品经营者的自律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的自律由各级个私协会组织实
施。
第十七条 以工商分局为单位要定期组织经营者学习有
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指导经营户建立各项食品安全自律制度。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文明经商,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
第十八条 以工商分局为单位每季度要组织食品经营者
开展食品经营行为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各工商分局应积极组织食品经营开展“食品
安全放心户”和“食品安全示范点”等创建活动,引导食品经营者文明经营、诚信经营。
第六章 食品经营者的评议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的信用评议工作由县局食品安全
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可聘请热心于食品
安全公益社会活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为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每半年组织义务监督员和县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食品安全和食品经营者进行评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以下责任:谈话诫勉、责令改正、停职待岗、行政处分等。
(一)登记注册机关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时没有索取
企业食品安全责任状和按规定未将企业提交的《食品安全责任状》存入企业档案的。
(二)年检机构在食品经营企业年检时,未向食品经营企业索取食品责任状履行情况报告书的或报告不实的;
(三)各工商分局网格人员未按要求对因流通许可证等前置条件,未能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户,按时下达书面告知书或行政建议书,督促食品经营者及时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的,应查处未查处的应取缔未取缔的。各工商分局没有及时上报注册分局或注册分局未将具体情况抄报当地政府和通报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的;
(四)巡查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对确定为坐标点的食品经营者没有实施重点巡查、督促经营者自律、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被市以上媒体曝光及没有按时做好巡查记录的;
(五)巡查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食品违法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处理的;
(六)各工商分局未及时将查处食品违法案件录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档案的;
(七)各工商分局未能定期组织经营者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定期组织食品经营者开展经营行为自查自纠、组织经营者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迁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当雄县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篇五
实施方案
为切实按照《关于印发<拉萨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拉创新办[2012]2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继续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五个主体”职责,划分“四个类区”,全面实行“网格化”排查,现提出加强和创新当雄县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及各项消防法律、法规等为准绳,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文件为指导,严格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消防队伍的总要求,有效整合各方资源,着力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监督管理有力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铁军”队伍,全面深入推进社会消防安全建设。
二、基本原则
始终以《消防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以及各项消防法律法规为监管原则,全面落实“五个主体”责任,密切结合当前全县经济发展形势,深入分析研判当前我县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当中的欠缺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消防
1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当雄县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县消防大队大队长胡小军任组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巴桑云旦分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开展。
四、工作内容
(一)创新工作机制
一是确立“四个类区”消防安全监管重点。城镇区:主要清剿学校、医院、朗玛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堵塞疏散通道、封闭安全出口、违规设置员工宿舍及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建筑设计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等火灾隐患,以及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不落实、无防火巡查检查记录等问题;检查要害单位、敏感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等内容;重点防范“九小场所”、经营性“三合一”场所建筑物室内装修、生产经营和人员住宅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通道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以及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问题。农牧区:要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作为经常性工作来抓,严禁农牧区群众随意堆放可燃物,随意使用不安全火源;要及时督促村民聚集区成立志愿消防组织、合理设置消防水源,解决消防安全“四个基础”建设不牢固等问题。寺庙区:深入各文物建筑及宗教活动场所,重点整治防火间
距不足,灭火器材配置不足、维护保养不到位,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生活用火管理不到位,用火管理不严,防火巡查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复杂敏感区:重点检查青藏铁路(当雄火车站)、109国道、当措公路沿线重点要害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火灾隐患整治、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设置及维护保养等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监督执法人员将严格按照《消防法》、《消防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采取铁腕措施、严格执法,督促社会单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火灾防控工作,切实确保全县火灾形势持稳平稳。
二是进一步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区消防总队、市消防支队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继续深入推进《消防法》的贯彻实施,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始终坚持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牧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年内实现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全面达标的目标,普遍夯实社会面火灾防控体系。
三是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深入城区、农牧区、寺庙区、复杂敏感区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全面打造消防安全示范乡镇。继续推行“清剿火患”战役期间消防监管工作中好的做法,好的经验,结合我县城区、农牧区、寺庙区、复杂敏感区特点,创新消防安全监管模式,切实将火灾隐患清剿工作常态化。利用便民警
务站、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等社会资源,继续深入推行“网格化”监管模式。以乡镇为基本单元严格划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每个网格明确落实检查人员、工作任务及工作职责,所排查的乡镇、单位场所均要建立健全“户籍化”台账,做到乡镇、单位场所以及火灾隐患、建筑结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等地抒情、情况明。同时,在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的同时,实施“乡镇平安使者”计划、“家庭消防安全示范户”计划,每个乡镇落实一名消防督导员,提倡家庭配备灭火自救逃生器材,督促各乡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打造消防安全示范乡镇,并将先进经验、做法在全县范围内推广。
四是创新落实“清剿火患”长效机制。当雄县公安消防大队将进一步推动全县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建立消防安全行政监管函告、抄告、移交等监管机制;规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设立举报专线,在接到举报投诉信息24小时内,大队将派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相关情况;发动农牧区和社会单位“三个基层”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推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质量和消防验收终身责任制;依法落实装修材料、自动消防设施监测制度。
五是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四个类区”情况,采取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新闻报道力度等形式,全面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基础上,推出有教育意义、启发性强、新颖且有特色的消防宣传活动,巩固历年消防宣传成果,树立和展示消防部队得良好形象。推动全社会关心、重
视、支持和参与消防,不断优化我县消防安全环境,全面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二)加强队伍建设
在队伍建设方面,大队将根据总队、支队要求,继续落实消防监督岗位业务技能考核机制;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公开述职述廉和执法审计制度;切实规范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应用;实行执法技术服务、业务督察、监督执法质量往上考评;落实消防监督工作例会制度;继续强化“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意识,提高执法服务水平;坚持科技强消发展战略,提高消防科技水平。同时,深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三访三评”和双拥共建共保活动,夯实执法工作基础,打造一支廉洁文明的监督执法队伍,严防因消防行政行为不当引发不稳定因素。
(三)履行工作职责
全面落实“五个主体”责任,大力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当雄县公安消防大队将继续强化消防工作“五个主体”(各级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主管级消防专业部门、社会单位、广大具有认知能力的社会公民)责任,建立以“五个主体”为工作主体的监管机制,大力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今年不但要在敏感节点、时段、各类节庆日开展联合检查外,还要每月还开展一次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联合检查行动。在落实“五个主体”责任过程中,县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消防业务经费的保障力度,统领、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消防联合检查、专项检查行动等相关工作;县各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工作,并开展本行业、本领域专项整治活动,确保行业内
部消防绝对稳定;公安机关主管及消防专业部门要起到带头作用,切实加强对社会单位的消防监管,围剿各类火灾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提请政府进行挂牌督办,并督导整改落实;社会单位要定期开展本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活动,加大对员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力度,完善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广大具有认知能力的社会公民要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火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在进行社会活动中宣传消防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的消防宣传氛围。
(四)实现目标要求
6.网络问诊监管机制 篇六
王怀国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为适应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是现代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赖以顺利进行的基础。只要存在企业经济活动,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起步较晚,加之对内部控制存在许多误解、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先天不足以及组织结构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问题,使我国企业内部控制总体上显得非常薄弱,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
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
(一)缺乏内部控制理念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普遍缺乏内部控制理念,对内部控制的作用认识不足,甚至有些企业根本没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虽然建立了内控制度,但不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或有关内容不够合理,使企业内部人员无章可循;还有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或更新不及时,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失去时效性;还有些企业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制定了比较科学、全面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并未较好地执行,内部控制未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二)产权关系不明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有效运行,有赖于企业内部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产权制度改革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而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键要看董事会能否充分发挥作用。但在我国现阶段,公司创办董事会似乎只是顺应一种形式,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很多公司内部董事长、总经理由一人担任,董事担任监事的也屡见不鲜。许多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大多由企业的经理人员担任,董事会难以发挥监督经理人员的作用。
(三)由于人为因素而使内控制度失灵
内部控制制度重在执行,其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有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得较为完善,但由于单位领导人不够重视,或执行人员业务水平有限,职业道德素质不高,造成内部控制制度仅限于挂在墙上,有名无实,单位内部管理依然失控。如有的单位负责人私自对外投资,收益不入账,中饱私囊;有的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都开设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资金管理严重失控;有的单位甚至发生负责人卷巨额公款外逃的现象。一些触目惊心的经济案件,作案时间长,涉及金额大,都是内控制度不力的直接后果。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
首先,目前有很多企业监督评审主要依靠内审部门来实现,而有些企业的内审部门隶属于财务部门,与财务部同属一人领导,内部审计在形式上就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第二,在内审的职能上,很多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仅仅是审核会计账目,而在内部稽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和企业内各组织机构执行指定职能的效率等方面,却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得管理力度层层递减,管理效应层层弱化,从而造成企业竞争力降低,经济效益下滑。第三,企业领导对内部审计重视不够,或存在观念上的误解,导致内部审计工作难做;第四,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普遍人员缺乏,甚至有些企业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一些企业虽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了人员,但因企业内部人员素质差别不一,在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时难免有偏差、误解;第五,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制度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定良好的控制制度流于形式,最终导致内部控制执行无效。
(五)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滞后不能适应新的经济情况
会计电算化已得到普及,互联网迅猛发展,电子商务迅速兴起,这些都带来了新问题,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目前来看,面对层出不穷的经济新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滞后性,经济生活当中出现了一些新问
题。如财务人员利用专业会计软件公司的技术人员更改原始电子账簿,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并很难恢复到真实情况。此外,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分子能熟练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活动,犯罪金额增大,少则几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这些人大多受过高等教育,犯罪手段多样化、复杂化,使案件侦破难度加大。
(六)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合理配置权限、公平分配利益,同时明确各自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约机制。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许多管理者的管理思想和经营方式还停留在行政领导的角色上,没有从根本上转变经营观念,把企业当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经营个体。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许多企业虽然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但在实际工作中,董事会的监控作用严重弱化。
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首先,企业应实行严格的职责划分和授权控制,使各部门、岗位、员工明确自己的职责,不相容职务应严格分离。企业还应明确规定实物接触和保护制度、内部稽核制度。其次,制定各种作业程序、管理办法和工作目标,订立明确的控制标准,定期进行考核,以便员工按照规定的标准正确处理各项业务,实现预定的目标。最后,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完善企业会计信息系统。规定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制度,明确账务处理的权限。同时,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体系,使管理人员及时了解企业的运行、债权债务的管理等。切合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能够及时、准确的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财产物资状况。
(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合理的组织机构。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首先需要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从所有者的立场出发,不但要把企业最高管理者行使权力的过程纳入内部控制制度的监控范围,而且要将其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的重点监控对象。确认相关的管理职能和报告关系,为每个组织内部划分责任权限制定办法。建立产权清晰、代理关系明确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效力,使所有者监督到位。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为适当的履行职责,避免被解聘,客观上需要依据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进行科学决策而不是主观臆断,需要依赖会计采取有效的手段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协调、监督,这样就能使内部控制成为企业的内部需求和自发行动。
(三)建立违规必究的处罚机制
内部控制制度能否发挥其效能,执行是关键,因此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企业领导人要转变思想观念,充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变被动的“要我建”为主动的“我要建”,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本单位的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经营战略、员工素质等因素,设立相应的机构,通过招聘制、考评制、轮换制等,选拔综合素质高、业务技术好、管理能力强的人员担当相应职务。通过思想观念的转变,机构和人员的到位,直接将内部控制制度落到实处。对于拒不建立健全相应内部控制制度的单位,要严加惩处。而对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违规违章的坚决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与职务升降挂钩。
(四)适应新的经济情况,改善内部控制制度的方式方法
针对经济生活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企业要迅速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电算化会计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程序化控制。它是对计算机这一应用工具进行控制,通过电算化软件的编制,完善内部控制功能,以达到
控制的效果,主要包括输入控制、处理控制、输出控制、安全控制等。由于程序化内部控制主要与开发人员的专业水平有关,因此主要是选拔和培训高技能的技术人员,选用先进的开发工具等。二是制度化控制。它主要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管理,以达到控制的目的,包括组织控制、操作控制、系统维护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完善防病毒措施、建立健全机房管理制度等。其中组织控制主要是分离系统中不相容职务,按电算化运行程序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将系统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这三种不相容职务互相分离,互不兼任。操作控制主要是通过制定严格的上机守则和操作规程来实现,操作规程应明确职责权限、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等,如严禁越权操作,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详细记录并向管理人员报告,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机房等。系统维护控制包括对硬件、软件和数据的维护。对硬件的控制主要是按固定资产造册登记,专人保管,制定设备使用、检修制度;对数据的控制主要是对数据输入项目和方法要有明确要求,对数据处理的输出结果指定有关人员定期检查;对软件的控制主要在于防止对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建立应用软件操作人员权限分级制度等。档案管理控制是指对各种程序、软件等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制定备份、归档及借阅制度等。完善防病毒措施包括安装防病毒卡、备有常用杀毒软件、定期检测系统、消除病毒、避免使用来路不明的软盘和非法拷贝的软件等。健全机房管理制度包括未经授权批准人员不得进入机房、单位会计数据需保密并有特殊要求的、机房应有屏蔽设施等。
(五)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任何企业的控制都存在于一定的控制环境之中。控制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企业其他控制能否实施或实施的效果。控制环境包括企业管理人员的品性、操守、价值观、素质与能力,管理人员的管理哲学与经营观念等。这就要求企业提高员工素质,改善人力资源的管理机制,从人员的聘用、工作的分配、协作、考核与监督等各个方面严格把关,而且在其中更要注重管理者的素质的提高。因为管理者的素质不同,企业的管理方式、对法规的反映、对企业财务的重视程度以及对人力资源的政策及看法等,都深深影响着内部控制的成效。
(六)加强企业的内部监督
监督是一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评估制度执行质量的过程。在内部控制的监督过程中,有两项职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对其他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它可以帮助管理当局监督其他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为改进内部控制提供建设性意见。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企业的各种财务资料的可靠性、完整性、企业资产运用的经济有效性等进行审核。因此,内部审计除了帮助提高经营效率外,还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二是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自己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估,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其实施的效率效果,能更好地完成内部控制的目标。在内部控制报告中,管理当局应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做出评估,并表明其对财务报告和资产的安全完整无重大不利影响,这实际是表明了管理当局的一种保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通过强化内部监督和自我评估,可以发现企业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从而改善企业的内部控制。
7.网络问诊监管机制 篇七
1、药品市场信息不充分与不对称。
信息充分与信息完全对称是构建市场经济理论的前提, 也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在当今市场经济活动中, 存在诸多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药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药品在消费领域的信息不充分与不对称问题危害很大。药品信息不充分与不对称, 主要表现为消费者缺乏药品生产与消费等方面专业知识, 而药品企业以及经销商、医院、医生却掌控药品信息的话语权。因此, 消费者只能在医生指导与建议下, 按照医生提供的信息选择药品。因为信息不充分与不对称, 部分不良的医药企业及商家就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通过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在利益的驱动下, 一些医药企业或药品经销商夸大药品的性能与功效, 甚至提供虚假的药品信息, 从而加重了药品市场信息的失真与扭曲。这不仅严重干扰了药品市场秩序, 影响了医药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而且使处于劣势的消费者深受其害, 蒙受各种损失。
2、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较弱。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是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制约卖方行为, 促进商家行为规范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美国、英国、日本、德国和法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较强。尽管我国也制定了有关消费者维权的法律法规, 多年来,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大力宣传, 但是我国药品消费者维权意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薄弱。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主要包括: (1) 对药品安全的关心程度; (2) 对药品信息如功效的知情程度; (3) 应对药品安全、功效、环保等问题的态度; (4) 受到伤害及损失时如何采取有效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等。消费者维权意识的高低, 直接影响社会对医药企业及商家的约束。消费者对药品安全性关心程度的高低影响消费者对药品企业约束力的大小。消费者应对药品安全问题的态度明确也是约束药品企业的重要因素。如果消费者不重视维护自身权益, 对医药企业及经销商、医院的不检点行为听之任之, 那么消费者对医药企业的约束强度就大打折扣。总之,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 制药企业及商家就会自我约束, 规范自身行为。
3、药品行业总体自律意识与自律水平较低。
在药品市场中, 政府监管的主要对象是药品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医院等。政府的监管制约着药品企业、经销商、医院的行为, 而药品企业的行为反过来又影响政府监管的政策及制度的制定。药品行业自律水平的高低主要体现在药品行业协会的组织建立、制度完善及其作为等方面。目前, 我国药品行业自律意识较低, 自律水平不高。因此, 建立和完善药品行业自律组织, 切实加强药品行业自律, 进一步规范药品企业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这要求完善政府与医药企业之间的医药行业协会, 并加强其职能的履行。
4、药品行业监管技术及手段有待提高。
监管技术是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管技术水平的高低将影响药品市场的安全性高低。药品安全问题是由其自然属性决定的, 这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因此, 要加强对药品安全的监管, 必须拥有安全、先进、可靠的技术手段。如能采用先进的药品监管技术, 政府及有关部门就能迅速、准确的检测出药品存在的安全问题, 从而避免有安全问题的药品进入市场, 减少其危害, 保障良好的市场秩序;反之, 如果药品监管技术手段落后,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水平就低, 从而导致药品安全隐患的存在。
5、社会舆论对药品安全的监督不够。
社会舆论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它影响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药品市场的监管行为。社会舆论主要运用电视、报纸、广播、杂志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药品企业及药品市场进行有效监督。一方面, 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药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推进药品企业及市场伦理与法规建设, 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并坚决抵制假冒伪劣和不安全的药品;另一方面, 新闻媒体还应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企业及商家及时予以曝光, 揭露其缺德和违法行为, 从而加强对药品企业行为的约束, 为政府查获假冒伪劣和不安全的药品提供线索。值得强调的是加强互联网对药品的舆论监督是非常重要的形式。
6、药品监管体系及监管制度还有待完善。
监管制度是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保障, 它对药品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一个国家的药品监管制度主要依赖于药品安全方面的制度安排, 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和药品标准等制度体系, 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及监管体系与制度等方面的建设, 来保障药品安全。尽管我国近几年出台了不少有关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 但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有关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还不够完善, 检验检测体系还不够健全, 监管技术手段不够先进, 药品市场准入还不够严格。因此, 进一步完善药品监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我国药品监管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目前, 我国医药企业、药品经销商、医院等单位在药品营销及其监管方面都存在诸多不同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其问题的危害性很大。产生上述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 也是多方面的。既有医药企业、经销商、医院、医生等方面的原因, 也有市场环境及政府政策法规方面的原因。因此, 深入探索并剖析其原因是非常重要的。
1、我国医药企业内部的原因分析。
医药企业伦理及其监管制度, 不仅涉及宏观层面的国家政策、法规与制度安排, 还涉及企业自身的伦理、文化建设与自律机制的构建。 (1) 急功近利的企业经营理念与价值取向。不少医药企业及个人物欲膨胀, 伦理迷失, 片面追逐利润最大化。 (2) 医药企业研发力量不足。由于研发力量较薄弱, 研发投入不足, 很多医药企业重模仿, 轻创新, 药品市场处于低水平竞争。 (3) 激励机制过于功利化。很多医药企业中, 营销人员薪金的多少及职位升迁的机会都取决于其销售业绩。这导致药品从业人员重业绩, 轻道德, 重金钱, 轻法律, 甚至采取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4) 营销渠道的冲突与限制。在医药营销渠道建设及操作中, 药品的生产企业往往委托一家或几家公司作为其产品的代理商。由于药品生产企业与代理商或经销商的职能是相对分离的, 药品生产企业对经销商及医院的控制力较低, 这加重了营销渠道的冲突。 (5) 营销人员素质较低。一些医药企业的营销人员没有经过系统培训, 素质相对较低。有些人员甚至通过贿赂、给回扣等非法手段拉关系谋利益。
2、我国医药外部环境原因分析。
近几年来, 我国医药产业发展较快, 但药品市场的规范化, 以及政府监管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1) 市场经济本身的负面影响。在药品市场形成与发展中, 由于受利益驱动的影响, 药品市场准入的门槛较低, 导致了市场的恶性竞争。 (2) 药品定价机制不合理。不论是国管定价还是企业自主定价, 不少的药品价格严重背离市场价值。这种药价不透明及悬殊的差价驱使医药企业及商家追逐利润, 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3) 药品市场监管不力。医药企业产品质量和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药品价格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负责, 药品交易由工商管理部门管理, 而作为医药企业的最大客户———医院则归属卫生部管理, 另外各级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还控制着各类医药企业的产品是否纳入本地居民的医疗保险范围。多个管理机构从不同角度对药品企业进行多头管理, 这导致政出多门、监管乏力、相互推诿的现象。 (4) 社会文化影响和信用体系的落后。社会文化也是影响企业营销道德的重要因素之一。另外, 我国对企业和个人的资信管理比较落后, 信用评估体系还不健全, 医药企业及商家不道德或违法经营的成本较低。这些因素都会导致药品企业的伦理失范或违法经营。
三、影响药品安全监管的因素及建立监管机制的思路
1、影响药品安全监管的因素。
药品安全是药品监管中最重要的环节。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很多, 分析这些因素有利于建立健全药品监管机制与监管体系。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说, 监管环境、监管机构、监管技术手段及监管制度是影响药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因素。这四个方面的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从而保证了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运行。这四个组成要素的完善与健全是建立高效的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 其中监管环境是建立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条件, 监管机构是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运行载体, 监管技术是加强药品安全的工具与手段, 监管制度是发挥药品监管作用的重要保障。
2、药品营销监管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建立并完善药品监管机制是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的基础。健全的药品监管机制包括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个层面的机制。药品内部监管机制包括: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对药品代理商及经销商监管;对药品销售及医院的监管等。内部监管机制的建立不仅需要完善的内部道德评判体系, 还需要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药品的外部监管机制主要包括:政府对药品企业及销售环节的监管;消费者对药品安全的监管;新闻媒体和医药行业协会对药品企业的监管等。外部监管的四个主体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相互监管。只有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有机结合, 并构建完善、有效的立体多层监管体系, 监管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见图1。
四、建立健全我国药品监管机制的对策与措施
1、建立统一监管的机制, 切实加强政府对医药行业的监管。
政府监管是药品行业监管的核心, 强制性是政府监管的主要特征。鉴于药品及其服务的特殊性, 政府在监管中, 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药品及其服务的监管机构, 实行统一管理, 逐步改变多头监管的现状;二是逐步建立或完善药品及其服务的营销资格认证制度, 加强药品经销人员道德、知识、能力与素质方面的培训, 切实提高从业者道德素养与法律意识;三是严格执行药品的市场准入制度, 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的营销活动;四是从严惩处各类药品生产及营销活动中的不道德和违法行为;五是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开展医药道德评判。
2、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加强消费者医药营销行为的监管。
药品及其服务的消费者是药品企业的终端用户, 消费者对药品安全的监管显得更加重要。围绕消费者监管, 应重视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对药品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工作, 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引导消费者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建立消费者举报的畅通渠道, 有关部分要及时、迅速、有效受理消费者举报信息;三是利用消费者举报信息进一步打击药品经营中的不道德及违法行为;四是加强消费者对药品市场的监管, 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五是建立激励机制, 鼓励消费者对药品生产企业及经销商进行监管。
3、严厉打击虚假广告, 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对医药企业的监管。
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在药品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 新闻媒体对药品安全的监管应重视以下几点:一是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 保护消费者权益, 及时披露药品企业及其经销商的不道德和违法行为;二是严格自律, 拒绝刊登药品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的虚假广告, 决不能为虎作伥;三是各类新闻媒体应与其它监管主体联合行动, 促进各种监管主体更好地发挥作用。
4、发挥药品行业协会的职能, 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对药品企业及其营销环节的监管。
医药行业协会在医药产品及服务监管中是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医药行业协会对药品安全的监管应重视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医药行业协会及其机构, 加强医药协会的自律, 促进医药协会对药品企业的约束与监管;二是医药行业协会应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加强伦理与文化建设, 做“好药”, 做“良心药”;三是加强医药协会对医药企业及市场的调查研究, 及时发现问题, 促进药品市场的规范与有序;四是医药行业协会的要敢于将药品企业及经销商的不道德或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发挥协会对企业的约束与监管作用, 促进药品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健康和谐发展。
摘要:药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医药企业及其经销商伦理失范行为危害巨大。因此, 加强对药品的监督与管理至关重要。目前, 我国药品监管所暴露出的药品市场信息不充分与不对称、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意识较弱、药品行业总体自律意识与自律水平较低、药品行业监管技术及手段有待提高、社会舆论对药品安全的监督不够、监管制度有待完善等方面的问题。既有医药企业自身原因, 也有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这要求加强政府、消费者、新闻媒体、医药行业协会等进一步加强监管, 建立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管机制。
关键词:医药企业,药品监管,监管机制,监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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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健全商品社会的自我监管机制 篇八
三聚氰胺奶的后遗症还在发作,皮革奶疑云尘埃刚刚落定,肉制品行业又爆出“瘦肉精”风波。人们的不安全感又增加了一层。
双汇集团“瘦肉精”猪肉被曝光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到达河南省,要求彻查“瘦肉精”事件。
是政府没有监管吗?当然不是。早在2002年,农业部已明确禁止在养殖业使用“瘦肉精”,“瘦肉精”的管理,由畜牧、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联合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其监管的环节依次为:养殖、屠宰、流通、药品销售以及相关案件侦破等,有关企业还号称“生猪屠宰要经过十八道检验”。
央视曝光的南京部分屠宰厂,“瘦肉精”监测无具体部门负责。从屠宰厂出来的猪肉并没有进行“瘦肉精”检测,就直接打上“肉检”“验讫”的印章,并且开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南京动物卫生监督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高级工程师接受采访时称:“我们的职责范围就是检寄生虫病、传染病。”
这又是一起多头监管的后遗症。
人们已经对多头监管问题进行了很多讨论。这确实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多头监管的结果必然是彼此推卸责任,导致监管落空。因此,确实有必要整合目前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中的监管机构,建立专业的食品质量监管机构。
至关重要的是,这个新设立的监管机构必须保持充分独立性。如果留意新闻,人们或许可以发现,近年来严重的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大都是媒体大规模报道之后,监管部门才介入。
但是,监管部门果真就不了解行业情况吗?当然不是。尤其是基层监管部门,对于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和安全隐患,应当是相当清楚的。但是,他们却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原因在于,他们是地方政府的办事机构,而地方政府领导人普遍把GDP和财政收入增长当作最重要的政绩,他们当然不愿意监管机构妨碍企业的增长。为此,地方政府负责人通常会约束监管机构,不允许其严格依照法律进行监管。
这样的制度缺陷,乃是食品等行业监管失灵的制度根源。那么,如果新设立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就应当透过制度变革,确保监管机构具有必要的独立性。可以设想两种方案:第一种,监管机构至少在财务和人事上独立于地方行政当局;第二种,建立垂直的全国性监管体系,基层监管机构不受地方政府的管辖。
不管采取哪一种方案,都是减少旨在追求政绩的地方官员干预监管机构的可能性,从而提高监管的独立性。而这,是有效监管的基本前提。假如没有这样的制度前提,监管部门人员再多,设备再先进,权力再大,也没有什么用处。因为,现代监管失灵的根本问题不是监管能力的大小,而在于监管意愿的强弱。
在解决了这个问题之后,还应当调整监管策略。不妨来看一下这一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列举的整顿打击次序:首先是非法制售“瘦肉精”的窝点和渠道,其次是使用瘦肉精的生猪养殖户,接下来是疏于监管、严重失职的地方监管部门,然后是动物检验检疫人员。
这样的监管策略几乎完全忽略了社会、市场内生的监管机制所能发挥的作用,把监管的全部责任都压到了政府监管部门肩上。但是,政府的监管能力毕竟是有限的,政府要有效监管,必须有效地利用社会、市场内生的监管机制。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有效利用现代法律发展出的产品责任法原则,让终端产品的生产企业承担更大责任,推动它们积极地监管零散的原料供应商。中国食品行业,比如肉制品和乳制品行业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原料生产过程高度分散,生猪、生奶经常是由分散的农户提供的。政府逐个监管这些农户,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有效的监管策略是,政府主要监管成品生产商,让它对自己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伤害,承担全部责任,并支付惩罚性赔偿。这将促使生产商严厉地监管分散的农户。生产商也完全可以采取一种有效的监管制度,比如,鼓励农户成立合作社,对其成员实行责任共担制度,一户出现问题,公司停止收购整个合作社原料。这将诱导合作社自身发展出监管机制,有效地控制分散的农户不负责任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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