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5-03-08

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精选12篇)

1.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一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专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各个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高层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六)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统一管理人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业主、使用人应当督促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或者统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聘用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经理人。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建筑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四)组织管理微型消防站;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

第九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住宅小区防火公约和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自主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条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拟订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

(五)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护措施;

(六)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每栋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楼长,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基层消防安全网格管理人员担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四)定期开展宣传,提醒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五)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帮扶;

(六)配合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楼长应当熟悉高层建筑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楼层结构以及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位置及管理情况;熟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位置以及维护保养情况;熟悉建筑消防安全状况及隐患整改情况;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组织人员疏散的方法、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公安派出所对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高层建筑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管理范围,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高层住宅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业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机构对消防安全实施管理。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服务。

第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对高层建筑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群众性消防工作;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五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电视、通讯、网络等经营单位对高层建筑内由其管理的相关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三层及以下设置商场,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建筑的中庭、室内步行街等共享空间不得布置商铺、游乐设施或者堆放可燃物。

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当设置在一至三层,且应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高层住宅建筑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依法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施工期间应当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不得影响其他区域的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灭火器材,并在醒目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公共建筑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当确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应当设置禁止卧床吸烟的标识。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内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空气断路器等电气保护装置应当与电器设备的容量相匹配;电器设备和电力线路应当与易燃可燃物体保持安全距离。禁止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禁止在变配电箱等用电设备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等杂物。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专业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内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禁止违反燃气安全使用规定,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备和用具。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并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禁止在地下部分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建筑高度超过二百五十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与公共建筑合建的住宅建筑内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禁止在其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

对于使用难燃外墙保温材料且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对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高层建筑在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应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禁止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建筑外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宜于破拆。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树木等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应当及时对厨房灶具和排油烟罩进行清洗,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

高层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和与其联动的燃料自动切断装置;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不得使用明火,必须进行加热操作的,应当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 除为满足高层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自用物品暂存库房、档案室和资料室等附属库房外,高层建筑内禁止设置其他库房。

高层建筑的附属库房应当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的锅炉房、变配电室、空调机房、自备发电机房、储油间、消防水泵房、水箱间、防排烟风机房等设备用房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不得占用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二名专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当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建筑高度超过二百五十米的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具有中级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并通知微型消防站。

消防控制室内应当保存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平面布置图和消防设施系统图、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资料。

第三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

微型消防站应当结合建筑结构和建筑规模,在消防控制室、避难层等部位,分区域设置执勤点,确保执勤人员在3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建筑特点,应当成立由电工、水暖工、机电工、燃气管道工等技术人员组成的消防技术保障队,对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管井和管线等进行防火巡查检查;发生火灾时,消防技术保障队应当与微型消防站联动实施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微型消防站人员不少于6人,依托消防控制室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通讯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

微型消防站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技能培训和应急响应处置演练。高层建筑内建有多个微型消防站的,应当纳入联勤联动体系,每季度开展一次综合性的应急响应处置演练。

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熟悉建筑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熟悉楼层结构,熟悉建筑消防设施情况,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掌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操作方法,掌握组织人员疏散的方法,掌握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掌握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和使用标识。

高层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禁止占用和堆放杂物,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出入口禁止锁闭。

高层建筑内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

第三十五条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醒目位置摆放灭火器材和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应当制定疏散逃生计划。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住宅建筑,住户内应当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第三十六条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性、警示性标识。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的标识。

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配电柜电源开关、消防设备用房内管道阀门等应当标识开、关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等限位措施。

防火卷帘下方、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在地面标识出禁止占用的区域范围。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公告。

第三十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共有部分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费用的,从相关费用中列支。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第三十九条 高层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幼儿园应当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其他场所可以结合实际确定防火巡查的频次。

防火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防火门关闭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等情况。

第四十条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至少每月、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至少每半个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防火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设施情况,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用气和危险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重点部位管理情况,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三条 高层建筑应当应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对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应当联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对消防设施、电气线路、燃气管线、疏散通道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进行实时监测。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应用智能消防预警系统。对于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系统、火灾应急广播以及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无线手动报警、无线声光警报等消防设施。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建筑,应当在避难层(间)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第四十四条 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每年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消防宣传教育与灭火疏散预案

第四十六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自主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对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电工、保安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组织专业培训。

第四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每层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常识。

高层公共建筑应当在首层醒目位置提示公众注意火灾危险、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灭火器材位置。

高层住宅小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高层住宅建筑单元入口处提示用火、用电、用气,以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消防安全常识。

第四十八条 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微型消防站响应处置程序。

规模较大、功能业态复杂、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或者多个职能部门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编制总体预案,各单位或者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场所、功能分区、岗位实际制定分预案。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明确组织机构,确定承担通信联络、灭火、疏散和救护任务的人员及其职责,明确报警、联络、灭火、疏散等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九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按照总体预案和分预案分别组织实施消防演练。

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综合演练。制定分预案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或者专项灭火、疏散演练。

演练前,应当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进行公告;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演练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讲评,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楼层、区域确定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五十一条 火灾发生时,发现火灾的人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

火灾发生后,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迅速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

火灾扑灭后,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高层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牌、外装饰设置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的;

(三)未设置外墙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保温系统的;

(四)高层公共建筑中庭、室内步行等共享空间布置商铺、摊位、游乐设施,堆放可燃物的;

(五)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专人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人员值班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的;

(七)高层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

(八)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7米的住宅建筑。

(二)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宿舍、公寓、商店、宾馆、饭店、病房楼、教学楼、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科研楼等公共建筑。

(三)业主,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层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二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在城市中矗立起来,在给城市带来高效、便捷、繁华的同时,也带来了消防安全问题。据统计,到目前为止,全国现有高层建筑超过15万栋,其中超高层建筑近2 000栋。从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到经济蓄势待发的中西部地区,到处可见正在加紧施工的高层建筑。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多年实践,以及发生高层建筑火灾的惨痛经验教训,人们对防范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已有足够认识和较成熟的措施。但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火灾未能给予足够重视,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火灾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2005年4月,河南发展大厦工地因电焊焊渣引燃防护网,导致120 m高楼层顶部突发火灾,处置难度非常大,消防队经2个多小时才将火扑灭。2005年11月,山西省太原市正在施工的财富大厦13层发生火灾,消防官兵战斗到天亮才控制住大火,该大厦13、14层被烧毁。2007年10月,广西南宁市埌东汽车站旁一栋正在施工的某高层建筑在电焊安装外墙铝塑板钢龙骨时,引燃外墙铝塑板及安全网,发生火灾,由于事发于几十米高的外墙上,风势很大,火很快蔓延整个外墙,已安装的外墙铝塑板及安全网全部被烧毁。2009年2月,中央电视台新址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发生火灾,16个消防中队54辆消防车用了将近6小时才将大火扑灭。大量的高层建筑工地火灾事故让人触目惊心,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加强对高层建筑工地火灾特性及防火对策的分析研究显得十分重要。笔者结合自己在高层建筑施工管理工作中总结的经验,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特性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初步探讨。

2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特性

高层建筑施工具有施工工期长、高空作业多、承包单位多、交叉施工多、用火用电多、可燃材料多、临时建筑设施搭建多等特征,而高层建设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相应具有以下特点。

2.1 现场使用明火多

在对高层建筑实施现场钢筋、金属架构、金属管道的分割与连接,通风、取暖、给排水等设备安装,工程内、外部装修等环节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大量的电焊、气割、气焊等明火作业。这些明火作业是引发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火灾的“罪魁祸首”,作业产生的火花、灼热熔珠四处飞溅散落,能轻易引起可燃物燃烧,酿成火灾事故。笔者查阅了大量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火灾案例资料发现,由明火作业引起的火灾占90%以上。另外,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较多,且配电设备、电气线路较杂乱,如果管理不善,就会引起电气火灾事故。

2.2 工地存放有大量易燃、可燃材料

高层建筑施工工地存放有大量的木材、胶合板、泡沫板、油漆、黏合胶、防护网、保温材料、乙炔气体,以及各种包装物、木花木屑、下脚料组成的可燃垃圾等易燃、可燃物品,为火灾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这些易燃、可燃物品只要接触明火等火源,就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

2.3 高层建筑工地通透性强

在建高层建筑的垂直方向的楼梯间、电梯井、变形缝、各类管道井、楼板预留孔洞和水平方向的门窗洞、隔墙预留孔洞因施工进度和设备安装等原因一般不会封闭,造成空气水平、垂直流通迅速,一旦发生火灾,烟囱效应明显,火势发展快,上下左右蔓延快,在短时间内就可能发展成立体大面积火灾。

2.4 灭火救援施展空间受限

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现场四周存在深基坑的开挖、施工设备作业场地布置及建筑材料堆放等情况,影响了消防车的畅通行驶,使消防车难以靠近火场,阻碍了消防员的灭火行动。建筑内部因内走道和楼梯等进入通道上往往设置有脚手架,摆放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存在各种预留孔洞,而且没有消防电梯、应急照明设备、防排烟设施等,这使得无论是施工人员还是消防营救人员,在火场进行疏散和搜救工作的难度非常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2.5 室内外消防供水不足

高层建筑施工工地外部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的建设和安装往往滞后于工程建设,而当建筑内部消防设施未建成开通时,消防用水匮乏,消防员采取外攻、内攻扑火时水压、水量无法满足灭火需要,导致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火灾扑救难度大,尤其是在施工后期装修阶段发生火灾,因可燃物多、内部结构复杂,灭火难度更大,会造成望火兴叹的局面。

3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高层建筑施工工地消防工程要求,为保证高层建筑施工过程的消防安全,高层建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针对高层建筑施工各个阶段、各个部位进行相应的消防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建设。重点从施工工地总平面布局、消防设施、临时用房等几个方面来考虑,切实把好工地消防安全源头关。

3.1 施工总平面布局

高层建筑施工工地总平面布局应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明火作业区、易燃易爆材料存放区、易燃废品集中区,应设置有连接各区宽度不小于4 m的消防通道,各区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在设备安装和装修、装饰阶段一般应有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在一侧长边设置可供消防车扑救、作业的空地,尽端式道路应设回车场。消防车道的宽度、净高和路面承载力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3.2 施工消防给水设施

消防给水设施是保证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主要消防设施,包括临时室外消防用水、临时室内消防用水。临时室外消防用水可由市政消火栓、天然水源、临时消防水池供给,供水时间可设定为1h,用水量可设定为30 L/s。临时室内消防用水系统由水源、供水干管、接口、临时水泵接合器组成,要求供水管径不应小于100mm,栓口直径应为65 mm,每层栓口不应少于2个,并保证一支水枪有充实水柱到达建筑施工场地的任何一点;栓口应在每层均匀布置,每层栓口处应设置水带和水枪;临时室内消防用水系统应与工程同步施工,与楼层施工进度差距不超过3层。临时室内消防用水系统设计一般可与建筑室内消防设计相结合,充分利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及时安装完善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并连通消防水源,使其在施工阶段即能发挥消防功能。

3.3 固定放置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

在施工现场相关楼层,按消防要求固定放置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特别是在明火作业地点的旁边,以及易燃物品集中堆放点的旁边,一定要放一定数量、可随着明火施工点的转移而随时转移放置的干粉灭火器。以备这些易发生火灾的危险点一旦发生火灾时,相关人员能用干粉灭火器及时扑灭火苗,将火灾消灭在起始阶段。

3.4 编制消防预案

在高层建筑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现场消防预案。编制消防预案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施工总平面图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明火作业区、易燃易爆材料存放区、易燃废品集中区,施工通道的宽度等应符合相关消防的要求。②施工临时用水管网的设计布置应通过科学的计算验算,在满足施工用水要求的同时,满足基本的消防要求。③施工临时用电线路的布设应该经过科学的计算验算,并应安装相应的自动跳闸断电保护装置,使施工临时用地的线路在施工过程中不至于因过载、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④施工项目部成立一个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小组领导由项目部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将工程消防责任按区块进行划分,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区块的消防责任。消防责任区块的消防责任负责人,应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负责的消防责任区进行巡逻检查,对一些重点火灾易发点、明火作业点、易燃物品的堆放点,以及一些负荷大的线路或电箱部位要重点巡视检查,必要时派专人蹲守。⑤施工项目部要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明火施工作业的,必须向项目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消防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分析明火作业的周围环境、发生火灾的可能性等情况后,由项目消防小组对明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消防技术交底,使明火操作人员清楚明火作业有可能引发的火灾情况,了解作业点周围的消防设施放置点及使用这些设施的要点,并做好相关的人员及消防设施(干粉灭火器或用水管将水临时接到明火作业地点旁边)的准备工作,由项目消防领导小组签发动火令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明火作业施工阶段。同时,项目消防小组派专人监视明火作业,监督明火作业人员按消防要求进行施工作业,随时及时纠正、制止明火作业人员的不安全明火作业行为。⑥由于工程施工人员的数量多,流动性大,经常更换,消防意识淡薄,因此,经常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尤为重要,有条件的可邀请消防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指导,提高施工人员对消防安全的认识,提高他们基本的消防操作技能及火灾现场抢救、逃生等技能。⑦根据工程施工现场特点,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火灾消防演练,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及现场处置火灾的能力,让他们面对火灾时能够正确处置,从容将火灾扑灭在发生初期。据不完全统计,大部分火灾的恶果形成原因是,刚发生火灾时操作人员惊慌失措,处置不当,使大火继续蔓延,从而错失扑灭火灾的最佳时机。因此,火灾的消防演练必不可少。⑧与消防部门结成帮扶对象,施工过程中,邀请消防部门到现场协助指导完善消防安全措施,使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更专业、更有针对性、更能行之有效地确保施工现场的施工消防安全。

4 结语

3.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三

【关键词】高层建筑;施工中;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一、高层建筑施工的特点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我们定义的高层建筑通常是指:高度达到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者总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施工现场不确定因素较多,存在火灾隐患较多,同时,逃生困难与施救困难,使得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显得更加重要。

二、高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2.1、施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意识淡薄

调查显示,许多建筑企业为了节省成本,不少建筑施工现场都雇的是农民工,甚至没有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就进入施工现场。他们缺乏专业的技能,更没有较高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得高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难度加大。同时,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或者项目部基层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意识较为缺乏,最终导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低下,进而影响到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

2.2、建筑施工现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时高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关键,然而,有不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一些消防安全上的盲点。例如,一些施工单位受工期影响不断赶工程进度,一味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目标,而忽视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如用火违章,电气电线线路违规接拉,没有及时开展防火防灾监督工作等。

2.3、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查制度不落实

现代高层建筑,特别是高层公共建筑,其内部都会设置多种消防安全设施,一般都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联动系统或者防火卷帘操作系统等。若要确保这些设备时刻处于安全工作状态,则需要定期维护,做到预防为主,并建立与健全相关检查制度。然而,许多高层建筑的安全消防管理并没有设有固定的检查维护人员,消防工作主要由产权单位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根本没有去定期维护、检查、操作上述各种消防设施,不符合当今高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高层建筑施工必须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痛定思痛,为防患类似事故重演,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高层与超高层建筑施工特点及其消防安全措施的特殊性,提出如下三点处理办法及建议:

3.1 改进传统施工工艺,使用阻燃型保温材料、阻燃型安全网

淘汰易燃材料,开发新型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及施工安全防护网;改进传统施工工艺,推广施工新技术。这是一项从源头上消除高层建筑防火隐患的最有效途径。确保建筑工地消防安全,最好的办法是预防,使用阻燃型保温材料、阻燃型安全网(聚乙烯密目网),同时改进传统施工工艺。

3.2 做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是世界性难题,至今无任何有效的办法,重点还是要做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结合我国目前高层建筑施工的特点,我认为主要从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改善现场不良作业环境两个方面来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把防火工作做在平时,采取防控措施,消除现场安全隐患,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与结构功能和使用安全。

3.2.1 建立有效的防火管理制度。

建立有效的防火管理制度,例如火险报警制度、动火审批制度;在施工区限制吸煙及火源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制度等,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置专库,隔离存放,专人管理等。

3.2.2 按规定动火作业,做好防火应对措施

动火作业按规定办理,电焊作业人员持证操作,现场配置有效消防设施和防火应对措施,并派专人监护。作业前要检查现场环境,下班时要检查焊割现场是否残留火种隐患。发现隐患并加以及时处理解决,严防违规冒险作业。

3.2.3 施工现场防火设施设备齐全

施工现场应按施工总平面图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现场消防器材充足,消防设施完善,建筑材料及杂物有序堆放,消防通道畅通,一旦发生火灾,扑救方便。

3.2.4 消防给水正常

高层建筑施工期内,消防水源及管路、出水嘴设置必须到达顶部施工楼层工作面,并确保加压水泵扬程达到有效高度,现场设置储水池及抽水自动调节控制开关装置。

3.2.5 用电装置和电气线路符合规范

施工机械及照明使用的各种临时用电装置与电气线路和配电箱(柜)必须符合《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或破损电气设备材料,胶质线、花线不得用于临时用电场所。各种电气线路不准私拉乱接,不得拖地或与金属物、易燃易爆物接触,应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电气故障应及时检修排除,确保绝缘或接地良好,防止漏电、短路起火。

3.2.6 提高警惕,多方合力抓消防安全

作为施工单位应改进经营管理,编制含有火灾事故内容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向员工交底、教育并定期组织演练;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花大力气落实整改,政府主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依法治理,并出台一些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举措,支持与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3.2.7 其他防范措施

在建建筑物内及仓库间严禁住人、做饭,严禁吸烟、生火采暖;高层建筑必须设置消防应急通道;强制推广使用阻燃材料及阻燃型安全防护网;加大消防宣传培训力度,建筑施工单位经常举办消防知识培训,提升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公众安全避险和自救逃生能力是防范火灾事故和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原则。

四、结语

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作为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需要我们在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时刻防范,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对设备及时进行维护及检修,施工人员时刻自律,依法施工,有效的将危险因素控制在最低。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消防隐患关系着施工安全、施工质量等,一旦发生火灾其经济损失及人员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因此让我们行动起来,切实在施工工程中,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高层建筑施工的安全进行。

参考文献:

[1]马伟明 高层建筑火灾隐患及预防[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1(08)

[2]王涛 浅析中小城市高层建筑防火安全问题[J]-山西建筑2011(22)

[3]张清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J]-安防科技2011(07)

[4]李建军 浅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防科技2010(08)

4.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四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3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等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投诉、举报。

第二章 消防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高层建筑,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质量。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将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和职责履行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可以组织维修、更新或者改造。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高层建筑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不予发放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事先取得而未取得消防批准文件的在高层建筑内设置娱乐场所等申请,不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使用人共同承担。

高层建筑未依法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或者经抽查不合格未停止使用,以及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因建设单位原因致使高层建筑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统一管理机构确立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定,督促、协助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统一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方法和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业主、使用人办理消防档案资料移交以及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查验等承接管理手续。

统一管理机构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统一管理机构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八条 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四)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六)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明确其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合统一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九条 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统一管理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统一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相关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室内装修防火安全规定,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超过500克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或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五)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六)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七)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识和灭火逃生技能,及时报告火警,依法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八)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及时报告统一管理机构;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依法或者约定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的外,其他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费用支出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高层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费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章 消防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筑外保温系统改造)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还应当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对依法应当办理消防备案手续的高层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重点抽查。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二)大型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

(三)病房楼等人员不易疏散的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避难层(间);

(四)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不燃材料;外墙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高层建筑施工时,应当按照施工进度设置室内外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高层建筑依法投入使用前,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在建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以及锅炉房、厨房操作间、可燃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机构应当与业主、使用人、装修施工单位书面约定装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第二十七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

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示使用、维护的方法和要求。

高层建筑的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险性,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分隔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不得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 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第三十条 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三十一条 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二条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停用登记制度,并将消防设施检测记录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三条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方便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和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并采取措施确保值班人员能够及时操作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消防设备。

第三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掌握接处警操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确工作状态。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应当制定用火管理制度,明确明火作业事先办理手续的程序,落实作业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电器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统一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组织对电器设备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第三十九条 高层建筑内的厨房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厨房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四十条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统一管理机构防火巡查和检查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重点对共用部位消防安全、消防控制室工作制度落实、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和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指导。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和场所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

第四十一条 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当依托统一管理机构,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组成的消防队,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任务。

第四十三条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并积极参加。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本单位员工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四十四条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做好有关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牵头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现场,移动火灾现场中的任何物品。

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在建高层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或者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时,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统一管理机构职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或者对发生故障、损坏的消防设施未及时组织维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防火巡查、检查或者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有关消防安全情况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未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或者未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划定停车泊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二)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的。

第五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给予处罚、予以强制:

(一)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妨碍安全疏散的;

(二)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5.论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论文 篇五

多产权建筑原建筑设计在防火审核、验收时,其整体建筑符合消防规范和标准要求,因各产权单位介入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则擅自将建筑局部功能改变,破坏了原建筑的防火分区、疏散通道,有的甚至堵塞或改变原有的消防设施状况。

(2)建筑外围状况担忧。

消防法律法规中为了保障火灾时人员的灭火救援、物资的疏散以及毗邻建筑的安全,明确设置了消防车道、消防回车场地、防火间距和室外消防用水等消防设施,但在调查中发现,消防车道、回车场地、防火间距被占用,绿化和停车已成为较普遍的问题。

(3)安全疏散设施薄弱。

一是多产权建筑中多个产权人在各自建筑内部装修过程随意作为,将楼梯间、前室的窗户封堵或占用并装修,房间的窗户被广告牌遮挡等现象较多,使原有的消防设施不再适应变更后建筑的使用性质。二是建筑的疏散楼梯和前室被占用堆放杂物,防烟楼梯间前室被破坏,有的建筑中甚至出现将原有的疏散楼梯封堵改造成房间使用。为达到安全,多产权人擅自将公用通道或安全出口封堵,使安全疏散严重不满足消防的要求。三是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的常闭防火门常开,闭门器、疏散指示照明设施损坏严重。经营者为了各自的“安全”,在自己场所安全疏散楼梯处加锁设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4)消防设施状况不佳。

一是缺少消防设施。由于建筑使用性质的改变,建筑本应该增设很多消防设施而未增设的现象十分普遍,如自动喷水灭火、火灾报警、防烟排烟等消防设施。现在很多公寓式住宅中就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二是设施运行不佳。自动喷水、火灾报警、应急照明、防烟排烟等设施运行中,故障、损坏、瘫痪现象比比皆是。大多数的多产权建筑的消防设施都会存在这样的问题,还有些建筑由于年代较早,消防设施老化,甚至连更换的产品都买不到。三是随意改变消防设施的设置。检查中发现很多此类建筑多个产权人随意改变建筑使用情况,有时为达到其装修效果,甚至封堵消防报警探头,喷淋头,使消防设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火灾荷载较大。建筑内使用性质多样,装修复杂程度不同,但都存在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的现象,致使建筑火灾荷载增加,防火阻燃处理不到位,存在很多火灾隐患。公众聚集和娱乐场所所在的多产权建筑中此类问题尤其突出。

6.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公告 篇六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英国伦敦“6•14”高层公寓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按照公安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和在建高层建筑施工工地.二、治理内容

(一)合法性检查

1、正在施工建设的高层建筑要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手续;

2、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要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二)在建高层建筑施工工地

1、各在建高层建筑施工工地要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管理火源、电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

2、大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要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种类、数量消防设备;

3、工人集体宿舍、临时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不能低于A级。

(三)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1、高层建筑要采用不燃、难燃外保温材料;

2、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防护层不能有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等情形。

(四)建筑消防设施

1、高层建筑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2、建筑消防设施要保持完好有效,不能有故障、损坏或瘫痪等情形;

3、消防控制室控制功能及联动要运行正常,不能存在故障、损坏等情形。

(五)安全疏散设施

1、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要符合标准要求;避难层(间)不能存在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变用途等情形;避难区内穿越通风风管、排烟风管、电缆桥架等部位要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包覆管道;

2、不能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情形;防火门构件不能损坏或缺失;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楼层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要符合标准要求;

3、疏散走道、楼梯间内装修材料要符合标准要求。

(六)管道井

1、电缆井、管道井等管井要独立设置;井壁耐火极限要达到标准要求;管井检查门要采用丙级防火门;电缆井、管道井、电缆桥架等要在每层楼板处封堵严密;

2、管道井内不能堆放杂物或被占用,管道井井壁、检查门要完好,无破损现象。

(七)电气燃气管理

1、电气线路不能乱拉乱接,敷设要符合规范要求,电气设备容量不能有超标或安装不规范等情形;

2、消防用电要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坚决落实任何情况下不得切断消防电源的安全保障措施;

3、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道、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要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公共建筑使用燃气部位要设置燃气泄露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装置;

4、电气、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要严格落实;

5、用火、用电、用气要规范。动用明火作业时,要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防范措施。

(八)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1、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落实,要设立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重点岗位人、特殊工种人员和员工逐级岗位责任要严格落实;

2、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要认真落实开展,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3、建筑外墙门窗不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单位要按标准组建微型消防站,开展针对性消防训练,具备“早发现、早处置”的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5、单位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7.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七

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和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 城市用地日益紧张, 因而促进了高层建筑的发展。据调查统计, 毕节市共有高层建筑156幢, 其中七星关区92幢;大方县2幢;黔西县23幢;金沙县10幢;织金县13幢, 纳雍县13幢, 威宁县1幢, 赫章县2幢。全区所有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均在100米以下, 一类高层建筑共83幢, 其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27幢, 在建的56幢;二类高层建筑共73幢, 其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4幢, 在建的29幢。由于毕节地区地处偏远, 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工业相对薄弱, 工业建筑均为单层和多层建筑, 无高层工业建筑。地下建筑8幢。

2 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一是火势蔓延快。高层建筑的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风道、电缆井、排气道等竖向井道, 如果防火分隔或防火处理不好, 发生火灾时就会产生“烟囱效应”, 成为火势迅速蔓延的途径。二是疏散困难。高层建筑层数多, 垂直距离长, 疏到地面或其他安全场所的时间也会长一些。且高层建筑人员, 发生火灾时由于各种竖井拔气力大, 火势和烟雾向上蔓延快, 增加了疏散的难度。三是扑救难度大。高层建筑高度达几十米, 甚至超过二三百米, 发生火灾时从室外进行扑救相当困难, 一般立足于自救, 即主要靠室内消防设施。四是火灾隐患多。

3 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3.1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 管理混乱。

部分高层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 没有统一的物业管理单位, 有的建筑本身就是多产权, 有的是产权的单位通过租赁将建筑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出租给其他单位, 导致多产权或多使用权相互交织。这类建筑由于涉及多家单位, 而且属于产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分离, 在管理上互相推诿, 在经费投入上相互扯皮, 导致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 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维护不到位, 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还有部分建筑物尤其是高层单体楼物管费收缴困难, 大楼无人管理现象严重。

3.2 消防设施完好率低。

一是由于管理不善和偷盗时有发生, 导致高层建筑室内消防栓损坏、器材丢失严重, 特别是住宅建筑和多产权建筑或多营业场所建筑的公共部分, 室内消火栓损坏、器材丢失等情况相当普遍。二是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工作原理不熟悉, 不会操作控制设备, 往往个别探头误报等小故障, 就将报警系统长时间关闭, 导致整个报警系统停用、瘫痪。三是公共疏散通道中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多数损坏, 电气线路私拉乱接, 消防设施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保养, 年久失修, 损坏严重甚至完全瘫痪。四是老楼、旧楼室内消防栓无水枪水带、室内消防管网无水, 以及疏散通道堵塞等情况非常严重。究其主要原因为老楼、旧楼高层建筑无业主委员会、无大修基金、无物业管理, 导致建筑物室内消防设备不能得到妥善的维护保养, 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3.3 设有户外大型广告牌, 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商住楼, 产权单位为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在商住楼建筑外墙四周设置固定广告牌, 租赁给广告公司打广告。造成用于逃生和灭火救援门窗被封堵, 一旦发生火灾, 人员逃生困难, 也加大了灭火救援的难度, 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3.4 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不够重视。

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消防意识淡薄, 多数物业管理单位消防法律意识不强。在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中, 不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消防安全职责了解不多, 消防工作往往没有专人负责。

3.5 居民自防自救能力弱。

高层建筑内居民普遍缺乏消防安全常识, 堵塞通道、防烟楼梯间防火门常开的现象突出, 许多住户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而且遮挡、拆卸建筑消防设施, 加之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的灭火疏散预案流于形式, 很少组织演练, 居民缺乏最基本的逃生自救常识和技能, 自防自救能力弱。

4 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工作措施

4.1 强化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监管。

要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第106号) 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对达到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高层建筑, 要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 对消防设计进行严格审格、严格验收。

4.2 明确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是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安全职责, 要把物业管理公司确立为建筑消防管理的责任主体, 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没有物业管理且有多个单位的高层建筑, 由各单位协商, 推选出一个单位具体负责该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单位要投入消防安全管理费用。二是督促高层建筑的使用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消防安全管理协议, 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 由物业管理公司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进行统一维护管理。三是督促使用单位对使用场所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管理, 并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常识教育, 制定应急预案, 组织灭火疏散疏散的演练。

4.3 加强固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确保完好有效。

要督促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与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 由维保企业定期对高层建筑固定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确保完好有效。同时, 督促高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接入远程监控系统, 施行远程监控, 一旦发生火灾, 能及时发现, 快速出警、迅速灭火。

4.4 加强消防安全检查, 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进一步深入开展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对高层建筑内部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进行严格检查, 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特别对设有逃生和灭火救援户外大型广告牌, 要采取有效措施, 督促产权单位和广告公司将其拆除, 为逃生和灭火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4.5 加强培训, 提高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加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以及物业管理公司责任人和具体从事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 使其能够掌握消防管理的基本常识, 能够熟练的操作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和掌握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特别是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 必须经消防机构培训合格, 并取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后, 方能上岗, 持证率必须达100%。

4.6 加强宣传力度, 提高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和手段, 广泛深入地宣传消防法律法规, 在社会普及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督促高层建筑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在建筑内设置消防宣传栏、消防漫画、专题图片展等, 让群众在进出楼道时, 时时看到消防安全知识。内容上要重点突出高层建筑安全疏散、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简单设施使用以及高层建筑内常见的习惯性违法行为等基本常识。

摘要:随着毕节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高层、地下建筑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 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带来生机与活力。由于高层、地下建筑结构复杂, 其火灾特点与一般火灾不同, 一旦发生火灾, 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面临严峻考验。本文从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消防安全管理, 以及人们的日常消防安全意识等方面阐述了高层建筑防火安全问题的现状及对策。

关键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参考文献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8.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篇八

关键词:高层建筑;自救;消防监督;施工质量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18-0000-01

一、高层建筑火灾特点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展迅猛,大城市、超大城市不断出现,城市中各种功能的大型建筑、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建筑不断涌现。在各种防火条件大体相同的条件下,高层建筑比多层建筑、单层建筑火灾危害性大,并且高度越高,其危害性会相应增大,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高层建筑自救灭火的主要措施

(1)消火栓灭火系统。该系统在我国被作为最基本的灭火设备,在每一个高层建筑中都设置。消火栓系統实施灭火需要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消火栓设备,二是使用消火栓的消防队员,二者缺一不可。灭火时,赶到火场的消防员从墙上消火栓箱内取下水枪及水带,在距火焰约10m的范围内用水枪喷水灭火,以此控制火势,最终扑灭火灾;(2)防火分区系统。防火分区系统的设置在我国几乎和消火栓系统一样普遍。它是采用相应耐火性能的建筑构件或防火分隔物,将建筑物人为划分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物的其他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该系统主要由防火墙、板、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防火阀等及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构成。探测装置探测到火情后,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等自动关闭,把火势封闭在局部空间内,阻止其蔓延,以有利于消防扑救。防火分区系统本身并不能灭火,必须有其他灭火系统配合才能把火灭掉。否则火势会把该区内可燃物燃尽,或破坏掉分隔物,向其他部分蔓延;(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由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比较普遍使用的固定灭火系统。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成功率高等优点,是现代高大建筑不可缺少的消防设施。

三、现阶段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设计图纸不全,消防审核困难

少数地方的建筑设计人员不重视建筑防火设计,有关设计专业的技术人员缺乏,建筑消防设施设计不配套,加之一些建筑工程建设时间紧,设计周期短,设计人员只图简便,而各专业设计人员不相互配合协商,建筑工程设计图纸缺图、漏图以及设计图纸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极个别的建筑工程仅凭几张设计草图就进行施工。以上各种原因,导致建筑工程消防安全隐患突出。

(二)监督不力,源头关把不严

有的消防监督人员不严格按程序、规范等把好建审、施工检查、竣工验收关。例如有的消防监督人员未能及时地发现设计图纸存在的问题,不能全面、准确地提出审核意见,甚至对比较简单的诸如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室内消火栓安装位置等问题也提不出意见来,对缺乏主要的消防设施设计图的设计图纸,草率地下发同您设计的审核意见书;在施工检查中,有的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监督检查程序不熟悉,对被检查的场所束手无策、无从下手,对一些明显的问题查不出来;有的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产品、消防设施不熟悉,不会使用。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建筑消防监督的力度和作用。

(三)施工质量差,消防设施运行难

有些施工安装单位在工程投标中隐瞒工程量,采取低报价投标,造成工程总造价缺口过大,影响了工程质量;一些施工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标准、规范不熟悉,甚至完全不解,不按规程、规范施工,造成安装的技术性错误。例如,没有将末端试水装置安装在管网最末端,虽然也能测试压力和水流量,但所测得的结果是不准确的;防排烟系统线路错接,造成排风阀送风,送风阀排风;应急照明灯亮度不够,疏散指示标志标识方向错误;消防水泵电机的连接线相序接错,致使水泵反转;防火卷帘无联动功能和应急操作装置,不能远程控制和应急操作;火灾事故广播不能在控制室强行切换、无选层功能等等。而有些施工安装部门为了索要欠款,竟人为造成消防设施故障,导致一些设施无法投入正常运行;有的消防工程公司无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承包到工程后临时招聘施工人员;一些工程同时分包给几个施工安装部门出现问题后互相推诿,造成消防设施从安装调试投入运行起,就无法稳定工作、不断维修的现象。

四、对策建议

随着高层建筑的档次和使用功能的提高,建筑防火也越来越复杂,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单位必须重视施工安装质量,严格按规程、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安装消防设施的单位一定要取得经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的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资质,并应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施工操作人员,除专业技术人员要加强自身的业务建设外,对施工操作人员也要进行基本操作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能允许持证上岗。在施工安装中从班组到施工工段都要配备施工安装质量检查人员,对每一项工程、每一道工序的施工安装质量都要全面、细致地检查到位,逐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了对施工安装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特别是对一些隐蔽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的监督,同时也为解决消防监督人员工作多、人员少的矛盾,建议实行消防设施施工安装

监理制度,开展消防设施安装的质量评定,这样才能确保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制定消防设施质量评定标准,建议出台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质量检验的评定标准,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严把设计质量关,实行消防设计资格证书制度。

参考文献:

[1]蒋永棍.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手册[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5(03).

[2]蒋永琨,王世杰.高层建筑物防火设计实例[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

9.浅议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 篇九

一、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原有的建筑结构被擅自改变。综合楼建成后,原产权单位把建筑的某些楼层出租或出售出去,或是部分抵压给了银行,使建筑的局部产权发生了变化。他们或作办公,或作餐饮,或作商场、超市,有的还开办了公共娱乐场所……无论作什么之用,原有的建筑设计都不可能完全符合要求,新产权方都会或多或少地改变建筑的设计结构,特别是作餐饮和公共娱乐场所,可能会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拆、分隔和豪华装修,并且多数是不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核而擅自施工的,都是所谓的“任着自己的性子来”,这多会降低建筑的安全系数,有的还会大大增加建筑的火灾负荷,给原本验收合格的建筑又扣上了火灾隐患的“帽子”。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建筑的局部出租或出售后,承包或新产权方为了自己的“安全”或“方便”,都是“各扫门前雪”,把本该畅通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上或封死,造成上下贯通的楼梯出现“上下两难”的现象,就是电梯的也出现部分楼层“免停”的特殊待遇。对垂直出租或出售的建筑来讲,往往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几部疏散楼梯被分隔开了,造成了某些单位只有一部疏散楼梯,这样的建筑到底还符合消防安全吗?

(三)消防设施配置、管理、维护不到位。在对建筑进行消防验收时,消防设施的配置都应该是符合规范要求的。但在出租或出售后却发生了变化,新产权单位消防安全意识不同,使用性质不同,造成了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维护管理不到位,有的还在装修时把消防设施遮挡、封堵、挪作它用或损坏了。按照“谁经营谁负责”原则,应该是经营者对自己经营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负责,而在现实工作中却不少单位讲这是属于原产权单位负责的。特别是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等,系统设计针对的是建筑整体,局部区域负责也是不现实的,由此造成建筑内部消防系统的“无人问津”现象。

(四)消防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不清。正是由于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具体,一旦发生事故或是面对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责任的主体是谁“说不清,道不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火警时的消防系统不动作或不能发挥正常作用,往往还会出现租、购方“找婆家”的现象,硬讲这属于“东家”的事,却导致了自己受损失,但是在日常的维护管理中难道还必须原产权方“求上门”去搞自查吗?

二、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的几条应对措施

(一)原产权单位要负责地把楼建好,不要欠“一屁股债”勉强建楼,防止抵债楼出现;同时要负责地把消防设施配置到位,特别是消防自动系统工程,必须保证完好有效,固定消防设施必须整体管理和维护,不容进行分隔管理。

(二)原产权单位要负责地把局部出租、出售给对方,不要什么人、什么场所都租、售,要进行必要的考查、核对,搞清新产权方对租、购房的用途;同时要负责履行好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承租方在整体建筑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在合同中分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层层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原产权方要负责地建立一个消防安全组织,凡承租、售方必须参加并且承担一定的职责,形成对建筑消防安全的网状管理机制。新产权方要在组织中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要自觉地对经营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责,不能地认为都是别人的事。

(四)新产权方要自觉地维护、管理好承租区域内的固定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不能违法关闭、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要自觉地对建筑物整体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自身在建筑整体消防安全中的义务和职责。

10.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之我见 篇十

1. 多产权建筑的形成原因

经调研, 多产权建筑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1 企业改制或破产。

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后, 某些国有公司进行体制改革后, 有的接管单位对企业原建筑遗留火灾隐患无经济能力整改;有的接管单位未进行投产或转产, 仅留下少数人员对企业进行看管, 而使这些建筑出现失控漏管问题;有的接管单位对原企业部分地段进行房地产开发, 其余建筑无暇顾及, 致使原企业内遗留火灾隐患得不到整改;有的企业破产后, 一栋建筑被分段、分层拍卖或出售, 形成多产权建筑多个使用功能的问题。

1.2 抵押给银行或个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银行或个人处抵押贷款后, 因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 贷款到期无力还贷, 根据抵押合同, 抵押建筑所有权归属银行或个人, 形成一栋建筑多个产权单位的现状, 给消防监督工作带来很多问题。

1.3 多方投资。

此类建筑是由于建筑初期由多个单位投资兴建, 如大型商场、市场、宾馆等综合场所, 该类建筑投入使用后, 多个单位自行管理。

1.4 出租或出售给个人。

该类建筑主要出现在大型综合市场、商场, 该类建筑建设单位开发后, 自身只经营部分摊位或楼层, 其余部分出租或出售给个人, 形成一栋建筑多个产权单位的现状。

2.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的问题

多产权建筑由于存在其产权多、使用者分散的特殊性, 消防安全管理也存在一些新的特点。比如整幢建筑的消防设施是整体的, 而各楼层和楼层的各部位又是不同的经营者和使用者, 涉及到共用的安全通道、疏散楼梯容易发生占用的现象, 还有各经营户在进行装修改造过程中, 由于经营布局需要肆意增加隔断或扩大防火分区面积, 极容易滋生火灾隐患, 增大消防安全管理的难度。

2.1 变更使用性质, 原有消防设计难以满足要求

某些综合楼或商住楼竣工后, 开发商完成任务便离开, 多个产权单位擅自改变原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时的功能、使用性质和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用户随意改变建筑使用性质, 或作办公, 或作餐饮, 或作旅店, 有的开办公共娱乐场所, 按照规范应设置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排烟设施的, 无相应设施, 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布置不合理, 疏散通道过长, 擅自进行装修, 使用可燃材料分隔, 加大了火灾荷载, 使原本验收合格的建筑产生新的火灾隐患。

2.2 消防设施配置、管理、维护不到位。

在对建筑进行消防验收时, 消防设施的配置都应该是符合规范要求的。但在出租或出售后却发生了变化, 新产权单位消防安全意识不同, 使用性质发生变化, 造成了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维护管理不到位, 有的还在装修时把消防设施遮挡、封堵、挪作它用或损坏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应该是责任者对自己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负责, 而在现实工作中却不少单位讲这是属于原产权单位负责的。特别是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等, 系统设计针对的是建筑整体, 局部区域负责也是不现实的, 由此造成建筑内部消防系统的无人管现象。

2.3 整体消防意识淡薄, 对消防安全重视不够

由于多产权建筑的特殊性, 消防组织和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管理流于形式或者各单位根本无法协调组织管理, 责任人很难确定。在规章制度方面, 很难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 制定灭火逃生预案, 这主要是因为多产权建筑的特殊性, 各产权单位组织协调困难, 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 对消防安全工作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2.4 现存火灾隐患整改难度大

因多产权建筑的特殊性, 一旦存在火灾隐患, 整改时需要多个单位配合, 一方整改隐患难免影响其它单位经营、使用, 因涉及经济利益, 其它单位不一定配合、支持, 造成火灾隐患得不到整改。整改资金有时需要多家单位承担, 由于经营状况和消防安全意识不同, 虽然有的单位愿意承担, 但有的单位不愿意承担, 造成很难整改的局面。再加上多产权建筑涉及多个产权, 无人协调统管, 消防部门下发法律文书时, 无明确主体, 造成隐患整改难, 实施处罚时, 各产权单位互相推脱, 消防执法难以落实到位。召开协调会时, 因无法理清关系, 效果不明显, 以致各产权单位均拖延整改。如果消防部门强制处理, 一旦措施不慎, 极可能影响投资环境的改善。

3. 加强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应对措施

3.1 健全多产权建筑消防管理法律法规

对多产权建筑存在的问题, 各地消防部门应当积极提请政府决议, 极力促成多产权建筑管理办法的出台, 或者由各级政府牵头, 协调公安、建设、规划、房管、消防等职能部门, 专题对本地区多产权建筑安全监管状况进行研究分析, 在《消防法》、《物权法》基础上, 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以弥补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地方, 明确和规范物业管理和业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落实各方法律责任, 改善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难以管理的状况, 确保本地区多产权建筑消防管理规范化。

3.2 鼓励多产权建筑实行统一或物业管理

多产权建筑由于日常缺少统一的单位管理, 容易造成消防设施系统损坏, 再修复时往往投入更大, 我国法律对建筑物实行物业管理未做强制规定, 因此, 在日常工作中, 加强消防宣传和协调, 提高业主消防安全意识, 对建筑实行统一物业管理。

3.3 严把多产权建筑装修改造监督关口

为防止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及使用性质, 杜绝人为制造先天火灾隐患, 必须严把装修改造审核验收关口。消防部门应在建筑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中明确建筑使用性质及管理要求, 规范开发商与业主、业主与租赁方签订的合同形式, 如要改变使用性质, 必须报经相关部门审批。在“二次装修”时, 应当层层把关, 实施监管。对装修面积较小的场所, 业主与物业单位签订《装修责任书》, 物业单位派员现场监督, 确保装修过程中不破坏消防设施, 同时, 物业单位与消防机构建立定期回访协作机制, 及时反馈建筑装修改造情况。对面积较大且改动原消防设计的场所装修改造, 明确物业公司必须告知业主申报消防审核, 未经审核合格不得施工。

3.4 明确主体职责, 提高多产权、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意识

要进一步明确多产权建筑各层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权、责、利。要按照《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 明确多产权场所内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各经营业主应对本各自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对于建筑内公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有统一产权的单位或统一管理单位的应有相应的单位负责和统一管理, 如无统一产权的单位或统一管理单位的, 可由全体业主委托一个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居民委员会统一负责管理。可相应扩大统一管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框架内某些权、责, 管理单位除承担建筑内公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监管责任外, 还应负责各场所内的日常消防安全方面的监管责任。

11.现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计 篇十一

现代高层建筑投资规模非常大, 建筑使用功能较为复杂, 这就促成了现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计的复杂化, 同时, 现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计也正在变得日益重要。接下来, 本文将结合笔者进行现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计的实践经验, 来对此进行深入地探索。

1 合理设计现代高层建筑的总平面布局

现代高层建筑对于居民区环境设计是非常讲究的, 在现代高层建筑之中, 假山、小桥、流水、绿化等园林设计得到了非常充分的运用, 但是, 我们也应该看到, 倘若一些景观设计处理不到位, 就会导致现代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云梯车登高等的设计和利用方面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在进行居民区总平面布局的规划设计的过程中, 必须积极努力地采取措施来确保居民区的边缘布置在现代高层建筑的长边, 对于临近的市政道路必须给予科学合理的利用。只有这样, 在一些情况下, 消防车不进入居民区内部, 就能够非常方便地做好火灾的扑救和人员的营救工作。与此同时, 也应该注意到, 在居民区内部, 至少必须设计一条能够承载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 从而保证土建成本能够得到一定的节约, 达到最佳的消防安全设计目标。在建筑间距方面, 一定要优先满足防火间距, 如果确实存在困难, 也必须将相邻墙设计为防火墙, 保证其无窗和无阳台。

2 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在当前形势下, 虽然许多现代高层建筑都已经在走道、电梯厅、楼梯等公共部位配备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然而, 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其原因主要就是由于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之后, 烟气才会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探测器所探测到, 才能够被人们发现, 由此看来, 我们就不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火势的蔓延。因此, 笔者建议为了取得理想的效果, 具备一定条件的现代高层建筑应该在建筑内厨房、客厅等易早期探测到火灾发生的部位设置烟感探测器。现代高层建筑的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能够本着在最短的时间内探测到火灾出现的部位并且进行有效的控制来实现科学配置。与此同时, 也必须根据楼宇智能化设计方面的要求, 来对于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给予全方面的考量, 将各种传感器件融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中来, 以便及时有效地找到火灾发生的部位并且进行控制。

3 设置室内消火栓

要实现公摊面积得到在一定程度上的节省, 更加有利于现代高层建筑设计的出售, 这就必须符合下面的条件:现代高层建筑的公共走道能够尽可能地少, 在一两米的范围之内, 最多也不应该达到十米。在现阶段, 对于室内消火栓的设置来说, 必须在现代高层建筑中的适当位置进行设计。与此同时, 对于现代高层建筑, 消防水喉应该得到进一步的推广使用, 发生火灾时, 现代高层建筑居民也能够将消防水喉方便地开启, 将初期火灾迅速有效地扑灭。

4 设置消防水池

从总体上来说, 大部分现代高层建筑都已经设置了消防水池, 从而既会在一定程度上覆盖一定的建筑面积, 导致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升, 是对于建筑资金的一种浪费, 又会因为经常不用而导致水污染。

对于现代高层建筑具有相对比较齐全的防火措施以及起火的情况下不能够尽快扑灭的特点, 应该采用以下的途径来进行应对:第一, 大幅度提升现代高层建筑的综合规划设计意识, 合理设置消防水池, 切实保障现代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第二, 在不能够进行消防水池的修建的情况下, 必须在现代高层建筑之中安装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 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屋顶水箱的贮水量, 一旦出现火灾, 就可以借助于大功率消防车来从消火栓取水, 并且借助于水泵接合器来进行加压供水;第三, 在建筑中心位置安装消防加压泵房, 倘若市政管网允许消防水泵直接从管网进行抽水, 就可以直接从市政管网取水;第四, 对于现代高层建筑居民区的喷泉、游泳池等可以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和运用, 通过多种多样的过滤方法, 在火灾发生的时候作为消防用水, 从而能够及时扑灭火灾, 将损失减小到最小的程度。

5 结论

综上所述, 本文对现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计进行了深入地探索。本文提出了合理设计现代高层建筑的总平面布局、设置火灾报警系统、设置室内消火栓、设置消防水池等几种现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计方法, 希望能够真正有利于该领域的深入发展。在今后的工作中, 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需要进一步对此进行深入地研究, 切实将现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计置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之中, 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勇气、更大的毅力推进现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设计, 切实推动现代高层建筑消防事业的飞速发展, 保证我们人类能够真正享受到现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服务。

参考文献

[1]赵爱民, 鲁亚姝.现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探讨[J].武警学院学报, 2007 (4) .

[2]智小川.浅谈气溶胶制品的火灾危险性[J].消防科学与技术, 2003 (S1) .

[3]李济成.古建筑消防安全特性及防火对策探讨[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04 (11) .

[4]郭铁男.2004年火灾形势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火灾趋势及防治对策[J].消防科学与技术, 2005 (3) .

[5]徐胡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探析[J].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 2003 (4) .

12.宁波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篇十二

一、高层建筑排查情况

2017年7月7日以来,共摸排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公共建筑单位、住宅小区和工业建筑35家,高层建筑77栋。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单位6家,高层公共建筑7栋,其中通过消防验收4栋,未通过消防验收3栋;高层小区28家,高层小区建筑70栋,其中通过消防验收34栋,未通过消防验收26栋;高层工业单位0家,高层工业建筑0栋,其中通过消防验收0栋,未通过消防验收0栋。共发现隐患95处,整改隐患89处,责令“三停”5家,罚款26万元,行政拘留2人,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0家。

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整治措施(重点介绍亮点工作)及存在问题

(一)发放任务清单

治理目标明确。提请县政府发文将划定的6条24项工作任务,逐一发放给9个乡镇、3个城区管委及14个行业部门,并对相关单位的90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进行培训,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对照工作任务迅速开展行业治理。

(二)强化隐患治理

全面帮扶指导。针对前期排查发现的“未审先开、未验先用”建设工程和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消防大队坚持依法进行查处,抄告相关部门合力督促整改。消防、住建等部门联合成立技术服务组,对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备案)手续、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进行现场帮扶指导。

(三)锁定重点目标

实施有效防范。针对高层建筑主要集中在住宅小区的特点,大队准确锁定目标强化高层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防:落实楼长(经理人)制度,为每栋高层住宅建筑配备一名消防安全楼长,牵头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宣传,目前,77栋高层住宅建筑已全部配备楼长并投入工作,在每栋楼的醒目位置张贴“严禁烟火”标志;技防,强化电气火灾防控,大队结合“平安社区创建”在住宅小区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县安委会出台《太谷县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发放给全县12个乡镇、城区管委会,15个行业部门,目前,全县已有12个住宅小区安装集中充电桩,共计32个充电桩,304个充电位;物防,建设微型消防站,大队先后2次组织召开约谈会,对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及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集中约谈,同时派出工作人员上门指导微型消防站建设,从选址、器材装备的配备标准和要求、管理制度等方面严格把关,建成投入使用后,大队持续跟踪帮助微型消防站队员开展业务训练,保证每一个建成消防站能够完成“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真正发挥微型消防站应有的作用。

(四)全面教育培训

提升综合能力。首先对内分批培训2名监督执法人员、8名消防文职雇员及辖区派出所9名消防专兼职民警开展系统的高层建筑消防知识培训,提升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其次社会单位培训,组织对辖区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及高层建筑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消防安全轮训,发放消防大队精心编制的《太谷县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手册》,提升高层建筑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第三基层网格培训,将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员培训内容,组织拍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题示范片,重点强化基层网格员隐患排查上报和组织逃生疏散能力。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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