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才小学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2024-10-30

成才小学车辆停放管理制度(9篇)

1.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篇一

第一条 为规范车辆停放管理秩序,保障办公区停车安全与行驶通畅,提升企业形象和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内车辆停放分为来客临时停车、员工自驾及企业内部车停放等。

第三条 综合办负责车辆停放区域的划分、车辆停放的监督管理职责;消防保卫科值班保安负责引导和指挥车辆停放与通行。

第四条 所有公司内车辆停放时应归入停车位或车库内,不得占用通行车道,亦不得堵塞门口及人行通道。

第五条 员工自驾摩托车及自行车等,按照指定地点存放;员工自驾车尽量停放在大院后面或侧面,以不影响维修(保养)车辆、客户车辆、试乘试驾车辆及公务车辆的进出为准。

第七条 驾车来客需要临时停放车辆时,大门口值班保安应将客户车辆引导到指定位置摆放。第十一条 企业公务用车使用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公务车辆晚上一律停车库,严禁夜不归宿。

第十二条 对不按指定区域停放、超时间停放的情况,行政部将责令相关责任人做出及时整改。分不清相关责任人的,则可责令部门主管或负责人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多次违规的,行政部可直接处罚。

第十三条 综合办对公司车辆不符合公司要求停放,可直接处罚驾驶人员。

2.公司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篇二

关于印发有关公司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辅业公司:

日前,公司八所生活区车库已投入使用,为规范公司车辆

管理,促进公司管理正规化,现就有关车辆停放车库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周一至周五每天18:30前在八所的车辆(公司领导车辆、工程公司工程用车(琼AB8817、AE0212、琼D61280、61219除外)须按各自的停车位回库。

二、节日期间(指:劳动节、国庆节、元旦、春节)公司所有车辆(公司领导车辆、生产部、检修部除外)须按各自的停车位回库。假日期间(指:周六、周日)公司所有车辆(公司领导车辆、生产部、检修部、库区值班工地用车(D60770)除外)其余的须按各自的停车位回库。

三、生产部、检修部车辆、库区公司值班工地用车(D60770)车辆在厂区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因有事车辆未能归库的,须在18点前发短信到总经部专用手机(***)上,须注明原因、使用人、车牌号。

五、节假日期间用车、出八所的车辆按车辆管理制度,须上网按程序报批。工程公司节日期间用车、出八所的车辆须请示公司有关领导且发短信至总经部专用手机上,须注明原因、使用人、车牌号。

六、未能按以上规定执行,考核车辆使用者及相关领导每人100元。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印发 车辆停放 管理 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

3.小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知 篇三

小区随着入住率的增加,车辆拥有量日趋增多,加上惠风西路金地段即将开通。从而产生了车辆停放需求大于实际车位量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夜间停放更为突出,但也有个别驾驶员为图方便,随意将车停在主车道上,且多次规劝和温馨提示后还是我行我素,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车辆行人的通行和安全,对小区的形象也带来了很大损害。对该问题广大业主呼声较大,反映强烈。为此,四月七日业委会会同物业公司,居委会专题商量对策,一致认为,一定要将违反小区规约而又不文明的行为改变过来,给小区一个有序,安全,和谐的良好环境。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一、对目前存在的车辆停放需大于供的问题和四月底南大门将要使用IT运营智能系统运营后车辆进出的问题,具体解决办法:

1、对小区内地面上的128个车位采取每半年抽签一次的办法,今年第一次在5月5日进行公开抽签,现在可以到客服中心或大堂服务台,凭产权证、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进行登记(对小区的地面车位采取先申请后办理的办法,如申请数超过车位数(128个)采取抽签的办法,已经付清今年的停车费的优先核准,对于已付费的业主自动续到缴费日期);收费标准按原定价每月120元。出租住户暂不考虑。

2、目前业主已购买而未使用的地下空置车位仍有余量,有意租用可与客服中心或大堂客服联系,物业公司会积极协助与车位业主联系协商。

3、对于未抽中小区车位的业主我们已同小区对面城南大厦的物业公司进行磋商约定,同意我小区车辆停放过夜。

4、停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下午17:00时到第二天早晨8:00时,周六和周日、节日期间可全天停放,停放地点在城南大厦地面的车位。收费标准每月100元。缴费期限为三个月以上,有关办卡手续证明与本小区相同。

5、夜间车辆还可以在鄞州银行门口免费停放。

6、对本小区主干车道口乱停放的车辆,经物业管理人员规劝不听的,一律采取上锁强制措施,当车主/驾驶员到客服中心签订《文明行车协议书》后才放行。时间从4月20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前着重做好宣传发动和道德规劝工作。

7、严格实行车辆行人确认、审核、登记制度。即对非本小区的车辆和行人要进入小区的,必须严格实行先经业主确认或认领,后由保安审核身份,门卫再做好登记手续,对身份和来路不明的一律不能进入小区。

8、希望广大业主积极主动参与对小区车辆停放秩序的规范并恳请大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小区的和谐发展做出大家贡献。

xxxx物业服务中心

4.机动车辆停放临时管理规定 篇四

为了管理

停车场,创造良好的居住和办公环境,维护业主的权益,加强对机动车辆停的管理,特制订临时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停放范围

小区停车场分为办公停车场和住户停车场,分开管理,分开进出。未经批准,车辆不得跨区进出和停放。办公和住户区域实行人车分流。任何机动车不得驶入办公和居住区域的地面。

二、业主机动车停放

1、住户区域业主需停放车辆时,凭购买车位权证和车辆行驶证到物业公司办理车辆信息注册,与物业公司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缴纳停车物业服务费,领取长期停车IC智能卡;子母车位应按实际停车数量办理和缴费。

车位所有权人如将车位转让出租时,双方须凭购买车位相关权证、租赁或购买合同,到物业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小区车位只限转让或出租给本小区的住户。

2、办公区域的单位车辆由服务中心将车位分配的登记表送交物业公司注册,单位凭机动车行驶证在物业公司登记后领取长期停车IC智能卡;

车辆停放以一车一位为限,均只能停放在自有或指定车位。为避免停车位遭他人占用、误停而增加管理困难,物业公司应在各停车位上挂上用户车号,如车号变更,请车主立即通知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车辆刷卡进出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只认卡对车,一车一卡。

卡与车辆牌号不符或一卡多用者,将禁止车辆出入,同时暂扣相关车卡。请驾驶员认真保管好停车卡,最好不要单独放在车上,应随时携带,以免给自己带来安全隐患。

如停车卡丢失或损坏,车主应立即通知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并办理相关报失或更变手续,否则物业公司有权拒绝车辆进出,所造成的损失由车主负责。

三、来访机动车临时停放

对临时来访车辆,物业管理人员应进行询问登记,核实情况后发放临时停车IC卡,机动车凭卡出入。来访车辆进入后应停放划定的临时停车区域,不得占位停放;如区域内临时停车车位已满,物业管理人员可拒绝临时来访车辆进入。但特殊情况,如重要活动、大型会议、领导检查、兄弟单位参观等,需提前与物业客服中心联系,由服务中心协调处理,另行指定临时停车位置或供用业主车位,物业公司应派出管理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指挥车辆停放,确保交通顺畅、安全。

临时车辆停车收费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进行收费。

邮件配送、紧急救护车辆、抢修车辆等进出免收停车费。住户搬家、婚庆等事宜应专案向物业公司申请,免收停车费。

四、安全、卫生规定

1、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时,驾驶员要保持行车距离,确保安全,并开启近光灯,减速慢行,在地下停车场行驶最大速限为每小时15公里;驾驶员应遵照管理人员的指挥或遵循交通标志线行进,严禁逆行;进出刷卡区域时,尤其要控制车速,以免冲撞栏杆、管理人员和行人。

2、停车时,请车头朝向车道,以求整齐,同时可避免倒车时,因视线不佳发生事故;车辆停妥后,在离开前,请再检查停放是否适当,并确认车窗已关妥,以防物品失窃。

3、停车区域严禁喧哗、乱(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门造成噪音;除规定区域外,停车场其他区域尤其是车库进出口、匝道、转弯、斜坡处、通道等处严禁停车。

4、货车驶近停车场入口时,应该注意限高、限重标志,若疏忽因而毁损停车场配线管路或其它设施,车主应负责赔偿;货车进入卸货后尽快离开,业主应全程监督和要求保持场内清洁及安全,如需较久停留,请通知物业公司。凡搬家或搬走重要物品时,业主应到物业公司开具出门单后,管理人员方可执行。管理人员为安全需要可对车内货物及行李实施检查。

5、停车设施损坏或机械操作不良,请立即通知物业管理员处理;车辆在停车场内抛锚时,应先将车移离车道,以免妨碍交通,并立刻通知物业公司协助处理;如需检修,车主应先通知物业公司,检修人员或检修车辆进入小区,车主应全程陪同至完成修复,场地恢复原状后方能离开。

6、停车场内各项设施如电力、消防、通风及紧急设备,若非保管操作人员或情况危急,禁止接近和随意触动,以免发生危险。

7、为维护地下停车场的安全,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不得单独进入;监护人应加强教育和妥善照顾,严禁小孩在地下室玩耍追闹,以免发生危险。

8、严禁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进入地下停车场,以维护人、车的安全。

9、停车场内一律禁止储存汽油、保养用油或其它挥发性易燃油料如松香水、香蕉水、去渍油等,以防火灾;车辆如有漏油或易引起安全问题的情况,管理人员或住户发现后应尽快通知物业公司协助处理。

10、严禁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及停车场;车内不得放置危险物(如易燃物、爆炸物等),管理人员如发现可疑车辆时,车主应主动开启车门及行李箱接受检查,否则立即将车辆驶离小区,以防灾害。

11、请勿在停车场内抽烟,车内垃圾及烟蒂丢弃在垃圾桶内,不得随地抛弃,以保证环境整洁,烟蒂、火柴等应确认已完全熄灭,方能丢弃在指定处,以免造成灾害。

12、停车场内禁止冲洗车辆,以避免地面积水,确保场地干净;只准许擦拭方式清洁车辆和简单的维护,并应将所遗留的垃圾或杂物清理干净,以保持整洁。

13、车位所有权人不得私自变更车位之原状及用途,如设置固定或非固定物,装设栅栏、铁链等,亦不得放置任何危险或脏乱物品,以维护停车场地的通畅、安全及卫生。

14、物业管理人员应坚持24小时巡逻制度,发现车主未关灯、关窗,应及时通知车主;发现事故、车辆损坏或被盗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和车主,并保持现场,以待相关部门查勘取证。

五、责任划分

1、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驾驶员应关好门窗,带走随车物品,车辆内请勿放置和遗留贵重物品;物业公司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对车内财物没有保管义务,对遗失的对车内财物不负赔偿责任。若车主有特殊保管要求,应与物业公司签订保管合同。

2、停放车辆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他车辆,如有事故发生应主动向物业管理人员报告并保持现场,待相关部门取证定损。对其他车辆和停车场设施造成损失时责任方应照价赔偿。

对隐瞒不报擅离现场,经发现、举报或其他方法查出者,除要求其赔偿损失外,还将视情节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3、物业公司应严格执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加强对停车场的规范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发生人身伤害、车辆损坏或被盗等重大事故时,如不属物业公司和管理人员重大过失的,物业公司应免于责任;如因物业公司和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有重大过失的,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收费标准

小区的停车场收费由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商议制定,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为:

1、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购买了本物业地下停车场车位许可使用权的,车位使用人应按车库车位30元/个.月(或子母车位60元/个.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车位管理费;

2、IC智能卡补办工本费20元/张;

以上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最终以市物价局核准(或备案)。收费标准变更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并重新张榜公布。

5.蒙山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篇五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服务价格的制定

第三章 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四章 明码标价

第五章 车辆停放者权益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

价格管理办法》和《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辖区范围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车辆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建、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商业全额投资或商业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停车场(以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独立建设的、非建筑物配建的停

车场);

2、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商业场所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

3、住宅小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配套的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暂按现行规定管理);

4、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

2、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

(三)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

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码头配套停车场;

3、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

4、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章和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5、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游览参观点、公共场馆及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益、公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依法办理手续、取得经营资格的停车场;

6、各类市场主要用于停放的配套停车场;

7、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第七条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参照机动车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定价方式执行。

第二章

服务价格的制定

第八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县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差别化定价的原则,根据区域及地段停车需求情况,按“道路停车累进加价”、“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特定时段免费”的原则,实行区域差价、时间差价的收费政策;

(二)补偿成本、合理回报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停车场建设和运营,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

(三)畅通城市交通的原则,调节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导,推进有序顺畅的交通出行环境建设;

(四)低碳绿色发展的原则,引导车辆合理使用,加快形成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的新观念。

第十条

公共场馆及公益、公用单位停车场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向服务对象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标准从严制定。

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与市民相关度高、社会影响面广、对周边环境和交通改善有重大影响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分类分级分时差别化收费管理。具体的区域划分由县相关管理部门会同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在公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公布区域划分。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为车辆停放服务费。由停车场提供非机动车辆停放场地,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补偿成本的原则。

第十四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取计时或计次收费。

实行计时收费的,可分别以分钟、小时、天为单位计费或实行月票或年票收费制度,并可分时累进递增(减)计费。

停车场经营者可在不超过累计的每日最高收费金额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已规定月票、年票收费标准的停车场除外。

非机动车停放者在停车场长期停放车辆,并有办理月票要求的,停车场经营者应给予办理月票。

实行计次收费的,每次时限应在24小时以内。

第十五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时段可分白天、夜间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服务成本及供求关系变化情况等因素,原则上每3年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合理性、执行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第十七条

批准设置经营性收费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及办理停车场变更、注销手续的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资料告知价格主管部门。

第三章 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按

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区域、相应类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十九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的经营资格;

(二)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识和工作牌证上岗,停车场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已进行收费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

(三)能够向车辆停放者提供有效的车辆停放凭证和合法收费发票。

第二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区域、相应类型停车场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自行确定车辆停放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据建设、经营成本和停车供求情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

用、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纳税、获取合理利润的原则,自主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采取计时收费的,应当配备合格的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并进行定期检定,因收费管理系统故障造成不能准确计费或无法计费的,停车场只能按最短计费单位的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未配备电子智能停车计时收费管理系统而采取人工计时的,必须向车辆停放者出具能够准确记录车辆牌号、车辆停放起始时间的书面计时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根据计时凭证计算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和公益、公用单位配套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错时开放。

鼓励除道路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停车场自行制定优惠措施,实行免费停放或降低收费标准,鼓励停车场通过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收入补贴非机动车停放,对非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实行免费停放的停车场,无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经营者不需承担经营性收费停车场所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 明码标价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经营者名称、停车场范围、停车场经营时间、收费项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停车场服务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停车场明码标价以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方式为主,可以同时采取收费手册、电子显示屏等其他方式,标示的内容应与标价牌标示内容一致。

第二十八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内容、式样统一监制。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不同管理形式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统一使用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的统一使用黄底黑字。

第二十九条

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监制应进行实名信息登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的基本样式和规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依据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样式和规格自行制作、安装、维护、使用。

第三十条

停车场须在停车场出入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设置已经监制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不得擅自更改标价牌格式、内容。

第三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所含的标价内容做变更调整的,调整前应向原标价牌监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标价牌监制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行为以及其它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车辆停放者权益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况,车辆停放者免交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在免费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在免费停放时段内(或1小时内)停放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三)在各类停车场停放2个小时以内(超过2小时的由收费单位决定减免程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

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水、电、气、通信、照明、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抢修作业车、环卫车等特种车辆;

(五)办公时间内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馆及公益、公用单位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免费规定,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凭证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 车辆停放超过免费停放时间,车辆停放者应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在计时收费停车场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按车辆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第三十六条

车辆停放者投诉停车场乱收费的,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车辆停放服务实行停(取)车凭证制度。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采用自助交费智能设备及办理月票、年票长期停放的除外),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向停放者提供标有停车场名称、地址、经营时间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的车辆停放服务凭证;车辆驶离停车场时,停放者向停车场工作人员交还车辆停放服务凭证并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三十八条

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当向车辆停放者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三十九条

实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改变或停车场合并、分立、迁移、更名、停业的,经营者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时,可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采取提醒告诫、公告、邀请新闻媒体曝光的监督措施。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和组织、个人以及新闻媒体有权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申请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监制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延长办结期限。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向车辆停放者提供其所经营的车辆停放服务的,以及违法设置停车场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和冒充具有合法资质停车场工作人员进行非法收费的,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六条

将场地出租给承租人用作停车场或将具有经合法程序设置的停车场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出租人(发包人)明

知承租人(承包人)未取得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资格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而不向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出租人(发包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各类停车场、停车库、停车位、车辆保管点、存放点、存放处及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

“停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是指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停车场负责人、管理者和现场工作人员等相关从业人员。

“公共场馆”,是指供人们进行文化交流、体育娱乐等活动的会展中心、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大型体育场、公园等服务场所、设施。

“差别化收费”,是指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服务等级停车场及不同停放时间、不同大小的车辆停放服务,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标价牌监制”,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根据行业

特点,按照保证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知情权的原则,对标价方式中应当包含的标价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对监制的标价方式,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式样,可以自行印制制作,也可以自行购买。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第四十九条

6.成才小学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篇六

为切实保障全校师生的生命安全,规范校园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校教师机动车凭学校发放的出入证进校门,并应遵循学生先行原则,礼让学生。

二、进校后每位教工必须按规定路线直接将车辆停泊在地下车库的规定位置。不得停放在校内道路上、楼间空地上、食堂前等地方。

三、在校内必须做到低速行驶,禁止鸣喇叭。

四、上级单位领导车辆进入校园后,由保安指挥一律停放在2号楼西侧的道路两边。

五、来校参观、开会或借学校场地举行活动的车辆,应经学校办公室批准,通知保安后方准入内,按学校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

六、周六、周日接送学生的家长车辆进入校园,需服从学校保安的指挥,按学校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

七、食堂、超市的送货车辆一律不准在教学区两侧的道路上行驶,须在学校指定的时间从学校东门进出,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具体时间安排为:

上午 8:00—8:40 ;下午 1:00—1:40(这两个时间段由学校保安开、关东大门)。

7.成才小学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篇七

关于规范机关大院车辆出入和停放的暂行规定

鉴于机关出入车辆大量增加,机关大院车辆停放负荷日益加重,为确保本机关大院内车辆进出畅通、停放有序,维护机关大院安全和正常工作秩序,现就加强县委政府机关大院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事项规定如下:

一、车辆出入管理

经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于2011年1月1日起,对出入县委政府机关大院的车辆严格实行出入示证管理制度,进出机关大院车辆一律凭大院车辆出入证。请机关大院根据通知要求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出入证

1、办证对象

驻大院机关各部、委、局的在编车辆。

2、办证手续

凡符合更换范围的车辆,均需由各单位办公室主任统一造表并附车辆编制复印件和各个车辆行车证复印件。由各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到管理局办公室办理。

3、办证时间

2010年12月20日至12月25日(节假日除外)。

4、证件管理

各单位要妥善保管好车辆出入证,不得转借、涂改、复制等。按“一车一证”原则办理,不得一车多证,出入机关大院时须将通行证件放在明显位置,以便查验。

二、车辆停放管理

1、进入大院的摩托、自行车一律要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乱停乱放。

2、进入大院车辆车辆进入机关大院减速慢行,按交通标志的指示行驶。遵守大院内各项交通警示,不抢道占道,不鸣喇叭,不随意停车下人、等人。

3、停放车辆一定要“按位箭头停车,按线行驶”不得乱停乱放。

4、禁止私家车和外单位车辆进入院内,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5、夜间存放车辆非机关大院单位车辆严禁在院内停放,凡夜间存放车辆必须到门卫进行出入登记,未登记车辆造成后果责任自负,如特殊原因停放过夜的车辆,必须经领导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车位停放,并按规定在次日早上8时前必须将车开走,空出车位。

6、凡持有出入证的车辆在院内车位已满的情况下,请自觉听从保卫人员的指挥,否则收回其出入证。

8.成才小学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篇八

(闽价房[2008]159号)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车辆停放人的权益,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其中属主要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必须依法办理停车经营业务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有发放车辆出入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向业主及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四、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以及业主搬家车辆、临时送货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对于短时间停放的机动车辆,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价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以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9.小区车辆停放、出入管理规定 篇九

为了加强对出入、停放本小区车辆的管理,维护小区正常生活交通秩序,确保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对出入、停放本小区的车辆作如下规定:

1、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小区。2吨以上的卡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小区。

2、本小区有车辆的住户,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通行IC卡(原小区配发的门卡),凭IC卡通行大门,及在小区停放,按规定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本小区住户车辆进入小区后,有车库的住户必须将车停放在车库内,无车库住户必须将车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严禁乱停乱放。

4、非本小区住户的车辆,进入大门时应主动向门卫出示证件,讲明进入原因,符合进入条件的领取临时通行IC卡,并做好登记,方可进入小区,严禁冲闯大门。出小区时收回IC卡,并按停车时间收取停车费。遗失、损坏IC卡,照价赔偿(每卡30元)。

5、进入本小区的货车,卸完货物后应及时离开小区,因故不能离开的,应将车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

6、进出、停放车辆必须服从小区管理人员的管理。驶入小区的车辆应减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不得鸣号。如车辆损坏路面或公用设施,应照价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7、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车辆出入、停放管理规定,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与车主拉关系,收受贿赂,放松管理,违者从严处理。

8、违反以上规定者按小区有关规定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9、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10、原则上非业主车辆不得停放在小区过夜,若确须停放应该停在指定位置。

11、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12、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摩托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严禁超车。

13、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14、不准在小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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