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全生产管理局

2024-09-26

青岛市安全生产管理局(精选9篇)

1.青岛市安全生产管理局 篇一

【发布单位】815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6-16 【生效日期】1997-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997年6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海洋捕捞、浅海滩涂养殖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进出本市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第四条 青岛市及沿海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第五条 市和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证件,配齐消防、救生、助航、信号等设备,配备海图、航行记录,配足合格船员。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渔业生产作业:

(一)证书、证件不齐或过期;

(二)航行、信号、救生、消防、通讯设备及锚、缆、封仓等属具不齐或失效;

(三)船体、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

(四)违章尚未结案;

(五)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形。

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和装载危险品;禁止渔业船舶擅自改变作业性质。

第八条 第八条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经批准后,必须按规定刷写、固定标记;更改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 第九条 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驾驶等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和随时操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防冻。

第十条 第十条 严禁渔业船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一)12马力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去渤海或海州湾以南渔场作业。

(二)港内停泊的渔业船舶,遇到5级以上风力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1)5级以上风力,挂机和木帆渔业船舶禁止出海;

(2)6级以上风力,60马力以下渔业船舶禁止出海;

(3)7级以上风力,400马力以下渔业船舶禁止出海;

(4)8级以上风力,所有渔业船舶禁止出海。

海上作业渔业船舶,遇到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相应风级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采取有效的抗风、避风措施。严禁横浪航行和站死锚;禁止强行拖带航行。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严禁酒后驾船、开机。禁止穿拖鞋作业。渔业船舶在海上作业或在风浪天气航行,船员必须穿戴救生衣。

渔业船舶在雾、雨、风、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在岛礁区、狭水道、复杂海区航行和进出港时,船长必须亲自驾船。遇冰冻影响正常航行安全时,应当组织人员破冰除冰,破冰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新造、改造、更新渔船,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准造证明后到具有造船许可证的船厂建造、改造。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年审、年检手续。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按标准定额配的一般船员、船长(驾长、机驾长),轮机长(轮机员、司机)、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职务证书。其他渔业船舶的新船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设在市、各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一级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渔业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长度大于12米的渔船舶应当配备对讲机;长度大于24米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中频无线电装置和卫星导航设备;转口作业渔业船舶必须配备收音机和对讲机。

远海作业的渔业船舶必须编队生产,并确定船队队长。所有渔业船舶必须配备对讲机,队长船必须配备50瓦以上中频无线电装置,随时同陆台和编队渔业船舶保持联系,通报海上情况,并准确掌握本队渔业船舶动向,保证海陆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类渔业船舶,必须参加国内渔业船舶保险。

船主应当为船员办理雇主责任险,投保额度不低于每人人民币20000元。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在海上发生意外不能自救脱险时,应当立即向附近船舶发出呼救信号,并迅速将出事原因、时间、地点、受损情况和救助要求等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求助报告,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领导机关,并必须立即组织救助。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海难现场附近的船舶,收到求救信号,应当迅速赶到现场,救助遇难人员和船只,并将现场情况和本船船名、位置迅速报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海上安全监督等部门。

对因救助遇难船舶、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船舶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要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海上渔业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记下船名、船号、船位、时间、纠纷原因并保留有关证据,待回港后立即报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严禁扣留绑架对方船员、打架斗殴和扣押或砸坏对方通信、导航设备及采取其他非法措施。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从事外海生产的渔业船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遵守我国同有关国家的渔业协定,尊重邻国主权。除有协议者外,不得进入邻国(地区)领海和禁捕渔业水域从事生产活动。因避风、救急、割摆等特殊原因,确需停靠邻国(地区)港口的,应当将前往港口、船名号、船员人数、进港原因等电告国内主管部门批准,征得前往港口管理部门批准或认可,方可驶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事项通报外事主管部门。渔业船舶回国后应当主动办理边防检查。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加强渔业养殖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锚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风景游览区和划定的海水浴场等水域作为养殖区。组织指导生产的单位应当在养殖区外围设置明显标志,在重要的航道附近按规定设置灯标,并申请发布航行通告。严禁挤占航道从事养殖、捕捞作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定期对养殖船进行维修检验,并保持船名号清晰,养殖船应当在船体外部标明载重线。严禁超载、超高、超员。凡装载量不足一吨或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船舶一律不准出港湾作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乡(镇)、渔村可根据养殖生产需要建立群众性看护组织,在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边防部门的指导下,依法进行看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刷写、固定船名号、船籍港标记的,处以警告、50元至200元罚款;

(二)搭客或装载赶海者,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三)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者,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四)酒后驾船开机者,处以警告、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收到求救信号,发现遇难船舶,有条件救助而不救助,情节严重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六)因违章作业诱发海难事故的,对有关责任者依法吊销相关证书,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由渔政渔港、公安、工商行政、海关等部门依照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征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海洋与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青岛市安全生产管理局 篇二

1 材料与方法

1.1 监测对象

主要以葫芦岛市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为监测对象, 共抽取食品样品748份、仿瓷餐具44份, 其中超市食品店304份、农贸市场311份、学校周边20份、网购30份、餐饮服务单位127份, 总计样品792份。

1.2 检测项目

1.2.1 重金属

铅、镉、铝、铬、铜。

1.2.2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盐、苯甲酸钠、山梨酸、焦亚硫酸钠。

1.2.3 非食用物质

甲醛、硼砂、溴酸盐、甲醇。

1.2.4 微生物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 (定量) 、金黄色葡萄球菌 (定量) 、沙门菌、致泻大肠埃希菌、大肠埃希菌计数、副溶血性弧菌 (定量) 、创伤弧菌 (定量) 、诺如病毒、异尖线虫等寄生虫、铜绿假单胞菌、阪崎肠杆菌、志贺菌、蜡样芽孢杆菌。

1.2.5 其他

总汞、总砷、还原性糖、氨基甲酸乙酯。

1.3 检测方法

按照现行国家安全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和判定, 微生物检测样品如有1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不合格。

2 结果

2.1 总体情况

共监测792份样品, 总合格率97.10%, 合格率低于95%的有仿瓷餐具、腌制食品、水产品、蔬菜, 主要不合格指标为甲醛、焦亚硫酸钠、副溶血性弧菌、铅、镉等。详见表1。

1.2不同环节采样的情况

流通环节 (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学校周边、网购) 的合格率为97.29%, 餐饮服务的合格率为98.43%, 详见表2。

1.3不合格指标比较

共检测3 020项指标, 其中23项不合格, 不合格率为0.76%。主要的不合格指标为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详见表3。

3 讨论

3.1 葫芦岛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监测结果表明, 食品总合格率为97.10%, 仿瓷餐具的合格率最低, 为79.55%, 不合格指标为甲醛。监管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销售环节和使用环节的管理, 同时, 消费者采购仿瓷餐具时, 要选择有QS标志的产品。

腌制食品所采的样品为酸菜, 合格率为90.00%, 不合格指标为焦亚硫酸钠。焦亚硫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 加工中一般用作防腐剂、漂白剂、疏松剂。

水产品中的海鲜有部分副溶血性弧菌超标, 有部分咸鱼的亚硝酸盐超标, 合格率分别为93.33%和96.55%。葫芦岛市作为海滨城市, 海鲜产品销量大, 提示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加工海鲜产品时要做到生熟分开、加热充分。

部分蔬菜中的铅、镉超标, 合格率为94.23%, 这与葫芦岛部分地区表层土壤中重金属含量较高有关[1]。

3.2 不同环节采样情况

分析不同采样环节合格率, 流通环节 (超市食品店、农贸市场、学校周边、网购) 、餐饮服务的合格率分别为97.29%和98.43%, 未见明显差异。

3.3 不合格指标比较

主要的不合格指标为非食用物质 (甲醛)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盐) , 检出率分别为12.00%和4.12%, 甲醛和亚硝酸盐均可引致癌和严重的急慢性反应。

3.4 思考和管理建议

本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基本反映了葫芦岛市食品安全现状, 但是监测的品种、数量、指标均按辽宁省年初计划开展, 没有根据葫芦岛市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建议明年制订监测计划的时候要考虑本次监测结果, 对那些不合格指标比较高的产品如仿瓷餐具、腌制食品等应该增加监测的品种和数量。另外葫芦岛市海产品品种多、销量大、风险高;叶菜类蔬菜的重金属污染和农药残留情况不容忽视, 应增加监测品种和数量[2]。

各级政府要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中国有1亿多农户非规范化的生产农产品, 有50万中小企业, 生产加工食品。现在加工食品也越来越多, 食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养殖场所到餐桌的整个过程, 这就要求各监管部门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沟通,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 合理配置食品安全监管资源[3]。

加大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和风险监测力度, 加强食品风险监测机构能力建设, 保障日常监测经费, 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信息交流和风险管理[4], 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 引导市民理性消费、健康消费。

参考文献

[1]韩静, 肖伟, 陈芳, 等.不同蔬菜对重金属汞、铬、砷、镉、铅积累效应的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 2012, 28 (21) :264-268.

[2]肖宛凝, 刘娅, 刘羽欣.吉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构建[J].中国公共卫生, 2014, 30 (2) :233-234.

[3]雷苏文, 唐小哲, 侯培森, 等.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几点思考[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12, 28 (3) :348-350.

3.盘点2010青岛文化生产力 篇三

这一年,青岛的文艺事业不断繁荣。在全国第十五届“群星奖”评选中,青岛市荣获4项大奖,获奖数量占全省的三分之一。在第二届山东省“星光奖”评选活动中,青岛喜获佳绩,以20件作品的获奖总数居全省第一。全年文艺作品获国家和省级奖励预计超过400项。

这一年,文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如今,青岛有公共图书馆13个,其中国家一级馆11个;文化馆13个,全部为国家一级馆,博物馆28个,其中国家级博物馆2个。青岛市有43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纪念馆实行免费开放,数量居同类城市前茅。此外,新建农家书屋1000处,编辑出版了7种25万册适用图书,发送到农家书屋及部分城乡居民家庭。

这一年,青岛的重大文化活动影响不断扩大。青岛成功举办了中国舞蹈“荷花奖”校园舞蹈大赛,圆满完成了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青岛市召开的各项筹备工作,成功举办了2010年中国(青岛)国际印刷包装技术设备展览会——该展会连续举办六届,已成为山东地区影响力最大的专业印刷设备展览会。

这一年,青岛文化创意产业保持快速发展势头。截至目前,青岛市建成文化创意产业园区26个,总投资额185亿元。2010年青岛市引进文化创意产业投资项目55项,计划投资额471.67亿元。预计全年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突破425亿元,同比增长15%左右。

这一年,青岛博物馆建设实现新突破。2010年青岛又有三处博物馆建成并对外开放。它们分别是:全国首家以文学名著命名的“骆驼祥子”博物馆,利用胶澳德意志帝国邮局旧址辟建的青岛邮电博物馆,修复城阳区童真宫后辟建的“不其文化陈列馆”。青岛市博物馆、纪念馆总数达到46座。

这一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取得丰硕成果。青岛市共调查登记文物点1715处,其中新发现1077处,复查638处。所属十二区(市)均以“优秀”的成绩顺利通过验收。青岛市文物普查办公室被国务院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授予突出贡献奖……

盘点2010青岛文化生产力,我们发现青岛正在用文化提升城市品位和软实力。

文艺精品创演繁荣市场

校园青春剧《向前向前》参加第八届上海优秀儿童剧展演被评为最佳剧目奖第一名。青岛市话剧院推出小剧场话剧《不作你作谁》、《武林外传》、《蚁族》等获得成功,与德国帕德博恩市话剧团合作编创的话剧《龙牙》已进行舞台排练制作,青岛市京剧院组织儿童京剧《生死峡谷》等赴上海等地开拓演出市场,青岛市歌舞剧院创作组织“邓丽君金曲演唱会”在全省巡演,目前正在排演民俗方言戏剧《劈柴院传奇》。青岛市歌舞剧院2009年底改制以来,演出收入和营业税收收入同比增长65%。截至目前,青岛市直专业院团已演出562场,演出收入620万元,演出场次收入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22%和28%。大力扶持文化演艺业发展,推出了情景歌舞《蔚蓝青岛》、《蓝色畅想》、SY实验小剧场话剧、东方斯喀拉等文化演艺项目,成为文化旅游的亮点。

公共文化服务丰富群众文化

今年,总投资13.5亿元的青岛大剧院已经竣工并正式投入使用;青岛实施了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并完成十区市图书馆的总分馆制系统改造,初步实现了全市通借通还的目标:青岛市不仅开展文化惠民活动,举办“欢乐青岛大舞台”惠民演出,向全市困难群众发放文化惠民演出卡,还实施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工程,放映电影6.5万场,观众1449万人,更成功举办了2010青岛全民读书月活动,开展17个板块131项活动,参与人数达200多万,此外,青岛争取国家新闻出版总署700万资金,支持“益民书屋3+2”工程建设,主要用于面向农村农民的农家书屋、面向城镇居民的社区书屋、面向进城务工人员的新市民书屋建设和组织适用图书编辑出版、推进全民阅读活动的开展。

青岛市群众文艺创作汇演活动、广场周周演、文化大讲堂、市民小剧场以及社区、农村和外来务工人员文化艺术节等多达1万多项的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极大地丰富了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音乐之岛”提升青岛文化影响力

青岛举办了2010青岛音乐节、国际音乐大师班和青岛交响乐团音乐季,邀请朱晖、陈燮阳、张国勇、吴灵芬、陈三庆、林友声等一批国内外著名音乐家和演奏家来青岛授课演出。2010青岛音乐节历时两个半月,有20个演出团体2000余人参加演出,现场观众近3万人。青岛交响乐团音乐季推出四大板块、46套大型交响音乐会、6套室内音乐会以及丰富多彩的音乐欣赏知识讲座和系列音乐推广活动。同时,青岛交响乐团赴上海举办“乐动世博”演出,展现“音乐之岛”的魅力。

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

今年,青岛文化创意产业招商实现重大突破。华强文化科技产业基地、凤凰岛演艺中心、海上嘉年华、莱西姜山湿地文化旅游、胶州少海新城文化旅游、中国电影交易中心、台湾宏广动漫、影视艺术产业园、欧亚世纪央视动漫城项目等一大批投资几十亿甚至过百亿的文化产业大项目相继签约、开工建设,带动各相关文化产业项目的建设,培育和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文化产业群,环湾文化产业带已初具规模。

青岛影视产业同样得到了较快发展。民营资本投入电视节目、动画片制作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目前青岛市内5家电视制作机构制作电视动画片10部,电视剧2部。今年,青岛市还新增影院2家,全市共有影院38家银幕92块,形成了以大型影城为主体,特色影院为补充,多院线共同发展的电影市场格局。青岛市电影票房收入也连续三年增长。

文化遗产保护成效明显

2010年,不仅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取得丰硕成果,青岛还圆满完成了全市博物馆信息化建设。此外,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在青岛设立基地,国家文物局拨付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基地建设。值得一提的是,博物馆成为新兴的人文旅游景点,据不完全统计,前三季度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参观人数达330万人次。同时,非遗保护工作扎实推进,国家级、省级专家对青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进行审查认定,而海云庵糖球会等25个项目参加了首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展演、讲座和传习活动持续开展。

文化体制改革扎实推进

4.青岛市安全生产管理局 篇四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1-09 【生效日期】2002-01-09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1994年5月19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1994年6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 根据2002年1月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保护企业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和职业病危害,搞好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第五条 鼓励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提高劳动安全卫生水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职责分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范;(二)拟定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专项安全监督监察工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三)检查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范的情况;(四)组织实施对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的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及安全咨询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五)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工作,对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生产、经营及使用进行监督;(六)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负责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经理,下同)、特种作业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负责核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七)

按规定负责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者的安全资格认可;(八)按管理权限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审批结案、统计上报工作;(九)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预评价审定、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十)负责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十一)依法处理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一)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关规范;(二)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改造等环节和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三)按规定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四)按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五)参加特种设备科研成果、新产品和新技术鉴定工作;(六)依法处理违反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二)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审查和验收;(三)负责职业卫生以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四)负责职业卫生的宣传工作;(五)依法处理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国家有关工时、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二)依法处理违反有关工时、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一)负责审查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二)按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竣工验收;(三)依法处理违反有关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企业及行业管理部门检查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情况;(二)询问企业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查阅、复制与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有关的资料;(三)发现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险情和重大隐患,有权要求企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限期处理解决。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三章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实施行业管理。

第十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业劳动安全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做好企业负责人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三)参加本行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四)组织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事故隐患的整改;(五)组织本行业劳动保护科研成果、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六)按规定组织和参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检查企业的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本行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制度,对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厂长(副经理)应当接受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或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生产事故的能力。

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应当接受安全技术业务培训或具备本职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按规定做好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厂级教育、车间教育、岗位教育)和调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取得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制定的生产技术工艺规程和各工艺、工序的安全作业规程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根据生产特点,针对危险作业环节制定事故防范措施计划,其内容包括:防灾技术措施,材料设备和经费计划,事故应急措施,人员组织措施等。必要时,应当定期进行模拟灾害事故处理演习。

第二十四条 企业使用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等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全卫生保护防护装置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定期检查、维修、检验,保证使用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从事气瓶充装业务的单位和瓶装气体及气瓶经销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充装注册和安全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必须按国家或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定期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治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保健津贴,并检查督促职工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企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三十条 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未成年工、女职工按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休息休假制度。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进行处理。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召开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企业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二)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三)参加企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活动;(四)及时报告、处理劳动过程中的危险情况;(五)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六)对企业领导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章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和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验收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应当有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所需投资计划。

建设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引进项目、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设备或使用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护设备,并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编写“劳动安全卫生专篇”。专篇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状况和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二)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造成危害的因素分析和产生危害因素的设备数量;(三)劳动过程中可能受到职业病危害的人数以及危害程度;(四)针对职业病危害所采取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治理效果。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查的二十日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和有关图纸资料,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无劳动安全卫生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除外。

按规定对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安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预评价机构进行预评价,并分别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审核决定。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按预评价报告和审核决定中提出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进行设计和实施。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和有关图纸资料后,必须分别在十日内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通知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

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必须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要变更或修改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方案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必须作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隐蔽工程施工以及检测检验的原始记录。

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必须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进行竣工验收的二十日前将试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报送审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对职工安全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预验收。

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必须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妥善解决。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按各自职责实施分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章 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

对三人以上的轻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必须按规定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保障等部门报告;属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必须立即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因特种设备造成的伤亡事故应当同时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九条 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好标志、拍照、录像或绘制现场图。

对三人以上重伤或发生死亡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五十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查阅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调查组提供有关资料,反映实际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妨碍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五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但不得超过规定的事故处理时限。

第五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后,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重伤事故二十日内、死亡事故四十日内的时间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当同时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当同时报送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按时报送的,应当提出延期报送的申请,说明延期报送的原因和需延长的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五十四条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处理决定以及防范措施,并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五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按下列规定实施分级管理:(一)一次死亡二人以下的事故、重伤事故或轻伤三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结案;(二)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结案;中央、省属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按有关规定报批;(三)特别重大事故及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审批结案,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调查职工伤亡事故,需要组织、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单位进行事故分析或技术鉴定的,所需费用由发生事故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 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职工的社会保障,按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发生三人以上轻伤、重伤以上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事故而负伤的职工,事故发生单位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认真遵守本规定,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保障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按照规定对入厂新职工、换岗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即分配上岗作业的;(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考核的;(四)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救护器材的;(五)对严重威胁职工安全的险情或可能造成职工伤亡的事故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六)未定期对作业环境进行劳动安全监测或作业环境、劳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七)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作业的;(八)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不按照规定报告或不落实事故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的;(九)矿山企业及个

体采矿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资格认可,进行生产、经营的;(十)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六十条 发生责任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工伤亡程度和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一)一次轻伤三人或重伤一人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一次轻伤四人以上或重伤二人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四)一次死亡三人的,处以五万元罚款;一次死亡超过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处一万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按建设项目设计费或承包工程总造价或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处以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一)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的;(二)建设项目的设计和竣工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验收的;(三)未经批准变更建设项目劳动安全设计内容的;(四)引进项目、技术、设备未同时引进劳动安全技术、设备或未使用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防护设备的。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未取得有关资质证件或超出资质范围设计、制造特种设备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吊销相应资质证件;(二)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未取得有关资质证件或者超出其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及改造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吊销相应资质证件;(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安装报批、验收、注册登记等手续即投入使用的,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从事气瓶充装业务的单位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销瓶装气体和气瓶的单位未办理安全注册手续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使用无有效资格

证书人员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企业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依照本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决定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滥用职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下达指令,强令企业执行的;(四)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履行法定监察职责,造成伤亡事故的;(五)有其他以权谋私、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第七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职工:指企业内所有从业人员。(二)特种作业:指电工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制冷作业、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爆破作业、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等。(三)特种设备: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四)建设项目:指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五)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指用于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及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等。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七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适用本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参照本规定执行。

5.青岛市安全生产管理局 篇五

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请示报告 葫芦岛市共有中小学校679 所,其中城镇220所,农村459所,全市共有中小学生244380人,其中农村中小学生130585人(以上数据为09年4月份统计数据),共有校车124台,其中城镇校车101台,农村校车23台,专用校车33台,非专用校车94台。为更好的落实省交管局关于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及通知精神,确保广大师生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以“压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达到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之目的,特将有关工作做如下请示:

一、校车情况

(一)专用校车33台,其中仅有9台为合格证上标注为校车的车辆,其余24台均为后喷漆改色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校车)。非专用校车94台中,绝大多数为08年12月份办理的,已经超过一年的审批有效期限,没有到车辆科继续办理非专用校车手续,各大队检查时请检查非专用校车使用证,如果过了有效期限,责令车主到车辆科办理非专用校车手续。

(二)针对校车的安全问题,公安部、交通部和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对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做了修改,其中对校车的定义、分类等提出要求,该标准将于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施。校车概念被重新定义

新标准规定,校车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校车按乘坐对象分为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新标准的出台,从技术上规范了校车的名称和种类,有利于进一步整顿校车市场。按学生身体尺寸核定人数

针对部分校车超载的现状,新标准规定,对于幼儿校车座间距不小于420mm时按每280mm核定一人,对于小学生校车座间距不小于500mm时按每350mm核定一人。儿童座位均应装置安全带

专用校车的每个儿童座位均应装置安全带,并且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非专用幼儿校车和非专用小学生校车运送学生时也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校车的儿童座位应纵向布置,即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校车的儿童座位椅垫面不应前倾,靠近通道的儿童座位还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平行于椅垫面的座椅扶手。专用校车应喷涂有符合规定的外观标识。车窗需保障透光率

新标准规定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不小于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的侧窗下边缘距其下方

座椅上表面的高度应不小于250mm,否则应加装防护装置。

二、合理布署、明确分工

各县(市)区大队、机动五大队、机动六大队、巡防五个大队为本辖区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责任单位,负责与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协调与配合;基层中队负责与辖区学校车辆检验、驾驶人、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校园周边的秩序管理和基本情况掌握,落实一校一警制度,与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车辆科、各(县)市区大队负责校车专用通行证发放和总体工作情况汇总、统计报表工作。

交通大队、各(县)市区大队负责对城区校车行驶路线、站点审查工作。

交通大队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教育材料的提供和宣传指导工作。

各县区勤务大队负责对校车的整治工作。

三、加强源头摸排,夯实管理基础

一今后所有申请办理备案的校车必须是设计上和制造上专门运送学生的机动车。对已办理的校车如发现报废车、农用车、拖拉机、无牌无证车辆从事接送学生的,坚决做到发现一辆,查处一辆,营造严管氛围。二是实行校车档案户籍化管理,严格学生接送车驾驶员资格审查和管理。要对校车驾驶人员全面摸排,凡是开车有‘污点记录’的驾驶员,将一律取消校车驾驶员资格。”主要包括3年内违规积分

满12分的;3年内有造成死亡或造成重伤负主责的;1年内有超速、超载、酒后、闯红灯记录的。三是由各管片大队组织民警各中小学校进行调查摸底,全面了解各学校及周边的道路交通状况、交通流量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情况,认真排查安全隐患,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治理,进一步更新、健全、完善学校门前及周边路段警告、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和人行横道线,最大限度地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改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四、加强校车整治,强化周边管理

一是多次开展校车整治统一行动,各巡防大队会同基层中队检查校车及幼儿接送车,检查是否有超员现象。二是在7点—7点半、11点—11点半、下午3点——4点这一重点时段在中小学附近对校园周边威胁学生出行安全的非法营运、车辆乱停乱放、以及学校门口道路违法占道摆摊设点等问题进行治理。并对校园周边的非法营运的无牌无证摩托车、三轮车进行“围剿”,对违法占道摆摊点进行取缔,劝导违法占道车辆驶离学校周边道路,从而形成对学校周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严管高压态势。

6.青岛市公交安全状况调研队717 篇六

众团员齐聚,共研实践大计

2013年7月17日晚,青岛科技大学”公交系统安全现状”实践调研团举行了社会实践第一次正式会议.团队九人无一人缺席,会议在愉快轻松的氛围下顺利进行.会议分为三部分进行:调研目的的交流,资料交流共享,以及对于七月八日具体日程的制定.会上,各团员畅所欲言,阔谈对于此次社会实践的想法,并对实践活动的意义给于了充分的肯定.资源共享交流部分,各团员纷纷拿出各自精心准备的资料,给其他队友做充分的讲解分析,各种想法如岩浆般喷射而出,思想碰撞出绚丽的火花.例如借助私家车电台对调研项目的宣传,车路人一体化分析体系,问卷调查预调查计划等等.在此之后团内举行了一场热烈的研讨会,制定7月8日具体计划:一联系专业老师进行咨询二专业知识宣讲三微博知识讲解运用四问卷调查预调查的制定.会议持续近三小时,但各队员仍精神饱满,认真思考计划复杂的流程,队员间的默契度也与时俱增,友谊的花朵也渐渐绽放.本次会议,虽仅是队员间近距离的一次交流,但是队友们已深深地被其他人的人格魅力所感染,或深思熟虑,或思路清晰,或幽默风趣,或成熟内敛,有共同兴趣爱好的齐聚在这里,欢乐的气氛,激烈的辩论,大家跃跃欲试.一次愉快的小会议,让我们对队友充满信心,让我们对实践过程得到的快乐心向往之,我坚信我们团结一心的队伍定会众志成城,共同奋斗为青岛市人民公交出行安全尽自己的一份力,承担当代青年应承担的社会使命感责任感,为我们青科大母校争光添彩.

7.青岛市安全生产管理局 篇七

花生是山东省青岛市的主要经济作物之一, 常年种植面积在10万hm2 (150万亩) 左右, 占山东省总种植面积的12%;产量约为55万t, 占山东省总产量的15%。花生品种以中间型大花生为主, 部分为普通型和珍珠豆型。产地主要分布在山东平度、黄岛 (原胶南) 、莱西和即墨。花生抗旱耐瘠, 适应性强, 相同生产条件下, 种植花生肥料用量少, 比较效益高, 还可以起到改良土壤、增加后茬作物产量的作用。花生单位面积收益明显高于其他作物, 是主产区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目前, 青岛市花生生产机械化发展不平衡, 花生机械化播种水平较高, 机械化收获水平尚处于发展提升阶段, 特别是联合收获水平依然很低, 促进花生机械化生产均衡发展已经成为青岛市农机化发展的重点之一。

1 现状

目前, 青岛市的花生耕整地和田间管理所用的机具, 性能和使用技术已相对成熟, 能基本满足花生生产需要。能一次完成起垄、播种、施肥、喷洒除草剂、覆膜及膜上覆土等作业的复式花生播种作业机械已在青岛市得到普及应用。2012年, 青岛市推广花生播种机1 156台, 花生机械化播种率为95%。青岛市花生机械化收获主要以分段收获为主, 花生联合收获机还未广泛应用。2012年, 推广花生收获机械227台, 其中花生联合收获机35台, 花生机械化收获水平为64%, 联合收获水平不足1%。

1.1 花生播种机械

青岛市使用较多的花生播种机械有两种。一种是配套手扶拖拉机使用的花生播种覆膜机。这种播种机价格较低, 操作简单, 适合小规模种植使用。另一种是配套小四轮拖拉机使用的多功能花生覆膜播种机。这种播种机可将花生覆膜种植中的镇压、筑垄、施肥、播种、覆土、喷药、展膜、压膜及膜上筑土带等作业一次完成, 是青岛市近几年推广的主要花生播种机械。目前, 推广较好的机具是青岛万农达花生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2MB-1/2型和青岛旭森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BFS-2型花生覆膜播种机。这两种机型的主要技术参数是, 播种行数2行, 双粒率>95%, 空穴率<1%, 均能满足花生播种需要。

1.2 花生收获机械

目前, 青岛市的花生机械化收获主要是分段收获, 使用较多的机具是配套手扶拖拉机或者小四轮拖拉机使用的花生收获机。这种花生收获机可一次性完成花生的挖掘、抖土、铺放作业, 安装操作方便, 使用可靠, 适应土壤土质比较广, 但后续需要人工或机械捡拾、摘果, 劳动强度依然较大。

花生联合收获机是近两年来青岛市重点推广的花生收获机械, 花生联合收获机可以一次性完成花生的挖掘、抖土、摘果、分离, 和清选等作业, 作业效率高、成本低且收获质量好。目前, 山东省有两家企业生产花生联合收获机, 主力机型分别是青岛弘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4HB-2A型和临沭县东泰机械有限公司的4HBL-2型。花生联合收获机的作业流程是, 犁刀将花生从地里刨起→夹持链条梳理、运输→半喂入式脱果, 同时秸秆通过输送带送入地里→风扇和振动筛清选→花生果提升→装袋, 完成收获。但是, 花生联合收获机应用时受天气、土壤情况的影响较大, 遇到土壤水分较大或是土壤比较粘时, 应用效果较差。

2 存在问题

2.1 种植不成规模。

青岛市花生种植面积在10万hm2 (150万亩) 左右, 其中平度市约为3.3万hm2 (50万亩) 、黄岛区 (原胶南市) 约为2.5万hm2 (37万亩) 、莱西市约为2.2万hm2 (33万亩) 、即墨市约为2万hm2 (30万亩) 。虽然种植区域较为集中, 但是区域内没有形成规模产业化种植。除少部分市区有少量大面积集中种植以外, 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普遍存在, 地块小且分散, 机械不能较大规模作业, 直接影响了作业效率和收益。农民对于大型高效机械的需求数量潜力不够大, 直接影响了机械的有效推广应用。

2.2 农机农艺不够融合

青岛市播种的花生都为春花生, 但是花生种植的方式不尽相同, 播种的垄宽、行距、穴距及垄高等均不一致, 花生播种方式的多种多样直接影响了花生收获机械的使用。与机械化生产相适配的农艺技术和生产条件尚未形成, 农艺不能满足农机的作业要求, 农机不能适应农艺的作业条件, 阻碍了花生联合收获机械的推广使用。

2.3 机具适应性差

花生收获机械的应用受天气、土壤情况的影响较大, 遇到土壤水分较大或是土壤比较粘时, 花生收获机械的应用效果较差。许多花生收获机械是针对某一品种或者所在地区土壤的特性来设计的, 其通用性、兼容性和适应性较差。尤其是花生联合收获机对于土壤条件、种植农艺等方面要求较高, 其可靠性和适应性方面仍需继续完善。另外, 花生收获机械专用性较强, 利用率不高, 投资回收期较长。虽然有些机械可以收获薯类、大蒜等作物, 但在调节功能和工作性能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改进。

2.4 产业相对滞后

相对于粮食作业机械, 从事花生机械研究的人员和机构较少, 农机生产企业不多, 科研与生产相对滞后, 技术储备和研发力度不足。花生生产机械市场投放量少, 种类不多, 作业适应性差, 机械性能不稳定, 尤其是在花生收获环节更为突出, 造成农民群众认知程度低, 农民使用机械作业积极性不高。

3 发展对策

3.1 加大扶持力度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的导向作用, 将花生生产机械化中的重点和薄弱环节作业机械列为重点补贴机具, 加大补贴力度。建立花生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 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发挥示范基地试验推广、成果转化的平台作用。通过建设示范基地, 总结出适合花生机械化作业的技术规程, 改进、筛选出一批成熟适用的先进机械, 培养出一批花生生产机械化带头人, 促进花生生产机械化发展由点到面转化, 加快发展步伐。目前, 青岛市已经连续两年将花生播种机械、花生收获机械作为重点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在享受中央补贴的同时累加10%的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连续3年利用财政资金扶持建立花生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

3.2 提高机具的可靠性和适应性

整合农业院校的科研力量和农机生产企业的生产力量, 把农机教育、科研、生产及推广等部门组织起来, 加强基础性研究, 根据农民的需求和耕作模式的需要, 改进制造工艺, 优化机器结构, 生产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提高机具的可靠性和适应性, 促进技术升级, 推动装备更新。在花生生产方面, 重点提高联合收获机械的适应性、可靠性, 提高作业效率。

3.3 加强农机与农艺融合

制定、使用适合花生机械化生产的标准化农艺, 引导农民科学种植, 改革种植农艺, 实行规范、统一的种植标准, 从而提高农机的区域适应性。研发与种植方式相适应的机械化作业标准, 农机农艺相配合, 推进机械化生产进程。

3.4 加大培训和推广力度

在主要粮食作物机械化水平持续提高的前提下, 将提高经济作物的机械化水平作为工作的重点和发展方向, 通过现场会、短训班、阳光工程培训、科技入户和社会宣传等多种形式, 向农民传授先进适用的农机技术和农艺技术, 在对农机手进行用前培训、用中指导和用后回访, 增强其使用操作水平的同时, 也要让农户了解认知花生生产机械化的特点, 使农民从理论上掌握, 在实践中探索, 促进花生机械化生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吕小莲, 王海鸥, 张会娟等.国内花生机械化收获的现状与研究[J].农机化研究, 2012 (6) .

[2]郑月男, 尚书旗, 杨然兵等.山东省花生种植和收获现状的研究[J].农业机械, 2009 (7) .

8.青岛财富管理中心金融集聚研究 篇八

[摘 要]青岛建设成为财富管理中心城市,需要通过金融集聚来实现。财富管理中心的金融集聚有其特点和要求,因而加快金融集聚,需从加强经济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快培育财富管理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加大政策扶植、健全人才培养机制等方面采取对策。

[关键词]金融集聚;财富管理;金融服务;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6)01-0013-04

Study on the financial agglomeration of Qingdao wealth management center

CAI Su-wen, YUE yan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Qingdao 266061, China)

Abstract:To become a wealth management center, Qingdao needs to accelerate the financial agglomeration. The financial agglomeration of Qingdao wealth management center has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requirements. To accelerate the financial agglomeration,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nomy, optimize the financi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quicken the building of wealth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innovate the financial services, increase policy support and perfect the talent training mechanism and so on.

Key words:financial agglomeration; wealth management; financial service; strategies

近年来,中国的区域金融改革不断深化,温州、丽水、前海、泉州等10多个地方获批成为金融改革试验区,但其主题各异。青岛财富管理中心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旨在推动财富管理与相关产业协同发展,探索形成财富管理发展的新模式和新途径,为构建中国特色财富管理体系进行创新。青岛建设财富管理中心的总体目标是,力争将青岛建设成为面向国际的财富管理中心城市。而财富管理中心需要金融集聚才能建成,因此,加快金融集聚对促进财富管理中心建设至关重要。

一、财富管理中心金融集聚的内涵和要求

财富管理是指以客户为中心,设计出一套全面的财务规划,通过向客户提供现金、信用、保险、投资组合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不同阶段的财务需求,实现财富增值的目的。作为财富管理中心,需要有各类财富管理类金融机构的聚集。财富管理中心的金融集聚,是指各类从事财富管理的金融机构产生、发展,并成长为金融地域密集系统的过程。作为财富管理中心的金融集聚比起一般意义上的金融集聚,有其特点和要求。

(一)金融集聚的机构类型较全面

财富管理的主体,除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传统的金融机构外,还包括新型的金融机构,如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服务公司、财富管理公司及其他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也包括其他提供财富管理服务的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IFA)公司等等。

(二)金融集聚的服务更加全面

财富管理中心往往也是商业、会展等中心,是国际国内大企业总部的聚集区。金融集聚的财富管理机构不仅为经济主体提供一般的金融业务,比如理财、信托、信贷、咨询等,还提供非金融的延伸服务,比如高尔夫球俱乐部会员资格、机场贵宾服务、优先医疗服务、健康保健服务、海外移民、旅游服务、资产继承及缴税计划、有针对性的艺术活动或高端客户聚会等。

(三)金融集聚的机构各具服务特色

财富管理中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拥有能够实现特色优势服务的强大金融机构。富有特色的财富管理服务需要一定的金融机构来承担,而金融机构也正是因为提供了富有特色的金融服务才造就了自身。金融机构在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过程中,必然坚持“专业化基础上的多元化,多元化基础上的差异化”的转型思路,那么就会形成各具特色的核心竞争力。这些各具服务特色的金融机构集聚,可以满足财富管理需求者的多元化要求。

(四)金融集聚的业务更加多元化

财富管理中心集聚的财富管理机构,具有业务结构更多元、投资品种更丰富、投资区域更宽泛的特点。集聚内的财富管理业务有传统的银行服务,包括信贷、网上银行、货币市场基金、房地产抵押贷款、流动性管理等;更多的是家庭财务规划业务及投资组合管理、保险服务、遗产规划等财富管理业务。

二、加快青岛财富管理中心金融集聚的意义

青岛建设成为财富管理中心城市,既可作为国内财富人群理财活动的聚集地,又可成为国内外金融机构实施跨境资产管理的桥头堡。一方面,机构和人才的聚集会形成财富管理中心;另一方面在财富管理中心建设中金融机构和业务的集聚增长,可以发挥产业聚集效应,加快金融业转型升级。

(一)有助于尽快确立青岛财富管理中心城市地位

从国外金融中心建设实践来看,构建全能型金融中心和专业化金融中心并存的金融格局,有助于推动金融体系的完善和特色金融的发展。目前,虽然北京和上海作为综合性金融中心的地位已经确立,但我国尚缺乏真正意义上专注于财富管理发展的中心城市。青岛作为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不仅是要发展包括私人银行业务在内的高端财富管理,更要打造服务大众的财富管理平台,这就需要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各个方面的业务。财富管理中心的金融集聚,有助于集中力量推动财富管理改革创新,并有效规避全国系统性金融风险,在国内形成各具特色、功能互补的多层次金融中心格局。

(二)有助于实现青岛区域金融中心的目标

青岛作为较早的沿海开放城市,在大力发展对外贸易、海洋经济等特色产业的同时,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金融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核心产业,也得到高度重视和快速发展。在“十二五”期间,青岛确立了努力建设与青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的区域性金融中心的目标,国务院批复了青岛财富管理中心综合改革试验区试点的方案,青岛成为中国唯一的以财富管理为主题的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打造金融中心的条件之一是金融组织体系日臻完善和金融机构的集聚。区域金融集聚的过程也即区域金融成长的过程,财富管理中心建设中的金融集聚,可以起到带动作用,促进银行、期货、产权、股权、外汇等交易的发展,从而有利于区域金融中心的建设。

(三)有助于提升青岛金融的影响力

青岛作为山东半岛的龙头城市,金融业在山东省的地位一直较高。特别是在2013年6月存贷款余额首次超过济南后,青岛的金融业主要规模指标全面跃居山东省第一。青岛要进一步扩大在全国的金融影响力,就要大力发展特色金融。财富管理中心的金融集聚,会促进财富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吸引和集聚国内外机构及高净值人士来青岛。以建设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为契机,加快财富管理中心的金融集聚,会进一步推动金融业在青岛经济规模中的比重,提升金融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贡献度。

(四)有助于加快青岛服务业的发展

财富管理类金融集聚,会促进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同时集聚带来的竞争格局会推动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竞争,提高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也有利于优化金融产业结构,发挥产业聚集效应,加快青岛金融业的转型升级。金融是现代服务业、财富管理类金融业及相关行业的集聚,必然带动其他产业和相关服务业的快速发展。青岛在2009年就已经出台了《青岛市服务业发展布局规划》,共规划建设市级服务业集聚区30个,在服务业集聚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金融集聚的发展将带动包括会计、法律、信息、咨询、策划、教育、综合资讯等金融配套服务功能的发展,从而带动青岛服务业发展迈入一个新台阶。

(五)有助于带动青岛经济的快速增长

尽管近些年青岛经济发展受一系列不利因素影响,但经济总量稳中有升。2014年青岛的经济总量已经位居全国35个城市的第13。青岛要保持领先全国主要城市并不断实现跨越,就要大力发展现代金融业。目前青岛金融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越来越大,金融集聚在金融发展中的地位也日益突出。在财富管理中心聚集财富管理机构、市场、人才、资金等各类资源,不仅有助于打造财富管理中心,也必将带动城市转型发展,加快金融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快速发展。

三、加快青岛财富管理中心金融集聚的对策

(一)加强青岛经济建设,夯实金融集聚基础

1.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

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金融业发展的高度。像伦敦、东京、香港这样的国际金融中心,都是建立在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目前世界经济因工业化而进入高速发展期,制造业成为经济发展的引擎。青岛是胶东半岛制造业基地的主体,要抓住第三次工业革命为青岛制造业转型升级带来的机遇,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可以催生新产业的发展,新金融需求的增加,从而带动金融集聚的发展。

2.加快第三产业发展步伐

金融集聚不仅需要金融业的发展,更需要第三产业为其发展提供配套服务。2014年青岛第三产业增加值4447.1亿元,增长7.9%,三次产业比例为4.2:44.6:51.2。虽然第三产业比重已超过其他产业,但从财富管理要求的金融集聚发展看,青岛还要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投资力度,出台鼓励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第三产业的产业升级,为金融集聚创造条件。

(二)加快培育财富管理机构,提升金融集聚水平

1.积极培育多元化财富管理机构

一方面,财富管理的主体是银行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另一方面,众多的财富管理机构才能形成金融集聚态势。因此,青岛要加大培育和壮大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各类机构,打造财富管理行业领军企业。通过增资、重组等方式,探索组建专业化财富管理机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财富管理机构体系建设,探索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组建青岛本地以财富管理为特色的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规划、开发出符合客户需求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2.引进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化财富管理机构

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化财富管理机构更具有创新性和影响力,也是金融集聚的重要标志。青岛财富管理中心建设要紧紧把握总部经济、高端服务业的发展方向,重点引进总部级机构和法人金融机构。由市主要党政负责同志挂帅,积极引进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民营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吸引法人私人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等新型财富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允许国内外银行在青岛设立基金公司等。

3.引进大型金融机构的财富管理事业总部

支持国内外银行机构在青岛设立私人银行法人子公司、事业部或管理总部,鼓励境外银行类财富管理机构来青设立中国区总部和分支机构。支持金融机构财富管理模式创新,鼓励有法人资质的区内金融机构加快申请基金、证券、金融租赁等金融牌照,推进向综合化经营模式转变。对于总分行制模式下的国内银行驻青分支机构,鼓励成立独立核算的财富管理部门,持牌经营。

(三)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提高金融集聚效率

1.加快网络财富管理的创新

在“互联网+”模式下,创新出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金融+”服务方式,对于促进金融集聚至关重要。青岛要抓住互联网金融的机遇,把财富管理和互联网结合起来,开创财富管理服务方式,满足公众对投资理财的需求。通过网络金融服务,提高金融集聚的信息化、效益化。

2.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客户的需求

财富管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理财业务,财富管理具有私密性、高端性等特点。因此,财富管理应该以客户为中心,根据客户不同人生阶段的财务需求,设计相应的产品与服务,以满足客户财富管理需要。不断根据客户个人资金状况和利益诉求,帮助客户选择金融产品组合,实现客户保值增值的目的。在创新金融产品满足高净值人士的需要之外,还要满足普通大众的财富管理需求。

(四)加大政策扶植力度,加速金融集聚速度

1.出台优惠的税收政策

借助建设青岛财富管理中心的契机,出台金融扶持政策,为新兴金融业态的发展提供政策福利。在税收及利率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金融机构进驻财富管理中心。可以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管理经验。新加坡2009年开始将企业所得税降至17%,且新加坡没有资本利得税,因此美国的脸谱公司于2012年决定放弃美国国籍加入新加坡国籍,其每年 可免除的税费约为1.44亿美元。新加坡于2008年2月开始不再征收遗产税,这项政策成功吸引了许多高净值投资。青岛应在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采取更加适当的优惠政策吸引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集聚。

2.扩大财政支持力度和范围

给予在试验区内设立财富管理机构的单位一定的财政扶持,例如根据注册资本额度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或是给予办公用房一次性补助;给予引进主要贡献人员的财富管理机构一定的现金奖励等。对投向青岛市辖内实体经济、支持青岛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财富管理资金实施税收与费用优惠政策,对来青注册的财富管理机构及服务机构进行一对一的工商注册辅导。

(五)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储备金融集聚力量

1.做好财富管理人才的培养工作

金融集聚更重要的是金融人才的集聚。青岛的财富管理金融人才集聚水平还较低,亟待做好财富管理人才的培养工作。一是建立高级金融人才培训中心,引进国际先进的教育培训理念和技术,对有关人员实施有针对性的封闭式强化教学,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二是加强高校金融专业的教育水平,开设更多财富管理专业化的课程,提高培养质量。三是推进金融人才国际化,加强与境内外高等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四是把已经建立的财富管理学院真正建好,早日培养出高素质专业化人才。五是拿出财政资金支持一部分优秀的金融人才到国外进修学习,尽快掌握国际财富管理经验,开拓一条适合青岛的财富管理的发展道路。

2.吸引财富管理类高级人才

充分发挥青岛宜居优势,以更加优惠和灵活的政策与措施引进财富管理人才。搭建财富管理人才交流平台,营造高端财富管理人才汇聚的市场环境。逐步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各种限制,针对从国外引进的高级金融人才,在个人所得税上给予一定的减免政策。开出优惠条件,吸引更多优秀的财务管理专家来青任职,构建优秀管理团队。全面引入人才竞争机制和流动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在户口、住房、子女教育、就业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积极鼓励高水平、高素质金融人才集聚到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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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婷.欧美财富管理业务发展经验借鉴[J].时代金融,2010(11):64-65.

9.青岛市安全生产管理局 篇九

2007年工作要点

2007年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积极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年,意义重大。2007年,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的总要求,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清新形势新转变,把握新政策新要求,继续推进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认真贯彻上级部署,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坚持从严管理、节约集约,不断完善体制、提高素质,努力提高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能力和水平,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迎接党的十七大和市十次党代会的胜利召开。

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落实严格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各项政策,加快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切实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做好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的相关工作,认真实施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工作,确保耕地实现占补平衡。适时对各区市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一是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规范基本农田建设。进一步健全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用途管制、监督检查、占用审批和补充等机制,促进基本农田建设的多元投入。二是按照“统筹规划,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资金和资源合理配臵,向土地整理重大工程、粮食主产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加强项目报批、工程实施、后期管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一是改革完善征地制度,切实落实补偿安臵的政策措施。二是进一步控制征地规模,严格审查社会保障等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执行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听证论证制度,全面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三是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年”活动,完善土地纠纷调处机制,着力从根本上减少征地问题引发的群众信访。

进一步改进土地规划计划调控。一是要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作为工作重点,本着“提早入手,压茬进行”的原则,加强 与部、厅的沟通和联系,做好与省规划的协调工作,学习、吸收先进经验,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我市耕地保有量、规划控制指标和经济发展所需建设用地空间。二是编制实施好土地利用计划,加强计划对农用地(耕地)转用规模、速度、结构的控制和引导,将建设占用未利用地纳入计划管理。改革计划指标分配办法,适当压缩工业用地,增加民生用地,保证确实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用地。严格按实际建设用地数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凡实际用地超计划的,按规定扣减下一计划指标。

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监管。一是适应国家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变化,切实做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审核、报批和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二是继续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转用总量,严格执行新的禁止、限制供地目录,进一步贯彻“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土地供应原则,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三是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批后核查工作制度,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监管。

进一步落实各项土地调控政策。一是全面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1倍、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2倍的规定。今后,要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足额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于欠缴费用的,一律不予批准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二是加强 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三是科学编制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时序。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收储、供应管理,平衡供求关系。

继续抓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在控制增量、盘活存量、节约挖潜上做文章,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建立实施节约集约用地的考核评价体系和管理办法,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结果纳入各区、市政府目标责任制,并与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挂钩。严格按照定额标准核定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强化批后监管,对擅自改变用途和开发利用强度、闲臵土地等行为要严格处罚措施。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大力盘活闲臵和存量土地。通过城市、村庄土地整理,加快“城中村”和“空心村”改造。扎实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研究拟定《青岛市加强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意见》,引导和鼓励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继续抓好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改革建设用地审批供应模式,在对四类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严格实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严禁低价出让工业用地,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国 家规定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加强监管,对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论处。改进现行土地出让制度,探索实行出让与租赁并举,长、中、短期出让结合,促进土地一级市场理性发展。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加强出让地价、合同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推进土地交易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加快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建立全市城市地价动态监测体系。

二、积极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推进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再上新水平

积极推进实施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制度。抓好政策制定,落实建设用地,统一组织实施,将市政府安排的5亿元专项资金用足用好,最大限度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至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适当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2007年计划投资3800万元,建、筹廉租住房200套。进一步完善市内四区街道、区、市三级管理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区、街道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落实工作职能、专职人员和必要的管理经费。全面实施《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继续完善五市 三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做到应保尽保,结合实际,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积极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2007年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施工面积240万平方米。其中,新开工80万平方米,续建160万平方米。竣工70万平方米。在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的基础上,采取措施降低土地成本,在符合国家征地和土地储备政策的前提下,确保同一土地级别的土地成本不高于2006年,确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保持稳定。

大力推进普通商品住房建设。2007年普通商品住房计划施工面积86万平方米。其中,新开工41万平方米,续建45万平方米。竣工20万平方米。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量,完善限价确定方式,合理确定建设用地的出让价格,建设用地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最终限定的销售价格要低于去年。

继续完善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严格执行新建住房销售的网上备案制度。对于已按规定取得预(销)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必须在取得预(销)售许可后3日内通过网上即时备案系统,预(销)售许可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住房。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做好住房臵业担保、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为居民买房、卖房、租房、换房提供便利。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 益。

加强房产基础管理工作。继续清理、健全房产管理政策法规,年内完成《青岛市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的调研工作。加强房产行政管理工作,及时指导各区、市房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市局与市内四区房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分工,使我市的房产行政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积极配合市物价局完成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的调整和实施。进一步完善房产年报工作制度,理顺统计渠道。努力做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各区、市要加强领导,专人负责;市、区两级要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及时处理遗留问题,尽最大能力解决挤占户的迁户腾房问题。

不断创新物业管理工作。培育物业管理领航企业,形成集团化产业结构。加大优秀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力度。努力完善物业管理法规建设和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制度。积极开展物业管理“优质服务月”活动,加强行政监督管理,重点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提升地矿行政管理水平,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一是巩固第一阶段整顿和规范工作成果,切实抓好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查出的各种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矿业活动较多的重点地区、列入全国重点整治矿区的莱西市铁矿区和招远、莱西行政 交界地区,坚持动态巡查,确保违法现象不回潮、不反弹。二是开展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工作。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和《青岛市山石资源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开展山石资源专项整顿和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工作。三是做好资源整合工作。认真实施《青岛市资源整合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整合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确保按时完成整合任务。

严格矿业权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监管,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认真做好矿业权清理和重点矿区矿业权设臵工作,为矿业权出让创造条件。抓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工作,从分类管理入手,认真贯彻矿业权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全面推进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抓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加强对区(市)征管工作的指导。继续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上半年启动市、区(市)两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制度,对开发利用方案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相关手续。认真做好储量评审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及审查上报工作,完善储量动态监管制度。二是推进地质找矿工作,强化地勘行业管理。做好公益性地质工作,加强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严格市场准入,有效解决地质勘查投入不足、质量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探 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检查,确保探矿权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实现勘查市场秩序的规范化管理。

加强地质环境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及时开展国家经费项目的申请和实施工作。严格实施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开展已破坏山体的恢复整治工作,今年年底前,城市周边和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70%的被毁山体得到有效治理。二是着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继续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落实各项防灾制度。认真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启动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网络。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工作。

四、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督管理,提高服务保障水平进一步理顺关系、健全机构,建立完善的测绘行政执法体系,加强测绘统一监督管理。继续加强测绘管理业务知识培训。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统一全市平面坐标系统,着手更新或新测全市1:500至1:1万地形图。加快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方案研究和建设步伐,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整合、完善,加速“数字青岛”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进程。积极开展地理信息共建共享和公益性服务机制建设,力争在公共服务方面取得突破,为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测绘保障服务。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依法组织编制各区、市基础测绘规划和计划,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基础测绘经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五、大力夯实基础业务,不断提高支撑保障能力

认真做好地籍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组织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统一全市变更调查与更新调查的衔接工作,建立全市连接极站,为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做准备,建立“土地调查之星”极站,进一步完善地籍系统信息化基础管理工作,推进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活动,加快地籍管理数据库建设。建立土地动态监测系统和地价动态监测系统,统一全市基准地价内涵。全面落实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公开查询制度。

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一是加强预防。做好普法教育,结合执法监察工作,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政策法规,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珍惜土地、依法用地的意识;全面落实动态巡查防区责任制,强化动态巡查,加强考核,兑现奖惩;健全信息网络,畅通交流渠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形成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控体系,加强违法情况的通报、分析和对策研究;精心组织好卫片执法检查。二是依法办案。各司其职,形成依法办案、上下联动、协调统一的执法大格局。各区、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负总责,对本级查处确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市局报告;严明法纪,严格落实案 件查处责任制度,实行政府问责制;规范制度,全面落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各项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案件查处效果;加强联合,完善联合办案机制,着力解决处理不到位问题。三是提高素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重点从学习、工作、纪律、作风四个方面加强整顿,提高素质,适应新形势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要求,建设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纪律严、作风硬的队伍。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不断强化各级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继续抓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应诉水平,健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完善应急事项处臵机制,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继续抓好督察考核、信息调研、会务接待等工作。

加大信息化建设步伐。在国家“金土工程”建设的总体框架下,积极制定、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一五”规划和金土工程建设方案,尽快完成和完善局办公系统与金宏工程的融合、挂接工作,把局办公系统融入市电子政务平台,力争实现业务审批模块的图形处理功能在具体工作中的应用。进一步完善局门户网站功能,满足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双向互动服务的要求。

六、深化“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全面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继续巩固体制改革成果。以推进工作流程再造为契机,进一步理顺全局业务工作关系,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职权法定、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体制。按照机构、编制、经费、人员、工作“五到位”的要求,推进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

加强干部队伍培训教育。以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干部基本能力素质;以提高管理执行能力为核心,进一步建设优秀的基层班子;以共青团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加强年轻干部的培养教育。通过集中培训、脱产培训和在岗教育等各种方式,不断更新知识,开阔眼界,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调整和加强基层党组织,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全局工作水平,增强党员干部的创新力,更好地适应“创建高绩效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形势要求。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机关品牌。围绕建设繁荣青岛、平安青岛、文明青岛,积极探索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扩大精神文明建设覆盖面,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品牌建设的研究,抓好制定全局品牌建设3至5年规划,选取适当时机全面启动机关和全局的品牌建设。

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认真学习贯彻胡 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大力倡导“要勤奋好学,学以致用;要心系群众,服务人民;要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要发扬民主,团结共事;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以加强制度建设、治理商业贿赂、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认真解决征地、住房方面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为重点,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做到抓班子,带队伍,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坚持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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