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

2025-03-16

公共租赁(共10篇)

1.公共租赁 篇一

乙方本人承诺:

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过渡期满后,乙方及时腾退房屋,乙方拒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有权通知电力公司、燃气公司,暂停购电卡、燃气卡的有效期。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银行扣收协议

公共租赁住房租户委托扣收协议

为满足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缴纳租金的需求,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基于签订的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代扣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应提供甲方指定的银行借记卡作为租金代扣的银行介质。乙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应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应遵守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管理规定。乙方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户名应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户名保持一致。乙方持有的银行卡受银行相应的银行卡的管理制度的约束。

第二条 乙方同意甲方采用银行代扣的方式扣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款项。扣收的款项总额种类包括三部分:租金、押金、违约金。其中,租金是按R月 □季 □年扣收,每个缴租期按 R月 □季 □年计算,乙方须在每个缴租期25日前(如果按月缴纳租金,则为每月25日前),按照本租赁合同的要求,将租金足额存入乙方扣款账户;押金及违约金均按照甲方提供的扣款信息进行代扣。乙方若对扣收的金额、方式等有异议,应联系甲方进行处理。

第三条 在每个租金扣收日,乙方应保证代扣的银行账户的可用余额充足且账户状态正常,如果出现账户状态不正常或账户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的代扣的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或者账户状态非正常而造成的扣收失败,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乙方若因自身原因需要变更代扣的银行卡(账户),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重新签订本协议。由于乙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的代扣失败,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如乙方因甲方或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的不当利益,甲方有追索相应金额的权利。

第六条 在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终止且不欠缴租金、违约金等金额的情况下,本合同自动终止。但协议终止并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监管政策;法律或监管政策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八条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2.公共租赁 篇二

居民可负担房价与当期住房的价格或者租金水平决定了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其能够反映居民通过市场购买或者租赁住房的能力,也能够反映住宅的市场价格或者租金水平是否脱离市场真实需求的支撑。美国低收入住房委员会、澳大利亚住宅国家发展委员会(NHS)等对住房支付能力的定义为:在满足了食品、衣服、交通、医药和教育等必要开支后用于住房消费的能力。

目前国内的住房支付能力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利用住房可支付性指数(HAI)判断城市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如王延龙(2006),向素一、龙奋杰(2007),吴刚(2009)等;另一类为结合当地的居民收入、消费情况,利用剩余收入法来分析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支付能力,如虞晓芬(2004)、李爱华、成思危、李自然(2006)、周永馨、季峰(2007)等。笔者认为,住房可支付性指数所暗含的住宅消费不超过收入25%的标准不一定适合中国的国情,而考虑本地具体消费数据的住房可支付能力研究是一种值得提倡的方式。

住房支付能力分析涉及到不同类型的住宅产品、同类型不同套型的住宅产品、不同阶层的收入水平以及住宅产品的获得方式(租赁或者购买)等,因此,住房支付能力研究呈现多样化的特征。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发现目前国内主要以购买的新建和存量商品房为分析对象,而对租赁型保障房的可支付能力进行分析的文章至今还较少。

二、公共租赁房可负担能力指数

本文借鉴住房支付能力研究的思路,提出反映承租住宅支付能力大小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定义如下:

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是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扣除必要的消费性支出所能负担房价(AP)与租金所对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在价值(IV)的比值,其直接反映租户可负担房价与公共租赁住房寿命期内的使用价值之间的差距。即,

式中:———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租户可负担房价;———公共租赁住房的内在价值。

判断标准:若该指数等于100%,意味着限定收入群体能够承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也说明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的设定是合理的;若该指数小于100%,意味着限定收入群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是不可负担的,也说明设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过高或者套型面积过大;若该指数大于100%,意味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过低,租户的住房支付能力较好甚至过剩。

1. 租户可负担房价

限定家庭年收入扣除必要的消费性支出后得到可用于住宅消费的最大额(即年住宅负担能力),再将其按现行住宅抵押贷款条件(贷款年限n年,首付30%,贷款利率为R)进行折现,结果便是租户可负担房价()。公式如下:

式中:X———年住宅负担能力(可用于住宅消费的年最大金额)占年可支配收入的比重,AP、R、n意义同上。

2. 公共租赁住房的内在价值

考虑到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的特点,不宜考虑采取市场上同类房屋的价格来求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内在价值,这是因为,首先,这不利于体现保障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真实价值,其次,也不利于体现限定收入群体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负担能力。因此,本文定义公共租赁住房的内在价值为:公共租赁住房在70年寿命期内的租金本利和的最大值按五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折现所得到的现值。

假设业主在每3个月的月初收取一次租金(其中月租金为R1),通过测算,把租金按以下方式存入银行,可使70年寿命期内租金的本利和最大化。

首先,将月租金采用一年期零存整取的方式存入银行,得一年期租金本利和R2,测算如下:

其中取2008年12月23日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零存整取年利率1.71%。

其次,将一年期租金本利和R2按照五年期整存整取的方式存入银行,得70年期租金本利和R3,测算如下:

其中i2取2008年12月23日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整存整取年利率3.6%。

数据来源: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注:表中“深圳”主要指福田区金地名津项目,建筑面积35~47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是2008年4月,基准租金22元/平方米·月;“北京”主要指北京西二旗公共租赁房项目,该项目附近一居室市场月租金为2000元,两居室为2500~3000元;“青岛”主要指河石马公租房项目,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其中40~50平方米套一户型759户,55~56平方米套二户型1986户,其租金标准为11元/平方米·月。表中X(年住宅负担能力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的确定方法为,根据表中的年收入标准对应表1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果收入相近,则直接采用相对应的X值,如深圳的年收入标准对应较高收入一栏,X取值为28.80%;如果收入介于两个收入阶层之间,则取两收入阶层X值的均值,如北京“正在轮候的限价房申请家庭”的年收入标准29328元正好介于较高收入和高收入之间,则取X=(28.80%+35.77%)/2=32.29%,这也正是标注a的原因,再有表3中b、c以及表4中d。数据来源:四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保障性住房租售的通告》、京建住[2007]112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8]22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最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内在价值的测算如下:

三、公共租赁住房可支付能力实证研究

公共租赁住房无疑会缓解一部分住房困难群体对解决住房问题的担忧,但对于限定收入群体来说,公共租赁住房是否是可支付的,需要利用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进行合理的评价。

1. 数据来源与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主要涉及到以下数据,如限定收入、年住宅负担能力(可用于住宅消费的年最大金额)占年可支配收入的比重(X)、住房抵押贷款年限与利率、限定面积以及租金标准等。

限定收入:由地方相关部门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限定。

年住宅负担能力(可用于住宅消费的年最大金额)占年可支配收入的比重(X):按理说应该查询市级统计年鉴有关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消费的数据,但限于资料获取的难度,本文采用全国分等级居民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的数据,测算全国平均的X值,然后直接用于各地年住宅负担能力(可用于住宅消费的最大金额)的求取,具体见表1。

住房抵押贷款年限:本文考虑到公共租赁住房面临的群体多为城市中低收入阶层,该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较差,一般会考虑通过延长贷款年限来提高其住房支付能力,因此,选定住房抵押贷款年限为30年,利率为人民银行2008年12月13日发布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94%。

限定面积与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大多针对具体的项目设定,如深圳和青岛等地,常州针对低收入者和新就业人员分别设定租金标准,北京目前暂无具体的租金标准,本文暂定其为市场租金的70%;限定面积由具体项目拥有的套型面积,或者配套办法中设定的套型面积确定,如深圳、青岛属于前者,北京、常州属于后者。

2. 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计算与分析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的计算,本文按申请家庭为1人、2人或者3人时进行分类计算,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在没有具体文件规定的情况下,2人户、3人户家庭的年住宅负担能力分别是1人户家庭的2倍、3倍,如深圳、常州和青岛等,否则,则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测算。

根据表2测算结果可知,在各地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践中,当1人家庭申请当地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时,普遍表现出住房可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形。其中:常州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不大于2.26,结合上文的判定标准可以基本判定,常州市限定收入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过剩,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过低,同时据有关报道,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仅为市场租金的30%,而其他城市一般为市场租金的60%或者70%,可以说,租金低廉是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支付能力过剩的一个重要原因;深圳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不大于0.63,意味着限定收入群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是不能负担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该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正在轮候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分别为0.05、0.34和0.49,可以看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限价房申请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均严重不足,显而易见,处于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之间的住房困难群体(下文称“夹心层I”)、经济适用房与限价房之间的住房困难群体(下文称“夹心层II”)均不能承受目前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青岛公共租赁住房限定收入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介于0.16到0.67之间,也存在住房支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

数据来源:同表2。

表3反映的是2人家庭对公共租赁住房支付能力情况,与1人申请家庭相比,其收入基本增加了一倍,套型面积也发生了较显著的变化。总的来说,住房支付能力仍严重不足,但已略有改善,其中:深圳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不大于1.10,意味着收入线附近的部分租房群体能够承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而大部分申请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仍然较差;常州市限定收入群体的支付能力依然过剩,北京市“夹心层I”与“夹心层II”的住房支付能力仍然不足,青岛市限定收入群体中的绝大部分仍然不能负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

表4反映的是3人申请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情况,与1人家庭相比,收入大多增加了3倍,套型面积也有增加。除常州外,住房支付能力仍显不足,但亦有较大幅度改善,其中:深圳限定收入线所对应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房负担能力指数为1.4,说明能够负担公共租赁房租金的人数在增加;青岛市限定收入群体的指数介于0.35~1.46,意味着收入区间内的中高收入、高收入部分已经具备足够的住房支付能力;北京市“夹心层I”与“夹心层II”的住房支付能力有所提高,但仍处于不能负担的水平;常州市限定收入线对应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负担能力指数高达4.51,意味着制定的租金水平过于低廉。

通过图1说明,随着申请家庭人数的增加,住房支付能力也逐步增强,但除了常州市外,其他三城市的住房支付能力的增幅过小,如深圳限定收入线以下、青岛限定收入区间的大部分群体以及北京“夹心层I”的全部、“夹心层II”的绝大部分,仍然对目前的租金水平难以负担。再者,限定收入区间申请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呈现“高收入部分明显优于低收入部分”的特征,且随着申请家庭人数的增加,限定收入区间上限、下限对应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负担能力指数之差呈扩大之势,如青岛市1人、2人、3人申请家庭限定收入区间上限、下限对应的公共租赁住房负担能力指数之差分别为0.5、0.8、1.1,北京市1人、2人、3人申请家庭“夹心层II”收入上限、下限对应的公共租赁住房负担能力指数之差分别为0.2、0.4、0.6。

数据来源:同表3。

注:北京1、2、3各指正在轮候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限价房收入群体,青岛1、2分别指限定收入群体的上限与下限。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基本判定,除常州外,其他三地普遍存在租金标准过高的问题,对于1人申请家庭来说,个别地方也存在套型面积过大的问题。再者,对限定收入区间内不同收入水平的申请家庭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设定租金,导致限定收入群体住房支付能力呈现收入高者愈高、低者愈低的特征。因此,应对不同的收入群体设定分级的租金水平,同时,这样也可以起到“劫富济贫”的效果,有利于在不过多增加政府负担的情况下更好的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另外,本文1人、2人、3人申请家庭基本采取收入翻番的标准,这也导致不同人数申请家庭的限定收入区间上限、下限的公共租赁住房负担能力指数之差呈扩大之势,这不利于使各类型家庭获得均衡的住房支付能力,即会出现人数少的申请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不足或者人数多的申请家庭住房支付能力过剩的情况。因此,本文建议按家庭设定收入标准,不宜直接设定人均标准,这样也可间接导致人数多的申请家庭的收入标准有所下调,从而最大程度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中低收入群体。

参考文献

[1].Glen Bramley.Homeownership Affordability in England[J].Housing Policy Debate

[2].John Landt&Rob Bray.Alternative Approaches to Measuring Rental Housing Affordability in Australia[J].National Central For Social and Economic Modeling

[3].王延龙.用可负担能力指数分析我国城镇居民购房负担能力.现代城市研究.2009.12

[4].向素一龙奋杰.中国城市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研究.城市发展研究.2007.2

[5].吴刚.城市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研究——基于2000—2008我国10城市经验数据.城市发展研究.2009.9

[6].虞晓芬.基于居民住宅负担能力的房价合理性评价研究——以浙江杭州为例.价格理论与实践.2004.11

[7].李爱华成思危李自然.城镇居民住房购买力研究.管理科学学报.2006.5

3.科技支撑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 篇三

各种高科技元素不断鼬入。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软件的日益完善。安防监控的周密布局,让自行车出行更加快速、环保、安全。

分布于株洲市的1000余个租赁点和20000辆自行车是株洲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运转的前提和保障,其整个后台系统是自行车租赁系统正常运行的“心脏”,两者缺一不可。

1管理系统

【信息监搠及时反馈信息

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对各站点实行监控,具备查找坏车并及时反馈信息的功能。健宁调度站负责人介绍说:“我们的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具有查找坏车的功能。比如说甲市民借车,发现这辆车有问题,是坏车,那么甲一定会在30秒之内还车,然后依次类推,如果乙市民也在30秒之内还车,丙市民也是如此,那么系统就可以认定该车为坏车,并将坏车对应位置、锁柱编号等信息显示在异常信息监控中,再由对应区域的调度管理站发出指令,要求维修组将坏车拖回进行修理。”

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还具有查找异常停车柱的功能。假如某一租赁点的某一停车柱或者管理箱超过2小时没有信息更新则视为异常。据介绍,正常情况下,任何一个租赁点的停车柱或者管理箱都不可能出现2个小时以上没有人借车或查询情况。调度站发现异常情况后,也会通知维修人员前往查看。

【智能与人工相结合】灵活处理科学调度

当一个站点的车辆数目多于站点应有数量的80%或者少于20%时,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也会将其标注为红色,并按照每个站点停放率由高至低排序,方便站点就近对接,实现短距离调动。换而言之,当一个站点车辆过多时,调度人员就将多余车辆取出,然后装车,将其拖运至车辆较少的站点,满足其用车需求。

在实现调度及管理问题上,株洲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采用的是智能调度与人工调度相结合的办法,既用高科技显示车辆存储情况,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现人工处理。

【自动锁死】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当遭遇冰灾、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时,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就会根据天气状况自动锁死系统,避免人们因骑自行车而造成意外事故的发生。

“下雨天我们不太建议市民骑自行车出行,因为容易出现交通事故或一些意外,但此时系统是可以正常使用的。只有在出现极端恶劣天气时,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通过气象台天气预报提前锁死系统,就是将整个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关停,停车柱上不会有提示灯显示,也就是说不能取车也不能还车了。只有当天气条件好转,适合出行了,系统才会恢复。”健宁董事长张文蓝介绍说。

【短信提示】保障车辆财产安全

目前,株洲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与电信运营商合作,开通来还车辆短信提示业务。

若公共自行车3小时内没有归还,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将自动向对应车辆的使用者手机上发送信息——“尊敬的用户,您使用公共自行车已超过3小时,本次扣費1元”。

当使用公共自行车超过4小时后,又会向使用者手机上发送一次短信,若使用车辆24小时后仍未显示归还,那么短信通知的内容就会变成“您超过24小时未归还车辆,我们已将您的信息转交至公安部门,请您于某某时间到某某单位接受问询或调查。”

“超过24小时没有归还车辆,一般来说,系统就会认定该车辆已丢失,使用者就会涉嫌偷窃问题,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由于使用者都是用身份证办卡的,手机信息资料等也必须如实填写,所以资料信息都比较准确。”胡旭介绍说。

【增设查询服务】方便普通百姓

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在二期工程建设完成后,将在公共自行车管理箱上增设一系列便民信息查询服务。

比如,将在管理箱查询服务屏上设立电子地图。目前,仅在株洲市天元区的管理箱查询服务屏上设立电子地图,今后电子地图将覆盖全城,而且将增加新的内容,如周边租赁站点及其车辆存储情况信息。站点周边的公共设施、酒店、饭店、医院、学校、超市、银行,甚至公共厕所等信息都将显示在电子地图上。

除此之外,该系统还可以发布天气预报、停水停电信息、招考信息、职业资格考试信息、交通管制信息等。

据介绍,以上部分工作已经展开,不久后即将切实地展示在市民面前。

2公共自行车

新技术:

株洲市可供市民租用的公共自行车采用无链条传动轴技术,三级变速,有前后尾灯,防刺轮胎,七层油漆,可确保舒适、抗震、防损等,适合各类人群使用,5年内非人为因素损坏,厂家还负责免費换新。

此类自行车采购价在1200元至1500元,是目前国内已建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30多个城市中,价格最贵、质量最好,属“国内第一”。

防盗:

健宁计划在每个公共自行车租赁点设置两个监控摄像头,对站点进行实时监控。

公共自行车的每个部件都采用特殊防伪技术,只有用生产商独有的工具才能拆卸,即便是取走车部件,也因自行车特有的设计构造不能用在普通自行车上。所以,自行车部件被偷走,也不能发挥其真正作用。

同时,车柱采用双立柱车头锁,不仅便于自行车稳定停靠,还可有效预防盗窃和破坏。

防雨防晒:

4.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篇四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4.哪些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为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对申请人有何收入限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6.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7.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经过哪些程序?

登录市公租房网站或直接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将纸质材料提交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受理点→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完成初审→市住房保障机构完成复审→市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公示→摇号配租→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发出入住通知→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8.配租面积的标准如何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9.租金标准如何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10.对租赁期限有何规定?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1.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住用有何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12.哪些情况下承租人必须退租?

(1)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2)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出借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也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怎样才能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租赁5年期满,可申请购买居住的公租房。售价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等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公租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购房人的具体条件和购买办法将另行制定。

14.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有何不同?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15.关于监督管理有何具体规定?

(1)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社会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2)住房保障机构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3)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16.市民朋友可通过什么途径咨询公共租赁住房?

市民朋友们对公共租赁住房有任何疑问,均可拨打公开咨询电话:63651390。

提问人的追问2010-10-24 03:21

我是问大概什么时候开始申请

团队的补充2010-10-24 09:22

时间现在已经开始申请了,后面这里有个电话你可以打电话问问撒

提问人的追问2010-10-25 09:59

不可能,前两天我去申请点打听过,那里的工作人员说细则没有下来

团队的补充2010-10-25 10:01

公租房将在第四季度开始接受申请,届时将通过网站和报纸及时向社会公布。此外,公租房数据信息系统将于本月试运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也将于近期向市民开放,市民可上网浏览公租房房源、政策、管理机构等信息。

记者 陈富勇

5.公共租赁房广州申请条件 篇五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收入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广州公租房申请流程

第一步:领取资料

第二步:网上看房

第三步:意向登记

第四步:意向登记审核

第五步:公示意向登记情况,异议复核

第六步:公布预配租名单

第七步:摇号预分配

第八步:摇号预分配结果公示、接受举报投诉

第九步:领取资格复核资料、资格复核通知书

第十步:递交资格复核资料

第十一步:资格复核、举报及异议核查

第十二步:发放入住通知书,办理入住手续(具体时间根据资格复核情况确认)

公租房是什么

公租房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简称,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6.弥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篇六

(听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令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本县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配租、轮候、退出及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政企共同投资、政策支持所建设、购买、改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本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和其它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组”)是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工作,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规定、措施、方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对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各乡镇和实施有公共租赁住房的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乡镇和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配租、轮候、退出,配合做好建设协调及其他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审批,优先将其列入建设计划;

县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租金收支管理和其他资金管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供地计划编制,落实具体地块,并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

县监察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推进、各部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及有关行政监察对象履职情况进行监察;

县审计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预算的执行、租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环保、林业、民宗、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实行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层级管理制。属乡镇统筹安排保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属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统筹安排保障的按照隶属层级的原则由乡镇或部门负责管理;政企共建或普通商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管理。第八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执行国家、省州的面积控制标准。

第九条

严格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州补助,县政府将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不低于房地产开发税收的10%、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现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行逐级审核认定。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各乡镇和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审查程序,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做好审核把关和公示工作,依法依规认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村(居)委会、工作单位负责保障对象资格初审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及其公示。县民政局负责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审核。县公安局负责保障对象户籍认定、车辆审核。县工商部门负责保障对象工商登记注册资金审核。县住建房管部门负责保障对象房产登记住房状况审核。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税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查询、审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公安局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业务人员,并将人员名单报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办公室。各乡镇要督促社区(村委会)确定相关工作人员,并将各社区(村委会)确定的工作人员登记造册。县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采取专职或兼职调配等方式落实工作人员,切实做到此项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满1个月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合同期满自动解除合同,腾退保障房。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动态管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复核审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实物配租保障对象的复核审查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确需复核审查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复核审查时,由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办公室统一发布复核审查公告,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乡镇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具体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由领导组审定后调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额度、停止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按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已超过住保障规定标准的;

(二)家庭收入条件已超过住保障规定收入标准的;

(三)户口迁移或家庭成员户口发生变化的;

(四)按规定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将解除合同收回其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四)闲置房屋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由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或按市场租金价格处置。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根据不同类型收取,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费用、维修维护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等费用支出,结余部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县级配套资金或作为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贷款。

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后的管理费用、维修费用等由县财政在收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中按月拨付给各管理实施单位。

直属系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费用、维修维护费用由县财政局拨付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支付。

实施管理的相关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单独立账做好收入、支出的财务管理工作,严禁将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费用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依据“谁投资、谁所得”的原则,分别按照投资比例确定产权,分别按比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政企共建或政府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购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

第十六条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属开发商,由开发商按公共租赁住房规定出租和管理,10年后可出售。

第二章 廉租住房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政企共同投资、政策支持而建设、购买、改建的,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的普通住房。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以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按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乡镇、工作单位主管部门二级公示和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乡镇、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三级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一)城镇居民户口家庭且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婚姻关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弥渡县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在本县工作或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包括:(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助;(2)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低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3)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4)投资和经营性收入;(5)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6)其它劳务收入;(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二)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1、收入、住房、财产超过限额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屋转让行为的;

3、申请人通过购买房屋取得本县户籍的;

4、已领取房改住房货币化补贴的;

5、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的;

6、已申请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7、申请人离婚前有房屋,离婚未满3年的;

8、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自用汽车的;

9、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城镇规划区内有商铺的;

10、其他不得申请廉租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按“三审两公示”程序实施。

(一)申请受理。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人士暂不考虑)。

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到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发放《大理州廉租住房申请书》,如实填写,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书(注明申请廉租住房)、《大理州廉租住房申请书》(附照片);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城镇居民户籍证明;

3、经申报单位审核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人均月收入(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当月工资花名册)、人均住房及财产状况、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等证明材料;

4、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5、近期婚姻状况证明;

6、申请人在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开户的存折复印件;

7、其他有关证明。

初审单位对以上资料比对核实原件,在复印件上审签“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初审及公示。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对申报人的家庭人口、人均收入、人均住房财产等入户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公示15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领导负责、专职人员办理,将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复审及公示。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就申报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进行实地复核调查,将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居民聚集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公示复核结果。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复审意见,由专职人员将材料及电子文档统一报县房管局住房保障股。

(四)审定及公示。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宣传栏公示不少于1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已进入廉租住房轮候库的申请人,公开进行摇号(抽签)配租,经摇号(抽签)获得配租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廉租住房配租手续。

对第一次摇号未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继续留在轮候库,进行下一次摇号配租;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摇号时可不参与摇号直接配租。

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可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配租。

配租名单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第二十四条

获得配租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签订《大理州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书》。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3年后方可依照程序重新申请。

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按一二三期1.00元/㎡·月、其他2.50元/㎡·月收取,不含水、电等应由住户承担的相关费用。租金标准每三年审定一次,因物价等因素确需调整租金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廉租住房管理费用由县财政在收取的租金中按1.25元/㎡·月拨付各管理实施单位。其中:日常管理费、公共设施设备水电费按0.60元/㎡·月拨付、物业服务费按0.45元/㎡·月拨付、维修费用按0.20元/㎡·月拨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管理、修缮、维护。因物价等因素确需调整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政企共同投资、政策支持而建设、购买、改建的,限定套型建筑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按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乡镇、工作单位主管部门二级公示和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乡镇、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三级审核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

(一)在本县工作或者创业、居住的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年满18周岁,在辖区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未享受实物配租的;

3、非当地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持有当地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4、非当地户籍外来务工人员持有当地派出所核发的居住证,并在当地工作满3年(含)以上,交纳社会保险的;

5、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伤残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优先考虑;

6、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收入、住房、财产超过限额的;

2、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

3、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屋转让行为的;

4、申请人通过购买房屋取得本县户籍的;

5、已领取房改住房货币化补贴的;

6、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的;

7、申请人离婚前有房屋,离婚未满3年的;

8、申请人家庭在城镇规划区内有商铺的;

9、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购置价8万元及以上自用汽车的;

10、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籍其父母、子女有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的单身人士;

11、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85%;2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国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85%。

收入包括:(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助;(2)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低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3)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4)投资和经营性收入;(5)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6)其它劳务收入;(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 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提出申请,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按照“三审两公示”程序实施。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向户口所在地、居住地的社区(村委会)或工作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发放《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如实填写,同时提供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

1、书面申请书、《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附照片);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同时当地户口的,提供城镇居民户籍证明,非当地户籍的提供居住证;

3、近期婚姻状况证明;

4、毕业证书;

5、工作证明;

6、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当月工资花名册;

7、社会保险交纳证明;

8、人均住房、人均月收入、财产状况、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等证明;

9、其它有关证明。

以上资料需初审单位核实原件,在复印件上审签“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初审及公示。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对申报人的家庭人口、人均收入、人均住房、财产等入户调查核实,符合条件公示15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领导负责、专职人员办理,将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复审及公示。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就申报人的条件进行审核,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进行实地复核调查,将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居民聚集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公示复核结果。公示期满后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复审意见,由专职人员将材料及电子文档统一报县房管局住房保障股。

(四)审定及公示。县保障性住房领导组对各申请户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宣传栏进行公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已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的申请人,公开进行摇号(抽签)配租,经摇号(抽签)获得配租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配租手续。

对第一次摇号未获得配租的申请人继续留在轮候库,进行下一批次摇号配租;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摇号时可不参与摇号直接配租。

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可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序、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

配租名单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第三十四条 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30日内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3年后可依照程序重新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中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辖内的全国和省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进行配租。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标准的70%。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现按5.00元/㎡·月(不含水、电、物业服务等应由住户承担的相关费用)收取,物业服务费按0.45元/㎡·月收取。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每三年审定一次,因物价等因素确需调整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费用由县财政在收取的租金中按0.80元/㎡·月拨付给各管理实施单位。其中:日常管理费、公共设施设备水电费按0.60元/㎡·月拨付、维修费用按0.20元/㎡·月拨付。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修缮、维护。因物价等因素确需调整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自行组织管理,也可委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户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物,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物设施损坏的,由使用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道路、场地、绿化等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管理机构实施,住户应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各套房屋的墙面、板(地)面、门、窗、水电管道(含分户计量表具)、厨房和卫生间渗漏、排污设施等的日常维修、养护由住户承担(含费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

因维修养护确需进入相关住户的房屋专用部分时,应事先告知相关住户,相关住户应给予配合。住户阻挠或不配合维修养护,造成损坏及其他损失的,由阻挠或不配合的住户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设施,物业管理单位确需进入相关住户的房屋专用部分时,应事先告知相关住户,相关住户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住户阻挠或不配合维修养护,造成损坏及其他损失的,由住户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发生危及共同利益或其他住户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房屋专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住户的,物业管理单位可向相邻住户说明情况,在建设管理单位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住户的物业专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住户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房屋专用部位或生活特殊需要,住户确需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的全体住户应自觉遵守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小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并积极履行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为维护住户的共同利益,全体住户及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机构以下权限:

1、制定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住户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3、未按时履行交费义务,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针对未按时履行义务的住户停止水电供应;

4、建设管理单位授权和委托相关事务独自办理、处理的权限。第四十六条

出售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按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定执行;物业管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购房户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其它应由住户缴纳的费用,服从小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共用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住户共同使用,所产生的公共设施水电费用由全体住户共同承担,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水电费公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区域内设置公告栏,粘贴小区管理规章制度,凡涉及到全体住户共同利益的管理事项,应及时告知全体住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复核、分配及入住期间的管理实行奖励举报的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保障资格或在入住期间转租、转借、转让、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达到清退条件的,任何人均可向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举报。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审查并公示审查结果,同时对举报人采取保密、保护措施。审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对各管理实施部门就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十二条 棚户改造、林场危旧房改造、其他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单位等保障性住房的实施、分配、管理参照本办法。

7.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模式 篇七

一、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公租房是我国解决刚毕业的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城镇户籍中中低收入者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 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能够承受起的一个价格向承租者出租。

公租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新毕业大学生群体、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地户籍人口中的中等偏低收入群体三个部分。新毕业大学生虽然不属于低收入群体, 但其职业刚开始, 存在阶段性的住房困难, 成为“时间上的夹心层”。目前, 全国有1.5亿跨省流动农民工在城镇务工, 由于不具备城市户口, 一直被排除在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体系之外, 成为“制度上的夹心层”。第三类人群具有城镇户口, 但从收入上看既不属于城镇最低收入群体, 无法享受廉租房保障;也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 成为“收入上的夹心层”。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的原则

公共租赁房也是保障性住房的一种, 目的在于满足“夹心层”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大量的公租房建设完全依靠政府是不可持续的, 必须鼓励民间资本投资, 实现供需平衡。因此, 公租房租金要遵循以下原则:

1、社会公益性原则。

公租房属于保障性住房范畴, 其设计的出发点是解决“夹心层”群体住房难问题。因此, 公租房的定价不能过高, 超过保障群体的支付能力, 公租房制度就会失去住房保障的意义。

2、发挥市场作用原则。

公租房从建设到运营, 市场化程度更高, 因此公租房价格既要保证投资主体在合理期限内能够收回成本, 包括公租房的前期建设或者回购成本, 还包括后期运营成本, 同时还要让公租房价格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保证投资者拥有合理的投资回报。

三、公租房定价模式

公租房是具有市场化和政府主导的双重属性, 因此其定价比一般产品要复杂得多。既不能完全依据产品成本定价, 又不能完全根据市场供求竞争关系定价;既要考虑投资者的盈利性, 又要照顾消费者 (住户) 的承受能力和政府财政补贴能力。因此, 公租房定价是一个多元性目标决策系统。应该根据其具体属性, 采取不同的方式和程序加以制定。

(一) 公共租赁住房定价影响因素分析

1、公租房的成本。这里的成本包括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不管是成本定价模式, 还是合理投资回报率定价模式, 成本都是定价的基本依据, 对公租房的价格产生直接影响。公租房的成本主要是前期开发建设成本, 表现为公租房的固定成本, 另一部分为公租房的运营成本, 主要包括管理费用、维修维护费用等。

2、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直接决定了其住房需求弹性。根据差别定价模式, 需求弹性越小的客户群, 价格越高。因此, 收入低、住房状况差的住户反而有承受高价格的风险, 这与保障性住房的社会福利性是相违背的, 因此需要政府予以干预。

3、政府的作用。基于前文规制性定价模式研究, 政府在整个价格规制中占据主导地位。这里政府的作用包括:在成本定价模式中的政府补贴, 在差别定价中消除收入低、住房状况差的住户承受高价格风险, 在利润上限定价模式中的确定公租房投资者的收益率, 在价格上限定价模式中确定被规制企业的基本生产效率等。此外, 政府在整个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还要承担引入竞争机制以降低公租房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的作用。

4、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对公租房定价的影响也是全方位的。这里的价格不仅包括公租房的租金价格, 还包括整个社会生产资料价格。市场价格对公租房的建设成本产生较大影响, 同时在价格上限定价模式中, 社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是计算名义价格的主要参数。

(二) 公租房定价模式设计。

公租房定价受到公租房的成本、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政府的作用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影响。从鼓励市场投资、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的角度出发, 公租房定价应该收回成本并考虑一定的投资回报率;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角度出发, 公租房应该充分考虑不同收入水平、不同住房状况的消费者对公租房需求和支付能力上的差异。因此, 公租房的定价应是考虑成本和合理收益率的差别化定价模式。定价模型为:

其中, T:公租房的计算期, 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J: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差异化划分层数, 分层以消费者的住房需求弹性为标准, 需求弹性通过其收入水平和住房现状来决定, 一般来说, 2≤J≤4;Pj:第j层消费者的公租房价格;Sj:第j层消费者的住房面积;CO:第t年公租房的成本, 包括前期建设成本和后期运营成本;i0:投资者的资金成本率;I:政府规定的公租房合理的收益率。公式中, 主要涉及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差异化层数划分J、投资者的资金成本i0和政府规定的公租房合理的收益率I三个参数的确定。

1、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差异化层数划分J。从保障性住房属性出发, 需求弹性越小, 其定价就应该越低, 或者需求弹性越小, 政府对其补贴也应该越多。住户缴纳的租金就越小, 需要政府给予的补贴就越多。层数划分可以根据收入、租住面积来综合确定。

2、投资者的资金成本i0。投资者的资金成本i0由融资成本和自有资金的机会成本构成。

3、公租房合理的投资收益率I。公租房合理投资收益率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市场投资主体参与公租房建设的积极性, 收益率越高, 其参与的主动性也就越高, 公租房融资就越容易。政府可以根据融资的难易程度, 合理确定该收率。

四、结论

8.专业软件助推公共自行车租赁发展 篇八

记者:株洲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软件由贵公司开发,它是如何运行的呢?

宋志军:株洲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软件是华软的第一代正式应用的软件,这是根据株洲市政府的需求和株洲市城市建设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定制的。

株洲自行车租赁系统软件应用是基于多方面的,它不只是一个系统,包括自行车租赁控制系统、管理系统和门户网站。控制系统是基于控制体系,通过计算机进行嵌入式操作系统开发;管理系统运用的是管理BS结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管理;门户网站是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应用系统,让市民了解自行车租赁系统的实时情况,并建立系统管理部门与市民之间信息交流的平台。

记者:在已经建设好的株洲市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软件基础上,还会对软件进行哪些优化?

宋志军:技术创新是软件提升的关键因素,华软与株洲政府、健宁之间一直保持紧密联系,我们会对整个系统进行技术升级和维护,并实行远程控制,同时进行24小时全方位跟进,包括技术疑问解答和故障排除指导。目前,我们公司研发精力更多地放在业务开发及技术应用上,包括车辆识别、数据控制、便民操作等。

记者:贵公司研发的自行车租赁系统软件的优势和特点都有哪些?

宋恚军:自行车租赁系统软件不是简单的结构构建和数据运行,它最大的特点在于方便市民自行了解信息和实际操作。为了更大程度便民,华软正在与银联进行合作洽谈,通过银行卡兼容的系统帮助自行车租赁监控和运营。

目前,华软与中国银联合作的测验工作已经完成。随着株洲市政府的规划和行业推行,这一合作模式将正式投入使用,华软会不断完善整个系统,实现便民最大化。

记者:在未来自行车租赁系统软件研发过程中。将会有哪些创新?

宋志军:在未来启行车租赁系统软件研发中,将会不断创新,自行车租赁系统的功能会进一步完善。2011年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在株洲正式运行,我们一直关注运行情况。积累经验,不断改进,争取下一步实现每个市民都可以在网上查询自行车租赁记录和消费情况。随着公共自行车租赁的应用发展和研发水平的提升,还将会有更多技术创新亮点呈现,比如上面提到的银行卡的运用,以及网上租赁平台的搭建等。

除此之外,为保证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的硬件投入也会相应提升,让系统后台功能更加强大。

相关链接

公共自行车租赁软件技术主要运用于中央管理系统,对各租赁点自行车、电子锁、借还情况等进行监督和管理,该管理系统分为几个子系统:

1租赁卡管理系统。“ 用户申请到的租赁卡,由管理中心统一加密定制。下发到各服务点.并能够对非诚信用户设置黑名单,下载到各租赁点存储器中以备核查;

2自行车管理系统用作每辆自行车特定身份标识的车身电子标签,也需要中央管理系统进行加密授权后方可发放,可在中央管理系统中查看任何一辆自行车的状态:

3自行车租赁信息管理系统 主控器将用户租赁卡与所借自行车进行绑定.及时将数据上传给管理中心,便于管理者对各租赁点车辆出租情况进行监控,提醒租借超时客户还车,还可以设置空车位阁值报警,在空车位太少或者太多时报警,方便管理者进行车辆调配:

4用户诚信积分管理系统根据需求建立用户诚信积分制度.对违反公约的用户.给予一定的积分惩罚:

9.宿马园区公共租赁住房暂行办法 篇九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全园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园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园区内用工单位和就业人员及园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 园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统筹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园区房管分局,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园区社会事务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及资格审查;宿马投资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和入住服务。园区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保障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核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工单位、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 用工单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工单位是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和财税关系在园区的单位;

2、企业租住员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务合同,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

3、根据投资协议和企业规划图,申请单位应无职工宿舍或企业员工住房困难,企业租住员工及配偶和子女在市区和园区没有住房。

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园区常住城镇户口,并居住三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园区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市区和园区无自有房产或户籍人口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无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且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待遇。

<三> 园区内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持有园区暂住证;

2、已与园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3、申请前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4、本人、父母(配偶)在市区和园区无私有住房,且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待遇。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为用工单位申请或个人申请:

<一>用工单位申请的,单位为申请人,员工为共同申请人;

<二>家庭申请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未婚子女和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成员、抚养人为共同申请人;

<三>个人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外地高校毕业生或引进人才及外地独自来园区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

<四>个人申请合租的,需确定一名符合条件者为申请人,其他申请人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须为同性且达成合租协议。

第七条 园区社会事务部在园区行政服务大厅设立窗口受理申请,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获得承租公共租赁房的资格。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宿马投资公司根据房源情况对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排序,建立轮候名册。轮候分配方式为:

<一>单位申请人依申报时间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

园区内标准化厂房承租企业优先租赁;

<二>个人申请人按公开摇号方式轮候分房顺序;

园区企业引进人才,高校毕业生优先租赁。

第九条 获得分配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租房入住通知5日内,签订《公租房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但可重新申请。

第十条 单位集中申请的,应当与宿马投资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根据合同安排员工入住,由单位作为承租对象,支付租金和保证金。单位承担对入住的员工承租,入住行为的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合同到期仍需租赁的,应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其它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租房的权利。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8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1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租赁合同期内,不得擅自提高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气、电梯、通讯、网络、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六条 单位承租人因内部人员变动申请变更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换租。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七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租房。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房。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承租期间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第十九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宿马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

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台账制度,实现公共租赁住房资料的动态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不定期对园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查、分配、履约及入住服务进行检查,检查认定不符合准入条件或未能及时履约和入住的,应要求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和租赁管理等工作中有关行政部门和运营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如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执行。

10.廊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篇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 〔201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调换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建设计划;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政策、租赁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的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确定的上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的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确定的上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45万元以下的家庭。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公共住房实物配租和公共住房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公共住房实物房源并按一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公共住房实物配租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家庭数量,按保障对象申请先后次序实行轮候制,轮候期限不超过5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在市场自行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公共住房租赁补贴 实行应保尽保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核算补贴发放金额,提交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直接发放到户。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租补分离、分级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统一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缴纳房屋租金,然后由市政府按照保障对象收入类别分梯度进行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级别为:

(一)对最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100%给予补贴;申请租赁补贴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60%发放补贴。

(二)对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保障。申请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给予70%租金补贴,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给予20%租金补贴;申请租赁补贴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市场平均租金的40%给予补贴。

(三)对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配租保障,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给予40%租金补贴,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的给予20%租金补贴。

对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缴纳房屋租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补贴标准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住租赁房建设(配建)管理、房源运营维修管理、准入配租管理、调换使用、复核退出管理、住房查档、住房保障档案及信息系统管理、指导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业务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业务机构承担。

市监察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申请、分配、退出等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筹集管理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发放公共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立项审批、申请上级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工作。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和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租金标准制定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征转及土地供应工作,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相关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审批管理等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审批、质量监督、验收备案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区民政部门进行低保家庭认定、核查婚姻状况、退役军人优抚审查认定工作、根据申请家庭提供资料审查测算申请家庭收入及资产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部分申请家庭社会保险缴纳、退休金发放进行核查等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大病审查认定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户籍审查认定工作。公安车管所负责申请家庭车辆购置审查工作。流管办负责居住证审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对部分申请家庭银行存款进行核查、出具个人征信报告等工作。

市税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税收减免、对部分申请家庭相关缴税证明进行核查等工作。

市统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数据统计报表、市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审查认定工作。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申请家庭残疾等级审查认定工作。

广阳区、安次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导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等部门,做好申请家庭资格审查、组织入户抽查、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到户、组织住房分配、清退、复核等工作。做好市级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各项准备工作。熟练使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项业务信息全部按要求录入操作。规划建设及房源筹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建设计划是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等,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优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

10月底前,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计划,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已完成收储的建设用地供应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作为下一建设用地。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也可以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是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第十二条 对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园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员工租住。有剩余房源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租住。

第十三条 需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和建设方案,按程序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接受全程监管。

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应当搭配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在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和项目批准等文件中标明建设套数、套型面积等内容,房屋建成后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 约定价格回购。具体配建比例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对集中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按一定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基础设施,具体建设比例、产权归属、租售政策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户型合理,节能环保,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住房,应当严格遵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做到设施齐全,功能配套,在交付使用前进行简单装修,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济适 用住房;

(五)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

(六)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

(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第十八条 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按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有剩余房源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租住。资金筹集和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市政府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按宗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5%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融资;

(六)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

(七)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补助市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长期 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的开支,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市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资金等支出,但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省相关税费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相关政策执行。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享受政策优惠。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等。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鼓励担保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各类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划拨或者出让方式优先供应,对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需要土地变性的,在不违反区域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办理相关手续;对贷款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市财政部门按企业贷款额度的2%给予贴息补助;对所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自然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保、人防等相关部门应当减少环节,简化程序,加快各项手续办理,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家庭(含单亲和单身家庭),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在市区实际居住。市区常住户口是指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者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26周岁的单身家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收入和资产条件。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家庭成员工资(含退休金)、奖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投资、承包、承租所得。家庭总资产是指家庭成员或者个人名下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房产、车辆、各种生产经营及家用设备现市值评估额的总和。

(三)申请家庭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四)无房户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已转让过私有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满5年,无商业门店、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属无房户。住房建筑面积按不动产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以上年限均以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五)新就业职工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市区城镇户口,并在市区实际居住;

3、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毕业未满5年);

4、依法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主管部门备案;

5、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可支配收入在上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7、应当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六)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持居住地《廊坊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

3、已与本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主管部门备案,由用人单位在市区缴纳社保1年以上(社保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4、在本市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已转让过私有住房、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满5年;

5、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在上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6、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申请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企业,需是经廊坊市中心区、廊坊开发区、万庄区、龙河高新区、北史家务、北旺、尖塔、杨税务行政辖区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上述企业参加工作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市级及以上劳模、65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孤老、患重大疾病人员、残疾人员、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按照规定优先给予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收入标准、资产限额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保障,正在进行轮候的家庭,可以申请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同时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保障资格;对已经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全部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按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和标准进行保障。上述家庭需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程序重新进行申请审核,对继续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保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三)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六)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申请资料及申请程序

第三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区常住城镇户口家庭

1、《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2份;

2、申请家庭户口页原件及2份复印件;

3、申请家庭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4、结婚证、单身(丧偶)证明、离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现单身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5、申请家庭的收入证明及资产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资产证明包括:车辆行驶证及购车发票、房产证及房产评估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及股东出资证明);

6、申请家庭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其中,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条件的市级及以上劳模、65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孤老、患重大疾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和定义的25种疾病)人员、残疾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其中,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及孤老病残住房困难家庭,退伍军人和优抚家庭(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公交司机和环卫工人,还应当提供下列证明:(1)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户主姓名应为申请人或者其配偶);(2)由市总工会认定及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劳模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开具的孤老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4)由市区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5)经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6)见义勇为事迹的相关证明;

(7)退伍军人证明。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户主姓名应为申请人或者其配偶)、退伍证、优抚证或相关证明、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提供旅、师以上级别单位相关证明、居委会或者单位开具的孤老证明、公交司机和环卫工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市区三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经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二)新就业职工

1、《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2份;

2、申请人户口页、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3、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4、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5、劳动(聘用)合同(需在人社局备案合同)原件及2份复印件;

6、申请人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7、收入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式2份;

2、申请家庭户口页、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4、申请人居住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5、劳动(聘用)合同(需在人社局备案合同)原件及2份复印件;

6、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7、收入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申领《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并填写完整,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居委会;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营业执照注册地街道办(乡镇政府)领取申请表并填写完整,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用人单位。

(二)承诺。申请人填表时,应当一并填写承诺书,具体包括:如实填报家庭收入、住房、车辆、资产等情况,并对提交材料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自愿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家庭收入、住房、车辆和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后,应当补缴租 金或者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部门审核公示程序中,对填写资料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家庭,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本次住房保障资格,计入住房保障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同时录入廊坊市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三)准备材料及申请。申请人申领《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后,填写表格并准备材料,到相关部门开具证明资料。申请人持填写完整清晰的《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向居(村)民委员会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时限履行各项手续。

在填写表格时,对有住房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到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格评估;对有汽车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按表格所载计算公式测算车辆现值。对有车有房的家庭、有房的家庭、有车无房且车辆现值超过15万元的家庭,由中国人民银行廊坊中心支行依法核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

(四)受理。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进行登记,审查申请表格是否填写完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表格填写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的户籍、婚姻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一定比例,通过入户、走访、询问等方式组织入户抽查,填写《入户核查登记表》。重点核查申请 家庭填报信息与受理情况差异较大的家庭。

经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居(村)民委员会在《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有云保障系统,统一汇总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初审。

用人单位对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将签署意见和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公有云保障系统,汇总后与原件一同报送街道办(乡镇政府)进行初审。

(五)初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收到辖区居(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对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材上报材料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通过公共租赁保障系统公有云进行复核,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告栏或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日。公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人口、住房、车辆、收入级别等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

对经初审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录入的个人申请信息,统一汇总后报所属区住房保障部门。

(六)复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公共租赁保障系统公有云进行复核,对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录入的个人申请信息,统一汇总后转交同级 民政部门。

(七)收入及资产核查。区民政部门根据申请家庭填报的收入、住房、车辆、资产等信息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对其收入及资产情况进行审查测算,按照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分出申请家庭收入级别,同时测算出资产总额。对收入、资产总额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公共租赁保障系统公有云进行复核,由区民政部门在《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录入的个人申请信息,统一汇总后报市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中心。

(八)房产查档。市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查档,对查档信息与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一致的,通过公共租赁保障系统公有云进行复核,由市房屋交易登记管理中心在《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录入的个人申请信息,统一汇总后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所。

(九)车辆核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所对申请家庭成员车辆情况进行查档,对查档信息与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一致的,通过公共租赁保障系统公有云进行复核,在《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录入的个人申请信息,统一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十)终审及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申报情况和各部门审核结果,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对上报材料进行终审,通过公共租赁保障系统公有云进行复核,并组织在“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站”和 “廊坊市房地产业信息网” 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十一)建档发证。对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建档,录入公共租赁保障系统公有云管理信息系统。

(十二))申请租赁补贴合格的家庭,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计测算发放名单及金额报政府审批后,市财政部门负责拨款,银行进行发放;申请实物配租的,参加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配租摇号。

第三十二条 对审核过程中不合格的申请资料应当逐级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退回理由。

第三十三条 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供应,具体申请、审核、配租政策,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配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公共住房运营维护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交验方案,选聘项目物业公司,入住前交验房手续办理、交验档案归集、装修队伍选聘招投标、装修进度及质量监督、组织装修验收。入住后制定方案并组织租金收缴及租房合同签订,对有报维修的应当到项目现场勘查确认,并组织入户核查入住、空置情况,对6个月不入住、不交房租、空置的或不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申请人负责催缴房租和清退。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应当按照简约环保的原则进行统一装修,以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对需要进行装修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装 修公司、监理公司。装修公司应当按相关施工规范,组织装修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公司按规定对装修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装修,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及孤老病残住房困难家庭,退伍军人和优抚家庭(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公交司机和环卫工人,根据当年房源情况可以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其中,优抚家庭在住房租金收取方面给予发放抚恤金同等额度的减免优惠,如抚恤金数额大于需要缴纳的住房租金,将全额免去当年住房租金。

第三十六条 对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房源不足时按申请先后次序进行轮候,其中对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期间在保障面积标准内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或者40%发放补贴,对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轮候期间不予租金补贴。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采取电脑公开摇号(网络报名)方式进行,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每次摇号)报名前后顺序的房源数量、房源位置、申请户数、申请家庭情况(家庭人口、保障级别、承租意向、单位位置或者租住位置等)等进行综合考虑,制定公开摇号配租方案。

第三十八条 对中号的配租对象,由其与市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办理费用缴交和入住手续。对中号后主动放弃或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入 住手续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并两年内不再受理申请。第三十九条 对未中号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将通过报名先后轮候顺序号,待有空置房源时按轮候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如轮候家庭主动放弃选房或未按规定时间进行选房,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并两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其中,对轮候期间的保障家庭按照保障级别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根据保障面积按市场平均租金进行核算(核算公式:保障面积*市场平均租金*发放比例=实发金额)。发放比例分别是:最低收入家庭发放比例为60%,低收入家庭发放比例为40%,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发放比例为20%。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安置。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实物保障家庭可根据生活工作便利自行寻找换房对象。对已中号未办理入住家庭,可随时办理调房手续;对单方或双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每年6月份和12月份集中申请办理调房手续。

调房后一年内不得办理放弃,调换后一年内不得办理放弃,必须保证实际居住;调房后三年内不得再次调换;调房手续免费办理,调房双方不得存在金钱交易,对已经放弃保障实物配租资格但享受租赁补贴申请调房的,一经发现,撤消本次及今后调换资格并停发补贴。

第四十二条 《廊坊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 内容:

(一)房屋的产权归属,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二)房屋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物业管理费、水暖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每年签订一次,签合同时统一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预交下一年租金,同时根据保障对象类别按梯度给予补贴。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续签合同。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单位所有,承租家庭对配租住房只享有使用权。

第四十五条 对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参照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程序进行配租,并将配租结果及时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有剩余房源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并由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收益归单位所有。第七章 使用维修及退出管理

第四十六条 住宅市场平均租金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每5年调整一次。确定城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房集中项目区域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两类租金标准。城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作为租赁补贴核发测算依据,保障房集中项目区域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作为配租住房租金缴纳测算依据。分散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城区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测算缴纳租金。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用于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参照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和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用于向社会保障对象出租的,按市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也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坏、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坏、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自用部分由承租家庭自行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住房维修资金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第四十九条 因承租对象家庭人数发生变化或者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者地点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如有可调配房源,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变更家庭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直接将调整房源配租到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原配租房屋退回。如无房源,可以进行轮候。

第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住房:

(一)已购置住房、受赠、继承其他住房或者资产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住房的;

(三)转租、出借公共住房的;

(四)改变公共住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公共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的,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复核制度,由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每次配租房源和保障家庭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具体复核工 作以当年复核方案为准。复核期间,用人单位及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各负其责,确保复核工作顺利进行。第五十二条 对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或者经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当按公共住房退出政策规定程序主动退出承租住房;暂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不变。对搬迁期满承租人不退出公共住房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须限期退出承租住房。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承租住房、又不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的,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出或者函告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承租人相应处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拒不退出的家庭,记入住房保障诚信黑名单,终身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同时录入廊坊市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对已经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在连续承租公共住房一定年限、正常缴纳各项费用且无违规违法记录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家庭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出资购买现承租住房,具体购买价格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信息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公共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政府履行公共住房保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加强对公共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五十六条 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住房保障对象合法权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对承租人进行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在媒体上曝光。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租公共住房。违反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中号的配租对象,应当在“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站”和“廊坊市房地产业信息网”等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廊坊市规划区包括廊坊市中心区、廊坊开发区、万庄区、龙河高新区、北史家务、北旺、尖塔、杨税务等行政辖区。

上一篇:高一作文 开学计划下一篇: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