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系统

2024-07-23

股份转让系统(12篇)

1.股份转让系统 篇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因此,符合条件的境内外资企业可以申请新三板挂牌。

所谓外资企业全称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应当首先适用《公司法》,法律对外资企业另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外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本文依据外资企业法律的特殊规定来分析新三板企业中外资问题,包括以外资企业身份新三板挂牌和曾经具有外资企业身份的内资企业的新三板挂牌。

新三板挂牌中的外资审查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一、公司设立和变更需要审批

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对外资企业设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目前,大多数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设立无需审批,但是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经过审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方能设立。需要审批的事项,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各方间的合资合同、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外商独资企业的章程。如果合同或章程未经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批准,即使该外资企业取得了营业执照,仍应当判定该外资企业属于违法设立。

外资企业设立后,凡是涉及合同和章程内容的变更事项均需经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批准,否则该变更属于无效行为。主要包括: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2、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

3、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就外资企业的历次股权转让包括内资变更为外资企业,或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审查其变更程序是否符合当时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文件的规定并发表意见。

二、投资领域应合规

在审查外资企业是否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时,要依据国家对于外资企业投资领域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对该企业的主营业务进行审查,该目录中列出了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

三、外汇管理应合规

外资企业的外汇来源及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汇规定。具体审查包括:

1、外方出资者以外币出资的,应当检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以确定外币是否汇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金账户。

2、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检查企业提供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以确定其行为是否与外汇局核准的相一致:

(1)外方出资者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净利润和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货币资金在境内再投资的;(2)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已登记外债和应付股利转增资本的;(3)外方出资者减少出资的;(4)国家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须经外汇局核准的。

3、外方出资者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获取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据,检查实物是否来源于境外。

4、着重审查外方出资的验资报告。验资过程中,验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外汇局核准的外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的开户银行的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收到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后,以注明外资外汇登记编号的回函作为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并将其复印件交企业留存备查;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对于中国投资者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需要审查其是否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我国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

四、特殊的公司治理机构

与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是合营企业合同主要内容之一。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以上两点是我们在新三板业务中审查外资企业和曾经是外资企业的内资企业必须注意的,因其涉及到外资企业重大决策的程序合法性。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殊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同与其他外资企业的地方主要有两点:

1、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经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各方投资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曾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内资企业,如果其历史上存在上述情况,券商和律师应当对其合规性进行审查。

六、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对于外资企业仍在使用的来自外方股东的知识产权应审查其合法性、有效性和所有权;审查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受到限制,外资企业是否需要对使用该知识产权向外方股东支付使用费用,或使用该知识产权的前提是否是必须使用外方股东掌握的与该知识产权有技术上下游关系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是否受中国法律保护。

七、外资企业曾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合规

根据股转公司的反馈意见,券商和律师至少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审查外资企业曾享受的税收优惠:

1、外资企业曾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在公司由外资转为内资的情况下是否涉及税收优惠补缴问题。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源于199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2008年1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生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被废止,2008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以上法律规定是我们审查外资企业曾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法律依据。

八、劳动用工

外企企业聘用的外籍员工应当符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资企业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注:本文参考了股转公司对申请挂牌公司的反馈意见和相关的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

2.股份转让系统 篇二

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六、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七、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简称两网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2]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3.挂牌股份转让新规暗藏玄机 篇三

可以说,“三板”将会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三板”未来的功能定位将会有所转移,不再是单一的退市的上市公司的“垃圾桶”,增加了可进可退的“互动”功能,这对于目前国内的证券市场服务机构来说是一次良好的机会。

市场制度创新

对比中关村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试点办法、主板和“三板”市场,此次在制度建设方面有很大的不同。我们通过一些简单的对比列表,可以发现其中的差异和暗藏的玄机。

从发行来看,此次挂牌的公司是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对企业而言没有再融资的功能,但是有较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对企业尽职调查过程中,从指引和实际工作来看,申银万国的前期工作与主板IPO的要求近乎一样严格。有两家企业因为某些方面不能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被暂停。而且,证券公司对企业的业绩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和可持续发展性等同样细致。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都是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他们在配合券商工作的同时,也是被赋予更细致的职责。

此次证券业协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是仅承担程序性审查,主要核心审查和调研在证券公司。事实上是增大了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的风险。对于未来企业发展、市场表现等,券商承担了一定程度的道义上的责任。挂牌市场的业务口碑从此开始。对于比较成功的挂牌而言,当数量累加到一定程度之后,就会出现财富效应,好的证券公司会推荐更好的挂牌公司;同样,预挂牌的公司会选择有实力的证券公司来担当,最终对挂牌的股份转让价格产生影响,将政府承担责任的审核制转向以市场为主导的备案制,用纯市场的手段搭建一个初级平台,对后续的升级主板带来很大的帮助,减少了审核风险和责任。

试点办法对主板券商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此次通过协会认可的券商有11家,代办股份转让券商有16家,预计还要调整。主板的保荐人券商数量由于保荐人的转移,数字常有波动,一般也在50家左右。但是满足挂牌条件的非上市股份公司却比较多。一旦初期试验成功,业务模式清晰,相关费用明确,势必未来会形成一个繁忙的场面。目前所面对的仅是北京市中关村园区的企业,满足要求的就有近130家,未来一旦向全国开放,数量将非常可观。只有11家主办券商是否能满足市场需求呢?

在信息披露方面,从两家挂牌公司来看,他们的实际做法都是比较完整和细致的。尽管试点办法要求的程度与主板有一定差距:比如风险提示、现金流量表等与主板不同,由于没有融资所投资的新项目,所以,投资者的资金风险比较小。现阶段是对企业现状的评价和权衡,投资者可以通过信息披露的内容对企业历史沿革、行业属性和地位、管理架构和水平、经营绩效、以及企业基本情况做个初步的判断,在股份转让价格上有个参照。这个更多的是对企业过去的肯定而不是未来的估价,因为企业没有就未来具体项目可产生的新的利润予以披露。换句话说,挂牌与否并不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变革和正常运营。从严格要求上来说,对企业只有要求,而没有获取,只有成本的增加,而没有新的利润产生。

具体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只须披露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其主要项目附注,鼓励其披露更为充分的财务信息;(2)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只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鼓励其聘任具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3)公司只须披露最近两年的财务报告;(4)公司只须披露首次挂牌的报价转让报告和后续的年度报告,鼓励其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5)公司只须在发生对股份转让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披露临时报告,无须比照上市公司,发生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交易就须披露临时报告。

由于没有辅导期限制,挂牌的前期运作时间周期比较短,对企业来说是可以很快看得见发展的阶段性成果,从一个普通公司变成了半公众公司。这加快了企业评估的步伐,对股东个人价值实现有较快的帮助。

从交易制度上来看,其试点办法的目标投资者不是普通投资者,甚至可以达到中户的要求水准,及在证券市场上有30万元的投资金额者才会参与。首先股份数量起步不少于3万股,低于3万股的只有一次交易机会。只有一次卖出,买卖对象单一。假设每股在4元左右,就需要12万元,不含税费。一个普通客户不会全部买入该公司股票,毕竟“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

采用人工委托,私下撮合。首先委托代办券商报出买卖价格,然后电话联系,达成成交意向,此时需要撤单,将双方的报价信息撤下来,再次委托代办券商办理成交手续。进入股份登记系统,以便于收盘后的交易结算,过户和划款。这种人工委托只有在主板的大宗交易和国外的一些场外交易市场才会看到的方式,现在普通投资者较少接触到。初次使用不是很方便,对于流程中出现的阻隔不能判断出是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同时,有些投资者则可以不用委托报价,自己直接寻找到下家,则市场信息就有可能出现失真的情况。

相对于主板来说,由于成交价格没有涨跌停板限制,价格波动的幅度可能会比较大。也没有集中交易等,成交信息在当天并能看出,成交价格的确认需要等到晚间顺利结算之后才能清楚整体市场价格的走势和波动幅度。“三板”是一次成交,每周五次价格或三次。

结算方式差异较大。目前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交易所市场的结算方式和资金存管方式相同,采用多边净额结算,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代理证券公司完成股份和资金的交收。股份报价转让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的,买方须保证在结算银行的报价转让结算资金账户存有足额的资金,卖方须保证在报价股份账户中有足额的可转让股份,方可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成交确认申请。投资者在确认成交前,须对拟成交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因买方报价转让结算账户或卖方报价股份账户余额不足引起交割失败的,由买卖双方按照约定自行承担责任。股份的交收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代理证券公司完成,资金的交收由指定结算银行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指令办理。

可能的风险

交易信息不准确不及时所产生的误导。现在所能看到的信息大部分是委托信息,成交的信息较少,即使价格达成一致也难有成交确认,因为账户冻结、资金等问题使得只有口头成交,而无实质成交。有些成交可以不经过委托程序,私下撮合。失真的信息易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内部利益输送。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挂牌公司股东与投资者之间由于交易的不透明性,使得内部利益输送成为可能,从而对其他投资者带来误导,甚至欺骗,以致造成损害。

交投清淡市场边缘化。由于市场经常性的零成交,以后挂牌公司较多的时候,某些挂牌公司可能会出现长期无成交的现象,导致市场被投资者淡忘,丧失挂牌转板的功能。这个问题在与申银万国证券相关负责人沟通的时候,担忧还是有的。毕竟新的市场规则和交易方式,投资者需要有个熟悉的过程。尽管各方是谨慎对待,低调宣传,但是,一个市场如果没有宣传,市场的功能就很难发挥出来。

企业挂牌之后,转主板失利,逼迫退出。对企业来说,实现融资再发展是挂牌的目的,但是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前期又花费了大量费用,每年还要有大量的信息披露、审计等费用需要企业支付。大量企业信息对外披露,易导致商业机密外泄,最终得不偿失,打击了后续挂牌企业的信心。毕竟在国内,对公众企业进行私有化还是个热门话题,一旦逼迫退市,会影响企业的外部形象。

处罚机制不健全。由于没有融资,对外信息几乎与公众投资者关系不大,投资者数量也不会很多,对社会的稳定性影响不大,也不存在变更资金投向等主板常见问题。难道该市场就没有违规的可能吗?显然不是。毕竟更多的投资者对企业有较多的知情权,行使一个股东应有的合法权益。如果依旧是大股东代位行使,内部利益操作,必然会对新股东造成恶劣影响。而且,已经转让出去的金额是进入股东个人的腰包的,对企业是没有贡献的。

哄抬价格和打压价格成本更低。由于是私下撮合交易,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成交价格就可以被确认,又没有涨跌停板的限制,对价格的设定反而变得容易。对于一些有不良企图的投资者,可以利用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将价格产生波动。对挂牌企业而言由于缺乏可以操作空间使得股价被人为利用和操纵,丧失了价值发现的功能。对那些意图上市融资,加快企业发展的挂牌公司来说,处于不利地位。

4.股份转让系统 篇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

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优先股试点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发行人向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并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前款所称的发行人包括:

(一)普通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申请其普通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

(三)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第三条发行人应当遵守《指导意见》、《试点办法》等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发行、转让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普通股股东人数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挂牌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前款所称的“普通股股东人数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二百人”是指挂牌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审议本次优先股发行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普通股股东人数和优先股股东人数,与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之和不超过二百人。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优先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其优先股拟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发行后,向全国股转公司办理优先股挂牌手续。

第五条优先股的发行备案或挂牌,应由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推荐。

第六条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分别对本次优先股发行出具推荐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申请挂牌公司发行优先股并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的,参照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优先股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其优先股挂牌前,与全国股转公司签署优先股转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第九条优先股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 发行

第十条发行人应当符合《试点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优先股: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发行人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五)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六)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市场重大质疑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八)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向符合《试点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持有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第十三条发行对象可以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的优先股。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优先股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发行细则》)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就优先股发行作出决议,应当符合《试点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发行人须修改公司章程,以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限制与恢复等事项的,发行人董事会应就修改公司章程和发行优先股一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普通股股东人数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挂牌公司,其优先股的发行、备案等程序按照《股票发行细则》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发行人应当在验资完成后的十个转让日内,编制和报送备案材料,全国股转公司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结果出具优先股登记函。

第十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优先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其优先股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的,应当在验资完成后的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办理优先股挂牌手续。

第三章 转让服务

第十八条优先股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每股票面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买卖优先股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优先股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十九条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优先股转让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第二十条在全国股转系统转让的优先股可以采取以下申报方式:

(一)定价申报。投资者可以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优先股,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二)成交确认申报。转让双方就品种、价格、数量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申报成交,可以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转让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均拟委托主办券商通过成交确认申报成交的,还应注明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

第二十一条全国股转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第二十二条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优先股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第二十三条全国股转系统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将成交确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 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数量为成交数量。定价申报未成交部分当日继续有效。

成交确认申报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数量为成交数量。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第二十四条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买入的优先股,在交收前不得卖出。第二十六条优先股的除息处理独立于普通股进行,并单独公布相应的除息参考价格。

第二十七条优先股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相同条款的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根据本指引所述成交原则,全国股转系统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转让申报进行确认成交,对导致投资者超过二百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第二十八条主办券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通过现场问询、核对资料、签订确认书等方式,审查参与优先股转让的投资者是否为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留存有关资料。

主办券商应当向首次参与优先股转让的投资者全面介绍优先股的产品特征和相关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书。第二十九条开盘价,为当日该优先股的第一笔成交价。第三十条收盘价,为当日该优先股所有转让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优先股挂牌首日,以发行价为前收盘价。

第三十一条主办券商应保证参与优先股转让的投资者账户具备与申报相对应的优先股或资金。

持有或者租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单元的机构参与优先股转让,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单元申报,并确保具备与申报相对应的优先股或资金。

第三十二条全国股转系统向主办券商实时发送申报及成交信息,主办券商应当向其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即时提供该信息。

第三十三条全国股转公司每个转让日收市后公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优先股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三十四条主办券商应对优先股的转让信息予以独立显示。第三十五条优先股的暂停、恢复转让事宜,按照《业务规则》关于暂停、恢复转让的有关规定执行。

挂牌公司的普通股暂停、恢复转让的,其优先股应当同时暂停、恢复转让。

第三十六条优先股的终止、重新挂牌事宜,按照《业务规则》关于终止、重新挂牌的有关规定执行。挂牌公司的普通股终止转让的,其优先股应当同时终止转让。第三十七条优先股转让的相关事宜,本指引未规定的,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中关于协议转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一节 发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发行人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优先股发行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按照《试点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包含下列事项及其表决结果: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方案,包括发行数量、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赎回或回售条款(如有)等;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等;

(三)本次发行优先股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四)发行目的与募集资金用途;

(五)公司章程的修订方案;

(六)其他事项。第四十条发行人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优先股认购公告,明确缴款安排。本次发行安排现有优先股股东优先认购的,应明确优先认购安排。

第四十一条发行人在优先股挂牌转让前,应当披露优先股转让公告。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在披露优先股转让公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的规定,编制并披露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优先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对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并参照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第二节 持续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按照《试点办法》等规定,披露优先股的有关情况。相关业务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应当按照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业务规则,及时披露对优先股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挂牌、付息、调息、赎回、回售,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恢复、行使、变动,优先股股东分类表决,优先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以及转换为普通股等。

挂牌公司按照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的相关业务规则,对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时,如该重大事件对优先股价格或优先股股东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临时公告中予以专门说明。

第四十六条优先股付息日前的两个转让日内,发行人应当披露优先股付息公告。完成股息支付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行人应当披露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情况。

第四十七条发行人应当在满足优先股赎回条件或回售条件的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赎回或回售的提示性公告。赎回提示性公告中应当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发行人还应当在赎回期或回售期结束前至少发布三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如决定行使赎回权)或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赎回或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

优先股赎回或回售实施完成后,发行人应当披露优先股赎回或回售结果公告。

第四十八条优先股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会审议的特定事项享有表决权的,发行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予以提示。

第四十九条发行人累计三个会计或连续两个会计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应当在披露批准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起始期限、每股优先股享有的表决权比例等内容。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的优先股,发行人应当在其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后的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表决权恢复终止的提示性公告。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发行人应当在其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后的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表决权恢复终止的提示性公告。

发行人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情形的,应当参照前两款规定发布提示公告。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发行触发条件发生时强制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应当在触发条件发生后的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提示性公告。转换完成后,应当披露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投资者通过转让或其它方式取得可转换优先股达到该优先股发行总量的20%后,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予以公告,同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并通知发行人;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两个转让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优先股和普通股。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优先股达到该优先股发行总量的20%后,其持有的优先股占该优先股发行总量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0%,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两个转让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优先股和普通股。

第五十二条优先股的风险警示事宜,按照《业务规则》关于风险警示的规定执行,并予以公告。

发行人的普通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其优先股应当同时实施风险警示。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以及投资者等市场主体违反本指引及有关规定的,全国股转公司依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优先股的转让限制与解除转让限制应当符合《试点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体程序按照挂牌公司普通股转让限制与解除转让限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发行优先股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发行优先股并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的,应缴纳优先股挂牌初费、优先股挂牌年费和优先股转让经手费。

发行人应按照每次发行的优先股股本缴纳优先股挂牌初费。发行人应按照上一年末的优先股股本缴纳挂牌年费。挂牌当年的挂牌年费,按照该次发行的优先股股本和实际挂牌月份(自挂牌日的次月起计算)予以折算,与挂牌初费一并缴纳。

投资者应按优先股转让成交金额缴纳优先股转让经手费。试点期间,优先股挂牌初费、优先股挂牌年费和优先股转让经手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全国股转系统普通股相应收费标准收取。

第五十七条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送:法律事务部,公司业务部,存档。

5.股份转让系统 篇五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

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

(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

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 — 2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

第二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为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定向发行等申请及主办券商推荐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签署挂牌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申请股票挂牌的股份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挂牌条件,不符合持续挂牌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作出股票暂停或终止挂牌的决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股票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十六条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股票转让的正常进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 — — 4 统公司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股票转让的正常秩序,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建立市场监控制度及相应技术系统,配备专门市场监察人员,依法对股票转让实行监控,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异常转让行为。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或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为挂牌转让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现相关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可以依法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法应当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查处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查处建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日常工作动态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报告义务,比照执行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

— 5 —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其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并对其履职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义务,中国证监会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其他证券品种提供挂牌转让服务的,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相关活动,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6.股份转让系统 篇六

2014年7月30日 17:16

股转系统公告[2014] 68号

各主办券商:

挂牌审查系统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支持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实现挂牌申请材料的电子化报送与审查。目前,系统已完成开发和测试工作,拟于2014年8月4日上线试运行。此外,业务支持平台数字证书网上申请系统也同期一并上线试运行。为确保系统上线后相关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牌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试运行期间内所有项目必须通过挂牌审查系统进行报送,并准确完整填写报送信息,电子版文件须经过签字、盖章,并扫描签字盖章页,与纸质文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一)试运行期间报送的申请挂牌文件须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中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进行制作。

(二)电子文件标题与目录标题严格对应,方便批量上传,单个文件分别列示。

(三)上传的电子文件应包括Word、Pdf版本各一套。其中,需要披露文件的Word版本除签字盖章页为图片扫描外,其余部分均应为可编辑状态。

(四)单个文件大小应不超过20MB。对Word和Pdf文件的压缩方法详见系统内“下载与帮助”页面。

(五)为了保证挂牌申请的报送无误,试运行期间,除在电子化审查系统报送外,还应报送纸质版原件一套(单行本)。纸质版原件的范围为要求披露文件,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主办券商推荐报告、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通过电子化审查系统报送的申请挂牌项目,其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将在正式受理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上予以披露,供各市场主体查阅。

二、数字证书申领要求

数字证书是保障BPM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用于身份认证、数据加密、数据签名等。数字证书以USB Key为存储介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颁发的证书分为管理员证书和业务证书。管理员证书仅用于通过BPM在线办理业务证书申请工作,不能办理具体业务,每家主办券商必须且只能申请一张管理员证书。业务证书用于办理主办券商信息报送等具体业务。本次上线为挂牌审查业务,请各券商务必确认已申领数字证书且已开通挂牌审查业务权限。

自业务支持平台数字证书网上申请系统上线后,业务证书相关手续的办理必须通过BPM系统线上进行,不再支持现场办理;管理员证书仍然只能现场办理。现场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侧三层信息研究部。

管理员证书及业务证书的办理流程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三、软件环境准备

(一)请使用微软IE 8.0及以上浏览器访问“下载与帮助”页面:http://bpmweb.neeq.org.cn/xxpl/pages/download.html,下载《客户端安装配置手册》。按照《客户端安装配置手册》步骤,安装根证书、USB Key驱动、大文件上传控件(本次升级了大文件上传控件,之前安装过该控件的,请卸载后重新安装)、数字签名控件等软件,并设置浏览器的安全设置。

(二)安装完成后,请插入已申领的USB Key,并在IE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以下地址:https://bpmweb.neeq.org.cn,访问BPM系统。

(三)用户手册和培训视频在“下载与帮助”页面下载。

四、试用问题反馈

试运行期间,用户遇到程序BUG等问题,可按附件2格式填写《用户反馈意见表》,并发送至附件2中提供的电子邮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五、相关联系人

(一)挂牌审查材料报送联系人: 受理窗口

联系电话: 010-63889512

(二)数字证书申领联系人:袁女士

联系电话:010-63889548

(三)数字证书缴费联系人:田女士

联系电话:010-63889680

(四)技术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10-63889706

特此通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7.股份转让系统 篇七

1 螺杆式制冷机组工作原理

螺杆式制冷机组的压缩机排出的高温高压制冷剂气体,经室外冷凝器冷凝成高压液体进入干燥过滤器、供液电磁阀、热力膨胀阀后,进入室内的蒸发器(空气冷却器)吸热蒸发,对提升机电动机进行冷却,并对空气降温除湿(将入口最高温度控制在25℃以下),低压制冷剂蒸气被吸入压缩机进行压缩[1,2]。其工作原理如图1所示。

制冷机组的螺杆式压缩机具有能量调节方便、运行经济性高的特点;采用高效蒸发式冷凝器,可以充分利用直接蒸发式蒸发器中的凝结水,使能效比大大提高[3]。

用螺杆式制冷机组的蒸发器作为空气冷却器,直接冷却送风机进口的空气,使送风机的送风温度不超过25℃,吸收提升机电动机散热后的空气温度低于55℃,从而使电动机内的温度不超过80℃,保证电动机的正常运转。

2 方案分析及选择

要确定冷却系统改造方案,必须对电动机发热量及所需冷却量进行计算。

2.1 电动机发热量计算

可以根据公式Δt=Q/(1.01×M×c)计算空气温升。其中,Q为电动机发热量,由主提升电动机的功率N=2 100 kW,Q≈30%N=630 kW;M为冷却风机的风量,取18 m3/s;c为空气比热容,取1.2J/(kg·K)。

代入数据计算得,Δt=28.9℃。实际生产中,夏季冷却空气出口最高温度可达65℃,严重威胁电动机的安全运行。

2.2 制冷量的计算

按照平顶山市气象站的气象资料,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35.5℃,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28.0℃,室外计算相对湿度78%(最热月平均),夏季通风室外计算干球温度32.0℃。空气冷却器(即蒸发器)出口空气参数:干球温度24℃,相对湿度≤78%。则所需制冷机组制冷量

Q0=W×c×ΔT×η×K

式中,W为空气质量,取21.6 kg;ΔT为温度变化值,即9.5℃,η为水冷却塔效率,0.279;K为热功率转换常量,3.6。

代入数据计算得,Q0=299.4 kW。

2.3 方案选择

经过以上计算可知,有2种方案可同时满足2台提升机电动机冷却的使用要求:①选用1台制冷量约600 kW的制冷机组。②选用2台制冷量300kW的制冷机组。

选用1台制冷机组设备投资低,但运行费用高,不便于生产、检修,不能与提升机运行一致,当制冷机组出现故障时,影响2台提升机的运行。选用2台制冷机组设备投资稍高,但运行灵活,便于生产、检修,可与提升机运行一致,当一台制冷机组故障时,另一台仍可确保提升机的正常运行。因此,选用2台300 kW制冷机组方案,该方案技术成熟,运行可靠,机组制冷速度快,气温适应性强。

3 效益分析

根据所选方案,八矿进行了冷却系统的改造。该系统运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1)系统投运前,主井提升机每天运转22 h、检修2 h。到每年的6—10月,由于外界环境温度高,总因为制冷系统不同程度地影响原煤提升时间,停车频率小于1 h/次,且每次停车时间都在10 min以上。按照1 h/次、每次停车5 min、每月30 d保守计算,则每月的故障影响时间为55 h。除去偶尔没有煤的情况,按月故障影响时间为50 h,箕斗出煤20次/h,每次14 t,原煤价格500元/t、成本270元/t保守估算,则每年影响矿井经济效益1 610万元。

(2)系统投运后,由于保护系统较为完善,系统运行平稳,设备损坏几率大大下降,平均每月可节省设备维修及更换费用1万元,每年可节省开支12万元。

(3)冷却系统的安装,保证了主井提升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解决了主井提升夏季电动机频繁超温的问题。改造后的主井电动机冷却系统与原系统相比,事故影响和正常停机检修时间大幅度下降,部分部件甚至可以免维护,提高了提升系统运行效率,解决了制约该矿主井提升系统的瓶颈问题。

4 结语

冷却系统改造时,在保证稳产、增产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成本。该系统投入运行后,主提升系统运行时间不受外界温度约束,在确保原煤正常提升的同时,大大减少了检修人员的工作量。该冷却系统应用于主提升系统时,具有可靠性高、经济效益明显等优点,对其他条件类似煤矿具有较大的推广及借鉴意义。

摘要:为解决平煤八矿主提升系统电动机老化、夏季运行过热问题,通过理论计算及方案对比,选用2台300kW螺杆式制冷机组对其进行降温。应用实践表明:冷却系统的安装,确保了矿井提升系统的正常运行,冷却系统应用于主提升系统中的可靠性高,经济效益明显。

关键词:主提升机,冷却系统,螺杆式制冷机组,电动机过热

参考文献

[1]韩宝琦,李树林.制冷空调原理及其应用[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5.

[2]李佑周.制冷与空调[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8.股份制银行信息系统建设研究 篇八

在经济高度发展时期,金融机构承担了联系生产系统、市场网络和组织的桥梁作用,股份制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流代表在经济发展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提高银行信息系统的功能和服务能力,成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银行信息系统涉及的领域在不断拓展,核心业务系统、网上银行、自助终端、银行卡等具有高科技含量的系统和设备被广泛应用。以某股份制银行为例,自从实施了数据大集中工程以来,北京、上海两个数据中心成为业务枢纽。目前银行运行中心主要承担着包括DCC、清算、龙卡、网银、证券、重要客户、国际卡等营业类应用系统,办公自动化、电子邮件、人力资源、国际结算、信贷、风险预警、视频会议等管理类应用系统,及全行网络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支持工作。

银行信息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统一的规划。由于股份制银行的分支机构众多,加之银行没有总体规划,各个银行之间的信息系统业务相对独立,这样不仅导致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不利于知识的共享。而且不利于银行系统维护,出现故障是银行之间系统难以衔接。

(二)服务分散,整体服务水平低。股份制银行内部各个分支机构的应用系统水平差别很大,承担的服务相对分散,这种短板效应极大地影响了银行的整体运行效应。

(三)信息系统安全不容忽视。很多股份制银行的计算机信息数据存在安全隐患。第一,在硬件建设方面,多数银行核心计算机机房的建设不符合标准,在选址、供电、机房的建设标准、机房的安保措施方面也不达标,导致硬件设施故障频发,系统容量受限制。第二,在软件建设方面没有统筹考虑系统安全性,软件设计模块缺乏,造成诸如审计、保密、数据传输中的完整性、数据正确性、对外来攻击的预防等安全措施弱化或缺失。

银行信息系统建设解决方案

(一)加强银行信息系统规劃

目前信息化水平已经成为银行间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并与银行的经营实力和品牌影响力建立了必要的联系。面对如此巨大的用户市场和纷繁的市场机会,银行管理层根据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制定高质量的行业定量数据系统分析用以支持管理决策,通过构建和完善金融机构内与信息技术应用有关的组织架构及工作程序,有效地识别、度量、跟踪和控制信息技术风险,对核心业务系统和后台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开发,提供信息化管理水平和应用水平。

(二)创新股份制银行的信息系统开发模式

在银行对信息系统进行详细规划之后,可以选择多种开发模式进行系统开发。可以选择自主开发模式和外包模式。

自主开发模式。银行方面在自主业务分析和规划的基础上,将其中的系统建设实施以项目建设的形式,交由具有相关实施经验的IT厂商实施完成,项目的总体管理和控制以银行为主,后续的开发升级维护,以及上线后的运维管理也都由银行负责承担。通常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会采取此类模式。

外包模式。可以选择有资质的 IT战略规划咨询服务商,提供IT建设总体解决方案,进行全面的应用架构、技术架构设计,以及IT系统外包服务期内全程IT架构咨询服务;同时提供IT治理咨询服务,并完成相应的系统集成工作。并对业务人员专业培训,保证银行系统内人员能熟练掌握系统新功能。

(三)加强银行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最近发生的棱镜门事件对很多股份制银行的金融信息管理起到了提示作用,这不仅是对用户隐私的保护,更是对用户资本安全的保护。因此,加强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股份制银行应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业务资格认定工作规程》、《商业银行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指南和ISO20000和ISO27001》等法规制度许可的框架下严格、规范、标准的展开工作。银行应该加强网络安全、数据集中、系统设计、外包、业务连续性以及技术操作等一系列环节的安全管理,杜绝潜在的风险隐患加快建立灾备恢复体系,建设应急储备仓库,仓库中应包括相关的硬件、软件、人员、技术、文档和所有的系统相关的外部资源。建立健全包括内部员工、IT供应商、安全责任人和保险人在内的风险消除机制。

(作者单位:北京中油瑞飞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9.股份转让系统 篇九

挂牌管理暂行办法

2011-09-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企业改制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工作,促进我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根据《关于大力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东府[2004]167号)和《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东府〔2007〕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鼓励企业改制与进入新三板挂牌有关事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 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成立松山湖高新区争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园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资助企业改制与进入新三板挂牌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办),具体负责政策宣传、企业组织和筛选、改制辅导、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工作。

第三章资助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松山湖高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科技型企业。

第四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 新三板扶持资金从每年高新区税收分成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新三板试点计划

第五条 为有序推进我区新三板工作,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分批确定纳入新三板试点计划的企业名单。申请本办法资助的企业须先申请成为新三板试点计划企业。

第六条 新三板试点计划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三)行业市场前景好,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四)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同意企业改制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决议;

(五)与有业务资格的券商签订股份制改造服务等相关协议;

(六)制订了明确的改制及新三板挂牌计划和时间表。

第七条 申请成为新三板试点计划企业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松山湖新三板试点计划企业申请表(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四)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五)与有业务资格的券商签订的改制服务等相关协议的复印件;

(六)关于企业改制上市(新三板)计划和时间表的文字说明;

2(七)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主要介绍企业沿革、生产经营、发展计划、研发、核心竞争力及荣誉获奖情况);

(八)企业股东大会同意企业改制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决议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以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文件复印件。

(九)如果属高新技术企业的,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其中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六章企业改制资助

第八条 对于成功改制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给予100万元人民币资金资助。

对前10家完成改制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上浮50%。改制完成时间以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登记日期为准。

第九条 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进入新三板试点计划的管委会批复文件;

(二)松山湖股改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与有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股份制改造服务等相关协议的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其中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七章新三板备案、挂牌资助

第十条 对于成功通过券商备案和进入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松山湖高新区将予以资助:

(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通过主办券商内核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对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正式受理挂牌备案材料,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前10家成功挂牌的企业,资助资金最高上浮100%;

(三)企业成功挂牌后,连续两年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以挂牌企业比较前一会计年度对松山湖开发区地方经济贡献增加额度为主要考核指标,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进入新三板试点计划的管委会批复文件;

(二)松山湖企业新三板备案/成功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三)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与有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的新三板挂牌等相关协议的复印件;

(五)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备案确认函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其中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以供查验。

第八章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对于企业提出的各类申请,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常年受理、分批审批。受理窗口设在金融办。

申请改制资助、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当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半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金融办受理申请后,现场察看企业并征求券商的专业意见,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需要时与有关部门会商,然后将资料递交到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提出初审意见,报请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发文批复。

第十四条 所有获批通过的申请都须经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管委会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助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出的扶持和奖励申请将不予通过:

(一)存在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等重大行政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周年的情形;

(二)存在有恶意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

第十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松山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10.公司股份转让合同 篇十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就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将其在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的股份(人民币_________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受让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现金方式(或其它形式)支付给转让方。

四、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变更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公司向受让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相关民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转让方(盖章):_______受让方(盖章):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1.股份转让系统 篇十一

关键词:提升系统,变频调速,全数字控制,PLC

平煤股份十三矿于2002年建成投产, 设计生产能力为180万t/a。副井井筒直径7.5 m, 主要负责全矿下井人员、物料、矸石的提升。其副井设计有2套提升系统:①用于升降人员、物料、矸石等的主提升系统;②为预防副井主提升系统故障或全矿大面积停电用于迅速撤人而设计的应急提升系统。

应急提升系统采用多绳摩擦式落地提升绞车, 滚筒直径2.5 m, 由50 kW绕线式异步电动机单机拖动;电源采用双回路供电;电控系统采用TKD电控调速控制, 在绕线式异步电动机的转子回路接入金属电阻, 用接触器逐级切除电阻的方法进行调速;依靠磁力接触器改变进线电源相序来实现换向。这从理论上讲属于异步电机转差功率耗能型调速, 存在控制方式落后、设备老化、效率低、调速性能差等问题;信号系统采用毫无逻辑控制的单点信号控制系统。这些都给矿井安全生产带来了隐患, 因此, 急需对应急提升系统进行改造。

1 改造方案

近年来, 十三矿副井应急提升绞车本体的机械结构部分没有太大改型, 在使用过程中, 绞车滚筒、盘形闸、减速机、制动液压站、润滑站和天轮保养都比较到位, 绞车滚筒和天轮摩擦衬块也是采用国产高性能产品, 所以性能良好[1]。在充分分析研究后, 认为绞车本体、减速机、制动液压站和润滑泵站仍能满足改造后提升系统的生产需要, 而影响应急提升系统安全运行的关键因素在于电控系统和信号系统, 必须对电源配电柜、电控调速系统、主拖动电机和信号系统进行改造, 改造方案如图1所示。

(1) 改造电源配电柜, 实现双回路切换、过电压、短路、过载等保护功能, 另外, 增加变压器以满足电控系统各个控制环节电压等级需求。

(2) 将主拖动电机更换为YVF315M-8M变频调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以确保电机绝缘、标称功率、电磁设计和冷却等方面均能满足新系统的需求。

(3) 信号系统采用PLC进行控制, 各种输入输出信号及逻辑功能均由PLC接收和控制, 以PLC信号系统取代老式无任何逻辑控制的单点信号系统。改造后的信号系统具有各种逻辑控制、提升方式转换和显示、上下井口点数显示、信号柜之间直接通信等功能;另外, 信号系统还参与提升机电控系统的提升方式控制, 使提升机按照相应的提升方式速度曲线运行。

(4) 电控系统是系统改造核心, 采用全数字变频调速控制, 使用“交—直—交”变频器, 利用矢量控制算法进行变频控制。并运用多PLC技术、MPI网络技术、上位机监控技术等先进手段和方法, 实现提升过程的自动控制, 提高系统的效率及安全性, 确保系统高效节能运行。

2 改造内容

2.1 主拖动电机

主拖动电机改为YVF315M-8M变频调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电压380 V, 标称功率75 kW。

2.2 电源配电柜

为保证提升系统的可靠性, 新系统依然设计成双回路 (地面中央变所供电的1回路和柴油发电机供电的2回路) 供电, 低压配电柜内设计有三刀双掷隔离开关, 可以对2个回路进行切换:正常提升时使用1回路供电;当全矿大面积停电需要紧急提升时使用2回路供电。低压配电柜按照要求分别给PLC柜、操作台、变频器柜和各辅助设备供电。为保证控制系统供电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低压配电柜还增加了电压浪涌保护器, 以实现电源过电压保护。

2.3 电控系统

电控系统采用全数字调速控制, 设计S7-300型PLC (保护PLC、行程PLC、操作台PLC) 3台以完成行程计算、安全保护和各种状态显示。采用西门子“交—直—交”全数字矢量控制变频器对主电机进行变频调速控制。滚筒主轴、主天轮轴和主拖动电机轴上各装1台光电编码器, 采集滚筒、天轮和主电机的行程信息。PLC接收这些信息进行行程计算和保护控制, 变频器和主电机轴上的编码器形成速度闭环矢量控制。主回路原理如图2所示。

(1) 主回路采用“交—直—交”电压型变频器, 变频器主要由进线柜、整流柜和逆变柜组成。变频器的进线柜设计有电网净化滤波器、电抗器和各种过流、短路等保护功能, 以确保变频器安全可靠运行。

(2) 保护部分采用1台PLC执行操作程序, 并实现各种故障保护及闭锁功能。PLC将来自系统各部分的保护信号进行处理, 分为立即施闸、井口施闸、电气制动和报警4类送至上位机显示故障类型, 并控制声光报警系统报警并施闸。控制系统有2套安全回路, 一套由PLC构成, 另一套为继电器直动回路。

(3) 行程监控部分由1台PLC、2个轴编码器 (一个装在滚筒上, 另一个装在天轮上) 和井筒开关构成, 轴编码器将提升容器的在线行程转换成脉冲信号送入PLC, 经PLC软件计算处理后生成提升容器在井筒中的位置和速度参数, 送到上位机显示。

(4) 操作台由左操作台、右操作台和指示台3部分构成。左操作台上有制动手柄、变频器启停控制按钮、安全复位按钮、急停按钮、试验按钮等;右操作台上有主令操作手柄、工作方式选择开关等;操作台PLC系统接收各种重要信息, 并将这些信息送至数字式深度指示器、各种状态指示灯和仪表进行状态指示和参数显示。

(5) 上位机与主控单元的PLC通信可将提升机的运行曲线、故障报警和各种运行参数进行显示和存盘记录, 为检修人员对故障判断和分析处理提供依据[2]。

2.4 信号系统

信号系统由3台信号控制柜、通信电缆、矿用隔爆指示灯、接近开关等组成。改造后的信号系统如图3所示。

由各信号控制箱内部的PLC负责上下井口信息的采集、控制和通信。信号控制柜显示面板在相应位置显示提升点数和安全门开关状态等, 使信号工一目了然。上井口信号控制箱上的转换开关可实现提人、检修和验绳等提升方式的循环切换;绞车房信号控制箱对应的继电器输出信号对提升电控系统进行控制, 使提升机按照相应的提升方式速度曲线运行。

3台信号控制箱分别放置在上、下井口信号房和绞车房, 信号控制箱之间有通信电缆连接, 负责提升方式和点数的通信传送。它们之间配备直通电话, 使上下井口和车房之间联系更加方便。

3 改造效果分析

平煤股份十三矿副井应急提升系统改造后, 采用全数字矢量变频调速控制, 实现了四象限运行、带能量回馈, 且动态响应快, 控制智能, 易维护, 使系统性能大大提高[3]。系统投入使用半年来, 运行可靠, 对矿井安全生产和节能意义重大。

(1) 提升系统改造前, 采用TKD电控调速控制, 存在很多弊端:①属于有级调速, 启动时各启动级上电流冲击逐级增大, 过大的启动电流对机械设备造成过大动态应力, 从而缩短机械设备寿命[4], 且对电网有一定的冲击;②TKD控制系统调速时电阻发热量大, 能耗大, 效率低;③系统多为分立元器件, 继电器和接触器动作频繁, 故障率高, 维护量特别大。系统改造后, 电控系统采用全数字变频调速控制系统, 属于无级调速, 控制可靠、方便智能;调速时变频控制, 不浪费电能, 在减速时还能回馈一部分电能;可实现软启动, 启动电流小, 对系统及电网无冲击。

(2) 系统改造后, 信号系统采用PLC对各种信号进行逻辑运算, 并参与电控系统提升方式的控制, 避免了由于误操作造成的各种事故, 提高了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参考文献

[1]王永伟, 林占川.平煤十矿主井提升系统改造[J].中州煤炭, 2011 (7) :64-66.

[2]原慧军, 张燕军.变频调速在矿井提升机控制系统中的应用[J].机械工程与自动化, 2011 (3) :191-192.

[3]李忠华.浅谈高压变频技术在矿井提升机控制中的应用[J].山东煤炭科技, 2011 (2) :50-51.

12.个人股份转让协议 篇十二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1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系九瑞大道大润发广场蓝钻中心四楼正砭堂美容养生馆股东,占养生馆总股份的45%(以下简称合同股份),甲方自愿将其经营的正砭堂美容养生馆1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愿意受让。

乙方系九瑞大道大润发广场蓝钻中心四楼正砭堂美容养生馆股东,占养生馆总股份的35%(以下简称合同股份),甲方自愿将其经营的正砭堂美容养生馆1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愿意受让。

现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乙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丙方。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现甲方将其占正砭堂美容养生馆10%的股权以叁万四千元3。4万元)转让丙方。乙方将其占正砭堂美容养生馆10%的股权以叁万四千元3。4万元)转让丙方。

二、付款期限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丙方向甲,乙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有关合营盈亏(含债券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和亏损。

2、如因甲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丙方在成为合营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3、丙方只享受公司对应股份的分红,不参与经营管理。

四、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

五、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六、争议的解决

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时,提交正砭堂美容养生馆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七、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八、股权转让

①丙方年之内未经甲方和乙方允许,不得辞去本店的职务,否则股份将无偿收回。 ②丙方未经甲方和乙方允许,不允许转让股份。

九、备注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出让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受让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2

甲方:(出让人)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立约如下:

一、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杭州艾晌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原拥有该公司30%股份〕。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股份。经双方协商,股份定价为柒拾五万元〔占80%股份〕。

二、付款期限

在本协议书签署起20xx年xx月xx日xx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________万元。余款以分期付的方式每月支付________万元付清即止。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协议书自签署后,20xx年12月31日即为交割期。在交割后,双方依据本协议书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在办理公司过户变更过程中,甲方必须无条件地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四、生效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受让协议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七、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书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协议书总价款50%的违约金。

八、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杭州艾晌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3

甲方:(出让人)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于_____市签署

鉴于:

1.甲方系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甲方愿出售其中_____万元(原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张家港医药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双方系按_____有限公司年月份审计报吿反应的财务数据商定的转让价格,如该财务数据与实际情况有不附,比如有审计报告中未反应的应付或担保等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原股份所有人按股份比例负担。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___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签名: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4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个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转让方(个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受让方(个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姓名:

甲方系九瑞大道大润发广场蓝钻中心四楼正砭堂美容养生馆股东,占养生馆总股份的45%(以下简称合同股份),甲方自愿将其经营的正砭堂美容养生馆1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愿意受让。

乙方系九瑞大道大润发广场蓝钻中心四楼正砭堂美容养生馆股东,占养生馆总股份的35%(以下简称合同股份),甲方自愿将其经营的正砭堂美容养生馆1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愿意受让。

现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乙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丙方。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现甲方将其占正砭堂美容养生馆10%的股权以叁万四千元3.4万元)转让丙方。乙方将其占正砭堂美容养生馆10%的股权以叁万四千元3.4万元)转让丙方。

二、付款期限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于 年 月 日之前,丙方向甲,乙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有关合营盈亏(含债券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和亏损。

2、如因甲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丙方在成为合营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3、丙方只享受公司对应股份的分红,不参与经营管理。

四、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

五、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10% 的违约金。

六、争议的解决

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时,提交正砭堂美容养生馆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七、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八、股权转让

①丙方 年之内未经甲方和乙方允许,不得辞去本店的职务,否则股份将无偿收回。 ②丙方未经甲方和乙方允许,不允许转让股份。

九、备注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转让方(甲方):

转让方(乙方):

受让方(乙方):

年 月 日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5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丙方)

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xx年2月11日成立,由甲、乙方合资经营,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投资总人民币100万元,实际投资人民币100万元。甲方占60%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60万元。乙方占40%的股权,已投资人民币40万元。现甲、乙方愿将其占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丙、丁双方,经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并征得股东的同意,现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就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乙方占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根据原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甲、乙方共投资人民币100万元。现甲方将其出资60%的`股权以人民币60万元转让给丙方,乙方将其出资20%的股权以人民币20万元转让给丙方,乙方将其出资20%的股权以人民币20万元转让给丁方。

2、丙、丁双方已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按第一款第一条的价格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给甲、乙方。

二、甲、乙方保证对其以拟转让给丙、丁双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对外没有债权债务,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方享有和分担转让前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丙、丁双方按股份比例分享转让后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生效,四方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适当地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丙、丁双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

六、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当事人签订的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见证,并报审批机关同意变更登记后生效:

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2、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四方经过协商同意。

七、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丙、丁方承担。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四方签订,深圳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见证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变更登记后生效,四方应于见证书出具之日起六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公司、见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让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6

转让方:_______(甲方)住所: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乙方)住所:________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份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份共_______万元出资额,以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_______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份,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费用负担

本次股份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_________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名):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7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地点:

电话:

身份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地点:

电话:

鉴于香港公司系由甲乙两边共同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HKD一万元,公司于年月日成立。甲方故意出让其所持有的香港公司其中四九%的股份,且乙方愿意受让甲方股份;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内部转让)

甲乙两边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划定,经友爱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署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两边共同遵守。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公司地点:

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一、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三、甲乙两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四、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五、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六、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七、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一、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香港公司四九%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香港公司四九%的股权;

三、甲乙两边股权转让事宜符合公司章程的划定并经董事会批准通过。

五、甲乙两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署本股份转让协议,以资两边共同遵守。

四、甲乙两边均充实明白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香港法律范例对香港公司股份转让的划定办理相关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合作协议书。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8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有限公司的______%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转让价格:______________元;

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

支付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11、争议解决约定: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立约人各执____份,公司存档____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_____份。

1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9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甲方转让公司的股份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以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公司_________%股权给乙方。

二、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合法有效的,保证其在公司的出资真实合法,保证其对本协议所涉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本协议所涉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担保,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所有法律责任及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与公司原始股东享受同等的权利。

四、甲方保证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甲方转让公司的股份给乙方,并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股权转让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原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八、付款方式:_________。

九、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其有关税、费按法律规定由承担。

十、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应该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__%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十一、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本合同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

1、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转让方: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10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_____甲_________万元,投资总额_______甲_________万元,实际已投资_____甲________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投资____甲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的股权以____甲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甲和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付清给甲方。

二、甲方保甲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甲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______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市大兴区甲法院起诉。

六、有关费用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甲、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合营公司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经_报甲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签订之前,双方协商的任何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合营公司留存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受让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11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股权转让行为的正确和顺利实施,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出让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签署

鉴于:

1。出让人系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__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下称“合同股份”);2。受让人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出让人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____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受让人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出让人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出让人向受让人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出让人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受让人的陈述与保证

1。受让人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受让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2。受让人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出让人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昌都地区澜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出让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受让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12

转让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就_____________美容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方将其在____________美容店_______%的股份(人民币___________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受让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日内向转让方支付完价款。

四、本协议签订后,受让方成为美容店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相关民事责任,享有分红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转让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受让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13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风险提示:

为了防止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受让方必须考察转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在实践中,必须审查: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的授权资本或者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形下,各形式的证据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明力。如何查看和保存证据,请咨询专业律师。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有限公司的______%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转让价格:______________元;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支付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风险提示:

由于股权转让过程长、事项繁杂,很多企业都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律师提醒,在办完股权转让的同时,必须及时办好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防患未然。实践中,一方反悔的情况非常多,反悔出现的时间点也千差万别,所以要约定好各环节双方的义务。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11、争议解决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2、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立约人各执____份,公司存档____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_____份。

1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14

转让方(个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个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系成都和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占公司总股份的%,甲方自愿将其经营的成都和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的转让

甲方同意将成都和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股份。经甲、乙双方协商,现甲方将其占成都和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二、交割期及变更登记

甲、乙双确定,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期内,乙方依据本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权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乙方应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变更。若在交割期限内,乙方未实施变更手续,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三、有关合营盈亏(含债券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和亏损,甲方不承担成都和丽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前后的所有债权、债务及一切经济损失。

四、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其他事项

经双方协商,本协议须有第三方(自然人)见证,签字后有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方各执一份

转让方(甲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让方(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方(自然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1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出让人)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于________________市签署

1。甲方系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_______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____%(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___________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___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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