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

2024-10-06

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精选13篇)

1.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 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由国家版权局授权的以集体管理的方式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非营利性组织,负责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许可使用费并分配转付给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

鉴于,乙方是一家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的公司,现与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等)合作为手机用户(“用户”)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希望被许可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许可使用”)用于上述服务;

鉴于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解释

1.音乐作品,是指:

(1)甲方会员的音乐作品;

(2)甲方代表海外同类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

(3)国家授权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

2.乙方使用音乐作品方式,是指:乙方通过其网站(网址_________________),以向中国大陆用户提供手机铃声下载的方式使用上述音乐作品。

3.音乐著作权,是指由甲方代为管理和行使的著作权人就其音乐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邻接权的使用许可,不在本协议规定之列,乙方应通过合法之方式另行解决。

4.手机铃声下载销售情况资料是指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等)向乙方提供的手机铃声下载收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下载曲目、单次收费标准、单曲下载次数占总下载次数的比例及相应收入等)。

第二条 授权

1.授权内容:甲方许可乙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所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

2.授权曲目:共计_________首。

3.授权限制:

(1)乙方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手机铃声时,不得擅自对音乐作品进行修改,以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乙方所得授权,仅限于本协议项下授权内容之规定,并不得将此授权向任何第三方发放分许可或转授权。

第三条 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

(1)自身拥有许可乙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所约定的使用方式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的权利,如乙方合理、如约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甲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在乙方提供记载曲目名称及词、曲作者的曲目单后,协助确认曲目单记载的曲目名称及词、曲作者,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乙方,但并不因此承担最终作为协议附件的乙方使用音乐作品的曲目单失实的有关责任。

(3)在乙方结算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后,按照乙方提供的准确记载曲目名称及词、曲作者的曲目单,及时向音乐作品著作权所有人分配转付。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未及时分配或分配有误,其后果与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此引发诉讼等严重法律后果,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乙方保证:

(1)向甲方提供准确记载曲目名称及词、曲作者的曲目单。如因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该曲目单或提供不准确,以致甲方授权有误、不能及时分配或分配有误,从而使乙方与权利人发生权益纠纷时,乙方可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但其后果与相关法律责任不应由甲方承担,如因此引发诉讼等严重法律后果,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因乙方不能向甲方提供该曲目单或提供不准确,以致甲方授权有误、不能及时分配或分配有误,从而使甲方的权益受到侵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有关损失。

(2)按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乙方如未提前书面通知并征得甲方同意而不按时交纳该费用不超过30日,除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当期未付许可使用费总额的30%。乙方如未提前书面通知并征得甲方同意而不按时交纳该费用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并支付当期未付许可使用费总额三倍的违约金。

(3)按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支付方式、使用期限等条款履行本协议。如在本协议期内增加或调换使用曲目,乙方应提前将相应曲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就增加的曲目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就调换的曲目得到甲方许可后再使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擅自增加或调换的曲目的使用直至解除本协议,并按每首歌_________元的费用追究擅自增加或调换曲目的违约责任。

3.双方互为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内容。

第四条 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

1.支付标准与金额

(1)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通过互联网供公众下载为手机铃声,甲方收取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为下载收费的20%,每首歌曲每次下载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经计算低于人民币_________元时,应按人民币_________元支付。预付保障金数额为:使用歌曲在______首以内的每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币;使用歌曲在______首以内的每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币;使用歌曲在______首以内的每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币;使用歌曲在______首以上的每______首歌曲_________元人民币。每一计数单位内不足______首的,按______首计数。

(2)乙方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共使用甲方管理的音乐作品______首,共计应支付预付保障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乙方如在本协议期内增加使用曲目,应以使用歌曲的总量重新计算应支付的预付保障金数额,并及时支付扣除原预付保障金后的不足部分。乙方支付的预付保障金至少分_____次以应结算的部分或全部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费金额冲抵,但是每次冲抵的金额不得超过_________元。如本协议自动续展,乙方应在续展后5日内,按续展时使用歌曲的总量计算并支付预付保障金。如协议续展时上一个有效期内的预付保障金未冲抵完毕,协议续展后可继续冲抵。如协议不再续展而上一个有效期内的预付保障金未冲抵完毕,未冲抵完毕的预付保障金不予退还。如在履行期间出现协议解除条款约定的情形而由甲方解除本协议,其时尚未冲抵完毕的预付保障金不予退还。

(3)乙方根据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等)提供的或自身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手机铃声下载销售情况资料与甲方结算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交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提供手机铃声下载单次收费标准×20%(此值的最低保障为0.20元人民币)×铃声下载次数总量-当期冲抵的预付保障金(预付保障金冲抵完毕后,此值为0)

2.支付时间

(1)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应将预付保障金人民币_________元预付到甲方账户。

(2)协议生效后的每月_________日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手机铃声下载销售情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载曲目、每首歌曲使用次数、单次收费标准及相应收入等),并按照资料上显示的计数和上述支付公式向甲方结算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3.支付方式

(1)乙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之形式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并由甲方转付音乐作品著作权所有人。

(2)甲方的银行资料如下:开户行:_________;户名: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第五条 费用核查

1.甲方有权自已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提供的手机铃声下载销售情况资料进行核查(包括必要时在乙方服务器上安装计数装置),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

2.双方约定,以乙方网站发送出的计数为基础,扣除乙方与电信运营商的计数的合理误差比例,经甲方确认后进行结算,在不影响乙方向甲方抄报电信运营商(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等)提供的手机铃声下载收入清单情况下,以便甲方进行上述核查。

3.上述核查适用以下公式:应交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电信运营商向乙方结算的短信下载服务收入÷80%×乙方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收入在其所有短信服务收入中所占比例×20%-当期冲抵的预付保障金(预付保障金冲抵完毕后,此值为0)

4.双方约定,适用上述核查公式所计算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数额与适用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3)项的公式所计算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数额相比,误差率若不超过5%,均属合理范畴。

5.如果核查结果与乙方提供的结算资料相符,核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协议期限与解除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在本协议期满前30日内,双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续展一年,之后亦可照此办理。

2.双方约定,乙方提供手机铃声下载服务所得收益占其所有短信服务项目所得收益的比例不低于30%,在协议履行期间,上述比例低于30%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3.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甲方在乙方服务器上安装计数装置等合理核查要求,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

4.如经核查发现乙方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经甲方通知指出后改正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补齐应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还须支付应补齐费用的三倍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如乙方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经甲方通知指出后仍无实际改正行为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向甲方补齐应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仍须支付应补齐费用三倍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

5.如乙方故意提供虚假结算数据及相应收入,经甲方查证属实的,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应向甲方补齐应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仍须支付应补齐费用三倍的违约赔偿金,并承担核查费用。

6.任何一方可在协议解除条款约定的情形出现之时,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一份书面通知的方式立即解除本协议。

7.本协议的提前解除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解除之日以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 其他条款

1.本协议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2.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5.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可就有关变更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 篇二

法律规范的意义在于人们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内涵, 起到指引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 只有当法律被正确理解和适用, 才能达到法律实施的效果并产生法律实效。2012年3月31日, 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 在其网站上公布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其中第46条规定 (以下简称“草案第46条”) 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公布后瞬间一石激起千层浪, 引起了网友以及音乐界人士的大量关注, 有些激进的网友更有甚言:“我国大陆地区音乐将全面进入翻唱时代, 在央视春晚上翻唱《春天里》歌曲一炮走红的旭日阳刚不仅能唱《春天里》, 还能唱网络流行歌曲《爱情买卖》。”

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凭借汪峰歌曲《春天里》成名后, 各种商业演出和代言活动等行为接踵而至, 《春天里》成为旭日阳刚出席各种活动公开表演的必唱歌曲。随后, 汪峰也在网上要求旭日阳刚立即停止演唱其音乐作品《春天里》。创作《潮湿的心》等多首歌曲的著名歌曲家李广平认为, 现在草案第46条规定发生了变化, 只要汪峰首次出版《春天里》歌曲三个月后, 他人按照草案第46条规定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费用后翻唱就不会侵犯到汪峰的著作权, 翻唱的人火了, 但汪峰却没处说理去。著名音乐人高晓松认为, 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 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 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 这是赤裸裸的鼓励盗版行径。

从上述网民尤其专注于音乐行业的著名音乐人士对草案第46条的观点, 反映了社会公众对著作权法原理中的音乐作品著作权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的权利内容以及权利限制知之甚少。众所周知, 法律规范的基础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以及逻辑背景, 法律人与社会大众理解法律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对法律规范进行法律解释适用以及论证说理的能力。关于草案第46条的规定, 应分析之基本问题有两个:一是制作录音制品使用音乐作品法定许可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二是草案第46条规定的正确法律解释及评价。

二、制作录音制品使用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

一个完全性法律规范, 系由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所组成。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法条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他人已经把音乐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以及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许使用, 法律效果为:录音制作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直接制作录音制品。比如, 《春天里》歌曲由汪峰演唱后经大国文化唱片公司在CD专辑《信仰在空中飘扬》里出版, 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 由此产生的音乐作品著作权属于汪峰, 表演该作品的表演者权也属于汪峰, 录制产生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属于大国文化唱片公司。因此, 上述的分析回应了广大网友以及音乐人李广平、高晓松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误读, 根本不存在现行著作权法以及修改草案将要规定鼓励进入全民翻唱时代。

现行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范的适用情况是:唱片公司自己聘用歌手并将歌手演唱录制下来制成录音制品, 再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法定许可费。这样就不存在未经许可以复制和发行的方式利用他人表演和录音制品的侵权问题了, 该法第40条第3款的用语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从法解释学文义解释的角度看, “制作”一词表明了唱片公司自己聘用歌手演唱并录制。只要不存在汪峰声明不许使用以及该歌曲已经被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 其他录音制作者在交纳音乐作品费用后就可以录制为录音制品。

但作为一个法律人, 正确理解条文内容是其本职工作, 但对于法律适用还远远不够, 还应当具有分析该条文产生的背后目的以及法理基础, 本文认为现行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的法理基础有以下两点:

1. 防止唱片公司对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垄断。

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创设的存在原因是为了防止唱片公司对其制作音乐作品的垄断。鉴于当时的社会发展和经济背景下, 唱片很难像文字作品那样被大量复制, 一些大唱片公司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签订独占性许可协议由其录音成录制品进行出版。同时唱片行业的出租市场远没有现在的便利和广泛, 因此那些大唱片公司有可能借助市场垄断地位提高唱片销售价格, 这不符合著作权法对鼓励优秀作品广泛传播以及提高公众精神文化的立法目的。

2. 美国以及国际公约著作权立法对制作录音制品的规定。

190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版权法修正案》率先对“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作出了规定。1909年生效的《版权法修正案》规定了对该权利的限制。其中之一就是“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 即只要音乐作品的版权人自己使用, 或者允许或默认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进行“机械复制” (即制作录音制品) , 则他人就可以同样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 但应就每首音乐作品向版权人支付两美分的报酬。美国国会对该法案的报告充分解释了立法者利用该“法定许可”防止唱片市场被垄断的目的。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13条第1款明确允许成员国在保障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获得报酬权的情况下, 对其将音乐作品录制为录音制品的权利进行限制。我国作为该公约的成员国, 在尚未对该条款作出保留的前提下, 法律规定了与该公约相同的内容。只是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最后一句规定“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本文认为由于这一句的除外条款规定作为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构成要件, 不符合该条款本身制定的立法目的, 违背了立法本意, 实际上我国的规定是将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权利交给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 并不是真正的著作权法上法定许可制度, 试想唱片公司与著作权人订立独家许可协议不允许其他唱片公司使用, 其他唱片公司就不能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制作, 也就不能达到防止唱片公司垄断唱片价格的目的。

三、著作权法修正草案第46条法律规范分析及评价

在公众对草案第46条提出种种批评的同时, 本文认为有益的批评意见值得吸取, 国家版权局公布法律草案的本身目的就是在广泛征求意见, 但每个人对该条款提出批评应当是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并结合立法的目的、背景等情况下进行, 否则偏离本意进行批评只会产生无的放矢。本文将结合法解释学文义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对草案第46条法律规范进行分析, 草案第46条规定,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 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草案第48条是关于申请使用音乐作品程序性规定, 该规定并不影响实质使用音乐作品制作的权利, 因此, 该条款规定的内容真正符合发达国家关于著作权法中的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法律规定, 并删除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不符合立法实质意义的除外规定。

第一, 从文义解释角度看, 草案第46条法律规范结构的构成要件为: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以及草案第48条规定的申请使用音乐作品的程序性规定, 法律效果为:其他录音制作者使用其音乐制作录音制品。该条款与现行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相比, 只是增加了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的时间规定和申请使用备案、指明作者、作品来源程序性规定, 很明显增加的内容比现行的规定更具合理性, 更加有利于制作录音作品法定许可的实践性使用。

第二, 正如本文第二部分美国著作权立法对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论述来看, 以比较解释的角度看, 我国现在正修改著作权法对此的规定符合国际趋势。而从法律本身对该制度的规定防止唱片业垄断的立法目的来看, 草案第46条的规定真正建立起了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 排除了著作权人保留自己声明的权利。

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制度建立, 不会侵犯首次出版音乐作品的录音制作者的权利, 因为一般人理解的所谓翻唱 (包含知名从事音乐行业人士) 是指旭日阳刚翻唱汪峰《春天里》进行营利性公开演唱, 而草案第46条并没有允许他人未经许可营利地公开演唱他人的音乐作品, 只是规定其他录音制作者在聘用其他歌手非公开 (如录音棚) 演唱《春天里》前提下才可以使用并制作音乐制品, 这正是公众对此问题的混淆关键点。

四、结论

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离不开一定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的分析, 草案第46条确定的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分析同样离不开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的分析。综上所述, 正确理解和评价法律规范, 需要对法律的概念以不同的法解释学方法加以解释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内涵和外延。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言, 法律解释乃法律使用上最重要、最困难的工作, 所谓法律人的素养, 多取决于其解释法律以及论证说理的能力。

摘要:2012年3月31日,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国家版权局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后, 网民和著名音乐行业人士随即对该草案第46条提出质疑, 并宣称中国内地将进入全民翻唱时代。本文试图从制作录音制品使用音乐作品法定许可制度的角度, 论证其存在法理基础并已被国际公约以及国外发达国家版权法所规定, 再从法律上之因果关系法并借助法解释学分析草案第46条法律规范, 指出草案第46条并非网民和音乐行业人士所理解的意思, 也不会阻碍中国整个音乐行业的发展。

关键词:音乐作品,录音制品,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

参考文献

[1] (德) M.雷炳德.著作权法[M].法律出版社, 2005.

[2]郑成思.版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3]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4]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3.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 篇三

关键词:著作权法;法定许可制度;完善建议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概述

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措施。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样,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须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情形;第三,使用的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中,虽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区别。

二、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1.范围狭窄

有关法定许可制度内容的第二条是有关报刊、文摘转载其他已经刊登的作品,并未将网络转载他人作品涵盖进法定许可制度。现在很多网站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将他人作品载于其网页之上,引起了大量关于网络转载侵权的案件,由于法定许可制度规定的不完善,此类案件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络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络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该条司法解释是介于新旧著作权法更替之间而产生的,既然在旧著作权法实行之后就出现了该问题,为什么不在新著作权法实施的时候就把网络转载纳入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之内呢?以至于网络转载总在《著作权法》与《司法解释》之间摇摆不定。

2.因适用法定许可制度而产生的报酬支付问题

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区别在于是否支付报酬,合理使用制度是完全免费的,而法定许可制度是需要支付费用的。两种制度相比较,法定许可制度似乎更合理,也是更人性化的。然而对于支付合理报酬,这“合理”二字就值得推敲。2013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会议通过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其中规定用于教科书编订的不超过2000字的短篇文字作品,按每千字300元支付,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音乐作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笔者认为现行的法定许可使用报酬标准过于僵化,再次剥夺了著作权人通过协商获取报酬的权利,容易挫伤其创作积极性而最终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文化事业的进步。

三、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建议

1.应当适度扩大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定许可制度适用范围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状况。法定许可制度目前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五个方面:为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订而收录他人的作品、报刊刊登转载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公开发行的录音制品的使用、广播电台播放他人作品以及广播电台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使用。限制范围过小,该制度的局限性越大。没有将更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划入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内,有悖于法律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

(1)将网络转载正式纳入法定许可制度。网络转载一直没有得到合理的划分,只有一条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转载在一定的情形下属于法定许可的既定情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网络转载更多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以致于许多因网络转载发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只能依靠司法解释来解决问题。因此应将网络转载纳入法定许可制度的范围,并严格规定其适用条件。

(2)将数字图书馆使用他人作品规定为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情形。数字图书馆作为实体图书馆之后的又一大公共图书馆,在推动文化传播上起到的作用是巨大的。数字图书馆在我国使用他人作品一直被界定为合理使用,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将创作者辛苦的劳动成果拿来免费使用,会严重挫伤其创作积极性,最终不利社会文化的进步,支付给著作权人适当的报酬,也能让著作权人对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更加的支持。

(3)将汉字作品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盲文出版发行等纳入法定许可制度的规定情形。汉字作品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盲文等出版使用,在我国是被界定为合理使用行为。在世界其他国家几乎不存在这种规定,都是将其界定为法定许可的适用情形。做此规定的本意是为了照顾少数民族和社会残障人士,但这应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任何个人无需承担该责任义务,国家也不能将该义务强加在个人肩上,因此将该种情况纳入法定许可制度的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2.建立合理灵活的报酬确定制度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关于法定许可的付费问题的规定一直较为混乱,不能体现不同作品的价值,亦违反了市场原则。

笔者认为在《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必要制定一个过于细致明确的标准,应该方向性地规定制定标准参考的因素,然后将具体标准的制定权交由各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由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的物价、工商等部门制定具体的标准。同时,标准不应过于僵化,可以规定了一个付酬的基数和一个上下浮动的比率,允许当事人在此范围内协商确定。此外,支付标准不应当一成不变,应当由著作权管理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市场行情、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化等定期进行调整。

3.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引入法定许可制度中

正如前文所述,适用法定许可制度而产生的纠纷,侵权者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受害者可能会因为基本维权成本与维权所得利益不成正比而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助长了侵权者的嚣张气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介入能够起到有效威慑作用,全方位的对被纳入法定许可范围的作品及其权利人进行保护,使法定许可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冯晓青,兰田.第46条与法定许可制度之完善[J].民主与法制,2012,(20):41-43.

[2]张曼.论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正当性基础[J].知识产权,2013,(1):48-53.

4.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篇四

合同登记编号:许可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被许可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著作的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许可标的甲方对享有著作权。

第二条权利保证

甲方保证该著作权是一项完整的权利,没有权利瑕疵;否则,甲方愿意承担因该权利瑕疵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许可性质

甲方许可乙方在区域内对本合同项下著作权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

第四条许可期限

本许可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五条许可费用

乙方取得该著作权独占使用权后,应当在年月日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元。

第六条乙方保证

乙方保证将该许可使用的著作权用于符合法律要求的领域,如乙方违反该义务,将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七条合同有效期的中止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

1.被许可方逾期未交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2.许可方将独占使用许可的著作权另外许可第三方使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在违约事由出现或另一方应当知道对方已违约时起一个月内:

1.违约方未消除或者未完全消除违约事由,则本合同自动终止,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元,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违约方消除了违约事由,则本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违约方不予赔偿,则视为违约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消除违约事由,守约方有权按照本条第1 款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等同于本合同第四条所指的许可有效期限。

第十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

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5.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 篇五

论文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授权书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自本授权书被同意之日起,您的论文全体作者同意将该论文之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即含各种介质、媒体,以各种语言出版的使用权),在该论文著作权的有效期内在全世界范围授权《中华中医药学刊》杂志社专有使用;并且授权该杂志社独家代理作者,申请注册或授权他人以各种媒体或以各种语言使用该论文。授权杂志社于期刊印刷前上传“中国知网”予以优先数字出版。

在同意本授权书时作者作如下保证并对其负全部责任:

(1)该论文是作者独立创作的原创性作品,未曾发表过;

(2)该论文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3)该论文中的所有事实都是真实的和准确的;

(4)该论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及其它合法权利;

(5)该论文的署名作者均对论文稿件有实质性贡献,署名正确,顺序无争议。

同时作者承诺:

(1)不在其他刊物上发表该论文;

(2)保证本人具有同意此授权书并做出各项承诺之全权;

6.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 篇六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许可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拥有在日本注册的商标,乙方为了在汽车密封圈系列产品上使用这一商标,双方经友好协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可使用商标样式及注册地

1、本合同项下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商标为;该商标(包括文字和图形)如附件一所示:

2、注册地为。

二、商标许可使用的产品及地域

1.产品

甲方许可乙方在制造和出售、分销汽车密封圈系列产品时使用。

2.地域

本合同项下许可只在________地区有效。

三、许可使用方式及期限

1、本协议项下商标使用方式为;

2、本协议许可使用期限自______年月日起,至______年月日止。使用期限届满前日,乙方可书面向甲方提出许可协议续展申请,经甲方同意,另行签订许可协议,方可续展。

四、使用费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

本协议双方愿采用以下第种方式作为使用费计算依据,该使用费采用方式支付。

1.按销售额比例支付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其或其附属公司、子公司等在本合同约定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内出售使用本协议所涉商标的产品的总销售金额的________%作为使用费。该种计算方式下使用费支付时间为年月日。

2.分阶段性支付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即向甲方先行支付元人民币(大写金额为)商标使用费,后续使用费按照乙方及其附属公司、子公司等在本合同约定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内出售使用本协议所涉商标的产品的总销售金额的_______%,该种计算方式下使用费支付时间为年月日。

3、一次性支付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商标使用费元人民币(大写金额为)。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2、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3、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4、乙方保证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保护并加强本协议项下商标名誉及其代表的信誉。

5、甲方有权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乙方无权对此提出异议并不得进行干涉。

6、甲方应保证该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7、甲、乙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义务共同维护该商标权利不受侵犯。一旦发现假冒该商标的情况,任何一方均可采取法律措施并可要求另一方给予必要协助。

六、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权限

1、协商一致,双方可解除本协议;

2、乙方逾期日未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2、3、4项义务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均需向守约方承担元人民币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起诉,均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通知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请求、回复和其他联络如以书面形式进行,发送至甲方下列地址:;乙方下列地址:,方为有效送达,如上述地址信息有变动,需提前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备案,否则以寄送本条所载邮寄地址为有效送达。

十、其他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等同。

十一、补充条款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7.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 篇七

对于著作权默示许可的基本含义, 学界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论述, 往往是通过与独占性许可的成立要件的对比进行描述, 其重点主要体现在对著作权默示许可的成立及生效的法律要件进行阐述, 我国学界虽然对著作权默示许可的含义也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认识, 但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著作权默示许可主要存在于网络环境下, 该观点采用应然性分析, 将论述的范围与情形限定在网络环境之中。另一种认为, 著作权默示许可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于传统著作权环境中。采取的是一种实然性分析方式, 主要立足于我国著作权法上具体条文中的特殊规定进行讨论。综合现有理论研究的各种观点, 总结出著作权默示许可的基本含义:在特定的情形下, 著作权人虽然未明示许可他人适用其作品, 但是可以从著作权人的行为或者其他方式可以推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对该作品的使用, 这种许可就是著作权默示许可。

二、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一) 减少交易成本, 促进作品传播和广泛共享

如今的信息资讯分享不同于以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计算机以及互联网的出现创造了一个极具虚拟的网络世界, 在这个世界里, 使用者的自由度也大大增加。然而, 互联网中的资讯的分享授权并没有一个随着科技而产生的制度, 传统的授权模式是在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一对一完成的, 若是没有经过授权而使用作品, 显然是对著作权人的侵权, 但是采取这种逐一授权不仅会导致信息资讯传播的速度降低, 而且会提高交易成本, 减少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 这是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的, 网络环境以一种崭新的姿态进入人们的生活并且得到社会公众的接受, 这也进一步加剧了著作权法与数字网络发展之间的冲突, 传统的著作权法的逐一授权许可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资讯以及快速共享的需求, 所以在著作权法的制约下, 互联网的特点“知识无限共享, 信息没有边界”始终无法实现。

(二) 形成激励机制、实现作品价值最大化

在《著作权法》制定最初的本意就是通过赋予著作权人一定的垄断的权利, 从而形成一种激励机制, 鼓励著作权人进行创作, 就可以促进社会文化成果的产生, 达到使整个社会文化能够蓬勃发展。所以如果著作权法一旦限制了作品的生产和发展, 这等于限制了整个社会公众的文化传播, 那实在是著作权法存在的悲哀。文学创作并不是凭空传做的, 需要站在前人的智慧上,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若信息咨询不能分享, 不仅不能对作者形成有效的激励, 也不能对著作权人提供创作的有利环境。虽然在网络时代背景下, 信息资讯的传播的速度得到了显著的提升, 享受着数字网络时代带来的便利, 但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度减弱, 著作权同时容易受到侵害。一方面, 随着数字网络的发展, 著作权人的可期待利益和实际利益不断增加, 著作权人的收益会增倍;另一方面, 对于著作权人的分享来说, 本身也可以迅速获得互联网上其他资讯, 为自己提供创作灵感。

(三) 扩张权利范围, 赋予著作权法边界灵活性

著作权的边界自《著作权法》颁布以来, 不管是法定许可还是合理使用, 关于著作权人权利范围的这一部分都是确定的, 是由立法所定, 边界设计都是刚性化的, 并没有多少可以给社会公众使用的弹性空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不断扩大, 相比较作品的使用者而言, 从某种程度上已经变成双方关系中强势的那一方, 越来越多的著作权人利用其地位和技术的优势, 不断扩大著作权的范围, 而又由于著作权越来越物权化, 任何对作品的非许可使用都可能导致成为侵权行为。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 我们需要的不是僵化的范围, 不是划分边界之后有墨守成规, 而是应该将整个社会的信息咨询都调动起来因此我们需要一个更灵活的边界范围, 使得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能够有一个灵活的互动机制, 从而使得作品能够更快速、更广泛地传播, 从而实现价值。

(四) 平衡各方利益, 实现著作权法本质价值

权利作为法律主体获得利益的手段, 其行使在受到法律规范保护的同时也必然受到法律规范的限制。基于上文第二点通过形成激励机制, 实现作品价值的最大化来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 我们是不是应该平衡著作权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呢?若是不考虑使用人的利益, 那实在是对使用人不公平, 这个制度显然也不合理的。在此情形下, 构建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 不仅保护了著作权人经历利益也兼顾了使用人获得使用更丰富的作品的权利。因此, 默示许可制度通过自己利益平衡的方式在最小限度限制著作权人权利范围的同时又极大地满足社会众对于网络大量信息和快速广泛传播的需求。

三、我国著作权默示许可制度的构建

(一) 在网络环境下可引入默示许可

不同于传统领域, 在网络环境下更容易出现大量授权以及由于技术的更新换代而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新兴使用方式, 而解决这些问题最有效率的方式就是在著作权法内引入默示许可, 事实上, 在搜索引擎、网络共享空间等领域已经出现了成熟的自发的类似默示许可的许可模式, 著作权法对这些现象应予以肯定。

1.搜索引擎领域的默示许可

就国内各种搜索引擎的运作情况来看, 行业内部已经默认将选择—退出机制作为国际互联网界同行的道德规范, 这个规则的建立基于以下两个原则:一是搜索技术应当服务于人类, 并尊重信息提供者的意愿同时维护提供者的隐私权;二是网站有义务保护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不被侵犯。我国最大的搜索引擎网站对于禁止搜索引擎搜索收录的方法有详细的介绍①, 以便于网站作者对搜索引擎是否能够使用自己的作品做出选择。法律可以认定这种已经成为默认行业准则的规则是合法的, 以免搜索引擎在提供服务时陷入侵权风险。而对于网页快照这种更加敏感的行为, 由于其性质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 ②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这种推定社会公知的习惯暂时很难作为认定“默示许可”的基础。但本文认为, 当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 在搜索引擎的使用方式得到大多数人认可的时候, 可以认为权利人应当知晓这项技术会在缺乏禁止使用声明的时候使用自己的作品。

2.网络空间内容的默示许可

对如网络社交空间、微博等网络共享空间中用户发布并开放给社会公众访问的内容, 若空间服务提供商提供了便捷的转载按钮以及禁止转载的选项, 他人使用空间服务提供商默认的转载等传播方式对作品进行传播的行为, 著作权法应予以肯定在这种行为中默示许可规则的适用。针对这种在这些以传播为主要目的的社交网络空间中发布的作品, 只要作者在发布时没有做出禁止他人使用的声明, 应该可以认为作者接受在社交网络空间中的规则, 也就是允许他人通过转载等空间服务上提供的默认功能进行使用。禁止他人使用的声明被认为是作者选择退出的一种方式, 其目的是限制他人使用其作品。③

3.数字图书馆的默示许可

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着这个信息传播方式的改变, 一部分社会公众根据个人喜欢已经改变了个人的阅读习惯, 很多人并不是埋头于图书馆, 捧着厚厚的纸质书籍, 而采取电子设备进行阅读, 例如前段时间刚引入的kindle。数字图书馆正是根据这一需求应运而生的。数字图书馆开发信息采用“以一次信息资源为基础, 将其条理化、有序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简化, 通过信息的有效组织和管理, 减轻信息爆炸带来的信息过量和空间占用, 以及从原始信息中提炼更有价值的规律信息等”, ④这样做不但使读者能够更加方便的阅读到所需要的内容, 而且也大大减少了读者用来查找文献的成本。

(二) 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1.著作权人解除使用的权利

著作权人在作出默示许可时常常对合同的内容不了解, 对自己作品的价值也不能预估等等, 但是如果一旦合同成立, 合同的内容就对著作权人产生约束, 这样很有可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 既然在制订合同时或者默示许可时, 著作权人在自由度上已经作了一定的让步, 那么基于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 基于利益平衡的角度, 著作权人也可以随时提出解除默示许可使用, 即使在著作权默示许可已经成立的情况下, 著作权人也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使用, 这样一来, 虽然著作权人在订立合同并没有处于主动地位, 不过在作品的使用过程中, 如果著作权人对使用人的使用方式有异议, 还是可以通过解除默示许可的方式来重新掌握对作品的控制权。

2.赋予权利人获得报酬权

在作品没有进入市场之前, 著作权人根本无法预测自己的作品在将来会有什么价值, 作品的价值的实现是在传播过程中完成的。假如作品在进入市场之后获得巨大的利益, 而著作权人却不能获取任何经济上的利益, 这样对著作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建立著作权默示许可的制度的同时, 我们也要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进行特别的保护, 其中最有效的一点就是赋予作者的获得报酬的权利。为了充分保障作者的经济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在引入默示许可规则的同时, 必须同时对作者的获得报酬权作出规定。但是通过著作权人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一个完整的作品信息登记系统和公告系统, 可以通过公告来表达著作权人对报酬索取的意愿。

构建著作权默示许可这样一个制度虽然在一定的程度上加速了作品的广泛传播, 同时也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 在某种程度上没有实现像传统授权默示即合同形式的定价钱。为实现利益平衡, 赋予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不仅可以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 也保证了使用人的信息获取权。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 (第二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2]丛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

[3]梅术文.信息网络传播权默示许可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学, 2009 (6) .

[4]赵莉.质疑网络版权中“默示许可”的法律地位[J].电子知识产权, 2003 (12) .

8.萌研社软件使用条款许可协议 篇八

[关于协议]

本协议是您(个人或单一实体)与萌研社之间关于软件安装使用的法律协议。一旦您安装、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软件作品,即表示同意接受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内容,则不能获得使用本软件产品的权利。本协议可由萌研社随时更新,且毋须另行通知。本协议条款一旦发生变更,萌研社将在本软件或网页上公布更新内容。更新后的协议内容一旦公布即有效代替原来的协议条款。您可随时在萌研社网站查阅最新版协议条款。(关于用户服务条款,详见《萌研社用户服务条款许可协议》)

[软件保护]

本软件由萌研社及相应的作者开发。本软件(包括但不限于本软件产品中所含的任何图象、数据、文字和附加程序等)、随附的帮助材料、及本软件的任何副本的一切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及国际版权条约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及条约的保护。用户仅获得本软件作品的使用权。

[使用规范]

1.用户不得进行任何有损于萌研社权益的行为,用户不得实施如下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 —1.1删除本软件及其他副本上一切关于版权的信息;

—1.2对本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如反汇编、反编译等;

—1.3私自修改、篡改、破坏本软件,导致其原状改变;

—1.4私自给本软件捆绑恶意程序、病毒、木马或其他的第三方插件;

—1.5私自将本软件用于商业性的销售、下载、安装、复制和散布;

2.本软件为免费软件,运行使用本软件的风险需由用户自行承担。用户应具备本软件运行所需的条件,用户必须保证有权使用Windows操作系统及Microsoft IE组件等。

3.用户须明白,使用本软件作品可能涉及到Internet服务,可能会受到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因此服务存在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用户所在位置、用户关机以及其他任何技术、互联网络、通信线路原因等造成的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风险。用户须承担以上风险,萌研社不作任何担保。

4.若需要进行商业性的销售、复制和散布(例如:软件预装和捆绑),必须获得萌研社书面授权和许可。若您私自用于商业用途,从而引起的一切法律纠纷与道德责任,用户需负全责。

5.使用本软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等,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家安全,并遵守本协议。对于用户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的使用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用户负全部责任,一概与萌研社及合作单位无关;导致萌研社及合作单位损失的,萌研社及合作单位有权要求用户赔偿。

6.如果用户未遵守本协议的任何一项条款,萌研社有权力立即终止服务,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9.著作权许可合同范本 篇九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著作权许可合同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著作权许可合同1

甲方(著作权人):

乙方(被许可人):

作品名称:

第一条 甲方授权乙方将上述作品摄制成电影,在地区发行(播映)。

第二条 乙方承担摄制上述作品所需要费用,负责安排摄制及电影片的推广、宣传。

第三条 甲方保证拥有上述作品的摄制电影权,保证上述作品中不含有侵犯他人版权和其他权益的内容。

第四条 乙方要求上述作品符合下列摄制的要求:

第五条 为摄制需要对上述作品进行改编,由方负责。

第六条 甲方承担改编,应于xx年xx月xx日之前将改编稿交付乙方(乙方承担改编,甲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将作品稿交付乙方)。甲方因故不能按时交付,双方另行商定日期,协商不成,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七条 乙方收到改编稿(作品稿)后,应在xx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是否采用。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采用。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权利授予第三方。如有违反,受害一方有权向对方追索经济赔偿并解除合同。

第九条 乙方可为摄制的需要,在不变动上述作品的主要线索、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情况下,修改上述作品。作者对根据其同意的改编稿摄制的电影片,不得提出保护作品完整性的要求。片名和署名方式的确定,应征得作者的同意。

第十条 乙方有权为推广以上述作品为蓝本摄制的电影片,根据电影剧本编写和发表内容提要、海报。

第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使用费的方式和标准为:

(一)一次性付酬:

(二)版税:

(三)基本稿酬加拷贝发行版税:

第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xx天内,向甲方预付上述使用费的xx%,其余部分于电影片摄制完成后xx天内付清。

第十三条 甲方承担改编的,乙方向甲方支付改编费xx元。

第十四条 乙方应在xx月内开始上述作品的摄制。因故不能按时开始,双方另行商定日期。协商不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五条 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摄制上述作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预付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摄制上述作品,乙方应给甲方以经济补偿,数额在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规定费用的x%。

第十七条 甲方在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根据上述作品摄制的电影剧照。

第十八条 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xx月内,乙方应将作品稿交还甲方,若有损坏或遗失,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可继续发行根据上述作品摄制的电影。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xx年xx月xx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一方要求延长,应合同期满前xx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商定后续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xx年xx月xx日

著作权许可合同2

甲方:(被许可方)

经营地址/个人住址:

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许可方)

经营地址/个人住址:

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号: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以下称“双方”)本着精诚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就乙方文学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事宜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报酬

1、“签约作品”系指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创作,经乙方确认向甲方提供的文学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文学作品的中文简体版本、中文繁体版本和任何外文版、译文版、图文版、图片版等,还包括上述文学作品的正传、前传、后传、番外以及作者根据签约作品相关人物、故事而创作的后续、旁支、系列作品。

2、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授权甲方独家地、排他地使用签约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享有的上述许可使用权为独家的、排他的;即除甲方以外,乙方自身不得再行使上述著作权利,同时乙方也不得再向其他第三方授权行使上述著作权利。

4、甲方享有的上述许可使用权的地域范围为全球。合同期限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同意,双方可续签本合同。

5、双方一致确认,在授权地域和期限内,甲方有权与出版机构、图书公司、影视剧制作公司、游戏厂商、文学网站等机构就签约作品和独家作品以图书、漫画、游戏、广播、电影、电视剧、有声读物、电子图书等形式出版、发行、网络传播、开发、商业运作进行洽商,并签订有关协议;甲方有权独立自主的选择合作对象,确定合作的各项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式、合作价格、合作期限等

6、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签约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报酬定金人民币元。

甲方使用乙方签约作品著作权产生收益的,则甲、乙双方对该收益在扣除应缴税费和运作成本后进行分配,其中的%归甲方所有、%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在取得上述著作权收益且结算完毕后个工作日内,将属于乙方的收益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签约作品的著作权进行商业运作,并享有收益权。

2、甲方有义务在使用签约作品著作权时为乙方署名。

3、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许可使用报酬及其应得收益。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就签约作品制定的宣传和营销方案提出建议。

2、乙方有权在签约作品上署名,并按本合同约定获得报酬和相关收益。

3、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确认的签约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该作品的纸质文稿、电子文稿、作者简介、内容简介、已有封皮封面设计、已有出版物等有形载体。

4、根据甲方需要,乙方有义务参加签约作品的出版、发行、网络传播、开发、商业运作等宣传活动。

四、特别约定

1、双方一致同意,授权期结束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与乙方继续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权利。

2、双方一致同意,在授权地域和期限内,如本合同项下签约作品的著作权遭受第三方侵权时,任何一方均有权采取法律措施维护上述作品的著作利益,另一方有义务予以全力协助。

五、承诺与保证

1、乙方保证,同意甲方就签约作品在与第三方签署出版发行合同时,可按照中国大陆地区中文简体本制成图书的一般质量标准、并符合中国大陆地区简装本印刷装订水平,授权第三方予以出版发行;同时,甲方还可授权第三方采取符合商业惯例的促销和宣传策略。

2、乙方保证,其授权甲方独家地、排他地使用签约作品的本合同项下有关著作权,为乙方合法单独拥有,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且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的内容。甲方如因使用乙方授予之权利而导致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的,甲方有权就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向乙方主张赔偿。

3、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签约作品不含有国家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

2、若甲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报酬定金及乙方应得收益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并按其延迟支付的数额,以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七、保密约定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内容。

八、争议解决

双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也可约定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它事项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原件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地点:

10.著作权保护协议书 篇十

甲方:威邦艺品(香港)有限公司/创意兴业有限公司 乙方:

厂(公司)地址:

负责人:,联系电话:

甲乙方双方就甲方著作权保护事宜特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自有著作权等智慧财产权的产品(见附图及产品照片)委托乙方代工生产,委托期限为

年,即从

月 日至

年月日。

二、委托之交接

甲方在委托乙方生产时,双方需办理交接手续,即乙方应当在甲方提供的产品设计图纸上和产品实物样品上签字盖章确认图纸和样品的智慧财产权归属于甲方。

三、乙方应当尊重甲方的智慧财产权,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动原有设计,如确实需要改动的,必须实现征得甲方的同意。

四、乙方必须重视甲方智慧财产权的保护,无论是生产设计图纸还是样品,均不得向第三人泄漏,否则由此导致产品被仿冒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如数赔偿。

五、乙方接受的委托生产任务完成后,应当将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样品交回甲方,不得擅自复制图纸和生产产品,亦不得将甲方所委托生产的产品当作自己的产品陈列,如需陈列的,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并注明智慧财产权人是甲方。

六、未经甲方授权许可,乙方不得生产甲方所委托只产品对外销售,如有违反,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而违约金不足以抵偿损失的,乙方需另行赔偿差额部分。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并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生效。

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1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协议 篇十一

甲方:

乙方:合肥智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为落实甲方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提高企业竞争力。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登记名称为的软件著作权(简称“软著”),共计个。具体服务范围如下:(1)对甲方软著登记进行分析、建议;(2)指导甲方提供软著登记的相关材料;(3)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整理、加工、优化,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4)代为接收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下发的软著登记相关的文件,并及时告知、转交甲方;

二、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软著登记代理费为元/个(含官费),共计元,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付清。

三、权利和义务

3.1 在软著登记过程中,若出现“补正”等有时限要求的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因补正未获通过导致登记失败,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逾期未对“补正”作出回复使登记失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因乙方工作失误未及时通知甲方,导致登记失败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除官费之外的代理费用。

3.2 乙方在代理过程中,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要求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3.3 软著登记周期为60个工作日左右,若因乙方工作失误使甲方未能如期取得软著证书,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并继续负责该软著申请事宜。

四、其它约定.4.1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2 本协议项下双方发生的一切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方:乙方:合肥智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浦发银行合肥新站区支行

12.技术许可协议(本站推荐) 篇十二

鉴于:许可方和_________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订了一份合营合同(合营合同)以便对被许可方联合进行投资。被许可方的宗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销、制造、供应和安装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

鉴于:根据合营合同第23条规定,许可方应当与被许可方签订一份技术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许可方应当授予被许可方有关许可方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的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方面的某些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许可(合营公司业务)。

鉴于:各方同意订立本技术许可协议以便确定有关技术许可以及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技术包括许可方所拥有及开发的专利、专利申请、专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在本技术许可协议及其适用中,除另有定义的术语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协议或许可是指许可方和合营公司签订的本技术许可协议。

区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

许可技术是指有关斜拉索和悬索结构并属于许可方的列于本协议附件一的所有专有技术、体系、方法、工艺、专利和产品。

净营业额是指被许可方与合营公司业务有关的所有金额和收入,不包括任何增值税、营业税或其它类似销售税收。

许可方体系是指有关斜拉索和悬索结构并属于许可方的列于本协议附件一的专有技术、体系、方法、工艺。

专利是指许可方在区域内于合同签署日取得的有关斜拉索和悬索结构的所有专利。

产品是指由合营公司利用许可方根据本协议向被许可方授予的许可技术所制造的产品和材料。

第二条 许可的范围

2.1 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独家、不可转让的在区域内使用许可技术的许可。

2.2 本许可仅授予给合营公司业务且包括被许可方在区域内营销、部分制造、供应和安装许可技术的权利。制造仅限于生产_________。

2.3 在本协议适用的全部期间,本协议可延伸至可能由许可方对许可技术作出的改进。

2.4 上述第2.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被许可方的分许可授予权,但根据附件六由合营公司和_________公司签订的制造分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条件除外。

第三条 制造

3.1 被许可方应当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制造产品。制造应由被许可方严格根据许可方的规范和公差(容限)来进行。各方同意,产品制造应由合营公司自己控制并承担责任。

3.2 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被许可方无权以任何方式修改制造计划和规范。

3.3 被许可方保证遵守许可方的所有质量控制指示。各方同意,许可方雇员有权在任何时候了解并检查安装情况并采取质量控制的任何行动。

3.4 被许可方应只能在区域内其场地上制造产品。除被许可方的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决定的项目外,产品不得在其它地方销售。产品的出口应当按照下面第7.9条的规定办理。

3.5 如果许可方需要任何分销或销售,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提供该产品的样品以便控制。如果许可方在该控制中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被许可方承诺根据许可方的规范标准在许可方通知后三十(30)天内对该缺陷或不符合之处进行补救。如果产品不符合许可方的规范或公差(容限),则不得进行分销或销售。

第四条 许可方的协助

4.1 许可方应当通过交付文件、原型和/或样品和/或使用指示的方式向被许可方提供专有技术和许可方体系和专利。各方同意,文件应当以英文版本提供,被许可方应当组织翻译成中文并承担其相应的费用。

4.2 许可方声明,在本协议签署日,不存在可能影响本协议履行并与本协议所述专利相矛盾的专利注册。

4.3 各方承认,许可方体系已经成功地被各种预应力/斜拉索技术委员会和批准机构所认可。如果被许可方业务需要任何新的批准,则该种批准的申请应由被许可方办理并由[许可方]协助,但费用应由被许可方承担。

4.4 对于已经注册的专利,所有在区域内为维持专利注册有效的费用应由许可方支付并由被许可方在收到许可方的相应的凭证后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在特许权使用费之外每年偿付给许可方。

4.5 如果许可方申请新的专利,则许可方应当通知被许可方并与其商量。如果被许可方希望在区域内使用新的专利,则所有与注册以及为维持专利注册有效的费用应由许可方支付并由被许可方在收到许可方的相应的凭证后每年偿付给许可方。各方理解,许可方仍然是该新专利的所有权人。

4.6 如果被许可方选择不使用专利,则许可方可决定在区域内注册专利。在该种情况下,许可方应当承担该注册费并自由将其许可给区域内被许可方之外的其它实体。

4.7 许可方在区域内销售或安装许可方体系及其附加产品只能通过被许可方进行,除下列外,不应授予任何第三方有关列于附件一上的许可技术或许可方体系或产品的其它许可:

(1)如果一个项目需要国际融资并规定在区域内进口货物包括上述许可;

(2)如果被许可方不能或不想对一个区域内的客户销售或利用许可方体系、方法和它们的附加产品或提供服务;

(3)如果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同意这样做。

4.8 如果需要,许可方将修改规格和图纸以便符合中国的标准。

第五条 特许权使用费

5.1 对本许可被许可方须根据合营协议每年就被许可业务所实现的总计净营业额计算,净营业额在_________万欧元以下的部分,使用费为净营业额的百分之四(4%),净营业额在_________万欧元以上的部分,使用费为净营业额的百分之三(3%)计算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包括被许可方自本许可授予时起所有其业务的所有收入。

5.2 净营业额应构成被许可方的收入且包括所有有关由本许可所授予的许可技术的业务。

5.3 特许权使用费应由被许可方根据公历季度支付(付款)。在每个日历季度[后五(5)日]内,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支付根据上一日历季度的净营业额计算的特许权使用费的付款。

5.4 在支付最後一个日历季度的费用时,许可方应在每年的12月15日,向被许可方提供一份本日历年需要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发票,该发票根据预计并包括12月份的营业额来计算被许可方的净营业额。被许可方在扣除已经支付的付款后应当向许可方支付尚欠的特许权使用费。

5.5 最晚于下一年的5月15日,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送达其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前一的净营业额。如果验证的净营业额需要进行任何调整,该种调整应当包括在下一期付款中。

5.6 所有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应当在收到发票后通过银行汇款以欧元进行并汇到许可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5.7 被许可方应当向许可方提供所有有关欠款的必要的证据并使许可方取得任何双重征税的证明,如果有预提税的话。

5.8 任何迟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付款应当自动承担根据每月eonia加上2%的利息并在下一期的特许权使用费的付款中支付。

5.9 被许可方同意,其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许可方所指定或指示的方式保持、维持所有收入和所有支出的全部、完整和真实的记录。

5.10 许可方有权不时未经事先通知被许可方而派遣代表到被许可方的场地检查被许可方的经营、业务方法、服务、管理、财务记录和行政管理,并确定其质量以及被许可方遵守本协议规定的诚信。被许可方应当与许可方及其代表和代理人在该种检查问题上通力合作。

第六条 所有权

6.1 被许可方承认,许可方对许可技术享有所有权,本协议并不给予被许可方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技术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6.2 被许可方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技术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6.3 被许可方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技术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技术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6.4 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被许可方有关没有列于附件中的任何其它技术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6.5 被许可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注册备案手续。

6.6 所有有关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注册备案费用应由被许可方承担。

6.7 如果由许可方或被许可方或_________公司作出与技术直接相关的任何技术改进,则许可方有权自行以其名义对这些改进单独申请专利。改进将自动推荐给被许可方作为本协议许可的延伸。

第七条 被许可方的义务

7.1 被许可方由于其有一定的关系和能力应用许可方体系和专利,故受到许可方的许可。因此,被许可方有义务确保最大程度地利用许可方所授予的体系、方法和其所附产品。为此,被许可方应当采取所有必要的手段促销和营销并雇佣合格的人员完成这些任务。

7.2 被许可方每年应当向许可方报告其在区域内的销售和业务情况以及其提交的投标清单。被许可方应当就每一个许可方体系和产品以及其关于下一年每一个许可方体系的预测提供一份在竞争和市场情况方面的报告。这一承诺是本合同的必要条款,被许可方承诺将及时履行这一承诺。

7.3 对许可方体系、工艺和产品的利用应当确保遵守适用的规则文件,被许可方应当尽其最大努力确保有最好的工作和服务质量,以便维护许可方在世界范围内的良好信誉。而且,被许可方应当在业务和工作中遵循所有适用的职业风险控制规则。

7.4 如果被许可方不能达到其商业或销售预测,则愿意接受许可方的审计。

7.5 被许可方应当将其在使用许可方体系、方法和其所附产品时所可能开发的所有专有技术传送给许可方。

7.6 而且,被许可方承诺对许可方所交付的有关许可方体系或产品、其使用方法以及其进一步的发展的信息严格保密。这一义务应当延伸到合营公司的股东,其期限为本协议终止后十年,不管本协议是由于何种原因终止。

7.7 被许可方不得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间接使用、注册或促销可能与本协议所授予的方法、体系或工艺产生竞争的方法、体系或技术。

7.8 被许可方承诺,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决不直接或间接在区域外销售、使用或租赁许可方体系或方法或产品。

第八条 许可期限和终止

8.1 本协议在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且经被许可方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可后生效,且在许可方为被许可方的多数股东的全部期限保持其效力,但本协议根据以下第8.2条的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8.2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由许可方提出终止:如果许可方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股权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如果被许可方没有技术能力或技术能力不足;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

(2)如果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被许可方可提出终止。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用挂号信发出一封通知后三十(30)日内终止。

8.3 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i)立即停止任何使用许可技术的行为,和(ii)立即采取各种措施避免使用许可技术。

8.4 在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立即停止所有使用许可技术的行为。被许可方首先应当通知许可方其仓库存货和它们的账目价值。

8.5 在本协议终止后,被许可方承诺:立即自费归还所有有关许可方体系、专利、产品和专有技术的文件、图纸等。咨询和履行所有可能的行政手续以便将许可从每一个注册中消除。毫不迟延地支付所有欠款。在合同终止后决不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索赔。

第九条 保护

9.1 合营公司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技术的情况立即通知许可方。

9.2 作为许可技术的唯一所有权人,许可方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技术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许可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合营公司可自费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许可方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许可方将与合营公司合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一方,但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9.3 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钱赔偿或其它金钱应由承担这些行动费用的一方来享受;或如果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的话,这些金钱应由双方根据承担费用的比例共享。

9.4 合营公司应在有关许可技术的保护、执行或侵权时向许可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机构还是在准司法机构或其它机构。

第十条 通讯

各方之间的所有通讯应当送达到其各自注册地点。如果通过挂号信或国际邮件送达,它们应当被视为在发出后十日内收到。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和仲裁

11.1 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适用。

11.2 由本协议产生的且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应当只能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规则。

11.3 仲裁程序应在_________进行。仲裁庭由根据cietac指定的三(3)名仲裁员组成。

11.4 各方应当承担其自己的仲裁费用。

11.5 在仲裁期间,本协议的规定仍应当适用。

第十二条 语言

本协议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实质方面一致。

本协议中英文原件各一式三(3)份。

许可方(盖章):_________被许可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三之附件一:许可方体系专利和许可技术

许可方的资料

许可方专利和产品名称

许可方管道模型

所有材料的规格

所有零部件和所有装配图纸的设计

13.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 篇十三

总部:。加盟厂(分部):。为了规范特许经营系统商标许可使用的行为,维护特许经营系统的形象和声誉,根据总部与分部(加盟厂)于年月日达成的《特许经营合同》,对总部许可使用的商标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商标名称为:,商标注册号为:,商标注册时间为:年月日。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商标注册人的地址:。

二、许可使用的方式 总部授权分部在授权区域内,以独占许可的方式使用本协议规定的商标。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商标限于“陈氏”玻璃艺术系列产品 的生产与销售,并按照总部指定的“陈氏”系列商品品种使用,且总部有权对使用的商品品种进行调整。

四、许可使用的地域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为《特许经营合同》所规定的特许经营区域,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使用于加盟厂的招牌、标志、物品及总部指定的商品品种;

(2)商品销售的仅限于在特许区域内进行;

(3)。

五、许可使用的期限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商标,其许可使用期限按下列第(1)项规定执行:

(1)与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相同;

(2)实施期限按照总部的通知执行;

(3)限于在期限内使用。

六、商标的更新

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本协议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使用的商标,除分部明确表示同意之外,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应当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总部不得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现有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引起公众对商标识别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

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的费用由负担。

七、商品质量的保证

分部使用商标时,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商品质量标准,应当保证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及总部的要求。

(1)总部向分部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上的技术指导;

(2)总部可以监督分部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分部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3)。

八、商标续展

总部应保证“陈氏”商标的续展手续及其他保障商品合法性的注册手续,包括产品的原产地标志及认证。

九、许可使用费

甲方应当收取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已经包括在交纳特许经营费之中,不再单独收取费用。或

分部按照标准向总部交纳商标许可使用费,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与特许权使用费一并按月(季)交纳。

十、商标转让

除《特许经营合同》转让而导致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一并转让时,总部转让本协议许可使用的商标,分部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

分部有下列违约行为的,除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赔偿损失外,并应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将许可使用的商标用于本协议规定范围以外的产品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2)将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通过分部以外的其他途径进行销售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3)将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以任何方式在授权区域外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4)将许可的商标使用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销售的,偿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5)。总部有下列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总部未按规定续展商标注册期限导致商标许可使用提前终止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为:;

(2)将许可使用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导致商标许可使用提前终止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为:;

(3)。

十二、法律关系

本协议下的权利与义务,适用于分部下属的各加盟销售商,分部的加盟商可以依据协议向分部主张权利,但不得依据本协议直接向总部主张任何权利。

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依据本协议向分部下属的加盟商主张权利,包括对分部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直接行使赔偿请求权及处罚权,除非分部或其加盟商已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放弃对其加盟商的赔偿请求权,否则,其行为无效,总部有权依照本协议主张分部放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份,由总部、分部各存份,一份报商标局备案,一份送工商管理部门存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布于其加盟商确立合作关系,须以本合同文本另行签订协议。

十三、备案

总部负责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备案手续,备案的费用由总部承担。分部负责送交其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存档。

如商标管理部门要求使用其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备案存档,则应当根据本协议内容填写备案存档文本,但在执行时以本协议为准。

总部:分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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