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流程(精选12篇)
1.资产证券化流程 篇一
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高级手段
【金融业:债市】以“债市阳光化、有序化、健康化”为主题的中国固定收益俱乐部端午沙龙在北京举行。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的理事兼秘书长、北京律协信托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柏荣律师应邀在沙龙上对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以及未来趋势做了主题发言。刘柏荣对资产证券化定义是“一种重新包转现金流的投资银行技术”。这种技术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的区别在于其为结构性融资的手段之一,是打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一种通道,是直接融资、间接融资两个轮子中间的轴。
在刘柏荣看来,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目标一是风险隔离,二是有限追索。而在资产管理业务实践中,对比信托与代理两种法律关系,信托法律关系更加稳定,更适合作为资管业务的操作工具,这将是一个业界发展方向。
目前,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都在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刘柏荣认为,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高级模式,各行业的操作模式各不相同。“谁的市场份额最大,谁最终搞得最成功,谁的风险化解能力最强,可能在于谁先定位将资产证券化技术作为资产管理的高级手段。”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实行注册制,获得刘柏荣高度赞扬。“注册制采取了孔雀开屏信息披露系统,非常透明,产品到哪一步了,每个当事人都知道,没有寻租的空间。”
刘柏荣还表示,券商搞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行审批制,可能没法与交易商协会注册制效率相竞争,市场有些客户已经做好两手准备,一旦证监会批不了,可能会到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资产支持票据。
以下为发言实录:
刘柏荣:谢谢各位朋友,能有机会与大家一起学习证券化的相关问题。我今天试图用最简单、最直接的语言,把复杂的资产证券化知识做一简单分享,使大家一目了然。
我对证券化的理解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新包装现金流的投资银行技术。证券化有两只眼睛,也可以称其为有两条主线,一是现金流,即现金流的切割技术;二是信息流,信息流是基础资产信息在各个主体之间怎样流动,这涉及到基础资产管理、现金流管理等问题。
资产证券化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有什么区别?与结构性融资有什么关系?一般来讲,资产证券化属于结构性融资领域,资产证券化是结构性融资的一种方式之一,直接融资是发股票、发债券,间接融资是发贷款,资产证券化是打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一种通道,是直接融资、间接融资这两个轮子中间的“轴”。
国务院领导怎么看资产证券化?国务院领导认为资产证券化是服务实体经济的一种金融技术,银发2012[127]号文(《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是由银监会、央行、财政部三部委发的,由于国务院领导已经明白资产证券化是服务实体经济的一种技术手段,因此国务院领导给了500亿的额度来继续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原因。支持实体经济、提振实体经济是个大口号,国务院领导不一定明白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内容,只要明白资产证券化技术能服务实体经济就行了。今年春天,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会议上也提了资产证券化。全民对资产证券化的重视来自国务院领导对资产证券化态度的改变。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目标是什么?一是风险隔离,二是有限追索。风险隔离,就是要把资产剥离于原始权益人,当原始权益人破产的时候,这个财产不会成为发行人的破产财产。举个例子,一个企业经营的一般涉及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就主观因素而言,会与管理者的素质、能力有关,比如中组部领导担任该企业的领导者,肯定干得风生水起,可他一旦被双规,再好的企业也可能受损,但这家公司的资产如果提前进行了风险隔离,则这笔资产将会继续存在,不受企业破产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就是把基础资产,这个客观因素从企业里剥离出来,隔离出来,在原始权益人破产时,这部分资产不会列入原始权益人的破产财产,进而达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受原始权益人信用评级的影响,甚至高于原始权益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相互剥离,主观因素对着主观信用,客观因素对着客观信用。客观信用是资产信用,证券化实质上是一种资产信用融资模式。
资产证券化在泛资管化时代的地位如何?在泛资管时代,谁抓住了资产,谁就有很强的话语权。证券化有很多的优势,在我看来,证券化最大的优势是: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高级形式。我们以国开行举例,国开行与政府关系好,能够发放贷款,如国开行发放的贷款利率是7%,国开行可以通过直接持有贷款获得利润,另一种办法,国开行不持有贷款,将该贷款通过资产证券化转化成资产支持证券,包装成一种金融工具在市场上流通交易,卖给市场,市场利率4%,国开行获得3%的利差收入,国开行从资产所有者的身份转变成服务商身份,为资产提供服务和管理。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高级模式,原始权益人不再通过持有资产盈利,而是将资产流动化,通过管理资产收服务费,获得利差,是一个新的盈利模式。对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即房地产证券化)而言,也是一样的道理,只不过这时的基础资产是房地产本身或者持有房地产的项目公司的股权。现在我们明白了最基本的问题,资产证券化是资产管理的一种高级模式。
我们下面讨论另外一个问题,银、证、信、基、保这五个行业在资产证券化各自的定位是什么?如何操刀证券化?
在谈定位之前,我们来思考资产管理的比较典型的基础法律关系。我们国家是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对营业性信托活动,目前只有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干,其他公司不能干,这是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国办发[101]号文的规定。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券商可能不能直接与投资者建立信托法律关系,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但能否探讨这些机构以建立民事信托法律关系的方式,达到证券化需要的资产风险隔离的法律目标,值得认真探讨,我国仅在《信托法》中提到了民事信托的概念,目前并没有具体的监管规定。
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如何区分信托和代理?一般委托可以推演出代理,但委托可能不能直接推演不出信托。代理具有人身属性,所有权不移转给被委托方(代理人);而信托正好相反,所有权要移转给受托人,信托方能合法设立。这是比较基本的概念。
在代理关系项下,委托人可以随时撤销代理,在信托法律关系项下,委托人不能随便撤销信托,因此,从资管角度考虑,信托法律关系更加稳定,更适合作为资管业务的操作工具,这是一个方向。吴晓灵在五道口金融学院讲课的时候说,资产管理的法律关系都应认定为信托法律关系。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都是比照《信托法》原理来设计的,监管部门以政府规章的方式,给资产管理计划一个事实上的独立主体地位,实现类似信托法下的财产独立,进而实现风险隔离的法律要求。基础资产已经发生隔离,基础资产属于计划,这个计划的资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监管部门挺有智慧,回避了代理和信托的争论,用了一个上位概念“委托”字样进行了模糊处理,各类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类比信托法的相关规定,直接进行立法,不挑战分业经营的底线,待国务院下一步以立法方式,或者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把这种资管计划认定为信托法律关系。这么大的资管市场,从公共利益角度考虑,都会慎重处理。大家明白了,在监管部门主导下搁置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争论是有智慧的,监管部门的智慧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
根据我们十几年的金融创新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我们对行政主导下的金融创新路径是这样理解的:首先,它要由专业机构(比如律师、会计师)出具意见,要分析它是不是合法的交易,会计、税务如何处理,没有专业机构的正面意见,监管部门和相关交易方不会把这个项目往下推;第二步,取得监管部门的批准、认可或默许,项目成功实施;最后,该创新模式最终会取得或期待司法机构的确认。
下面,我再与大家分享一下银行也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的三种思路。第一种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是单独STP模式,银行将信贷资产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T),由信托公司代表SPT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现在500亿试点正在进行,这是比较完善的结构;第二种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是双SPV模式,即前端利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SPT结构,后端是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SPV模式,也即银行把信贷资产转化成信托受益权,银行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就是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由券商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作为购买信托受益权的对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流通交易,这可能是今后银行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大的着力点,目前尚没有额度的控制。2015年中国的银行要符合巴III关于银行监管资本的相关规定,大量的银行信贷资产要转出资产负债表,以资产证券化设计出标准化产品,这是一条很好的大批量移出资产负债表的路径,易于投资者通过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大批量间接投资信贷资产。资产标准化可以解决信贷资产的零售问题,否则没法零售,标准化以后才能零售。标准化以后有两个流通市场,一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有额度的控制,目前是500亿,最终会放开额度控制;另一个市场是交易所的市场,目前没有额度控制。第三种模式是银行将理财资金形成的资产转化成资产支持证券,将理财产品标准化,这个结构更为复杂,我们已经研发出来了,由于时间关系,在这里就不展开讨论了。
在双SPV模式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中,为什么需要将信贷资产先转化成信托受益权呢?这可能背后是一个监管理念理念问题——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原则。
交叉性金融产品属于跨界监管的金融产品,主要表现在:销售交叉、运作交叉、投资交叉等三个方面的交叉,我们了解到目前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原则是:切实加强监管,防止跨行业、跨市场的风险传递;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我个人通俗的理解是,各个监管部门各自“看好自己的烧饼摊不糊”,把握住这一点,对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就方便了很多。
如果将信贷资产直接转让给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一则有人认为有对券商授予贷款牌照之嫌,二则有违交叉性金融监管之嫌。为此,业内机构设计出了将信贷资产设立信托,信贷资产由信托公司持有,信托公司是银监会监管的,仅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专项计划,即双SPV模式(前端SPT,后端SPV),最终的效果相当于将单独SPT模式下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变更为在双SPV模式下,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只是金融工具脱离了银监会的监管,符合单独SPT模式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精神。
我们已分享完了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下面我们再分享一下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自如何操刀证券化。
证券公司主要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实施企业资产证券化,这涉及到投资者和券商之间到底建立何种法律关系。在成功实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案例操作中,主要采纳了投资者和券商之间建立代理法律关系的操作模式,券商以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的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归于专项计划,投资者按份共有基础资产。
证监会已经批准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有一个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中的投资者和券商建立了民事信托法律关系,将来监管部门会不会以民事信托法律关系开这个口子,尚需等待监管部门的意见。我们对此持积极态度,证券会完全可以鼓励某些项目利用民事信托法律关系,达到基础资产风险隔离的法律效果。
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导致的结果是,投资者获得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内容是按份共有基础资产的投资凭证。如果投资者与券商建立信托法律关系,则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内容是信托受益权凭证。
证券公司的专项计划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批,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也可以专项计划的方式实施资产证券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专项计划的方式实施资产证券化,是不是要经过证监会的事先审批?答案是不需要,事后报备就可以了。证监会批的券商资产证券化项目,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就可以直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专项计划由于事后报备证监会,如果该计划份额要去交易所流通交易,则需要经过交易所的审核。到底是交易所审核难度大,还是到证监会的审批难度大?这个问题我们不是非常了解,大家可以自己去研究、了解。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提出了可以操作“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但没有进一步解释何谓“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留待市场进行创新。保监会准备实施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业内很多机构理解成类似于券商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投资的资金,并非仅来自于保险公司,也可以受托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资金来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受托资金也放开了,即可以受托社会上的资金,相当于保险领域的“信托受托人”,相当于券商资产证券化中的专项计划中的计划管理人。
资管是个大市场,银、证、信、基、保都在搞资管,谁的市场份额最大,谁最终搞得最成功,谁的风险化解能力最强,可能在于谁先定位将资产证券化技术作为资产管理的高级手段。能在这五个市场间游刃有余运作,那将是比较良好的状态,也最牛。
最后再谈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交易商协会是以资产支持票据的形式实施资产证券化,类似于海外的全覆盖债券(Covered Bond),交易商协会目前已经推出了8只应收账款质押型资产支持型票据产品。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制,这个制度真好,交易商协会时文朝秘书长说,只要发行人愿意发行,主承销商愿意承销,到我这里,登记交易商协会的“小本本”上,这就是注册制。注册制采取了孔雀开屏信息披露系统,非常透明,产品到哪一步了,每个当事人都知道,没有寻租的空间。因此我认为,券商搞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行审批制,可能没法与交易商协会注册制效率相竞争,我们了解到,市场上有的客户已经做好两手准备,一旦证监会批不了,可能会到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
交易商协会已通过论证的另一种资产证券化模式是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该类资产支持票据以“一票两权”的思路进行设计:一票是资产支持票据;两权,第一是债权,投资者对发行人的债权,二是信托受益权,投资者享有的对信托的A类信托受益权,即ABN上同时存在信托受益权和债权两种权利。而信托型ABN的最大特点就是两种权利价值具有可调整性,即信托受益权项下获得任何信托利益分配,视为票据债权已得到相应的偿付;票据债权获得任何偿付,则信托受益权项下可获得的信托利益相应减少,在任何时点,未偿债权本息加上A类信托受益权价值等于ABN未偿票据本息之和,因此,虽然投资者在认购ABN时仅支付了一个对价,同时取得了两种权利,但是其对价是公允的。简单地说,债权的权利价值是零到未尝票据本息,信托受益权的权利价值是零到未尝票据本息,投资者依据任何一个权利,都可以独立实现受偿,这对投资者来说,就多了一层保护关系,投资者也不能多拿,这两个权利的权利价值在任何时点上相加的价值都等于未尝票据本息。
这就是交易商协会准备推出的一种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的基本思路,债权支持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支持债权,最终实现了信托受益权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份额化,投资者范围就更广,解决了信托公司发售的信托产品的流通问题,与理财产品的对接问题。
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的另一个好处是,发行人募集的资金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因为实质上相当于发行人把自己的一部分资产变现,将变现的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如果解决项目资本金,则可以吸收硬贷款,这是多好的事情。
对基础资产的选择,信贷资产应该是体量很大的资产,同样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也可以实施证券化。房地产能不能证券化?对券商企业资产证券化而言,证监会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规则已经明确“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考虑到商业物业不动产证券化操作的敏感性,在起步阶段,不妨将政府支持的工业地产作为起步,这样被监管部门批复通过的可能性高。对物业租金债权所转化成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是一个债性的资产支持证券。如将物业转换成信托受益权,实施股性的不动产资产证券化,则将是一个巨大的市场。进一步说,如将物业本身转化成信托受益权因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挑战较大,也可以采取比较现实的做法,避免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把物业项目公司的股权转化为信托受益权,信托受益权再卖给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再将资产支持证券卖给保险公司,链条就形成了,这是房地产证券化的双SPV结构,前端用信托结构,后端用企业资产证券化结构。我们认为,以资产证券化技术实施对房地产资产管理,实施房地产证券化没有特别大的规则障碍,我们在这个领域投入的多年的研发,随着各方面的推动,应该能够见到曙光。我们始终认为房地产证券化是调控房地产的一个很好的技术手段。总而言之,我们认为房地产和银行信贷资产是证券化实施的两大着力点。
证券化模式很多,问题也复杂,考虑到主持人给的时间有限,先初步分享这些,期待着向大家学习,建立与大家长期交流的平台,共同面对证券化中的难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成为大家证券化事业中坚定的法律支持者,成为大家的忠实朋友。这是我的梦想。
再次感谢大家的宝贵时间。
2.资产证券化流程 篇二
(1) 提升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一般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于其所吸收的存款, 而存款之期限大多为短期。但银行若将吸收之存款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之方式贷放出去, 则所得到的是一个长期的债权资产。银行以短期的负债融通长期资产, 很容易造成流动性的不足。如果银行可以将债权证券化, 并于一般债权的二级市场中出售, 银行就不必担心流动性的问题。
(2) 资金来源多样化。
证券化本身就是一个外部融通的过程。证券化机制的建立为发起人又提供了一种资金来源的渠道。而且银行的资金来源多样化, 也能使银行找出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组合。
(3) 达到资产负债表外化的目的。
由会计的角度来看, 证券化的结果, 会使表内的资产通过证券化而“表外化”。表外化的主要意义有三:其一为风险性资产比例下降, 使得金融机构整体资产风险下降, 则金融机构风险性资产准备可以下降;其二为资本准备下降后, 原有资本可以产生更高的获利, 因此可以提升权益报酬率的表现;其三为长期资产转换为高流动性的短期资产, 可以有效地改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
(4) 降低资金成本。
过去承做贷款的金融机构, 必须依赖本身的信用向投资人吸收资金, 所以贷款承做机构本身的信用评级, 决定了其获取资金成本的高低。但经由证券化, 以所承做的贷款债权为担保, 经过适当的信用增强措施后发行证券, 可以使该证券能够取得比发起人本身更高的信用评级, 因此可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
(5) 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一方面, 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银行的资金成本。商业银行存款的吸纳需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保证金, 而资产证券化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不存在缴存准备金的问题, 从而节约了银行资金成本。另一方面, 银行可在证券化过程中获取一定的收入。作为发起人, 银行可收取借款人贷款账户的利息收入、附加收入、借款人延迟支付的罚金以及为客户 (如按揭贷款申请人) 代理保险的佣金等等;作为服务者, 银行可获得服务费收入, 可以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特设机构的时间差获得利息收入;一些信誉较好的银行还可以在其他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充当担保人从而取得中间业务收入。
(6) 化解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将以不良资产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不良资产的所有权分散给众多投资者。由于资产支持证券背后有资产和信用增级工具作为后盾, 信用级别一般都比较高, 而且收益率较同一信用等级的证券高, 这样, 会吸引许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体系的影响
(1) 优化银行体系内部的资源配置。
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 新兴商业银行所拥有的资产规模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相差很大, 难以同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另一方面, 新兴商业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 资金少, 尚未在民众中建立起与国有银行相抗衡的信誉水平。但是新兴商业银行经营决策环节少, 对市场需求的反应较灵活, 新业务的开发速度快, 资金使用效率高, 比国有商业银行更富有活力。
(2) 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现代化和规范化进程。
资产证券化配合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为资本市场的供需双方提供收益稳定、投资风险小的新型投资产品和融资工具。一方面使金融资源得到新的、合理的配置, 能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资者的不同需要, 丰富投资人的选择, 实现资产所有者转变资产形态的要求;另一方面, 资产证券化增加了资金来源, 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 改善了资金质量, 缓解了资本充足压力。
(3) 资产证券化将加剧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将使筹资、融资的渠道和手段进一步丰富, 而市场直接融资的发展则将使非银行金融 机构逐渐进入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 间接融资传统阵地将被不断侵蚀。不仅将会减少许多客户对大额银行贷款的需求, 也将增加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从而导致银行筹资成本的上升。面对来自资产和负债两方面的激烈竞争, 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将缩小, 因此各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地扩展服务领域。
3商业银行应对资产证券化的策略
(1) 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切入点, 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
当前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首先应以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切入点, 因为该贷款较其他贷款更符合证券化资产的基本特征, 比如, 贷款质量较高, 现金流可预测性较高且相对较稳定, 贷款有抵押保障, 利息收入持续时间较长, 债务人分布广泛, 等等。而且, 从世界范围来看, 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最为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 这是因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一直存在的短借长贷的矛盾。从现实意义来看,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作为二级市场, 其发展有助于促使房地产一级市场运转更为快速和流畅, 有助于在一级市场上建立有效的市场筛选机制, 培育一个公平、高效的房地产市场, 进而促进我国住房金融资金的良性循环。
(2) 利用优势, 积极参与, 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充当多种角色, 提高商业银行收益。
资产证券化使商业银行面临着非中介化的考验的同时也面临着机遇。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 各专业分工细致, 存在诸如专门从事贷款收购标准、组合资产池并按投资者需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特设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增级的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财务报告、法律报告的服务机构等一系列专门化市场参与机构。而与其他机构相比, 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 并在长期的发展中有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信用评估与追踪管理系统以及违约追索系统, 具有强大的信贷管理功能。
(3) 培养人才, 加强研究, 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创造条件。
资产证券化业务复杂, 其实施受制于法律法规的健全、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专业 人才队伍的建设等诸多因素, 而我国商业银行近期内大规模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各商业银行目前应着重考虑现实条件, 将重点放在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行创造条件和打好基础上。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新兴而复杂的业务, 专业性强, 其开展涉及资产组合、出售、发行、管理等工作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问题的处理, 需要掌握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知识及了解我国的具体国情、市场情况、法律和财务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培养复合型人才, 建立人才储备是现代银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目前, 商业银行应从逐步发展担保类业务和商人银行业务, 提供规范、优质的金融服务入手, 积极调整收入来源结构, 发挥其信息、人才、技术和专业优势, 强化其获取收费性收入的能力, 从而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摘要:资产证券化直接的影响是资金供给方式的转变, 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等传统贷款人的角色将被资本市场替代。商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可以改善资产负债管理, 提高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水平。商业银行应积极创造条件, 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 并充分利用优势, 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充当多种角色, 提高银行竞争力。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影响,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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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智.资产证券化悄悄走进市场[J].证券与投资, 2001, (8) :32-34.
3.资产证券化流程 篇三
ABS发行规模骤增777%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正在急剧膨胀。WIND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全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已经达到237只,发行总规模达到2003.95亿元,相比之下,2013年全年,全市场也只不过发行了52只产品,发行总规模为228.63亿元。也就是说,今年以来,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骤增了777%,呈现爆发增长的态势。
9月19日,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证券化(ABS)产品正式在深交所挂牌交易,本次海印股份的资产管理计划创下业内多项第一,是中国商业物业租金资产证券化的第一单,也是国内登陆深交所的第一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公告,海印股份在4月17日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海印股份信托受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57号)。该批复文件称,核准中信建投设立海印股份信托受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发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申请。
9月16日,交银金融租赁正式招标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约为10.1234亿元,成为我国首家试点资产证券化的金融租赁公司,也宣告了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正式破冰。交银租赁副总裁马宾表示,这是银行间市场自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以来首次以金融租赁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基础资产尝试范围的扩大,或将给未来信托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带来新的思路。”
交银租赁证券化产品破冰
租赁资产证券化具有发行期限较长、可缓释风险资本、资产风险可控性较高、客户早偿比例低等特点,因此被视为金融租赁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补充长期资金的一大利器,也得到监管部门的全力支持。
今年3月,银监会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首次提出允许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经批准后可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五部委联合发布的“127号文”再次明确指出将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这一系列最新规定为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尝试提供了基本的政策依据。
“此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成功,丰富了公司的融资来源,尤其是拓宽了长期资金的渠道,有利于改变公司及整个金融租赁行业融资过于依赖银行同业融资的状况,” 交银租赁董事长陈敏表示,通过证券结构分层等信用增级技术,使得资产证券化的综合融资成本处于较为合理的区间。为金融租赁行业盘活存量租赁资产探索了新的方式,提高了母行和公司的市场影响力,同时也反应了市场对公司业务水准和创新精神的充分认可。
中国租赁联盟召集人、中国国际商会租赁委员会主席杨海田告诉媒体,交银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功发行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不仅填补了银监会系统中24家金融租赁公司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空白,契合了国务院积极发展融资租赁的相关精神,还为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提供了独特的实践案例。
资产证券化加速前进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主要包括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四种形式。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BS)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BS )。
据报道,在2012年底,美国ABS和MBS规模超9万亿美元,占GDP比重近40%。相比之下,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目前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经历了几个重要发展阶段。
2004年4月,证监会启动了以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载体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研究论证,并于2005年8月开始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2008年底暂停资产证券化审批。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监管机构出于风险担忧和审慎原则暂停了资产证券化的审批。直到2009年5月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明确规定由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进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的相关政策及监管要求。
2012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2013年3月,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该《试点指引》进行了较大程度的规范和修改。
2014年2月,证监会取消了资产证券化业务行政审批,并同时着手完善相关制度衔接和配套措施。在央行和银监会先后于6月中旬放行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行机制后,7月证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示将对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实行“备案制”管理。
4.资产证券化的好处 : 篇四
(1)资产证券化为原始权益人提供了一种高档次的新型融资工具。
(2) 原始权益人能够保持和增强自身的借款能力。
(3) 原始权益人能够提高自身的资本充足率。
(4) 原始权益人能够降低融资成本。
(5) 原始权益人不会失去对本企业的经营决策权。
(6) 原始权益人能够得到较高收益。
对投资者的好处
(1) 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
(2) 获得较大的流动性。
(3) 能够降低投资风险。
(4) 能够提高自身的资产质量。
(5) 能够突破投资限制。
5.资产证券化的成功例子 篇五
1 )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2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3 )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4 )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 2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 )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 )。
( 3 )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 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s Pool ),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 4 )举例简单通俗地了解一下资产证券化:
A:在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
B:上述资产的原始所有者;信用等级太低,没有更好的融资途径
C:枢纽(受托机构)SPV
D: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B把A转移给C,C以证券的方式销售给D。
B低成本地(不用付息)拿到了现金;D在购买以后可能会获得投资回报;C获得了能产生可见现金流的优质资产。
投资者D之所以可能获得收益,是因为A不是垃圾,而是被认定为在将来的日子里能够稳妥地变成钱的好东西。
SPV是个中枢,主要是负责持有A并实现A与破产等麻烦隔离开来,并为投资者的利益说话做事。
SPV进行资产组合,不同的A在信用评级或增级的基础上进行改良、组合、调整。目的是吸引投资者,为发行证券。
过去有很多资产成功进行了证券化,例如应收账款,汽车贷款等,现在出现了更多类型的资产,例如电影特许权使用费,电费应收款单,健康会所会员资格等。但核心是一样的:这些资产必须能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
(5)目前我国试点资产证券化的银行有两家,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补充:
6.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论文 篇六
除此之外,本文认为信息披露也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十分重要。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7.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析 篇七
一、初探商业银行AMBS风险特征
(一)放大传导性
一般整个AMBS过程中不仅包含了商业银行以及投资者,还包含了信用机构以及发起人等等利益相关者。AMBS具有较强的复杂性,任何AMBS环节一旦出现不良影响则均会波及该环节主体以及各个程序。加之证券所具备的衍生以及流动功能,因此也就促使了商业银行AMBS过程能够对风险带来放大传导影响。以往美国之所以出现次贷危机正是由于AMBS对次级贷款较低质量形成的不良影响进行了放大传导进而波及全球经济。
(二)不对称信息性
现今商业银行AMBS流程主要是集中在发起人向商业银行出售证券化的相关资产,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汇集资产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支撑进而在金融市场进行证券融资的发行。而上述AMBS流程中融资证券与资产两者之间被分隔,也就是说投资者进行有价证券的实际购买时没有对资产信息予以充分了解。对于基础资产实际质量状况也并没有掌握较为可靠以及准确的信息来源依据[1]。从以往美国出现的次贷危机源头次级贷款来讲,仅仅就其质量可以归属为垃圾债券,投资者如果提前对该种状况予以了解也并不会购买,而正是由于融资证券与资产两者之间的分隔,进而造成了不对称信息的出现,因而投资者对于资产质量仅仅是依据中介机构来判断以及评估,由此出现的证券风险自然较大。
二、探析商业银行AMBS风险管理
(一)严格管理资产池
现今商业银行进行AMBS风险管理首先是集中在资产池的严格管理方面。具体来讲质量较低证券化相关资产往往会加大商业银行潜在风险,而就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而言资产质量并不理想。因此商业银行在推进AMBS时候则需要对资产池予以较大关注并对资产池予以严格管理。必须要坚持审慎工作原则严格依据AMBS要求进行证券化相关资产的良好选择,如可以呆滞贷款以及汽车方面的消费贷款和相应房地产方面的抵押贷款等作为主要经营对象,但是前提是这些贷款均具有较为明确的债务以及债权关系。此外还需要对确定的证券化相关资产予以科学组合,并严格依据交易主体提出的具体要求以及主体实际资产质量、规模等予以有效分类并科学组合。进而在严格管理资产池的同时将资产质量予以最大化提高。
(二)构建信用保障制度
现今针对银行AMBS方面还缺乏运作规范以及较高水平的信用保障制度,而该种状况也对现今商业银行安全有效实施AMBS带来了阻碍。因此构建商业银行AMBS方面信用保障制度就显得至关重要,而构建AMBS信用保障制度则需要从评级机构入手,针对现有的相关评级机构如税务所以及会计事务所等等,政府需要对其予以统一的管理以及严格规范,强化评级机构实际工作质量[2]。此外还需要在原有评级机构基础上构建新型评级机构,政府需要引进国际先进评级机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设立针对商业银行的专门性评级机构,并严格提高新型评级机构相关服务质量。除了上述内容,信用评级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尤其是需要对信息披露予以不断强化同时对不对称信息予以严格管理。进而通过现有相关评级机构的优化以及新型评级机构的构建等等完善信用保障制度。
(三)创新证券保障体系
商业银行进行AMBS风险管理除了需要严格管理资产池以及构建信用保障制度之外,还需要创新证券保障体系。具体来讲,现今欧洲等发达国家在AMBS方面具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同时AMBS也具有较为广泛的应用范围。而我国也需要向欧洲国家不断学习。针对证券保障体系的实际创新可以从两方面着手,其一是对产品予以良好创新,商业银行需要将传统思维予以打破同时扩大证券化相关资产的实际范围并对产品种类予以不断丰富,对基础资产予以良好的风险防范以及风险管理。其二是对服务体系予以良好的创新。商业银行可以在AMBS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程序服务上予以创新,如对资产回购程序服务进行优化创新或者是对信誉较高客户提供相应的优先权以及回避工具[3],进而通过上述方法真正将证券保障体系予以有效创新,最终起到优化商业银行AMBS风险管理的作用。
三、结束语
综上分析可知,商业银行AMBS从其本质可以说是具有较强综合性融资业务,而随着我国现今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AMBS对于经济的影响意义也在不断提高。要想良好发挥AMBS应用价值,商业银行就需要对AMBS风险特征予以充分掌握同时对AMBS予以良好的风险管理。进而才能真正的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开展AMBS的有效性以及顺利性。
摘要:纵所周知华尔街出现的金融风暴之所以能够蔓延全球,资产证券化(又被称为AMBS)起着一定内部推动作用。由此AMBS开始成为国内外企业以及学者关注的焦点。而现今对于AMBS研究则集中在其内在风险以及完善的风险管理方面。本文基于此就商业银行AMBS风险予以研究,从商业银行AMBS风险特征进行着手分析,之后研究商业银行AMBS风险管理。以期为后续关于AMBS以及商业银行方面的研究提供理论上的参考依据,更为商业银行的良好发展献出一份微薄之力。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商业银行
参考文献
[1]郭桂霞,巫和懋,魏旭等.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自留监管:作用机制和福利效果[J].经济学,2014
[2]陶涛.基于层次分析法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3
8.信贷资产证券化研究 篇八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金融工具 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源于美国上世纪70年代末的住房抵押证券,是世界金融领域内的重大创新之一。80年代以后,资产证券化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开始流行,其应用范围已经从最初的住房抵押贷款扩展到企业的应收账款、信用卡应收款、汽车贷款、租金、版权专利费、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目前,资产证券化浪潮已经席卷全球各国,演变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
一、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及基本运作过程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收入的金融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对金融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过程如下:(1)原始权益人(贷款出售银行)通过发起程序将可预见的现金流资产组合成资产池。(2)由原始权益人或独立第三方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然后以“真实出售”(true sale)方式将原始权益人的证券化资产合法转让给特设信托机构,在转让过程中通常由信用增级机构通过担保或保险等形式对特设信托机构进行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所谓“真实出售”,是指贷款出售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的目的,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3)特设信托机构以受让的资产为支撑,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后,聘请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简称ABS)募集资金,并用该资金来购买原始权益人所转让的资产。(4)服务人(通常由原始权益人兼任)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款,然后将源自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转交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支付本息。
二、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意义
到目前,我国间接融资仍然占社会融资的绝大比重,商业银行基本上是整个社会的信用中心、资金分配中心和风险中心而资本率低,高度负债经营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有限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共同特点。就现阶段而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依然是长期性资金占用不断增加及存量不良贷款的大量沉淀而形成的现金流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压力。要想使我国商业银行健康、稳步发展,寻找一种有效的机制缓解这种压力和风险已显得尤为必要。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形成这样的机制。
1.加强资产流动性,提高银行盈利能力。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起来变现和出售,以尽快收回资金,提高银行资金利用效率,增大货币的扩张效应。在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负责与长期贷款资产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将贷款证券化,使长期被占用的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则整个金融系统就有了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银行就可较快地收回资金,扩大融资来源渠道。同时,可以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托管人的时间差可获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流动起来,释放了银行资本,用于其他较高边际收益的项目,这不仅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还将增加银行更多的潜在利润。
2.有效规避风险,增进银行资产安全性。证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资产流动性,导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资机会的产生,而且为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提供了有效手段。通过证券化组合、出售、购入,商业银行的风险被分散给了其他投资机构和单个投资者,提高了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还为银行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途径。
3.改善信贷机构,优化银行资源配置。通过建立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贷款等资产的流通转移,回流资金,银行可以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在较大程度上盘活资产、优化信贷结构和转移信贷风险,并可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持对地区和行业的相对优势,扩展其他业务,实现规模经济。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商业银行配合货币政策实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开拓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改变了传统银行以“吸存放贷”为主的角色,使其同时具有“资本经营”的职能。首先,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融资方式的创新,贷款资产组合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在市场中较好地匹配长期和短期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真正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第三,资产证券化可以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已经有许多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结构化工具被创造出来,如抵押担保债券,高级或附属证书结构及过手证书结构等都是最常用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这种多元化、合作化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国际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经营的实现。可以说,无论是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还是从投资者的角度,抑或是从金融体制改革的角度,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都是有利的,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也会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三、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难点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复杂、专业化程度高、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它要求得到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等多方面的支持。由于目前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仍是一种融资工具的创新,缺乏实践经验,因此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和税收制度尚难以对资产证券化形成支持,此皆成为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1.机构投资者参与的法律障碍。一种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销,需求是一个决定性因素。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复杂性,期待个人投资者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是不现实的,机构投资者应占据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却严格界定了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如《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同业存款、买卖国债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面,从而明确界定了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及抵押贷款证券。目前我国养老基金介入证券市场也只是处于试验阶段。如能在法律上允许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进入由政府担保的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无疑是一个强劲的需求。
2.信用评级与实现信用增级的障碍。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而且决定着发行人筹资成本的高低。而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还很不完善,一是许多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二是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必须完善和规范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这方面可考虑与国际著名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公司进行合作。
3.會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障碍。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到许多会计问题,而目前我国尚未有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因此相应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制度也是一片空白。此外,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也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资产销售的税收和特设信托机构的所得税处理两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和税收法规,结合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特性,制定相应的会计和税收制度将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开展。
四、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政策建议
除了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努力之外,要更好地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政府还应该从立法、税收、会计准则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建议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分阶段、逐步地改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环境,提高政策明朗度,降低资产证券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1.加快完善法律环境建设。鼓励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和试点,与此同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如探索用信托模式发行证券,借鉴美国的税收优惠措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做法,对SPV的法律地位尽快予以明确,允许信托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充当SPV。此外,还需完善相关会计法规制度等。为降低立法成本提高效率,可以考虑首先对资产证券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逐一分解研究,看看这些问题是否可以在现行法律的基本框架下,通过制定层级效力较低的规章的形式加以解决。例如,可以通过人民银行制定的《资产证券化管理办法》来解决有关债权通知、抵押权转移、资产证券化公司的设立等问题,可以通过证监会制定的《资产支撑证券发行与交易办法》来解决有关发行与交易的问题。通过这些辦法先进行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更高层次的法律和法规,这样可以尽快推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同时总结经验加紧《资产证券化法案》的立法进程。
2.明晰会计、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参照国际会计标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真实销售标准,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与留存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豁免特殊目的公司和信托交纳实体所得税,避免对投资者、发起人和特殊目的载体的双重征税,对于发起人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折扣销售而产生的损失应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在资产转移过程中,豁免发起人转移资产的营业税和印花税。
3.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性质并解决可交易性。建议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采用债券和信托凭证方式。对于债券性质的证券化产品,纳入《证券法》的管辖,建立资产支持证券的注册、审批及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和简化特殊目的公司发行证券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和公募发行的条件、方式。对于信托性质的证券化产品,修改《信托法》,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资产支持信托证书,明确信托证书的证券性质,提高信托证书的流动性。条件成熟时允许特殊目的信托发行无纸化、可集中交易的信托权益。
4.培育机构投资者并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扩大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使其成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或将资产转移给国外特殊目的载体,明确外资投资和国际证券化有关的结售付汇问题。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制度,着重培养几家在国内有权威性、在国际有影响力的资信评级机构,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加快发展担保市场,规范中介机构的运作及其市场行为,加强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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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ernadette Minton,Tim Opler and Sonya Stanton,Asset Securitization among Industrial Firms,Ohin State University,November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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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超英翟祥辉:资产证券化.经济出版社,1998年。
[5]张超英翟祥辉:资产支撑证券化——原理、实务、案例.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9.浅析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篇九
[4]陈兵兵。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04)
[5]潘彩虹。我国资产证券化瓶颈问题及解决对策[J].证券时报,,(03)
[6]刘志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试点的动因及影响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06, (05)
10.供热收费权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篇十
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会计处理意见
委托单位:XX省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
受托单位:啊啊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XX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会计处理意见书
前 言.....................................................................1
一、原始权益人会计处理.......................................................2
(一)XX公司二期向计划管理人出售基础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XX公司二期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会计处理
(三)XX公司二期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的相关会计处理
(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的现金在现金流量表的反映
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计处理...............................................2
三、专项计划的分配顺序及相关会计处理.........................................2
四、本方案相关会计处理的理由.................................................3
五、其它事项说明.............................................................4
前 言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证资管”)拟实施的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
为规范专项计划中原始权益人兼资产服务机构X省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及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计划管理人等相关专项计划参与方的会计处理,我们依据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法规的规定,以及X省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与计划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服务协议》、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法律意见书》,根据X省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融资业务的特点,提出以下方案。
需特别说明的是根据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上相关的协议、法律意见书等,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能够实现表内融资。
一、原始权益人会计处理
(一)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向计划管理人出售基础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
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向计划管理人出售基础资产的会计处理,我们建议公司作如下会计处理:
1、专项计划设立日:
根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及有关差额支付承诺的相关规定,XX公司热电承诺对专项计划分配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应付预期收益和未偿本金余额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由此,可以认定该工业热费债权虽已出售,但企业保留了该应收工业热费债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专项计划设立日,不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工业热费债权。
2、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收到专项计划收购基础资产的资金时:
应将:此会计处理将实际收到的资金与应收工业热费款(不含作为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按实际利率法在受益期内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备抵科目。
3、支付的与实施该计划相关的其他费用,由于该费用发生数额较小,可一次性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二)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会计处理
XX公司热电作为基础资产的卖方,同时也认购该计划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由于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也参与收益分配,因此,我们将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作为独立业务进行处理,XX公司热电支付现金并收到计划管理人出具的相关资产支持证券,由于次级证券不能在期中转让,应确认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三)XX公司热电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的相关会计处理
1、出售的应收工业热费债权对应的收款期,应确认相关的热费收入及应收工业热费债权,收入确认的时点应根据工业热费规定的收款期确认。
2、每一个回收款转付日前,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将扣除执行费用后的前一个回收款转付期间的所有回收款转入专项计划账户,并对应结转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3、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作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服务商,收到服务费时应确认相关的服务收入。
XX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会计处理意见书
(四)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相关的现金在现金流量表的反映
1、出售基础资产收到的银行存款在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到的现金。
2、XX公司热电认购该计划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在现金流量表“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的“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
3、XX公司热电作为计划服务机构收到的工业用户支付的热费收入,XX公司热电及时支付给计划专用账户,将收到的热费收入在现金流量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反映,支付的计划款在现金流量表“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反映。
二、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投资行为的会计处理
根据《认购协议》规定,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购买资产支持证券后,应将该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
三、专项计划的分配顺序及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标准条款》的规定,正常情况下,专项计划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专项计划涉及的应纳税负(如有);参与专项计划各方应按财税[200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2)财务顾问的财务顾问费、托管人的托管费、监管银行的监管费、评级机构的跟踪评级费和杂项费等专项计划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当期应分配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应当冲减长期应付款余额;(4)将不超过剩余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和截至相应的预期到日期时预期收益之和20%的部分作为留存收益(如有),应当提取相应的专项储备金,留存于专项计划账户;
四、本方案相关会计处理的理由
1、《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范了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
(1)按照《资产买卖协议》及财政部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
无法收回时,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企业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XX公司热电收到出售基础资产收到的现金,该资金应作为负债“长期应付款”处理。会计科目“长期应付款”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到的对价及承担的利息,反映出售的应收工业热费债权,表示该应收工业热费债权的未来收益权已经转让,明细科目“未确认融资费用”,是出售的应收工业热费债权与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属于融资费用,在未来的收益权对应的期间摊销分配。
2、XX公司热电在未来收益权对应的期间确认营业收入。理由如下:
(1)营业收入反映的是企业的业务规模。虽然XX公司热电已经将基础资产出售给计划管理人但风险和报酬没有彻底转移,所以资产的收益权对应的收入应在利润表中反映。
(2)营业收入的确认应与营业成本配比确认。出售的未来收益权虽然一次性收到了现金,但是对应的营业成本并没有支付,因此,按照配比原则,XX公司热电应在对应的未来期间内分别确认收入。
3、现金流量表仅反映XX公司热电作为计划服务机构收到与支付计划款的差额。XX公司热电作为《资产买卖协议》的卖方已经将未来的收益权转让,在收到热费后会及时将该款项付给计划专用账户,因此,仅以差额反映专项计划相关的现金流量情况,使XX公司热电的现金流量表更加稳健。
五、其它事项说明
1、对于上述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拟实施的XX公司二期供热收费收益权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会计处理意见,我们是比照财政部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提出的。
2、对于在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法规规定中未明确规定的,我们以会计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进行设计,我们认为,我们的处理建议符合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
3、作为本次XX公司热电有限公司拟实施的XX公司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聘请的会计师,我们将持续关注并跟踪国家以后出台具体的会计处理规定,我们将要求公司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XX二期供热热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会计处理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
啊啊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特殊普通合伙)
11.资产证券化的“福音” 篇十一
当前国内经济进入调整期、转型期,此届政府上台之后就传达了“以改革促发展”的理念。其中,国企改革是重中之重。总体而言,此轮国企国资改革的重点在分类监管、混合所有制改革、股权激励、资本证券化等多个方面。之所以要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是鼓励国企在发展过程中进一步引进社会资本,不仅可以为民企提供发展机会,而且可以利用民企的市场化提升自身竞争力。之所以要资本证券化,主要是因为资本市场是一个良好的融资渠道,可以利用资本市场壮大国资,不仅实现了保值增值的目的,还可以为众多投资者提供优质标的,帮助投资者获得良好的投资性收入。
此轮国企国资改革中,上海是先行者。光明食品集团作为上海重要国有企业,势必也会遵循改革之路进行发展。光明食品集团与全资子公司内部股权划转进而推动资产上市正是资本证券化的具体表现。当下奶源建设已经成为业内外资本的投资热点,上海牛奶集团拥有丰富的奶牛养殖资源和良好的养殖经验,若能登陆资本市场,后续发展非常值得期待。
上海牛奶集团若能上市,可以在光明食品集团内部产生协同效应,带动乳制品加工企业光明乳业的发展。因为当下乳制品企业承受奶源供应不足、消费者质疑奶源以及市场竞争三重压力。光明乳业作为乳制品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对奶源需求巨大。目前,光明乳业近七成奶源需要向外采购,对成本和奶源安全都是不利的。若光明食品集团自身组建牧业集团并推动上市,于旗下光明乳业发展也是一个重大利好。
光明食品集团推动资产证券化改革,体现在量和质两个方面。就数量而言,光明集团资产证券化率目标为50%以上,因此更多资产的上市是不容置疑的预期,如全兴白酒资源的注入或者上市;就质量而言,光明集团正致力于将非核心竞争业务从上市公司置出,而将更具有优势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如光明食品集团旗下海博股份将出租车、非核心业务不锈钢器皿置出,注入房地产业务。如此决策于海博股份未来发展无疑是营收和净利润更有保障,对海博股份股价上涨提供长远支撑。
不过光明食品集团的资产证券化道路也面临些许挑战:当下IPO环境并不太好。政府基于多方面实行分批次批准新股IPO,意味着新股IPO需要较长的等待时间,如此选择何种方式提高证券化是值得斟酌和考虑的。由于上海光明食品集团旗下已有四个上市公司,将核心资源注入已上市公司不失为一个好方法。
当下,国资国企改革已经成为市场关注重点,投资者希望在国企改革中寻找到投资机会。资产证券化是此轮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方面,尤其是对企业和投资者而言,相信未来多数国企会遵循这一改革道路,资本市场中因此也会出现更多投资机会。
12.我国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研究 篇十二
通常认为,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出售或让与特殊目的机构 (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 由SPV通过对该资产或资产集合进行分离和重组, 以及信用增级后, 将其转化成由资产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 并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的一种融资方式。其是以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为基础进行融资, 因此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 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的安全性是关键所在, 要保障基础资产的安全就需要对影响其安全的风险进行隔离, 以实现“破产隔离”。在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中, 主要存在发起人 (原始权益人) 、SPV、投资人等相关参与主体, SPV作为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 担负着将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分割开来, 实现风险隔离的重任, 因此SPV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中心环节,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一般都规定SPV必须是一个不能破产的实体, 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SPV本身不易破产;二是SPV与发行人之间的证券化资产买卖行为必须是“真实销售”。所谓真实销售是指资产在出售以后即使原始受益人遭到破产清算, 已出售资产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财产的范围, 即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如果不能实现“真实销售”, 则这种证券化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是一种担保融资。
SPV的组织形式有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制三种, 国内学者从法律、税收、会计等角度对我国开展证券化的SPV组织形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金融制度下, 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机制较符合我国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的要求。而2005年4月,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 第二条将信贷资产证券化明确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 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 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 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虽然该规定只局限于信贷资产证券化, 但是却也明显反映了信托型SPV (即SPT, Special Purpose Trust) 是我国现行金融规章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所认可的主要结构模式。
二、信托型SPT模式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理
信托型SPT主要是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 完成标的资产的风险隔离。信托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个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关系一旦成立,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资产相分离, 成为受托人的独立财产;第二个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 即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受托人, 而收益权归投资人所有。信托的这两个基本特征, 保证了信托财产在委托人和受托人在破产时期, 其债权人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很好地实现了风险隔离。
信托SPT模式资产证券化交易流程如下:
1.组建资产池。发行人 (原始受益人) 根据自身融资需求, 对其经营的基础资产进行筛选, 将能够在未来获得稳定、可见的现金流的资产打包, 组成一个资产池。
2.发行人将资产转让给信托公司, 建立财产信托关系, 订立信托合同, 使信托资产与发行人之间实现风险隔离。
3.对信托资产进行分离、重组, 聘请相关机构对信托财产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 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信用增级采用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方式结合进行, “破产隔离”是内部增级的方式之一, 内部增级方式还有:优先/次级结构、开信用证、直接追索等, 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是担保和保险等。
4.经过评级和增级后, 信托公司以信托财产为基础, 发行信托证券, 由证券承销商销售给投资人。由所筹资金支付发行人融资款项。
5.在信托存续期间, SPT聘请发行人或其他服务机构对资产池进行管理, 处置资产池的现金流, 按证券发行时的约定付给投资者本金和利息。
三、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模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1.关于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归属
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度, 以用益制度来规避当时国王颁布的《没收法》是信托产生的直接原因。信托即指财产所有人基于信任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 但是约定将收益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定的目的的制度, 基于此, 人们可以利用遗嘱或契约形成, 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领域为各种合法目的设立信托, 不失为一种深具社会机能的独特的法律构造, 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有四个组成要件, 其一为信托委托人, 即基于不违法的目的而将财产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为信托受托人, 即接受他人委托, 并非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财产的人;其三为信托受益人, 即虽不占有管理财产, 但是有权获得该财产收益的人;其四为信托财产即信托标的物。因此, 信托可以理解为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了信托受托人, 信托受托人虽然取得了所有权, 却不享有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来支配的权利, 只是为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 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支配他人的义务。因此, 英美信托法中的受托人基于信托关系对信托财产享有法定所有权, 而受益人享有平衡法上的所有权, 这就是所说的信托法财产的双重所有权。而这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相冲突。因为两大法系在所有权观念上的冲突, 导致了立法者对我国的《信托法》中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从《信托法》的模糊性规定似乎可以基本推断, 委托人仍然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 真实出售既无民商基本法的依据, 也无信托法上的依据。虽然我国《信托法》就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以保证发起人的破产风险被有效隔离, 但这种权宜性的规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信托制度面临的财产所有权制度的冲突, 从而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完善埋下隐患。
所有权是财产制度和交易制度的逻辑起点, 是确定物权和债权的基础, 也是诸如会计、税务等实务工作无法绕开的问题。从长远来看,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风险隔离问题, 立法部门可以通过修改《信托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明确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严格发行人 (委托人) 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和范围, 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信托制度面临的财产所有权问题。
2.资产支持证券的流通问题
《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包括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根据2006年5月,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准许基金投资包括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关于批复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关问题的函》的相关规定, 全国社保基金可以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以上几个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 只有机构投资者才能从事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自然人没有资格从事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这直接导致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投资主体单一, 交易极不活跃。以2009年2月为例, 资产支持证券托管数总计49只, 票面总金额为566.06亿元, 但全月仅发生9笔交易, 交易数量为10.69亿元。
另外, 在允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中包括银行, 如果银行也从事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就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目的相背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一个目的就是要解决银行资金短存长贷的错配风险, 从理论上讲, 如果允许银行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证券化所实现的分散风险就是从发起银行转移到投资银行, 并没有真正解决银行的错配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目的是分散风险和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能否实现这一目的则取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制度。投资主体和交易方式是交易制度的两个重要方面。目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主体只有机构投资者, 应该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制度进行改进, 可以考虑将资产证券化产品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使其能够在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进行交易, 同时进一步推动资产证券化试点, 拓展证券化品种, 这样才能达到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和分散风险的目的。
3.会计和税收制度上的法律障碍
虽然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开展过程中, 财政部、国税局先后制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和《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和税收问题进行了规范, 但是该规定仅针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对于非银行主体或非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否适用仍不确定, 因此对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制度而言, 在会计和税收制度上仍存在法律障碍, 需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摸索和总结。
四、结语
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最重大的金融创新之一,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也开始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但是至今仍未建立完善、系统的资产证券化体系, 在我国现有的金融和法律制度下, 信托型SPV无疑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一种成本最小化的选择, 但是其仍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 可以考虑逐步建立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 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使信托模式资产证券化的规则实现统一, 推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顺利开展。
摘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 目前在我国仍处于试点阶段, 在我国《公司法》、《税法》及其他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尚未修改的前提下,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采用了信托模式。通过对资产证券化及信托模式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理的分析, 认为目前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存在所有权归属不明确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流通等问题, 应该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SPT,风险隔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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