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居民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

2024-10-07

2024年度居民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精选5篇)

1.2024年度居民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 篇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06〕6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对该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市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必须要有一名负责人主抓这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圆满完成。

二、强化业务培训和纳税服务,提高征纳双方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针对在以往汇算清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认真做

好内部人员和对企业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省局将于3月初举办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地应采取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释和培训辅导,确保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能够理解、熟悉和掌握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和具体操作,保证汇算清缴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三、重点抓好五率

(一)汇缴率。凡应参加2005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必须进行汇算清缴,确保汇缴率达到100%,汇缴率低于100%的,必须在汇算清缴报告中作详细分析说明。

(二)亏损率。各市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进一步降低企业的亏损面。各地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应不高于2004的水平,并应在2004的基础上有所降低,如企业的亏损面超过2004的,必须在上报省局的汇算清缴报告中作详细具体的分析说明。

(三)真实率。各地要积极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评估工作,通过建立各种指标体系,对纳税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企业纳税申报存在的疑点和问题,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所得税

— 2 — 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企业未按规定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等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四)准确率。为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各基层征收单位对受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要逐一进行报表间、数据间逻辑关系的审核,要在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情况与有关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再进行电子申报审核。各市对基层征收单位报送的数据要进行总体审核,对于异常数据要及时查找原因,纠正误差,以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五)使用率。通过汇算清缴建立的数据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信息,要充分利用资源,发挥汇算清缴数据的效用。各地对汇算清缴采集的数据,要进行统计和分析,充分运用汇算清缴软件中的分析功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疑点和问题,为开展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数据,不断提高汇算清缴数据的使用率。

四、为加强对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省局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的查帐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

271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有关涉税事项的披露内容进行了规范。各基层单位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的查帐报告要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从严把关,争取首战告捷,为今后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实现所得税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如发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重大失误、失实等情况,应将有关情况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要求企业重新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查帐报告。税务机关还应对其申请办理的有关涉税事项进行重点审核,存在重大疑点的移送稽查作进一步检查。

五、各地应做好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核工作,基层征收单位要认真检查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特别是对取消税务行政审批的项目,对于未按规定报齐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一律退回企业并责令其限期补齐、补正或重新申报。在审核这些资料时,要注意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了解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和完善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提供依据。

六、各地在2005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在使用汇算清缴软件和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要争取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各地要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4 — 工作规程》的规定,积极有序地开展200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汇算清缴数据必须制成光盘或软盘,并于7月10日前将汇算清缴数据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上报省局。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要全面、深入、客观反映汇算清缴的各种情况,内容主要包括:汇算清缴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情况;粤国税发〔2005〕271号文的贯彻落实情况;汇算清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贯彻执行涉外税收政策过程中存在问题;对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及工作建议。

八、为便于各地及时了解我省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断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省局将对全省2005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通报。

各地在2005的汇算清缴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此件不另发纸质件)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汇算清缴

转发

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2月20日印发

校对:国际税务管理处 莫英澍

2.2024年度居民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 篇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人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方面

一是汇算清缴职责认识不清。在实践工作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对企业申报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够明晰,对偷逃企业所得税法律后果的认识远不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退税违法责任的认识高。加上基层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审核手段简单,汇算清缴结束后的后续监管措施乏力,在受理、审核申报表时多为就表审表,对表中的数据逻辑关系只作简单推敲,给企业造成一种错觉,认为汇算清缴不过如此,随便也能过关,造成申报数据随意性较大。

二是财务核算工作重视不够。在中小企业中普遍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料不完整的情形。比如,有的企业在用工方面制度简单,多用临时用工,大多无劳动合同,也没有上交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缴款;有的企业在成本、费用的列支方面很不规范,将企业的一些经营费用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相互混淆;还有的企业在发生业务时不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白条入帐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都需要各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努力,逐步规范。

三是会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目前,新办企业大多呈现增速快、规模小、聘请兼职会计从事财务核算等特性。企业会计对税收政策一知半解或不求甚解,填写申报数据不完整、逻辑不符的情形较为普遍。从近三年情况来看,每年参加汇算清缴企业以20%以上比例在递增,多为中小企业、私营实体或涉农经营组织。通过审核,我们发现,许多企业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及免征的增值税应纳入所得额申报所得税等政策理解错误,有的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直接进行税前扣除,还有的企业随意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等。

四是税收优惠政策认知度不高。许多企业会计责任心不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不积极、嫌麻烦。如从事农林牧渔所得免征、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加计扣除、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减计收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为小微企业带来了福音,但大多数中小经营实体,经营制度不健全,经营渠道单一,开业前期多处于亏损状态,无法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以近两年汇算清缴情况看,每年申报减免税资料的企业占参加汇缴清缴企业份额不到两成,而实际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比例就更低。这种情形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税法遵从主动性。

五是纳税辅导和税法宣传不到位。随着国家对农村市场和涉农产业的政策优惠和资金倾斜,农村各类经营组织如雨后春笋,增长很快。但相当一部分涉农企业对税收的认识几乎为零,认为只要经营国家规定的免税行业,就和税务局没关系。还有的企业长期进行零申报,实质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只为下一经营环节争取减免税;甚至有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一直未启动,只为骗取国家扶持资金与银行贷款。这类企业经常性不能正常申报、也不能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或申报资料,给基层税务管理工作带来困扰。从目前纳入管理的合作社来看,多数账簿设置非常简单,甚至没有设置账簿,会计核算不规范、不准确,难以准确划分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这些都给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带来很大的难度和风险。

(二)税务部门日常征管及后续管理方面

一是汇缴审核水平有待提高。尽管各级税务机关每年都将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培训,但对汇算清缴的培训工作还是缺少一定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或业务手册,基层税务人员汇缴审查工作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随着越来越多管户而增加的工作量,也让很多税务人员力不从心,不能深入了解申报表与财务报表勾稽关系,不能对企业申报的跨期结转项目及时核实,一些企业的申报需要税务部门多次提醒催促等情形,使得汇算清缴存在短期突击现象。

二是稽查、评估观念有待改进。为了讲求工作实效,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重收入轻管理”情形,税务人员更愿意在增值税方面入手开展稽查和评估工作。基层税收管理人员因为面临的具体工作繁杂而琐碎,很难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中做到税务稽查或纳税评估人员的“专而精”,使得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不受重视。

三是汇缴涉税软件有待完善。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仍以手工审查居多,利用涉税软件开展汇缴工作尚属起步阶段。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电子申报软件和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存在程度不等的问题,如部分政策更新滞后、报表间数据逻辑关系不够全面、企业弥补亏损数据不能结转等。加上网上申报系统开通后,即便是汇算清缴系统数据审核未通过,仍可以通过网上进行申报成功,造成综合征管软件导入数据错误。

(三)社会中介鉴证服务方面

一是代帐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仍需加强。市场经济的活跃和社会分工的进化,很好地刺激了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但目前代理企业会计核算业务的执业规范,没有明确文件规定。除正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外,还有大量非正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从事这一工作。这当中大多规模较小,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其中专门从事税务代理人员,大多忙于事务,疏于学习,一些企业聘请税务代理机构出具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后,仍被稽查、评估出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中介部门的公信力。

二是代理责任追究还需明确。由于国内税务代理行业起步较晚,从事代帐行业的人员龙蛇混杂,专门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和人员常常为抢占商机,不得不向市场妥协,更多地站在被代理方立场,甚至根据被代理方要求出具内容不实或数据不符的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与现行法律对税务代理法律责任追究不够明确,税务部门对税务代理行业监管职能淡化有很大关联。

二、今后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对策

(一)坚持政策宣传,保证服务实效

一是拓展各类税法宣传媒介的“窗口”功能,广泛、深入地宣传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重点针对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纳税调整等内容,每年汇算清缴之前广泛征求纳税人意见,对纳税人提出的建议进行动态跟踪改进,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目的的、实效性的汇算清缴纳税辅导培训工作,达到“税企双赢”目的。二是进一步优化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咨询热点问题库等功能,充分发挥电子咨询、网络答复、即时通讯等服务措施的政策咨询功能。三是建立税企“一对一”沟通联系机制,以“税企联系卡”“办税服务单”等为媒介,确保税企沟通渠道通畅,做好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答与辅导工作。

(二)坚持知识更新,保证培训常态

一是通过定期培训与岗位练兵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培训,着力培养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相关的实用型人才。坚持不懈地抓好日常业务培训和基本业务操练,为汇算清缴工作打好基础,做足准备。二是重视每年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专项培训。对纳税人的培训内容,侧重与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紧密相关的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方法及表间勾稽关系、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方法、税收优惠审批或备案事项申报流程,以及申报软件操作说明方面;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内容,侧重企业所得税政策难点、每年汇算清缴容易出错项目、各环节汇缴审核重点内容以及纳税人申报流程等方面。只有如此“接地气”的培训工作,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讲求实效。

(三)坚持“两税互评”,提升评估质效

在实践中,综合运用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手段,是提高所得税征管效率的有效手段。根据每年汇算清缴数据,以享受减免税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问题较多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目标,大力推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税互评”工作,即运用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数据和第三方信息,对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情况、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进行综合比对,采用较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更灵活、更有效的方式进行分析评估。在开展汇缴数据评估时,对于发现企业少计收入、虚列成本、多列支出、开具及取得虚假发票等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稽查,同时加大处罚力度,达到督促企业规范建账、准确申报的目的。

(四)坚持基础管理,强化后续监督

一是加强基础台账管理。建立分户分项目的明细台账,特别是弥补亏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减免税、工效挂钩、非货币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广告费、投资抵免等跨延续性管理事项,做好汇算清缴基础工作。二是加强减免税企业后续监管。对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核算是否准确、减免税用途是否合法等项目开展后续核查,对符合减免税政策但未申报资料纳税人的政策宣传,主动告知纳税人;三是加强税前扣除项目管理。对于企业税前扣除项目,抽取重点指标或异常数据,通过报表数据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帐薄与凭证等进行核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性。四是加强关联业务管理。特别加强对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及企业集团间的关联交易管理,注重了解多方信息,防止利润转移和税负转嫁。针对汇算清缴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税务部门各个环节管理人员长期的努力,加强征管,转变观念,将管理融入稽查,将管理融入评估,将管理融入服务,逐步引导企业规范核算,正确申报,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

(五)坚持人机结合,加快信息应用

广泛推广应用电子申报、网上申报等系统,是企业所得税未来申报方式的发展方向。现行电子申报软件,因政策更新快、系统不完善、指标不全面带来的诸多不便。综合征管软件中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模块功能简单,又没有统一成熟的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软件,因此,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不能充分开展有效的分析运用。应逐步完善综合征管软件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涉税事项维护功能,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申报数据的质量,督促企业规范核算,为分析、评估提供准确的基础信息。

(六)明确代帐责任,提高中介作用

3.2010汇算清缴若干问题解答 篇三

一、问:企业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国债,如何确认其免税利息收入? 答:•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业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二、问、企业2010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可以自行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可由企业从优选择。

三、问: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被投资方)分配股息、红利所取得的收入超过税务部门确认的可供股息红利、红利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的部分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投资方从被投资方分配股息、红利所取得的收入超过税务部门确认的可供股息红利、红利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的部分,暂不确认为免税收入。超限额部分,先冲减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计税 成本,冲减后仍有余额的,其余额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后被投资方实际分配股息、红利额小于税务部门确认的可供股息红利、红利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其差额部分可调增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数,但不得超过原计税成本。

四、问:已经办理好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应当如何办理结算、清算手续?

答: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的有关规定,已办理备案登记的企业,应在每汇算清缴时,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使用的结算、清算手续,并报送下列资料:1.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使用清算报告;2.•上海市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使用清算表‣。

对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每一纳税汇算清缴时,就当使用企业搬迁或处臵收入购臵或建造固定资产重臵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臵支出情况及其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结算备案。

对已经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备案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固定资产重臵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臵支出总额大于政策性搬迁或处臵收入的当年(汇算清缴前),或者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第五年的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清算备案。

五、问:哪些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免税手续?

答:同时满足财税„2009‟12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手续。在取得免税资格后,应随汇算清缴资料一并上报沪国税所„2010‟158号规定申请材料,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备案手续。

六、问:对非营利组织提供修订后章程或管理制度等有何要求? 答:非营利组织发生修订章程或管理制度等情况的,须提供经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并盖章确认后的章程或管理制度。

七、问:在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中,如何掌握申请单位是否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答:对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占全部收入50%以上的单位,可作为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的单位。

八、问:免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否应单独核算? 答:根据财税„2009‟123号文规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作为不符合条件处理。

九、问: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从何时开始?

答:财税„2009‟123号文规定,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的起始日期为2008年1月1日。

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的纳税申报的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办理。

十、问:企业2010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2010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上报汇算清缴资料时,需同时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

此外,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投资企业)还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综发[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国有企业应提供国资委、财政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情况表,或政府部门给予中央国有企业集团的工资额度分配授权书以及集团对所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分配情况表。

十一、问: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三类单位工资限额如何掌握?

答: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团体管理局等部门核定工资薪金限额的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有关“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

十二、问: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次年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 答: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十三、问:2007年及以前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答:对2007年及以前的已作纳税调增的历年工资储备结余,企业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但历年工资储备结余应在2008年至2010年三年内处理完毕。

十四、问: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的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全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提供相关的福利、教育培训等待遇,且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需凭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劳务用工费用)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列支相应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劳务派遣单位按税法规定确认劳务费收入、税前扣除相关支出。

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或仅为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合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以及税法规定比例内的相应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可税前扣除,但需在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以及用工单位自行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情况说明。

十五、问:出租车驾驶员每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定额承包费,出租车公司为出租车驾驶员支付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其扣除标准如何计算?

答:出租车公司应以为出租车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计算的缴费基数,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比例扣除的基数,在税法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十六、问: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 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费用,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十七、问:超过政府规定比例上缴的住房公积金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企业按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可在2010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十八、问: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可税前扣除?若不可扣除,则企业以前计提的结余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对企业2008年1月1日前税前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余额,应先用于核销经税务部门审批后的坏账损失。税前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余额用完后,企业按税法规定核销的坏账损失或按照会计准则(或制度)规定冲销(冲回)以前已纳税调增的坏账准备金部分,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十九、问: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计提的减值准备作追溯调整的,以后资产实际发生损失冲减计提的减值准备,可 否作纳税调减处理?

答: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计提且作追溯调整资产减值准备的,可在资产损失发生,且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二十、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计提的土地增值税,在税法规定的限缴期内缴纳的,可以税前扣除。预提但不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不得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稼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计算出其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二十一、问:财税[2009]62号文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但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计 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是否所有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企业都可以执行上述政策?

答: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其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取得担保收入的部分,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税前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业和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第3号令)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若担保公司在2011年3月31日前被本市金融监管部门规范整顿后确认为不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其2010税前已计提的准备金应作纳税调增税务处理。

二十二、问:财税[2009]59号文明确了股权支付额的定义,即 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如何确认股权支付额中的“其控股企业的股权”?

答:控股企业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相对控股权以上的股权。

对”控股企业”的确认标准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对”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标准。

国家统计局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定义: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二十三、问: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收购方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其取得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如何计算确认?

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收购方以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收购被收购 企业股权(或资产),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收购的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换出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认。涉及补价的,应按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六)款规定调整计算计税基础。

二十四、问: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注销前是否要将当的经营所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作汇算清缴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是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业务,被合并企业应将企业注销前该已发生的经营所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作为已缴税款处理。

二十五、A公司是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B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A吸收合并B公司,是否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臵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臵但未设臵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臵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一,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基于企业的上述情形,鉴定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无法准确计算,因些不适宜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的当事各方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二十六、问: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采用总包分包形式取得的项目经营收入,如何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当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实际开具的发票总金额)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上述解答若与国税总局新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税总局新规定执行。

十七、问:若非营利组织的法人证书有效期不足五年,是否仍给予五年期限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答:非营利组织符合财税[2010]123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仍给予五年期限的免税资格认定。若在五年内该非营利组织的法人资格失效,失效后再取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二十八、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中的工资薪金水平如何确认?

答:非营利组织的平均工资薪金水平暂按不超过该组织所属行业(本市)上职工人均工资2倍的水平掌握。

二十九、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给房产销售公司的手续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税前扣除。

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其取得的预售收入是否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在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后取得的预售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但在开发产品完工后会计上实际结转销售收入时相对应的销售(营业)收入部分不得重复计算基数。

十一、问: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将该部分收入用于支付给职工或用于集体福利,应按税法有关工资、职工福利费出支规定税前扣除。

十二、问: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其缴纳的这部分增值税,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税法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企业缴纳的上述增值税税款,可予以税前扣除。

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已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企业缴纳的上述增值税税款,除该设备购进的进项税额已按税法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外,不得税前扣除。

十三、问: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所得税税款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税款的具体扣款期限如何规定?

答:市直属二、三分局涉及财税体制改革需要迁移到区县税务局 的征管户,一般情况是在3月20日之前办理税款解缴入库手续(上市公司除外)。

区县税务局的征管户一般可在5月25日至5月31日办理完税款解缴入库(退库)手续。

在5月31日前完成申报,结清所得税税款。

十四、问:若企业只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一项免税项目业务,没有从事其他免税、应税项目,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要纳税调增40%,再将此调增部分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一个纳税内只从事免税项目业务,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等支出属于免税项目相关的支出,其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的支出部分不再作纳税调增处理。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篇四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能否科学有效管理直接影响到税源的流失、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新商事体制的改革,企业所得税征管户快速增长,新生的经济类型和经济业态不断涌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也产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现状分析

(一)税源管控不到位,税基涉嫌侵蚀严重

1、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银行金融等单位的信息不能及时共享。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及时掌握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是税源监控的基础工作,尽管《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义务将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传递给税务机关,但没有详细规定操作规程及承担责任,使得基层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企业开户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缺乏约束,税务机关不能从源头上对税源进行监控。

2、难以准确地核实企业的各项收入。

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账面信息失真实度较高,且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在实际征管中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掌握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等经营情况,对于做“不真实账”等行为使税务机关很难在日常管理中获取证据,税务机关在与纳税人提供的会计信息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信息不对称,较难以准确核实企业的真实收入。

3、企业虚列成本、扩大费用列支范围等行为,严重侵蚀税基。一方面企业利用假发票、虚列工资等虚列成本;另一方面把私人和家庭消费与生产经营费用相混淆,擅自扩大费用列支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亏损企业户、零申报户数量较多,存在较多账实不符企业情况。

(二)纳税服务质量有待于提高

1、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亟待提高。企业所得税目前在我国整个税制中是最复杂的税种,包含内容众多和法律规定更新快,这就要求相关税务管理人员须具有丰富的税法、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知识。但目前税务人员年龄老化,知识更新缓慢,更为重要的是缺乏纳税服务意识,甚至会设槛为难企业,成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的瓶颈。

2、纳税服务渠道、形式单一,与企业之间缺乏互动,不能提供个性化优质服务。在纳税服务中,尽管某些税务机关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软件和硬件建设方面,却忽视与纳税人沟通渠道的建设,不能准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服务内容和手段离纳税人的要求还有距离,导致双方对企业所得税某些政策产生不同的理解,沟通渠道长期不是很顺畅。

3、税务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管理手段依然落后,难以形成及时动态的征管模式。由于管理人员管理企业户数较多,未能及时和动态地对企业进行有效管理,有效性常常滞后,以至于造成税款缴纳不及时、甚至长期拖欠不清缴或延缴。

(三)企业所得税清算的规范性有待加强

1、清算程序不规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向税务机关报告,有未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参加清算。但在实际中却事与愿违,有部分企业不仅没有成立清算组,不及时处理资产、清理有关债权和债务,而且在清算前都不向税务机关报告,注销时也不提供清算报告。

2、税务机关对清算不够重视。税务机关往往只重视正常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使很多企业清算不彻底,注销时仍然留有大量实物资产未处理,造成资产在注销后转移时,税务机关不能有效监控,导致税款流失。

3、清算政策法规缺乏操作性。税法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及交易相关税费、实收资本,再加上企业债务清偿损益等,但在现实中却很难准确获得资产可变现价值。尤其现在新的工商商事改革,公司注册时都不需实缴资本,新的商事改革跟相关税收法规难以同步衔接更新,在这种情况下对企业清算所得的内容就会有新的变化,给税务机关、企业的实际工作带来操作难度。

(四)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制度不够完善

1、预缴申报不够规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方式先按月或按季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次年5月31日前再按纳税汇算清缴,这样造成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都不重视预缴申报,只重视汇算清缴。但目前从整体上看,汇算清缴工作还停留在“账面审核,多退少补”阶段,税务机关本身的管理监督辅助等职能却并未得到充分发挥。预缴申报流于形式,最终成为企业短期避税的工具。

2、纳税申报审核工作未能深入开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今年商事改革公司注册户急增,纳税人数量急剧增长,而我国目前申报表审核还是主要依靠人工来完成,导致不能及时、准确地发现申报的错误和疑点。

(五)纳税评估流于形式

1、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到底处在何位置尚不明确,大部分税务部门并没有没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一般由税收管理员兼职评估。

2、由于不能全面、准确采集企业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涉税信息,因此,在此基础分析的纳税评估指标值不能准确反映纳税人的风险状况。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外部信息少,无法对其申报数据做到深入分析,对本地区的行业税负水平和各项财务指标预警值,掌握不及时,难以进行交叉比对分析,再加上评估人员责任心不强,选案随意性大,缺少统一标准等原因,更是雪上加霜,造成当前纳税评估的成果无非是表到表,走个过场,流于形式,收效甚微。

3、纳税评估没形成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统一可操作强的规程,让纳税人常认为纳税显失公平,长期下去可能会影响到税务机关与企业的征纳关系,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健康长期发展。

二、当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以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税制 及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有如下:

(一)税制体系建设方面

1、经济性重复征税。新税法延续古典税制模式,没有从根本上减轻或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如,对已分配利润存在重复征税。企业利润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税后利润对个人分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实际负担率高达40%(1×(1—25%)×(1—20%))。又如,对未分配利润存在的重复征税。如果企业对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那么将存在着因利润留存而形成的资本利得被再次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可能。很显然,经济性重复征税有悖于经济效率原则,无论对征税主体还是纳税主体,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2、税种征管范围不明确。征管范围历来是国、地税关注的重点,新所得税税法和实施条例有意回避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明确以流转税管理范围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意见,延续“同一税种,两家管理”的格局。客观上增加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不利于税务部门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以流转税管理范围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无论从所得税制理论还是征收管理看,不利于企业所得税制的长远发展。

3、收入、扣除确认原则欠完善。新所得税法确立了收入确认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实现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新税法明确扣除的四个基本原则,即权责发生制、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实务中,篇二:市一级国税局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范文 关于xx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 的报告

xx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xx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做好xx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所便函[20xx]xx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精神,我市认真开展了xx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过税企双方的共同努力,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地完成了xx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基本情况

(一)汇算清缴户管情况。xx全市办理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户数3243户,比去年同期增加637户,同比增长24%。开业户数为3234户,同比增加了673户,开业面达99.72%;应参加汇算清缴的户数为3076户,同比增加了672户。不参加汇算清缴的户数为167户,同比减少了35户;实际参加汇算清缴户数为3076户,同比增加了672户。汇算清缴面达100%.通过汇算清缴,企业纳税调整增加额7.83亿元,纳税调整减少额4.21亿元,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6亿元.弥补以前亏损1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91亿元,应纳所得税额为3.23亿元,扣除减免税额及抵免所得税额,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3.11亿元,同比增加1.29亿元,增长率为70.88%;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为2.88亿元,同比增加1.11亿元,增长率为62.71%;应补所得税额0.23亿元,同比增加0.18亿元,增长率为360%。3076户企业在xx营业收入共计421.9亿元,利润总额为6.98亿元,企业通过汇缴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83亿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21亿元,调整后所得额合计为10.6亿元。我市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落实各项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共减免企业所得税0.11亿元,抵免企业所得税0.01亿元。因无企业在境外投资,故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均为0。参加xx汇算清缴的企业应缴企业所得税3.11亿元,已预缴2.88亿元,通过汇算清缴共补缴0.23亿元。

(二)汇算清缴行业结构分析。本次实际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共有3076户,其中:盈利企业2471户,亏损企业196户,零申报企业户数409户。具体参加汇缴行业户数分布如下:农林牧渔业215户,其中:盈利企业123户,亏损企业33户,零申报企业户数59户。采矿业37户,其中:盈利企业32户,亏损企业2户,零申报企业户数3户。制造业1397户,其中:盈利企业1124户,亏损企业80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93户。电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90户,其中:盈利企业71户,亏损企业13户,零申报企业户数6户。建筑业21户,其中:盈利企业17户,亏损企业0户,零申报企业户数4户。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63户,其中:盈利企业52户,亏损企业1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0户。信息传输、计算机软件业6户,其中:盈利企业4户,零申报企业户数2户。批发零售业944户,其中:盈利企业800户,亏损企业35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09户。住宿和餐饮业9户,其中:盈利企业6户,亏损企业2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户。金融业19户,其中:盈利企业15户,亏损企业4户。房地产业163户,其中:盈利企业136户,亏损企业16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1户。租赁和商业服务业36户,其中:盈利企业32户,亏损企业1户,零申报企业户数3户。技术服务业8户,其中:盈利企业7户,零申报企业户数1户。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户其中:盈利企业10户,亏损企业3户,零申报企业户数2户。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47户,其中:盈利企业36户,亏损企业6户,零申报企业户数5户。教育业4户,其中:盈利企业4户。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户,其中:盈利企业2户。

实际税负率:除农、林、牧、渔业22.36%、制造业20.25%、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4.61%,其它行业实际税负率均为25%。

二、税源构成及增减情况分析

(一)税源构成情况。实际参加汇算清缴的3076户企业中,所占比重较大的行业是:农林牧渔业215户,占总户数的6.98%;采矿业37户,占1.2%;制造业1397户,占45.42%;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90户,占2.92%;交通运输业63户,占2.05%;批发和零售业944户,占30.69%;房地产业163户,占5.2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6户,占 1.17%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7户,占1.53%;其它行业则所占比例较小。

3.11亿元企业所得税收入行业主要分布情况为:制造业入库税款0.44亿元,占15.28%;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入库税款0.1亿元,占3.47%;交通运输业入库税款0.25亿元,占8.68%;批发和零售业入库税款0.89亿元,占30.9%;金融业入库税款0.04亿元,占2.27%;房地产业入库税款1.07亿元,占37.15%。

盈利企业收入及缴纳税款情况:通过汇算清缴,盈利企业为2471户,占应参加汇缴企业户数的80.53%。盈利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79.5亿元,实现利润总额9.39亿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91亿元,应纳所得税3.23亿元,减免所得税额0.11亿元,抵免所得税额0.01亿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3.11亿元,全年已累计预缴2.85亿元,汇算补缴0.31亿元,应退0.05亿元。

亏损企业销售收入及亏损情况:亏损企业为196户, 占全部应参加汇缴企业户数的6.37%,亏损企业实现销售收入42.41亿元,亏损总额2.42亿元。亏损企业主要分布在制造业80户,亏损额为1.26亿元;批发零售业35户,亏损额为0.26亿元;农林牧渔业33户,亏损额为0.15亿元;房地产业16户,亏损额为0.26亿元。亏损企业当预缴税款0.03亿元,应退0.03亿元。

(二)税收增收情况及原因。参加汇算清缴企业入库

2.88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增长,增收1.11亿元,增收比例达到62.71%,各行业均出现不同幅度增长的现象。这首先取决于经济环境的转好,企业度过了经济危机,经营状况逐渐改善,同时一些亏损企业也被自然淘汰;其次得益于我市继续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工作,特别是“三产”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工作。继xx年我市出台“三产”企业实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办法并取得良好效果后,xx年继续将工作重点放在主要针对小型企业、长亏不倒企业、零负申报企业和“三产”企业的预缴管理上。极大地促进了我市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加。

三、减免税审批、报备情况

xx我市享受免税收入的企业共19户,免税收入0.36亿,较上年增长0.04亿;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10户,减计金额0.39亿,较上年减少0.25亿;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13户,扣除金额0.1亿,较上年增长0.04亿;减免所得额合计0.16亿,较上年增长0.11亿;减免税合计0.11亿,较上年减少0.03亿;抵免所得额合计0.01亿,较上年减少0.01亿。

四、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层层落实。我局为切实做好xx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总局、省局文件要求,依照“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指导思想,在3月份专门召开了全市国税系统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布置了xx汇算清缴工作。会议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工作重点应放在政策宣传和有关年报填写辅导上,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严格企业涉税事项审核,同时对企业汇算清缴面、时间要求和在汇缴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应特别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明确。各县(市、区)局为了切实加强对汇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均成立了以局长或分管业务副局长为组长,税政法规股、税源管理科、农村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二)搞好内外培训,增强宣传力度。针对各县区局普遍反映的部分税务干部素质难以适应所得税管理工作以及企业会计人员对所得税政策不明晰的情况,为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市局进一步强化了对税务干部业务培训,通过定期培训的方式,提高税务人员所得税业务操作技能水平,并及时整理各项所得税相关政策和资料,通过内网传达至各县区局,帮助税务人员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并掌握操作方法,同时要求各单位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培训工作。各县(区)局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的基础上也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对外宣传。xx县局及直属分局积极整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措施,结合纳税人日常咨询较多的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编制成册逐户发放,帮助纳税人了解所得税政策,指导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工作;xx县局召集各企业法人代表与局领导班子进行座篇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

西安市碑林区国家税务局二○○六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的报告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我们碑林区国税局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评估”的指导思想,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5]200号))的规定和(陕国税发[2006]572号)及(市国税发

[2006]389号)文件精神,将工作重点放在政策宣传、电子申报、纳税评估、核定征收和日常检查五个方面,大大地提高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效率和质量。通过全局干部的大量工作,克服了人员少、业务多、任务重、汇算面宽等具体困难,坚持早动手、早安排、早落实,圆满地完成了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2006汇算工作汇报如下: 第一部分:开展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汇算清缴工作落到实处

200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第一年,市局领导非常重视,多次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我局的任务最重,申报量占到了全市的三分之一左右,市局领导格外关注,多次到我局指导工作,提出具体建议。我局多次召开工作会议,提高认识,统筹安排,成立了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应急预案,加强纵向、横向联系,保证了区局与市局处室之间,科与所之间、各科室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从而形成一股合力,确保了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内外培训,保证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针对06年企业所得税出台的新政策,申报表的变化、政策的变动等,我局及时做出安排和部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培训实施方案。我们首先分期分批对申报大厅操作人员和全局税收管理员进行轮训,一方面培训有关政策,包括:汇算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汇算清缴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和税法和会计制度差异,历年汇算清缴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新申报表讲解等,使每个管理员吃透文件精神,掌握政策规定,正确辅导企业填表,正确审核企业报表,提高企业申报表填报质量;另一方面,培训申报软件的操作技能,根据试点测试所得税电子申报的经验,我局制作了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操作指南,即“傻瓜流程图”税务版和企业版,并随同下载的总局《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和相关说明一并下发各税源管理部门。税务版中明确税收管理员该如何操作软件的下载,如何安装使用数据的导入和导出,以及如何接收申报数据等。在企业版中告诉纳税人,下载软件后,如何选择和填写税务登记表,如何进行系统激活,怎样生成和创建报表,怎样录入报表,先录什么,后录什么,如何修改,如何生成压缩文件上报税务机关等。使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一看就懂,容易操作。

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纳税人开展了多形式、多渠道和多方式的培训辅导,因地制宜开展宣传,向企业提供具有针对性和专业化的纳税服务,采取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等多种形式,从新申报表填写方法、报表间勾稽关系、软件应用、税务审批事项、税收政策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辅导,使纳税人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明白如何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正确填制相关报表,准确录入有关数据,从源泉上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可靠性,从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同时我们以所为单位举行税企恳谈会,印发宣传资料,开通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咨询热线,在大厅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内容等,使广大纳税人明白电子申报的优越性,赢得了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电子申报在推行过程中,我局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互动现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学习相关操作方法和有关政策,税务人员到企业去现场指导,企业与企业之间互相讨论交流在电子申报中的认识和经验,互帮互助,有力的促进了电子申报工作在我局的全面推广和运行,确保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全面完成。

三、积极推行企业所得税多方位纳税申报,有力地保证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今年,我们的汇算工作压力大,实际工作中做到了“六个结合”即:

1、汇算清缴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2、汇算清缴与纳税评估相结合;

3、汇算清缴与纳税辅导相结合;

4、汇算清缴与强化监控相结合;

5、汇算清缴与核定征收相结合;

6、汇算清缴与税源分析相结合;制定了200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程安排表,将2007年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与汇缴合并进行,以汇缴质量的优劣作为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的案源之一,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通过汇算清缴工作是我们了解管户的基本情况;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

(二)针对我局的实际,制定了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申报模式:

1、对重点税源户我们采取重点培训和辅导,申报中开启绿色通道;不管是年报还是季报,保证了重点税源户的及时申报和入库。

2、对一般企业,我们制定了2006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日程安排表,进行了统一部署,确保均衡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我们要求各基层单位一月份申报必须完成企业所得税总管户的20%;二月份必须完成总管户的20%;三月份必须完成总管户的35%;四月份必须全部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季报时,我们对纳税人同样进行了划分申报,保证了申报的及时性。

3、对小型企业和连续亏损企业我们通过核定征收,进行简易申报,截至2007年6月,我局已对2131户企业进行了核定征收管理,从而减少了申报压力。

(三)为解决申报拥挤等现象发生,我们制定了应急预案:

1、在1月20日前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纳税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和分析,确定名单,按时通知纳税人分批进行申报;

2、整合窗口业务,调整窗口设臵,开设零申报窗口。设臵专门的应急窗口,必要时启动应急窗口,迅速、快捷受理申报。采取措施疏理申报工作,避免上门申报过度集中,引起混乱。同时成立应急梯队,在正常工作时限之外,根据纳税人排队等候情况,由应急梯队继续受理企业纳税申报,让窗口工作人员能够得到必要的休息,同时安排中午值班人员,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3、按照事件紧急程度我们划分了三个预警等级:绿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解决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四)针对管户多的特点,我局采用有集中到分散的办法,多点申报,合理安排组织安排申报工作,按确定的名单,按时通知纳税人分批进行申报的税务所或申报大厅进行申报,今年67%的管户在基层所解决了申报问题,从而避免申报拥挤等现象的发生。

5.2024年度居民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 篇五

会计审计报告、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为及时发现企业会计账务、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防范日常账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制定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4月18日青岛啤酒(珠海)有限公司委托广东华新会计师事务所、大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对2013的会计审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定审核。

审核过程中对珠海公司账务处理、资产清单、纳税申报资料等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全面仔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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