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角度下的工程伦理

2024-08-01

环境角度下的工程伦理(4篇)

1.环境角度下的工程伦理 篇一

和谐社会视野下的环境伦理价值观及创新

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内在要求和深层基础.环境伦理是研究人与自然道德关系的应用伦理,它与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建设在价值上存在着一致性.科学的环境伦理观是实现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重要因素,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理论支撑.立足科学发展和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实际,继承中国传统文化,整合环境伦理的各个流派,实现环境伦理的观念和理论创新,突出其应用性和实践性,为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建设提供环境理论支撑.

作 者:田文富 TIAN Wen-fu 作者单位:河南行政学院,科社教研部,河南,郑州,450002刊 名: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英文刊名:JOURNAL OF 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年,卷(期):“”(6)分类号:B82-058关键词:和谐社会 环境伦理 价值观

2.环境角度下的工程伦理 篇二

一、生态伦理学的产生及发展

生态伦理思想起源于西方工业革命的早期,工业革命在促进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环境问题,从而促使人们对工业社会中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反思。但生态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出现,则是西方特别是美国环境保护运动的直接产物,并随着环保运动的发展而发展。19 世纪末到20 世纪初,许多西方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一些人组织发起了西方第一次环境保护运动,奠定了生态伦理学诞生的思实践基础。其中,最具有影响力的就是梭罗和缪尔。梭罗是美国超验主义思想运动的代表人物,著有《瓦尔登湖》,享誉全球。他认为自然界是一个“爱的共同体”,不存在等级高低之分。他反对把人类凌驾于一切自然物,认为人类没有支配其他自然物的权利。缪尔是美国环境保护运动的领袖人物,他同梭罗一样提倡“共同体”主张,认为人类与一切自然物平等,人类没有理由驾驭其他自然物,其他自然物也没有理由服从于人类。缪尔反对人类暴虐自然,指出人类非但不能破坏自然,反而要承担对自然的责任和义务。梭罗与缪尔代表的是以自然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论”。在当时的西方,还出现了与梭罗和缪尔爱护自然的思想相对立的,以玛什和平肖为主要代表的强调对资源的“明智利用”的思想。玛什认为资源是不可以无限使用的,如果人类对自然不加节制的索取,最终人类会自取灭亡。平肖注重资源的利用尤其是森林资源的利用,他提出,保护自然是为了明智地利用资源,而不是放弃利用。玛什与平肖代表的是以人类为中心的“人类中心论”。生态伦理思想就是依靠这种“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的分歧,贯穿于生态伦理学的发展过程中,并对生态伦理学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20 世纪初到中叶,由于两次世界大战,许多国家的环境出现了很大问题,从而产生了第二次环境保护运动,也导致了生态伦理学的诞生。利奥波德的《沙乡年鉴》是生态伦理学的创立的标志性作品。利奥波德是美国著名的生态学家和环境保护者。他发展了梭罗和缪尔的“共同体”思想。他发表了一文,名为《大地伦理学》1。在该文中明确提出了大地伦理学的概念,并将所有自然物作为一个整体纳入道德体系,标志着生态伦理学学科的正式形成。

20 世纪中叶至今,是西方生态伦理学飞速发展的阶段。发展中国家走上工业化道路,大量化学药剂的使用,对资源的不节制使用,加剧了全球性的环境危机。西方开启了第三次环境保护运动,使生态伦理学得到全面发展。多种观点形成了多种派系,主要以“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两个方面,围绕人类保护自然的伦理依据究竟是什么这一生态伦理的基本问题展开讨论。不同派系的思想不但促进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发展,而且还推动了西方环境保护运动的开展。

二、从生态伦理角度看大学生生态环境意识的现状

德尼·古莱在《发展伦理学》中指出,“大自然必须受到保护,否则我们人类将灭亡。对大自然的一个最大威胁———对大自然再生力量不可挽回的破坏———来自发展。正是这种‘发展’也是使千百万人永远处于‘不发达’的主要罪犯。消灭不发达的任务与保卫大自然有同样的紧迫性。发展伦理必须参与环境政策的制定,而环境伦理必须参与发展政策的制定。”但他认为,这二者之间的调和还是有很大困难的。这样的困难造成了发展和保护自然相对立的局面。德尼·古莱提出发展和保护环境不是相互对立的,他认为,如果我们人类只为了发展而忽略了对自然的保护,那我们就永远不会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发达,那就是不发达,对自然的不保护也会成为阻止人类社会发展走向发达的罪魁祸首。2 我们不应该把我们的发展建立在对环境的破坏上,而是应该让二者相辅相成,要让公平、自由和对大自然的尊重都能“相对化”。这种相对化是指三者中谁都不能离开另外两者,只有三者中一者关系到其他两者的时候才能确定并规划它的正确界线。德尼·古莱一再强调发展与保护环境要同时进行,我们既不应该为了一味的发展去破坏自然,征服自然,也不能一味的认为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就要遵守大自然的所有规则,就要屈服于它。如果人类为了尊重大自然而牺牲,如古时人们迷信鬼神而进行残忍的生祭、海祭,这时就要以人类性命为重,因为追求最大限度的人类的生存是人类追寻美好生活、社会走向发达的主要目标之一。但现如今,人类为了发展,太过于注重经济发达和科技发达,反而忽略了对大自然的保护,致使环境遭受严重的的破坏,如果我们再不把精力放在保护环境上,那我们人类很有可能会为我们现在的所作所为而付出沉痛的代价。

从生态伦理的角度可以看出环境与人类是密切相关的,而大学生作为推动社会未来发展的主力军,更加有责任提高环境意识,加强环境保护。但从调查可看出,我们大学生对于环境方面的保护意识还是有待提高的。本人5 月份针对在大连海事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和东北财经大学展开了关于人和自然关系认识的调查,通过两种渠道发放问卷,一种是网络问卷调查,一种是直接在高校中发放问卷。其中,线上不限,线下问卷发放500 份。线上得到问卷684 份,有效684 份;线下问卷500 份,有效486份,调查结果显示,在教育环境良好的大学生群体中,有85.71%的人正确选择了植树节的日期,这客观说明了大学生对于环保还是有一定了解的,但涉及到环保的具体细节时,我们却发现有很多大学生并没有做出很正确的环保行为,有49.52%的人选择了有时会按垃圾分类去处理废物,这就意味着他们在其他时间就顺手把垃圾扔掉了。在废电池处理方面,有48.57%的答卷者选择了直接扔在垃圾桶里。一粒纽扣电池可污染60 万升水,等于一个人一生的饮水量。一节电池烂在地里,能够使一平方米的土地失去利用价值,所以把一节节废旧电池说成是“污染小炸弹”一点也不过分。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大学生为图方便或者知识盲区,就直接扔垃圾桶里,实际上已经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只有1%的人从不使用塑料袋,塑料袋在人们的生活中还是必需品,这也从社会现实的情况上体现了环保的艰巨性。有83.81%的同学看到水龙头没关,会主动把它关掉。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同学们的环保意识是有的,并对此意识有一定的落实动力,但是这些问题涉及的情况是做起来比较容易的,做与不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己,取决于自己关于环保方面的素质。在对于环保自觉性的调查中,大部分人都是偶尔捡过图书馆的纸条,这一方面体现了大学生的环保理念和素质有一定程度,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这种思想还远远不够,仍然任重而道远。自习室关灯同样也反映了这个道理。在购物环保的话题上,41.9%的答卷者选择了无所谓,同样体现出环保意识不够的问题,而对于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问题,让人有很多人表达了反对的意见,证明确实不环保的东西存在着自己的优势与长处,也占着一定的市场。调查报告同样表示出在校园通常会碰到的环境问题,有49.52%的答卷者表示是一次性用品,而且有82.86%答卷者表示自己做过的破坏环境的事情是使用了一次性筷子。这就充分体现了环保与一次性用品两者之间非常尖锐的现实矛盾。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查报告中列出了三种不同的观点,45.71%的人最赞成人应该顺应自然来谋求幸福的观点,36.19%的人最赞成人应该利用自然来谋求幸福的观点……这些态度一定程度上也是反映了大学生对于自然有好好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心,但是涉及到自身利益与实际情况时,还是会先考虑自身处境,以采取对自己保护较大或者相对有利的做法。在主要责任的部分,37.14%的答卷者认为个人应该负主要责任,另有约1/5 的答卷者觉得政府、企业、时代都是相关因素。在大学生与环境的相关内容中,大学生认为个人是具有很大作用的,并且现在的大学生对于环境热情的缺乏,因而还是有很大潜力可以发掘。

三、加强环境教育的措施

美国的亨格福特曾这样解释过环境教育的目的:环境教育旨在帮助公民掌握相关的环境知识,并成为愿意以个人或集体的力量推动和维系生活质量与环境质量之间的东太平很的富有能力和恒心的公民。由此可以看出,环境教育对于环境保护具有巨大的推动力。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薄弱,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教育不普及。如何在高校中开展环境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1.开设与环境保护知识相关的必修课,坚持环境保护知识与德育教育并行

大学期间,无论是选修课还是必修课,涉及环境保护知识的课程少之又少,甚至根本不开设。开设必修课,增加大学生接触环境保护的机会,提高对环境保护的知识与技能,对保护环境意识的增强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

2.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实践活动,坚持做到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了解环境保护的知识与技能这些理论上的东西,对环境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实践,才能更有效地增强大学生环保意识。不断进行宣传,利用国家规定节日开展各种环保活动,积极把保护环境的意识渗透于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参加各种义工活动,也不乏为增强保护环境意识的好办法。增强大学生环保意识的同时,提倡正确的消费观,积极引导大学生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除了要在高校积极开展环境知识普及,全面了解“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挑战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加强青少年的环保意识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将环保意识内化为重要的一项价值原则之外,仍需要督促国家加强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3.培训具有高水平环境意识的教师团队,全方位构建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体系

要在高校中加强大学生环境意识教育,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是高校中要具有开展环境教育高素质的教师团队。高校教师除了要具有专业性很强的教育知识外,还需进行环境教育知识方面的培训,学习具体的环境保护方面系统知识,再通过实践在学生面前起积极带头作用,全面构建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体系,让环境保护意识潜移默化的深入学生生活全部,而不仅仅只局限于书本之中。

4.构建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奖励体制,积极开展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相应活动

全国或者地方政府举行大型保护环境活动,并设有金额不等的奖金体制,鼓励大学生积极加入,并开动脑筋,构想环境保护蓝图。达到大学生学习环境保护相关的知识并付诸实践的效果,从而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水平。

当代的大学生虽然有较强的保护自然环境的意识与素质,但是真正落实到生活细节中去的时候,还是缺乏一定的活跃性与积极性。作为国家的核心力量,大学生有责任、有义务在保护环境上一马当先,树立榜样。

摘要:西方国家的环境保护运动为生态伦理学的诞生奠定思想实践基础,两次世界大战及各国的工业化道路给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污染与破坏,生态伦理学诞生并飞速发展。如今,生态伦理学是我们保护自然的风向标。通过调查显示:大学生环保意识薄弱,环保行为落实不到位。环境教育对于环境保护具有巨大的推动力,政府应加快构建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奖励体制;学校应着力培训具有高水平环境意识的教师团队并开设与环境保护知识相关的必修课,应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实践活动,已推动环境保护运动的持续开展。

关键词:大学生,生态伦理,环境教育,生态环境意识

参考文献

[1]傅华.中国生态伦理学研究状况评述(上、下)[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1-2

[2](美)纳什、杨通进.大自然的权利[M].山东:青岛出版社,1999

[3](美)奥尔多·利奥波德/侯文蕙.:沙乡年鉴[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4]徐雅芬.西方生态伦理学研究的回溯与展望[C].中国伦理学三十年——中国伦理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讨论会论文汇编,2009

[5]德尼·古莱/美国高铦,温平,李继红.发展伦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0

[6]李兴.德尼·古莱发展伦理学研究[M].河北:河北大学,2014-05

[7]杜亮.国外绿色教育简述:思想与实践[J].教育学报,2011(6)

3.环境角度下的工程伦理 篇三

【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地方政府执行失误的现状,从中分析了导致这些行政执行失误行为的原因有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的原因。然后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政府构建政府执行责任制的必要性,从而提出了构建政府执行责任制的探索,从行政人员自身素质、建立责任制度和监督机制这三个方面来构建政府执行责任制。

【关键词】行政伦理;地方政府;责任制

行政人员在执行职责的时候会面临很多不同的选择,然而这些复杂的选择中都是隐含着方方面面的矛盾和利益的冲突的。所以在充满利益诱惑的社会下,中国的地方政府的执政人员执行力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政府的责任形象和人民的公共利益。目前我国的地方政府的执行责任制还不够完善,对执行失误现象是责任追究还不够,从而严重影响了政府工作效率和公共利益。针对这个问题,很多学者也进行了研究,他们主要是从对存在问题提出对策的研究。然而目前的我国政府执行责任制还是存在着问题。鉴于此,为了更好的改善我国地方政府执行失误的现象,本文从行政伦理角度来分析导致行政执行失误的因素来构建政府执行责任制。

一、我国地方政府执行失误的现状

政府执行力,就是指各级政府及部门执行党的方针与中央政府所有法规、规划、决策,组织经济社会发展的集合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得到不断提高,但仍存在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责任制不落实,只顾眼前不顾长远,走形式搞政绩工程等诸多亟待改进的问题。在当今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地方政府在扮演一个“执行者”———执行的是上级的决策。但是这个执行者却没有在执行过程中尽全责,反而是在走捷径和打折扣的执行,从而降低了地方政府的执行力度。上级的政令在执行中存在很大的弹性,这样使得实际的执行力和预先的执行目标产生了极大的差距,损害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政令的权威性。“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国务院下文件,一层一层往下念,念完文件进饭店,文件根本不兑现。”这是来自民间的顺口溜,看似很夸张。但是确反映出了民众的心声,反映了政令不通以及地方政府的执行力不够的现实。政府部门之间职责交叉,造成推诿扯皮、管理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普遍存在,这些严重的影响了行政效能的提高。

政府的扯皮现象使得民众有问题根本不懂去找哪个部门解决。违背了中央的精神:“权为民所谋,利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政府存在替代式政策执行,即在执行的过程中,执行者用自己的一套政策替代既定政策,也就是“挂羊头,卖狗肉”。执行者对符合自身利益的政策就积极去响应,对自己不利的就予以歪曲变形。如修路要修路费,一些不准收取过路费的地方,不但没有传达禁止收费的指令,反而隐瞒上级,继续乱收过路费作为地方政府的财政私收入。再如教育的学杂费,九年义务教育是不收学杂费的,但是地方政府却能变相的收取各种各样的学杂费。这就是官与民争利的现象,违反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极大的损害了民众的根本利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存在也很严重。如温家宝总理积极推进的“三农”问题,鼓励农民耕种,从中央给农民拨款发补贴,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层层的克扣,真正到达农民手中的补贴所剩无几,根本起不到激励效果。这反映了地方政府对政令的“灵活变通”和执行的歪曲。还有政府的“三拍现象”即是决策时拍脑袋,执行时拍胸脯,失误时拍屁股。问题出现的时候,都拍拍屁股走人,推卸责任,都不愿承担失误的责任,事情就不了了之,无法给公民一个合理的解释。这些现象都严重损害了政府的执行能力在群众心目中形象。那是什么导致这些不好现象存在的呢?

二、伦理角度分析行政执行失的原因

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执行中的困境,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了。有内部的因素,即行政人员自身的道德自律不够,自身的伦理道德的培养缺乏。还有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即是传统的中国政治文化,监督制度不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的不健全。

第一,行政人员自身伦理道德素质的低下。行政人员没有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把自己也作为市场中的“经济人”的角色,去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样是和人民的利益向对峙的。作为执政人员不可能自己是球员同时也是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因而出现地方政府和人民争利益的现象就是他们没有认清楚自身的角色。没有用高尚的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情操来约束好自己的行为。行政人员的个人的道德人格和伦理水平低下,不能有效的把真正的道德理念内化为自觉的伦理道德来指引自己的行政行为。

第二,深受我国传统“服从”思想的影响。远古时代就一直传承“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鲜明的“服从”思想。这正体现了唯上的思想,即听从上级的命令,公务人员都以上级为首是瞻,置人民的利益于不顾。正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也是此类意思,这使得行政人员在执法的时候,无法拥有自己的思想,只是一味的追随上级的指示,不管对错,一律不假思索的执行。即使自己有不同的意见,也不敢提出怕得罪上级,都存在惧怕权利的思想。这样一来,引发了公务人员到底是对上级负责,还是对公民委托人负责之间的冲突。因而,形成了以上级的命令为“中心”而非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执行思想。

第三,对行政人员的监督力度不够,没有健全的监督机构。政府的事项多是内部进行,外部的控制根本无法到位,公民也全不知情,很难做到有效控制行政执行不法的行为。即使行政内部利益的追求,大家都不揭发,或者即使有人想揭发,但是碍于怕被上级同事的打击,又不敢去冒险。如果能建立良好的监督机构,公民参与到监督的体系,作为一个外部的监督者,独立于内部结构,就能消除后顾之忧。

第四,缺乏有效的行政执行责任追究制。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对社会和公民的责任,实质上是其作为公民代理人公共利益代表者和人民公仆的责任。“三拍”现象的出现就是由于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责任机制去落实追究责任,无法追究到底是谁的责任。每个人在失误出现的时候,都相互推卸责任,上级推给下级,平行机构之间的相互责骂。如果有一个健全的责任制,当每一项政策出现时候,就具体的落实到执行者身上,到时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就可以马上追踪这个负责执行者的责任,实行责任问责制。正是由于缺乏一个将伦理法治的责任制,于是每到问题出现,就是无法追查谁的责任,都是拍屁股走人,不了了之。

三、构建地方行政执行责任制的必要性

目前国家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然而首先是要建立责任型政府,当前我国的地方政府还是非责任性政府。要实现转型的改革政府,必须要树立责任政府,对人民群众负责。其中最重要的是执行责任,建立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执行责任制的必要性在于:

首先,可以使行政执行过程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制度化。公共政策是政府为解决社会公共问题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政策执行者依法执行政策,是权、责、利的统一体,对政策执行须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人格责任。建立了行政执行责任制,使政策理解偏差、贯彻不力、执行失误、甚至违背政策或者对抗政策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执行者身上这样可以让执行者有制度所遵循,根据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承担自己在执行中的相对应负的责任。这样有利于行政人员认清自己的角色,从而能够控制政策执行的方向,规范政策执行行为。

其次,加强对行政执行过程的监督,强化行政人员执行公务时候自觉守法。建立执行责任制度时候,就明确规定了相关执行者失误的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样一个明确的评价标准,大家就能够用制度去衡量执行者的行为是否越权是否违法。外部的监督就能起到很有效的作用,公众也能根据这个责任制的标准在平时中监督执行者的行为。扩大了人民的知情权和实现了人民的主人翁的地位,人民赋予公务员权利,可以监督他们的行政行为。这样

执行者在众多的人的注视下,就会自觉的遵守法律,更好的执行公务。

最后,维护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美好的形象。没有确立责任制之前,很多公务员都根据自己手中的权利,实行自由裁量权,出卖人民群众的利益。“对自己有利就执行,无利就变形”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党政府的形象。责任制的建立,正是要把每个政策的责任都具体的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执行者的身上,实行责任追究问责制。相应的权利,负相对的责任而不是让行政者利用手中的权利去谋取私利,造成执行的失误。实行谁执行,谁负责,不允许有推卸责任的现象。不能让执行失误了,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后,就拍屁股走人,就不了了之。坚决的实行责任问责制,要给群众一个合理的交代让大家看见我国地方政府是个负责的政府,从而树立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四、构建我国地方行政执行责任制的探索

我国地方政府的建立了很多的制度,比如审计制度、信息沟通机制、激励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等等,但是目前为止却还没有能够构建一个地方行政执行责任制,因而无法配套的实现有效的行政执行的有效进行。于是提出了从内部的行政者自身素质和外部的责任体制和监督机制来探索构建我国地方行政执行责任制。

第一,加强行政执行者的道德自律的水平。道德主要是指在他们的行政行为中所持有的良知、信仰、价值观和内心道德准则。张康之教授在《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一书中写到“:道德自主性是强制性与自主性的统一”。即是说公务员做出正确的判断不能仅靠外部的强制性还要加强内部道德的自觉性。如果行政者的自我的道德思想没有办法内化为自己内心的正确的价值观理念,那么就算使用很多外部的规范也不能使他在面临行政执行困境时候,做出正确的行政行为。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正确的行为并不是靠外部的规范来约束,而应该由内心深处的公正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来指引。在公私矛盾、利益冲突和责任冲突更为复杂严峻的现代社会条件下,公务人员能够根据“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的内在思想,衡量好自身的利益和大众的利益,维护好民众的整体利益。然而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公务员不能仅仅依靠职业伦理的规范来激发内心的道德的情操做出正确的达到伦理目标的行为。因而要把这些死板的规范真正的内化转换为行政者自觉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不管在任何的复杂的情景当中,都能根据心中的道德伦理的秤杆,做出对社会负责的行为,做出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二,加强行政伦理执行制度的建立。把行政伦理的好的方面用法律的制度规范出来,这样就可以强化人们的思想去遵守。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分工明确,追究的失误的责任也要明确。这样才能够使得政策执行的责任明晰,增强执行者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意识。可以从建全首长负责制,权力一般是自上而下的,相应的责任也应该是自上而下,首长要忠于职守,严于律己,做好管理工作,起好模范作用。还可以健全目标责任制,使目标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具体个人身上,这样目标责任都明确清晰,各司其职,完成任务,有利于突出业绩,提高工作的效率。还可以健全岗位责任制,根据政策的执行的目标和任务设置岗位,进而确定权责的范围,这样应对突发时间时候,执行起来就更为便捷,提高了政府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执行力。行政责任制的建立,大家都能够明确自己承担的责任,减少行政执行的失误,从而更好的为了完成任务。

第三,加强监督机制的建立。任何一个制度的建立如果缺乏监督机制的相配套,就无法体现它的功能作用了。有效的监督,可以强化行政执行人员的责任意识,使他在潜意识里面能够清楚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为民服务的,不是为自身谋福利。监督机制还能够监督行政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没有偏离政策或者选用了替代性的政策或只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置之不理等现象。这样就有效的减少了行政人员执行中的偏差,在没有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的时候,尽快的改正过来。加强监督反馈系统功能和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了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实行对行政执行过程的监督,从而保证政策执行的顺利完成。权、责、利什么时候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人民赋予公务员权利,公务员就应当尽责任的在执行中行使好这个公权,不能出现和人民群众争利益,而是树立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负责任的思想。

五、结论

4.环境伦理对环境法理的影响 篇四

「摘要」人类中心主义过分强调人类在自然环境演变中的主导作用,忽视自然本身存在和演化的规律,而生态中心主义则在坚持人与自然都有内在价值的同时,否认人在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中的主动、积极作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是一种全新的环境伦理观,它综合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主义的合理之处,既遵循自然固有的客观规律,又特别重视人类智慧和技能的积极作用,以主动、有效维护人与其他生命体存在和发展的适宜条件。这种思想将环境伦理的客体拓展到了自然,使环境法学的目标从单纯追求人域和谐发展到也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奠定了环境法理的基础。

「关键词」环境伦理,环境法理,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一、引言

环境法学随着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加剧和各国对此重视程度的提高正在以极快的速度发展着,它综合各学科的优势对环境法各基本制度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学理建设也已起步,在众多环境法学基本理论问题中,必须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否则,就不能在理论上妥善处理这一关系。对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认识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紧密相关,达尔文的进化论认为,人类产生的根源就是自然生态环境变化的结果,人类在承受各种来自大自然不确定的环境压力的同时,也在不断积蓄和发展自身控制、驾驭自然的能力,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各种思想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各种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乃万物之灵,凭借人类的力量完全可以改造、驯化自然为我所用,一切环境问题皆可以依赖各种技术手段加以解决。但是人不是地球固有的主宰,他也是地球环境演变的产物。地球适合生命存在的时间相对于它现有年龄是极其短暂的,而人类的生存时间更是微乎其微,人类对地球环境演变的驾驭能力也是极其有限的,完全无视良好自然生态系统存在的价值,一切以人类短期经济利益为中心,既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然环境也是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这有可能加速地球适合人类生存这一时段的提前结束。二是与形形色色的人类中心主义对立的生态中心主义观,它将人与自然置于同等的地位,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否认人类凌驾于自然的特权,在思想领域彻底解决了人与自然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但它却忽视了人类对自然环境演变的积极作用,会导致人类对自然环境变化听之任之,有悖人类与自然环境长期共存共同发展的初衷。

吸取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各自精华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观,既突破了人与自然之间无道德可言的传统观念,承认人与其它生命体都享有同样的发展机会,都是生物圈平等的成员,又强调人在自然环境良性发展中的责任和义务,这不仅是环境伦理学的一大进步,也会促进环境法理念的进化,使之更加科学,更加有利于人类与自然环境和谐、有序、持续、良性的发展。

二、重述环境演变史

人类生息繁衍的历史也是一部人类对自然崇拜、斗争、妥协的志录,人类与自然环境共存共荣又相互争斗、控制和奴役的历史不仅和人类文明同步发展,甚至可以追溯到人类诞生之前。进化论认为,由猿向人的进化,直接的外部诱因就是自然条件的变化,大面积森林的消失严重破坏了猿的栖息场所和生存条件,一味向森林深处躲藏已不能解决种群的生存问题,这促使一部分猿群走出森林寻找新的乐土。使用简单的石器或木器是人类这一物种有别于其他生物的根本性标志,它给人原始人群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曙光和希望,但是人类的生存空间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拓展,对自然环境的依赖仍旧是人类生活的主旋律,洪水、瘟疫等自然灾害每时每刻都在向人类展示其淫威,采集和捕猎致使动植物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减少,牧业也受到草场面积、牧草质量、气候条件的制约,过度放牧导致人群不得不逐草而栖,到处迁移。这只是人类文明史中环境问题的萌芽。面对神秘莫测的大自然,除了对自然的服从和崇拜以外,人类也在运用自身独有的智慧,不断发掘改造、利用现存自然环境的潜能,为了自身的生存和福利,艰难而执着的前行。

在人类与自然环境这一对矛盾主体的互动中,人类面临着这样的选择,一是从根本上遵循自然演变规律,追求自身福利持续和渐进的增长;二是自恃对某些局部、阶段性自然规律的掌握,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大肆掠夺,以谋求物质财富的骤增。在人类思想史中虽然时时都有崇尚自然、追求天人合一的思想闪现,但是,坚信人乃万物之灵,人定胜天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却占主导地位,并且一直指导着人类的实践。

进入农业社会以后,种植业避免了采集与狩猎经济的食物季节性短缺之虞,固定的居所解除了寒冷与野兽的威胁,人类似乎进入幸福的天堂。但是,人类之所以能与其他生物区别,就在于他拥有其他生物不具有的自我意识,正如马克思所言:“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人类在运用自身潜力改造、利用自然的过程中,也创造了人所持有的意识文化,“当自然的需求已得到满足的时候,意志却要提出要求。”1为满足自己无限扩张的欲望,人类开始凭借常期积累的技能向自然和同类大肆掠夺、征讨。铁器的使用大大提高了人类改造自然环境和武装斗争的能力,大面积的森林、草原被开垦为农田,频繁的战乱灾祸使植物严重破坏、水利设施年久失修,甚至出于战争或政治目的,不惜人为制造环境灾难。这些行为造成了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盐渍化、原始森林消失等不可逆转的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的恶化使古两河流域、古埃及都变成了贫脊、荒凉的不毛之地,它赖以存在的文明也都成了不可延续的文明。可见生产力的发展并未从根本上使人类摆脱自然的控制,相反,还要承受来自国家等政治力量的压力和阶级分层造成的不平等。

人类追求物质福利的增长最终依赖通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加,要达到这一目的,除了技术革新之外,还会积极谋求社会平等,反对特权、压迫和剥削,而平等自由的社会秩序又可以迅速地提升人类改造、利用和驾驭自然的能力,而生产力的发展又要求和促进社会制度的变革。产业革命为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奠定了经济基础,这一新兴的社会制度反过来又大大促进了产业革命向纵深发展。全球范围内的工业化浪潮一方面大大丰富和提高了人类的物质生活水平和进一步改造世界的能力,同时也给全球生态环境带来了致命的打击。对此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这一现象背后的思想诱因。

关于资本主义兴起的精神动因,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提出了著名的新教伦理说,并成为各国学者探讨这一话题不可回避的理论依据。反抗神权,专制统治在思想领域的发端是兴起于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在反对神权控制和等级压迫的

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教派,尽管各派教义存在诸多差别,但都一致主张人在神面前一律平等,对自身评价的最终决定权在于上帝,而上帝良好评价的体现就是个人的世俗业绩,集中表现为经济成就。这些教派统称新教或清教,它主张所有教徒在教会中都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都可以担任神职,都不拥有优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特权,信徒通过自己的尘世工作与上帝直接联系,无须神职人员和教会作为中介。2

新教义剔除了深职人员和教会作为上帝与个人沟通的这一中

介,认为人人都可以直接与上帝对话,是否能成为上帝的选民只能靠自己的世俗业绩来证明,而非其他。这暗含了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话语,与霍布斯、洛克、卢梭等古典自然法学派大家人生而平等的思想一脉相承,这样人们追求世俗的物质利益也就获得了合法性的基础。

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崛起的决定性作用,3一直存在争议,但它的促进作用是不能否认的,并且在资本主义兴起之后,这种新教精神并未消失而却一直占主导地位,它实际上也是对资本主义精神的描述。资本主义精神孕含的人人平等的思想,解决了人域范围内各权利主体的不平等问题,而却并未触及人与自然这一对关系,而这种思想意识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人类对自然毫无节制的索取。

前资本主义社会人域范围的不平等关系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始终不能挣脱自然

规律的控制,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伴随自然科学技术的飞跃,人与自然的紧张关非但没有缓解,反而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各权利主体获得自由、平等的社会地位之后,并没有进一步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其实整个社会根本就不存在这种需求,恰恰相反平等使人人追求物质财富的理念获得了合理性。就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观而言,这也是新教徒成为上帝选民,所必须履行的宗教义务。谋求世俗经济业绩就必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并向生态环境中排放污染废弃物,人域范围的平等关系和人与自然的绝对不平等都是经济理性的必需条件,同时也是以文艺复兴为标志的社会文化变革和自然法学引导的政治革命追求的终极目标。在做好了社会理念的充分准备和社会制度的妥善安排之后便揭开了人类大肆掠夺自然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序幕。纵观世界科技与经济发展历史,人类社会与自然的这种不平等互动不断向更加广泛和纵深的方向发展。早期工业化国家在对本国的森林、土地、海洋以及矿产、能源等充分开发利用之后,又在世界范围内肆无忌惮地惊夺世界各个角落的这些资源。如果说前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主要表现是区域性的生态和植被破坏,那么工业社会酿就的环境恶果则使矿产资源面临枯竭、生态系统面临崩溃的危险,并且这种影响远越出了区域范围,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损耗使全球人类面前共同的风险。4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从根本上将人类依靠掠夺自然获取财富的方法推上了绝路。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就迫在眉睫了。

三、两种对立的环境伦理观

宗教改革从神学的角度论证了人人平等、自由的合法性之后,古典自然法学又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学说,解决了人域范围内主体地位、权利平等的问题,可谓人类历史上在思想文化、政治、经济领域内一场伟大变革,加之新教强调个人业绩的重要性,它就调动了所有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掘了人类的潜能,马克思不得不发出由衷的感叹,资本主义二、三百年中创造的生产力远远超过了人类历史上创造的生产力之和。但是人类每一次向自然的胜利都遭到了自然无情、加倍的报复。大片森林消失、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河流、海洋遭到严重污染尤其是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环境问题已直接威胁到大量人群的生命健康,出现了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另外,环境生态问题从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发展,全球气候变暧,两极冰川融化、臭氧层破坏、核武器与环境武器5的存在和使用时时刻刻都在从根本上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

面对人类与自然的尖锐矛盾,环境思想大致沿着两条路径进展。一是,坚持人类对自然环境主导地位的形形色色的人类中心主义。二是主张人与自然平等的生态中心主义。

(一)人类中心主义

《韦伯斯特新世界大辞典》(第3版)中“人类中心”(anthropocentric) 的条目有两个义项。一个指“把人视为宇宙的中心事实或最后目的”,另一个是“按照从类的价值观来考虑宇宙间所有事物”的思维方式。这一释义较为准确地描述了人类中心主义看待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质,它坚持人的价值最高,甚至不承认其他生物体的`内在价值。苏格拉底曾说:“众神是

用什么来装备人,使之满足其需求的呢?……他们看到我们需要食物,就使大地生长出粮食,而且安排下如此适宜的季节让万物生长茂盛,这一切都是那样地符合我们的愿望和爱好。“6朴素唯物主义者荀子说:人”力不若牛,疾不如马,而牛马为用,善假于物也“(《荀子・劝学》)。这也隐含了人在价值上优于其他生物的思想,并非单指人在智力上的优越性。至近代许多自然科学家又从他们各自的研究领域进一步论证这一观念。比较解剖学和古物学之父居维叶 (G.Cuvier)说:”想不出比为人提供食物更好的原因来解释鱼的存在。“719世纪伟大的地质学家赖尔(C.Lyell)则说:”马、狗、牛、关、猫及各种家禽被赋予适应各种水土气候条件的能力,这显然是为了使它们能在世界各地追随着人类,以使我们得到它们的效力。“8这些极端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结合资本主义新教伦理积极追求世俗业绩的观念直接指导了人对自然的无节制开发利用甚至掠夺、奴役。在环境问题席卷全球的当今时代,这种观点已没有市场了。但是人类中心主义并未消失,代之而起的是各种弱的、温和的,甚至自称”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

当代温和人类中心主义(weak anthropocentrism)以诺顿(Bryan .G.Norton)和默迪(W.H.Murdy)为代表。9相对于极端人类中心主义而言,温和人类中心主义者对待自然的态度要友善得多,其理论也较灵巧和雄辩,它要求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环境时一定要做长远、周全的考虑,力求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在当代人追求自身福利时,也要考虑到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使地球环境资源可供人类永续利用,这样在牟取人类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也保护了自然及其他生物体的利益。

温和人类中心主义者已经注意到了遵循自然界自身发展规律对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并主张人类对自然资源环境的利用必须处于一种和谐有序的状态,过于直接和纯粹感性的偏好(felt preference)需要应受到约束和节制。这些思想的确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它仍未走这样一种传统思维模式,即人是自然环境的主人,一切生态环境问题都可以依赖人类对自然规律的掌握和运用得以解决,在多大程度上保护自然环境完全取决于人类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价值层面,多数人类中心主义者不愿意,认为也无必要把“内在价值”由人类向自然和其他生物过渡,虽然有些温和人类中心主义者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但是,他们始终坚持人的价值优于其他任何主体的价值。由于这些理论否认人类与自然价值上的平等性。加之人类对自然发展规律认识的有限性及短期、局部利益驱动的盲目性,温和人类中心主义者同样不能从根本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谋求人类福利的永久性也就失去了起码的逻辑底线。

(二)生态中心主义

与各种人类中心主义相反,生态中心主义者或自然中心主义者将人视为生物圈中的平等成员,人类与其他生物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固有的“内在价值”,每一主体生存发展的命运只能从其自身寻找解释,而非由与其他生物的关系决定。这种思想可追溯到人类思想发展的遥远前期,老子以“道”作为万物的根本,“道生一、一生二

、二生三,三生万物”,庄子也说:“万物与我同根,天地与我同体”(《庄子・各物论》),他们认为人与自然万物皆源于一体,人与万物平等,人类没有凌驾于万物之上、主宰世界的权利。20世纪后期,倡导人类与其他生物平等的思潮在西方兴起。代,德国学者A・史怀泽(Albert Schweitzer)提出“敬畏生命”的思想,101973年,挪威哲学家A・乃斯(Arne Naess)倡导“深层生态学运动”(deep ecology movement),提出“生物圈平等主义”(equalitarianism of biosphere); 1981年,美国学者泰勒在《尊重自然》一书中提出“生命中心主义”(life?centrism)。11这些理论流派可统称为生态中心主义,其基本理论观点趋向一致,主张自然万物都拥其固有的内在价值,每一主体都有自身的意识,享有与人类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作为自然界存在的相互关联的一部分,人类无权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破坏其存在发展的进程,它们的幸福本身就有不可剥夺的价值。

可以说生态中心主义是自宗教改革以来人类思想史上又一次伟大的革命,新教义驳斥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在人域范围内解决了主体平等的问题,生态平等主义则将这种平等的思想由人类推广到了整个自然界,彻底否定了人类对其生存环境的优越性,使平等和公正达到了无可拓展的广度,使人类为自身利益而部分遵循规律或直接随心所欲地利用自然环境的时代成为历史。但是,生态中心主义者在强调人与自然平等的时候,却忽视了人与其他生物的不同处,人类作为自然界的独特一员就是因为他所拥有的其他生物无可比拟的智力优势,否认这一点,将引发一种极端的悲观情绪,使人类在地球环境演变过程无所作为,只能听天由命,罗马俱乐部提出的“增长的极限”要求人类社会经济实行零增长甚至负增长,就是一种集中表现。猿走出森林向人进化就是地球环境演变的结果,如果人类在这一演变过程中不发挥自己的智力优势,像其他物种一样,任其自然,无所作为,人类和其他生物同样也可能走向灭亡,这大概不是生态中心主义者的初衷所在,但的确存在着这种可怕的结局。

四、第三种观念

比较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可见,前者过分突出了人类在自然界中的力量、地位和作用,相应地在价值评判上将人类自身价值凌驾于其他价值之上,认为一切非人类的价值都要服从、服务于人的价值,这种思想造成了人与自然关系的错位,不会在价值层面说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因;后者则过分强调了人与其他生命体的共性,人与自然在伦理道德上拥有同样的地位和权利,一切应以生态为中心,一切都要顺应自然,生态中心主义从根本上解决了人类与自然平等的问题,但却忽视了人类在地球环境演变过程中的积极能动作用。12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是完全不同于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一种全新的环境伦理,同时它又是二者相互渗透、结合、优化的产物,它在承认人类与其他生命体享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的同时,又强调人类智慧对自然发展规律的掌握和运用,在追求自然利益的同时,维护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完善和永续发展。

当代环境法学的研究表明,环境法学是一门全新的部门法学,它不仅要协调人类在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环境中形成的人域内的关系,也要追求人与自然都要遵循自然规律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目标。任何“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思想都与这一目标南辕北辙。只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才能够作为当代环境法理的基础,要实现这一质的飞跃,还必须从理论上解决下面两个问题。

(一)环境伦理客体的拓展

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人类也不是地球的主宰,整个生物圈的各个组成部分,具有同构性、共生性,任何物种在对其环境优势占尽之后,必然会给种群的生存带来危机甚至灭顶之灾。有些学者虽然承认这一点,但始终认为伦理道德仅仅是人类之间的一种思想行为规范,给予非人类的其他自然主体以伦理关怀,存在这样的理论困境,即人类与其他生物共存共荣的关系是存在论上的事实描述,而承认其他自然主体的内在价值,赋予它们与人类同等的地位,是一个价值论问题,一种事实判定并不能自然而然的成为一种价值选择。13

的确,传统伦理学主体仅限于人,但生态环境话题的凸现只是现代的事情,从而忽视自然在环境伦理学中的地位也不足为奇。在环境演化过程中,人类拥有自然无法比拟的主观能动性,而自然却不具有人类的自由意志,如果将自然视为与人同样的伦理主体或法律人格者,这的确犯了将事实判断简单地上升为价值判断的错误。但是,在环境伦理关系中,除了主体之外,还有客体,人类社会中由于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环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无不是通过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自然环境之间的互动体现出来的。纵观人类思想和社会制度的演变史,伦理道德的主体与客体范围并非一成不变,二者都经历了一个不断拓宽的过程。奴隶社会的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只是把他们看作私有财产,可以任何买卖、赠送和杀戮,赋予奴隶做人的权利,在奴隶主看来是绝对不可思议的,而以当今文明社会的观点来看则是极其野蛮、残忍的。为了追求人类整体福利的最大化,奴隶最终得到了解放,获得了做“人”的资格和权利,道德主体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 “人”。在西方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全体社会成员获得了平等的权利,伦理道德在人域范围内发展到了极致,这是人类伦理思想的进步,也是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可见,人类道德主体的每一次扩展都是一次巨大的进步,那么,是否能够就此得出自然也是道德主体的结论呢?如果这样,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就与生态中心主义无异了,但是,这不能否认自然成为环境伦理客体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环境伦理对自然规律的尊重实质上着眼于人与人关系的协调,保护濒危物种或某种脆弱生态系统,并没有使这些环境要素上升为环境伦理的主体,它背后的利益关系仍然是社会关系,即使某一物种在生态、经济和美学方面都没有明显的价值,也不能否认其存在的必要性,因为人类社会现阶段的认识水平是有限的,不能因为当代人尚未发现它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作用,就否认后代人找到其利用价值的可能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伦理将自然环境要素视为关心和保护的对象,尊重自然本身的发展规律,既强调了自然作为道德客体的重要地位,又对人类认识、改造自然的积极和消极作用有着清醒的认识。人类与自然的共生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遵循这一客观规律,人类与自然都将受益,反之共同受损。对这种客观存在规律的认识必然会成为人类的价值追求。将奴隶看成工具,这大大束缚了其劳动积极性,如果解放他们必将有助于全体社会成员物质利益的增加,符合人性和社会发展的规律,这也是一种事实判断,必然会在人类的价值体系中使所有人获得了平等的权利,由此而论,以人与自然共生的存在判断作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追求的基础,就不存在任何理论困境了。

(二)从人域和谐向人与自然和谐的转变

道德与法的关系是法理学领域恒久不变,常谈常新的问题。作为两种社会规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线“并不总是能够严格而准确地划定的。在原始社会中,这二者之间的界线就曾被混淆得一塌糊涂。”14近代

法学在研究二者之间区别的同时,也加强了二者之间联系的研究。道德是自律的、灵活的、倡导性的,而法律则是他律的、稳定的、强制性的,由于约束力来源不同,道德对人类行为的调整往往较之法律更快捷、有效,同时,由于道德的评判标准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源于道德的这些特殊性,法律必须以相关道德为基础,对于既存法律,道德同样可以用自身的标准去评判它的优劣,违反基本道德的“恶法”的实施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在欧洲思想启蒙运动中,卢梭、洛克、孟德斯鸠等自然法学者无不援引人人生而平等、自由的伦理观念,作为他们庞大的法学思想体系的基石。这都是伦理道德对法学思想发展的基础作用的体现。道德与法律“并不总是能够严格而准确地划定的”,说明了某些社会规范所具有的道德与法律二重性,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道德规范都能够转化为法律规范,伦理道德对法律优劣的评价仅仅是从法律规范的实施是否有助于道德追求目标的实现。环境法学较之其他部门法学,有自身的特点,人与自然的和谐状态理应成为环境法学的目标之一,只有在这一目标良好实现的基础之上,人类社会利用、开发、保护自然环境的和谐秩序才获得了保障。随着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环境伦理思想日益成为环境法学认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道德和环境法的关系成为环境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既看到了自然环境要素不可忽视的作用,又强调人类在自然界良性有序发展过程中的决定性义务和责任,这样既尊重了自然界本身固有的客观演化规律,又维护了人类自身发展的长远利益,所以它一出现,就受到环境法学的青睐。

环境法所追求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并非赋予自然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内容,它仅仅是环境法所应具有的一种德性,因为道德是自律的,而法律是他律的,同时自然又不具有人类特有的自由意志,它对法律权利的要求与行使都无从谈起。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不是由法律调整而得到,它仅仅是环境法的理念或者说所欲实现的客观目标,而这种理念是任何“中心”主义所不具有的,这种状态的获得还要依赖环境法对人与人关系的调整。?

一言以蔽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是环境伦理学领域的一场革命它反映了环境演变的本质规律,又注重了人类智慧的发挥,与传统的各种环境伦理思想有质的区别,在理论形态上有了质的飞跃,必将推动环境法理的根本性变革。

「注释」

1 参见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3页。

2 参见于可主编:《当代基督新教》,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92页,第98-117页;赵林著:《西方宗教文化》,长江文艺出版社版,第344页。

3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刚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40页。

4 参见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版,第9-11页。

5 所谓环境武器是指为军事或其他任何敌对目的而使用的环境致变技术。美国在越南战争期间曾使用这种技术,试图人工延长越南的雨季,为胡志明小道供给线的运输制造困难。参见瑞典斯德歌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第二次印度支那战争的生态后果》,英文版,瑞典阿尔克维斯特与威克塞尔国际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55-56页。转引自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版,第343页。

6 W.H.Murdy, Anthropocentrism:A modern View, in Environmeneal Ethics:divergence and Convergence pp.302-309,1993.

7 G.G.Simpson, This View of life (Harcourt, Brace  World, New York, 1964), p.101.

8 C.Lyell,Principles of Geology( Kay,Jun, and Brother, Philadelphia, 1837), Vol.1,p.512.

9 参见章建刚:《人生中心主义、内在价值和理性》,载徐嵩龄主编:《环境伦理学进展:评估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第125-134页。

10 参见李培超著:《环境伦理》,作家出版社年版,第38-46页。

11 参见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版,第191-200页。

12 参见雷毅著:《深层生态学思想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7月版,第136―145页。

13 参见刘福森:《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载《中国社会科学》,19第3期,第45-53页。

14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版,第375页。

上一篇:民族团结一家亲结对认亲承诺书协议书下一篇:同学会发言稿6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