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议事和决策制度

2024-12-21

村民议事和决策制度(精选11篇)

1.村民议事和决策制度 篇一

小学领导班子内部议事和决策制度

一、目标:

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加强班子的团结与战斗力,推进学校各项工作发展。

二、原则: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三、参与内部议事的人员:

参与学校领导班子内部议事的人员有正副校长、教导主任、政教主任等

领导班子内部议事由校长主持,根据议事内容,可由校长决定参与本次议事人员,学校主要领导一般均应参与。

四、内部议事的范围:

领导班子内部议事是学校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准备。为有利于对学校工作的正确决策,在内部议事过程中应做到充分酝酿、集思广益、高度民主、达成共识。因此,学校下列工作必须进入领导班子内部议事:

1、学校重要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

3、校内重大改革方案制定;

4、校内机构的增设与撤并;

5、校内干部与人事的任免;

6、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7、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8、有关学校经费的预、决算及大额经费使用情况;

9、学校创收及教工收益分配;

10、学校奖惩工作;

11、工会的重要活动;

12、校内热点问题的处理;

13、其他重大问题。

五、内部议事的时间:

内部议事时间的安排,实行学校重大工作决策前的决议和有事就议的方法,由校长副校长商定。

六、学校工作的决策:

领导班子内部议事的内容涉及需作出决策的,应将所议事项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入学校的决策顺序。学校工作的决策分为:

1、校务会议是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

校务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政教主任等组成。校务会议在讨论有关学校专题工作时,可邀请有关中层干部等人员参加。

校长主持校务会议,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意见一致,可采取表决形式,意见分歧严重,一般暂缓决策。

2、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是学校重大问题中需要通过教代会讨论的重要形式。

根据校务公开的原则,学校一年内至少召开二次教代会。以讨论通过学校提交的有关重大问题。

小学领导班子内部议事和决策制度

2.村民议事和决策制度 篇二

一、正当程序的价值和内涵

(一) 正义追求的多元化

从亚里士多德以来, 只关注实质的正义, 程序或者过程仅仅起到辅助作用。但是, 实践中会出现程序的不同可能导致案件结果不同的情况, 于是, 程序自身的价值以及对合乎正义和不合乎正义的程序进行区分成为某些学者的关注焦点。这就是所谓的程序的正义。在英国法律传统的长期影响下的人们, 一般尤其关注法律程序, 信奉“正义先于真实”、“程序先于权利”。自然正义是英国程序正义观念的古典表述, 根据这一原则: (1) 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 (2) 法官在制作裁判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这两项要求在英国司法制度中得到了忠实的遵循, 成为法官解决纠纷时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毫无疑问, 有关法律程序本身正当性和合理性的标准正是自然正义的两个要求, 实际上这两个要求也构成人们所公认的程序正义观念的基本内容。

(二) 正义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把程序的正义分为三种:第一种称为“纯粹的程序正义”, 是指对合乎正义的结果的判断并不存在任何标准, 存在的只是一些程序规则。第二种称为“完全的程序正义”, 指的是在程序之外存在着决定结果是否合乎正义的某种标准, 且同时存在能够实现符合这个标准的结果的程序。第三种是“不完全的程序正义”, 指的是虽然在程序之外存在着衡量什么是正义的客观标准, 但是完全能够实现符合这个标准的结果的程序是不存在的。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 这源自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 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也就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 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 而且还应当让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 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 (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 的公平, 法律程序 (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 的正义。

二、正当程序对中国村民大会议事程序的价值

依托法治建设的程序正义在中国举步维艰, 国人应当尊重程序正义, 树立程序正义的思想和理念, 用程序的正义保障结果的公正。只有从最基层着手、从最底层的农民开始培养程序正义的理念、权利观念, 才能扭转中国千百年来根深蒂固的权力意识。而完善中国农村村民大会议事程序正是培养农民权利意识、正义理念的良好契机。

(一) 正当程序有利于增进中国农民的法律文化水平及权利意识

尽管中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开展了几十年, 取得的成就让世人瞩目, 但是, 占中国2/3的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法律观念却和中国的经济建设的成就很不协调, 落后的法制观念、法律文化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呼吁现代的法律文化, 强调权利意识。

(二) 正当程序有利于农民利益和权利的保护和实现, 有利于实现公平和正义

农民的弱势群体地位的改变不仅仅是要改善他们的经济地位和经济条件, 更为重要的是他们需要获得一种保护自己的有力手段, 这种手段就是法律。我们毫无疑问需要结果公平, 需要实质正义, 但是, 这种实质正义的实现离不开程序正义的保障。所以要使农民的权利和利益获得最有效的保护, 就必须首先实现程序正义。

三、村民大会的正当议事程序

在英美法律中, “正当程序”是有关程序的最高原则。就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而言, 它要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 在决定前必须给予他知情和申辩的权利;对于决定者而言, 就是履行告知和听证的义务[1]。英美法律中“正当法律程序”实际上主要是司法程序或行政决议程序, 而本文所指村民通过村民大会行使权利, 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所经过的时间和空间过程就是一种决议程序。保证决议结果的合理性或正义性 (获得绝大多数人的同意并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又不损害少数人的利益) , 就必须使村民大会议事程序本身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 即程序参加主体的多元性, 程序启动上的简易性、可操作性, 程序讨论的民主性、充分性。

(一) 程序参加主体的全面性、多元性

正当程序首先要设定程序的参加者, 并保证程序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包容性、全面性、多元化。只有所有相关主体均参与程序, 才能使他们的权利有获得保障的机会。如果连参与的机会都没有, 何谈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 村民大会议事主体为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 包括户的代表, 必要时受到邀请的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代表。“召开村民会议, 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 或者有本村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2]以上对参加村民大会的主体性规定存在严重缺陷。尽管会议主体包括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组织的代表, 但反观一下中国农村目前的现状就可知一二了。中国农村生产力比较落后, 农民本身的文化、权利意识比较落后, 别说18周岁以上的村民, 甚至连不满16周岁初中未毕业的许多年轻人也都为了生计出门打工。这样, 18周岁以上的“留守”村民只占18周岁以上村民的很小部分, 那么召开村民会议要求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基本不可能。同时, 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均属事关全村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重大事项, 怎么能让这么小比例的人去决定他们所不能代表的另外一些人的想法和利益呢?如果这样的决定被村民大会通过又被村委会严格执行, 那么该决议的正当性就荡然无存了。如果说民主具有“多数人暴政”的倾向, 那么它显然也会造成少数人专制!《村委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或者有本村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 如果参加村民大会来决定关系全村重大利益的事项只有2/3人口或稍多一点的户代表, 他们的代表性也值得推敲。法谚有言:只有自己才是自己最忠实的利益代表, 所以村民大会的理想状态是所有具有资格的主体都参与决策。然而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 整户外出务工的户也不少让他们派代表千里迢迢回来参加村民大会行使权利的成本过高, 也不太具有现实性。为解决这个难题, 可借鉴比较成熟的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制度及表决权代理制度。《公司法》第107条规定,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代理”是指享有表决权的人授权另外的人进行投票, 其关系属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3]。村民根据其所享有的土地面积这一易于计量的单位行使表决权并且可通过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这就可以解决村民大会参与代表的缺位问题。但为避免表决权委托的负面效应———少数人行使过多的委托表决权以影响村民大会决议的正当性———我认为应将《村委会组织法》第17条“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修改为“95%以上户的代表参加”, 并增加表决权行使制度及其代理制度的规定。这样, 既能从技术层面保证村民大会的全体参与性, 又能从制度层面上保证缺位村民表决权的行使, 从而保证了全体村民通过村民大会实现充分自治。

(二) 议事程序启动应具有易行性、可操作性

正当程序应保证主体的全面和充分参与, 还应保证参与主体易于启动程序且启动后易于操作, 否则程序主体的权利将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无论程序在形式上多么完美无缺, 如果它不能被普通的程序主体所发动, 那么它的价值和意义就只存在于理论上而不具有现实性。《村委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 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有1/10以上村民提议, 应当召集村民会议。从以上规定可知, 村民大会的召开即议事程序的启动主要由村委会负责。从法理上看, 这一充分体现现代社会民主理念和实践设置的基层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 行使着全体村民所授予的广泛权利, 代表全体村民的利益。所有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均应由其主动提交村民大会审议讨论并决定, 然后村委会应恪尽职守地执行该决议, 并主动接受村民大会和全体村民的监督。而反观现实生活, 村委会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究其原因, 我认为有两个方面: (1) 理性选择理论的一元行为假定早就告诉我们:人的利己性是根植于每个人内心深处不可磨灭的人性。“村官”也是人, 谋私乃本性。只有3~7人组成的村委会既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 又是其决议执行机构。实际上全村的重大事项往往是由村委会独自作出决定, 并不经过村民大会的审议过程。这样就使村民大会的审议权、监督权虚置, 尽管权力集中的唯一借口是提高效率, 却无形中增加了违背村民自治的宗旨、权力滥用、以权谋私、侵犯全村村民利益的可能性风险。解决办法:为了化解人的利己本性给管理带来的损害, 避免村委会身兼两职、一权独大的现象, 可建立行之有效的权利分化及事前事中监督机制, 即强化村民大会的最高权力地位, 加强村民代表大会 (由各村民小组选出的代表组成) 对村委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 向村民大会提交议题及针对村委会成员的个性化监督权。这样横向分权的设置赋予了村民代表大会随时向村民大会提交重大议题的权利, 可有效防止村委会基于自身私人利益而不作为 (应当提交村民大会审议而不提交) , 使得村委会的权力运作受到有效的监督及制约, 确保了村 (下转52页) (上接44页) 民大会的最高地位, 确保了村民大会议事程序的易启动、易操作。 (2) 民主理念及正当程序均要求每个人的利益、观点都应该受到尊重, 侵害或忽视任一个体的合法合理权益都是有损正义的。因此, 就村级自治而言, 仅仅对村委会进行横向分权制约性设置是不够的, 全村村民及由村民组成的户的积极有效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窃以为, 应将第18条“1/10以上村民提议召开村民会议”的规定加以修改, 规定一个具体人数如30名村名联名即可提出召集村名大会的议题, 这样能使程序启动权普遍化且简单易行, 极易激发村民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维权的意识和行动, 极易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从而促进基层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

(三) 议事程序召开的民主性、议题讨论的充分性、结果的公开性

正当性程序是由程序主体对权利进行的讨论、辩驳和说服, 并且是直接参与、充分表达、平等对话, 达到集思广益, 促进理性选择的效果的过程。程序就是为了沟通意见并使意见达成一致, 从而实现优化选择, 使决定做得最公正合理[1]。村民行使权利, 作出决议比如采取村民大会的会议形式, 可现行《村委会组织法》却没有对会议形式和会议通知以及会议具体步骤作出明确的规定, 然而村民大会以及村委会属群众自治组织, 会议的形式、通知及其步骤都可以通过村民大会的章程予以确定。会议表决应根据事项的重要性将议题划分为特别事项和一般性事项。表决应采取“多数决规则” (表决某一事项, 必须满足法定出席数额的要求, 并经出席会议的多数表决通过) , 对于特定事项, 如当前土地改革中, 农民是散户经营还是规模化经营的问题, 是采取合伙形式还是将土地作为资本入股搞公司化等问题必须要求绝大多数3/4以上通过。对于一般性事项, 如村委会的财政开支预算等只需要1/2以上通过即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村民大会的决议事项的表决要求是“半数的半数”原则:即不区分决议事项的重要性程度, 所有的决议事项只需“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参加会议的村民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其结果可能导致表决赞成的人数只占所有有资格参加村民大会的村民的总数的1/4, 这将造成“少数派专制”的现象, 与村民自治的宗旨相左。因此本人认为表决应采取“多数决规则”。表决应采取投票或举手的方式, 表决结果应当场宣布并与固定地点及时向全村公开, 以利于监督。总之, 村民通过自己的自治权利组织———村民大会, 讨论并决议事关自身的所有重大事项, 由他们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自由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 在不同的利益诉求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过程中达成可被共同接纳的决定。

综上所述, 在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农村改革的背景下, 作为村民实现其自治权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大会应得以完善和加强, 而确立其基层自治组织的最高地位、完善其议事程序则是该议题的核心。因为唯有使所有的村民参与自治、充分表达, 才能有助于实现基层群众自我管理, 自我决定的村民自治。因此, 扩展并修正村民大会议事程序的参与主体、完善村民大会议事程序的启动、健全农村基层自治管理制度、强化合理性议事程序等对于维护村民自身权利和利益, 确保农村改革的成功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223.

[2]2008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223

3.村民议事制度(户代表会) 篇三

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村工作的需要,本村重大事情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行使监督和管理集体经济的职能。

1、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或罢免村民委员会的组成成员。

2、审查修改本村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指标及村民福利的有关事项。

3、审议通过集体经济项目投资和重大经营决策及重大财务开支。

4、审议通过村的各项制度,监督干部工作,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

5、讨论完成上级分配任务的各项措施。

6、选举产生村理财小组机构。

7、讨论决定村委重大人事安排。

二、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村委会主持召开,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成员提议,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有关事项的决定,必须有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三、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经常向村民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和会议精神,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敢于反映村民呼声,代表村民意愿决定村中事务。

四、建立村民代表学习制度,开展评选优秀村民代表活动。

五、村民代表会议在每年年未进行一次对村委会班子进行评议活动,评议结果向村民公布,并报镇政府作为考核认定。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户代表会议制度

户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一种形式。户代表应当年满十八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参政议事能力。

一、户代表产生办法。每个农村家庭户推选产生一名户代表。户代表由农村家庭户成员协商推选产生,家庭全体十八周岁以上成员在推选单上签名或按指模确认,报村民委员会备案。

二、户代表更换。推选产生的户代表保持相对稳定。户代表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多数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认为需要调整更换的,及时按原产生方式选出新的户代表。

三、户代表会议。召开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村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会议。

户代表因病、临时外出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户代表会议时,可书面委托本家庭户其他符合户代表条件的家庭成员参加会议,代为行使权利。

户代表必须遵守户代表会议规则和纪律。户代表无故不参加户代表会议,视为放弃权利。

全家外出的家庭户,可书面委托本村一名户代表表达家庭意愿,委托方式有长期委托、委托和专项委托。受托人凭《户代表委托书》行使户代表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每名受托人接受委托同时期内最多不超过三户。多次委托的,以最后一次有效委托为准。

四、户代表会议职权。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涉及全会性的重大工程建设、集体林权改革、山林权属转让、集体资产处置等;

(三)征地、承包、贷款、签订经济合同等重大经济活动;

(四)村级发展规划,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评议村干部;

(五)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或调整方案,由村集体财务承担的村民养老保险、医院保险和生活补助方案;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七)村民委员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联名提出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联名,有权对重大村务提出质询,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质询并说明情况。

户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及本村实际,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五、户代表会议程序。户代表会议的召开因村因事因需而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本村实际情况需要随时召开。

户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联名提出。

(一)召开户代表会议,除按实际需要临时召开的,村民委员会应提前三日通知户代表,并告知议题。

(二)户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讨论表决结果经户代表签名或盖章、按指模确认;经户代表签名或盖章、按指模确认后送村民委员会汇总统计,表决结果三日内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告。

召开户代表会议前,村民委员会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会议期间,主持人应实事求是地向户代表说明议题。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法规、政策问题时,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场说明,解决户代表提出的问题。

户代表会议建立规范的会议记录,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反映户代表会议过程和表决结果。村民委员会应做好户代表会议材料的档案保存,对户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报乡镇人民政策备案。

(三)户代表会议形成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适时公告全体村民,接受监督。

4.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篇四

一、凡属一般性工作事项,应先由村、社区党总支(支部)提出方

案,或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报经党总支(支部)同意,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总支(支部)主持“三套班子”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二、凡属重大事项,按上述程序决策后,还需提交党员大会(党员

议事会)讨论,形成意见后,再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三、涉及到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集体财产的转让、出租

等事项,经过上述决策程序后,进行公开招投和公开拍卖。

四、有本村、社区十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就村、社区内

有关事宜提议召集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时,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召集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

五、违规行为造成村(居)级集体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或造成村(居)

5.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 篇五

为了更好地使班子成员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发挥整 体作用,减少工作中的片面性、随意性,同心协力地抓好队伍建设、以及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班子成员除经常坚持碰头,磋商、互通信息外,每旬的一日下午为班子成员的专门议事时间,如因工作情况特殊,可提前和推迟,遇有重要事宜研究,议事之前主要领导成员应通知班子其他成员考虑。

二、每个班子成员应做好自己的议题及处理意见的准备,以便会上发言语言简练,表达清楚,达到会议时间短,效果好的目的。

三、发扬民主,每个领导成员均应对其他班子成员提出的议题及处理意见认真进行思考,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领导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及时统一认识作出决策安排,分工落实。

四、凡涉及生产、质量、安全、队伍管理、人事安排,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主要党政领导要在事先通气,充分考虑的基础上,及时提出班子集体讨论决策,以保证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五、凡一时难以统一认识的重要议题,一般留待下次再议,但事关全局,时间紧迫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有权果断决策,其他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支持,认真执行。其它难以统一认识的议题,主管领导也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

6.新和县建设局党组议事决策制度 篇六

1、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决策。

2、议事决策事项包括:研究决定本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方案、措施;本部门(单位)有关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审定以党组(党委)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上报的重要文件等;本部门(单位)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本部门(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需要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3、议事决策程序及要求: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由党组(党委)成员提出,报请书记或书记委托的成员确定。会前准备。会议议题及会议日期确定后,必须由有关部门准备详细的会议材料,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一般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应到会人员。会议讨论:会议由党组(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主持的,可由书记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会议决定。在党组(党委)成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事项,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形成纪要。党组(党委)会后应及时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成员签发,按年度编号。

4、凡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党组成员为3人的,须全部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成员必须到会。

5、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党外干部的,一般应邀请党外干部列席党组(党委)会议。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6、对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有保密要求的以外,应及时在本单位干部职工中公开。对决策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党组(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7、党组(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组(党委)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各承办单位应指定专门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落实。

8、党组(党委)不按规定决策重大事项的,其党组(党委)成员和群众有权向上级党委或有关部门报告。上级党委或有关部门经调查核实,确属违规的,应责令其立即纠正,并视违规情况对主要负责人分别进行谈话诫勉或通报批评;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村民代表议事规则 篇七

一、为了保障村民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代表村民群众办理自己的事情,健全民主与法制,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经过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后的村民代表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使村民一切权利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授予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是村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三、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组成,应邀请非村民代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党总支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领导列席。

四、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五、村民代表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

六、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书面告知会议代表,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提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议题。

七、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负责,经村民会议授权,讨论下列有关村务方面的事项。

1、讨论修改决定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细则》。

2、讨论决定本村的全年发展计划及主要措施,新建、扩建项目,兴办各种公共福利事业,以及机、电、水、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3、讨论决定村长期和当年建设规划以及宅基地使用方案,各种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

4、审查全年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策、重要的经济合同、提留款、集资款的收缴、安排和使用、义务劳动工的执行情况。

5、讨论其他关于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村民代表会议对各项议题应当充分讨论,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和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决议和决定才能生效。

九、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及时向村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十、本议事规则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

8.王录村村民议事会典型材料 篇八

正宁县宫河镇王录村位于宫河镇以西,正周路、国道211线切村而过,自然条件较好。该村有红一军团政治部旧址,曾是老一辈革命家生活和战斗过的地方。全村共辖7个村民小组,675户,3012人,耕地总面积5425亩,人均耕地1.9亩,2009年底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367元。该村是宫河镇人口较多的村,由于各种原因,几年前村集体负债累累,人心涣散,村民告状、上访的不断,一度成为镇上挂了号的‚烂杆村‛。2007年3月,新一届村两委班子上任后,在村民期待的目光中,村上成立了由村民代表、退休村干部、回家定居的退休干部、本村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的42人‚村民议事会‛。议事内容除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生产发展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村集体财务收支、低保户确定、计划生育、推荐村后备干部、党务工作、制定村民自治章程等有关事项外,村里的大事和需要作出决策的,都先由议事会议一议。议事会每月至少开一次会,临时有重大事情,也会随时召集开会。涉及全村重大事务反馈时,村‚两委‛还要派干部参加,当场接受议事员质询。每次开会,都有详细的会议记录。议事会讨论形成的决议当天

公布在村务公开栏,接受村民监督。自‚村民议事会‛2007年3月22日成立以来,共召开了35次会议,讨论的42个议题,涉及到村小学教学楼维修、砖厂地承包、果树栽植、道路建设、合作医疗、农村低保等方方面面。王录村建立村民议事会制度,不仅给农村基层社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而且增强了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推动了农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社会稳定。

一、村民议事会的性质、职责、权利和义务

宫河镇王录村建立的村民议事会,是在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范围内,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由上级党委和政府积极引导,主要通过农民群众自发地组织起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村民议事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并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村民议事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主要任务是讨论和制订《村民议事会章程》,主持村民议事会的日常工作,并且定期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的情况,以便于双方及时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村民议事会会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日期同步,但他们任期内不拿任何经济报酬,只是一种义务性的职务。

村民议事会既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参谋助手,又是联系镇人大主席团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基层代理人和社会中介人,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直接领导、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各项活动,并对本村农民群众负责。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及农村政策等,大力宣传和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农村政策,主动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与义务;

(二)积极动员和组织群众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安排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三)根据本村自然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与讨论和制订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并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群众实施和落实;

(四)参与讨论和决策涉及本村群众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项目等重大的问题;

(五)协助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好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公共财产,对村民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协助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协助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注意搞好宗族、邻里的团结,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八)坚决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积极倡导育龄青年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禁止违法婚姻和生育的现象发生,自觉落实各种节育措施;

(九)认真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十星级文明农户评选活动,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十)定期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实行全体村民民主理财,对个别违犯财务管理制度或分管工作完成不力的村委会委员,享有提出罢免的建议权;

(十一)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和镇人大主席团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十二)村民议事会会员都有义务参加镇人大主席团和村党支部、村委会分别召集的有关会议,按时参加本村每月召开一次村民议事会全体会议的例会。村民议事会的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十八岁,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全体村民中享有较高的威信,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在选举产生的会员结构上,妇女占20%以上,党员占30%,村组干部占10%,一般群众代表占50%。在年龄结构上,实行老、中、青三者相结合,逐渐形成梯次型搭配的合理结构。

二、村民议事会的地位和作用不可低估

宫河镇王录村实行村民议事会制度,在目前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是一个新举措。人们对于这个新生事物的出现,一开始曾经产生过一些怀疑、甚至责难。有不少同志认为,在农村农民群众只信‚财神爷‛,而对基层政治既没有要求民主的奢望,更不会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和义务。所以,王录

村刚开始操办这件事情的时候,总是怕麻烦、怕出乱子。但经过近年来的大胆探索和实践,人们普遍感到了农民群众中蕴藏着巨大的潜能和创造力。该村通过实行村民议事会制度,不仅缓解和融洽了党群干群关系,极大地推动农村各项工作开展,而且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无限的生机和活力。因此,现在的很多基层领导干部感叹说:‚反而是我们过低的错误估计了普通村民的政治觉悟程度和参政议政能力‛。

宫河镇王录村的实践证明了,让农民群众直接参与和管理好自己的事情,可以使干部和群众之间建立起互相信任的融洽关系。过去,镇党委掌握着村干部的任免权和管理权,农民群众根本管不了他们,也无从监督和制约。于是就形成了村干部只对上负责却不对下负责的被动状态,有的村干部长期习惯使用‚管、卡、压‛的老办法管制农民,结果是老百姓遇到镇村干部敬而远之,村干部不愿意接近群众,经常抱怨说:‚群众难管理‛。久而久之,党群干群之间出现了裂缝、断层。甚至产生了对立情绪和对抗状态。但是,自从2007年3月建立村民议事会制度后,村民的许多事情都变成了农民群众自己说了算数,就连村干部的任免权和监督权也交给村民来决定。这样就促使基层干部的工作作风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他们主动为群众办事,说话民主,处世公道,敢于及时向上反映农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让

全体村民感到村组干部是‚自己人‛,群众信赖和支持他们的工作, 自觉服从管理,积极参与各项中心工作,逐渐形成了村干部和群众上下齐心,共同干事创业的融洽气氛,极大地改善了农村工作的环境。

宫河镇王录村的实践证明了,让农民群众直接参与本村的重大事项讨论和决策,可以促进基层民主化的进程,从而避免和减少镇、村两级组织工作中的失误。王录村人以前一直走的是烂泥路,一遇阴雨天,农副产品运不出去,学生上学都没路走。2007年4月13日,通过议事会的协商,决定硬化村内道路,彻底解决村民的行路难问题。村民每口人承担的15元钱5天就交齐了,而且村民们踊跃投劳,结果4公里砂石路很快就修通了。议事会成员,老支书王天良深有感触地讲了一件事:‚过去村上收缴合作医疗费,村干部磨破了嘴皮子,就是没人响应。年轻人认为自己身体好,白扔10元钱;老年人认为一辈子快过了,用不着花这钱。村委会把这事摆到议事堂,大家在热烈的议论中明白了合作医疗‘看病有依靠,无病心踏实’的好处。结果没几天就把‘参合’费交齐了。‛

宫河镇王录村的实践证明了,让全体村民直接参与集体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可以办好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管不了、管不好的许多事情。实行村民议事会制度的最大好处是, 真正地让农民群众直接参与到基层公共事务管理和发展公益

事业中去,进一步增强了他们的主人翁意识和集体主义观念。村民王相民坦率地说:‚以前村里办什么事,都由村干部说了算,现在则由村委会提出方案,再交村民议事会表决。村里100块钱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经议事会同意后方可支出,可民主啦!‛

宫河镇王录村的实践证明了,让全体村民直接参政议政,可以在实践中培养和选拔出一大批的优秀农民,从而为村组两级组织的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发展党、团员新生力量开辟一条新途径。镇党委十分重视发挥村民议事会的作用,坚持在优秀的议事会会员中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思想觉悟较高、文化素质较好、敢于大胆负责、愿意为群众办事情的村组干部和党团员后备力量。

宫河镇王录村实行村民议事会制度,不仅给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增加了一支有生力量,而且有利于推动各项农村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前,村一级的工作主要依靠少数几名干部去做,矛盾多,阻力大,难推动。而目前全村增加了一支拥有42名成员的村民议事会组织队伍,已经成为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好帮手。同时,村民议事会的会员分布在各个村民小组,可以直接发现基层群众中的矛盾,处理问题及时,做群众工作有亲和力和说服力。他们的先进模范行为和示范效应最容易感染身边的人,说话办事贴近实际,因而使以往许多村干部处理不好的问题, 由议事会会员出面协调和解决就显得

容易一些。自从该村建立了村民议事会制度,农村工作最棘手的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宅基地纠纷等三大难事,现在变得好做多了。此外,像修建农村生产生活公共设施等事宜,让村民自己去办,效果更好一些。

三、村民议事会取得成效显著

1.集中民智,议出增收致富新路子。宫河镇王录村的药材产业发展仅3年,但已远近闻名,成了农民增收的主产业。过去王录村就有种植大黄、生地、黄芪等中药材的传统习惯,但由于群众信息不灵,零星种植,没有形成规模,加之缺乏市场竞争意识,曾一度出现了药材积压。卖难的问题,损伤了群众中药材的积极性。2007年春,村民聚集到了议事会纷纷谈看法、提建议,最后大家把眼光瞄在了发展规模种植、科学种植上,议定继续以中药材为突破口,促进增收。当年,全村114户农民种植308亩,收入达到了42万多元。2008年,全村药材面积首次突破1000亩,产值达450多万元。2009年是王录村药材收入最好的一年,全村1500亩药材产值达620多万元,亩收入超过2000元,最高的一亩收入达4000元。村民们尝到甜头后,2009年在议事会上又议决成立了王录村中药材种植经销专业合作社,建成了1500亩药材基地,实行‚统一生产、订单销售‛,成为名符其实的‚中药材专业村‛。‚民主作用大,众人出高招,有了议事会,村民们一起动脑子出主意,致富步子才能迈得快。‛村民王灵权感慨地说。

2.化解矛盾,议出文明和谐新局面。谁家的柴草堆在村道边影响了环境、谁家子女不赡养老人、谁和邻里闹矛盾、谁不积极参加公益事业……这些过去法律管不住、行政管不了或管不好的‚盲区‛问题,如今一件件被摆上了议事会,成了大伙议论的焦点。这是宫河镇王录村成立村民‚议事会‛后带来的新鲜事。在王录村,说起两年前闹矛盾的事,杨某和王某两邻居笑着说:‚雷鸣闪电一到议事会就成和风细雨了。‛两人当时因‚地边子‛发生了争执,互不相让,争来吵去竟然动起手来,惊动了镇派出所。就在这时,村委会把两家主人和村民代表请到了议事会。‚左右邻居的,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有矛盾说开不就行了。‛‚多大点事,互相让一步,宽容点就得了,闹起来让人笑话。‛大伙你一言,我一语,暖言相劝,说得两人当时头就低下了,以后两家人在生产生活上成了好帮手。村支书杨宗贤感触颇深地说:‚当初组建‘议事会’的目的就是想用理智的方式化解矛盾。事实证明,不论什么事,只要把情况摆明,大家很快就能议出个子丑寅卯,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现在,村上有了大事小情,村民首先想到的就是议事会,镇村干部过去感到头疼的事在唠嗑中就化解了。‛

3.理顺民气,议出干群关系新风貌。提起村民‚议事会‛,村民王树聪坦率地说:‚几年前,因为民主渠道不畅通,村上的大事小情摆不到桌面上,村民心里的疑虑、疙瘩找不到诉说的地方,就上访告状,现在则由村委会提出方案,再交村民议事会表

9.村民议事和决策制度 篇九

——成都市“村民议事会”调查

赵昂

成都市是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近年来在探索农村社会管理和新农村建设中,普遍建立了以村民议事会为自治权力中心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改革和发展。这种以“村民议事会”为自治权力中心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是村民群众自治制度的改革完善,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探索创新,是党领导下农民群众主动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生动实践和智慧结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具有现实和深远意义。

一、村民议事会是成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催生的新生事物

成都市村民议事会是因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直接催生的。2007年6月,国务院批准成都市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08年1月,成都市决定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解决“三农”问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对土地、房屋等资产的确权和流转,即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推动产权流转实现农业现代化规模经营。2008年2、3月间,作为改革先行试点的都江堰市柳街镇鹤鸣村和邛崃市油榨乡马岩村,在土地

确权中分别触及到农村联产承包30多年来遗留下的各种历史问题,如生老病死、迁入迁出等,工作量大,矛盾复杂,涉及家家户户切身利益,仅靠几个村干部难以完成土地确权任务。为解决这一难题,都江堰市鹤鸣村在村党支部引导下,由各组群众推选了28名代表组成产改议事会,集中群众智慧在短短一个多月基本解决了各类积留问题,顺利推进了土地确权试点工作。邛崃市马岩村党支部与村民互动,海选了32名群众代表成立了新村发展议事会,成功调解土地确权中各类分歧较大的纠纷29起,当年7月实现确权颁证。

村民议事会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受到成都市各级党政的重视。邛崃市率先于2008年3月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在37个试点村设立“新村发展议事会”,推动建立“村两委+议事会”的新型农村基层治理机制。2008年6月,成都市对邛崃建立“新村发展议事会”进行了专项调研总结。同年11月,成都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市农村推行村民议事会制度,建立“以村民会议为村最高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会为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的村民自治机制”。村民议事会在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应运而生,它是党领导下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一项伟大创造。

村民议事会一经诞生,就显示出强盛的生命力。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成都市受灾地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十分繁重,无论是救灾资金物资的分配发放,基础设施修复,还是新村民居建设,产业发展等,村民议事会在调解纠纷、化解矛盾、集中群众智慧力量方面,都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2008年11月,成都市实施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在全国率先将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为全市每个村每年安排至少20万元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资金,且逐年递增,专项用于文体、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社会管理、农业生产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七个方面。这笔村级公共服务专项资金是成都市农民群众率先享受到的公共财政福利,是成都统筹城乡改革试验的硕果。但这笔资金如何使用、使用方向、使用顺序,在不同地方,村干部、村干部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都有不同利益和意见。而村民议事会在村级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上,就起到了集中大多数群众智慧和意见,调解各方利益,把好事办好的作用。如成都市近郊温江、郫县等区县农村基础设施较好,村级公共服务资金主要用于文体、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等方面;而地处远郊山区的邛崃市油榨乡马岩村基础设施较差,2009年政府所拨的第一笔村级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经村民议事会讨论吸收大多数群众意见,决定全部

用于修建由村到组的水泥路。此外,在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流转、壮大集体经济、产业发展、调解社会矛盾等方面,村民议事会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到2009年,成都市范围内广大农村,村村成立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成立议事小组。村民议事会这一由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村级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建立直接催生的农民自己的新型民主自治组织,已经覆盖到成都市的乡村和农户。2011年2月,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经过两个多月对成都20个区(市)县共计6001户进行问卷调查,发布了《2010年成都市新型村级治理机制建设情况第三方调查报告》,受访群众对村民议事会的总体知晓率和总体满意度均达到95%以上。2011年5月,成都全市2707个村中有2695个村议事会完成了首次换届工作,选举产生村民议事会成员89771人,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170716人。村民议事会建立3年来,在农民群众中初步形成“我要参与、我要做主”的意识,基本实现了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改造与完善。

二、村民议事会促进了农民群众自治新机制的形成成都市各区县村民议事会有所差异,大体上形成了以下模式:各村民小组推选3-5名代表组成村民议事小组;各村民议事小组按2-3个名额选举产生村民议事会,村民议事会一般由20-30人组成,可吸收村民以外相关人员参

加;村民议事会召集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议事会的建立,使原有的村级治理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

1.村民议事会让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力落到了实处。过去,村级群众自治组织主体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下同)三者构成。由于农村地广、居住分散、流动人口多等原因,村民会议很少和难于召开,实际处于虚臵状态,村级群众自治实际是村“两委”代包代办。在新型村级治理机制中,村党组织、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委员会三者形成新的主体,村党组织是领导核心,其领导方式由过去直接管理向引导和组织村民议事会依法自治转变;村民议事会是村民会议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处于村民自治权力中心地位,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向村民会议负责,使村民会议作为村级自治事务最高决策机构的权益落到了实处;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执行机构,由过去向村民会议负责(实际是难以负责)转到直接向村民议事会负责,执行村民议事会决定,向村民议事会报告工作,接受村民议事会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全体村民参与类型),也由过去村“两委”直接管理转到向村民议事会负责。

这种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议事会为自治权力中心、村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其它社会组织参与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较好地调动和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实现了从“代民作主”到“由民作主”的转变,农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了村级自治的主人。

2.村民议事会建立了对村级权力制约监督的有效机制。村民议事会一般下设监督小组、资金管理小组,有的还设有集体资产管理小组,规定村“两委”及其家属不能担任小组成员,切实加强对村级决策、村委会执行力、财务收支和集体财产的管理监督,并着力规范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农民群众一旦意识到自己真正成为村级自治事务的主人,就会以强烈的责任感和聪明才智对村级公共权力进行制约监督。如土地流转,这一多年来矛盾集中且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难题,是否流转,怎样流转,就由过去村“两委”包办转到由村“两委”提出议题,村民议事会主持和决策,依靠集中大多数群众意见和智慧来解决。

再如,邛崃市油榨乡马岩村村民议事会为了加强对村集体收入和支出的监督,于2008年5月推出“五瓣梅花章”民主理财模式,即将财务章分成5瓣,分别交给5名“海选”出来的村民议事会成员掌管,村里达到规定金额 的支出,必须经5人一致同意才可以报销。“五瓣梅花章”运行两年来,启用20余次,涉及金额20余万元,节约开支数千元。如今,“五瓣梅花章” 原件已被国家博物馆收藏。

3.村民议事会是农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社会管理学校。过去,群众把村“两委”看成是官办的,对村级事务不关心甚至顶着干。村民议事会成立后,农民群众在村级事务自治实践中认识到村民议事会是自己的组织,从而极大地焕发了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邛崃市创新了民主提议、民主商议、民主审议、大会决议、决议公示和监督实施的村民议事会“六步工作法”。马岩村为破解政府下拨20万元村公共服务专项经费如何使用的难题,村民议事会在实践中摸索出了“三步量分法”民主管理制度,即“一户一表”确定公共服务资金使用范围,村民议事会票决确定实施项目,“一户一票”确定项目实施先后顺序,顺利地解决了资金使用“众口难调”的矛盾。

马岩村议事会为了解决村民贷款难问题,还与农商行共同创新搭建了 “星级评定法” 融资信用平台,村民议事会选举产生融资审核小组,将村民信用分为五个星级,分别确定不能融资和可融资金额,为群众融通资金发展致富提供了有力保障。

农民群众通过参与村民议事会的民主自治活动,学习政策,学习管理,锻炼才干,逐步提高了关心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意识。村民议事会已经成为农村社会管理的创新型自治组织,成为农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培养干部人才和提高综合素质的社会管理学校。

三、村民议事会对中国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有现实和深远意义

成都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中诞生的村民议事会,改革和完善了农村群众自治制度,加强和创新了农村基层社会管理方式,其运行模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1.以村民议事会为核心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是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有益探索和创新。成都市新型村级治理机制是以“村党组织+村民议事会+村委会”为主体的治理结构,三者之间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是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富有特色的实践和创新。

第一,村民议事会根植于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村民会议是村级自治事务最高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会作为村民会议的常设议事、决策和监督机构,将村级自治权力、村级资金和集体资产臵于有效掌控之中,充分体现和落实了农民群众当家作主和民主参与自治事务的权利。

第二,村党组织通过村民议事会保证和改善了党的领导。村党组织作为村民议事会的组织召集者,起到领导、引导作用,无论是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还是议定村重大事务,村党组织更多地发挥了村民议事会的作用,在充分体现群众民主基础上由村议事会集体决策,再由村委会贯彻执行,较好的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观点,保证和改善了党的领导,得到了群众支持和拥护。

第三,新型村级治理机制吸取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村党组织、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委员会三者之间形成了新型的制衡机制,实现了领导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之间的相互协调、制约与监督。

2.村民议事会是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实践的创造从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村民议事会是在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中产生的,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政府村级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建立直接催生的,是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在实践中共同创造的。以村民议事会为核心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经过成都市广大农村3年多的试验,经受住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5.12” 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村级公共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流转、壮大集体经济、产业发展和调解社会矛盾等方

方面面错综复杂的考验,为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认同接受,从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3.以村民议事会为核心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对探索新型社会管理有一定借鉴意义。成都市建立以村民议事会为核心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较好的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我国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有重要借鉴意义。如果从建立完善以村民议事会为核心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起步,由点到面、由农村到城市、逐级逐步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就有可能探索出一条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社会管理道路。

成都市建立以“村民议事会”为核心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在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都需要在实践中加强总结,从理论上加以提炼和升华,进一步指导实践,让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成都试验”之葩,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社会管理和民主政治建设中绽放灿烂之花。

10.村民议事和决策制度 篇十

工作制度、职责

一、相关制度

第一条 居民议事代表联系户制度。严格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要求,把好政治关、能力关、结构关,足额选好居民议事代表。在此基础上,建立每名居民议事代表分别联系若干住户,联系户覆盖面要达到100%。居民议事代表与联系户建立密切的沟通联系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居民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同时宣传、引导联系户自觉执行各项决议。每年,要定期对居民议事代表进行评议,凡居民满意度不高,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其代表资格,重新推选。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四会三议三公开一监督”工作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要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居民议事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凡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居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居民议事代表补选制度。居民议事代表因各种原因空缺达到或超过1/5时,应在居委会党组织领导下,严格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补选。

第四条 档案管理制度。各社区必须建立居民决策档案,由专人集中统一管理。对“四会三议三公开一监督”每个环节的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决策结果、执行情况、对执行中问题的处理情况等都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整理,分类归档,保存备查,使“四会三议三公开一监督”工作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工作职责

社区居民议事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商议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确定的工作事项的具体措施;商议决定涉及本社区全体居民和社会单位的地区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事务的有关问题。

11.村民议事和决策制度 篇十一

(一)村两委会议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所布置任务的具体工作措施。

2、讨论制订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村庄建设的和长远规划,以及保证规划实现的工作措施。

3、各类工程发包、集体资产处置、集体土地、水面和集体资产的承包经营,兴办集体经营项目、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等重要事务具体方案的制定。

4、讨论决定村会计、调解、治保等机构组成人员人选。

5、讨论决定低保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对象。

6、研究提出来有关本村重大村务工作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制订具体的实施措施。

7、村集体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村级财务管理规定,上级下拨资金、救灾救济款物及集体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方案;

8、宅基地的安排与报批、土地征用和使用权调整、林政管理规定、山林土地承包转让方案;

9、享受村误工补贴人数及补贴标准;

10、数额在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及财务支出; 11、5000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及重大项目支出的具体方案。村两委会议进行讨论审核,制定具体使用方案,形成会议记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12、其它需要村两委会议研究或做出决定、决议的事项。

(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和长远规划和计划; 2、5000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的建设;

3、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4、村级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5、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6、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8、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会议制度

(一)村“两委”联席会议

1、村“两委”联席会议应根据本村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村两委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经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也可由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副书记召集主持,村两委委员均须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事先向召集人请假;村两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2、村“两委”联席会议,一般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参加对象为村“两委”全体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邀请不是村“两委”成员的党员、村民、村民小组长、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等人员可列席会议,村会计可列席会议,如工作需要,其它人员也可列席,具体列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二)村民代表会议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每6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如因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2、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3、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两委议事及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村“两委”联席会议

村“两委”联席会议进行表决时,实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会议的性质和内容,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通过有关决议。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形成决议后,即可组织施行。需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对意见分歧较大,行不成决议的问题,应按程序进一步酝酿,需要镇党委、政府帮助协调解决意见,待意见基本统一后,再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二)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实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有效。根据会议的性质和内容,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方为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以及通过的决定、决议等,以上资料要整理存档。

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必须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联系户。

四、议事决策的保障监督

1、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各类工程发包、集体资产处置、集体土地、水面和集体资产的承包经营,兴办集体经营项目、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信访稳定隐患以及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到村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等重大事项,村“两委”要及时上报镇党委、政府。涉及各类工程发包、集体资产处置、集体土地、水面和集体资产的承包经营,兴办集体经营项目、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等重要事务,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统一认识,形成实施方案,经镇党委、政府认可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2、严格财务审批权限。3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委会主任可直接审批、村党支部书记审核签字,理财组审核;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支出,村委会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会议记录后,交村“两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加盖(集体研究)章,由村委会主任签字审批,理财组审核签字盖章,最后由村组织书记复核签字后,方可入帐。5000元以上的支出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形成会议记录)后方可审批入账。

4、严格实施“村帐镇管”。对通过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的村集体所得收益使用、村财务支出,要及时到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入账申报,手续齐全,并提供相关的会议纪录。

5、认真实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凡由村两委会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决策、村民普遍关心的重大村务及处理结果情况,如村级财务、计划生育、宅基地安排与报批、救灾救济款物发放、项目承包、误工补贴等情况,要利用村务公开栏,按规定时间、规定形式、规定程序如实公开,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五、其他有关规定

1、不得随意聘用村工作人员。村工作人员包括村党(总)支部书记(负责人)、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村委会委员以及镇聘村用的计生专干、经镇同意聘用的其他人员。目前镇聘村用的计生专干、经镇同意村聘用的其他人员,换届选举结束后一律解聘,由镇党委政府同意后重新聘用。

2、严格执行村干部规范化管理规定,村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由镇农经站统一发放,各村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工资、补助、通信费、福利等。

3、各类工程承包、集体资产处置、集体土地、水面和集体资产承包经营均要实行公开招标。

4、严格控制招待费用,村年招待费用不得超过本年村管理费用的10%;所有支出单据必须规范、合法、有效,原则上不得白条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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