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身权保护(精选13篇)
1.浅谈人身权保护 篇一
申 请 人:卢xx,女,汉族,xxxx年x月31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xx镇xx村5组,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被申请人:马xx,男,汉族,xxxx年xx月09日出生,住瑞安市xx镇林溪乡xx村,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电话:1x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事实与理由
xxxx年9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活中,被申请人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被申请人把打骂申请人当成家常便饭——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xxxx年5月份,因被申请人严重殴打申请人,致使申请人身体包括脸部和脚部多处受伤,瓯海区xxx派出所曾出警制止,教育和警告了被申请人,并于当时将申请人送往医院救治;此后,被申请人多次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和骚扰。由于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感情已经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xxxx年x月xx日,申请人不得不向瑞安市法院提起与被申请人离婚的诉讼。在诉讼期间的xxxx年xx月5日,被申请人又来到申请人的娘家瓯海区xx镇移民区的住房内,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并捣砸申请人的亲属的家,致使申请人受伤,娘家人的家庭财产被损(2台电视和门都被损坏),申请人报警xx派出所受理后,申请人的父亲看在外甥的份上与被申请人和解。但此后,被申请人多次威胁申请人及其家人,且多次骚扰申请人及家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和申请人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防止被申请人挟私报复申请人亲属,根据《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期间,家庭暴力行为人对受害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知识
人身保护令的内容
由于家暴是发生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一种行为,详细来讲就是家庭中的一方成员利用暴力亦或是威胁、羞辱等相关的对家庭成员中另外一方的身体、精神等进行侵害的一种行为,因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内容应单独或并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严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以及其近亲亲属进行暴力威胁;
(2)严禁被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来妨碍申请人以及其近亲家属的正常生活;
(3)在未得到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严禁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生活和工作的地方;
(4)在人身保护令有效期内,申请人同被申请人均不得私自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置;
(5)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能够要求被申请人搬离共同住所;
(6)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能够要求被申请人接受心理方面的治疗;
(7)别的相关的保护措施。
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能够在人身保护令中附带以下内容:
(1)假使申请人不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亦或是生活难以维系的话,法院可以要求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2)被申请人还必须给申请人支付一定的治疗费用。
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1)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时间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向谁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何时能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2.浅谈人身权保护 篇二
关键词:体育运动,侵害,人身保护,法律责任
体育运动自人类历史以来一直是人类最热衷的一项运动形式。在古代中国, 闲暇之余的人们会进行蹴鞠、马球、击剑、舞蹈、游泳、摔跤、围棋、武术、拔河、跳绳、踢毽子等各种类型的体育运动。而在古代的其他国家也都有类似的体育运动形式。体育运动是伴随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 其基本动因和主要目的就是展现人在自然生活中的旺盛精力和火力。其中, 奥林匹克运动有一句著名的格言:“更快、更高、更强。”这更是把体育运动所要展现的目标, 即将人的潜能发挥到极致的最好诠释。
一、体育运动人身损害
(一) 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的实例分析
1998年, 来自宁波的中国体操队员17岁的桑兰, 代表中国出征以“造福儿童”为主题的第四届友好运动会。在体操单项比赛之前的热身训练中, 桑兰在做一个动作的时候, 在踏跳时有点犹豫, 身体在空中多转了一下, 结果, 她头顶着地, 当即倒地不起。经过医生的检查, 桑兰的第六第七节颈椎错位挫伤, 并伴随神经组织损伤, 可能导致瘫痪。对于这次严重人身伤害的事故众说纷纭, 依照桑兰自己的说法是, 那不是一次意外, 那是一次事故。她称当时一名罗马尼亚体操队教练拉垫子, 干扰了自己的注意力。但对于这一主张并没有确凿的证据。2011年, 桑兰起诉5个机构和3名个人, 索赔金额共计18亿美元。索赔的对象包括桑兰受伤后在美国的监护人刘国生、谢晓虹夫妇, 索赔金额1亿美元。又为这次体育运动伤害是事故增加了新的论点。
(二) 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的类型
体育运动是展现运动员力量与技巧的一项运动。现代体育运动不仅是力量的比拼, 还是科学技术的支持的结果。一个体育运动项目中, 如果依照科学的力量规划和力量分配有可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随着技巧性因素的增加, 体育运动越来越多的成为力量之外的技术的比拼。而技术因素一方面则是需要靠科学的技术来支撑, 另一方面也需要靠运动员日积月累的训练来强化经验。这就决定了在体育运动中常见的两种人身损害。第一种人身损害就是由于技术动作原因所导致的动作失败, 由此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另外一种人身损害是由于第三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原因对运动员实施的侵害, 导致运动员在运动过程中受伤。比如足球运动中对方运动员的恶意犯规行为, 以及桑兰口中的有人干扰其体育运动行为。
二、体育运动中人身保护的必要性
体育运动所展现的是人类所固有的力量与美。体育运动当前成为世界上最受瞩目的盛世运动, 其不仅仅展现了人类的体能的极限之美。还通过运动向世界传达了一个关于坚持, 关于激情, 关于爱的故事。体育竞技是一个平台, 是全世界不同肤色的人们进行身体与心灵交流的共同的机会。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细化的运动, 每个人也都会有自己喜欢的运动员或者专业队伍。通过参与体育运动或者观赏体育竞技比赛能够让我们发现自己的更深的潜力, 也能够让我们像运动员一样在人生的轨迹上不断的奋斗和进取。体育运动世界盛会就是奥运会, 奥运是一场场精彩绝伦的世界体育盛会, 更是以体育运动为手段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社会文化运动, 是弘扬人类精神的殿堂, 是人类现代文明的见证。正是奥林匹克运动崇高的目标和其实现目标的手段, 使它具有鲜明而独特的人文价值。运动伤害是体育运动不可避免的一种消极结果, 但运动伤害并使体育运动的目的和最终归宿。体育运动所要彰显的是人的力量的美, 是健康的美, 是积极的美。对体育运动中运动员进行人身保护对于彰显体育运动的价值理念, 对于促进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体育运动中人身保护的法律举措
(一) 完善体育运动保险制度
体育运动中伤害不可避免。从某种程度上讲体育运动的伤害由于是在极致力量下所造成的伤害, 其可能对运动员造成严重的不可回转的伤害, 甚至于在以后的生活工作中都受到相应的后遗症的影响。在前文中所提到的桑兰案件中, 美国友好运动会组委会为各国选手购买的巨额保险, 桑兰的意外事故使她获赔1000万美元医疗保险金, 她得以在美国接受最先进的颈椎修复手术和特级药物治疗。虽然这个保险对桑兰的治疗总费用而言是杯水车薪, 但是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运动员的人身伤害不仅仅是体育运动过程中的明伤, 还有可能在退役后受到各种后遗症的困扰。因此体育运动保险制度应该将对体育运动员在退役之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纳入到保险范畴中。通过体育运动保险制度真正关注体育运动员的体育生涯和后体育生涯的基本生活。
(二) 追究实施伤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在体育运动过程中一方面的伤害是由于运动本身所造成的, 还有一种伤害是由于他人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运动伤害。比如运动过程中的恶意犯规, 比赛中的恶意干扰等等。这些伤害不经会对运动员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严重威胁了运动员的职业生涯, 还是与体育运动的精神相违背的。体育运动遵循的是一种公开, 公平, 公正的竞技。通过恶意伤害其他运动员, 使其降低运动水平。这种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 还有可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的。因此加强对体育运动中故意实施伤害人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处罚对于保护体育运动员的人身安全, 以及弘扬体育精神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韩勇.体育活动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J].体育学刊, 2009 (12) .
[2]肖锋.体育赛事安全防范研究[J].体育科研, 2008 (05) .
3.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现实价值 篇三
摘 要:家庭暴力隐藏于社会最小组成单位之中,因其隐蔽性导致受害者很难得到关注与帮助,人身安全保护令则通过法律强制力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庇护,法律救济手段使得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涵与渊源
人身保护令是指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审查后核发的民事强制措施,根据事情的紧急程度和需要救济的范围不同划分为通常保护令、紧急保护令和暂时保护令。该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所设计出的防治家庭暴力的事前干预制度。1976年,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最先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之后,该制度在全美得以推广。同年,英国第一次将家庭暴力纳入法律,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并且赋予法官签发禁止令的权利。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之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被英美法系国家认可并实施,该制度大大降低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几率,有效地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及时可靠的法律保护。我国台湾地区在1998年公布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引入了民事保护令制度。
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存在合理性
家庭暴力行为是指对于家庭成员施加捆绑、殴打、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行为从而对受害者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暴力行为;广义上的家庭暴力行为还包括冷暴力和性暴力。由于家庭暴力行为通常具有隐秘性、反复性和难以救济的特性,加之社会文化中对于“家庭矛盾”的回避态度,导致受害者难以通过亲友或者法律途径获取有效的救助。对于受害者一方而言,其人身权利处于被侵害且无法得到救济的状况之下,其基本权利缺乏最低限度保障。持续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长期的精神压抑之下,极有可能诱发自杀或者使用极端的暴力行为反抗施暴者。据相关部门统计,女囚中因遭受家庭暴力而采取暴力手段反抗致使施暴者重伤死亡而被处以刑责的人占百分之八十以上[1]。对于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而言,经历家庭暴力行为对其成长所造成的负面消极影响是难以修复的,甚至多发青少年犯罪。家庭暴力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家庭的不和谐状态有损于社会的和谐建设。而事后的惩罚并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受害者的权利,2009年的董珊珊案件中,受害者董珊珊在经历家庭暴力后多次向各方求助,均未能得到及時的帮助,最终被其丈夫的暴力行为夺走了年轻的生命。人身保护令制度所体现的事前预防精神能够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及时防御的盾牌,将家庭暴力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对施暴者的适时惩罚教育有利于家庭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稳定。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现实适用问题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第一次提到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明文规定了“家庭中男女地位平等,坚决防治家庭暴力行为”。《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体系,但实用性并不强,受害者的权利无法得到实际的救济。2012年在民事诉讼制度中新增“行为保全”的制度,成为人身安全保护的法律依据之一。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是对人身安全保护的细化和补充,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程序的正式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令实际上已成为一项独立的特殊程序,属于民事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外,还要送达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协助执行。一些离婚、赡养、抚养、探视、监护权、收养、继承等民事纠纷往往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同时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为了便于审理,仍由同一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根据事实,另行依法作出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禁止被申请人利用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骚扰受害人,或对受害人实施跟踪、窥视等行为;其它为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所必须的其他措施。反家暴法的实施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途径,从切实的手段出发,而非口号式的宣言。反家暴法于3月1日正式实施之后,我们看到的新闻报道是各地陆续签发第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现象之下,我们能够推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为缺乏切实的法律保障的艰难处境,反家暴法的出台与施行能够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保护。同时,在法律的实行过程中,应该及时关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时地完善。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但“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2]”。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存在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其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而言是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其提供切实的法律救济途径。同样,防治家庭暴力使得家庭关系和谐化,亦是有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参考文献:
[1]刑红枚.《受虐妇女杀父原因——对四川某女子监狱的调查报告》,《四川警官学院 学报》,2010年第6期,第36页.
[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第396页.
作者简介:
4.紧急人身与财产保护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贵局依法及时保护申请人位于金水区丰庆路办事处张家村419号(新门牌号572号)的房屋及财产的安全,及时保护申请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
事实与理由:2017年以来,位于金水区丰庆路办事处张家村419号(新门牌号572号)附近常有不明人员出现。最近又经常在媒体上看到不法人员明目张胆的对平民百姓房屋进行违法破坏及伤及人身的行为出现(甚至还有恶势力介入)。申请人对我村及周边治安状况深感担忧,深恐我家的房子被蓄意破坏,损毁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而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同时,希望贵局引起重视,恳请贵局领导关注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的治安状况。为了我们家人的人身安全不受到威胁和伤害、房屋等财产不被受到破坏和损失。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贵局发出紧急人身与财产安全保护申请书。恳请贵局制定安全保护措施,书面告知张家村治安民警责任人及民警执行人的姓名、职务及相关联系方式,以便出现危急状况及时联系,用以防范上述类似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
请贵局书面回复申请人的合法申请(加盖公章),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操作规则,保护公民财产、打击犯罪;保障我家人平安、宁静的生活,消除我们的恐惧。
抄送: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办公室收)
郑州市市公安局(办公室收)
河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备案(办公厅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备案 附:申请人身份证一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17年
月
5.浅谈人身权保护 篇五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的,写明:)撤销你院(××××)……民保令……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
(请求变更的,写明:)1.撤销你院(××××)……民保令……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第×项;
2.……(写明变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请求延长的,写明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和期限:)延长……×个月。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你院于××××年××月××日作出(××××)……民保令……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写明裁定结果)。
……(写明申请人主张撤销/变更/延长的事实和理由)。此致
××××人民法院
附:××××人民法院(××××)……民保令……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制定,供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用。
6.浅谈人身权保护 篇六
表述正确
对反家暴法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汇总
《反家暴法》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暴法之人身安全保护令科普 以下对《反家暴法》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表述正确的有 对反家暴法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表述正确的有 以下对反家暴法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表述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全文解读 反家暴法宣传手册 反家暴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
反家庭暴力法研究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下面聘才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欢迎大家阅读!
以下对《反家暴法》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表述正确的有
以下对《反家暴法1以下对《反家暴法2以下对《反家暴法3以下对《反家暴法4以下对《反家暴法5
在今年的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反家庭暴力法》
当事人因遇到家暴或者说有面临家暴的危险时,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要法院确认有家庭暴力的存在因素,被害的一方在申请保护令以后,法院就可采取多种措施要求停止对其进行伤害。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如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法院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给予训诫,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对此,新《反家庭暴力法》还明确的规定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些保护措施。当我们正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学校等一些机构有强制报告的义务,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报案,在后面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这些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人员将会受到处罚。
新法的亮点有以下几点
①、公安机关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
②、恋爱、同居等发生暴力纳入治安、刑法。
③、发现家暴未报案或将会被承担责。
④、医疗记录可作为暴力发生的证据。
⑤、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⑥、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资格。
首部反家暴法施行 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在影响家庭和谐的行为中,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伤害最大的行为,据初步统计,我国%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这种现象。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今天(3月1日)起施行。六章38个条文,将帮助人们共同地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
《反家庭暴力法》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法律规定了有关机构和公民的法律义务。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说,为及时制止家暴行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安置遭受家暴,无处安身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李明舜介绍,受害人有时遭受家庭暴力之后,躲无可躲,藏无可藏,她需要一个安身之处,在国外有很多这种庇护场所,我们这次法律明确规定,也要求设立。
对于家庭暴力加害人,公安机关可以出具书面告诫书,未来一旦发生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有什么处置的时候,它还能起到证据的作用。因为这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是一个公文性质的证据,效力很高,加害人再实施家庭暴力的时候,他就不得不考虑他所面临的严重后果。
反家暴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北京西城法院民六庭副庭长张爽说,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并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如果发生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张爽说,反家暴法第34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于当事人来说,首先应该报告公安机关对相关行为予以制止,再将相关情况报告承办法官,及时固定违反人身保护令的证据。法院将根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情形予以处理。
7.浅谈人身权保护 篇七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320例患者均为我科2009年1月-12月间住院精神病人, 年龄14-62岁, 被约束次数每人1-9次, 总次数438人次, 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53例, 酒精所致精神障碍98例, 分裂样精神病10例, 躁狂症、抑郁症24例,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3例, 精神发育迟滞并SP2例。被约束原因:有冲动、伤人、毁物行为153人 (34.9%) , 兴奋、躁动、行为紊乱132人次 (30.1%) , 治疗不合作108人次 (24.7%) , 步态不稳28人次 (6.4%) , 冲门外逃10人次 (2.3%) , 自杀、自伤7人次 (1.6%) 。
1.2 方法
通过320例被保护性约束病人的观察、接触、询问进行分析和相应的护理措施。
2 结果
见表1。
从表1看, 保护性约束病人都造成不同程度身心影响。
3 护理
3.1注意掌握保护性约束病人适应者 (1) 各种原因引起的谵妄状态, 一时不能用药控制其症状者; (2) 癫痫.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 一时不能控制者; (3) 治疗需要时如输液、肌注或其他治疗不合作者; (4) 其他特殊情况如老年病人, 药物副反应引起病步态不稳, 防跌伤残等确需暂时保护者; (5) 极度兴奋、躁动、伴有身躯体疾患, 用药一时难控制其躁动者; (6) 有自伤、自杀、伤人、毁物、外逃等冲动行为者。为防范病人的暴力性行为, 保护病人的安全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 方可暂时实行保护性约束[3]。避免盲目、随意使用保护性约束, 决不能滥用约束作为惩罚手段来惩罚患者。
3.2尊重人权, 做好知情同意, 从人权的角度上看, 应该保护患者人身安全的权利, 对确实需要实施保护性约束的患者, 应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约束的目的、方法、持续时间、使患者和家属理解使用保护的重要性、安全性、征得同意并在医生下达医嘱方可执行。取得患者消除恐惧和敌对行为。可能患者因认知能力受损而无法对医护人员的决定做出正确的判断, 但对家属来说, 至少可以减少误解和纠纷, 取得家属的理解和配合, 有效地避免护患纠纷的隐患。
3.3加强保护性约束技能培训, 医护人员应学习法律知识, 提高法律意识, 意识到掌握约束病人技能的重要性, 在做好保护性约束病人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保护, 避免工作人员在约束用力不当造成患者骨折或经验不足而自身受伤, 所以应加强专业人员保护性约束病人技能培训和考核, 掌握技巧, 如怎样拿住带有危险工具或冲动伤人的病人, 约束带、锁带的使用方法等, 从而提高专业基本技能, 确保病人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4做好保护性约束病人时的观察及护理 (1) 房间安置, 护士给患者安排在通风、整洁、安全房间内, 以单间为宜, 隔离于单间内, 利于患者情绪稳定, 这样既保护了患者又可避免被其他患者伤之, 也有利于其他病人的休养和治疗; (2) 加强巡视, 使患者肢体保持在功能位置保持约束带松紧适宜, 可能伸进一、二手指为原则, 肢体血液循环良好。约束时间不宜过长, 如需较长时间约束者, 每次交换肢体松解活动1次, 并协助喂水、喂饭、解大小便等。如有陪人陪护时, 注意告知陪人不要帮病人解开, 以防发生意外。钱奕健[4]对住院精神病患者自杀死亡的调查发现约束带管理不善可被患者作血缢的工具。本院曾有因病人自行解除约束带自缢成功, 结果引起医疗护理纠纷。因此要加强保护性约束病人的观察和管理; (3) 心理护理, 护士应以亲切、温和态度、得体的言语向被约束患者解释清楚, 约束是为了管理, 不是对病人的惩罚, 而是为了患者和病友的安全健康, 多接触被约束患者, 询问患者想法和所需, 并给予相应恰当的疏导, 安慰和解释, 让患者感到亲切, 信任和被关心, 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提高病人对治疗和护理的依从性; (4) 做好交接班, 严格执行床头交接班制度, 注意交接患者被约束的原因, 约束带、锁带、锁次数目、约束时间、约束部位、约束部位皮肤状况, 并做好记录及解除约束时间。
4 讨论
保护性约束对医院来讲是一种保护性医疗措施, 而对病人来讲是种压力源, 各家医院使用约束工具及部位不同, 如约束衣、约束手套、约束背心、约束带、肢体锁带等等, 但也给患者带来身心不同程度的影响, 我们面临的是应该不断改良技术, 从而促进精神科护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铁步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现状与展望[J]中国科技信息, 2005, 20:148.
[2]杨向东、高王霞.对住院精神病患者约束保护及相关问题的探讨[J]基层医学论坛, 2006, 10 (7) :660-661.
[3]沈渔邨, 主编, 精神病学[M]第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9, 963.
8.浅谈人身权保护 篇八
这对夫妇的二女儿因不堪忍受丈夫张某长期家庭暴力而离家出走。从此,张某经常以“要人”为由,半夜到岳父家打闹,恐吓,甚至给岳父家送花圈。老人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在证实情况属实后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王某夫妇实施辱骂、威胁、恐吓、骚扰等家庭暴力行为,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裁定当天,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就分别被送到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干部以及当地公安派出所。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重庆:基层群团服务站全天候接待群众
作为全国群团改革试点单位之一,重庆群团工作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资源下沉,改革工作初见成效:
基层基础得到强化:增加区县及以下群团组织编制;采取兼职、挂职、购买社工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充实基层力量。在镇(街)设置群团工作综合岗位,解决以往没有专人干活的问题。在建有党组织的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同步建立群团组织。将群团工作推向“窗口”,设立基层群团服务站,为群众提供政策宣传、教育培训、困难帮扶、维权等全天候接待服务。
领导班子突出广泛代表性:市工青妇调整产生的新领导班子中,兼职成员主要从村社、镇街、企业、学校等基层一线中选拔。挂兼职成员不对应干部级别,不设年龄限制,不转行政、工资关系,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市和区县群团组织常委、委员(执委)、代表中基层一线人员比例不低于20%、40%、80%。
以群众为中心:村妇代会改建妇联,把妇女工作骨干从1人增加到10人以上,在辖区内生活、工作的非户籍所在地妇女,也可以当选代表、执委。过去根据上级妇联安排来做工作,现在由执委民主讨论决定,并广泛征求妇女群众意见建议。
二胎政策出台后,诸多困难如何解决
二孩政策出台后,诸多可能出现的困难,今年两会都出了解决办法。
保障女性就业权益。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配套措施,要支持女职工生育以后能重返工作岗位。
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配置幼儿照料、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满足新增加的公共服务需求。
加强月嫂、婴幼儿看护人员的培训。增加社会这方面人力的供给,推动在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室。增加妇产科和儿科的床位。推广母子保健手册,在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一条龙的保健服务。
加强儿科医生的培养。推动开设本科儿科专业,扩大研究生儿科医师培养规模。合理确定儿科医务人员薪酬。
加强儿童疾病的预防。加强在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的疾病预防工作。
建议推行男女共享带薪育儿假。鼓励男女共同分担育儿责任。
消除女性就业歧视。最大力度帮助女性平衡工作与生育。
民政部专设新部门,保护帮助未成年人(留守儿童)
就未成年人保护的事儿,民政部专门新设了个部门——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这个部门主要负责拟定未成年人保护发展规划、工作方针、政策,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并拟订建设、服务标准及管理规范;开发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信息系统;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等。简言之,就是为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服务滴!
4月,民政部又和教育部、财政部、全国妇联等27个部门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可以就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问题,向国务院提建议。
农民工福利来了!国家支持你提升学历和能力
全国2.77亿农民工迎来一个好消息:“农民工学历与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出台啦!该计划是让农民工兄弟姐妹在国家支持下提学历、增水平,提高幸福指数和获得感。计划启动后,我国每年将在全国范围内资助30万农民工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到2020年,就是150万名呐!放心,保证你“学习有时间、经济无负担、知识用得上。”
家事审判改革:广西不再叫原告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维护家庭和谐,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广西加快试点步伐,取得一定成效。比如,家事法庭采用会议桌(圆桌)开庭,会客厅调解,用会议桌、沙发代替传统的审判台,用“丈夫”“妻子”等台签取代“原告”“被告”台签,并配有电脑、电视、书柜等设备和用品,将法庭的严肃性和家庭的温馨氛围有机结合,缓解当事人紧张和对立情绪。部分试点市还设立了专门的探视室、心理咨询室、临时庇护所等,用以保障家事案件中妇女儿童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人文关怀。
9.浅谈人身权保护 篇九
目前我所存在着安全风险主要有:施工作业风险、交通安全风险、线路设备安全风险、农排用电安全风险、农村养殖业用电安全风险、居民用电安全风险
一、施工作业风险
1、施工作业前要认真仔细对现场进行查勘,编制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作业现场中较复杂、工程量大及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应由班组进行专题事前危险性分析,提出采取相应的对策和安全措施,减少或消除作业现场的不安全因素。同时,工作中应明确以下两个措施:(1)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严格按照工作票、工序卡流程进行。合理分配每个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任务,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让每个员工知晓”四清楚“,施工中工作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发现违章及时制止,事后还要其他得到教育。(2)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严格做好“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安全技术措施。
2、作业班组应严格按照公司“月计划、周安全、日管控”要求执行,施工作业杜绝无管控,让每个员工都熟知生产现场作业“十不干”并落实。
3、对于抢修作业要达到抢险不冒险、忙而不乱,合理安排人员、现场安全措施能满足作业要求,工器具、材料准备是否充分、夜间抢修灯光照明是否足够,车辆车况是否状态良好,人员精神状态是否状态良好。
二、交通安全风险
1、加强供电所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法规、安全常识、驾驶技术、机械维修常识的培训
教
育。
2、每年对员工的车辆证件、保险进行检查登记,确保每个员工证件齐全。
3、对施工车辆坚持进行出车前检查禁止病车出车。严格执行公司要求进行自检和月检对不合格的车辆及时送去维修。加强车辆的日常检查、保养和维护。
4、严格执行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规定和派车单制度、车辆定期检查制度。
5、严禁酒后驾车、醉酒驾车、超速、超载、疲劳驾车,超区域行车和非公司批准驾驶员驾车,施工中严禁驾乘私人摩托车和电动车装载施工材料,确保交通安全
三、线路
设
备
安
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1、坚持经常性的线路设备的巡视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辖区线路设备按照《农村低压线路技术规程》、《电力安全规程》中的技术标准和参
数
要
求,定
期
检
修
维
护。
3、属用户资产的线路设备缺陷隐患,供电所及时下发“电力线路设备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在安全隐患处张贴“线路设备隐患整改通告”,要求用户限期整改,并签订
安
全
责
任
书。
4、对属弱电性质的广电、通讯线路与电力线路交跨安全距离不合格,而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电所要及时向相关责任单位下发“线路设备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在安全隐患处张贴“线路设备隐患整改通告”,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签订安全
责
任
书。
5、对线下树和线下违章建筑、起沙起土、爆破造成的安全风险,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由供电所给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下发“电力线路设备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在安全隐患处张贴“电力线路设备隐患整改通告”,要求相关责任和单位限期整改,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7、加强电力线路设备保护宣传和巡视检查力度确保电力线路设备运行正常。
四、农排用电风险
1、对村组签定农排用电安全责任书,对农排机井点进行宣传画张贴或书写。
2、对农排机手进行安全用电知识培训,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3、对农排抽水线路设备进行检查:配电箱和电机必须可靠接地、控制设备必须装设漏电开关、电机缺相保护器并有明显的电气断开点。严禁挂钩用电。不能用“一火一地”的方式搭接照明电源,严禁使用地爬线,经检查合格后方能送电。
4、抽水机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手不得赤脚和穿拖鞋进入潮湿的抽水机房,不得湿手和赤脚时操作控制开关和触摸设备外壳,抽水机手要配备合格绝缘的工具和验电笔。
5、对农排抽水线路设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五、农村养殖业用电安全风险
1、加强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2、对用户设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检查,并确保设备都有漏电缺相保护和使用合格材料。
3、督促和检查用户鱼塘防护围栏(遮栏)、警示牌、警示桩的安装完善。对跨鱼塘的线路进行绝缘化改造。
六、居
民
用
电
安
全
风
险
1、加强安全用电常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
2、供电所加强农村配电台区的安全规范化管理。
3、加强对居民末级漏保的检查对不合格和退出运行及时要求用户更换。
4、加强中小学生的安全用电知识普及专题教育。
积极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个个讲求安全”的安全氛围。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员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工作理念和“警种长鸣”的意识。多数人身伤亡事故都是违章引起,很大程度源于人的思想认识,只有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安全文化建设的出发点,以防范人身伤亡事故作为安全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丰富安全文化内涵。
八角供电所
10.浅谈人身权保护 篇十
不能说出口的“分手”
今年32岁的刘丽是河北省定州市人。初中毕业后不久,她来到北京打拼,在天坛东路一家加油站上班。工作后不久,刘丽认识了在建筑工地上班的老乡王勇。王勇比刘丽大1岁,平时不爱说话。一开始,追求刘丽的人很多,条件好的也不少,但刘丽不愿嫁到外地去,她想着父母年纪大了,身边离不开人,自己如果找个定州当地的,逢年过节不需要婆家、娘家两头跑,能省不少事。就这样,她选择了王勇。
两人结婚后,在北京租房居住,一起为买房努力赚钱。相处久了刘丽渐渐发现,王勇性格有些孤僻,爱胡思乱想。夫妻俩常因为一点小事起争执。很快,刘丽怀孕了,便和丈夫回了老家。因孕期反应剧烈,吃什么都吐,刘丽心情不佳。一天晚上,她计划第二天去医院产检,想让丈夫陪她一起去,王勇却说:“这点小事,你一个人去就行了,我一个大男人跟在后面像什么!”刘丽一听生气了:“孩子是我一个人的吗?你整天不管不问,这孩子生下来难道跟我姓?”没想到,王勇一听站起身来,指着刘丽的脸咄咄逼人地说:“你再说一遍!”刘丽吓住了,往后退了两步,抹着眼泪说:“行,这日子过不下去了,我走!”王勇立即脸色铁青,重重地扇了她一巴掌,并揪住她的衣领狠狠地说:“再说走,我打死你。”刘丽吓坏了,双手环抱腹部死死护着孩子,一边哭一边喊睡在隔壁的公公婆婆。
两位老人拉开王勇,一边痛骂儿子犯浑一边安抚刘丽。冷静之后,王勇似乎知错了,当着爸妈的面态度诚恳地给刘丽道歉:“你说走我就生气,这也是因为我太在乎你了。”刘丽低着头没说话。公婆在旁边打圆场:“夫妻之间哪有隔夜仇,吵完就好了,下次再犯,我们都不饶他。”王勇也走到刘丽身边诚心示好。刘丽一个转身回到床上,两人一宿没有说话。
2008年7月3日,刘丽顺利生下儿子王晖。白天刘丽在家带一天孩子又累又烦,到了晚上就想让王勇搭把手帮帮忙。可王勇下了班还跟以前一样,该出门出门,该喝酒喝酒。最让刘丽生气的是孩子生病时,她着急上火,给孩子量体温、物理降温,抱着孩子一坐就是一宿,王勇却睡在床上呼噜打得震天响。刘丽冷眼看着身边睡得昏天黑地的男人,眼泪忍不住往心里流。
一天中午,刘丽在厨房做饭,把孩子放在摇篮里,让王勇看一会儿。她叮嘱丈夫:“宝宝现在什么东西都喜欢放到嘴里,你注意点。”王勇看着电视,漫不经心地应道:“知道了,你忙你的,屁大点的孩子我还看不好!”因为怕孩子闹腾,他找了不少玩具放在摇篮里,让儿子自己抓着玩。孩子抓起什么都往嘴里塞,一不小心,一个塑料玩具小熊卡在了嘴里。刘丽来给孩子喂水时,突然发现儿子嘴里卡了个东西,顿时吓了一跳,急忙下手把小玩具从儿子嘴里抠了出来。抱着孩子,她狠狠地责骂丈夫:“让你看个孩子,你只顾着看电视,孩子要是有个三长两短,我跟你没完。”孩子原本嘴里卡着东西,虽然难受但哭不出来,玩具一被抠出来便大哭不止。王勇听得心烦,先是反击刘丽:“一点小事,大惊小怪的!”然后又冲儿子发火,“哭什么哭,跟家里出了人命似的!”
刘丽忍无可忍,把孩子往摇篮里一放,开始收拾衣服,边收拾边说:“我算看出来了,你心里根本没这孩子,也没我,这日子还有什么意思!”收拾好衣服,刘丽带上儿子就要走。王勇把身体往门前一堵,一伸手把刘丽推倒在地,说:“你往哪儿走?想把我儿子带哪儿去?”刘丽紧咬嘴唇,站了起来:“行,孩子是你王家的,那我走行了吧!”谁知她脚刚跨出房门,王勇一把把她拽了回来,掐着她的脖子狠狠地说:“今天你哪儿也别想去,死也要死在这儿。”刘丽几乎窒息,她踢蹬着想挣脱王勇的钳制,可对方力气太大,她根本无法挣脱。很快,她就一阵窒息晕了过去。
过了好久,刘丽才清醒过来。她迷瞪了半天才想起来自己被丈夫掐晕了,忍不住脸色铁青地说:“我是你老婆,你竟能下这么重的手,这个家我待不下去了。”王勇知道自己错了,当着爸妈的面,扑通一声跪在妻子面前哀求:“我也是一时失手,你看在孩子的分上再给我一次机会,最后一次机会,我发誓再也不动手了,一定好好待你。”说着,把儿子抱到了妻子面前,“你看看孩子,他这么小,你忍心丢下他吗?”儿子是刘丽的软肋,她搂着孩子大哭起来。她不知道丈夫这是怎么了!以前虽然不算温柔,但也算个男人,现在怎么动不动就打人?知道妻子仍然害怕,王勇再三保证:“只要你以后不提分手、离婚,什么都好说。这个家离不开你,我也离不开你。”
贴身“监督”令人窒息
因为害怕丈夫的拳头,刘丽此后很少再提离婚的事,即使有一些不快,她也藏在心里。果然,王勇没再打她,虽然有时骂骂咧咧,但最起码没有再动拳头。刘丽想着,日子这么过下去也就算了,把孩子养大,自己就知足了。
2010年,刘丽把孩子交给公婆照顾,重新回到加油站工作。稳定的工作,安静的生活,让刘丽重新回到了正常轨道,她盼着日子就这么过下去,哪怕苦点、累点,只要夫妻俩和和美美,一切都不是问题。可没想到,幸福太短暂,王勇又惹事了。
2015年8月,刘丽正在上班,突然接到了丈夫工友打来的电话,说王勇跟工地上一个女工人打架,把对方打伤了,让她赶紧去医院。到了医院刘丽才知道,王勇在工地上因为一言不合,竟然跟女工友动起了拳头,导致对方左手小指骨折,一颗牙齿被打掉。对方家人嚷着要报警,要给王勇一点苦头尝尝。刘丽赔着笑脸,说尽好话:“你看我们家上有老下有小,他要是进去了,日子还怎么过?大家在一起共事多年,总有些情分在的,咱们私了吧,该我们承担的我们全部承担。”抓住了刘丽怕事情闹大的心理,对方同意私了,但要了一笔不菲的赔偿费。家里的积蓄就这么一扫而空,刘丽真是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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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工地辞退后,王勇回了老家,整天无所事事,没钱了就找刘丽要。自己一个女人不仅依靠不了丈夫,还要养活全家,刘丽觉得很累,再次有了离婚的念头。似乎察觉出了她的这种想法,王勇有事没事就往刘丽单位跑,甚至当着刘丽同事的面对她举止亲昵。刘丽不情愿,王勇便恶语相向。回到住处,刘丽劝王勇先回老家,找份工作,夫妻俩一起努力,日子依然能过好。可王勇不愿意,说:“你一个人在外面我不放心,我得守着你,不然挣到了钱老婆没了,这个家还是得散。”
从那以后,刘丽每天上班王勇都跟在后面,妻子下班他也跟着下班。白天,他就在刘丽单位附近四处游荡,饿了就吃点面包对付一下,渴了就喝点从家里带的白开水。丈夫的贴身监督让刘丽很快就受不了了。她决定跟丈夫深谈一次,明确告诉丈夫,要想过下去,他必须振作起来,否则只有离婚。
妻子多年没提离婚,这次重提,王勇心里的怒火立刻被点燃。他站起身来,把门反锁后威胁道:“你说的是真是假?”刘丽挺直身子,提高声音说:“日子再这样过下去我也会疯,被你打也是死,不离也是死,我想痛快一点,你要是个男人,就别拖泥带水。”王勇一把揪住她的头发恶狠狠地说:“想离没那么容易,我就算做鬼也不会放过你。”
这次刘丽铁了心要离婚。2015年12月,刘丽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得到消息的王勇把岳父岳母请了出来。老两口思想保守,在他们看来,女人离了婚会被人说闲话,而且他们也舍不得外孙。老父亲给刘丽打电话:“不管王勇有什么不对,你离婚就是不行,如果你坚持离婚,以后就别再回娘家。”从小到大,父亲从没跟自己说过这么重的话,刘丽有些于心不忍,加上儿子也打电话来哭诉,告诉她爸爸说了,如果离婚以后就不让他们见面。刘丽知道,王勇什么事都能做得出来,她怕一旦离了婚,自己如果得不到儿子的抚养权,以后怕是真的见不到孩子了。在家人的劝说下,刘丽无奈退让,选择了撤诉。
这件事情过后,王勇有了一些改变,他和刘丽商量买辆二手车自己跑车。难得看到丈夫这么有干劲,刘丽就借钱给他买了一辆二手车。摸到车时,王勇很是兴奋,信誓旦旦地保证一定好好干。确实,一开始王勇干得真的挺好,早出晚归,一天也能挣好几百块钱。刘丽为丈夫终于安定下来感到开心。
一天,王勇拉了两名女乘客。上车没一会儿,其中一个面容憔悴的女人就哭了起来,边哭边说:“我要跟他离婚,我是实在受不了了。你看看这是他今天打的,一点不顺心就动手,这日子根本不是人过的。”女人撸起袖子给另外一个女人看。王勇一开始没注意,这会儿才听明白。原来那个女人在家受了欺负,出来找闺蜜讨主意。闺蜜义愤填膺地说:“跟他离,打女人算什么男人!”王勇一听那女人这么说,便忍不住插了句话:“都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姑娘你要多安慰安慰你朋友才是,哪有上来就劝人家离婚的!离不离婚是人家夫妻俩的事,外人不好多说。”对方说:“师傅你是不知道,她老公三天两头打她,是个人都受不了。这婚不离,难道还等他把人打死?”旁边的女人哭得更凶了,闺蜜拍了拍女人,又说:“这事要是搁您身上,您成天打你媳妇,你媳妇能忍着不离婚?”王勇被问得一愣,想说话却没张开口。
晚上回到家,躺在床上的王勇不禁琢磨开了,白天那个女人的一番话,让他心里堵得慌:刘丽现在是没提离婚,可只要有离婚的念头,谁知道她什么时候会撇下自己走人?王勇越想越不放心,觉得还是得看着妻子。
有了这个想法,王勇拉活就散漫了,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没事就跟着刘丽身后转。刘丽看丈夫不上进,真是恨铁不成钢。很快,两人又回到了之前的状态,频繁发生争执,好不容易缓和下来的关系又变得剑拔弩张。刘丽越是这样,王勇越是担心她离婚。而王勇的不争气更坚定了刘丽要离婚的决心。没多久,刘丽收拾东西搬到了宿舍。
跨省“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女子撑腰
刘丽搬走后,王勇更没心思开车,天天给刘丽打电话,刘丽不接他就一个劲儿地打。他甚至给刘丽发短信:“日子不想过了,大不了鱼死网破,我不好过,你也别想好过。”王勇的威胁让刘丽心惊胆战,她知道王勇什么事都做得出来。从那以后,她天天想着这事,夜不能寐。
2016年3月19日,刘丽担心的事终于发生了。那天她走出宿舍大门正要去上班,王勇不知从哪儿冒了出来,上来就勒住了她的脖子,拖着她来到走廊边上。刘丽拼命反抗,双手死死抠住王勇的胳膊,大声呼救。王勇顺势掐住刘丽的脖子,恶狠狠地说:“刘丽,我告诉你,你要再跟我提离婚,我就把你从18楼推下去!”说着便作势要推她下楼。好在宿舍其他员工听到动静,大家合力把刘丽救了下来。见来的人多了,王勇骂了几句离开了。
第二天,刘丽惊魂未定,王勇又来了,而且直奔刘丽单位。刘丽看王勇来了就想躲避。没想到王勇恼羞成怒,一把揪住她,当着她同事的面开始骂:“你躲什么躲?今儿你要敢跟我离婚,我不光杀了你,还要杀你全家,有胆你就离!”刘丽脸色煞白,差点晕过去。幸好有几个男同事把王勇推出了办公室。
可让刘丽崩溃的是,刚隔了一天,王勇再次出现,还带了把刀。王勇拿着刀对着刘丽比画:“你是不是觉得我不敢杀你,我跟你说刘丽,你这边一跟我离婚,我第二天就杀光你全家,你信不信?”刘丽边跑边喊救命,并趁王勇被人拦住的工夫报了警。警察很快赶到,对王勇进行了批评教育。
刘丽以为王勇这下该有所收敛,没想到刚过一个多星期,他再次持刀威胁她。刘丽近乎绝望,感觉日子凶多吉少,有今天没明天,估计不等她跟王勇离婚就已经死在他手里了。2016年3月16日,走投无路的刘丽决定向全国妇联求助。
全国妇联相关负责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分手暴力”,并将刘丽的求助情况发函至河北省妇联。
考虑到刘丽在北京市东城区生活多年,如果回到定州,怕王勇会对她不利。在全国妇联、河北省妇联以及北京市妇联的帮助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出了国内第一张跨省人身安全保护令:1.禁止王勇对刘丽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王勇骚扰、跟踪、接触刘丽及其相关近亲属。保护令有效期六个月,送达之日生效。因为刘丽的案子比较特殊——不到半年时间她两次起诉离婚,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决定特案特办,在刘丽有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间受理她的离婚诉求。
2016年6月3日,在定州市人民法院和河北省妇联公益律师的共同协调下,刘丽和王勇终于达成离婚协议:1.王勇与刘丽自愿离婚。2.离婚后儿子王晖由王勇抚养,刘丽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万元。3.刘丽自愿支付王勇8000元作为援助。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但并没有对居住地含义进行明确界定。该案首张跨省人身保护令的开出,不但有效保护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避免了受害人回到原住地再次受到侵害,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文中当事人均使用了化名)
〔编辑:冯士军〕
11.浅谈人身权保护 篇十一
一、超限运输的危害
第一,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根据美国AASHTO(美国国有公路运输管理员协会)道路试验所研究表明,车轴对路面的破坏力随着重量的增加而迅速增加,增加速度大约按照4次方级数递增,即汽车的轴载质量增加一倍,公路破坏系数将增至原来的16倍。超限车辆大多采取更换高压轮胎、加厚悬挂钢板、加高车厢挡板等办法,使车货总量及轴载量大大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从而导致了大部分桥梁涵洞出现拱圈开裂、桥墩变形等病状,引起桥梁结构灾难性的破坏。
第二,严重损坏路面、路基,缩短公路使用寿命。装载量超过其核定吨位的超限货车在运输中没有通过增加轴数和轮胎数来分散重载对公路的压力,对公路造成了过重的碾压损害,直接缩短了公路的使用寿命。
第三,车辆过重,导致惯性增大,在长下坡路段、急弯路段容易发生事故。
第四,超限运输车辆体积庞大,影响通行速度。超限运输车辆普遍外廓尺寸较大,而有些公路由于受到地质条件限制,长大纵坡及急弯路段较多,体积较大的车辆为了保障安全必须占道行驶,因此影响了通行速度,容易酿成车祸。
第五,超限运输降低了公路的使用效率,污染环境。严重超限车辆一般车速都很低,有的不足40km/t,由于走不快,且由于超限车的车体大,影响后车通行,常常造成交通阻塞,使公路的使用效率大大降低。特别是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对货车的设计时速,一般在70 公里以上,而严重超限车辆一般只能行驶三四十公里,甚至更低,造成高速公路低速行驶的尴尬局面。另外,超限车辆由于荷载大,在起步、爬坡时大冒黑烟,造成路面和环境的污染。
第六,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加大了公路建设、维护资金的筹措难度。同时,严重冲击运输行业,影响到运输行业的公平竞争机制,使得运输价格持续低迷,干扰了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超限运输的形成
1、深层次原因
关于超限运输问题,目前在交通部门和社会上有各种说法:有人认为货车之所以超限是由于货运市场价格偏低造成的,因此应该提高运价;也有人认为超限运输和目前不公平的公路高收费、乱罚款现象直接相关,认为降低公路收费可以解决超限运输问题;也有人把汽车的非法改装说成是超限运输问题的“源头”;另外一些人则把问题归结为相关群体即车主、改装厂和执法人等各方对利益的追逐所致等等。
2、其他原因
(1)对超限运输治理处罚不够严格
对于超长、超宽、超高的超限运输车辆,由于对其进行现场处置是按照每公里0.5 元的标准计算,如某高速公路收取全程118 公里的超限运输补偿费共计59 元。处置力度不强,导致重复超限运输,因此给对此类车辆的长效治理工作增加了一定压力。
(2)驾驶人员超限运输及安全意识薄弱
许多司机完全无视高速路政部门对于超限、超载运输的安全提示,认为无论货物的体积有多大、重量有多重,只要车辆还能在公路上行驶就是安全的。往往在事故发生以后人们才意识到事情的危险性,但也许已酿成无法逆转的可怕后果。
(3)对超限运输的宣传力度大,但效果不够显著
现有宣传资料大多属于文字类,将超限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整理成文、装订成册,但大多司机在接到宣传资料后只是走马观花,对于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司机,法律条文仅仅只是简单的几行文字,仍然无法使其深刻了解超限运输会给其及整个交通运输带来的危害。
三、治理超限运输的具体对策
1、治理思路
推行低成本高效力的执法检查。考虑到实施成本及安全问题,目前应继续实行统一的最大轴重限制的基本政策。各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区货物类型、线路的具体情况,寻求成本极小化的各种固定的和流动的执法检查方式,建立全路网范围内对超限运输有效控制的机制。在重车流集中地设立和完善固定检查点的同时,大力加强流动的执法巡查在城乡路网中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公路监督检查部门追究违规者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等强制权利,采用便携称重仪对重型货车实行必要的路面随机检查,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力。特别要强调重罚金的配合。对违规超限运输的,要处以足够高到使其预期收益为负值的罚金,或予以吊销执照。可以从目前“卸载”逐步过度到严格按照公路的实际损失赔偿或者根据违规次数逐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的可操作性。坚决把正当的公路执法检查和非法的公路“三乱”区别开来,同时也要通过联合执法,或把目前交通、公安各自执行的职能统一归并到交通部门,以克服多头执法对运输活动的影响。要在公安、工商以及运管等部门配合下,对货运业户和车辆的准入、经营过程及退出各环节的严格监管,对超限运输、非法改装和“大吨小标”等行为进行类似的监督和重罚。
2、具体对策
超限运输涉及到车辆生产、运输市场、收费管理和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政府各部门联动,以“堵”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1)改善宣传方式
充分利用超限站等场所悬挂治超相关内容的固定标语;针对司机、货主、车主关注的问题和存在的疑问,印制给司机朋友的公开信,使其进一步了解什么是超限运输;设立“便民服务处”,在提供热情服务的同时,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治超政策和治超形势;以图文结合的方式制作宣传资料;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广泛宣传车辆超限造成的危害和治理的意义以及超限治理政策和目前治超工作形势。通过生动、深刻的直观教育,势必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
(2)健全机构,组建好队伍,明确超限治理工作职责
建立超限超载运输检测站,加强对治超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管理;配备专用车辆和便携式检测仪器等必备工具,从机构、人员、设备上给予充分的保障;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健全公开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开票、卷宗文书填写及超限治理专用车的使用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带班人员必须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好督导工作。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一是执法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因此要深入了解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思想上重视、明确治超目的,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定期组织全体路政员开展政策、法规、业务和廉政等方面的学习,系统地对《公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学习。
二是增强“维护路权、保护路产”意识,坚持治超原则,严格按照治超管理规定执行,做到有法可依,落实执法纪律,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廉政执法、透明执法,努力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执法队伍。
(4)建立联动治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
一是治理超限不是某一个部门的职责,要建立有效的联运机制。加强与高速交警、收费站、服务区的协作与配合,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
二是应结合治超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充分准备,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必要时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三是争取由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牵头,召集公安、交通、工商、发改委等部门组成联合治超领导小组,统一政令,联合行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治理超限超载的专项斗争,严厉打击违章超限超载行为,对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坚决卸载,杜绝罚款收费后放行的做法,这是制止超限的有效措施。同时应追究相关单位的连带责任,拉运工矿企业货物的车辆超限超载,不但要处罚车主,而且要追究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部门要协调一致,加强省际之间的联系,避免重复执法、重复处罚;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违章事实确凿,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正确,执法文书齐全,归档及时,确保超限运输的查处质量。
(5)关于超限治理的具体操作问题
超载超限的治理理想目标的实现在现实中是面临约束的,应尽可能采取适度循序渐进的方式、分步操作、逐步到位。如果急于求成,就极容易导致运价和商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特别是可能造成大量运输业户亏损而利益受损,这些都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的稳定和治理的成败。采取渐进方式,不仅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同时不会引起运输物资价格的明显上涨,也给了运输商户通过配载、采用合法装载和大型车辆来消化成本上涨的时间和余地,能够减少司机的抵制情绪,易于被群众接受。公路之所以过早破损,固然和超限运输密切关联,但其中也有公路本身建设的质量问题,从这一意义上讲,适度渐进的方式也是落实治理过程的公平性原则的需要。只要认识明确、措施得力、步骤得当,必将取得预期的治理效果。
摘要:超限运输损害公路路面,造成安全隐患,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所以整治超限运输刻不容缓。本文结合路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指出了超限运输的危害,其次分析了超限运输的形成原因,最后提出治理思路和具体对策,以期能更好地促进当前路政执法和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超限运输的危害,形成原因,治理思路
参考文献
12.浅谈人身权保护 篇十二
【关键词】电话销售;人身保险;发展瓶颈;发展策略
目前,中国人身保险行业的市场竞争越演越烈,市场竞争主体日趋增多,市场集中度不断下降,中资公司依然占据绝对优势,但外资公司发展迅速,中资公司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竞争挑战。部分国内寿险公司开始积极尝试开发网络、电话、直邮等多种销售渠道,通过进一步细分市场和优化服务,深度挖掘高端客户市场,以带给高端客户全新的保险消费体验,针对特定市场开展特定业务以突破发展瓶颈。通信行业的迅速发展为“电话营销”这种营销方式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环境。经济的发展使居民的收入增加,也提高了人们的消费水平,在人们普遍高涨的消费热情推动下中国的电信通讯行业迅速发展。电话营销作为一种点对点、非会面的远程销售方式,在国外已经有着成熟的管理经验,具有相对规范的流程和应用技术,具备核保简易、产品简单、划账方便等优点,近几年来,这种低成本的销售方式已逐步成为了国内新业务渠道的主要营销手段之一。
一、电话销售的含义
电话销售(Telesales)也称电话营销(Telemarketing),即指通过使用电话、传真等通信技术,来实现有计划、有组织、并且高效率地扩大顾客群、提高顾客满意度、维护顾客等市场行为的手法。电话营销一般包括确定目标客户、销售准备、开场白、争取客户信任、切入正题和强调自身价值等几个步骤。
人身保险公司的电话销售是在传统电话服务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新型业务营销模式,是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借助网络、传真、短信、邮寄递送等辅助方式,通过保险公司专用电话营销号码,以保险公司名义与客户直接联系,并运用公司自动化信息管理技术和专业化运行平台,完成保险产品的推介、咨询、报价以及保单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的业务。
自2003年以来,国内部分保险公司陆续成立了电话销售中心,其中运作较好的主要是中美大都会、招商信诺、中英人寿等外资公司,而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等大型中资保险公司则起步较晚。
二、电话销售渠道面临的发展瓶颈
1、通过电话陌拜方式销售,影响销售效果
电话销售虽然具备方便灵活、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小等优点,但同时也明显的受到销售方式自身的制约:一是向客户传递信息的时间和地点不易把握,一旦影响客户的生活或工作秩序,就会引起客户的反感,销售动作将无法继续;二是对于绝大多数客户来说,对保险的需求并非刚性需求,很少具有主动购买动机,要通过销售人员的介绍促成购买,就要求建立足够的信任,而通过简单的一次电话沟通就要建立这种信任是非常困难的,据了解,电话销售行业的促成率通常只有2%左右;三是保险产品本身是一种非常复杂的金融产品,保险合同涉及很多的责任和权益条款,即使在面对面的传统模式下也要仔细说明才能够解释清楚,而通过电话方式仅进行语言上的沟通,解释起复杂的条款责任来是非常困难的。
2、电话销售中心建设成本投入較大
目前电话销售渠道的建立主要包括自建和外包两种模式。采取外包模式,可以借助外包公司现有的座席设备,成熟的管理经验和人员,减少初期建设成本的投入,但公司对渠道的各方面掌控能力也相对较弱,客户信息资料等核心数据泄露风险较高,因此,目前国内市场上的大多数保险公司采用自建模式。由于自建模式需要在前期进行一定规模的场地、软硬件设备、数据资源、人力资源等方面的集中投入,且要完成配套的管理制度办法、信息系统、人员培训等设计工作,因此采用自建电话销售中心模式的初期成本较高,使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财务压力和决策风险。
3、所售产品相对简单,责任单一
受到电话销售渠道自身特点限制,适合电话销售的产品必须简单易懂,往往是责任简单的标准化险种,且保额也不宜过高,以便客户可以快速的理解产品并做出决定,也有利于保险公司控制承保风险。因此,电话渠道销售的产品类型比较单一,很难通过电话销售渠道实现对客户的全面保障,对潜在客户的保险需求开发不够彻底。
4、电话销售渠道存在法律和道德风险
随着个人隐私观念的普及及隐私法的出台,电话销售渠道的销售方式也将受到影响。目前社会上私自售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十分猖獗,客户对此深恶痛绝,相关部门也在针对此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法规,规范电话销售的呼出行为,限制呼出次数、时段等,为电话销售渠道的发展方向带来不确定因素,限定了其发展边界。
三、电话销售渠道的未来发展策略
针对人身保险行业电话销售渠道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未来电话销售业务的发展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准确定位,加强销售针对性
客户信息数据是开展寿险电话销售的最重要基础,客户信息数据的质量是影响电话销售成功与否的主要因素,因此寿险公司应首先从数据来源和数据应用方面把好关,做好营销活动前的准备工作,明确电话对象,有效的进行数据筛选和动态管理。
2、选拔和培养高素质销售人员
从招聘和培训两方面入手,选择业务能力匹配、理解和沟通能力强的人员组队,并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销售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做好心理辅导和情绪管理,打造一支专业优秀的电话营销团队。
3、开发差异化的产品和增值服务
目前电话销售的产品种类有限、容易复制,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之间单纯的产品竞争,对电话营销渠道的整体发展极为不利。在产品同质化、销售技巧也趋同的市场下,加强开发差异性的产品,设计增值服务将成为寿险公司电话销售渠道发展的重要考虑因素。
4、加强电话销售中心精细化管理
目前,部分中资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起步晚、经验不足,管理比较粗放,缺乏规范,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的精细化,做好培训、质检、现场管理、绩效考核等基础工作,完善KPI体系,做好职场秩序的管理,防止客户资料外泄。
5、整合开发优质客户资源
保险公司的客户资源主要来自于自有老客户数据和外购数据两部分,其开发潜力和数据质量都比较有限,进一步加强与银行等具有优质客户信息数据的机构合作,共同开发客户资源,将有利于提高销售效率。
6、提高依法合规性
随着电话销售渠道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人身保险行业的电话销售业务若想健康、快速、可持续的发展,就必须不断规范自身展业行为,确保客户利益不受侵害,共同维护电话销售模式的行业形象。
随着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话用户数量持续增加,同时,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信息技术不断进步,必将给人身保险业务的电话销售渠道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其在市场上的渠道地位也将逐步提升。
参考文献:
13.浅谈人身权保护 篇十三
浅谈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法律问题思考
作者:刘欢欢
论文关键词: 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 受益人 受益权
论文摘 要: 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享受者,在理论和实践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权的内容和性质以及受益权的行使问题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法律思考,旨在减少相关法律纠纷。
在现代社会中,保险是一项特殊的经济和社会活动,是一种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方式进步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已经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特别是人身保险,成为大多数人的首要选择。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它是指保险人依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按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于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的合同。①受益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利益的最终受益者,在理论研究领域和实践领域占据重要的地位。本文将对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及其权力问题进行一些思考。
一、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我国现行《保险法》有关受益人指定和变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条款中:
1. 关于指定受益人的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确定受益人,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指定受益人。②对所指定的受益人,无须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险人的同意,只须在保险单上注明。可见,受益人的最终指定权人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主要保障的就是被保险人的利益,由被保险人决定受益人可以更好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体现被保险人的意愿。
2. 关于法定受益人的规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对这一项规定,学者的争议比较大。在以上几种情形下,保险金将作为遗产继承对待,适用于现行继承法的规定,那么继承人的保险金很有可能大打折扣,这就与保险的初衷相违背。
3. 关于受益人变更的`规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权利指定受益人,那么在保险合同发生效力的漫长期间内,由于受益人与之关系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赋予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权利变更受益人才是真正尊重被保险人意愿的制度设置。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是变更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来选择谁可以享有受益权,属于私法自治的领域。权利人以变更受益人的法律行为来处分保险合同利益。变更受益人在私法的意义上属于法律行为,且是法律行为中的单方法律行为,是对自己私人利益的处分。因此,私法应最大程度地承认当事人之间变更行为的效力,使其变更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不应否认其效力。
二、人身保险受益权及其性质
保险受益权是指受益人依照人身保险合同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它具有如下性质:
1. 受益权是一种财产权。受益权的定义明确了受益权是一项财产权。保险受益权是以金钱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力,显然具有财产价值。尽管在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的划分上存在相对性,但受益权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与典型的非财产权如人格权等有所区别。这也决定了保险受益权可以脱离主体而存在,即受益权可以放弃、变更和撤销。
2. 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益人的受益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往往会因投保人随时撤回或变更他人为受益人而取消。
3. 受益权是一种请求权。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③受益人作为权利人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得权利,受益权请求权得基础权利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债权。
4. 受益权不同于继承权。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是根据其所享有的受益权,而不是依据继承权从保险人那里作为遗产权取得的。因此,受益人于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更不能用以抵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债务。但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除外。
三、人身保险受益权的丧失
受益人基于被保险人的指定取得了保险金请求权,但可能会因为法律的规定、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一些自身行为而丧失受益权。
1.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的产生是基于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指定,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是长达数年或数十年的长期保险合同,在加入保险若干年后,当时的投保环境及保险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一般都会有所变化,所以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随时有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因此,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后,原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受益权消灭,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归于新指定的受益人。
2.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对于受益人而言,受益权的取得是一种消极取得。作为权利主体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也可以放弃保险受益权,如:(1)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声明放弃保险受益权。保险受益人声明放弃保险受益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此时保险受益人放弃的是既得权,而非期待权。(2)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不受领保险金。如果保险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给付通知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间不领取的,视为放弃保险受益权。
3.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此情况下,受益人的受益权当然丧失。但是,如果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了受益人且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某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实施了以上条文所列举的行为,该行为是否对其他善意受益人的受益权产生影响,现行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实际中也颇多争议。我认为:(1)当指定的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数个受益人受益顺序相同,那么在实施该行为的受益人丧失自己的受益权份额的情况下,其他受益人按确定的受益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数个受益人受益顺序不同,那么在前顺序的受益人实施了该行为,则其受益权丧失,而应由后顺序的受益人取得保险合同中的全部保险金利益;如果是后顺序的受益人实施了该行为,那么前顺序的受益人当然可以取得全部保险金利益;(2)如果未确定保险顺序和保险份额,则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因此实施该行为的人丧失其应得份额的受益权,而其他受益人则按剩余份额享有受益权。
4. 被保险人自杀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在人身保险订立二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但应按保险单退还现金价值。在此情况下,受益人的受益权丧失。但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二年以后,则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此时受益人不丧失受益权。法律之所以对自杀作出时间上的限制,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企图通过保险为家属图谋保险金,从而滋长道德风险,影响保险人的经营核算。
5. 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致使自己残疾或者死亡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致使自己残疾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说明作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必须构成犯罪时,保险人才有权拒赔,则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如果作为被保险人所实施的仅仅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时,从道德上讲,被保险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而保险人能够拒绝赔付,但这样处理却不符合《保险法》的精神,也就是说没有按合同办事。保险合同是法律合同,与道德有别。只有按合同办事,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才能维护自身的完全利益。所以既然《保险法》规定的是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而不是违法行为,那么一般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则应该给予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权不能丧失。
注释:
① 李玉泉,何绍军。《中国商事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81页。
② 李玉泉,何绍军。《中国商事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2页。
③ 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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