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竞赛试题

2024-10-02

深圳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竞赛试题(9篇)

1.深圳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竞赛试题 篇一

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章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员工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建立落实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六条 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及每个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考核要求;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本企业经费预算,并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本企业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制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依法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法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八)依法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九)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十)依法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帐,应按规定如实填写,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三)安全检查制度;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五)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九)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十)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十三)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十四)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十五)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十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九条 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下的企业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两名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一名是专职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非煤矿山等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目标,并进行考核,组织实施;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三)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定期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组织或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及时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

(五)指导和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资质、证照和资料;

(六)组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检测工作,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

(七)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八)按规定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九)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履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配合本企业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当好各部门的安全顾问;

(十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各类安全生产档案;

(十二)本企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参与者、执行者、监督者。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且应当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企业属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按规定接受培训和再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的从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其它企业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6学时。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如下资料:

(一)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培训课件或培训内容;

(三)培训签到表;

(四)考试试卷;

(五)培训课程安排表(应注明培训时间及课程老师安排);

(六)培训影像资料(照片或录像)。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三条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监管办法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以下在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安全设施验收评价,并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申请设计审查和验收。

(一)非煤矿山在建建设项目;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

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按《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办理。

第二十六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六)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水平。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下列企业应在二年内完成三级以上标准化达标: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自带仓储)、储存企业。

(二)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船舶修造、家具制造企业。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商贸、印刷、塑胶制品企业,纺织服装、鞋、帽、玩具制造企业,机械制造企业。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商贸、印刷、塑胶制品企业,纺织服装、鞋、帽、玩具制造企业,机械制造企业应在三年内全部完成三级标准化达标。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其它企业应在四年内基本完成标准化达标。

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企业应按政府分类分级的要求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日检、周检、月检的内容,应当每季、每年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根据隐患类别,分别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仓库、车间未独立设置或设置不合理,未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或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

(二)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分类储放、未安装防雷设备、未安装报警装置、未安装防爆电器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未安装防雷设备、未安装报警装置、未安装防爆电器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在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五)净化车间、粉尘车间、涂层烘干室(炉)等隐患易发场所未经消防验收或不符合安全要求,且设置在人员相对密集的生产经营区域,未经物理隔离的;

(六)使用国家淘汰剧毒含氰电镀工艺,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七)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大面积(或大量)的易燃易爆物品,消防设备设施及逃生通道、标识不符合安全标准,且与人员居住区域、人员密集场所无足够安全距离的;

(八)存在车间、仓库、宿舍等“三合一”现象的;

(九)配电线路未按规定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或作业场所电线裸露、乱接乱拉,容易引发触漏电事故的;

(十)能产生铝粉、镁粉、锰粉、面粉、淀粉、纸粉、木粉、塑料、染料、棉花、烟草、血粉、鱼粉等爆炸性粉尘的场所未按照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GB12476.1-2000)的标准配置电气设备的;

(十一)在能够散发可燃气体、蒸气和爆炸性粉尘的场所,未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的;

(十二)其它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六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必须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三十七条 在易燃、易爆、强腐蚀、粉尘、高温、毒物、辐射、电力设施以及可能发生坠落、挤压等各类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规范,并保持完好无损。

第三十八条 企业进行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涂装作业、危险品装卸等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作出安全事项告知。

企业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作业的,必须与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发包(出租)企业必须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明确各方对日常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七章 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预案文本及演练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救援,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第八章 政府监管

第四十八条 政府对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加强正确引导并及时评估效果。

第四十九条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技术服务工作。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其资质。

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和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评审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并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2.深圳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竞赛试题 篇二

这个矿长该不该奖励

2010年11月22日, 四川内江市八田煤矿透水事故29人被困井下全部获救。内江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张爱民说, 这次29名矿工被成功营救, 八田煤矿生产副矿长程荣辉和张洪良等人起到了关键作用, 内江市将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2010年9月7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中明确提出,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 应当履行“遇到险情时, 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 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的职责。那么既然是职责所在, 应不应该受到奖励呢?如果应该, 是什么原因让这个副矿长有资格获奖?如果奖励的做法欠妥, 又该如何提升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积极性?

本刊拟围绕“这个矿长该不该奖励”为题, 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发表看法, 为保证矿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将“安全第一”的口号落到实处建言献策。

以“安全奖”取代“超产奖”好不好

近期, 河南中平能化集团平煤股份朝川矿取消实行多年的“超产奖”, 取而代之以“安全奖”。根据《中国煤炭报》报道, 朝川矿职工小白因“五级联保” (职工自保、伙伴互保、班组小联保、区队中联保、矿井大联保) 做得好得了800元, 当上安全明星得500元, 通过“安全股票”得150元, 因所在班组被评为“安全班组”得了100元, 以上奖励总计1550元。

有人说, 以经济杠杆调动职工维护安全的积极性无可厚非, 但取消“超产奖”是不会影响经济效益?也有人说, “超产奖”取消不代表降低经济效益, 而倡导“安全奖”正是为了追求科学、合理的经济效益。

本刊拟围绕“‘安全奖’取代‘超产奖’好不好”这一问题, 邀请各界人士参与讨论, 为企业在发展中如何平衡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建言献策。

3.深圳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竞赛试题 篇三

关键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日渐增强,并认识到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社会经济和企业生存发展的先决条件。但是,企业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依然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管理”,“安全制度严不起来、安全责任落不到位”等现象,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这是企业在安全管理中急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1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企业多种经营生产的发展,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存在的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也逐步增多。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发展的现状分析,有80%以上事故的原因都是因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的,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以下问题。

1.1企业没有摆正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有不少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未把安全生产放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上来认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注重抓经济效益,在抓生产的同时没有抓好安全,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安全生产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认识不足,仅把安全生产挂在口头上,把安全与生产对立起来,没有摆正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未认识到安全是效益的保证,只有生产安全才能确保生产利润,这是目前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1.2 安全基础管理不扎实,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企业发展的初期,许多企业只从短期经济利益考虑,忽略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投入和建章立制等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安全生产的基础建设,使企业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在减员增效中,片面强调精简效能,撤消或合并安全管理职能和岗位,安全管理人员一减再减。有的企业在降低成本压缩经费时,首先想到的是削减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整治隐患费用落实不到位,使一些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得到整改。

1.3缺乏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培训不到位

1.3.1未从安全技术、教育、管理方面来预防事故。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应从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三方面入手,采取相应必要的安全措施,来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从大量的事故原因分析显示,事故的发生其主要是由于设备或装置缺乏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以及在安全监督管理上存在缺陷等三个方面原因引起的。因此,企业必须从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督管理入手,有效地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1.3.2存在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因素。根据事故伤亡理论中的轨迹交叉论显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安全技术的对策是重点解决“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教育培训的对策是重点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目前有不少企业在安全管理上还存在缺陷,安全管理基础薄弱,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和提高。

1.3.3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能素质有待提高。安全生产的核心是人的安全素质, 它包含了文化修养、风险意识、安全技能、行为规范等多方面的因素,其标志是风险意识,而风险意识的产生则取决于安全素质的提高。因此,企业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必须要加强,对安全技术培训资金的投入必须要落实。

1.3.4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

1)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量较薄弱。目前,虽然很多企业设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但在人员、设备等多方面的配备上仍比较薄弱,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安全部门只满足于围着领导转,忘记了行使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能,存在职能不全、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现象,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不能真正落到实处。

2)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企业根据安全主管机关的要求,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工作也初步实现了有章可循,但很多企业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还不够规范,相关制度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为能通过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容与现场管理实际不符,回避了容易产生问题的内容,体系运行记录与实际不相符,存在体系管理“两张皮”等现象。

1.3.5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滞后于安全发展需要

1)安全知识继续教育滞后于安全发展需要。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一些在安全岗位上的老同志长期以来得不到安全知识继续教育的培训,使这些安全管理人员长期吃老本,安全管理知识无法更新,这对企业安全管理质量影响很大,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方法、安全技术、安全观念都落后于生产发展的要求,这也是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不高的一个原因。

2)在安全管理中出现“归零管理”的现象。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员工岗位变动较大,企业未能及时对这些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技能培训,就匆忙安排上岗,给企业的安全生产埋下了很大的隐患。尤其是随意把在安全管理岗位上具有丰富经验的老同志调走,调来没有安全管理经验和专业不对口的新人接替,使安全工作从零开始,违背了安全工作必须要有连续性的规律,结果安全事故不断,为此“归零管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付出很大的代价。

3)劳务工的流动性给安全培训带来难度。随着企业发展的需求,企业在社会上招聘一些合同工和临时劳务工进入生产一线工作。由于这一部分劳务工的文化程度较低,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技能素质较差,人员流动性大,有些劳务工经过培训后上岗了没多长时间就走了,新的劳务工又来了,所以劳务工的流动性给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带来一定的难度。

1.3.6 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队伍思想不稳定

1)安全管理工作不具有吸引力。企业在工资收入分配中,优惠政策总是对生产经营部门人员倾斜的,一般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骨干的收入都低于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待遇差、工作压力大,安全队伍思想不稳定,因此很多安全管理人员跳槽,造成安全管理人才流失,然而新招进来的大学生都想搞经营和技术工作,却不愿意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工作对新进大学生来说没有吸引力。

2)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没有权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到基层单位生产现场去监督检查,由于基层单位领导职位和收入都比其高,他们又都是“老板”圈内人士,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认为你“拎不清”、小题大做,故应付了事,甚至打你小报告,所以安全管理制度严不起来,安全责任落不下去,安全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现场违章现象杜绝不了,给安全工作留下了隐患。

2对如何加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思考

2.1要充分认识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义

2.1.1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是企业永恒的主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企业在改革发展时期,既是战略机遇期,也是各类事故易发期。如果企业不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让安全事故易发期演变为安全事故频发和高发期,企业就不可能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优越的投资环境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势必对企业可持续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2.1.2科学发展首先要强调安全发展。建设和谐社会首先强调的是关爱生命,安全生产的本质就是对人的生命权益维护。科学发展首先要强调安全发展,如果企业事故不断,各类事故不能有效的控制,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损失,还给受害者家属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要建设一个和谐社会,企业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2.2落实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职”制度

2.2.1领导对安全生产负有双重责任。领导干部在执行“一岗双职”制度中,既要对所在岗位应承担的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负责,也就是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当对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安全生产负有双重责任。企业要对领导干部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使企业能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2.2实行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在安全管理中要坚持开拓创新,不断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尤其对企业领导干部的安全责任制要放在首位,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干部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法制观念,同时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基金,对实现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处罚,对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要实施安全岗位津贴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的作用。

3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人遵守自己安全生产承诺

3.1各单位能自觉履行安全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安全生产、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和控制事故发生的关键。每年度企业负责人应与下属各基层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使安全生产责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安全职责。通过年度安全管理考核和安全工作履职检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领导的政绩考核之中。

3.2员工都能自觉遵守安全承诺。企业所属各单位和部门,除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以外,单位负责人应与各中层干部(部门长)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各部门长应与各岗位人员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使每一个员工都能以安全法规为准则,自觉遵守安全承诺,并严格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每一项本职工作。

3.3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制度。为使每个单位和员工都能承担起安全生产风险,在企业内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制度。企业对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和员工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如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事故,其风险抵押金将作为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对全体员工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奖惩制度,年底根据企业生产安全状况、事故经济损失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对全体员工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奖惩兑现。

4以安全监督管理为重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1抓好安全措施,告知作业场所存在危害因素。为加强企业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防止事故发生。企业要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措施,减少职业危害,并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企业要对生产现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得到落实。

4.2杜绝先天性隐患,从源头上遏止各类事故发生。按照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规范要求,企业对生产设备设施要加大安全投入,添置和完善工作场所、生产设备、电气装置等方面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工作,提高企业生产设施的本质安全,为职工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项目要严格执行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备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杜绝先天性隐患,从源头上遏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4.3抓好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安全素质。企业要把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到倡导安全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高度来认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广大员工安全意识的有效途径。要重点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自我保护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使每一位员工都能受到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切实提高每一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提高企业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5.1开展安全活动,提高安全技能。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年”、“安全生产月”、“应急预案演练周”等各项安全活动。安全活动的开展能有效地促进安全管理,开展安全活动要从制定方案、部署、宣传、实施、检查等方面下功夫,确保安全活动开展的富有成效。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中要防止流于形式,要确保应急预案演练达到应有的效果,并不断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5.2加强安全预防,消除事故隐患。安全预防工作首先要控制产生事故隐患的源头,按照“重在预防、深挖隐患、强力治理”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跟踪督查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必须对事故的先兆和隐患进行排查,对管理上的缺陷和事故隐患要严格组织整改,并立即采取安全整改措施,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6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深圳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竞赛试题 篇四

第244号

《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和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加工制造的企业;商贸企业是指在流通环节从事商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长效机制。

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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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从业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安全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市工业和商贸行业安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监督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居环境、市场监管、公安及其他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检查,查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规定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接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三)劳动防护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检查制度;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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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九)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除前款规定之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特种作业、危险作业或者使用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车间)、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三)根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组织并落实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五)组织开展日常检查、治理防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九)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十)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没有配备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部门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本章规定的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协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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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组织开展有关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企业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本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五)配合调查和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六)起草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七)建立健全本企业各类安全生产档案;

(八)本企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企业,应当依法设臵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其他企业应当依法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场地或者柜台的企业,场地或者柜台内从业人员超过二百人的,应当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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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采纳有关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企业的部门(车间)负责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本部门(车间)从业人员参加企业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监督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作业。

第十三条 企业从业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二)在保护自身安全情况下,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应急处理并及时报告;

(三)在交班时,做好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安全设施运行情况的交底工作。

企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拒绝违章指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且难以应急处理的,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危险场所。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服务或者其他专项服务。

企业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以及不当执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或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查,并与承包或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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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按相关规定接受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但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取得安全主任证书的人员除外。

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申请初级安全主任证书的,应当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初级安全主任证书。申请中级、高级安全主任证书的,按照广东省安全主任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将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初级安全主任证书的基本信息在网上公开。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安全资格考核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预先公布报名条件、考试大纲、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其他与考核相关的信息,不得指定考核辅导用书,不得举办或者指定任何其他单位举办考核辅导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每年应当参加再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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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格证书上记录再培训的时间和培训课程名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对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每年进行再培训。岗前培训、再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按照国家、广东省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上岗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或者实施方案;

(二)教育培训课程安排表,并注明培训时间及课程教师安排;

(三)教育培训课件或者教育培训资料;

(四)教育培训签到表;

(五)考试试卷;

(六)教育培训影像资料。

第四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下列范围专款专用:

(一)安全设备、设施费用;

(二)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三)安全科技专项费用;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费用;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费用;

(六)应急救援相关费用;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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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和预算,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前款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支持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对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的企业,在下列方面给予支持:

(一)安全生产费用减半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减半存储;

(二)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规定向下浮动费率档次。

第五章 现场作业安全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易燃、易爆、腐蚀、粉尘、高温、毒物、辐射、电力设施、可能发生坠落、挤压以及其他各类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制作和设臵应当规范,并保持完好。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进行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设备大修作业、涂装作业、危险品装卸作业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制定预防和控制措施;

(二)明确作业人员的职责、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

(三)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了解作业范围和风险,具备危险作业能力;

(四)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控,告知作业人员安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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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作为承包单位,并在承包合同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在承包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前,企业应当告知承包单位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核查。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和安全使用方法,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机械设备转动部位、挤压部位应当设臵安全防护装臵。

企业的电气线路配臵、移动式电器具以及电气设施的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装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企业作业需要临时用电的,应当到所在地的供电企业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第六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方案,建立日检、周检、月检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除,并对事故隐患的种类、排除措施及其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存档。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当每季度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季度终了后的十五日前和每年度终了后的三十日前,向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报送统计分析表。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企业报送的统计分析表,督促企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并将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区企业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向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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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以事故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存档。

第三十七条 企业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每周负责组织以事故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治理,不能及时治理的,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报告,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存档。

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立即向部门(车间)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 应急救援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进行评审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燃气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周边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设备,建立应急器材、设备使用状况档案,并进行经常性维护和保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资料应当存档。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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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依法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

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抽查或者巡查的方式进行。

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应当向企业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安全生产巡查员,巡查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专业培训。

巡查员应当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建议企业整改,同时将相关情况向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下列企业,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二)最近二年内发生过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客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并对相关服务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鼓励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11—

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将负有事故责任的企业名称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向社会公告,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通知投资、规划国土、环境、财政、建设、银行业、证券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贷款、证券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区政府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建立公告制度在本区实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未安装有关安全防护装臵的;

(三)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五十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按照《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的;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的;

(三)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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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六)未设臵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未进行安全告知的。

第五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

(二)未制定安全生产检查方案的;

(三)未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第五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五十六条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而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或者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发放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

(二)举办或者指定单位举办安全考核辅导培训班的;

(三)对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四)未报告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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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者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以及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企业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安全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咨询等业务的机构。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5.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搞好安全生产 篇五

郑 达 怀

我县现有煤矿25个,其中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的25个,常年产量在100万吨左右,上缴税费近3000万元,煤矿行业安排就业人员近8000人,煤炭行业对全县的经济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县煤矿开采条件差,难度大、成本高,煤炭安全生产压力大。从2001年以来,我县共发生煤矿安全事故25起,死亡31人,百万吨死亡率达8.86%,直接经济损失138.45万元。百万吨死亡率超过了全国、全市的平均水平,给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通过分析我县煤矿近三年来安全生产发生的事故,找出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2001年—2009年全县煤矿事故情况

2001年至2009年全县共发生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25起,死亡31人,百万吨死亡率达8.86%,直接经济损失138.45万元。

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事故类别分析,3年中共发生顶板事故23起,死亡了24人,分别占3年事故总数的 92%和77.4%;其中瓦斯事故是自2002年我县棉元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顶板事故突出,说明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没有抓到位,预防顶板事故和瓦斯事故的措施没有到位。

2、从事故的性质分析,8年25起事故均是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企业人员“三违”造成的,说明我县煤矿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滞后,安全素质普遍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强。

3、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顶板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客观上由于全县煤矿基础条件差,井巷布局不合理,安全投入不够。主观上是由于工人在工作中支护不到位、或者是支护不及时造成的;有的是处理危岩时,措施、方法不合理造成的;有的是支护材料不合要求造成的。在瓦斯事故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瓦检员配备不足,责任心不强,检查不及时,没有及时跟班作业,井下电器有失爆现象;煤矿树枝状开采还未根本杜绝,通风状况还不是非常良好,瓦斯很容易产生突然集聚,造成瓦斯事故的发生。从分析来看,事故归根到底均是由于直接操作者不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或者是企业没有制定切合实际的、详细的、科学的操作规程,致使从业人员有章不循或无章不循,企业的管理人员又严重不负责,加之本身基础条件差,致使事故多发。

4、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分析,25起事故当中,在上午10:30(含10:30)以前发生的仅有3起,而10:30以后发生的占22起,也就是说在企业现场管理人员要下班、或者已经下班、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没有跟班作业致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说明了企业的现场管理责任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工人乘机违章操作。这也是我们总结、分析事故以前所忽视的。

5、从事故发生的分析,8年中以2003年发生的事故最多,也就是在煤矿行业效益明显、抢生产、争利益的时候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说明了企业老板仍然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的老问题。

三、对策措施

1、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克服厌战、麻痹、侥幸心理,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从全面贯彻落实县的党的十一次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特别是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从安全生产的投入、教育培训、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入手,努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真正做到生产安全,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2、坚决贯彻国发23号令,努力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国发23号对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县煤矿由于大多开采的是极薄的煤层,井巷布局多数不合理,提升运输、开采、通风设备设施较为落后,虽通过去年停产整顿,但企业改变不大。为此,县煤炭、安监部门和产煤乡镇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促进煤矿企业按照国发23号令要求,进一步加大投入,全面改善企业的软、硬件设施,特别是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设备设施等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同时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关停,从而努力改变企业安全生产的条件。

3、狠抓安全培训,努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当前从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来看,主要表现为企业的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溃乏,在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失误较多,不能够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的、科学的安排部署,而从业人员自身素质较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三违”现象严重,为此做好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县煤矿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宣传教育,使取得资格和实际管理水平形成统一,真正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二是煤矿企业自身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特别是要针对各自煤矿的实际情况按照操作规程逐条逐款培训到位,真正使工人既熟悉井下开拓布局情况,又真正能够做到遵章守纪,不违规操作,确保生产安全。从而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

4、严格各项制度的落实,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要全力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到 严格管理。我们既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上取得成功经验,更要看到我们薄弱环节,特别是在制度的落实上还存在着差距,为此要抓好(1)企业要进一步针对煤矿的实际制定和完善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并且按照规程要求切实加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真正按照规程操作。(2)每一个生产企业都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真正做到“日监测、周报告、月分析”,即“日监测”:每天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对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时段生产过程都要做到监测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同时保证做到工人不出井、管理人员不下班。改变以前管理人员只上半天班,或者不跟班作业的问题。同时对每天的工作情况都要做到有书面记载,并报告有关矿领导。“周报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要将每一周的工作情况及时梳理、总结,并报告给矿长以及有关的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月分析”:就是企业矿长每月要召集有关的人员对当月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并安排下月工作,真正做到安全生产胸中有数。(3)建立严格安全检查制度,全力整改安全隐患。一方面企业自身要重视安全生产,不仅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硬件设备投入,更要抓好日常安全生产的检查,特别是对井下采掘碛头、盲巷、废巷的通风瓦斯管理,对井下运输大巷、工作面的支护管理危岩的处理对水灾的预兆等都要严格的进行检查,制定好严密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另一方面县级有关部门,特别是煤炭局片区负责人和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的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采掘作业规程是否合理、通风设备设施是否完善、井下现场管理 人员是否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配齐配足、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预案是否制定、井下的开采布局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隐患制定专人负责的预案,确保隐患整改及时,从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5、针对重点,解决难点,全面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当前,我县煤矿安全生产上伤亡事故发生的重点是顶板和通风瓦斯两个方面但工作上的难点还包括水患的治理。因此如何防范以上三个方面的伤亡事故,是我们下步工作的重中之重。

在顶板管理上,一是必须督促企业配齐配足专职顶板管理员,明确其具体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范围,分片分段加强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是企业的操作工人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做到敲帮问顶,支护到位,成排成行,充填必须足实接顶,杜绝工作面现场空顶作业,冒险作业,在处理危岩时技术人员必须现场指挥,制定科学的方案措施方可进行,切实防止顶板事故;三是煤矿井下负责技术的矿长,必须对专职顶板员的工作和工人的支护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抽查,及时解决顶板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四是煤矿企业要逐步推行“以钢代木”的支护材料,确保支护到位。

在通风瓦斯管理上,一是企业必须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全面制定企业的瓦斯管理方案,并严格按方案操作;二是全县所有的高瓦斯矿井必须配备瓦斯监控系统,其监控的范围、地点、时间必须按规程进行,并实行专人负责;三是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严禁井下无风、微风作业,特别是要抓好碛头掘进通 风管理,防止瓦斯突然集聚;四是企业必须配齐配足瓦斯检查人员和瓦检设备,并严格按照规程加强瓦斯检测,真正做到“一班三检”、“一炮三检”,坚决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五是必须加强井下电器设备的管理,严禁井下电器失爆;六是严格井下掘进作业放炮作业瓦斯检查员的跟班作业,防止掘进过程中瓦斯事故的发生。

在水患治理上,煤矿企业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制定水患治理方案,特别是有水患威胁的矿井,必须对采空区,含水层的水汶地质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制定科学的探放水措施、方案。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按方案进行,同时明确专人负责。在洪期要加强井上下值班管理,防止洪水对矿井的威胁。

我县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重大,我们只有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采取强硬措施,扎实工作,狠抓落实,才能确保市、县所下目标任务的完成。

6.深圳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竞赛试题 篇六

如何落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笔者有以下初浅见解: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体现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些规定和要求,集中反映了企业与安全生产的关联,反映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体地位和主体责任。企业依法经营是根本,作为社会经济组织,其根本职能是通过正常的、有序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获得生存和发展。当今正处在转型时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政企分开的新形势,企业必须依法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安全生产方面,国家主要是通过立法、制定标准、实施监管等途径,引导和规范企业的行为。然而,无论是政府的管理和帮助,还是社会的监督和参与,都只有通过企业自身的内在努力方能收到成效。无数事实证明,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依法经营的重要体现,是企业自身的第一需要。毫无疑问,从遵纪守法的角度来讲,企业既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安全生产责无旁贷。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科学发展观的内涵首次增加了“安全发展”的提法,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胡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人是最宝贵的社会资源,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生命为本,科学发展首先强调安全发展,和谐社会首先强调关注生命,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就是要保证每一位老百姓、每一名员工的生命安全。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是不可重复的,任何人、任何企业都应该尊重和保护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安全生产是企业,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努力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自律意识,提高安全素质,让员工真正确立安全就是财富,安全就是幸福的观点,从而形成人人关心安全,事事注意安全,齐心协力确保安全的氛围。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只有全体员工自警、自律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增强了,安全生产才有可靠的基础。企业要实现“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就应做到:第一,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如一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论在顺境还是逆境的情况下,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确立安全就是效益的理念,做到资金安排以安全为首,时间安排以安全为先,精力安排以安全为重,人员安排以安全为需,归结到一点,一切生产和工作以人为本,以安全为天。第二,主动吸取别人经验教训,争取政府和社会的帮助。在具体措施上,事事处处体现保护人、激励人、管理人的原则,使企业的每一个人都成为安全生产的维护者和促进者。第三,持之以恒,坚持不懈。企业的安全状况会受人、设备、设施、环境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影响而产生变化,因此,安全生产要常抓不懈,与时俱进。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真正做到抓在点子上,落脚到实处。

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家的神圣职责

落实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实践证明:科技手段再高明,投入再多,没有人负责不行。直接掌握生产经营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负总责。许多优秀的、高素质的企业家,其安全生产自觉行为首先体现在责任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上。这就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结合企业实际,实行“一岗双责”,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继承和发扬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方法,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树立正确的业绩观,层层建立考核制度,摆正和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安全第一”和“发展是第一要务”,这两个“第一”,安全更加靠前;二是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在安全生产监管上,要继承过去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同时也要善于随时代发展而创新;三是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安全生产本身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发展,牵动广大职工的心;在企业发展规划中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生产有目标、有考核;安全投入有保证、资金有来源;对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危险源,必须心中有数,制定治理防控措施;发生事故,在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理,指挥救援,减少损失,严查责任,吸取教教训。但是,企业家的素质往往是参差不齐的,有的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经验,不懂得安全管理;有的生产经营者一味追逐利润,“要钱不要命”,忽视安全,出了事故当孝子;更有少数企业负责人和业主无视国法,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的生命健康,以致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令人痛心疾首。因此,主要还是靠企业家的素质,靠业自的努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家的神圣职责。

四、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

纵观安全生产发展的轨迹,所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绝大部分是责任事故。而责任事故中绝大部分是“三违”造成的。一些煤矿、冶金企业、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由于重、特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自身带来无可弥补的巨大损失,他们重新认识到:为了企业的长发展,必须寻求治本之策。

首先安全生产必须从企业的基础工作抓起。抓基层打基础,这是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它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岗位特点,确定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并切实与奖惩制度挂钩,进行硬激励;

二是要依法经营。因为《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早已指明了安全生产的具体方法和途径,只要照此办理就不会发生大的问题;

三是加强企业管理。安全生产与其它管理一样,无非是控制好人、机、料、环、法相互关系。因此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安全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特别要注重尊重科学,探索和把握规律,运用安全目标管理、事故预测、标准化作业、人体生物节律等安全生产现代化管理方法,更为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是必须重视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物质技术条件,其作业场所和各项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器材和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要实现上述保障,安全投入必不可少。

生产经营企业是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持续、稳定的安全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同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科技支撑安全生产,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工作标准,加强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真正达到企业安全文化的积淀和提升,方能形成坚固不破的安全防线。

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最终靠强化两个主体、落实两个责任制。一靠企业家的素质,靠企业自觉努力,将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二靠政府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为了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企业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企业开展不间断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动态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罚。同时依靠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推动。

7.深圳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竞赛试题 篇七

兴仁县四联乡顺发煤矿党委书记 矿长 张同森

摘要: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搞好煤矿生产、建设,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措施,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煤矿通过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强化业务保安,健全基本制度,加强培训教育,狠抓技术管理,强化队伍建设,严格质量标准等措施,切实把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从而实现煤矿的长治久安。关键词: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搞好煤矿生产、建设,实现煤矿安全的根本措施。

一、落实主体企业管理责任:

为全面深化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安全生产法》、《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指导: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

主体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技术管理体系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遴选有丰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起到宏观决策和安全管理两个作用。认真履行三项职能:

1、选好一个矿长,遴选配备其他五职矿长;

2、结合矿井实际制定生产建设目标,签订责任书;

3、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奖惩兑现。

二、落实煤矿安全责任

煤矿必须是相对独立的法人经营企业。煤矿必须建立以矿长为核心的生产建设和安全管理体制及责任权利相统一的安全机制。煤矿应做好以下十项工作:

1、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严格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突出主要负责人责任,实现自觉、自愿、自律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救援到位。这就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专业人员。达到工作有人抓,事事有人管。至少要设置安全科、技术科、通风科、机电科、地测防治水科、监控室、调度室、掘进队、采煤队、运输队、通风队、探水队、抽放队(高瓦斯矿井)。安全科要配足专职安全员,确保每采掘工作面每班有一名安全员;探放水队要独立设置与掘进队分离。配足专业骨干技术力量,特殊工种人员按规定配备到位,完善技术管理体系。

2、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煤矿企业要建立高效、实用的内部安全管理体制。煤矿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监控等科室要搞好业务保安,要压责任、查问题、除隐患,各岗位人员要做到自主保安,切实解决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强化业务保安,形成齐抓共管、互保联保机制。

3、建立安全责任清单,实行对单履职。健全基本制度,强化日常

管理。煤矿必须完善区队班组与专业科室的整章建制,开展强化培训,对不熟知各自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内容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做到人岗相适。

4、加强培训教育,提升全员素质。要强化培训、教育工作,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生产意识。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对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

5、狠抓技术管理,夯实安全基础。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向技术要安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及变更,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采区设计、采掘计划、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图纸必须由总工程师把关;一通三防、防治水工作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

6、抓好两面管理,加强两点治理,严格落实五项重点防范。煤矿企业在抓好采掘两面基础管理的同时,要重点加强水害和瓦斯治理,向现场管理要安全。在防治水方面,要做到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在瓦斯治理方面,要做到采掘正规、通风可靠、抽放到位、监控有效。

7、强化队伍建设,保持职工稳定。用统一思想管理人,用百分百的满意稳住人,用优美的环境留住人,用事业的发展激励人。

8、安全效益挂钩,严格考核奖惩。煤矿企业要统筹兼顾职工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制定明确奖罚标准和考核办法,将安全与职工收益挂钩,严格考核,做到奖罚分明。

9、强化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建立矿长负总责,分管矿长各负其责的生产过程管理领导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遇到险情时,立即停产撤人,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险区。

10、严格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安全水平。煤矿企业要开展学习标准、贯彻标准活动,说标准话、干标准活、做标准事,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用安全质量标准化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三、结语

8.深圳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竞赛试题 篇八

毋容置疑,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体是企业,企业应成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组织者、实践者和执行者。但在现阶段,企业在这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不是很高的情况下,就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通过构建政府层面强有力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以目标管理为抓手,切实强化责任,重点解决“承担什么主体责任”的问题。企业和政府作为安全生产的“两个主体”,两者之间任务不同,但目标一致,既相互关联,又严格区别,既互相依存,又相互制约。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首先要明确责任,做到职责清晰、要求具体、监督有力。

1、坚持属地管理,积极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要按照“属地管理”和“一把手负责”的原则,下达安全管理目标,并和各镇、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签订责任书,各镇、各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分解落实工作,横向分解到所有企事业单位,不论投资者、经营者来自本地还是外地,也不论企业性质是转制企业还是民营私企,做到横向到边,不留死角;纵向分解到各车间、班组、岗位直至职工个人,做到纵向到底,不留空挡,并逐级签订责任书,从上到下建立起严密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坚持开拓创新,不断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在实施目标管理中,要始终把落实责任制尤其是领导责任制放在首要位置,作为目标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来抓。

3、坚持长抓不懈,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强化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法制意识。要从建立完善的宣传教育机制入手,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到倡导安全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高度来认识,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力地提升了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法制观念。

4、坚持严格考核,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奖惩措施。为推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并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给予奖励,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

(二)以基础管理为重点,切实加强指导,重点解决“如何履行主体责任”的问题。近年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地位已为社会认可,如何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已经成为安全生产向前推进的重点。

1、抓建章立制,提高企业基础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职工安全行为的重要前提和保证。要指导企业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同时督促企业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强检查,严格考核,落实奖惩,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提高企业的基础管理水平。

2、抓设施完善,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按照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规范要求,添置、完善工作场所、生产设备、电气装置等方面的安全防护设施,为职工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严格执行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杜绝先天性隐患,从源头上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3、抓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全员安全素质。一是要大力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群众的责任意识。二是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要增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投入,加强宣传、培训基础建设,扩大宣传阵地,完善培训教育机制。要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分期分批对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自我保护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要进一步规范全员培训,力争使每一位员工都受到有针对性的教育,切实提高每一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四是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的作用。要继续探索加强舆论监督的有效途径,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五是认真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答题卡”竞赛等活动,通过开展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六是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对于一些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要及时掌握,认真贯彻。

4、抓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企业要做到安全生产,涉及到人、机、料、法、环境及时间等多项因素。要实现这些基本要素的和谐统一、有效控制,这就涉及到综合的系统管理工程。达到了这些要素的和谐统一和有效控制,就成为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管理理念。企业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就是在特定的环境、特定的时间里,通过有效的制度和办法,使人的行为与各种要素达到和谐统一,以确保安全。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可以开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促使企业生产现场的各种设备、设施、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引进高水平的管理模式,使安全生产水平得到提高。

5、狠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分级管理整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工作,是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工作的有效抓手。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必须承担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我们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要督促企业积极主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落实责任,狠抓整改。对日常检查、专项整治、专项行动中排查告知的安全隐患全部登记建档,并要求企业认真制定整改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落实责任期限整改。对当场能整改的一般隐患,责令企业整改到位;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督促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整改进度,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重大问题告知实行挂牌督办,紧紧盯住,定期跟踪,确保整改到位。二是突出重点,强化监控。结合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督促企业自查隐患并对查出的隐患抓紧治理,要求责任企业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三是组织检查,确保成效。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回头看”,促进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深入开展;以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和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为重点,由业务科室进行督查,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企业拒绝整改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及时查处。

6、抓危险源监控,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危险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是具有潜在意外释放的能量和(或)危险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监管部门每年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并登记建档,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估,建立完善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不断完善各级安全监控体系。同时,要加快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步伐,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协调作战和应急处置能力。

9.深圳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竞赛试题 篇九

责任规范标准

为进一步落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管理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甘发„2013‟15号)、《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范标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由企业通过文件形式成立管理机构,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列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在企业醒目位臵上墙公布安全生产管理监管机关及其负责人、悬挂示意图,进场须知,安全禁令等标识标牌。

(二)企业应健全完善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帐,按规定如实填写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制度;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5、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9、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0、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11、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1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13、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4、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16、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17、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三)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所有操作人员熟记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一)生产经营中的现场管理

1.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

2.企业应层层明确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的安全责任人,2

挂牌上岗,亮明身份。

3.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3)能源介质作业;(4)高处作业;(5)大型吊装作业;(6)交叉作业;(7)其他危险作业等。

(二)作业前现场安全管理

企业进行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涂装作业、危险品装卸等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作出安全事项告知。企业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作业的必须与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出租企业必须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3

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明确各方对日常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四)企业要在易燃、易爆、强腐蚀、粉尘、高温、毒物、辐射、电力设施以及可能发生坠落、挤压等各类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制作和设臵应当规范并保持完好无损。

(五)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三、生产设备设施

(一)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1.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平面布臵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3.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4.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5.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4

(GB50057)的规定设臵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6.安全出入口(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厂房、梯子的出入口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臵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7.移动梯台应符合:操作平台护栏完好符合规定,斜撑无变形,铰接可靠,防滑措施齐全、完好,轮子的限位、防移动装臵完好有效,结构件无松脱、裂纹、扭曲、腐蚀等严重变形,不得有裂纹;8.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臵、监视装臵、灭火装臵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9.胶(皮)带运输机应有如下安全防护装臵并确保有效:(1)防打滑、防跑偏、防纵向撕裂;(2)拉线事故开关;(3)防压料自动停车装臵;

(4)头轮、尾轮、增面轮及拉紧装臵应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10.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11.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 5

全装臵,并应定期检测,确保合格有效;

12.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13.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下列安全装臵:(1)限位器;(2)缓冲器;(3)防碰撞装臵;(4)超载限制器;(5)连锁保护装臵;(6)轨道端部止挡;(7)定位装臵;

(8)其他: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臵等;

(9)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臵;

(10)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臵;

(11)滑线指示灯、通电指示灯、桥下和驾驶室照明灯等;

14.所有设备设施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二)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1.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 6

运行。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2.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3.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臵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4.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5.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6.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臵。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臵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三)设备设施验收和报废拆除

1.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臵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2.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3.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4.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臵。拆除的生 7

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臵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四)作业行为管理

1.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2.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3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臵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臵围栏和警示标志。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一)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等制度,经常性地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的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二)企业负责人及其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制 8

定整改计划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实施监控治理。

(三)企业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日检、周检、月检的内容,应当每季、每年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根据隐患类别分别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四)企业要高度重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具体可参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进行辨识和管理。对于已经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抓好企业班组安全检查。坚持“一班三检”(班前、班中、班后)制度,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每天开好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结合当天工作任务,做好危险点分析,布臵安全措施,交待注意事项;班中对各个工作点进行巡回检查,排查在岗职工精神状况、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和安全隐患;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五、安全教育培训与安全文化建设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二)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9

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臵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其它企业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方能安排上岗作业。建立各类规范教育培训台账。

(三)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四)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五)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大力营造浓厚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在危险源、带你和作业现场等部位设臵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安全标识和操作规程。

2.在车间墙壁,上下班通道,班组活动场所 设臵醒目的安全警示、温情提示等宣传用品。

3.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手段,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日常安全常识、事故警示、榜样事迹实践经验等安全文化内容。

4.设立安全文化廊,安全角、黑板报、宣传栏等安全文化阵地,每月至少更新两次版面。

5.建立内外部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员工共享安全信息。10

传播安全文化。

6.积极引导员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自觉接受安全行为规范,按章操作,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所伤害。

7.员工能够主动关心团队安全绩效,时时关注岗位安全与健康,同伴解决安全问题。

六、安全生产投入

(一)企业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二)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5)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6)安全标志及标识;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费用的使用计划。

(三)建立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四)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五)保障死亡、受伤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七、政府监管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企业产业政策引导,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备,督促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实行企业“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凡在一年内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等十种行为之一者的企业均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向工商、税务、银行、证券、社保、投资、国土资源、建设等主管部门通报并纳入各部门企业信用等信息系统,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技术服务工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奖惩机制

(一)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工作全面考核负责。考核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绩效显著的部门、车间、班组、个人实施奖励。对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引发事故的部门、个人实施处罚,并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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