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政府管理(精选8篇)
1.ppp项目政府管理 篇一
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PPP项目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从事PPP项目采购业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四条 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五条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第六条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第八条 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资格预审结果应当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第九条 项目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PPP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项目采购文件中还应当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文件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评审小组根据与社会资本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以及对社会资本参与采购活动和履约保证的担保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资格预审公告和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资格预审和独立评审。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资格预审报告或者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资格预审报告和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项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社会资本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第十五条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
第十六条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社会资本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期限、服务要求、项目概算、回报机制)等;评审小组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名单。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
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PPP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社会资本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
第三章 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参加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社会资本对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机构和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在PPP项目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PPP项目采购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ppp项目政府管理 篇二
一、PPP项目概念
PPP为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缩写, 可译为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 即社会资本 (民资) 利用自身的资金、技术、经验和能力参与政府的公共项目建设和服务, 通过契约等形式与政府建立合作关系。目前, PPP项目作为引入社会资本、化解政府债务和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的重要路径, 主要在公共实施建设项目中推广和应用, 如基础建设、公共服务等。
推动PPP项目的实施是地方政府转变融资观念的表现。一是必须转变对公共基础的认识, 公共基础建设主要是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基础设施作为国家和社会的设施是传统的认识, 而现代理论已将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紧密相连, 能够提供高效优质公共服务是现代理论中基础设施目的, 地方政府的GDP值提高已不是现代理论中的基础设施认识, 在对基础设施认识上人们已有质的飞跃。为此, 必须把基础设施从建设规划、开发设计、经营服务和维护等环节中统筹起来。二是必须转变地方政府执政管理方式。随着现代新型公共管理理念的产生和要求, 给政府提出了社会治理模式的改变和完善, 地方政府必须强化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的绩效, 积极引入民资参与其竞争, 甚至将地方政府有关事务向民资外包, 形成地方政府向市场购买物品和服务的理念。
二、PPP项目管理要素
PPP项目是一项市场化程度较高、价格调整机制灵活、有长期稳定需求和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为此, PPP项目开展范围较多选择为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垃圾处理、保障性住房以及医疗养老服务等, 这些项目具有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等特点。目前, PPP项目运作概括为五个机制和三个管理。
PPP项目推广实施的五个机制就是物有所值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合作机制、监测机制和支付机制。物有所值机制贯穿于整个招商管理之中;风险分担机制和合作机制贯穿于整个风险管理之中;监测机制和支付机制贯穿于整个绩效管理之中。
三个管理就是项目规划管理、项目风险管理和项目绩效管理。项目规划管理主要是指地方政府从PPP项目设计、方案选择到最后确定社会资本承建者是整个项目规划管理;地方政府的风险和责任与社会资本的风险和责任要共担外, 双方要建立共同合作机制确保PPP项目实施成功, 这就是PPP项目风险管理;在PPP项目实施中要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 并注重服务理念的有效实现, 这个过程就是PPP项目绩效管理, PPP项目绩效监管中要考核履约与绩效, 实现履约与绩效的双赢。
三、PPP项目发展现状
PPP项目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PPP项目已逐步形成一定的市场地位, 实现PPP项目框架政策的确立、项目的研发、项目规划要求的提出、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和项目绩效标准的制定等, 并能从已实施的PPP项目中总结经验和提出推广, 如我国及发展中国家和中等发达国家。第二阶段是扩展PPP项目产生的渠道, 优化PPP项目规划和绩效管理, 扩大项目的范围, 法律法规等管理政策更加规范, 制度建设与政治改革得到有效推进, PPP项目管理部门成立, PPP项目市场不断培育, 进一步拓展社会资金来源, 如德国、法国等国家, 以及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第三阶段是PPP项目的最高阶段, 各类法律法规的保障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已建立健全PPP项目综合配套的管理体系, PPP项目模式最优, 风险责任分担机制最佳, 社会资本流动认同地方政府的改革与创新, 社会资本覆盖服务成本有保障, 社会资金得到充分激发, 基础设施和服务投资市场繁荣有序, 私募股权、基金和养老金等都愿意投入PPP项目, 如澳大利亚、爱尔兰、英国等少数发达国家, 英国处于第三阶段最前列。
与澳大利亚等国的PPP项目实施水平和能力相比, 我国PPP项目实践还处于较低阶段, 存在较大差距, 这种差距正是我国地方政府和市场主体需要虚心学习与努力改进的地方。
四、PPP项目与BOT、特许经营项目的区别
PPP项目的实施与发展, 是体现重建设到重经营和重服务的发展过程, 既体现了地方政府现代治理理念的发展变化, 也体现了社会资本愿意投入到公共服务领域及其承担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大幅提高的现实中。相比之下, 我国PPP项目在规划要求上还需要提升, 在实施推广上还需要大力夯实基础。
当前, 我国PPP项目的实施和发展也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以BOT项目为主, 其特性是拓展政府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空间, 偿还历史欠账等。例如, 早期政府投资电厂项目等, 拉开了我国BOT实践的序幕。
第二阶段“特许经营”项目为主, 其标志是2004年建设部所发相关文件, 随后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由社会资本参与。BOT项目也成了特许经营的主要实现方式, 特许经营也成了地方政府向市场主体转移应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方式, 项目前期的方案设计、风险分担、招商谈判等把关不严, 导致地方政府在错误的项目中选择不合适的“合作者”, 地方政府在BOT项目上政策支持不明确, 合作机制不顺畅, 风险分担不合理, 调价机制不灵活;市场主体实施BOT项目也不专业, 投资风险明显倾向社会资本, 经营成本承担风险溢价, 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服务的效率明显下降, 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市场化”进程得不到快速发展, 相应的政策支持无法到位。所以, 特许经营项目与PPP项目的内涵要求相差甚远。
第三阶段PPP项目规范化、标准化推广和实施。近期, 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 (2014年版) 》, 建立国家发改委的PPP项目库, 国家财政部也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 从项目规划、项目准备、项目合作、项目实施、项目交付等方面提出相对务实操作的指导意见。在中央层面出台政策之后, 湖南等地方政府也出台相关文件, 全国首个省级PPP项目指导意见是《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同时湖南省也是第一个成立PPP项目领导小组的省份, 并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PPP项目实施。目前, 从PPP项目发展的特征来看, 我国PPP项目推广正在处于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发展。
五、PPP项目实施的政策导向
我国大力推广PPP项目实施, 将对我国公用事业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作为PPP项目较为发达的省份, 江苏省指导意见将PPP项目模式定位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体制机制变革”, 并提出“PPP项目不仅是一种融资模式, 更是一种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也有专家分析认为, 在土地财政收入减少、地方债受到规范等背景下, PPP项目作为化解存量债务及今后城镇化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的重要融资渠道, 被各界寄予厚望。
PPP项目的推广实施打破了政府“独唱”、民资“和声”和公众“无声”的状态, 而是强调政府与社会合作, 强调的是发挥社会资本的作用, 是发挥市场的调节机制, 激发社会资本投入到公共服务事业中, 形成在社会监督下的物有所值机制。PPP项目广泛实施也要求我国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必须走稳定、持续、高效和精细的发展之路, 必须加快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改革。财政部财科所有关专家认为, PPP项目模式“推进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 具有莫大意义”。实施PPP项目需要地方政府有较高管理团队和管理水平, 并具有良好的政策措施导向。
一是要有强有力的政府管理能力。PPP项目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发展关系。在财政部出台的《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强调了PPP项目“是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管理能力的提升”, 要求的是“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合同办事, 体现政府的公开透明和社会资本的平等参与, 推动政府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 履行政府诚信和企业诚信, 提升现代国家治理理念的能力和水平”。地方政府在推行PPP项目中要设立专业管理部门, 强化组织保障, 出台相关政策, 做好项目规划和评估, 加强业务指导、管理和考核, 开展宣传培训等, 在PPP项目规划中要有明确的项目建设要求、服务标准、支付规范、激励机制和风险控制要求。
二是要有强有力的政府财政管理能力。推行PPP项目是建立新型政府招商制度、长期预算和财政规划制度, 为此必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构建现代财政管理制度, 建立中长期财政预算管理, 编制完整的政府资产负债状况报告, 实行预算平衡等。在PPP项目评估时要综合考虑服务规范和标准, 要提出绩效考核指标项, 要梳理公共服务的需求, 要明确风险控制标准, 要制定支付方式要求, 要确立财政补贴要求和融资方案的优化等, 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是要有强有力的PPP项目实施组织能力。在PPP项目实施中, 地方政府要积极吸收消化英国等国家PPP项目模式, 扎实做好PPP项目前期论证工作, 借鉴物有所值 (Value for Money, VFM) 评价理念和方法, 确保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达到预期, 实现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后的服务质量提升和经营效率提高, 或者项目成本的降低。
六、PPP项目实施的建议
根据财政部有关领导和专家预测, 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60%, 由此带来的投资需求约为42万亿元, 也就是说, 每年城镇化的融资需求大概在8万亿元左右。有专家指出, 我国通过PPP项目实施, 将推动使地方政府摆脱传统和粗放的管理模式, 向现代管理方式上迈进, 使基础设施建设模式产生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 促进我国相关领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 最终使旧城改造、保障房建设、教育设施、医疗、养老设施等公共服务领域发挥PPP项目作用, 激发社会资本的市场活力。此外, 也刺激相关市场主体加快转型发展和自身改革, 提升其专业能力和增强其社会责任。PPP项目实施的措施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我国PPP项目管理体制和政策框架。据国外PPP项目实施成功经验表明, PPP项目管理应分设部门管理, 项目规划、项目评估、项目实施应分设, 要求有利于监督, 建议发改、财政部门牵头制定PPP项目相关标准、绩效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机制和建立专业机构。政策体制框架上要求政策制定出台、政策响应实施和政策评估反馈等方面符合市场规律, 政府层面要履行好职责和发挥好作用, 尽快完善我国PPP项目政策体制框架, 推动政府职能部门在政策实施、项目规划、审计与监管、绩效评估等方面发挥作用, 与此同时, 也要发挥人大、政协等机构评议作用。
二是加快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中PPP项目的研究, 形成PPP项目智库体系。PPP项目实施较好的国家表明, 普遍重视项目的预研, 网罗有影响的院校、机构和著名学者参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的PPP项目预研研究, 形成系列研究成果作为PPP项目储备。一些金融机构也将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列为重点研究和开发, 如联合国、经合组织、世界银行、欧洲复兴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 为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智力支撑。目前我国在这些领域的关注度底, 研究成果也少。为此建议鼓励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加强对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的重点研究, 研究内容可涉及政府对PPP项目规划与实施机制, 以及产业竞争战略、社会治理和行业公共政策等方面, 为我国PPP项目推广实施实现的跨越式发展和基础设施产业的转型升级提供必要支持。
三是加快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前, 我国公共服务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存在被国资垄断, 大量的公共服务业和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被国有企业霸占, 现实中民资参与基础设施的投资和经营总量较小, 面对巨大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市场需求, 仅仅靠民资是远远不够, 而PPP项目的核心是基于基础设施资产运营和资产管理的服务, 针对国资企业积累技术、人才、经验等是民营企业所望城莫及。为此, 一要深化国资企业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 提升经营能力和服务水平;二要激发国资企业的市场活力, 革除体制机制桎梏, 政府按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 但不对债务进行兜底, 在这种模式下, 鼓励业绩好的国资企业转型成为PPP专业投资公司, 例如信托公司等, 同时鼓励实施“走出去”战略, 在全国范围内参与竞争。
四是发展PPP项目咨询服务业。PPP项目涉及项目规划、项目设计、项目管理、技术支持、财会审计、法律服务、金融服务等事项, 需要大量的高素质专业人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此, 要鼓励相关咨询企服务业等向PPP项目业务领域转型和拓展。通过专业咨询服务, 建立健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成本和经济收益、社会效益和服务效益综合监督, 实现PPP项目物有所值 (PPP Value for Money) 的追求。目前我国从事PPP项目咨询的专业公司数量较少, 人才少, 水平低, PPP项目咨询服务业规范也未建立。为此, 在尽快培育本土PPP项目专业咨询公司的同时, 逐步向境外的相关咨询公司开放PPP项目咨询市场, 通过适度引进和嫁接, 加快我国PPP项目实践水平和管理水平提升。
PPP项目是有地方政府的直接参与, 使得社会资本在PPP项目中经营更加透明, 其经营情况和收益情况公开透明, 使得合作双方在风险分担上会更加合理, 政府政策支持的朝令夕改现象将会明显下降, 便于提高决策长期稳定。PPP项目中完善的经营机制, 有力的保障机制, 合理的风控机制和双赢利益共享机制, 将为我国保险、社保等社会资本作为PPP项目的融资来源创造投资渠道。
摘要:文章对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积极推动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概况了PPP项目的发展与现状, 浅析了PPP项目开展要素, 提出了PPP项目的特性和政府开展PPP项目实施建议。
关键词:社会资本,PPP项目,管理服务
参考文献
[1]杨雪冬.社会资本:对一种新解释范式的探索[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1999 (05) .
[2]张方华.企业社会资本与技术创新[J].自然辩证法通讯, 2003. (06) .
[3]王强.学英国做PPP该怎么学[N].东方早报, 2014-12-02.
3.ppp项目政府管理 篇三
摘 要:文章结合我国当前城镇化投融资体制的创新、积极解决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问题、大力推动企业向外发展的背景下,在PPP项目融资上引入了全面造价管理、全要素造价管理、全风险造价管理和全团队造价管理这四个方面的理论,针对建造项目,就如何从根本上提升PPP项目建造效益进行了探讨,并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PPP项目;全面造价管理;建造阶段
中图分类号:F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09-0150-02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不断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和事业建设飞速发展的同时,传统的投资模式展露出无法适应和满足巨大的资金压力问题,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来看,在未来十几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内,情况可能一直如此,因此,我国的基本国情要求我们需要寻找迫切改革创新投资融资的方式。相对于传统的投资模式来说,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是目前最适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方式中的一种。PPP项目建造是目前被多数国家广泛应用的一种模式,大量实践也表明,推广PPP模式的使用不仅是一次狭义上的升级版操作方式,更是一次在广义上的体制机制的变革,所以全面造价管理在PPP项目建造阶段的应用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促进国家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
1 PPP模式概述
宏观层次上的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一种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模式下的公私合作形式。PPP模式是在20世纪末期以欧洲为代表的西方推动发展起来一种崭新的融资模式,其在现代意义上的形成和发展主要得益于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引入私人部门的积极参与,并以其为核心内容的公共服务供给的市场化改革。在我国PPP模式的基本结构是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与特殊目标公司签订特许合同,是一种更好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其基本理念是最终使参与合作的各方实现“共赢”、“互赢”。该模式的经营、建设以及筹资等方面都是由特殊目标公司负责完成的。PPP模式不是一种简单的组织形式,而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组织形式,它可能同时包括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非营利型组织和盈利性的企业、私人及非营利性组织。其特点是无追索权或存在有限的追索权,既可规划于一种融资模式中,也可将它归类于贷款类的一种模式。该模式是一种将项目作为主体的融资活动,作为项目融资的一种表现形式,安排融资的手段不能凭借项目投资方或发起方的资金决定,主要凭借项目的预期收益、项目的资产以及国家制定的扶持措施的力度决定[1]。
其内涵主要包括: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模式为民营资本的高效率低风险的参与提供了更多机会,PPP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的利益谋求以及PPP模式在初期建设投资时可以减轻政府负担和风险并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
2 全面造价管理概述
全面造价管理(Total Cost Management, TCM)是指在所有的战略资本产生的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过程中运用周密详细的方法对投入的全部资源进行全过程的造价管理,是以管理各类企业、作业、设施、项目产品及服务全生命周期造价的一种系统方法。全面造价管理的实现是通过在整体管理过程中用造价工程和造价管理的工作原理、将已经取得验证的方法以及最新技术来作为判断而得以实现的,所以这使得全面造价管理对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的要求很高。它包括四项基本内容: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全要素造价管理、全风险造价管理和工程项目团队造价管理。下文就基于这四个方面对ppp项目建造阶段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2.1 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
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从项目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项目建成后的试用阶段进行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对工程建设从可行性研究开始经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承发包、施工、调试、竣工、投产、决算、后评估等全部流程,根据工程造价所进行的全部工作过程和组织活动[2]。
2.2 工程项目全要素造价管理
是指同时对工期要素、质量要素、成本要素、安全要素、环境要素等进行全要素的集成管理,其中最主要的是造价、工期及质量要素。这就要求在考虑PPP项目建造阶段的造价时不仅要考虑全过程造价管理方面,还需要考虑全部要素,考虑一个项目建造的全面管理。
2.3 工程项目全风险造价管理则
是要一工程项目的风险性造价管理为核心,全方位精准确定性造价因素、完全不确定性造价因素、风险性造价因素等工程造价管理的方法。
2.4 工程项目全团队造价管理
是与项目造价有关的各单位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争取实现各方的互赢、共赢,从而形成统一的具有向心力的团队去合作开展的全面造价管理。虽然PPP项目的组织结构的类型具有差异性,但至少一个最基本的PPP项目融资要涉及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项目公司、股东、债权人、设计方、建设方、供应方、运营方、保险公司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使用人[3]。如此看来,不同的责任方来负责参与完成项目的每个不同部分以及次序的进行,这种合作式的管理运营模式能确保开展管理的公平性。
3 PPP项目建造阶段的全面造价管理
将项目所融资金投入合理实际应用中是PPP项目建造的主要工作。一般来讲承包商是超支风险和工期风险的主要承担者,若承包商与项目公司联合承担,则对备用资金有一定量的要求,否则就要进行超支成本融资。因此,加强PPP项目建造的全面造价管理控制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PPP项目建造阶段的活动分为多种: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实施。在PPP项目全过程造价中,又有多个阶段的造价管理被逐个分列出来,其中决策是建设项目投资成败的关键,设计是控制项目寿命周期成本的重要环节,招投标阶段是业主制造管理目标顺利实施的前提,施工阶段是建设项目造价管理重要的实施阶段。这样不论是哪一个项目作业活动或是其他的管理活动,只要一旦开展工作就会损耗资源话费资金费用,进而形成成本或造价。且在各个设计环节中,人力资产的浪费也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一部分。所以要解决存在于建造阶段的造价管理的各方面问题就必须优先解决每项具体活动中所损耗占用的各资源,科学正确的管理各阶段并逐步完成各个子阶段的全面管理。在实际的招投标管理中,相关人员必须在结合相关文件标准要求和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提高标的稽核力度,保证科学合理的标底造价,最终把工程造价维持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当中[4]。价格过高的承包,将使项目公司面临投资损失的境地,倘若价格过低,又将会造成施工的不规范、安全隐患、无保障的施工质量和严重的工期延误等施工问题和安全问题,进而使得项目的施工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按期分析施工投资的真实值与预期值二者间的偏差,找寻原因与解决方法,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
其次,在PPP项目造价建造中,仅考虑全过程一方面是不够的,还需考虑如何管理好影响的全部要素,明确建造造价管理中其他的相关因素,成本的管理要素和工期的管理要素以及质量管理要素都是可以提升全面管理效率的重要方面。
再次,PPP项目建造阶段存在着诸多风险,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技术风险,二是建设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指在项目制作生产技术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其风险又有三处主要来源:①设计来源,因设计的不合理性、考虑不全面性和选材偏差性而引发的一系列的技术风险;②因施工技术、方案得不合理性及施工安全措施不当和新技术的不熟悉应用的失败引发的技术风险;③则是因其他原因引发的技术风险,如工艺设计未达到指标、未考虑操作安全性及工艺流程不合理等。
建设风险则是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到了除施工原因引发的技术风险、环境风险等不可抗的其他风险。这也包括两个主要来源,①成本超支风险,可能由于建设延期、未及时发现错误、设计后期临时更改等原因造成建设后期成本高于预期成本;②按期完工风险,承包商因种种外界原因无法再计划内完成工期。
最后,PPP项目的组织结构针对不同的项目类型,其对应的组织结构也不同,但项目往往会和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和企业以及设计方有关,还和建设部门以及运营等部门有关[3]。将整个项目直接移交到政府手里,其每个环节都讲有不同的参与方分别负责完成。全团队造价管理的合作伙伴使得管理模式可以确保在由项目团队的重要组成成员的合作下共同完成,从根本上提升项目造价管理的效率。
4 结 语
综上所述,要想推广PPP模式在我国的运用,促进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全面造价管理和控制,努力推进项目建设的实行。相关行业需加强PPP模式下建设项目全面造价管理的研究,加大全面造价管理的力度和控制力度,竭力推广该模式在我国的发展,不断发展完善PPP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对于当前造价管理控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与问题,应多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务必要明确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关有效措施和解决方法,提升PPP项目建造阶段的全面造价管理效率,使该融资方式在设施建设和事业建设中的应用价值达到更大的提升,更好地促进国家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加强PPP模式下建设项目全面造价管理的研究,对促进PPP模式在我国的推广和应用有着巨大的意义和重要影响。
参考文献:
[1] 马引连.拓展高校融资途径化解高校资金难题[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4).
[2] 于海鹏.基于PPP项目建造阶段的全面造价管理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0,(17).
4.ppp项目政府管理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公司及各参建局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健康安全,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和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公司及所属各参建项目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严格执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单位颁发的安全生产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上级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五落实五到位的规定。
第三条 项目公司及所属各参建项目部, 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项目公司是**综合投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
项目公司下属各参建项目部是具体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单位,对所承建的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集团所属参与项目投资建设的各局(局下属公司),应当把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范畴,并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抓好抓实,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合同、协议等规定,对投资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参建项目部。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 项目公司及所属各参建项目部均应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项目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其他副总、各部门负责人、项目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建项目部项目经理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项目公司工程部。
第八条 项目公司下属各参建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项目副经理、党支部书记、项目总工担任;成员由项目部其他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安全保障部门成员负责。
第九条 项目公司及所属各参建项目部均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项目的规模,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十条 项目公司及所属各参建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要求须经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准上岗。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公司及下属参建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所属各参建项目部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是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和“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各参建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必须坚持目标管理。项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与各参建项目部项目经理每年签订《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并根据各项控制指标,制定具体措施。各参建项目部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并认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负责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及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下达安全环保事故控制指标,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参建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公司所属各参建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交流与推广。
(四)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参建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通报批评和处罚。
(五)督促并参与参建项目部重大、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论证、安全评价。
(六)对公司直属项目部重大危险源辨识清单及管控措施进行审核,指导参建项目部项目部应急救援演练。
(七)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参建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负责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及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施工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检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制定奖罚制度,提高全体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层层落实责任制。
(三)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四)负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五)负责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季节性安全检查,并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复查制度。
(六)制定危险源辨识清单,真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管控措施和专项方案,负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演习。
(七)针对影响结构安全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保证安全。
(八)定期主持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九)负责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建立事故档案。
(十)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安全生产会议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一)项目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常务副总经理或主持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主持。
会议主要内容为: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文件; 2.研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审查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4.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5.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决策;
6.研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7.研究安全生产奖罚。
(二)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项目经理或主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主持。
会议主要内容为:
1.传达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文件;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精神; 3.研究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及安全投入资金保障; 4.研究安全生产奖罚;
5.分析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项目公司及各参建项目经理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由主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持。会议主要内容为:
(一)总结上一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下一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分析研究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交流。
第十八条 项目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会议主要内容为:(一)安全生产活动计划;(二)安全生产培训;(三)安全生产技术专题研究;
(四)生产安全事故分析、研究整改措施。第十九条 班组安全活动
项目公司所属各参建项目部应定期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施工作业班组每周组织安全活动一次,由班组长主持。会议主要内容为:
(一)学习上级颁发的文件;(二)查找作业事故隐患;(三)研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四)提合理化建议。第二十条 每日班前会
项目公司所属各参建项目部应建立班组每日班前会,每日上班前,班组长布置生产任务时,同时要交代安全生产注意事项、防护措施,并检查组员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三级安全教育
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公司)、车间级(项目部)、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各项目部厂级安全教育由所属参建局(公司)进行。
(一)厂级(公司)教育 入厂教育内容为: 1.本单位的概况; 2.上级及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文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4.安全常识、消防常识、一般设备安全常识、事故案例。(二)车间(项目部)教育
车间(项目部)教育由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并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存档备查。
教育内容为:
1.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基本生产工艺; 2.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注意事项; 3.本单位主要危险点及事故处理应急措施; 4.本单位劳动纪律要求;
5.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形式及负责人。(三)班组教育
班组教育由班组长负责组织进行。教育内容为: 1.将要从事的生产的性质及安全生产责任; 2.劳动纪律、安全操作规程; 3.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指导、示范; 4.劳动防护用具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第二十二条 “三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一)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应参加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班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岗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各参建项目部三类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一)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包括:电工、电焊工、气焊工、起重工、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司炉工、架子工、厂内机动车辆司机等,以及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持证上岗及复审(一)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1.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证后,按规定年限由所在单位向发证机关申请复审、复试或换证。
2.各参建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三)各参建局(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并按有关规定参加资格复审的培训考核。项目公司工程部及各参建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三类人员”台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司下属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全员性的安全教育每年不得少于两次(一般安排在年初和安全生产月期间),以增强广大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责任心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六章 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组织形式
(一)项目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形式 1.主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带队; 2.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 3.项目公司安全人员参加;
4.不定期组织参建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 5.根据上级要求,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组成专项检查小组。(二)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形式
1.主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或安全总监带队; 2.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 3.安全员的定期检查; 4.专项安全生产检查。第二十七条 检查频次(一)项目公司每季度一次;(三)项目经理部每月至少一次;
(四)季节性及节日前检查,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时间组织进行。第二十八条 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情况;(二)安全目标责任书签订、执行、考核情况;
(三)、季度、月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制定、执行情况;(四)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制定、落实情况;(五)安全教育、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
(六)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危险源辨识及预控、安全用电、消防安全、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执行情况;
(七)基础工作、内业资料管理情况;(八)分包队伍安全管理情况;(九)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演练情况。第二十九条 检查流程(一)成立检查小组;(二)制定检查计划;
(三)实施检查:发现隐患→下达整改通知单→做好检查记录→总结上报;
(四)跟踪检查情况。第三十条 事故隐患整改
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限期整改,并建立隐患整改台帐。被检查单位无法解决的,应制定出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十一条 除例行的安全检查外,对专业性、季节性较强的检查,应由专业人员参加的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参建项目部要根据季节特点及围绕重大政治活动和节日,开展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章 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三十三条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技术措施计划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技术措施计划是为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止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而确定的措施计划。各项目经理部在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技术措施计划,经主管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上报主管单位审批。
对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及支撑系统、脚手架、起重吊装及安装拆除、爆破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方案,并按规定进行论证和审批。
各参建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始后每年2月份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在每年2 月底以前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项目公司工程部。
各参建项目经理部每年都应编制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指导全年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各参建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国家法规和合同预定,在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进度计划安排,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每年1月份前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要依法合规,要有支撑性票据清单,要经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确定计量,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各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必须经项目公司审批,各参建项目部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安全产生费用使用计划报项目公司工程部,每年12月底前将安全费用投入(标明已计量或未计量)使用情况报项目公司工程部及计合部。
第三十五条 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
各参建项目经理部应对每一个施工项目进行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针对评价出的重大安全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规定,确定防护措施和作业程序;各项目经理部应认真组织实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明确的告知。
第三十六条 安全技术交底
(一)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和推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使用新设备时,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安全技术交底分单位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和工序(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单位工程安全技术交底由各项目部总工组织,交底到项目部每个人员和协作队伍管理层;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交底由主办技术员编制并交底到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和作业班组组长,工序(工种)安全技术交底由项目部技术人员编制并交底到作业班组每个作业人员,工序(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应向参加施工作业所有人员说明施工全过程中有关安全技术操作及其安全防护等内容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三)安全技术交底后,按照中交集团要求,所有参加安全技术交底的双方人员必须在“安全技术交底通知单”中办理签认手续,不会写字的由他人代签,但必须按手印,否则不准施工。在施工工程中,工艺或人员发生变化的,要随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章 应急救援与响应
第三十七条 项目公司应急救援综合预案与响应
项目公司建立完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在各种紧急情况下迅速、有效地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或降低可能伴随产生的对人身的伤害程度。
第三十八条 各参建项目部应急救援综合预案与响应
(一)各参建项目部应建立完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保证发生紧急情况时,能进行有效的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伤害。
(二)各参建项目部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的特点,制定预警及应急救援预案。对台风、暴雨、寒潮、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要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对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制定现场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三)各参建项目部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演练。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设专人进行维护。
第九章 伤亡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事故处理依据
人身伤亡事故处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文件执行,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十条 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所属局(公司)及项目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十一条 事故调查
(一)发生死亡事故,项目公司及下属各参建项目部上级单位(局、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公司、参建项目部上级单位(局、公司)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职责包括: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四十二条 事故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二)事故调查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三)除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外,项目公司【各参建局(公司)】)应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者和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于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事故处理结案后,事故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处分决定,在全体参建人员中宣布,确实做到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十三条 事故记录(一)伤亡事故档案;
(二)伤亡事故登记表、报告书均按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提供表式填写;
(三)事故处理报告。第四十四条 对发生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和项目公司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处罚后项目公司将向各股东单位及参建项目部上级单位(局、公司)通报。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项目公司对各参建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季度考核和考核结合,考核结果与经济效益挂钩。
第四十六条 项目公司对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有关规定、集团规章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项目公司下属各参建项目部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地方、上级单位制订的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制度不符合的,按国家、地方、上级单位的规定执行。
5.ppp项目政府管理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结合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使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建立PPP项目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PPP项目是指各行业部门、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主体等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填报并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库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库的统一建设,各级发展改革委是本级项目库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项目库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分类汇总、审核、跟踪推进等相关工作。
国家信息中心受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委托,承担项目库的日常运营及技术维护工作,负责项目库指标设定、修改等。
第二章 项目的入库和填报程序 第六条 各行业部门、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主体等是PPP项目的填报单位,填报单位进行项目填报前,需要在重大建设项目库(http://kpp.ndrc.gov.cn)填写有关基本信息进行用户注册。填报单位必须是法人机构,注册时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填报单位应根据归口情况选择本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审核单位。填报单位在各项信息填写齐备后完成注册,并通过注册邮箱进行身份验证,完成账户激活。未激活账户的单位可以开展信息填报工作,但不能上报信息。
第七条 PPP项目库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储备项目”模块运行,填报单位在“填报区”通过“新增”录入“基本信息”、“投资情况”、“前期工作”、“PPP项目”等信息。其中,“PPP项目”板块是专为填报PPP有关信息而设置。填报单位在项目选择拟采用PPP模式后,可执行录入PPP有关信息并保存的操作,对于已保存的项目,通过“修改”功能进行补充完善。
入库项目应当符合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等相关管理要求。
第八条 PPP项目库填报信息按照项目实施程序分为基础信息、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审查及确定、社会资本方遴选、合同签订等五个部分,填报单位在填报时应确保信息准确。填报单位在完成一项或多项工作的信息填报后,可通过“报送”功能提交给注册时选择的归口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填报单位可以在“已报区”查看已报送的项目,未经审核单位锁定的阶段信息可再次进行补充或修改。
第九条 填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完成相应阶段的信息填写。在PPP项目进行储备时,完成PPP项目基础信息的填写;在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后,填写实施方案编制阶段的有关信息;在获得实施方案批复后,填写实施方案审查及确定阶段的有关信息;在选定社会资本方后,填写社会资本方遴选阶段的有关信息;在签署正式合同后,填写合同签订阶段的有关信息。
第三章 项目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PPP项目的归口审核单位,通过预置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国家电子政务外网(http://kpp.cegn.cn)进行项目库的使用和管理。在“储备项目审核”模块的“审核区”中,定期对填报单位(或下级用户)提交的PPP项目信息进行初审。对符合本地区储备原则与范围的项目,使用“入本级库”的功能完成初审,将其纳入本级PPP项目储备库;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使用“退回”功能退回填报单位(或下级用户)。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PPP项目库”中,定期组织对入库项目审查,在填报单位按项目实施阶段完成信息填报后,对入库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复核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对填报的PPP项目信息进行修改编辑,对通过复核的PPP阶段信息栏目进行锁定。一经锁定,填报单位不能对该阶段项目信息进行编辑。如需修改,可向审核单位申请将项目退回或授权修改。
第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自身需求使用项目库的推介功能,推介项目应当符合地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备PPP谈判条件。对应项目库填报阶段,原则上应在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
第十二条 对签订合同后正式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其进入实施阶段,并按完善相关进展信息。
第十三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项目推进过程中确定不再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其取消实施PPP,已填报的项目信息继续在项目库中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项目库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项目库的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项目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 因项目库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ppp项目政府管理 篇六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指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财政支出的影响,为PPP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
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利于规范PPP项目财政支出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实现PPP可持续发展。“通过论证”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则不宜采用PPP模式。
每一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比例,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对外公布。
1、财政能力论证的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文)、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96号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财政能力论证的方法论依据:依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
3、财政能力论证的目的:通过对XXPPP支持基金覆盖的项目包清晰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科学评估在基金范围内的项目实施对当前和今后财政收支平衡状况的影响,评估PPP项目的财政责任支出预算对财政的承受能力,规范PPP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管理,有序推进项目的投资管理,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
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流程图
报告目录
第一章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概述
一、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释义
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目的
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内容
(一)主要参与方
(二)论证对象
(三)论证范围
(四)论证基准日
四、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依据
(一)国务院政策文件
(二)财政部政策文件
(三)发改委政策文件
五、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流程
第二章 足球学校项目概况
一、足球学校项目背景
二、足球学校项目基本情况
(一)足球学校项目名称
(二)实施机构
(三)授权主体
(四)足球学校项目产品和服务
三、足球学校项目经济技术指标
(一)足球学校项目选址
(二)足球学校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投资
(三)足球学校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1、建设期
2、特许经营期
(四)足球学校项目资本金比例及资金来源
第三章 足球学校项目运作方式
一、足球学校项目建设运营模式
二、足球学校项目公司股权情况
三、授权及合作期限
(一)授权
(二)合作期限
四、风险分配框架
五、社会投资人投资回报模式
(一)可用性付费(二)运营服务费
(三)政府对项目的支出责任
(1)政府对足球学校项目的资本金支出责任(2)运营期付费责任(3)政府支付方式
六、价格调整机制
第四章 足球学校项目风险及财政承受能力影响因素
一、足球学校项目存在的风险与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一)风险的定义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风险的特点
1、风险的多样性
2、风险的偶然性
3、风险的阶段性
4、风险的渐进性
二、财政承受能力影响因素
(一)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
(二)财政内部因素
1、财源结构不合理是形成地方财政风险的经济因素
2、不合理的财税体制
3、债务负担日益沉重是财政风险不断累积的直接因素
4、地方财政过度扩张有可能加剧地方财政风险
第五章 财政支出责任的识别和测算
一、财政支出责任识别
(一)股权投资支出责任
(二)运营期支出责任
(三)风险承担支出责任
(四)配套投入支出责任
二、财政支出责任测算
第六章 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一、财政支出能力评估
(一)2012-2016年XX市XX区财政收支情况
(二)XX市XX区未来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预测
(三)足球学校PPP项目实施对财政支出的影响
二、行业和领域均衡性评估
三、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结论
第七章 信息披露
附图、附表:
图
1、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流程图 图
2、足球学校项目目标段范围 图
3、足球学校项目实施模式示意图 表
1、足球学校项目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表
2、政府各年付费规模 表
3、财政对本项目的支出责任
表4、2012-2016年XX市XX区财政总收入 表5、2012-2016年XX市XX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 表6、2016-2045 年XX市XX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预测 表
7.ppp项目政府管理 篇七
1 PPP项目融资及全面造价管理概述
1. 1 PPP项目融资简介
项目融资是融资的一种, 其区别于一般融资的显著特点, 即无追索权或追索权力有限。根据FASB, 即美国财会标准手册明确定义, 项目融资是指一种金融活动, 主要针对所需资金规模巨大的既定项目。原则上, 无论是项目初始拥有资金, 还是其后续运营中地获得收益, 都将直接被借款人作为还款资金的重要来源, 而与之相关的项目资产, 则被直接作为抵押条件处理。其模式多种多样, 而在与基础设施有关的项目中, 最早被应用的模式为BOT模式, 其出现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私营资本与外国共同参与的中国第一轮基础设施建设热潮中。此后, 英国政府在一九九二年应用了PFI模式。而在后续发展过程中, 才出现并应用了PPP这一模式。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最新的项目融资模式, PPP模式在传统BOT模式的基础上, 做了极大的经验总结和内容改进。
1. 2全面造价管理概述
全面造价管理涉及和涵盖内容非常广泛, 具体可归纳为四大部分。 ( 1) 针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全过程是指从项目开始到结束各个阶段, 包括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项目建成使用等阶段。 ( 2) 针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要素造价管理。 全要素主要是指工期要素、质量要素以及造价要素。 全要素造价管理, 则是指对这三个要素同步进行集成化管理和控制。 ( 3) 针对项目工程进行的全风险造价管理。该方法针对工程项目进行造价管理时, 其核心是风险性造价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性、完全不确定性以及风险性三种造价管理。 ( 4) 针对工程项目进行的全团队造价管理。主要是指在多方利益主体进行联合作用基础上进行的全面化、系统化造价管理。这一工作开展和进行的关键, 是促使不同利益主体方团结在一起, 形成统一战线。
2 PPP项目建造阶段造价管理问题
2. 1整体分析
PPP项目建造, 其工作核心是实现融资资金在其自身应用层面上的合理化和效益最大化。面对超支风险和工期风险时, 其承担主体主要是承包商, 企业大多不承担相应风险。但也有承包商与企业风险联合承担的情况。一旦两者形成风险联合承担状态, 便需要大量备用资金用于运营周转。此时, 如果备用资金不够充分, 就需要对超支成本进行融资。 因此, 全面造价管理的加强极其重要。
2. 2细节分析
( 1) PPP项目建造过程。该方面涉及的工作内容非常广泛, 不仅包括项目初期的设计工作, 还包括后续技术设计工作、招标设计工作、投标设计工作以及工程实施工作等。因此, 对PPP项目建造, 其造价只有实现各环节活动的最优化管理和控制, 才能更好推动和促进造价管理的全面进行。例如, 在具体招标管理和投标管理过程中, 工作人员不仅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相关规范要求和标准进行工作, 还要不断加大审核标底力度。如此, 才能充分保障标底造价在科学层面上的合理性, 才能使整个项目工程造价始终维持在科学合理的有效范围内。价格过高的承包行为, 会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 而价格过低的承包行为, 各种不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问题便会层出不穷。甚至引发某些安全问题, 施工质量无法从根本意义上得到保障, 项目施工整体工期也会随之拖延。因此, 在具体项目建造中, 除了加强招投标管理审核力度, 还应对投资金额实际数值和目标数值进行科学合理的研究和分析, 并找出两者之间的差距及根本原因。采取科学合理的对策进行造价管理控制, 从而最终实现项目投资多元化管理目标。
( 2) PPP项目建造造价。其工作开展和进行不能单纯落实于项目造价管理全过程中, 还需要充分明确各造价管理中存在的因素及相关关系。其中对成本管控、工期管控及质量管控的基本要素进行明确十分重要。另外, 全面造价管理在效率和质量上的提升更是不可或缺。
( 3) PPP项目建造风险。PPP项目建造中, 风险存在概率相当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技术风险和建设风险。前者主要产生于项目生产和项目运营中, 设计不合理及不完整, 都有可能产生各种程度的技术风险。另外, 设计时影响因素考虑不全面、材料使用不当、施工技术不科学、施工方法出现纰漏等, 也会产生各种技术风险。
( 4) PPP项目建造类型。项目工程类型不同, 与之对应的组织结构也会存在不同程度差异。建设项目不仅与政府部门关系密切, 与企业、设计单位、 建设部门、运营机构也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因此, 必须最大限度实现团队式管理模式的创新及完善, 以实现项目造价的高效率、高质量管理。
3结语
全面造价管理是一项内容复杂且繁琐的系统工程, 而基于PPP项目建造阶段的全面造价管理, 则更加复杂且富有挑战性。要切实提升该项管理工程的效率和质量, 必须不断明确造价管控过程中出现或即将出现的各类问题, 同时采取有效措施, 真正实现全面造价管理的最优目标。
摘要:本文以PPP项目建造为主要研究对象, 对其全面造价的管理进行了重点分析。在简要分析PPP项目融资和全面造价管理概念和相关知识的基础上, 从整体和细节两个方面详细且深入地分析了PPP项目建造中全面造价管理的各种问题, 以期为广大PPP项目建造管理者提供一定参考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PPP项目融资,全面造价管理,问题
参考文献
8.PPP项目移交阶段的风险应对 篇八
摘要: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投资金额大、合同结构相对复杂、涉及的主体较多等原因,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都可能产生风险,加之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缺乏公平的风险应对方式,导致在实际中仅有少量PPP项目能正常运行。移交阶段是PPP项目不可或缺的阶段,识别并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对PPP项目的成功与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通过对在PPP项目移交阶段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归纳,分析了风险应对方式,最后提出了PPP项目移交阶段的风险应对具体方式,以期为PPP项目移交阶段风险分析及应对实际操作提供可参考依据。
关键词:PPP项目移交风险应对
一、引言
PPP模式,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通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融资和管理模式[ZW(]刘新平,王守清试论PPP项目的风险分配原则和框架[J].建筑经济,2006(280):59—63[ZW)]。根据财金[2014]113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规定,PPP项目流程都会经由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到最后项目移交阶段,每個阶段缺一不可。
PPP项目移交阶段作为PPP项目的重要阶段,在目前我国推广PPP模式下,由于社会资本方缺乏实际经验,因此有必要详尽地评估PPP项目移交阶段的潜在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方式,以确保合理、公平的进行风险分担。
二、移交阶段风险
财金[2014]1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和财金[2014]156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两部文件具体规定了PPP项目的风险分配原则。
通常情况下,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风险主要有政治风险、建造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六类。其中在PPP项目移交阶段涉及到的风险主要为:政治风险中的法律变更风险、政局稳定风险、行业规定变化风险、政府诚信风险、腐败风险;经营风险中的移交后设备状况风险、设备维护状况风险;法律风险中的文件合同冲突风险、违约风险;金融风险中的通货膨胀风险、利率变化风险、外汇风险;其他风险中的不可抗力风险、残值风险、移交资产不达标风险、环保风险、转让风险[ZW(]柯永建 中国PPP项目风险公平分担[D].北京:清华大学,2010[ZW)]。
(一)法律变更风险
当法律发生变更,对PPP项目移交有风险。中央层面的法律变更和地方市政府层面的法律变更会都会一定程度的出现《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移交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情况,所以说法律变更会对PPP项目移交阶段造成影响。
(二)政局稳定风险
政局稳定指的是政治局势稳定,是PPP顺利开展的基础,也是PPP项目移交的基础。因此,政局稳定风险也一定程度影响PPP项目移交阶段。
(三)行业规定变化风险
建筑、交通、能源、农业等领域都有其相应的行业规定,是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的。如果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可能造成《PPP项目合同》规定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从而对PPP项目移交阶段产生一定影响。
(四)政府诚信风险
政府成诚信风险是指政府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而给项目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危害。在项目移交阶段,可能由于政府诚信而不验收应移交的资产、设备及文件等内容,对移交阶段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五)腐败风险
项目移交阶段的腐败风险,主要是指政府官员或代表采用不合法的影响力要求或索取移交资产以外的不合法的财物,而直接导致项目公司在关系维持方面的成本增加,同时也加大了政府在将来的违约风险。
(六)移交后设备状况风险
根据财金[2014]156号《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规定,移交阶段许移交与项目相关的设备,所以移交设备状况也会一定程度上给移交阶段带来风险。
(七)设备维护状况风险
在移交阶段移交项目设备前,应该进行设备维护维修,保证设备在移交阶段完好、运行良好,设备的频繁维护和维修都会带来成本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PPP项目移交。
(八)文件合同冲突风险
文件合同冲突具体指合同文件出现错误、模糊不清、设计缺乏弹性、文件之间不一致等情况。文件合同冲突风险具体包括风险分担不合理、责任与义务范围不清等风险,这些在项目移交阶段都会导致因合同冲突造成合同方就移交资产、移交标准、移交条件等内容互相扯皮、推诿现象。
(九)违约风险
由于政府、社会资本以及第三方的违约,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PPP项目合同》约定。政府违约主要由于合作方地位部对等,也有因为政府诚信问题造成的违约;社会资本和第三方违约主要是由于政府监管能力不高导致的。违约风险的产生可能会导致合同终止移交,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PPP项目移交。
(十)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是指因物价总水平的上升所带来的货币购买力下降、投资成本上升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会使得原材料价格和员工工资上涨,这就会导致项目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的上涨。通货膨胀风险一般都会通过在协议中设置调价条款来进行防范,但如果调价比例跟不上成本上涨的比例,项目的利益仍会受损。而调价比例的合理设置则需要精确预估未来的通货膨胀,而这是比较困难的。所以通货膨胀风险也是PPP项目移交阶段一大影响因素。
(十一)利率变化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在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由于利率变动直接或间接地带来项目投资成本的增加和项目收益受到损失的风险。因为PPP项目一般投资金额巨大,投资周期长,所以利率风险的影响非常大,应该给予重视。
(十二)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具体包括项目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风险和外汇不能兑换所带来的风险。通常发生在外币计价的项目中,虽然现在PPP项目多是国内项目,但不排除发展到国外的可能性。汇率风险突出表现在汇率管制措施较为严格的国家。外汇风险会给PPP项目移交階段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十三)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由政治不可抗力风险和自然不可抗力风险组成。政治不可抗力风险是非因签约政府方原因导致的,且不在其控制下的征收征用、法律变更、未获审批等政府行为的不可抗力事件。自然不可抗力风险主要指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有时也包括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疫情等社会异常事件。政治不可抗力风险和自然部可抗力风险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PPP项目移交。
(十四)残值风险
残值风险是指在项目在移交时其价值远低于预期,这可能是因为项目本身质量未达到预期标准,或者是项目设施在运营期间没有被合理地使巧,还可能是因为市场需求变化导致的项目内在价值的降低。
(十五)移交资产不达标风险
PPP项目在合作期满/合作期提前时应交付移交的资产不满足移交权利和技术两方面的条件和标准(权利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土地所涉及的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尚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的权利;技术方面的条件和标准:项目设施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即移交资产不达标,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PPP项目资产移交。
(十六)环保风险
在移交阶段的环保风险指的是由于政府或社会团体对项目的环保要求提高导致项目移交内容不符合新的环保要求,从而一定程度的影响项目移交。
(十七)转让风险
项目移交阶段除了有设备、资产、资料文件等的移交,还有项目相关合同和技术的转让。项目相关合同的转让是项目公司在项目移交时将所涉合同转让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技术转让是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时将项目运营和维护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全部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项目相关合同和技术的转让都可能因为之前双方约定合同的限制对项目移交阶段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移交阶段风险应对
PPP项目风险应对方式主要有风险回避、风险利用、风险转移、风险控制四种方式。
(一)政治风险的应对
针对政治风险中的法律变更风险、政局稳定风险、行业规定变化风险可以采取风险控制,减少风险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做法是发生此类风险后,政府应对社会资本进行补偿,给予其税收减免、延长特许经营期、合理提髙收费标准、提供更优惠的贷款等。
针对政府诚信风险和政府腐败风险,宜采用风险规避方法来消除对PPP项目移交可能存在的威胁,具体做法是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列出社会资本方可根据往的政府表现来选择是否和该政府合作,也可由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提供特定的项目担保,尽可能减少政府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二)经营风险的应对
针对经营风险中的移交后设备状况风险,宜采取风险控制,具体做法是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项目移交设备的条件和标准。
针对设备维护状况风险宜采取风险控制,具体做法是在签订设备维护协议中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约定项目设施的维护条款和相应的奖惩措施。
(三)法律风险的应对
针对法律风险中的文件合同冲突风险,宜采取风险规避,具体做法是在签订《PPP项目合同》中范围清晰、设计具有弹性、合理分担风险、明确责任与义务范围等。
针对违约风险,宜采用风险控制,不管是政府、社会资本方还是第三方的违约行为,控制违约风险产生的具体做法都是一样的,即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及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事项,明确违约行为的承担方式,还应约定违约行为的处理程序,以及处理程序的时限。
(四)金融风险的应对
针对金融风险中的通货膨胀风险、利率变化风险和外汇风险,宜采用风险利用,具体做法为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签订合同类型可以为总价加经济价格调整合同(FP—EPA),该合同适合履约期跨越数年,有利于维持双方长期关系,而且这种合同允许根据条件变化(如通货膨胀、利率变化、外汇变化、某些特殊商品的成本增降),以事先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最终调整,这类合同适合PPP项目。
(五)其他风险的应对
针对其他风险中的不可抗力风险,应采用风险控制、风险转移,具体做法是在不可抗力事件未发生,不可抗力风险的可投保部分可以转移给保险公司,来进行预防;若不可抗力事件已发生,则根据造成的损失,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在《PPP项目合同》中分别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在《PPP项目合同》中签订一定的备用金。
针对残值风险,宜采用风险控制,具体做法是在《PPP
项目合同》中明确规定项目质量验收标准,或加强项目设施在运营期间合理充分利用,严格遵守移交程序中的性能测试环节,实施评估项目残值风险。
针对项目移交资产不达标风险,宜采用风险控制,具体做法是严格遵守移交流程中的性能测试,从设备的性能指标、项目设施的可维护性、项目资产的可运营性与可融资性等角度进行测试,使移交资产达到移交标准。
针对环保风险,宜采用风险规避,具体做法是社会资本方在和政府签订《PPP项目合同》时应明确规定移交设备、资产时需要达到的环境质量指数(如噪声系数、粉尘浓度、水质污染综合指数、污染物释放指数等)。
针对转让风险,宜采用风险规避,具体做法是资本方在和政府签订《PPP项目合同》时明确规定应转让的项目相关合同和技术,并就其进行说明,确保政府在项目移交之后不会因为继续使用这些项目相关合同和技术而被任何第三方进行侵权索赔。
四、结论
PPP项目移交阶段的风险识别及应对措施是否合理是影响PPP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都应本着双赢的态度就PPP项目移交阶段涉及的风险及相应的应对策略进行谈判。谈判时,不仅应遵从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的原则,还应遵从承担的风险程度与回报相匹配原则和承担的风险要有上限的原则。PPP项目移交阶段的风险识别和应对应贯穿整个移交阶段,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应采取有效的风险应对方式,从而保障PPP项目移交阶段的顺利进行,乃至保障PPP项目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刘新平,王守清试论PPP项目的风险分配原则和框架[J].建筑经济,2006(280)
[2] 柯永建 中国PPP项目风险公平分担[D].北京:清华大学,2010[ZK)]
〔本文系中国建设科技集团科技创新基金项目“PPP项目管理模式研究”(项目编号:Z201609)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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