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公务员法登记资格考试-邓论

2024-10-31

参照公务员法登记资格考试-邓论(精选9篇)

1.参照公务员法登记资格考试-邓论 篇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登记考试笔试

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市级部门: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务员局的统一安排部署,2012年2月25日将举行全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登记考试,现将有关笔试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组织

(一)网络报名。网络报名时间定于2012年1月4日至9日。考生自行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完成报名,并按网上提示上传JPG格式、20K左右的近期免冠证件照片。对上网有困难或无条件上网的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人事考试机构应进行指导并提供必要服务。

(二)资格审查。申请参加登记考试的人员,将本人填写的《报考资格审查表》按规定程序报审。参照管理单位报考人员的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定。

网络资格审查时间定于2012年1月4日至10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排专人对照《报考资格审查表》进行网上资格审查和照片质量审查,审查意见须在报考者报名后

—1— 的1个工作日内提出。对照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并要求重新上传。

(三)确认缴费。网上资格审查合格且照片质量审查合格后,考生在网上对是否参加考试的信息进行确认,并按规定缴纳考试考务费。网上确认缴费截止日期为2012年1月11日。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此次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名考生50元。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络报名或网络报名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责任由报考者自负。确认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四)准考证打印。网上报名后通过资格审查和照片质量审查并且缴费成功的考生,于2012年2月20日至24日登录报名网站打印本人准考证。无条件自行打印准考证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所在区(市)县人事考试机构请工作人员代为打印。各区(市)县人事考试机构务必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

二、考试日期、科目及时限 2012年2月25日

09:00-10:30 《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考试时限90分钟

三、严肃考风考纪,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个别考生因 —2— 换发第二代身份证不能持正式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的,可由本人填写承诺书并持换发身份证的缴费回执参考,待领取身份证后到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确认)。考试时,考生应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严禁携带草稿纸,手机等通讯工具及计算器、电子词典等非考试用品进入考场座位。考生如有违规、违纪行为,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4号令)进行处理。

考试之前,各参公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参考人员学习《考试规则》、《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考试实施过程中,必须严肃考场纪律;对违规违纪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参公管理 考试 考务 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50份)

—3—

2.参照公务员法登记资格考试-邓论 篇二

包人发〔2011〕153号

各旗县区委组织部、人社(人劳)局、稀土高新区人事局,市直各机关政工(人事)科:为积极稳妥推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过渡登记工作,确保参照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过渡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公局发〔2011〕121号)精神,现将参照管理过渡考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考试人员及考试内容

本次过渡考试涉及自治区2010年批准的62家(党群口7家,政府口55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05人(党群口37人,政府口968人),其中:第一类是具有干部管理身份人员共575人(党群口30人,政府口545人),参加由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过渡考试,考试主要内容为公务员法;第二类是已聘干或虽未聘干但符合聘干条件的人员共430人(党群口7人,政府口423人),参加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厅、公务员局组织的过渡考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公务员法、公文写作、区情等。

二、报考程序

各地区、部门将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公示后的拟参加过渡考试的两类人员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审核后,到市人事考务中心集体报名。报名时,须携带参考人员的一寸免冠照片2张、考务费每人70元。

报名时间:2011年10月8日——10月13日

准考证发放时间:2011年10月18日—10月19日

考试时间:2011年10月23日上午9:00—11:30

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各地区、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过渡考试准备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中共包头市委组织部包头市公务员局

3.参照公务员法登记资格考试-邓论 篇三

http://fuyang.offcn.com

2015年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法律类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所必需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与试卷结构

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报考法律类职位的考生参加本类别的专业科目考试。法律类专业科目考试试题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证券期货基础知识

1、单项选择40题

2、多项选择15题

3、不定项选择5题(二)专业知识—法律

1、单项选择40题

2、多项选择15题

3、不定项选择5题

三、答题要求

考试均采用客观性试题,要求考生从每题所给的选项中选择答案。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四、样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面哪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答:(C)地址:阜阳师范学院西湖校区向东200米路北

网址:http://fuyang.offcn.com 电话:0558-2255699 ***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http://fuyang.offcn.com

(二)多项选择(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面哪种情况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答:(ABD)(三)不定项选择(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面哪种情况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答:(ABD)

五、考查知识点

考生应掌握证券期货基础知识(可参考财经类考试大纲)和以下法律专业知识:(一)证券期货法律

1、证券法

(1)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2)证券发行的条件、方式(3)证券上市和暂停、终止交易(4)证券交易的信息公开和禁止行为(5)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和程序

(6)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7)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和基本业务规则(8)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及监管(9)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10)证券违法的法律责任及市场禁入制度

2、基金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特征、组织形式及基金财产的性质

地址:阜阳师范学院西湖校区向东200米路北

网址:http://fuyang.offcn.com 电话:0558-2255699 ***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http://fuyang.offcn.com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3)基金的组织形式

(4)公募基金的募集及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5)公募基金的运作和信息披露

(6)公募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7)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行使(8)私募基金

3、期货条例

(1)期货的概念、特征及其种类(2)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业协会(3)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二)公司企业法律

1、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公司的设立、登记、章程、资本及股东出资(3)股东及其权利、义务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4)公司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5)股份发行及股权、股份的转让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7)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8)公司债券

(9)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10)公司的解散、清算

2、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2)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3、企业破产法

(1)破产的概念、破产原因和破产案件管辖

(2)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3)破产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4)上市公司破产重组的相关司法政策(三)民事经济法律

地址:阜阳师范学院西湖校区向东200米路北

网址:http://fuyang.offcn.com 电话:0558-2255699 ***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http://fuyang.offcn.com

1、民法

(1)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2)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与期限

(3)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和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

2、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

(3)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

3、物权法

(1)物权的概念、效力、类型、物权变动和物权的保护(2)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3)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内容(4)占有的概念、性质、种类、取得和消灭

4、侵权责任法(1)侵权行为和归责原则

(2)侵权责任的概念、构成、方式与适用(3)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

(4)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5)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

5、金融法律

(1)商业银行业务及基本规则、对存款人的保护(2)保险的概念、保险合同的分类、订立和履行

(3)票据的概念、种类和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消灭和行使(4)信托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

(5)反洗钱制度的概念、基本原则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6、其他经济法律

(1)市场竞争原则、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垄断行为及其认定规则、调查程序

(3)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四)行政刑事法律

1、行政法

(1)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及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

地址:阜阳师范学院西湖校区向东200米路北

网址:http://fuyang.offcn.com 电话:0558-2255699 ***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http://fuyang.offcn.com

(2)行政强制的种类、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3)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实施机关、管辖及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程序(4)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

(5)国家赔偿的范围、请求人、义务机关及赔偿程序、方式、计算标准(6)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监察程序

2、刑法

(1)犯罪的概念和分类、犯罪构成、犯罪排除事由(2)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3)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和罪数形态(4)刑罚种类、裁量、执行和消灭

(5)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及其追诉标准、相关司法解释(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及其追诉标准、相关司法解释(7)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8)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五)诉讼法律和其他法律制度

1、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主管与管辖、当事人、民事证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起诉和审判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审判、执行以及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司法政策

3、刑事诉讼的管辖、回避、辩护、强制措施、立案、侦查、审判和附带民事诉讼

4、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仲裁机构和仲裁协议、仲裁程序

5、人民调解的概念和原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

6、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

7、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

8、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

9、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更多信息查看

安徽人事考试网 http://fuyang.offcn.com/

地址:阜阳师范学院西湖校区向东200米路北

4.参照公务员法登记资格考试-邓论 篇四

广安华图官方网站:http://sichuan.htexam.com/guangan/ 广安预约电话:*** *** 广安华图地址:广安广安区龙头街8号好客风尚连锁酒店3楼(近新南街)

中共巴中市委政法委员会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 中 市 司 法 局 巴 中 市 林 业 局

关于2012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森林警察、司法助理员)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我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司法助理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22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四川省人事考试网、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

一、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201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录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报考者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止2012年9月18日,报考人员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经历,以及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5周岁(1976年9月18日-1994年9月18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71年9月18日及以后出生);报考森林警察职位的,年龄在18-30周岁(1981年9月18日-1994年9月18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76年9月18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人员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报考森林警察还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受过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4.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二、招录单位及名额

本次招录共128个单位、162个职位、227个考录名额,分布于市、县(区)、乡镇三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招考职位要求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巴中市2012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森林警察、司法助理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公招职位表”,点击打开浏览或下载)。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网络报名时间为2012年9月18日至26日,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点击进入)。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本次考录全过程,在任何阶段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职位要求情形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录用资格。

报名及资格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报名

1.选择职位。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网站,认真阅读本公告、“公招职位表”等,了解基本的政策和要求,特别是报考条件,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机关和职位。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填报信息。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真实、准确填写《2012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同时按网络提示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20KB以下)。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2年9月18日至27日期间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资格初审合格者,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并按网络提示打印《2012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资格初审不合格的,可于报名时间截止前改报其他职位。考生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可按照本公告提供的咨询电话向相关部门(单位)咨询。

(二)确认缴费

经资格初审合格且照片质量合格的考生,须于2012年9月28日24:00前登录到报名网站进行确认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确认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特殊困难证明;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的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在资格初审通过后于2012年9月28日前的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到巴中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巴中市江北新区滨河北路87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楼后院三楼)递交减免申请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三)职位调整

笔试报名人数与职位录用名额之比一般不得低于5:1。在报名缴费工作结束后,对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相应的缩减该职位录用计划。因报名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考的职位,由四川人事考试网向该职位已缴费的报考人员退费或征得考生同意后将其调整到本市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职位。有关情况将及时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予以公告。

(四)打印准考证 资格初审通过和照片质量合格并成功完成了确认缴费(含减免费用)的报考人员,请务于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4日14:30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考试及资格复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

(一)笔试

1.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每科卷面满分100分。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2年11月4日(星期日),各科具体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原件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3.笔试加分: 在“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报考南江县所设职位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报考本市其他地区所设职位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同时符合上述加分规定的,不累加,可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

凡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2012年11月6日前将准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立功受奖证书、表彰文件等)和本人联系电话送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办公室公务员管理二科,地址:巴中市江北新区滨河北路87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楼509室)。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不予加分。

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上述加分照顾录用为公务员(包括参照管理人员)的考生,参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项目的加分。

4.成绩查询:笔试各科成绩于2012年12月14日在四川人事考试网上公布。由于阅卷工作采用了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原则上不接受考生查分申请。因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需申请查分的,应于2012年12月14日至16日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提交申请,查分结果于2012年12月19日在该网站予以公布。笔试折合总成绩和职位排名于2012年12月29日前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

笔试折合总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折合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5%+《申论》成绩×35%+笔试加分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安排。报考市级机关(单位)职位的,由职位所在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报考县(区)和乡镇机关(单位)职位的,由相应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报考司法助理员职位的,由市司法局具体负责;报考森林警察职位的,由市林业局具体负责。2013年1月9日前,根据考生的笔试折合总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该职位符合条件的笔试人员可全部进入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前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将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布。

列入面试前资格复审的对象,应准时按公告要求携带《2012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明确学位要求的职位)或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其中,特殊报考对象须具备以下手续:

1.201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出具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

2.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公安机关、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4.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的,要出具学历认证材料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可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递交材料地点:成都市草市街2号5楼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28-86920616)。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留学网中“学历学位认证专栏”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6.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三)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缺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递补人员进入面试前需进行资格复审。

面试时间暂定为2013年1月11日至14日。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由资格复审单位发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式、资格复审单位签章、承办人签字的面试通知书,同时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报考者凭面试通知书原件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面试。面试具体事项将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告。

(四)体能测评

报考森林警察职位的所有面试人员均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计算分值,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体能测评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执行。体能测评有三项,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体能测评应在具备条件的学校等地点全封闭进行。具体事宜,将由本公告发布机关另行通知。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分组及年龄按本人体能测评的当日日期计算。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

五、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面试和体能测评后(森林警察职位须在体能测评合格的人员中),根据招录职位及名额,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折合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折合总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进入体检环节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公招本市其他达到面试开考比例的职位进入体检(不含递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体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森林警察职位的体检标准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所有职位的乙肝检测项目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招考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考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安排,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按照《巴中市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考察试行办法》(巴市组通„2012‟18号)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六、公示 考察合格确定拟录用人员后,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成绩、拟录用职位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七、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招考单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手续。其中,此前已报考其他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参加本次报考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其他机关录用为公务员(以招考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报考单位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并记入考生档案。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招考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试用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两年。

八、纪律与监督和相关提示

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规定,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相应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考生网上报名时最好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复审和面试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录机关。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体检等各环节的重要证件,请妥善保管。

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与本次考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本次考录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市设立考录监督小组,并公布监督及联系电话,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本公告由公告发布机关负责解释。招考过程中有关调整、补充、提示等事项,将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四川人事考试网予以公告。

政策咨询电话:0827-5266060 网络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8-86740101、86740202、86740303,0827-5261628 监督联系电话:

市纪委、市监察局:0827-2222222 市委政法委:0827-5280853、5280032 市司法局:0827-5280577 市林业局:0827-5260913、5260914 公务员笔试面授课程(按住ctrl,用鼠标点击文字即可查看)

附件:巴中市2012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森林警察、司法助理员)和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职位表(点击打开浏览或下载,PDF格式)(点击打开浏览或下载,Excel格式)

5.参照公务员法登记资格考试-邓论 篇五

一、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条件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二、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就申报的机关(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审核、审批的程序等事项作出具体的规定。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

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要从严掌握,中央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确定;地方省级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由省委、省政府提出意见,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另行发文明确。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三、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审批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后,按照上述办法备案。每年1月底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审批情况表》,将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实行参照管理的情况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四、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

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适时完成对人员的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实行逐级负责,由组织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登记对象必须是该单位中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

6.参照公务员法登记资格考试-邓论 篇六

工作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厅发〔2011〕23号2011年5月10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对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是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妥善解决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等问题,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务确定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由任免机关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和非领导职数范围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二、级别确定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级别,根据本人所任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其中,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首次确定级别时,适当考虑本人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因素。具体办法为:

任命为办事员职务的,将本人原已聘技术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办事员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任命为科员职务的,将本人原已聘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科员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任命为副科级职务(含行政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下同)的,将本人原已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副科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任命为正科级职务的,将本人原已聘中级满3年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正科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任命为副处级职务的,将本人原已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副处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任命为正处级职务的,将本人原已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与新任正处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以上办法只适用于这次行政级别的确定,不与本人行政职务任职年限挂钩。

三、工资待遇确定

(一)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按本人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级别工资,根据本人所任职务、任职年限(含与职务相应的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按上述办法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后,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执行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数额高于新确定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数额的,将其高出部分在本人新确定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外,按“绝对额”暂时予以保留,待今

后本人因晋升职务、正常晋升级别以及级别工资档次、调整工资标准等原因增加基本工资时,逐步予以冲销;尚未冲销的部分继续保留,待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一并纳入本人基本退休费基数,并按退休费计算比例计发。

(三)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按公务员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今后,上述人员调整工资、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均按参照管理后本人新确定的职务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的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是指经中央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批准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中按参照公务员登记有关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人员统一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工勤人员统一执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

党校、行政学院等实行“一校两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仍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三)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是指在批准参照管理前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职务聘任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组织、人社部门核准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截止到所在单位被批准为参照管理单位时间为止。

(四)批准列为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如本人不愿意实行参照管理的,可按以下办法进行妥善安置: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且本人自愿、组织同意,可参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退休费仍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退休费计发,津贴补贴等也按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公务员法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将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安置到本系统内其他事业单位,需要划拨编制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编制部门解决。

(五)在批准列入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含按本通知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津贴补贴等,仍按参照管理前单位性质进行管理,今后调整基本离退休费、增加津贴补贴等,均按参照管理前单位性质办理。

(六)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原已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调入其他单位后,其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均按调入地区和调入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原按“绝对额”保留的工资部分也不再保留。

(七)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已列编的在职人员新确定的工资待遇,从中央和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列为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下月起兑现。

(八)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确定工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8号)有关规定执行。

7.参照公务员法登记资格考试-邓论 篇七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调配科;市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处:

根据《扬州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简章》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0年江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和考察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19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察(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系统的人员,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下同)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察及其结论确定工作,市级机关由招考部门负责;县(市、区)级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由该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由招考单位所属市级主管机关负责。考察事务由各相关招考单位根据《江苏省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等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二、各招考单位要按照规定组成考察小组认真进行考察,每个考察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采取查阅考生档案、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以及与考生本人进行面谈等

方式进行。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写出书面考察报告并提出是否录用的建议。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各招考单位完成考察后报所属主管部门核准把关。

三、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察,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对考生报考时填报的有关个人信息和资格复审中提供的有关材料真实性以及具有报考职位的回避情形进一步核实。凡弄虚作假的考生,不能列为拟录用人员。

下列材料(名册需提供电子文档)于7月13日前按照人事管理分工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调配处:

1、招考部门录用报批的函(请示)一式二份;

2、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附表一)一式二份,法院、检察院另需填写江苏省法院系统2010年录用人员名册(附表二)、江苏省法院系统2010年录用聘任制书记员名册(附表三)、江苏省检察院系统2010年录用人员名册(附表四)一式二份;

3、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审批表(附表五),或江苏省录用参

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审批表(附表六),或江苏省录用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附表七),或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聘任表(附表八)一式三份(贴免冠照片并加盖钢印),其中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审批表”、“聘任表”需一式四份;

4、江苏省录用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考察(政审)表(附表九),或江苏省录用聘任制书记员考察(政审)表(附表十)一式二份(同时附考察时群众座谈、单位鉴定等相关考察材料);

5、招录对象的有关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推荐表、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

中共扬州市委组织部综合干部处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流动调配处

二○一○年七月六日

填 表 说 明

1、“录用名册”、“审批表”、“聘任表”中的笔试成绩、加试成绩、面试成绩栏填写原始成绩,总成绩栏按百分制填写合成成绩。

2、市法院、检察院“审批表”、“聘任表”中的“主管机关意见”栏由市委组织部签署。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审批表”、“聘任表”中的“主管机关意见”栏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签署。

8.参照公务员法登记资格考试-邓论 篇八

保险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为保障我市所属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所属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第三条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0.5%。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水平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参保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在单位住所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手续。

第五条本通知施行前,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参保单位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的,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持单位按照因工负伤处理的相关材料,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住所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陈旧性工伤确认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手续。

9.参照公务员法登记资格考试-邓论 篇九

XXXX市委组织部或XXX市人事局:

XX市XXXXXXX经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XX市XXXXXXX的通知》(XX文件号)批准,于XXXX年XX月组建,为XX市XXXX管理的相当XX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根据中发[2006]9号、桂发[2006]18号和桂组通字[2006]104号、桂人发[2006]7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拟将XX市XXXXX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法规性文件授权XX市XXXXX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

二、XX市XXXXX使用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根据XX市XX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XX市XXXX 的通知》(XXX),核定XX市XXXXXX(全额)拨款事业编制XX名,现有在编职工XX人,工勤人员XX人。

三、其它情况 ……

综上所述,根据中发[2006]9号、桂发[2006]18号和桂组通字[2006]104号、桂人发[2006]71号的有关规定,XXXXX请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XX市XXXXX列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恳请审批。

附件: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审批表》

2、XX市XXXX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3、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复印件

4、法律法规授权XX市XXXXX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复印件

XX市XXXX(盖章)

上一篇:学海无涯下一篇:物资采购计划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