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

2024-10-14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精选11篇)

1.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 篇一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沪经信技(2010)15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上海海关联合公布的《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技(2008)291号〕,我委即日起将组织开展2010年度(第十六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所属行业必须符合上海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先进服务业战略的要求。

2.企业的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

3.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4.企业技术创新措施到位,具有技术中心建设必要的基础条件。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具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7.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8.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

9.企业每年必须有专利申报。

二、申报企业需提供的材料(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1.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2.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3.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三、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将上述申报材料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递交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四、申报期限

2010年4月20日至2010年5月30日

五、其他

主管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技术进步处

地 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联 系 人:张明辉

联系电话:23112782

受理部门: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公室

地 址:威海路511号1517室

联 系 人:曾仪

联系电话:61717670 附件:1.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表

2.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3.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4.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附件2: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附件3: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4: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 篇二

关键词: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检测等候时间,满意度评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制规定的项目, 接受政府部门监管。科学、客观、公正、规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实际受益者是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向企业 ( 委托方) 提供服务, 收取费用; 企业有偿获得服务, 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劳动者获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状况相关信息, 三者相互制约, 缺一不可[1]。为了解本市现有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闵行区提供服务情况时, 企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满意度情况、对技术服务工作需求情况, 发现技术服务机构在提供职业卫生服务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寻找造成服务对象不满意的因素。我们于2008—2011 年开展调查, 以提升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和水平、加强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提供有益支持, 从而改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

1 对象与方法

1. 1 对象本次调查为抽样调查, 对2008—2011 年间开展过作业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企业, 随机选择被检测单位220 户进行问卷调查。

1. 2 调查方法[2-6]以调查问卷形式开展调查。调查员经统一培训, 分发统一调查表格, 用填表方式进行调查。样本单位填写统一调查表格, 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服务机构的管理情况、机构业务工作评价、满意度等部分。

1. 3 统计方法所有调查资料建立数据库, 定量资料用SPSS 12. 0 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定性资料主要运用比较归纳的逻辑分析方法。

2 结果

2. 1 参与调查的企业基本情况本次调查的220 家企业, 全部配合调查, 调查表格的回收率100%。参与调查的企业涉及各种经济性质, 以中外合资 ( 20. 91%) 、股份制 ( 24. 09%) 和私营企业 ( 26. 82%) 居多, 另有国有企业 ( 5. 00%) 、港澳台企业 ( 4. 09%) 和其他企业 ( 19. 09%) 。其中大型企业 ( 接害工人数大于500 人) 占15. 91%, 中型企业 ( 接害工人数在100 ~ 500 人) 占30. 91% , 小型企业 ( 接害工人数少于100 人) 占53. 18% 。参与调查的企业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有粉尘、化学毒物 ( 以苯及苯系物为主) 、物理因素 ( 以噪声为主) 三大类。参与调查的企业中有专人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占71. 82%, 无人管理的占28. 18% ; 每年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企业占76. 82% , 没有进行定期监测的占23. 18% 。

2. 2 企业对服务机构的管理情况满意度的评价

2. 2. 1 在服务流程方面参与调查的220 家企业认为检测机构提供服务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有76 家, 占34. 55% ; 认为基本合理的有117 家, 占53. 18% ; 认为不合理的有27 家, 占12. 27%。即有87. 73%的企业认可服务流程。

2. 2. 2 在收费和服务指导方面参与调查的220 家企业认为检测机构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费标准合理、在可承受范围的有125 家, 占56. 82%; 认为收费标准偏高, 但只能接受的有59 家, 占26. 81%; 认为收费标准太高, 不能承受的有36 家, 占16. 36%。参与调查的企业认为检测机构的收费与提供的服务相对称的有98家, 占44. 55%; 认为收费偏高、与提供的服务周到程度有偏颇的有63 家, 占28. 64%; 认为得到的服务周到程度与其高收费不符的有59 家, 占26. 81%。在这些认可收费和服务指导的企业中, 公办机构75 家, 民办机构109 家。由结果可见, 被调查单位认为收费过高的比例 ( 43. 17%) 并不低, 而且有相当比例 ( 55. 45%) 的被调查单位认为检测收费与得到的服务不相称。

2. 3 企业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业务过程满意度评价

2. 3. 1 在服务过程管理方面服务机构对每家委托单位均有专人负责; 而且, 因为企业与服务机构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 被调查单位均认为技术服务机构对企业是充分尊重的; 被调查单位认为双方沟通充分的有159 户, 占72. 27%; 民营和公办服务机构之间与被调查单位双方沟通情况存在显著性差异 ( χ2= 25. 19, P < 0. 01) 。被调查单位认为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能提供技术指导和健康教育指导的有107 家, 占48. 64% ; 民营和公办服务机构之间的对被调查单位提供的技术指导和健康教育指导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 χ2= 75. 44, P < 0. 00) ; 有158 户 ( 占71. 82% ) 被调查单位认为服务机构能够保护委托方的商业技术、机密和隐私等需求, 民营和公办服务机构之间的对被调查单位的隐私保护率上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 Fisher检验, P = 1. 66 × 10- 14, <0. 01) 。见表1。

注:a为Fisher检验, P =1. 66 ×10- 14。

2. 3. 2 在服务过程满意度方面有167 户被调查单位认可服务机构的服务态度, 民营和公办服务机构之间的对被调查单位的服务态度都较好, 两者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 χ2= 1. 77, P > 0. 05) ; 被调查单位对服务效率比较满意的有161 户, 占调查总数的73. 18%, 民营和公办服务机构之间的服务效率上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 χ2= 40. 76, P < 0. 01) ; 有176 户被调查单位认可服务机构的检测质量, 民营和公办服务机构之间的检测质量认可度上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 χ2= 8. 09, P < 0. 01) ; 有153 户被调查单位对服务机构的检测结果表示满意, 民营和公办服务机构之间的检测结果满意的认可度上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 χ2= 37. 60, P < 0. 01) 。见表2。

2. 4企业对服务机构前来提供服务的检测等候时间等评价所有被调查单位均认为预约很方便, 从电话预约到上门开展检测的时间平均为1 个月, 中位数为3周, 其中公办服务机构的检测等候时间的平均值为1. 3个月, 最短的2 周, 最长的4 个月; 民营服务机构的检测等候时间平均值为2 周, 最短的2 d, 最长的1 个月;收到检测评价报告的时间在30 d内的有201 户 ( 91. 36%) , 仅有19 户 ( 8. 64%) 的被调查单位不能按时收到检测报告。

2. 5企业选择原则参与调查的企业在选择服务机构时, 有187 户 ( 85. 00%) 关注服务价格, 有174 户 ( 79. 09%) 关注服务态度, 有139 户 ( 63. 18%) 关注服务机构的资质, 有95 户 ( 43. 18%) 听从监管人员的介绍, 有50 户 ( 22. 73%) 听从同行推荐, 有46 户 ( 20. 91%) 因服务机构主动推销而选择, 仅28 户 ( 12. 73%) 考虑了就近选择。

2. 6服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深入访谈的方法了解到, 企业认为服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完成检测而检测, 能提供实际指导意见建议的很少; 检测之前的现场调查不足和粗糙, 调查不深入细致, 甚至打电话了解一下就上门检测; 对危害因素识别过度或不足, 甚至错误, 对被调查单位提供的资料审阅不仔细; 检测机构之间的费用差异较大, 部分机构价格给便宜了, 检测点就减少, 描述的不检测的理由牵强。服务机构提供的建议不确切、不专业, 对实际工作指导意义不大。

2.7最希望得到的帮助220家企业认为迫切需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帮助的方面包括:希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能客观、全面、合理地评价单位真实职业危害风险的有65.45%;希望帮助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的有59.55%;希望提供的建议能通俗易懂, 切实为改良企业职业环境服务的有56.82%;指导企业开展个人防护的有50.45%;希望检测费用能降低的有45.45%;职业危害控制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经验交流的有42.73%, 帮助企业区分有害因素作业岗位的有39.09%。

2. 8 企业认为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整体满意情况整体情况满意的有167 家, 占75. 91%; 认为不满意的有51 家, 占23. 18% ; 未应答的有2 家。

2. 9企业今后如何选择服务机构企业会再次选同一家机构的有153 家, 占69. 55%; 将选择其他机构的有67 家, 占30. 45%。

3 讨论

3. 1服务机构要提升服务内涵, 加大宣传, 满足企业需求本次调查显示,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 企业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流程、隐私保护、收费标准等诸多管理环节还是基本满意的。但仍有相当比例的被调查单位在机构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不信任、认为收费过高、得到的服务周到程度与其高收费不符等不满意情况, 这与张蓓蕾等调查[7]所得结果相似。因此, 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发掘企业需求, 不断丰富自己的服务内涵, 提升服务能力, 从而满足企业需求。现有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差别较大, 调查显示, 仍有8. 64% 的被调查单位不能按时收到检测报告; 检测之前的现场调查不足和粗糙; 对危害因素识别过度或不足, 甚至错误; 服务机构提供的建议不确切, 不专业, 对实际工作指导意义不大等。上述情况反映出部分机构的服务能力不足。与此同时, 企业在选择服务机构时, 较注重服务的价格、态度、资质等; 因机构是上门服务, 而且电话预约也很方便, 故距离的远近不再是企业选择的侧重;仍有相当部分的企业不了解技术服务机构情况时会听从监管人员或同行的咨询推荐, 此情况说明技术服务机构自我宣传力度不够, 尚有待加强。

3. 2 加强机构软硬件建设, 努力提升服务水平[8]本次调查显示, 参与调查的企业中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整体服务工作满意的占调查总数的75. 91%。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推进, 企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要求越来越高, 企业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环境、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业务水平都有较高的要求。尤其是对服务效率、检测质量、检测结果满意的认可度的评价, 民营和公办服务机构之间均存在显著性差异, 其中民营服务机构的服务效率更高, 从等候时间的长短也能反映出这一点; 而公办服务机构的检测质量和检测结果总满意更高, 更易获得企业信赖。因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的硬件和软件上下功夫, 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努力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

3. 3 帮助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 定期进行经验交流通过调查, 59. 5% 的企业希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帮助他们提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50. 3% 的企业希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帮助、指导企业开展个人防护, 42. 7% 的企业希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组织企业进行职业危害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经验交流, 还有39. 3% 的企业希望检测与评价机构帮助企业区分有害因素作业岗位。此结果显示, 企业在依法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同时, 迫切需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够帮助企业提升自身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因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努力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 应当多加考虑如何发挥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帮助企业提升职业卫生管理水平。通过开展企业急需的这些工作, 从而与企业建立良好的、长期的合作关系, 进而达到双赢目的。

3. 4 在较高满意度表象下, 监管部门要警惕服务机构和企业利益趋同目前劳动者普遍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认识不足, 不关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结果[1], 往往到发生职业病需要诊断时, 才去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当这种利益的平衡由于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的缺失被打破后, 就会出现企业与服务机构的利益趋同, 某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企业则会尽可逃避法律责任, 不开展或不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而某些服务机构则为了获得个人的经济利益而置社会利益于不顾, 不依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因此, 尽管企业的满意度较高[9], 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保证其所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 仍是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3. 5 企业的需求与选择是敦促服务机构进步的基础在选择服务机构时要根据自身需求, 参照机构资质, 兼顾服务价格等因素来选择以开展检测工作。随着社会的进步,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健全, 企业也越来越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为了守法经营, 企业必然要求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更多、更好、更切合需求的服务。这也要求机构需要去做好职业卫生服务工作, 如资质认证, 尽管各机构都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资质认证的, 但由于不同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与技能、机构的业务用房与设备设施等各种条件的不同, 其可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也不同, 企业能否获得客观、真实的数据和结果, 对技术服务机构来说, 是一场货真价实的挑战[10]。而机构的服务项目、质量、水平, 直接决定着企业的选择权, 这也决定了机构要转变观念, 立足服务。服务机构要完全靠自己精湛的技术、优良的服务向企业提供服务, 取得社会的认可。切实为企业提供符合需求的服务, 提升职业病防治技术水平, 从而真正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参考文献

[1]周艳琴, 朱素蓉, 陈春晖, 等.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践与思考[J].上海预防医学杂志, 2010, 22 (1) :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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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云平, 陈晓光, 张春梅, 等.11分差满意度调查表和传统满意度调查表对比性研究[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 2006, 26 (4) :35-37.

[4]史悦明.医院满意度指标考核方式探讨[J].河北医学, 2006, 12 (9) :952-953.

[5]杨辉, 刘峰, 张拓红, 等.病人满意度调查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5, 21 (7) :437-441.

[6]张丽君, 陈平雁, 王景明.网络模式下住院病人满意度量表的研制[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5, 21 (7) :442-445.

[7]张蓓蕾, 周志俊, 何永华, 等.2004—2007年某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状况调查与分析[J].工业卫生与职业病, 2009, 35 (5) :315-318.

[8]冯利亚, 李朝林, 苏志, 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J].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 2002, 20 (3) :171-172

[9]廖礼奎, 周立.医疗服务满意度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医学与哲学, 2006, 27 (2) :29-30.

3.上海企业技术创新的实证分析 篇三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在美国次贷危机以及欧债危机的产生后,全球经济剧烈动荡,中国经济增速出现放缓迹象,随之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长期隐藏在高增长背后的问题。

第一,关键技术自给率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国内的创新能力相对不足。这将导致国内产业产品生产的技术标准受到国外的制约,同时缺乏核心技术和关键专利,会导致在生产设备上也依赖进口。第二,中国被称为“世界工厂”,粗犷式的发展,给中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的问题日益突出。第三,我国工业产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低。处于“微笑曲线”的底端。中国以资源和市场换取技术,形成国外具有强大科技实力的公司对中国资源的变相掠夺。

(二)研究意义

面临技术依存度高,环境问题严重和附加值低等问题。中国企业必须寻求新的出路,构建新的生产体系,达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即经济转型。在2012年党的十八大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海“十二五”规划中,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放在了显要位置,说明必须摆脱过去的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经济转型。

技术创新是经济转型的重要动力,只有解决好技术创新的问题,才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步伐。研究企业创新行为现状,对于帮助企业更好地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帮助政府制定更有效的创新政策,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综观国内关于企业创新的研究,发现深入微观层面,以具体企业为研究对象的比较少。本文试图从上海企业为出发点,以问卷调查的方法,结合经济理论,实证分析上海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并且在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企业技术创新调查报告的前提下提出一些建议。

二、实证研究

(一)问卷设计及问卷来源

现在“十二五”发展规划已近进入了中后期。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进行了上海市“十二五”工业发展执行情况评估。发放问卷调查42份,收回41份,经筛选最终获得的有效问卷为41份。调查涵盖船舶工业,化工业,光伏产业,环保行业,食品工业和航天工业。其中国有企业20家,民营企业8家,外资企业7家,股份制企业6家。企业成立年限平均为28.8年,平均规模为183173万元(以2012年固定资产计算),最小企业为27万元,最大企业为1760000万元。

本文在回顾梳理前人创新理论和实证调查结果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特性,设计问卷题项,形成调查问卷。一是潜在技术创新资源指标,二是技术创新活动评价指标,三是技术创新产出能力指标,四是技术创新环境指标。并设计了企业开发能力、企业产品升级途径和企业产品升级困难3个主要调查对象。

(二)企业产品开发能力的统计分析

表1 产品更新升级模式过程中,贵企业的产品开发能力是怎样提高

资料来源:根据本文调查问卷统计整理。

从表1中可以看出,上海企业产品开发主要有4个途径:(1)增加研发经费,(2)增加技术更新改造投资,(3)引进关键技术人员,(4)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公司的技术交流。其中增加研发经费占比最大,调查的企业中,89.74%的企业采取增加研发经费的方法提高产品开发能力。可以看出,企业在开发产品的过程中,主要依靠的是自身的研发能力。以企业性质划分来看,股份制企业和国有企业在采用增加研发经费这一手段更为普遍,依赖于深厚的国企实力和股份制企业融资渠道相对广泛,使得企业能有效地利用研发经费为创新服务。其次,增加技术更新改造投资占到所有企业的82.05%。说明上海的企业在开发产品中,对于引进新的技术设备仍然比较依赖,自主创新能力还有待提高。

(三)产品升级或更新换代所依靠的力量和资源的统计分析

表3 贵企业借助于什么力量或资源实现产品更新或升级换代

资料来源:根据本文调查问卷统计整理。

在企业产品升级或更新换代所依靠的力量和资源中,上海企业最常使用的是(1)自己的技术力量,(2)与国内科研及院所合作,(3)与别的企业共同攻关。可见,企业实现产品更新或升级换代的因素中,自己的技术力量占到了首位,为87.5%,与之前企业以增加开发能力中以增加研发经费为主的结论相符合。说明了企业技术升级的力量较为单一,没有很好地利用国内外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结果。同时,国内的科研机构的创新成果不能有效地满足企业的需求并化为有市场价值的产品。企业难以采用大学和研究院等机构的研究成果,这使得中国的创新效率降低。

(四)产品更新或换代过程中的障碍统计分析

从表5中可以发现,企业技术创新中遇到的困难主要是,(1)缺乏关键技术人员,(2)缺乏资金投入。

表5 贵企业产品更新或升级换代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什么

资料来源:根据本文调查问卷统计整理。

有两个原因可以解释缺乏资金投入的现象。第一,中国的资本市场欠发达,企业融资渠道比较有限。第二,我国企业的经营利润不够支撑足够的创新支出。

三、主要结论

本文利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分析了企业在提升创新能力的方法,企业实现产品升级换代的途径和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困难。以下是本文的主要结论。

上海市企业R&D投入较高,但是在提升创新能力方面过于依赖引进国外的设备。在实现产品更新或升级换代的过程中购买国外专利的份额较大。这样的发展模式难以应对国际经济风险,而且是不可持续的。企业需要逐渐摆脱技术依赖,转变发展方式,完善企业创新的硬环境和软环境。重视人才对创新的作用,建立对人才的激励和培养机制,探索和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联盟关系。

政府的职能应该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努力构造一个利于创新的大环境,建立为企业创新资金需求的融资渠道。深化产学研体系的建设,更紧密地将企业、研究所和大学的职能结合在一起,搭建有效的全国技术创新信息平台,共同为经济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冯宗宪,张哲,Michael Song.企业产品创新国际比较研究[J].企业产品创新国际比较研究,2012(8).

[2]周新苗,冷军.后危机时代经济结构转型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J].管理现代化,2010(5).

[3]马光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与三个层面转型——转型期的中国宏观经济体系·产业升级·企业创新[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4]刘亚红.论后危机时代的企业文化与企业创新[J].商业经济,2010(20).

[5]毛伟.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理论建构[J].学习与探索,2011(5).

4.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 篇四

【发布日期】1988-04-03 【生效日期】1988-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

(一九八八年四月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技术必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工业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在本市老市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及外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凡属上款规定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

第四条第四条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优惠待遇:

(一)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先进制造技术和制造工艺,生产本市急需的新产品(包括新材料,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及促进本市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的;

(二)采用先进科技成果,能大幅度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性能,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和材料,促进出口创汇的;

(三)能推动行业技术改造的;

(四)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关键性技术专利和技术决窍(包括先进配方)的。

第五条第五条 本市负责洽谈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主管局(区、县)应在可行性报告中,对该项目是否应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提供依据,并提出初步意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对外经贸委)在审批项目时,应征求有关委、办、局的意见,给予原则的批复。

第六条第六条 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免税期满前两个月向主管局(区、县)提出申请书(由市对外经贸委统一印制),正式办理申请手续,经主管局(区、县)提出意见后转报市对外经贸委。市对外经贸委接到该申请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后批复。市税务局根据该项批复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七条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5.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 篇五

【发布日期】1986-07-11 【生效日期】1986-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申请和审批规定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与技术交流,便于中外投资者在上海市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外投资者应根据上海市吸收外资和引进技术的方向和规划,选定投资项目。

第三条 第三条 在上海市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均由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对外经贸委)审批。

第二章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第一节 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第四条 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市对外经贸委批准的对外咨询、代理机构介绍或直接选择合资者,在了解各合资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后,确定合作意向。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外投资者确定合作意向后,应对合资经营项目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送主管局或区、县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转报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市对外经贸委应在接到项目建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六条 第六条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前,中外双方不得签署任何有约束性的文件。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方投资者,并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的,由市对外经贸委指定一个部门为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报告,延长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不办理延长手续的,项目建议书自行失效。

第二节 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

第九条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外投资者应对合资经营项目作进一步可行性研究,具体落实有关资金、场地、设备、原材料、销售、劳动工资、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并取得有关部门的签署意见。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合同、章程后,由中方投资者报主管局或区、县人民政府签署意见,转报市对外经贸委审批。市对外经贸委应在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或不批准。

第三节 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外投资者申请颁发批准证书,可由中方投资者提出申请报告,报市对外经贸委审核。申请报告应附下列文件:

(一)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证明;

(二)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包括授权书);

(四)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名单。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市对外经贸委应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十天内颁发批准证书。

第三章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和审批,参照本条例第二章有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 设立外资企业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委托市对外经贸委批准的对外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由市对外经贸委初审后,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市对外经贸委递交有关文件,由市对外经贸委转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批准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外投资者领取批准证书后,凭批准证书在三十天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合同、章程凡有外文文本的,应同时报送。审批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具体要求及格式,由市对外经贸委规定。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亦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的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由市对外经贸委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6.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篇六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市长 徐匡迪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维护社会福利企业中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指集中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并享有相应的政策优惠的特殊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具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持有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的残疾者。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福利企业。

第四条(发展原则)本市依法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提倡全社会关心、帮助社会福利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对有一定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稳定。

第五条(残疾职工权益保障原则)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六条(政府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残疾人就业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福利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福利企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区、县民政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

各级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八条(资格认定的条件)社会福利企业除符合工商登记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规划;(二)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三)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的就业特点;(四)具有适合残疾职工的劳动岗位;(五)具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第九条(提交材料)申请成为社会福利企业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三)残疾人员名册及其残疾证明和住址;(四)残疾人员岗位安排;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条(审批程序)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核准。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准的,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合并、分立和变更审批)社会福利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后仍需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应当向民政部门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社会福利企业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保护和扶持

第十二条(财税优惠)社会福利企业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贷款优惠)社会福利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对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时,享受国家民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对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优惠政策。

申请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递交有关的申请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民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办理申请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手续。

第十四条(产品保护)凡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社会福利企业专门生产。

社会福利企业专门生产的具体产品,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与残疾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每次不得少于5年。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职工上岗比例,安置残疾职工上岗。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它社会保障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十六条(股权配置)社会福利企业改制成股份合作制的,在股权配置时,应当尊重残疾职工的意愿,保障残疾职工与健全职工具有平等的投资参股权利。

第十七条(残疾职工的岗位安全和培训)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生理特点,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

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

第十八条(民主管理)

社会福利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参加。

社会福利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残疾职工的特殊性。社会福利企业自行决定转变为非社会福利企业的,应当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表彰和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发展社会福利企业、保护残疾职工利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财税优惠的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社会福利企业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并且会同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退返税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退返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财税优惠资金。

第二十一条(解散和破产)

社会福利企业解散的,清算组应当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备案之日起15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被解散或者破产的社会福利企业,是政府主办的,其残疾职工由政府负责安置;非政府主办的,其残疾职工由投资者在其所属的其他企业中优先按比例分散安置。

第二十二条(性质改变)社会福利企业转变为非社会福利企业的,由民政部门注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通知财政、税务部门。企业自被注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之日起,不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验审制度)民政、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每年对社会福利企业验审一次。对未按规定接受验审或者验审不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由民政、财政、税务部门中止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处罚)社会福利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与其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对应的比例。

(二)残疾职工的在岗人数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

市民政局可以将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处行使。

第二十五条(处罚程序)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第二十六条(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民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执法者违法违纪的追究)民政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解释部门)市民政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7.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 篇七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产权结构,资金风险,激励机制

一、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迈入新阶段, 各类资源要素性约束制约着制造业等传统产业的发展, 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压力日益增大,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主流, 高新技术产业化, 对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据统计, 2007年底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已达到56, 017家, 实现营业总收入104770.5亿元;完成工业增加值22, 109亿元, 占全国工业企业增加值18.2%, 实现利润6684.1亿元;上缴税额4851.4亿元, 出口创汇3683.5亿元。高新技术企业已经是中国国民经济成长最迅速的产业之一。而国有 (或国有控股) 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我国民族自主创新队伍的主力军, 在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进程中也备受关注。上海市闵行区积极响应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战略, 加快发展新能源、民用航天航空、先进重大装备、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六大高新技术产业, 2008年, 全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完成工业总产值1438.08亿元, 比上年增长10.9%, 占全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41.3%。其中, 国有 (或国有控股) 高新技术企业占有较大比重。为进一步了解该类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发展思路, 提高政策激励有效性, 笔者调研了闵行区内多家国有 (或国有控股) 高新技术企业, 对该类企业发展中所遇到的瓶颈及相应的对策进行分析探讨。

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现状及瓶颈分析

所谓国有 (或国有控股)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国家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划定高新技术范围中, 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因此, 这类企业不同于传统的国有大型企业, 就其性质而言, 应属于成长型的、新兴的科技型企业。近年来, 民营资本表现活跃, 积极投资高新技术产业, 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异军突起, 发展势头良好。相应的国有 (或国有控股)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存在一些瓶颈。

(一) 宏观环境的变化。

当前, 高新技术产业化已成为当今世界新的经济增长点, 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加速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 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已有400余家进入中国市场。他们有明确而成熟的全球战略, 其明显的技术优势、强大的研发能力、雄厚的资本实力、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精明的营销策略都是国有企业的强有力对手;另一方面, 作为新生民间经济力量的民营企业, 其角色定位辗转升级, 从最初的拾遗补缺者, 到国名经济的有益补充, 再到重要组成部分, 其灵活的投资战略和不可忽视的资本实力, 也使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异军突起。彻底打破了国有 (或国有控股) 高新技术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 使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 国有 (或国有控股) 高新技术企业在这样的环境中, 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经营压力日趋加深。以上海交大泰阳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为例, 公司成立于2002年, 在中国太阳能光伏设备制造企业中起步较早, 但近年来的发展步伐却渐渐落后于无锡尚德太阳能有限公司、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等民营企业, 后两者均已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在技术研发、资金保障、人才积累等方面都领先于同类国有 (或国有控股) 高新技术企业。

(二) 产权结构的制约。

合理的产权结构是一个企业保持继续、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 因为产权结构对企业的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影响, 产权结构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都不利于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当前, 一方面, 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多元化步伐不快, 一些企业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或国有股一股独大。由于股权结构没有得到优化, 导致法人治理不够规范, 大部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都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 这就容易使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思想上进而在行为上只对上级领导或上级部门负责, 他们更注重自己在职期间的企业效益及职位的升迁, 对企业发展缺乏长远考虑, 很难从真正意义上对企业或企业员工负责;另一方面, 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在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上主要采取了存量转让出售形式, 在出售过程中, 有些企业受让方选择不够慎重, 操作程序不够规范, 无形资产的价值没有得到体现或体现不充分, 造成改制后企业发展的动力不足。

(三) 技术研发的风险。

技术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 但对于国有 (或国有控股) 高新技术企业来说, 关于其生命力的技术研发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

一是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风险的特征, 高新技术产业化是以科学技术上的新发明、新创造为基础的技术商品化活动, 不可避免地存在开发失败的风险。“20%~30%的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巨大成功是以70%~80%的企业在失败作为代价”。根据国家科技部的报告, 我国每年取得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只有20%左右, 形成规模效益的只有15%, 约80%处于闲置状态。二是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经历过立项、预测、设计、生产等多个阶段、多个环节、多个程序的连续过程, 即使新技术投入生产, 在产业化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存在大量的不确定因素, 如由于“高新技术开发、生产的探索性所引起的技术风险, 由高新技术产品市场的潜在性引起的市场风险, 由持续的资金投入引起的财务风险, 由国家法律、政策‘事后规则’引发的制度风险”。三是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开发的新产品的成本高, “其成本是传统企业的10倍~20倍”技术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 技术难度越大、越复杂, 需要投入的资金就越多。而科技成果产业化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 再加上企业在市场预测、占领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产品售后服务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 因此因企业资金不足又无法融资而导致技术创新失败的资金风险在所难免。正是由于这些风险, 许多国有 (或国有控股) 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研发投入上踌躇不前, 一些企业认为, 技术创新形成的资产和效益是国家的, 债务和风险是企业的, 责任是领导班子的, 负担是职工的, 故对技术研发的积极性不高。以上海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为例, 该企业研发预算占年度利润的5%, 但因为技术研发存在的各种风险无法顺利通过科研风险评估机制, 很多项目不敢做, 预算用不掉, 技术也无从改进, 企业竞争力自然下降。

(四) 薪酬机制的弊端。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国有或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同样的社会保障。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待遇优势在于压力小、劳保到位、工作相对稳定等低层次的优势, 而这些优势对于高新技术人才来说吸引力日渐变小。外资和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出高价网络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 而国有企业由于受到体制的制约, 员工的薪酬还停留在工资套档的模式上, 薪酬制度缺乏灵活性, 导致技术和管理人才的薪酬与市场薪酬相差甚远, 因而大批研发人才、技术人才、管理人才不断流失。另一方面, 受传统的事业管理体制的影响, 大量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内存在着重“资历”, 轻“能力”的现象, 论资排辈现象尤为突出。许多员工只要在企业呆的时间长, 资历够老, 即使业绩平平, 也能得到加薪升职。这种体制对于新员工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 从而导致员工学习创新兴趣低迷, 企业创新活力不足。

三、国有 (或国有控股) 高新技术企业改革的对策研究

(一) 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

根据国有 (或国有控股) 高新技术企业所在行业、技术特征、企业规模和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进行分类, 在分类的基础上, 调整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布局和股权结构。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经济安全、支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支柱产业发展规划领域的国有重要高新技术企业, 不宜简单地实行存量转让, 要按照“产业相近、产品关联、优势互补”的原则引进战略投资者, 特别要注意引入国外的战略投资者, 实行增量式改革的改制思路, 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实行股份制改革, 以增量激活存量, 使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对这类企业中特别重要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采取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之间换股的办法, 实现多个国有股东持股的股份制。要防止资金至上的引入观, 不仅引进资本, 更重要的是引入技术、人才、市场和管理理念, 实现创新文化的交融。要积极创造条件, 加快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工作, 特别是积极争取境外上市, 实现制度创新, 提高国际化运作水平。已经上市的企业, 要进一步提高再融资能力, 实现再融资。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内的国有高新技术中小企业, 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 面向社会各类法人和自然人出售国有股权,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特殊性, 应该鼓励国有股东向企业内部高管人员和技术骨干出售, 将企业改制与产权激励结合起来实施。

国有 (或国有控股) 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初创期的发展主要依靠技术优势, 容易掩盖管理制度上的不足, 加强管理显得尤为迫切。为此, 一要制订和实施企业发展战略。企业发展战略是除公司章程之外, 关系企业发展的又一个纲领性文件。确定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主业定位, 明确产品、技术、知识产权、人才、市场、投融资等方面的战略内容和重点, 分析实现战略目标所具备的条件和存在的各类风险, 提出战略措施, 保证战略实施。二要解决集团公司管理幅度过宽和管理层次过多的问题。实行主辅业分离辅业改制, 精简内设机构。减少管理层次, 大企业管理层次一般控制在三层以内。三要加强基础管理。实行营销管理合同化、财务管理预算化、质量管理标准化。四要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 运用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水平。

(二) 有效实现发展风险的规避。

1.提高国有 (或国有控股) 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国有 (或国有控股) 高新技术企业要提高生产系统的效率和产品、工艺的技术, 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 吸收同行的先进经验,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这样不仅提高了技术的成熟度, 又减少了技术风险的发生。同时, 技术开发要坚持“量体裁衣”的原则, 选择先进适用技术。既要注意减少低档次、低技术含量的开发, 减少资金的浪费, 避免重复建设;又要避免盲目的追求高档次、高技术附加值的开发, 降低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的发生率。

2.发展风险投资。

大量实践证明, 风险投资机制是把社会大量的分散资金集聚起来实现资本化, 提高资本金配置效率的有效手段。高新技术产业化融资的特点, 决定了仅靠传统融资手段是不可能满足其资金需求的, 必须开拓新的融资途径来满足其需要, 利用风险投资就是一个新的重要手段。风险投资在西方国家被看作是高新技术的“孵化器”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推进器。利用风险投资有助于缩短基础应用研究到工业生产的周期, 加快科技成果的商品化,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三) 探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特点的激励机制。

建立以能力与业绩为导向的薪酬战略。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薪酬战略是解决国有 (或国有控股) 高薪技术企业薪酬问题的当务之急。广大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应根据企业的战略和核心价值观确定企业的人力资源战略, 根据企业的人力资源战略、外部的法律环境、行业竞争态势及企业的发展个性, 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薪酬战略。新建立的薪酬战略要具有明确的战略导向性, 要明确企业的发展方向、薪酬倾斜的重点、员工的发展前途应和企业发展战略相一致等。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骨干, 应探索短期、中期和长期考核激励相结合的模式, 短期激励中的年薪制应与年度业绩考核相结合, 中期激励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 长期激励如实行股票期权等。长期以来, 我国对科技人员实行的激励政策是:精神奖励重于物质激励, 政府激励重于市场激励。随着我们对科学技术和人力资本作用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 对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激励形式除了按政策要求兑现“一奖两酬”外, 应进一步探索新的形式。当前, 对高管人员和科技骨干应该积极探索产权激励的模式, 包括对科技成果新增效益形成的存量资产实行产权激励和对科技成果投入时的产权激励, 并探索引入期权期股等激励机制, 将产权激励与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48号) , 明确了具备条件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开展股权激励试点, 有关企业可以按照政策要求制订方案组织实施。对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上市公司, 应抓紧研究制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科技骨干激励办法, 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同时促进职业经理人和科技骨干的引入。

重视对高技术企业技术工人的培养。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级技术工人的多少、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该企业的技术能力的高低, 影响着该企业的技术开发的成败。高新技术企业既要加强对技术工人技能的培训, 又要加大对其教育的投资力度, 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要坚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 要营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充分发挥创造性的公平、公正的环境, 通过对高级技术工人的培养, 鼓励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用事业凝聚人才, 用实践造就人才, 用机制激励人才, 用法律保护人才, 营造优秀人才特别是青年科技人才充分施展才华的良好环境。上海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在这一方面的努力卓有成效, 除了积极引进高级管理人才、科研人才之外, 对于工作在第一线上的产业工人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培训平台, 鼓励员工进行“专升本”考试, 考试合格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选送员工参加MBA等管理类课程培训, 创造学习型企业;在职称评定上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式, 高级工人相当工程师, 技师相当于高级工程师, 营造岗位上也有所作为的理念, 在整体上提升企业活力。

(四)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当前各级政府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不遗余力, 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上海市闵行区为例, 单2009~2010年就出台了若干文件——《关于加快推进闵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闵府发[2009]13号) 、《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闵府发[2009]6号) 、《六大高新技术产业三年行动计划》、《关于本区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政策意见》 (2010-2012年) 等, 在投资、人才引进、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了高新技术企业大力支持。因此国有 (或国有控股)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充分掌握政府政策动向, 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争取政府财政、税收、金融优惠政策的支持, 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协商机制, 推动政府由管理、审批型向服务、监管型转变, 增强政府在宏观协调、制度创新、政策和规划引导、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市场培育等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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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少豪.高新技术企业价值评估[M].北京:中信出版社, 2002:1-2

[4].雷家啸, 王兆华.高新技术产业管理 (第二版) [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8:40

8.百余名上海市民营企业家走进奉贤 篇八

会上,区长庄木弟向与会人员做了详尽的区情介绍。他介绍说,奉贤地处长江三角洲圆心,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区位优势和生态奉贤、打造中国中小企业活力区、文化奉贤等三大比较优势;同时,将以综合化、减量化、专业化的理念注入南桥新城的建设中,打造成为一个投资的热土和宜居宜业的家园,吸引更多领军人物、领袖企业、领航产业入驻于此,为地区经济增添动力。

随后,周平书记也向与会企业家表示热烈欢迎。他说,奉贤的名字,来源于“敬奉贤人、见贤思齐”的“贤文化”传统,在这片“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土壤上,孕育出了一批敢于创新、勇于开拓的本土企业家。如今,奉贤虽是远郊,但具有强劲的后发优势、优质的自然生态环境、有序的社会环境,且每年将调整出2400亩存量土地,切合奉贤的转型发展需要,以吸引更多的有识人士来奉投资、创业发展;奉贤区政府也将加强对投资者的事中事后服务、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来服务企业、服务发展、服务民生;同时也希望广大上海市的知名民营企业家用敏锐的眼光、果断的决策,早日成为奉贤发展热土上的一员。

会后,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金亮、高开云一行带队与企业家一起来到“上海之鱼”贤庐、漕河泾开发区南桥园区、如新集团进行实地参观考察。在被誉为媲美迪拜“棕榈岛”的“上海之鱼”里,虽然区域湖面、道路、绿化景观灯基础设施均在加速进行,但规划中的“一半是水,一半是绿”的生态美景已见雏形,不少企业家表示“上海之鱼”展现了“上海风情、贤韵水乡”的风貌。

此后,企业家们来到位于南桥新城核心位置的漕河泾开发区南桥园区,通过照片、PPT以及讲解员介绍、模型展示、产品陈列等,企业家了解了园区在交通路网、节能环保、景观商务等方面均有大胆的创新设计理念,建成后将成为以“一部三中心”为产业定位的奉贤南桥新城的新地标。

最后,企业家们来到如新集团(NU SKIN)。近年来,像如新这样的面向终端消费者的跨国企业,依托抗衰老行业的高速增长,不仅成为引领上海经济发展的一股重要新兴力量,而且也发展成为奉贤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参观的过程中,讲解员为企业家介绍了如新的发展历史、经营理念及品牌文化。此外,如新的工作环境,包括不设固定座位和单独办公室,弹性工作制等创新举措让企业家们大开眼界,更有不少人表示:“我也想来这里上班。”

此次活动也使与会人员对奉贤的产业发展方向、风土人情等有了深层次的了解,加深了投资奉贤的信心与决心。

9.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 篇九

【发布日期】1989-12-18 【生效日期】1990-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

(1989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第一条 为改善上海市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上海市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及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投诉人),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出现的与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意见分歧,或在企业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遇到困难,提请有关政府主管机构(以下统称受诉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第三条 设立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协调中心),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及处理工作。

协调中心由市政府有关委、办参加,在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内设立办公室。

第四条第四条 协调中心的职责是:

(一)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与处理的程序、方法。

(二)检查、督促各受诉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

(三)协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的重大问题。

(四)定期通报有关投诉的处理情况。

(五)培训、考核各受诉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第五条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和其他综合部门均须指定受诉机构,受诉机构视工作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各受诉机构应公布其机构负责人名单和受诉范围。

第六条第六条 各受诉机构的职责是:

(一)根据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特点,确定各自处理投诉的程序。

(二)受理、转送、登记、处理、答复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第七条第七条 受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能正确处理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事务。

(二)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精通业务。

(四)了解国际惯例。

第八条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行政负责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投资者。

(三)正在申请或审批过程中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投资者。

第九条第九条 投诉人可根据投诉的内容,直接向有关受诉机构投诉。在境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行政负责人可委托本市外商投资项目代理单位投诉。

投诉人在向受诉机构投诉时,可将投诉内容同时抄送协调中心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第十条 投诉人可用信函或走访方式投诉,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有便于受诉机构处理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投诉实行一事一诉原则,涉及同一部门的,也可数事并诉。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受诉机构处理投诉的原则是: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尊重客观事实,尽可能符合国际惯例。

(三)办事公开,力求规范化。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受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一个月内不能处理完毕,受诉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投诉的处理情况,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投诉人如对受诉机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要求受诉机构复议。受诉机构应在收到投诉人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投诉人如对受诉机构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要求协调中心再行复议。协调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投诉内容复杂的,协调中心复议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向复议申请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处理、协调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受诉机构应将投诉或复议处理结果报协调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因投诉人对受诉机构职责分工不明而误投的投诉,收到投诉的受诉机构应及时将投诉转送有关受诉机构或协调中心,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投诉人直接向协调中心投诉的,协调中心应及时将投诉转送有关受诉机构,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案件的查处,不适用本办法。

投诉人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裁决并被受理后,投诉即告终止,受诉机构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外资委解释。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10.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 篇十

各区(县)经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而设立的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标准)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资金渠道)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五条(资金属性)

专项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资金安排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七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第十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是:

(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业结构优化、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等产业升级配套的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节能降耗项目(以下简称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国家级中小企业会展、市级中小企业专业培训等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三)国家明确支持的其他中小企业项目。

(四)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除外规定)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的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地方特色产业项目、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三)奖励。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改制上市培育项目,一般采取奖励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贴息的额度)

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无偿资助的额度)

无偿资助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

(一)产业升级配套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

(二)地方特色产业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三)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软硬件投资的30%;

(四)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

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对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有关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奖励的额度)

奖励的项目适用以下额度:

(一)拓宽融资渠道的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评级费、法律服务费、审计费、担保费等中介服务费用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奖励包括业务奖励、保费奖励。业务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上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2%,保费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800万元。

(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50%;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四)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区县配套)

各区(县)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第四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七条(项目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根据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并在“上海中小企业”网站发布。

第十八条(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环保节能达标;

(五)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支持方向和重点;

(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九条(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遵纪守法,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二十条(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进行申报。其中,市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的企业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区(县)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向区(县)经委申报。凡向区(县)经委申报的项目,由区(县)经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二十一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章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预算申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产业特点、区域分布等情况综合平衡,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并按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按照部门预算调整的要求和程序报批。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四条(拨款申请)

对经批准的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奖励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预算,在批准的支持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二十五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合同)

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区(县)经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管理合同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和承担企业、项目履行期限、项目内容和主要经济指标、验收标准、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经费开支范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费用)

专项资金项目的专家评审、项目管理、验收等相关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每年按照不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从严控制。

第二十八条(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2个月内报送项目完工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单位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资金上交市财政局。

第八章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财务管理要求)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三十一条(资金监督和审计要求)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机构对上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完工项目进行审计抽查。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审计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对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计抽查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实施日期)

11.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 篇十一

记者从上海市大学生创业基金会获悉,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孵化效果,基金会请来了专业投资咨询公司,根据企业信息动态及实地调研情况,给大学生创业企业打分。

上海市大学生创业基金会项目部门负责人程毓媛表示,对大学生创业基金打分,也可对创业大学生起到激励作用。基金会资助的大学生创业企业、上海慧瑞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化妆品销售,一开始品种比较单一。公司创办人王瑜对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他的目标是将品种扩大到上万种。王瑜公司的信用、业绩等方面都相当优秀,基本上处于A类企业的范围,但没有足够流动资金用于备货。经过基金会的推荐,以及相关担保公司的作保,后来拿到了上海市大学生创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50万元的最高担保贷款。获得贷款后该公司发展极为迅速,目前已经将贷款连本带息全部还清。

“拿到A类评价的大学生创业成功一般有两种类型,技术优势比较明显,商业天赋、人脉资源比较好的。”经过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运营情况的排摸和评价,基金会也总结出了大学生创业的优势和不足。程毓媛表示,创业的大学生比较年轻,冲劲足,状态也相当好,而且很多学生都是博士或硕士,在学校里有一定的技术水平,科技成果市场化效果也比较好;不足之处则在于经验和人脉的缺乏,以及面对商业社会的心理准备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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