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2024-10-02

校园车辆停放管理办法(10篇)

1.校园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篇一

尊敬的各位家长、小朋友们:

大家好!为了维护校园周边环境,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确保校门口良好秩序及上放学期间您和孩子的交通安全,特向大家发出如下倡议: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要注意瞭望、减速慢行,过马路的时候,要做到“车让人”;自觉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路口要遵守“红灯停、绿灯行”。

2.家长尽量采用绿色出行,就近步行接送,尽量不骑自行车、电动车载学生上下学。骑行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严禁“一拖二”超载行为。禁骑超标、无牌电动自行车,杜绝逆行、超载、闯红灯等违法行为。驾驶电动车按秩序排队通行,按道行驶,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3.行人须在人行横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要沿路边右侧行走,不贪图方便而翻越、钻跨交通隔离护栏,过马路时不横穿公路,不在公路上追逐玩耍或聚集停留。乘坐地铁和公交车上下学,要遵守乘车规章,文明乘车,安全上下车。

4.遵守学校接送规定,服从学校值班人员、家长志愿者管理,争做文明家长、文明市民;家长接送子女,车辆要自觉按指定位置停放,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争道抢行、不超速、不随意掉头、不逆行、不双排、多排停车、不阻塞校门马路。家长要自觉做孩子遵规守纪的表率和模范。

5.驾驶电动车和自行车的要注意与停靠的汽车拉开距离,谨防汽车开门相撞。开车家长在孩子下车前要注意观察周围有没有电动车,教给孩子安全的开门方法:车右侧左手开门、先开窄一点、确认没车后再推开下车。

湖里区教育局

20_年9月19日

2.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篇二

一号道闸:

由于该区域涉及到小区住宅,对车辆进出要求有所限制,故按公司要求,制定“临时停车证”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

入场证件:证上内容主要体现入场后必须服从现场安保人员指挥,在规定地点以即停即走的原则进行上下货,如需进入2号道闸(小区范围内),停放时间为半小时以内,如遇超时必须说明合理理由且补办延时手续。

2号道闸外:在通1号道闸前,由该岗位安保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为车辆车牌号、联系人及电话、上下货商家店招名称或铺位号,(如遇小区业主车辆,在场内车位已满的情况下,疏导至负4层停车库或其他地方停放),登记完毕后发放“临时停车证”予以放行。

2号道闸内:如需进入2号道闸,需在2号道闸处由安保人员登记入场时间,入场后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如遇超时必须说明合理理由且补办延时手续,由道闸安保人员对时间进行监督,当闸内车辆数达到3辆,则后续车辆暂停进入,待有车离开后方可进入,闸内停放车辆部得超过3辆。

1-2号门:

临街区域停车按照顺向停车,尽量满足即停即走的原则,如公交车站台设立完毕且开通后,按照交通法规站台区域禁止停放社会车辆,如遇交通堵塞,由安保人员进行简单指挥疏通,如无法解决,则需求助交巡警部门前往现场处理。

4-5号门:

该区域停车必须按照停车线进行停放,如上下货车辆由该区域安保人员进行指挥至不影响畅通处上下货,完毕后立即离开,如遇交通堵塞,由安保人员进行指挥疏通。

负4层停车库

目前为免费停车,我方不提供任何服务,如遇拥堵,则由安保部人员进行指挥疏通。

负5层及板材区:

该区域上下货车辆由区域安保人员进行指挥至不影响畅通处上下货,完毕后立即离开,如遇拥堵,由安保人员进行指挥疏通。

3.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篇三

1、车辆进入园区须持物业服务中心签发的真实有效的停车卡(凭证),按指定的线路行驶,直线段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进入地下车库或园区拐弯处(包括别墅路段)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2、车主或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园区或停车区域的指示标志要求,如出入口、限高、限速、行车路线、停车线、禁鸣等。

3、进入园区的车辆须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按指定路线进入停车区域,私家车位须对号停放,其他停车的车辆须按规定停放,不得跨位泊车(在两个车位间泊车)或一个车位泊多辆车。

4、车辆停放后,须配合车辆管理人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车主离开时须锁好门窗,设定好车辆的防盗系统,带走停车卡及贵重物品,防止物品丢失。

5、车位使用人及车位所有人为该车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做好区域内防火安全工作。

6、本园区提供车辆泊车场地,不负责车辆及车辆上物品的保管,车主须自行办理有关车辆的保险,车辆及车上物品意外受损或丢失,由车主自行负责。

7、园区内严禁修车、试车、练车、洗车,停车区域内严禁加油、动用明火。

8、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等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如车主瞒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除当事人负责外,物业服务中心将上报公安、司法机关。

9、严禁在单元门前、园区行车道、人行横道、绿地等非划定区域停放车辆。

10、如发生火警、车祸或意外事故,物业服务中心有权在未通知车主前,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如将车辆拖至安全地点,阻挡可疑车辆离开现场等。

11、进入园区的车辆行驶或停放过程中造成其他车辆、公共设施损坏的,车主或驾驶人负责赔偿,在未处理前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拒绝该车离场。

12、车主须妥善保管停车卡(凭证),如有遗失,须立即通知物业服务中心。因停车卡(凭证)遗失出场时,车主须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登记核实后,按入场时间缴交停车费及补卡工本费30元/张后方可出场。

4.车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篇四

1、本小区设有室内停车场,停车场的停车位分私家车位和出租车位

2、停车场实行封闭式统一管理,保安员24小时巡逻。

3、在装修期间,搬运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

4、停入小区的车内请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车时要锁好车门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5、进入本停车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任何原因的冲栏,对于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以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罚或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6、进入本小区的车辆不得鸣喇叭,应按规定车位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引导,不得越位,严禁停放在公共通道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经劝阻不听者,将按市交管部门拖车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7、停放车辆时要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

8、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小区内停放

9、车主应密切留意车身状况,确保无油渍遗留

10、本小区内所有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不承担保险责任,如车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险要求,可另行协商拟定收费标准,签署协议。

管理公司:珠海市一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住户(签署):

5.公司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篇五

1、本规定仅规定了公司蕴川路厂区的员工机动车停放区域,在蕴川路厂区之外工作的员工若驾车进入蕴川路厂区,须将车辆停放在临时停车区域内。

2、公司员工应按对应安排的停车区域停放,具体停车区域详见所发《车辆停放证》,注意不要占用公车停车位。

3、原则上按照员工工作所在部门就近安排停车。

二、管理细则:

1、员工需停放车辆应报员工所在部门,由各部门核对员工姓名、手机号码、车型、车辆颜色、车牌号等信息,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安全监察部备案、领取《车辆停放证》。

2、若有新增、更换车辆或牌照,请事先告知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备案,获准并领取《车辆停放证》后,方可停放车辆。

3、《车辆停放证》为员工驾车进入公司蕴川路厂区的凭证,驾车进入公司前,请务必将《车辆停放证》放置在车辆方向盘一侧的挡风玻璃内以备查。

4、员工停车位仅供员工车辆停放使用,外来车辆应遵照保安人员的指挥停放在临时停车区域。

5、员工车辆必须按规范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及指定区域内,车辆须停在划线内,不得影响车辆通行,阻碍交通。

6、员工若遇到指定停放区域已停满的情况,请及时联系保安人员,按保安人员指定的临时停放车位停放车辆,不可自行随意停放。

7、车辆停妥后,请检查停放是否适当,并确认车窗车门已关好,以防物品失窃。车辆内请勿放置贵重物品,公司不负保管及遗失赔偿责任。

8、在驾驶室内不得抽烟,车内垃圾应丢弃到垃圾桶内,不得随地抛弃,以保证环境整洁。

9、车内不得放置危险物(如易燃物、易爆物等),保安人员如发现可疑车辆时,车主应主动开启车门及行李箱接受检查。

10、禁止冲洗车辆,只能以擦拭方式清洁车辆,以避免地面积水确保场地干净。

11、严禁乱(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门造成噪音。

12、停放的车辆若发生故障需检修,车主应先将车移离车道,以免妨碍交通。检修人员或检修车辆进入,车主应全程陪同至完成修复,场地恢复原状后方能离开。

三、违规处罚

1、员工车辆停放管理部门为安全监察部。

2、安全监察部对有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获或举报核实,将视情况对车主进行教育或按50元/次予以处罚。

3、被处罚车辆车主须在5日内到安全监察部办理处罚手续。逾期未缴纳罚款,将予以双倍处罚。

4、对不服教育屡次违法规定的车辆,将禁止进入公司。

四、其他:

本管理规定从20xx年8月18日起开始实施。

6.机动车辆停放临时管理规定 篇六

为了管理

停车场,创造良好的居住和办公环境,维护业主的权益,加强对机动车辆停的管理,特制订临时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停放范围

小区停车场分为办公停车场和住户停车场,分开管理,分开进出。未经批准,车辆不得跨区进出和停放。办公和住户区域实行人车分流。任何机动车不得驶入办公和居住区域的地面。

二、业主机动车停放

1、住户区域业主需停放车辆时,凭购买车位权证和车辆行驶证到物业公司办理车辆信息注册,与物业公司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缴纳停车物业服务费,领取长期停车IC智能卡;子母车位应按实际停车数量办理和缴费。

车位所有权人如将车位转让出租时,双方须凭购买车位相关权证、租赁或购买合同,到物业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小区车位只限转让或出租给本小区的住户。

2、办公区域的单位车辆由服务中心将车位分配的登记表送交物业公司注册,单位凭机动车行驶证在物业公司登记后领取长期停车IC智能卡;

车辆停放以一车一位为限,均只能停放在自有或指定车位。为避免停车位遭他人占用、误停而增加管理困难,物业公司应在各停车位上挂上用户车号,如车号变更,请车主立即通知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车辆刷卡进出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只认卡对车,一车一卡。

卡与车辆牌号不符或一卡多用者,将禁止车辆出入,同时暂扣相关车卡。请驾驶员认真保管好停车卡,最好不要单独放在车上,应随时携带,以免给自己带来安全隐患。

如停车卡丢失或损坏,车主应立即通知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并办理相关报失或更变手续,否则物业公司有权拒绝车辆进出,所造成的损失由车主负责。

三、来访机动车临时停放

对临时来访车辆,物业管理人员应进行询问登记,核实情况后发放临时停车IC卡,机动车凭卡出入。来访车辆进入后应停放划定的临时停车区域,不得占位停放;如区域内临时停车车位已满,物业管理人员可拒绝临时来访车辆进入。但特殊情况,如重要活动、大型会议、领导检查、兄弟单位参观等,需提前与物业客服中心联系,由服务中心协调处理,另行指定临时停车位置或供用业主车位,物业公司应派出管理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指挥车辆停放,确保交通顺畅、安全。

临时车辆停车收费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进行收费。

邮件配送、紧急救护车辆、抢修车辆等进出免收停车费。住户搬家、婚庆等事宜应专案向物业公司申请,免收停车费。

四、安全、卫生规定

1、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时,驾驶员要保持行车距离,确保安全,并开启近光灯,减速慢行,在地下停车场行驶最大速限为每小时15公里;驾驶员应遵照管理人员的指挥或遵循交通标志线行进,严禁逆行;进出刷卡区域时,尤其要控制车速,以免冲撞栏杆、管理人员和行人。

2、停车时,请车头朝向车道,以求整齐,同时可避免倒车时,因视线不佳发生事故;车辆停妥后,在离开前,请再检查停放是否适当,并确认车窗已关妥,以防物品失窃。

3、停车区域严禁喧哗、乱(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门造成噪音;除规定区域外,停车场其他区域尤其是车库进出口、匝道、转弯、斜坡处、通道等处严禁停车。

4、货车驶近停车场入口时,应该注意限高、限重标志,若疏忽因而毁损停车场配线管路或其它设施,车主应负责赔偿;货车进入卸货后尽快离开,业主应全程监督和要求保持场内清洁及安全,如需较久停留,请通知物业公司。凡搬家或搬走重要物品时,业主应到物业公司开具出门单后,管理人员方可执行。管理人员为安全需要可对车内货物及行李实施检查。

5、停车设施损坏或机械操作不良,请立即通知物业管理员处理;车辆在停车场内抛锚时,应先将车移离车道,以免妨碍交通,并立刻通知物业公司协助处理;如需检修,车主应先通知物业公司,检修人员或检修车辆进入小区,车主应全程陪同至完成修复,场地恢复原状后方能离开。

6、停车场内各项设施如电力、消防、通风及紧急设备,若非保管操作人员或情况危急,禁止接近和随意触动,以免发生危险。

7、为维护地下停车场的安全,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不得单独进入;监护人应加强教育和妥善照顾,严禁小孩在地下室玩耍追闹,以免发生危险。

8、严禁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进入地下停车场,以维护人、车的安全。

9、停车场内一律禁止储存汽油、保养用油或其它挥发性易燃油料如松香水、香蕉水、去渍油等,以防火灾;车辆如有漏油或易引起安全问题的情况,管理人员或住户发现后应尽快通知物业公司协助处理。

10、严禁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及停车场;车内不得放置危险物(如易燃物、爆炸物等),管理人员如发现可疑车辆时,车主应主动开启车门及行李箱接受检查,否则立即将车辆驶离小区,以防灾害。

11、请勿在停车场内抽烟,车内垃圾及烟蒂丢弃在垃圾桶内,不得随地抛弃,以保证环境整洁,烟蒂、火柴等应确认已完全熄灭,方能丢弃在指定处,以免造成灾害。

12、停车场内禁止冲洗车辆,以避免地面积水,确保场地干净;只准许擦拭方式清洁车辆和简单的维护,并应将所遗留的垃圾或杂物清理干净,以保持整洁。

13、车位所有权人不得私自变更车位之原状及用途,如设置固定或非固定物,装设栅栏、铁链等,亦不得放置任何危险或脏乱物品,以维护停车场地的通畅、安全及卫生。

14、物业管理人员应坚持24小时巡逻制度,发现车主未关灯、关窗,应及时通知车主;发现事故、车辆损坏或被盗应及时通知物业公司和车主,并保持现场,以待相关部门查勘取证。

五、责任划分

1、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驾驶员应关好门窗,带走随车物品,车辆内请勿放置和遗留贵重物品;物业公司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对车内财物没有保管义务,对遗失的对车内财物不负赔偿责任。若车主有特殊保管要求,应与物业公司签订保管合同。

2、停放车辆时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他车辆,如有事故发生应主动向物业管理人员报告并保持现场,待相关部门取证定损。对其他车辆和停车场设施造成损失时责任方应照价赔偿。

对隐瞒不报擅离现场,经发现、举报或其他方法查出者,除要求其赔偿损失外,还将视情节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3、物业公司应严格执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加强对停车场的规范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发生人身伤害、车辆损坏或被盗等重大事故时,如不属物业公司和管理人员重大过失的,物业公司应免于责任;如因物业公司和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有重大过失的,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收费标准

小区的停车场收费由服务中心和物业公司商议制定,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收费标准为:

1、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购买了本物业地下停车场车位许可使用权的,车位使用人应按车库车位30元/个.月(或子母车位60元/个.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车位管理费;

2、IC智能卡补办工本费20元/张;

以上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最终以市物价局核准(或备案)。收费标准变更应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并重新张榜公布。

7.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篇七

为加强停车场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危货车辆出入安全畅通,根据我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停放时必须车头向外,按停车场划线位置依次有序的停放,排列整齐保障进出安全畅通。

二.停放时,要兼顾前后左右车辆出入,互相礼让,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出入。

三.车辆停放后,拉紧驻车制动,检查车辆电气设施,电源是否关闭,罐体阀门有无渗漏现象,阀门是否关闭,进行收车后的安检工作。

四.本停车场只准停放危货生产车辆,严禁其它车辆与危货车辆混停。

五.危货停车场配备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动,危货停车场的安全监护及日常维护管理分别有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负责。

六.危货停车场内不准敲击铁器,维修车辆,不准闲杂人员进入,严禁携带烟火。

七、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职业道德的教育,要经常检查停车场车辆的停放情况,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要进行处罚,以达到危货停车场地的要求。

停 车 场 消防管理 制 度

一、停车场内禁止吸烟。

二、严禁在停车场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停车场管理员应定时对场内的纸屑、废弃物进行清扫,保持车场的整洁和对杂物的清理。

四、车场内要按规定配置有效的消防器材及灭火设备,未经批准,严禁对车场内的灭火器材及设备私自挪用或改变用途。

五、禁止在车场内维护保养车辆。

六、车辆进入停车场,应遵守车辆管理规定,按值班人员指定位置停车。

七、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车场消防器材及设备、设施进行检查,以保证设备、器材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停车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为切实加强对停车场的安全管理,认真做好停车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停车场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公司成立郭生展组长、李浩副组长及各部门为小组成员的火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制订停车场火灾事故紧急救援方案,具体如下:

一、在车辆停放时必须按序停放,并将车辆车头朝向出口方向,以防紧急状况的快速撤离。

二、定期组织对灭火器的检查,保证灭火器压力合格。

1、当停车场白天在工作时间内停车场停放突然发生火情(火灾)时,当事驾驶人或其他人员应迅速取出车用灭火器或停车场灭火器对起火部位进行灭火,同时根据火情及时用停车场推车灭火器进行灭火。确因火势凶猛或无法控制时,迅速向“119”报警(报警时必须讲清事故地点或位置、燃烧物及起火原因等),请求公安消防进行施救。同时撤离起火车辆周边停放的车辆迅速撤离分散。确因不能推动车辆的可以用钢丝绳索,进行软牵引将车辆迅速撤离起火区,确保无恙及其它车辆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当有关(现场)人员看到或接到火情(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主管或分管领导报告,主、分管领导及其他领导应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后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公司及各部门所有人员发现火情(灾)后应主动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险,并服从公司主、分管领导的统一指挥与调度,负责专门的事故现场人员、车辆的疏散与灭火。

当消防车辆到达停车场时要由安全管理部人员负责派人员提前到路口迎接指引,并进行现场指挥和控制,保证消防车辆进出畅通,施救及时,将事故损失努力减少到最小。及时疏散车辆到指定地点,保证车辆疏散安全有序。

2、当停车场夜间停放车辆发生车辆失火时,得到夜间值班人员报警通知后,公司立即向主、分管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公司主、分管领导及安管人员在第一时间内迅速赶赴起火部位。由现场职务最高的管理人员统一指挥现场急救,推出放置于停车场的推车灭火器对起火部位进行灭火。确因火势凶猛或无法控制时,由现场人员迅速向“119”报警,请求公安消防进行施救。同时按上述第二条第一点要求果断迅速组织人员将车辆迅速撤离起火区,确保无恙及其它车辆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并保证消防车辆进出畅通,施救及时,将事故损失努力减少到最小。

各责任人及驾驶员(通知要明确事故发生地点)在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发生现场,负责专门的事故现场人员、车辆的疏散与灭火工作。公司主、分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抢救指挥。公司夜间值班电话:*** ***

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货运输车辆停车场安全管理,对车辆统一停放和管理,保证车辆停放安全,结合车辆、停车场管理方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三、内容

第一条 停车场要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二条 停车场要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设备,定期与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更换,做好检查记录,确保齐全有效。

第三条 停车场地的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停车有序,重点是防火防盗。

第四条 在停车场地严禁闲杂人出入,有人来访时必须进行登记,并取出随身携带的火种,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第五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

第六条 所有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载有危险货物。第七条 营运业务部负责停车场管理。

停车场门卫岗位职责

1、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尽职守,细心工 作,不离岗,不请人代班。

2、工作时间:一天24小时不离岗。值班期间若发现意 外情况,及时向甲方汇报。

3、必须做好停车记录,人员和车辆进出要询问或登记。

4、要每天做好停车场的清洁卫生。

5、对进入停车场的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停放,提醒和指挥司机按路线行驶,按规定泊车,保障道路、车场畅通无阻;

6、负责对车场停放的车辆进行巡视查看,发现进场车辆有损坏时应向司机指出,并做好记录,使责任分明;检查停放车辆的状况,发现漏油、漏水,未关车门、车窗、车灯,应及时通知司机,并及时汇报;

7、对进入车场车辆进行登记及车况检查,并实行24小时值班和定时巡查制度;

8、做好停车场内防盗防损坏设备工作、车场照明设备、消防器械及设施维护等工作;

9、提高警惕,仔细巡查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安全情况,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要及时劝其离开。不得让无关人员在停车场停留。

停车场进场须知

一、停车场内禁止携带火种。

二、所有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载有危险货物。

三、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四、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五、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出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六、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车场。

七、车辆进入停车场最高车速不准超过10公里/小时。

8.校园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篇八

一、为规范我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和市政府印发的《无锡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锡政发(1997)30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具有合法资质管理车辆停放服务的单位。

三、无锡市物价局是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区物价局可根据授权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四、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政府行政事业部门管理的停车场(库、点),需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属其他性质的停车场(库、点),需持有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证照;

(二)有无锡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统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表);

(三)有经过治安、交通、安全、收费方面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四)使用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

五、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提倡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六、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按车辆类型、停放地域、停放时间不同的计时单位分别计费,并实行累进或递进等差别计费的方式。

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下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游览景点配套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城区配建停车场;

3、交通肇事,违章车辆被执法部门强制拖离、或暂存、暂扣停放于指定地点的停车场;

(二)下列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已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停车场;

2、用于货运物流的专用停车场;

3、由政府行政事业部门设置的公共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具体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视停车场管理设施情况确定。

(三)下列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楼、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其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管理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半年内不得变动。

八、下列车辆停放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在工作日内,政府办公楼配套的停车场对公务活动临时停放的车辆;

(二)非本住宅区业主的车辆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内停放时间不足一小时的车辆;

(三)未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区停放的汽车;

(四)其他收费停车场所对即时上客或下客即停即走的车辆。

九、除上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外,未涉及到的车辆停放服务特殊情况,其收费由具体涉及到的车辆停放管理或经营单位(个人)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管理形式及收费标准。

为缓解城市停车矛盾,发挥现有地下停车场的作用,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制订区域性的停车收费标准。

十、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属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也可由管理或经营者提出调整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十一、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各停车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在车辆停放场所或停车收费点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

十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员亮证收费制度,凡收费停车场所的收费管理人员必须办理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收费员证后方可实施收费,否则,视作免费停车场,车主可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员证每两年年检换证一次,停车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新增手续。

十三、凡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单位应负责其所停车辆的安全并负有保管责任。

十四、城市道路二环线外的公共停车场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制订;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十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停车收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价格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六、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七、本规定由无锡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公共停车场(点)汽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类型 小车(蓝牌照)大车(黄牌照)

室内停车 2小时内5元/次.辆,2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 按小车收费标准加倍。

加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12小时

至24小时按12小时标准收费,超过24小时重

新计算);包月每月300元/辆。

室外停车 4小时以内5元/次.辆,4小时以上每增加2小 4小时以 内 8元/次.辆,4小时加收1元/辆(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时以上每增加2小时加收收

2元/辆(不足2小时按2小时 计算)城市交通干道 收费标准另行制定。二侧停车

火车站广场 按有关通知执行。

二、公共停车场(点)其它车辆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次.辆): 车辆类型 白天停放 夜间停放 自行车 0.5 1.0 自行车式助力车、电动自行车 1.0 2.0 家用小三轮车 1.0 2.0 摩托车 1.0 3.0 板车、三轮车 2.0 3.0 备注:(1)白天时间为7:00—19:00,夜间时间为19:00—7:00;(2)停放时间在白天时段与夜间时段交叉,实行累进计费。

三、违章、事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次.辆):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小型汽车(蓝牌照)10(1)停放24小时为一次;

大型汽车(黄牌照)20(2)停放不满24小时按24小时计费。摩托车 5(3)停放时间超过15天减半收费。非机动车 3

四、游览景点配套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元/辆.次):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小车(蓝牌照)10 大车(黄牌照)15 摩托车、三轮车 3 助力车、电动车 2 自行车 1

五、住宅区停车场(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月.辆):

车辆类型 室内停车场(库)收费标准 室外停车场(点)收费标准 自行车 4 自行车式助力车、电动自行车 5 家用三小轮车 5 二轮摩托车(含轻骑)10 板车、残疾车、三轮车 10 小车(蓝牌照)200 100 大车(黄牌照)300 150 备注:1.对进出住宅区的汽车一律不得收费,非业主车辆在小区内停放时间超过1小时的可收取 每小时1元的停车服务费。2.独立车库收费有双方协商确定。

六、货运配载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元/次.辆): 车辆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5吨(含)以下载货汽车、蓝牌照客车 15(1)停放24小时为一次 或车长在12米以内(2)停放不满24小时的 按24小时计费。5吨以上10吨(含)以下载货汽车、20 5吨(含)以上10吨以下双桥载货汽车、黄牌照客车或车长在15米以内

10吨以上20吨(含)以下载货汽车、30 10吨以上(含)双桥载货汽车或车长 在20米以内

20吨以上载货汽车、平板车、集装箱 40 车或车长在20米以上

大型汽车(黄牌照)临时进场提、3 送货车辆

小型汽车(蓝牌照)临时进场提、2 送货车辆

9.校园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篇九

第3号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21日第2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8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马力

2014年11月17日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停车场(含林荫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按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因城市规划等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由规划、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第四条 公共建筑配套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

第五条 公共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不得挪作他用;达不到改变功能后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1—

第六条 住宅小区属于业主所有的停车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委托小区物业等有关组织管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委托小区物业等有关组织管理;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其停车收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盈余部分为该住宅区业主共有。

第七条 旧住宅区需要且有条件建设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报规划、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建设,并按照停车场的技术规范施划。

第八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筑物前规划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的区域,应当建设面向社会服务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并按照土地权属分别由企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经营管理。

第九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建设。

第十条 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建设用地可采用下列方式提供:

(一)政府投资单独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应当予以划拨;

(二)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下,单位将其用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

(三)土地储备机构将政府储备土地作为临时停车场建设用地;

(四)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建设用地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

(五)在满足交通出行、行人安全、消防安全、绿化等前提下,可以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六)城市建成区内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经批准可以作为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场地、建筑物及道路、广场、绿地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规划部门会同发改、国土、住房建设、民防、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停车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建监控、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和安全技术防范、智能化电子支付系统、电子地图及价格监管系统设施。

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车位和明显标志,配备无障碍设施,划分区域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或者建设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或停车

—2—

泊位。

第三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内人行道和两车道及以下街、巷不得施划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 停车场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经营管理设施和专门管理人员,并向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位置、经营管理人等。

第十五条 经备案的停车场具备相关条件的,鼓励开办车辆清洗、美容、租赁及装饰装修和修理业务。

第十六条 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及时完善、修缮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基础设施和设备。

第十七条 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管理人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不得有影响看管工作的身体状况;

(二)为本市常住或外地来银稳定居住的人员,年满18周岁;

第十八条 停车场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提前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终止经营的,收费许可证应当同时注销。

第十九条 市公安交通、物价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停车费电子支付系统和全市停车信息发布及诱导系统,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 鼓励本地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将其专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服务收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通过,并不得擅自上调停车服务费,不得私自设立停车服务收费项目。

第四章

道路临时停放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其他规定事项向社会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因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提前十日将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告。

—3—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的处以5000元罚款;

(二)停车场设施不完善的处以3000元罚款;

(三)明知车辆装载危险品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的处以5000元罚款;

(四)发现危险品驶入停车场而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报告的处以2000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划定停车泊位的处以3000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条例》其他规定,依据《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8日起施行。

10.小区车辆停放管理的通知 篇十

1、进入厂区车辆停放应按照指定的区域、车位集中停放,规范园区停车的通知。办公楼前画线区域为公司车辆及各部门负责人车辆停放区域,客服中心北侧画线区域为外来装卸货车辆开票等候停车区、临时小汽车停车区及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车区。

2、严禁车辆在车间门口、宿舍楼前、马路旁边、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方停车。

3、车辆进入厂区后必须按照规定地点停放好,装卸货车辆、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严禁进入办公楼、宿舍楼区域内。

4、违规停放的车辆,一经发现将予以上锁,内部员工车辆,车主必须由部门负责人亲自带领,到行政部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领回车辆,来访人员车辆必须由接待部门负责人到行政部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领回。

上一篇:银行业吃拿卡要自查自纠下一篇:沼山中学加强学生暑期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