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董事长任职的决定

2024-06-09

董事会董事长任职的决定(精选10篇)

1.董事会董事长任职的决定 篇一

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行使省级分公司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参照前两款规定适用。”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保险机构申请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对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

(三)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六)符合反洗钱要求的相关材料;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保险机构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一)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

(二)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升任同一保险机构的总经理;

(三)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助理升任同一保险机构的副总经理;

(四)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转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自转任之日起未逾3年。

保险机构董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机构监事调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五、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中国保监会依据《行政许可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

六、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行政许可法》撤销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2.董事会董事长任职的决定 篇二

1 有关情况及特点

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看, 一些国际金融机构提高公司运转效率和实现公司治理与管理高效配合的主要方式是公司董事进入经营层, 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具体有如下特点:

( 1) 在美国, 董事进入高级管理层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已成为相对成熟的治理模式。这应源于20世纪60年代首席执行官 ( CEO) 理论的兴起与实践。董事进入高级管理层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董事或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一般来说, 董事进入高级管理层的只有一名, 就是首席执行官。二是以具有经营管理性质的执行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为依托, 董事通过进入委员会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一般来说, 进入委员会的董事不少于两名, 其中一名董事 为委员会 主任, 同时兼首席执行官。

( 2) 欧洲部分金融机构也在治理上进行创新, 董事开始进入管理层。从查阅相关金融机构历史资料看, 2012年, 部分金融机构董事进入执行委员会并以首席执行官的身份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2012年前没有此情况。这以法国国家人寿最为典型。

( 3) 公司治理内部运行机制的一些特点。一是董事会聘任董事长、CEO、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部分公司如花旗集团规定除上述人员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CEO任命, 并由董事会授权。二是董事长与首席执行官分设时, 首席执行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并对董事长负责。董事长对董事会负责。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时, 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三是多数情况下执行委员会由首席执行官、子公司首席执行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并对执行委员会主任或首席执行官负责。

2 部分金融集团公司治理情况

执行委员会在公司治理架构中, 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一是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性质的执行委员会, 二是高级管理层性质的执行委员会。其中,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性质的执委会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行使职权 ( 因不属于董事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故在本报告的案例中不列举) , 另一种是除特殊时期代表董事会行使职权外, 还具有日常经营管理职权, 如汇丰集团 ( 集团管理委员会) 。

案例一: 汇丰集团 ( HSBC)

( 1) 董事会基本情况。董事会由3名执行董事和1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董事会下设七个委员会, 包括集团管理委员会 ( Group Management Board, GMB) 和其他六个专业委员会, 包括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

( 2) 管理委员会基本情况。管理委员会由2名董事和12名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 含部分子公司CEO) 。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管理委员会主席或首席执行官担任, 并向董事会主席负责。目前, 该集团由首席执行官兼任管理委员会主席, 同时担任公司董事 ( 执行董事) 。

( 3) 管理委员会职权。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所有运营业务, 包括公司管理和其他日常运营。

案例二: 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 ( Metlife)

( 1) 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大都会的日常运营管理由高级管理层 ( officers) 负责。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出, 其中必须包括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法律顾问等。

( 2) 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对公司具有一般控制权 ( general control) , 管理公司制度和运营中的基本事务。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目前, 该公司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和总裁由同一人担任。

( 3) 总裁。总裁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事务负有基本责任并具有相应的权利, 受首席执行官的直接管理 ( 两个职位不是由同一个人担任的情况下) 。

案例三: 花旗集团

( 1) 高管人员产生。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首席执行官任命, 并由董事会授权。

( 2) 首席执行官。负责集团所有运营业务, 包括公司管理和其他日常运营。目前首席执行官由公司董事担任。

( 3) 总裁。负责更为具体的日常运营工作。在首席执行官缺位时或不能履职时, 由总裁代替首席执行官。总裁目前由董事担任。

( 4) 首席运营官。当首席执行官和总裁都不能履职时, 由首席运营官负责。

案例四: 瑞士联合银行UBS ( United Bank of Switzer-land)

瑞士联合银行的执委会为高级管理层的核心组成部分。执委会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执行管理并支持董事会所做出的决议。集团执委会必须向董事会及时汇报当前业务发展和公司主要事务情况。执委会成员一般为高级管理层人员, 由集团CEO和集团各领域主管领导、子公司CEO等组成, 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执委会所作决策必须通过大多数执委会成员同意, 如若集团CEO越权、违背执委会决议, 他必须向董事会主席和董事会高层汇报。

案例五: 法国国家人寿保险公司 ( CNP ASSURANC-ES)

( 1) 执行委员会共由10名成员组成, 对首席执行官负责。协助首席执行官负责公司国际运营、财务、合作、信息系统、投保人服务和人力资源等各领域事务。

( 2) 首席执行官由公司董事担任。

3 总结和启示

3.董事会董事长任职的决定 篇三

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监事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决定:

任命等人担任公司董事,任期三年。

姓名:,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姓名:,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姓名:,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

任命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姓名:,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

委任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

股东盖章、签名:

年月日

说明:(正式文件请勿打印以下内容)

1.本范本适用于由一个股东出资设立,设有董事会、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本范本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情形;

3.申请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应在任职书中相应增加免去原有任职人员的内容;

4.董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具体年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经理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 篇四

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商洛市商州区安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于2011年5月30号在公司召开了股东会,经讨论,一致通过如下事项:

一、选举周小强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任期五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二、选举杜艳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三、选举周小强为公司经理,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5.董事会董事长任职的决定 篇五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监事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选举
现住所:

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身份证号码为:。

委任 姓名: 姓名: 姓名:

等人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现住所:,现住所:,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为:

股东盖章、签名:


说明:(正式文件请勿打印以下内容)





1.本范本适用于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有执行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 组织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2.本范本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命的情形; 3.申请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应在任职书中相应增加免去原有任职 人员的内容; 4.董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具体年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经理任期由 公司章程规定; 5.要求用 A4 纸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6.经理任职承诺书、执行董事决议 篇六

经董事会决议,聘请的总经理(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任职期间,为加强管理,提高绩效,本人承诺如下:

1、鉴于本人同时也是销售公司的投资人。为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良性发展,向公司交付总经理经营风险保证金人民币壹佰(大写)万元。

2、认真全面执行董事会决议,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努力组织实施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工作计划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自觉接受董事会监督,遵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和北国电器的工作标准建立、健全公司统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在决定除财务总监以外所有管理人员的任免、报酬、奖惩等提前报董事会批准备案。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实行末位淘汰制。决定对成绩显著的员工予以奖励、调资和晋级;对违纪员工进行处分直至辞退。

4、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搞好增收节支和开源节流工作,保证现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5、搞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加强员工队伍的建设,建立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训练有素的员工队伍。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搞好社会公共关系,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积极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它

工作任务。

6、做好公司对外经营业务所涉及的当地各职能部门协调和衔接工作,保证本公司在当地有一个良好的经营氛围。保障公司正常安全的经营秩序,保证公司商品和固定资产及仓库货品的安全。

7、不从事与本公司业务有竞争或相关联关系的经营活动,不以任何形式投资、参股与本公司有同业竞争业态的经营行为。

8、不损害本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不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透露商业机密,擅自公开和出让公司财产。不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对公司财产无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转移、抵押、质押、出租、赠予等,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合作协议书的有关要求,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造成企业损失,损失金额在总经理风险保证金中扣除及年终分红时从《合作协议书》乙方红利中扣除,依然不足部分由本人承担。

签字:

年 月 日

执行董事决议

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作出如下决议:

一、聘任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二、目标利润万元。

三、关于薪酬

1、总经理薪酬

总经理作为公司管理者,应当获得合理报酬,但不能以此为借口,擅自使用公司资金。总经理工资执行固定月薪加年终奖励制。月固定底薪_______元.年终奖励方案:完成公司目标,超出目标利润部分按40%奖励,未完成目标,不予奖励。

总经理日常费用报销: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财务负责人薪酬

签字:

7.董事会董事长任职的决定 篇七

1.一、选择题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报送()等文件和资料。提交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A、经营报告 B、财务会计报告 C、合法合规报告 D、信息报告 答案:ABC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报告资本金运用情况。

A、月度 B、季度 C、半 D、 答案:B

3、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A、4% B、5% C、8% D、10% 答案:B

二、判断题

1、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必要的整改。(√)

2、融资性担保公司不需要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3、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业务范围:

一、选择题:

1、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同时符合()条件。

A、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B、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C、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D、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答案:ABCD 1.、简答题

1.列举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的融资性担保业务。

答案: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哪些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答案: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3、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答案: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4、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再担保业务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除了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股东资格、股权设置和组织结构 1.、选择题

1、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A、1 B、2 C、3 D、4 答案:B

2、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负有()义务和()义务。

A、忠实,节俭 B、无限,勤勉 C、忠实,勤勉 D无限,节俭 答案:C

二、判断题

1、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可以转让或质押。(×)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立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3、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董事长或其经营负责人实施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主要负责人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4、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章程,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融资性担保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简答题

1、境内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案: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财务状况良好,入股上一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计算;

(八)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一、选择题: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A、议事规则 B、决策程序 C、内审制度 D、会计报表 答案:ABC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A、两 B、三 C、四 D、五 答案:A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A、首席执行官 B、首席行政官 C、首席合规官 D、首席风险官

答案:CD 4.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A、10%,15%,20% B、10%,20%,25% C、10%,15%,30% D、10%,15%,40% 答案:C 5.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倍。

A、5 B、8 C、10 D、15 答案:C 6.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不高于净资产()的其他投资。

A、10% B、20% C、25% D、30% 答案:B 7.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实行差额提取。

A、50%,1%,10% B、50%,5%,10% C、60%,5%,20% D、60%,10%,20% 答案:A

8、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等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A、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B、企业会计准则 C、人事制度 D、发展规划 答案:AB

9、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建立()承诺制度。发起人向批准机关出具承诺书。公司股东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A、发起人 B、股东 C、法人 D自然人、答案:AB

二、判断题

1、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3、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设立、变更、终止:

一、选择题:

1、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等依次组成。A、行政区划 B、字号 C、行业 D、组织形式 答案:ABCD 2.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经过()阶段。

A.筹建 B、开业 C、产生 D、开始 答案:AB 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资本,由发起人或出资人()缴纳。

A.实物,分批 B、实物,一次足额 C、实缴货币,一次足额 D、实缴货币,分批 答案:C

4、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万元。A、200 B、300 C、400 D、500 答案:D

5、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A、1 B、2 C、3 D、4 答案:B 6.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审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部门)审批,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A、省政府金融办 B、市政府金融办 C、政府指定部门 D、市政府 答案:A 7.融资性担保公司合并的,应在合并决议批准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

A、3 B、5 C、10 D、15 答案:C 8.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A.严重危害市场秩序 B、损害公共利益 C、对公司有轻微损失 D、导致公司亏损 答案:AB 9.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的原因有()。A.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B、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C、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D、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答案:ABCD 1.、判断题

1.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机构部门审查批准。(√)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可以是实物资本。(×)

3、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1.、简答题

1、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1.()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7.()符合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8.()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案:

(一)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1.()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掌握任职专业知识;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答案: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的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省联席会议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4、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哪些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答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8.董事会董事长任职的决定 篇八

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做出决定如下:

一、通过《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二、任命______________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

三、聘任______________为公司经理。

四、任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公司第一届监事。

五、同意设立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签字、盖章)

9.董事会董事长任职的决定 篇九

②我们‖〔把敌人〕打〈败〉了。

百度文库专用

关于公开征求《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我会草拟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或者建议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的形式于2007年6月14日之前反馈我会。感谢对我会工作的支持。

电子邮件 cuinan@csrc.gov.cn 传 真: 010-880611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6月8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doc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doc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条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 申请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证券等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或者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研究的高级职称;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期货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期货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期货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为期货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在其他期货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申请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十一条 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十二条 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

(二)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

3年以上经验。

第十四条 申请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申请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 具有期货等金融或者法律、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从事除期货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或者法律、会计业务的年限可以放宽1年。

第十七条 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三)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七)自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八)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该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第二十条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五)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者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五)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理层人员。

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经理层人员。

推荐人应当了解拟任人的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承诺推荐内容的真实性,对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还应当提交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申请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境外大学或者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拟任人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拟任人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或者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依法解散;

(三)申请人撤回申请材料;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

(五)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

(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

(七)申请人或者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述人员未在期货公司任职,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但有正当理由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任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免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的,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所限:

(一)期货公司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在同一期货公司内由董事改任监事或者由监事改任董事;

(二)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董事长改任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会主席改任董事长,或者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三)在同一期货公司内,营业部负责人改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离任后到其他期货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应当重新申请任职资格。上述人员离开原任职期货公司不超过12个月,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期货公司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拟任人在原任职期货公司任职情况的陈述;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营业部负责人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期货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第四章 行为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和保护客户、中小股东的利益,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客户保证金安全完整。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对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者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者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和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1次由中国证监会认可、行业自律组织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在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职责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临时决定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 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公司决定的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任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期货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非法或者不当干预,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货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出现风险的,该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规定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调整的情况;

(二)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三)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或调整经理层人员。

第五十三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

(二)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四)1年内累计3次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对期货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人员免职。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和诚信情况。

第五十六条 推荐人签署的意见有虚假陈述的,自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推荐人的推荐意见和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并记入该推荐人的诚信档案。

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辞职,或者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

者被撤销任职资格的,期货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期货公司无故拖延或者拒不审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关审计费用由期货公司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拟任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予以警告。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或者拟任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对负有责任的公司和人员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期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不适当人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未按规定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情况;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六)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更换或者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一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逾期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

人。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证监发 [2002]6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4]67号)、《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细则》(证监期货字[2003]110号)、《关于落实对涉嫌违法违规期货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5]159号)同时废止。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任用期货从业人员,以及期货从业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从业人员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二)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六条 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第九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已被本机构聘用;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

(五)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证券、期货执业资格;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不得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辞职、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机构应当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注销其从业资格。

机构的相关期货业务许可被注销的,由协会注销该机构中从事相应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2年未在机构中执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的技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四)在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期货从业人员发出违法违规指令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

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指导和监督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当建立期货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公示并且及时更新从业资格注册、诚信记录等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需要协会提供期货从业人员信息和资料的,协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组织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后续职业培训,其所在机构应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三条 协会应当对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期货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的,协会应当进行调查、给予纪律惩戒。

期货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应当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制订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程,按照规定程序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并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诉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协会应当自对期货从业人员作出纪律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派出机构报告,并及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第二十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协会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期货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的具体办法,包括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资格注册和公示、执业行为准则、后续职业培训、执业检查、纪律惩戒和申诉等,由协会制订,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处罚:

(一)任用无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

(二)在办理从业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配合义务;

(四)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因被迫执行违法违规指令而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了报告义务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10.董事会董事长任职的决定 篇十

1、适用于设立时设董事会且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有限公司;

2、该任职书须根据公司章程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产生方式制作。

3、请用A4纸打印,复印件无效。

法定代表人、经理任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选举担任公司董事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选聘担任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从即日起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董事(签名):

年月日

注:

1、适用于设立时设董事会且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有限公司;

2、该任职书须根据公司章程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经理产生方式制作。

3、请用A4纸打印,复印件无效。

法定代表人、经理任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选举担任公司董事长,任期三年。

选聘为公司经理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从即日起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向全体股东负责。

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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