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2024-10-24

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共6篇)(共6篇)

1.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篇一

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

带班制度的通知

沪建交〔2011〕970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相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要求,根据本市建设工程实际,将本市有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

(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

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

(四)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详见附表一)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

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

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劳务企业除外),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

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

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各单位应当有专人进行考勤,带班人员名单每天应当在工地内进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带班情况应当予以记录(详见附表二)。

(四)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其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评判依据之一;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带班情况予以记录(详见附表三),并作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复核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带班生产的实施。

三、监督检查和处理

(一)监督检查重点

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

3、监理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

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和治理情况。

(二)监督处理

1、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责令限期整改,并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动态考核记分2分处理;现场隐患严重的,应责令整改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发生事故的,将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建筑施工企业带班制度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确认以及企业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审核的内容。

附表:

1、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

2、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

3、上海市建设工程总监(总监代表)带班生产情况记录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2.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篇二

2011年7月27日,住建部下发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要求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施工时间的80%,施工企业负责人须定期带班检查施工现场。《办法》指出,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办法》规定,施工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第四条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规定。第八条 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3.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篇三

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

广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都安至武鸣二级公路第一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

为了促使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部必须每班有项目主要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带班、项目专职安全员跟班,与项目操作人员同时上班、同时下班。每班工作结束时,项目跟班专职安全员应确认操作人员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项目经理对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实施全面负责。项目主要负责人是指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总工)、项目总工长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项目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每月现场带班不得少于7次。

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安排表每月安排一次,经项目经理签字批准后分发给各带班人员执行,并在项目办公区域醒目位置公示。

二、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带班期间,项目部实施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的,带班的项目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实施现场监督。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工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措施或预案。

三、带班的项目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带班领导”)应当及时将带班期间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带班领导应当认真填写现场带班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

细说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带班领导在带班期间因身体原因或遇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带班的,必须向项目经理请假或委托其他带班领导带班。带班期间,带班领导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按旷工处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带班领导不在岗的,承担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四、项目部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服从带班领导的指挥和管理,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五、项目部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必须要求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相应建立项目主要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并及时上报月度带班安排表,以备项目部监督。

4.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范文]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我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施工作业活动场所(下简称“施工现场”)带班生产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施工合同段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全员。

对于有专业(或劳务)分包的合同段,同时包括分包项目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对于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同时包括项目分段(分部或工区)的施工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指导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第一时间负责组织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需兼任的,应当征得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项目经理是工程施工合同段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工程施工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人员安排和考核奖惩等要求,制定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并严格实施。

四、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应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项目负责人因其他事务不能带班生产时,项目经理应指定其他项目负责人承担其带班工作,并提前向项目监理单位报备。

五、工程施工期间,层层技术交底。

六、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方式主要有:

(一)现场巡视检查:对当日本合同段内施工作业区进行巡视检查,了解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

(二)蹲点带班生产:巡视检查后,项目负责人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选择当日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本合同段首件工程等作业区蹲点带班生产。

本制度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以下工程: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爆破工程;

4.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本制度所称“事故多发易发的施工环节或部位”,由施工单位根据本合同段的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工艺及作业人员操作水平等自行确定,并应在本合同段施工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中予以明确。

七、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本合同段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

1.专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履责情况;作业人员个人防护和施工现场临边防护的规范性;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与班前会落实情况。

(二)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施工指导,及时制止“三违”行为;

(四)及时发现、报告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填写带班生产工作日志并签字归档备查。

八、工程施工企业应建立本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的责任考核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对所承揽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定期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应报备项目监理和建设单位。

九、项目负责人现场轮流带班生产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范围。

项目监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和月度带班生产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季度对各施工合同段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施工合同段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纳入合同履约管理,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考核。

5.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 篇五

桓大·东方国际项目部

重庆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桓大·东方国际项目部 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

一、目的

根据重庆市、璧山县内下发各文件要求,为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切实抓好项目部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及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桓大·东方国际6#楼工程施工现场,防止过程中出现不安全行为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项目部领导轮流安全值班职责

(一)轮流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三)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带。

四、现场带班工作内容

1、现场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状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

2、排查隐患并要求相关人员立即落实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隐患问题,必须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按期复查验收;发现较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报生产技术部(安监)研究处理。

3、严格落实制止“三违”相关规定,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问题,立即纠错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严禁违章指挥。

4、解决生产中的突发问题,现场无法解决处理的,立即报生产技术部。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5、对公司领导干部走动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单位落实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6、严查“跑冒滴漏”现象,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7、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要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生产技术部报告。

五、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交接班制度。

带班领导应当向接班的领导详细告知当前施工现场安全存在的问题、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六、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值班交接班记录由当班领导填写,由专人(资料员张金玉)负责整理,并存档备查。

七、相关要求

1、现场带班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带班职责,严格执行现场带班人员的规定,减少外出,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现场带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公司请假,并通知生产技术部,由调度室安排人员替班,同时将替班人员通知生产技术部(安监)。

3、现场带班人员必须严格劳保穿戴,不准着便装进入生产现场。

4、现场带班人员要认真记录检查问题,并由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于每日下午下班前交生产技术部(安监)汇总通报。

5、现场带班人员在巡查中所发现的违章行为,一并给予单位和责任领导进行处罚,并对严违人员进行帮教。

6、各基层单位在执行原走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把主要精力用在安全生产上,切实深入一线真抓实干,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八、考核规定

1、现场带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

2、现场带班人员请假后,生产技术部(调度室)未及时安排人员造成空岗的,每次扣罚调度室负责人50元。

3、带班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一并给予严肃处理和处罚。

4、对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未及时复查验收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因防控措施或整改措施制定不合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5、由生产技术部(安监)负责对带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现场带班人员安排

项目经理:刘金源、刘满前

项目技术负责人:何安永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冷洪伟、唐文俊

重庆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桓大·东方国际项目部

6.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篇六

[论文摘要]

从经理负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入手,分析项目经理的权力依据。探讨项目经理制度下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结合我国法律关于代理制度的规定,提出防范这些法律风险的一些对策。

[关 键 词] 项目经理 权利 职务代理 风险防范

自1982年我国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鲁布格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项目实施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经理负责制对施工企业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供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有效控制成本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来源于项目经理责任制中项目经理广泛的项目管理的权力和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施工企业的法律属性。如何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防范项目经理负责制带来的法律风险,是施工企业十分关心但也感觉非常棘手的问题。

一、项目经理负责制与项目经理的权力

所谓项目经理负责制,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管理中,项目经理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并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在施工中具有广泛的权力。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经理主要的权力包括:

1、项目部组建、选任和管理权;

2、组织、指挥施工权;3项目财务管理和决策权;

4、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队伍选择权;

5、物资采购、设备租赁权;

6、施工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力①。

那么项目经理的权力来自于何处呢?是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还是其作为项目经理本身的职务决定的呢?

二、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将项目经理定义为一种岗位职务,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则把项目经理定义为施工企业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③。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项目经理具有三方面的特征。第一,他是一种岗位职务,是施工企业委任的一个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类似于企业的部门经理,但却有着比一般部门经理更为全面的权力;第二,他是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他是施工企业指定的负责项目管理的代表。

所谓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民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职务代理,是指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主要工作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的法律行为,无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授权,其法律效果应当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职务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区别在于:职务代理中代理人是本人的工作人员,其担任一定职务即获得一定的授权。而职务代理人的职权范围依据法律、法规、交易习惯或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确定。这种职权范围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等文件加以限制,但这种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④。

所谓代表,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或章程的约定,代表人代表本人为一定行为。代表人的行为即位本人行为,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即为本人的意思表示,也无须要特别授权。代表人既可为法律行为,也可为事实行为或侵权行为。

从以上的分析看,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委托人的明确授权,而职务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权力来源于其作为职务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身份。由于代表一般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且,其代表行为直接视为本人的行为,甚至包括侵权行为。因此将项目经理认定为施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对施工企业而言,风险太大。而有的作者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将项目经理仅认定为施工企业的委托代理人⑤。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而且,也无多大现实意义。因为即使认定为委托代理人,对于项目经理不当履行职务损害相对人利益时,相对人仍可依据表见代理的规定,追究委托人既施工企业的责任。

笔者主张,将项目经理认定为施工企业的职务代理人。既符合行政规章的认定,也符合实际情况。在施工实际中,施工企业对项目经理往往采用任命的方式,并采用概括性的授权,如果仅认定为委托代理人,就会出现大量无权代理的情况。

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职务代理人,其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施工企业,无需施工企业的特别授权。职务代理从本质上来说,是委托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⑥,使用法律关于委托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施工企业也可以通过授权限制的方式对项目经理的职权加以约束。

三、项目经理负责制下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的分析。

项目经理负责制的施工管理体系中,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的职务代理人,其职权范围非常广泛,它贯穿施工的全过程,涵盖施工管理的所有方面,而其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施工企业。而项目经理的利益与施工企业的利益并不完全重合,必然存在冲突,特别是江浙一带的施工企业,大多采取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方式实施项目,项目经理可能会受利益的驱使或因其本身的能力有限,而给施工企业代理各种法律风险。

笔者就曾经碰到这样的案例:浙江有一家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在外地承接了一个大型工程项目,然后将项目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承包给项目经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项目经理能力有限,没有管理好,导致严重拖延工期,受到业主的巨额索赔;另一方面,项目经理与他人串通,损害企业的利益,在工程还没有结束时,出现很多起他人起诉公司,索要借款、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甚至民工工资的案件。给施工企业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在项目经理负责制下,施工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经理不适当履行与业主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造成工期延误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业主的索赔;

2、项目经理非法转包、非法分包导致业主解除合同并索赔;

3、在竣工结算时,项目经理为达到个人目的,拖延结算或拒绝移交竣工资料造成施工企业无法及时结算;

4、项目经理随意与他人签订的分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存在大的漏洞导致施工企业的损失或不适当履行与分包企业、材料供应企业签订的合同,导致纠纷;

5、项目经理出于恶意,利用职权和持有的项目部的印章,与他

人串通,伪造借条,或伪造拖欠分包工程款、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甚至是民工工资的证据材料,再通过诉讼达到占有施工企业款项的目的;

6、项目经理通过虚假支付分包工程款、材料款等方式套取工程款。

四、风险防范措施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可以为我们防控项目经理行使权力的风险带来了启示和依据。

具体施工企业可采取以下几点防范措施

1、严格项目经理的选任制度和人事制度

项目经理的选任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对项目的成败却是最根本的问题。在选任项目经理时,应考察其是否具有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能力、经验、专业知识和业绩,并着重考察其职业道德及有无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

为避免项目经理“挂靠”或“转包”项目等违法违规的嫌疑,施工企业应当任命与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的本企业的员工担任项目经理,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将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证书调入本企业

2、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上手握大权,但同时承担着繁重的管理任务,而且对于施工质量、安全等承担直接的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项目经理的责、权、利有机统一,可以降低项目经理作出违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的概率。

一方面,要合理确定项目经理参与超额利润分配的比例或给予一定的企业股权的激励;另一方面要对项目经理的权力进行约束,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提高项目经理的违约成本⑦。

通过激励、约束机制的完善,达到企业的利益与项目经理的利益尽可能趋于一致,可以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3、推行合理的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度。

现在很多企业实行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施工企业往往给与项目经理的更大自主权,很多企业在项目经理上交企业管理费后,对项目基本不管,这给施工企业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为防范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带来的风险,施工企业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1)签订有效的内部承包合同。项目经理必须是施工企业的职工,与施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否则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挂靠”或转包。

(2)确定合理的承包系数。使项目经理在适当履行承包协议后,可以取得合理满意的承包收入。有的企业为自身的经济效益或转嫁投标价过低的风险,确定的承包系数较高,就算项目经理适当履行承包合同,仍然会亏损。这必然会导致项目经理采取非法的手段套取工程款或通过降低施工质量、偷工减料来获取利益,最终对施工企业来说是得不偿失。

(3)确定详细合理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和承包人承担违约金的数额,提高项目经理违约的处罚力度,提高项目经理违约成本。

(4)规定施工企业队项目部进行管理的详细措施,加强对工程项目和项目经理的管理。不可一包了之。

4、确定项目经理合理的授权范围。在对项目经理的授权中,将一些重大的或不适宜其决定的事项明确排除。如施工合同的修改与变更、重大分包事项、重大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对外借款或提供担保等。

5、加强对项目部印章的使用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在项目部印章表面作权利限制标记。

6、加强工程资金的管理,防止挪用资金或套取资金。特别是对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项目,要求工程款必需打入公司账户,不能将工程款在扣除管理费后,由项目经理随意支配。施工企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由项目经理提供资金使用的详细去向。加强项目的成本控制,根据工程进度对照成本进度,分类分项成本支出不得大于成本控制指标。对于支付的材料款、分包工程款,应提供合同和支付依据。这些措施能有效减少项目经理与他人勾结通过材料款、工程款的名义起诉施工企业的情况发生。

7、加强对施工资料、财务资料的管理。施工企业最好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完整地保留一套。

项目经理制度下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是一件复杂的工程,需要施工企业和专业律师不断摸索。以上是笔者的一些管窥之见,与大家交流。

[参考文献]

1、程永清:代理制度下的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和风险防范,http:///lawyer9374/view/61102/。

2、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2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

一、1.5条。

4、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136页。

5、高印立、周宜虎:项目经理的角色定位与风险防范,《建筑经济》2008年第7期。

6、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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