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章程草案范本1(共2篇)(共2篇)
1.社团章程草案范本1 篇一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第二中学学生社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间交流、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大港油田第二中学学在校内建立学生社团,并制定本章程。
二、大港油田第二中学学生社团,是隶属于大港油田第二中学的学生组织,由在校就读的学生组成。
三、本章程是社团的基本条例。在社团运作过程中所制定的各项规范、条例等制度性文件,均不得违背本章程所规定的条款,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四、社团进行的一切活动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且不得与《中小学生守则》相悖。
五、社团接受校党政的领导,由学校德育部、团委、学生会具体负责。【第二章 社团的组建】
一、组建工作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学校德育部及校学生会社团部公布社团组建计划,在全校范围内(毕业年级除外)征集社团组建方案;
(二)参加社团组建方案征集的学生(或学生小组)向学生会提交社团组建方案(含申请书);
(三)学生会审批提交的材料,并上报学校德育部,最终确定具有组团资格的学生(或学生小组),同时确定本学年将组建的社团;
(四)在学校范围内成立各社团的组建小组,负责社团的招募工作。学校德育部负责该过程的协助和监督;
(五)社团成立后,上报学校学生会社团部注册。
二、学生会对社团组建方案的审核遵循下列标准:
(一)申请组建社团的活动主题须健康向上,有利于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素质的提高,不违反我国法律和《中小学生守则》;
(二)申请人提交的社团组建方案内容完整,并具有可行性。申请人所提交的社团组建方案,应包括《大港油田第二中学学学生社团成立登记审批表》及下列内容: ①社团的名称及类型; ②组建该社团的目的和原因; ③对社团可行性的论述; ④社团的活动内容及活动形式; ⑤社团的组成人员标准;
⑥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⑦社团组建活动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⑧社团财务制度和活动经费的来源说明。
三、学校德育部及学生会社团部对提交人提交的方案原则上按下列步骤进行审核:
(一)收到提交的申请,将申请材料存入档案;
(二)根据上述标准规定的审核标准,对提交的组建社团方案进行审批;
(三)学校德育部、团委、学生会与申请人(或小组)共同论证社团组建方案的可行性;
(四)学校团委学生会最终确定合格的社团组建方案。
四、社团工作组的职责是起草文件、招募成员、做社团活动的大体规划。社团各成员则经同学报名,面试后确定。社团成员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热爱学习,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无困难;
(二)热爱社团工作;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筹划能力,有较强的相关业务能力。【第三章 社员】
一、申请加入本社团的社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校就读的学生;
(二)认真执行本社团章程;
(三)热心本社团事务;
(四)具备开展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五)得到校团委学生会的推荐和认可;
(六)未受过校级校规处分。
二、加入社团的程序是:
(一)提出加入社团申请;
(二)由该社团工作组进行面试;
(三)由学生会统一对各社团社员进行登记。
三、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社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社团每次活动;
(四)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附:
(一)社员退社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告知学生会社团部进行退社登记。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学生会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社团负责人】
一、社团的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校学生会社团部对于学生社团的工作;
(二)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学习成绩良好;
(四)中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附:
(一)本社团会长(社长)、副会长(副社长)、各部门负责人原则上由本社团组建小组成员担任。任期内接受本社团会员的监督和校学生会社团部的考核(考核办法)。社团负责人不连任。本社团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二)校德育部及学生会社团部有权依据本章程及日常情况罢免不称职负责人。
二、本社团会长(或社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社团会议,制订学期活动计划。;
(二)活动前与指导教师共同确定活动方案,并上交学生会备份。
(三)组织本社团成员卓有成效地开展活动;
(四)活动后认真填写活动纪录表,并上交至校学生会社团部;
(五)学期末认真做好本社团的总结、考评工作。
三、副会长(副社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助会长(或社长)开展活动;
(三)协助会长(社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做好社团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文字、照片、影印资料),并与学期末上交至学校学生会社团部。【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社团经费来源:
(一)会费;(按照学校德育部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赞助;(利用社会资源,合法获取赞助)
(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附:
(一)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若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四)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接受学校德育部、校学生会社团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赞助的,必须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五)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学校德育部、学生会社团部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制定、修改程序】
一、社团必须制定本社团章程,并上交至德育部存档。
二、对本社团的章程进行修改,须由社团负责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团成员联名提出,交本校社团部审议。通过后上交至德育部存档。【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一、因成员减少、经费不足等原因无法开展活动的社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终止活动,并报学校德育部、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
二、社团终止前,须在学校德育部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社团经学校德育部及学生会社团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学校德育部的监督下,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
一、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德育部及校团委学生会社团部。
二、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社团章程草案范本1 篇二
章程草案
讨论稿
2011年3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院名称为内蒙古公益研究院。
第二条本院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组成人员:58人。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为:“遵纪守法拥宪、建树道德风尚、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理论研究、立足地区实际、关注慈善事业、开发企业资源、推动社会力量建设公益、慈善事业,打造内蒙古公益文化、推动公益、慈善事业自主创新、延伸慈善事业链条、促进企业社会责任。”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社会学民俗学学院、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山路5号新华社内蒙古分社北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地方性
第六条本院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内蒙古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现状、前景、问题、对策及发展模式,为政府提供实情和建议,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二)研究社会责任与企业的关系,研究民社会责任承担的要素及策略,构建完整的公益、慈善事业链条和品牌。
(三)挖掘和推广公益、慈善文化,找寻传统与现代公益文化的有机链接;促进公益、慈善文化资源的价值转换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四)举办“公益内蒙古论坛”和专题讲座,为公益事业和企业文化发展搭建和激发创新思维、交汇不同观点、传播最新知识、交流启迪思想、促进合作发展的学术平台。
(五)开展各类社工培训,培养公益专业人才,引导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六)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引导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扶持并资助社会组织。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院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凡拥护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自愿履行本院会员义务的社会团体、单位、基金会和热爱社会组织事业并有一定成就的个人均可加入本院。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院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内蒙古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有良好的建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备案存档;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向主管部门递交重要资料的审查;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院长、常务副院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常务副院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常务副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院设立独立财务帐号,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
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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