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驻村任职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共9篇)(共9篇)
1.关于深化驻村任职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一
淄博市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整合共享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9 号),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部署,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聚焦服务现代化组群式大城市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强化平台思维、生态思维、有解思维,按照体系化运行、标准化服务、智慧化发展的思路,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打造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淄博速度、淄博效率、淄博服务。
(二)工作目标。到 2020 年,出台公共资源交易地方标准和淄博目录,实现服务一网通办、信息一网公开、监管一网覆盖、信用一网集成;到 2022 年,推动“4+N”业务布局横向拓展、“1+7”
平台层级纵向延伸,建成制度成本最低、服务效率最高、市场环境最优的“全国一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 (三)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制定发布《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坚持属地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将市域内招标采购、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有序拓展平台覆盖范围,鼓励目录外公共资源和非公共资源进入平台交易。
(四)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加快培育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资源要素市场体系,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提高配置的效率效益,突破土地空间、环境容量、能耗总量等城市发展“瓶颈”制约,探索组建市级综合要素交易集团。分类制定林权等自然资源、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等环境权的市场化出让转让规则,促进公平交易、高效利用。深化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的战略合作,优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鼓励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工作。
(五)提升交易平台整合建设成果。坚持“平台之外无交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唯一运行服务机构,各分中心负责属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结合全市功能区调整优化,提升交易平台体系与城市发展战略的契合度,把握就近原则,鼓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
支持临淄区开展区县、镇办、村居三级“全覆盖”交易网络试点,推行网格化管理,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向基层延伸。
(六)健全市场运行保障机制。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制定中介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能进能出”工作机制,鼓励采用竞争性方式择优选取中介代理机构。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纳入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增强应急物资管理和配置能力。
(七)加快法治化进程。修改或废止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规规章,定期对市级和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进行清理,按程序推动出台公共资源交易地方性法规。
三、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八)尽快出台公共资源交易地方标准。按照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试点工作部署,加快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再造,确立横向涵盖交易类别、纵向贯通服务流程的基本架构,制定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地方标准体系,以标准化推进服务便捷化。
(九)强化公共服务定位。强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见证职能,发挥“第一现场”优势,对项目实行全流程见证服务,健全违法违规和不良交易行为的发现处置机制,妥善保留证据材料,主动增进监管衔接。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应用,按时统计推送交易数据,研究建立交易数据分析定期、定向报送机制,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支撑。完善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保证金代收代退等制度,规范互
相协同、互相监督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内控管理工作水平。
(十)有效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市区县一体化平台优势,提高平台整合度,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入;提高市场开放度,将节支率、增值率、收益率等市场运行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缓解财政压力,节约行政成本。规范实施委托交易,健全容缺受理机制,定期开展跟踪服务,拓宽全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和重要资源配置“绿色通道”。坚持利企便民,深化“一次办好”,继续精简规则、流程和环节,实行项目登记一日办结、信息收集一表申请、交易服务一网通办。
(十一)加强信息公开。执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信息依法公开。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在法定发布媒介、指定发布媒体和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发布。优化交易信息“一网一微一端”在线发布服务,实现自助终端和移动端全覆盖,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
(十二)进一步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电子签章、证照、保函、档案等技术深入应用。按照开标现场全程可视、投标文件在线解密、投标人在线质疑、招标人在线回复的模式,全面推行网上开标,优化网上评标、拍卖、挂牌、竞价等流程,推进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建设,全面实施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加强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应用库、中介机构信息库、投标(交易)企
业信息库的标准化建设、管理、维护,推进优质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共享共用。接入全省数字证书(CA)互认系统和“易采虹”等平台,与省内外城市深化合作,广泛开展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开发建设智能化评标、评审系统,打造智能化交易平台。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规范,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十三)强化金融延伸服务能力。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全面放开交易保证金账户限制,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入驻金融机构服务效能,更大限度方便投标市场主体。鼓励使用银行保函、保险等担保方式,鼓励对简单小额项目和中小企业免除担保,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优化提升公共资源交易金融延伸服务平台,坚持普惠金融理念,推动金融机构为投标、中标等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多渠道、全链条金融服务,拓展授信规模和受益覆盖面,助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四、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十四)强化协同监管合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并督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统分结合、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形成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投诉、举报的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
行为,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
(十五)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实施《淄博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信用管理办法》,按照综合信用和行业信用相结合的框架,推行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用信息员制度,加快建设交易平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行嵌入式信用信息查询,健全信用评价和信息归集、公开、运用等机制,推进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通共享,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
(十六)引导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市公共资源交易协会创新发展,开展培训、讲座、论坛等活动,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信用信息员队伍建设。设立专业委员会,修订行业公约,建设“会员之家”,开展行业互助,助力中小企业发展。探索拓展决策咨询,政策宣传、融资洽谈、招商引资等功能,发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行业生态。
(十七)探索开展智慧监管。创新监管手段,探索运用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实现交易数据自动交互、过程信息自动记录、异常行为自动预警,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依托交易平台电子系统,为行政监督部门开通网上监督窗口,提供监督工具,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在线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围标、串标、操纵、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借助 5G 技术,探索建设云开标、云评标、云监管等平台。
五、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系会议作用,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调度,着力打通公共服务、行政监管、市场规范等的难点堵点痛点。支持各区县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坚持“管办分离”和“条块分割”相结合,更好保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公正性。
(十九)狠抓督查落实。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融入全市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纳入综合考核体系和重点改革督查事项清单,加强监督检查。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察监督。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评议机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招标、采购等指标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做好城市营商环境评价的相关工作。
(二十)提升队伍素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树标对标夺标”行动,开展经常性市场调研、行业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全面提升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维护经费和人员、设施等配套保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积极争取省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试点,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信力、影响力。
2.关于深化驻村任职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二
1.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以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公共服务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 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主要路径, 通过试点推动、示范引领, 引导和推动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转型发展, 提高地方高等教育支撑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 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促进高等教育特色发展, 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
2. 基本原则
———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引领。确定一批试点高校和专业 (集群) 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教育转型发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形成促进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全面提升地方本科高校服务现代化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能力。
———坚持需求导向、分类推进。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对高等教育实行分类管理, 科学定位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类型、科学研究任务、主要服务面向、质量标准要求和国家、社会责任。在科学定位的基础上, 扩大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办学自主权, 提高学校适应人力资源市场变化的能力、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能力、为区域发展创造人才红利的能力。
———坚持顶层设计、综合发展。系统总结近年来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改革的成功经验, 加强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 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在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扩大省级政府发展应用技术类型高等教育的统筹权, 促进区域内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
3. 总体目标
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 实现以下目标:
———建成一批地方本科转型示范学校。引导试点高校以培养生产服务一线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为主要任务, 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 直接融入区域发展、产业振兴和技术进步, 深度融合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 探索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发展道路。
———试点高校就业质量显著提高。试点高校专业设置、培养方案更好对接职业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求, 毕业生技术应用能力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 创业人才培养有重大突破, 初次就业率达到90%以上, 对口就业率达到80%以上, 毕业生起薪水平、就业稳定性高于怀层次其他高校。
———服务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能力显著增强。围绕国家和区域重点产业建成一批高质量的应用技术人才培养基地, 建成一批校企联动的产业技术积累创新联合体, 充分发挥其对产业链价值的贡献力和产业群竞争力的提升作用。
———人才培养立交桥初步形成。充分发挥试点高校对区域职业教育发展的带动作用, 促进应用技术本科与中高职有机衔接, 拓宽中高职毕业生和在职技术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 为各类劳动者的职业发挥创造更宽广的空间、更加多样化的学习机会, 促进区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形成。
4. 试点范围
省级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布局, 结合应用技术类型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 确定具有代表性的试点高校。试点高校可以整体进入试点, 也可以部分院系或专业 (集群) 进入试点。试点应包括民办本科高校和独立学院。试点方案向教育部备案。
二、试点高校的主要任务
1. 全面深化校地、校企合作。
试点高校要将融入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转型发展的重要突破口, 在治理结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继续教育等方面实现紧密结合, 在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实现共建共享。行业特点明显的高校可以与行业部门、行业组织、大型企业实行共建共管或共现组建教育集团。专业门类较多的高校可以与行业企业共建共管二级学院或专业集群, 采取多种形式组建或参加教育集团。校企签订实质性合作协议的专业 (集群) 覆盖率达到100%。
2. 建立行业企业参与的治理结构。
试点高校要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学校章程的重要内容。在试点高校探索学校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省人大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机制。支持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学校管理、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课程设置。建立有行业和用人单位参与的理事会 (董事会) 制度、专业指导委员会制度, 成员中来自地方政府、行业、用人单位和其他合作方的比例不低于50%。扩大二级院系自主权, 建立院系理事会和专业指导委员会, 明确院系根据产业链的发展方向、行业企业合作伙伴的要求设置专业课程、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聘用兼职教师和统筹院系经费管理的职权。
3. 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的专业体系。
试点高校要按照产业链对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需求和国家职业资格要求设置专业, 并将服务同一产业链的关联专业组织为专业集群统筹管理。建立行业和企事业单位专家参与的专业设置评议制度, 探索建立根据社会需求、学校能力和行业指导自主设置新专业的机制。切实改变专业设置盲目追求数量的倾向, 集中学校资源建设好社会有需求、办学有基础的专业 (集群) , 逐步提高特色优势专业集中度, 到2016年特色优势专业在校生占在校生总规模的比例不低于40%。通过传统专业改造、学生选修专业等方式, 提高复合型、创新型技术人才的培养比重。探索建立专业教育与职业资格的对接认证机构。
4. 促进中高等教育有机衔接。
试点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的类型、规格、质量要求建立与普通高中教育、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机制。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指标招收优秀在职技术技能人才的比例和企业定制化联合培养的比例。试点高校来自中高职优秀毕业生的招生逐步达到15%以上, 从一线劳动者中选拔的比例逐步达到5%以上。
5. 加快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 积极探索有利于应用技术人才选拔的考试招生制度。试点高校要根据各专业 (集群) 人才培养的特点, 制定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 可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指标经过统一测试招收高等职业院校优秀应届毕业生, 或免试招收经认定的各类技术、技能大赛获奖学生, 同时积极探索招收优秀在职技术技能人才和校企订单式联合培养形式。招生计划、方案、过程、结果等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6. 创新继续教育。
面向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设计课程模块、学习方式、学分累积制度。在重点专业 (集群) 着重建设服务行业和主要企业的培训基地。继续教育在学人数 (折合数) 占在学总人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
7. 加强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试点高校要根据真实生产、服务的技术和流程建构知识体系、技术技能体系和实验实习实训环境。按照所服务行业先进技术水平, 采取企业投资或捐赠、生产化实训、政府购买、学校自筹、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加快工程实践中心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引进企业科研、生产基地, 建立校企一体、产学研一体的大型实验实训中心。完善学生校内实验实训、企业实训实习和假期实习制度, 实训实习的课时比例达到30%以上, 学生参加实训实习的时间累计达到一年。
8. 创新应用技术人才培养模式。
试点高校要制定符合应用技术人才成长特点的培养方案, 全面推进学分制和模块化教学, 为不同来源的学生制定多样化人才培养方案。支持用人单位直接参与课程设计、评价和国际先进课程的引进, 积极推行基于实际应用的案例教学、项目教学和虚拟现实技术应用, 专业课程运用真实任务、真实案例教学的率要达到100%, 主干专业课程用人单位的参与率达到100%。
9. 探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试点高校要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 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 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工程硕士等有关专业学位类别的研究生教育要瞄准世界产业先进技术的转移和创新, 与行业内领先企业建立联合培养团队, 主要招收在科技应用和创新一线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
1 0.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试点高校要改革教师聘任制度和评价办法, 逐步使大多数教师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又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 使“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逐步达到50%以上。将引进优秀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 并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接受培训、挂职工作和实践锻炼。在教师绩效考核、职务 (职称) 评聘等方向“双师型”教师倾斜。
1 1. 建立创业教育体系。
将专业教育和创业教育有机结合, 使学生既掌握创业需要的技术, 又具备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建设创业指导教师队伍, 聘请有创业经验的人才担任兼职创业指导教师。建立创新创业基地, 与合作企业共建创业基金, 为师生实训实习、创新创业、科技孵化提供综合服务, 重点培养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者。允许学生休学创业, 并对学生创业项目进行跟踪和指导。
1 2. 发挥区域和行业技术中心作用。
试点高校要积极融入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行业技术创新体系, 通过校企合作、协同创新加强产业技术积累, 促进新技术转化应用, 参与企业技术创新, 使学校成为区域特色产业和行业共性技术的研发中心和服务平台。探索先进技术辐射扩散和产业化的途径, 与中高职院校联动, 面向小几天企业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服务, 提升小微企业技术应用水平。改革学校和教师的科研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 建立以成果转化情况和技术成果突破性、带动性为导向的评价体系, 健全由市场和用户广泛参与的开放评价机制。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1. 扩大试点高校办学自主权。
将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试点作为推动地方高等教育管、办、评分离的重要突破口。省级政府要在试点方案中明确试点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扩大试点高校的招生考试自主权, 允许试点高校在国家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总体框架内自主制定招生考试方案;扩大试点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 允许试点高校在完善新专业设置制度的基础上, 自主设置新专业;扩大试点高校的用人自主权, 支持试点高校在核定编制内自主聘用教师、引入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高校, 下放教师高级职务 (职称) 评聘权;开展校长、院长公开选拔试点, 支持引进优秀企业管理者担任领导干部;扩大试点高校的财务管理自主权, 在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和审计的前提下, 支持试点高校依法依规自主管理生均拨款收入、学费收入和专项经费。允许试点高校采取市场融资的办法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建设生产化实习实训基地。
2. 探索高等学校分类设置。
按照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高校分类管理的要求, 改革高等学校设置制度, 将应用技术类型高校明确为本科高等教育的新类型和发展重点。除规划为研究型大学的院校和一些特殊院校外, 地方本科高校的新设、升格和更名原则上明确为应用技术类型。通过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试点逐步形成应用技术类型高校的设置标准。探索在条件成熟的省份开展下放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设置权的试点。在具备基本条件的试点高校先行开展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增列和专业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改革试点。
3. 建立应用技术类型高等教育评估体系。
对不同类型高等学校实行分类评估。建立以高质量就业能力、产业服务能力、技术贡献能力为评价标准的应用技术类型高等教育评估体系。强化对应用技术类型高校的产业和专业结合程度、实验实习实训水平、双师型教师比例和质量、校企合作深度等方面的考察。注重发挥行业、用人单位在评估评价中的作用, 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质量评价与认证。
4. 探索高等教育分类拨款制度。
应用技术类型高校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 应高于一般普通本科学校, 并根据办学成本对不同专业设定不同拨款标准系数, 重点支持技术性强、社会亟需和艰苦行业相关专业的发展。在试点高校探索建立符合应用技术类型高校特点的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根据不同专业的绩效评价实行有差别的财政支持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地方高等教育的专项资金对试点高校予以倾斜支持。
5. 加大招生计划支持力度。
在完善改革方案和专业评价制度的基础上, 本科和专业学位研究招生计划对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和专业进行倾斜。从2014年开始, 按照增量安排带动存量调整的原则, 支持试点高校符合产业规划、就业质量高和贡献力强的专业扩大招生。省级政府和试点高校要加强对招生计划存量结构的调整。对于符合条件的试点高校, 各省在高考招生时可将全部或部分专业纳入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在符合条件的省份实行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省级统筹改革试点, 扩大应用技术类型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自主权。
6. 加大办学体制改革的支持力度。
省市两级政府要制定鼓励行业、企业和研究机构参与办学的政策, 建设校企合作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实行合作、联合和合并重组。试点高校由政府举办转为政府主导下多方联合办学、实行混合所有制的, 不改变学校原有公办学校性质。允许试点高校二级学院实行校企合作、公办民助 (或公立民办) 的改革探索。
7. 加大教师队伍建设调整的支持力度。
将应用技术类型高水平师资培养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类人才支持项目。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资金、企业和社会捐赠讲席等方式引进紧缺的高水平双师型教师。支持试点高校加大海外人才的引进力度。支持试点高校教师国外访学、开展合作研究, 在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适当增加试点高校选派计划。实施管理干部国际培训项目, 从试点学校派团队到国外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学习先进办学模式和管理经验, 并纳入国家公派留学项目予以支持。
8. 加大对校企合作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要将校企合作项目列为重点支持对象, 支持企业在试点高校建立技术转移和创新中心。对企业在高校设立的技术创新和培训基地、捐赠的实验实习实训设备依照国家教育捐赠的优惠政策规定予以税收优惠。对高等学校从国外进口的先进技术装备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税收优惠。鼓励发展先进实习实训装备金融租赁业务。地方政府要扶持一批高校与重点企业或产业园区共同建设的技术转移和创新中心、技术研发和服务企业。
9.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建立与发达国家应用技术高等教育领域的政府间对话与合作机制。支持试点高校与国外高水平应用技术类型高校建立院校合作关系, 系统引进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标准、专业课程、教材体系等优质教育资源。支持应用技术类型高校与国外同类高校开展合作, 支持应用技术类型高校与教育援外、对外投资等领域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相结合走出去办学。充分发挥应用技术大学联盟作用, 与国外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联盟、协会开展对等合作交流。
1 0. 加强师范专科学校升格高校的指导。
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继续以师范类专业为主的师范院校。省级政府要按照教师教育改革的要求, 完善师范本科与专科的衔接体系, 推动学校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合作, 支持学校加强教学技术技能训练和实践培养环节。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基础建立的地方性学院, 省级政府要加大对其转型发展的支持力度, 在经费安排、师资引进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 加快发展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紧缺专业, 提高面向区域产业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比重。
1 1. 设立支持试点专项经费。
省、市级政府加大对转型发展成绩显著的试点高校的经费支持力度, 重点用于试点高校支撑当地产业升级重点专业 (集群) 建设, 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校企共建技术转移和创新中心、工程实践中心、先进技术实习实训基地等基础设施。根据地方和企业支持的情况,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特色优势专业 (集群) 基础能力建设予以支持, 中央财政按地方和企业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予奖补。
1 2. 将符合条件的省级试点列入国家级试点。
各地各高校要在试点过程中不断完善方案,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形成政策和制度。省级试点的基础上, 遴选若干试点方案科学、实施效果显著的省份和试点高校纳入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点范围。
四、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1. 加强对转型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推动地方高校转型发展, 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大改革, 是一项整体性、系统性的改革, 涉及面广, 改革周期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舆论宣传,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细化相关配套措施, 形成转型发展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 加强对转型发展改革试点高校的指导。
坚持高标准的要求, 优先将与高水平企业合作、拥有高水平双师型师资队伍、先进实训技术装备、先进办学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地方本科学校纳入改革试点范围。要对试点高校加强差别化指导, 发挥专家团队的作用, 注重总结在实践中形成的经验。
3. 营造转型发展的良好氛围。
3.关于深化驻村任职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三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不断丰富素质教育内涵,激发校园活力,促进我县中小学校实现内涵式发展,彰显学校办学特色,提升校园文化品位,根据国家和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全县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现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优化、美化校园文化环境为重点,以构建“文明和谐校园”为目标,以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学校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管理文化和精神文化建设。进一步形成厚重的校园文化积淀和清新的校园文明风尚,使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接受先进文化的熏陶和文明风尚的感染,在良好的校园人文、自然环境中陶冶情操,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体现个性、促进发展、逐步完善”的总体要求,力争经过2—3年的努力,在继承和发挥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促进我县学校的办学理念提升和教育内涵转变,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的专业成长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依托健康向上、特色鲜明的主流校园文化,实现多角度、全方位育人,进一步提升全县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全力打造一批校园环境幽雅、文化底蕴深厚、育人机制完善、人际关系和谐的温馨校 1
园、人文校园、绿色校园、平安校园、书香校园,实现“高品位校园、高素质队伍、高质量教育、高特色办学”的总体目标。
三、主要措施
(一)努力培育校园精神
要将校园精神作为校园文化的核心,学校的灵魂,校园精神要
体现学校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师生共同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突出校风、教风和学风。
1、大力加强校风建设。校风体现着一个学校的优良传统、精神风貌。各校要认真总结提炼本校优良传统,紧密结合“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爱国主义教育读书”活动的开展,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载体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努力营造团结和谐、开拓进取、求实创新的校风。要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将校风表现出来,如通过创作校歌,编辑校报校刊和制作校风宣传牌等形式,让师生耳濡目染,受到熏陶和激励。同时,还可通过建立校史陈列室、荣誉室,举办校史展览、校庆活动等,增强师生对校史、校风的认同感和自豪感,从而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
2、努力营造优良的教风。教风是教师道德品质、文化知识水平、教育理论、技能等素质的综合表现。各校要帮助教师确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逐步形成以“爱生”和“敬业”为核心的师德规范。教师要对学生身心发展和社会未来高度负责,严谨治教,为人师表,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一方面要使教师投身于教育研究和教育改革之中,促进教师之间更多的合作;另一方面要把教师列入学习者的行列,使教师认识到既有教的义务,又有自我学习的责任,积极鼓励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岗位培训,组织形式多样的主题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修养和业务水平。
3、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学风是指学生集体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治学态度和方法,是学生在长期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卫生习惯、行为习惯等方面的表现。要强化养成教育,引导学生健康上网,对学生使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实行有效管控。要教育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并努力学好本领,要严格要求学生,使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逐步形成举止文明、尊重师长、勤奋刻苦、博学善思的优良学风。
(二)加强校园环境建设
校园环境包括校园建筑、校园活动场所和所有教学设施。学校
环境建设要提高文化品味,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风格。要把校园环境建设与文明学校、平安校园、绿色校园、特色学校等结合起来,净化、绿化、美化校园。
1、校园的净化。大力加强学校的卫生保洁工作,全面治理校园内存在的“脏、乱、差”现象。办公室、教室、实验室等教育教学场所,寝室、食堂、厕所等生活设施要干净整洁。校内无乱扔纸屑、杂物现象。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卫生标兵”、“文明班级”、“文明办公室”等评比活动,提升校园环境建设水平。
2、校园的绿化。以实用、经济、美观为原则,以绿色植物造景为主,花坛为辅,适当设置景点,做到点面结合、布局合理、搭配协调,营造花草葱荣、绿树成荫、清爽优美、赏心悦目的校园环境。
3、校园的美化。学校的各种标牌设置都要美观、精致,走廊、过道和室内,要饰以与环境相协调的名人画像、名人名言、名家字画,或师生的书画、美工作品等,使学生耳濡目染,在潜移默化中
受到艺术熏陶和思想感染。
4、校园的语言文字。要大力推广普通话,使之成为校园语言。校园内使用文字要规范,要使用“保护操场、爱护绿化”等各种提示牌,语言要优美,避免使用“禁止”、“不准”一类的生硬词句。
5、校园环境的知识化。要充分挖掘学校的各种资源,融知识性与趣味性为一体,加强多方面知识的宣传与普及。通过设立主题丰富的宣传栏、教室内的学习园地、举办知识竞赛等方式,使学生在受到艺术美的熏陶的同时,学到丰富的知识。
(三)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按照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学生个性特长,开展形式多
样的校园活动。活动设计要体现通俗性、高雅性、益智性和趣味性,突出学生的主体性和创造性;活动内容要体现实践性和综合性。
1、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好诸如校园艺术、体育、科普等各
种融趣味性、思想性和知识性为一体的文娱活动。拓宽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学生活动技能,规范学生的言行,陶冶学生的情操,丰富学生的精神文化生活。
2、从学校特点出发,组织各种形式和内容的学生社团或兴趣小组。如成立文学社、书画社、合唱团、舞蹈队、球类队,举办文艺表演、召开校园艺术节、组织小制作比赛、举办运动会和才艺大赛等,给学生提供更多的表演机会,让学生体验到成功的喜悦,既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又让学生的个性特长得到充分的发展。
3、精心组织各种学生集体活动。充分利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深入开展国史国情教育、爱国主义读书教育,通过收看革命影视剧、祭扫烈士陵园对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通过感恩教育、诚信教育、礼仪教育、经典诵读、历史课本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传统美德教
育。结合中小学生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创建学校心理咨询室,开足心理健康教育课,举办青春期生理心理健康讲座,对学生进行积极有效的心理健康教育。
4、积极开展读书活动。要办好学校图书馆(室),在增加藏书量的同时,更要重视增加学生的阅读量,开放阅览室。积极引导教育学生多读书、读好书,培养良好的读书习惯,利用讲座、演讲、征文、校园读书周(月)等形式,推动学生读书活动的开展,丰富学生的精神世界。
5、拓展教育活动渠道。有条件的学校要充分发挥校园广播站和校园网等媒体作用,同时要重视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利用现有的德育基地,从而保证学校教育活动的全方位开展,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四)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升校园文化活动层次
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团委、少先队和学生会等组织职能作用,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体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精神。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推进学校制度建设,着力形成良好的制度管理机制、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要全面落实班干轮流制,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每一个学生的发展。要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采用体验教育、情境教育、角色教育、快乐教育、成功教育,不断丰富教育手段和形式。充分挖掘国家课程改革资源,将德育、美育、体育和劳动技能教育与智育相结合,在学科教学中潜移默化、点滴渗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就地取材、因材施教,加大校本课程、特色活动的开发力度,让校园活动文化贴近学生、突出实效。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教基„2006‟5号)文件精神的一项长期工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要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校都要成立校园文化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本校的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同时要根据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校园文化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全员参与,营造氛围
校园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学校的方方面面和各个层次。各校要精心制定切合本校实际的《实施方案》,强化落实措施,深刻领会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内涵,各校把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同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资源,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更新教育理念,提升办学层次等工作有机结合,以校园文化建设为抓手,突出办学特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民群众对我县教育的满意度。
4.关于深化驻村任职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四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加快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动态调整
(一)“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实行动态调整,每季度调整一次。市城市更新局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政府重点项目可实时申请调整。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和办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用地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前。
(二)区政府(区城市更新机构、广州空港委)对申报资料的负责。数据申报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国土规划等部门配合做好基础资料共享。
二、推进旧村庄全面改造
(三)鼓励旧村改造采用先收购房屋后回购的方式实施补偿。对采用政府征收方式改造的,由征收主体按照市场评估价收购村民房屋,村民按照人(户籍人口)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标准、建安成本回购住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的,可按人(户籍人口)均建筑面积不高于20平方米给予奖励回购。村集体物业按照集体收入不降低的原则复建。
(四)对采用自行改造、与有关单位合作改造的旧村,可以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合作主体约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一方作为主体,按照本细则第(三)条政府组织的方式实施收购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按规定将改造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全部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收购的市场评估价由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五)旧村全面改造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处理、地价评估、土地勘测定界、土地出让金、拆迁奖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增加纳入改造成本。拆迁奖励原则上不得超过改造成本的3%。改造成本中属于动态调整的项目,由市城市更新部门按年度动态调整。
(六)旧村全面改造成本原则上接近同区域的土地征拆成本,具体项目的改造成本核算由区政府(广州空港委)研究确定。
(七)旧村改造项目住宅规划净容积率不超过5.3(含)的,原则上可以采用全面改造方式进行改造,超过5.3的以综合整治方式进行改造为主。
(八)旧村全面改造项目不超过4.5(含)的,由区政府(广州空港委)组织审核审定;超过4.5,但不超过5.3(含)的,由市城市更新局审核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超过5.3的,报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审定。
(九)允许改造条件成熟、改造需求迫切的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实时申请纳入城市更新计划(项目库),纳入计划(项目库)的改造项目需调整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视为已完成规划调 — 2 —
整的必要性论证。
(十)单个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资金平衡的,政府可将旧村周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划拨作为安置与公益设施用地,纳入旧村改造一并实施建设,也可通过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异地容积率补偿等方式在全区统筹平衡;市重点项目,可在全市统筹平衡。
(十一)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涉及复建安置房(包括复建集体物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村集体安置物业原则上由村民按照股份分享,不得分割到户。
(十二)规范旧村改造引入合作企业招商工作。广州市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保障中心负责招商文件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市、区城市更新政策的,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三资平台招商,确定合作企业。
三、加大国有土地上旧厂改造收益支持
(十三)国有土地上旧厂不改变土地用途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商品住宅除外),按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市场评估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工改工”项目无需缴交土地出让金。
(十四)科研、教育、医疗、体育机构经市政府批准,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的,改造开发后土地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经批准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中,教育、医疗、体育可按照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
保留工业用地性质的科研用地在不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市级以上驻穗科研机构的科研用途用地,科研按照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其余商务设施性质科研用地原自有部分可以按照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40%、容积率增加部分按照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60%计收土地出让金。上述情形项目均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整体确权、不可分割转让和违反相关规定须按照商服用途补缴土地出让金等内容。
(十五)现有工业用地经批准采用权属人自行改造方式的,按工业用地供应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且其房屋不可分割转让的,可不增收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工业用地供应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房屋可分割转让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在不低于上述不可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的前提下,按照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20%,并扣减原已缴的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的地价,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十六)城市更新用地发展新型产业(即M0产业用地),按照市的M0产业用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十七)国有土地上旧厂改变用途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商品住宅除外),按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60%计收土地出让金。
(十八)旧厂改造交由政府收回,改为居住或商业服务业设 — 4 —
施等经营性用地的,居住用地毛容积率2.0以下(含)、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毛容积率2.5以下(含)部分,也可按不高于公开出让成交价或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的60%计算补偿款。居住用地毛容积率2.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毛容积率2.5以上部分,按该部分的公开出让成交价或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10%计算补偿款。
(十九)除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情形外,旧厂原土地权属人申请由政府收回整宗土地的,可按同地段毛容积率2.5商业市场评估价的50%计算补偿款。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权属人签订收地协议后12个月内完成交地的,可按上述商业市场评估价的10%增加奖励。
(二十)旧厂改造交由政府收回,改造范围内2009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但未能纳入标图建库的用地,可按不高于同地段毛容积率2.0商业市场评估价的40%计算补偿款;改造范围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非建设用地的,按现状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款。
(二十一)市场评估价的有效期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执行。旧厂改造交由政府收回的补偿款支付方式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权属人自行协商。原土地权属人选择公开出让后分成的,原则上预付补偿款不超过新规划用途基准地价的60%。
(二十二)“三旧”自行改造属于经营性项目的,权属人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将不低于该项目用地面积的15%用于城市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设施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市政府指定的接收部门,涉及市政道路的,由改造主体拆平后无偿移交政府。移交的用地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用地面积不足15%的,或改造地块面积较小,无法提供有效的公益性用地的,将不足部分用地按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整宗用地平均毛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按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整宗用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评估均价(不含土地出让金)折算货币,纳入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范围上缴财政。
四、推进成片连片改造
(二十三)旧城区连片改造项目,经改造范围内90%以上住户(或权属人)表决同意,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由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单位)。由区政府(广州空港委)作为征收主体,改造单位出资,完成征收补偿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四)成片连片改造范围内未能纳入标图建库的建设用地及现状建筑,可参照“三旧”政策进行补偿,推进改造。涉及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十五)成片连片改造项目可按照“价值相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进行土地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
五、加大城市更新项目支持力度
(二十六)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按城市更新政策可协议出让的,土地出让金的补缴按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二十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含村留用地)、集体物业复建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二十八)城市更新项目建成的商服类物业,可向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非法人单位销售。
(二十九)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首次缴交比例不低于30%,余款1年内缴清。
六、加快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三十)加快推进“工改工”和“工改商”等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工作。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的“工改工”用地按办理供地手续时同地段工业用途市场评估价的40%补缴土地出让金,“工改商”等用地按办理供地手续时同地段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的60%补缴土地出让金。“工改商品住宅”或“工改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完善手续后由政府按国有旧厂政策收储。
(三十一)已批准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的用地,凭改造方案批复申办规划、国土等后续报建审批手续,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2015〕15号)有关规定办理。
七、其他
(三十二)2017年3月14日前已批复的改造项目,批复有
明确要求的按批复办理供地。批复未明确要求的,按照批复时的城市更新政策办理供地。
(三十三)本意见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5.关于深化驻村任职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五
中共增城市委
增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及《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1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增城市委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部署,以显著提高残疾人生活和参与社会活动水平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推动、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切实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夯实基层残疾人工作的基础,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简称“两个体系”),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建设幸福增城,为让全市4.8万名残疾人过上幸福生活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要全力贯彻落实好省、广州市委市政府决定的“五个一工程”。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在我省残疾人工作会议上提出,各县(市、区)1 要在今后五年内分别建设一所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一所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一所残疾人托养机构、一个“康园工疗”网络和一个残疾人扶贫培训基地的目标,即“五个一工程”。
到2012年,建立起具有增城特色又在国内具有先行示范作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建设体系,作为建设广州东部综合门户功能区的具体内容,成为经济繁荣、区位优越、环境优美、社会和谐、人民生活富裕的幸福增城。
到2020年,全市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社会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度提高,人人享有公共服务,公平参与社会生活。社会服务实现制度化、系列化和个性化。实现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残疾人的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当,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构建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服务体系,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
(三)落实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农村五保供养等生活救助政策,确保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逐步完善重度残疾、精神残疾的残疾人专项基本生活救助办法。
确保城镇残疾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帮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和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定对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对残疾人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为他们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对“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和个人无经济收入的一、二级残疾人,由政府资助其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资助后仍达不到享受定期待遇条件的,由社会救济渠道解决其养老、医疗保障问题。
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自负有困难的,应给予资助;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自负有困难的,应给予适当补贴。
(四)实施对残疾人的特别救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政策措施。逐步扩大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在2010年提高20%的基础上随生活指数逐步提高。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低于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将其纳入低保,符合临时救济条件的给予临时救济。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抚养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法定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无抚养、赡养、扶养能力的,属于城市户籍的残疾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属于农村户籍的残疾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对贫困残疾人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并给予慰问金或慰问品。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由专门的托养机构提供集中托养服务,也可实行居家安养及日间照料,政府对托养机构和居家安养服务以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对提供托养服务机构的托养质量进行定期考核评估,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托养机构申办和管理制度。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安排廉租房。对住房困难的低保或者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城市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等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每年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全市残疾人安居房的修缮加固等支出。
因重大疾病、长期慢性病医疗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而需 救助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救助。具有资质的残疾评定定点机构,在评残费用上给予优惠或者免费;到广州市指定医院进行评残,给予适当交通补贴,解决残疾人实际困难。
(五)拓展残疾人社会服务业。针对残疾人群体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各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服务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健全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
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或免费服务制度。要把残疾人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等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要加强对残疾人社会服务业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组织、个人开展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引和专业规则,详细明确准入规则、专业人员配备和取得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分配等制度。鼓励各类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举办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鼓励香港、澳门残疾人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的形式,开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在资金、场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多方面、多角度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要加大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资金投入,改善残疾人服务机构条件,完善功能,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扩大受益面,切实使残疾人得到实惠和有效的服务。成立残疾人服务业协会,规范管理残疾人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建立残疾人进入服务机构的评测、转介、轮候制度。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服务需求信息库,定期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及轮候、转介信息。增城市户籍的残疾人在评定残疾登记、申领残疾人证、残疾状况或者技 能发生变化、进入和退出服务机构时,均接受测评,按测评结果和个人需求转介到合适的机构接受服务。
(七)建立政府资助社会服务制度。建立政府资助残疾人社会服务机构的制度及相关考核评估机制,明确受资助机构的准入条件、服务标准、资助标准及监管措施。制订向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服务机构采购商品或购买服务的支持政策。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信封、信纸等办公用品,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使用由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三、推进康复教育就业工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八)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构建覆盖所有残疾人的康复工作网络,并与社会医疗保障网络相衔接,形成以市级以上医院为骨干,街(镇)、社区(村)医院、医疗站(康复站)为基础,残疾人家属、志愿者服务人员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康复,开展康复训练、家庭病床、转诊随访、亲属培训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康复服务。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落实残疾人康复资助政策,保障残疾人有能力接受康复服务。
加强增城市残疾人康复体系的规划、布局工作。加快增城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建设。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确保有明确的机构、功能、牌子、经费、人员开展工作。该中心将成为广州市示范康复中心,为增城市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托养、培训、健康教育、工疗娱疗、生活训练等全方位一站式优质服务。
制定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服务站管理办法,规 划康复服务站点的运行管理。推广“康园”经验,在目前一个增城市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三个街道康疗站的基础上,逐步向各镇、街铺开“康园”,逐步构建全市9个镇街覆盖所有残疾人的康复服务网络。打造“利康”、“康智”、“康宁”等残疾人康复服务品牌。对进入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机构的残疾人,给予康复训练津贴。
加快建立增城地区残疾人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市级医院设置精神科免费门诊,免费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减轻精神病人及其家属的医疗负担。对本市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残疾人优先挂号、就诊、取药。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加大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从2011年1月起,由广州市财政和本市财政各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安排日常康复经费。
(九)发展残疾人教育。完善残疾人国民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形成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配套化、特殊教育梯次化的残疾人教育序列,满足各类残疾人不同阶段的教育需求。定期召开全市特殊教育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残疾人教育发展问题。
重视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稳定残疾人中等教育,拓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重视残疾儿童早期干预,积极发展0-6岁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对具有自理能力的中、轻度肢体残疾儿童尽量安排随班就读,如不能随班就读的由就近的学校安排老师送教上门,保障残疾儿童的接受教育的权益。规范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工作,完善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管理办法,加强对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完善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教育转介、跟踪服务制度,落实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特殊教育康复机构公用经费和教育培训经费。保障适龄重度肢体残疾、中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有集中办学条件的公办残疾人托养机构应附设残疾人文化机构,保障孤残儿童教育权利。
要切实把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对特殊教育进行总体规划,在2012年前,建立一所义务教育阶段重度残疾儿童特殊教养学校。加强领导,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校在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社区教育、家长培训、选派巡回教育等工作中的作用。
稳步推进残疾人职业与成人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推进普通高校招录残疾学生工作,支持落户增城市办学的高等职业学院和技工学院开办面向残疾人的专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残疾人身心特点,为在校就读和等级失业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免费提供就业推荐、训练等服务,资助残疾成人文化补习、信息技术教育。
完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的助学及奖励措施并逐步提高水平,适当补贴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生活费、交通费,对本市户籍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实行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全免学费和补助生活费,并酌情减免其他费用。提高盲人的盲人识字率,设置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及视力、听力、语言残疾人的考试专用设施。
(十)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快构建残疾人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失业登记等就业服务体系。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库,掌握残疾人就业情况,同时了解和掌握用人单位就业需求情况,作为开展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的基本依据,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
加快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建设,形成市、镇(街)与 社会机构共同参与、信息互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扩大残疾人就业服务渠道。
大力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事业单位要当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表率,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依法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公开招考录用公务员、政府雇员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要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重点提供就业援助。全力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城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10年10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代征。
大力扶持和开发书报亭、社区服务点等公益服务岗位,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新增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30%的比例优先提供给残疾人就业。要落实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鼓励社会举办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并按规定在政策、资源、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对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单位给予定额资助,如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资助。
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劳动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残疾人的劳动合法权益。
四、营造和谐氛围,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
(十一)加强残疾人文化、体育、宣传工作。办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聋人节”、“爱耳日”等残疾人重要节日的活动,促使广大市民走近残疾人、理解残疾人事业。发展“助残志愿者”队伍,营造关心残疾人、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氛围。宣传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残疾人公益宣传,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要有计划免费投放残疾人公益宣传广告,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教育部门要结合德育教育,开展人道主义和扶残、助残教育。积极筹建市残疾人文体活动中心,发展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协会、社区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主动融入社会生活,参与经济建设,共享发展成果。
市文体广新局、体育发展中心要积极配合,协助残联做好残疾人体育工作,促进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开展,在条件较好的学校和体育训练单位,对有培养前途的残疾青少年运动员应在训练场地、器材、教练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帮助;市内体育场馆为残疾人运动员训练免费开放。参加世界、国际、全国、省、广州市级别比赛取得名次的残疾运动员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十二)加强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发挥各自优势,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为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残疾人提供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缴纳诉讼费或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高等院校等通过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务。依法惩治遗弃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及利用残疾儿童从事乞讨等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落实残疾人专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公共服务设施的优惠政策,落实残疾人本人及重度残疾人、盲人陪护人员免费参观本市各公园、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旅游风景区、纪念馆等 公共场所,落实残疾人服务机构及“低保”、“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等公用设施的费用减免政策,落实残疾人在图书馆免费办理借书证、阅览证等政策。
(十三)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残疾人福利事业,鼓励国(境)内外慈善组织及各界人士向残疾人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服务单位捐赠资金和财产。对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杰出人士,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以示嘉奖。
(十四)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全面完成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任务。强化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管,依法把无障碍设施列为规划、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建筑物在规划报建时要有无障碍设施的审查内容(按规范要求),验收时要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市政道路、公园景区等公众设施必须配套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残疾人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场所、设施和交通工具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资助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的无障碍改造。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在农村地区推行无障碍建设。
大型公共场所、主要旅游景点设置残疾人的专用泊车位、盲文简介和盲人手摸模型。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将信息交流无障碍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要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研发、推广盲人和聋哑 人通讯设备,建设盲人图书馆(室),免费提供盲人读屏软件。
全市各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对外服务窗口,要设置残疾人无障碍窗口,优先服务残疾人。
五、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夯实残疾人工作基础
(十五)加快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参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照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和绿色通道办理报批手续。强化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我市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统筹和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项目“五个一”工程建设,要成立机构,加强领导,成立增城市“五个一”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建设项目,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依时完成计划任务。
重点支持增城市残疾人服务基建项目。确保增城市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全市9个镇(街)康园工疗站等重点项目如期完成;加快增城市特殊教育学校、文化中心、增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的建立;完善增城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增城市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中心等项目的有关手续,适时投入使用。
六、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
(十六)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别明确一名领导联系或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残疾人工作,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计划,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将重点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要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无障碍设施建设、权益保障、助残等多项工作,按照职责范围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工作规划和规划,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镇(街)基层组织要发挥在发展残疾人事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村(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十七)加大残疾人事业的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多渠道筹集残疾人事业经费,加大彩票公益金对残疾人“两个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残疾人事业投入机制,改革投入结构,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基层残疾人组织和“普惠”的民生项目倾斜。
(十八)加大残疾人工作考核力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强化市残联工作职责,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定期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配合,切实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十九)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残联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政府要对残联承办的社会管理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各级残联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和、依法履行职责,掌握残疾人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数据,积极向市政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和需求。要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有关要求设置,计划单列,配备机构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专职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吸纳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畅通残疾人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的渠道。
要健全镇、街及村、社区、企业残疾人组织建设并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落实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工作补贴,要确保各级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有机构、有牌子、有经费、有人员等。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的代表、服务、维权职能。落实各级残联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手语翻译、手语教师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政策。
(二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配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真正发挥残联领导班子在全市残疾人事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做好残疾人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落实双管原则,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选拔、任用和交流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联干部队伍。抓好残疾人志愿者队伍建设。
大力推进社会工作者职业化、残联工作者专业化的进程,努力建设一支事业心强、责任感强、专业水平高的残疾人工作人才队伍。建立健全残疾人工作专业人才的培训、考试、认证、评介体系,落实和改善残疾人工作专业人才的待遇,对在偏远地区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工作满一定年限、但不符合人口准入条件的工作人员,可在补充吸收类人员入户计划中给予倾斜解决,以维持服务残疾人工作队伍的稳定。
6.关于深化驻村任职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六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防止决策失误、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推动我局内控机制建设的顺利开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廉政风险防范意识。
作为地税部门,内控机制是地税领导班子、职能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共同参与,通过明确权责分配、规范权力运行、强化风险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信息监控、分权制衡、流程制约的管理机制。通过实施内控机制建设,建立起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可以实现地税部门由被动接受监督向主动防控的转变,是加快地税事业发展,实现税收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地税干部自觉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优化纳税服务,树立良好的地税形象。
(一)实施内控管理,有利于提高税源管理专业化水平。通过对税源管理专业化不同岗位风险点的设臵,加强对 “管户”向“管事”管理方式转变的监督,使人员配臵实现从“兵力分散、被动防守”转向“抓住重点、主动出击”,从无差别管理转向风险管理,从而有效地释放人力资源潜能,提高税源管理专业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实施内控管理,有利于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以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为目标,将风险管理理念和控制方法引入税收执法管理,依托信息化手段,通过明晰岗责、规范流程、绩效考核等手段,逐步建立起由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转移,单项整治向系统防范转移,模糊控制向精确控制转移的内控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税收执法权的运行风险。
(三)实施内控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围绕人、财、物、权、钱、事六个环节,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完善竞争上岗办法,加强财务监督,加强对基建工程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和固定资产处臵管理,促进内部管理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二、内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内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依法治税、从严带队、科学管理、共建和谐”的基本要求,按照“预防为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注重实效”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过错行为和不廉洁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地税干部安全为目的,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明确职责风险,规范权力运行,努力构建责任明晰、制度完善、监督到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实现地税干部廉洁从 税意识明显提高,自律反腐能力明显提高,抵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廉政勤政素质明显提高,违法违纪问题明显减少,行业风气进一步好转,促进地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内控机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排查、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分口管理、集中监控的原则
(三)注重预防,标本兼治的原则
(四)严格追究,体现刚性的原则
三、内控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县局科室长为成员的内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的日常督导、组织、检查、考核以及整改完善等各项工作,对内控机制建设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一把手和机关科室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内控机制建设负总责。并将风险防范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
内控管理的责任层次:
第一责任人:党组书记、局长 分管责任人:分管局长 主管责任人:纪检组长 直接责任人:分局(中心所)长、各科室负责人 组织协调:监察室
四、内控机制建设的具体内容
(一)强化廉政教育,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上廉政党课制度,定期召开警示教育 报告会、专题研讨会、社会监督员座谈会,通过组织党员干部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开展党风党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执法风险教育,使每个工作人员都了解自己权力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切实增强自我查找风险、自我防范风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筑牢廉政防火墙。
(二)排查廉政风险,构建风险防范体系
根据省局《关于加强全省地税系统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 设的意见》的具体要求,在税款征收环节,重点对纳税申报管理、税款核定、税款解缴、欠税清理等进行监督;在税源管理环节,重点对税务登记、停(歇)业、注销户、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税审批、发票管理、纳税评估、核定税款等进行监督;在税务稽查环节,重点对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等进行监督;在行政处罚环节,重点对行政处罚权限、程序、标准执行及行政复议、诉讼等进行监督。在人事管理方面,重点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特别是对人员招录调配、干部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奖惩等进行监督;在财务管理方面,重点对经费收支、经费审批、财务审计等进行监督;在事务管理方面,大宗物品采购、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等进行监督;在基建工程方面,重点对立项审批、资金来源及使用、招投标等进行监督。结合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岗位和关健环节,从发生机率、危害程度、形成原因等方面进行评估,共计查找出执法风险点 个,行政管理风险点 个,其中一级风险点 个,二级风险点 个,三级风险点 个,建立起内控机制风险点特征库。
(三)明确廉政职责,建立内控长效机制
在现有制度体系的基础上,编制《**市地税局反腐倡廉制度汇编》,全面清理整合各部门工作规程,明确岗责分工,使各项制度和规程行的通、做得到、见实效,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加强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狠抓制度落实,充分发挥内控机制在税收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五、内控机制建设的方法和程序
(一)内控管理的方法
1、依靠部门监控信息实施内控。内控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本单位、本部门负责监控的风险点进行直接内控,将发现的有问题的监控信息向内控管理办公室传递。
2、通过部门间的信息比对组织内控。各部门定期将重大财务支出、基建情况、人事变动、税收预警信息、稽查结论、检查评估总结的行业指标等信息定期向内控管理 办公室传递。内控办公室比对汇总后,责成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内控。
3、利用外部信息实施内控。一是利用社会特邀监察员、税收评议员提供的定税不合理、税负不公、执法人员违纪信息及群众举报信息进行直接内控;二是有关部门对工商、国税传递的登记信息进行比对并对反馈结果进行抽查,对发现的有问题的监控信息向内控管理办公室传递。
4、利用执法结论实施内控。利用审计部门、上级执法执纪检查组、税源管理科、稽查局、其他检查组、管理分局执法结论对稽查、检查、评估、审批、核实结论进行内控。将发现问题的监控信息向内控管理办公室传递。
(二)内控管理的程序
1、传递监控信息。内控部门按要求定时、定量地将有问题的监控信息(包括上级执法执纪检查组、审计部门、税源管理科、稽查局及其他检查小组的有问题结论)向内控管理办公室传递。
2、内控办公室督办。内控管理办公室及时将内控部门传递的有问题的监控信息按照岗责具体到单位和个人通过“通告栏”予以公告。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查清并说明问题。
3、受控人员自查。受控人员针对有问题的风险信息 进行自查,查深查透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税款流失情况、个人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内控管理自查报告》并报送内控管理办公室。
4、执法风险约谈。内控管理办公室针对监控信息按照岗责及时向受控岗位和人员下达《内控管理约谈通知单》并适时开展约谈,详细了解风险产生的原因并予以确认。
5、实地调查核实。内控管理办公室对受控人员自查情况到纳税户、到受控单位核实,形成《内控管理实地核实报告》,按照《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度》提出处理建议并报请内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6、研究处理意见。内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内控管理办公室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和提出的处理建议,根据税款流失、廉政问题的严重程度,对受控人员依法做出处理并制作《内控管理责任处理决定书》。
六、责任追究
对通过内控管理发现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追究。
1、对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轻,后果轻微的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2、对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后果较轻但是发生频率较高的责任人,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3、对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严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4、对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责令待岗,待岗期限为一至六个月,待岗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
5、对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的责任人,取消执法资格,期限为一年。被取消执法资格人员需接受适当形式的培训后方可重新取得执法资格;
6、对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市地税局内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
2、**市地税局内控机制风险点特征库 **市地税局内控机制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纪检组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内控管理工作的日常督导、组织实施工作。
2、各科室、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内控标准,加强监控、检查和考核,查找风险信息,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内控管理办公室,实现内控机制的“分口管理”。
7.关于深化驻村任职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七
来源: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公告日期:2010-06-03 作者:(上海市住房保障
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9〕58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总体要求
(一)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思路。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符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符合“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有效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为促进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健康发展,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布局,集中设置的项目应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二是规范管理,只租不售。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规范供应程序和租赁管理,定向出租,只租不售。三是政府支持,机构运作。政府采取政策优惠、专项投入等方式,支持一批公共租赁住房专业运营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并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各类经济和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土地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即单位租赁住房)。四是市区联手,以区(县)为主。市政府主要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制度安排和统筹规划;区(县)政府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因地制宜、规范管理,组织开展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工作。
(三)落实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和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区(县)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税务、国资、民政、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经济信息化、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四)积极组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机构。市、区(县)政府应组织和扶持一批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经营管理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房源筹措、定向供应和经租管理。运营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其中,单位租赁房的投资经营管理,由相关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实施。
(五)认真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区(县)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产业发展定位等情况,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备案。公共租赁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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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和城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规划土地部门应当保证优先供应。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六)拓展房源筹集渠道。市、区(县)政府要统一安排和协调房源的筹集工作,运营机构可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结合旧城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居住社区建设等项目,单独选址、集中新建;从新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利用单位(包含经济、科技、产业等园区)自用土地建造;按有关规定,综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适当集中新建;对于因产业结构和城市结构调整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进行改建或改造;收购或代理经租社会上闲置的存量住房;同时要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以及采取其它有效方式筹集房源。
(七)明确房源要求和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新建成套住宅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定和技术标准,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及构成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新建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房屋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可进行简易的装修,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
三、规范供应管理机制
(八)制定符合实际的准入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一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各区(县)政府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可结合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在公布准入标准前,应当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备案。
(九)严格申请和审核程序。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十)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各区(县)应根据申请对象的人口结构、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供应标准;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十一)加快建立租赁信息管理平台。市、区(县)应建立全市联网的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并与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信息系统、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形成完整的全市住房租赁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提供租赁服务、实行监督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居住人口信息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上海市实有人口业务数据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沪府办〔2010〕12号)规定执行。
四、健全租赁管理机制
(十二)合理确定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具体由各运营机构按规定制订,报住房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备案。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运营机构不能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
(十三)确保租金支付。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有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赁租金。用人单位可根据职工的贡献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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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支付给出租单位。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应配合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交制度。
(十四)规范租赁行为。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实行有限期租赁;经租管理可由运营机构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专业的公司实施。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申请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仍需租赁的,运营机构应重新对承租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单位集体租赁的,出租人应与用人单位和承租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
(十五)强化退出管理。租赁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对承租人发生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购买住房或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的,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以及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等,出租人可与其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出租人可要求用人单位协同督促腾退。对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过渡期;拒不腾退的,应按合同约定严肃处理,并可采取在适当范围公告通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六)保证政府投入。市和区(县)政府可以采取投资入股运营机构,通过合理让渡或不参与分配租赁收益等方式,支持和保证运营机构持续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运营机构组建时,市和区(县)政府可以一次性注入部分资本金,予以支持;在国有土地上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参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8号)的相关规定实施开发建设,政府可以将在建设中按规定可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政府的投入,作价入股;市和区(县)政府提供其它土地、房产的,其中低于市场价部分可以折价入股。
(十七)完善配套政策。市、区(县)政府应通过多方面政策支持和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健康、有序发展。运营机构在筹集房源和租赁经营方面所涉及的税收,按照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特别是集体宿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度增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有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可配套一部分商业等经营性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单位租赁房,按照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经过批准,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参照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利用农村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结合实有人口管理要求,相关部门应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就学和就医等问题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
(十八)创新投融资机制。本市各金融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和有关单位,探索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机制。
六、其他规定
(十九)市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税务、国资、民政、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经济信息化、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监督举报,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二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一)本意见自市政府颁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文件。
8.关于深化驻村任职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八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宣城市政府法制办政策法规科收(邮政编码:2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网约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gw@163.com
附件:《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9.关于深化驻村任职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篇九
(代拟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按照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围绕推进“健康四川”建设、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新机制,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通过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建立家庭医生与居民的契约服务关系,使居民获得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逐步恢复并增强居民对基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信任感,引导居民形成以家庭医生首诊为基础的有序就医格局,为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目标。
2016年,在全省全面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重点在签约服务的方式、内容、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计生特殊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人群,以及高血压、糖 尿病、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到年底,88个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4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到2020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全覆盖。
二、明确签约服务主体
(三)壮大家庭医生队伍。家庭医生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注册的全科医生(含助理全科医生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乡村医生为主体。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个体诊所)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及退休医务人员,均可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作为家庭医生提供签约服务,享受同样的收付费待遇,根据承担任务和考核结果获取相应财政补助。随着全科医生人才队伍的发展,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签约服务队伍,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
(四)实行区域签约服务。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服务责任区域,委托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调管理职责。居民或家庭自愿选择1个家庭医生团队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签约服务双方权利和义务。签约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后居民可续约或选择其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鼓 励和引导居民就近签约,也可跨区域签约,建立有序竞争机制。
(五)转变签约服务模式。建立以全科医生(含专科医生、乡村医生)为主体,服务团队(含公卫医生、注册护士)为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平台,二级以上医院协作为支撑的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其他各类医务人员经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与服务范围内负责签约服务管理的基层机构签订协议后,具备临床和中医类执业医师资格的,可采取独立组建家庭医生团队,或加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团队等形式,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具有其他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可以视情况加入基层机构家庭医生团队,作为团队成员承担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任务。鼓励居民或家庭在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同时,自愿选择一所二级医院和一所三级医院为转诊就医医院,构建“1+1+1”的组合签约模式,在确保基层首诊的基础上,签约居民可在组合内自由选择就医机构。
三、增强签约服务吸引力
(六)优化签约服务内涵。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约定的健康管理服务,并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方面的重要作用,宣传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满足多元化健康需求。基本医疗服务涵盖常见病和多发病的中西医诊治、合理用药、就医路径指导和转 诊预约等。公共卫生服务涵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服务主要是针对居民健康状况和需求,制定不同类型的个性化签约服务内容,可包括健康评估、康复指导、家庭病床服务、家庭护理、中医药“治未病”服务、远程健康监测等。
(七)增强签约居民获得感。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对签约居民实行差异化政策,引导居民有效利用签约服务。签约居民在家庭医生处就诊免收门诊挂号费(一般诊疗费),签约居民因病情需要,由低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只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并可根据基本医保基金情况提高5-10%的住院报销比例;由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往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不再另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通过给予家庭医生团队一定比例的医院专家号、预约挂号、预留床位等方式,方便签约居民优先就诊和住院。二级以上医院的全科医学科或指定科室对接家庭医生转诊服务,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转诊通道。开展家庭医生签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化药品配备,可使用医联体内上级医疗机构处方药品,并按规定报销。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35%—40%非基本药物的政策,满足患者需求。将开展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门诊特殊疾病定点机构,药品按照零差率销售。签约居民享受连续处方优待政策,对于签约的慢性病患者,可酌情延长单 次配药量,并可享受家庭医生团队送药上门服务和每月一次的上门访视服务。
四、建立完善签约服务收付费机制
(八)明确签约服务经费渠道。家庭医生团队为居民提供约定的签约服务,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分担。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签约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市(州)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费用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家庭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九)发挥家庭医生控费作用。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认真落实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规定。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一定比例或额度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对经基层向医院转诊的患者,由基层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未经签约服务团队医生转诊的,扣减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不符合转诊要求进行转诊的扣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服务费。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发挥家庭医生在医保付费控制中的作用,合理引导双向转诊,发挥守门人作用。
五、强化签约服务动力机制
(十)实行薪酬激励政策。建立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使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等合理提高收入水平。加强签约服务成本核算和绩效考核,签约服务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提取奖励基金,作为家庭医生提供有效服务的报酬,可不纳入绩效工资和奖励基金总额。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签约服务费对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护士)、乡村医生的分配比例。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承担签约服务等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二级以上医院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向参与签约服务的医师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通过相应评价考核的家庭医生团队和参与签约服务的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予以资金支持引导。
(十一)实行综合激励政策。在编制、人员聘用、职称晋升、在职培训、评奖推优等方面重点向全科医生倾斜,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高、中级岗位的比例,扩大职称晋升空间,重点向签约服务考核优秀的人员倾斜。将签约服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相关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对成绩突出的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表扬。
(十二)加强签约服务绩效考核。各地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健全签约服务管理规范。建立以签约对象数量与构成、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居民满意度、医药费用控制、签约居民基层就诊比例等为核心的签约服务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家庭医生团 队开展评价考核,鼓励家庭医生代表、签约居民代表以及社会代表参与。综合考虑家庭医生工作强度、服务质量等,合理控制家庭医生团队的签约服务人数,原则上每名家庭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不超过2000人。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以及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挂钩。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群众意见突出的家庭医生团队,建立相应惩处机制。
六、强化签约服务技术支撑
(十三)整合优质资源。在二级以上医院建立区域医学检验、影像、心电、病理等检查检验中心,为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技术服务支撑。建立健全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定期到基层开展业务指导与家庭医生定期到临床教学基地进修制度。加强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成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提高签约服务质量。
(十四)加快信息化建设。依托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居民健康卡和网上便民服务平台,实现签约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调。充分发挥二级以上医疗医师对家庭医生的技术指导作用,完善远程指导、远程会诊、双向转诊的服务体系。积极推广智能穿戴设备和掌上医疗APP, 探索建立公众一键预约、医疗资源精准匹配、医患线上线下互动的“家庭-社区-三级医院”多级联动的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新模式。
七、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领导,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统筹推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要与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等改革工作有机衔接,形成叠加效应和改革合力。县(市、区)行政部门要结合辖区内开展乡村(社区)医生签约服务取得的经验,在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具体方案。
(十六)强化部门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要积极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配备,做好签约服务价格的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补偿资金,并建立与签约服务数量和质量相挂钩的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签约服务收入分配等政策。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科学配备家庭医生及服务团队,加强家庭医生培训,合理配置、统一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加 快制定监管办法,全面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行为监管。
(十七)加强督导评估。
各地医改办要加强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督导评估工作,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大力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抓好督促检查。要建立工作通报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强化工作督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认真总结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表彰表扬在签约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家庭医生和服务团队。(十八)做好舆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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