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士官选取

2024-12-07

公安消防部队士官选取(精选9篇)

1.公安消防部队士官选取 篇一

2012年公安消防部队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简章

一、公安消防部队简介

公安消防部队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实行现役制,是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主力军,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服役方式和待遇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相同。

二、招收专业和数量

三、招收对象和条件

(一)招收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招收专业相符,所在院校和所学专业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高职高专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招收专业相符,取得国家颁发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也可以招收)。

(二)招收对象为男性,未婚,年龄不超过24周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三)政治和体格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身高要求在162cm以上, 左右眼裸视分别不低于4.5和4.6。

(四)征集地区为陕西、山东、河南、河北、江苏、新疆6个省、自治区(非上述地区毕业生,热爱消防事业,现实表现特别突出的,也可报名,择优确定为招收对象)。根据部队需要,招收士官在全国公安消防部队范围内进行分配。

四、报名方式和招收程序

(一)报名分网上报名和投递资料两个步骤。

1、网上报名:登录中国消防在线(119.china.com.cn),查阅招生简章并下载《2012年公安消防部队直招士官报名表》,报名表填写好后,发至zzsg@119.cn邮箱内(报名截止时间:2012年5月30日)。

2、投递资料:网上报名后,投递以下资料,①身份证复印件;②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③在校历年成绩表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务处印章);④近期一寸免冠照2张(照片背面注明姓名)。

(二)招收士官按照报名登记、档案审核、面试(包括目测,体能和技能考核)、体检、政审的程序办理。合格人员经全面衡量后,择优定兵,签订协议书,办理入伍手续。面试和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相关待遇

士官是指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部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警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一)招收的士官对象,经4个月入伍训练合格后,于当年12月1日下达授衔命令,并从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

(二)招收士官为应届毕业生的,首次授予下士警衔,按照警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房租补贴、住房公积金、免费医疗和伤亡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退役养老保险等待遇。

(三)招收士官符合退休、转业或者复员条件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有关规定分别作退休、转业或者复员安置。

六、联系方式

单位: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

邮编:10005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

联系电话:010-66267890

2.公安消防部队士官选取 篇二

关键词:公安消防部队,绩效审计,复合人才

近几年, 随着经济的发展, 广大研究人员和审计工作者开始关注和讨论绩效审计的有关问题。推进绩效审计是公安消防部队审计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对公安消防部队审计的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就当前公安消防部队绩效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基本应对策略结合科学发展观理念做了初步的调查和研讨。

绩效审计也称3E审计, 是对一个组织利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评价。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是绩效审计的三个要素。其目的是从第三者的角度, 向有关利害关系人提供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 促进资源的管理者或经营者改进工作, 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绩效审计应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揭示问题, 分析原因, 提出建议, 促进深化部队后勤改革和规范财务管理。

1 当前公安消防部队绩效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存在多种对绩效审计发展不利的思想观念

目前, 对于公安消防部队开展绩效审计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不少障碍, 其中两种模糊观念较有代表性。一种观念认为, 经济效益只是对于物质资料生产部门而言的, 对于非物质资料生产领域的部门和非营利组织机构则不存在经济效益问题, 因此, 对军事部门与其他非营利机构也就无须进行经济效益方面的评价。这种认识的实质是仍未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实际上, 军事部门和非营利组织机构虽然一般不直接从事生产、流通及其他经营性服务活动, 但其开展的工作或从事的事业却都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和人民生活。另一种观念认为, 我国目前公安消防部队审计工作的重点是真实性审计, 开展绩效审计会影响和妨碍真实性审计。诚然, 当前我国财经领域存在一定违法违规现象, 这一现实决定了我国短期内确实不能放松真实性审计且必须以之为重点。但必须看到, 实施绩效审计并不排斥真实性审计, 前者与后者本质上是统一的。评价经济效益的优劣必须以真实性审计确认的事实为基础, 实施绩效审计若不对有关的财务数据进行核实, 其审计结论便站不住脚。

1.2 统一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难以确定

评价标准是关乎绩效审计能否深入有效进行的最直接的因素, 是完整意义上的绩效审计必不可少的技术要件, 其功能在于为保证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的一致性和客观性提供指南。然而, 较之于财务审计而言, 评价标准难以确定问题一直是制约绩效审计有效开展的技术因素。对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3E”的审计均可归结为成本与效益的分析和比较。由于消防部队的活动范围主要涉及消防监督管理、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与火灾统计, 所提供的服务一般是无形的、非营利性的, 这就给成本与效益的估算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也给绩效审计的评估造成直接的困难。因此, 能否解决评价标准是关系到绩效审计能否规范化开展的关键。

1.3 受现行审计体制的制约, 绩效审计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现行军事审计体制形成了本单位首长、本级后勤机关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领导“三重领导”关系, 而审计部门人员的任免和奖惩以及其他影响审计人员的切身利益的因素都是由单位首长和后勤机关领导决定。从而出现了权、责、利不统一, 当利益出现冲突时, 对上级审计部门负责和如实汇报工作必然会让位于对本单位首长和本级后勤机关领导负责, 审计的独立性很难保证, 审计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也受到影响。现行公安消防部队审计体制存在的缺陷是制约公安消防部队审计工作向纵深发展的根本因素。

1.4 审计人才结构单一, 人员素质尚难以胜任绩效审计要求

绩效审计属于难度较高的审计, 专业性和综合性都比较强, 审计技术与方法更加复杂, 审计人员只具备财经、审计方面的知识是不够的, 还要求通晓经济管理和工程等多方面的知识。高质量的绩效审计还需要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评价消防部队工作绩效的意识, 要求审计人员能够深刻地理解消防部队的工作, 并有能力运用各种专业知识测定被审单位的业绩, 以对其作出深刻而中肯的评价判断。在消防部队, 审计人员的配置呈现出知识结构单一、技能素养差距大的非均衡特点, 精通财务会计知识的人员占了大多数, 而掌握管理学、社会学、技术经济、计算机、法律、心理学、工程学等方面知识的非财经类专业人员则严重缺乏, 多元化的审计人员结构是绩效审计得以顺利开展的根本前提之一。这种人员配置状况已成为制约绩效审计发展的关键因素, 将不利于对绩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调查显示, 公安消防审计队伍知识结构以会计、审计人才为主体, 比重达62.55%, 工程技术等专业人才仅占13.13%, 复合型人才较为缺乏。

1.5 传统财经审计工作比重过大, 在短期内难以改变

目前以经济责任审计和日常财务审计为主的传统财经审计在消防部队审计工作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这是审计部门每年必须要做的工作。这种状况的存在意味着审计部门不得不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常规审计工作中去, 使得审计部门常常处于力不从心的被动状态, 绩效审计工作则因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不足而不能正常顺利地开展, 这无形中大大降低了绩效审计工作的效率, 也增加了绩效审计工作的难度。

2 当前公安消防部队绩效审计的现状和应采取的对策

目前, 消防部队审计的领域尽管仍然主要是传统的财务合法性审计, 但是绩效审计也已初见端倪。如最近几年兴起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本文认为要更好地推行绩效审计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1 更新思想观念

公安消防部队开展绩效审计首先要树立“绩效观”。目前, 我国审计法和公安消防部队的审计条例虽然对效益审计有要求, 但其范围更多地界定在财政、财务收支上, 还没有真正从财力、人力、物力、环境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各类“资源”角度考察绩效。尤其要重视和研究项目实施和改革措施的绩效, 树立全方位绩效观, 摒弃落后观念。

2.2 革新审计标准

绩效审计标准的制定是开展绩效审计的重要环节, 是形成审计内部沟通交流的共同基础。公安消防部队绩效审计并未完全展开, 现有的一些审计标准不适应绩效审计的要求, 必须进行标准创新。如前所述, 公安消防部队绩效审计的军事性、综合性、时效性、统一性是制定公安消防部队绩效审计标准所要考虑的因素。目前, 要制定一套完整的标准难度较大, 可以先采取“拿来主义”的做法, 借鉴国际公认的绩效审计的标准先期开展工作, 等到积累一定经验后, 再结合部队实际制定自己的标准。

2.3 变革审计体制

公安消防部队审计体制是包括开展绩效审计在内的公安消防部队审计运行机制的根本保证。要想真正完成好公安部赋予公安消防部队审计人员的各项任务, 拓宽审计业务, 开展绩效审计, 必须最大限度地确保公安消防部队审计的独立性, 减少行政干预, 改革现有的公安消防部队审计体制模式。

2.4 培养复合人才

绩效审计的最终目标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实现目标的经济性、效率性及效果性进行评价, 并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必要的修正和控制措施提供建议性意见, 以寻求提高被审计单位绩效的途径。因此, 在组织绩效审计中, 审计人员要检查并确定政策目标以及实施目标的方法所依据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安消防部队绩效审计的展开, 人才因素同样是首位。因此, 培养和引进相关复合型人才是公安消防部队开展绩效审计的当务之急。

2.5 推行试点审计

在开展绩效审计中可以先进行试点项目。开始时, 选择那些规模小的项目, 然后再选择一两个跨总队的项目作试点, 为绩效审计的全面开展摸索方法、积累宝贵经验。

3.公安消防部队士官选取 篇三

【关键词】消防部队;安全工作;管理教育;防事故

部队安全管理是一项的长期性、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一旦发生事故案件就会对部队造成消极影响,在政治上会影响部队声誉;在工作上会影响部队战斗力的生成;在经济上会消耗大量财力、物力;在部队内部会打乱正规秩序,影响正常工作的有序开展。因此,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切实抓好队伍安全管理,是保证队伍建设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1.当前部队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各级消防部队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并作为“政治生命线”来抓好落实,但是部队车辆、执勤训练和行政事故时有发生。虽然部队安全工作“天天讲”,但事故案件预防的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两个经常性工作”跟进不及时

部分领导干部对官兵的工作、生活、学习和思想动态不掌握,对官兵的成长进步和个人问题不关心,对官兵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不了解,出现“离兵离营”现象。

1.2管理干部自身能力素质不强

部分领导干部对预防事故案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深、不实,办法不多,工作缺乏预见性、超前性和科学性,常常处于被动应付状态。

1.3存在“不敢管”的现象

中队干部多为地方大学生,由于缺乏管理经验,怕得罪人,开展工作流于形式,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苗头视而不见,发现违纪行为执纪不严、姑息迁就。

1.4存在“管风浮”的问题

部分单位开展安全防事故工作作风不实,措施浮在面上。存在“布置要求多,跟踪抓落实少;上级推着干的多,主动抓落实的少;敷衍了事的多,深入细致抓落实的少;得过且过的多,着眼长远的少”等“四多四少”现象。

1.5管理干部带头模范作用不明显

落实战士请销假、晚点名、查铺查哨、领导干部值班、干部“五同”不到位、车辆审批程序不规范,致使部队管理松懈、纪律松弛、作风松散,最终导致违纪行为的发生。

2.安全事故案件的发生的原因

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对部队内部稳定和战斗力的提升意义重大。一个先进的单位,其队伍管理就一定得力,防事故工作就一定抓得好;反之,队伍就像一盘散沙。以云南省红河州公安消防支队为例,诱发部队事故案件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2.1部队驻地分散,点多线长

红河州公安消防支队下辖13个县(市)消防大队,16个中队,部队驻地分布点多、线长、面广,加之绝大部分大(中)队驻在闹市区,消防车辆出动频繁,客观上增加了预防交通安全事故的难度。

2.2“黄、赌、毒、私、艾”形势严峻

红河州地处中越边境,河口、金平、绿春县与越南接壤,境内外毒品、走私交易猖獗,人流物流频繁,敌社情十分复杂,不稳定、不安全因素日益凸显。

2.3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治标不治本

基层消防部队在抓安全防事故工作上,往往组织领导力度不够,治标的工作多,治本的工作少。有的仅满足于工作布置、传达上级领导和部门的批示要求,在跟踪问效、深入基层开展蹲点调研等环节上下功夫不够,浅尝辄止,使上级的指示精神在基层形成“空转”、“空谈”,落实不到位;有的在抓训练安全上随意性较大,少数官兵安全防范意识较弱;有的老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新问题又不深入排查分析,对“小”问题缺乏重视,工作出现“空档”。

2.4工作作风不实,报喜藏优

报喜不报忧的问题,在基层消防部队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制约了安全防事故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报喜不报忧”,表面上看是工作方法问题,实质上是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问题。少数单位往往在工作汇报或总结讲评时,讲成绩具体生动,讲问题含糊其词,能捂则捂、能掩则掩,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

3.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和对策

3.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科学管理制度。一是有效控制事故因素。事故发生偶然的背后存在必然性,要研究分析事故的主客观因素和事故发生的因素,积极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苗头。二是全方位多角度防范。要把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执勤训练和日常生活,动员发挥全体官兵,群策群防,全方位进行防控。三是要坚持经常性的长期预防。把安全管理作为经常性管理来抓,坚持常抓不懈,警钟长鸣。

3.2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把安全稳定作为队伍建设的第一要务,扎实抓好部队管理教育和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防事故工作领导机制,把预防事故案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专题研究分析会,做到“五个到位”和“四个不忘”。即: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奖惩激励到位、防范措施到位。召开会议,不忘把部队管理教育和预防事故案件作为一项重要议题;分析部队形势,不忘把部队管理教育和预防事故案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检查考评,不忘把预防事故案件作为一项重要课目;评比奖励先进,不忘把预防事故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标准。通过持之以恒的工作,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部队稳定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到部队稳定工作的各个方面。

3.3依法治警,着力提高部队管理教育水平

要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强化条令意识,自觉遵守条令,克服执行条令过程中的随意性。驻边境地区的大(中)队,要定期组织开展法纪教育、保密教育和禁毒防艾专题教育,培养官兵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服从意识,以过硬的作风和铁的纪律,坚决杜绝“管理松懈、纪律松散、作风松弛”等现象,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在创新部队管理教育问题上,要学会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增强管理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而提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科学带兵”的能力。

3.4从严治警,确保部队高度安全稳定

部队安全防事故工作必须坚持从严治警,树立良好警风,切实增强官兵执行“五条禁令”的自觉性,持之以恒地抓好贯彻落实。作为部队管理教育和安全防事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军政主官要本着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态度,加强对部属的管理、教育和督促,决不能在防事故案件问题上搞变通、找借口,做到工作生活有人问、8小时外有人管、人员行为不失控,车辆安全有保障。 [科]

【参考文献】

[1]王文昌.关于部队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科技资讯,2012,(02).

[2]唐宗礼.安全工作“四忌”[J].中国公共安全(综合版),2007,(01):26.

[3]柴亚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确保部队高度稳定[J].政工学刊,2007,(08):40-41.

[4]尚全孝.当前士官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士官管理研究.

4.公安消防部队士官选取 篇四

随着1998年兵役制度的改革和部队的发展需要,士官队伍也逐渐成为当前部队的中流砥柱。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给消防部队灭火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样消防部队士官队伍也日趋壮大,他们中间既有各类灭火技术骨干,也有执勤、训练、管理骨干士官,是部队建设的骨干与中坚力量。滁州市消防支队一中队长期以来注重士官队伍建设,并在全省消防部队率先创建了士官骨干队伍十小员,为了更进一步端正对士官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作为基层带兵干部,通过这几年在基层的一些切身感受和调查,结合部队实际,笔者就如何充分发挥士官在部队全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谈几点建议。

一、加大士官岗位培训力度,加强士官队伍的锻炼和培养,充分发挥士官的“骨干作用”和中坚力量。

当前,随着部队的快速发展和岗位实际需要,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高,部队倘若有一支过硬的骨干队伍,对于部队的全面建设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士官作为部队建设的骨干与中坚力量,要想过硬,关键在于各级干部对他们要不断锻炼和培养。同时加大岗位培训力度。

一是要敢于施加压力,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要让士官担当起“工作骨干”。在工作中,要多为士官创造施展才华的空间和时间,要敢于给他们压担子,相信并发挥他们兵龄长、素质好、威信高、知兵深、懂管理的优势,放手使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要注重培养他们不畏艰难困苦、知难而进的精神和独立工作的能力,以达到摔打和锤炼的目的。二是要善于抓培养,让士官担当起“思想骨干”。思想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也是完成各项任务的根本保证。首先是要加强士官自身的思想建设,使之成为部队建设的思想骨干。进一步加强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提高士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觉悟,使之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在复杂形势面前是非分明,在各种艰难困苦面前忠贞不渝,始终保持一名消防战士应有的政治警觉性和忠于党、热爱国家的政治坚定性;其次是要在工作中加强锻炼,使之成为善于做思想工作的骨干。

三是要勤于抓训练,让士官担当起“技术骨干”。不断进行专业技术训练是提高士官业务素质的一个根本途径。在专业技术训练中,士官要不断吸取新知识,学习新经验,要做到四勤(眼勤、手勤、心勤、脑勤),通过学习训练,不断总结积累经验,提高技术水平。同时,也要通过开展大比武活动,激发士官学习专业技术的热情,使之成为专业技术中的骨干力量。

二、诚言纳谏,充分发挥士官的主观能动性

基层中队选改的士官一般都是骨干,他们的兵龄长、经验多,对部队建设情况比较熟悉,有独到的看法和见解,是干部管理上的助手、决策中的参谋。发挥士官的主观能动性:一是要经常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主动征求他们对部队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听取他们对一些热点、敏感问题处理上的反映。听取意见要细心、耐心,接受建议批评要虚心、诚心,增强他们直言相谏的主动性。二是要建立听取建议汇报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听取士官的工作汇报,干部要充分肯定他们的工作成绩,并指出不足。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如灭火战术、训练等)和一些敏感问题(如战士入党、评功授奖、探亲休假等)的处理上,要听取士官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他们在战士中的威信。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三、加强沟通和联系,充分发挥士官的“桥梁、纽带作用” 士官,是官中的“士”,兵中的“官”,处于承上启下的特殊地位,是沟通干部战士思想的纽带,密切官兵关系的桥梁。发挥士官的桥梁纽带作用,对于增进官兵友谊,从根本上解决官与兵、兵与兵之间矛盾起着重要作用。同时要狠抓以士官为主体的武警委员会建设、团组织建设、班长队伍建设。

四、凸显能力和特长,充分发挥士官的“示教作用” 士官大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训练的经验。发

5.公安消防部队士官选取 篇五

藏公消〔2009〕328号

关于印发《西藏公安消防部队“119”消防

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公安消防支队:

为切实开展好2009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现将总队2009年《西藏公安消防部队‚119‛消防宣传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抓好落实。

各支队的方案和工作总结请分别于10月30日和11月20日前报总队防火监督部宣传处。联系人:吴昊,联系电话:0891-6878075,***。

附:西藏公安消防部队‚119‛消防宣传活动方案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消防宣传 “119” 下发 通知[方案](网发,存档1份)防火监督部宣传处承办 2009年10月23日 附件:

西藏公安消防部队“119”消防宣传

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消防队伍‛的总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书记张庆黎对西藏消防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巩固国庆60周年消防安保攻坚战消防宣传专项行动战果,继续深化《消防法》宣贯活动,加快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树立和展示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推动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和参与消防工作,结合西藏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今年‚119‛消防宣传活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为原则,以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以及《消防法》宣贯活动为重点,采取一切有力措施和方式,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和实效性,夯实消防工作的社会根基,全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二、活动主题

今年‚119‛消防安全宣传活动主题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

三、组织领导 为强化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总队成立2009‚119‛消防安全宣传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

琼色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消防总队党委书记、政治委员

副组长:

扎 西 西藏消防总队党委常委、副政治委员 曲登洛松 西藏消防总队党委常委、副总队长 成 员:

张德胜

西藏消防总队党委常委、司令部参谋长 吕 勇

西藏消防总队党委常委、政治部主任 王 增 华 西藏消防总队党委常委、防火监督部部长 塘木次仁 西藏消防总队后勤部副部长

各地(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总队防火监督部宣传处全体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队防火监督部,办公室主任由王增华部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防火监督部宣传处和各地(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人员组成,负责对全区‚119‛宣传活动的组织安排和宣传报道。

四、活动内容及时间

全区集中开展‚119‛消防日宣传活动时间:11月1日正式启动,11月9日结束。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活动拓展为宣传月。各地要在11月9日掀起活动高潮。

(一)突出主题,切实抓好消防部队良好形象的宣传工作。

向社会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灾、抢险救援、社会救助、消防安全管理服务以及官兵生活、学习、训练、工作等内容,要大力宣传布达拉宫消防大队、李勇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典型事迹,要充分体现西藏公安消防部队‚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良好形象。要在部队营区、主要宣传点、流动消防宣传车的显著位置悬挂和张贴‚三句话‛总要求的标语;要用宣传栏、宣传展板、电视宣传片、专题形式、栏目等多种形式营造浓厚宣传氛围;要组织单位和企业职工、广大社区群众、大中小学生参观和体验,今年各支队街头宣传或营区宣传工作中,必须有‚三句话‛总要求展板、灭火及抢险救援展板、社会救助及监督服务展板、官兵生活学习训练展板、典型集体个人展板,树立公安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

(二)抓住重点,进一步推动《消防法》的宣贯工作。各单位要将《消防法》的宣贯工作作为今年‚119‛消防宣传活动的重点,以推动社会各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主要目标。一是要推动当地政府加强对消防宣传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事项。在‚119‛消防宣传日期间,邀请当地政府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在辖区主要报刊上发表署名文章、出席和参与宣传日活动,带动当地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是 要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消防法》要求,结合自身行业和工作性质,对本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检查本单位消防安全隐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切实营造安全、和谐的氛围;三是要推动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等部门将消防知识纳入课堂教育和素质教育培训内容,采取‚请进来(开放消防队站)‛与‚走出去(主动上门服务)‛的方式,督促各类学校组织开展消防讲座、消防知识竞赛、应急预案演练、逃生自救训练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校师生的消防素质。

(三)创新形式,在深化消防宣传‚六进‛工作中积极开展‚消防志愿服务、建设美好家园‛活动。

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2009年西藏自治区消防志愿者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当地团委密切合作,把推进消防志愿服务作为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一种新的路径和手段。要通过把广大群众参与消防志愿服务的热情与消防工作实际需要相结合,为做好新时期社会化消防工作,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今年‚119‛宣传日活动期间,各单位要依托各级团组织,建立消防志愿服务组织、招募消防志愿者,并组成消防志愿者服务小分队,深入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和广大乡村、社区开展‚消防志愿服务、建设 美好家园‛活动,宣讲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开展火灾隐患检查,举行灭火及疏散、逃生自救的综合演练训练,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切实提高各族各界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为推进建设平安西藏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突出亮点,深入开展寺庙消防宣传‚四个一‛活动。

以拉萨、日喀则、山南和昌都为重点,切实加强寺庙消防宣传工作,大力推进‚平安寺庙‛建设。各支队要积极会同当地科协,以‚消防宣传进寺庙‛为载体,扎实开展‚四个一‛活动:即为寺庙僧侣上一堂课、进行一次灭火演练、开展一次火灾隐患检查、组织寺庙自我整改一批火灾隐患。着力提高寺管人员和僧侣的防火知识和灭火技能,增强寺庙僧侣的自防自救能力,打造今年我区‚119‛消防宣传的特色和亮点。

(五)加强协作,推动各级新闻媒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是开展消防宣传、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的重要平台。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根据各自特点普及消防知识,要结合现行《消防法》宣传,打造本地特点,开设消防宣传专版、专栏,播放消防公益广告、警示案例、标语;要利用当地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等通信机构,为手机用户发送消防安全知识短信;还要利用户外传统和视频广告等新兴宣传媒介,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意识。各地(市)支队要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集中开展消防控制室专项检查的通知》(公消[2009]433号)文件要求,加强对专项检查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当地媒体的作用,曝光一批消防控制室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也对做得较好的进行正面宣传报道,树立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各支队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把今年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作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和张庆黎书记三次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作为第四季度工作的重点,支队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要围绕主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早、科学制定活动方案,广泛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切实营造消防宣传声势。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支队在组织‚119‛消防宣传日活动过程中,要结合当地实际适时组织消防志愿者及有关单位通过设立消防宣传展板、播放消防广播(视频)、设立流动宣传车、举行文艺汇演等形式,举办一些具有亮点的大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努力做到发放宣传资料区分受众人群,播放消防广播(视频)采用藏汉双语,展示消防装备器材同时设立简易灭火器具使用介绍区等,选择受众欢迎的公益广告、火灾案例、逃生自救知识开展一些具有亮点和特色的宣传活动。设立宣传点不能流于形式,没有实效。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当前西藏进入冬季,气候干燥,是火灾的多发季节。各支队一定要结合实际,认真统筹年终岁尾各项工作,把树立消防部队良好形象、宣贯《消防法》、开展‚消防志愿服务、建设美好家园‛活动作为今年‚119‛消防宣传的重点,采取多种举措,创新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6.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是实施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制定车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车辆勤务(简称“车勤”)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汽车、摩托车(统称车辆)是消防部队的主要装备和战斗力的组成部分。

搞好车辆管理,是保证消防部队执行消防保卫任务和实施后勤保障的重要方面,对加强消防部队全面建设、完成各项任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车辆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坚持改革创新,加速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技术倮障手段,提高车勤人员的素质,实行科学管理,提高保障能力,适应消防部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车辆管理工作的圭要任务

一、强化车辆管理职能,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车辆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制定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部队贯彻执行。

三、组织对车辆的正确使用与保管,提高执勤保障能力。

四、实施车辆监理(检查)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减少车辆使用公害。

五、组织车辆专业训练,培养合格的车勤人员。

六、组织实施车辆维修,及时恢复车辆技术状况。

七、组织车辆器材保障,保证部队车辆维修需要。

八、合理使用车辆维修管理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九、拟定车辆勤务保障方案,实施车辆勤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车辆管理工作是各级领导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要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的要求,实施对车辆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对车勤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注重保留业务技术骨干。要深人实际,调查研究,鼓励创新,推动改革,指导车辆勤务人员管好车辆装备。

第六条 各级后勤车辆管理部门是各级党委和首长管理车辆的工作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监理(检查)、专业训练、技术保障和经费使用等进行归口管理。车辆管理工作实行按级负责。

公安部消防局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消防部队车辆监理工作,拟定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章制度;拟定部队车辆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车辆专业干部培训;协调车辆跨总队修理;组织部分车辆器材的筹措供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解决和处理消防部队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总队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所属部队车辆牌证核发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本总队实际拟定补充规定;拟定本总队车辆业务建设规划;组织所属部队实施车辆使用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驾驶员及其他车勤人员的培训;业务经费统一使用的总队,根据实际需要,计划安排车辆的大、中修;组织车辆、器材的筹措供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处理本总队的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支队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落实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车辆的正确使用和维修;实施车勤人员的在职咭培训;加强车辆驾驶员队伍的业务建设;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搞好车辆信息臂理,合理使用车辆维修经费,解决和处理本支队的车辆业务技术问题。

第七条 车勤人员要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各级领导和车辆管理部门氵要组织车勤人员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等评比竞赛活动,调动广大车勤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九条 消防部队车辆按编配用途分为消防车、业务车和行政车三类。

消防车包括灭火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等。

业务车包括防火检查车、火场勘查车、执勤训练检查车、消防宣传车、救护车、教练车等。

其它车辆为行政车。

第十条 车辆保障程度的主要指标是车辆的完好率。消防车、业务车完好率应经常保持在妁饧以上,行政车辆应经常保持在85%以上。

第十一条 消防部队在编车辆必须按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严格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拆改、拼装。

第十二条 车辆调派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任务和车况有计划的合理调配使用,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第十三条 总队(支队)应根据所属部队的具体情况,规定部队车辆的行驶区域。车辆需超越规定的区域行驶时,须经总队(支队)主管领导批准♂跨省(市)执行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车辆,应及时到当地消防总队车辆管理部门申报、领取车辆异地备案证,接受当地车辆监理机构监督和检查。在铁路和航运沿线,非特殊或紧急情况,不应用车辆长途载运人员或物资。

第十四条 消防车除灭火、训练、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外,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消防部队应编制车辆运用计划,对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初驶、退役等项工作作出统一安排。车辆运用计划分为、季度两种、季度车辆运用计划由车属单位编制;车辆运用计划由支队车管部门编制,报总队车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车辆运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及时进行总结。

第十六条 消防部队的车辆按编制数量、配备标准配备,报经总队批准组织实施。消防部队需引进国外消防车辆装备时,须报请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消防部队车辆在所属部队内部调动时,须办理调动手续,并填写-俾辆技术状态鉴定书》。调动车辆的牌证、随车工具、附件和技术文件应随车移交。支队间的车辆调动,由总队车管部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接车单位对调入车辆应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八条 驾驶员保管的车辆应相对稳定。必须调换时,应由干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

笫十九条 消防部队的车辆一般应使用原车出厂时颜色。消防车应按公安扌部规定的标准安装警灯、警报器,车身外表不得随意喷刷或悬挂未经统一规定的}标志。

第二十条 消防部队车辆统一悬挂武警车辆号牌。号牌的制作,由核发单位按各单位编制车辆数申报号牌制作计划,经公安部消防局审核,统一制作。

第二十一条 列人编制的车辆,应使用正式号牌,尚未正式列编的车辆,使用临时号牌。临时号牌的最长期限为下个月。

第二十二条 消防部队车辆跨总队、警种调动,必须换挂号牌,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并涂掉车号。

号牌遗失,应及时报告牌证核发机构和公安部消防局车辆监理部门及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并申请注销和补发。

第二十三条 悬挂武警正式号牌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各种证件,以备公安焚通管理人员或武警检查站查验。

第二十四条 “出车凭证”是车辆出勤的依据。是考查、统计车辆工作情况及报销油料的原始凭证。

“出车凭证”由车属单位领导签发。使用后的“出车凭证”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 车辆不适应继续装备消防部队使用的,应及时退役或更新。

消防车退役应本着技术先进、良性循环的原则,以保证执勤为前提,做到退役一台更新一台,其退役条件按公安部[87]公消字93号《城镇公安消防队(站)执勤消防车退役暂行规定》执行。

业务车、行政车的退役标准按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经机[1986]560号《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车辆需要退役时,由使用单位填写《车辆退役审批表》,逐级上报,由总队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业经批准退役和报废的车辆,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车辆驾驶证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印制。各牌证核发机构核发。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只准驾驶准驾车种,并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号牌相对应的“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士兵证”(警官证)、“车辆行驶证”和“出车凭证”。

学习驾驶员需持有与所驾车辆相对应的“车辆学习驾驶证”。实习驾驶员不得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第三十条 对玩忽职守,严重违章肇事或驾驶作风恶劣而又不接受教育的驾驶员,可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吊扣或吊销其车辆驾驶证。

第王十一条 驾驶员的审验,按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技术,熟悉所驾车辆的构造和技术性能,掌握各种条件下的驾驶操作要领和排除常见故障的技能,认填准确填写“车辆技术卡片”。

二、爱护车辆装备,按时完成规定的保养作业,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工具附件无损坏丢失。

三、熟悉条令、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纠正,接受武警车辆检查站的检查。

四、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正确地起动和预热发动机。出车时应遵守驾驶操作规程,低档起步,平稳加速,逐渐增加发动机负荷。

行驶中注意各种仪表和报警装置的指示情况,随时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要根据气候、道路和交通流量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长途行车坚持途中勤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不带故障行车。

五、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精神集中,谨慎驾驶保持安全车距,不盲目开快车。

第三十三条 为了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保证其工作的可靠性和使用的经济性,新车、大修车和发动机大修的车辆,必须正确的实施车辆初驶。

第三十四条 车辆的初驶里程为15的公里,特殊车型的初驶里程参照原厂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车辆初驶期间应逐渐增加负荷,装载不得超过额定装载质量的80%,并不准拖挂、拖拉车辆。消防车初驶期间应一律空驶。

第三十六条 初驶车辆应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发动机不得高速运转,并经常注意发动机、变速器、分动器、前后桥和轮毂的工作情况及温度,检查各部机件的连接紧固情况。限速装置不得任意调整和拆除。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初驶的车辆,应尽快完成。初驶工作由车管人员或车属单位领导组织,由本车驾驶员执行,必要时由车管部门集中组织实施。

初驶前应对驾驶员进行初驶教育,使其了解初驶意义和熟悉有关注意事项,并指导其正确驾驶和及时进行检查保养。

第三十八条 初驶工作结束后,应对车辆进行初驶保养和检查,并将初驶情况记人《车历登记簿》。

第三十九条 车辆封存是厉行节约、控制车辆使用和适应紧急任务需要的重要措施。封存车辆既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自然侵蚀,又要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启封执行任务。凡预计两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车辆,均应进行封存。封存的车辆应技术状态良好,新车应在完成初驶工作后进行封存。

第四十条 车辆的封存与启封应由车属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批准,由车属单位组织实施。

车辆封存前应对驾驶员迸行封存工作的教育,准备所需的物资器材并对封存的车辆进行必要的补充保养。

车辆封存工作完成后,车属单位领导应进行检查。车辆封存、启封情况应及时记人《车历登记簿》。

笫四十一条 封存车辆的主要技术工作为:清洁车辆、解除负荷、除锈、涂油、涂漆和密封包扎各孔口,延缓轮胎老化等。消防车封存还应放净水罐、水泵、供水管路内余水,干粉、登高、照明、排烟和泡沫等专勤、举高消防车还应按原生产厂封存的技术要求进行保养。

第四十二条 封存的车辆应每月进行一次保养,每年更换一次燃料油。封存半年以上的应视情况原地发动或短距离路试。消防车除以上作业项目外,应对水泵及其主要消防设备进行运转或试验。

箅四十三条 车管部门应对驾驶员进行启封动作的训练,保证随时能迅速地完成启封任务。

第三章 车库(场)

第四十四条 车库(场)是集中管理、停放和维护车辆的场所,凡有车单位均应按标准修建车库(场)。

第四十五条 消防车必须停放在车库,其标准按《城镇公安消防队(站)建筑设计标准》建设,并设置检修坑、洗车场、保养间、蓄电池室和油料库。

第四十六条 业务车、行政车一般应停在车库,并按建制顺序停放。车库不足需要在临时停车场停放的,车场应设置凉棚,防止车辆日晒雨淋和锈蚀。

第四十七条 设置临时车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面积宽阔,布局合理,便于管理和停放车辆。

二、场地坚实平整,通道良好,便于车辆外出和紧急疏散。

三、不受水、火侵害和便于组织警戒,保证安全。

四、有方便的水、电源和能够满足保养作业的设备。

第四十八条 车库(场)应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值班员由车属单位领导指派,其工作职责是:

一、维护车库(场)内务秩序与安全,管理车库(场)设备。

二、掌握车辆动态和数、质量情况。

三、检查出库(场)车辆的凭证与技术状态,监督回库(场)车辆及时完成保养作业。

四、检查消防器材,教育和监督库(场)内人员遵守消防规则。

五、处置意外情况,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根据需要,车库(场)可增设一名值日员,协助值班员进行工作。

笫四十九条 车库(场)消防规则

一、车库(场)内消防器材必须经常保持完好,并放在规定的位置上,严禁挪作它用。

二、车库(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三、车库(场)内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要定期维护,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

四、车库(场)应保持清洁卫生,保证进出道路畅通,不准堆放杂物。

五、油罐车不准同其它车辆混放。

第五十条 车辆在加油时,发动机必须熄火。加油不可过满,注意留出适当的膨胀容积,加完油应立即驶离。等待加油的车辆必须依次驶进加油站,排列整齐,驾驶员不准离开。

对供油系统有漏油现象的车辆,加油站不应给予加油。

笫四章 车辆专业训练

第五十一条 车辆的专业训练,是搞好车管工作,保证完成消防保卫任务的重要措施,是消防部队训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 车辆专业训练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训练的有关规定,在政治思想、作风纪律、业务技术以及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教育训练。进行热爱消防工作、职业道德等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勤俭练兵的方针,保证达到训练大纲要求。

笫五十三条 各级车管人员要认真学习车辆管理规定,研究和总结消防部队车管工作的特点,特别是消防车辆装备的勤务和技术特性,不断学习新技术,总结新经验,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十四条 新训车辆驾驶员和技工(油、材料员),要认真学好本职专业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基本功。在职车辆驾驶员和技工(油、材料员),要在原有基础上,深入学习本职专业知识和有关的专业技术,能在复杂情况下完成本职任务,逐步达到一专多能。

笫五十五条 汽车驾驶员和汽车技工的培训,应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要求,由总队组织。考核工作由总队后勤车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各级消防部队都要认真抓好在职车勤人员的训练。要把车辆专业训练真正放到部队建设的重要位置,经常检查指导训练工作,抓好组织和业务建设。

第五十七条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选调优秀的车勤人员担任专职教员、助教,重视保留教学骨干,抓好党员、助教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技术训练。

第五十八条 严格按照驾驶员选拔标准挑选新学员。新学员要从当年人伍的士兵中择优挑选政治思想好、组织纪律性强,且体检和文化考试合格者,在培训中发现不合格者要坚决退回,不得降低标准。毕业时要进行严格的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

第五十九条 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展电化教学,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的现代化,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搞好训练物资、器材的筹措、供应,加强训练经费、物资、装备的管理和教学设施的建设,改善教学条件。

7.公安消防部队士官选取 篇七

1 公安消防部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 工作人员对审计工作认识不够深入

公安消防部队的支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是根据各基层支队的军政主管在经济权利的行使方面对部队职员的履职情况的评价进行的审计工作。在实际的审计过程中,各支队的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认识不够深入,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视度不够,只是将审计工作局限于查账单、看账单等内部检查层次上,并没有真正发挥出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评估和决策治理等方面的职能,导致消防部队支队评价结果一致化,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时间,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审计结果。

1.2 消防部队的审计公示制度不合理

各项审计制度已经在公安消防部队得到普及,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各级官兵因审计结果的公布范围有限,学习相关的审计知识少之又少,而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的基层岗位调动比较频繁,很容易造成审计工作无法有效进行。很多审计工作人员不熟悉审计工作的流程,没有把握在审计过程应该注意的事项,也不能充分认识到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在实际的审计过程中,不能做到“接地气”,导致审计结果失真,不利于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1.3 审计人员的审计能力不高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在公安消防部队的每个政治处纪保督查科下都会设置一位专职的审计人员。但从整个消防总队来看,这种设置是极不合理的,审计工作的落实率不足10%。此外,纪保督查科是消防支队纪委的下设科室,平时就是管理消防支队的日常纪检工作,同时还要对信访举报、廉政教育、警务督察等方面进行管理,涉及管理范围广,而纪保督查科的实际工作人员有限,审计人员也会经常帮忙干这些不相关的工作,导致审计人员无法专心进行审计知识学习,审计能力比较低下。

2 解决公安消防部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问题的对策

2.1 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完善审核结果运行制度

公安消防部队的党委主体要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拥有正确的经济责任审计观念。在消防部队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要全面落实党委管审、议审制度,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运行。此外,还要将审计工作作为消防部队的核心工作进行组织和谋划部署,定期召开审计联席会议,明确规定和组织各相关职能科室学习审计政策,不断深入研究和探索审计工作中的重难点,并能提供有效的改进措施和解决对策。同时,党委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要能合理、科学地调用人员,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指标,充分发挥出审计的监督职能。

2.2 形成规范化的审计工作,完善内部审计机制

审计工作要有一定的权威性,按照一定的审计工作流程进行项目审计工作,既要做好审计工作的实施、报告,又要做好审计前的调查和后续整改工作,做到“有始有终”,确保整个审计工作过程的严谨性。在公安消防部队建立审计回访制度,在开展审计工作的一段时间之后,要定期进行审计问题回访检查,不断完善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真正实现审计工作的监督职能。

2.3 培养审计人员的个人能力,提高审计水平

要建立一支高水平、高质量的审计人员队伍,也是保证审计工作整体水平和质量的关键。因此,在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审计人员队伍时,首先,选择审计人员时,要择优录取,选择具备专业性的财务知识人员,选择思想素养高、技能强的人才;其次,定期开展岗位培训活动,运用学习交流的方式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审计能力;最后,注重培养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培养审计人员的团队合作意识。

3 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级公安消防部队面临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各种紧急任务不断发生,活动经费不断增加。在公安消防部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可以有效规范和引导领导干部制定正确的经济决策,提高消防部队的经济管理水平。此外,还要有效监督消防部门的领导干部,做到“早发现,早治理”,促进公安消防部队的健康、平稳发展。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开始在各行各业中得到推广。但是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也开始暴露出许多问题,影响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主要针对公安消防部队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分析,探究审计工作中存在着一些共性的问题,再结合公安消防部队的单位性质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促进公安消防部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公安消防部队,经济责任审计,职业道德素养

参考文献

[1]刘俐,张玲.公安消防部队支队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经济师,2016(6).

[2]张玲.浅谈消防部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制度运用的难点和对策[J].现代商业,2012(17).

8.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题库 篇八

一、单选

1、车辆派遣,应由 开具派车命令,经值班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营门卫兵查验后方可动用车辆。(A)

A、业务主管部门 B、单位首长 C、单位值班领导 D、支队级以上司令部门

2、长途连续行车超过 小时应当休息1次,时间不少于15分钟。(A)A、2 B、3 C、4 D、5

3、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落实 措施。(A)A、防火防爆 B、防静电 C、禁绝火源 D、车辆熄火

4、在处臵公路交通事故时,执勤车辆应当与事故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在事故区域 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C)A、前方 B、后方 C、前、后方 D、来车方向

5、应当对进入现场内部人员进行登记,及时掌握战斗人员身体状况和安全防护装具使用情况,保持与进入现场内部人员的通信联络,及时提醒战斗人员更换空(氧)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装备,适时进行人员轮换,确保战斗人员安全。(C)A、中队干部 B、执勤班长 C、现场安全员 D、现场指挥员

6、深入灾害现场内部侦察人员编组不得少于 人,搜救人员编组不得少于 人,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单独行动。(B)A、2,2 B、3,2 C、2,3 D、3,3

7、灭火救援行动中,应选择正确的进攻路线及方式,采取 探步前进的方式实施灭火救援。(D)

A、随时观察 B、虚实结合 C、前实后虚 D、前虚后实

二、多选

1、车辆交通事故防范中,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车辆 制度。(AD)A、检查 B、维护 C、使用 D、保养

2、各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驾驶员应。(BCD)A、隶属负责 B、集中居住 C、统一编班 D、并指定专人归口管理

3、各级机关和直属单位要统一保管,驾驶员出车时领取,归队时立即交回。(ACD)

A、车辆钥匙 B、身份证件 C、行驶证 D、驾驶证

4、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的安全守则包括(ABCDEFG)

A、严禁无证驾驶 B、严禁酒后驾驶 C、严禁疲劳驾驶 D、严禁超速行驶 E、严禁私自出车 F、严禁强行超车 G、严禁带故障行车

5、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驶离驻地地级行政区域的,必须经 批准。(AB)A、总队级单位值班首长 B、主管领导

C、总队级单位司令部领导 D、总队级单位军政主官

6、进入危险路段前,必须。(BCD)A、减速慢行 B、停车检查车辆

C、勘察路况 D、必要时组织乘车人员下车徒步通过

7、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或者山路、坡道行车时,必须,防止操纵失误。(ABCD)A、降低车速 B、低档行驶 C、加强观察 D、正确使用刹车制动

8、开展业务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ABCDE)

A、对参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B、对训练场地设施和装备器材进行全面检查; C、督促安全员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D、训练前组织参训人员进行跑步、活动操等热身运动; E、训练后组织进行适当的身体整理活动并进行安全讲评。

9、各级应当严密组织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因 造成灭火救援事故。(ABCDE)

A、指挥不当 B、组织不严 C、操作失误 D、违反规定 E、意外

10、驾驶员必须在本车指挥员确定人员 后,方可驾驶车辆起步出库。(ABCD)

A、全部登车 B、车门关牢 C、车库门完全开启定位 D、发出指令

11、车辆到达灾害现场时,应当停靠在灾害现场,并与起火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ABCD)

A、上风或者侧风方向 B、安全 C、坚实 D、便于展开转移的位臵

12、灾害现场应当。(ABCD)A、设臵警戒线 B、实行交通管制

C、迅速清理无关人员、车辆 D、对进入现场人员做好检查登记

13、灭火救援行动中,应坚持 的原则;(ABD)

A、便于观察 B、便于进攻 C、便于疏散 D、便于转移或者撤离

14、各级装备部门和部队,应当严格遵守消防装备安全使用相关管理规定,突出重要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装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防止造成装备事故。(ABC)A、稳定性 B、可靠性 C、安全性 D、实用性

15、装备改进、改装仅限于不影响装备安全性能的小改革、小发明,不得。(ABCDE)

A、对消防车辆底盘和主体结构进行改动

B、对动力设备、传动装臵、举升装臵、带压设备、电气主体装臵等可能导致安全问题的装臵、设备进行改动

C、对车辆等大型装备的外观轮廓、负载、总重等关键性技术指标进行改动 D、对个人防护装备进行改装、改制

E、对侦察、侦测、标定等计量设备进行改装

16、水上消防部队应当遵守船艇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导致船艇倾覆、浸没或者船体、装备器材损坏或者报废,以及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船艇损坏等船艇事故的发生。(ABD)

A、组织不力 B、人员操纵不当 C、船艇装备损坏 D、其他原因

17、各级应当严密组织水上航渡、游泳训练、水上(或者水下)作业等活动,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严格人员管理,防止因 造成淹亡事故。(ABCD)A、指挥不当 B、组织不严 C、违反规定 D、意外

18、部队组织游泳训练,应当了解掌握水域情况和人员水性、体能情况,严格把握组织指挥、漂浮器材携带、观察救护等关键环节,做到。(ABCDE)A、人员不编组不下水 B、准备活动不充分不下水 C、身体不适者不下水 D、器材装具不检查不下水 E、观察救护组不到位不下水 F、防护装备不到位不下水

19、各级应当加强用电安全常识教育,防止官兵因 造成触电事故。(ABC)A、带电的导线 B、漏电设备 C、其他带电体 D、灭火救援处臵不当

20、架设输电线路不得带电作业,不得将动力线、照明线与电话线、广播线等混架、交叉或者搭接。严禁。(ACD)

A、在床上架设台灯 B、电气线路穿越床、柜等生活设施 C、在金属物体上拴系电线 D、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21、各单位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相互协调机制和灾情通报机制,加强 等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ABCDE)

A、气象灾害 B、地震灾害 C、地质灾害 D、海洋灾害 E、森林火灾

三、判断

1、事故,是指因人员过失、装备故障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变故或者灾祸。(错)

2、消防部队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经批准需要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部队组织的专门复训,时间不少于42个学时。(错)

3、驾驶员和乘坐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对)

4、战斗人员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着装登车。(对)

5、高空救人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对救援人员进行保护,绳索在接触建(构)筑物的转角处必须设臵护垫、护具,绳索固定时要至少三个支点以上。(错)

6、遇有带电火灾及救援任务时,要及时通知电力部门到场排险,战斗人员要配齐防触电装备,并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可以采取直流点射的方式进行灭火。(错)

7、对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寿命的装备,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作报废处理;需要继续服役的,应当经技术鉴定,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对)

8、水上作业人员应当穿戴救生服,使用安全带,严防意外落水。(对)

9、在下水道、化粪池、沼气池、贮水池、深水井等区域进行作业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测,排除有毒气体,并采取防护措施。(对)

10、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医务工作制度和医德规范,开展新业务、运用新技术,必须充分论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对)

四、问答

1、消防部队人员要驾驶部队的要求是:

消防部队人员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正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

消防部队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经批准需要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部队组织的专门复训,时间不少于42个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

2、车辆动用,应当遵守的安全规定是:

(一)严格派遣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开具派车命令,经值班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营门卫兵查验后方可动用车辆;

(二)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严格控制车辆动用;

(三)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驶离驻地地级行政区域的,必须经总队级单位值班首长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各地进京车辆,必须经总队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重大节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应报部局警务部门备案;

(四)严禁擅自派遣部队车辆用于探亲、休假、旅游;

(五)严禁擅自将特种车辆作为乘坐车使用;

(六)严禁出租出借部队车辆和号牌。

3、驾驶员、带车干部和乘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选择快捷安全的行驶路线;

(二)驾驶员和乘坐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三)驾驶员驾车时严禁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

(四)带车干部必须全程监督行车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怂恿驾驶员违章驾驶;

(五)长途连续行车超过2小时应当休息1次,时间不少于15分钟;

(六)进入危险路段前,必须停车检查车辆、勘察路况,必要时组织乘车人员下车徒步通过;

(七)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或者山路、坡道行车时,必须降低车速、低档行驶、加强观察、正确使用刹车制动,防止操纵失误;

(八)必须正确选择超车的时机和路段,会车时主动让道,不得占道、抢道行驶和盲目蛮干;

(九)车辆编队行驶时,应当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十)当制动失效、车辆失控时,必须正确果断采取规避措施,就近寻找树木、石墩、门柱等坚固物体停靠,防止车辆冲撞人群,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在进行高危项目训练时,应当严格遵守的安全规定:

(一)在攀登、高空训练中,必须对参训人员采取安全绳索保护,对消防梯、绳索、滑轮等训练器材进行荷载测试,接触绳索的建(构)筑物转角处必须设臵护垫、护具,检查无误后方可开展训练。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训练规程,控制作业速度,并与安全保护人员保持联系、协同一致;

(二)在利用烟热、轰燃、深井、化工等模拟训练设施开展专业训练时,必须利用监控设备,随时掌握参训人员情况,严格控制发烟、点火、爆物和燃油的使用,必须检查装备安全性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三)在利用举高消防车等特种车辆装备开展训练时,要对车辆装备性能进行检查,严禁带故障操作,并做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

4、在实战演练中,应注意的事故防范措施:

参训人员必须提前熟悉演练单位内外部情况,在单位人员的指导和配合下,按照实战要求严格组织实施。进入易燃、易爆场所演练时,人员、车辆必须严格落实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将任何火种带入现场。

5、灭火救援行动中,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坚持便于观察、便于进攻、便于转移或者撤离的原则;

(二)选择正确的进攻路线及方式,采取前虚后实探步前进的方式实施灭火救援;

(三)使用举高消防车救人时,施救和被救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工作平台严禁超载;

(四)实施火场破拆时,应当正确使用破拆器材,合理实施破拆,严禁盲目破拆建筑承重构件,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五)实施火场排烟时,应当合理选择进风口和排烟口,防止造成烟火,扩大蔓延,威胁人员安全;

(六)火场供水中,应当对供水器材、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固定措施,保持压力稳定和线路的畅通;

(七)高空救人时,必须使用安全绳对救援人员进行保护,绳索在接触建(构)筑物的转角处必须设臵护垫、护具,绳索固定时要至少两个支点以上;

(八)建筑物倒塌施救时,应当选择建筑构件牢固、受破坏程度小、距离近的路线进入,并对不牢固建筑构件实施破拆或者加固,并正确选择、使用破拆、起重、剪切等救援装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对被救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

(九)关阀堵漏时,必须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和配合下实施,并采取水枪冷却稀释等安全防护措施;

(十)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染毒区域内人员、装备器材,必须进行现场洗消,洗消后的污水应当妥善处理;

(十一)遇有带电火灾及救援任务时,要及时通知电力部门到场排险,战斗人员要配齐防触电装备,并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严禁使用直流水枪直接灭火;

(十二)根据灾害现场情况,采取统一信号或者联络方式,确保安全撤离。

6、消防部队火灾防范,应当突出下列重点单位:

(一)各级指挥机关;

(二)各类仓库;

(三)担负科研试验任务的单位;

(四)集中存放重要装备器材的单位;

(五)有重要文物保护建筑的单位。

7、消防部队火灾防范,应当突出下列重要场所:

(一)指挥、信息和通信枢纽等;

(二)会场、礼堂(剧院)、大(中)队营房、办公楼、车库等;

(三)实验室、装备修理车间等;

(四)档案馆(室)、资料室、图书馆等。

8、防范淹亡事故,应当突出的重点时机:

(一)组织实施游泳训练;

(二)组织实施水上作业、潜水作业;

(三)组织实施水上救援、抗洪抢险。

9、防范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应做到:

(一)不得采购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二)不得食用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

(三)不得将生、熟食品混装、混放;

(四)不得将有毒物品与食品混放;

(五)不得混用制作生、熟食品的厨具;

(六)餐具必须及时清洗消毒;

(七)食品储藏应当防止霉烂变质;

(八)不得饮用不洁净水;

(九)不得食用不明菌类和不明野生植物;

(十)防止食品、饮用水被污染、投毒;

(十一)防止啮齿类动物和蚊、蝇等害虫污染食物;

(十二)食品要留样备查;

(十三)参与食品制作人员不能有以下症状:黄疸、腹泻、呕吐、发烧、可见的感染性皮肤损伤。

10、消防部队预防中暑事故应做到:

部队在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确保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注意劳逸结合;训练、作业和劳动时,应当有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室内或者车、船内,应当保持通风。

9.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事故等级

第三章驾驶员挑选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教育

第六章车辆动用批准权限

第七章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

第八章干部开车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发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

第三条各级领导、机关和所属单位应当把预防车辆事故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严格制度,落实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持部队安全稳定,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二章车辆事故等级

第四条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为车辆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我方负有责任的车辆事故列为责任事故。

第五条车辆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伤3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严重事故。

一次亡2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

第三章驾驶员挑选

第六条驾驶员学兵培训计划由总队依据编制和实际需要制订。学兵培训计划、学兵挑选和分配工作,由各级司令部门承办;驾驶员的培训工作由后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驾驶员学兵原则上从义务兵中挑选,以第一兵为主,第二兵不超过参训数的20%。基层中队的学兵员额不低于应训数的90%。

第八条驾驶员学兵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风纪律好,身体素质好。

第九条驾驶员学兵的挑选程序是:个人志愿,群众评议,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审定。

第十条对选送到训练单位的学兵,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和承训单位进行复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淘汰:

(一)不符合驾驶员学兵条件;

(二)因反应迟钝、身体不适应等原因难以跟队学习;

(三)不服从管理,有严重违纪行为;

(四)阶段考核主课成绩不及格。

第十一条对持有地方驾驶证的战士,如部队需要其担任驾驶员时,必须经中队推荐,大队和支队审查,总队司令部门、后勤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办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等相关手续,方可单独驾驶车辆。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驾驶员学兵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教练车与学兵的比例为1:6-8,训练期间每个学兵实际驾驶里程不少于1500公里。

第十三条对年驾驶不满1000公里的在职驾驶员必须进行500公里复训,未经复训的不准单独驾驶。

第十四条驾驶员学兵培训和驾驶员实习结束时,总队政治部门、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应当对学兵的政治思想、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驾驶证或取消驾驶资格。

第十五条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结合车辆审验工作,由司令部门、后勤部门对驾驶员的思想品德、作风纪律、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验。对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不得继续驾驶车辆。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教育

第十六条各级应针对驾驶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经常进行思想政治、条令条例、交通法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运输勤务教育,推广安全行车典型,总结经验,剖析车辆事故案例,吸取教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化法纪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各级应在驾驶员中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定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激发驾驶员爱岗敬业,安全行车的自觉性。

第十八条总队、支队机关的驾驶员应统一纳入机关警勤中队、分队,按建制班归口管理;其他单位的驾驶员能编班的统一编班,集中居住;不能编班的要编组并指定一名干部负责管理,落实责任。

第十九条驾驶员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调配的,应由用兵单位提出申请,司令部门按编制予以审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经部队培训的义务兵驾驶员服役期满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按士官管理规定选取为士官。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学兵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分别装入本人档案和技术档案。无《技术学兵登记表》和《新训驾驶员登记表》的,不准从事驾驶员工作。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出车时必须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士兵驾驶员出车一律着制式警服,因执行任务需要着便装时,须经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对有严重违纪问题和驾驶作风恶劣的驾驶员应吊销驾驶证,调离驾驶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守则:

(一)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纪律和工作、生活秩序;

(二)坚持各项车辆保养制度,精心爱护车辆,始终保持良好车况;

(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驾驶作风,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部队车辆安全检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

(四)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严禁开“赌气车”和“霸道车”,严禁开车时聊天、吸烟、吃东西、嘻笑打闹和打(接)电话,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开车、无证驾车,严禁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严禁搞营利性运输,严禁将车辆交给无关人员驾驶,严禁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五)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六)发生车辆事故时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门、部队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车辆动用批准权限

第二十五条支队机关在驻地用车由支队值班首长或车辆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六条总队机关在驻地用车分别由部门领导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总队、支队的直属单位在驻地用车由本单位值班首长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八条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在驻地用车由大队、中队、公安分局消防科主官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车由支队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车由总队军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九条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和恶劣气候条件下以及八小时以外和非公务用车,要严格控制,必要时报上一级批准。

第七章车辆出场管理及维护

第三十条动用车辆必须填写《派车单》(见附录)。

《派车单》一式三联,由用车人或用车单位填写,经领导按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签署后送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分管领导),分别由用车单位、驾驶员和营门卫兵存持和查验。

凡无《派车单》的,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不予派车,营门卫兵不予放行。因特殊情况未签发《派车单》,须由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派车干部通知门卫登记放行,返回后补办《派车单》。第三十一条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大队、中队)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出车时领取,收车时立即交回。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准带故障出车,回场后应及时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三十三条远距离出车执行任务时,应派干部带车,并选派思想、技术、纪律和驾驶作风好的驾驶员驾车。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日累计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长途行驶时应适时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第三十五条干部乘坐车辆时,对行车安全负有责任,应提醒驾驶员控制车速,安全礼让,遵守交通法规,不准催促驾驶员超速行车,不准向驾驶员要车开,无特殊情况不准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准超载、超员、超宽、超高、超长。货车运载人员时,必须加盖汽车篷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载运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上报总队有关部门,并指派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带车。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持部队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牌照机动车辆。实习驾驶员不准单独出车。

义务兵和士官在外出、出差、探亲、休假期间不准驾驶地方车辆。

第三十八条严格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和牌照的申领、核发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租、外借车辆牌照,因违反牌证办理规定导致车辆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车辆动用次数、行车里程等情况,车管部门或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核对,并将情况报主管领导。

第八章干部开车

第四十条干部驾车要坚持“本人申请、技术考核、组织批准”的原则,必须经正规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武警驾驶证,经支队级以上单位批准后,方可驾驶行政车辆。凡未经正规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驾驶车辆。持有地方驾驶证的干部,因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支队审查,总队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办理武警驾驶证等相关手续后,可以驾驶武警车辆。

总队级单位正团(含)以下干部、支队级单位副团(含)以下干部,因工作需要,具备驾驶资格,可以向单位申请驾驶武警牌照行政车辆。干部驾车仅限于工作时间和公务用车。收车后应统一停放指定地点,严禁公车私用。

第四十一条干部驾驶摩托车,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驾驶证,佩戴安全头盔。

第四十二条干部驾驶自购机动车辆必须持有地方《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证件,不准悬挂部队车辆牌照和使用部队驾驶证件。凡属干部驾车,必须由本人负责办理好人身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预防车辆事故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由司令部门、政工部门和后勤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一)对未发生车辆事故的支队级单位由总队通报表彰,同时可给予物质奖励;

(二)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有条件的本单位可每月按其行驶公里数发给安全奖;

(三)驾驶员连续安全行车2万公里(消防执勤车1万公里)或全年安全行车、工作表现突出的,可视情给予嘉奖一次;连续3年被评为“红旗车驾驶员”或连续安全行车6万公里(消防执勤车3万公里),可视情给予记三等功一次;

(四)警勤中队、分队车辆全年行驶30万公里以上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主管干部嘉奖一次;连续3年行驶100万公里以上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主管干部记三等功一次;连续5年无等级事故,可视情给单位记集体三等功一次。

第四十四条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发生车辆事故,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一)对发生车辆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应给予肇事者以下处分:

1、发生一般事故,扣留驾驶证2个月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发生严重事故,吊销驾驶证,给予严重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义务兵的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停止定期增资一年,当年不得晋升高一期士官;

3、发生重(特)大事故,吊销驾驶证,是义务兵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必须取消士官资格,改按义务兵退伍;是干部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二)发生车辆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给予肇事者批评教育或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三)因无证驾驶、私自开车、酒后驾车、擅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而发生车辆事故或在车辆肇事后逃逸的,应加重处分。

(四)发生车辆事故构成刑事责任的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对发生严重(含)以上车辆事故的单位,视情给予警勤中队(分队)、基层中队或车管部门领导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因工作失职、管理松懈、违反规定导致部属发生车辆事故的,应给予干部纪律处分。

对一年内连续发生严重、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单位,要视情追究主管领导和主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发生车辆事故的单位隐情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的,应给予单位主官和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中车辆动用批准权限,系指部队行政车辆动用批准权限。

第四十九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各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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