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技奖励办法(12篇)
1.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篇一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激励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科学研究院组织制定了《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该办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京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成果奖励范围是:科技成果奖,学术论文、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软件著作权,标准,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和新产品等。
第三条南京农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基金支出。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鼓励各学院、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配套奖励。
第二章 科技成果奖
。关第四条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下列科技成果奖,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1、国家科学技术奖 :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著作类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3万元;
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1万元。
4、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著作类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论文、研究咨询报告类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5000元。
5、江苏省优秀软科学成果奖、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奖和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
6、专利奖:中国专利金奖10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5万元;省级专利金奖5万元,省级
专利优秀奖2万元。
7、社会力量奖: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登记、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申报资格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获得一等及以上奖励并通过该渠道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奖励5万元。
第五条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标准按第四条第1款规定额度的20%给予奖励。
第六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证书应盖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委的国徽章。
第三章 学术论文
第七条 在SCI网络版、SSCI、A&HCI和EI核心版收录的期刊上,或在CSCD核心库和CSSCI核心库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原创学术论文或特约论文,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1、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NATURE》《SCIENCE》和《CELL》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30万元作为个人或团队奖励,其余部分作为科研经费)。
2、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SCI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影响因子>20.0每篇奖励15万元;
9.0<影响因子≤20.0每篇奖励10万元。
3、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SCI学科影响因子前10%期刊(影响因子≤9.0)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在SCI学科影响因子前10%~20%期刊(影响因子≤9.0)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
4、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SCI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5、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SSCI或A&HCI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6、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SCI学科影响因子前20%、SSCI和A&HCI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奖励标准按第七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和第5款规定额度的80%给予奖励。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在SCI学科影响因子前20%、SSCI和A&HCI期刊上发表且被收录的论文,奖励标准按第七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和第5款规定额度的20%给予奖励。
7、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被EI(国外期刊)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8、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南京农业大学最新制定的自然科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两类进行奖励:
一类每篇奖励1500元;
二类每篇奖励800元。
9、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南京农业大学最新制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三类进行奖励:
一类每篇奖励3000元;
二类每篇奖励1500元;
三类每篇奖励800元。
10、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南京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上发表的论文,按南京农业大学自然科学类核心期刊目录一类期刊论文奖励;在《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发表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或摘录3000字以上的论文,按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核心期刊目录一类期刊论文奖励。
11、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肯定批示的,奖励2~3万元;
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省部级党、政机关采纳或得到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批示的,奖励2000元。
第八条 符合两种或以上奖励标准的,按其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奖励过的学术论文,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在第七条规定的期刊的增刊或以增刊出版的特刊、专辑和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研究简报、会议论文、快讯、短评、书评、译文、项目进展介绍、品种介绍、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学术动态和会议摘要等不予奖励。
第四章 知识产权
第十条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独立申请人,获得授权或登记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给予奖励。相同或相似内容的专利只奖励一次。奖励标准:
美日欧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
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000元;
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
软件著作权每件奖励 1000元;
植物新品种权每件奖励4000元。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申请人(申请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获得授权或登记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按照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独立申请人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
第五章 标准
第十一条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起草单位,主持编写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正式颁布后,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国际标准每项奖励3万元;
国家标准每项奖励1万元;
行业标准每项奖励5000元;
省级地方标准每项奖励1000元。
第六章 审定品种和认定产品
第十二条 以南京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审定或获得的国家级或省级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动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各类诊断制品等成果,给予奖励。同一品种、产品在不同省份审(鉴)定的,只奖励一次;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和审(鉴)定的新品种为同一育种材料的,不重复奖励,按其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标准:
1、国家级审定畜禽品种每个奖励5~10万元;
2、国家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每个奖励2万元;
3、国家级鉴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每个奖励6000元;
4、省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每个奖励1万元;
5、省级鉴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每个奖励2000元;
6、新兽药一类证书每项奖励5万元,新兽药二类证书每项奖励 1万元;
7、新产品证书每项奖励 1万元。
第七章 奖励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各学院、各单位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将上一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获奖证书、论文、专利证书、品种审(鉴)定证书、新药证书、新产品证书,以及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连同被采纳的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报科学研究院,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院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呈报学校领导审批。科学研究院将审批后的奖励情况公示。如有异议,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科学研究院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公示期结束后,科学研究院开具奖励支款凭单,计财处按规定发放,应缴纳的税款由计财处统一代扣。
第十六条 所有科技成果奖励款授予第一完成人或论文第一通讯作者,并由其主持分配。我校是第一作者单位但不是通讯作者单位的奖励论文,奖励款由第一作者主持分配。第一完成人是学生,奖励款授予其指导教师,由其指导教师主持分配。
第十七条 如发现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或弄虚作假者,经核实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已颁发的奖励款,并予全校通报。涉嫌违反《南京农业大学学术规范条例》的,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SCI学科影响因子前10%和前20%期刊目录,由科学研究院公布,并按与数据库同步更新,SCI影响因子根据ISI Web of Knowledge数据库最新提供的数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我校以前出台的《南京农业大学科技产出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或难以明确的科技成果奖励情况由学校科技领导小组讨论确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南京农业大学科学研究院。
2.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篇二
河海大学在2011年度国家科技奖评选中, 一举获得3项奖, 且均为学校主持完成, 获奖数在全国高校名列前茅。其中, 刘汉龙教授主持完成的“现浇混凝土大直径管桩及复合地基技术与应用”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张长宽教授主持完成的“河口海岸水灾害预警预报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及应用”、顾冲时教授主持完成的“重大水工程服役风险评定与馈控的关键技术及其应用”均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现浇混凝土大直径管桩及复合地基技术与应用”是针对软土地基工后沉降控制难题而研发的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地基工程新技术, 已应用于我国沿海及内地湖泊地区多项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港口和市政工程软基处理, 产生直接经济效益1.84亿元, 获国家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 并编制出版了国家行业标准《现浇混凝土大直径管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河口海岸水灾害预警预报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及应用”通过多项技术创新提高了潮水、洪水的预报精度, 成果已在国家防总和江苏等省防办以及48个沿海防汛单位获得成功应用, 产生经济效益6.1亿元, 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社会效益;“重大水工程服役风险评定与馈控的关键技术及其应用”研究项目为水利工程安全服役和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 成果在全国70个大型水利工程应用后, 取得直接经济效益4亿元, 节支2.6亿元, 并为在确保工程安全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起到了重大作用。
3.《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篇三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2012年修订)
为加强集团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充分调动临床医务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努力培养科技性人才,提高临床工作的科技含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凡以集团各医疗、科研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为与集团或集团所属各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与集团签订相应的科研合作协议的客座科研基金申请人,且集团拥有知识产权的科技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2.
3.4. 科技成果获各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科技奖、发明奖等奖励的; 科技成果通过各级政府部门技术鉴定的; 科技项目获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且有科研基金支持的; 在专业学术期刊(必须有国家承认的“中国标准刊号(CN)”)上发表的论文;
5.6. 已结题的科技项目通过集团学术委员会鉴定并验收合格的; 申请的专利项目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授予专利权的。
二、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 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6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40万元;
2. 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40万元,三等奖:30万元;
3. 国家发明奖:一等奖:4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
4. 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5. 江苏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
6.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集团再加100%的奖励;
7.8. 市级科技进步奖: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集团再加100%的奖励; 市级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集团再加50%的奖励;
9. 区级(含县级市,下同)科技进步奖、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集团再加50%的奖励;
10. 集团级新技术新项目奖: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已获奖的科研成果不参加集团科研成果的评审)。
以上各条中若同一成果重复获奖,则按最高获奖等级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算。若之后获更高级别奖,则补足差额。
三、课题资助奖励标准
1. 国家资助课题:20%课题到位经费;
2. 省部资助课题:15%课题到位经费;
3. 市、区资助课题:10%课题到位经费;
4. 企业资助课题:10%课题到位经费。
四、论文发表奖励标准
1. SCI、EI、ISTP收录的国外期刊:期刊SCI影响因子×10000元;
2. 国内中华级(由中国科学技术学会主管的)期刊(增刊除外):论著:2000元,综述、短篇论著:1500元,临床研究、临床经验等:1000元,病案报告:500元;
3. 国内中华级期刊以外的核心期刊(增刊除外):论著:1000元,综述、短篇论著:750元,临床研究、临床经验等:500元,病案报告:250元;;
4. 所有已发表的文章如果符合标准,均可实报实销所发表文章的版面费和审稿费。但费用报销时需提供相关票据、证明。另外,需提供该文章内容的相关复印件用于集团备存。
五、专利项目奖励标准
1.凡以集团各医疗、科研单位为专利权人的专利发明项目,经国家相
关部门批准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后,奖励职务发明人3000元。
2.凡以集团各医疗、科研单位为专利权共有人的专利发明项目,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后,奖励职务发明人1500元。
六、奖励申报程序和分配办法
1. 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标准所规定条件的科研项目组负责人应书写《科技成果奖励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报集团科教科;
2. 科教科应负责验证各申请人的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在整理、归类、初审后,报集团学术委员会审议;
3. 集团学术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审议各项申请并决定奖励金额,之后由总经理批准执行;
4. 获奖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对成果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并予以实施,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自理。
5.依据。
七、附 则
1.2.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本规定若与集团之前相关制度中相关规定有相悖之处,则依本获奖材料由科教科负责整理、归档并作为获奖者考核和晋升的规定执行。
4.安监局科技项目奖励办法 篇四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和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和《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安监总厅科技„2014‟76号),参照《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所授予的对象包括在甘肃的公民、组织,或与在甘肃的公民、组织合作实施受评项目的其他地域的公民或组织。
第四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组织工作,设立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办公室(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日常工作。设立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第五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包括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本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的本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第六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以下简称项目评奖)活动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的推荐和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申报评奖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生产安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形成了主导技术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安全设施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解决了安全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相关安全生产领域的技术水平,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对安全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第九条 凡本省符合第八条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主要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本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可直接参与评奖。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条 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
第十一条 授奖等级
一等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成果转化程度高,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显著安全效益(“安全效益”是指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效果);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对提高国际安全生产理论水平起到关键作用,取得显著安全效益。
二等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重要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较大安全效益;或在理 论上有重要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起到重要作用,取得较大安全效益。
三等奖:授予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上有较大意义和作用的科技项目。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成果得到转化,在一定范围应用,经济效益和安全效益较好;或在理论上有创新,对提高安全生产理论水平有促进作用,取得较好安全效益。
第十二条 授奖类型
(一)生产安全理论研究和生产安全基础研究类:在安全生产科学理论研究、安全管理和信息化研究中,发现或阐明科学规律,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且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二)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中,具有创新性的安全技术、产品、工艺、材料等,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科技项目;
(三)技术应用与推广类:将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应用和推广到安全生产领域,对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取得明显安全效益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奖励的政策措施,负责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评奖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负责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推荐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授奖等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保障;
(三)负责向省安监局提出评委会组成人选;
(四)负责公示评委会的授奖建议,报省安监局批准;
(五)负责向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推荐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异议受理、组织处理异议;
(七)负责获奖项目的跟踪调研和相关统计分析。第十四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提出评审建议;
(三)根据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实名投票产生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并作出授奖建议;
(四)向奖励办公室报告评审结果;
(五)处理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完善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评委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五条 评委会委员41-45人,主任委员由省安监 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5人,由省安监局班子成员担任;秘书长1人,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评委会委员由矿山、建筑、危化、冶金、工贸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组成,委员人选由规划科技处提出,报省安监局批准。
第十六条
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组成评委会领导机构,负责代表评委会审批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名单,审批评奖工作计划、评审方案以及其他奖励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可根据当年评奖项目申报情况,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由评委会委员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4-6人。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类别的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并提出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评委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九条
省安监局在每年评审工作启动时,通过省安监局官网和“两微一端”新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推荐通知,提出评审工作安排和具体推荐要求。
第二十条 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按权限范围进行推荐:
(一)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荐本辖区市属及以下企业;
(二)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集团)、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直接推荐;
(三)行业协会等其他社会团体也可作为推荐单位。第二十一条 推荐的项目为安全生产领域近5年内完成并通过企业、市级、省级、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且项目应用两年以上。生产安全理论研究和安全基础研究类项目,应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者正式出版专著;涉及有关许可的科技项目,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有关检测检验、计量、安全标志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推荐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对被推荐项目择优推荐。应当在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分别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推荐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可靠。
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确认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不得推荐。推荐单位对被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奖候选单位、候选人及项目简介,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评奖工作计划确定的授奖项目总数,授奖比例为1:4:5;即一等奖 不超过授奖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40%,三等奖不超过50%。
第二十四条 一项科技项目在同一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型;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只能作为一个项目推荐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2项。
第二十五条
在上年进入评审程序经评定未授奖的各类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再次以相同或者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的,须间隔一年。
第二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程序,原则上按照候选项目第一完成单位(人)的直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经符合第二十条的推荐单位审查合格后推荐。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人)合作完成的项目,若第一完成单位(人)是省外的,且已在我省实施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安全效益,对我省的安全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经征得我省第一完成单位(人)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省内排序最前完成单位(人)的直属或属地关系申报推荐。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不利于人体健康、安全生产和有损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但未获批准的;
(五)主要技术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者军队奖励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申报的项目。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八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并经公布后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奖励第二章规定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初评。
第二十九条 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专业组评审(初评)。初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以记名限额投票方式表决并按得分高低排序产生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一、二等奖授奖项目,须经专业评审组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
(二)各专业评审组向评委会报告本评审组评审情况和评出的候选项目情况;
(三)评委会评审(复评)。评委会对初评为一等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在评委会会议上进行答辩,实名投票产生授奖建议。以记名票方式表决产生复评结果,一等奖候选项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
(四)复评通过的一等奖候选项目可向甘肃省科学技 术厅推荐为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第三十条
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奖励办公室提出解决方案,由评委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一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其他与被评审的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的授奖建议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规划科技处提出。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向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及时转交规划科技处。
第三十四条
规划科技处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评审人员,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异议受理范围包括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等异议。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 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或者评审委员,异议材料应当直接提交规划科技处。
第三十八条 规划科技处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予以受理。
第三十九条 规划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异议,由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规划科技处审核。必要时,规划科技处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十条 规划科技处、推荐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事先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四十一条 省安监局根据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批准获奖项目、获奖单位(人)、奖励类型及等级。
第四十二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由省安监局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获奖项目的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单位(人),各级单 位不得截留,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挤占和挪用。获奖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经费和奖金,由省安监局报省财政列入预算。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甘肃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经查明属实,由省安监局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且五年内不得申报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
第四十五条 推荐单位协助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申报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奖的,由省安监局给予通报批评。
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省安监局通报批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参与评审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5.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 篇五
2006-1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简称中华农业科技奖)是经农业部、科技部批准设立的面向全国农业行业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为我国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第二条 为做好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农业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农业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四条 中华农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激励申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五条 中华农业科技奖行政管理归口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中国农学会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第六条 中华农业科技奖获奖项目及成果,可作为相关人员评审职称、晋级职务、评选先进等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七条 中华农业科技奖获奖成果具有推荐国家科技奖的资格。二等奖以上的成果参加农业部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评审。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是该奖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制定奖励政策、指导评审工作、审定授奖项目。名誉主任委员由农业部部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科教的副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司长和中国农学会秘书长担任,委员由有关行政单位领导和科研教学单位专家组成。
第九条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是该奖的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主任委员由中国农学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资深院士专家担任,委员主要从农业部科技委委员和农业部高级专家库专家中产生。
神农 第十条 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是该奖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农学会。主要职责是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等具体工作。第三章 奖励范围、标准及等级 第十一条 中华农业科技奖的奖励范围
中华农业科技奖接受全国农业行业(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垦、农机、农业工程、农产品加工等)及其它行业与农业相关项目的申报,奖励范围包括: 1.科学研究成果
在农业科学研究与开发中取得对行业科技进步具有显著影响的科研成果。尤其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促进产业技术水平提升、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2.科普类成果
在农业科普活动中产生重要影响和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普原创作品和编著作品。作品注重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为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大影响力。第十二条 中华农业科技奖评审的主要标准 1.科学研究成果
成果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在学科和专业领域内取得了明显突破,解决了生产中关键性技术难题,对行业科技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科学价值,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2.科普类成果
符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及《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相关要求,知识产权清晰,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作品具有通俗易懂、生动有趣的表现形式,可读性强,易于为大众所理解和接受;其普及面和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带动了相关领域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我国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第十三条 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数量及等级
中华农业科技奖每年评奖一次,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约50项。对有特大贡献、产生巨大效益和影响的农业科技成果,可视情况设立特等奖。
第十四条 为弘扬“学风正派、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团结协作”的科学精神,鼓励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中华农业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创新团队。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中华农业科技奖的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范围;
2.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的争议; 3.无重复报奖内容。
第十六条 凡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或正在向国家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中华农业科技奖。
第十七条 申报、推荐中华农业科技奖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中华农业科技奖推荐书;
2.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 3.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4.科普类成果,应提交原创作品或编撰作品,并提供作品的主要思想以及产生公众影响的证明材料;
5.特殊类成果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技术发明类成果应提交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动植物育种类成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已列入国务院行政部门公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育种成果应提交品种权证书或初审合格证明;(3)肥料、土壤调节剂应提交肥料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应提交农药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
(4)兽药应提交新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生产许可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应提交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5)转基因产品及转基因获得的生物品种、制品应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具有实际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或重要创新点;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3.在研究方法、手段的提出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有主要贡献者; 4.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过程中的重要难点或关键技术问题;
5.在成果完成期内,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坚持在本项目的科研第一线工作; 6.提出科普作品的主创思想并直接参与作品的完成。
第十九条 推荐各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20人,二等奖15人,三等奖10人。第二十条 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的过程中进行组织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推荐各等级奖励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第二十二条 多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二十三条 中华农业科技奖推荐单位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水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申报项目的统一推荐工作。各省农学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2.农业部直属单位及国家非农业系统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可直接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3.鼓励全国性学会、行业协会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4.鼓励港、澳、台地区的相关组织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第二十四条 中华农业科技奖的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报项目资料报推荐单位;
2.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各省农业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具体工作;
3.通过初评的申报项目由推荐单位统一向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推荐。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五条 评审
中华农业科技奖采用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方式进行评审。1.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 2.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3.获奖项目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异议并负责处理; 4.奖励委员会对无异议的获奖项目进行审定并公告。第二十六条 授奖
奖励委员会对获奖项目进行表彰。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接受异议投诉。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名。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获奖项目异议。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奖的项目,如发现违反奖励条件、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取消三年申报资格。第八章
附 则
6.公务员集体考评奖励办法应细化 篇六
《公务员法》首次明确提出要“对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但《公务员考核规定》没有把公务员集体列入考核范围。业内人士建议, 要尽快出台相关办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 个体知识能力发挥的作用相对减弱, 而团队能够聚集完成特定目标所需的多种才能。实际工作中, 团队集体项目在公共管理活动中不断增加, 相应地要求对团队进行绩效评价和奖励。从理论上看, 《公务员考核规定》只激励个人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公务员之间的不良竞争。业内专家认为, 为了减少嫉妒、鼓励团队合作精神和成员之间的相互受惠, 应当尽快明确和细化公务员集体的考评奖励办法。
公务员激励管理才刚刚起步, 还有很大的理论、实践和制度空间需要探索。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顺时应势, 及早谋划, 加强理论研究力度, 借鉴和引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理念和成功做法, 切实推动公务员激励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7.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篇七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肛肠分会作为我国中医肛肠行业高级别学术组织,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号召,带领各级专家学者深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努力探求科技发展之路,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肛肠分会对在中医肛肠专业科学技术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授予“全国中医肛肠优秀科技工作者”证书并予以奖励,本项目每年评选一次,旨在表彰奖励在肛肠学术领中科技成就显著,富于创新,为肛肠疾病的预防、诊治、护理等科学研究方向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
一、申报条件
1、具备以上申报条件,同时为高级职称,本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导师。主持市级以上科研课题,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或省部级以上优秀科技奖励或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励前三名。
2、忠诚于党的事业,积极参与学会工作,敢担当,勇作为,善学习,苦专研,在肛肠学科的科研领域成绩突出;
3、在肛肠疾病新技术、新疗法方面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其科研成果有效促进临床疗效提高,突出中医特色;
4、在肛肠疾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医、药、械产品研究进行重大发明和改进,在肛肠医疗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研究成果对诊疗指南、诊疗方案、临床路径、现代化管理规范等有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
二、评审办法
1、成立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委员会章程,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全程监督评审过程。
2、个人自愿申报、所在单位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学术交流大会上公开奖励。
3、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终身取消参评资格。
三、表彰办法
8.济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篇八
时间:2009-09-17 09:0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49
5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奖励
第二条 由济南大学承担或作为主要参加单位获得的国家及省、部级科研成果奖,除上级奖励外,学校给予匹配奖励。奖励额度的计算,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布的奖励条例为依据,按相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奖励额度计算。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2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5匹配奖励;为第三单位及其以下的,给予1:0.3匹配奖励。
获省部级科研奖一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1.5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3匹配奖励;二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1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1匹配奖励;三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0.5匹配奖励。
第三章 高水平论文的奖励
第三条 对科技论文的奖励。综合考虑影响因子、期刊论文与会议论文的区别等因素,对高水平科技论文进行奖励。
以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高水平科技论文,学校对论文的第一责任人(通讯作者,不标注通讯作者的为第一作者)进行奖励。对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学校将给予重奖。在期刊(不包括杂志社出版的特刊、专集、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1+0.75*(F-1))元,F为论文的影响因子,小于1的影响因子按1计算;被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在国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参照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进行奖励;在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被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被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各学科领域的顶级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主题报告,科技处将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价,根据论文(报告)的学术影响力给予奖励。第四条 对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的奖励。综合考虑所发表期刊的级别以及被收录、转摘等因素,对高水平人文社会科学论文进行奖励(论文第一作者须为济南大学教师,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济南大学)。
对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学校将予以重奖。被SSCI、A&H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在学校规定的重要学术期刊(见《济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分类目录》)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被C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被《新华文摘》摘要论点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摘要论点,每篇奖励6000元。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被ISSH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五条 不重复奖励,一篇论文包括首发、收录、转载或摘要,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一次。
第四章 专利的奖励
第六条 以济南大学名义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所在学院对授权专利给予是否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认定意见,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支持和奖励。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学校支付授权后的三年专利维持费,并给予每项10000元的奖励。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登记每项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奖励
第七条 国家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10%,国家级社科及软科学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17%;省部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8%,省部级社科及软科学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12%;厅局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5%,厅局级社科及软科学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9%。享受奖励的纵向项目,均需在相应政府部门的立项合同中将济南大学作为承担单位之一(自然科学基金参与人的工作单位应填写济南大学)。
第八条 委托项目,到账经费5-30万元的科技项目或1-6万元的社科项目,按3%予以奖励;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或6万元以上的社科项目,按5%予以奖励。
第九条 用于计算奖金的经费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不包括划拨给协作单位的协作费和为委托方购置或研制设备的设备费,也不包括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
第六章 高级别科研项目的经费匹配
第十条 我校为第一单位申请承担的国家“863”、“97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项目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匹配。经费匹配的额度为:主持国家 “863”、“973”、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子项目资助3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每项资助6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每项资助3万元(子项目资助到位经费的三分之一);上述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子项目)匹配研究经费的额度均不大于到位经费的三分之一,无资或自筹经费项目,不享受学校的匹配政策;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每项资助5000元。
第七章 委托科研项目购置固定资产经费匹配
第十一条 利用委托科研经费购买或更新实验设备和仪器,学校可根据情况匹配不超过固定资产额50%的经费。具体须经学院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批准,在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后,由依托学科所在学院从学科建设经费或学校下达的其它相关预算经费中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匹配。
第八章 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 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每年评审一次,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第十三条 奖励范围包括:(1)取得国家授权的专利。(2)经过鉴定(验收等视同鉴定)的应用科技成果,应用一年以上,证明其稳定可靠,并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经正式出版发行,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理论成果。(4)具有应用价值的软科学成果。
第十四条 申报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且为第一位研究人员。成果已在科研管理部门登记。(2)申请理论成果奖,每次每人限报一项。(3)成果归属清楚,无争议。(4)已获得上级奖励的成果不能申报本奖励。
第十五条 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采取限额申报,按上科研统计结果,将申报指标分配至学院。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申请表和下列材料:(1)专利技术成果要提供专利证书和相关文件。(2)应用技术成果要提供技术鉴定(验收、评议)证书、全套技术资料(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检测报告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经济效益证明材料须由使用单位的财务部门盖章)。(3)理论成果要提供成果(论文、著作)原件、被采用的证明材料及引起社会反响的佐证材料(收录、转载、引用、评论、报道等)。(4)软科学成果要提供鉴定证书或成果原件、应用单位推荐意见(要有具体数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为:申请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推荐;学院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审查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2)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3)评审结果公示。(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下文公布。
在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标准:
(一)专利技术成果
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属国内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应用技术成果
一等奖 成果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技术难度大,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理论成果
一等奖 成果研究难度大并被广泛摘录和引用。
二等奖 成果研究难度较大并被收录或引用。
三等奖 成果研究有一定难度并有一定反响。
(四)软科学成果
一等奖 成果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和意义,在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方面提出独到见解,被采纳后已产生显著的效益和影响。
二等奖 成果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意义,在政策、规划、决策的制定以及管理现代化等方面被采纳,并产生一定的效益和影响。
三等奖 成果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观点、措施、建议在实际工作中被采纳,并取得一定成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条和第五条涉及的奖励不与岗位职责挂钩;其余条款中涉及的奖励与校聘岗位职责挂钩,仅对扣除校聘岗位职责任期考核指标以外的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奖励后,若向项目合作单位转出经费,必须退还奖金(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所退还的奖金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支出,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中支出,并纳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三条 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将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9.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条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 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 引导产销有效衔接, 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国发[2007]22号) 有关文件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 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 (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 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 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六条对达不到规定标准, 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 (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 , 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 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 当地消费生猪数量= (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 /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及当年奖励资金规模等情况, 确定当年生猪调出大县后, 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计算, 将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
第九条为增强产业抵御市场风险、维护消费安全, 对大型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 (含专业合作社) 实施整合生猪产业链, 引导产销有效衔接的项目予以支持。此项目由中央财政统一实施, 不包括下达至县级财政的奖励资金。
第十条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用途如下:
(一) 规模化生猪养殖户 (场) 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
(二) 生猪生产方面的支出, 包括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 生猪防疫服务费用及保险保费补助支出, 采用先进养殖技术等。
(三) 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等支出。
(四) 支持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自建基地、帮助合同养殖场 (户、合作社) 发展生猪生产, 建设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 改善加工流通条件等项目的支出。
(五) 规范无害化处理支出。
(六) 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及生猪产业化方面的支出, 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部每年印发申报指南, 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根据申报指南, 组织本省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 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及相关企业, 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 会同省级畜牧 (或农业) 、商务等部门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立监管制度。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 跟踪数据变化, 使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 有进有出。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一经查实, 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7]422号) 同时废止。
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塑造健全的人格,努力造就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含法学二学位,下同)在籍学生和班集体。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三条 学生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奖励项目包括:集体奖、个人综合奖和个人单项奖。
集体奖:先进班集体
个人综合奖: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
个人单项奖:道德文明奖、学习优秀奖、学习进步奖、文体佳绩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实践奖、民族团结进步奖
第三章 评比条件
第四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比条件:
1.班级形成了“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班风;
2.班级成员思想素质高,政治立场坚定;
3.班级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学习风气浓厚,班级学业成绩位居年级前列;
4.班级成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
5.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班级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起到核心作用,班务日志记录详细,班级本内无违法违纪现象,班级“文明寝室”数超过50%;
6.班级活动主题鲜明、活动有特色、成效明显,在学生、学校和社会中产生了积极影响。
第五条 个人综合奖评比条件:
(一)优秀学生标兵
1.具备道德文明奖(见第六条,下同)评奖资格;
2.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且单科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
3.具备文体佳绩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实践奖、民族团结进步奖等四项单项奖(见第六条,下同)中,任意二项以上(含二项)单项奖评奖资格。
学业成绩以本全部必修、限选课程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下同)。
(二)优秀学生干部
1.具备道德文明奖评奖资格;
2.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单科成绩无不及格且平均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
3.担任学生干部至少满一年或一届;
4.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5.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学生干部包括校、院两级团学联、青年志愿者协会学生干部,各社团负责人,班委会、党(团)支部委员,寝室长等。
(三)优秀学生
1.具备道德文明奖评奖资格;
2.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单科成绩无不及格且平均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
3.具备文体佳绩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实践奖、民族团结进步奖等四项单项奖(见第六条,下同)中,任意一项以上(含一项)单项奖评奖资格。
(四)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未受党、团、行政处分;
2.未因学业成绩原因延长学制;
3.至少获得一次校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或校优秀学生荣誉称号。
第六条 个人单项奖评比条件:
(一)道德文明奖
旨在奖励本在思想觉悟、品德修养、集体观念、社会公德、团结互助、遵规守纪及各类学生活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基础分(满分60分)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课外素质学分完成较好;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愿意为同学服务。
基础分评定采取班级民主测评与辅导员、学生干部代表集中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细则由学院制定。
2.加分
(1)获校级以上道德文明类荣誉称号的个人,加60分;
(2)获校级“优秀党员”、“模范团干”、“感动校园十大青年”、“自强之星”等荣誉称号者,加40分。本获“感动校园十大青年”、“自强之星”等提名者,加20分;
(3)获校级“优秀志愿者”、“优秀团员”等称号者,加20分。获院级“优秀志愿者”、“优秀团员”等称号者,加10分
(4)获校级其他道德文明类(如:体育道德风尚奖等)荣誉称号的个人,加10分;
(5)获院级文明寝室(一学年不超过2次)的每个成员每次加10分。本获校级文明寝室(一学年1次)的每个成员另加10分;
(6)参加无偿献血者,加5分,一学年内多次无偿献血者不累计加分;
(7)在校内外做好人好事,被校内外媒体刊出、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如见义勇为等)的,加40分。
总分超过80分(含80分)者,具备申报道德文明奖资格。
(二)学习优秀奖
旨在奖励本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
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且单科成绩无不及格、学年学分绩点3.1以上、平均成绩班级排名位居班级学生人数的前10%者具备申报学习优秀奖资格。
(三)学习进步奖
旨在奖励本学业成绩有明显进步的学生。
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且单科成绩无不及格、学年学分绩点增加0.8以上或平均成绩班级排名较上一学年提高10个位次者具备申报学习进步奖资格。
(四)文体佳绩奖
旨在奖励本在文艺、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
1.基础分(60分)
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体育成绩合格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者即得满分。
2.加分
(1)参加国家级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4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3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2)参加省级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3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2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3)参加市级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2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1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4)参加校级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10分。经学院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加5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加分;
(5)参加学院文艺、体育比赛并获奖者,加5分;
(6)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公益性演出(如迎新生、送毕业生及其它专题演出)的演员每次活动加3分,累计不超过15分,组织者不加分;
(7)在一个评奖内,同一类项目、不同级别比赛可以累计加分。加分办法为:得分最高的比赛按该项得分计算,其余各级别比赛根据名次加该项得分的1/2;
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文艺、体育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社团开展的比赛不记分。
总分超过80分(含80分)者,具备申报文体佳绩奖资格。
(五)科技创新奖
旨在奖励本在各级学科或科技竞赛、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创新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1.参加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10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计8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计分;
2.参加省级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8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计6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计分;
3.参加市级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60分。经学校选拔推荐参赛但未获奖者计40分。报名即参赛且未获奖者不计分;
4.参加校级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50分;
5.参加学院科技竞赛并获奖者计40分;
6.独撰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科研论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者,每篇计100分。在国内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者,每篇计80分。在非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计80分。第二作者获得相应分值的50%;
7.获得发明专利或公开出版专著者,每项计100分;
8.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科研立项者,每项计80分;
9.参加“博文杯”百项实证研究基金等活动,被学校批准立项并有一定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根据评定等级,项目负责人计一等奖50分、二等奖45分、三等奖40分、立项奖30分,项目组成员均可分别计一等奖40分、二等奖35分、三等奖30分、立项奖20分;
10.在一个评奖内,同一项目、不同级别比赛不能累计计分,按照最高级别比赛计分。
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比赛是指经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主管的各类组织、学会主办的比赛;校级各类比赛是指学校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其他社团开展的比赛不记分。
总分超过80分(含80分)者,具备申报科技创新奖资格。
(六)社会实践奖
旨在奖励本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1.基础分(60分)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经组织方确认达到社会实践目的者即得满分。
2.加分
1.获得校级以上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主要成员,加40分,其他成员加20分。获得校级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称号者,加40分;
2.获得校级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主要成员,加20分,其他成员加10分。获得校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称号者,加20分;
3.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者,每次加10分;
4.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调查,调查报告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0、15、10分;
5.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的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必须提供相应的单位证明材料以及实践报告,根据活动的时间长短、效果等情况酌情加分,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以上各项累计计算分数。总分超过80分(含80分)者,具备申报社会实践奖资格。
(七)民族团结进步奖
旨在奖励在校期间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中表现突出,且中、小学教育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学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积极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进步;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4.学习成绩合格,各方面表现良好。
第四章 奖学金设置及产生办法
第七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等人民奖学金、二等人民奖学金、三等人民奖学金。
(一)学校优秀学生标兵获得一等人民奖学金;
(二)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获得二等人民奖学金;
(三)各单项奖获得三等人民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产生办法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人民奖学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学校对评选出来的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除优秀毕业生外均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九条 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按教育部标准执行;一等人民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0-3000元/人,二等人民奖学金奖励金额为1000-1500元/人,三等人民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500元/人;先进班集体每班奖励活动经费2000元。
第六章 评选比例
第十条 学院推荐的先进班集体数不超过学院参评班级总数的10%,不足十个班级的学院可推荐一个;学院推荐的一等、二等、三等人民奖学金获奖学生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学院参评学生总数的2%、13%、40%;获三等人民奖学金的单项奖具体评选比例由学院根据自身特色设定;学院推荐的优秀毕业生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25%。
第十一条 同一内,获得个人综合奖后,其获得的单项奖不重复物质奖励。
第七章 组织领导与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学生工作部(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评议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年级主任、分团委书记、专职辅导员、教学秘书、学院团学联主要负责人等。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及若干名学生代表。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和各单项奖的评选程序:
1.在规定时间内,本人(集体类由班级)对照相应评比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评议小组综合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院范围公示;
3.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公示;
4.对评选结果持异议的集体和个人,可在院、校两级公示期内进行实名申诉、检举。公示单位必须在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实名申诉、检举人;
5.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彰。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程序:
1.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全班同学民主评议,确定本班推荐名单,报学院评议小组;
2.各学院评议小组按规定条件和比例确定推荐人数,并在本院范围公示;
3.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公示;
4.对评选结果持异议的集体和个人,可在院、校两级公示期内进行实名申诉、检举。公示单位必须在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实名申诉、检举人;
5.提交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和个人单项奖于每年9月份评比,11月份表彰。优秀毕业生于每年11月份评比,12月份表彰。
第十七条 评比工作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取消集体和个人评选资格,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以上空缺名额,不能补报。
第十八条 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为学校赢得巨大荣誉的集体或个人,由学校单独表彰。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类型的学生奖励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生工作部(处)。
11.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篇十一
发布时间:2013-06-08 11:06
为鼓励更多的优秀考生报考我校,并为其成才提供更好条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奖励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
(一)校长特别奖
1、奖励对象:德、智、体全面发展,江苏省考生的投档分在全省理科排名一千五百名、文科排名五百名以内且两门选测科目等级不低于2A,其他省份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在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科类排名前千分之二以内(含千分之二),报考我校且被我校录取的优秀本科新生,我校授予其优秀新生校长特别奖。
2、奖励办法:(1)对获得优秀新生校长特别奖者(以下简称获奖新生),我校提供每人最高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金,以帮助其完成学业。(2)奖励金分发放,用于支付在我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等。其中第一学年经核准高考成绩排名后即予发放2万元,第二、三、四学年由苏州大学学生处参考在校学习成绩予以发放:排名不低于本专业前20%、且没有学生纪律处分者,方可获取每学年1万元。
3、相关配套措施:为更好地帮助和指导获奖新生的学业发展,自其一年级开始,我校教务部及获奖新生所在学院(部)将共同遴选专业骨干教师担任其学习导师;获奖新生在校图书馆借书享有研究生待遇;在选派出国(境)学习及推荐免试研究生等方面,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优秀奖
1、奖励对象:德、智、体全面发展,江苏省考生的投档分在全省理科排名三千名、文科排名一千名以内且两门选测科目等级不低于2A,其他省份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在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科类排名前千分之三以内(含千分之三),报考我校且被我校录取的优秀本科新生,我校授予其新生优秀奖。
2、奖励办法:(1)对获得新生优秀奖者,我校提供每人最高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金,以帮助其完成学业。(2)奖励金分支付,用于在我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等。其中第一学年经核准高考成绩后即予发放0.8万元,第二、三、四学年由苏州大学学生处参考在校学习成绩予以发放:排名不低于本专业前20%、且没有学生纪律处分者,方可获取每学年0.4万元。
(三)其他说明
1、以上奖励只针对我校普通类专业本科一批(重点本科批)。
2、以上奖励获得者采用传统志愿填报方式的必须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采用平行志愿必须A志愿填报我校。
3、校长特别奖、优秀奖获得者名额不受限制。
12.关于完善现行科技奖励体系的思考 篇十二
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是我国科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具体体现。1978年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召开,开创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最重要的一次科技奖励活动。之后,科技奖励活动得到快速发展,特别是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标志着我国的科技奖励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科技奖励制度实施以来,一大批科技成果和科研人员受到奖励,科技奖励制度对激发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提高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发挥了积极作用[1,2]。
近年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和各省级科技奖励部门不断完善和改进科技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等环节的工作方式和流程设计,特别是国家科技奖励工作通过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不断改进优化推荐材料的体系、建立随机双盲遴选评审专家机制、实行网络评审工作封闭管理和随机确定网络评审组管理人员、缩短网评时间、评委封闭会议评审、异地电话答辩、会评专家以代码报到等形式[3],有效提高了科技奖励评审的科学性、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评选和奖励了一批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和个人,鼓舞了科技人员士气,发挥了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经济的发展,科技奖励制度也面临着各种新情况带来的挑战,面临着许多新问题需要解决。
2 科技奖励制度面临的挑战
随着国家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科技奖励制度的不断推进,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诸如:获奖成果社会贡献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真实性问题、成果的实际水平问题、成果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获奖成果应用后产生的负面影响、推荐单位审查职责与推荐材料的真实性问题、由工作程序设计造成的不公正问题,等等,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和克服,长此以往累积发展,对学术浮躁和学术诚信危机会起到发酵作用,将直接影响科技奖励的认同感和激励作用。
当前,科技奖励被赋予越来越多的职责,科技人员的职级升迁和待遇与此挂钩、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学科建设发展和评等定级与此挂钩,甚至企业的产品质量和信誉、工程的质量也被与此关联。利用科技奖励的荣誉进行商业宣传的广告也屡见各种媒体,这容易给公众造成一种片面的认识和误导,即获得科技奖励的成果,其产业化后生产出的产品一定是好产品、一定是值得信赖的产品。殊不知,获得科技奖励的成果,仅仅是一项技术或工程(发明创造或者发现),其距离成为产品还有相当多的环节和距离。凡此种种原因,使得一些单位和个人开始打起了科技奖励的主意,使科技奖励出现了商业化、功利化的趋向,科技奖励的负面影响也逐渐出现。另外,有些获奖成果受当时背景条件的限制,因应用不当或者被滥用造成各种损失,也给科技奖励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及相关环节显得日渐紧迫,了解和分析科技奖励制度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是完善制度和机制的基础。
3 科技奖励申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科技奖励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问题,既有申报环节的问题,也有推荐和评审环节的问题,其中,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是申报环节中非常关键的问题。问题的原因有多种,既有社会环境、体制机制等客观原因,也有申报者的主观原因;在主观因素中,诚信问题是根源。由申报者缺乏诚信造成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3.1 成果拼凑、过度包装
近年来出现了一些研发历史长(十年以上),涉及单位和研发人员较多的申报项目,这类项目中有些可能是临时拼凑、“炒剩饭”的项目,在对历史性项目整合打包过程中可能出现重复报奖的现象。如,原有的A、B、C和D成果均已通过成果鉴定或验收,并且,其中的一项、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组合成果已经获得过同级别的科技奖励(这些成果存在某种延续或者改进关系),若干年后,几个单位又将其重新命名、改头换面打包成一个包括A、B、C和D等四个成果内容的成果申报奖励。这类项目除了个别数据指标有自然增长和变化外,核心的技术内容几乎没有变化和创新。这种现象应该是一种重复申报。
另外,一些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所定义的主体不清、边界模糊,缺乏真正的创新。从目前的项目名称看,冠名“关键技术”、“核心技术”、“集成”、和“创新”等词语的现象日渐频繁,成果名称用词夸大、覆盖面过宽、名不副实,若其侥幸获奖,有损科技奖励形象。
其次,一些申报者为了减少同行竞争者,在一定范围内将类似的成果整合包装在一起,形成打包的成果进行奖励申报,以达到所谓“化对手为同盟”的目的,使其在评审中处于有利地位,便于获奖。在材料包装过程中,由于受名额限制,各申报单位为了搞平衡、选代表,使真正的完成人可能成为无名英雄,这对完成人显失公平。
3.2 经济效益数值巨大,真实性值得推敲
一些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所填报的经济效益数据非常巨大,动辄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这些数据虽然得到了成果应用单位的确认,同时也有附件材料中用户证明支持佐证,但是,总觉得让人怀疑。试想,如果我们的科技成果都如其经济效益说明的那样,创造了如此巨大的效益,社会的创新能力和水平早已很高,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可能要比目前更好、更快。数字庞大的原因有:其一,一些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出具这些数据证明时缺乏充分的依据,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迎合申报者求大的需求。其二,填报推荐书时对其中所称的经济效益的定义认识不准确,特别是对直接经济效益、间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认识不清。一般认为:直接经济效益是指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取得的经济效益;间接效益是指应用单位应用该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指成果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保护自然资源或者生态环境、提高国防能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健康水平、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培养人才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应用技术类推荐书填写说明》2011年版)。有的申报者将社会效益理解成该成果为社会创造的经济效益,与间接经济效益混为一谈,将其一并算入经济效益中,使得经济效益的数据庞大。其三,一项产业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由各方面的因素促成,其中,既有科技方面的作用,也有产品质量、企业营销、市场环境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作用,可是,在对科技成果创造的经济效益统计时,往往计算的是综合结果,将其它因素创造的效益也都计算在科技成果的贡献中,使得统计数据其实不仅是科技成果产生的效益,因此造成了成果经济效益巨大的现象。其四,可能存在个别的数据造假和“注水”现象,这是由诚信缺失导致的不真实。
3.3 成果的技术经济指标缺乏具体性
例如,在填写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的“主要科技创新”时,推荐书填写说明要求“以支持其创新成立的旁证材料为依据,简明、准确、完整地阐述项目的立项背景、详细技术内容中具有创造性的关键技术,客观、详实地对比国内外同类技术的主要参数、效益及市场竞争力等,……”,但是,有些推荐材料中对比的主要参数、效益及市场竞争力等指标比较模糊,列举对比的数据未标注其依据和出处,对比的指标内容空泛而缺乏数据支持(诸如:高、低、强、弱、大、小等词),不易识别真正的优势和特色。对一些成果的水平评价,动辄使用国际先进、国际领先,但缺乏有效的佐证材料予以支持,或者结论以偏概全,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影响材料的真实性。
3.4 科技奖励中的知识产权隐患
近年来,随着科技奖励工作受关注程度的提高,以及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在成果中的贡献、排名、利益分享等问题日益重视,由此引发的问题成为成果争议的焦点。在申报科技奖励过程中,申报人在处理涉及完成单位和人员的排名及贡献等知识产权问题时,有时重视不够,一些成果在申报时未按照当时成果鉴定或评价时的顺序进行排名,或者在项目整合打包申报时对核心成果的完成单位和人员排名进行了调整,项目公示甚至获奖后,成果的归属和人员贡献等问题被暴露出来,于是引发争议和纠纷,特别是一些隐性的、不易引起重视的知识产权问题,一旦忽略过去,而这类项目有机会参评甚至获奖,将有损科技奖励科学、公正、崇高、严肃的形象,影响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
4 对于完善科技奖励制度的建议
尽管目前科技奖励工作在机制或程序上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影响着科技奖励科学、公正的形象,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和壮大,经历逐步完善、循序渐进的过程都是正常的。毋庸置疑,我国的科技奖励制度在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国家科技事业的进步和发展,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促进科技成果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将来也会如此,因此,对待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同样不可以因噎废食,积极和建设性的做法是,广泛吸纳有益于科技奖励事业健康发展的好建议、好做法,不断完善和丰富奖励制度的体制、机制和程序,使科技奖励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与时俱进,更加完善、更加科学严谨,发挥更大的作用。
4.1 重视和扩大对个人的奖励
目前,我国的科技奖励体系除了奖励科技成果外,还设立了对于个人的奖励,如在国家级奖励层面上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此奖项自2000年设立以来,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各省也基本设置了类似的针对个人的科技奖励。在我国科技奖励体系中,奖励项目和奖励个人相互补充的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是,就目前来看,奖励项目的比重明显大大高于奖励个人。显然,任何重大的科技创造和创新以及取得的成绩,均离不开人的贡献,特别是具有领军作用的带头人的贡献,因此,建议逐步转移奖励对象,除了对项目进行奖励外,逐步扩大对杰出人物个人的奖励,逐步由重点奖项目向重点奖个人转移。这样,不仅可以强化对个人的奖励,弘扬和褒奖个人在科技创新工作中的贡献和作用,还可以发挥获奖者崇尚科学、奉献科技事业精神的激励带动作用;同时,通过严格的甄别、选拔和推荐,还可以避免由成果归属和贡献排名等问题引发的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这样有助于树立科技奖励的威信,提高科技奖励的荣誉感,发挥榜样的示范带动作用。
4.2 培育和做强社会力量设奖
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根据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在我国现行的科技奖励体系中,政府设奖依然是主流,绝大部分的科技奖励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社会力量设奖数量少、影响小,这应该属于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组织之实力的壮大和责任意识的提高,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设奖应该成为政府的职责。因为,各级政府大量科技投入所产生的创造性科技成就需要更多的科技奖励来褒奖,科技奖励也应该涉及更广泛和细致的领域,而仅靠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是难以覆盖和实现的。在国外,政府设立的科技奖一般不多,大部分是社会力量设奖。在我国,社会力量设奖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经过几年的政府扶持和自身发展,我国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正在稳步发展。截至2009年11月,我国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有190项,我国已经出现了初具规模,较有影响力的社会力量奖励,如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奖、谈家桢生命科学奖、大北农科技奖等(见《经科学技术部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名录》2009.11)。
我们应该做强社会力量奖。首先,社会力量设奖可以弥补政府科技奖励存在的覆盖面不广、针对性不强的不足,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利用和发挥社会力量的资源和条件,释放社会组织或个人承担社会责任的能量;其次,通过大力发展社会力量设奖,可以逐步淡化政府奖励的权重,避免政府奖励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政府的责任风险。事实上,一项科技成果所创造的成就、为社会所带来的福祉和利益等情况,最权威的评判者是社会或者企业,因此,是否对其进行褒奖、褒奖的力度有多大,同样应该由社会组织或者受益者来决定和实施。再者,经过一个时期的培育和发展,我国若能产生国内知名、世界一流的社会力量奖励,对于提升我国科技奖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都有积极意义。因此,将科技奖励由现行的主要依靠政府主办的模式,逐步向政府主管、社会力量主办的模式转变,由社会力量来办奖,应该成为科技奖励的发展趋势。
4.3 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对科技成果的认定和评价是科技奖励工作的基础,科技成果的认定和评价为科技奖励的推荐提供了原材料。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者的要求,由评价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与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对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做评价(《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科技部(国科办奖[2009]63号))。
以前对于科技成果的认定和评价,以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为主,申报科技奖励的成果主要来源于鉴定成果;之后,随着科技成果形式的不断增加和丰富,发展为经过登记的鉴定成果和验收成果都可以申报科技奖励。近年来,成果鉴定由于在组织形式、专家遴选、评价指标体系、成果水平确认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使得经鉴定的成果在水平、应用前景和效果方面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上述问题的出现影响了成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从而直接影响了报奖成果质量和真实性。
令人欣喜的是,目前,国家科技部已经开始试点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按照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远期目标到2015年,在全国范围基本实现科技成果评价从以满足政府管理需要为主向适应市场经济中多元主体的多种需求的转变,初步形成包括社会专业机构评价、市场评价和必要的政府评价在内的科技成果多元化评价新模式体系框架(《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科技部(国科办奖[2009]63号))。由此可见,政府部门可能会从科技成果评价主体逐渐退出,不再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将以社会力量为主体进行科技成果评价。
只有独立、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成果评价,才能产生经得起考核和检验的高质量的科技成果;只有高质量的科技成果,才能为科技奖励输送为社会普遍认同的获奖成果。因此,做好成果的评价和认定工作,使科技成果能够得到科学、真实、客观的评价,是避免和克服科技奖励过程中存在的成果真实性、成果水平、成果的应用效果和价值以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的有效办法。成果评价是科技奖励工作的基础,是源头性的工作,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对于优化和完善科技奖励机制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曹健林.发展科技奖励,推动自主创新[J].中国科技奖励,2010(10):18-20
[2]唐衡,马理军,冯楚建.基于知识产权视角的科技奖励评价实证研究[J].科技与法律,2010(3):9-12
【大学科技奖励办法】推荐阅读:
电子科技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11-08
河南科技大学研究生答辩管理办法07-07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先正达奖学金评定办法10-18
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12-18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2-06
中国科技大学大学排名08-11
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07-19
科技奖励制度09-09
挪威科技大学详细讲解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