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合同(劳务)

2025-03-15

技术咨询合同(劳务)(共8篇)

1.技术咨询合同(劳务) 篇一

技术劳务合同范本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_______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程、工龄和月工资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_______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_____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

月工资 不满一个月的工资=______×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国之日起到离开_________国之日止计算。

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帐户,并按_________国______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甲方将乙方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______国___________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_______银行_______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_______________返回_________,由甲方通过____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期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_________(货币及数量)。

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乙方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

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十七天。

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

月工资 ______×假期工作天数。

第八条 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权享受回_________的机票。

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它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两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两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两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两个月内负责支付在_________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两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_________的旅费和替换者来_________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_________国通行的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种措施。

在_________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和骨灰运回_________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____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乙方人员在_________服务期间,应遵守_________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员应尊重_________当地的风俗习惯。

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服务期为_________年,从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_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_________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期满后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_________年后,月工资增长15%。

第十三条 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要在甲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_________的人员,不享受从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旅费。

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

乙方人员抵达_________后,_________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它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_________国_________市签字。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技术劳务合同范本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劳务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协议期限

因公司业务所需,甲方同意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岗位工作。本协议有效期为两个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第二条 劳务报酬

甲方将支付乙方劳务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月,并依法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社会保险

甲方将不负责乙方相关社会保险金的交纳。

第四条 乙方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三、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七条 本协议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八条 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第九条 依据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技术劳务合同范本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合作内容

为了促进公司工程市场的发展,利用公司资源,借助合作资源的本土化优势,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并获取一定收益。

2、合作区域

本协议合作的区域界定在________。

3、合作方式

乙方协助甲方签订合同,甲方向乙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收取企业管理费。

4、甲方职责

4.1、提供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专业施工的业绩等必要的资质证明文件;在上述经营区域内承揽工程项目、签订施工合同、收取工程款;

4.2、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及技能方面的支持或培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3、按照甲方内部要求对乙方工程进度、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4.4、乙方项目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及侵权他方权益的事件,概由乙方负责,由此造成的经济赔付甲方有权在乙方工程款中预支。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4.5、及时办理合同的签订、工程审计与结算手续并支付乙方工程款;

4.6、合作项目所发生的民商事纠纷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5、乙方职责

5.1、负责开展市场活动,努力协助甲方承揽工程业务,并及时反映工程建设项

目、投资情况等信息;

5.2、负责协助甲方与建设方按时签订施工合同,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催收工程应收款;

5.3、按协议与工程要求确保施工队伍与装备到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工程设计、部颁标准与验收规范标准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做到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负责施工现场的工程管理、各方协调、安全监督、规范督导;工程质量等级保证在合格以上;

5.4、加强自身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承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如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安全事故等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5.5、积极配合各类工程抽查;参加建设方要求的工程协调会议;负责工程初验、终验,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验收遗留问题;

5.6、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工程完工后,负责及时清退建设方的工程余料;上报工程现场原始资料及建设方要求的其它技术文件。工程决算需经甲方审查后上报;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代表甲方办理工程审计签证;

5.7、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监督,并按甲方工程管理要求,按月报送工程进度信息等报表;

5. 8、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信誉的事情,为甲方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6、合作保证金

6.1、乙方应向甲方交付5万元协议保证金,用于本协议执行结果的保证,协议签订后,乙方在7日内将协议保证金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内;

6.2、本协议解除后,甲方确认乙方没有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工程遗留问题、没有对甲方的品牌及信誉产生不良影响后办理协议终止手续,并于7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6.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给甲方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除直接扣除工程款外,不足的将扣除保证金。

7、费用结算与支付

7.1、所有工程合同款收入直接进甲方指定账户;

7. 2、甲方按照乙方完成合同额收取20%管理费。

7.3、所有回款乙方不提供成本发票给我方,业主发票由我方开具。

7.4、以上付款甲方按照回款的比例扣除相关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乙

方指定的账户上。

7.6、乙方本在建设方后评估排名倒数第一的或者影响到甲方在该运营商或

者是该区域内投标的将按照合同额的千分之伍的金额作为处罚;当合作方在该地区施工拿到可以帮助甲方在该运营商或者是该区域内投标可以加分的荣誉证书,甲方给予乙方合同额的千分之伍的金额作为奖励。

8、合同与项目管理

8.1、乙方须按月上报工程进度情况,建立合同台账与收款信息,按月与甲方工程管理部或分公司核对台账。

8.2、乙方须根据本协议与实际工程项目进度按时与甲方签订合同。

8.3、乙方须按月提交工程项目收款等相关信息,以便甲方提前开具外出经营证明;乙方须按甲方外出经营证明文件按批次办理缴税事务。

8.4、发生安全或质量事故时乙方须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抢险方案组织实施,尽量将损失与影响控制在最低范围内;甲方有关抢救的要求乙方须立即有效得到执行。

8.5、业主或建设单位投诉的,乙方须立即无条件按照甲方对投诉的处理要求组织有效实施。

8.6、乙方须按要求上报工程竣工资料。

9、违约与责任处罚

9.1、乙方如擅自以甲方名义签署无甲方合同专用章的合同,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乙方承担。

9.2、乙方在使用甲方相关的资格文件进行经营活动时,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使用,不得私自以甲方名义在任何区域内注册分支机构或开设账户。

9.3、乙方违犯8.1或者是8.2条款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外,甲方还按次处以乙方10-20万元经济处罚。

9.4、如因乙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材料等方面未达到合同造成建设单位投诉的每次处以3-5千元处罚;造成建设单位对甲方进行处罚的,除费用由乙方承担外,同时甲方按次处以5千-1万元经济处罚;

9.5、乙方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损害甲方利益情形的,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立即终止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倍对乙方进行处罚。

9.6、乙方不得在协议指定的合作区域范围内与第三方签订类似合作协议;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一切工程款以示处罚,并终止一切合作。

10、其它约定

10.1、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止,协议到期甲方在每将根据业主客户满意度调查结果与评估结果组织评审;评审合格的经乙方同意可以续签;评审不合格的终止协议。

10.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代表签署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10.3、乙方所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乙方证照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部分。

10.4、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劳务合同范本4

南昌县旋耕机厂(以下简称甲方)

聘用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聘用乙方为装配工,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规的政策,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用乙方从事装配(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1、根据工伤需根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项目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工资,按月结算。

3、劳动合同职工人享有本单位工人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

4、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三、乙方应明确的具体事项:

1、工资待遇:月薪制每月元整,大写计)。

2、劳动保验及福利:包食宿。

3、根据待业特点及协议劳动合同保证金和人身保险、团体保险。

四、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提前30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双方经济损失,有违约方按责任大小负责赔偿损失。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技术劳务合同范本5

甲方(用人单位):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公民身份号码:

居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紧急状态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第一章 合同的类型与期限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

第二条 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乙方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乙方到岗后双方才正式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章 试用期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元。若乙方实际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

第四条 甲方录用乙方的条件为:

1、学历文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身体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团队精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 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企业本部。

第七条 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八条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有权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适当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九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

第十条 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乙方节假日休息及婚假、丧假、产假等。

第十一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安排;甲方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报酬,以保证乙方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乙方自行加班的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支付加班报酬的义务。

第五章 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四条 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有的规章制度以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按法定程序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均具有约束力,乙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五条 乙方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更不得将属于甲方的业务转让给其他方或乙方自行经营,同时,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如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除了给予乙方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解除本合同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乙方的月工资(均为税前应发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统一制定工资调整、加班费、福利待遇以及请事、病假和旷工的扣除标准等,对此乙方予以认可并接受。

第十八条 甲方于每月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为乙方购买下述社会保险(____),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

A、城镇基本保险;

B、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C、乙方已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甲方无须为乙方另行购买社会保险,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了社会保险费用;

D、乙方为已享受社会保险人员,甲方无须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

E、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乙方患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均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二条 甲方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对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与安全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严格按要求穿戴劳防用品。

第二十四条 甲方对乙方进行职业技术、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第八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辞退乙方,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如无特别约定的,合同签约后5天内员工未能上岗的。

2、因乙方未能在15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

3、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用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赌博、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4、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损害的。

6、乙方是驾驶员的,因其自身原因,其营运服务的证、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发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车死亡事故或次责以上(含次责)特大行车事故或物损三万元以上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达损失5000元以上的,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8、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9、乙方向甲方辞职或者经协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10、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1、乙方存在贪污受贿或其它不廉洁行为的。

1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应属甲方经营的业务转让给他方或乙方自行经营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并拒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的。

3、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资、转(改)制、经营方式调整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甲方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5、依据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辞职。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本合同约定缴纳保险的。因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为乙方办理的除外。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5、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相同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甲方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4、乙方享受基本养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死亡的。

5、乙方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其它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脱产学习与进修、执行有关部门的公益性任务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过15天的。

6、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3、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

4、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5、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并积极配合甲方将其本人的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事档案迁出;

6、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7、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并不得有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 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2、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等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3、应乙方要求, 及时、如实出具乙方的工作履历或绩效证明。

第三十四条 乙方不辞而别, 或者下落不明, 或者未履行第三十二条、第九章规定的义务, 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迟延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认其负有过错,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可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完毕后,将截止乙方提出辞职或擅自离职之日的工资支付给乙方。如乙方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所述情形的,则按该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补偿金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九章 培训、保密与竞业限制

第三十七条 双方根据需要可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约定具体服务期、赔偿标准等。《培训/教育协议》一经签订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均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操作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客户名单、营销计划、财务资源、劳动报酬以及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约定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第三十九条 双方根据需要可另行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具体的限制期限、范围、地域和经济补偿标准及违约金。《竞业禁止协议》一经签订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等同。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全面知悉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并理解无误。

第四十一条 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双方若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其自动失效,其他之前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第四十三条 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甲方可与该受委托人就本合同的有关变更、终止等涉及乙方劳动关系的一切问题进行协商和处理,该受委托人也可代领、签收相关文书、款项等。如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紧急状态联系人或该联系人拒绝接受乙方委托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可向甲方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技术劳务合同范本6

xxxx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受聘船员____(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到_____公司______ 轮任_____职工作事宜,双方自愿签劳务合同如下:

第一条、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a、负责与船东签订劳务外派协议,负责向乙方解释本外派合同,说明工作性质和内容。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合法权益。

b 负责办理派遣乙方赴外轮工作的有关出国手续。负责办理乙方的外籍证件。办证费用根据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c 对乙方有绝对领导权,有责任监督乙方在派出期间的行为。

2、已访义务

a 身体健康,具有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格的远洋船员资格。

b 绝对服从甲方领导,同意并服从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劳务外派协议,同意并承诺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c 遵守所服务的船舶所有者或其管理者的规章制度,服从上级船员的指挥。遵守国际法规,为个人行为负责。

d 必须具备海员证、护照、船员服务簿、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适任证书(高级船员)等有关证件。所有证件应当符合中国海事局对船员的要求。负责提供甲方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及办证用照片(自费)等。

第二条、合同期限及合同的履行

1、本合同期限为___个月(在船期间)。合同起止日期按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协议执行。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离船终止服务。

2、乙方在合同期内因任何个人原因请求辞职均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下船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负,同时扣发全部合同奖金。

3、乙方如遇配偶或直系尊亲病危或举丧之事,要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离船。下船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甲、乙双方各负责一半。

a 本合同届满时,如船舶在航行中或停靠不方便之港口,则合同自动延续到船舶到达船员可以离船之港口。合同届满时如船舶在远离中国之港口,且几个月后才能抵达远东港口,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直至船舶回到远东地区方便下船之港口。

b 乙方因工伤、病,且有医生证明或由于船舶原因及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继续在船工作的,从下船之日起,合同自行终止。

c 本合同期内,根据船东安排调遣乙方到其它船舶工作,乙方应服从安排,本合同继续履行。

d 乙方在船上工作时间为 8 小时/天,每周七天。因船上工作需要加班时,除非得到船长的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大副、大管轮每天上午安排、带领、监督本部船员工作)。

第三条、乙方待遇

1、在合同期内实行国外工资制,外币工资标准按本合同本条第二款的标准执行。

2、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资标准(以美元计算):a=b+c

a 合同工资总额:_ usd____(美元____元整) /月

b合同奖金:___usd____(美元____元整) /月。

c实际每月留船薪:usd____(美元____ 元整) /月

3、乙方的合同奖金,在合同履行期间,暂由甲方保管,待乙方完成合同后,由甲方代船东或其管理者一并发还(不计利息)。如乙方违约,则根据合同规定,酌情扣发部分或全部合同奖金。

4、乙方因正常履行合同上、下船的交通及食宿费用(指接到甲方通知从实际居住地至集结地和返回中国下船港至实际居住地),按甲方规定的标准由甲方负担。

4、甲方与乙方为劳务关系。合同期内乙方在国内的其他福利待遇及其家属生活问题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违约条款

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违反船东或甲方的规定或国家外事纪律,发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无理取闹、不服从指挥以及工作不称职等原因而被遣返,甲方有权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合同奖金。同时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

2、乙方因贩毒、吸毒或违反船舶停靠地法律、法规而被刑事处罚或罚款时,刑事责任乙方自行承担,罚款由乙方自负。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全部合同奖金并向乙方追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承诺完全同意本合同规定的薪酬标准,并承诺在合同期内不向任何组织就船员薪酬问题提出要求,不接受任何组织或在其影响下由船东或管理者支付的额外报酬。对于在国际组织强行要求下船东或管理者支付的合同工资以外的报酬,乙方有义务全额将此报酬返还船东或管理者。违反本规定者,甲方有权以此数额为标准从乙方合同奖金中扣除,同时保留向乙方追偿因此而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保护与保险

1、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与船上其他船员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甲方按船东规定发给乙方工作服或工作服费用。

2、甲方保证船东或其管理者为乙方办理合同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伤、亡,甲方负责向船东或其管理者索要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的保险金,并全部交付乙方或乙方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伤、病住院,医疗费用由船东或其管理者支付。甲方负责督促船东或其管理者按合同规定执行。

3、甲方不得挪用支付给船员的因工伤、亡赔偿金;乙方也不得向甲方索要超出船东或其管理者赔付标准以外的补偿。

4、乙方在船期间,由于潜在的疾病突发或乙方有意隐瞒的旧病复发,其在船期间的治疗费按甲方与船东或其管理者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甲方不再负责其再次发作后的治疗费用。

、乙方在上船前及合同终止后发生的疾病及意外人身伤害与甲方无关。

6、乙方在合同期内罹患、发现的下列疾病,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负:

各种性博_艾滋病;镶牙;乙方在未上船前已经患有的各种慢性疾博_

第六条、双方商定补充条款

第七条、其它

1、本合同于_____年___月__ 日在____ 签订,共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解释权在甲方。_

3、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为终局仲裁。

甲方:xxxx技术服务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技术劳务合同范本7

甲方:乙方:

第一条 加工劳务费:

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按甲方图纸技术及技术协议标准执行

第三条 原材料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乙方依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向甲方申请原材料,并明确原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及消耗定额。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原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要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补齐。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加工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 第四条 交货时间、验收标准和方法

1.交货时间为 ,交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客户规定交货时间内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2.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3.甲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

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客户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整改。

4.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第五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1.签订合同后个工作日内预付劳务费;

2.定作物完工,经甲方指定人员初步检验,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验收标准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务费;

3.交付客户使用 个工作日内,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规定的剩余款项。

本合同自 年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日 日期:年月 日

技术劳务合同范本8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制造业简易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形式确定本制造业简易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生产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月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资。

(二)日工资____元,试用期间工资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的时间为每月___日。

(三)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_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甲方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解除和终止

第七条 本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八、劳动争议处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九、劳动合同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技术咨询合同(劳务) 篇二

1.1 劳务管理法律政策沿革

从2005年开始, 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行业协会陆续下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就建筑劳务管理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 明确指出了其发展方向。

2008年,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相继出台并实施, 初步建立起了以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立法为载体, 以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监察、集体协商和劳动争议处理等为核心内容的立法序列, 为广大劳动者搭建起了全面法律保护的构架。

2011年, 中国建筑业协会提出了“建立一个机制、完善两项制度、实现三大目标”的劳务管理改革发展思路, 即建立适用于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劳务管理长效机制, 不断完善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考核评价制度, 从而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产业化、建筑业企业用工规范化、建筑劳务队伍企业化”的目标。

2012年, 国家住建部将劳务管理工作列为工作重点, 并颁布了住建部“劳务员”岗位资格标准, 使“劳务员”正式成为施工一线管理岗位“八大员”之一。这充分体现了住建部在全行业加强和规范劳务管理的政策导向。

一系列劳务管理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出台, 为加强和完善劳务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保障, 但是, 劳务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劳务合同管理现状不容乐观。

1.2 劳务合同管理现状

近年来, 为了规范劳务分包管理, 明确各级职责权利, 最大程度地维护好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避免发生劳务纠纷,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各地各级政府均陆续下发了各类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努力推动劳务用工市场的良性发展。但是, 由于受市场体制存在缺失、法律制度不够不完善、市场监督不到位、诚信缺失和企业与“包工头”追求利益最大化等因素的影响, 在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的各程序中, 依然存在许多违背法律法规、违背劳务人员意愿的情况发生。至此, 引发了大量的劳务纠纷, 更有甚者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给社会、企业和家庭造成了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此外, 在国务院全面推广“营改增”的大背景下, 建筑施工行业预计在2015年上半年完成“营改增”, 传统服务业将在2015年完成“营改增”。这两个行业的“营改增”改革将对施工劳务合同的管理造成巨大影响, 因此, 针对“营改增”项目, 调整劳务合同的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2 存在的问题

2.1 劳务合同主体选择不规范

劳务合同主体之一——劳务分包队伍选择不规范。长期以来, 施工单位选择劳务分包队伍的随意性较大, 没有执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在选定的劳务分包队伍中, 夹杂着有各种各样社会背景的人, 比如上级领导打招呼、政府和业主的干预、企业自身的社会关系等。这样引进的劳务队伍常常会出现不服从统一调度的情况, 大大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阻力, 使项目管理陷入了被动的境遇, 增加了管理成本, 更严重的还可能会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而在这些有各种社会背景的劳务分包队伍中, 建设单位 (业主) 推荐的劳务分包队伍最常见。由于业主天然的优势地位, 使得业主推荐的劳务分包队伍在面对施工单位时, 敢于轻易无视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约束, 使得施工单位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管控。目前, 即使逐渐采用劳务队伍引入制度, 但是, 正规的劳务公司因为各种原因发展缓慢, 所以, 庞大的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市场被以包工头为核心的无资质劳务分包队伍占据。包工头拉起的劳务队伍属于非法人主体的零散组织, 其行为不受法律约束, 聚散不定, 劳务人员组织松散、素质偏低、流动性强、持证率低, 这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较大的人为风险。此外, 还存在其他不规范的情况, 比如只选择一家有实力的劳务队伍承包工程, 一旦发生纠纷, 不仅会耽误工期, 还会影响企业良好的形象。近年来, 因劳务分包队伍选择不规范而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

2.2 劳务合同资料管理不规范

2.2.1 合同内容不规范

劳务分包合同内容不规范, 合同评审流于形式。在很多项目部中, 这种问题普遍都存在, 为了简单省事, 签订的劳务合同简单粗糙, 权利、责任、义务约定不明确。很多项目都不重视合同的起草、拟定工作, 只是随便在网上找个文本拿来就用, 致使不同项目的劳务合同五花八门。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 很多项目部的合同评审都流于形式, 甚至不执行合同评审工作。这样做, 不但不利于合同的管理, 还容易造成合同盲点, 给他人可趁之机, 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2.2 基础资料管理不规范

劳务分包合同的基础资料管理不规范。合同的基础资料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资料、《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公司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要求的相关证书、来往函件、数据电文、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的签收单据、合同评审表 (记录) 、合同登记表、合同交底纪要、合同履行信息表、财务结算凭证、起诉状和答辩状等。很多施工企业不重视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 以为合同签订完毕就是合同管理的结束, 并不注意收集和保管合同的基础资料。当发生纠纷需要用到这些资料时, 才意识到它的重要性, 给施工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2.3“营改增”对劳务合同管理的影响

自2011-03《“十二五”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以来, “营改增”试点逐渐从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向全国、全部行业推广, 预计在2015年上半年完成建筑业的“营改增”。对于施工单位, “营改增”既是一个挑战, 也是一个机遇, 如何让劳务合同管理满足“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缴和抵扣的要求, 是施工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3 应对措施

3.1 严格执行劳务队伍准入制度

目前, 我国的建筑施工劳务主要有3种管理模式: (1) 企业自有劳务公司。一般情况下, 自有劳务公司是在部分企业原有职工的基础上吸收了部分技术力量强、专业性较强工种的农民合同工共同组成的。 (2) 正规的劳务公司。按照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 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取得法人资格, 并具有工程劳务分包资质的独立劳务法人。其与施工企业是类似劳务派遣的经济合同关系, 劳务人员属于劳务公司的员工, 与施工企业无直接关系。 (3) 包工头形式。一种是挂靠在劳务公司名下, 虽然有劳务公司之名, 但仍行包工头之实;另一种是包工头零散用工, 这种形式最常见。在实际工作中, 这3种形式互补, 以二、三种形式居多, 实质上是以第三种形式为主。

施工企业在引入劳务队伍时, 应该严格执行劳务队伍准入制度, 建立劳务队伍资信信息库, 选择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工程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公司。在选择劳务队伍时, 要在满足资信、能力等条件的前提下, 再考虑社会背景。对于业主推荐的劳务队伍, 不能一味地妥协, 推荐的劳务队伍在资信和能力方面必须要能满足施工需求, 在此前提下才予以引入。为了拓宽劳务队伍的引进途径, 让施工企业能够引进更优秀、更合适的劳务队伍。在引入正规劳务公司的同时, 施工企业也应该以多种形式逐渐培养可以长期合作或者自有的劳务公司,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加盟连锁方式。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基地、技校和劳务企业有紧密的联系, 以加盟连锁方式建立相对固定的合作体。 (2) 釆用股份制方式。吸收优秀劳务队长或包工头入股, 以保证技能人才和劳务队伍的稳定性。 (3) 架子队方式。以自有职工为骨干, 组建专业承包队伍, 确保关键时候拉得动、打得赢。 (4) 组建自有劳务队伍。形成“子弟兵”“救火队”, 保证劳务队伍的稳定性和高效性。

3.2 规范合同范本

规范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加强对劳务分包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施工企业在与劳务队伍签订合同前, 必须严格按照流程评审合同, 在签订合同签前, 要约定好合同内容, 确保合同的经济性、适宜性和合法性, 维护企业权益, 使企业不受损失。施工企业应该编制自己的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要做到“全、细、实”。所谓“全”, 就是合同中的劳务分包内容要全;“细”, 就是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子目要细, 不能缺项、漏项;“实”, 就是合同中对劳务队伍提出的要求要实事求是, 便于操作。此外, 为了降低甲方指定劳务分包队伍可能造成的影响, 必须在合同里充分阐明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明确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 并在合同中约定损失的赔偿办法。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并履行完毕后, 要重视合同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合同基础资料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重要文件, 它生成后, 原件必须归档保存, 并且保存期限应长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日常工作中应当使用复印件, 严禁涂改、毁损合同基础资料。如果确需使用合同基础资料原件, 应建立严格的审批、催还、归档制度, 严禁个人私自保管合同基础资料, 严禁随意出借合同基础资料, 严禁泄露合同基础资料中的内容。

3.3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劳务合同主体

根据“营改增”政策落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和调整劳务合同主体, 以满足施工企业“营改增”的需求。

建筑业“营改增”完成后, 劳务费用如何进行增值税抵扣是其面临的难题之一。目前的发展现状是, 很多劳务队伍根本无法开具发票, 更不用说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劳务费用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 将大大增加施工企业的成本费用, 进一步削减本就微薄的利润, 甚至还可能导致严重的亏损。要想解决这个问题, 就要让劳务费用能够满足增值税的抵扣要求, 从劳务分包合同主体和劳务合同内容入手。按照“营改增”的进程安排, 2015年上半年将完成建筑业的“营改增”, 2015年下半年传统服务业将完成“营改增”。如果届时劳务公司也归入“营改增”范围, 则劳务公司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 选择正规的劳务公司就能充分满足施工企业劳务费用抵扣增值税的要求。针对正规劳务公司发展缓慢的现状, 施工企业还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培养自己的劳务公司, 依法注册登记后便能满足“营改增”的要求。此外, 还需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劳务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条款。更多的情况还需等“营改增”政策落地后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摘要:对于建筑施工企业, 劳务管理一直是困扰其发展的重大问题。而在劳务管理中,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占有较大的比重, 从广义上来说, 劳务管理的全过程都能体现在劳务分包合同中, 比如合同主体的选择对应施工队伍的引进、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对应劳务施工的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也需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 可以说, 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直接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劳务管理。从施工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入手, 分析、探讨了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

关键词: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管理现状

参考文献

[1]林卫丹.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强化劳务管理的有效方法[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3 (02) .

[2]周国祥.甘肃七建集团劳务管理优化策略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 2013.

3.技术咨询合同(劳务) 篇三

目前,“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范围内大量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日益突出,71?郾2%的劳务派遣合同存在短期化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由于存在上述“三性”的模糊界定,致使用工单位大钻空子,劳务派遣纠纷已发生在多个行业。

劳务派遣知多少

2011年,来自全国总工会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2010年全国劳务派遣人员已经高达6000多万,约占国内就业人员总数的20%。我们认为,这恐怕还是一个保守数字。而大部分发达国家派遣劳动者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

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国等。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不招人用人”,通俗地讲,就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不发生直接合同关系,改由劳务派遣机构分别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属定向用工合同,然后由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派工费”及日常管理劳动关系的“维护费”。劳动者则变相成了一种商品,被劳务派遣机构租赁给用人单位。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劳动力市场僵化,用工缺乏弹性。通过劳务派遣可以增加企业的用工灵活性,同时也能够解决它们面临的劳动力市场过度僵化对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但是,这种用工制度只是一种补充,而并非主要用工方式。

劳动力派遣业者国际联合会(CIETT)的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各国派遣工占劳动者的比例,美国为1?郾93%,日本为1?郾3%,英国为5%,法国为2?郾1%,德国为1%。

如今中国的劳务派遣早已突破了行业、用工时间、岗位等限制,成为一种常规、普遍的用工制度。比如民航系统近一半的员工是通过劳务派遣而来,航空公司确定了要招的员工后,会找到劳务派遣公司,让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从而避免了航空公司的各种责任。

江苏人力资源部门的调研发现,有的用人单将原来与企业签有劳动合同的职工,也转至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再逆向派到该用人单位工作。同时,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又出现了新的情况,一些企业将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用工协议,改成发包合同、承包合同等形式。

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指出,劳务派遣行业无序竞争、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应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张鸣起提交两会的提案指出,22?郾7%的劳务派遣工签订了1年及以下劳动合同,其中,12?郾8%以完成一项特定工作为期限,35?郾7%未持有劳动合同文本。有些企业超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大量或全部使用劳务派遣工,并呈长期化趋势,在目前用工单位工作6年以上的劳务派遣工达39?郾5%。惟其如此,从而导致各种违法现象不断出现。

一是高校教师被“人才派遣”。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如后勤等岗位上实施的劳务派遣,但在一些高校却已经演变为教学科研一线、学生辅导员以及行政管理等重要岗位的人才派遣。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原主席王晓龙说,个别高校甚至对博士学历以下的新招教师一律实行派遣制。在对东北某省十余所高校的调查中,教学科研一线、学生辅导员以及行政管理岗位的派遣制教职工已占到各校教职工总数的8%~10%,他们的学历均为硕士以上,博士也不乏其人,职称大多为讲师,也有一些副教授。“这种‘人才派遣’现象,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全国10余省、市、自治区的高校均有存在。”王晓龙说。

二是同工不同酬,福利打折扣。从调查情况来看,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收入差距少则30%,多则达4、5倍,正式工有年终奖、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而劳务派遣工没有。从社会保险的购买率来看,劳务派遣工工伤保险购买率仅为60%,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购买率不足一半。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欧真志认为,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大多承担着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了最直接贡献,但却被列入二等员工群体。

三是规避法律,正式工成派遣工。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

由于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劳务派遣”成为热议话题之一。代表委员们在会上细数社会上存在的种种劳务派遣怪象,纷纷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般”漏洞实在大

现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含义太宽泛,因为“一般”这个词不具有强制性。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实施以来就备受外界质疑。行业内人士普遍的看法是,其中对劳务派遣的限定过于原则,特别是对如何界定劳务派遣的“三性”特征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此给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留下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作者认为,劳务派遣之所以被滥用,主要原因在于这种用工形式能够有效减轻企业的用工成本,使得用工制度变得比较灵活,从而转嫁了企业的用工风险。

很多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人员都会介绍劳务派遣的诸多好处,比如企业能以远远低于正式工的工资水平使用劳务派遣工,节省繁多的福利与成本;可以随意解雇他们而不需支付任何赔偿金,并且劳务派遣工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过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还能把工伤事故的责任,连同工人集体维权、集体合同等管理事务及风险全部转嫁给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制度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它被扭曲滥用了,从而成为了企业减少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由于在劳动合同问题上,相对正式工,企业要支付的违约成本低得多,况且由于企业所支付的劳务派遣工的社保等支出,远低于使用“正式签约工”的社保等支出,也大大压低了企业用工总成本,加之《劳动法》允许,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都竞相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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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派遣工的特殊身份,以及劳务派遣工的滥用导致同工不同酬、超时加班、欠薪欠保等问题大量出现,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职工权益,同时也加剧了劳动者的就业不稳定性和危机感,容易酿成社会矛盾。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就直指不能用低廉的劳动价格来取得企业高利润,造成社会和谐发展的隐患,并表示“在这个问题上,工会的声音应该再大一点。”

这个问题的提出与上海本地的劳务派遣问题日益突出紧密相关。据上海市总工会的数据显示,上海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已达到4万余家,劳务派遣工有132万人,其中使用劳务派遣工最多的三类依次是外企、私企和国企,并均呈上升趋势。其中制造业比例最高,达到了43?郾6%。

与采用正式工相比,委托企业可以在招工成本及“五险一金”方面节省费用10%以上,派遣公司最高约可挪移15%以上人力成本。

大量企业都借助劳务派遣工来攫取额外利润已是不争的事实,据了解,美国苹果公司在国内的一些新合作公司,派遣工比例高达60%以上。苹果公司一直以来以成本控制著称,或许这就是其默认国内生产厂如此高比例使用派遣工的原因了。

由于劳动者夹在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一旦发生问题,很容易出现互相扯皮,即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踢皮球”的现象。结果不仅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利益,也必将造成新的社会不和谐,直接加剧了社会矛盾。

2011年12月,苹果上海生产企业日腾工厂发生爆炸,造成60余名工人不同程度的受伤。而据彭博社《商业周刊〈中文版〉》的报道,爆炸中受伤的工人多为派遣工。

同时,劳务派遣用工之泛滥,还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广大市民的综合福利,各类社保账户长期入不敷出更是成了后患。在社保方面,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的缴纳率分别为72?郾7%、73?郾4%、70?郾5%和60?郾2%,除失业保险外,均低于正式工16个百分点以上。

央企爱用派遣工

劳务派遣用工泛滥主要体现在垄断性的大型央企和事业单位,而在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央企和国家事业单位,甚至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杜黎明在提案中称,中国移动50?郾3万职工中有劳务派遣工35?郾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71?郾2%,建议由人社部牵头,会同全国总工会、工商总局等部门,重点督查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石油、电力、电信、金融等重点行业和单位的滥用劳务派遣工情况。

早在《劳动合同法》颁布的2008年底,全国人大等方面就提出尽快完善相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而人社部作为主要的专职劳动部门,从2009年也开始着手制定《劳务派遣条例》,但时至今日,《劳务派遣条例》仍未露面。该条例之所以一拖再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声音太大。

“反对的声音主要来自企业方面,特别是大型垄断国企的反对声音太大。”一位参与过修法调研的专家透露说。

劳务派遣作为在多国已被普遍接受的企业用工形式,在我国虽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在以人力成本取胜的我国,这一用工形式一起步就问题丛生,广受诟病,主要原因即是该用人法则从发达国家移植过来之后,对员工的权益维护存在漏洞。

“我不是公司签约的正式工,所以在薪酬上会比正式员工少2000元底薪,而且做销售的在佣金回扣方面的点数也会比正式员工少好几个百分点。福利方面就更享受不到了,比如公司内部一些购买产品的优惠政策,或者逢年过节的补贴等。”在国内一家国有通讯企业做产品销售的郭威说,他于2008年入职以来就一直是公司的“派遣员工”,且“转正”希望渺茫。

在银行工作的薛诚2009年毕业后进入银行工作,就一直是派遣制员工。“单位要压缩编制才用派遣制,对我们这些派遣员工来说,何时转正可谓遥遥无期。”薛诚对此忧心忡忡,因为现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没有作出任何明确的规定。

按惯例,试用期的规定适用于劳务派遣员工,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有两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由于劳务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发生劳动关系,试用期的约定只能适用一次,这个“一次”并不是劳务派遣员工换一家用工单位就约定一次试用期,而是劳务派遣员工在与派遣公司发生劳动关系期间只能在一家用工单位(通常应当是第一个用工单位)约定一次试用期,之后即使换了多个用工单位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二是,劳务派遣员工在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再次入职,也不能按新员工再约定试用期。眼下能严格按照上述条例进行派遣制员工管理的企业并不多,许多派遣制员工可能工作了五六年还没有转正。

国资委数据显示,2005~2010年,央企资产总额由10?郾5万亿元增加至24?郾3万亿元,年均增长18?郾2%;实现净利润由4642?郾7亿元增加至8489?郾8亿元,年均增长12?郾8%。“十一五”期间,央企的利润和规模都实现了狂飙突进。

这些数据给人留下了央企“财大气粗”的印象,但外界所不知道的是,有些央企所创下的巨额利润,是建立在占职工总数三分之二的派遣员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基础之上的。

有专家表示,这样发展下来的结果,一方面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大型垄断国企用低廉的劳动力价格来获取企业高额的利润,进而严重影响了产业升级、结构转型和发展后劲;另一方面,使得农民工、下岗工人等底层百姓处境越发艰难,贫富收入差距越拉越大,最终为社会和谐与发展埋下了严重隐患。

同时还要看到,由于审批部门太过集权、企业准入门槛过低,国内劳务派遣公司多如牛毛,现已达26158家,其中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的接近70%。

安徽大学一位法律教授曾询问过南方某人事局下面的派遣公司,一年能挣多少钱,对方的回答是“1年挣了2亿多”,该教授直言,这是公共权力介入劳务派遣去营利的最好例证。

由于利益及多种关系的牵制,地方劳动部门也大都疏于管理劳务派遣。而在国外,劳动立法对可以或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均有严格规定,我国目前的问题是,劳务派遣没有严格限制条件,加之许多操作不规范、运作不成熟的代理招聘和人才外包公司,从而使整个劳务派遣用工市场就更加混乱不堪了。

(责编:盛山)

4.劳务派遣合同#劳务代理合同 篇四

劳务派遣合同/劳务代理合同

(以日本为例)

甲方:(派遣单位)

乙方:(研修人员)

甲方与乙方就派遣乙方赴日本研修一事,经友好协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派遣国家、地区、企业名称

一、派遣国家:日本

二、派遣地区:

三、接收企业名称:

第二条 研修内容(从事工作工种)

第三条 派遣时间 合同期为 年,自乙方离开大连之日起。

第四条 乙方待遇

一、在日本期间,乙方每月应得研修津贴 万日元,其中 万日元 由日方企业直接付给乙方,余额和加班费则由日方企业存入乙方银行帐户,归国前一次性发放。

二、乙方赴日本企业的国际间旅费由甲方承担,圆满完成合同后回国旅费由 承担。如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回国,回国路费由乙方负担。

三、由日方企业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向乙方无偿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住宿、炊事用具和一定的文化生活条件。

四、由日方企业依其本国政府的规定为乙方办理研修生综合保险(慢性病、牙病治疗费、妊娠治疗费不予承保,乙方自行负担,休息期间无工资),税金、上下班交通费均由日方或甲方负担。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作致病、残、亡所发生的医疗费、补偿费、回国的国际旅费、丧葬费及抚恤金由日方企业依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日本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办理,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救治伤者并负责将因工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连同赔偿金或抚恤金一并付给乙方家属。乙方非因工所致病、残、亡,如在承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依保险科目赔付医疗费、赔偿金;如不在承保范围内,其医疗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但甲方负责与有关部门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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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治伤者并负责将死亡者的遗物运回国内交付乙方家属,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或其家属支付。如因个人原因致病、残,乙方需提前回国,其旅费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在合同期内,若发生自伤、自杀,保险公司(含日方企业)不予赔付时,由此发生的医疗费、提前回国旅费、丧葬费、运费等均由乙方或其家属自行负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如甲方为协助乙方和外国有关方面先行垫付了上述有关费用,甲方有权通过日方从乙方的研修津贴中直接抵扣。)

第五条 各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并向乙方如实介绍劳务项目的有关情况。

2、办理乙方出国前的培训和各项出国手续。

3、落实日方接收企业,在乙方抵达日本时的接站、住宿和工作安排等。

4、负责乙方在国外期间的管理工作,随时与日方企业联系,保障乙方的 合法权益。

5、处理乙方在国外期间伤亡的善后事宜。

6、负责乙方行为担保交付的房屋产权证或缴纳的行为保证金的管理和返还。如乙方圆满完成研修任务,甲方应在一周内将行为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 给乙方。

二、乙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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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国前(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个人简历、政审材料及与所在工作单位签署 的合同。(2)到指定部门进行出国前体检,费用自负。(3)向甲方交付办理出国护照、签证手续费、培训费及其它甲方为乙方 出国先行垫付的费用,此费包含在25%的管理费中。(4)向甲方缴纳行为保证金1万元人民币或提供履约抵押保证有效的房屋 产权证。(5)负担出入境的行李超重费。

2、出国后(1)遵守外事纪律,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外派人员守则,维护国家声誉。(2)遵守日本国的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3)服从日方企业对乙方工作的分配和指导,按日方企业的要求认真完成自己承担的工作,遵守日方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个别人员因劳动态度恶劣、违法违纪,日方有权做好记录,终止其合同提前送回中国,乙方需 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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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和日方企业赔偿经济损失。(4)不得因任何原因和为任何目的聚众闹事、参加罢工等政治活动、工人运动及宗教活动。(5)合同期满或需提前回国时,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准时回国,不得前往第三国或在当地滞留不归。回国后7日内将护照交还甲方,甲方返还护照押金,否则超期一天,罚扣押金金额的10%(按市外办和财政局的要求办理)。

第六条 违约与索赔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乙方违约。根据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规定,除乙方须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外,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向乙方索赔损失。

一、故意隐瞒或虚报自己的劳动技能及健康状况,导致不能胜任工作而在 工作期满前回国者。

二、不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严重侵犯当地的风俗和宗教习惯者;不遵守外事纪律,造成严重后果者;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盗窃企业或他人财物者;参与、组织、煽动罢工、示威等政治活动或宗教活动者。

三、不服从日方企业的管理,不遵守日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听从日方企业的工作安排和指导者;擅自在业余时间打工者,或在合同期内私自出走,或合同期满不按时回国者。

四、拒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威胁、恐吓、骚扰甲方管理人员者。

五、因个人原因造成自身或她人怀孕以及造成其它身心精神损害或不良影响者。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损失。

一、甲方与日方所签合同有损于研修人员合法权益。

二、甲方向乙方变相超标准收取费用。

三、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书中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和我国与派驻国家关系恶化及两国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派驻国家治安及经济情况严重恶化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的,甲乙双方同意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仲裁 如在合同执行中,甲乙双方产生异议或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将未能协商解决的异议或纠纷提交合同履行地大连市的有关司法机关裁决,适应法律为中国法律。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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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劳务分包合同(营改增) 篇五

甲方: 乙方: 工程名称: 签订日期:

劳务分包协议

(甲方):(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地基与基础工程等相关岩土工程项目中劳务施工委托乙方完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本着自愿互利、权益平等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费、利润、税金及其他乙方应交的所有费用。上述单价为一次性包干性质,其他考虑到的和未考虑到的费用已包含在其中,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会因人工、物价、费率之升降等任何因素而调整。

4、合同与图纸间如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甲方应当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此澄清不作为工程变更。价双倍款项作为违约补偿。

工程款100%的处理费用,同时项目部有权对此作出相应的处罚。

2、乙方必须考虑天气因素或施工整改等因素安排好进度。乙方每延期一天竣工,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节约材料使用,由于乙方在施工中,浪费或返工所超支的材料,乙方按超支部分价款扣除。(水泥用量原则不大于50kg;钢绞线用量为设计长度+1.2m。)

4、施工期间,乙方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要求限期整改而乙方不予修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本协议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解除协议通知后3日内办结工程移交手续,并退出现场。如乙方不按期办理交接手续并离场,每延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人民币。

5、保修期间,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可以不支付剩余工程款,该剩余工程款不足弥补甲方遭受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损失与剩余工程款的差额部分。

6、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材料等的丢失或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7、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即:工完场清,工完料清,按施工程序施工,接受监督管理,对劳务人员进行治安、防火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安排好劳务人员的生活,不出现任何不良问题。

6.技术咨询合同(劳务) 篇六

一、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劳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了一方的劳动,另一方向对方支付报酬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雇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雇用合同的雇主可以是自然人、企业、公司。

2、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3、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仲裁机构的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用合同是民事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形式不同。

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根据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是单位,也可以双方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提供劳动的一方只能是自然人。

2、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提供劳务中的风险自行承担。

3、因劳动合同支付的称为工资,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4、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

5、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7.技术咨询合同(劳务) 篇七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解决施工企业中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文件),都陆续出台了许多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但由于市场环境及部分市场主体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诚信意识缺失、社会责任感不强,甚至出于转嫁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背离法律法规的现象,加上“包工头”仍是目前许多建筑施工中劳务分包的实质主体,这些因素都直接造成了劳务纠纷频发,甚至出现许多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安定及企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1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劳务分包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

一个工程项目,在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包工头”众多,市场混乱,使得发包人处于强势地位,发包人利用买方的这种强势,往往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而承包人也一样具有强势,工人们往往在“包工头”的授意下停工闹事,利用合同漏洞讲各种条件抬高合同价格。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进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1.2 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

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例如在住宅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负责基础土方的修整、基础和主体的砌筑、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浇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挖土方是怎么计量和计价,砌筑中的普通砖是怎么计价,砌块是怎么计价,浇筑混凝土时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浇筑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钢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因为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则也没有相关依据调整合同价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同样不够明确,一些工作究竟应该谁来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承发双方争执和纠纷就再所难免。

1.3 合同条款中关于进度、质量、安全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够细,或不够明确。

在合同中对进度的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同时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化,最后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包人却最后按合同办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损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确劳保用品由谁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带是由发包人统一提供还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备不明确,还有就是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由发包人安装还是由承包人自己设置不明确。对工序质量的检查标准和规定不完善,平时在拨付进度款时没有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就付了进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验收时才发现问题,这时承包人合同款已经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场了,再让承包人来返工处理就会引起很多麻烦。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仅写明承包人进场必须遵守现场及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里有很多处罚条款,这些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并不清楚,进场施工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处罚,结算时被扣除这部分罚金就会很不高兴,甚至引起纠纷。

1.4 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

在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的发包人在发放工程款时直接发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包工头”并没有足额的发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头”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发包人讨要工资,而发包人为了避免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则必须再支付给这批工人应得的工资。

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均比较常见,归根结底还是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的不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法律意识不强,合同管理工作不够细致和重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造成参建各方的经济利益受损,影响企业形象。

2 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措施

2.1 要响应建设部[2005]131号文件精神,发包人切实做好合同签订工作中对承包人的资质审查工作,杜绝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合同的形象。

在选择承包人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发包,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头”不具备劳务资质,可以要求他们包括他们的每一个工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审查劳务企业派遣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劳务企业都为这些工人缴纳了劳动保险及参加了社会保险。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要求劳务企业要为工人缴纳意外保险,并要求劳务企业具有安全管理人员和支付工人工资的保证金。同时,国家、各地方政府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现场的每个工人是否都与劳务公司签有用工合同,检查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对发包人及承包人给予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

2.2 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合同分析工作,对合同的每项条款都认真研究和分析,找出风险因素和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虽然我国建设部及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出台了许多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但在合同中有关进度、质量及安全管理部分的条款均不能做到有针对性,因为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多样性、单件性等特点决定了各工种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工程项目上的施工特点也是各不相同的,这就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企业都要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人才,在企业生产、技术及经济等部门人员的配合下,对承发包的工作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明确各项专用条款,并制定透明合理的奖罚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发包人的企业制度或现场的管理制度已经形成的,要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提交给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双方签字认可的往来文件均要做合同组成文件,并具有优先于合同的效力。合同中亦应明确发包人在施工过程要对每一道工序进行及时的检查和验收,杜绝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对已完合格的工作内容要履行签字验收手续,并作为发放月进度款的依据,避免在最后结算时产生纠纷。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都要对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合同交底,分析和指出合同中的风险及日常行为中应注意的事项,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2.3 要细化合同标的价格条款,由于建设行业劳务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其价格组成也比较多,不同地区、不同工程、不同的材料,不同的施工工艺对同样的工种来说其价格也是不一样的。

这就要求在合同签订时,发包人与承包人要针对本工程工作的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特点对每一项可以单独计量的工作内容列出单价。同时要明确结算时的计量口径,是按图纸面积还是按实际面积计量,是以砌体的体积计量还是砖的数量计量,这些都要在合同中写清楚。合同中的单价分析表做得好,便于在施工过程中进度款的计量和支付,也有利于承发包双方进行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

2.4 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的工程支付制度,保障现场作业人员工资足额发放,规避因工人得不到工资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在与劳务企业签订合同时,应有在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为由拖延发放劳动工人工资的条款,即不论何种情况发生,都应保证工人得到工资。完善工人工资发放的程序和监督,发包人应监督承包人发放工人工资的行为,确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款都优先足额发放了工人的工资,要求承包人及时提供由工人本人签名领取了工资的工资发放表,杜绝直接将工程款发放到“包工头”个人手中的现象。

2.5 要加强劳务合同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和合同管理软件进行劳务分包的动态管理。

随时将施工现场的劳动人员数量、工程进度、工程款发放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备案,并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强承发包人之间的横向联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充分目前我国飞速发展的信息管理资源,加强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管理与交流,做到动态管理,随时掌控建筑市场中的合同履行情况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3 结束语

目前,国家及各地方政府明令禁止“包工头”直接承揽分包业务,农民工正逐步被劳务企业或其他企业直接吸纳,我国各地方出台的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和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正日趋完善。但发展劳务企业和贯彻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工作还远没有达到目标,还需要通过社会各部门进行政策引导、严格监管等艰苦努力才能真正的完善建筑行业的劳务市场,切实保障施工企业及农民工的切身权益。这也就要求我们认真学习劳务合同的管理知识,贯彻各地出台的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实事求是的按各地出台的劳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劳务合同,为社会的稳步发展和繁荣昌盛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2005年8月5日.

[2]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17日.

[3]刘家琛.建筑合同实务全书[M].中国物资出版社,1999.

8.技术咨询合同(劳务) 篇八

[经典案例:]

石某于2003年4月进入某医院工作,从事的工作有焚烧医疗垃圾、烧锅炉及保洁,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期间在焚烧炉处工作,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及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期间在锅炉房工作,该医院未与石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石某缴纳社会保险。医院主张,2006年3月1日至今,医院将卫生保洁工作分别包给北京某服务公司、某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石某于2006年8月22日起断断续续在上述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2009年3月25日医院口头解除与石某的劳动关系。

石某对医院的做法不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自己一直与医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医院不签合同的行为违法,且口头辞退自己,故要求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石某的仲裁请求,医院不服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医院称,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石某与我院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医院将卫生保洁工作外包给其他单位,此后石某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与医院没有劳动关系,故石某针对医院的诉求已经超过时效。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医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医院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卫生保洁工作协议及拨款凭证,证明医院已经将卫生保洁工作外包给了其他单位,石某与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2)北京某公司员工登记表,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石某的胸牌,上有某某公司字样,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4)覆盖式总集体合同,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合同未显示其他公司信息。

石某辩称,其一直和某医院有劳动关系,对某医院所说的已超诉讼时效和没有劳动关系的说法不予认可,其在某医院工作的事实是不能改变的。石某对医院提交的卫生保洁工作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也不认可与自己有关联性;对员工登记表,石某称该表中的签字为其妻代签,对于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胸牌,石某称是医院直接发给个人的,不能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某医院虽表示石某于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期间为该院焚烧炉处临时工;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及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期间为该院锅炉房季节性(采暖季)临时工。2006年3月1日至今,该院将医院卫生保洁工作分别包给北京某服务公司、某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石某于2006年8月22日起断断续续在上述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但,该医院未就其与石某之间劳动关系处理及石某与上述三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有效证据,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医院虽提交了卫生保洁工作协议和拨款凭证,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医院与其他公司的关系,不能证明石某与其他公司的关系。而医院提交的员工登记表,由于该表非石某本人填写,且表中的实质性内容部分为涉及其他公司任何信息,故对此证据不予采信;覆盖式总集体合同,但该合同未显示北京某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因此该覆盖式总集体合同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至于石某工作时带的胸牌,虽然胸牌显示了其他公司字样,但并不能依此胸牌简单认定石某是北京某有限公司的员工,尤其在庭审中石某表示该胸牌就是某医院所发,因此该胸牌不能达到某医院的证明目的,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故此,对于医院与石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

医院与石某存在劳动关系,但医院却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鉴于某医院违法解除其与石某的劳动关系,石某有权要求某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其在仲裁时仅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不持异议。因石某系北京市农业户口,且某医院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参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石某有权要求某医院赔偿在职期间的养老保险损失。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石某到底与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工。

根据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关系双方必须具备双重属性,一是财产属性,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二是身份属性,即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派与被指派的关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应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等因素分析。本案中,石某一直受医院的安排从事工作,并领取报酬,无论由谁支付报酬,并不影响石某与医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必须在三方合意的基础上形成,仅有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协议,并不能针对特定的劳动者发生劳务派遣的效力。本案中,医院主张卫生保洁工作已经外包其他公司,并认为石某与其他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但是未能就石某与其他公司的劳动关系进行举证。因此,仅有医院的主张,并不能成立劳务派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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