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共6篇)(共6篇)
1.关于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篇一
关于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
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新时期我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我旗“十一五”人口发展目标,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发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号)文件,(内人口发[2006]24号)关于印发《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就建立和完善我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综合改革为建立新机制的重要举措,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稳定低生育水平,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我旗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目标
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自治区计生委确定的到2010年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建立工作新机制的目标要求,力争当年初见成效,四年取得重大进展,实现“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出生人口素质不断提高、人口结构趋于合理、广大群众普遍满意”的目标。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6年,在头道桥镇、双庙镇、二道桥镇、三道桥镇、沙海镇选树典型试点推进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进一步开展。
第二阶段:2007年—2008年,总结第一阶段典型试点经验,有针对性地继续扩大试点,并于2007年内初步完善对典型试点的政策保障措施。
第三阶段:2009年—2010年,争取在全旗80% 村 建立起“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二、主要任务
新机制的主要内容是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重点要在这五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新机制建设步伐。
(一)依法管理
——完善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为基础,以《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主,其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使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基本利益得到维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度,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依法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权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率。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
业,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医疗技术常规。
——依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开展专项治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杭计生字[2003]17号)《关于加强教育管理,确保出生婴儿性别比达到正常值范围的决定》和(杭计生字[2006]41号)《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实施方案》,严厉打击“两非”案件。
——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问题,严厉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增强非诉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的实际效果,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
(二)村(居)民自治
——全面推进和规范计划生育合同管理,依法完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将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到村组、社区,把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努力构建“乡负责、村为主”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机制。
——健全村级计划生育组织网络,完善党支部、村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利用村服务室、人口学校等阵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服务活动。
——公开选拔,择优录用,加强村(居)计划生育专兼职队伍建设,确保人员、待遇和责任“三落实”。村计划生育专干实行竞聘上岗,基本符合年轻化、女性为主、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要求。
——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纳入社区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之中,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管理要职责明确,住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要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完善。
(三)优质服务
——加大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和奖励扶助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活动”及“五期”教育,开展针对青少年和男性公民的生殖健康教育,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男性参与等新型婚育观念。进一步丰富宣传形式,加快宣传手段现代化,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渗透力,把宣传教育与科学管理、综合服务特别是技术服务密切结合起来,使宣传教育更加贴近群众需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加强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和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群众满意的标准,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健全“以旗服务站为龙头、以镇服务站为依托、以村级服务室为基础、以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按要求配置旗、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设施。
——制定、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和标准。坚持避孕为主方针,旗、镇、村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网络健全。依法开展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认真落实生殖健康检查制度,及时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咨询、随访、环情孕情检测等技术服务。推行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积极预防艾滋病。
——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加强对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提高办证率和孕情反馈率。进一步加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信息交流和相互配合。
——加快建立以人口管理和服务信息、电子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为主要内容的人口计生系统信息网络。建立以应用为导向,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决策、管理和服务的信息支撑体系,争取实现与国家人口计生委及市、旗、镇三级网络联通,提高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的应用水平。继续完善政务信息系统、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
——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旗活动,基本达到领导重视好、政策导向好、依法行政好、服务质量好、民主管理好、队伍作风好的“六好”目标。
(四)政策推动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和人口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推动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确保法定奖励优惠政策的兑现。
——全面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财政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奖励扶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户到人。
——制定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办法。对农村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因重大疾病、伤残、死亡及因计生手术并发症导致家庭困难实施有效救助,保障其基本的生产、生活、就学、医疗。政府及扶贫开发、教育、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出台并落实可行政策措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给予优先扶持。
(五)综合治理
——各镇党委和政府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人口和计
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建立政府部门政策协调制度,坚持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党政领导落实责任、措施、投入情况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考核,及时兑现奖惩。实行政府部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出台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时,应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制定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动履行职责。
——各有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任务明确,并制定有具体措施。人口计生部门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推动各有关部门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能够密切配合,大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
——各镇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为女孩生存、成长提供优惠政策,营造关爱女孩成长、提倡男女平等氛围。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并趋于正常。
——纪检监察机关对贯彻落实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组织、人事等部门把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内容,任期内逐年考核,离
任时进行审核,对工作失职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提拔、重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是一项政府行为,各镇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确保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镇计生办要主动承担起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这项工作。旗人口计生局要成立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镇、村两级的试点工作。
(二)科学制定试点工作的发展规划
各镇要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镇、村发展的改革试点方案,在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的前提下,改进目前制约工作发展的突出矛盾,明确实施步骤,制定目标任务。
(三)给予试点镇、村必要的经济支持
旗政府要加大对试点镇、村的投资力度,经费上给予重点支持,尤其在考核上奖励创新,2007年起对试点镇、村进行目标管理考核验收,每年评比表彰一定数量的新机制建设先进镇、村。
2.关于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篇二
各村及镇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村为主”,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长效管理工作机制,更好地促进村级计生工作有序开展,使我镇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此,经研究特制定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村为主”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考核考评办法
1、考核范围:村计划生育整体工作及村两委干部包组工作
2、考核方式:村计划生育整体工作的考核,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考核方式。
3、考评内容与办法:年初根据全年计划生育总体工作目标,每月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各时期的工作重点内容
二、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1、村书记、主任、计划生育专干为村计划生育责任人,村支部书记对本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2、村两委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实行计划生育包组捆绑责任制,对所包村民小组的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负责。
三、建立计划生育“一事一议”管理制度
为更好落实计划生育“村为主”,对计划生育重难点工作实行“一事一奖罚、一事一追究” 的管理办法:
1、孕环检:全年四次孕环检,当日参检率要达到75%以上,十日内达到90%以上。首次参检率达不到75%的村在全镇通报批评。妇检日起10内,参检率超过95%位于全镇前三位的村分别给予村责任人200 元、150元、100元的奖励,参检率低于90%位于全镇后三名的村分别给予150元、120元、100元的经济处罚。
2、新婚上报:凡查实新婚漏报1例扣发包组干部500元绩效工资,2例及以上的给予停职、撤职处分。(计划生育专干与包组干部负同样责任)
3、孕情发现:凡计划内怀孕二孩90天以内发现孕情及时上报的按例奖励服务所人员、村计划生育专干、包组干部各30元(检出在孕率低于全镇平均值的村取消个案奖励),所包村民组每出现一例不掌握孕情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扣发计划生育专干、包组干部共500元的绩效工资,扣发服务所人员当月考勤奖。
4、村两委包组干部半年初评位居全镇前五名的通报表扬并给予200元的奖励;后五名的通报批评并给予100元的处罚。年终总评位居前五名的包组干部做为计划生育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给予500元的奖励;后五名的给予不低于200元的处罚,视情节给予诫免谈话直至停职、撤职等处分。
5、抚养费征收:完成当月分配给各村的任务基数,按征收额40%的比例奖励给村,30%奖励村党组织书记,主任,10%奖励给镇上干部。
6、政策外生育:奖励:无政策外生育村,奖励村计划生育责任人各4000元,并给予通报表彰。②处罚:村民组并给予诫免谈话,直至撤职处分。
四、综合奖惩
1、省、市、县考核,被查到的村无统计误差且效果较好,县阶段考核使我镇获得前三名的村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其中:50%奖给村计划生育责任人);使我镇位居后三名的村分别处罚3000元、2000元、1000元(其中:50%处罚村责任人)。
3.关于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篇三
(2007年3月1日)
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为进一步发挥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努力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率,为构建和谐太原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根据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就全市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紧密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基本手段。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大部分要靠调解来解决。仅我市每年经各种调解机构、组织调解的纠纷就达数万件。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日益被社会认可和重视。特别是在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重要内容的今天,调解以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方法,使纠纷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化干戈为玉帛,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成为和谐社会中应该强化的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调解工作的基本格局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所形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在行政机关主持下,对涉及行政管理行为的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所形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对参加诉讼活动的当事人进行调解,所形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三大调解被分别称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是我国调解
工作的主要形式,并作为相对独立的工作体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调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种矛盾纠纷和涉法案件逐年增加,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范围扩大化、形式多样化、内容复杂化等新特征,重大疑难性、易激化、突发性矛盾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矛盾纠纷调处难度明显加大,成为困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这种变化了的新形势,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仅仅依靠过去传统的调解机构和组织之间彼此独立的工作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对调解工作进行大胆的创新和改革。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就是使调解工作的主体在调解具体矛盾纠纷过程中由过去的一个机构或组织承担,变为由多个机构或组织共同参与,协同作战;调解矛盾纠纷的范围由过去只调解某一类矛盾纠纷,扩大到调解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各种纠纷;调解网络由过去的自成体系,变为整个社会调解机构组织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沟通,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之间形成一个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协同作战、运行有序的工作体系,建立既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关系。通过这种机制的建立,加大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加快对矛盾纠纷的调处进程和节奏,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有效监控,使矛盾纠纷能尽快尽早地得到解决,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统领,以化解矛盾纠纷为目标,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强化调解工作意识,提高调解工作效率,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努力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的新型体制和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积极创新,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高度,着力解决机制建立过程中存在的难点、重点问题,勇于开拓,大胆实践,强力推进;坚持优势互补、密切合作,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的基础上,积极联合各方调解力量,形成合力,化解纠纷;坚持资源共享、效率优先,充分利用各方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功口大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率。
(三)目标任务
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政法综治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大调解工作组织网络更加完善,队伍素质明显增强,运行机制科学规范,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努力实现“三下降,三提高,三不出,三防止”的工作目标,即: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行政投诉案件调解率提高;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居),大纠纷不出街道、乡镇,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防止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防止恶性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防止集体进省赴京上访案件发生。
三、加强调解工作的基础建设
(一)巩固和健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
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街道、乡镇、村(社区)要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因撤乡并镇、社区(村)整合、村(居)委换届等原因没有及时建立或调整调解委员会的,要在这次机制建立过程中,建立完善起来。人数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要积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结合本单位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对调委会成员进行调整,确保调委会组织健全,人员齐备,充满活力。要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志愿者参加到调解组织中来。要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六统一”,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结合街道、乡镇、村(社区)矛盾纠纷特点和调解工作实际,在调委会下可设“148”调解小分队、“夕阳红”调解小分队、“巾帼”调解小分队等具有本街道、乡镇、村(社区)特色的调解组织,活跃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二)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处跨地区、专业性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给予大办扶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矛盾纠纷大量涌现,因农民进城务工引发的欠薪工伤纠纷;因城市建设引发的拆迁征地纠纷、因企业改制引发的安置补偿纠纷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成为当前矛盾纠纷多发领域。为切实加强区域性、行业性矛盾纠纷的调处,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支持、指导县
(市、区)有关部门组建行业性、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如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房屋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学生伤害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条件具备的,也可成立市一级有关部门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鼓励大型集贸市场、开发区等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目前我市已成立的一些区域性、行业性调解中心,规范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中来。
(三)大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带头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要善于运用调解的方式,依法及时、合情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贯彻“当调则调、调裁结合、解决问题”的原则,强化行政调解工作。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调解处理,增进有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互相理解和信任。在对行政争议做出裁决之前,要积极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
乡镇、街道要确定3—5人组成行政调解工作小组,负责承办本乡镇、街道行政部门的调解工作,可与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
县(市、区)各行政机关都要确定3—5人组成调解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市级各行政部门都要确定有关处室负责本部门行政管理范围内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并指导县(市、区)对口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
(四)稳步推进司法调解工作
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行重调息讼制度,把调解贯穿整个民商事审判的全过程。要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结合司法调解工作实际,强化诉讼调解功能,规范诉讼调解行为。要不断挖掘、整理和推广诉讼调解的方法和技巧,鼓励当事人尽可能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做好当事人息讼工作。要积极探索实行庭前调解、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和诉讼内委托调解的方法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对可以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解决的纠纷,在立案前劝导引导当手人接受人民调解组织或行政机关的调解,除民商事案件外,要积极做好刑事自诉案件、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及执行和解工作,提高调解结案率。对群体性的行政诉讼要增强用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行政争议的意识,努力用调解的手段加以解决。
四、建立调解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
(一)纠纷案件受理移交
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对所要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分类。适合本单位、组织调解的,应及时受理调解;适合其他机构、组织调解的,要及时移交其他机构、组织调解;适合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调解的,应及时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组织接到应由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调解的案件时,应就案件的性质、类型等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并对当事人就如何向司法、行政部门提起诉讼(投诉)做出指引,同时要将该案件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纠纷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法庭)或有关行政机关,并对该案件进行跟踪。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接到适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时,工作人员应首先询问是否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主动劝导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将案件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签有人民调解协议的,要对所签协议进行审核,如协议确属合法,应予以支持。
对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移交的案件,各有关机构和组织应及时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单位。
(二)调解人员交叉参与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应推荐法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组织在调处矛盾纠纷时,对涉及重要敏感事项、疑难案件的纠纷,可及时邀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应每月至少有1天到本辖区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培训人民调解员,做好安排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审判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基层人民法庭法官应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
县(市、区)直属行政部门要选拔30名左右熟悉法律、善于做调解工作的公务员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并由县(市、区)司法局审核。
人民调解组织应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每乡镇、街道选拔3—5名人民调解员为特邀调解员,参与法院、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参与调解的案件。其中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特邀调解员熟悉基层情况等特点,邀请特邀调解员参与有关司法、行政案件的调解,发挥特邀调解员的作用。
(三)纠纷信息互相通报
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应及时互报有关纠纷案件的受理、调处情况。要对本机构、组织所受理的涉及其他机构、组织调解内容的纠纷及调处进程、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相关的机构和组织。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组织受理调处的有可能上升为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案件,要随时进行报告,对受理的突发性、易激化矛盾纠纷,应先口头告知,待局势控制后,再上报书面材料。对重大、敏感的行政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调解的机关和组织要及时互通情况,有效配合。
对互报的信息,有关调解机构和组织要及时进行分析,对有可能参与调解的纠纷,要随时掌握动态,做好必要的准备。
(四)基层快速联合调处
街道、乡镇要成立由综治办牵头、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信访办参加的快速反应联动调解工作队,加强对突发性、易激化、群体性矛盾纠纷、集体上访事件的处理。联动调解工作队由综治办协调,一旦有纠纷案件发生,联动调解工作队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调处矛盾。
联动调解工作队要坚持一方受案、联合行动的原则,无论哪个部门接到紧急报案,都要及时与综治办联系,联合采取行动。
(五)律师定点进驻社区
全市律师要以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参与到社区调解工作中来。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服务基层,服务群众,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创新型城市做出更大的贡献。
市、区两级管理的律师事务所要在区司法局统一组织下进入社区,每个社区要有1—2名律师进驻。律师进驻社区要积极协助调委会调解矛盾纠纷,帮助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并通过设立每周接待日活动等形式,定期到社区解答群众咨询,开展法律宣传,培训人民调解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同时,社区调委会要积极为律师在本辖区开展业务创造条件。律师调处的矛盾纠纷,其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折抵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五、加强领导,为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提供可靠保障
(一)切实把大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大调解机制工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把建立大调解机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摆上议事日程。要定期就大调解工作听取汇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指导工作。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建立大调解机制工作任务的落实。市、县(市、区)两级要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组长为政府分管副职和办公厅(室)、人民法院、司法局、信访局、法制办领导,成员为参加大调解工作重点单位领导。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大调解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一般由同级综治办主任担任,日常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乡镇、街道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成员为公安派出所所长、司法所长、法庭庭长、综治办主任、信访办主任以及其他参加大调解工作的重点单位派出机构的领导。市、县(市、区)两级大调解工作办公室和街道、乡镇大调解工作领导组要建立例会制度,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协调联动中存在的问题,会商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工作。例会一般情况市一级每季度一次,区县一级每月一次,街道、乡镇一级每周一次。
(二)加强对大调解工作的检查考核
要建立健全考评奖励机制,加大对大调解工作的检查考核力度。要把大调解工作列入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内容,明确单位一把手为大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每年对大调解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对在大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推诿扯皮,任务不能落实,影响大调解机制建立的,要逐级追究责任,直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三)落实大调解工作各项经费及其他保障措施
4.关于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篇四
屏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开展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活动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活动的通知》(宜人口发„2011‟33号)通知精神,为扎实推进此项活动在我县广泛深入的开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群众自治长效机制为目标,以服务群众为重点,开展文明执法,推进便民维权,打造诚信计生、阳光计生,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和行风建设,狠抓生育政策落实、违法生育处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性别比治理、流动人口管理等各项工作,促进县人口计生工作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四)服务便民:
全面、准确、依法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事项、程序、标准,并有档案可查,群众满意度达90%以上。
(五)奖励政策落实:
一是资格确认准确无误;二是资料规范完整归档;三是资金落实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充分认识“示范活动”的重大意义,把“示范活动”纳入人口计生工作部署之中,成立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确保“示范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要立即部署安排,制定实施细则,确定本乡镇示范点,创造性开展活动。把“示范活动”与“三创三促”、“家庭健康服务工程”相结合,集中投入,整体推进。按照“示范活动”工作实施方案和标准,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做到重点工作有特色,全面工作不落后。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要认真研究,全面安排,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将把此项活动作为重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并纳入考核。要切实加强对“示范活动”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积极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四)注意培养典型。要严格按照“示范活动”的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评估,总结“示范活动”经验,注意发现和培养
附件:
宜宾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宜人口发„2011‟33号
宜宾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口计生局,临港区社事局:
现将《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活动的通知》(川人口发„2011‟20号)转发给你们,现就贯彻落实此通知精神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地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通过深入开展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计生依法
施方案,明确责任,加强对重点乡镇、村(社区)的督促检查,强化指导,落实考核,推动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附件:《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活动的通知》(川人口发„2011‟20号)
主题词:人口
依法行政
示范活动
通知 抄送: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政法处。
5.关于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篇五
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9〕180号 2009年11月1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省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制定实施意见,市和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鼓励未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工作。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下半年启动试点,第一批试点为全省10%的县(市、区),以后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基本制度框架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能力的乡村企业对其务工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应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制定。
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省鼓励中青年农村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一定年限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
省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市)由省、县(市)按1∶1的比例分担。非省财政直管县(市)改为省财政直管县(市)后,按省财政直管县(市)的政策执行。
试点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也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适当提高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区)自行解决。
(三)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定期公布计息标准,由各试点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统一计息。
(四)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试点县(市、区)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的具体标准,在试点期间暂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省政府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六)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全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四、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
我省实行与全国统一的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适时实行省级管理。新农保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二)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相关制度衔接
(一)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
(二)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办法,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享受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三)在《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出台前已自行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按照国发〔2009〕32号文件的基本框架和本实施意见进行规范,做到制度并轨、标准统一,缴费水平、待遇水平相衔接。
六、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认真做好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并对乡(镇)、村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建立参保档案,认真纪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并长期妥善保管。在使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发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全省统一开发新农保经办应用软件,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保费和查询本人信息。
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充实农保经办人员,运用现代服务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新农保工作顺利开展。省和各市要加强对试点县(市、区)新农保工作的指导,加强经办基础信息数据的管理和使用、统计分析和基金稽核、人员培训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新农保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七、确定试点的原则和程序
确定新农保试点的主要原则是: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新农保试点工作,将新农保制度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新农保试点具体办法;能够落实试点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农村基层组织健全,组织发动能力较强;多数农民具有缴费能力,参保积极性高;农保工作基础较好,具有相应的经办能力,已理顺农保管理体制,并完成老农保基金审计整改工作,解决好老农保基金债务问题。已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工作的优先安排试点。
申请试点的县(市、区)政府将试点申报材料报送市政府;在各市推荐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由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试点县(市、区)名单,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各市政府要制定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试点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八、组织领导
(一)成立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和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督促、检查各地新农保试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补贴政策,落实新农保补贴资金,保障试点县(市、区)的工作经费,加强对基金的管理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农业户籍人口的认定,并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人生存状况调查;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情况调查,并配合做好其享受政府补贴资格审核;组织、宣传、编办、农办、发展改革、民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按照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宣传提纲》,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
6.关于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篇六
努力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城西街办2012年人口计生工作汇报材料
(2012年8月21日)
尊敬的程主任、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城西街办对检查组一行莅临我街办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就今年城西街办人口计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2012年人口计生工作完成情况
(一)人口计划得到较好执行
截止到7月30日,本辖区内共有总人口 14389人,2011年10月—2012年7月共出生140人,出生率为9.81‰,与去年同期相比多上报了出生数13人,出生率提高了2.05个千分点。出生政策符合率为78.57%,比同期提高了1个百分点。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9.100.人口计划得到较好执行,低生育水平进一步稳固,较为圆满地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1.加强机制建设,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___加强综合决策.我街办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工作,把人口发展目标列入”十二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础性指标.摆到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位置.常抓不懈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先后召开村书记办公会,计划生育动员大会和相 1
关部门协调调度会.就如何推进综合改革,创建优质服务单位落实优先优惠政策,流动人口规范化管理,提升全员人口信息化建设水平,打击”两非”和违法生育专项治理等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先后出台了<<城西办事处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方案>>、<<城西办事处村级计生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城西办事处生殖健康进农家活动实施方案>>、<<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全员人口信息化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等,我办人口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____加强部门协调.我办重新调整充实了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职责任务,并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评范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协调联动、联席会议等各项制度,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和协调.促使各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形成紧密的联系、通报、协作的工作格局,为人口计生工作的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____加强投入保障.我办人口计生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人均投入超过市下达的13.86 元目标要求。统筹到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利益导向、优质服务等人口计生工作。我街办将人口计生事业费万元纳入财政预算.----加强队伍建设.我们认真贯彻《全省区市计生协会会长座谈会会议纪要》(赣计生协办字[2012]3号)文件精神,严格按规定配置计生工作人员,即:计生办主任、副主任各1人,服务所长1人,分管统计、流动人口的各1人,并抽调4名办事处干部充实到计生队伍中.人口计生队伍得到不断加强,同时开展乡、村二级计生业务知识培训.先后多次组织办事处计生干部参加省、市计生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为提高计生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起到积极作用.今年8月开始,我们全面启动了江西省基层计划生育队伍动态管理系统,到目前为止已经完成了系统的信息采集、信息核对、录入工作.----加强宣传氛围。我办利用多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实施意见,各村(居)、组也充分利用横幅、板报、宣传栏、标语、广告牌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营造了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
一是认真落实计生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继续认真做好0-6周岁、7-14周岁及15-22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对农村不再生育的独女家庭和已实行绝育措施的二女家庭免费参加国家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并积极做好“关爱女孩阳光助学”等工作。全街办现有享受国家奖励扶助对象6人,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对象2人。二是认真执行计生各项优惠政策。街办每年安排经费,对农村困难的独女户、二女户家庭进行定期走访慰问,定期开展帮扶困难女孩专项助学活动,并对其女孩录取国民教育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的实行当年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已发放了4人,金额为4000元。
三、“家庭和谐幸福行动”落实情况
为深入开展“家庭和谐幸福行动”,探索建立以家庭为中心的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体现以人为本,切实推进重心下移、面向家庭、服务群众的工作模式,大力倡导婚姻自由平等、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社会性别平等的观念。深入推进婴幼儿健康、青春期健康、新婚健康、孕前优生健康、避孕节育与生殖健康、围绝经期健康等全程服务。我办计生服务站与卫生院联合组成“和谐幸福小分队”下到各村开展了“生殖健康进农家”活动,为育龄人群实行免费生殖健康检查和环孕情检查,同时,大力推进计生避孕药具“十进”工程和“生殖健康进农家”服务活动的到位。
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落实情况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区出生人口素质,推动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深入开展,我办制定了《城西街道办事处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实施方案》,我们已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民参与、免费预防、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在全办全面启动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并做到了宣传教育、资金配套,技术培训三到位,尤其是在办理一胎或《再生育一胎》证时,要求计划怀孕的夫妇对其进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降低或消除出生缺陷的发生。
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加强流动人口,人户分离和出租房屋等重点人群的管理,切实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紧抓住生育、节育政
策到位这一主弦律,正视问题,找准工作突破口,严格控制一男户和多孩户超生.(二)加强信息核查工作力度,提高统计工作质量。一是要对各种计生信息进行核查比对,计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要做到绝对的统一。二是与基层派出所、卫生院等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婴儿出生与死亡通报制度及新生儿户籍登记通报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生育情况,使出生统计信息误差率控制在目标值以内。三是要搞好乡、村两级资料核查,真正做到实地、个人、资料间与PIS系统信息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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