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公示范文

2025-02-03

因公出国公示范文(共8篇)(共8篇)

1.因公出国公示范文 篇一

“因公出国”标准知多少

《 文摘报 》(2011年08月18日 01 版)

与2010年的执行数相比,今年中央部门的“三公”经费,唯有出国经费比去年增加。在已公布的94个部门中,有48个增加出国经费。

目前适用的出国经费标准,为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出访人员可报销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交通方面,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政协副主席们,一般都坐国际班机头等舱,而副部级以上官员标准也是头等舱,司局级官员的标准是商务舱,其他人员只能坐经济舱。

住宿方面,党和国家领导人可以“实报实销”,副部级以上人员本着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则有细致规定,比如,在西欧国家,一般每人每天住宿费为70欧元,美国80美元,澳大利亚60美元。

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消费等其他费用,则称作“公杂费”,绝大多数国家的标准都是每人每天10美元或13美元。

吃饭如果要符合标准,估计只能吃快餐。在巴黎,35欧元意味着只能吃很大众的一顿西餐,而这是官员在西欧多数国家每人每天的伙食费标准,美国的标准是30美元。

除此之外,每个出访人员还会得到一次性发放的50美元个人国外“零用费”。

不过,真正占费用大头的,是机票。记者了解到,以最近的行情,北京飞法兰克福并在欧洲飞3个城市加上返国为例。如果一个5人团组,有1位副部级(以上)官员,1个厅级官员,3个其他官员和随从,单机票就得花去至少15万元。

“要想看某个部委出国经费是否合理,算算机票钱就差不多了。”一位曾陪同领导人出访的内部人士说。

容易被怀疑的,不见得是花钱太多的部门,而是花钱太少的部门。

宋庆龄基金会2010年出国(境)花了60.33万元,从官方网站上看,该会至少有三位副主席各有一次出访:2010年5月吉佩定一行5人访问美、加两国,为期15天,先后去了美国夏威夷等5个城市,以及加拿大的3个城市;2010年6月梁金泉率工作团一行4人访问香港、澳门,为期6天;2010年8月张文康一行5人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访问,为期10天。此外,该会还多次组织少年儿童赴国外交流。

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若出国经费超支,不排除将其计入会议费、项目费中报销,外界很难知晓其中的猫腻。

根据审计署2011年所作的“中央部门单位2010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国土资源部被指出本级和下属的4家学会(协会)曾向其他单位摊派出国费用82.85万元;国资委被曝在“人才工作综合项目”中无预算列支出国费、培训费43.87万元。(《南方周末》8.11 苏永通等)

2.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篇二

1、县内出差的应口头向上一级汇报,被批准后必须在岗位挂牌说明去向,出差结束后应及时撤销岗位挂牌。没有被批准而出差的,每发现一次视为当事人旷工,扣除当日工资及考核奖。出差前不在岗位挂牌及出差后不及时取消挂牌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元。

2、县外出差应严格规范填写出公差申请表,注明出差的事由、时间、人员、车辆等,由分管副总签批。分管副总县外出差的,由总经理签批。出差前应在岗位挂牌说明去向,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取消岗位挂牌,并认真填写出公差记录表。未获签批县外出差的每发现一次视为当事人旷工,罚款100元并扣除当日工资及考核奖。出差前不在岗位挂牌及出差后不及时取消挂牌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

3、县内、县外出差使用本部门车辆的,由分管副总签批,使用办公室车辆的由办公室主任签批,出差结束后应在出公差登记表中使用公车栏注明出差起止时间、人员,里程、司机等并逐一签名,发现一次不规范的对所有出公差人员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由出公差人员共同赔偿。

4、签批领导不在家的电话请示,事后补签,未及时补签的按照未被批准的管理规定对当事人处罚。

5、出公差使用公车造成违章、事故或者车辆损坏的,损失由出公差人员共同赔偿。

二、出公差的要求 凡是因工作需要或者是领导安排的,都可以申请出公差。

1、出公差必须是因为工作需要,巧立名目或者没有出公差必要而进行出公差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0元并赔偿损失。

2、出公差的过程必须是工作的全过程,弄虚作假、假借出公差办私事或者旅游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元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扣除保证金予以开除。

3、出公差应提高效率,尽量缩短时间,认定一次浪费出公差时间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4、县外出公差应留有每个时间段与客户在有门牌的出差地的照片或者视频备查,无照片的视为弄虚作假,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并赔偿损失,照片保留时间为3天。

5、出公差期间应向分管领导不间断地汇报工作情况,请求指示,出公差结束后应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结果,拒不汇报、我行我素或者分管领导不知情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6、出公差应事先准备,带足材料、宣传册、名片等,因没有事先准备而耽误工作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三、出公差费及报销 出公差费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费用,谁经办谁负责,出差费报销必须符合《山东XXXX有限公司因公报销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行终身负责制。

1、出公差费可以实行预借,借款数额应适应出公差需要,不能多借,燃油可领取加油卡,由分管副总与财务副总签批。出公差借款应在出公差记录表中注明,未注明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赔偿。

2、县外因公出差人员餐补为早餐10元、午餐及晚餐20元的标准报销,住宿为商务酒店,住宿费标准为60元以内,特殊情况需要接待的,报总经理批准限额,所有超出的费用由个人负担。县内出公差无餐补、住宿补助。

3、公车出公差需要加油的,必须根据要求填写公车加油记录表凭加油卡加油并签名,确需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只报销普通座票。不按程序的,费用由经办人自己负担。

4、需要对公车维护、修理的必须填写公车维护修理申请表,经总经理签批。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请示,事后补签。不及时补签的按照未被批准处理,费用由经办人负担。

四、出差定位

3.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篇三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冀财外〔2014〕11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各级别因公出国(境)人员,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国家公派留学及访问学者、国家汉办外派教师、学院外派教师及留学人员等(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部门因公组派出国(境)团组要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院财经处会同党政办(外事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

(二)各部门要加强预算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团(境)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二)因公出国(境)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学院党政办(外事办)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报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六条 各部门出国(境)经费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要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党政办(外事办)和财经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项目和经费列支渠道。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要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要事先报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须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机票款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经处要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七)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要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要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要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伙食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要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要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要事先报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学院财经处要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购汇数额,向财经处提出购汇申请,财经处将根据出访团组的核定数额,通过市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七条 除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外,国家公派留学及访问学者、国家汉办外派教师、学院外派教师及留学等长期因公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保留其基本工资待遇,取消岗位津贴。其在外期间费用及补助标准参照其出访的具体文件内容结合学院实际给付能力制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双方认可签订协议后方可派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决算要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外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对因公出国(境)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财经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上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部门要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经处、党政办(外事办)负责解释。

4.因公出国公示范文 篇四

随着对外开放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市涉外交往活动越来越频繁,参与人员范围越来越广。为便于大家了解出席外事活动的礼宾礼仪常识及出国境注意事项, 推动我市外事工作规范化、系统化,根据我国礼宾工作的基本做法及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基本要求, 编辑了本手册, 希望能为广大涉外人员提供参考。

一、涉外礼宾 1(一)礼宾原则 2(二)礼宾要求 3(三)礼宾次序 5(四)礼宾安排 6 1.迎送 6 2.会见 9 3.会谈 12 4.签约 14 5.宴请 17

二、涉外礼仪 19(一)仪表服饰 20(二)交际礼仪 24(三)宴会礼仪 28

三、出国访问 33(一)基本礼仪

(二)因公出国境要求(三)注意事项

(四)建议携带物品

(五)中外互免签证国家

一、涉外礼宾

一、涉外礼宾

涉外礼宾,主要是根据本国的对外方针政策,组织安排对外礼仪活动与交际活动,以礼待宾。(一)礼宾原则

外事礼宾工作的三个原则是:平衡、对等、惯例。

平衡,是指对大国、小国,对强国、弱国,对富国、贫国要平等相待,一视同仁。这是我国外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际交往中一个普遍公认的原则。

对等,是指一方受到另一方给予的优待时,作为对等,也应给予同样的待遇。惯例,是指经过国际上的长期实践为大家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礼宾原则不是绝对的,有时在实际安排上也需要变通或给予“破格接待”。(二)礼宾要求

1、务实合作

礼宾是手段,合作是目的。涉外礼宾既重礼仪,更重实效,不讲排场,不铺张浪费,勤俭科学办外事。

2、尊重他人

尊重外宾的个人信仰和个人隐私,注意了解外宾的禁忌事项,尊重各国不同的风俗习惯。

3、诚信守时

涉外交往应努力做到信守承诺。不可轻易做出承诺,已承诺的事情应尽力做到。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的承诺应及早向对方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涉外交往应有强烈的时间观念,做到如约而至、按时到达。(三)礼宾次序

所谓礼宾次序,是指国际交往中对出席活动的国家、团体、各国人士的位次按某些规则和惯例进行排列的先后次序。礼宾次序的排列,一般遵循以下规律:

1、按身份与职务的高低排列

这是礼宾次序排列的主要根据。一般的官方活动,经常按身份与职务的高低安排礼宾次序。

2、按字母顺序排列

多边活动中的礼宾次序有时按参加国国名字母顺序排列,一般以英文字母排列居多,也有按其他语种字母顺序排列的情况。这种排列方法多见于国际会议、体育比赛等。

3、按大使到任时间排列

多国使节出席的活动,可按大使到任时间先后排列礼宾次序。(四)礼宾安排

1、迎送

按地点不同,可以分为机场迎送、火车站迎送和宾馆迎送等,本册以机场迎送为主,其他地点迎送可以参照执行。

(1)确定迎送规格:根据外宾的身份和来访目的,确定迎送人员的规格,但迎送人员不宜太多。(2)机场迎接和机场献花:迎接重要代表团时,可视情安排献花。应提前了解外宾对鲜花品种、颜色、气味等有无禁忌;外宾下机后,礼宾人员负责做好介绍工作,一般是将主人介绍给客人。献花一般安排在介绍完前来迎接的主要领导之后。

(3)迎送专机时,为了便于国宾乘车,主车后座右边车门应直对红地毯。图1.迎送专机示意图

(1)中方迎接人员(2)献花人员(3)外方迎接人员(4)中外记者

2、会见

在外事接待中,会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出席会见的主要领导一般提前到达会见地点,听取接待人员的情况汇报,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

(1)迎接:主人应在会见厅门口,由礼宾人员将外宾引领到会见地点,双方握手后落座。

2(2)介绍:落座后,中方主人或礼宾人员先介绍中方出席人员,然后外方介绍外方出席人员。目前也经常采用放臵手边名单的方式,不再做介绍。

(3)座次:会见一般安排在会客室或宾馆会见厅,通常是沙发形式。就座时主宾坐在主人右边。翻译安排在主人和主宾的后边。其他参加会见的客人按礼宾次序在主宾一侧就坐,中方陪同在主人一侧就坐,事先摆放席签。图2.会见座次示意图

(4)礼品:双方应提前协商好是否交换礼品以及交换的方式、时间和地点。(5)合影:如有合影,应事先按礼宾次序排好站位图。

3、会谈

会谈通常用长方型桌子或椭圆型桌子,宾主相对而坐,以正门为准,主人占背门一侧,客人面向正门。主谈人居中,我国习惯把译员安排在主谈人右侧。如外方也有翻译,新的做法是安排在主人翻译对面,以便工作。图3.会谈座次示意图

4、签约

签约仪式是指通过谈判,就交流与合作达成意向或协议后,由各方代表正式签字的仪式。(1)签字仪式的准备:1.提前做好文本的协商、定稿、翻译、校对、印刷、装订;2.提前协商好签字地点、程序、签字人和参加人员,签字人的身份应大致相等,双方参加人员不宜太多,人员数量基本对等;3.提前预订场地,备好签字用的文具,如文本夹、签字笔、吸墨器、签字桌、台布、国旗、合影台阶、主持人和翻译的麦克风、香槟酒(或不含酒精的饮料)等。(2)签字仪式程序:1.参加签字的人员分主客各一方按身份顺序排列于各自签字人员座位之后;2.主持人宣布签字仪式开始;3.签字人在各自文本上签字后,由助签人员吸墨并互相传递文本;4.再次签毕后,由双方签字人员交换文本,相互握手;5.服务员端上香槟酒,双方共同举杯庆贺;6.主持人宣布仪式结束。图4.签约仪式站位示意图

图5.大型宴会桌次示意图

5、宴请

宴请通常有正式宴会、冷餐招待会、酒会、便宴、工作午餐等。举行宴会可用圆桌或长条桌。

图6.宴会餐桌的座次示意图

二、涉外礼仪

二、涉外礼仪

涉外礼仪,是指涉外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一)仪表服饰

注重仪表服饰是涉外礼宾的基本要求,是对外宾的尊重和礼貌,也是自尊自重的体现。

1、仪表

注意个人卫生。适时理发,不留长发,指甲、鼻毛应勤修剪。衬衣、外衣保持整洁,特别是衣领、袖口要保持干净。衬衣里面的内衣不要露出衣领或衣袖。

不要在公众场合擤鼻涕、掏鼻孔、打哈欠、修指甲、剔牙齿、挖耳朵等。咳嗽、打喷嚏时,应用手帕捂住口鼻,面向一旁,避免发出大声。

在参加活动前,不要吃葱蒜韭菜等辛辣食品,必要时可含上一点茶叶,以除异味。化妆应自然、适度、协调,不当众化妆,不在异性面前化妆,不对别人品头论足。

2、服饰

着装应大方、整洁,与环境相协调。讲究三色原则,即西服、衬衣、领带、腰带、鞋袜等全身的颜色一般不应超过三种。

男同志参加正式活动时,可穿深色正装(西装或中山装)、制服,穿深色皮鞋。穿西装参加正式活动应系领带。参观游览时,可穿便装,亦可穿西装不打领带。

女同志可穿西装(下身为西裤或裙)、中式上衣配长裙或长裤、旗袍或连衣裙等。夏季也可穿长、短袖衫配裙子或长裤。忌着露趾凉鞋、鞋拖、皮裙、超短裙、过紧或过于暴露的衣服、透视装等。

新西装在穿之前,外表的商标应拆除。穿单排两扣西装,可扣上面一个扣子;单排三扣西装,可扣上两个扣子或中间一个扣子;双排扣西装,应将扣子都扣上。穿深色西装、黑皮鞋时,忌配浅色袜子;穿西装忌配布鞋、运动鞋。(二)交际礼仪

1、介绍

在交际场合见面时,可由第三者介绍,也可自我介绍。介绍具体人时,要有礼貌地以手示意,而不要用手指指点。

介绍时,除妇女和年长者外,一般应起立;但在宴会桌上、会谈桌上可不必起立,被介绍者只要微笑点头有所表示即可。

2、握手

一般在相互介绍和会面时握手。通常,握一下即可,不必用力。男子与女士握手时,往往只握一下女士的手指部分。多人同时握手注意不要交叉,待别人握完再伸手。男子在握手前应先脱下手套摘下帽子。握手时双目注视对方微笑致意,不要看着第三方。

此外,有些国家还有一些传统的见面礼节,如东南亚佛教国家是双手合十致意,日本人是行鞠躬礼。在西方,亲人、熟人之间见面多是拥抱、亲脸、贴面颊等。对这些礼节应有所了解,顺其自然,不必拘谨。

3、名片

递送名片时,应面带微笑,双目注视对方,双手将名片正面朝向对方(不要将字体倒着给对方)。接收名片时,应用双手接,浏览一下并适当寒暄,切忌不看而直接放入口袋。不要将名片放到裤子后面的口袋里或遗忘在桌子上或随意丢弃。

4、称呼

在国际交往中,一般对男子称先生,对已婚女子称夫人,未婚女子称小姐。不了解婚姻状况的女子可称女士。

对地位高的官方人士,一般为部长以上的高级官员,按国家情况称“阁下”、职衔或先生。

5、交谈

交谈时,要尊重他人隐私,不打听外宾的年龄、工资收入、婚姻状况等,不谈论政治及宗教问题,不涉及疾病、死亡等不愉快的话题。对方不愿回答的问题,不要刨根问底。注意交谈时与对方保持目光交流,特别是对方回答自己的问题时,要注意倾听,不要心不在焉。(三)宴会礼仪

1、应邀出席

接到宴会请柬,能否出席要尽早答复对方,以便组织者安排。万一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应尽早通报、解释。应邀出席前,要核实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参加范围及对着装的要求。进入宴会厅之前,先了解自己的桌次和座位,入座时注意核对席签是否写着自己的名字。

2、致辞敬酒

在主人和主宾致祝酒辞时,应暂停进餐和交谈,注意倾听。宴会上相互敬酒表示友好,但切记不要劝酒、不要喝过量,应控制在本人酒量的三分之一以内。

3、就餐礼仪

吃东西要文雅。闭嘴咀嚼,喝汤不要啜,吃东西不要发出声音。如汤、菜太热,可稍待凉后再吃,切勿用嘴吹。嘴内的鱼刺、骨头不要直接外吐,用餐巾掩嘴,用手(吃中餐可用筷子)取出,或轻轻吐在叉上,放在菜盘内。吃剩的菜、用过的餐具牙签,都应放在盘内,勿臵桌上。嘴内有食物时,切勿说话。剔牙时,用手或餐巾遮口。作为主陪、副陪,应尽量扩大交谈范围,不要只同几个熟人或只同

一、两个人说话。

面包可用手掰成小块后再吃。上鸡、龙虾、水果时,通常会随后送上一小水盂(铜盆、瓷碗或水晶玻璃缸),水上飘有玫瑰花瓣或柠檬片,供洗手用。洗时两手轮流沾湿指头,轻轻涮洗,然后用餐巾或小毛巾擦干。

用自助餐时,要自觉排队,每次取食不宜太多。

4、餐具使用

中餐的餐具主要是碗、筷,西餐则是刀、叉、盘子。请外国人吃中餐时,通常以中餐西吃为多,既摆碗筷,又设刀叉。刀叉的使用是右手持刀,左手持叉,将食物切成小块,然后用叉送入嘴内。就餐时按刀叉顺序由外往里取用。每道菜吃完后,将刀叉并拢排放盘内,以示吃完。如未吃完,则摆成八字或交叉摆,刀口应向内。吃鸡、龙虾时,可以用手撕开吃,否则可用刀叉把肉 5 割下,切成小块吃。切带骨头或硬壳的肉食,叉子一定要把肉叉牢,刀紧贴叉边下切,以免滑开。切菜时,注意不要用力过猛撞击盘子而发出声音。不容易叉的食品,或不易上叉的食品,可用刀把它轻轻推上叉。

三、出国访问

三、出国访问

(一)出访礼仪

1、尊重当地习俗,努力做到入乡随俗。

2、遵守当地的法规,遵守交通规则。

3、不卑不亢,落落大方,遵守社会公德,展示国人良好形象。

4、注意举止文明,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注意讲究卫生,不随处丢垃圾,不随地吐痰,不随便吸烟。

(二)因公出国(境)要求、出访团组成员身份真实 , 没有隐瞒和编造现象(一个团组人员不超过6人)。2、国外邀请单位、邀请人和出访内容真实、可靠。、不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变更出访路线、不参加与任务无关的活动(出访1个国家不超过6天,两个国家不超过10天,3个国家不超过12天)。4、不出入色情场所和参与赌博活动。、认真遵守财务和礼品管理规定 , 不借出访之机谋取私利。6、保守机密 , 不擅带涉密载体 , 妥善保管内部资料。、增强应急应变意识 , 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和我驻外机构联系。8、妥善保管携带物品 , 注意防盗、防抢、防诈骗。、安排专人妥善保管证照 , 回国(境)后七日之内交回代表团成员所持证照,15日之内交(市外侨办出国管理科)出访报告。

(三)注意事项

1、根据出访任务,携带必要资料,做好洽商准备,确保出访实效。

2、采购出访礼品时,要注意便于携带、地方特色、重在纪念等要求。

3、抵达国外后,护照、机票等可以统一保管,以防遗失。

4、为确保安全,在国外切忌单独外出;在宾馆注意随手锁门;有人敲门时,先通过猫眼看清是谁,然后再开门;外出时,随身携带所住宾馆的名片,以防走失。

5、钱、证件和贵重物品切忌放在行李箱中托运,而要随身携带。时刻防范被抢或被盗。

6、携带手机时,要事先了解到访国手机频率,并开通国际漫游。

(四)建议携带物品

1、工作用品:记录本、笔、到访国家地图及简介、名片、外宣品、摄像机或照相机、护照及复印件、签证复印件、证件照片。

2、旅行用品:伞、打包带(行李箱用)、太阳镜、防晒霜、小闹钟。

3、生活用品:拖鞋、洗漱用具(牙膏,牙刷,毛巾,化妆品)、剃须刀(电池)、常用药品、转换插头(各国不同)、水杯、茶叶、电热杯、必要的小食品(如榨菜)、香烟、白酒、口巾纸、口香糖。

4、服装鞋帽:太阳帽、衬衣、领带、西服或套装、夹克衫、软底皮鞋。

(五)中外互免签证国家

1、普通护照免签国家

孟加拉、朝鲜、土耳其、古巴、蒙古、老挝、越南、厄瓜多尔、巴基斯坦、格鲁吉亚、新加坡、圭亚那、贝宁、波黑、摩尔多瓦、亚美尼亚、马其顿、圣马力诺、塔吉克斯坦、阿塞拜 6 疆、塞尔维亚和黑山、赤道几内亚、土库曼斯坦

5.因公出国公示范文 篇五

2016-11-24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大学(以下简称“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范全校师生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具有教育部授予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教育部的监督和指导下,自主审批本校师生部分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我校审批工作的归口部门为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事务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山东大学在职教职工非因个人目的(如旅游、探亲等)出国(境),且在外时间少于90天(含)的出访活动。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临时出国(境)的,可参考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审批范围

第四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含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外国国籍者,下同)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经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考察、访问、与会、培训等涉及官方交往的活动,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在港澳停留时间超过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审批。第六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任教、学术研究、工作、就读等活动,由港澳地区相关机构办理签注,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七条 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台湾地区,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国际事务部视不同情况分别上报教育部或山东省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根据出国(境)人员身份以及在外时间等内容,审批程序如下:

1、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事务部审批;

2、现任处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国际部审核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3、现任校级副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报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

上述各类人员(非涉密)的因公出国境获得审批、备案后,由国际事务部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确认件适用于随上级或外单位组团已取得任务批件者)。

4、现任校级正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国际事务部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人应根据护照办理和出访国家或地区签证、签注时间以及校内审批手续所需时间,提前将相关申请材料送交国际事务部办理出访手续。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公派任务认定

第十条 邀请信必须发自邀请方本土,使用邀请方的官方语言或者通用语言,有明确的出访内容、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方法,用公函纸打印,并有邀请人的签名、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国际会议邀请信应发自大会组委会)。国际事务部根据邀请信的邀请期限及航线、路程所需,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核。顺访必须有顺访单位的邀请信。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信。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2/3以上。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及研讨会必须有论文被接受(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且一篇论文一般只能由一个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1.申请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工作或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2.持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个人等所组织的出访申请的;

3.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出国(境)规定标准的;

4.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人员的配偶、子女,虽为我校教职工或全日制在校学生,但无相关公务活动安排的;

5.退休返聘人员由科研经费或其他学校经费支付在外费用,且在外停留时间超过14天的;

6、自费出境旅游、探亲及从事其它个人事务的; 7.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因公派出的。

第五章 出访团组规范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制订下年度出访计划。出访工作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一般不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需报教育部备案。其他校领导的出访也应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访计划。学校领导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应安排在学术假期,并不得使用学校行政事业经费。

第十六条 校、院级的因公临时出访团组应严格遵守出访计划审批制度,控制出访次数、团组人数和天数。每个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转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他一般性中外校级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十八条 双跨团组的出访任务应与主管业务相符,严禁组织或参加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营利性双跨团组。

第十九条 除以学术活动为目的、且使用科研经费支付的临时出国(境)外,实行校、院级出访团组因公出国信息公开制度,审批前国际事务部将在校内网站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回国后出访单位应在15日内在单位内部公布此次出访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出访日志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出访成果共享。

第二十条 临时因公出访人员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回国7日内将出访总结及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送交国际事务部。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原则上应持因公护照,如有以下情况,在办理出国任务申报时注明并提供相应材料,可持普通护照出国: 1.持有到访国家的有效长期居留证件或多次出入境签 证,需在提交出访申请时注明并提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2.根据外交部门规定无法办理因公证照、无法持用因公

护照出访的情形,需在提交出访申请时提出,由国际事务部出具意见; 3.持有第一个到访国家的有效长期居留证件或多次出入境签证,并经此去往其他国家的,需在提交出访申请时注明并提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对于以上情况,出国任务获批后在“出国批件”上注明“持普通护照”,供后续财务报销使用。

第六章 出访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第二十二条 临时因公出访人员要严格按照学校出具的批件内容执行出访任务,按规定的标准安排食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选择经济合理的出访路线,并尽可能购买往返程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第二十三条 使用学校临时出国经费、教学专项经费、教改及教学质量工程经费、其他专项经费出访的,应提前申报下一年度出访计划和预算,由国际事务部审核后集中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执行。因特殊原因调整或临时追加的出访任务,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学校党政负责人审批;使用“双一流”经费出访的,应报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使用学院发展、奖福经费出访的,学院党政负责人应严格审批,报国际事务部和财务部审核;使用科研经费出访的,应严格按照预算及合同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出访的,应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审批),并报国际事务部和财务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 使用科研经费支付的临时出国(境),申报时需同时确认经费是否充足且符合项目支付范围。在外经费参照学校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所有与临时因公出国(境)相关的费用(证件工本费、签证服务费、签证费、旅费、外汇的预算与核销)须凭《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或《赴台任务批件》在财务部进行结算。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的,学校不予报销各种出国(境)费用。

第七章 出访纪律

第二十七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按《山东大学涉密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因公出访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活动中,不得泄漏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对违规泄密者按照国家或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访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上报归口管理部门,对因公出访团组及人员的申报事项,签字的负责人要严格审核,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条 出访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因公出访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访期间,若发现有令不行、弄虚作假等各种违反规定者,学校将进行查处,并根据情节轻重至少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访申请。第三十一条 在因公出国(境)审批过程中,如因相关单位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学校和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三十二条 对教学科研人员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院/所),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身体健康,65岁及以上人员需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四条 我校原则上不受理跨地区、跨系统的组团申请。第三十五条 对出访人员较多,出访时间相对集中,会对教学、科研产生影响的单位,学校对出访人数将予以适当的控制。院所主要领导不得安排同一时间出访;领导班子成员同期出访不能超过二人。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国际事务部、财务部。

6.因公出国公示范文 篇六

(鲁组发[2003]58号

2003年10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因公出国(境)(以下简称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工作,更好地为全省加快发展和对外开放服务,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因公常驻国外人员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因公常驻国外人员是指在国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外机构工作的人员;因公常驻国外人员以外的因公出国人员,均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因公出国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主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出国手续。

第三条 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审批的原则;把政治条件放在首位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原则;严格审批,保证质量,手续从筒,方便基层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分管领导审签的原则。

第四条

因公出国人员条件: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常驻国外、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退(离)休人员和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即将退(离)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省委组织部是全省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省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具体办法;指导检查出国人员审批工作,对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问题进行查处;负责省委管理干部因公出国的审批工作;定期向中央组织部汇报全省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情况。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在市委领导下管理本市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中央、省委有关政策规定的具体办法;适时提出出国人员审批单位调整意见;对各审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市委管理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的审批,办理有关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审批事项;定期向省委组织部汇报全市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情况。济南、青岛两市除省、市委管理干部以外的其他处级干部的具体审批办法,由两市研究确定。

第七条 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单位对出国团组和出国人员负有审查把关的责任。要认真审查出国团组是否符合要求,团组人员结构是否合理,出国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第八条 因公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出国任务和因公出国人员的条件确定出国人选;派出的团组和派出人员必须任务明确,有实质性内容;对出国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道德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了解;报批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分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出国人员提出要求,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教育。

第三章

审批单位

第九条 下列单位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后,可以行使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省直部门党委(党组),对外交往较多的省属事业单位党委,国有大型企业、对外交往较多的中型企业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党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出国任务较重的市外事、外经贸部门党委(党组);县(市、区)委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党委。

第十条 省属单位申请授予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由单位党委(党组)报送授权请示;省委委托企业工委管理的企业申请授予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由省委企业工委报送授权请示;市属单位申请授予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由市委组织部报送授权请示。省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后,行文授权。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十一条 常驻国外人员中,市厅级干部由市和厅局党委(党组)提出意见,报省委审批;县处级干部由市和厅局党委(党组)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由厅局党委(党组)和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

1.正县(处)级及以上人员。市县和省直部门(单位)正县(处)级以上干部(含企业比照管理的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在出国任务批件下达后,由干部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主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签章后,办理其他出国手续。省直驻济单位的省管干部直接报省委组织部备案签章,省直驻其他市和各市的省管干部委托市委组织部备案签章,并报省委组织部存档。

2.副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副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须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提出审查意见,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报请由省委组织部批准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单位审批。审查批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报送原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单位备案。

3.借调人员。跨地区、跨部门长期借调的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原则上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并有正式借调合同的,在征得借出单位同意后,也可由借用单位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

4.招聘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派遣招聘的流动人员因公出国要从严掌握。被招聘人员须在聘用单位正式工作一年以上(以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准)方能派遣因公出国。人事档案材料在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人事档案材料仍在原单位的,由聘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征得原单位的意见后,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原单位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合出国的人员,聘用单位不得派遣出国;人事档案材料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机构)负责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或提供材料由聘用单位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

5.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人员。须凭据出国任务批件,按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中央驻鲁单位人员,须由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凭据出国任务批件和呈报单位党委(党组)的审查意见办理有关手续。省直单位驻各市人员,一般不再委托市委组织部办理审批手续。派驻国外及港澳特别行政区中资机构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跨地区、跨部门审批,也不得委托审批。

第十三条 申办出国审查批件,应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出国人员审批单位报送以下材料:(1)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请示。(2)出国任务批件。(3)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不得上报复印件)。

申报备案的,应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出国人员审批单位报送以下材料:(1)出国任务批件。(2)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不得上报复印件)。

第五章

审查办理

第十四条 副县(处)级及以下初次出国人员。

1.审查上报材料。(1)出国任务批件一份;(2)党组织请示。内容包括:出国人员表现情况、派往国家(地区)、执行何种任务、业务能力水平、在外时间、党组织意见,要重点写明在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和反对“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中的表现情况。(3)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二份。要审查所填出国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是否与任务批件和请示相一致;现实表现填写是否全面、详实;业务技术水平是否胜任出国所担负的任务;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是否有重大问题;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党组织是否有明确意见,是否加盖了公章,党组织负责人是否签字。

2.起草审查批件。审批单位组织、人事处(科)负责同志对出国人员的政治、业务条件和呈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审查合格后,起草审查批件,送分管领导审签。

3.印发审查批件。审查批件使用全省统一的《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审查批件、审查表须加盖审批单位党委(党组)印章,发干部所在单位各1份。审查批件发颁发护照机关、出国安全教育部门各1份。

4.材料归档。归档材料包括出国人员审查批件、请示、任务批件、出国人员审查表各1份。

第十五条 正县(处)级及以上出国人员(含企业比照管理的人员)以及副县(处)级以下再次出国人员。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在备案表上加盖审批单位党委(党组)印章。《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由审批单位存档、一份交安全教育部门、一份用于办理证照、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的领导,审批单位党委(党组)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并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要实行审批工作责任制,分级负责,层层把关。

第十七条 严格区分因公出国和因私出国的界限。出国执行公务,必须按公派出国的程序和规定报批,不准假借自费名义,通过旅行社渠道出国。各旅游部门和旅行社不得办理公费出国的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和常驻国(境)外人员期满回国(境)后,要在规定期限内将证照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 办理出国人员审批手续使用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由省委组织部提供统一式样,各审批单位负责印制。

第二十条 各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单位,须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各市、大企业、高等院校和省直各单位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综合情况,于每年的2月10日前书面报送省委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仍按照中央、省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因公出国公示范文 篇七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因公临时出国(境”指教职工因公临时短期赴国(境外学术访问、考察、与会、文化艺术交流等。

第二条凡我校处级及以下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适用此办法。第三条出国(境三个月以上的访问学者,另行规定。第二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四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申办公务普通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五条教职工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一申请人应持有国(境外单位直接开具的正式邀请函,邀请函应载明邀请单位、出访目的地、出访内容、在外停留时间等;(二申请人应填写《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附件,由学院(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学校分管外事副校长签署意见;(三处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还需学校组织部、学院(部门分管副校长及学校主要校领导签署意

见;(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后,将团组出访所有内容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上报江苏省外事办公室、江苏省港澳事务办公室、江苏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待收到批件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出国(境申请人办理签证(注手续。第三章出境纪律

第六条教职工不得参加由行业学会、协会、公司或旅游等机构组织的持因私护照或赴港澳台地区旅游证件出国(境参加考察、培训、交流等公务活动。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原则上不超过6人,出访一个国家(地区不超过6天、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第八条不得借访问之机谋取私利;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使用公款购买个人消费品或参加娱乐活动。

第九条严禁出入赌博场所和色情场所。

第十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应及时与驻外机构及学校取得联系。第十一条增强证照管理意识,在境外期间,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第十二条二人以上的团组须指定一名团长,团长对团组在境外的所有活动负责。团组成员在境外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将追究团长责任。

第四章证件管理

第十三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全校因公临时出国

(境人员的证件申办、收缴与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赴国(境外前1天方可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出国(境证件。

第十五条出国(境证件持用人必须在回国(境后7天内将所持证件交回国际交流合作处。在规定期限内未交者限制办理下次出国(境手续。

第十六条出国(境人员不允许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件出国(境。第五章任务执行及总结

第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认真执行并完成出访任务,应利用出访机会,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并积极探索和开拓我校与国(境外的合作交流项目。

第十八条因公出国(境人员要做好出访总结工作,原则上在回校后1个月内完成总结报告,并上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六章财务报销

第十九条出国(境人员回校后进行财务报销应持有因公出国(境证件复印件及上级部门出访任务批件的复印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附件: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表

8.因公出国管理规定_43559 篇八

第一条

为使员工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因公出国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公司自己组团赴国外考察学习,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二)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第三条 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四条 公司外部出国申报程序:公司外部出国申报工作由秘书室主管负责。秘书室主管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二条第一种情况:

(一)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申请抬头为天津市外经贸委)、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区外经贸委批准后递交市外经贸委。

(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携带批准文件和邀请函到市外办办理出国任务件。

(三)携带出国任务件和出国人员身份证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并携带政审表赴员工档案所在地政审,政审通过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五)取护照,填写出国申请表,并在出国服务中心递交护照,办理签证。第二条第二种情况:

(一)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出国申请书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出国批文。(三天)。

(二)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区外经贸委批文到市外办办理出国确认件。(二天)

(三)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市外办确认件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到区人事局政审,完毕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二天)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通知书、确认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五天)

上一篇:母亲的期盼作文下一篇:中考试卷分析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