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课教案 承担责任

2024-07-02

学校课教案 承担责任(12篇)

1.学校课教案 承担责任 篇一

南通如一律师事务所谭小辉

我们探讨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案中的民事责任问题,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就是如何确定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对于这个问题,目前,主要集中于两种观点:

一为监护关系论。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但由于未成年人在校接受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期间,家长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未成年子女在校读书期间,他们实际上已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意外伤亡,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运用这种观点并在全国有影响的权威案件有:8月5日《人民法院报》报道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16岁花季少年张冲自暴身亡的终审判决。北京高院在判决中认为,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张昭夫妇将孩子张冲送往博安学校寄宿学习,应视为家长将未成年子女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由此即产生了学校要保证张冲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监护责任。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学校给予张昭夫妇总计17万余元的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8万元(该案的.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10日认为,学校对学生没有监护责任,而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为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管理和保护关系论。这种观点认为在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如学校因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校园伤害事故,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9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国家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部制定的于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去年底通过的《杭州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都采纳了此观点。&nb

[1][2][3]

2.学校课教案 承担责任 篇二

那到底人的成长受哪个因素的支配呢?是环境外部因素主导?是内在性格因素主导?还是各半呢?

一、外部环境因素主导期

胎儿在妈妈的肚子里, 已经开始了与外界的交流活动, 初期是物质的互动过程, 随着大脑的发育, 开始逐渐产生某些意识活动, 在妈妈的子宫里翻跟头, 东抓西抓的, 这种意识的形成, 是触觉和听觉共同作用的结果。

出生后, 大脑进一步发育, 各种触觉、听觉、视觉、嗅觉开始逐步提升, 在和周边环境交流的过程中, 迅速发展。

大量的研究表明, 孩子的智力及人格发展的关键期是在7岁之前, 尤其是3岁之前。故此, 很多人都认识到孩子教育要从胎教开始, 如播放胎教音乐、抚摸、母亲要保持良好的情绪等。

由此可以看出孩子的成长, 在孩提时代绝大部分是由外在环境所决定的。如社会环境、家庭环境、身边抚育自己的人、小伙伴、学校等的影响, 造就了孩子早期的人格形成。这个时期, 孩子基本上没有选择的权利, 如出生在哪个国家, 出生在哪个类型的家庭, 不能挑选自己的父母, 更不能左右父母的理念等。在此期间与父母之间也会产生一些互动, 但更多地还是被父母所熏陶!

因此, 可以认为10岁之前的时期, 外部环境因素是个体人格成长的主导时期。

二、内因主导期

人格的成长在早期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外在因素的, 当人格初步形成, 开始在人的学习、生活中发挥作用时, 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就会日渐消退, 内部因素便在个体的成长中显得比较重要, 甚至起到主导作用。

因为, 这个时候, 个体基本上是适应了某个社会、某个组织的生存环境。在没有强势的外力因素作用时, 个体的早期人格因素———即内因在当下的人格发展方面基本上起主导作用。例如, 在比较宽松的校园环境中, 每个孩子的个性得到发挥, 表现出来的形态各异, 各种生活模式都完全体现出来。

这个时候, 一般的外力显得苍白无力, 苦心教导好像作用不大, 当时可能有点作用, 不过, 可能很快就会消失殆尽。

内因主导期, 表现出的反差很大, 但并不是绝大部分都有良好的表现, 无良好人格的也占了相当比例。因此, 要塑造出优秀人才, 就要在个体人格的成长中多给予规范的引导, 加强外力的作用。

三、内外因力量博弈

当个体人格基本成型时, 普通外力在其人格的后续发展中, 所能起到的作用就显得比较弱, 要塑造一个人比较困难, 也不是不可以塑造, 只是需要的外力更要强大。

青少年时期, 他们比较懵懂, 人格还尚未成熟, 但有些方面比较成熟, 表现出来的就是千奇百怪。对于优秀的, 给予鼓励支持, 对于落后的, 不符合社会需求的, 就要给予校正, 就要施加外力。

但是, 他们并不一定就服从管教。这个时候, 就产生了“内外力量的博弈”。

形成内力和外力共同作用于个人成长。对于大多数人来说, 可能是内力胜于外力, 而这种内力主要来源于个体先前的习惯、已经习得的理念等。

也有些个体原有的思维定式、人的弱根性开始跃跃欲试, 始终想占据上风。而这种内力比较强大, 导致个体非常认同, 并且认为这就是他的本我, 对于外力要改变这个“本我”时, 表现出了极强的抗拒力!青少年的叛逆就是显著的例证。

内外力博弈的结果当然是要耗费大量的个体能量, 当然也耗费了外部的力量, 更重要的是因为减弱了成长的动力, 而延缓了个体的快速成熟和人格的完善时间!有的甚至一辈子都无法完成这个使命, 生活在矛盾、失败的痛苦之中, 浪费了个体能量, 甚至成为负能量而阻碍社会的进步。

四、人格成长, 教育主导

先列举几个大家触目惊心的案例。

1.学生粗口严重, 同学之间讲讲倒也罢了, 其最终结果是人品人伦倒退, 竟然在课堂上出现, 并搞到老师的头上。

2.晚自习混乱不堪, 有的整个班级无人看书, 聚众聊天、玩手机游戏, 教师进入班级, 他们全当老师不存在。

3.早操缺勤严重。很多学生不上早操, 整个早操一个班级只有几个人到位, 有的班级甚至无人出操。

4.该清退的, 没有清退!学生的分值扣完了, 达到清退的标准, 结果没事。据说上个学期被清退的, 这个学期竟然又来上课了。有老师反映, 是学校方面的阻力, 一方面是所谓的控制“流失率”, 另一个方面是学生的后台。

5.修改成绩。学生考试成绩, 但是又不能不让及格, 尤其是不能大面积的不及格, 所以有某个方面的要求, 让老师对平时成绩等作出调整, 尽量减少不及格率。

6.忽视老师的存在。学生上课玩手机、用耳塞听音乐、睡觉, 教师发现了, 给出要求提示, 有的学生还回应一下, 老师一转身, 立马回复原状, 还有的根本不理会。最后, 老师也麻木了!但老师的威信及尊严早已没了!还如何教育他人?

7.假病耍赖。学生高兴就上课, 不高兴就说有病, 然后根本就不下床, 在宿舍里躺着。班主任也没有办法, 因为扣分最后也没啥。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虽然是某些特例, 但是已经反映出问题所在。学生都成了这个样子, 学生的人格及学校的教风学风可见一斑!学校作为教育的主体, 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对上述现象负有一定的责任。

一个学校必须要有所作为, 就其根本责任和义务, 也要拿出点魄力, 营造学生人格塑造的强大力量, 来主导学生人格的成长!而不能任由这些人格不健全, 甚至非常顽劣的学生占据了学校教育的这块阵地。

五、教育如何塑造主导期

在学校的教育过程中, 温和的教育方式, 似乎不能创造出强势的外力, 而只是某种程度的告知, 让学生知道自己该怎么做, 做哪些会有好处。

其实, 这是对教育的认识程度还不够, 理解还不够深刻。告诉学生知识或某种理念, 是最为浅显的教育, 还需要通过教师身体力行的示范, 让学生练习和实践, 并在过程中指导, 还要在日后的教学过程中及学生的日常生活中进行监督, 将某种理念贯穿到日常的学习生活工作当中, 不断强化, 达到内化, 成为学员内在品质, 并能够影响学员某段较长的生命历程, 直到更为优质的理念和品质诞生, 如此才是真正的教育。在必要的时候, 对于“内力”比较强大的顽固学生, 可以采取非常的教育手段, 即强势“外力”来战胜其“内力”, 以便起到有效教育的目的。

1.转变教育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 理念落后会导致行动迟缓, 甚至决策失误!

往往就是这个落实的过程, 最容易被忽视, 也是难度最大的地方。因为, 会遇到被教育者的抵抗, 被教育者在本能上的内因产生了作用, 有些教育者尝试通过改革教学方法来改变这种现状, 但收效甚微。于是教育者开始为自己找理由和借口:教育也不听, 那就是你自己的事了!

这个也是人性的弱点, 是在逃避责任!这个过程, 教育者若采取这个模式, 只是告知, 轻描淡写的说教, 被教育者如何能改正呢?

还有的教育者顾虑重重, 害怕比较严厉的教育模式会激发被教育者的反抗情绪, 更担心学员的内心承受能力不足而产生异常举动。

痛苦往往是成长, 是某种能力的获得与提升!严格的管理, 肯定会有负面力量的抵抗, 而那正是我们需要改变他们的关键所在, 能否成功, 就看博弈的力量对比了。

2.形成强大外力。学校作为国家教育的专门组织, 在学生不服管教, 任意妄为时, 要进行扭转, 这是不容推卸的责任。不能说是时代发展了, 经济发展了, 人们的思想变了, 家庭教育却不到位。而是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 帮助广大青少年加强对自我及社会的认识, 这个时候学校和教育者就充当了外力!通过强有力的“外力”来激发“内力”, 取得博弈的主导地位。

学校当局管理者积极转变观念, 排除所谓的人性管理, 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行政职能部门全力支持班主任和教师的工作, 形成强大的外力。严抓各项纪律, 保证学生认真服从管理, 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让更多学子能够成才!

学校结合教学管理实际, 树立几个目标, 如消灭课堂睡觉现象, 消灭课堂玩手机行为, 消灭吸烟现象, 杜绝作业和考试抄袭, 严厉打击不文明行为等。从抓典型开始, 一旦出现违规现象, 各方力量马上反应, 严厉进行整治!

教师的教导是一个方面, 但是, 缺少强制力, 再说了, 学校也没有给予强制的权利, 就是有这个权利, 一个教师面对一个班级的学生, 尤其是顽劣的一群学生时, 也是无能为力的。

建议学校为此成立专门的机构, 成立“特别学生训练营”, 将全校的问题生集中起来, 进行全封闭的训练, 开设比较独特的课程, 如感恩教育、人性教育、政治教育、心理教育、军事训练、拓展培训等。成绩合格后再让其归到原班级学习。

当然, 还有很多其他的操作模式, 各个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对治。关键是让学校成为强大的外力, 成为未成年人人格发展成长中的主导力量!

总之, 当我们认识清楚学校在青少年人格成长中起到的作用时, 学校真的要行动起来, 勇敢大胆地进行教育模式改革, 用强大的外力促成学生个体人格快速发展和成熟!

摘要:个体人格成长都受到环境影响, 经历过外部因素的主导期后, 人格逐渐形成, 内部主导期开始作用, 从而产生内外力量的博弈。对于青少年, 人格尚未定型之际, 学校需成为其发展的主导力量, 校正之前人格成长的缺陷。

关键词:个体人格,成长,责任,主导力量

参考文献

[1]钱红梅.“学生成长导师制”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 2006.

3.学校课教案 承担责任 篇三

我是一所民办学校的副校长。今年6月初的一天,我校初二(3)班班主任经过学校同意组织学生举行了一次登山活动。在活动前,班主任针对登山的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是,在登山比赛过程中还是出了问题:学生张某(14周岁)与王某(14周岁)跑在最前而,眼看张某将要第一个登上山顶,紧随其后的王某突然拽了张某一把,致使身体失去平衡的张某突然从山上摔了下去,幸亏有两名同学勇敢地迎上去接住了张某,张某才没有滚落到山底,但张某的身体还是受到了伤害。老师和同学及时将张某送到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张某的两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了一个月,花去医疗赞9000余元。张某及其家长认为,张某是在学校组织的登山活动中被同学拉扯摔伤的,学校和拉扯他的同学王某及其家长应负赔偿责任,其中学校要负主要责任。请问,在登山过程中被同学托扯摔伤,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姜雨庭

姜雨庭读者:

关于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或者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所在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关键是看学校对学生的这一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学校以及学校教师的行为与这一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学校对学生张某受到伤害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学校和学校教师组织登山的行为与这一事故也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学校组织初中二年级的学生进行登山活动没有什么不适宜,完全是正当的,并且在登山前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在张某受伤后及时送到医院救治,从法律的角度看,学校完全没有过错。如果认为凡是学生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学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学校就什么活动也不能组织了,学校甚至也没有办法办下去了。本案中学生张某受到伤害,虽然是在学校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发生的,但从法律上说与登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是在登山过程中被紧随其后的同学王某突然拽了一把造成的,是同学王某的行为导致了张某受到伤害,因此也可以认为,同学王某有一定的过错,因为他作为一名14周岁的学生,应当认识到这样做的后果,但他还是这样做了。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所受到的伤害,依法应当由王某及其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没有责任。

4.《承担关爱集体的责任》教案 篇四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的教学,使学生认识到集体和个人的关系;知道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相互依存的;集体应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个人更应该关心和维护集体利益,关爱集体,人人有责。

能力目标:正确认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的能力;具有关爱集体的实践能力,自觉地维护集体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能力,发扬集体的好作风,善于团结他人的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培养学生关爱集体和社会的责任感和道德情操;树立责任意识;体验团结就是力量的自豪感和快乐。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

1、本课的教学重点是使学生弄清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2、本课的教学难点是如何关爱集体。

三、教学方法、手段设计:

多媒体课件,让学生自己举例,运用启发式教学方法,用具体、生动的事例以及美妙的歌曲感染、教育学生,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承担关爱集体的责任。

四、第一框 承担关爱集体的责任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放多媒体课件中的一首歌:《爱的奉献》,让学生一起唱。

(教师提问):(1)歌曲中印象最深的两歌词是什么?(2)这些歌词说明了什么道理?(学生回答):

(1)歌曲中印象最深的两歌词是“只要人人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2)这些歌词说明了学会负责任,在承担责任中健康成长的意义:有助于我们获得幸福的生活和有意义的人生,有助于我们实现远大的理想。

(二)讲授新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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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关爱集体的责任

1、我是集体的一员【为什么毕业20年后仍能感受到当初班集体的温暖?】(1)集体和个体的关系

①集体的存在离不开个体②个体只有紧紧地依靠集体,才能有无穷的力量 【这个班级的学生会受到什么影响?】(2)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只有维护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才有保障。保障个人利益是集体的责任,而集体利益是集体中每个成员努力的结果。因此,集体应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个人更应该积极关心和维护集体利益。

2、关爱集体 人人有责【李泽群是多管闲事吗?】 不是,是关爱集体的表现。

(1)为什么说关爱集体人人有责?集体是我们每一个人的集体,只有人人都主动关心、爱护集体,为集体建设出力,集体才会真正成为我们依恋的家。(2)如何关爱集体?关爱集体的表现:

①自觉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服从集体的安排,积极主动地为集体建设贡献力量。

②发扬集体的好作风,通过自己的努力解决集体遇到的困难。

⑶在集体中能求大同存小异,善于团结他人,让集体发挥出更大的力量。

(三)课堂小结:通过本课的学习,使我们知道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关系;集体应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个人更应该关心和维护集体利益,关爱集体,人人有责。从而能自觉地维护集体荣誉和利益,发扬集体的好作风,善于团结他人。

(四)巩固新课:

先放一遍板书,老师一边问学生一边回答讲过的一些知识点。师生一起唱《爱的奉献》,体会其中的歌词说明的道理。

(五)课后思考: 1.为什么众人拾柴火焰高? 2.为什么三个和尚却没水喝?

5.《承担对社会的责任》教案2 篇五

[教学目标]

知识和能力:知道怎样承担对社会的责任,懂得如何以实际行动来服务社会,并形成评价某些不负责任的行为的能力。

过程和方法:结合学案,学生通过阅读、思考、小组讨论并设计实践作业等手段,培养善于思考和勇于提问并解答问题的能力。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让学生树立起 “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意识,体会“热心公益,服务社会”的回报与社会效应(影响),增强社会责任感,养成热心公益、服务社会的行为习惯。[教学方式] 采用多媒体课堂和生活实践相结合的手段进行探究式教学,教师利用典型有意义的材料给予学生启发,引导学生通过讨论以及完成实践作业来实现教学目标。[教学构思]

1、导入新课:

【教师】展示名句:“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范仲淹

“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周恩来

【学生】自由发言,谈对这两句话所体现出来的共同情感和高尚情怀的感受。

2、进入第一个纲目——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⑴.【教师】展示图片——德国《明星》周刊篡改中国地图(西藏部分),图片金晶

保护火炬,课本P23材料。

【学生】通过观察地图发现问题,通过分析材料谈感受,谈做法;结合材料得

出承担国家兴亡责任的第一个表现——维护国家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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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教师】展示汶川大地震和救灾的图片,播放某电视台《今日视线》

之《千里驰援,真情化冰》片段。

【学生】畅谈自己在这次全民族抗震救灾的爱新浪潮中的行动,激发责任感的共鸣,然学生确立“主动为国家分忧、勇担重担、与国家共渡难关,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个观念。

⑶.【学生】畅所欲言:我现在打算如何承担对国家的责任?怎样承担实 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使命?(学生讨论,代表发言)

3、教师作过渡性表述:青少年肩负铸造民族辉煌的重任,还必须从身边 做起,从小事做起。

4、第二个纲目:热心公益,服务社会

【学生】“寻找身边的好人好事”,邀请学生谈谈身边的热心公益、服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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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例子;

【教师】向学生介绍义工组织的一些情况;

【师生】通过师生分别讲述的实例,对“热心公益、服务社会的意义”进行讨论。方式是分组讨论,分组总结。

5、感受音乐,激发感情,培养奉献社会的精神。(播放韦唯歌曲《爱的奉 献》)。

6、布置实践作业。

根据自己所做的一件服务社会的事情,把自己的感想以及这件事的意义写 成一篇文章上交。【教学设计说明】

本课的重点是让学生通过学习,培养“胸怀天下”的崇高情怀。因此,在教学的设计上,比较重视提供事实,建立经验;创设情境,引发动机;举例验证,建立概念;演绎原理,启发思维。不管是图片还是视频、音频,都要起到激发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的作用。

实践作业的设计,正是要让学生在实践中体会,在体会中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增强责任感中形成行为习惯,借此实现养成教育。

【教学反思】

教学设计在引发学生的情感共鸣、责任共鸣方面有一定的效果,同时也发现学生在生活实际中比较少关注国家的命运、热心于社会服务。培养责任感不在于一朝一夕的理论教育,而在于日常生活中的锻炼和投入。所以,设计一个实践作业来激发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并要在长期的教学中坚持社会责任的教育。

6.学校课教案 承担责任 篇六

教师役使学生造成伤害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案例介绍?1.于某,10岁,系某小学学生。一天在上课期间,其班主任派其到校外去买办公用品,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司机下落不明。2.某城区小学正在晨读。二年级二班的班主任齐某看到其他同事正在为打扫卫生忙得不亦乐乎,便让来拿作业本的本班学生李某去帮助打两壶开水。不料李某在打水回来上楼梯时不慎摔倒,右腿被开水烫伤。经医院诊断,右下肢烫伤面积为9%。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李某将教师齐某和学校诉至法院。3.某中学初一(三)班英语代课教师刘某,动员所教学生中午休息时为其建私房搬砖。当日1时30分,10多名学生把一楼的红砖搬到三楼屋顶。由于无人指挥,又无安全措施,一名学生不幸从三楼屋顶摔下,大脑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律分析?以上三个案例均是教师役使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教师役使学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之构成,不以法人的过错为要件,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是职务行为致人损害,法人就应承担责任;如果与职务行为无关,则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可见,“职务行为”是法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决定性因素。在民法理论上,对职务行为的界定有两种观点: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包括法人主观说和法人工作人员主观说。法人主观说是以法人的意志为标准,执行职务的范围以法人指示办理的事项来决定。若采此说,法人容易以自己未指示为由而拒绝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保护不足,故理论界和实务界多不采用。法人的工作人员主观说,是以法人工作人员的主观意志为标准,凡执行法人指示的事件或者为法人的利益而为的事项即为职务行为。此说以工作人员的主观意志为标准,外人难以考察,对受害人保护亦有不足,故理论界和实务界亦多不采用。客观说,是以执行职务的外在表现形态为标准,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法人指示办理的事项要求相一致,就应当认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范围。此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加强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监管教育,且从外观上较为容易判定,故此说为通说。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就是采用了客观说。依客观说,所谓职务行为,就是指一切与法人要求执行之职务通常合理相关联的事项。即在确定损害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时,不能仅以法人的业务范围为限,与业务范围有相当关联的较为常见的工作人员损害行为,也应以职务行为论。一般来说,对于法人有明确授权或者指示的事件,工作人员为完成此事所进行的活动当然属于职务行为。但对于工作人员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案件具体分析。如果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属于通常可以预见的合理行为,或者与执行职务有内在的联系,就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法人的业务无关,也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法人亦要负替代责任。比如,旅馆服务员、公共汽车驾驶员、医院的护士等服务行业的雇员如果对顾客发脾气,即使纯粹出于个人原因,与雇主的业务完全无关,雇主也要负替代责任,因为这些行业本身的服务性质要求顾客受到较高程度的尊重和保护。因此,这些行业的雇主在挑选雇员时都必须特别小心,且对雇员的训练须特别严格。(参见李亚虹著《美国侵权法》,第206~207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对于学校教师而言,其职务行为就是教育教学活动,以及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合理关联的活动。在我国,教师对学生享有绝对的权威,学生对老师十分敬畏,言听计从。实践中,教师役使学生的事情很普遍,学生极少也不敢反对。这种役使学生的行为为现代教育理念和相关法律所不容,是一种越权行为。如果教师役使学生的行为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合理的关联,应当认定役使学生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如果教师役使学生的行为纯粹是为谋己之私利,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但以教师身份为个人目的役使学生的行为,一般也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因为教育事业本身的性质要求教师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得以公谋私,并且要给予学生特别的保护。将这些行为认定为职务行为,一方面可以使受害学生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学校对教师加强管理,使教师摈弃役使学生的陋习。学校在赔偿后,可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向教师追偿。例1中,购买办公用品是进行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教师役使学生到校外购买办公用品的越权行为是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内在关联的,因此应当认定教师役使学生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学校应对死亡学生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有些细小的私人事件也可能引发侵权事故,比如雇员在工作时抽烟,烟头烧毁了顾客的东西。在工作中抽烟的行为是一般人可以预见到的,因此,是在工作范围之内。在美国一起雇员抽烟伤害顾客的侵权案例中,法官认为,一个职员吃、喝和抽烟的行为是在寻找自己的舒适生活,这些活动会稍稍偏离工作,但是就法律而言,职员得到快乐的时候并没有放弃他的工作。接着法官分析了雇员的行为,认为他在抽烟的同时并没有放弃工作,雇员的过失行为是一种履行职务的行为。法院因此裁定雇主应该为雇员的抽烟过失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参见徐爱国《抽烟是为了老板的利益》,载2002年1月21日《人民法院报》)。例2中,喝水是教师在工作中的一种必需的附属行为,教师役使学生打水的行为,是在工作范围之内,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由此造成的学生伤害应由学校承担。在类似的案例中,有的法院依照主观说,认为教师役使学生打水的行为是教师的个人意志和个人行为,而不是学校的意志和职务行为,因而判决教师个人承担责任。这是不妥当的,违背了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对职务行为的界定采用客观说的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明确规定:廉洁从教,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例3中,教师刘某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置学生安全于不顾,私自差遣学生为其个人建私房搬砖,虽纯属于个人私事,与教育教学业务无关,也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教师行业本身的性质决定的。(作者单位系山东省高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7.学校课教案 承担责任 篇七

第二课在承担责任中成长

第三课时面对责任的选择

教学设计

一、导入教学

上一讲我们分析了我们作为社会成员之一,毫无疑问需要承担责任,各种各样的责任。那么,面对责任,我们如何面对?如何承担?就成为下面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节,我们主要帮助同学们认识承担责任的代价和意义,在责任面前学会正确的选择,增强责任意识,勇于承担责任。

二、框题:“承担责任意味着什么”讲授

(一)承担责任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1、引导学生分析P19“当班干部的利弊得失”

(1)形成对学生不愿意当班干部的看法的认识:一是,不想当班干部的人只看

到了责任的代价而没有看到责任的好处和意义;二是,不想当班干部的人是在需要付出代价时选择了逃避。

(2)我对担任学生干部的看法:应积极争取为同学为班级服务的机会,这是一

种勇于承担的表现,可以多方面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意识和能力。

2、承担责任的负面影响

(1)负面影响的表现P20段

(一)(2)做人的基本要求:

不能逃避责任,推卸责任,要勇敢地挑起责任的担子。

(3)对斯迈尔斯名言的理解

(4)李岚承担讲解员的分析

①李岚付出了这样的代价:

耗费了李岚的学习娱乐时间

影响了自己的兴趣爱好的培养

影响了健康

②对做法的评论:

积极承担责任是做人的基本要求

李岚付出代价的背后是她对人生价值的正确理解,使她的人生更有意义,更有价值。

(二)承担责任对个人,对社会的好处

1、承担责任的好处

P21段

(一)2、相关联接

得出结论:承担责任,肩负使命,实现国家、集体、个人的和谐,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生充实

3、P21-22问题

李凡:参加裁判执法。

理由:是对学校负责任的表现,培养了自己的能力,对自己的消极影响也在可以认同范围内

王立:打扫除

亿库教育网http://

理由:同上

赵兰:尽可能帮助

理由:同上

三、框题:“不承担责任有什么后果”讲授

(一)杨某不履行赡养父母责任的案例分析

1、列举生活中各种不负责任的事例(现象)

不遵守交通规则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

不遵守合同引发合同纠纷,丧失商业信誉

2、杨某行为带来了哪些后果?

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

失去了别人的信任和帮助

(二)不承担责任的社会后果

1、通过杨某事例可以得出P22-23段

2、P21问题解决问题

①进言。一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社会负责,努力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 ②可能后果:学习成绩下降,兴趣下降,失去老师和同学的关心。

第三课时让社会投给我赞成票

教学设计

一、导入教学

通过前两个章节的教学,让我们清楚认识:作为社会成员,我们需要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面对责任,我们应积极承担,而不是选择推卸责任。那么,如何将责任的承担落实到言行则成为本节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

二、框题:“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讲授

1、一个人扮演着多种社会角色,承担多种社会责任

⊙P24李勇“背着父亲上学”的分析

①李勇承担了哪些责任?

作为子女,他孝敬关心父母

作为学生,他刻苦学习,并帮助有困难的学生学习

②积极承担责任的人都有哪些表现?

积极关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关心帮助别人

对父母、子女、家人尽到应尽的义务

③什么样的人是一个积极承担责任的人?

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责任意识

勇于承担该承担的责任

2、承担责任,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

⊙对歌德名言的理解:

该名言告诉了我们: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把日常事情完成好,这就是履行责任的表现。

3、在责任面前,学会选择、学会处理,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1)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社会主体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从而进一步决定了

社会责任的复杂性。

(2)在不同的责任面前学会正确的选择

分清责任的主次和轻重缓急,考虑履行责任的同时要求,科学地安排时间,学会统筹兼顾,才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3)P24林轩的选择

应分清责任的主次,统筹兼顾

对于林轩,应把带队训练首先安排,因为他作为足球队队长,责任重大。在这前提下,可以利用可利用时间,适当寻求其他同学的帮助。

(4)P25问题解答

①统筹兼顾的含义

即从整体上考虑事情,寻求内在合理性,找到最佳解决办法。

②例举。略

三、框题:“自觉守法,维护社会秩序”讲授

1、每个社会成员都有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

(1)P25问题:

①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社会生产和生活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②不遵守社会秩序的后果

影响了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顺利进行。

③概念分析

公共秩序是指一定社会公共生活组织和运行的基本秩序

社会管理秩序是6由一国社会行政管理所组建起来的秩序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每个社会成员都负有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 ①社会秩序内涵:

社会秩序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和公共场所的秩序组成。

②P26英国观众看戏的评价

2、落实维护社会秩序的行动

(1)P26-27问题:

①略

②正确做法

坚决拒绝上述行为,这既包括严格要求自己不做错误的事情,又要敢于抵制其他人的违法错误行为。

③中学生能作出的贡献。

a、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不做破坏社会秩序的事

b、参与力所能及的宣传活动

c、敢于抵制各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四、框题:“服务社会,奉献社会”讲授

1、服务和建设自己所在的社区

(1)P27武汉百步亭社区

成功原因在于:人人参与社区共建,社区良好的环境和秩序需要人们去建设,去维护。文明社区需要人们共建,需要人人都作出自己的奉献。

(2)做力所能及的事

遵守社区公约,维护社区秩序,积极开展居民互助„„

2、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1)意义:

人们处在社会中,整个社会就是一个合作体系。任何人都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你服务于社会,就能从社会得到回报。

(2)形式:

多种多样,如回收废电池,扫除假广告,义务讲解员„„

3、积极承担责任,赢得社会赞成。

总结本课教学,提出要求。

作业:

1、如何看待社会不公平现象?

8.学校课教案 承担责任 篇八

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像法人企业那样仅以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对外偿还债务时,其投资者要以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例如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买卖货物、提供服务等。例如:投资人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甲,甲企业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时,应当以甲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甲企业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以甲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而有限责任公司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申请破产,不会影响到股东的个人财产。例如:投资人甲于2005年1月1日以个人财产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2005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关于理解“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来讲,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那么不足的部分,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假设甲乙丙三人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现有资产为10万元,合伙企业欠丁债权人16万元,那么10万元的资产偿还债务后,还有6万元没有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丁可以要求合伙人承担清偿责任,例如,丁可以直接要求甲合伙人清偿全部的6万元,甲不可以拒绝,甲承担了责任后,可以要求乙、丙承担自己应该各自负担的部分。丁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个合伙人要求清偿,例如:丁可以分别要求甲、乙、丙各自偿还2万元,甲、乙、丙均不能拒绝。

关于无限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的区别?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无限责任 个人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具体地说:(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关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区别主要表现在: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按照《民法通则》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个人出资设立,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出资设立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如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9.勇于承担责任 篇九

一、谈话引入:

1、一天,丫丫去老师办公室交作业,忽然„„仔细看看图片,丫丫怎么了?(不小心打碎了花盆,不知所措了。)

2、再看看周围还有其他人吗?(房间里没有别人,也就是说,没有人知道丫丫打碎了花盆。)

3、如果丫丫这时悄悄走掉,会怎么样呢?(没人会知道他的过失,但丫丫心里会感到不安。)

4、此时,丫丫心里有两个小人也在吵架,一个说:丫丫趁没人看见,快跑吧!另一个却说:不行,这种不负责任的事不能做!丫丫也不知道该听谁的话了。

你觉得这两个小人谁说的对呢?(通过辨析知道犯了错逃避不是可取的行为。)

5、那丫丫是怎么做的呢?(看图后,理解丫丫主动承认了自己的过失,他说:“我错了”!)

6、小结:当我们做错事时,主动承担错误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二、行为指导:

过渡:当你承认了错误,接下来如何做才能弥补自己的过失呢?

1、听故事:《用劳动赔偿一块玻璃》

美国总统里根小时候因为打破商店老板的玻璃而利用假期打工,自己赚钱赔偿,承担责任。

2、思考:里根打破了玻璃,他先怎么做?然后又怎么做?(先是主动承认错误,然后自己赚钱赔偿别人的损失。)

3、你认为里根小时候的行为与他后来成为一名总统有什么关系吗?

4、小结:责任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每个人都必备的基本品质;勇于承担责任是任何人从平凡走向优秀的第一步。一个敢于承认错误、勇于承担责任的人是值得信赖和重用的,会让人受益终身。

三、明白道理: 过渡:有时,“责任”还指每个人对自己和他人,对家庭和集体,对国家和社会承担应有的责任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态度。

例如,老师把教育的对象教会、教好,这是老师的责任;农民把地种好,多产高产,是农民的责任;军人练就一身过硬的本领,站好岗、放好哨,保卫祖国的领土,这是他们的责任。

1、讨论:学生的责任是什么?(学好知识,掌握本领,这是对自己负责任)

2、生活在集体中,我们还要学会对他人和集体负责,怎样的行为也是有责任感的表现呢?(诚实、守信、关爱集体、做好值日生等)

四、联系实际:

1、那么,请大家回顾一下,曾经的你有没有逃避过责任?现在的你后悔吗?现在如果给你一台时光机,重新回到那个时候,你会怎么做?谁来勇敢地谈一谈?

10.强者承担责任 篇十

我一直以来就很认同这句话“强者承担责任,弱者逃避责任。”不知大家是否相信,如今这个社会不缺少有能力的人,而是缺少既有能力又有责任的人。没有做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任的人。责任承载着能力,一个充满责任感的人才有机会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一个缺乏责任感的人,或者一个不负责任的人,会失去自己的信誉和尊严,甚至失去社会对自己的认可。

在工作当中,责任胜于能力,责任越大提升的空间就越大,要想使能力发挥的淋漓尽致,那就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这样才有机会把你的舞台做大,真正地去展示你的能力。

相反,没有责任心的人,任何工作都不可能做出成绩。因为没有责任心的人,不可能对所做的工作和事业投注满腔的热情和孤注一掷的执着。而是被动的工作、学习,这样又怎能获得成功,又怎能不给自己留下遗憾呢?

有个故事是这样说的:老木匠准备退休,他告诉老板,说要离开建筑行业,回家和妻子儿女享受天伦之乐。老板舍不得他的好工人走,问他是否愿意帮忙再建造一座房子,老木匠答应了。但是大家都看得出来,他的心已不在工作上,他用的是软料,出的是粗活。房子建好的时候,老板把大门的钥匙递给他。“这是你的房子,这是我给你的礼物。”老木匠一下子目瞪口呆。羞愧的无地自容,如果他知道这是他自己在给自己建造房子,他怎么会这样消极的对待呢?

其实很多时候,我们都走在老木匠走过的这条路上。我们漫不经

心的“建造自己的生活”而不是积极的应对。凡是不肯精益求精,在关键时刻不能尽最大努力。等我们惊觉自己的处境时,早已深困在自己建造的“房子”里。这就是责任缺失的后果!

11.勇敢地承担责任 篇十一

勇敢地承担责任

教学目标:

1.能够明确自己应承担的多重责任,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学会理智选择。2.能做到临阵不乱、临危不惧,提高应对突发危机的能力。3.结合自身和他人的实践,认真分析“如何才能勇于承担责任”。教学过程: 导入:

师:展示大学生徐本禹在西部支教的10幅图片,介绍他的先进事迹。(播放背景音乐《感动中国》)

徐本禹事迹简介

2004年7月11日,一篇题为《两所乡村小学和一个支教者》的帖子出现在因特网上的“天涯论坛”上,内容是关于一个学生到西部农村支教。后来几个月间,几十万人点击了它,几千人发跟帖,还惊动了一位省委书记,改变了几百名孩子的命运。那个支教者就是徐本禹。当初奔赴大方县猫场镇狗吊岩村为民小学,22岁的徐本禹只为“喜欢教那些孩子”,为此他放弃了读研究生的机会。天涯论坛上有人发回帖说:“徐本禹应该改名,叫汝本愚,意思是说,徐本禹你这么做很蠢啊!国家培养一个本科生的成本需要4.5万元,这还不包括学生家庭的投资。回报社会应该有很多方式,可是你徐本禹却选择了性价比最低的方式,完全不符合经济学原理!”而徐本禹说:“有的人一辈子收获不了一滴眼泪,可这个暑假,我几乎每天都被感动包围着。”正因为感动,徐本禹去了,正因为徐本禹去了,大方县的为民小学和大石小学变了。徐本禹曾经回到母校华中农业大学作报告。谁也没料到,他在台上讲的第一句话是:“我很孤独,很寂寞,内心十分痛苦,有几次在深夜醒来,泪水打湿了枕头,我坚持不住了......”本以为会听到豪言壮语的许多学生眼泪夺眶而出。在得到很多支持和资助后,徐本禹仍然是那个记着“我娘讲的道理:当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伸出你的手”的山东农村小伙子。他会哭,会笑,会痛苦,也像许多男生一样为失恋而烦恼。徐本禹说,一根火柴本来只是为了能发出自己的一点亮光,但它点燃了整个天空,可火柴还是那根火柴。问:请大家思考:他为什么要这样做?

生答:略

八年级《思想品德》教学设计

师:小结:他放弃读研的机会,牢记母亲的话语,从繁华的城市走进大山深处,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勇敢地履行着一名支教者的责任,为大山里孩子带来了光明,也使自己表现得更加卓越。

如果我们能够将责任根植于我们的内心,成为我们脑海中的一种强烈意识,那么在日常的行为和工作中,我们就会表现得更加积极,也更加卓越。师:分析教材P117的案例,思考:我们从中可以得到什么启示?

生:答略

小结:林维敏勇敢地履行着一名警察的责任,临阵不乱地指挥挽救了许多人的生命。所以,勇敢地承担责任,要做到临阵不乱。

播放《泰坦尼克号》录象片段,思考:船长和船员的行为给我们哪些启示? 在影片中,我们看到船长和船员在沉船这一危机时刻勇敢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严格遵守“妇幼先下”的规定,维持秩序,把生的希望留给乘客,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他们临阵不乱的言行让我们感动。

师:阅读P118卡尔•施密特先生的事例,思考:他这样做说明了什么? 生:勇敢地承担责任,要做到临危不惧。

小结:他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依然临危不惧地坚守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承担责任,这种精神穿透人心,震撼心灵。

只要你能认真、勇敢地负起责任,你所做的就是有价值的,你就会获得尊重和敬意。你就能以自己的行动为国家和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为人类的文明和发展添光增彩。

补充事例:惊天一落:梁万俊与新战机绝处逢生

瘦削,短发,一身军装,梁万俊普通得令人多少有些失望。作为空军某部特级试飞员,梁万俊因为2004年7月1日的一次特别飞行跃入人们的视野。那天下午1时09分,梁万俊驾驶新型战机飞上蓝天。当他做完第一组试验后,突然发现“本不该动的功率箱油量在下降”,飞机正在漏油。仅4分钟后,梁万俊就听不到飞机发动机的声音了———飞机失去了动力。此时飞行高度4800米,距机场20公里。梁万俊1982年入伍,已安全飞行1800多个小时,4100多架次,虽经历风险无数,但这次无疑是最困难的。

八年级《思想品德》教学设计

“我要把飞机带回去”,他选择了迫降。在世界航空史上,没动力的飞机迫降成功的例子极为少见,一旦失败就是机毁人亡。在飞机出现故障整整8分钟后,迫降成功。除爆胎外,飞机其他部件完好无损。

为什么没有跳伞?梁万俊说,当时什么也来不及想,脑子里惟一的念头就是要保住“最重要的东西”———科研样机。“在我看来,我干的那点事儿其实没啥。我的职业就是飞行,做好了那是应该的。”梁万俊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他没有“英雄”的感觉,“就像种庄稼的老农,看到野猪来了,要守住庄稼一样”。说起这次入选,梁万俊说:“我哪里能感动中国?其实我应该说的是感谢祖国,我连儿子都感动不了。" 小结:在万米高空之上,数险并发之际,他能临危不惧从容镇静地处理空中险情,宁愿冒生命危险,绝不将科研样机摔落,正是因为他明白自己作为一名试飞员的责任。他为我们树立了榜样!

师:在现实生活中,只要你能认真、勇敢地负起责任,你所做的就是有价值的,你就会获得尊重和敬意。你就能以自己的行动为国家和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为人类的文明和发展添光增彩。

事例介绍:马班邮路的铁汉——王顺友

孤独是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投递员王顺友的一种生活常态。每送一次邮件需要半个月,在这段时间里自己跟自己的歌声打交道,跟身边陪伴他的马打交道,这种“孤独”,是让人尊敬的。

20年,每年至少330天,在苍凉孤寂的深山峡谷里踯躅独行;20年,步行26万公里,足可重走长征路21回,环绕地球6圈半;20年,没延误一个班期,没丢失一封邮件,投递准确率100%。

小结:他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使得平凡的工作呈现出一种不平凡的伟大。想一想,议一议:

我们身边的人有哪些责任?他们是否勇敢认真地履行了自己的责任? 父母:抚养我们,教育我们„„ 老师:认真工作,教书育人„„ 警察:认真值勤,维护社会平安„„ „„

八年级《思想品德》教学设计

我们自己有哪些责任?你是否勇敢地承担了自己的责任呢? 好好学习,孝敬父母,团结同学„„ 大家总结一下今天我们所学的主要内容。总结:本节课主要内容:

1.将责任根植于我们内心,我们就会表现得更加积极和卓越。2.勇敢地承担责任,要做到临阵不乱,临危不惧。

12.学校课教案 承担责任 篇十二

2010年7月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正式开始实施。值得关注的是,《侵权责任法》用了三个条款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与以往有关规定相比较,在归责原则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动,直接影响到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十周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以往的法律规定当中,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仅仅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在受伤害的学生和家长证明学校在事故的发生当中具有过错,学校才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法》中,将其更改为了过错推定责任,即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之后,首先推定学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如果希望免责的话,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学校因为比以前多承担了举证的责任,所以在学生伤害事故诉讼中胜诉的难度就相应加大了,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也就增加了。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这与以往的法律规定是相同的。在发生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事故之后,受伤害的学生和监护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学校具有过错,否则就不能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主动承认自己在学生伤害事故当中具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了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该条当中,归责原则依然为过错责任,即如果学校在第三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当中具有过错,也应根据自己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在该造成伤害第三人无力全部赔偿或者无法找到该第三人的情况下,如果学校在事故当中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职责,就要由学校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继续对受伤害的学生进行赔偿。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要根据伤害事故发生时具体情况判断。例如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欠缺或者门卫管理不善,导致校外人员随意进入学校打伤学生,学校就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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