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审查模板(精选5篇)
1.流动资金贷款审查模板 篇一
浅议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规性审查要点
谈到流动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我们往往习惯把它作为流动资金贷款授信审查步骤的一部分而单独进行调查,局限于把借款人申请的金额、用途和购销合同结合起来分析、核对,由此判定贷款用途的合规性,从而忽视了对借款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用途申请之间的逻辑和推理性的联系,由此导致申请的用途和实际用途不符,从而出现贷款被挪用的问题。
事实上,要判断借款企业申请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规,从调查借款企业基本情况的时候就应该开始了。因为借款人的融资请求往往是由其生产经营或贸易对资金的需求决定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生产和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因此对其审查要点包括:①对客户经营范围的审查;②对客户行业投向的审查;③对客户关联交易的审查;④对客户资产结构的审查;⑤对客户资金需求缺口测算分析;⑥对客户购销合同真实、合理性分析等。具体如下:
一、对客户经营范围的审查
首先审查客户生产经营是否合法合规,如借款企业营业执照等基础资料是否合法、合规,在此基础上还要重点审核客户借款申请的用途(贸易背景)是否符合营业执照允许经营范围,通俗说就是借款人要买的东西(如生产所需购入的原材料或贸易购入的商品),借款人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中是否有,同时还要注意对国家特许行业、产品、有毒产品特许资质的审查,没有合法有效相关资质证明或特许证的,应严格禁止准入。
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投向限制行业的审查
由于受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的限制,由于其生产、交易对上述行业的依赖性大,经营资金的流动势会受到市场变化的冲击,被挪用风险很大,因此我们应该从严审查。对限制进入行业的配套的流动资金需求要严格把控,如高耗能高污染的火力发电行业、化工行业、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等;产能过剩的十大行业: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造船、发电设备、重型装备及通用机械行业。对于上述这些行业或生产经营与之密切相关下属企业及上下游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审慎支持,防止贷款被变相挪作他用。
三、注意把握好关联交易的审查要点
2005年发生的“德隆事件”使关联交易风险再次凸现,严重威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对此,我们在审查借款人贷款用途时应予以高度警惕,如存在或可能存在关联方交易时,必须及时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甄别,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虽然每个关联企业采用的关联交易手段不完全相同,但这些手段大都能够在关联企业的财务指标上反映出来。只要我们细心梳理各项财务指标,如净收益或利润总额有关的指标、其他应收款指标、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购销价格指标、资金拆借利率指标等,我们就会及时发现不正常的关联交易,从而有效降低贷款挪用的风险。
如发现异常关联交易指标,甄别的方法:一是向客户询问其全部关联人的名称;二是向客户的董事会、股东会和高级职员询问同这些单位的隶属关系;三是客户应提供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四
是审查客户重大投资交易,并根据交易的性质及程度,决定是否构成了新的关联者;五是审查客户股东登记簿;六是审查客户的所得税申报表等。
四、通过财务情况分析甄别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
客户的财务分析是判断借款人申请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的一项重要步骤。我们知道,流动资金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金,也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具有周转期短、形态易变的特点。其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存货。在实际审查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按照核实账表账实相符的原则,对财务报表验明正身。由于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诸科目当期余额源于分户账的合并、汇总,因此,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深入借款企业,调查、了解其各分户账是否真实,并将各分户账当期余额与财务报表对应的科目逐项核对、还原。如出现差异或不对称的情况,则说明借款人提供报表可能是虚假的,也由此说明借款申请用途可能存在不真实性。
2、审查企业连续三年资产结构中重要科目是否存在异常变动情况,通常需关注的科目有:存货、应收款、其他应收(付)账款、在建工程以及长期投资等。
具体审查重点参见财务审查重点分析。
五、正确测算资金需求,验证用途的真伪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下一步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测算公式对上述分析、判断予以验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缺口测算,其测算公式为: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在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的过程中,注意把握、参考以下概念和因素:
1、正确理解借款企业自有资金的概念:自有资金,又称自由资本或权益资本,是企业依法筹集并长期拥有、自主调配使用的资金来源。按照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的自有资金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和留存收益两部分。
2、根据实际情况,客观考虑应参考的其他因素:第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以适当考虑一定保险系数。
第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不能超过估算值。
第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和回款的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第四,对季节性生产、经营的借款人,可按每年连续生产、经营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第五,在对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后,对于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需求,在验证其贷款用途真实、合理依据成立的前提下,测算确定还款来源的稳定性。
六、购销合同真实、合理性审查
对于借款人提供的与其交易上下游企业采购、销售合同,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辨别真伪:一是将交易合同的企业名称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往来账的交易对象名录核对,以此确定交易对象是否属于其上下游的经营伙伴;二是通过对交易合同涉及的交易对象问询,由此验证借款人融资背景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信贷业务必须加强对客户融资用途真实、合规性的审查,确保贷款用途合情合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们的资金支持客户的良性发展,从而有效把控还款来源的稳定性,也就为确保贷款及时收回奠定了基础。
2.流动资金贷款审查模板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尽快接轨和适合现代非金融管理制度,提高信贷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积极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稳健经营、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下称贷审会)是具体负责对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的信贷业务进行会办(审批)的专门机构。董事长不参与贷审委,但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条 贷审委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具体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财务、风险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主任委员由总经理担任,负责主持贷审委全面工作及贷审会会议。第四条 贷审委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客户及无关人员泄露贷审委会议的讨论内容。
第二章 会办(审批)内容
第五条 下列信贷业务必须经贷审会会办(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
1、单笔贷款金额在一百万以上或疑难贷款。
2、制订和完善本公司信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3、对客户统一授信、单笔授信和增加或减少授信额度以及对“特优客户”的认定。
4、对贷款客户五级分类的认定。
5、损失贷款核销报批认定。
6、抵贷资产变现损失金额在贷审会审核范围内的。
7、负责对本公司贷款风险责任的审定,并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形成风险贷款或贷款损失的责任人的处罚。
8、其他需贷审会审查决策的事项。
第三章 会办(审查)程序
第六条 贷款的会办(审查)程序:
(一)受理。贷款经办人员受理借款申请时,首先要根据《马鞍山鑫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制度》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贷款对象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借款人,要求其按照《马鞍山鑫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制度》第五章第十七条之规定提供贷款申请资料及《马鞍山鑫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办理。
(二)调查。经办人员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后,还要进一步对借款人的关键人素质、资产状况、经营能力、发展前景、贷款用途、担保措施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认为可行,写出调查分析报告后由业务部负责人签注意见,报风险部审查。
(三)审查。风险部对调查岗提出的申请资料和调查报告进行复审,鉴别其真实性和合理性,签注审查意见,上报公司贷审会,上报材料包括:(1)借款人书面申请及其应当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2)经办人员调查报告及业务部初审意见书;(3)风险部审查意见书。(4)其它需要上报的资料。
(四)审批。贷审会采取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审议并投票表决,记录人记录的模式。贷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即出席的委员人数必须在五人以上),需经委员会决策的事项,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即同意人数必须为四人以上)方可通过。
(五)对贷审会通过的事项超权限的需报董事长,董事长可行使一票否决权。第七条 接收抵贷资产的会办(审批)程序:
(一)接收抵贷资产的条件:(1)借款人确已关闭、歇业,经多次追偿确实无法以货币收回的贷款本息;(2)借款人破产或诉讼,经法院调解、裁定以借款人的实物资产抵偿的贷款本息;(3)接收的抵贷资产必须具有使用价值,且易保值、保管和变现;(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不得作
抵资产。
(二)接收抵贷资产必须经经办人员调查、业务部初审意见、风险部审查后上报贷审会,上报材料包括:(1)能证明符合抵贷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2)拟抵贷贷款的借据,担保合同复印件;(3)拟抵贷资产明细及产权权证复印件;(4)有关法律文书、协议、包括法院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以资抵偿本息的协议书。(5)调查人调查报告及业务部意见。(6)风险部审查意见书。(7)其他所需相关资料。
(三)出让抵贷资产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拍卖形式出让。起拍价必须经经办人员、业务部、风险部和贷审委一致同意。
第八条 损失贷款核销的会办审批程序:凡符合损失贷款核销条件的,经业务部初审后上报风险管理部先行审核,然后报贷审委会办。
第四章 贷审委会议
第九条 贷审委会议一般每星期一、四上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委员决定,可增减会议次数。
第十条 贷审委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总经理委员主持。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正式委员。
第十一条 贷审委会议程序:
(一)经办人员汇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非财务情况、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调查结论。
(二)业务部负责人汇报调查、论证意见和风险管理部审查人员汇报审查意见。
(三)会议讨论、审议。
(四)在充分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同意人数达到出席人数三分之二或以上,即为通过,否则视为否决。
(五)贷审委通过的贷款决议,超越权限的经董事长或授权人审核后,方可发放。
第十二条 贷审委成员在投票表决时,凡投否决票者必须明确否决理由,每季有三次无故投否决票者自动退出贷审会。
第五章 风险责任
第十三条 调查人责任。调查人(即经办人员)是决定信贷资产质量最关键的环节,因此,调查人要对自己的调查分析论证行为负责,并承担由于调查分析论证失误所造成的信贷资金损失的全部责任。具体按照《贷款管理制度》规定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审查人责任。审查人指信贷业务经调查人调查后,到贷审委会办前所经过的各级审查人员。审查人要对自己的审查行为负责,并承担因审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按照损失贷款金额3%以内追究审查人员的赔偿责任,并按平均比例落实到每个审查人员。
第十五条 贷审委集体会办决策贷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贷款金额的4%以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平均比例落实到每个投同意票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
3.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对贷款的审核力度,规避和降低能力风险,政策风险及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提高决策水平,保障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公司管理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负责评审所有贷款,并对所评审的贷款形成最终决策意见。贷审会的评委必须遵循科学原则、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贷审会的性质及组成
第一条 贷审会是对贷款审查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集中决策,贷审会也是公司评议审定贷款的常设机构。
第二条 贷审会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部经理、业务部经理等相关的人员组成。贷审会的具体成员由公司行文的方式给予确认。申报贷款的客户经理及业务部经理作为列席人员参加贷审会,从不同的角度详细汇报贷款的情况。
第三条 贷审会的成员必须认真履行贷款评审的职
责,独立自主发表意见或建议,并对自己的意见或建议负责,贷审会对其做出的决议负责。
第四条 各评委和列席人员应对贷款涉及的本公司及客户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保密,并对评委的发言和评审意见保密。
第一条 贷审会评审贷款一律采用评审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条 贷审会会议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风险部经理负责召集,并安排会议。上会贷款项目资料主要有《贷审会评委意见表》、《贷款审查报告》、《贷款审批表》、《贷款调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客户主体资格基本资料、客户信用审查资料、财务报表、物权凭证、审查情况以及其他资料等。
组长因事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代为主持。贷审会议由贷审会秘书做会议记录,并统计总结。
贷审会原则上于每周二、四上午9:30召开。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组长决定。
第三条 评审应按时出席贷审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半天向召集人请假。贷审会只要达到应参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即视为有效。
贷款议审制度
第十条 贷审会评审贷款按照列席人员介绍贷款及初审情况、风险经理介绍复审情况、评委议审、组长总结的程序进行。客户经理介绍贷款及初审情况。包括申请企业的管理状况、资信情况、经营状况、贷款用途、贷款项目状况、企业风险度评估情况、担保等方面的情况,并陈述个人的意见。
参与贷款的风险经理介绍审查情况。包括对项目资料的完备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核等方面。陈述个人对贷款的意见,对贷款所在的公司审查情况及风险的预期,提出应采用的预防措施。各评委针对贷款和评审中的不明情况进行提问,分别由客户经理、业务部经理和风险经理做出解答。评委自主陈述对贷款的意见,提出建议,并书面表决。
贷款的表决
第十一条 贷审会以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第十二条 表决采用《贷审会评委意见表》签名方式,在“同意”、“不同意”两种态度中选一项,贷款项目只有获得有表决权的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同意”的,才算通过;贷审会没有通过的项目只能复议一次,两次上会没有通过的项目不得再介入。“不同意”的应在《贷审会评委意见表》上注明理由。
业务部经理作为评委对本部门贷款没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可询问和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第十三条 有权审批人具有一票否决权。一票否决权是指贷审会评审通过,审批人可以一票否决;但已经贷审会否决的项目,审批人无权一票赞成通过。
第十四条 贷审会后,由贷审会秘书负责统计总结《贷审会评委意见表》,形成会议纪要并在《贷款审批表上》填写贷审会审批意见,经整理交贷审会主持人签字确认和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将所有资料移交风控部,由风控部通知业务部表决结果,待贷款业务发生后由风控部统一收集资料交会计综合部归档。
附则
4.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审查要点 篇四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人主体资格的法律审查
为全面考察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体资格,实践中银行可要求申请贷款的房地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借款申请报告;公司章程、成立批文、经年检并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证明书及签字样本,借款授权书(股份制企业),贷款证年检证明复印件,贷款证卡及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审的近三年年报及本期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验资报告、开户许可证及有效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或授权机构同意申请贷款的决议、公司主要领导人简历及工作人员文化结构等。
实践中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申请进行审查时,重点要对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进行审查。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查,主要是为了确保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的审查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经营内容,借款人于申请贷款当年取得或换取营业执照的,应提交该当年的营业执照;如借款人非于申请贷款当年取得或换取营业执照的,应提交经过该当年年检过的营业执照。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审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需具有一般借款人都有的营业执照,还需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这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借款人特殊要求。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就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则属于违法行为,其从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认定无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查,应着重审查以下三个方面:申请人是否取得了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申请人取得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是否经过年检、申请人取得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是否与其承担的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相一致。
二、对房地产项目资料的法律审查
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是房地产项目,因此对贷款项目合法性进行审查是银行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的前提。银行对房地产贷款项目审查应要求借款人提交以下项目资料文件: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预算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红线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价款缴交凭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自筹资金比例;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开发协议或有权部门批准合作开发的批件。实践中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法律审查应重点放在立项批准文件和四证上及自筹资金比例上。
(一)对房地产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四证的审查。
银行对房地产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四证的审查应主要注意审查两方面:
1、注意审查立项批准文件及四证的有效性
首先,要注意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批准文件是否有权机关颁发的。其次,在审查项目四证时,应注意审查四证的颁发时间,确认四证的有效期。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如建设用地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超过两年未使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在6个月内申请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因此银行审查中应注意国家法规对四证时效的规定,防止超过时效导致项目不合法。
2、注意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四证确定项目开发地域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121号)文件的规定,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银行可根据项目资料提供的有关信息,如批准机关的名称,项目地块的坐落等确保借款人申请发放的贷款项目在本地区之内。
(二)商业银行对房地产项目建设自筹资金的审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文件也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银监会颁布的《房地产贷款风险监管指引》将自筹资金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35%。
为了满足上述条件,获得贷款,许多房地产企业对自筹资金采取了灵活态度。在实践中,银行要区别情况认真审查:
1、同一房地产项目,房地产企业在多家有银行贷款的,其中一家银行计算借款人自筹资金比率时,将企业向其他银行融资所获得的贷款也计入其自筹资金的范畴,这种做法是不符合要求的,银行不应接受此种自筹资金比例计算方式。
2、房地产企业的股东或其他企业投入,但不作为企业资本金投入,而是作为房地产企业与其股东之间的其他往来款项的形式作帐。此时,对于银行所要求的借款人自筹资金比率高于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要求的,股东或其他企业暂借借款人的款项可视为借款人的自筹资金。但为防止抽逃资金,银行应要求借款人的股东或其他企业书面承诺,借款人还清贷款前不收回该笔资金,以确保不因资金缺口而影响项目建设和按时还贷。
(三)对房地产贷款项目几种特殊情况的审查
1、对房地产贷款项目运做是否规范进行审查
我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只有合法的开发主体才能享有所开发项目的销售收入;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与“四证”确定的建设者或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四证”确定的建设者或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时,开发商(借款人)不是项目的合法建设主体。借款人不是项目建设的合法主体,可能引发纠纷使借款人陷入诉讼争执中;同时也会使借款人能否享有项目的销售收入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给银行的贷款带来风险。
为防止项目运作不规范而引起的风险,银行可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的信贷政策,审查房地产开发贷款中的批准文件和权证中记载的开发商的名称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应建议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开发商(借款人)变更有关权证,使其成为项目建设的合法主体;对借款人非自身原因不能获取政府有权批准机关关于立项批准文件及有关权证的变更批复,但政府有权批准机关答复肯定了借款人项目开发的合法主体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原开发主体作为银行共同还款人,和借款人一起对银行贷款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2、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房地产开发是一个综合开发过程,应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设施、城市绿化等方面协调一致,以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房地产开发的立项审批,涉及到城市建设、规划、交通、水资源保护、行污排捞、环境保护、文化构成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一个合法的房地产项目应符合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实践中,主管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的某些政府职能部门、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往往忽视、无视、或者根本不清楚其他法律的存在,盲目立项批准,导致项目被依法撤消或项目建成后成为违章建筑被依法撤除。如果开发商投入巨大的开发成本后,项目被依法撤消或所建房屋被撤除,将直接造成开发商还贷资金的缺乏,严重影响银行贷款的安全。银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1)审批人员应熟悉与房地产开发立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防洪法》等。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如对项目的合法性存在疑惑,应及时查阅有关的法律法规直至咨询有关业务人员。
(2)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实践中借款人多以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是如果项目因实质不合法而被撤消或建成后被撤除,用作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也有可能因项目被撤消而无效,导致贷款担保落空。因此贷款银行在审批开发贷款时,对项目的合法性特别是土地审批手续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应要求借款人提供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有效担保。
(3)依法维权,保护银行利益。如果房地产项目的不合法是因为政府审批部门的过错造成的,贷款银行可督促借款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有过错的政府审批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在借款人取得行政赔偿款后,贷款银行可要求借款人用以偿还贷款。
3、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引发贷款风险的审查
房地产项目转让是指一方将已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项目规划许可正、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和已建成的房地产实物部分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去完成项目建设,此时如银行已对该项目发放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则由于借款人(原项目开发商)转让项目后不再是适格借款人,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贷款银行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结束房地产开发贷款法律关系。为此贷款银行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转让所开发项目的,贷款银行可要求其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2)与借款人、项目受让人协商,将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变更为项目受让人,由项目受让人承担原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如贷款银行采取此种措施应注意审查开发项目转让的合法性。
首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必须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该法第39条还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其次,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履行特定手续。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再次,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由于我国对房地产业实行市场准入及资质管理制度,因此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必须是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且其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房地产开发类贷款的担保
实践中由于房地产开发类贷款金额大、周期长,为保证此类贷款的安全,银行一般只接受房地产抵押贷款,对保证、质押及房地产以外其他资产的抵押不宜接受。
(一)商业银行在受理房地产抵押时应注意审查以下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在接受房地产抵押时,应注意审查产权证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
银行在对房地产抵押进行审查时,不应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还应对抵押人取得权属证明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进行实质性审查。实践中,银行应特别关注以下情况:
(1)应注意审查土地出让合同的出让主体是否合法。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我国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才有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像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是无权出让土地,更无权颁发土地证的;
(2)注意审查土地出让金是否已经交清。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合同价款相符的发票;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还应注意审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能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否则无效。
(3)对于在二级市场受让的用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权,注意审查该土地在转让时是否已经完成了原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开发计划等;
(4)在接受二手房抵押贷款时,针对一些关联交易,特别是近亲属之间的交易。应注意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如是否支付对价、赠予行为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房产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以及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等;
2、在接受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房地产作抵押时应注意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因此,一般来说像学校、幼儿园或医院等单位,不管其是公立还是私立,都不得接受其以公益设施作抵押,但学校、幼儿园或医院等公益单位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如店面)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原则上应当可以接受。
一般来说,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防疫站、体育馆等。社会公益性团体,包括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环境保护协会、宗教协会等。
3、在接受光地抵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5%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可能由于该土地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开发,被土地主管部门依照该规定无偿收回,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会随之依法转移归国家所有,致使抵押权落空。
为避免出现上述风险,银行在接受土地使用权(光地)抵押时,应加强贷后管理,及时关注土地开发进展情况,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开发的,应当积极敦促抵押人及时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延期开发手续,或及时采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避免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无偿收回。
4、接受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34条和第36条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中,只有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地等“四荒”土地使用权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但鉴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流转方面限制比较多,且实际价值难以判断,如林地使用权。因此,在实践中,一般不得接受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
5、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同时抵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房地产抵押时“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原则。法律上虽然明确规定房地需同时抵押,但在实践中,如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去实现房地同时抵押,却是横亘在银行面前的一道难题。
由于我区房屋和土地是实行分别管理、分开发证的,因此如地方法规无明确规定,为防范法律风险,办理房地产抵押时应分别到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登记,防止因土地或房屋抵押缺乏公示而与其他抵押权人产生法律纠纷。
6、关于对一栋楼房仅以部分楼层抵押(或一栋房屋,其占地面积远小于其土地证面积),其土地如何办理抵押登记的问题。对一栋楼房仅以部分楼层抵押,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办理土地抵押登记:(1)对于能够办理土地分割的,应要求抵押人先行办理土地证分割,再办理房屋、土地的抵押登记;(2)对于不能办理土地分割的,如果抵押人同意,应要求其将整栋楼的所占土地一并抵押,如果抵押人不同意,则应要求其到土管部门出具同意该栋房屋部分抵押的“抵押联系通知单”,并注明土地证号,抵押权人及抵押金额。
7、关于抵押登记期限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我国法定的担保物权存续期间为主合同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只要在此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人民法院都应予以认可。根据该规定,可以认定:其
一、物权登记机关自行设定物权担保期限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其
二、在法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间即主合同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内主张担保物权均是合法有效的。但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银行应从审慎性原则出发,按时前往登记部门办理续登记,以免造成抵押物重复抵押,产生纠纷。
8、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该通知时所作的规定,银行在办理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担保贷款时,只要在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另外,银行在测算划拨土地的抵押率时,应注意先行从其总价值中扣减与其在出让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金额相当的这部分价值。
9、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由此可知,以在建工程抵押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该在建工程的继续建造。换言之,在建工程的开发商不得以在建工程为他人债务作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他性质的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的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另外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建工程在竣工验收办理产权证后,应及时将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防止银行抵押权落空。
(二)注意审查房地产抵押中涉及到的几种法律关系
1、注意审查在建工程抵押与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权的关系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银行抵押优先权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也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银行应注意防范建设工程式优先受偿权带来的贷款风险。
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建筑工程优先权公示制度,导致该建设工程式的抵押权人在接受抵押时无从了解该建设工程上是否存在承包人的优先权。因此,假如贷款银行在发放房地产开发时接受了在建工程抵押,但开发商并未如约支付承包人建筑工程款时,贷款银行的抵押权很可能落空。为了最大限度的防范在建工程抵押权落空的风险权落空的风险,贷款银行在发放开发贷款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注意审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贷款银行应注意审查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支付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承包商垫资建设的情况,在承包商欲行使优先受尝权时贷款银行应该协助开发商。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或超过预算数额时要求开发商行使拒绝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承包人的优先权的行使须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之内行使才为有效,因此贷款银行还可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掌握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以便及时提出抗辩。
(2)在确定抵押物价值时扣除工程价款。由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于贷款银行的贷款抵押权受偿,因此银行在确定拟抵押的房地产(尤其是在建工程和竣工未超过6个月的房地产抵押)的价款抵押时,可将工程款相应部分剔除。但是由于开发商支付承包人的价款后,承包人的优先权自然释放,所以银行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仍然应对抵押的房地产作全部、第一顺序抵押权的登记,以便在优先权终止后获得优先于开发商的其他抵押权人、无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效力。
(3)要求承包人提供担保或要求承包人书面放弃优先受偿权。为了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贷款银行可尝试以下两种方法:第一,贷款银行可与承包人协商,要求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还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应在贷款银行开立帐户,对于其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获得资金应存入该帐户,并授权银行进行扣划。第二,贷款银行可要求承包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文件。我们认为,法律赋予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有限受偿权是一种授权性规范,承包人有权放弃,法律应遵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但目前无明确规定和判例的情况下,从谨慎原则考虑贷款银行不应完全依赖于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这一途径,而应结合其他方法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2、房地产开发抵押贷款与商品房预售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如要预售商品房,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由于开发商已将项目土地使用权预先抵押给贷款银行。
商品房预售后,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变现能力将受到预售合同的限制,如开发商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贷款银行不能就抵押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并就折价、拍卖款优先受偿。为防范此种风险,贷款银行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要求开发商将预售款交存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进行监管。《城市管理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实践中贷款银行可要求开发商将预售款交存我银行,对其进行监管,银行可以借此有效控制预售资金的用途,防止借款人滥用预售资金或将预售资金移转用于其他项目的开发。
第二,要求开发商与购房人在贷款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房地产开发贷款中,开发贷款的偿还往往依赖于项目房屋的销售收入,而房屋的销售收入大部分又来源于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开发贷款的发放银行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可使银行仍取得对房屋和土地的抵押权,有利于维护银行贷款资金的安全。为此,贷款银行可与开发商签定办理按揭贷款业务合作意向书,作为向其发放开发住房开发贷款的条件。第三,要求开发商为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有关规定,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就意味着银行的抵押权也不能对抗购房人的期待权。因此商品房预售后,银行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几乎失去了变现能力。为了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贷款银行可要求开发商在房屋预售后,房屋产权证办出之前,为购房人在银行的抵押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四、几种特殊形式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法律风险防范
(一)借款人为企业集团成员法律风险防范
就房地产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而言,集团母公司或控制公司是纯粹持有股份的公司,本身不参与房地产经营,由集团下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房地产项目的申报业务,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时根据需要再设立项目公司,具体从事特定项目的开发和建设。房地产企业集团具有企业集团固有风险,在实践中控制公司利用控制权损害商业银行利益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借款人资本明显不足,借款人向控制公司或关联企业借款,以增加资本金,以满足贷款银行对资本金的要求。但在银行发放贷款后,借款人的控制公司抽回资金或将贷款资金移用于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
2、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后,控制公司要求借款人移转预售款给控制公司或企业集团中的其他公司,从而使贷款银行的还贷来源落空,不仅将对项目继续开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且削弱了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增加了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
3、在偿还贷款银行债务之前,提前分配或转移销售收入,为贷款银行的贷款债权带来了一定风险。
因此针对上述情况,银行在发放贷款前,与控制公司协商并可根据情况取得控制公司对下列事项的承诺:
(1)承诺在借款人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前,不得抽回借款或投资、不得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欠控制公司的借款,或承诺其对借款人的债权在银行贷款债权之后获得清偿。(2)承诺在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前,不得要求借款人移转预售款。(3)承诺在借款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前,不得分红。
(4)承诺在某些情况下,商业银行可直接要求控制公司偿还贷款本息。这些事项包括如借款人资本明显不足、借款人存在欺诈行为、借款人的资产及财务与控制公司的资产及财务混淆不清等,事实上当借款人发生上述事项时,借款人的独立法人地位已明存实亡,银行可运用处理关联企业的法律规则“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要求控制公司直接对从属公司的债务负责。
(二)借款人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是为开发某一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而专门设立的企业。在实践中银行应注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进行以下审查:
1、注意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营业执照的时效性。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于1992年颁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第3条规定,项目公司经营对象只限于批准的项目,项目开发、经营完毕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核减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但在实践中,许多项目公司在特定项目开发完毕后,为避免高昂重新成立费用及复杂的手续,并不去工商机关注销营业执照,而是继续开发经营其他房地产项目。
2、注意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政府立项批准文件和有关权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公司)以自身名义取得了某项目的批文及“四证”,此后股东公司就同一项目设立项目公司,而该项目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商业银行申请房地产贷款是否允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121)号各商业银行对未取得“四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贷款规定,银行对未取得四证的项目公司不得发放贷款。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银行如与未取得四证的项目公司签定房地产开发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就合同的效力而言,由于商业银行向项目公司开发贷款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条件,借款合同不会因此无效。但由于商业银行此种行为违反了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信贷政策而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3、注意审查因项目公司股权整体转让对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影响。
股权转让形式下的房地产转让不需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免却了复杂手续和费用,受让方可以合法的以股东身份参与经营管理项目,由于具有上述优点,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逐渐成为房地产项目转让中常用的手段。
作为贷款银行应防止股东公司滥用权利损害债权银行利益的情况发生,实践中表现有: 其一,项目公司股东低价转移股权行为造成了项目公司自有资产减少,偿债能力下降。另外如受让股权的企业资产较差,不仅不能给项目公司追加资金,而且还可能挪用项目资金,给银行贷款造成风险。
其二,项目公司股东因土地增殖股权高价转让导致项目开发成本增加,项目利润下降,导致贷款的还款来源可能落空。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必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因此为防范股东整体转让股权引起的法律风险,银行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应事先取得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的同意。
(三)房地产合作开发贷款的法律风险防范
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中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与他方签定合同,共同开发土地,建造房屋,并按投资比例分享房屋产权的经营行为,实践中多称为“连建”、“参建”。合法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应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合作开发双方必须签定合法有效的合作开发协议;
2、一方必须是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一方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
银行在实践中应注意防范几种不合法的房地产合作开发方式:
1、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贷的合作开发形式
在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如双方在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建设方只收取固定货币利益,不承担经营风险,则这种条款构成合作开发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双方虽名为合作开发关系,实为借贷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禁止企业间互相借贷收取利息,因此上述合同应属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也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也应认定无效。
2、名为合作开发,实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作开发形式 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在保底条款中约定土地使用权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利益。在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的保底条款中,如双方约定的是供地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利益,则这种约定虽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应认定无效。
第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开发,但未办理审批手续,未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国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第5条、第40条的规定,如土地使用权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取得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此种房地产合作开发就因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而应归于无效。第三、改变土地用途,与他人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
5.【精华】贷款合同模板 篇五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贷款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贷款合同 篇1甲方:借款学生
甲方: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为借款学生的直系亲属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
丙方:受托机构(丙方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特别约定条款,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签订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约定书就;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特别约定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及期限
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借款期限:本合同从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指乙方贷款资金发放至省(或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乙方开立的专户之日,下同)起,至 年 8月31日止。本合同不展期。
第二条 账户开立 甲方(借款学生)在乙方指定的代理结算行 开立个人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用于乙方贷款发放和回收,户名: ;帐号:.第三条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
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年至 年每年12月21日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 年(贷款最后一年)8月31日偿还贷款本金 元。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限于甲方(借款学生)在其就读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生活费。
第二条 账户用途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发放贷款资金、本息回收和办理甲方提前还款时从指定账户中进行划转和扣收,甲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第三条 贷款发放与划付
(一)本合同所附回执单(附件1)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由甲方及其所在高校据实填写。
甲方是新生的,应按高校《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报到日期(下称“规定报到日”)及时到录取高校报到,并于到校后20日内以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丙方送达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规定报到日之后30日内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甲方是在校生的,应在新学年报到后20日内向丙方寄出经借款学生本人签字和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合同回执单。如丙方在9月30日之前未收到合同回执单,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二)丙方在收到合同回执单后,审查、汇总后报乙方,乙方审批后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进行两次划付:1.本合同项下贷款由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划至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 2.以合同回执单所载甲方(借款学生)欠缴学费和欠缴住宿费合计金额(以下简称“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为判断依据,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甲方就读学校账户。具体为: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等同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的贷款,剩余贷款甲方(借款学生)可以用于支付生活费;如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小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划付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不足费用由甲方自付。
(三)贷款划付至甲方(借款学生)账户和甲方就读学校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四)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办理上述划付事项,甲方对此无异议。
第四条 还款方式
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甲方应自正常学制年限毕业2年后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每年还款一次,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五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以下简称“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如遇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一条约定的利率计收罚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之日为止。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
起息日为乙方贷款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最后一年8月30日)甲方在校学习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内)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起的贷款利息由甲方自行承担。当甲方(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的利息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的1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甲方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提前还款的,止息日为提前还款日。
第六条 贷款偿还
(一)贷款利息偿还。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自毕业当年起,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二)贷款本金偿还。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内,甲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指定账户,乙方通过代理结算行从该账户中收取。(三)提前还款。
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甲方应提前30天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四)甲方(借款学生)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但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清偿前考取并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的,应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录取通知书后15日内将该情况通知乙方和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亲自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还本付息。
如甲方(借款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则自其办理完毕本科(或专科)毕业手续后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财政贴息,甲方(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还款计划及相应约定还本付息。第七条 合同变更
(一)当甲方(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申请贷款的县(市、区)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县(市、区)资助中心报乙方核准。
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全部责任由借款学生承担。(二)当甲方(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时,应在毕业前30日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将宽限期顺延,原贷款期限不变。
(三)甲方(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丙方。
经乙方同意后,丙方有权代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第八条 甲方陈述和保证
(一)向丙方、乙方提供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三)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保证在还本付息日5日前在本合同第一部分项下第二条指定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在甲方(借款学生)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毕业时间、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五)当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1.甲方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或甲方(借款学生)死亡的;2.甲方出现失业、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可能会对甲方的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3.甲方(借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4.甲方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5.甲方(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 6.甲方被劳动教养、被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刑事处罚; 7.发生其他影响甲方偿还贷款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同意乙方、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以及甲方贷款违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将上述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甲方对此无异议;
(八)甲方保证在同一学年内不同时或重复申请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九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条 丙方职责
(一)接受乙方委托受理甲方贷款申请,对甲方的借款资格及其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按乙方要求组织签订本合同、对甲方本人亲自签订本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二)负责对甲方(借款学生)回执单到达时间进行确认,对合同回执单进行审查,将合同回执单汇总后上报乙方;
(三)协助乙方完成对甲方的`贷款发放;协助代理结算行将丙方或省级学生资助中心在乙方过渡账户中资金及时划转到甲方指定账户和甲方(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
(四)接受乙方委托负责回收(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台帐;
(五)及时通过甲方共同借款人或就读高校对甲方在校期间可能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同时代表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共同借款人户籍地、居住地迁出本县(市、区)的,督促其清偿借款;
(六)按乙方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有关数据,协助乙方维护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借款利率的130%.2.甲方发生下列情况时:
(1)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1-7项情形而未及时、如实告知乙方的;
(3)发生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八条第五款3-7项情形;
(4)甲方隐瞒还款能力或有还款能力而拒绝偿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将违约情况告知甲方(借款学生)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共同借款人居住地政府有关部门。
3.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4.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当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不履行本合同第二部分项下第十条所述职责,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司法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进行协商或自协商开始后60天内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经办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经乙方书面同意,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相关手续后,转让事宜方能生效。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本合同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后生效:
1.各方签字盖章;2.丙方收到本合同所附合同回执单并审查通过; 3.本合同经乙方审批通过。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特别提示
(一)甲方(含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乙方、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合同内容均为真实意思表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丙方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特别注意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丙方的要求对本合同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甲方、丙方已对本合同有全面、准确的理解。(二)本合同所附回执单是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发放的重要凭证。
出于审慎原则,乙方已提示甲方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挂号信或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寄合同回执单。(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本合同签字各方特此声明并确认其已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内容,其在本合同上签字、捺印或盖章为其接受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 方: 乙方(合同专用章)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借款学生: 共同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捺印)(签字、捺印)
日期: 日期: 日期: 日期:
贷款合同 篇2编号: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号
授信人:招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信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的网上自助贷款授信额度。现甲方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授信额度
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的网上自助贷款授信额度。此授信额度是指甲方提供乙方通过甲方“一网通”中的网上“企业银行”系统自助提取流动资金贷款的最高限额。
第2条 授信期间
授信期间为__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应在该期间内通过网上向甲方提出额度使用申请,甲方不受理乙方超过授信期间到期日提出的额度使用申请。
第3条 授信额度的使用
3.1 在授信期间内,乙方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但必须逐笔通过网上申请使用。乙方以数字证书方式产生的数字签名作为办理支取贷款以及通过网上归还贷款的有效签章,乙方授予甲方在其有关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的权利和根据借款金额填制借款凭证和还款凭证的权利。
3.2 授信额度内每笔贷款的实际发生和归还以甲方在“企业银行”系统中保存的业务记录或甲方据此填制或打印的借款借据、客户对账单等业务记录为准。甲方的业务记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对甲方业务记录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并且放弃任何异议。
3.3 每笔网上自助贷款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并且网上不办理展期。贷款到期日可以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
第4条 贷款利率
授信额度内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下浮/上浮____________ 执行
第5条 贷款用途
此授信额度内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___________。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6条 担保条款
6.1 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由____________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该公司须向甲方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或
6.2 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由____________公司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____________财产作抵(质)押,双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第7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7.1.1 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提供授信额度内贷款;
7.1.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授信额度;
7.1.3 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生产、经营、财产、账户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2.1 应当如实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7.2.2 应当接受甲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7.2.3 应当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7.2.4 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7.2.5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应立即向甲方通报,并积极配合甲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7.2.5.1 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7.2.5.2 为第三方利益或保护第三方免遭损失而提供贷款或提供保证担保,或以自有财产(权利)提供抵(质)押担保;
7.2.5.3 发生合并(兼并)、分立、重组、合资(合作)、产(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变更事项;
7.2.5.4 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7.2.5.5 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影响其正常运作的;
7.2.5.6 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其正常经营的;
7.2.5.7 发生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
7.2.5.8 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7.2.6 甲方要求乙方对记载贷款发生记录情况的对账单签署签收回执的,乙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8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8.1.1 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8.1.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授信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
8.1.3 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
8.1.4 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8.1.5 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上划收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8.1.6 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有权停止提供授信额度内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要求乙方提前归还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
8.1.7 在乙方发生本合同第7.2.5条所述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授信额度内未发生的贷款,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或提供/增加甲方同意接受的新的担保措施。
8.2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8.2.1 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授信额度内向乙方提供贷款;
8.2.2 应当对乙方的资产、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9条 乙方特别保证如下事项:
9.1 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合法存在的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9.2 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获得董事会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的充分授权;
9.3 乙方提供的有关乙方、保证人、抵押(出质)人、抵押(质)物的文件、资料、凭证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9.4 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发生对乙方或乙方主要财产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并预计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也不会发生此种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如有发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9.5 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按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年检手续;
9.6 保持或提高现有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现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放弃任何已到期债权,也不以无偿或其他不合适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
9.7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没有发生任何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履行的重大事件。
第10条 其它费用
因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等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在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的情况下,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全数负担,乙方授权甲方直接从其在甲方的银行账户中扣除。如有不足之数,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如数偿还,无须甲方提供任何证明。
第11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1.1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1.1.1 违反本协议第7.2.1条规定义务,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情况或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甲方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改正,乙方逾期仍不改正,损害甲方利益的;
11.1.2 违反本合同第7.2.2条规定义务,不接受或逃避甲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损害甲方利益的;
11.1.3 违反本合同第7.2.3条规定义务,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损害甲方利益的;
11.1.4 违反本合同第7.2.4条规定义务,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11.1.5 违反本合同第7.2.5条规定义务,在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况时,不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得知乙方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况后,要求乙方增加本合同项下债务偿还的保障措施,乙方不配合的,或甲方认为影响甲方贷款本息安全收回的;
11.1.6 违反本合同第7.2.6条规定义务,在甲方要求乙方对对账单签署回执时不予配合的;
11.1.7 违反本协议第9.1、9.2、9.4条,损害甲方利益的,或违背第9.3、9.5、9.6、9.7条,未按甲方要求立即纠正,损害甲方利益的;
11.1.8 发生其它甲方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
11.2 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认为可能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要求保证人排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要求乙方增加、更换担保条件,保证人和乙方不配合的,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1.2.1 发生类似于本合同第7.2.5条所述的情况之一的;
11.2.2 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时隐瞒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或未获得有权机关的授权;
11.2.3 未按时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11.2.4 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
11.3 抵押人(或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认为可能造成抵押(或质押)不成立或抵押物(或质物)不足值,要求抵押人(或出质人)排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要求乙方增加、更换担保条件,抵押人(或出质人)和乙方不配合的:
11.3.1 对抵押物(或质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权属存在争议;
11.3.2 抵押物(或质物)发生已出租、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等情况,及/或乙方隐瞒已发生的此种情况;
11.3.3 抵押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其虽经甲方书面同意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不按甲方要求用于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
11.3.4 抵押人对抵押物未加妥善保管、维护和维修,致抵押物价值明显贬损;或抵押人的行为直接危及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或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按甲方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投保的。
11.4 一旦发生第11.1、11.2、11.3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11.4.1 停止提供授信额度内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
11.4.2 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11.4.3 直接扣收乙方结算账户和/或其他账户上的存款,以清偿乙方在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11.4.4 依据本合同第14条进行追索。
第12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合同仍然有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
第13条 其他
13.1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内甲方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13.2 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时,乙方仍应承担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的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执行本合同,并可立即向乙方追讨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的一切债务。
13.3 甲方及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乙方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13.4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合同。
第14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14.1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14.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三者择一):
()14.2.1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2.2 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4.2.3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__分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4.2.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甲方为追索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的到期债务,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15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动失效。
第16条 为方便甲方操作,本协议有关内容归集如下
乙方名称企业银行编号账 号开户银行利率类型利率使用方式□通过企业银行客户端 □银企直联方式
第17条 本合同壹式______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以下由银行会计人员填写:
账户行确认 经办:_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
电子汇兑系统人员: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客户服务中心 经办:_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贷款合同 篇3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委托乙方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向借款人发放和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乙方营业部门开立存款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叁日内将人民币资金(大写)________一次存入专户用于贷款发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方式,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贰日内将壹份合同原件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物(质物)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必要制裁。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月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当日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利率调整手续。乙方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
第十条 乙方在每次收回贷款后当日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展期,应凭甲方的书面通知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专户,或超出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的,乙方可拒绝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中确定的贷款对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造成贷款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甲方支付展期贷款余额5%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展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责任明确后,违约方应主动支付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与《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甲乙双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手续费及奖励资金支付协议》为准执行,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全部收回后失效。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贷款合同 篇4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____________,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给甲方。为此,双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整(rmb_________)。
2.贷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贷款期限:本次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
5.贷款的支取:本次贷款为一次性支取,支取时间为本协议生效后的_________日内。
6.贷款的偿还:甲方保证在本协议规定的贷款期限内,即分别在_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的______月______日按期向乙方支付当年利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乙方偿还全部本金并支付当年利息。
7.本协议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乙方的义务: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将贷款交付甲方。
甲方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未按协议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协议规定使用贷款,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3.甲方如在本协议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
第四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与第三方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2)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
3.甲方或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或本协议中的某一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前,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第五条 本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合同 篇5合同编号:________
委托人(甲方): 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人(乙方):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向金融机构和个人安排约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居间期限:从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期限: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为促成合同成立金额的______%或者(大写)_____________元。(定金可冲抵居间费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第四条 居间费用的负担: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必要的劳务费(大写)___________元。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材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维护乙方权益。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或个人审批同意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第七条:甲方须承担的费用:
1,:利息(详见甲方与出借方签订的相关合同,相关约定)
2,评估费、公证费、融资费、监管费、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评估公司、公证处、出借方、担保公司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3、在居间合同生效时起甲方预先支付乙方定金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生效期内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视为违约;违约方即需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出借方贷款审批完毕后在签约后的当日甲方保证支付___%居间服费用给乙方,在放款前一次性全部支付完毕。每延迟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金融机构及个人贷款条件造成无法贷款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甲乙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 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
贷款合同 篇6借款人: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照有关法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大写)rmb _______(小写)
第二条 借款期限:自 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至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止。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三个营业日内将借款放出。
第五条 借款人用各种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六条 本合同到期,借款人应主动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不主动归还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户划款收取。
借款利率和利息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双方协商,采用优惠利率,确定为.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方放款之日起按实际借款时间计息,按实际借款天数结息,借款到期还清本息。
第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约定用款天数计算利息。
第十条 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前应在其账戶下备足应付借款本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账戶划转
担保
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该公司法人代表 向贷款人提供个人方式的担保。
双方承诺
第十二条 借款人承诺:
1.不利用借款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2.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有任何一种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包括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其他形式)时,应最迟于改变经营方式前三十天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贷款本息的清偿。
3.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时,保证立即归还贷款本息。
4.当客观上有危及借款安全情况时(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起诉、财务状况恶化等),应在事件发生后七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贷款本息的偿还。
5.按时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等)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生产、经营、财产等情况)
第十三条 贷款人承诺:
1.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2.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合同的变更
第十四条 借款人如果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借款人、贷款人任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均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借贷双方变更本合同内容,均应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第十四条,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国家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第十九条 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贷款人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其项下贷款本息和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得到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以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七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
(1)贷款证复印件;
(2)借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借款人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4)借据
(5)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借款人住所:________ 贷款人住所: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 电话:________
账号:________ 传真:________
电话: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借款人(公章)___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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