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监理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2024-11-19

建设监理档案暂行管理办法(共14篇)(共14篇)

1.建设监理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篇一

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5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第302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系指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城建档案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

第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上海市档案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建档案的存储中心,兼有职能部门性质,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城建档案,并参加重要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对收集和保管的城建档案进行整理、鉴定、修复和汇编;

(三)面向社会,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配合市档案局对区、县城建档案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并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系统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八条 本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地上管线的建设、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三章 城建档案管理和分级保管范围

第九条 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凡记述本市重要的建设项目或者具有科学、历史研究价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

(二)凡作为建设项目鉴定、维护、改建、扩建、管理等依据,需与实物共存的城建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

(三)凡需在一定时间内查考的一般城建档案为定期保存档案。

第十条 需集中保管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如下:

(一)反映市或者区、县的经济、人口、水文、地质、地名、测绘、资源、气象、地震等状况,可供城市建设利用的城市基础档案资料;

(二)城市现状图,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与城市有关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使用现状图等反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情况的有关档案资料;

(三)工厂、仓库、住宅、办公楼和各类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地下管线的现状图,新建、改建、扩建的单项工程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四)城市的道路、桥梁、涵闸、防洪、公共交通、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讯(包括电话、电台、电视台、卫星地面接收站、海底电缆、无线电接收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五)车站、港口、铁路、机场、地铁、隧道、停车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市雕塑)的竣工图或者现状图、有关资料,以及古树名木、古园林等的历史档案资料;

(七)污染治理、环境卫生、控制地面沉降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以及环境污染普查、污染监测、地面沉降状况等有关档案资料;

(八)城市人防设施、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军事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九)城市建设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创造发明的档案资料;

(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中重要的城建档案,根据分级保管的要求,分别由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保管。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档案局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将该项目的主要的城建档案无偿报送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

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自行保管一套完整的该项目的城建档案;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自行保管一套有关的城建档案。

第十二条 凡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报送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系统整理,编制目录,详细核对,装订成卷,标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并由主管技术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报送的城建档案应当做到图物相符,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第十三条 属于保密性的城建档案,应当划定密级。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管理,并定期对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和密级进行鉴定和调整。

销毁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得销毁。

第十四条 凡停建、缓建项目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保管;关停单位的城建档案由上级主管部门保管。

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网的使用权或者管理权转移时,有关的城建档案由原单位整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严格的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各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保管城建档案的库房应当有防火、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盗等安全设施。对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管;对缺损的城建档案应当及时修复补全。

第十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有权征集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有责任收集、整理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送。

第四章 竣工图的编制和报送

第十七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包括编制竣工图的内容。

编制竣工图的费用专项列入项目概算。除采用标准设计、复用设计的项目外,编制费用按设计费的3%至5%计算。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编制竣工图。项目竣工后,竣工图必须经施工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移交建设单位。

由一个施工单位总包的建设项目,各分包的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总包的施工单位除负责编制自身范围内的竣工图外,还应当负责竣工图的汇总整理。

建设单位自行分包给几个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后,交由建设单位汇总整理。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把竣工图作为验收的条件之一,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规模分别由有关的各级档案部门派员参加验收。大、中型项目的竣工验收,市档案局必须派员参加。凡竣工图资料不完整的项目,不能进行竣工验收,更不能评为优质工程。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同时确定必须报送竣工图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报送有关竣工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凡因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编制竣工图或者编制的竣工图与实物不符,而导致使用维修单位在使用维修中损坏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网或者造成其他事故的,由施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并可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查阅和利用城建档案按市城建档案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2.建设监理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篇二

《办法》对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了统一统筹和归口管理, 厘清了信息化建设各部门所承担的职责。

《办法》规定, 信息化项目建设由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统筹信息化建设需求,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负责审核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请, 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竣工决算审计。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组织环境信息标准规范项目的立项申报和验收工作。环境保护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是环保业务应用系统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负责提出业务信息化需求。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是信息化项目管理的技术支撑单位, 为项目规划、立项、实施、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浅析 篇三

[关键词]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建设工程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往往都很巨大,而一个项目的完成,所获得成果首先是建筑实体本身,另一个经常被人们忽视的就是建设工程的工程技术档案,一份完整详尽的工程档案是对整个工程的概括总结以及建设过程的回放,对于工程来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档案资料的琐碎,整理起来十分耗时耗力,并且大部分整理工作是在工程竣工后进行,所以就更加不受重视。近些年了总有一些工程事故发生,造成了人员伤亡以及巨大的经济损失,可是这些工程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何查找,建设过程如何还原,怎么来认定事故责任,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合理合法的依据来解决,而工程档案恰是最好的原始证据。因此,应当从新定位工程档案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以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降低工程纠纷的损失。

1.建设工程档案对于工程建设的重要性

1.1建设工程档案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档案是在工程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就已经产生的,它伴随着工程的实施而逐渐增多完善,因此建设工程档案与工程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在工程开展之初就应当做好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类似于施工材料的相关信息,在材料进场前要详细记录好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明,材料的抽查检测记录,确保材料符合质量要求,在材料使用过程中,用量、配比等也是很重要的数据,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程,这些都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于工程顺利竣工有着十分关键的推动作用。

1.2建设工程档案是工程质量的真实反映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审核手段也是越来越规范化、科学化,并且对质量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在当前建设工程推行精细化管理的环境下,对于项目工程质量的评定更是推出了一系列的评价体系,并在不断的完善,我们的评价体系不再像以往一样凭经验凭主观意识来判断,而是形成了以图纸、数据为准的体系标准,对于工程的施工以及竣工审核也不是只去现场走走看看就可以过关,而是要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作为依据,将指标量化进行分析,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综合的评价。从某种意义上讲,建设工程档案能够真实、直接的反映出工程的实际质量,并且我们在评价工程时必须以工程档案为主要评定依据。

1.3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一个项目从立项之初就需要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归纳,而这个工作会贯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立项、审核、报价、设计、各项支出、施工流程、所用设备、材料、施工环境等一切关于工程建设的各种形式的资料都需要详细文件记录在案,并且这也是项目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明确的一项管理责任,必须要做好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提高责任意识;要求工程档案管理要有专人负责,跟踪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定期对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完善:在项目工程竣工后尽快进行档案的预验收工作,确保档案质量符合要求后进行竣工验收,待确定档案资料合格后将其上交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于工程中可能发生的隐性失误、疏漏能够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避免工程出现不可挽回的差错,造成纠纷,也能够有效预防工程事故的发生,消除质量隐患。

2.建设工程档案的特点

2.1技术含量高

建设工程项目本身涉及到很多建设技术,不同的领域交融合作,工程档案是多种技术与成果的有机结合,并且建设工程项目文件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2.2涉及的领域广

建设项目的档案涉及到的领域十分广泛,比如规划、经济、政策、环保、土建、水电、供热、设计等多个领域的专业性文件,这些都是档案的重要构成:另外对于形成文件的部门涉及面也十分广泛,建设、施工、监察、勘探、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保等等,这些都是客观存在,不可或缺的。

2.3载体的多样性

纸质载体是工程档案的主要记录形式,包括文件、图纸,另外还有录音、录像、摄像、磁盘、光盘等载体形式,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的应用也越来越多,以其便捷性、易存储性、时效长而普遍应用,已经成为工程档案存储的一种重要形式。

2.4文件数量庞大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文件数量十分庞大,一般项目的文件有百页、千页,大型工程的文件甚至有万页到几十万页,如此庞大的归纳整理的工作量,对档案分门别类、编制案卷都是十分有难度的。

3.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措施

3.1加强档案管理思想意识,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

一直以来档案管理工作不受重视,从上层领导至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意识淡薄,再加上工程施工队伍流动性大,人员变更比较频繁,没有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导致档案管理松散,文件流向不清,与各单位之间也欠缺沟通,资料不齐,档案管理的工作落不到实处,常常到工程竣工的时候才想起来整理档案,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引起管理层重视的,要从上至下改变观念,切实抓好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制教育,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热爱本职,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档案管理的专业技能,同时还要具备土建、水、暖、电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能够真正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3.2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工程档案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依据和凭证,因此要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相关文件资料要保留齐全,要保证档案的真实可靠。工程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过程,要做好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在工程的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这三个阶段中做好档案的整理与存储,控制好这三个阶段的工作,基本上就可以保证档案的质量。

3.2.1工程准备阶段:此阶段的档案管理主要是项目报建的程序以及设计资料。报建程序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资料的重点在于施工图纸设计档案的质量控制,档案管理人员要清楚各个设计院的特点,做好相应的校验工作,以确保图纸准确无误。

3.2.2施工建设阶段:施工是项目具体实施的阶段,本阶段的档案质量控制是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这一阶段的档案管理工作重点在于控制材料、设备的质量,工序的形成、实施,施工管理文件。首先对于厂家质量档案的管理要基于施工设计图纸的要求,把握住应采购货物的具体情况,进行对比汇总;其次要嚴格规范、审核采购合同,一切采购以合同为标准和指导:再次要查验厂家质量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校验所有的资料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填写是否清楚,签章是否齐全。

3.2.3竣工阶段:竣工审核是对工程的总体评价,对工程质量的审定,由此可见该阶段的档案管理的重要性,首先在竣工预验收时要对档案资料进行自查,检查是否有疏漏之处:其次竣工验收时档案管理部门以及质检单位要对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进行抽查,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保证档案的质量。

4.总结

4.档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篇四

校档字(2009)2号

河北农业大学

档案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基层档案工作,把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学校教学评估、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提供良好的支撑保障,做到为学校工作服务、为师生服务、为各级各类查阅档案资料者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河北农业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档案工作必须做到“三纳入,四同步”的要求,学校每年对各归档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评比,年检结果纳入部门工作、部门领导及专兼职档案员的考核内容,对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归档任务或造成档案损失的部门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1-

处罚。

二、考评对象:全校各立卷归档单位。

三、考评内容及标准:

1、各单位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20分)

2、是否把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职责是否明确落实到人头。(20分)

3、是否使用档案管理软件,并实行远程立卷。(25分)

4、主要考评立卷归档情况,是否按时并保质保量。(35分)(具体标准详见《河北农业大学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四、考评方式:

1、由档案馆接收人员,根据考评标准进行打分,并上报档案馆负责人审核。

2、学校档案馆根据各立卷归档单位工作实际情况,评出归档单位档案工作考评等级。

3、学校将评比结果在档案馆网站上公布,并在全校档案工作会议上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奖励与处罚

1、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评成绩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2、考评为良好以上者有资格参加评奖,每两年按高分并适当结合归档数量依次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对于检查不合格的部门,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者,提请学校按相关办法处理。

4、如发现漏归档的应及时补归。故意不归档者,情节严重或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考评时间:每年年底。

1、1月10日前档案馆将各单位档案移交情况进行统计。

2、1月15日前档案馆完成对各单位档案工作完成情况的审核。3、1月20日前学校档案馆确定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

4、3月底召开学校档案工作会,总结学校档案工作,表彰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布置下一年档案工作。次年进行评奖,并在3月底召开的档案工作会上对获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农业大学

5.农村信用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和效 率,使之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 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档案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价 值的文书、音像、实物及其他特殊介质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包括文秘会议类 档案(收发文件、会议文件材料);纪检监察类档案(纪检监察活动记录、案件查 处卷宗、来信来访处理材料);审计稽核(或风险管理)类档案;财务业务类档案

(信贷档案、会计档案、银行卡档案、统计报表等);科技类档案(计算机系统及 机房建设档案、设备档案、科研档案等);人事教育类档案(员工招聘辞退材料、工资审核材料、劳动保险材料、教育培训、考察考核材料);党务及群团事物类档 案;行政事务类档案(招投标及大宗采购材料、基建档案、车辆档案、工商税务及 房产登记材料)。

本办法所称文件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和执行的公文、合同文 本、资信证明、会计簿册、声像资料、电子数据、重要会议记录等。

第三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联社办公室是 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农村信用社档 案管理工作;省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监督全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档案归 档工作;省联社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指导、监督全省农村信用社员工人事档案材 料归档工作。

省联社对本机关职能部门、直属二级机构、办事处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进行集 中统一管理。

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对本机关和 辖内农村信用社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四条 省联社和县级联社分别设立综合档案室,具体负责档案接收和集中管 理日常工作。综合档案室由办公室或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综合档案室应配有至少一名兼职档案管理员;有条件的,可配一名专职档案管 理员。省联社职能部门、直属二机机构、办事处,县级联社职能部门、辖内农村信 用社应明确一名兼职档案管理员。

第五条 省联社职能部门、直属二级机构、办事处对使用和形成的档案,在规 定的时间内负责保管,并按照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和移交。除在规定的时 间内使用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和分散保存,以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 用。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本单位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音像材料和实物 材料等。

(二)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本单位档案,为农村信用社各项工作服务。

(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鉴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销毁。按规定做好向上级 档案部门移交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经验交流。

(五)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档案业务工作。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整理与归档 第七条 应当归档的档案材料: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关于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指示、决 定、命令、规定、办法、通知等;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部门颁发的非农村信用社经营业务范围,但要执行的指示、规定、命令、决定、通知等;

(三)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下属机构颁布的命令、决定、办法、指引、通知 等文件;

(四)本单位以党委或以行政名义向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的请示、报告及上级党

政领导机关的批复、指示;

(五)本单位党委会议、社员大会、理事会议、社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等重 要会议的记录、纪要;

(六)反映本单位重要活动的大事记、年鉴、简报、展览照片、有关声像材 料。各种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的实物;

(七)各种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报告、总结、典型材料、会议简报、汇 报和领导同志的指示,会议讨论和参阅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重要音像材料;

(八)本单位下发的各种文件及底稿等;

(九)稽核审计和监察工作形成的重要材料,包括工作底稿、检查通知、事实 确认书、检查(调查)报告、报表等;

(十)统计报表汇总和分析材料;信贷业务档案;

(十一)财务报表、凭证、账簿、财务移交凭证和清册等会计档案;

(十二)机关党、团、工、妇等群团组织工作材料;

(十三)固定资产购建中规划、设计、造价、竣工验收、房屋土地权证等文件 材料;招投标文件材料;重要设备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综合业务网络建设 和运营的技术资料等科技资料;

(十四)重大案件的相关材料;

(十五)主办刊物、简报和各种汇编材料;

(十六)重要的来信、来访材料,处理重要来信、来访形成的记录、信函、摘 要单、处理报告等;

(十七)干部任免、调配,职工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休在内的各类人 事、劳资文件材料;(十八)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

(十九)与外国机构签订的协议、合同(正本、副本),有关领导同志外事活 动中形成的重要文字材料及声像材料,互赠礼品清单等;

(二十)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制发的非农村信用社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或办 理的文件材料;

(二十一)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第八条 不归档的文件材料: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普发供阅、不需办理的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征求意见,未定稿等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

(二)本单位的文件材料 1.重份文件材料;

2.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材料;

3.未经会议讨论或未经领导审阅的各种文件材料,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

(重要法规性文件、负责人修改稿除外);

4.询问一般性问题、提出一般性建议或意见的来信及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

5.为工作参考从各方面收集的各种材料。

(三)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的文件材料 同级或非隶属单位送来仅作参阅、不需要贯彻执行和无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下属单位的文件材料

1.下级机关抄送备案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2.下级机关转发本联社的通知、规定、办法等抄报文件。第九条 省联社机关各部门、直属二级机构、办事处,县级联社职能部门和辖 内信用社,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上属于归档范围的各类档 案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综合档案室对归档的档案进行验收,合格的予以 接收集中保管;不合格的,责成有关部门、机构重新整理和归档。

办事处将上年档案归档后,可以保存一年,于次年元月份移交省联社综合档案 室集中保管。

信贷、财务、稽核、监保部门的业务档案归档后,可以保存一年,于次年元月 份移交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省联社管理的干部和机关员工的人事档案,可由人力资源部门按员工人事档案 管理要求自行管理。

省联社根据需要,可以将县级联社保管的重要档案调至省联社综合档案室保管。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档案的保管:

(一)档案管理部门接收档案时,应进行审查,根据案卷目录查点清楚,及时 记录入库。

(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保存档案资料的数量,设置必需的档案专用库房和 架柜。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 设施和器具。库房内应保持整齐、清洁,调整温湿度,严禁烟火和电磁辐射等。同时应绘制档案存放的示意图,以利查找方便。

(三)档案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复印机、扫描仪、照(摄)相机、去湿 机、空调和计算机等设备。

(四)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库房。

(五)消防设备经常保持齐备,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会同相关部室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 查、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销毁的建议,报领导批准后销毁。

对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在归档总目录上予以注销,并要执行两人签字和两人 监销制度。

第十二条 需永久保存的档案,按规定在本单位保存20年,经过整理、鉴定 后,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向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实行档案管理信息化。库存档案目录实行信息化检索;省联社档案 内容逐步实行全息化检索。

第十四条 档案的利用:

(一)档案的借阅

1.档案借阅人员应填写《借阅档案登记簿》。

2.借阅人员不得在档案文件上划杠、圈、点等,严禁涂改和撕页,应保持档案 原貌和整洁。3.所借档案,不得转借他人或无关人员阅读。

4.借阅一般在档案阅览室进行,确需借出的,必须事先经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

准。

5.调阅带有密级文件档案应在档案室阅文。如需要摘录或借出,需经办公室主

任签字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6.借阅党委或联社办公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主任)或经其指派的联社领 导签字批准,并只限在档案室阅文。

7.借阅人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面核查无误后,在《借阅档案登记 簿》上注销并签字;如发现归还的档案中有缺页、缺卷现象,应立即要求借阅人弥 补;如有遗失,应由借阅人所在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档案的复制

1.普通档案应在档案室复制。

2.涉密档案一般不得复制。特殊情况需复制的,机密级(含)以下档案,需经 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复制绝密级档案需经原发文机关批准。

3.外单位复制档案资料,需持单位介绍信,经批准后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6.上海市银行贷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银行贷款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贷款档案信息资源,有效地为银行信贷和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贷款档案是银行在办理各项贷款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银行应按照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贷款档案的管理。应该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工作网络,档案部门应和信贷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贷款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第四条贷款档案要有专人管理,配置必要的档案保护设施,健全工作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以利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贷款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第五条贷款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l、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文件材料

l.l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1.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任务书及其批准文许

l.3项目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及其批准文件

l.4有关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验资的资格评审确认文件

l.5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书、担保或抵押文件

l.6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风险测试等材料

1.7项目评估报告或项目审查报告书

1.8经办银行或经办单位推荐项目的材料

l.9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名的贷款审查意见

l.10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l.ll项目的变更方案及其批准文件

l.12概、预算审查报告

1.13项目跟踪管理的情况记录及有关报表资料数据

1.13.1 在建项目贷后检查报告

l.13.2 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书,贷款发放、收回的凭证

l.13.3 贷款还款计划

l.14到期(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l.13.5 贷款展期申请书及审批表

l.13.6 借款展期协议书、担保及抵押文件

1.13.7 呆帐核销材料

l.14与项目有关的专题调查报告及对问题的处理意见

1.1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银行对决算审查的报告

l.16项目总结与项目评价材料

l.17其它需要归档的文件

2、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文件材料

2.1首次借款的文件材料

2.l.l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1.2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的证明材料原件

2.l.3借款人财务运行情况,上财务报表及申请贷款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2.l.4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或具有偿还能力的证明材料

2.l.5产品质量认定等级证书、证明材料

2.1.6企业信用等级测定表

2.l.7有效的购销合同、订单或意向书复印件

2.1.8公司章程、联营协议复印件

2.l.9建立信贷关系申请审批书

2.1.10 建立信贷关系契约

2.2企业基本情况表

2.3贷款调查报告

2.4贷款风险测定表

2.5贷款审批表

2.6贷款申请书

2.7企业审查资料

2.8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名的贷款审查意见

2.9流动资金(信用或担保)贷款合同

2.10抵押贷款文件及清单

2.11贷款展期申请书及审批文件

2.12展期还款协议书及担保文件

2.13借款及还款凭证

2.14其它需要归档的文件

3、外汇贷款文件材料

用外汇发放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人民币发放的贷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相同。此外,还需补充下列归档文件材料:

3.1政府有关部门对合资企业的批文

3.2有关部门出具的合资双方投资入股的验资证明

3.3资信调查材料

3.4外汇贷款项目备选通知书

3.5外汇项目报批函

3.6地方或项目单位委托银行筹资的函

3.7地方外汇管理局委托银行筹资的批文

3.8不可撤销现汇担保书

3.9不可撤销人民币担保书

3.10不可撤销外汇额度担保书

3.11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材料

第六条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

贷款档案应区别不同的保存和利用价值,划分不同的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三种:国家重点及重要大中型建设项目贷款档案为永久保管;一般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贷款档案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16—50年;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贷款档案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5—15年。保管期限从贷款本息还清后的第二年开始计算。

第三章贷款档案的管理方式和任务

第七条贷款档案由银行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暂不具备库房保管条件的银行,可暂时实行贷款档案由信贷部门集中保管,贷款档案目录由档案室保存的管理方式。

第八条贷款档案分为两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一类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上海地区大中型项目及限额以上项目贷款档案;另一类是流动资金贷款档案、限额以下和小型项目贷款档案。

第九条贷款档案每年归档一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文件材料一般分两期归档,即项目竣工后进行第一期归档,贷款利息按期收回后进行第二期归档。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文件材料在贷款本息按期收回后一次全部归档。逾期贷款的文件材料可比正常归档时间推迟一年归档。

第十条档案部门的任务

l、负责对贷款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建立贷款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制度;

3、负责对贷款档案的接收、管理和提供利用:

4、负责对超过保管期限贷款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第十一条信贷部门的任务

l、信贷部门应做好贷款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前的保管工作。贷款文件材料应按照贷款项目分别存放。每年六月底前将应归档的贷款文件材料装订立卷后,向档案室移交。

2、固定资产贷款本息按期收回后,信贷部门应进行补充归档,将该项目的补充文件材料全部移交档案室。

3、逾期贷款本息全部收回或呆账贷款经批准核销后,信贷部门应将收回逾期(核销呆帐)贷款通知单和相关的文件材料及时送档案部门归档。

4、信贷部门因工作需要调换信贷员时,应由信贷部门负责人组织办理贷款文件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四章贷款档案的整理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文件材料由信贷部门的管理人员整理,填写卷内目录,装订成册,并填写贷款档案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信贷部门与档案室各执一份。固定资产贷款文件材料由信贷部门按分阶段向档案室移交,并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固定资产贷款文件材料暂不装订,待项目竣工、贷款清偿后,由档案部门整理。

第十三条贷款档案的立卷原则:重要材料在前,次要材料在后;贷款合同正本(包括正本的附件)在前,公证担保在后;结论性意见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批复在前,申请在后。然后再按贷款过程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组卷。

第十四条卷内文件应在有效张页上编页号,正面编在右上角,反面编在左上角,以便于保管和借阅利用。

第十五条档案室收到信贷部门移交的贷款档案,应做到统一分类、排列与编目。第十六条贷款档案采用币种—项目—保管期限—的分类方法。

第十七条划分贷款档案以贷款发放为准。

第五章贷款档案的利用

第十八条档案部门应完善贷款档案借阅制度,设档案阅览室或置放阅览桌。贷款档案一般不外借。

第十九条借阅贷款档案应实行登记审批制度。本单位信贷人员借阅贷款档案应在借阅档案登记薄上登记;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贷款档案时,应填写借阅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能借阅。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7.谈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 篇七

档案信息化的内容有两方面:一是狭义上的信息化, 就是将档案自身的内容信息化;二是广义上的信息化, 就是将档案信息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信息进行融合处理的信息化。所以, 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就是在现代化的技术条件下, 一方面促进档案本身信息进入社会交流系统, 在社会中广为传播, 另一方面就是将档案中的信息与其他社会信息形式融合使用, 在社会中传播, 广泛地服务于社会。当然这两个方面的目标并不孤立的, 而是相互联系, 相互促进的。因为档案信息一旦广为社会大众利用, 狭义的档案资源信息化, 必然与社会发生普遍的联系, 必然要与社会中的其他信息交融而广泛地交流和传播, 形成另外形式的信息, 即广泛意义的档案信息化。

2 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2.1 档案工作人员要树立档案信息意识

在传统体制下由于档案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所以档案工作人员也意识不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 只是简单的记录和保管档案, 随着社会的进步, 原有的观念及工作已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需求, 所以档案信息化建设已势在必行, 人是信息化建设的主体, 所以首先档案管理人员要对信息化有充分的了解, 具有信息化的意识, 这种意识的形成会成为推动信息化建设进程的推动力。工作人员意识到档案信息化的重要性, 会成为信息化建设中的主力, 增加自己的责任感和使用感, 从而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逐步的做好各个细节上的工作, 由于责任感的增强, 会在工作中加强各项信息的融合, 从而促进档案信息化的快速发展。

2.2 提高档案信息化水平技术

2.2.1 配备各项硬件设施, 同时研究出适应自己系统的软件, 从

而加以利用及在利用中得以完善, 建立起完善的平台, 从而为下一步的工作进行铺垫。

2.2.2 档案中心目录及全文的数字化。信息化系统中多数材料

是以介质等方式来存在的, 所以对大部分档案信息需要进行录入, 这项工作量较大, 所以在录入之前需要对录入的方式及标准进行严格的规定, 使录入工作实行统一, 同时可以实施纸质及数字双套工作的模式, 这样就能提高档案中心的工作效率, 避免了工作人员的重复工作, 提高档案数字化的进程。

2.2.3 对上网信息进行密级界定。档案馆的信息在完成信息化

建设后都可以实现共享功能, 对整个的室藏文件要分级别阅览, 部分可以公开的, 部分档案是专门针对内部人员可以查阅的, 部分档案是属于具有相关条件的人才可以查阅的, 还有一部分文件是属于机密文件的, 对使用者的身份情况要严格进行界定。同时查阅人的身份还需要网上进行验证, 这样才可以针对查阅人身份的不同信息对其公开不同的档案内容, 使档案的安全性得以保障。

2.3 提高档案信息管理水平

信息化技术介入到档案管理工作当中来以后, 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同时信息化档案管理已成为档案管理工作的趋势, 计算机、磁性介质、打印及扫描装置及先进的管理软件系统等都为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2.3.1 随着电子文件的大量产生, 如何安全且高效地管理电子

档案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早在2002年, 国家档案局就发布了《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 要求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和接收单位认真做好电子档案的管理等工作。因此, 选取适合电子文件形成单位自身特点的档案管理软件, 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录入、开发利用等工作是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不可回避的一项重要工作。

2.3.2 档案管理软件的对象是电子文件, 通过选取合适的档案

管理软件, 不但可以达到科学、高效管理电子文件的目的, 而且电子文件作为信息资源, 经过软件的整合和开发, 既是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有益积累, 又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笔巨大的文化财富。

2.3.3“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 选取适合的档案管理软件是

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付诸实施的重要媒介。信息化建设理念, 需要科学的档案管理软件作支撑, 单纯以传统方式管理大量电子文件, 绝非明智之举, 档案管理软件集功能全面、智能、便捷、高效等优点于一身, 是疏通信息化建设管理脉络, 提高档案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环节,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成败。

2.3.4 从安全角度来说, 优良的档案管理软件自身的安全设置,

如访问授权、用户安全级别、密码设置等功能模块, 已成为电子文件管理、利用的一道坚实屏障, 能有效地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3 推行档案信息化管理, 确立工程档案发展的新方向

3.1 工程档案信息化建设虽也取得了一些成果, 但其还需要加

强, 工程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 有其自身的特点, 所以在工程档案的管理软件选择上要有针对性, 同时, 在工程档案管理过程中还要打破传统的管理体制束缚, 制度严格的规章制度, 同时在工程档案的管理上要打破传统的区域限制, 使信息实现快速的传播及共享。

3.2 针对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性差的问题人力资源部门要建立相

关的培训系统, 实现全员的信息化培训, 并建立考核制度, 从而督促岗位人员不断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技能, 并在考评中突出自己的能力。

3.3 为了档案人员更好的参于到自己行业中的软件开发中来,

所以应熟练的掌握计算机的基础知识, 同时努力充实自己对信息化管理水平理解和认识, 这样在工作当中, 才能提出正确的信息需求, 使系统的运转正常。

4 结束语

充分利用计算机功能, 提高档案管理效率。计算机应用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工程档案的管理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搭建专门的档案管理平台, 不仅能有效地实现工程档案的动态管理, 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还能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保证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社会信息化同步发展, 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提供快捷有效的档案信息服务。

参考文献

[1]唐宝莲, 吴建华.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及三者的关系[J].科技档案, 2006, (03) .[1]唐宝莲, 吴建华.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及三者的关系[J].科技档案, 2006, (03) .

8.建设监理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档案 信息化 工程建设

档案信息化就是以室藏档案为依据,在不改变档案原来的内容信息的情况下,对档案本身的内容及档案的存在形式进行符合信息转变原则的改变,使档案信息社会化,实现档案资源共享。档案之所以能够进行信息化处理,是因为它自身就包涵着信息。

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涵义

“档案是历史的原始记录”,这种记录就是一种信息。但是在这里我们要弄清信息化中的信息不仅仅限于档案本身的记录信息,它还包括将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后与社会其他信息形式融合形成的更广泛的信息。可见档案信息化的内容就有两方面:一是狭义上的信息化,就是将档案自身的内容信息化;二是广义上的信息化,就是将档案信息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信息进行融合处理的信息化。所以,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就是在现代化的技术条件下,一方面促进档案本身信息进入社会交流系统,在社会中广为传播,另一方面就是将档案中的信息与其他社会信息形式融合使用,在社会中传播,广泛地服务于社会。当然这两个方面的目标并不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因为档案信息一旦广为社会大众利用,狭义的档案资源信息化,必然与社会发生普遍的联系,必然要与社会中的其他信息交融而广泛地交流和传播,形成另外形式的信息,即广泛意义的档案信息化。

二、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1、档案工作人员要树立档案信息意识.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意识具有能动性,一定的社会意识就具有一定的社会能动作用。那么社会档案意识在档案信息化建设中必然有能动的影响,成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推动力。所以,档案信息化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观念信息化”。档案工作人员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力量,他们的能动性事关信息化建设的成败,只有让档案工作人员在思想上树立档案信息的意识,认识到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档案工作人员才会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才会主动关心档案信息化建设事业,认真做好信息化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主动思考社会文献信息系统中各种文献信息的渗透和融合,促使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其他社会信息事业相互结合,共同发展。

2、提高档案信息化水平技术

2.1 配备计算机、服务器、交换器、路由器、扫描仪等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的开发应用或完善,可通过计算机系统软件的操作进行培训及推广,逐步建立同一平台为分中心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2 档案中心目录及全文的数字化。档案信息数据输入是目录中心的基础性工作,对各职能部门每年移交的大量成果档案资料,边整理边输入,从信息源头抓起,建立统一的数据格式标准,实施纸质档案和数字档案“双套制”工作模式,避免重复劳动,不但能节约人力和财力,而且也会大大加快了档案信息数字化的进程。

2.3 对上网信息进行密级界定。首先制订密级标准,对室藏档案按公开、内部、秘密、机密进行界定;其次对档案信息使用者进行网上身份验证,对不同身份的使用者提供不同的信息查询权限,以保障软件系统的安全。

3、提高档案信息管理水平

信息技术的广泛采用和电子政务的加快推进,使档案基础建设的重心向档案信息化建设转变。现今,在计算机管理渗透的形式下,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应用为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档案部门建立自己的局域网,添置计算机、光盘刻录机、扫描仪等,在系统开发和档案利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1 随着电子文件的大量产生,如何安全且高效地管理电子档案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早在2002年,国家档案局就发布了《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要求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和接收单位认真做好电子档案的管理等工作。因此,选取适合电子文件形成单位自身特点的档案管理软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录入、开发利用等工作是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不可回避的一项重要工作。

3.2 档案管理软件的对象是电子文件,通过选取合适的档案管理软件,不但可以达到科学、高效管理电子文件的目的,而且电子文件作为信息资源,经过软件的整合和开发,既是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有益积累,又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笔巨大的文化财富。

3.3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选取适合的档案管理软件是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付诸实施的重要媒介。信息化建设理念,需要科学的档案管理软件作支撑,单纯以传统方式管理大量电子文件,绝非明智之举,档案管理软件集功能全面、智能、便捷、高效等优点于一身,是疏通信息化建设管理脉络,提高档案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成败。

3.4 从安全角度来说,优良的档案管理软件自身的安全设置,如访问授权、用户安全级别、密码设置等功能模块,已成为电子文件管理、利用的一道坚实屏障,能有效地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三、推行档案信息化管理、确立工程档案发展的新方向

工程建设的过程就是工程档案的形成过程,这就决定了工程档案的建立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从工程立项直到工程验收的各个阶段,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都是由不同的单位或部门来实施的,这就在客观和主观上都大大增加了工程档案建立的难度,信息化管理无疑提高工程档案管理效率与效益。

1、加强工程档案信息化建设,选用适合企业档案管理的软件,制定工程档案信息化管理的规章制度,改革不适应档案信息化要求的管理体制,打破地域和部门分割,提高工程信息交换及共享水平,创造更多有利于方便公众利用的条件。

2、建立多层次、多渠道、重实效的档案信息化人力资源培训制度和考评制度,逐步提高相关岗位人员工作素质和能力。

3、档案工作人员要学习计算机和信息管理化知识,只有对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系统有了足够的了解,才能参与本单位的软件开发工作,才能提出正确信息需求,使系统运行保持在良好状态之中。

4、数据质量是计算机管理系统成败的关键,要严把数据关,保证所输入的数据是全面和准确的,否则难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可考虑建立数据审核制度,在数据输入之前对数据进行审核,在数据输入之后进行认真校对。

计算机应用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工程档案的管理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搭建专门的档案管理平台,不仅能有效地实现工程档案的动态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效率,还能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保证档案信息化建设与社会信息化同步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快捷有效的档案信息服务。

9.建设监理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厅机关档案工作,使财政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档案在财政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厅档案是指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软盘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厅的文件材料以处室局为立卷单位,实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制。各处室局应指定兼职文书立卷员,在厅档案室指导下进行本处室局文件的收集、保管、归档工作。

第四条 除人事档案按有关规定由专门部门另行保管外,本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由厅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厅档案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本厅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档案现代化管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二)统一管理、接收、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厅的全部档案材料,收集、整理文件汇编及其他重要资料,并积极提供利用。

(三)指导监督各处室局文书立卷工作。

(四)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负责对所属单位和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五)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超过保管期限和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和销毁。

(六)按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保守秘密,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接收、整理、归档

第七条 厅机关档案室应建立、健全归档制度,各处室局领导及有关人员应重视和支持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将该工作列入处室局及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经办文件人员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将文稿和有关材料交文书立卷人员保管,不得据为己有。文书立卷人员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材料,要收集齐全,及时归档。

第八条 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按《厅机关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立卷归档的案卷应依照文件材料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联系,以问题为主,结合其他特征,考虑文件材料的数量多少和保管期限的不同组合立卷。具体要求是:

(一)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本与定稿、请示与批复、批转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应分别组合在一起,不得分开。文件和电报按其内容联系合一立卷。

(二)档案文件应按其形成分别立卷。跨的请示与批复在批复立卷;跨的规划、计划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的总结、决算、统计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一文两事的上年总结与当年计划、上年决算与本年预算立上档案;跨的会议文件在会议开幕立卷;协议、协定、合同等文件在签字立卷;纪检案件材料在结案立卷。

(三)文件的立卷,按照“谁主办谁立卷”的原则办理。综合性文件由办公室或综合性单位立卷。

(四)立卷文件要按其联系、重要程度、问题或时间顺序进行排列: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转文件在前,被批转文件在后;法规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定稿在前,历次稿在后;纪检案件文件,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五)立卷归档的案卷,应按规定格式逐件认真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六)案卷封面应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案卷题名简明扼要,反映卷内文件内容,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案卷存在问题的,应在备考表中注明。

(七)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文件进行修复。案卷装订要结实、美观,不影响阅读。

(八)声像档案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

第十条 案卷立好以后,分别按永久、长期、短期的保管期限编写顺序号,打印案卷目录。

第十一条 各处室每年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在次年6月底以前移交厅档案室,交接双方根据移交清单进行核对,并签字。

第十二条 各处室归档完毕后,如又发现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应及时交厅档案室整理立卷或插卷。

第三章 案卷的保管和统计 第十三条 本厅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档案为一个全宗,案卷应按年代——机构分类进行整理、保管。

第十四条 厅档案室应设全宗卷,将有关全宗历史发展情况的文件材料集中立卷保管。

第十五条 档案库房必须坚固,库房内要保持清洁,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光、防潮、防尘等工作。库内禁止吸烟,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六条 案卷存放要平展,排列松紧要适当。发现文件破损或字迹失真的,要及时进行修补或复制。

第十七条 厅档案室对保管的档案应根据需要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检查。平时应注意档案的保存情况,发现问题,报告领导,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离职前须将本人保管的档案数量和状况交待清楚。

第十九条 厅档案室应建立登记、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销毁等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省档案局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 厅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的利用制度,根据档案机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室藏档案情况,主动了解各部门对档案的需求,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并注意收集和掌握档案的利用效果。第二十二条 厅档案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提供利用,为机关工作服务。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第二十三条 厅档案室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厅情况,编制厅机关《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作为鉴定档案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由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及时调整档案密级,确定档案存毁,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提出处理意见,对应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销毁手续齐全。

第二十五条 厅档案室根据国家关于档案馆接收范围和年限的有关规定,按时向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厅所属单位如有撤销(含临时性的工作机构)、增设或其他变动,其档案材料属于归本厅档案的,原建制部门应负责将其齐全完整地立卷归档。涉及厅外机关有关档案处理时,应在保持档案完整和便于利用的原则下,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并商得省档案局同意后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基建档案的管理,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照片档案的管理,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办理。第三十条 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利用、保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原《浙江省财政厅档案管理制度》[(1997)财办12号]同时废止。

文件材料的归档与不归档范围

凡论述、反映本机关历史面貌和主要业务活动,具有查考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明传电报、内部材料、信息、刊物等的底稿和印本)均应立卷归档。

一、应归档文件范围

1、上级党、政领导机关颁发的关于财政工作的命令、决定、指示、通知等文件。

2、上级党、政领导机关颁发的与本机关工作密切相关的文件。

3、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的领导同志有关财政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等文件。

4、上级机关召开的与本厅工作有关的重要会议文件。

5、本厅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汇报提纲及上级机关的批复(转)文件。

6、本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审议颁发的各种财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大常委讨论通过的全省预算、决算报告、审查报告、决议等文件。

7、本厅编制的中、长期财政计划,预算、决算,总会计帐、明细帐,财政、财务、统计资料等。

8、本厅颁发的以及与有关单位联合颁发的各种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法规性文件和规章制度性文件。

9、省本级、市、县以及汇总的财政决算资料,包括业务处室的决算资料、财政部的结算单,对市县的综合对帐单、金库年报等重要文件。

10、厅领导在本厅召开的全省财政会议、专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上的讲话、报告等重要文件。

11、本厅办理世界银行等贷款业务的请示、报告、协议、评估报告、会计帐簿、结算凭证及项目谈判、转贷款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在项目关帐后统一归档。

12、各业务处室周转金和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清理回收情况,会计帐册、报表,全省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基本建设决算等重要资料。

13、本厅出国考察访问、接待外宾来访等形成的重要文件。

14、本厅工作计划、总结、大事记及信访工作中的重要文件。

15、本厅在调研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材料。

16、本厅印发的《浙江财政信息》、《浙江省财政收支情况》及其他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的刊物等的原稿和印刷件。

17、本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处长例会会议记录、纪要。

18、本厅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奖惩、评定职称、调资晋级和职工名册、工资名册、机关工作条例、章程制度、启用印章等文件。

19、本厅干部出国出境政审材料。

20、本厅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保卫部门关于发展组织、处理违纪案件、机关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21、本厅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妇委会形成的重要文件。

22、本厅召开的重要会议及其他重要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

23、本厅机关经费预算、决算、帐簿、凭证和基建、房产等文件。

24、各类交办件及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意见的印件和底稿。

25、本机关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的有关公告、通告的印件和底稿。

26、其他具有史料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不归档文件范围

1、上级机关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及普发供参阅、不需办理的文件材料。

2、外单位征求意见的未定稿,一般性文件的修改稿。

3、未经签发、采用的文、电草稿。

4、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5、外单位发来的不需本机关执行和办理的文件。

6、一般来信来访材料,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

7、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

8、已被季度、计划包括了的各种月计划和月报表。

9、以处室名义行文的文件,由各处室自行保管。不归档文件由各单位暂存,定期销毁。

档案保管期限表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存年限为16---50年,短期为1---15年。

确定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是:

1、凡是记述和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应划为永久保管。

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应划为长期保管。

3、凡是在较短时期内对机关工作有参考价值的档案,一般作为短期保管。

4、对于较难确定保管期限的档案,一般遵从“靠上不靠下”原则。

一、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上级文件

1、上级机关颁发的命令、决定、决议、通知等文件

(1)重要的、属于本厅主管业务的 永久或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2、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文件

(1)本厅领导在会议上的发言材料 永久

(2)需贯彻执行的文件 短期

3、中央、国务院、财政部、省级领导部门和领导人对本厅工作的指示、批示等文件材料 永久

4、财政部和上级领导同志视察、检查本厅工作时形成的题词、讲话等重要文件材料 永久

(二)本厅文件

1、本厅党组和行政办公会议记录、纪要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或短期

2、本厅党组文件 永久

3、本厅召开的全省财政工作会议材料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短期

4、本厅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专业会议材料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5、本厅综合性的工作计划、总结、意见、报告等材料

(1)的、专题的 永久

(2)季度、月度的 短期

6、本厅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1)的、专题的 永久或长期

(2)季度、月度的 短期

7、本厅各部门在调查研究中形成的材料

(1)各项成果、方案、总结、报告 永久

(2)原始记录 短期

8、本厅各部门编印的信息、简报等原稿和印刷件 长期或短期

9、本厅提请上级政府讨论通过的全省预、决算报告、审查报告等文件 永久

10、本厅颁发的及与有关单位联合颁发的决定、规定、办法、条例、通知

(1)各种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法规性文件和规章制度性文件 永久

(2)一般业务问题的 长期

(3)事务性近期有参考价值的 短期

11、本厅参与外事活动形成的材料

(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12、本厅大事记 永久

13、本厅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

(1)上级或本厅批准的 永久

(2)下级报本厅备案的 短期

14、本机关干部、职工评定职称的文件材料

(1)上级或本厅批准的 永久

(2)下级报本厅备案的 短期

15、本厅干部、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考核、调动、调资、退职、退休、离休等材料 永久或长期

16、本厅干部、职工的奖励、处分等有关文件(1)重要的、影响大的 永久

(2)一般的 长期或短期

17、本厅干部、职工的花名册、统计报表 长期

18、本厅有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启用印章等文件

永久

19、本厅有关干部、职工教育工作的文件(1)重要的 长期

(2)一般的 短期 20、本厅干部出国出境材料 长期或短期

21、本厅下达各项行政、事业专项经费的通知、批复等文件 短期

22、本厅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

(1)有批复、批示的 永久或长期

(2)没有批复的 短期

23、同级或下级有关单位的请示、报告与本机关的批复、批示

(1)重要问题的 长期

(2)一般事务性的 短期

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本厅的会计档案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具体的归卷类目及保管期限为: 序 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1 全省财政总决算 永久 2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决算 永久 3 基本建设决算 永久 4 总会计凭证 15年 5 财政总预算会计预算外凭证 15年 6 总帐、明细帐、日记帐 15年 7 国家金库年报 10年 8 周转金会计帐册 15年

三、基建档案和声像档案的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1、本厅库藏档案和移交省档案馆的档案,原则上可向全省财政系统和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开放利用。

2、借阅本处室主管业务的档案,由借阅人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后即可借阅;借阅非本处室主管业务的档案,一般需商得主管处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阅。

3、借阅机要档案(指中央和省委发的文件)限于机要秘书借阅;其他干部因工作需要借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限在档案室阅读。

4、外单位工作人员借阅本厅的一般档案,须经主管业务处室的同意,原则上只许阅读,不得出借。如需复印,须经主管处室同意。

5、外单位工作人员借阅本机关档案,必须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写明借阅档案的内容和用途,向档案人员办理查阅手续。

6、借阅人对档案案卷应妥善保管,遵守保密规定,防止遗失、泄密和污损,也不得将卷宗拆散、转借、涂改、勾画和抽换。

7、厅内各处室借阅的档案,用后应立即归还,最多不得超过10天。如需延期使用,必须到档案室办理续借手续。在收回借出档案时,档案人员应检查案卷,当面清点核对、注明归还日期。

档案保密制度

1、严格按照本厅保密委员会确定的保密范围的密级划分,做好立卷、归档、保管、利用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2、档案室保管的材料均应有序存放于箱、柜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档案,也不得把档案随便带出办公室。

3、借阅的档案,一般不得拿出厅机关,重要的和机密文件,一律在档案室查阅。

4、查阅的档案,一般只准摘录,摘录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或需全文复制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10.建设监理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各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有效利用和保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社会保险局负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 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工作应当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置业务档案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且要配置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健全业务档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条件,保证业务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及各种载体的档案。

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的工作任务:

1、指导、监督、规范本单位文件材料的组成、积累、格式及归档等工作;

2、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资料;

3、认真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提供利用,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履行业务档案工作职责,圆满完成业务档案工作任务。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参与对业务档案工作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 况,参照《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附件1),制定适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十二条

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应按时归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文件材料档案立卷归档制度(附件2.1)。

1、文书档案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应当在形成的下一年6月份以前归档。

2、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30日内归档;未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在投入使用后的60日内归档。

3、设备购置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随机文件材料应在开箱验收后归档。

4、财务会计档案在财务工作终结后,由财务部门暂保管一年,到期后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出纳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5、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应及时归档。

6、电子文档,每年年底归档一次或任务完成后随时归档。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的分类:

1、文书类:以分二级类,以保管期限分三级类。包括党群工作、行政后勤管理、文秘、机要、档案、人事、劳资、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

2、社会保险业务类:以各业务环节分二级类,包括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类、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类、社会保险待遇核定类、社会保险审计稽核类、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类、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统计类。以保管期限分三级类,包括永久、100年、50年、30年、10年。

3、会计类:分帐簿、凭证、财务报告、其它四个二级类。

4、声像电子类:分录音、录像、照片、光盘、磁盘、磁带等若干个二级类。

5、实物类:分奖杯、奖状、奖旗、奖牌、证书、印章、其它等若干个二级类。

6、科技类:以基本建设档案、设备档案分二级类。基本建设档案以具体工程项目分三级类,设备档案总数量少可不设三级类目。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的收集: 一是要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的内容,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对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工作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接收; 二是征集散失在社会或个人手中的,但对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的整理: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规范整理应依据相关标准,做到分类合理,排列有序,编目科学。

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依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进行整理。

2、文书档案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进行整理。

3、会计档案依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

4、电子档案依据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整理。

5、其他档案依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工作应建立全宗卷,建立业务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进行鉴定。销毁档案要逐件登记于销毁清册,经本单位鉴定小组审核签字后,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 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的现代化技术设备,实现业务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第四章业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九条

档案保管应配备专门的库房及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并符合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水、防虫鼠、防高温、防震等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编制归档文件目录、案卷目录、全引目录、人名索引等检索工具,编写大事记、组织沿革、基础数字汇集、专题概要、利用效果实例汇编、发文汇集等编研材料,满足利用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条

业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业务档案保管制度、保密制度、查(借)阅制度,规范提供利用工作,确保业务档案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开展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有关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国家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标 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和山西省档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

1、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

2、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各项制度。

3、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分类编号方案。

4、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材料移交清单。

5、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销毁清册。

6、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借阅登记表。

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本单位各内设机构及全体职工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8号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本单位文件材料是指本单位各内设机构及全体职工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单位工作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单位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单位工作具有考查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本单位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单位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单位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史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电话记录,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单位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本单位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档案工作部门移交,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本单位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 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单位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10文件材料;

(三)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单位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单位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单位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单位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单位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单位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单位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人事、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单位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单位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单位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第九条

本单位形成的人事、基建、财务、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应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原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第十一条

11.建设监理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篇十一

【关键字】档案工作;管理理论;数据库;计算机

信息管理技术是一种新型的科技技术,并在短期时间内得到了极为广泛的传播,这种性质反映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就表现在传统管理技术与现代管理手段的冲突,纸质为主要形式的档案载体与计算机的电子信息之间的矛盾。现代档案管理既保留着原有的档案管理模式,又在不断创新发展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这就导致档案管理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应现有的发展趋势,为档案的数据库建立与信息建设带来很大影响。

一、档案管理理论对档案数据库建设的重要性

档案管理是一项极其繁琐复杂的工作,在面对复杂的档案信息管理时,计算机可以充分展现出它自身所具有的优越性。根据这一特点,电子数据库的重要性获得了广泛的关注,数据库的建设随着互联网技术广泛运用得到了空前的利用空间。计算机技术引入文献管理之后,由于先进的手段及快捷的检索,使数据库的制作渐渐完善起来。档案数据库建设是以档案的自身管理为依据,包含了数据库建设和应用发展的需求,将包含档案实体信息、管理信息、应用环境信息在内的各种类型数据按照特定数据模式进行组织的數据集合。档案数据库是多种档案信息系统正常运转的重要组件,是档案信息化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档案管理理论对档案数据库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二、档案分类理论对档案数据库的建设起着导向作用

档案管理的基本目的是要使档案有序化,包括档案实体管理和信息管理的有序化,档案数据库的建设也同样是为了更好的达到这个目标,因此,档案的分类理论领导着档案数据库的建设方向,是档案数据库建立的基础理论依据。一般档案管理理论中的分类理论可以分为逻辑主义和历史主义两种形式。逻辑主义即指对档案的分类要按照档案的内容相似度进行归类划分,体现出档案的逻辑性。历史主义则是指在档案归类时,要将档案成立的时间顺序进行区分归类,以便同一时期的档案可以更好的还原历史现状。这两种理论形式为档案数据库的建立提供了整体框架依据,指明了建设方向。

一般来说,对档案的实体管理基本采用了历史主义的分类方法,大体都按全宗进行排架整理;而档案内容信息的管理则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方法,一般以逻辑主义分类方法为主。在档案数据库建设中,一般是在来源单位层次上建立实体数据库,实际上是将一个全宗(一般是档案室层次)或全宗群(一般是档案馆层次)作为建库范围,同时利用视图、索引等数据库对象对内容实施逻辑管理,使档案管理理论中的“二元主义”得以在数据库建设中融合。

三、全宗原则及其理论发展对档案数据库建设发挥指导作用

档案管理基本理论认为档案的实体管理必须维护和尊重档案的本质特性,必须采用历史主义的方法,遵守全宗原则,这一思路对于档案数据库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全宗原则是档案实体分类的基本方法,是人们经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之后得出的宝贵经验。以全宗为基本单位建设档案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反映的是一个现实的实体单位的历史记录,保证了档案数据具有一个坚实可靠的立足点,这是单纯地依靠逻辑分类方法所达不到的。其次,全宗原则及其理论是以历史主义的理论方式进行指导档案分类的,这就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档案归类时的完整性和原始记录性。在建立档案数据库时,这种理论指导方式可以大大提高数据库的整体性和成套性,对于还原档案的本质有着重大的意义。依据全宗理论进行档案数据库建设,有利于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全宗原则是指导档案数据库建立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但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全宗原则并不能使档案数据库毫无障碍的顺利建设实施,也有很多问题是全宗原则的理论指导无法解决的。因此,新形势下发展的全宗原则对档案数据库的建立还有着其他的影响。如档案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使得档案数据库建立时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同一全宗的档案存在着不同的类别,如果采取建立相对独立的档案数据库而非全部由同一个数据库进行管理,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种复杂的局面。另外,随着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全宗原则的概念已经逐渐拓展,并非只是单单指传统的狭义全宗原则,如果某项专业在建立档案数据库时打乱传统的全宗整体性,经过一定规律的组合后得出一个新的全宗单位,在这个新的全宗单位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档案数据库更能很好的为专业服务,那么这些自由组合的全宗理论也是可以成为档案数据库建立的理论基础的。

四、逻辑主义分类思路适合档案数据库的内容管理

逻辑分类方法在实体分类中的应用效果并不良好,而在档案的内容分类上却发挥着很大的作用。逻辑分类法在档案数据库的内容管理中有着非常普遍的应用。我们知道,档案的实体整理必须按照其形成时的本来面貌去管理,但档案内容信息是极为丰富多彩的,人们对这些内容的需求也是多样化的,但和现实世界中档案实体的排序只能有一种一样,在数据库中我们一般通过有限的基本表来反映档案实体的记录信息。我们绝没有必要根据用户的每一个需求重建数据库,在表达逻辑需求方面,数据库拥有强大的管理手段,我们可以依据我们感兴趣的特征(或特征组合)通过索引、视图、查询等数据库对象很方便地对档案数据库进行逻辑重组,好像魔方一样,可以变换出我们需要展现的内容。而且在计算机环境中,由于软硬件屏蔽了许多对用户无关的内容,使得用户可以像操纵基本表一样操纵视图,就好像档案实体真的是按照我们指定的特征进行分类一样。

五、电子文件管理理论为档案数据库的未来发展提供营养

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电子文件逐渐成为当前人们应用最为广泛的档案保存方式。电子文件的信息记录具有更强的多样性和全面性,保持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是未来档案数据库工作中的重要内容。而要想使档案数据库在电子文件管理环境中发挥良好的作用,则需要电子文件管理理论提供支持。为确保档案数据库中电子文件的真实可靠、完整安全、长期可读提供保障,档案数据库不能像传统方式那样,在档案文件接收完毕、文件的真实性有案可查的情况下开始数据建设,而是要在第一时间规划完毕,伴随文件生命周期进行动态跟踪,将各个环节需要记录的数据各就其位,构成一个完整的数据链条,为该文件的描述、利用、验证、保存等提供信息。

六、结语

12.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研究 篇十二

1 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概况

档案信息化建设指的是根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划组织,以现代信息化的技术,对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进行相应的改革与完善,促使档案信息资源的收集、管理、利用及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的过程,另外,从整体上分析,档案信息化建设还具备一定的特征。

1.1 档案信息化建设具有改革性

档案信息化建设通过将信息化的技术方法科学运用到档案工作当中,使档案管理职能、工作机构及人员分工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实现了档案管理模式创新,而与此同时,档案信息化建设针对传统档案管理的不足进行了弥补,使档案管理在各个环节都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思想与方法,从而使档案管理工作发生了很大转变,为档案工作的改革发展奠定了有力基础。

1.2 档案信息化建设具有时效性

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建设工程,它需要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支撑,以坚韧不拔、开拓创新的精神使档案信息化建设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而在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要及时对档案部门的软硬件设施进行更新换代,并且将系统升级到最新状态,在保持其稳定性的同时还要对其定期进行维护,使档案信息化建设具有长期性。

2 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作用

通过档案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同时,针对档案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能重新进行思考并制定出新的解决办法,从而实现档案信息的社会化服务,其作用具体可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改善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工作只有实现信息化,才能走向开放,实现档案真正的价值,档案部门通过信息化的建设使档案工作从管理利用慢慢向资源采集、管理及服务的方向转变,使档案信息资源得到科学有效的配置与管理,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2 拓展档案服务

档案管理工作实质上就是信息资源管理,而信息资源的真正价值在于其如何收集利用,其利用效果更是直接关系到信息资源的时效性及利用范围,因此,档案信息化建设对于现代的档案工作来说十分重要,其服务领域更宽。

2.3 增加信息储量

科学技术的发展带动了信息技术行业的发展,而这其中的信息储存技术更是得到了广泛应用,使得档案信息资源的储存更加方便,同时储存量更加大,储存密度相比以前的纸质储存要高,而且其储存的安全系数也得到了成倍的提高,从纸质储存的信息单一化到现在储存形式多样化,不仅有文字、表格,还包含图片、影像、声音、动画等。

3 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的对策

3.1 构建完善的档案工作体系

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需要有相应的工作体系予以支撑,因此,必须构建起完善的档案信息化工作体系,其构建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明确档案工作的管理机制,并完善档案工作的运行机制,主要可以针对各部门的联动情况建立相应的联动电子管理体系,实现全程管理与监控,其次要提升档案信息化工作在档案常规工作中的比重,使其与电子化的建设同步进行,再次,要针对档案信息化进行相应的法律完善,使档案工作得到规范标准的约束,具体可以制定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专项工作任务并进行分配,明确任务目标及期限。

3.2 推进档案建设的工作进程

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工作内容便是信息资源建设,因此,要将工作重点放在推进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与信息资源共享上,首先对于推进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建设要制订出科学合理的建设计划,同时还要强化监督检查,在用户使用需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建立相应的数字化档案目录,并加大人力、资金等方面的投入,使各部门的工作得到协同发展,其次在推进档案信息的资源共享方面,要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标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体系,并使其与办公系统有效融合起来,实现档案信息的网上管理操作。

4 结语

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是其发展改革的必然选择,在如今新的社会环境下,档案管理部门应重视起档案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其建设发展进程,使促档案工作的信息资源得到开发利用,提高档案工作的服务水平。本文简要分析档案信息化建设及其重要性,探讨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的方法,以期对我国的档案管理提供相应帮助。

摘要:科学技术的进步,使档案管理行业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档案信息化的出现不仅提高了档案工作的效率,同时也提高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率,本文通过对档案信息化建设及其重要性进行简要分析,探讨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的方法措施。

关键词: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

参考文献

[1]赵群.解析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J].办公室业务,2014(23).

[2]丁晓光.档案信息化建设必要性分析和对策思考[J].黑龙江档案,2007(2).

13.建设监理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篇十三

鲁人〔1997〕21号

各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人事(干部)处: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为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提供了保证。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由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已经承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将其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

二、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干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工作。人才服务机构凭流动人员辞职、辞退证明书或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其原单位要按规定整理好档案,及时转交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必须由各级组织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服务机构不予办理;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干部,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或亲属的档案。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三、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配备党性强、作风正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专门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抓好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要抓好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各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情况,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在年内进行一次检查。

四、省内以往制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八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1996〕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据本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做一次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在明年适当时候,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请及

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告诉我们。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

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 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4.建设监理档案暂行管理办法 篇十四

关于修订《中建四局六公司工程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

公司于1989年制订的《中建四局六公司工程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已不适应当前工程技术档案管理的需要。为此,对原有的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的《中建四局六公司工程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切实遵照执行。原有的六公司技术档案暂行办法同时作废。

二00一年元月二日

主题词:工程技术档案管理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六工程公司2001年元月二日印发

中建四局六公司工程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科技档案工作条例》、中建总公司颁布的Q/ZD01-92《工程施工、基本建设项目、机械设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卷组排列标准》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系统项目经理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逐步实现我公司科技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使科技档案更好地为施工生产、经营服务。根据上级关于做好科技档案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机构人员

第二条工程档案工作是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司属各单位应把此项工作纳入施工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之中,列入有关领导议事日程,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及个人经济责任制中,并和责、权、利挂起钩来,做到有奖有罚。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下设档案室,负责整个公司科技档案的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司属各单位要配备具有一定文化素质的人员担任工程档案资料工作,主要负责本单位施工图纸、资料的收发与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装订、保管和移交工作。科技档案资料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档案法》,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科技档案业务水平。

三、编制工程技术档案的要求

第四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始记录或正本,并且完整、准确、系统,在编制资料时应用碳素墨水或打印。工程技术档案的编制份数为一式三套,两套移交建设单位,一套移交公司档案室,每卷档案要编目录,并要逐页编号。

第五条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整理好有关施工技术文件,及时做好竣工图,保证工程技术档案的质量。

第六条竣工图是工程实际在图上的真实记录和反映,必须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编制竣工图是一项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而且要承担技术责任,因此必须贯彻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参加组织施工的施工技术人员或由项目技术人员负责编制。技术人员对所承建工程能否按规定形成完整、准确、系统的工程技术档案是评定技术职称和晋升级的条件之一。

第七条每一张竣工图均须加盖竣工图印章,并由编制人、审核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竣工图章统一加盖在图纸标题栏上方或左方。

第八条凡施工中施工图没有变更的,在原图上加盖竣工图印章后即可作为竣工图;施工图有较小变更的,可在原图上用碳素墨水笔勾改、标注,或绘制成兰图后贴在变更外,加盖竣工图印章即为竣工衅;变更较多或不宜在原图上修改补充表示清楚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是我方提出变更的由我方负责,是设计上的变更由建设单位组织绘制)。竣工图必须把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的内容反映上去。如在图上标注有困难,必须在竣工图中相应部分用文说明,并标出设计变更单或技术核定单的编号。

第九条各种施工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跟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随时将施工活动的真实情况记录下来,形成施工技术资料,以保证工程技术档案的准确性。有关部门在检查生产和工程质量时,要同时检查工程技术资料,并作为考核条件之一。

四、工程技术档案归档范围、内容

第十条鉴于各地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归档的范围、内容和组卷排列次序不同,今后工程技术资料的归档范围、内容、组卷排列次序均按工程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归档、组卷。工程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没有具体组卷排列次序要求的,按中建总公司Q/ZD01-92《工程施工、基本建设项目、机械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卷组排列标准》组卷、归档。移交公司档案室的档案随之相同。

第十一条各种工程技术资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五、工程技术档案的移交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编制好的工程技术资料由分公司技术科负责审核合格,并经当地质监部门认可后,办理归档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一份到公司办公室。移交时要填写移交清单,并写明卷数、页数、移交人、移交时间等。发现短缺情况的,由施工单位弥补。

第十三条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自己保管的所有资料移交给接管人员,要填写资料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不得将资料带走或据为已有。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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