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

2025-02-10

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共5篇)

1.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 篇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的典型案例

编者按:深圳中院,全国最早对企业清算、破产案件进行专门管理和专业化审判的法院。经过23年的审判实践中,深圳中院已经在破产案件受理、审判流程管理、职业管理人团队管理等方面建立起国内领先的机制,并拥有一批专业、专职的破产审判团队。深圳,目前也拥有国内最职业化、相互之间竞争最激烈的破产管理人中介机构,而他们在充分竞争之下又共同建立起“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

典型案例之一: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是深圳市老牌酒店和上市公司,1994年就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员工272人,股东23010家,总股数32940万股。因大股东违规担保、经济运行下行等客观原因,新都酒店陷入财务危机,2014年年报披露,其资产总计人民币430101892.83元,负债总计人民币611888349.95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81786457.12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如在2015年年内不能实现“净资产为正”、“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均为正”两个目标,将被终止上市,众多股东的股权价值将归零,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清算拍卖现有资产获得清偿,新都酒店的员工将面临失业风险。2015年7月23日,债权人正式向深圳中院申请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拉开司法拯救序幕。2015年9月15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

鉴于重整申请提出时新都酒店已经深陷诉讼、执行围剿,如不能尽快启动程序,则财产面临分割,后续的重整将失去依托。为给新都酒店争取足够的重组时间,深圳中院利用立案听证调查程序,引导公司提出并修订了重整可行性方案,经层报审批,从申请人提出申请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仅用37个工作日,创下全国上市公司破产程序案件立案最快的记录。

2015年11月26日,深圳中院根据新都酒店的申请,准许新都酒店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15年12月14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以担保债权组100%、出资人组99.78%、普通债权组83.77%的表决通过率,高比率表决同意通过重整计划。经过法院、管理人和企业自身的努力,终于2015年12月28日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成功保住了这家老牌上市公司。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提升效率、强化服务,发挥司法拯救作用的典型案例。新都酒店重整案从法院立案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耗时101天,创下全国市场主导条件下拯救上市公司的最快速度。案件顺利审结保住了272个就业岗位,实现债权清偿7.4亿余元,为24379户股民保住了股票价值,为深圳保留了一家主板上市公司。

案件一改过去上市公司重整只关注债务重组,简单清壳的审理模式,将后续经营整合到重整计划中,获得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双重认可,为一下步再建型重整的全面铺开探索了一条可行之路。其典型意义如下:

一是创新立案方式,及时启动破产保护。收到债权人申请后,深圳中院立即组织对新都酒店进行听证调查,为争取足够的重组时间,深圳中院强化庭前指导,引导当事人完善申请材料,加快审批上报速度,仅用48天时间就完成听证、调查和层报最高法院批准等事项,以最快速度受理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为企业再建重生创造了契机。

二是创新接管模式,维护企业运营价值。为避免影响酒店运营,法院在指导管理人全面接管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务的同时,保留新都酒店原经营团队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人仅对日常运营实施决算管理,不干涉其具体业务。案件审理期间,新都酒店实现盈利近200万元。

三是创新员工安置模式,充分保障员工利益。在接管企业后,法院指导管理人第一时间完成员工分类工作,安排管理人的具体部门与公司管理层对接,从事物和财务两方面对其进行管理;对公司普通员工实施原岗、原薪、原聘,将员工利益放在首位,在拟订重整计划和确定重组方时,明确要求重组方为可能出现的员工失业安置缴纳专项保证金2000万元,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

四是创新重组方确定方式,维护市场有序竞争。为确保既选好重组方又避免牵入不必要的利益纠葛,法院坚持要求管理人以市场自由竞争模式,将重组方的遴选交由股东和公司在市场博弈中确定;引导潜在重组方以经济实力发言,按市场规则办事,最终重整计划以高比例获通过。

五是创新债权清偿方式,有效保护各方利益。因新都酒店的债权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借款人,另一类是日常给酒店供应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两类债权产生的原因各异,故针对两类债权设定不同清偿方式,并对小供应商予以强化保护。明确有财产担保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比例受偿。目前清偿率已达60%,最终预计可达70%以上。

六是创新股权调整模式,合理平衡各方权利。遵循大股东多让渡股份、其他股东不让渡股份的原则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明确要求大股东让渡50%的存量股票和全部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中小股民不仅不让渡,还能按照约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取得公司股份。在出资人组会议上,这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通过率达到99.78%。

七是创新公司主业调整方式,保障企业持续发展。法院不仅关注公司债务重组,更关注其后续经营,重整计划直接明确后续重组方,要求重整投资人承诺维持新都酒店持续经营,新都酒店2016年和2017年净利润分别超过2亿元和3亿元;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以实现股票恢复上市。

典型案例之二: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浩)成立于198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等商品贸易。深中浩股票于1992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为深圳首批挂牌上市的企业之一。受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影响,深中浩经营业务连续亏损,其股票在2001年终止上市。因债务危机严重,深中浩经营性资产被执行殆尽,并逐步丧失经营能力及偿债能力。经债权人申请,2015年1月28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深中浩破产一案。破产程序中,出资人以深中浩具备重整价值为由申请其重整,深圳中院经审查于2015年8月3日裁定对深中浩进行重整。

二、审理情况

在深圳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对深中浩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深中浩已无可变现资产,负债规模高达18.74亿元,公司停业多年,已无经营能力。在此情况下,管理人经与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及重整方等相关利益方充分沟通,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提交深中浩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该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以现金形式获得全额清偿;由债权人及重整方设立偿债基金,由偿债基金持有深中浩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43,644,323股股票,重整方在24个月内以10元/股的价格回购偿债基金持有的深中浩股权;普通债权通过按比例持有偿债基金份额的方式参与分配股票回购款,由此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可从破产清算情况下的0%提升至21.515%;为保护广大中股东的利益,本案仅有非流通股股东让渡股票用于偿债,未调整流通股股东的股权;因深中浩原有主营业务已不具备盈利能力,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将引入重整方,由重整方向深中浩注入经营性资产以助其恢复经营。

2015年8月21日,深中浩召开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表决。经表决,税款债权组全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数占出席人数的96.30%,代表债权金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89.41%,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出资人组亦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申请,深圳中院于2015年9月21日裁定批准深中浩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深中浩在管理人监督下,完成税款等债权的现金清偿工作,并已将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43,644,323股股票划转至普通债权人按比例持有的偿债基金名下。

在深中浩重整案件审理期间,深圳中院同时还在审理“迅宝系”企业的重整案件。“迅宝系”企业包括三家关联公司,是生产环保型餐盒的行业龙头企业,因扩张过快、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申请进行重整。“迅宝系”企业资产质量良好、生产经营稳定,但由于行业利润水平有限,无法在短时间内筹集足够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迅宝系”企业重整正在酝酿实施“债转股”,但因为非公众公司股权流通性差,多数债权人对“债转股”持消极甚至反对的态度。管理人及重整方意识到这是深中浩与“迅宝系”联合重整的良机,“迅宝系”企业有资产经营但缺乏的是股权的流动性,而深中浩作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系统交易的公众公司,股票流动性强,但亟需支撑股票价值的优质资产。在深圳中院的支持下,管理人指导深中浩与“迅宝系”结合实施重整计划,将“迅宝系”企业的优质资产注入深中浩并形成资本公积,在资本公积转增形成深中浩股票后向“迅宝系”企业的债权人进行清偿,解决了双方重整中遇到的难题。深中浩和“迅宝系”企业的重整计划均已经执行完毕。经深中浩申请,深圳中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终结深中浩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本案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主要利用了深中浩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票。但因为深中浩尚没有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票不能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变现,债权人面临受偿时间和受偿金额不确定的困境。为此,本案为债权人搭建了专门的偿债基金作为平台,将股东让渡的股票注入偿债基金,债权人不直接分配股票而是持有偿债基金的财产份额。同时,重整方承诺在股票注入偿债基金后固定时间内以10元/股价格回购偿债基金所持股票,保障债权人获得债权金额21.515%的清偿。该债权受偿模式,既促使重整方有义务也有动力把深中浩经营好,也以适当时间取得更高的债权受偿比例,充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近年来,为促进产业结构整合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修改《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类似深中浩这类退市公司在资产、利润达到一定要求后可以在交易所直接申请重新上市。由此,深中浩在重新上市方面具备政策优势,大大提升了公司的重整价值。深中浩通过重整程序彻底解决债务问题,并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恢复盈利能力,为重新申请上市夯实基础,充分体现了鼓励企业通过重组解决经营危机的政策价值。

本案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彻底解决深中浩的经营困境,一方面全体债权人及广大中小股东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共同分享重整收益;另一方面,联合“迅宝系”重整程序,注入剥离债务后的“迅宝系”,不仅使得深中浩成为具备优质经营性资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亦彻底解决“迅宝系”的经营困境,真正实现了重整程序在解决公司经营困境中的价值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经济效果。两个案件的有机结合也为后续重整案件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范例。

典型案例之三: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昌公司”)系大型民营制造型企业,主要从事通讯和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年产值在10亿元左右,平均年营业额3.5亿元,聘用员工近4000人,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级供应商。因管理粗放,导致经营成本过高,引发资金断裂,福昌公司于2015年10月突然停产,引发了500余名供应商和3700多名员工激烈维权,引起深圳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2015年11月12日,债权人以福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重整。2016年6月29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福昌公司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

鉴于福昌公司被申请重整事发突然,仓促进入司法程序不利于重整工作推进,深圳中院充分运用立案审查程序,开创性地采取了“预重整”模式,即在裁定受理案件前指定管理人提前介入福昌公司,指导管理人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全面摸底协调。2015年11月13日,深圳中院作出(2015)深中法破(预)字第139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决定在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前,采用“预重整”方式审理,根据最高院和深圳中院规定,指定一级管理人进场辅助企业推进重整。通过“预重整”法院全面掌握福昌公司的状况,为债权人、股东和员工等利益主体搭建沟通平台,矛盾得到迅速平抑,潜在重组方也得以了解企业真实状况和财务底数,坚定进一步投资介入的信心。通过“预重整”的梳理,福昌公司近4000名员工得到妥善安置,企业恢复生产的障碍逐一消除,充分实现了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

2016年11月9日,深圳中院裁定确认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308位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人民币409844768.28元。深圳中院将在后续工作中综合考察福昌公司现状,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指导重整工作依法推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借鉴“预重整”制度并引入司法实践的有益创新与摸索。预重整制度结合了私权范畴的企业重组和公法范畴的司法重整优点,可有效降低重整(组)成本、节约重整(组)时间,更加尊重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意思自治,极大提高重整成功几率。本案中,深圳中院探索性地采用了“预重整”的审理方式,为困境企业及其出资人、债权人、人民法院、当地政府和管理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平衡各方的利益,实现了企业重整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司法效益,具体表现为:

通过“预重整”,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得以提前介入重整企业,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全面摸底,充分了解困境企业,评估企业重整可能性,为企业正式重整奠定良好基础。福昌公司停产停业前有大大小小供应商债权人500余家,另外还有多笔银行借贷,停产停业后,除供应商债权、银行债权外,还存在拖欠税费、员工经济补偿金、厂房租金等情况,债权债务关系纷繁复杂。另外,由于公司原管理层缺位,公司资产及财务资料等也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况。按常规判断,此类制造企业重整成功的可能性较低。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针对以上情况分别与各方进行沟通、排查,在案件正式受理前对福昌公司的状况及问题进行了全面摸底、分类及相关分析。

通过“预重整”,各方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之外,可以更加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主张自己的权利;管理人得以尽可能沟通协调有关各方,为实现重整排除障碍。福昌公司停产停业后,供应商债权人除以各种方式维权外,对企业恢复生产及重整也有较高的期望,管理人介入后,在当地政府通过座谈会、协调会等方式耐心解释,既平缓了相关方过激的情绪,也使各方对福昌公司重整后的期望值趋于合理,为重整的顺利推进打下了共同的价值基础。同时,管理人也对诸如华为中兴一级供应商资质的维持、工业园占用、原管理层涉嫌侵占、公司资产抵押权的撤销等各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评估,合理地设定解决方案,以待后续落实和解决。

通过“预重整”,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是本案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福昌公司作为生产型企业,员工人数众多,停产停业后拖欠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数额达到4000余万元,如不能妥善解决,将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压力。针对这一情况,政府有关部门设法协调,及时垫付员工的部分债权,有效防止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预重整”程序使人民法院、管理人对重整企业的情况和问题有全盘的了解,提前解决了潜在的社会稳定问题,对受理重整案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实现重整的可行性有充分的论证,为重整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

典型案例之四:深圳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系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新纪元公司前身是深圳市罗湖区对外贸易公司,成立于1984年。后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公司进行了改制并吸收外资参股,于1995年6月19日设立中外合资股份公司即新纪元公司,原公司的一切财产和债权、债务由新纪元公司享有及承担。新纪元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276万元,注册资本的来源包括国有净资产折股、其它法人以现金购买的国有净资产存量,同时吸收内部职工个人参股。公司先后对外投资控股深圳市新纪元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欣业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纪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纪元汇展中心等公司。由于新纪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股东及下属公司担保导致企业债务过大、财务成本过重,名下资产被多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公司已无能力通过自身经营盘活有效资产,加之股权纠纷导致经营混乱,公司持续亏损。截至2008年12月30日,新纪元公司账面财产总额86,280,011.81元,账面总负债135,936,638.78元,账面净资产-49,656,626.97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新纪元公司自2006后未再进行工商年检,2007及以后除部分租赁收入外未发生其他购销活动,新纪元公司已无持续经营能力。2008年12月30日,经债权人申请,深圳中院依法受理了新纪元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二、审理情况

在案件审理前期,因新纪元公司公章证照及财务账册下落不明,管理人向公安部门报案,案件一时难以推进。2012年5月28日,根据出资人黄某的申请,深圳中院裁定对新纪元公司进行重整。重整过程中,确定黄某取得股权的执行裁定因存在串通行为导致股权拍卖无效而被撤销,由于黄某不再具备出资人身份。深中院遂撤销了以黄某为申请人的重整裁定。2013年12月20日,根据持股38.88%的股东深圳市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的申请,深圳中院裁定新纪元公司自2013年12月19日起进行重整。

本案采用管理人管理模式,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过程中,有一家公司及一名自然人均申请以重整方身份参与重整,并向管理人提交了包含债权清偿方案、股权调整方案、经营方案等内容的重整预案。2014年10月16日,深圳中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方的选定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通过表决确定了国有独资的深圳市罗湖中财投资发展公司成为本案的重整方,管理人依据重组方预案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也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深圳中院于2014年10月27日裁定批准新纪元公司的重整计划,现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本案债权101331518.73元均获得全额清偿;国有独资的重组方通过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取得新纪元公司全部股权,新纪元公司恢复经营能力。

三、典型意义

重整方的选定是困扰重整计划草案制作者的重大问题之一。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往往需要通过股权让渡等方式引进重整方,以提高债权清偿率,完成资本重组,实现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本案中有两方主体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向管理人申请作为重整方参与新纪元公司的重整,不同的重整方所作的重整预案在清偿率、清偿期限等方面也往往不同,选择重整方将直接影响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影响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考虑到破产重整本身是各方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协调,交由债权人选择重整方可充分体现债权人对自身权利的处置,客观上也有利于提高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率。在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深圳中院将重整方的选择问题交由债权人会议表决的决定符合破产重整的立法本意和价值取向,既保障了选定重整方时进行市场化竞争的公开和公平,也最大限度的提高了破产审判的效率,有效维护了各方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案为破产清算转入重整的案件,对企业而言,通过重整解决公司的沉重债务负担,再通过重组方派驻优秀的经营团队,对新纪元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资产进行整合并重新经营,增强了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最终盘活了有效资产,彻底摆脱了经营和债务困境;对政府而言,政府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清理了含有国有资产的僵尸企业,该方式使新纪元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土地、物业等优质资源得以保留,国有资产得到保护;对新纪元公司的债权人和职工而言,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员工全部得以留用,职工权益得以维护。综上,仅就本案,通过重整,企业、职工、债权人、重组方和政府等实现共赢,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积极探索实践政府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僵尸企业和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本案的成功为政府清理僵尸企业,以及为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的司法重整提供了可复制案例。

典型案例之五: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公司)系以开发建设“深圳大世界商城”为核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25日,注册资本1亿元。大世界公司主要业务为开发建设“深圳大世界商城”及有关物业的经营、管理,因大世界公司经营管理混乱,房地产开发、销售活动不规范等原因,导致其债务负担沉重,诉讼案件缠身,无法正常经营,并丧失偿债能力。1999年10月,深圳大世界商城因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成为烂尾楼。2000年9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大世界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成立临时监管组负责破产工作。2000年12月6日,深圳中院裁定宣告大世界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原临时监管组成员组成清算组,全面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2000年9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执行该院系列生效判决而委托拍卖行强行拍卖深圳大世界商城,由此与深圳中院刚刚受理的大世界公司破产案件产生冲突。经深圳中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湖南高院于2012年8月出具裁定撤销对大世界商城的拍卖,并将大世界商城交还深圳中院作为破产财产依法处理。

在湖南高院撤销拍卖后,基于房地产市场的向好情况,陆续有债权人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大世界公司重整,也有多家潜在的意向重组方向深圳中院和清算组提交参与重整申请书,表示有意愿参与对大世界公司的重整,经广泛征求债权人意见并经债权人申请,深圳中院于2016年6月17日裁定中止大世界公司破产宣告裁定,并自2016年6月17日起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

二、审理情况

大世界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后,清算组与多家有意向重组方沟通,通知制作重整预案并参与重组方遴选。但最终只有一家意向重组方深圳市宝华白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公司)向清算组缴纳重整保证金及重整预案。2016年7月29日,大世界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由清算组依据白马公司提交的重整预案所制作而成的《大世界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各表决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清算组根据案情需要及债权人会议安排,在报纸刊登公告,面向社会再次公开招募大世界公司重整投资人。在公开招募期间先后有6家机构前来报名,但在规定时间内,只有中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兆公司)和白马公司按规定提交了重整预案及保证金。清算组依据中兆公司和白马公司制作的重整预案,在与债权人充分沟通基础上,分别修订中兆公司和白马公司拟定的《大世界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制订《大世界公司重组方选定规则》一并提交给深圳中院和债权人会议。

2016年12月19日,大世界公司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二次出资人组会议,由债权人表决通过《大世界公司重组方选定规则》,并依据该规则表决选定白马公司为大世界公司重组方。债权人会议对依据白马公司制作的重整预案而制订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经表决,普通债权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在有146家债权人的普通债权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仅有财产担保债权组(2家债权人)和出资人组(3家出资人)等少数权利人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情况下,清算组申请深圳中院依法审查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清算组申请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重整的社会价值巨大,故批准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出资人持有的大世界公司100%股权全部无偿让渡;重组方提供7.5亿元偿债资金及2亿元大世界商城续建资金;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担保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最高可达43.35%;大世界商城将在重整计划批准后2年内完成续建并竣工验收,向业主交付。至此,大世界公司重整成功。

三、典型意义

1、立足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创新解决跨越新旧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实施前受理并宣告破产清算、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向深圳中院提出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并有多个潜在重组方提出重整意向。经清算组征求债权人意见,多数债权人均同意大世界公司转入重整程序。本案审理面临新旧法如何适用的问题,深圳中院审查认为大世界公司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前进入破产程序,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该类债务人规定相应的重整程序施以挽救。本案虽已宣告破产清算,但大世界公司尚未进行破产财产的处置,仍保留较大重整价值。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除依法清理资不抵债的企业外,还包含运用司法制度拯救危困企业,从而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深圳中院裁定中止本案破产宣告裁定,对大世界公司进行重整。深圳中院裁定大世界公司在破产宣告后进行重整符合重整制度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有利于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重整成功后,不仅债权人的权益可以得到更有效保护,而且大世界公司作为开发主体所享有的开发资格及相应权益将得以保留,可依法开展大世界商城竣工续建、完善全体业主产权登记、办理产权证书及后期经营开发等工作,从而有效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法治化、市场化的遴选重组程序。本案在遴选重组方的程序上,按照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大世界公司重组方选定规则》,在公开市场招募意向重组方。符合条件的意向重组方按照大世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重整预案。在此期间,清算组组织多次会议,由各意向重组方分别向全体债权人解读重整预案并听取债权人意见。经过充分沟通、讨论,各意向重组方在规定时间内完善重整预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最终,债权人会议表决选定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整预案,由此确定正式重组方。整个遴选程序坚持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化原则。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公开遴选重组方提供具有借鉴价值的典范。

3、严格依法审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充分体现重整制度的社会价值。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普通债权人的广泛支持,但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及出资人组经两次表决仍未获通过,深圳中院面临强制批准的难题。深圳中院在审慎使用强裁的原则下,没有回避责任,勇于担当,严格依法审查,立足于保护广大债权人合法权益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通过重整,打破少数权利人的利益壁垒,平衡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获得了比破产清算状态下更高比例的债权清偿,大世界公司重新获得生机,并具备继续开发续建大世界商城的经营能力,广大业主能够期盼获得竣工验收并具有产权的物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典型案例之六: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唯冠公司”)是唯冠集团最大最核心的研发生产基地,于1995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曾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及中国外贸出口百强之一。2010年,唯冠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后富邦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唯冠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唯冠公司破产清算。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深圳中院于2012年10月8日裁定受理唯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二、审理情况

本案受理后,考虑唯冠公司债权人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资产权属存在特殊性等实际状况,深圳中院协调指导管理人积极与原执行法院沟通,将执行法院未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即唯冠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关于IPAD商标权纠纷的和解款)划至管理人账户,纳入破产财产,为破产财产分配奠定基础。而债务人名下的政策性房产是其另一主要破产财产,根据深圳市的相关规定,将由政府按成本价收回。由于深圳市房地产近年来大幅度升值,深圳中院协调指导管理人积极研究处置方案,多次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谈判,最终由政府按照市场评估价值回购房产,通过创新方式实现了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此外,本案债权人人数众多,并且多为境外债权人,债权审查及债权人沟通工作十分艰巨。特别是前述执行款相关代理费优先债权的诉讼,由于涉及金额巨大,普通债权人高度关注。管理人经调查研究,提出了应认定为普通债权的主张,最终得到深圳中院的支持。目前,本案破产财产及债权已基本处理完毕,截至2015年2月已实施了两次破产财产分配,因破产财产价值提升以及对税款和优先债权的依法妥善处理,使得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到11.5307%。

三、典型意义

唯冠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曾经是全球四大显示器生产商之一,其产品在多国上市,在业界极具影响力。公司因与美国苹果公司的IPAD商标权纠纷及后续关于IPAD商标权案代理费的诉讼案件而备受社会关注。破产案件受理后,海关申报了近两亿元的巨额税款债权,加之代理费优先权,对普通债权人构成极大冲击,使案情更加复杂,各方利益诉求冲突更为激烈。深圳中院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及时回收执行款、妥善处理重大诉讼案件、依法严格审查海关巨额税款债权及其他优先债权,并通过创新方式处置破产财产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各项破产清算工作得以平稳有序推进,仅了结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就多达120余宗,最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通过破产清算这一市场化手段,使唯冠公司最终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对于大型僵尸企业的处理,具有典型意义。

典型案例之七:深圳市水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水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指公司”)成立于1997年,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00年,水指公司参与开发建设“典雅居”房地产项目。2004年,该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开始预售。2005年,该项目楼盘封顶。后因水指公司资金链断裂、违规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该项目未能最终竣工,水指公司亦被迫停止经营,继而引发90余宗诉讼和仲裁案件。

在对上述判决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程序中,深圳中院经调查发现,水指公司除有尚未竣工的“典雅居”房地产项目外,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当时,“典雅居”房地产项目已被多轮查封。且该项目存在一房多卖、存量不清等诸多问题,造成强制执行水指公司困难重重。水指公司债权人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获得清偿。

因水指公司已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经深圳中院执行法官释明,申请执行人之一申请对水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深圳中院遂中止对上述案件的执行程序,并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深中法破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水指公司破产清算案,从而实现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首次顺利转换与衔接。

二、审理情况

深圳中院受理水指公司破产清算案后,立即刊登受理公告并依法指定管理人接管水指公司。管理人对水指公司财产状况开展全面清查并受理债权申报。针对一房多卖、存量不清等问题,管理人采取审计财务资料、接受权利人申报、开展调查等方式,对房产销售情况予以重新造册。管理人最终查明,水指公司资产仅存“典雅居”房地产项下54套房产及该项目应收账款,评估值约为8500万元。而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人共计146家,债权总额达2.5亿元。债权人中还包括大量缴纳部分房款的购房者以及拆迁未获补偿的拆迁户,社会矛盾突出。

因水指公司的大股东陈某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申请对水指公司进行重整,并承诺引进重整方资金以提高水指公司债务清偿率,深圳中院对大股东陈某的重整申请予以仔细审查后认为,大股东陈某系重整申请的适格主体,且水指公司尚具备一定的再生价值及自救可能,遂裁定自2013年4月15日起对水指公司进行重整。水指公司重整期间,针对负债性质复杂,社会矛盾突出等问题,水指公司提出了普遍提高清偿率,并合理细分负债类型给予清偿的重整计划草案,旨在更为公平的保护各类债权人利益。该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的两次协商表决,最终获得通过。2014年1月22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水指公司重整计划。2015年11月12日,水指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深圳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虽是实现债权人利益最为直接的司法程序,但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执行程序的效果难以有效发挥。因破产程序具有公平清偿、企业挽救等多方面的制度优势,此时,将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更符合债权人利益,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本案即是一宗执行转破产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妥善处理正是充分发挥了破产程序在化解执行僵局、帮助企业重生上的制度优势。

相较于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的制度优势首先体现在更为全面、高效的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上。破产程序旨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市场退出机制。破产程序可以通过管理人接管企业,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履行调查职能等方式,在查明债务人资产状况的基础上,对全部债权人及时予以清偿。管理人在管理并追收债务人资产的同时,亦可维护财产真实权利人的权益,从而化解因无法全面查清债务人资产状况、难以准确界定权属关系而造成的执行僵局。本案中,针对影响执行的项目一房多卖、存量不清等问题,管理人采取审计财务资料、接受权利人申报、开展调查等方式,对房产销售情况予以重新造册,最终界定出水指公司的资产范围,为清偿方案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其次,破产程序的制度优势还体现在依法积极救治市场主体上。破产程序除对债务人企业采取概括执行措施外,还兼具企业救治的积极作用。破产程序设置有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的转化机制。人民法院可以以市场化为导向,对于有自救可能及营运价值的债务人企业,依法转为重整程序。在提高债务清偿率的同时,亦可帮助企业改善经营、更新营业,实现企业更生和良性发展,从而更好的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局。本案进入破产程序时正值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水指公司具备一定的再生价值及自救可能。经大股东申请,水指公司得以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最终经营得以维持,而“典雅居”项目资产的社会价值及经济效益也得以尽快实现。

再次,破产程序的制度优势亦体现为能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破产程序具有完善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规定。债务人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常常存在多样的社会矛盾,单一依靠执行债务人财产已难以满足各方主体的权利诉求。在破产程序中,可通过撤销个别清偿等措施追回流失的债务人资产,可充分发挥股东的积极作用对企业予以施救,亦可在重整程序制定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整方案,从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本案中,水指公司唯一可供执行的资产“典雅居”项目与众多缴纳部分房款的购房者、一房多卖的买受人以及未获补偿的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社会矛盾非常突出。对此,水指公司提出了普遍提高清偿率的同时,合理细分负债类型给予清偿的重整计划草案,数百业主的安居乐业也得到最大保证,最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在作为企业法人的被执行人出现破产原因时,由于执行程序缺失公平清偿债务、全面清查资产等方面的制度功能,将执行程序及时转换为破产程序对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破解执行僵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深圳中院对本案的成功处理充分发挥了破产程序的制度优势,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很好的验证了破产程序在化解执行僵局并为供给侧改革提供服务方面的制度优势和保障作用。

2.全国式扩张因何破产 篇二

新产品打突击

A公司是河南某食品企业,主要经营的产品是烤肠类、肉丸子和调味品等,在业界小有名气。A公司为了实现走出河南、剑指全国的战略部署,主管营销的副总裁张总空降而至。

张总原先是业内一家大型调味品企业的销售总监,市场经验丰富。在他主导下,A公司采用“基地市场复制”的思路和方法,开始了全国式扩张的操盘。

因A公司原来是以烤肠起家,这部分产品占整个产品销售总额的58%以上,尽管毛利率不是很高,却是公司现金流的主要供应者。张总因为起家于调味品,对于调味品的渠道和产品都比较熟,因此在他的主持下,公司新上了两个产品系列。

第一个产品是千叶豆腐,定位为肉丸子的补充性产品,丰富产品线;第二个产品为香菇酱,定位于百货商超渠道,产品毛利率非常高,加上绿色环保概念,有望成为公司利润型产品。

总经理极其慎重,建议这些新研发的产品先在样板市场试销,因为一旦产品不对路,对于公司来说那可是灾难性的结果。

出人意料的是,在河南郑州批发市场和驻马店的销售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在郑州批发市场,千叶豆腐随着先前肉丸子的渠道,快速流动,很受市场欢迎,远超预期;可是香菇酱却销量了了。不过当地批发商评价说,这香菇酱的口味非常棒,他夫人正准备给公司打电话,再要几瓶继续食用呢。

而在驻马店的新品销售情况却截然相反,千叶豆腐这个产品销售平平。而那个香菇酱新品却引起不少商超的注意。据当地老板介绍,他将这个产品搭赠别家的海鲜类丸子一起销售,作为一种配料和调料,很多店都很感兴趣,当地经销商对于这个产品信心满满。

针对两地截然相反的试销结果,公司内部辩论了一个礼拜。最终达成的意见是:从这两个区域的销售状况看,存在地域差异,但总体反应都不错,尤其是千叶豆腐这个新品,销售态势极佳,它将是今年主推产品,大规模生产、全国销售,而香菇酱则作为培育型产品,同步推向全国市场。

标准化复制有模有样

产品线调整到位后,张总制定了渠道招商政策,做成标准化的操作手册,下发执行。

张总明白,全国性规模复制困难重重,区域与区域千差万别,每一个业务员对于公司政策的理解和市场把握的能力又各有不同,到底该如何复制,是所有企业面临的问题。

在他上个服务的企业中,通过这种市场规模化的复制,连续三年超额完成指标不说,利润也翻了两番,在业内一战成名。他后来总结,当时之所以能成功复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市场的标准化操作。

所以,张总命令市场部人员到公司几个基地市场中去蹲点,然后将基地市场的经验总结提炼出来,并做成样板市场的视频介绍,最后形成一套标准化的操作手册和视频教学案例,以此作为公司市场复制的标杆。

另外,多年的实际经验告诉他,一个有冲击力的团队,一定不能泡在各种各样的借口和理由当中,所以,他特意提出市场复制的五个“不允许”,并强令推行:

1.不允许讨论方案的可执行性,按总部方案照做执行即可。

2.不允许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按实际效果评价个人成绩表现。

3.不允许对公司领导说三道四,只允许沟通管理上的事情。

4.不允许超额费用预算,市场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下达指标控制。

5.不允许对经销商卡、拿、提、留、要。

经过两个多月的筹备,各地业务员基本到位,为了把握好对经销商的甄选,张总三令五申其标准和要求。他做了一张表格,将经销商按照定量和定性2个大系列指标和8个小系列分指标考核,并要求每个区域至少3名备选经销商,业务员需指明各经销商的优势和劣势。

军令如山倒,新区域中新招的业务员士气也高,不到一个礼拜,所有的客户和报表都上报到公司,效率之高令公司上下甚是满意,而且,有了意向客户,渠道建设就有了指望。

但张总感觉这张表格中有不少水分,隐隐觉得有些不妥,却又说不出来是哪儿出了问题,迫于业绩的压力,也没深追究。为了改变队伍太新、业务不熟的现实问题,张总曾经试图调一些老业务员融合到新团队中去,但是这些老业务员都在固有区域中待了很多年,下死命令也无法转变。张总只得放弃这个构想,而是将工夫放在强化培训和监管新团队上面。

为此,张总特意制定了两张表格,希望能对新老业务人员实行强制性考核要求:一个是员工行为记录表,用来记录每天行程;二个是周计划工作表。

三次上报计划销量!

销售旺季很快来临。

抓住了旺季,才可能抓住全年。

旺季最担心的就是产销平衡的问题。如果规划不好,会导致有订单但生产不出来,或者生产造成库存积压,销售就会很被动,因此平衡好销售与生产之间的关系也是张总最担心的。

为此,他要求所有的区域将计划销量同经销商商议后,将计划报上来,他原本想这个工作会有很大的压力,所以给每一个经销商和当地区域负责人都一一通了电话。

一个礼拜后,数据出乎意料地全部统计完毕。张总经过认真计算,若按照这个下单生产的话,竟然超过季度销售任务的30%。

为了慎重,他又同各个区域负责人电话沟通了一轮,重新报计划。

这次的计划报上来后,让张总既兴奋又担忧:兴奋的是经过压缩水分,计划额仍然超出销售任务的20%左右,而且比上次似乎挤出了不少水分;担忧的是,这次报的产品分配比例与上次报的完全不同,上次的千叶豆腐和香菇酱比例约为7∶3,这次比例竟然是5∶5。

张总感觉有问题,于是命令销管部和市场部再一一跟各个区域核实,然而第三次报上来的结果除了计划销量下降了5%之外,千叶豆腐和香菇酱的订货比例竟然又成了6∶4。张总比较了三次的变化,发现基地市场的数据比较稳定,变动的都是新区域。

变化为啥如此之大?在没有实际运行的情况下,光凭经验是找不出答案的。为了保险起见,张总凭个人经验,将这些复制区域的销量和产品比例又略微修正了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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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大缩水

两个月后,各地招商捷报频传,公司总部一片欢腾,看着这个结果,张总算是松了一口气,谁知此时分管生产的副总拿着生产任务单找到了张总。

原来,招商结束后,各经销商将零售商实际的要货指标确认后,将生产订单纷纷发到公司。计划员派完任务单后豁然发现一个致命的问题:实际订货量比计划销量竟然少了50%,更为要命的是此次上报的实际订单,千叶豆腐和香菇酱的比例竟然高达9∶1,这就意味着,公司上个月按计划销量采购的所有原材料储备都是过剩的,而香菇酱尤其过剩,这对于一个生产性企业来说是致命的!

生产副总拍了一顿桌子、发了顿脾气后怒气冲冲地离去。张总一阵眩晕,他也知道市场可能有隐患,但没想到竟然会是这么大的漏子!

于是,他命令销管部一查到底。结果很快就出来了,几乎所有的试点区域的销量都大幅缩水,产品结构都有所变化。几个区域的经销商也都说法一致:经销商也要依据零售商的订货量来安排进货,新产品导入市场需要时间,没必要做太多库存储备。

令张总比较安心的是,基地市场实际订货量基本都和预期差不多,出问题的都是在新开发市场中。马上就面临生产和铺货的问题,经过和生产系统以及采购部的多方沟通交流,最终确定了新的生产方案。

缺货!缺货!

但工厂在开工的过程中,各地的需求却越来越大,主要原因是产品投放市场后,反应不错,因此零售商、经销商均表示愿意多存储一些库存。在需求膨胀之下,生产副总和张总又吵了一架——上次是因为生产不能满负荷,而这次却是因为生产严重不足需求!

缺货!缺货!香菇酱除了第一批零星的铺货外,几乎再没有人进货;而烤肠类产品和调味品类产品在试点区域却陷入空前的缺货状态中,零售商开始骂,经销商开始吼,业务员开始给老板和总经理打小报告,似乎所有的问题都全部爆发,而且矛头直接指向张总!

这时,湖南经销商终于忍不住缺货的状态,愤而取消了代理,转而代理另外一家的产品。这个事件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其他试点区域纷纷开始转而代理别人的产品来弥补市场的巨大缺陷。

年终,公司虽然销量有了增长,但利润却不甚理想,略有亏损。张总心中不服气,于是第二年又继续基地市场的复制大业,然而,因为第一年发生的事情使当地经销商胆战心惊,放不开手脚,最终几个试点市场成了鸡肋。

张总的标准化和强制化,让业务员的工作止于形式,有情况也不能商量通报,最终导致复制破产。第二年至今,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中,情势所逼,张总引咎辞职。

3.法院破产法律文书样式 篇三

(征求意见稿)

二○○九年三月

目 录

一、破产清算

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

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

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

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

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

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

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

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

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

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

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

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 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

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

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

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

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

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

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 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

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

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

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

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

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

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

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48、拘留决定书

49、罚款决定书

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

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

二、重整

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

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

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 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 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 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 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

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 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 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 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 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 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 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82、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 83、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民事裁定书 84、重整计划执行时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和解

85、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86、不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87、维持或撤销不受理和解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 88、裁定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公告

89、裁定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90、认可或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民事裁定书 91、终止和解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92、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的民事裁定书 93、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民事裁定书

94、认可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的民事裁定书 95、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的公告 96、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四、破产衍生诉讼

97、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 98、破产抵销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 99、确认破产债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破产取回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样式1

X X X X人民法院

通知书

(收到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

(X X X X)X X 破字第 X-X号 X X X:

X X 年X X 月X X 日,X X X(债权人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单位进行破产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之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说明:

一、本通知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制定,供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时使用。

二、案号的写法:“(X X X X)”处填年份;无论是和解、破产清算还是重整统一用“破”字号;“第 X-X号”中,前一个X填案号,后一个X填入根据文书的不同种类按先后顺序所编序号。

三、破产申请书及有关证据应一并送达债务人。文书样式2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X X 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 X X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X X年X X月X X日通知了X X X(被申请人)。X X X(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或者: X X X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从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被申请人的破产能力、破产原因、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等方面写明受理申请的理由。有异议的,写明异议不成立的理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X X X为X X X(债务人)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国籍、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及住所地,并写明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若委托代理人系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应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若委托代理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单位和职务。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文书样式3

X X X X人民法院

通知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

(X X X X)X X破字第 X-X号 X X X:

X X 年X X 月X X 日,本院根据X X X的申请裁定受理X X X(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说明:

一、本通知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时使用。

二、本通知书应与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一并送达债务人。

三、如需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应另行制作决定书。

文书样式4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从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破产能力、破产原因、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等方面写明受理申请的理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X X X为X X X(债务人)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

文书样式5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受理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 X X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从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被申请人的破产能力、破产原因、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等方面写明受理申请的理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X X X为X X X(债务人)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文书样式6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 X X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从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被申请人的破产能力、破产原因、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等方面写明受理申请的理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X X X为X X X(债务人)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提出的破产申请时使用。

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情况应在查明部分写明。

三、若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行政清理组或清算组提出申请的,应将行政清理组或清算组列为申请人,并在查明部分写明授权情况。

四、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五、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文书样式7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 X X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X X年X X月X X日通知了被申请人X X X。被申请人X X X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称,……。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写明不受理的理由)。本院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受理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不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在有些情形下,即使债务人未提出异议,如不具备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也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四、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文书样式8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写明不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受理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不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

文书样式9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受理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 X X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写明不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受理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不受理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

文书样式10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 X X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写明不受理的理由)。本院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受理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若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行政清理组或清算组提出申请的,应将行政清理组或清算组列为申请人,并在查明部分写明授权情况。

四、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文书样式11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清算的裁定用)

(X X X X)X X 破终字第 X号

上诉人(原申请人):……。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

上诉人X X X因不服X X X X人民法院(X X X X)X X破字第 X 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查明:……。原审裁定认为,……。

上诉人X X X称,……(写明上诉请求与理由)。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写明维持或者撤销原裁定的理由)。本院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撤销原裁定的写明:

一、撤销X X X X人民法院(X X X X)X X破字第 X X号民事裁定;

二、由X X X X人民法院裁定受理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26 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制定,供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不服一审不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之后,决定驳回上诉或撤销原裁定时使用。

二、如系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则不列被上诉人。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四、本裁定书应送达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文书样式12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驳回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 X X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X X年X X月X X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 ……。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申请的理由)。本院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文书样式13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驳回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X X年X X月X X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 ……。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申请的理由)。本院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

文书样式14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驳回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 X X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X X年X X月X X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 ……。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申请的理由)。本院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驳回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文书样式15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X X破字第 X-X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

申请人X X X以……为由,于X X年X X月X X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X X X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X X年X X月X X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 ……。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申请的理由)。本院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 X X对X X X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 X X X人民法院。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破产清算申请时使用。

二、若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授权行政清理组或清算组提出申请的,应将行政清理组或清算组列为申请人。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四、本裁定书应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文书样式16

X X X 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

(X X X X)X X 破终字第 X号

上诉人(原申请人):……。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

上诉人X X X因不服X X X X人民法院(X X X X)X X破字第 X 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查明:……。原审裁定认为,……。

上诉人X X X称,……(写明上诉请求与理由)。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写明维持或者撤销原裁定的理由)。本院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撤销原裁定的写明:

一、撤销X X X X人民法院(X X X X)X X破字第 X 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X X X X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制定,供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不服一审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之后,决定驳回上诉或撤销原裁定时使用。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样式2相同。

三、如系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则不列被上诉人。

四、本裁定书应送达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文书样式17

X X X X人民法院

决定书(指定管理人用)

(X X X X)X X破字第 X-X号

X X 年X X 月X X 日,本院根据X X X的申请,裁定受理X X X(债务人名称)……(写明案由)一案。经……(写明指定程序),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指定X X X担任X X 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年 月 日

(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后指定管理人时使用。

二、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还应写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X X X为清算组成员。X X X任清算组组长,X X X任清算组副组长。

三、本决定书应送达管理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

文书样式18

X X X X人民法院

通知书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

(X X X X)X X破字第 X-X号 X X X:

本院根据X X X的申请于X X 年X X 月X X 日裁定受理X X X(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 X 年X X 月X X 日指定X X X为X X 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请你(或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X X 日(写明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X X X(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本院定于X X 年X X 月X X 日X午X时在(地点)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参加。出席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改为“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40 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时使用。

二、本通知书应在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发出。

文书样式19

X X X X人民法院

公告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用)

(X X X X)X X破字第 X-X号

本院根据X X X的申请于X X 年X X 月X X 日裁定受理X X X(债务人名称)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 X 年X X 月X X 日指定X X X为X X 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X X X(债务人名称)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X X日(写明债权申报期限)内,向X X 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X X X(债务人名称)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X X 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X X 年X X 月X X 日X午X时在(地点)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42 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年 月 日(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发布公告时使用。

二、债权申报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告之日不计算在申报期限内。

文书样式20

X X X X人民法院

通知

(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用)

(X X X X)X X破字第 X-X号 X X X:

本院于X X 年X X 月X X 日根据X X X的申请裁定受理X X X(债务人全称)……(写明案由)一案,并于X X 年X X 月X X 日指定X X X为X X X(债务人全称)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写明程序种类)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本院和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如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进行拘传并处以罚款。如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处以罚款。

(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如有违反,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你予以训诫、拘留并处以罚款。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此通知

年 月 日(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后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时使用。

二、程序种类可根据案件情况填写“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三、本通知书应当送达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经人民法院决定(关于决定的方式,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经合议庭研究并记入笔录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另行制作决定书,决定书的样式见文书样式20),也可以送达债务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文书样式21

X X X X人民法院

决定书

(决定扩大有关人员的范围用)

(X X X X)X X破字第X-X号

X X 年X X 月X X 日,本院根据X X X的申请,裁定受理X X X……(写明案由)一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X X X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称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关义务。

年 月 日(院印)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扩大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范围时使用。

二、本决定书应与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通知同时送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46 文书样式22

X X X X人民法院

通知书

(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

(X X X X)X X破字第 X-X号 X X X:

本院根据X X X的申请于X X 年X X 月X X 日裁定受理X X X(债务人名称)……(写明案由)一案。查明,X X 年X X 月X X 日,你单位以……(写明采取保全措施的文件依据)将X X X(债务人名称)的X X X(写明具体财产的名称)予以X X(写明具体的财产保全措施类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请你单位立即解除对X X X(债务人名称)X X X(写明具体财产的名称)的X X(写明具体的财产保全措施类别),交由X X 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接管。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院印)

抄送:X X 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

说明:

一、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申请后通知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使用。

二、本通知书应送达有关保全单位和管理人。

文书样式23

X X X X人民法院

通知书

(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用)

(X X X X)X X破字第 X-X号 X X X:

本院根据X X X的申请于X X 年X X 月X X 日裁定受理X X X(债务人名称)……(写明案由)一案。据悉,你单位已于X X 年X X 月X X 日启动对X X X(债务人名称)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请你单位立即中止对X X X(债务人名称)的执行,并将相关财产交由X X 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接管。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院印)

抄送:X X X(债务人名称)管理人

说明:

4.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 篇四

法释〔200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0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8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2002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5次会议通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2〕158号《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以及有关抵押效力认定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

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厂房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依据法释〔2002〕14号《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办理。

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本批复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在审理或者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本批复,但对提起再审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外。

5.破产法案例 篇五

1、某国有企业破产后为管理人所接管,管理人接管的财产情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300万元,其中价值200万元的办公楼一座已经全额用于抵押担保;

(2)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价值200万元;

(3)破产企业租用他人设备150万元;

(4)破产企业专利权一项,评估价值25万元。

分析:上述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总额是多少?哪些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

【解答】(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300万元,其中价值200万元的办公楼一座,全额用于抵押担保: 这里的200万的办公楼属于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由于办公楼全额用于抵押担保,因此,办公楼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其余100万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价值200万元: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属于破产财产。

(3)破产企业租用他人设备150万元:租赁物属于他人的物权(破产法第38条),不得作为破产财产。

(4)破产企业有专利权一项,评估价值25万元。专利权属于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属破产财产。综上所述,破产财产的总额是:100万+200万+25万=325万。

不属于破产财产总额是200+150=350万元

2、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130万元。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如下: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企业为100万元、200万元;欠丁企业300万元;欠国家税收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万元。

分析:该如何进行破产清偿?(计算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并说明清偿顺序)

【解答】:

1、破产债权:欠乙、丙企业为100万元、200万元,欠丁企业300万元,总和为600万元;加上无担保的银行贷款30万元,共630万元。

2、破产财产:现有现金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加上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扣除银行贷款担保150万元+100万元,100+500+70+30-150-100=450万元

3、剩余财产按如下顺序清偿债权人:

(1)支付破产费用20万元;

(2)支付职工工资、劳保费50万元;

(3)支付国家税款250万元;

(4)剩余财产130万元按比例平均分配给无担保债权人:

乙:100*130/630=20.63万元;

丙:200*130/630=41.27万元;

丁:300*130/630=61.91万元;

A银行:30*130/630=6.19万元(注意:最后一步用倒挤法)

3、某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4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1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一座办公楼足额抵押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其贷款债权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5%,5年到期后共偿还125万元,破产宣告时尚有2年到期。丙债权人债权为300万元,同时破产企业对丙债权人也享有200万元债权。丁债权人因管理人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而受到实际损失100万元,另该合同的违约金为60万元。

分析:(1)上述各债权人的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

(2)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破产分配的数额是多少?

【解答】(1)甲债权人债权总额150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100万元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其破产债权 1

为50万元。

乙债权人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依法视为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据此,其破产债权数额为:本金100万元加上到期利息15万元,共计115万元。

丙债权人300万元债权均为破产债权。

丁债权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实际损失100万元属破产债权,合同的违约金不是实际损失,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各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总额合计565万元。

(2)在总额565万元的破产债权中,因丙债权人有200万元债权可行使抵销权,与其欠破产企业的债权抵销,故实际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数额为365万元。

4、某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张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张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A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贷款而在两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上月已调解结案,法院为此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但该企业仍未按期付款;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时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800万元;该企业曾为B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保证人,保证合同中未说明是何种保证方式,现该笔贷款已经到期而B公司无力偿还。分析:

(1)该企业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张律师须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3)A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执行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

(4)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为什么?

【解答】:(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为债务人(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而其级别管辖法院则依据破产企业的核准登记机关相应确定。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故由该国有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①企业亏损情况说明;②有关会计报表;③企业财务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④债权、债务清册;⑤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⑥其他应提供的材料。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说明其已经严重亏损,且不能清偿到其债务,故应将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等提交。另外,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还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所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也是应提交的材料。

(3)为保障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故应中止该调解书的执行,由红星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4)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但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应作为破产债权。故本案10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2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5)能申报债权。因为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如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破产企业的保证义务终止,债权人向主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如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承担保证义务,债权人未得清偿部分再向主债务人追究。

此部分内容考试不涉及:

若题目补充为:该企业依据与红星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占有红星公司的定作物价值20万元。若问题6,问题7补充为(6)价值20万的定作物应如何处理?(7)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拔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解答】(6)破产企业中财产属于他人,且该财产的原物尚存的,权利人在履行相应对待给付义务后,可以通过清算组取回原物。故红星公司可以通过行使取回权取回定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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