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劳动活动计划(共8篇)
1.科学劳动活动计划 篇一
精 细 管 理
科 学 组 织 确 保 百 日 劳 动 竞 赛 总目 标 的 实 现
——XX高速公路XX标“比质量、创国优、争一流”百日劳动竞
赛活动总结
根据XX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7月5日《关于开展江苏XX高速公路工程“比质量、创国优、争一流”百日劳动竞赛活动》的通知精神,在XX办、总监办、监理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张家港市高速公路指挥部及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项目劳动竞赛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面部署,精细管理,科学组织,加大投入,扎实推进,项目全体干部职工,顽强拼搏,昼夜奋战,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下面分三个部分进行总结。
成 绩 篇
1、工程进度方面:
百日劳动竞赛期间完成工程量为万元占合同金额的%。主要工程形象进度为:预应力管桩61851m,桩帽5768个,碎石垫层14795m3,土工织物113684m2,路基填方19.2万方,通道6道,箱涵3道,钻孔灌注桩194根,承台21个,系梁156个,立柱219个,墩、台帽119个,空心板梁96片,板梁安装32片,现浇箱梁75孔,预应力现浇箱梁3孔。
2、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方面:
在工程全面推进的同时,积极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同步推进。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施工,一次报验合格率达100%,施工现场井然有序,材料堆放整齐,便道晴天不扬尘,雨天不泥泞,安全事故为零。
措 施 篇
根据XX高速公路百日劳动竞赛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项目竞赛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XX高速公路2008年度和三季度建设计划的要求,制定明确的参赛目标,并从组织管理和材料、人员、机械设备配置等方面采取了针对性的措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组织机构,全面动员部署。
1、成立机构,组织保障。项目成立了百日劳动竞赛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丁小智担任,分管施工生产的副经理XX担任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XX任副组长,成员由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并对各个管理岗位人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人,在组织上得到有力的保证。
2、领导重视,思想统一。公司领导十分重视此项工作,确定了“以百日劳动竞赛活动为契机,继承和发扬我公司的传统作风,展现我公司的精神面貌和精品品牌,力争在百日劳动竞赛评比中跨入先进行列”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在思想认识上得到统一。
3、动员部署,措施到位。2008年7月10日,项目经理部在施工现场召开百日劳动竞赛动员大会,这是对百日劳动竞赛活动进行全面的动员及部署,参加动员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领导、项目领导、项目部各职能部门人员,劳务队、班组长。在劳动竞赛期间,项目经理部劳动竞赛领导小组组织生产会议十多场,分阶段研讨对策,并将措施落实到位,收到较好的效果。
(二)各方支持,团结协作。
此次百日劳动竞赛活动,XX高速建设项目的各个参与或参建单位都极为重视,都对我项目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对我标段提出的问题都及时给予协调处理,确保了工程的顺利进行。监理单位严把现场质量关,在施工过程中就进行跟班监督检查,确保质量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就能予以整改,缩短了检查整改的时间,为总的施工进度能按其完成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全面策划,组织实施。为确保百日劳动竞赛的有效开展,我标段从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现场安全施工、现场文明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策划,组织实施。
1、工程施工进度
为确保工程进度,我标段上下认真配合,科学组织。一是加大投入促进度,在竞赛期间增加墩柱模板3套,起重吊车2辆,压路机2台,以满足施工需要,为了确保桥梁上部结构的施工,加快支架的周转频率,我标段组织进场6000片门式支架。二是形成合力创记录。把各方力量凝成一股绳,加强工作合力,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提高施工效率。三是科学安排保目标。根据总目标要求,我标段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合理安排进度计划,详细制定出每个工序的工期要求,并采取日下达工作任务、小流水作业等施工方式,细化工作节点,科学组织,确保目标。四是强化责任增效率。从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劳务队到作业班组分别制定了各自的职责,签订责任状,定期组织目标考核,奖优罚劣,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2、工程质量
我标段在抓进度的同时,始终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合理的创优计划。施工过程中在总工程师的带领下,质检部牵头,组织测量组、试验室每天进行工地巡查检查,加快过程监督检查,严把各工序过程质量关。
3、安全文明施工
我标段始终坚持“安全一票否决”理念,树立安全防患意识,建立、健全了安全保证体系,抓进度要建立在安全保证的基础上。一是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护各项措施,高空施工、高压线下作业、支架搭设、跨路跨河施工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严格执行。二是强化安全过程监督,不留死角,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三是按创“文明工地”目标要求,布置场容场貌,施工便道晴天不扬尘,雨天不泥泞,标志标牌设置明显。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1、对外宣传 我标段专门成立了百日劳动竞赛活动报道组,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工作。通过积极向公司、局报刊投稿,在我标段网页上每日更新竞赛情况。
2、现场宣传
在施工现场及主干道两边增设大幅宣传牌,主要内容为企业概况、工程概况及效果图、百日劳动竞赛活动方案及内容、宣传栏及标识标语。
3、安全标语
现场的重点、危险部位、通道口等均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悬挂了安全标语,起到安全警示、安全提示的作用,并随着工程进度的变化不断予以补充、更新。
体 会 篇
本次竞赛活动已结束,我们作了认真、全面的总结,并得到以下几点体会:
1、组织保障,领导重视,是竞赛活动扎实开展的基础。竞赛活动一开始,公司领导、项目领导都非常重视,并制定了相应的竞赛目标,成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分工负责,目标一致,步骤统一,确保公司的各项决策落到实处,有力地促进了竞赛活动的扎实开展。
2、群策群力,科学组织,是竞赛活动快速推进的关键。开展百日劳动竞赛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考虑到时间较长、范围较广、技术性较强、投入较多等方面的因素,我标段制定了竞赛活动的总体方案,进行了统一部署,根据竞赛目标要求,分阶段进行细化,阶段目标、区域目标服从总体目标。施工过程中,能科学安排计划、细化工作节点,在抓进度的同时,抓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过程监督,群策群力,科学组织,有力保证竞赛活动的快速推进。
3、各方支持,团结协作,是竞赛活动有效开展的保证。百日劳动竞赛是一盘棋,项目经理部调动和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深入工地了解,研讨对策,同心协力抓安全、保质量、赶工期。本次竞赛活动,也得到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紧密配合和大力支持,目标一致,各方力量凝成一股绳,加强工作合力,保证了竞赛活动的有效开展。
4、加大宣传,营造氛围,是竞赛活动有效开展的助推器。竞赛伊始,我标段坚持把营造比、学、赶、超的竞赛氛围作为竞赛活动的助推器,通过各种方式在管理层、一线工人中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鼓动,反复强调竞赛的目的和意义,切实把大家的思想统一到百日劳动竞赛目标上来。在施工现场营造浓厚的竞赛氛围,通过一系列动员部署,充分调动参赛人员的参赛热情。
5、总结提高,取长补短,是竞赛活动开展的有效手段。在每一次项目劳动竞赛领导小组巡查后,我们就立即组织召开总结整改提高专题会,总结上一阶段工作情况,找出问题,分析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利用参与竞赛活动的交流平台,学习和借鉴一些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作法,取长补短,以提高我标段劳动竞赛的总体水平。
目前竞赛活动进程虽已结束,但各标段施工热情始终不减,我们也将保持清醒头脑,目标明确,做到“标准不降,干劲不减”,继续借这股东风,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发挥后劲,干出我标段风格,干出我标段的风采,圆满的完成后续的施工任务。
XX高速XX合同项目经理部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江苏XX高速公路工程“比质量、创国优、争一流”
百 日 劳 动 竞 赛 总 结
中交XXXX工程局有限公司 XX高速XX合同项目经理部
2.科学劳动活动计划 篇二
一、企业工会劳动竞赛的科学发展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我国的经济体制也不断的得到发展和完善, 企业的经营模式也随着有了很大的改变, 工会劳动竞赛作为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的必不可少的一种手段, 也必须顺应社会的改变而不断的发展变化。现阶段企业发展经营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 工会劳动竞赛的发展变革也必须以市场需求为依据, 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同时还要进行严格的统筹规划, 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 从而有效的激发企业员工及领导干部的工作热情及管理能力。
二、工会劳动竞赛创新的目的
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是取得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 对劳动竞赛进行创新的最终目的就是将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因此, 工会劳动竞赛的形式也要随之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创新。对于企业而言, 想要在现阶段竞争激烈的社会中占据一席之地, 就一定要不断地开拓新市场、发展新领域。基于这种形势, 工会劳动竞赛就要看准时机, 把握机遇, 有效的将其融合到企业发展的整个过程中, 有效地激发和调动企业全体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创新气氛, 最终达到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经济利益的效果。
三、工会劳动竞赛创新的主要方式
1. 创新竞赛方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企业经营模式的改变, 对于劳动竞赛的方式内容等等也就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 对于劳动竞赛方案的创新要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科学性两个方面进行。想要有效的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就要不断的对竞赛的内容和形式进行改革。而方案的科学性则是创先的重点, 即确定合适的竞赛目标、制定合理的竞赛方式、开展有序的竞赛活动, 同时还要设定明确的奖励制度等等。同时, 为了确保方案的科学性, 在制定时一定要对方案进行多次验证并以市场需求为指导、以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同时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为依据对活动内容进行合理的调整, 从而制定出高质量的、科学合理的竞赛方案。
2. 创新竞赛内容与形式
工会劳动竞赛的内容和形式直接影响着竞赛的实施情况。因此, 想要有效的调动员工参与竞赛的激情, 就必须对其内容和形式进行创新, 确保内容的科学性及形式的多样化。在新形势下想要有效的激发员工的参与热情, 就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进行:一是活动内容要以企业经营为依据, 同时以提高企业竞争力为主攻, 以促进企业运营为重点进行设计组织, 从而确保竞赛内容的丰富多样, 同时有针对性。二是以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依据, 制定相应的竞赛方式, 明确各个部分和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从而激发员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制定相应的阶段性竞赛活动、专项竞赛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等等。同时要加强对基层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促进其参与劳动竞赛的积极性, 做好各项组织工作, 从而促进全员参与的良好局面。
3. 创新管理体制
随着企业发展模式的不断变化, 与之相应的劳动竞赛也逐渐的发展变化, 因此对于其管理体制也必须进行相应的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组织领导体制创新。工会在对劳动竞赛活动进行管理时, 一定要严格地遵循党委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工会组织、行政主持、部门配合的原则;
二是目标考核体系的创新, 明确竞赛目的。工会要以企业的实际情况及今后的发展规划为依据, 设定劳动竞赛的具体目标;同时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重视, 设立严格的考核团队。在考核时要将企业效益最为考核的依据, 相关部门要进行严格的监察管理;
三是奖励机制的创新。为了激发员工参与竞赛的积极性, 工会在组织开展劳动竞赛时, 还要制定明确的奖励制度, 形成相应的奖励体制, 有效地将劳动成果和物质利益及精神利益结合起来。工会在注重精神奖励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员工的物质奖励。对于在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员工, 不仅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同时还给予他们相应的进修机会, 特别是要让优秀员工能获得极大的政治荣誉, 这样就能更好的激发其工作热情, 同时也能激发其他员工的热情, 使其为了获得相应的荣誉而更加的努力, 更具工作热情和激情。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我国大大小小的企业数不胜数。想要确保企业快速、长足的发展就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充分激发企业员工劳动热情及积极性。而企业工会劳动竞赛则是一种有效的方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 工会劳动竞赛的形式也要不断的进行改革和创新,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需求。文章深入地分析了企业工会劳动竞赛在新形势下的发展与创新。
关键词:科学发展,劳动竞赛,创新
参考文献
[1]陈谨.论国有企业劳动竞赛的精气神[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2011, 4 (1) :89-91.
[2]李永春.抓好企业劳动竞赛要围绕主体不断创新[J].产业与科技论坛, 2012, 9 (6) :90-92.
3.科学劳动活动计划 篇三
一、在把握政治方向上,要坚定不移地把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作为根本遵循
前不久,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了重要讲话,精辟分析了我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科学阐述了事关党和国家全局的若干重大问题,深刻回答了党和国家未来发展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工会干部而言,深入贯彻总书记讲话精神,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就是要牢牢把握工运事业的正确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上半年,各级工会组织按照全总、省总部署,认真开展了学习宣传实践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走特色工会发展道路越来越成为广大工会干部的共识。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学习宣传实践活动中,突出存在学习宣传不够深入、理解不够深刻、信念不够坚定和理论脱离实际等诸多问题,离真学真懂真信真用还有较大的差距。全市各级工会干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化对工会发展道路的理解,努力把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作为内心的坚守和根本遵循。
一是要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放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背景中去把握。工运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运理论是党的理论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工会发展道路是在党领导人民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实践中形成的。它适应了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时代要求,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体现了我国工会的性质特点。在这一道路指引下,工会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职工群众方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得到了党政支持、职工拥护,得到了企业和社会各界理解与帮助。党中央充分肯定了工会工作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指出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全面把握工会发展道路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理论体系,努力使这条道路越走越宽广。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我们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更加突出,所面临的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凸显。这些考验和危险也给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带来了新的挑战,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作用,在党的领导下,为应对和经受住各种考验、化解和战胜各种风险作出贡献,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一定要把坚持工会发展道路放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背景中去把握,深刻认识工会发展道路的主要内容、产生的理论依据、实践基础、时代背景和形成过程,深刻理解坚持这条道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这条来之不易的发展道路倍加珍惜、始终坚持。
二是要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放在实现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实现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偏离,坚持科学发展不放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根本是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关键是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有利于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共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利于维护职工群众权益,有利于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巩固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总而言之,有利于实现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工人阶级领导地位、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战略高度,不断加深对工会发展道路的理解,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是要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放在推进工运事业科学发展的实践中去思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对中国工会80多年,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工会工作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工运理论、方针、政策、经验的高度概括,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工会唯一正确的发展方向,也是唯一可行的现实选择,它来源于实践、指导实践,又必然在实践中丰富发展。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必须坚持理论指导实践的原则,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原理和工会工作的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勇于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工会发展道路。要始终从世情、国情、省情、会情的发展变化出发,认真汲取基层和职工群众创造的经验,及时作出科學的理论概括和提炼,不断丰富和完善工会发展道路的理论体系,努力使工会工作始终与时代发展同步伐,与改革开放共命运,与党和职工群众心连心。下阶段,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加强宣传、加强实践,把党的要求变成我们的自觉行动,任何时候都做到旗帜鲜明,不模糊、不摇摆、不折腾,不为噪声所扰,不为流言所惑,不停留在口号上,而要落实到具体行动中,真正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成为工会干部内心的坚守和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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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服务科学发展上,要坚定不移地把稳增长促发展作为第一要务
当前我市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稳增长”。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奋战三季度,全力稳增长,确保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稳增长,既面临严峻挑战,也面临良好机遇。
从挑战看,外部环境复杂多变,欧债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的巨大冲击持续蔓延,全球经济复苏势头减弱,经济下行风险有增无减,各种政治社会压力明显加大,国际经济环境更趋严峻复杂。国内经济发展增速明显放缓,经济运行面临的困难和风险仍不可低估,物价上涨压力仍然存在,就业压力明显上升,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生存压力明显加大。省内、市内情况也不容乐观,经济增长的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上升,要素供给总体偏紧,稳增长的任务较为艰巨。
从机遇看,一是中央审时度势,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稳增长的政策措施,比如实施结构性减税、加快项目审批、放宽民间资本投资以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扶持出口、鼓励消费等政策;二是我省有多个国家战略层面的政策支持,特别是环长株潭、湘南地区、大湘西地区三大区域经济板块全部进入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层面,对湖南的发展构成了有力支撑;三是我市新一届市委、市政府以前所未有的胆识、勇气和智慧,强力推进项目建设年、工业发展四年倍增计划和工业项目(企业)四年帮扶行动、“交通建设四年行动计划”、“化解城区大班额四年行动计划”以及城乡环境整治建设四年行动,以项目看能力、以项目看业绩、以项目论英雄的氛围日益浓厚,并产生了积极效果,全市经济运行的基本面比较平稳,平稳较快发展的总体趋势没有改变,一些有利因素正在汇聚,一些新的经济增长点正在形成,经济发展的后劲和能量正在加速释放,经济向好的预期正在加强。
各级工会组织要引导广大职工认清经济形势,既要看到不利因素,切实增强忧患意识,也要看到有利条件,进一步坚定信心。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把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定位、发挥优势、主动作为,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稳增长”献计出力。要深化创先争优建功立业活动。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继续深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大力倡导勤奋劳动、诚实劳动、创新劳动,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稳增长献计出力、建功立业。要帮助企业破解发展难题。充分利用“双联”工作平台,抓好项目化帮扶,为企业发展排忧解难;结合正在开展的“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和工业项目(企业)四年帮扶行动,深入企业、深入班组、深入车间,了解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共同研究破解发展难题的办法和措施。要加强职工素质提升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以职工教育培训基地、农民工学校、职工素质大讲堂和流动课堂等为载体,以技能竞赛、岗位练兵、发明创造等活动为途径,开辟职工成才“绿色通道”,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职工队伍,为实现全市经济“稳中求进”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在参与社会管理上,要坚定不移地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主动依法维权维稳作为基本职责
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工作的主线,是工会组织的政治责任。全市各级工会要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着力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
(一)要把握劳动关系的总体态势。掌握主动权必须准确把握劳动关系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潜在因素和现实矛盾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努力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当前,我市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仍然比较多。一是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社会矛盾多发的特殊历史时期,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一些源头性、基础性问题仍然存在,比如一线职工收入低、增长慢,收入差距大;职工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社会道德标准发生深刻变化;贫富差距导致职工心理失衡等。二是部分企业用工不规范,拖欠工资、超时劳动等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不足,职工安全卫生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精神文化权益等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三是境内外敌对势力加紧对我渗透,企图利用劳动关系矛盾,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职工队伍和社会大局稳定。四是经济下行导致潜在的劳动关系矛盾凸显。受大环境影响,我市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利润空间减小,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增多,部分企业采取了减员、降薪、轮休等措施,给职工的就业、收入带来不利影响。五是部分改革企业问题比较多,社区职能移交和退休人员移交难、“老工伤”人员移交费用大、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接续负担重,困难职工群体的就业、社保、住房等问题越来越突出,这部分职工思想不稳定、情绪易激动,极易受社会上风吹草动的影响。六是网络舆论对职工的思想观念造成较大冲击,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互联网、微博、手机等新媒体新平台传播不利于职工队伍稳定的谣言,企图挑唆煽动制造职工群体性事件。七是党的十八大召开前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工作任务加重。根据以往经验,每逢党和国家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大节庆日,都是劳动关系矛盾易发的敏感期。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准确把握劳动关系现状和发展趋势,切实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前瞻性和针对性。
(二)要明确工会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只有角色明,才能责任清。王兆国主席在今年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工会要始终坚持在职工群众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充分体现做职工群众工作的主体作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开展职工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工会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推动力量,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工会组织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把工会工作与政府部门的工作紧密衔接起来,发挥好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工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特色和优势,努力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配合、工会推动、企业和职工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格局中勇挑重担、主动作为。一是要当好“代言人”。加强源头参与,及时提出工会主张,反映职工诉求,为职工群众鼓与呼。积极参与立法制定、法律政策修改,参与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监督,推动落实职工合法权益。二是要做好“减压阀”。加强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態;协助党政及时处理职工群体性事件,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为党政分忧解压。同时,加强对职工的思想引导和人文关怀,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调适职工心态,缓解职工心理压力。三是要织好“安全网”。发挥工会组织网络覆盖广、与职工联系紧密的优势,加强劳动关系矛盾排查、预警、分析研判,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及时向党政汇报;坚持一肩挑两头,加强与企业和职工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体系,构筑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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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充分发挥工会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推动作用。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协调劳动关系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各级工会要把握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总体态势,迎难而上、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要深入推进“两个普遍”。“两个普遍”是工会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键着力点。要加大工会组建力度,夯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坚持“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深入推进“双措并举、二次覆盖”,着力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大力开展好“双亮双比双创”活动,切实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增强工会组织吸引力,扩大工会覆盖面。工资收入分配是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工资集体协商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牛鼻子”。要进一步贯彻好《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着力解决协商程序不规范、协议内容不具体和协议履行难的问题,继续依法有序推进。要进一步将工资协商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目标,形成党政主导、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要进一步巩固三方联动推进局面,充分发挥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做到目标统筹确定、措施统筹落实、考核统筹实施。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作用,重点加大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推进力度,着力抓好小微企业的建制工作。要规范程序、完善内容,不断扩大工资协商的建制面,增强协商的实效性。
二是要加强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建设。机制建设事关长远和根本。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推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项机制,包括建立有效的价值引导机制、合理的诉求表达机制、良好的矛盾疏导机制、预警机制,以及职工权益保障机制、职工民主监督管理机制等等。重点建立健全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三方协商机制、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以及职代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制度。同时,继续抓好“共建和谐园区、助推四化两型”主题创建活动,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提高创建活动成效。
三是要着力解决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突出问题。要注重维护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从源头上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把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推动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与企业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同岗同薪、同质同价;组织农民工参与企业管理,落实农民工的各项民主权益;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扎实开展好农民工“三融入”大调研,推动将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公共卫生、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子女就学、文化生活等服务项目逐步向農民工覆盖,加快农民工“三融入”步伐。要突出做好改制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工作。积极参与国企改革扫尾工作,推动解决相关遗留问题,维护改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队伍稳定。要切实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扎实抓好星级帮扶中心创建活动,提升帮扶能力;加强“双联”帮扶工作,进一步加大项目化帮扶力度,在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社保等方面为职工群众多办实事,让职工群众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四是要深入开展好“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不是一时之举,短期之策,而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既要办好实事,也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到坚持不懈。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尤其要多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去,多到困难职工集中的地方去,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实际情况,广泛倾听职工呼声、体察职工疾苦、关心职工生活、理顺职工情绪、化解职工矛盾。着力建立健全联系职工、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到位。
把握大方向、走好特色路、服务稳增长、大力促和谐,要求广大工会干部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必须加强理论学习,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以理论创新推动工作创新;必须增强忧患意识、作为意识,不能满足于过得去,不能守摊子、混日子;必须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始终做到工作向上攀登、作风向下深入,以实干促发展;必须保持争创一流的勇气,集中精力抓重点、创品牌,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多一些自选动作。总之要做到立场坚定、方向明确、思路清晰、重点突出、作风务实,努力把优势工作做成亮点,把亮点工作做成精品,使娄底工会工作的品牌更响亮、特色更鲜明。让我们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开拓创新、奋发进取,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本文为娄底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雷绍业2012年8月14日在娄底市总工会二届七次全委会议上的讲话摘要,标题为编者所加)
4.科学劳动活动计划 篇四
任务:
——宣传科学发展观,重点普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健康生活等知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
——围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需求,以学习能力、职业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为重点,提高第二、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科学素质,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和自身发展的要求。
——围绕城镇化进程的要求,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适应城市生活的能力。
——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措施:
——加强对城镇劳动者科技教育培训的宏观管理。将科学素质内容纳入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课程及培训教材,将有关科学素质的要求纳入国家职业标准,作为各类职业培训、考核和鉴定的内容。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带薪学习制度,鼓励职工在职学习。
——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健全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职业培训制
度。开展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的就业需求,组织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实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中国青年就业创业行动,推进进城务工青年订单式技能培训,组织青年技能训练营,鼓励青年积极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深入实施全国妇女巾帼建功活动,广泛开展妇女岗位培训和创业技能培训,激励妇女在工作岗位建功成才。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新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举办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建立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开展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特殊培养工作,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制建设,促进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和科学素质的全面提升。充分发挥科技社团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帮助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参加跨行业、跨学科的学术研讨和技术交流活动。
——开展日常性职工科普教育活动。继续深入推进“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讲理想、比贡献”等活动,着力打造一批学习型、创新型、技能型团队。充分发挥企业科协、职工技协、研发中心等组织和机构的作用,举办面向职工的专题讲座,组织职工技能竞赛和同业技术交流,广泛开展小革新、小发明、小创造等群众性技术革新活动,组织专
家团队深入乡镇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在企业内部刊物、广播、闭路电视、局域网络上开办科普专栏,设立科普橱窗、职工书屋等,充分利用有关实验室、产品陈列室等建设科普宣传阵地。加大面向科技工作者的健康知识科普宣传,组织开展健康讲座、心里培训等宣传教育活动。关注进城务工青年的情感需求和心理问题,着力加强对务工青年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5.科学劳动活动计划 篇五
江苏省女子劳教所 张忠海
内容提要:本文作者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对现行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在保证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和实践执行中存在着严重的弊端等不足之处进行分析,提出以科学发展观和 “大司法”观念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以科学发展观设计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并设计出《社会文明进步法》方案作为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的一套模式,并提出以科学发展观推广《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的要求。本文作者的创新思路,可作为劳教立法的一个新思路供劳教立法工作者参考。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劳动教养 法律制度 创新
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总结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吸取其他国家发展进程的教训,针对当前国际形势发展的新趋势以及现阶段我国在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发展内涵的新理解,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新认识,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发展。笔者在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中,深刻领会到科学发展观对指导和推进我们劳动教养工作,实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创新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在此谈一点个人学习体会,仅供参考,如有不妥之处,请予批评指正。
一、从科学发展观看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一)从以人为本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保证公民权利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XX年3月10日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在保证公民权利方面确实不够。
1、劳动教养对象的随意性
某些公安机关的少数执法人员缺乏尊重公民基本人权的意识,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在执法中,将一些不能及时侦破的疑难、复杂案件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抓捕时间不一致的犯罪嫌疑人,先暂时报送劳动教养,由劳教所“代行关押”,以期解决羁押期与案件侦破时间的矛盾,从而造成“以教代刑”现象的发生,结果是把一些不够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送进了劳教所。①
2、决定劳动教养缺乏严肃的法律程序、法律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名义上是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劳动教养决定权,实际上由公安机关内的法制机构独家行使处罚权,可以不经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少数执法人员利用劳教这一手段随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决定作出后,被处罚人往往无处申诉和辩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被处罚人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虽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②
3、执行手段与监狱罪犯十分相似
长期以来,劳教场所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一直沿袭狱政的管理模式,没有从两者的性质上加以区分,都是奉行“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的思想,重视严格管理,忽略区别对待。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奖惩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的处遇均差别不大,对劳教人员在所区范围内的人身自由权限制很大,重视管理的处罚性,忽略管理的教育性。有人就说劳教所是“二劳改”。
(二)从协调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冲突
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1957年8月3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1979年11月29日制定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规定》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办法》属于行政规章,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许多不协调的、相互矛盾的冲突。
1、与《宪法》的冲突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劳动教养制度规定的是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点与《宪法》精神有冲突。
2、与《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九、十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制度依据的《决定》、《规定》、《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不属于法律,这样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就与《行政处罚法》存在法律冲突。
3、与《立法法》的冲突
XX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八条、条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决定》、《规定》作为行政法规,制定劳动教养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就与《立法法》第八、九条规定有冲突。
(三)从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稳定
我国劳教工作创建4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作出了一定贡献,改造了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在文化大革命阶段,劳动教养制度几乎被废除,失去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近几年,劳教场所围绕提高教育矫治这个中心,开展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教育转化了一大批法轮功、吸毒等类型劳教人员。但是在劳教人员解教后,社会帮教衔接工作脱节,社区环境恶劣,缺乏可持续教育改造的环境,教育改造效果降低。衡量教育改造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劳教人员解教释放后重新违法犯罪率的高低,根据1996年对山东、云南、广东、浙江等省区7个劳教场所的调查,多进宫劳教人员占劳教人员总数的平均比例为%③。据近期吸毒型劳教人员复吸及其它违法行为的调查,重新违法率高达85%以上。这一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同时也有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衡量劳动教养的成绩不仅仅是收容了多少违法人员,更应该是教育矫治了多少违法人员,使他们不再重新违法犯罪,要全面地看劳动教养对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发生起到的作用。
二、以科学发展观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要相互协调发展。劳动教养制度必须要进行重大的改革,重新制定一部系统的、完善的、合理的新型法律制度以适应社会新的形势。在去年的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湖北代表团的郭生练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和《关于制定相关法律,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他们认为,我国劳动教养方面的法规混乱,劳动教养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涉及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问题。需要改革劳教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发展的要求。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以法制建设全面系统化的观念,扩大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涉及范围,放宽视野,确定立法目标;把以人为本和以宪为纲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证实立法依据,夯实立法基础;以协调互补和系统层次论的观念,争取“三分天下”的格局,高屋建瓴,明确法律地位;以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的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完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健全法律体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一)全面审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扩大立法范围,确定立法目标
劳教立法问题是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必遇的问题,劳教立法是我们党依法治国,我们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去年12月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报告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时,专门谈到了劳动教养立法问题。报告指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建立的,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以来,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劳动教养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透露,该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建议,以规范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笔者认为劳教立法问题不能就单一的劳教问题进行立法,应扩大劳教立法问题的波及面,全面地看待劳教立法的范围,应将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多种措施一并纳入其中,如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求助(收容遣送)、工读教育、社会帮教等教育矫正措施;涉及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等保护措施;对乞丐、残疾人、无家可归者的救济性管理措施;还有保护公民健康的强制医疗措施,如“非典”、艾滋病等传染病的治疗等等,也就是将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统一归类到司法处分中,以国家司法权的身份管理社会违法和不文明行为,即“大司法”观念。消除在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之间的真空地带,弥补在法律构架上存在的明显漏洞。同时要有超前意识,不要等出了“孙志刚事件”才修改收容遣送措施,出了“非典”才发现社会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太落后,使得政府对公民的社会化管理滞后于社会发展,政治与经济发展不协调。回顾历史,劳动教养以及其他几种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措施的打击对象虽经几次变动,但其根本目的没有变,那就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因此我们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点上,扩大现有劳教立法问题的讨论范围,我们以前讨论的劳教立法问题实质只是社会文明进步立法下的一个分课题。同时考虑将我们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即把有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措施法律化,因此劳教立法问题的目标应是创立一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保护法性质的法律。根据我们当前情况建立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的目标应是对那些严重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违法行为,或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和保护性文明救济,将其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人员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所以本人认为劳动教养立法后应作为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可定名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暂定名称)。在这部法律中还应包括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和执行性质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
(二)以人为本,以宪为纲,夯实立法基础
根据我国现实状况,要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有效的预防犯罪的法律体系,我们必须要以人为本,以宪为纲,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们制定其它法律的依据,在所有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是我国国家机关、党派、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社会文明进步法》就从社会文明教育和社会文明保护两重角度看寻找未来劳教制度立法的依据。一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权利、公民享有健康权利和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的角度来看,对于那处于生活水平极其低下,甚至无法生活的公民来说,他们有权利获得必要生活来源权利,政府应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应向公民提供社会保护救济,其实我们政府已经在做这件事了,只不过没有将其法律化,如公安部门的工读学校、收容救助(收容遣送站),民政部门的孤儿院、养老院,医疗部门的精神病院。二是从宪法赋予公民享有教育和劳动的义务、公民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对于那些虽有生活保障,但长期畸形消耗社会资源的,长期制造社会矛盾的,破坏社会文明进步的公民,政府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角度出发对公民采取教育性文明矫治措施,如司法部门的劳教所,公安部门的强制戒毒所、看守所,民政部门办理的自愿戒毒所。
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因此,设计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社会文明进步法》创立的目的是要取消《刑法》与《行政处罚法》以外的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或非行政措施,包括所有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机关或党政机关,如目前政府部门的精神文明办公室、610办公室、禁毒办、扫黄打非办公室等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非法律化的执法机构,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走上法治化的道路。所以《社会文明进步法》是以《宪法》为立法依据的法律层次的法律制度。
(三)协调互补,层次分明,争取“三分天下”,明确法律地位
目前,法学界对劳动教养的法律地位主要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坚持认为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教养应纳入刑事处罚。由上述观点可知,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是消除政府对公民的社会化管理在刑罚处分与行政处分之间的真空地带,在法律构架上与《刑法》、《行政法》是协调互补,并列存在的,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再讨论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是应纳入行政处罚系统里,还是应归刑罚处罚体系,而是应按行政处分、司法处分、刑罚处分三级层次形成三分天下的格局,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应属司法处分,如果要让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有一个合理的存在空间,势必要适当调整《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这样才不至于出现“另可被判刑一年有期徒刑,也不愿判三年劳教” ④的情况。那么我们应如何调整我国的法律制度呢?我们仍应以宪法为根本,以被处分人的社会危害性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性为依据,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应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以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的长短分为:1.行政拘留(行政处分),最高不超过15天。2.文明矫治处罚(司法处分),封闭执行期限大于15天,低于2年(含2年)(据全国劳教场所统计劳教收容执行的实际平均期限为13个月)。3.判刑处罚(刑事处分),执行徒刑期限仍以1年为底线的。相应地取消或修改《刑法》中的管制(上限为2年,下限仅3个月)、拘役(上限6个月,下限仅1个月)和部分低于2年的有期徒刑。为了防止多次重复犯罪的发生应对多次违法人员进行罪错累加处罚。
文明救济措施和文明医疗措施都是以人为本的保护性措施,因而文明救济措施保护期以15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文明医疗措施保护期以30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虽然对人身自由作出了限制,但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最根本的人权,即生存权和生命权,同时也是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权和身体健康权,所以有必要将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纳入“大司法”处分中,对其人身自由作出一定的限制。
(四)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实现程序司法化,执行社会化
某些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人权问题,特别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指责,主要还集中在劳动教养审批程序上。现行的劳动教养决定权,由公安部门一家行使处罚权,无须经过检察院审查批准,法院开庭审理,缺乏公正合理的法定程序,缺乏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与《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精神相违背,所以今后的《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必须司法化。在原则性的《社会文明进步法》中将适用范围应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扩大至全体公民。对于批审程序应按“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原则将现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改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判的司法程序。根据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必须对《社会文明进步法》判罚的条款、期限具体化。制定诉讼性质的《社会文明诉讼法》。
执行模式,以有利于被矫治和保护对象改造成为能够适应文明社会生活,思想上文明上进,心理上积极健康,行为上文明守法的合格公民为宗旨。要制定执行性质的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主要是执行一些保护公民权利的救济和医疗措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精神。《社会文明教育法》主要执行是带有强制性的教育和矫治等强制措施。
《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设立,从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到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再到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组成一套完整的司法处分制度,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根本基石。
三、以科学发展观设计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
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思路确定之后,制定怎样的设计方案呢?笔者认为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的方案也应从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出发,对原则性的主体法《社会文明进步法》、程序性的诉讼法《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等法律作出一套全面、协调、相对稳定的方案,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经得起理论的推敲,笔者设计的未来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方案如下:
(一)《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
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原则性主体部分要明确:法律名称、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期限、具体条款等基本内容。
1、法律名称:我们制定这一部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所以以《社会文明进步法》这一名称较妥当。相应地程序性的诉讼法叫《社会文明诉讼法》,执行性的实施法叫《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
2、适用范围:在中国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中国公民。(不包括特别行政区和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居住中国的外国公民)
3、适用对象:对那些缺乏守法意识,道德水平低下,心理不健康,有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法行为的中国公民,实行教育性文明矫治(简称文明矫治)。
对无基本生活资料又无生活来源,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中国公民,实行保护性文明救济(简称文明救济)。
对患有精神病,有潜在攻击他人人身安全的,及患有“非典”、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有潜在传播疾病,危害他人健康的中国公民实施保护性文明医疗(简称文明医疗)。
4、适用期限:文明矫治措施,封闭执行期限以大于15天,低于2年(含2年)为宜,开放执行期限以2—3年为宜(针对戒毒人员的文明矫治设立开放执行)。
文明救济措施保护以15天起,直至有基本生活资料,或获取生活来源,无潜在犯罪可能性为止。
文明医疗措施保护以30天起,直至身体健康,无潜在危害他人健康为止。
5、具体条款:需要结合文明矫治、文明救济、文明医疗三种措施的适用情况,将具体行为综合分析,逐条逐款地明列出来,形式内容与现有的《刑法》类似,有些方面可参照《刑法》的制定。
具体条款的制定还可根据社会文明发展的现实情况制定一些有苗头的、局部地区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如办假证问题。
(二)《社会文明进步法》的程序性诉讼部分
基于程序司法化和执行社会化原则的要求,《社会文明进步法》要制定程序性的《社会文明诉讼法》,其适用程序模式应为:由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或公民提出申请或举报,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与监督,人民法院负责审判裁决,文明矫治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文明保护由民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1、申请: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和公民。
作为国家政府机关的司法、公安、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部门或公民有权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有关条款,对违反《社会文明进步法》的行为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或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2、侦察: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享有调查取证和侦察的权利。在办理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时,由公安机关负责案件事实的调查,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报申请人民检察院起诉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是较为妥当的。具体程序可以设计为: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对举报的案件进行调取证,认为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应当写出《文明矫治意见书》、《文明救济意见书》、《文明医疗意见书》,连同案件有关卷宗移送基层人民检察院。
3、起诉:检察院。
检察院负责审查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审核,对认为行为人应处以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批裁定)。
4、审判:法院。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裁定的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负责审判裁决。决定是否执行教育性文明矫治、保护性文明救济和保护性文明医疗。
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由人民法院由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具体审理程序的设计,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在作出裁判时,除当事人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个人、家庭情况和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以及他的社会危险性。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期限的确定,应当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有关条款确定封闭执行期限和开放执行期限。
5、执行:司法、教育、民政、卫生、劳动与保障等政府部门。
文明矫治由司法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文明救济由民政部、教育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文明医疗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
6、监督与评估: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进行监督,目的是保证公正地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具体监督活动表现为:审查公安机关拟移送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公安机关的不当决定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按照上诉审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认为存在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受理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申诉;监督对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人员的管理,审查延长或缩短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期限,所外就医、清理和提前开放是否合法等。
人民检察院对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效果还要进行评估,客观地评价负责实施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司法行政单位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社会效果,保证适用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所实现的社会效益最大化,避免某些负责实施文明矫治、文明救济和文明医疗措施的司法行政单位追求本单位、本部门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社会文明进步法》的执行性实施部分
根据《社会文明进步法》和《文明进步诉讼法》审判结果的执行分为:文明矫治、文明救济、文明医疗三种手段,基于执行社会化原则的要求,文明矫治应由司法部执行;文明救济应由民政部、教育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执行;文明医疗应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为确保这三种措施的有效执行,要制定执行性的法律《文明教育矫治法》、《文明保护救济法》《文明保护医疗法》来保证执行。根据性质的不同,确定执行方式和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的要求。
1、《文明教育矫治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类同于现有的劳教机关)。具体文明矫治措施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的矫治机构(类同于现有的劳教所和戒毒所)负责实施。在《文明教育矫治法》中,确立与文明矫治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封闭式和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隔绝的封闭式文明矫治所和与社会环境相一致的开放式文明矫治所,封闭式文明矫治所执行矫治对象封闭执行期的执行,开放式文明矫治所执行矫治对象开放执行期的执行。保障其与外界联络的权利,与其亲友会见的权利。对于执行期间的行为矫治、教育培训、所外执行、延期或减期、所外就医、提前开放等问题。目前已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和我们所说的《文明教育矫治法》有许多相似之处。
2、《文明文明救济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民政、教育、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具体文明救济措施由民政、教育、劳动与保障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救助机构(类同于现有的收容教养、少年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救助站、工读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在《文明文明救济法》中,确立与文明保护救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救济所。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教育的权利。对于执行文明救济期间的监护权代管、义务劳动、教育学习、医疗、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3、《文明文明医疗法》的执行主体应当是由卫生部等政府部门执行。具体文明医疗措施由卫生部等行政机关设立的医疗机构(类同于现有的“非典”收容医院、艾滋病医院、精神病院、自愿戒毒所和残疾人康复学校)负责实施。在《文明文明医疗法》中,确立与文明医疗制度目的相契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即确立半开放式管理模式,建立与社会环境相近的半开放式文明医疗所。保障其生活生存的权利与受有医疗的权利。对于执行文明医疗期间的监护权代管、医疗、学习、娱乐、离所、留所等问题作出规定。
四、以科学发展观推广《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
科学发展观对我们基本的要求是发展,首先是发展,如果没有发展,就更谈不上科学。其次是科学,在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地发展。随着《宪法》、《刑法》、《刑事诉讼》的修订与完善,《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劳动教养法律制度重新立法问题目前已经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未来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实践是检验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唯一标准。《社会文明进步法》设计得是否完善?是否科学?只有付诸于实践,让实践来证明。《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是一场重大的行政体制改革,是所有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管理行为司法化的过程,是依法行政的根本措施。《社会文明进步法》的实施模式,我们不妨借鉴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采取设立特别行政市区(如同设立经济特区)作为《社会文明进步法》推广(如同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进行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足之处,建立特区模式,等特区模式逐步完善后,再进行大范围试行,如部分开放省市区试行,在实践的摸索中前进,等试点省市区的模式成熟后,再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种从特别行政市区----特别行政省区----全国的推广模式可以使因《社会文明进步法》实施的管理成本降到最低。
坚持科学实验的思想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根本途径。几种观点理论的争辩不如设计几套试点方案在实践中进行实验,通过实践来检验理论的正确。如果不敢实践,不敢付诸实践行动,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使设计得再完善、再科学、再完美无缺,也就是空纸一张,毫无意义。
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基本要求。实对于我们现有劳动教养制度不合理的地方,甚至违反《宪法》的地方,应该客观对待,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加以更正,改过,绝不能将错就错,一错再错。更不能将我们的缺点说成是我们的特色,不讲实际。
坚持全民参与的理念是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社会文明进步法》实现创新设计的基本动力。未来的劳动教养制度,即《社会文明进步法》涉及到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与保障部等政府部门权利和义务的调整,涉及到全体公民的人身自由。因而与此可能发生权益相关的部分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到劳动教养法律制度创新设计中来,全体法制工作者、国家机关和党的领导们更应责无旁贷地参与到这部法律制度的制定中。
笔者在此仅发表一点个人看法,有不妥之处,欢迎指正。
注释:
① 参见《负案在教问题及其对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6期,第26页。
② 参见刘智峰主编《走向司法公正——司法腐败纪实》,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361页。
③ 参见《多进宫劳动教养人员的现状与法律对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3期,第19页。
④ 参见李忠信主编:《公安执法焦点透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06页。
参考文献:
① 参见姜金芳《劳动教养立法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6年第4期,第14页
② 参见夏宗素、张劲松主编:《劳动教养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89-90页。
③ 参见沈福俊《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思考》,载《法学》,1999年第7期,第18-20页。
④ 参见夏宗素、高莹《路漫漫其修远兮――劳动教养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3期,第7页。
⑤ 参见陈履海:《劳动教养执行中诸问题初探》,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9年第11期,第20页。
⑥ 参见王发强《谈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载《人民检察》,XX年第2期,第32页。
⑦ 参见云山城著:《劳动教养研究》,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10月版,第305页。
⑧ 参见李忠信主编:《公安执法焦点透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06页
⑨ 参见胡月红《劳动教养审批制度改革设想》,载《犯罪与改造研究》,XX年第6期,第25页。
⑩ 参见储槐植《论教养处遇的合理性》,来源:法制日报 XX-2-24 劳教网
6.劳动活动计划 篇六
为进一步贯彻“培养良好习惯,奠定幸福人生”的办学理念,践行本校校本教材《行为习惯指南》的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动手、动脑和生活实践能力,树立学生“自己的事情自己做”的自主意识,激发学生热爱劳动的情感,提高劳动本领,感受劳动的乐趣,体验劳动的价值,同时也为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在劳逸结合中获得健康、全面的发展,学校特举行“我劳动我快乐”首届学生劳动技能大赛,进一步推动养成教育的深化。
二、参赛对象:以班级为单位竞赛,低年级和高年级原则上要求全员参与,有病不能参加者班主任要说明情况。中年级各班1
10名学生(班级推荐5名,学校抽点5名)
三、活动时间及内容
一/二年级:穿衣服、系鞋带(3月22日)
三/四年级:扫地(4月11日)
五/六年级:叠衣服(4月18日)
备注:雨天等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四、活动地点
学校操场
五、比赛方法及评价标准:
一/二年级:穿衣服、系鞋带
比赛方法:口令响后,各班学生活动开始:将衣服(校服)穿整齐(拉链拉好, 领口平整),小白鞋鞋带系好。
评价标准:用时最少的班级就是第一名,以此类推。
三/四年级:扫地
口令响后,各班10名学生开始打扫指定区域的垃圾,要求打扫彻底,垃圾倒掉。评价标准:将指定区域扫完用时最少班为第一名,以此类推。
五/六年级:叠衣服
比赛方法:口令响后,各班学生将自己的校服放在凳子上叠整齐。
评价标准:全班学生全部叠完,用时最少班为第一名,以此类推。
六、奖项设定
各年级按所获名次分别在当月班级量化考核中按5、4、3、2、1的分值予以加分,团体前三名另颁发奖状
七、具体分工:
训练辅导:各班主任
主持人
评委:各班推选2名学生组成评委团,政教口负责督导
计时
7.科学劳动活动计划 篇七
19世纪40年代不仅是马克思研究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时期,更重要的,它还是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形成时期。在这一时期,马克思先后创作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3年夏天)、《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3年末至1844年1月)、《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1844年5—8月)、《神圣家族》(1844年9—11月)、《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5年4月)以及《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年11月至1846年5月)等重要著作和文本。正是这几个著作文本奠定了马克思、恩格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基本观点,其中《德意志意识形态》系统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标志着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科学体系的形成。值得注意的是,1845年3月,马克思创作了《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简称《评李斯特》)一文,它虽然是以批判李斯特的国民经济学为目的,但是其中也包含了其唯物史观的萌芽,多少呈现了马克思旧唯物主义观念的解构和科学唯物史观的建构轨迹,成为马克思科学唯物史观形成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前,国内对马克思《评李斯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马克思对李斯特生产力理论的批判(杜宝宽,2009;李淑梅,2010;周海飞,2014),以及李斯特的生产力理论对马克思本身的生产力理论及唯物史观产生的影响上(冯景源,1984;崔永和,1994;吴学琴,1998;张雪魁,2005;郭杰忠,2005;姜海波,2007,2010;王峰明,2009;史小宁、常娟娟,2011;赵华灵,2012;杨乔喻,2013)。也有学者对马克思与李斯特有关贸易自由与保护关税观点的异同展开讨论(黄瑾,2011)。还有学者采用文本研究方法对《评李斯特》进行解构(冯景源,1984;张一兵,1995;胡大平,2005)。
本文试图用文本分析的方法,对马克思《评李斯特》中的唯物史观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并通过与马克思19世纪40年代的主要文本著作的比较研究,揭示马克思旧唯物主义观念的解构和科学唯物史观的建构轨迹,以及《评李斯特》一文在马克思唯物史观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二、《评李斯特》的写作背景及文本情况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1789—1846年)是德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德国历史学派的先驱。李斯特时代的德国相较于英法等资本主义国家,还是一个封建农奴制国家,地主掌握国家政权,德国各邦及其内部各个省区都存在地方税率,大大妨碍了商品流通的发展和全国市场的形成。为消除国内的关税壁垒,李斯特等人在1819年建立了德国工商协会,1934年成立了德国关税同盟。作为德国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李斯特除了与国内的封建主义做斗争外,还面临着保护德国新兴的产业资本利益,他主张用国家的力量来保护国内的生产力量,摆脱来自英法等相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自由竞争威胁。1841年李斯特发表了《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第一卷———国际贸易、贸易政策和德国的关税同盟》一书,立即在德国引起巨大反响,“俨然成了追求财富、渴望统治的年轻的德国资产阶级的宣言书,成了在政治经济上推动德国的‘福利、文化和力量’的良方。”[1]
1844年11月,从哲学走向经济学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刚刚完成批判鲍威尔兄弟的《神圣家族》,不约而同地想到要批判离现实更近的李斯特[2]。1844年11月19日,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信中说:“……德国资产阶级……和英国的资产阶级一样坏,只是在榨取方面不那么勇气十足、不那么彻底、不那么巧妙罢了……只要一有时间,我就写几本小册子,特别是反对李斯特的小册子。”[3]1845年2月15日,恩格斯在爱北斐特的演说中批判李斯特把德国资本家对保护关税的渴望变成了体系。1845年3月17日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信中说,他从皮特曼那里及时知道马克思也有批判李斯特的想法,“……我是想从实际方面对付李斯特,阐明他的体系的实际结论……你批判他的理论前提会比批判他的结论更着重一些。”[3]1845年3月,马克思写了《评李斯特》一文,正如恩格斯所言,马克思主要批判了李斯特的“理论前提”。
马克思《评李斯特》一文并没有付印,现存的手稿是不完整的(这篇评论李斯特的草稿是在马克思的长女燕妮·龙格的孙子长期保存的马克思遗稿中发现的)。手稿一共24印张,缺少其中的第1印张、第10—21印张以及第23印张。文本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李斯特的一般综述”(由于手稿第1页遗失,第一部分的标题是前苏联编译学者加的),共有4节。第1节和第2节的开始部分遗失,第3节和第4节相对完整;第二部分标题是“生产力理论和交换价值理论”,但后面部分因为手稿遗失,内容并不完全;第三部分标题是“论地租问题”(由于手稿第10-21页遗失,第三部分的标题也是前苏联编译学者加的),因前面大部分遗失,内容大致剩下一个片段;第四部分标题是“李斯特先生和费里埃”,内容相对完整。
三、解构与建构:马克思科学唯物史观形成的解析
马克思《评李斯特》写于其唯物史观形成过程中的思想蜕变和升华时期,前有《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神圣家族》等重要著作,后有《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等里程碑式的著作。根据张一兵[4]的观点,马克思在1843年完成其第一次重大思想转变,即在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实现从唯心主义到一般唯物主义的转变。在其后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肯定费尔巴哈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批判,并以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劳动异化逻辑来重新诠释黑格尔。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继续通过肯定费尔巴哈来批判黑格尔,但其中已经含有超越费尔巴哈形而上学、直观的唯物主义的观点。1845年4月,马克思写作了“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批判了费哈巴哈抽象的、脱离实践的人本主义世界观,标志着马克思第二次思想转变,即由人本主义劳动异化逻辑向科学的唯物史观的转变,《德意志意识形态》则标志着这一转变的基本完成。《评李斯特》介于马克思第一次和第二次思想转变之间,也即处于人本主义劳动异化观的解构和科学的唯物史观的建构时期,其中必然存在着“承前”和“启后”的观点。
(一)对唯心主义的彻底批判
对唯心主义的批判是马克思建立科学的哲学体系的第一个重要任务。《评李斯特》中,马克思继续批判德国式的唯心主义。文中第一部分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妨碍德国资产者追求工业财富的一个巨大障碍,是他迄今为止信守的唯心主义。”[1]接着,马克思批判了李斯特等德国“庸人”以唯心主义的方式粉饰其追求财富的目的。他说,德国资产者“以真正德国人的矫揉造作的方式、以唯心主义的基督教徒羞怯心理来泄露其秘密。他追求财富而又否认财富,他把无精神的唯物主义装扮成完全唯心主义的东西,然后才敢去猎取它”[1]。进而在批评李斯特想要证明的原理和要达到的目的时论述:“工业资产者不得不表明,他们绝不是追求物质财富,他们所想的无非是为了精神本质而牺牲交换价值,牺牲物质财富。因此,说到底,问题只在于自我牺牲,在于禁欲主义,在于基督教的崇高灵魂。”[1]
在评论李斯特批判世界主义的国民经济学时,他说:“李斯特先生大概永远也不会想到,现实的社会组织是无精神的唯物主义……他永远也想不到,国民经济学家只是给这一社会制度提供相应的理论表现。否则他就应该把矛头指向现在的社会组织,而不是指向国民经济学家……他从未批判过现实社会。他作为一个真正的德国人,对这个社会的理论表现进行批判,指责说它所表现的是事物而不是事物的幻象。”[1]这里我们应该注意,马克思在批判李斯特等“真正的德国人”时说“他从未批判过现实社会”,这里表明马克思不仅仅局限于批判唯心主义,也在批判一切脱离现实社会的实践的理论。
另外在第二部分,即生产力理论和交换价值理论部分,马克思还批判李斯特将生产力本质看成是唯心主义的。他批评说:“……力量的感觉世界便代替了交换价值的物质世界……力量则表现为独立的精神本质———幽灵,表现为纯粹的人格化,即上帝,人们也就完全有理由要求德国人为幽灵牺牲恶的交换价值!”[1]
(二)对异化劳动逻辑的遵守与剥离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了异化劳动的概念,具体分析了产品的异化、生产活动的异化、类本质的异化以及人与人的异化,并认为异化劳动的概念可以“阐明国民经济学的一切范畴”。在《评李斯特》第二部分里,马克思继续将人(工人)的活动(劳动)视为“异化”的劳动,“借助于工资可以确定,他的活动不是他的人的生命的自由表现,而毋宁说是把他的力量售卖给资本,把他的片面发展的能力让渡给资本……谈论自由的、人的、社会的劳动,谈论没有私有财产的劳动,是一种最大的误解。‘劳动’按其本质来说,是非自由的、非人的、非社会的、被私有财产所决定的并且创造私有财产的活动。”[1]但此时,马克思并没有在语境上对“异化劳动”大书特书。马克思此时没有用“异化劳动”,而是用打着双引号并且加注了着重号的“劳动”,马克思硬是“剥去了‘异化’‘类本质’这样的语言外壳”,虽然没有造成人本主义逻辑的解构,但是“一种新的方法无意识地被呈现了”[2]。此后,马克思有意识地去除语境中的“异化”“类”等,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论述共产主义消灭分工时说:“这种‘异化’(用哲学家易懂的话来说)当然只有在具备了两个实际前提之后才会消灭。”[5]他这里用加了引号的“异化”,以及括号中的解释———“用哲学家易懂的话”,说明马克思此时已有意识地放弃了“异化”这个“语言外壳”。
在《评李斯特》中,马克思总体上尚未完全摆脱费尔巴哈劳动异化的思想。他从人本主义角度出发,批判资产阶级不是为了人的发展,而实际上是否定人的。“……人同马、蒸汽、水全都充当‘力量’的角色,这难道是对人的高度赞扬吗?在现代制度下,如果弯腰驼背,四肢畸形,某些肌肉的片面发展和加强等,使你更有生存能力,那么……这就是一种生产力……”[1]“难道资产者、工厂主关心工人发展他们的一切才能,发挥他们的生产能力,使他们像人一样从事活动而同时发展人的本性吗?”[1]“把人贬低为一种创造财富的‘力量’,这就是对人的绝妙赞扬!资产者把无产者不是看作人,而是看作创造财富的力量。资产者还可以把这种力量同其他的生产力———牲畜、机器———进行比较。”[1]这都说明此时马克思还是从人本主义角度、从人的发展的角度来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对人本性的践踏和否定。
另外,马克思还从人的发展的角度看待工业的发展,认为当前作为资产阶级牟利工具的工业最终将灭亡。他说:“对工业的这种评估同时也就是承认废除工业的时刻已经到了,或者说消除人类不得不作为奴隶来发展自己能力的那种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时刻已经到了,因为一旦人们不再把工业看作买卖利益而是看作人的发展,就会把人而不是把买卖利益当作原则,并向工业中只有同工业本身相矛盾才能发展的东西提供与该发展的东西相适应的基础。”[1]
(三)科学唯物史观建构的萌芽
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已经包含有超越费尔巴哈机械的、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观点。例如,他在评论对法国人和英国人的批判时指出,它们“并不是什么在人类之外的、抽象的、彼岸的人格,它是那些作为社会积极成员的个人所进行的真正的人类活动……这里面不仅体现着他们的思维,并且更主要是体现着它们的实践活动”[6]。在这里他不仅仅局限于谈抽象的人和实践,而是作为人类的体现实践活动的人。在批判埃德加尔的哲学观时说:“因为哲学过去并没有真正独立于世界之外,所以它也就未能对世界做出任何真正的判决,未能对世界使用任何真正的鉴别力,……未能实际地干预事物的进程,而至多只是不得不满足于抽象形式的实践。”[6]
在《评李斯特》中,马克思批判李斯特这类德国“庸人”“暴露出他的‘民族’特点”:一方面,“认为整个经济学不外是研究室中编造出来的体系。”[1]另一方面,认为李斯特不去研究现实的历史,而是“探求个人的秘密的恶的目的”[1]。他认为,经济学的发展“是同社会的现实运动联系在一起的”[1]。国民经济学的实际出发点就是:“‘市民社会’,而对这个社会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可以在经济学中准确地加以探讨。”[1]这里,马克思一方面批判脱离现实社会的德国的经济学理论;另一方面,马克思没有将“市民社会”看作是一个僵化不变的固有形式,而是从历史的、发展的、实践的角度看待“市民社会”及其“各个不同发展阶段”,这里折射出马克思已经用历史的唯物主义观念看待和剖析现实社会。
另外在分析工业的发展时,马克思撇开“肮脏的买卖利益的观点”,而从历史的角度看待工业的发展,认为:“工业可以被看作是大作坊,在这里人第一次占有他自己的和自然的力量,使自己对象化,为自己创造人的生活的条件。如果这样看待工业,那就撇开了当前工业从事活动的、工业作为工业所处的环境,那就不是处于工业时代之中,而是在它之上;那就不是按照工业目前对人来说是什么,而是按照现在的人对人类历史来说是什么,即历史地说他是什么来看待工业;所认识的就不是工业本身,不是它现在的存在,倒不如说是工业意识不到的并违反工业的意志而存在于工业中的力量,这种力量消灭工业并为人的生存奠定基础。”[1]这里可以明确地看出,马克思已经在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念来看待工业的发展了。即撇开当前的工业的资本主义形式,站在工业发展的历史之上,认为工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工业使人“第一次占有他自己的和自然的力量”,工业催生了摆脱作为剥削手段的工业本身的力量。他还指出:“打破工业羁绊的第一个步骤,就是摆脱工业力量现在皆以活动的那种条件、那种金钱的锁链,并考察这种力量本身。这是向人发出的第一个号召:把他们的工业从买卖中解放出来,把目前的工业理解为一个过渡时期。”[1]即表明所要消灭的并不是工业本身,而是工业的资本主义形式,把资本主义工业看成是一个过渡时期。总之,这里的论述明显超出了之前人本主义的逻辑框架,预示着马克思向唯物史观的过渡。
(四)揭示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和必然趋势
《评李斯特》中有关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以及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观念与其同期的其他著作文本一脉相承。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就已经揭示了资产阶级和私有制走向灭亡以及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必然趋势,“私有制在自己的经济运动中自己把自己推向灭亡,但是它只有通过……无产阶级作为无产阶级……的产生,才能做到这点……随着无产阶级的胜利……私有制都趋于消灭。”[6]他还指出:“无产阶级必须能够而且必须自己解放自己……它不是白白地经受了劳动那种严酷的但是能把人锻炼成钢铁的教育的……它的目的和它的历史任务已由它自己的生活状况以及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整个结构最明显地无可辩驳地预示出来了。英法两国的无产阶级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历史任务,并且不断努力使这种意识达到完全明显的地步……”[6]
在《评李斯特》一文中,马克思继续论述道:“法国和英国的资产者已经看到即将实际消灭一贯被称为财富的那种东西的真实生命的风暴就要来临,而还没有取得这种恶的财富的德国资产者却试图对这种财富作新的‘唯灵论的’解释。”[1]对于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必然趋势,他写道:“工业用符咒招引出来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工业的关系,同无产阶级对工业的关系完全一样,今天,这些力量仍然是资产者的奴隶,资产者无非把它们看作是实现他的自私的利润欲的工具;明天,它们将砸碎自身的锁链,表明自己是会把资产者连同只有肮脏外壳和工业一起炸毁的人类发展的承担者……这些力量将炸毁资产者用以把它们同人分开并因此把它们从一种真正的社会联系变为社会桎梏的那种锁链。”[1]
在之后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更明确地指出,实现共产主义是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与此同时还产生了一个阶级,他必须承担社会的一切重负,而不能享受社会的福利,它被排斥于社会之外,因而不得不同其他一切阶级发生最激烈的对立……从这个阶级中产生出必须实行彻底革命的意识,即共产主义的意识……而共产主义革命则针对活动迄今具有的性质,消灭劳动,并消灭任何阶级的统治以及这些阶级本身……”[1]
四、结论及现实意义
《评李斯特》是马克思科学唯物史观建立过程中,体现其思想蜕变的一系列作品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虽然在重要性、理论性及系统性方面不及《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及《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但介于其写作的时间恰在马克思科学唯物史观建立的“前夜”,能从其中明显看到马克思思想蜕变的脉络,《评李斯特》是研究马克思科学唯物史观建构不可或缺的文本材料。《评李斯特》中,马克思虽然没有完全摆脱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劳动异化的逻辑思想,但还是有意识地使自己从历史的、发展的、实践的角度看待和剖析现实社会,这就具备了历史唯物主义逻辑的萌芽,进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系统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标志着科学唯物史观的建立。
马克思科学唯物史观是永不过时的,对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最关键的时期。改革开放三十几年来,一方面经济有了较快发展,另一方面也积累了大量的问题,面临着经济发展速度降低、资源环境束缚压力大、劳动力等要素禀赋优势趋于消失、环境污染严重等问题。如果罔顾这些现实发展条件的阻碍,制定不合理的发展规划将付出代价。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理论的丰富与完善,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的发展运动有着一般的固有规律,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五大发展理念是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存在和物质条件的总和出发,从系统的、科学的、发展的、普遍的视角出发而得出的,指导我国今后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其中闪耀着马克思科学唯物史观的理论光芒。因此,我们要遵循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指导,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们当前的实际和时代特点紧密结合起来,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等各项工作不断向前推进。
摘要:《评李斯特》写于1845年3月,恰逢马克思旧唯物主义观念的解构和科学唯物史观逐步建构的时期,内容上批判了李斯特国民经济学的理论部分,主要是生产力理论等。更重要的,它还体现了马克思哲学思想的延续和蜕变,一方面,马克思批判德国式的唯心主义,揭示德国资产者以唯心主义的方式粉饰其追求财富的本质,还从一个侧面揭示了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另一方面,在对新旧唯物观的解构和建构方面,马克思此时并未完全摆脱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劳动异化逻辑,但其中也包含了关于历史的、实践的唯物主义观念的萌芽,是马克思科学唯物史观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马克思,异化劳动,唯物史观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40-505.
[2]张一兵.人本主义逻辑的亚意图颠覆[J].江苏社会科学,1995,(6).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1-30.
[4]张一兵.马克思走向哲学新视界的三次非常性思想探索[J].哲学研究,1996,(2).
[5]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30-35.
8.科学劳动活动计划 篇八
1921年11月19日,李启汉在《劳动周刊》第14号上发表题为《工友们,我们为什么要分帮》的文章,指出:“这种什么宁波帮、湖北帮、湖南帮、广东帮、江北帮、安徽帮及本地帮等等,分成了七零八落,互相排挤,互相争斗,弄成各地工友互不相容,都是工友们自己排斥自己,对于资本家是很有益的,而对工友自己则是万分有害的。”立论针砭时弊,针对不良现象,运用批评论辩的方式对症下药,以促使矛盾转化,帮助工友们提高思想认识,产生了积极效应。
上海滩惊现几十个形形色色的工会,由一些市侩流氓拼凑而成,他们假借工会名义,在工人中招摇撞骗,在劳资斗争激烈时从中捣鬼,为老板说好话,袒护资产阶级利益。李启汉在《劳动周刊》第15号上撰文挞伐:这种工会的目的是叫工人安分守己,不要反抗总管(即厂长)。可谓鞭辟入里,透彻说明问题,切中要害。
1921年12月3日,李启汉在《劳动周刊》第16号上发表题为《请看谁打胜仗》的评论,总结半年来工人罢工斗争的经验。
在短评《喂:不要自杀呵!》(载《劳动周刊》第21号,1922年1月7日)中,李启汉说:“考察上海印刷工友没有运动的缘故,皆因没有团体。广州、长沙印刷工友之所以能胜利,无非团体的力量。现在上海印刷工人中的觉悟分子,极力进行工会组织,这虽是很好的现象,如果全体印刷工友还不一齐起来努力,那真是自己杀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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