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

2024-09-11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精选12篇)

1.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 篇一

律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申请理赔流程

一、被保险人

在册执业律师、律师助理;

二、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残疾保险金额最高为RMB10万元

/人;

(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最高为RMB2万元;

(三)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最高为RMB5000元;

(四)详细内容见《重庆市律师协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书》。

三、理赔流程: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约定保险事故后,务必应在24小时内通知市律师协会会员部和承保保险公司;

(二)在事故发生后90日内向市律师协会会员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会员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领表》(附件一);

2、委托市律师协会代收理赔款项的委托书(如已去世,则需要法定受益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的签字及捺指印);

3、医院诊断证明、门诊及住院的原始票据、伤残鉴定证明、医院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保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律协会员部在接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交保险公司,同时积极配合、促使保险公司理赔;

(四)市律师协会在收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后20个工作日内转交给申请人。

联系人 吴 曦(市律协会员部)67086187 周乙丁(大地保险公司)*** 附件一 会员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领表》

附件二 《重庆市律师协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书》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 篇二

关键词:工伤保险 意外团队 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F840.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2-053-02

工伤保险作为我国的一项强制性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维护千百万职工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以及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近几年,尤其是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更是政府关注的重点,因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保持社会成员中利益和风险的公平分配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各大商业保险公司亦在全力开拓团体意外保险业务,使职工在发生人身伤害时又多了一条保障渠道,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因素。

一、工伤保险及其溯源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负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残疾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法定医疗生活保障和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从广义的角度讲,工伤保险还应当包括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

工伤保险的早期形成是雇主责任保险。在工伤保险产生之前,工人因工负伤,由自己负责,有时可以求助于慈善机构救济。因为工伤事故的不可避免性和非个人性,所以单纯追究个人的责任是不合理的。而且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工伤事故日益增多,慈善机构也难以解决问题,于是出现了国家立法。1884年7月6日,德国颁布了《工人伤害赔偿保险法》,依照此项法案,工人受到工业伤害而负伤、致残、死亡,不管过失出在哪一方,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工人的经济损失。这一法律彻底改变了在劳动关系中由工人一方承担工业伤害后果的历史,结束了对工人极为不利的局面。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始建于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推动了建立社会保障性质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200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标志着中国工伤保险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的历史轨迹告诉我们: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是从传统私法转化而成的社会法,是公法与私法性质兼容的法律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形成是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向私法公法化的社会法调整的转变。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其溯源

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它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团体保险一般有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意外伤害和团体健康保险等。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其灾害事故必须符合: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这也是意外伤害保险的认定条件。

1949年10月,经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1959年,中国人民保险国内业务全面停办。1980年,中国恢复保险业务。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成立,成为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199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的保险业有法可依,走上了法制轨道。1998年平安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办理团体保险业务。目前,全国共有保险公司40家(其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9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3家,外资保险公司13家)。一个以国有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保险市场格局已初步形成。

三、工伤保险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异同

1.建立的目的和原则。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之一,是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全体职工或雇工)缴纳的,主要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其目的是为了给在工业社会中因工致伤的劳动者提供稳定可靠的救济和保障,不会因为工伤使劳动者处于生活窘迫、甚至生活无着的境地。基于这样的目的,工伤保险遵循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亦称无过失补偿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这样的原则在于保证事故受害人能迅速得到赔偿,而且赔偿不涉及双方当事人,运行成本低,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境内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组织中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均可参保。由此可见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对象和范围比工伤保险要宽,意外伤害保险遵循自愿、转移风险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发展保险公司自身,提升业绩;同时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

2.缴费形式和特点。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按月强制缴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纳。因此,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固定性、非赢利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交费,要选择月交、季交和年交等多种形式,也可以续保或退保,因此,具有非强制性、合同性、固定性、赢利性、短期性的特点。

3.保险费率。工伤保险制度主要通过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浮动机制来促进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减少事故发生、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工伤保险的险费比例是按企业所属行业的风险大小分为3类,在类别内可以支定收浮动费率;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是通过团体规模浮动费率、职业浮动费率、保险人行政管理品质浮动费率和行业差别费率来实现赢利以规避风险。

4.权利和义务。工伤保险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所领取的保险给付金与所缴纳的保险费数额,并不成正比例关系,因此其权利与义务不是对等关系而是对应关系;而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上,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合同关系,也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

5.认定部门和认定条件。工伤由国家有关(一般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认定条件认定,认定条件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意外伤害由所签合同的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认定条件认定,意外伤害保险的认定条件必须是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

6.给付标准与项目。现代国家的社会职能加强,已经承担起保障社会成员免受意外损失的义务。许多社会和经济的风险应该尽可能地广泛地分散,不应由不幸者承担,对加害人的责任追究已经退居相对次要的地位。因此,当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时,应在一年内向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只要是认定部门认定工伤的,由社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给予基本补偿,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的待遇实际上既不是补偿,也不是赔偿,是国家依法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物质帮助之一,即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工伤职工所受到的伤害程度,确定给予职工的物质帮助。严格地讲是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包括有精神安慰的因素。当参保人受到意外伤害时,只要所签合同的保险公司,认定为意外伤害的,或获得合同事先约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损失。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所签合同的保险公司。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在支付标准和项目上也有很大不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是按认定的工伤伤残等级支付,一次工伤支付一次,多次工伤支付多次。支付的项目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包括:①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和生活护理待遇;②工伤治疗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③到医院就医的交通费;④伤残达到5至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类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①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②劳动能力鉴定费;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④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⑤生活护理费;⑥配置辅助器具费;⑦供养亲属抚恤金;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意外伤害保险按保险合同种类事先约定的标准和项目给予,而且每一合同都有免责项。给付项目一般有以下3项: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身故,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额的百分之百;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按保险单赔付约定按比例赔付;③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赔偿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

7.受益人。工伤保险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和亲属;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工伤保险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与关系

工伤保险缴费固定、强制,认定手续繁琐,但保障全面;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补偿手段经营的一种保险,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商业保险公司可从中赢利。意外伤害保险程序简洁灵活、自愿、效率高,尤其在发生大面积人身伤害事故后,能更迅速地获得商业保险的支持而深受企业青睐,且保障程度可高可低,主要由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能力确定。虽然工伤保险是必缴的,但意外伤害保险因有赢利空间也有其存在的价值。而且二者在认定条件上有较大的区别:工伤保险认定条件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也就是说工作中发生的伤害;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可以扩大到工作时间以外以及非工作原因。如果企业给员工购买团体保险,除了可以使员工感受到企业对他们的照顾和关爱,还可以吸收优秀的人才,赢得员工的忠诚,增强企业凝聚力,避免人才的流失从而提升生产力。因此,它与工伤保险是一种功能互补关系,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可以锦上添花。两者不存在冲突,即使用人单位在缴纳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工伤保险费之后,同样可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以提高劳动者保障的水平,增进企业职工的福利。

五、结语

社会保险保基本,商业保险做补充,这一理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不仅限于对受伤害者的经济补偿,而重要的是避免和减少职业伤害;并且通过工伤康复,提高和最大程度恢复伤残职工的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并实现再就业。意外伤害保险对受害者能起到“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的作用。在现代社会的今天,全社会的人们都希望生活在一个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中,只有国家的法制健全了,才能有很好的社会保障,希望才能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

(作者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太原研究院 山西太原 030006)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协议 篇三

(房屋建筑工程作业人员宣传培训教育专款)

保险人投保人工程名称

椐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达成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基础上,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一、保险和投保人双方依照国家政策规定及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险人和投保人同时应履行对保险工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义务。

二、保险人对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宣传培训教育义务:

1、在本协议签订5天内,针对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宣传培训教育计划并提交施工单位。

2、在工程施工进场至竣工期间提供不少于三次的宣传培训教育服务。活动时间安排:①安全生产月及质量活动月期间各不少于一次;②施工进场至首幢工程底层柱筋绑扎前;③首幢工程结构验收前不少于一次;④对作业人员集训授课原则上安排在作业人员业余时间或窝工时间。

3、宣传培训教育活动地点:一般安排在施工现场(投保人保障安全的生活区、加工区或在建工程),经投保人同意,亦可安排在其他适合活动开展的地点。

4、宣传培训内容: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常识;

②结合建筑行业实际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知识;③各级建筑施工安

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有关政策规定。

5、宣传培训教育方式:授课讲座、集体发放宣传资料及教

材、媒体演示讲解、现场示范、协助施工项目部组织应急演练、协助项目部组织作业人员技能鉴定考核培训工作等。保险人开展

宣传教育培训所需的资料、设备、费用、人员均由保险人自行负

责,投保人应做好相应配合工作(详见四-2款)。

三、投保人对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宣传培训教育义务:

1、向保险人提供工程有关情况及进度计划,积极主动配合保险人制定宣传培训教育方案计划,对保险人提交的方案计划提

出认可或修改意见(收到保险人提交的方案计划之日起,5天内

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在执行国家规定、保险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前提下认可保险人提出的方案计划)。

2、投保人及其工程项目部应按国家规定对工程作业人员进

行“三级教育”和施工交底,在建筑工地设立培训教育机构、宣

传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制度,并按制度实施。

3、向保险人提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必需的基础性工作。

①组织参加活动的施工作业人员,并维持活动现场秩序;②如双

方确定在本工地开展活动的,投保人应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提供

活动场所、基本设施(如电源、桌椅、宣传栏等),但保险人不

得要求投保人提供不切实际的施工现场活动场地。

四、保险人和投保人商定的其他事项: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保险人、投保人各一份,抄送晋江市

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由投保人

负责送达)。

六、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保险人(盖章)投保人(盖章)

签约代理人(签字)签约保险人(签字)

4.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篇四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协议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签订协议可以使事务的结果更加完美化。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欢迎大家分享。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1

甲方:受伤学生xxx,系钢管xx校小学六年级(1)学生,监护人:xxx。

乙方:学生xxx,系钢管xx校小学六年级(1)班学生,监护人:xxx。

xxx、xxx两学生于二零XX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科学课期间,在学校操场活动器材上玩耍时,随同一起的梁家裕把魏子健从双杠上强行拉了下来,不幸造成魏子健左腿胫骨螺旋形骨折。经宝鸡市中心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梁家裕同学承担肆仟元整(¥4000.00)(包括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

2、再由学校通过保险公司等渠道一次补偿魏子健伍仟元整,(¥5000.00)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剩余陆佰元(¥600.00)有科学老师盛建军同志承担。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魏子健家庭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魏子健左腿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魏春发监护督促,梁成斌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xxx监护人:

乙方xxx监护人:

二零XX年三月十四日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2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监 护 人:

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发生伤害事故( ),经治疗后现已基本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赔偿给乙方一次性补助金人民币___元(大写: )。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无论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 方:(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3

甲方:受伤学生通海县第六中学初二年级十一班郑翔(十五岁),监护人郑永福

乙方:通海县第六中学初二年级十一班学生吉梓豪,监护人吉德清

郑翔、吉梓豪两学生于二零xx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一时三十分后在本班教室进行摔跤玩闹时,不幸造成郑翔右脚胫、腓骨骨折及踝关节滑脱移位。现经通海县骨伤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合计医治费用贰万伍仟余元。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各自应承担一半的.责任;

2、再由吉梓豪监护人吉德清补偿郑翔家医药费柒仟(¥70000.00) 元人民币,加之前补偿的伍仟(¥5000.00)元合计补偿人民币一万贰仟(¥12000.00)元;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郑翔家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郑翔右脚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郑永福监护督促,吉梓豪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

郑翔监护人:

乙方:

吉梓豪监护人:

二零xx年八月十四日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4

甲方:桐川小学法人代表:兰正祎乙方:安顺监护人:安广华

乙方于20xx年3月24日凌晨12时不慎从学校床上跌下,摔伤右肩部致使右锁骨骨折,学校及时与家长联系,送到庆阳市中医医院进行治疗,经治疗后现已出院。根据医生安排,六个月后需再次到医院复查,并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固定钢针,使患者彻底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此次事故甲方负主要责任,乙方负次要责任。因此,甲方应承担病人第一次住院的治疗费及医药费共计6350.50元;第二次治疗费、陪护费共1500元。两项总计7850.50元。(大写:柒仟捌佰伍拾元五角整)

二、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上交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5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两学生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下午科学课期间,在学校操场活动器材上玩耍时,随同一起的_____把_____从双杠上强行拉了下来,不幸造成_____左腿胫骨螺旋形骨折。经_____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_____同学承担______元整(¥_____)(包括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

2、再由学校通过保险公司等渠道一次补___________元整,(¥_____)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剩余_____元(¥)有科学老师_____承担。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_____家庭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_____左腿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_____监护督促,梁XX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监护人:__________

乙方监护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6

甲方:

学生家长:

乙方:

学生家长:

经学校调解双方家长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现已付清乙方的住院费用(xxxx年2月26日---xxxx年3月18日);

2、甲方应另附给乙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及一切费用xxxx元(包括车费、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等费用);

3、甲方负责乙方的后续治疗、检查费用,直至痊愈(痊愈是指:医院出具的完全康复证明);在校疗养期间由甲方和校方共同监护;

4、康复后在xxx市公安局做伤情鉴定,鉴定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5、学校政教处负责监督此协议的执行情况;

6、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第三方:xxxx学校政教处留一份。

甲方:乙方:第三方:

xxxx年x月xxx日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7

甲方:何玥弘监护人:

乙方:陈浩宇监护人:

何玥弘和陈浩宇两学生于在寝室玩闹时,不幸造成何玥弘头部受伤。后经清香坪二医院的ct等系列检查确诊为头部皮外伤现已治疗痊愈。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和事实,何玥弘和陈浩宇各自承担此次意外伤害事故的一半责任。

2、由陈浩宇的监护人一次性赔偿何玥弘医药费共计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何玥弘及其监护人从此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以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赔偿。

3、何玥弘今后头部外伤的恢复由监护人负责,陈浩宇及其监护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4、以上条款,是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后双方再无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甲方监护人:乙方监护人:

协议签订时间: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8

甲方:________,监护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监护人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两学生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时________分后在本班教室进行摔跤玩闹时,不幸造成郑翔右脚胫、腓骨骨折及踝关节滑脱移位。现经通海县骨伤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合计医治费用贰万伍仟余元。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各自应承担一半的责任;

2、再由吉梓豪监护人吉德清补偿郑翔家医药费柒仟(¥7000)元人民币,加之前补偿的伍仟(¥5000)元合计补偿人民币一万贰仟(¥12000)元;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郑翔家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郑翔右脚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郑永福监护督促,吉梓豪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________监护人:

乙方________监护人: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9

甲方:受伤学生通海县第六中学初二年级十一班郑翔(十五岁),监护人郑永福

乙方:通海县第六中学初二年级十一班学生吉梓豪,监护人吉德清

郑翔、吉梓豪两学生于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一时三十分后在本班教室进行摔跤玩闹时,不幸造成郑翔右脚胫、腓骨骨折及踝关节滑脱移位。现经通海县骨伤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合计医治费用贰万伍仟余元。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各自应承担一半的责任;

2、再由吉梓豪监护人吉德清补偿郑翔家医药费柒仟(¥7000)元人民币,加之前补偿的伍仟(¥5000)元合计补偿人民币一万贰仟(¥12000)元;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郑翔家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郑翔右脚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郑永福监护督促,吉梓豪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郑翔监护人:

乙方吉梓豪监护人: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到甲方家梳绒,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上午_________时左右,梳绒时因不慎至右手中指受伤,事故发生后甲方将乙方及时送往医院治疗。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痊愈出院,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受伤赔偿金,经双方协调,甲方与乙方家属及本人友好协商,双方本着从人性化考虑、平等自愿、互谅互让为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受伤赔偿金等及其它一切费用共计_________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住院期间,住院治疗费生活费等一切费用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双方一切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因上述事件要求甲方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或责任。

为确保此事故的完满解决,甲、乙双方在公平合理、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书面协议,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和全部诉求的表示,是一次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如违犯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违约责任为:_________________由违约方单方承担此事故和履行协议产生的所有费用。

本协议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在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11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对于公历 年 月 日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件,在经过 医院治疗(乙方已支付住院费、交通费、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痊愈的基础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医疗费由甲方报销受益。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乙方同意一次性再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的主张。

二、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12

甲方:受伤学生魏子健,系钢管厂子校小学六年级(1)学生,监护人:魏春发。

乙方:学生梁家裕,系钢管厂子校小学六年级(1)班学生,监护人:梁成斌

魏子健、梁家裕两学生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科学课期间,在学校操场活动器材上玩耍时,随同一起的梁家裕把魏子健从双杠上强行拉了下来,不幸造成魏子健左腿胫骨螺旋形骨折。经宝鸡市中心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梁家裕同学承担肆仟元整(¥4000.00)(包括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

2、再由学校通过保险公司等渠道一次补偿魏子健伍仟元整,(¥5000.00)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剩余陆佰元(¥600.00)有科学老师盛建军同志承担。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魏子健家庭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魏子健左腿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魏春发监护督促,梁成斌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魏子健监护人:XX

乙方梁家裕监护人:XX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13

甲方:xxx 性别:x 民族:x 年龄:xx 身份证号:xxxx 户口所在地:x 市 x 县 x 镇 x 村 x 号 户口性质:xxx 联系电话:xxx

乙方: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 x 日内,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x 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二、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xxx

乙方:xxx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14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监 护 人:

乙方于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在 发生伤害事故( ),经治疗后现已基本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赔偿给乙方一次性补助金人民币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 )。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无论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20%的违约金。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见证人:(签字)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15

甲方:_____

甲方:_____

乙方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日付清。

3、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_______%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_______%

5、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_______%的违约金。

6、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

7、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_____ 乙方签字:_____

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5.学校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篇五

甲方:桐川小学 法人代表:兰正祎 乙方:安顺 监 护 人:安广华

乙方于2014 年 3 月 24 日凌晨12时不慎从学校床上跌下,摔伤右肩部致使右锁骨骨折,学校及时与家长联系,送到庆阳市中医医院进行治疗,经治疗后现已出院。根据医生安排,六个月后需再次到医院复查,并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固定钢针,使患者彻底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此次事故甲方负主要责任,乙方负次要责任。因此,甲方应承担病人第一次住院的治疗费及医药费共计6350.50元;第二次治疗费、陪护费共1500元。两项总计7850.50元。(大写:柒仟捌佰伍拾元五角整)

二、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上交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 方:(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

见证人:(签字)

6.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协议 篇六

关键词:意外伤害;保险;两岸法律;规定

一、 两岸意外伤害保险现状分析

意外伤害保险就是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的一种保险。①意外伤害保险以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之人身保险。②保险基本原理之一为“意外性”③,意外伤害保险之最核心问题亦为意外之认定。

盖因保险经高度发展后,其已成为具专业性、高度技术性与复杂性之产业,其以定型化契约运作,一般被保险人对于复杂之保险契约条款难以完全了解,且对于保险运作亦难以理解。各国法律遂逐渐朝向保护被保险人之方向为规定。④正如近年来,两岸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中,频频出现保险人凭借意外认定的模糊性以及自身的专业优势,曲解保险条款、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的情形。近年来,随着两岸保险业快速发展,意外伤害险覆盖面也日渐广泛。2013年1-10月份,中国大陆人身意外伤害险原保险保费收入达14631.6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1.57%,人身意外伤害险原保险赔付支出4976,2意愿人民币,同比增长33.41%。⑤台湾2012年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达212866亿元新台币,比去年上涨2%。⑥近几年,在大陆和台湾,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案例数目爆发性增长,对“意外”的认定是很多诉讼案例的争议焦点。

两岸学界及实务界,对“意外”的认定都存在相当大的争议。而在意外伤害险的理赔中,最核心的问题是“意外”的认定。因此,对“意外”认定过程中的问题,尤有加强探讨的必要,以确定各种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契约对社会大众提供合理的保障。本文结合两岸相关立法、司法以及保险实务上的实践,参考各国经验,重点对意外的定义、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以及认定过程中保险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等意外认定过程中的要点进行分析。

二、 两岸对意外伤害的法律规定

大陆保险法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没有直接的规定。在大陆“人身意外保险标准条款”第十六条中对意外伤害的规定为:“意外伤害是指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在中国大陆的实务中,认定是否是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通常遵照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也就是“直接的”、“单独的”造成意外伤害的原因。因此,保险实务中对“意外伤害”的认定标准是指在保单有效期内因突然发生任何外来的、不可预见的、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事故,并于壹定时期内以此为直接的、单独的原因,导致了死亡、肢体残缺或明显剧烈的身体伤害。⑦

台湾《保险法》第四章第三节第131条对“意外伤害”的规定为:“伤害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其所致残废或死亡时,负给付保险金额之责。前项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所致者。”因前揭法条及示范条款中对意外的界定仅为“外来性”、“突发性”两点,并未作出完善解释,在台湾的判例中有参阅德国保险法之规定,即以“突然”、“外来”、“非自愿性”等要件界定“意外”之内涵⑧。

本文认为,保险法兼具指导保险实务和为保险相关诉讼提供依据的作用。因此,将意外的定义明文规定于保险法的条文中,会使意外的概念更加具有说服力,亦有利于社会大众对此概念的了解,也方便司法审判中对意外进行认定。因此,建议大陆将来在对保险法的修订中,可参考台湾的立法经验,将意外的定义明文规定于保险法条文中。

三、结语

意外伤害保险中,意外的认定要件的确立、因果关系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一直是两岸保险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要议题。意外保险唯有确立明确合理的认定标准,并使之为广大民众所知悉,才能避免保险条款成为文字游戏,从根本上促进意外保险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保险功效,造福人民大众。合理地非配举证责任,才能有效处理意外保险产生的诉讼纠纷,既要防止保险人利用其专业优势损害被保险人之正当利益,又要防止被保险人为保险诈欺伤害无辜保险人。(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参考文献

[1]郑玉波,保险法论,三民书局,2009年修订七版。

[2]林群弼,保险法论,三民书局,2011年修订三版。

[3]郑镇梁,保险学原理,吴楠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第三版。

[4]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瑞兴书局,2009年4月第五版。

[5]2013年1-10月保险统计资料报告,2013年11月2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79/info3892449.htm。

[6]民国101年与100年人寿保险业业绩比较表,2013年7月24日,中华民国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编制,http://www.lia-roc.org.tw/index03/index03.asp

[7]周学峰,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与司法推理——以意外死亡保险为例,政法论苁,2011年4月第二期。

注解

①郑玉波,保险法论,168页,三民书局,2009年修订七版。

②林群弼,保险法论,630页,三民书局,2011年修订三版。

③郑镇梁,保险学原理,587页,吴楠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第三版。

④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45页,瑞兴书局,2009年4月第五版。

⑤2013年1-10月保险统计数据报告,2013年11月2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79/info3892449.htm。

⑥民国101年与100年人寿保险业业绩比较表,2013年7月24日,中华民国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编制,http://www.lia-roc.org.tw/index03/index03.asp

⑦周学峰,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认定与司法推理——以意外死亡保险为例,政法论苁,第54页,2011年4月第二期。

7.29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为了使本标段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促进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人员保险范围

第二条 项目部和所属各单位必须为本单位所有参与施工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 保险范围是指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项目部、工区指派到施工现场以外从事有关活动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第三章 保险办理

第四条 项目部计财部统一为标段内所有从业人员办理投保手续,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记人数的方式。

第五条 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止。工程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工期延长的,由项目部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第六条 保险金额按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保额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受伤人员必须到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医。

第八条 保险责任免除按保险合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将事件经过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项目部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上报保险公司。

第十条 理赔由项目部综合管理部与指定的保险公司联系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8.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报 篇八

导读: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报?沃保网小编介绍,根据条款第十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方式可通过业务员或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报案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保险单号、保险名称、出险时间、地点、原因、目前状况、就诊医院等,主要形式有两种:电话报案和上门报案。报案之后才进入理赔程序。

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所需单证。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所需单证。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意外身故随身财产损失赔偿金所需单证。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被保险人随身财产的损失清单及相关证明;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申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所需单证。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单和其它保险凭证;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单位职员或团体会员的证明;保险人与投保人在签定本附加合同时约定的定点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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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详细解读 篇九

1.什么是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指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上规定的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因此在责任期限内不幸残疾或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具体险种的保险条款,弄清保险责任及相关约定。保险合同上都会印有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所有“基本条款”必须遵循相关《保险法》,同时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条款”必须包含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应。

2.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主要内容?

一般赔付你自己购买的保险金额,特定情况赔付双倍保险金额。除了以下的免赔责任,其它情况都在承保范围内:

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2、您或身故保险金收益人故意造成的;

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

4、战争、军事行动、**、叛乱;

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6、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8、怀孕、流产或分娩;

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3、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包含的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意外伤害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并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4、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可除外的保险责任

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因以上造成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5、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应如实告知投保者

作为投保者应清楚的知道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也应详细的说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及其它免除责任的内容,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6、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生效,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因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纠纷保险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三、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接受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7、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申领各项保险金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单缴费凭证,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身故保险金的申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受益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其他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证明及文件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8、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一、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三、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四、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二、推荐一:平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

在平安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期间内,平安公司将承担以下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后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该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三天内接受治疗的,当该次治疗在三十天内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时,本公司就超过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如在境外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已部分得到被保险人所在单位报销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给付的,本公司可根据医疗费凭证复印件及单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承担其剩余部分的赔付责任。

三、推荐二:阳光人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在投保时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一类或几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1)自驾(乘)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经营客货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2)汽车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汽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3)轨道车辆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在车厢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4)轮船乘客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10.幼儿园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篇十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民族________年龄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 护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

年_____月_____日在托克托县娜荷芽幼儿园幼教老师

监护下自己出入教室关门时不慎将自己的(部位)夹伤。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

医院救治,并及时支付乙方治疗所有费用共计

,同时积极与乙方监护人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甲方已经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所以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甲方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在支付乙方所有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的同时,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助金,故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一次性赔偿协议:

一、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人身损害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已由甲方全部支付共计

;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即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人身损害损失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签字时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三、一次性补助金为甲、乙双方所自愿协商之数额;或与法定数额有所出入,乃为甲、乙双方自愿对其合法权利进行的适当处分。

四、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并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护理、营养、交通等相关费用;乙方自行决定此费用的分配方式,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教育等有关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费用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康复出院后可自行选择其他幼儿园入学,我园不再接收。

六、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对乙方所发生的人身伤害负有过错或承担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公证处三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并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签字:(单位盖章)

乙方(监护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公证处(单位盖章)日期:

11.施工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范文 篇十一

职业类别:四类

职业:泥水匠(室外及高处)电焊工(室内)

方案一

保险期间:1年

方案二

职业类别:五类电焊工(室外及高处)

方案三

保险期间:1年

备注:

1、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责任:须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就诊;

2、以上保险责任,须经我司核保审核通过后,方可生效;

3、其他未尽事宜以我司相应条款为准。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简述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

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本公司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国寿附加绿洲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身故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我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残疾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由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我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我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烧伤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烧伤的,由烧伤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我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我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上述第一、第二或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意外医疗费用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用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我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需提供相应机构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5.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6.我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分公司

12.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篇十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 被保险人

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40周岁(释义见6.1)以下(含40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和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的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1.3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4)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1.2 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5)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2.1.3 烧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6),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7);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2.2.2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期间;

(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8)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6.9)、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6.10)、攀岩运动(释义见6.11)、探险活动(释义见6.12)、武术比赛(释义见6.13)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6.14)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6.15)期间。2.3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2.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3.2 年龄申报义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释义见6.16)。3.3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3.4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3.5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3.6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见6.17)而导致的迟延。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6.18)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1.1 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警方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1.2 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2 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3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4.1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30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5 合同的解除和争议处理 5.1 合同的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费交付凭证;(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依据3.2和3.3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5.2 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 释义 6.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6.2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6.3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6.4 烧伤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面积以《新九分法》为标准,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6.5 肢

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6.6 部位

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6.7 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6.8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6.9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6.10 热气球运动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6.11 攀岩运动

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6.12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6.13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6.14 特技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6.15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6.16 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6.17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6.18 保险金申请人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最高给

付比例 第一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注4)

100% 第二级

九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 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5)十手指缺失者(注6)

75% 第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7)十足趾缺失者(注8)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9)

50% 第四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1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者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30% 第五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两手拇指缺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注12)

20% 第六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者拇指或食指有三个以上手指缺失者

一手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15% 第七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以上缺失者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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