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

2024-09-16

资产减值损失(13篇)

1.资产减值损失 篇一

一、业务概述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的申请及《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汇总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所得税税前扣除资产损失。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下列事项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向税务机关报送汇总清单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的申请报告: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二)《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汇总表》2份;

(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延期申报申请表》(延期的报送)2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将《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汇总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对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各地受理后应及时报备省级国税机关。市级国税机关报备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2.资产减值损失 篇二

关键词:固定资产,资产价值,盈利能力,资产减值,累计折旧,判断准则,不可逆性

0 引言

为了更好地规范固定资产减值的核算, 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对资产减值的一些内容及操作方法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大大增强了其实务操作性, 企业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更加规范。但在实际操作应用中, 有关固定资产减值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例如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应否转回,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累计折旧的关系以及总部资产的判定及其减值处理的相关问题等。

1 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

新资产减值准则为了规避某些可能发生的通过资产减值计提和转回来恶意操纵利润的现象, 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一经确认, 不得转回, 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这一点与“美国会计原则认为减值作为一个新的成本基础, 不可以逆转, 不允许资产减值转回”是一致的。

但是, 国际会计准则认为, 资产减值会计是以决策有用观为理论基础, 通过提供资产真实价值, 向企业现实的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信息, 以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资产减值会计以资产现时价值代替历史成本计量, 将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该资产可收回金额 (或可收回净值、市价等) 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或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的冲回反映一项资产在使用或出售方面的潜在服务能力, 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有所提高, 从提供资产真实价值量度的角度考虑, 资产减值是应该允许恢复的 (对于商誉减值损失则不允许转回) , 企业应认定那些引起资产潜在服务能力提高的估计改变。

2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的原因分析

2.1 资产减值准备不可逆性的理论依据

按照财务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预期不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就不应列入资产, 预期不会带来原预计额的经济利益的资源就要折扣后列入资产, 即减除预计减值后的部分才是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排除了虚资产, 留下了实资产, 可以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比较可靠的会计信息。既然谨慎地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 就不应当草率地转回。在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监管还不到位, 造假仍然猖獗之时, 有必要强调谨慎性, 控制可逆性, 谨慎地提取, 更加谨慎地转回甚至不允许转回, 以控制利润操纵, 达到提供真实可靠会计信息的目标。

2.2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的主要原因

首先, 减值损失的转回与历史成本会计核算体系相背离。当账面价值减少后, 可收回金额成了固定资产的新的成本基础, 从而将减值资产与其他没有减值的资产放在了同一起跑线上。转回减值损失与重估资产价值增值并没有区别, 因此, 转回的减值损失要么被禁止, 要么直接确认为一项重估权益, 对于转回额直接增加资本公积。

其次, 如果按照国际会计准则IAS36, 要求转回后的金额不能超过没有确定减值损失的固定资产折旧后的账面价值, 这时转回的金额和随后的资产账面金额没有任何信息含量。因此, 减值损失转回对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而言并非有用。

第三, 减值损失的转回会导致会计报告盈余的波动性, 定期的短期收入的计量不应该受计量长期资产时发生的未实现变动的影响。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为实务中滥用减值“平滑”收益打开了方便之门。而且, 资产减值损失是否需要被转回的成本较高, 我们需要判断资产期末的公允价值, 而公允价值的取得并不是很容易的。

3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允许转回的分析

3.1 资产减值准备可逆性的理论依据

根据财务会计的客观性原则, 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为依据, 在如实反映的基础上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减值准备排除的是预计的虚资产, 人为估计的基础随着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在不断变化着。一旦估计被证实不合理, 资产的服务潜力已经提高, 继续排除虚减值, 则过分谨慎, 也会导致会计信息的不真实。因此, 转回虚减值, 保留实资产才能提供比较客观的会计信息。既然预计的减值已不存在, 就要果断地转回。这同时也考虑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以为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3.2 对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的主要原因的不同看法

第一, 只要减值损失转回后的账面金额没有超过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减去其折旧后的余额, 那么减值损失的转回与历史成本会计核算体系就是一致的。因此, 减值损失的转回并非重新估价, 而是对资产账面金额的适当调整。

第二,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向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了有关单项资产或一组资产未来经济利益的潜在信息, 它体现了固定资产当前真正的价值, 当期和未来期间的经营活动成果将会更公允地表述。

第三, 目前针对固定资产减值不允许转回的原因, 主要在于担心企业利用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人为操纵利润, 控制盈余。

3.3 允许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原因分析

首先, 允许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要求一致。新准则在很多方面都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那为什么不在资产减值规定上也实现趋同呢?其实, 为了避免人为主观随意冲回资产减值的虚假发生,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详细规定了企业何时应冲回资产减值损失的情况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资产减值冲回规定的合理性、规范化及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 对可能出现的虚假也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体现了国际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转回问题上是相当谨慎的, 这一点我国会计准则是可以充分借鉴的。

其次, 允许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与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相符。当固定资产的价值恢复时, 允许资产减值转回符合资产确认的条件, 其损失应予转回。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个重大的会计观念转变, 就是资产负债观的广泛应用。资产负债观是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 因此当资产价值增加或是负债价值减少时会产生收益。

第三,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是在估计的基础上确认和计量的, 减值损失的转回和估计变更相类似, 既然估计变更是无可厚非的, 减值损失的转回也应该是理所当然的。如果对固定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根据最新得到的可靠资料进行会计估计, 使资产以真实价值反映, 最终有助于信息使用者的投资决策。

第四, 既然存货、应收账款等资产减值损失允许转回, 那么就说明资产减值转回在操作层面上是可行的, 那么我们也可以比照对这些资产的处理, 来对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进行处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对预计损失的确认, 它体现了稳健性原则。当影响固定资产减值的因素全部或部分消失时, 应根据最新获取的资料及时修正过去所作的估计, 全部或部分恢复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第五, 由于折旧不会影响以前计提的同现在和未来不再相关的减值损失, 经营成果在当期和未来期间能被更公允的表达。在某些情况下, 禁止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也可能会被滥用。 (下转第191页) (上接第173页) 4结束语

总之, 资产减值会计准则既考虑了会计国际协调与趋同的要求, 又坚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 丰富和完善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是我国会计改革和会计准则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 对于规范企业会计行为, 建立可独立实施的、基本完善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以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将发挥十分积极的作用。S

参考文献

[1]张美红.资产减值会计[J].当代财经, 2000 (11) :71-75.

[2]周忠惠, 罗世全.上市公司资产减值会计研究[J].会计研究, 2003, 9:23-30.

[3]李增泉.我国上市公司资产减值政策的实证研究[J].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 2001, 4:70-75.

3.资产减值损失 篇三

摘 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号——资产减值》明确指出:“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是本次修订的资产减值准则与原有的会计制度的一个重要差异。财政部的这一规定立即掀起了一股热潮,支持其规定并验证其合理性以及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各有说法。文章分别从支持和质疑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不转回的两大方面的观点着手,比较国内外处理差异,对新准则下利润操纵空间进行分析,提出了转回长期资产减值损失并将其计入所有者权益下的未分配利润或权益子科目的方法。

关键词:资产减值;减值转回;可收回金额

中图分类号:F03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20-0136-02

1 背景概述

自1998年开始,几乎每次会计制度的调整部分都会涉及到资产减值。2006年发布的新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准则再次成为变动幅度最大的准则之一。关于资产减值计提与转回的相关规定的初始意图是为了通过会计处理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得到正确的决策,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乏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进行盈余操纵的例子。针对这一状况,财政部修订的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资产减值能否转回将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产生重大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号——资产减值》所涉及的范围指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相关措施、商誉等,并不涉及存货、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应收账款等。

2 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国际处理差异

目前国际会计准则(IASS)与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以及我国现行会计准则(CASS)的主要分歧集中在长期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上。

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减值损失转回不是一项重估价,企业应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已减值的资产进行重新确认,判断资产减值损失是否恢复。如有回升应转回减值损失,由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而增加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能够高于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的账面金额,已确认的商誉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处理的理由很简单,既然出现了减值迹象,我们计提减值损失,当减值迹象消失或者得到好转时,我们应该如实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则认为在确认了资产减值损失后,资产的账面价值就成为了新的计价基础,企业不应该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调整相应的成本,当资产减值恢复时视同评估资产增值的处理,因此不应该转回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

我国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防止盈余的操纵,借鉴了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处理,确认减值不转回极大程度上控制了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问题。

3 我国资产减值损失不转回的原因分析

3.1 降低利润操纵的空间

最为典型的是对2004年减值损失转回金额最大的前20家上市公司报表进行分析,通过转回前期的资产减值损失,有不同程度的人为调整损益迹象。

2家ST(Special Treatment,即特别处理,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将被冠以ST头衔;连续三年亏损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将暂停其股票上市;连续三年亏损且未能在期限内消除影响因素的将被终止上市)公司分别增加当年的利润32 495万元和4 500万元,占各自当年净利润的309%和581%,成功地摘除了ST;3家上市公司分别增加当年的利润28 080万元、6 885万元和5 003万元,避免当年出现亏损;6家上市公司维持和提升了经营业绩。

3.2 降低了业务核算的复杂程度

税法规定各项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因而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减值准备的提取直接导致相应的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在未来的期间作出相应的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账面价值。由于税法和会计的处理差异,如果减值损失转回则必须要对纳税差异的转回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增加了业务的核算难度。

3.3 防止与历史成本相背离

借鉴美国会计准则的处理,防止与历史成本相背离。减值后的资产将以新的成本计量,除了发生再次减值外,等同于新的历史成本,资产减值损失不转回也避免了对成本的反复调整。

4 质疑资产减值损失不转回的原因分析

资产减值损失不转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利润操纵的空间,但是其降低作用是有限的,不能完全改变企业利用资产减值损失来调节利润的现状。

4.1 处置资产等同转回及折旧摊销的影响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内不得转回,但准则却另行规定在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以及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资产应将其减值准备转销。于是不少企业利用此规定,在亏损当年超额计提减值准备,然后根据需要在次年处置相应的资产,等同于减值损失的转回,又为利润操纵提供了空间。同时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影响了当期损益。若大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典型的后果是减值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将大大减少,以后期间核算的利润将会显著增长,提高了以后的经济绩效。

4.2 短期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

我国将资产分为长、短期处理,规定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不转回,但短期资产减值损失因为市价等各方面因素的原因成本变动的较为频繁,减值恢复的可能性较大,于是短期资产减值损失是可以转回的。在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这扇门关了的情况下,短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却开了另一扇窗,处理简单易行。

4.3 可收回金额的选取

关于可收回金额的计算,涉及的公允价值的选择明确规定了公允价值选取的三个序位。由于我国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在实务中往往采用的是以同行业的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作为公允价值,即利用公允价值的第三序位进行可收回金额的计算,同行的价格又成为了另一个操纵可收回金额的方法,从而直接影响减值准备的计提。折现率的选取所使用的折现率应该是反映当前货币市场的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准则规定折现率的确定首先以该资产的市场利率为依据;其次当市场利率无法从市场获得时可用替代利率(如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增量借款利率或其他市场利率)作出适当的调整,通常使用单一的折现率来处理。于是当企业无法获得市场利率时,替代利率成为了主导,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更多选用的是需要风险调整后的利率,而且在折现时微乎其微的小数点将会带来巨大的差异,为可收回金额的核算带来了另一隐患,影响了减值准备的计提。

4.4 不能如实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

影响了资产负债表的公允性,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目的是为了反映资产在当时条件下的真实价值,当减值因素消失时,特别是由于政策性原因的改变导致减值恢复的,其减值损失的转回理所应当。强制性禁止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得不到资产的真实使用价值。

4.5 与国际会计准则处理相矛盾,可比性降低

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相矛盾,资产减值损失不转回导致了和国际财务处理上产生实质上的差异,降低了国际财务报表的可比性,自成国别会计。而如今的趋势是以全球会计为主导,对于跨国公司来说需要调整其财务报表才能达到要求,无形之中增加了跨国公司的转换成本。

5 资产减值不转回的折中办法及建议

长期资产减值损失不转回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我国的国情,但不能起到实质性遏制利润操纵的作用,纵然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是企业利润操纵的利器,我们也不应该以逃避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若强制性要求不转回将会极度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笔者建议转回长期资产减值损失,得到与国际接轨的共性,减少跨国公司的转换成本,但为了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损失转回进行利润操纵的问题,提倡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问题。

减值损失转回并不按照短期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渠道,即不去冲减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或者增加投资收益,而是将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计入所有者权益,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或者在所有者权益中新设权益子科目,当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时借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贷记所有者权益科目如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新设的权益子科目。

笔者认为此举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的趋同,易于理解,都是支持了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更能遏制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来进行利润操纵的方法,同时能够反映出资产的真实价值,提高了资产负债表的公允性和可靠性,增强了信息的质量,有利于会计信息相关性的提高。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将质疑资产减值不转回的理由完全消除,也能达到财政部遏制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操纵的初始意图。

参考文献:

[1] 顾伟敏,祝焰.长期资产减值会计准则最新变化及其国际比较[J].当代经济,2006,(8).

[2] 王琴.对资产减值新准则的思考[J].财政监督,2006,(10).

[3] 朱翠兰.浅析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变化及其影响[J].财会通讯,2008,(9).

[4] 高云辉.稳健性原则的运用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会计信息质量大的影响[J].经济视角,2010,(3).

[5] 包媚娇.新准则下长期资产减值不得转回对ST公司的影响初探[J].现代经济,2008,(11).

[6] 王倩,林泳君.浅析长期资产减值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J].上海商业,2007,(9).

[7] 金其森.新准则下资产减值转回分析——上市公司长期资产减值转回的实证研究[J].现代商业,2009,(27).

[8] 肖定峰.新准则中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思考[J].财会通讯,2010,(10).

[9] 马学国.正确理解资产减值准则[J].会计之友(中旬刊),2007,(3).

4.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供材料 篇四

一.货币资产损失

1-1现金损失,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涉及假币的,应出具金融机构的假币收缴证明; 6.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7.其他证据材料。

1-2银行存款损失,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1-3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 根据具体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计税基础确认相关资料(或明细表); 2.具体项目:

2.1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2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2.3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2.4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2.5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2.6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2.7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8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3.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4.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二.存货损失

2-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2-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2-3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以及明细资料;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三.固定资产损失

3-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6.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7.其他证据材料。

3-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6.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7.其他证据材料。

3-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四.在建工程损失

4-1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4-2工程物资发生损失,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中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五.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5-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根据具体情况,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应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确认信息);

2.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确认相关资料; 3.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4.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5-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根据具体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损失情况说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确认相关资料; 4.损失金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5-3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确认相关资料; 4.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六.无形资产损失

6-1无形资产损失,是指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取得无形资产合同或协议、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确认等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5.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6.其他证据材料。

七.投资损失

7-1企业债权投资损失,根据具体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计税基础确认等相关证据材料; 2.具体项目

2-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2-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2-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2-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2-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2-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3.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4.其他证据材料。

7-2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根据具体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投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具体项目

2-1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有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2-2被投资企业依法解散或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2-3被投资企业依法关闭的,应有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2-4被投资企业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有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3.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5.属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情形的,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6.发生的资产损失,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凭证复印件; 7.其他证据材料。

八.其他损失

8-1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的相关规定处理。8-2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根据具体情况比照上述资产损失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还应出具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8-3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4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除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外,还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8-5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除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外,还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8-6.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除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外,还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8-7.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以认定为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包括: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8-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中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后申报扣除。

5.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核报告 篇五

XXXXX专审字XXXX第XXXX号

XXXXXXXXXX:

我们接受委托,对XXXXXXXX(以下简称“贵公司”)2008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以下简称“财务核销”)情况进行了审核。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核销资料是XXXXXX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对XXXXX2008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对XXXXX提供的财务核销资料的审核,验证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及确凿性、财务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财务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及在2008财务决算中财务核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我们的审核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6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XXXXXX财务核销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财务核销资料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一、XXXXX2008经审核确认的财务核销金额为128,642,029.76元,均直接在当期损益中列支,详见附件《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情况表》。

XXXX2008的财务核销金额与我们经审核的确认数不一致,其差异原因如下:

1、冰改损失10,515,595.89元,因税务鉴证正在办理中,我们无法对其金额进行进行复核,但已进行了账处理;

2、非正常损失5,163,929.14元,因税务鉴证正在办理中,我们无法对其金额进行进行复核,但已进行了账处理;

二、XXXX2008经审核确认的财务核销金额为128,642,029.76元,其中:我们审核的金额为113,032,118.38元,包括固定资产核销111,335,618.38元,在建工程核销1,696,500.00元按照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67号)的有关规定,并于2009年1月11日出具了XXXX专审字[2009]第004号专项复核报告。

XXXXX2008的财务核销金额与我们经审核的确认数不一致,其差异原因如下:

1、冰改损失10,515,595.89元,因税务鉴证正在办理中,我们无法对其金 1 额进行复核,但已进行了账处理;

2、非正常损失5,163,929.14元,因税务鉴证正在办理中,我们无法对其金额进行进行复核,但已进行了账处理;

经审核,我们认为除上述差异金额外,XXXX2008的财务核销符合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67号)的有关规定。

本专项报告仅作为XXXXX向国资委报送2008财务决算报表的补充资料,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XXXXXXXXXX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长沙

中国注册会计师:

6.固定资产损失需要的资料清单 篇六

1、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合同、协议

3、设立和变更登记时的批文、验资报告

4、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5、对盘亏的固定资产损失:

⑴、固定资产盘点表;

⑵、盘亏情况说明;

⑶、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6、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

⑴、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⑵、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⑶、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⑷、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⑸、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7、对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

⑴、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⑵、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资产减值损失 篇七

会计制度规定的通过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是可能发生的损失,并非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税收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处理上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本文试就上述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及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问题作一初浅分析。

一、会计“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税务“固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对比会计“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的那部分差额。“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项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是在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发生如下情况下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确定是否发生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的。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不可能恢复。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在近期或当期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3、同期市场利率大幅度提高,可能影响固定资产可收回全额的折现率,导致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4、固定资产陈1日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6、其他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现象。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帐面价值金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3、虽然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则仅仅是核算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回转、核销等业务的过渡性科目,不等同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列示。

企业在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是否对固定资产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是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会计制度和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程序、权限作出的职业判断。

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企业财产损失的性质、申报、审批、损失原因等方面的分类进行细化,在固定资产损失方面增加了认定固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内容,规定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1、长期闲置不用,且无转让价值;2、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3、已遭毁损, 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4、因本身原因,使用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上述规定的5种情形与会计制度中关于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基本相一致。可以认为,这是税法对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部分认可,从而在—定程度上缩小了固定资产减值处理方面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虽然如此,但会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形仍远比税法认可的要广,且即使税法可以确认为财产损失的资产,还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获得批准 (固定资产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属于须经审批才能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并不得提前或拖后申报审批) 。

可见,税收固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是企业按税法规定的程序,提供足够材料证据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经批准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损失。与会计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因此计提的减值准备仍然存在明显的差异。

二、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和固定资产减值回转的处理。

当企业固定资产发生前述按会计制度规定应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5种情形之一时,会计处理应按该项资产的帐面价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由于上述5种情形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确认固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条件相一致。因此,企业在计提减值准备的同时,应及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这种情况下,因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而减少的会计利润,在税收处理上其应纳税所得额也将获得批准扣除,应该不会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不同影响。

当企业固定资产发生前述6种情形之一时,应当计算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该项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对比,其帐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在营业外支出中反映。同时,会计制度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则应当按照其恢复后的帐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再次重新计算折旧率和折旧额。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计算、回转并相应调整有关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等业务都会影响当期的会计利润,而税法对这部分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发生的营业外支出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相关折旧费用的扣除也不会因会计处理的调整而调整,这就势必会当期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不同的影响。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2月29日购置一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价款1200元 (含增值税) ,预计使用寿命6年,预计残值60万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假定按年计提) 。有关折旧计提方案已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05年12月31日检查发现该设备可能减值,现销售净价300万元,未来3年持续使用及残值处置的现金流量现值309万元。同时,假定2007年12月31日检查发现原来设备减值的因素已改变,价值可能得以恢复,销售净价400万元,持续使用及残值处置的现金流量现值380万元,假定设备使用寿命、预计残值均保持不变,在企业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该设备的帐面价值变化将对会计利润按会计制度规定,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发生减值回转时,其回转价值应以按不考虑减值情况下正常计算折旧后的价值为限,2007年底设备销售净价400万元,而未考虑减值情况下计算折旧后的账面价值为250万元。因此,减值回转后的账面价值以250万元为限,转回减值为250万元-转回前账面值143万元=107万元,冲减当期营业外支出;而增加的累计折旧则直接调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影响当期损益。如果该设备直至使用寿命结束价值未得到恢复,则其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与2006年相同。

参考文献

[1]、鲁亮升.《成本会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年7月第一版

[2]、吴大军.《管理会计》.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6月第一版

[3]、王庆成.《财务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9年9月第二版

8.资产减值损失 篇八

关键词:企业 资产损失 所得税 税前扣除

为了更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新《办法》,该办法为税收的程序文件,主要对申报管理、投资损失确认、非货币资产的损失确认以及其他资产的损失确认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给企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管理供工作明确了方向,方便企业操作,并且还废除了国税函的[2009]772号、国税发的[2009]88号以及国税函的[2010]196号,其结构与内容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体现了国家税务局对企业资产损失有关税前扣除的新思路,这对纳税者来说,利好及风险共存。

一、资产定义、范围及损失分类

(一)资产定义与范围

在原有《办法》里,资产所指的是企业控制或拥有,并用来经营管理活动并与取得税收有关资产,在新《办法》当中,对于资产已经不再强调与取得税收有关该词句了,其表述更加准确简单,这主要依据财税的[2008]151号规定,企业不征收用来支出形成费用,或者所形成资产的计算摊销与折旧,这些本就不能税前扣除的,在新《办法》里,就没必要强调资产跟取得税收有无关系了。在新《办法》里,扩大了有关货币资产应收跟预付账款的范围,主要包含企业来往款项及各种垫款,还明确了有关联方间所发生与条件符合资产损失,这也可在所得税税前進行扣除,对于非货币资产也包含无形资产,这样消除了原有实务活动因没有无形资产所产生争议。并且在新《办法》里,还规定即使此办法没涉及的资产损失,如果符合企业的所得税法,或者有关实施条例,同样能像税务尽管进行申报扣除,这样有效避免了,新情况发生的时候,所出现不必要争议。

(二)资产损失分类

在新《办法》里,还第一次提出了有关法定资产损失跟实际资产损失概念,它们之间区分依据主要是资产有无实际处置与转让,法定资产损失所指的是企业相关资产尽管没有实际处置与转让,可符合有关财税的[2009]57号文件,以及新办法所规定的条件计算损失确认;而实际资产损失所指的是企业进行实际处置与转让资产的过程里,所发生合理损失。在资产损失分类的过程里,需要注意法定资产与实际资产损失均要在申报前实施会计处理;这两种资产损失所扣除年限是不同的,一般实际资产要在实际发生的年份扣除,法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年度一般很难确定,在新《办法》里规定,法定资产损失要在申报年度进行扣除;在两税合一之前,曾规定固定、存货、投资所发生实质性损失与无形资产均能认为财产损失,可在后来国税发中对这方面规定取消了,可在新《办法》里,法定资产包含了实质性或者永久性的资产损失。

二、申报管理与资产损失确认

(一)申报管理

在新《办法》里,将申报管理代替了审批管理,依据原有《办法》,企业实际所发生资产损失,要按照税务管理分成税务机关审批扣除资产损失与自行计算所扣除资产损失,在新《办法》里,将企业的资产损失从税前扣除完全改成了申报制,这样没有申报损失,就不能税前扣除。并且企业需要按照申报要求及内容不同,可有效分成专项申报与清单申报这两种,归属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相关企业可逐项报送,并附送有关会计核算的资料跟其他纳税资料;而归属清单申报的,企业能按照会计核算的科目实施分类与汇总,并将汇总清单向税务机关进行报送,相关纳税人资料与核算资料要留存备查。在这里需要注意,企业的货币资产损失应该采取专项申报方式,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与市场股票、债券等所发生损失,应该采取公允价来成交,不然也作为专项申报。在新《办法》中,清单申报资产的损失仅列举了五项,其规定更为严谨,降低了税务机关自由裁量,便于纳税者把握更加准确,可税务机关对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责任相对淡化,这样一旦出现问题,其责任大多在企业,而税务机关具有追查权利,无形加大了纳税者风险。

(二)资产损失确认

在新《办法》里,对于企业各项资产的损失确认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货币资产损失,当企业接收假币之后,获得有关金融机构所出具收缴证明之后,这部分资产损失能够在税前来扣除,原来《办法》里没有这方面明确规定,存款类的资产损失可在税前实施扣除,金融机构不仅仅局限于法定的存款职能,像金融机构本来该清算而没有清算,并在3年以上的,企业只要获得法院或者破产清算管理者所出具证明,就能将这些款项当作资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对于应收及预付款方面的坏账损失变化更多,像由于债务重组所发生坏账损失、自然灾害及战争问题等引发企业资产损失等,在新《办法》里进行了增加,同时对原有3年以上应收账款中年限,在新办法里,其年限获得了放宽。对于非货币资产最大变化是明确了对无形的资产损失实施税前扣除,对于投资损失是明确了关联方间所形成债权损失,能够在税前进行扣除,对于债权的投资损失方面变化,是将原来冗长繁杂的规定给予了简明整合,对于股权投资的损失确认方面,新办法强调了资产清偿方面证明,或遗产清偿方面证明,同时新办法将按账面余额的5%来计算可回收的金额这项规定取消了。

三、结语

新《办法》颁布,对原有《办法》进行了完善及调整,使其更好指导企业经营活动开展,让企业能更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新《办法》对企业来说,既有利好的一面,也增加了企业责任及所承担风险。

参考文献:

[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R].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

9.固定资产损失所需准备资料 篇九

一、综合类

1、公司向税务部门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的申请书

2、公司董事会就固定资产损失的决议

3、公司内部管理层的审批签呈

4、公司签章的固定资产报废清单

5、报废固定资产的权证

6、公司对固定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回收价值之入账)

7、现场察看固定资产的现状,并抽查、记录、拍照等资料。

8、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二、各类损失应取得下列证据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 ①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二)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

①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②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③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 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④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三)对被盗的固定资产:

①向公安机关的报案和结案的相关证明材料;

②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取得保险公司理赔情况的说明。

(四)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 ①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证明;

10.资产减值损失 篇十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分别对申报管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投资损失的确认和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11年第25号公告重新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原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文件同时废止。研读这一文件,笔者认为新《办法》有以下8个亮点。

亮点一:资产损失范围扩大

新《办法》将资产损失范围扩大至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因刑案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这样就把原来88号文件未列明的无形资产、其他应付款等损失均包含其中,解决实际工作中的争议。

亮点二:自行申报扣除及审批制改为申报制

新《办法》由原来的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征收管理上的重大改变,即都要报备,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有追查的权利。企业应特别注意《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三: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不是所有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都是法定可以扣除的资产损失。新《办法》明确,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是企业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可以在税前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

亮点四:增加以前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废止,新《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做专项说明进行专项申报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因计划经济体制转

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明确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追补后发生亏损的处理方法,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只能抵扣。

亮点五:增加了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新《办法》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亮点六:对报送资料细节的修订

新《办法》强调计税基础资料报送要求等。对各类资产损失确认证据提供时的具体要求进行细划。明确假币没收可以作为现金损失扣除,而不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亮点七:增加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资料要求

新《办法》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亮点八:办法适用2011年汇算清缴

11.你将损失多少? 篇十一

学过经济学的兄弟姐妹应该知道,机会成本是指大家在做单项选择题时,被舍弃掉的选项可产生的最大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机会成本可以是用Money来衡量的,比如农民伯伯今年选择养鸡而还是养猪,那么养鸡的机会成本就是放弃养猪的收益。但有些机会成本是无法用Money来衡量的,比如让你在玩wll或玩PS3之间选择,到底玩哪种游戏机能让你更快乐?看上去,机会成本这个概念很好理解,但实际情况果真如此么?我们来看一个案列。

假如你免费获得了张歌神张学友今晚演唱会的门票(在这里假设你不能转售),但另外一个大歌星王菲的演唱会也是今晚,你很想去。巧好,有一个朋友有张票价为280元王菲演唱会门票想要转让,而你心里能承受的王菲演唱会门票价格为350元。除此之外,看两人的演唱会并无其它成本。那么,去看张学友演唱会的机会成本到底是多少,是0元、70元、280元还是350元?

如果不作弊,《Geek》相信绝大多数人会选择后面两个答案,但后面两个答案是不对的。仔细想想,你去看张学友演唱会,唯损失的就是王菲的演唱会。不去看王菲的演唱会,虽然你损失了对你来说价值350元的精彩表演,但别忘了同时你也省下了购买王菲演唱会门票的280元。所以,你不去看王菲的演唱会的机会成本是350-280=70(元)。换句话说,如果你觉得张学友的演唱会至少值70元,那么你就去看;否则,你就去看王菲的演唱会。

不知道你是不是那个选择了正确答案的人?不过这并不重要。只要你明白机会成本也一种成本,数值当然是越低越好,在日后做抉择时,尽量选择机会成本低或者为负数的决策。还需要注意的是,机会成本是指放弃的选择项目的最高价值,别将低价值的决策项目作为机会成本,而误导了你的判断。

12.资产减值损失 篇十二

上世纪末,美国采取低利率刺激消费的方式,在给美国的经济注入强劲活力的同时,也为房地产泡沫埋下了隐患。2006年,次贷危机在美国开始逐步显现,危机迅速蔓延,致使全美金融危机的爆发,并危席卷了世界主要金融市场,引发全球大规模经济激变。公允价值计量在推动金融危机迅速蔓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的顺周期性促使金融危机在初始阶段的显现,并催化了金融危机的大规模蔓延。从而使顺周期性的显著特点充分显现,即在繁荣时加速经济发展,在衰退时恶化经济形势。现行的已发生损失模型也同样具有“顺周期性特点,这是亟待改进与完善的步骤。

现行“已发生损失模型”存在的诸如顺周期性及利息收入大幅度波动等一系列问题对于经济稳定具有不利的影响,为此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提出了改进资本监管和减值拨备的设想以期达到缓解顺周期性的目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加快了对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和报告等有关的会计准则的修订。2009年11月,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旨在分三个阶段逐步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IAS39)。随后IASB发布了《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提出了预期损失模型。该模型的提出意在解决已发生损失模型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这对具有大量金融资产的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挑战。

目前 , 我国大多 数http://www.chinairn.com/report/20140327/083504292.html房地产市场开始由繁荣转向衰退,成交价格和成交量两方面都有下跌的趋势。中国指数研究院调查全国100个主要城市, 结果显示,2014年5月城镇住房均价环比下降0.32%,在房价持续上涨两年后首次下降。虽然各地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总体趋势是价量齐跌,同时房地产贷款增长出现放缓势头。2014年3月末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余额15.42万亿元,同比增长18.8%,增速比上年末低0.3个百分点。我国房地产贷款涨速持续在多个季度增加后的首次回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4年三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个人购房贷款余额11.12万亿元,同比增长17.5%,增速比上季末低0.9个百分点;前三季度增加1.33万亿元,同比少增400亿元。

2013年下半年开始,我国银行业提升对房地产市场风险的判断,预期未来房价可能下降,房地产贷款抵押品价值下跌,会带来潜在损失,银行业开始收紧贷款,减少贷款额度。针对我国目前个人住房贷款紧张、贷款难度大等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希望商业银行能够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服务,对符合标准的个人住房贷款提高放款效率。应央行的要求,各大银行不得不放宽针对住房市场的信贷紧缩政策,同时也增加了贷款的风险。所以我国银行应该科学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鉴于目前采用的“已发生损失法”相比于“预期损失模型”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性,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当前情况判断不够,风险预期不准确,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因此,我国银行应该借鉴IASB的做法,改用“预期损失法”,利用“预期损失模型”计提减值准备。

二、关于预期损失法的国外理论

(一)公允价值计量的顺周期性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已发生损失法即在资产负债表日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已经发生减值时,才可以按照贷款的摊余成本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差计提贷款减值准备。经济繁荣时期,银行借贷的违约率与损失率较小,计提较少的贷款损失准备,利润增加,借贷规模增大,经济持续上行;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借贷的违约率与损失率较大,计提较多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贷规模缩小,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由此可见,已发生损失模型对于贷款损失准备的确认时间较晚,在贷款信用周期的早期计提准备金的金额较少,这使贷款早期利息收入被高估,贷款损失准备金无法得到有效积累以吸收经济下行时期产生的信用损失。

(二)贷款和其他金融工具计提减值准备方法的改革

2008年10月,IASB与FASB共同成立了金融危机咨询组(FCAG),提出使用考虑了预期信用风险的模型取代目前金融资产减值所使用的已发生损失方法。

2009年6月,IASB提出,可以用预期损失模型来取代现行的已发生损失模型。该方法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在项目初期合理估计,科学使用金融工具,对现金流量进行宏观把握,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009年11月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以及《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征求意见稿。预期现金流量法提出了预期现金流量法的预期损失模型,摒弃了之前提出的公允价值模型、动态减值模型等备选方案。此时,FASB暂时决定保留已发生损失法。

2010年5月FASB发布了一份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以及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修订》(Proposed Accounting for Financial Instruments Update),综合考虑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减值和套期的。在减值模型方面最主要的变化是移除了确认减值的阀值 (threshold),并且提出了在初始确认整个生命周期的预期损失的要求。

2011年1月31日,IASB和FASB联合发布了2009年11月的征求意见稿的补充文件《金融工具:减值》(下称“补充意见稿”)。补充意见稿建议依据金融资产现金流量可收回性的预期,区分好账 (Good Book) 和坏账(BadBook)分别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针对意见反馈者提出的相关质疑,IASB和FASB于2011年6月提出预期损失模型“三分类法”,建议将金融资产按照内部信用层级区分为三类,信用风险由低到高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FASB认为“三分类法”不易理解、难以操作和计算,于2012年12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用以提高信用损失确认的及时性和额外信用风险的透明度。该征求意见稿建议用FASB替代现行美国GAAP中的“已发生损失模型”。FASB要求确认金融资产整个寿命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FASB就当前状态对金融工具进行预期损失的确认,不考虑其信用质量自初始确认以来是否恶化。

2013年3月,IASB发布了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提供了关于金融资产、信贷承诺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相关信息,该征求意见稿提出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取消初始确认阀值(Ini-tial Recognition Threshold)(即识别信用损失事件),而是主体应基于对合同现金流量在报告日的预期缺短金额作出的当前估计值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三、FASB“当前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与 IASB“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之争

FASB和IASB的模型在对预期损失的确认和计量方面要求不同,IASB建议依据信用质量的不同级别分别确认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和生命周期的预期信用损失。FASB就当前状态对金融工具进行预期损失的确认,不考虑其信用质量自初始确认以来是否恶化。在“当前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下,在最初确认时即确认金融工具到期前所有预期信用损失;而“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要求在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才确认金融工具到期前所有预期信用损失。

IASB建议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和FASB建议的“当前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在确认信用损失方面表现的更为谨慎,二者都在征询意见稿中要求取消确认阀值。建议主体需要预期确认信用损失,并在预期损失发生变化时更新预期信用损失。相比于FASB规定主体在估计预期信用损失时只能使用有效利率对现金流进行折现;IASB建议主体在对预期信用损失估计进行折现时,可以选择有效利率或无风险利率,由于在使用无风险利率时,是用较低的利率对现金流进行折现,存在预期信用损失被高估的风险,因此需要从有效利率和无风险利率中选择一个合理的利率。此外,在确认预期信用损失时,IASB和FASB的最新征求意见稿考虑广泛的信息,比如:主体的历史信息,当前金融工具信用质量状况及可靠和有根据的预测。IASB的模型能更加准确地接近金融工具的经济实质,但其可操作性的难度较高;FASB的模型对计提减值准备的预测更为谨慎,最大限度地、简捷高效地反映股东需求。

四、我国采用预期损失模型的选择及实施难点

IASB近年来进行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修订工作,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基本已成定局,我国应及时考量应对之策。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旨在平滑各期利润,保证企业稳健运行,主要体现了金融监管的要求,但严重影响了会计的独立性。征求意见稿为了准确地反应金融工具的经济价值,在金融工具信用质量转好的情况下,可以转回前期计提的减值准备,但这种做法可能存在盈余管理的风险。IASB并未对转回提出严格的信用标准要求,并认为这样会降低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中立性和如实反映原则。因此,我国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我国商业银行需要重建会计政策和内部控制系统,以确保持续核对信用损失的估计。另外,我国商业银行还应该对其内部信息系统进行完善或者重建,以确保能够提供相关的原始数据以支持对信用损失的估计。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将会导致银行大幅度提高准本金,最高增幅可能达到50%,但我国银行原本已经比较审慎的拨备计提制度以及存贷比制度的限制,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造成的压力会比较小。

13.资产减值损失 篇十三

账务处理

汇兑损益主要是由于会计处理方法导致的,在明确汇兑损益产生的原因后,我们才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来判定汇兑损益是否要确认应税收入或在税前扣除。

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规定,企业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交易日的会计处理企业发生外币交易时,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二、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分别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货币性项目的处理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资产负债表日,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所谓汇兑差额,是指对同样数量的外币金额采用不同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差异。

(二)非货币性项目的处理

1.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资产项目,以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2.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票、基金等非货币性项目,如果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外币反映,则应当先将该外币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再与原记账本位币进行比较,其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汇兑损益的税务处理

1.非货币性项目:从资产负债表日非货币性项目的会计处理来看,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资产,不产生汇兑差异,也就不产生汇兑损益的税务处理问题。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外币资产,由于其在资产负债表日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因此这里资产最后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仅包含因外币折算产生的损益,也包括这种外币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这种损益在会计上是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资产的税务处理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因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务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或损失处理。

2.货币性项目:对于外币货币性资产项目汇兑损益的税务处理问题,有2个文件作出相关规定。

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

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下面举例说明这两个文件的差异。

某企业2007年7月1日出口一批产品到美国,应收账款为100万美元,当期的即期汇率是1美元=7元人民币。2007年12月31日,该应收账款还未收到,当期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9元人民币。2008年1月15日,该企业收到该笔应收账款,并按照规定办理了结汇手续,当期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8元人民币。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7月1日,借:应收账款——美元户7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00.2007年12月31日,借:财务费用100000

贷:应收账款——美元户100000.2008年1月15日,借:银行存款6800000

财务费用100000

贷:应收账款——美元户6900000.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07年12月31日,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还没有收到,即没有结算,这里确认的10万元财务费用,在税务上不确认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人民币。

2008年1月15日,企业收到以美元计价的应收账款并结算成人民币后,企业当期确认了10万元的财务费用。但是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外币货币性资产应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以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企业结算应收账款实际收到680万元人民币,而企业在交易发生日确认的应收账款的历史成本为700万元人民币,差额20万元人民币应作为汇兑损失,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单就这一笔会计核算来看,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对于外币货币性资产的税务处理是符合历史成本原则的。但是,从实际操作角度看,按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和税务机关在执行中会遇到问题,如果涉及多笔应收账款该如何处理?下面以图表为例进行说明。

时间应收账款(负数为已结算收到汇率款项)单位:万美元

2月1日2007

3月1日3006.9

4月1日-1006.8

5月1日6007.18月1日4006.9

10月1日-9006.95

12月31日5006.89

图表是某企业2007年底应收账款的明细发生额,假设期初数额为0.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当期无论是销售产生了应收账款还是收到应收账款结算为人民币,都是按照当时发生的即期汇率进行会计处理。

在12月31日,对于应收账款项目下的会计上应确认的汇兑损益,企业是按如下方法计算的:应收账款汇兑损益=500×6.89-(200×7+300×6.9-100×6.8+600×7.1+400×6.9-900×6.95)=-110(万美元)。

正数意味着汇兑收益,负数意味着汇兑损失。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1100000

贷:应收账款——美元户1100000.通过上述核算可以发现,对于应收账款,会计上只是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一笔汇兑损益,而如果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假设一家出口企业当期有2万笔外币应收账款的结算事项,企业在年末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中,就要计算出2万笔外币应收账款结算的汇兑损益。如果某些结算款项涉及跨应收账款,还涉及对以前账簿的调阅和计算。这对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说,工作量是巨大的,也是不切实际的。由此,可以体会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意义。对该规定,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

1.货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这主要发生在企业的外币兑换业务中。企业外币兑换业务,应当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或卖出价折算。由于汇率中间价和银行买入或卖出价的差额产生的折算差额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也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纳税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对于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计算出来的汇兑损益,在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这一点与国税函

[2008]264号文件相比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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