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工作总结(13篇)
1.救助工作总结 篇一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推动主题教育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听民心、集民智、解民意,笔者对**市救助管理站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有效开展流浪救助服务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该站严格执行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市民政局的直接领导
下,积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截止十月,该站共接待求助人员1724人次,对符合救助条件的1724人次给予救助,其中:省外受助人员436人次,本市及其他市受助人员1288人次。从受助人员性别区分:男性1321人次,女性403人次;从年龄结构区分:青壮年1194人次,老年281人次,未成年人238人次;重点救助对象:肢体残疾89人次,精神病人107人次,痴呆傻39人次。其中救助的1724人次受助人员中的225人次护送返乡得到了妥善安置,资助返乡1198人次,接领返乡42人次。
在救助资金管理上该站严格把关,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到救助管理工作上。由于该站基础设施比较落后,长期在外租房办公,救助场地不足,影响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为更好开展救助管理工作,该站启动未保中心项目建设项目,计划年底投入使用。新中心位于回风片区,交通便利,项目建设面积3973平方米,中心设有受助人员宿舍、观察用房、教育医疗康复室等。在加大硬件设施投入的同时,该站着力加强软件建设,规范化、科学化实施救助管理。2010年和2011年该站党支部连续两年被局党组评为先进支部委员会。
二、救助工作中的基本做法
该站严格按照《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安全、规范化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班子成员分工明确,逗硬抓落实,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第一,作为民政工作的窗口单位,站班子成员带头抓落实,重救助水平,重救助质量,重救助效率,重安全救助。建立安全建设目标责任制,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加强流动救助,专门成立4个流动救助工作小组,实行轮流外出开展流动救助。确保每周开展两次街头救助,向流浪乞讨人员发放救助宣传资料、指引卡,引导受助人员遇到困难时第一时间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对职业乞讨人员,进行劝导、告诫,加强与其户籍所在村、社区联系,力争让他们主动放弃职业乞讨行为;进一步探索变“输血”为“造血”,变“消极性社会救助”为“积极性社会救助”的救助模式。建立完善了内部管理制度。将制度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落实到工作中。
三、有待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伴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交通日趋便利,外来人口大量涌入,无论是救助对象、救助理念,还是救助内容、救助方法都在改变。传统的吃、住、接、送等救助方式已不适于救助管理工作的需要,也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首先,救助工作的对象发生了变化,流浪乞讨成因复杂,救助对象的数量和群体逐年扩大,救助的要求和救助的内容延深,救助质量要求高,救助对象不再仅仅限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还有财物被盗、传销解救、进城务工、城市拾荒人员,以及打拐解救妇女、农村留守儿童、实际无人照管儿童等。仅2011、2012该站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分别为298人次、260人次。其次,救助工作理念和救助内容发生了变化。人性化的救助,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更加彰显。救助内容不再是仅仅满足流浪乞讨人员的吃、住、行等基本生活救助,而是全方位的生活救助和心理修复、精神支持、医疗救治等的综合性救助,救助的要求更高,层次更深。第三,救助工作的方法发生了变化。从求助者主动来救助站求助到救助工作人员走出去上街主动救助;从护送回家到源头预防;从简单生活救助到生存技能培训、心理矫治等,工作方法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单一的工作方法已无法适应当前救助工作需要。第四,救助工作的专业化人才缺乏。由于我市没有高校和专业的社会组织,再加上救助站硬件设施不完善,缺乏社会工作人才,目前只有1人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资质,无法全面开展社会工工作服务,导致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徘徊于低水平阶段。同时新进工作人员往往专业不对口,专业对口人员又进不来的现状,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如下:
由于救助工作这些变化,传统的救助方式在政府机构的主导下,为求助人员提供食物、住所、医疗救治,联系家人和单位,提供乘车凭证等物质方面的救助,而缺乏精神与心理需求方面的安抚与疏导,尤其是流浪未成年人他们还有着更高层次的需求,如医疗保障、心理修复、获得就业机会、接受相应教育等等,通过运用传统方式对流浪儿童进行救助使儿童再次流浪现象较为严重。对于特殊人群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心理矫正感觉力不从心,迫切需要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矫正、非正式教育等服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寻找新的救助方式,创
2.救助工作总结 篇二
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是社会工作存在的哲学基础, 包括其价值、目标、伦理、原则等, 标明了社会工作产生的缘起、社会工作实践中的规范及其在促进社会良性运行、提升人民福利中的使命。1.宏观价值理念介入可以帮助贫困生正确认识自己及自己与社会的关系。具体到贫困生问题上, 贫困生既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 又作为整个社会的一员存在, 他们的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而贫困大学生自身也应对自己、自己和他人、自己和社会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社会工作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 肯定人, 注重人性, 注重人的需求, 注重挖掘人的潜能, 让受助者通过认识自己来改变自己的生存状态。这些恰恰是贫困大学生所缺乏的, 社会工作以追求社会和谐为己任, 所以它一直对贫困大学生的问题给以强烈关注。2.中观价值理念介入可以帮助贫困生与他人建立和谐的关系。贫困大学生在遭受经济压力的同时, 还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存在着自卑、焦虑、孤僻、嫉妒和依赖心理等不同形式的心理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感受不到别人的尊重, 得不到群体的接纳, 更没有相应的机构采用科学的方法给予帮助, 虽然现有经济救助方式在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方面起到一定作用, 但对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的作用微乎其微。而社会工作的中观价值理念所强调的正好是贫困大学生所缺少而又非常希望得到的, 就是作为人所需要的得到别人的尊重和接纳。工作者让贫困生认识到被人接纳并不是不可能的, 从而改变其对人际关系的认识, 勇敢地去和别人交往, 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圈。3.微观价值理念介入可以帮助贫困生认识人与所生活的环境的关系。贫困的发生有制度性、社会性的原因, 也有个人或家庭的原因。制度性的原因是共同的, 但个人和家庭的因素则千差万别。所以在解决贫困生的问题时, 社会工作微观价值理念强调在方法上要做到根据各个学生的不同特点, 结合其所生活的环境, 整合多方资源, 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
二、方法上的介入
3.救助工作总结 篇三
关键词:司法救助 检察环节 现状 对策
2014年1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司法救助意见》)出台,两年来,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逐步实现常态化、规范化,为维护司法弱势群体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从某市检察机关救助案件管窥检察环节司法救助现状
近年来,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虽有一定进步,但仍有很大发展空间,为此,我们选取了中部某市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实践为样本加以分析。该市两级检察院2015年共对9名当事人及其家庭进行了救助,发放救助资金38万元。基本特点如下:
一是救助案件不多,救助资金短缺。该市共有两级检察院10个,但一年来仅救助9名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平均每院不到1个。9件救助案件中,有5件案件因基层检察院救助资金短缺,而告知当事人向市检察院申请救助,且市检察院司法救助资金缺口也较大,救助工作与当事人司法救助的需求不匹配。
二是涉案罪名相对集中。5起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案件,2起系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案件(其中1起系检察机关支持交通肇事民事侵权诉讼案件),1起系抢劫致人死亡案件,1起系盗窃致人重大财产损失案件。总体来说,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案件为主,也涉及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刑事犯罪案件居多,但也涉及民事侵权案件,救助范围逐步扩大。
三是救助对象多为申诉信访人。9件救助案件中,6件案件当事人因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2件因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提起申诉。司法救助案件多因申诉、信访而发现、提起,均由检察机关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权利后提出。可见,救助工作中化解矛盾的目的性较强。
虽然该市的司法救助实践不能广泛代表我国司法救助的总体情况,但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中等经济水平地区司法救助工作的大致样貌,可供研究参考。
二、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检察环节司法救助的范围、对象不明确
现行规定对检察环节司法救助的案件范围未能明确统一,是否包括所有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司法实践中认识也不统一,从而影响到司法救助工作的广泛开展。在涉检涉诉信访人这一对象的适用上也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其“花钱买稳定”的导向,可能造成更多缠访案件的发生,因此不宜随意扩大适用。尤其是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之后,更多类似案件将进入检察视野,需要明确界定其适用范围。
(二)司法救助程序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申请程序规定不明确,材料核实难。当事人申请救助所需提供的生活困难证明应由何种机关出具,如何证明该生活困难系案件原因所致等问题需要明确解决。以书面审核为主的方式难以查实相关信息,尤其是对于户籍在异地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更难核实,无法排除一些证明材料系虚假提供的情况,对相关开具证明的单位也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
(三)救助金管理使用制度不健全
《司法救助意见》中对救助金拨付的标准、程序、预算等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等因素,救助资金的拨付数量、拨付方式等受地方政府态度、经济水平等影响较大,许多地方司法救助资金存在较大短缺,难以保障到位。管理、监督方面也缺乏比较统一的规定,救助金的使用存在随意性。
(四)检察司法救助与其他救助工作机制衔接不畅
司法救助制度遵循“一次性救助原则”,以现金救助为主,但这种救助方式只能解急困,难以解决长期生活困难,且对一些当事人来说,因自身身体受伤或亲人死亡而造成的心理创伤的修复等问题,更需要加以关注。因此,需要社会救助、保障等其他机制配套。此外,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与法院民事诉讼费用减免等衔接不够,因民事诉讼费用难以支付而无法通过诉讼索赔,从而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三、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界定检察环节司法救助的对象和条件
1.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检察环节的救助对象范围,从检察职能全面履行的角度,对因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等而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申诉人,也应纳入救助范围。同时严格把握救助条件,尤其对涉检信访人适用司法救助时,除应符合“诉求合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生活困难”、“愿意接受救助后息诉罢访”等几种条件,还应严格参照《司法救助意见》中排除式列举的几种情况予以把关。
2.救助职责分工。按照及时性救助原则,检察机关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涉及的司法救助申请均应受理,不因案件所处阶段而有所区分。但考虑到司法机关各自职责划分、承担的义务及监督履职的需要,笔者认为,除需要紧急救助的情况外,原则上仍应加以区分阶段划分职责,即检察机关救助的重点应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等终结性处理决定的案件。对因犯罪嫌疑人未能抓获、公安机关撤案等情形而提起的救助案件由公安机关办理;对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阶段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阶段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提起的救助案件则由法院办理。这种职责分工可能更利于各司法机关积极履职,避免推诿扯皮,也能够与法院诉讼费用缓减免等救助方式实现较好对接,也有利于办案机关案结事了,做好息诉罢访工作。[1]
(二)细化完善检察环节司法救助规范高效的程序
1.明确告知义务,加强内部衔接。将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纳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内容,并写明申请的条件范围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利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平台,及时发现案件线索,确保应当救助的及时给予救助。
2.证明材料的提交及核实。检察机关有责任指导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的获取途径,必要时帮助申请人做好与相关证明机构的沟通工作,并同步履行审查核实和监督义务,确保司法救助资金依法发放。
3.申请不予受理的说理及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目前我国并未对申请人司法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或被驳回后的救济权利予以规定。我国可借鉴日本相关法律规定[2],要求司法机关就不予受理决定作出解释说理。申请人不服决定,且确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而司法机关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提出复议或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4.后置督促、追偿程序。《司法救助意见》中规定,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当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主动放弃或拒绝赔偿,以及通过社会救助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等情况不纳入司法救助范畴。因此需要考虑是否设置司法救助的前置或后置程序,以及是否需要追偿的问题。前置程序要求先通过诉讼途径向加害方索赔,无法获取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司法救助,这显然不符合及时救助原则。因此建立后置督促、追偿等程序较为适宜,即申请人获取司法救助资金后,应积极通过诉讼向加害方索赔,并根据获取赔偿金情况,扣减已发放的救助金。同时,检察机关加强监督、督促或支持起诉,法院通过缓减免诉讼费、设立简易程序等形式提供便捷诉讼途径,并加强判决执行。
另外,对涉检信访人的司法救助应坚持“息诉罢访在先,救助在后”的原则,应加强对其息诉罢访情况的监督,申请人获取救助后仍以同一事由缠访闹访的,对已发放的救助资金应予以追缴。[3]
(三)规范司法救助资金的管理监督制度
1.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集管理模式。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来源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助为辅。近两年来,中央及地方财政拨付的司法救助资金逐年上涨,2015年财政拨付司法救助资金达30亿之多,[4]但根据基层检察机关的统计材料等显示,资金短缺的情况在一些地方尤其是贫困地区仍然存在。笔者认为,顺应司法改革后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变化,可建立以省级财政部门为责任单位的司法救助基金统一管理机构,将中央及地方财政拨付的资金统一由省级财政部门管理,由各地每年申报预算,根据各地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情况予以审核下达指标。
关于社会捐助募集的资金,笔者赞同一些学者观点,可通过鼓励慈善组织建立司法救助慈善基金的形式出现,以吸引更多的法律志愿服务者、慈善人士参与,从而弥补政府司法救助机构资金不足,也是提升司法救助工作群众知晓率,加强宣传的较好途径。[5]
2.严格审批发放标准,探索“绿色通道”、“先行救济”机制。要严格把关审批发放标准,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等,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明确司法救助审批、资金支付、实际发放、项目决算等各部门之间的责任,确保救助资金依法审批、专款专用。同时,尽可能的简化审批流程,可区分一般救助和紧急救助设置不同流程。对因需要紧急治疗支付手术费、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等情况,可以探索推行“绿色通道”、“先行救济”等机制。对确有证据证明系紧急案件的,也可由受理申请的检察机关先行垫付部分救助资金,事后补充完善审批手续。
3.加强救助工作及资金使用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加强内部监督,对司法救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项目结算的同时,同步提交检察机关监察部门监督审查备案,严格审查资金审批、发放程序是否合法,对违规违法行为严肃责任追究。
接受外部监督,将司法救助工作纳入检务公开范围,定期向社会公示工作开展、救助资金使用发放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司法救助公开听证等制度,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救助资金的发放标准、发放救助金的流程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社区群众代表等实时全程监督。
(四)畅通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与其他机制的衔接
1.实现各司法机关之间无缝对接。司法救助工作是一个整体系统性工程。首先明确司法机关责任分工,前文已有所论述,不再赘述。其次要加强各司法机关沟通,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救助案件线索、救助情况等录入网络平台,实现信息高效流转,让各司法机关均能第一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作出处理预案,保证救助措施的连续性,简化审查、审批手续。[6]
2.加强与社会救助、保障等工作的有效衔接。一是物质救助与心理抚慰相结合,联系安排心理专家对心理受到创伤的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重拾生活信心。二是与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相关工作相结合,对于暂时未纳入司法救助范围的或者实施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申请人,通过申请发放困难补助、补贴、办理社会保险、提供公益就业岗位等方式,帮助申请人解决长期生活困难。
3.推行跟踪回访机制,提升救助社会效果。对给予司法救助的申请人,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采取电话、上门回访等方式了解其生活、工作状况,为其提供尽可能的持续帮助,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温暖,帮助受害人及时走出困境。同时,通过跟踪回访,加强司法救助工作调研总结,通过了解实际情况、征求各方意见,进一步促进司法救助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注释:
[1]参见孟克那顺、王浩然:《关于完善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几点思考》,载《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9期。
[2]参见李艳:《完善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几点建议——与日本司法救助制度的比较》,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3]参见《安徽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该办法第23条、第24条对司法救助资金的追偿、追缴等内容加以规定,值得全国统一立法时借鉴。
[4]据《中国青年网》报道,2014年、2015年中央财政每年下拨7亿元,地方各级财政分别安排救助资金17.7亿元、22.4亿元用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仅2014年就救助了80042名当事人。而同一时间的报道统计,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1.3万余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发放救助金1.2亿元,这一数字相较全国各系统的司法救助数字显然占比偏小。http://news.youth.cn/sh/201512/t20151209_7398113.htm,访问日期:2016年1月12日。
[5]参见徐盼:《完善我国司法救助机制的路径选择》,载《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4.社会救助工作总结 篇四
社会救助工作总结2007-12-07 17:00:46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社会救助工作总结社会救助工作总结(2)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工作
一、救灾救济工作
2004年我市范围内遭受了较为严重的内涝、低温冷冻、风雹、洪涝、病虫等自然灾害,给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据统计,全市农作物受灾面积267058公顷,占播种面积的58,绝收面积102885公顷,占受灾面积的;受灾人口371922人,占农村人口的52,紧急转移安置灾民498人;倒塌和损坏民房1357间;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805万元。
(一)加强领导,及时部署救灾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救灾工作,在灾情发生后,积极组织民政、农委等有
关部门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帮助灾民解决种子、生产资料、资金和恢复重建的困难问题,尽一切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市政府适时召开了全市防汛工作会议,专题部署了防汛备灾工作。市民政局多次下发通知,下派工作组15个40人次,督促各地做好防汛备灾、灾情报告和灾民救济工作,确保了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全市严格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得到省厅的肯定。
(二)严格资金管理,保证灾民基本生活。全市在进行全面救灾款自查的同时,接受了审计、人大等上级有关部门近半年时间的延伸审计和监督检查。针对基层救灾物资管理不规范问题,市局8月份制定出台了《社会捐助款物和救灾物资管理规定》,提高了全市救灾管理工作水平。年初,通过2次调查,制定了全市2004年春夏荒灾民救助方案,采取灾民自救、政府救济、社会帮扶、互助互济等形式,有效开展灾民救济工作。全市发放灾民救助卡万个,实施政府救助
万人次,安排救灾款591万元,确保了需救济灾民每人每月30斤口粮。
(三)积极构建灾害紧急救援体系。我市切实加强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在4月份启动了灾情会商制度,并建立了灾情会商的联络体系和会商工作人员库。按照《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内容,重新修订了《市特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完成《市灾民紧急转移安置预案》、《市敬老院火灾紧急事件处置预案》的起草工作。确保按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积极引导灾民生产自救。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向灾民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群众树立抗灾救灾意识,自救自立,充分发挥救灾主体作用。各县(市)区政府积极协调,统一组织向修路、采矿、运输、建筑、林业生产等周边市场和外地转移劳动力10万余人;并号召灾民进山采集山产品,从事工商副业,发展庭院养殖和畜牧等
增加农民收入。
(五)积极推动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积极推进社会捐助工作。在市福彩公益金资助下,由市区民政部门建立了1处示范性“慈善爱心超市”,对市区特困优抚对象和城市低保人员进行救助。目前,也已经建立慈善超市,其他县的此项工作正在积极运作,可望在每个县(市)区建立1处或多处慈善超市。为配合慈善超市的启动,全市认真开展捐助月活动,共接收捐款万元,物资4万件。此外,由于积极争取,得到省厅3个项目22万元的老区改造资金支持。
二、城市低保工作 截止12月末,全市保障人员78743人,月发放保障金万元,累计发放保障金万元。全市城市低保人均补差达到63元,超过省里要求的人均补助60元的目标。
(一)强化和规范动态管理。继续推进“城市低保规范服务年”活动。今年2月份修订出台《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办法》,于4月1日正式实施。各地将保障人员分类动态管理和核查,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保障金手续,确保保障人员有进有出,保障金有升有降。截止年末全市比上年新增保障人员6582人,停发5685人。全市各地实行了微机备案和“一户一档”管理,在媒体上公布了热线电话,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处理举报信访,没有因工作失误越级上访问题。
(二)严格资金管理。年初,全市落实地方财政低保资金预算540万元。省拨我市4229万元转移支付资金全部下拨到位。在国家补助资金没有及时拨付的情况下,全市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由地方自筹资金按月垫付发放保障金,做到了足额按时发放,维护了社会稳定。6个县(市)区通过银行、邮政部门全部实现了保障金社会化发放。
(三)切实提高低保水平。按省的有关要求,将提高低保水平工作列入市委“6项利民行动、办好26件实事”实施方案。
经过大量的调查测算、汇报争取工作,6个县(市)区均提高了保障标准(目前为市区150元、县127元、其他县市120元),平均上调了17%。同时还实行了分类施保,各地对重残、重病、鳏寡孤独、学生和70岁以上老人给予加发10%-20%低保金的照顾。
(四)积极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按省统一部署,于5月中旬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调查摸底工作。据调查,全市低保人员中患大病和常见病人数分别为4203人和15300人,占低保总人数的和20,因病致贫人数为3518
5.救助管理站工作总结 篇五
6、服务功能不断拓展。
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任何先例可以遵循。我站与时俱进,不断拓展服务功能,为部分有暂时困难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我们在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下,实行积极主动的救助方式,我们通过不断创新工作方式,逐步解决了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满足了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的服务需求,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我站开展了为被盗、抢的进城务工人员以及为家庭纠纷出走的无着人员提供住宿、食物和返程车票等服务。服务功能的拓展,充分发挥了救助管理站的社会功能,树立了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以及救助站的良好社会形象。
今年,我站利用节假日以及xx会、xxx运动会期间,组织宣传
车在xx城区宣传《办法》与《实施细则》5次,在xxx以及流动人口比较多的xx车站设立宣传点,并向广大群众发放宣传单8000份。翻印《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各260份,分发到有关部门。以“以人为本、亲情救助”为我站宣传口号,并制作《办法》和《细则》宣传横幅各一块。在救助站大门设置了灯箱,xxx等主要路口制作了引路牌,公布了救助原则和值班电话。
利用流动救助车以及劝导、疏导小组对城区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流动劝导、疏导,实施主动救助。我站积极发布救助管理信息,在《xxxxx报》等报纸上发布救助信息20篇,收到感谢锦旗一面。全年共接待和劝导救助人员xxxx人,实际救助xxxx人,男性救助人员xxx人、女性救助人员xxx人。其中:本省救助人员xxxx人,外省救助人员xxx人。精神病人xx人,危重病人xx人,年龄最大80岁,最小5岁。在救助工作中全体干部、职工不怕苦、不怕累,文明服务,圆满地完成了全年的救助管理任务。
我站还根据xx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爱国卫生、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消防安全、档案管理等工作,全年全站职工无违纪、违法行为。
一年来,我们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对危重病人以及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还有待进一步规范。二是救助站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
6.救助资金档案的工作总结 篇六
为贯彻落实《xx省信访专项救助案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xx市档案局业务二科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信访专项救助资金档案管理工作,深入信访工作第一线开展面对面指导,着力解决信访专项救助资金档案工作中的疑难点问题,进一步提升全全市信访专项救助资金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一、完善档案,逐级备案
信访专项救助资金档案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以事实为依据的信访救助的`客观公正性,凡使用信访专项救助资金的信访案件。
二、是统一制度标准,保障工作。
指导信访专项救助案件档案先后制定了《信访专项救助案件档案业务材料收集整理规范》,《信访专项救助案件档案移交制度》,《档案室人员工作职责》等10余项制度,统一案卷题名拟写、封面项目填写、案卷装订、卷内目录著录等18个重要环节的整理方法,确保了信访专项救助案件档案整理工作有章可循。
三、是结合达标验收,重点指导。
7.救助工作总结 篇七
一、核心概念界定
(一) 学校小组工作的定义
所谓学校小组工作就是指学校社会工作者在专业社会工作的价值、理论和方法的指导下, 充分运用小组动力, 协助学生组员在小组中汲取他人的经验, 已解决自己的问题、改变自己的行为和提升自己的能力并促进自我成长的专业服务。
(二) 大学生弱势群体的定义
借用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 研究者在这里把大学生弱势群体界定为:在学校场域中, 由于种种原因而在在学业成绩、行为表现、心理健康、人际交往、师生互动等方面发生障碍, 使自己身处边缘、被贬损、被漠视的不利处境和地位的大学生个体的集合。大学生弱势群体在教育资源占有和社会竞争中弱于其它学生群体。
需要指出的是:大学生弱势群体是相对于大学生强势群体而言的, 本研究中的“弱势群体”是指“此时此地”处境不利的特殊群体, 更多关注的是这个群体的“现在时”状态。弱势群体本身是一个开放而丰富的概念, 它并非一成不变, 而是相对动态和变化的, 即相对于强势群体而言, 弱势群体是在特定情境下表现出来的一种状态, 现在的弱势状态并不代表将来亦如此;学生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是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研究者自己的解读加以诠释和重构的。而且, 虽然大学生弱势群体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联系, 但两者之间并没有一种直接等同的关系, 大学生弱势群体并不一定就是社会弱势群体。
二、学校小组工作在高校开展的优势
在高校开展专业的小组工作, 具有得天独厚的优越性, 这是因为:青少年有团体生活的倾向, 他们从团体或小组中获得支持和安全感, 他们较容易向朋辈倾诉心事, 比较容易受朋辈影响;在高校中学生都是集体生活的, 他们在班级中学习, 在宿舍休息, 参加各种社团活动等, 这些组织建制为开展小组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高校中都设有辅导员, 或者班主任, 以及心理辅导老师等, 他们是开展小组工作的宝贵人力资源;高校中每年都会举行一些社团活动, 或者其他一些小型的活动, 有些活动在形式上和专业小组工作举办的活动类似, 只是缺乏专业的理念和服务意识;在目前学校专业社会工作者短缺的情况下, 小组工作在时间和人力分配上更加经济合理。
三、学校小组工作的工作模式
学校小组工作作为学校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沿用了学校社会工作的主要工作模式和介入方法。美国社会工作学者艾德森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 整理出四种学校社会工作模式, 分别是传统临床模式、学校变迁模式、社区学校模式及社会互动模式。这四种学校社会工作模式已经发展比较成熟, 对于开展我国高校学校社会工作具有很强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因此我们在实际应用中就沿用这四种模式。
(一) 传统临床模式
传统临床模式关注的焦点是那些情绪有障碍的学生, 其目标是帮助学生学会善于管理情绪、调控情绪, 以及维护社会关系的等。学校社会工作者运用心理学中的心理分析、心理与社会、自我心理及个案理论与方法, 促使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社会, 帮助他们有较好的社会功能和有效的情绪管理。
(二) 学校变革模式
学校变革模式把学校理解为一个体系, 当学校不能随着社会变迁的需要而作适当的改变, 或学校的规范和设施功能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 往往会妨碍学生的健康成长, 并导致学生困扰问题的难以解决。这时, 学校社会工作者要与学校管理人员、行政人员一起评估困扰学生的问题, 学校社会工作者要充分了解学生的困惑、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 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三) 社区学校模式
社区学校模式认为, 学校周边的社会环境和学校内部环境如果没有达到和谐状态, 二者沟通不畅, 容易导致学生产生困扰和问题。学校社会工作者要协调好家长与学校的关系, 努力争取获得社区支持, 整合学校、社区资源, 鼓励社区居民、学生家长关注学校的各种活动, 促使社区居民了解学校的政策, 支持学校的做法, 改善教育环境。这一模式强调学校与社区的沟通, 强调学生生活与社区活动的相互结合, 和谐发展, 利用社区资源, 既为社区提供切实的服务, 又促进了学生成长。
(四) 社会互动模式
社会互动模式基于系统理论, 其主要关注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互动。此模式认为学生出现问题的原因在于二者互动不畅, 学校社会工作者协助学生与学校进行全面充分的互动, 消除互动中的障碍因素, 促进学生的发展。它从全面的、整合的观点, 关心学生个人及环境的交互影响, 通过咨询、调停、促进方式实现为学生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同时也重视“学生—学校—家庭—社区”的连带关系。这一模式是一种综合性的运作模式, 为学校社会工作者提供了较为系统而周延的途径。
四、学校小组工作救助大学生弱势群体的作用
(一) 帮助大学生弱势群体, 促进教育机会均等。
大学生弱势群体的“弱势”源于个人成长的家庭、学校、社会等一系列与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环境。他们处于弱势, 又要用自己的力量摆脱弱势, 当力量不够强大时, 就可能会出现各种身心问题。学校小组工作通过整合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 用整合、包容的视角看待个人、团体与社会, 重构案主的环境, 对于处境不利的学生做深入客观的了解, 给予适当的接纳、支持与鼓励, 并利用小组提供专业的服务, 以弥补其弱势, 协助他们获得应得的教育资源, 实现最大可能的成就, 以此增进教育机会平等的实现。
(二) 协助学生学习知识和能力, 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参与学校小组工作其实也是学生的一种学习过程。通过这个过程, 使小组成员学习知识和能力。学校社会工作者要积极协助学校提供最有利于学生学习的环境与条件, 满足全体学生在知识、能力、情绪等方面的要求, 协助学生获得一些实际有用的知识和能力, 以适应其所处社会的生活需要与发展需要。社会工作者通过小组培养学生适应社会变化的知识与能力, 促进其适应环境的能力, 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
(三) 促进学生人格完善, 实现健康成长。
学校小组工作是通过小组来改变个人, 这种改变的力量来源于小组动力。青少年时期是人格培养和形成的重要时期, 人格的培养和形成除了家庭之外, 大部分是在学校教育中完成的。学校教育中, “育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学校社会工作者也需要重视学生人格的发展和完善, 为塑造学生良好的人格特质发挥积极作用, 使学生能够发展个人潜能, 积极面对生活上的挑战, 有效的解决问题。
(四) 整合各方资源, 形成优质教育合力。
学校教育的目的在于协助学生学习知识、获得能力、促进更好的发展, 但是在教育过程中经常遇到困难和阻力, 如果得不到家庭和社区的配合, 就不能使学生得到最好的发展。因此, 社会工作者在小组工作的过程中, 协调多方资源, 为弱势群体建立个人、学校和社会的三重支持网络, 促进弱势群体的全面、健康发展。
五、结语
学校小组工作作为学校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 将专业的社会工作原则、方法及技巧应用于学校中, 解决学生的问题, 促进学生的成长, 在帮助学生发展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本研究积极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学生工作模式, 即运用学校小组工作的方法来解决学生的问题, 建立健全学校社会工作体系, 使学校社会工作制度完善和发展, 促进大学生弱势群体以及全体学生的健康成长。
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高校不断的扩招, 大学生中的弱势群体也越来越多。但是以往的救助存在很多不足, 本文主要分析学校小组工作这一专业方法在救助大学生弱势群体中的路径。
关键词:学校小组工作,大学生弱势群体,救助
参考文献
[1]吕新萍:《小组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年。
[2]王俊翔:《边缘生存:“学生弱势群体”的社会学解读》, 广西师范大学, 2006年。
[3]江涛:《当前大学生弱势群体问题研究》, 合肥工业大学, 2007年。
[4]包福存:《学校社会工作视角下的高校学生工作研究》,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高教研究版) , 2010 (06) 。
8.救助工作总结 篇八
会议着重对做好2014年“331”项目救助工作做了布置,进一步明确了摸底排查出来的需要救助的类似孤儿采取上下联动方式给予救助,其中市慈善总会救助名额不少于900名。3月底前做好救助对象审核工作, 5月上旬全面发放完成。
会议研究了慈善“复明工程”救助工作,每年300名。符合白内障手术的困难患者只要取得村、居(社区)委会以上基层组织证明,就可直接到东南眼科(金山新院)填表办手续接受治疗,手术完成后再由市慈善总会联手县(市)区慈善总会进行审核确认。会上,还就中华慈善总会“大众慈善医疗救助项目”在福州市开展工作进行了部署。
会议对于今年慈善助老安居楼建设提出要求。至目前,全市已建成或在建的安居楼共25座,其中12座已建成入住。安居楼建筑面积共9386平方米,安置无房危房孤寡老人285人,市慈善总会拨发配套资金379.9万元。会议强调,安居楼建设要坚持自愿原则,资金自筹与上下联动相结合。实施时间暂定3年,2014年是实施安居楼的第三年。2015年后继续实施这个项目,但要视资金筹措、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各县(市)区具体情况再定。♡
9.救助站实习总结 篇九
一、活动目的:
了解机构的运作模式;机构流浪儿童的生活状况;社工在流浪儿童救助方面的开展情况;与流浪儿童建立初步的关系
二、活动内容:
督导与实习生见面并就整个实习的流程做初步的安排;实习生与流浪儿童相互介绍,并通过玩游戏的方式了解他们;督导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介绍当前的政府关于流浪儿童救助方面的政策和南京救助站的主要工作内容;与流浪儿童一起做游戏,在游戏中了解他们,同时也增进相互间的熟悉程度
三、当前救助工作模式的利弊分析:
利:当前的救助模式在解决流浪儿童“回家”问题上做的很到位!而且保证了最基本的权利——人身安全、生存权利;在日常的工作中也在做对流浪儿童的教育、行为矫治、心理治疗、道德、生活常识方面的工作
弊:从社工的角度看,救助站的当前模式的方向性有一定的正确性,毕竟它是当前社会环境下的产物。但是,流浪儿童最后是要回归社会的,不可能一直呆在这里。所以我们要尽早让他们具备回归社会的生存技能。所以我认为要让他们一进救助站就要对他们进行两方面的培训:一是生活技能(生活常识、生存技能);二是道德教育(时间投入大,效能却低);而且对他们的教育应该是一种不同于正常的九年义务教育模式,而是一种适合他们生活背景和未来实际生活的模式。
但是这些都需要大量资金,有些培训还需要物力、人力方面的投入,那么我们就需要社会企业的参与,让我们的被救助者成为他们生产环节的一部分,最终让这些救助者走向社会。
当然在进入救助站的时候就要对被救助者进行筛选,我个人认为需要以下几个要素作为依据:年龄、智力、身体健康状况。
四、社会工作者需要做的:
10.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总结 篇十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
六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强化立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要加强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会同民政、卫生等部门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dna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五是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七是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要按照《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XX〕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XX〕6号)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三、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一)健全机制。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狠抓落实。公安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打击拐卖儿童妇女工作综治考核并列入刑侦工作绩效考核。民政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认真督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报请综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责任。
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沿街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宣传、劝导、教育。对确因生活困难的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对以乞讨为职业的人员,依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在社区重点路段重点,对人员比较密集的机关、学校、车站、娱乐场所和十字路口、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地段开展了4次集中清查工作。在清查过程中,我们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仔细询问,并对他们进行了登记,并对他们进行了劝说,详细讲解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圆满完成了清查工作。
11.救助工作总结 篇十一
关键词:待命 机制 救助 海上
1 目前东海救助局救助值班待命现状
1.1 东海救助局救助职责
按照部救捞局动态值班待命管理制度规定,东海救助局负责的我国东部海域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涵盖了“在我国东部沿海及相关水域的水上人命救助;以人命救生为目的的海上消防;以人命救生为直接目的的财产救助;完成国家交办的其他抢险救助等工作任务”等范畴。
1.2 东海救助局专业救助力量情况
目前,东海救助局总共拥有各型救助船、艇23艘,其中包括“东海救111”、“东海救112”、“东海救113”、“东海救115”、“东海救116”、“东海救101”等大型远洋专业救助船7艘,其他中小型救助船、艇16艘。
1.3 东海救助局救助责任区域
东海救助局责任海区北起连云港,南至福建宫口头135度方位线以内区域,横跨江苏、上海、浙江、福建三省一市;大陆海岸线7 202公里,占全国的39.22%;岛屿海岸线8 532公里,占全国的60.94%,海区呈现了点多、面广、线长。船舶通航密度大、事故多,海区岛礁多。
1.4 辖区内气象水文情况
水文情况复杂,冬有寒潮、夏有台风,气象海况季节性特点明显。
1.5 其他情况
东海救助局海区内既有江苏沿海大开发的重点保障区域,又有长江口通航密集重点保障区域,还有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海洋经济大开发,除此之外还有台湾海峡重点保障海域,安全保障和救助任务十分繁重,救助工作压力大。
东海救助局虽然已取得了显著的救助成效。但与此同时,随着东海救助局的发展壮大,救助船艇的逐年增多,如何科学合理部署救助船艇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建立、完善救助值班待命机制,进一步提高救助能力,满足救助需求。笔者对2008-2012年海上救助情况进行分析。
2 2008-2012年救助数据分析
近年来,东海救助局认真履行了海上人命、财产、环境救助和应急抢险职责,通过严格执行“动态值班待命”制度,科学合理部署救助力量,较好地完成了以人命救助为目标的各项工作和应急保障服务任务,展示了救捞无私无畏的奉献精神。 2008年至2012年期间,东海救助局在江苏、上海、浙江、福建三省一市海域,共组织完成海上人命救助、财产救助以及环境救助任务1 490次。
2.1 按年份统计
其中,2008年完成海上救助任务263次, 2009年完成海上救助任务317次, 2010年完成海上救助任务316次, 2011年完成海上救助任务331次,2012年完成海上救助任务263次。
通过数据发现,救助事件和航运业景气度紧密相关,而航运业和国民经济也是呈正相关关联。2008-2012年,我国GDP年增长率分别是9%、8.7%、10.3%、9.2%、7.8%,年均增长9%,GDP增长与我局年救助件数趋势基本相似。预计2013年和今后几年内,我国GDP增长率维持在7.5%~8.5%的区间内,可以预计我局今后一段时间内,每年的救助件数应在260~300次的范围内,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大幅波动。
序号年份救助事件国民经济
数量百分比GDP增长
12008年26317.65%9.0%
22009年31721.28%8.7%
32010年31621.21%10.3%
42011年33122.21%9.2%
52012年26317.65%7.8%
2.2 按月份统计
其中1月139次, 2月113次,3月133次,4月126次,5月126次,6月66次,7月93次,8月119次,9月129次,10月175次,11月158次,12月113次。
海上事故险情的发生主要与海上气象、休渔期等存在一定的关系。通过逐月统计分析,月均救助次数为124次。其中,10月份救助量最多,为175次,10月份为台风季度,加上海上休渔期刚过,大量渔船出海作业,此时,海上事故多发,表现特别明显。6月份救助量最少,为66次。一般情况下,6月是雾季转台风季节,海上气象相对较好,加上6-9月份为休渔期,渔船基本回港休整,海上事故险情自然较少。一年之中,主要影响海上事故险情发生的季节主要分为:冬季寒潮大风时节、雾季和台风季节。冬季寒潮大风是海上事故险情高发的季节,从上述图表显示: 12月份至次年的2月份,海上救助量较大,特别是1月表现尤为明显;雾季也是海上事故险情多发季节, 3-5月份为雾季,直接影响海上船只航行安全,主要为碰撞、搁浅等事故。
2.3 按险情事故种类分类
月份险情数月均数等级百分比
1139151 红色33.3%
3133
10175
11158
4126127黄色25.0%
5126
9129
2113100蓝色41.7%
666
793
2008至2012年,各类险情事故共计1490次,其中人员伤病538次,主要表现在渔船作业中受伤。船舶沉没/翻沉221次,机器设备故障(主机、舵机、车叶等)205次,人员落水/失踪109次,搁浅触礁104次,船体倾斜/进水74次,船舶碰撞58次,火灾/爆炸46次,恶劣天气(大风浪)25次,水下探摸清障17次,船舶翻扣11次,船舶失控11次,核查报警(DSC/406)11次,其他60次。详见下表:
序号种类数量百分比
1人员伤病53836.11%
2沉没/翻沉22114.83%
3机器设备故障(主机、舵机、车叶等)20513.76%
4人员落水/失踪1097.32%
5搁浅触礁1046.98%
6船体倾斜/进水744.97%
7船舶碰撞583.89%
8火灾463.09%
9恶劣天气(大风浪)251.68%
10水下探摸清障171.14%
11船舶翻扣110.74%
12船舶失控110.74%
13核查报(DSC/406)110.74%
14其他604.03%
15总计1490100.00%
2.4 按事发区域分类
2008至2012年,发生在上海区域险情事故576次,占38.65%;浙江区域375次,占25.17%;福建区域346次,占23.22%;江苏区域193次,占12.95%。从统计数据来看,上海海域是险情事故多发区域,也是救助值班待命的重点保障水域。
序号区域数量百分比
1江苏19312.95%
2上海57638.66%
3浙江37525.17%
4福建34623.22%
5合计1490100.00%
3 专业救助力量值班待命机制部署策略
科学部署值班待命位置,合理专业救助力量,进一步提高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缩短救助距离,减少救助作业时间,最大限度提高救助成效,对目前专业救助力量还是相对比较短缺的情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根据上述数据分析认为,专业救助力量值班待命应从设置目标与设置原则两个方面进行重点考虑。
3.1 设置目标
根据“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快速反应、救助有效”的救助要求,通过合理部署救助船、艇,配备合适人员,达到实现“层级管理、科学配置、转化顺畅、快速高效”的目标。
层级管理是指通过分析统计,根据救助险情事故的种类、数量以及水域的重要程度和特殊性,划分成不同危险等级水域。另一方面,根据救助船舶功率大小和救助能力,对救助船艇划分成不同等级,分别实行层级管理。
科学配置是指按照水域特点和救助要求,科学合理地配置救助船艇、人员,实现“有求必应、有险必救”的要求。
转化顺畅是指在按照层级管理的要求,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各种救助力量能迅速转化至相应的应急等级。
快速高效是指进一步完善值班待命制度,快速反应,能“在关键时刻能起关键作用”。
3.2 设置原则
3.2.1 按区域性保障分类原则(重点区域重点保障)
根据对东海辖区所属的三省一市2008-2012年的救助案例数量分析,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按照险情事故种类、数量以及水域的重要程度和特殊性,将上海划分为A区水域、浙江为B区水域、福建为C区水域,江苏为D区水域。
通过对救助水域的划分,第一是方便了对所属海域进行标识;第二更是为对上述的海域的救助力量的配布重要性等级进行了区分。
3.2.2 按季节性分类原则(重点时段重点保障)
对2008-2012年的救助次数,按月度进行分析,得出了月度救助需求的规律,遵循按需投入原则,把全年分为3类救助等级,即红色、黄色和蓝色。其中,1月、3月和10月、11月是我局救助任务最繁重的月份为红色警戒月,应全力保持救助船舶、装备的适航、完好率,人员在岗率;4月、5月和9月为黄色警戒月,可开展部分船舶的保养和维护,部分人员的休整和培训;2月、6月、7月、8月和12月为蓝色警戒月,可集中安排船舶保养、维修,人员的休整和培训事宜。
3.2.3 按重点对象保障分类
在区域性分类和季节性分类原则的基础上,除了国家规定的客船等“四类重点船舶”(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和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列为重点保障对象,在救助力量安排上予以充分考虑。同时,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救助人员伤病5年有536次,占海上救助总量的36.11%,在遇险种类中排第一位,其次,是沉没/翻沉和机器设备故障分别221次、205次,占救助总量的14.83%,13.76%。这三种遇险种类共占救助总量的64.7%,在值班待命点及救助力量选择上,作为优先考虑。
3.2.4 分级待命原则
根据分级待命原则,对东海救助局所设有的28个值班待命点进行分级。分为“一级待命点”、“二级待命点”、“三级待命点”等3个等级。各值班待命点按照区域平衡的原则在A、B、C、D海域均匀分布。
“一级待命点”是指设立在重点航道、重点水域的救助待命点,要求救助船舶在海上待命点24时应急待命;
“二级待命点”是指设立在沿岸水域的锚地、系泊点的救助待命点,船舶处于船舶适航,处于随时可出动救助状态;
“三级待命点”是指设立于码头、基地的救助待命点,船舶处于通常休整状态,可安排人员参加培训训练,紧急状态时,能临时抽调参与救助任务。
3.2.5 按船舶等级划分原则
按照船舶航区和功率,将各类救助船、艇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类。
甲类:主机功率为14 000kW无限航区的船舶;
乙类:主机功率为7 000kW-1 4000kW无限航区的船舶;
丙类:主机功率为7 000kW以下有航区限制的船舶。
各类船舶按照需求配置至各类值班待命点,具体原则如下:
(1)甲类救助船舶:
一般部署于辖区重点海域,并在以下情况下执行值班待命:
1. 红色警戒月;
2. 恶劣气候和台风的期间;
3. 突发大型海难救助;
4. 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任务;
(2)乙类救助船舶:
作为我局通用的大型救助船和救助力量的中坚,对其值班待命在地域和时间上不受限制。
(3)丙类救助船:
根据救助需求、船舶适航能力和救助特点,和甲类、乙类救助船合理搭配进行值班待命。
3.2.6 后备机动与快速转化原则
为科学救助集约救助,统筹装备的维护、人员休整和救助任务,使整个救助装备和人员保持高效,对现有的救助力量划为2块,即值班待命和后备机动。根据救助需求,安排适当的船艇作为后备机动力量,进行船艇的维护保养,但同时处于待命状态,紧急情况下能实现快速转化,随时投入使用。
4 结束语
要及时掌握海上事故险情发生规律、季节性的变化特点及专业救助力量性能,才能科学选择救助待命位置、更合理布置救助力量,才能充分专业救助力量功效,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专业救助力量值班待命机制。
参考文献
[1]交通部救助打捞局. 海上救助实用指导手册.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7
[2]交通部救助打捞局. 国家专业救助打捞力量应对水上事故行动方案及救助专业预案. 北京,2007
12.救助工作总结 篇十二
一、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管辖范围, 即非检察机关终结案件的被害人, 检察机关能否对其实施救助
根据八部门联合发布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检的《通知》,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主要由政法部门的公、检、法三家负责实施, 并且各部门负责实施救助的刑事案件被害人都有一定的管辖范围。如, 在侦查阶段或者由公安机关终结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救助;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由检察机关终结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应当由检察机关负责实施救助;在审判阶段或者由审判机关终结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应当由审判机关负责实施救助。这种关于救助案件管辖范围和救助主体的划分既明确了公、检、法各部门的职责, 也为被害人寻求救助指明了方向, 防止被害人“救助无门”或“无路救助”, 可谓十分具有必要性。
但实践中也会出现案件尚在侦查、审判阶段或者案件由公安、法院终结的被害人到检察机关申诉信访, 并要求救助的情况, 对此检察机关应否实施管辖救助。如果按照《若干意见》和《通知》的规定, 这种案件要么由公安机关管辖救助, 要么由法院管辖救助, 检察机关不应当管辖。但如果案件的被害人情况紧急, 确实急需救助, 甚至为此到处上访, 并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此时, 不管是从救助的本义, 还是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维稳角度出发,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都应当实施管辖救助。其原因:首先, 如果以“不归我院管辖”为由让被害人去公安或法院申请救助, 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相互推诿”假象, 违反效能原则;如果被害人事先已到公安或法院申诉过, 而公安和法院拒绝被害人申请的, 检察机关就更应当管辖。其次, 被害人既然已到检察机关来申诉信访, 检察机关就相应获得了救助“管辖权”。三是被害人情况紧急, 急需救助, 从道义上应当管辖。四是被害人到处上访,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作为促使被害人息诉息访的手段, 检察机关不应当冷眼旁观, 而应当主动出击, 积极实施管辖。综合上述四点理由, 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的被害人, 检察机关仍然可以实施管辖救助。
二、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案件类型, 即检察机关终结的哪种类型案件的被害人, 检察机关可以实施救助
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终结于检察阶段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办理的案件, 侦查终结后依法作出移送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二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 审结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其中又可分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对以上几种类型案件的被害人, 是否都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情形, 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不同意见。通说认为, 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撤销案件决定和公诉部门绝对不起诉决定案件的被害人不应当实施救助。因为这两类案件要么是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 即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要么是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 即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在这两类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不是没有犯罪事实, 就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换言之, 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不法侵害, “救助无从所出”。这是指一般情况而言。
然而, 一般之中总有例外。某些案件即使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但犯罪嫌疑人给被害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然存在。如在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中, 虽然犯罪嫌疑人死亡了, 当然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其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并不因犯罪嫌疑人的死亡而消失。此时, 对被害人实施救助就显得尤为必要。可见, 即便是检察机关撤案和做出绝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也不是一概都不予以救助的, 还应当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至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作出的移送不起诉决定和公诉部门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案件, 理应属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案件类型范围。
比较有争议的是对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件, 是否属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范畴。笔者认为, 对此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 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实践中灵活把握一个度, 不能以偏概全, 不能一概而论, 不搞一刀切, 不搞全盘化。总的要求是做到坚持“三个有利于”, 即只要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 只要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 只要有利于发挥公平正义原则的, 就应当予以救助。
三、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对象种类, 即被害人一方有过错的, 检察机关能否实施救助
大量事实和实践证明, 在相当一部分的刑事案件中, 被害人一方并不总是受伤害的一方。他们有时候往往还是有过错的一方, 对刑事案件的起因、发生、发展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相反, 犯罪嫌疑人一方有时候反而是最值得同情的一方。由此衍生出一个问题, 即如果要求救助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 检察机关应否对其实施救助。对此, 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说法。一种观点认为, 如果被害人自身有过错的, 不应当实施救助。理由是既然被害人本身有过错, 就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而犯罪嫌疑人亦因此遭受了刑罚的处罚, 双方在利益损失上已经趋于对等。如果对这类被害人实施救助, 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显失公平。尤其是在受被害人挑衅、滋事而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中, 这种观点的呼声更加响亮。另一种观点认为, 即使被害人有过错, 仍然应当实施救助。理由是即便是被害人本身有过错, 但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果的是被害人, 尽管犯罪嫌疑人也需承担刑罚的处罚后果, 但那是对其侵害法益的惩罚, 而非对被害人伤害的弥补。实践中,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除了要遭受刑罚处罚外, 还需赔偿被害人的民事部分损失就是对此最好的事实证明。可见, 对有过错被害人实施救助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但在救助的数额和程度上可适当参考民事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 予以相应的减少和降低。
四、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赔偿标准, 即犯罪嫌疑人已经赔偿或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检察机关还应否实施救助
按照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一般标准,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范围只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赔偿, 而被害人生活确实困难的案件。但实践中有些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先已经赔偿或部分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先已经同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经实际支付了赔偿金, 而被害人反悔或被害人以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救助申请, 检察机关应否予以救助。
实践中对此也有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 不应当予以救助,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然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被害人的损失就已经得到了弥补。此时, 如果再对被害人实施救助, 被害人反而构成了不当得利, 这与我国的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相违背。再则,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事先已经达成过调解协议, 如今被害人反悔而检察机关反而对其实施救助, 检察机关岂非是在帮助被害人违约吗?刑事被害人救助成了检察机关鼓励、倡导被害人违反社会诚实信用原则的工具, 这与社会舆论和社会道德是相违背的。另一种观点认为, 应当对被害人实施救助, 且并不违反社会公德和诚实信用原则。理由是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给被害人的金额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或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确实有失公平的, 就应当对被害人实施救助。因为在实践中, 随着时间的推移, 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社会整体消费水平的上升, 以及被害人伤势程度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有时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支付给被害人的经济赔偿金确实不能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或者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当时看来是合理的,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 当时双方协商好的赔偿金额已经明显低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 现在看来却未必合理。此外, 有些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的伤害会出现恶化尚需后续治疗, 而原先的赔偿金不足以承担继续治疗的费用, 以至于连被害人的生活都陷入困难。因此, 对此类被害人实施救助, 不但不违反社会道德, 相反还会弘扬帮困扶弱的社会风气, 而且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上述刑事被害人救助在实践中工作中遇到的种种问题, 越来越趋向于只有通过立法这一条途径来解决。对此, 一些地方已经纷纷开始了有益尝试。如无锡市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地方性法规。2010年1月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与《山东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也相继开始施行。
随着地方立法的不断推进, 对被害人救助工作进行全国性立法的紧迫性也越来越高。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厅有关负责人的话说:“被害人的多样性, 决定了构建这项制度必须全面考量。虽然目前有政策依据, 但其规范性与有效性是无法与制定法律所产生的效果可比拟的, 要进一步推进被害人救助工作, 就必须在国家层面进行全局性的立法。”
摘要:从2007年开始,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已经在浙江省检察机关中试行了四年时间, 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践为依托, 试图阐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实践中遇到的困惑, 以利于今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13.12年救助科半年工作总结 篇十三
半年来,在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医务科、护理部的热情帮助下及各同事的共同努力协作下,半年的工作顺利完成。回顾过去的半年,无论从科室管理、医疗安全、业务技能、服务质量及总体效益等方面,均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仍有不足之处,现总结如下:
一、主要成绩:
1、医务人员努力提高服务态度及服务质量,使来院救治的病人及家属满意而归。积极努力收治救助病人,不嫌弃病人,积极救治病人,及时审查,多次不辞辛劳,护送病人回家,为社会的稳定做出贡献。这半年来,病区病人周转快,床位使用率高,工作量大,(2012.1.1—2012.6.18)新入院病人共:104人,出院病人共:99人,抢救病人数:10人,死亡2人,目前民政对象66人,救助病人36人。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医疗纠纷发生。每一位医务人员以方便病人为己任,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全方面的方便病人。通过全院医护人员兢兢业业及不懈努力,圆满完成半年工作计划。
2、进一步建立建全并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全方面提高医疗质量,满足病员群众的医疗要求,并认真学习了《病例处方书写规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法规》。规范了广大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教育大家学法、懂法、守法,依法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我院安全医疗奠定了基础。
3、加强各大临床医疗质量的检查力度,并更好的落实临床、医疗护理制度,全方面提高我院的诊疗水平。在李院长的督导下、史副院长的指导与帮助下,多次开展院内、科室及医护人员会议,布置临床工作。为进一步完成院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及任务,深入科室协调工作。就业务学习医疗文书书写等方面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我科一季度的病历书写被评为全院第一,通过平时的检查使许多易于疏忽的问题得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安全,定时组织全科人员参加会议,就科室存在或出现的弊端及医疗安全隐患,加以讨论商量下一步的工作及防范措施,为临床安全医疗提供了保障。时刻不忘首诊医师负责制,严格查巡房制度及科室会诊制度没有推诿病人的现象发生,特别是在抢救危重病人时全科医护人员团结协作各自认真履行职责,使每一位病人都得到了最好的救治。半年来我科没有因抢救病人不到位而引起医疗纠纷事情的发生。
4.我科继续加强患者的卫生清洁工作,全科人员不怕脏不怕累,努力做好病区的环境卫生和病人的个人卫生,每天至少打扫病房2次,在院患者每周至少洗2次澡,坚持刷牙,又根据女病人的特点,每周用2次水,这些措施使病房异味大为减轻。使患者的住院环境得到教大的改善。
4.强化职工及病员安全意识,坚持以“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每日检查病区安全(包括门窗桌椅水管电线电器等病区设施),病员安全检查,主任护士长带头参加消防演练,全科熟悉紧急事故应激预案,坚持每天安全检查记录,将事故的苗头消灭在萌芽之中。
5.本年度积极参加和支持医院的改革,努力完成了医院交给的各项指标任务,如护士节的技术比武,春节的文艺演出,成渝两地的学术交流活动等。
二、存在问题:
1、救助工作繁琐,既对内又对外,工作千头万绪。常常不是我要做什么事,多半是要我做什么事,医生们没有时间静下心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己。
2、全科学习风气不足,撰写论文较少,此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救助工作总结】推荐阅读:
社会救助工作实务08-16
救助站工作难点分析12-08
区民政局救助工作计划12-01
关于做好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06-11
某区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调研报告06-18
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工作会议讲话提纲06-30
浅谈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救助工作10-02
救助小鸟作文08-22
救助日记散文08-30
工会救助帮扶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