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精选4篇)
1.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 篇一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指引〗
一、由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生效后未满二年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的申请再审主体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证明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
1、判决后才出现的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或变造的;
2、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以前不知道的为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的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3、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其在原诉讼期间客观上确实无法提供,且该证据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人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二)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证据。“主要证据不足”是指: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2、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3、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4、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并影响判决结果;
2、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并影响判决结果。
(四)证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证据。“违反法定程序”是指: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参加诉讼的代理人未经合法代理并处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
6、未按规定送达,即缺席审理并作出对受送达人不利判决;
7、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未公开开庭审理;
8、明显违反受理案件管辖规定;
9、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
(五)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六)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1、以另一判决、裁定为定案依据,而该判决、裁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2、以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决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3、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定案依据,而该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七)证明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生效判决的证据。
(八)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证据。
1、签订调解协议和签收调解书是受胁迫的;
2、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2.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 篇二
(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6年7月14日签署。《安排》已于2006年6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8年8月1日起生效。
二○○八年七月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后,内地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依法再审的,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第三条 本安排所称“书面管辖协议”,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
本条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
书面管辖协议可以由一份或者多份书面形式组成。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第四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本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
第五条 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分别执行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已经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判决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法院的要求提供已执行判决的情况。第六条 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
(二)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书副本;
(三)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本安排第二条所指的终审判决,在判决作出地可以执行;
(四)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3、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执行地法院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无需另行要求公证。
第七条 请求认可和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其姓名、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
(二)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以及财产状况;
(三)判决是否在原审法院地申请执行以及已执行的情况。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的程序,依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本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前款规定的期间,内地判决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的,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香港特别行政区判决到内地申请执行的,从判决可强制执行之日起计算,该日为判决上注明的判决日期,判决对履行期间另有规定的,从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开始计算。
第九条 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原审判决中的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法院经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
(一)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属于无效。但选择法院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
(二)判决已获完全履行;
(三)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四)根据原审法院地的法律,未曾出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依法律规定的答辩时间。但原审法院根据其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公告送达的,不属于上述情形;
(五)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六)执行地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外国、境外地区法院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有关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已经为执行地法院所认可或者执行的。
内地人民法院认为在内地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认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内地人民法院判决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政策的,不予认可和执行。
第十条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已经提出上诉,或者上诉程序尚未完结的,内地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经上诉,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内地地方人民法院就已经作出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提审裁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提起再审裁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中止认可和执行程序。再审判决维持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的,恢复认可和执行程序;再审判决完全改变原判决的,终止认可和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本安排而获认可的判决与执行地法院的判决效力相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第十三条 在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期间,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已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当事人依相同事实再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根据本安排第九条不予认可和执行的判决,申请人不得再行提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但是可以按照执行地的法律依相同案件事实向执行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 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按照执行地法律关于财产保全或者禁制资产转移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
第十六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标的范围,除判决确定的数额外,还包括根据该判决须支付的利息、经法院核定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但不包括税收和罚款。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讼费是指经法官或者司法常务官在诉讼费评定证明书中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诉讼费用。
第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自本安排生效之日(含本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
第十八条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
附:截止2006年5月31日,内地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
附: 内地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
(截止2006年5月31日)
广东省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东莞市人民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襄樊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辽宁省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黄浦区人民法院 吉林省
长春市经济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
义乌市人民法院
河南省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海南省
洋浦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案件用) 篇三
××××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又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并简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民事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供认、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外,还应写明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控、辩双方或一方对事实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认定事实时,不但要具体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除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其刑事和民事责任),应该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的:
“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写明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
一、被告人×××犯××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赔偿……(写明受偿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四、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又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
一、被告人×××无罪;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书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4.行政再审申请书 篇四
法定代表: 金东勋,清算组组长
联系电话:2835840,13504723918
原单位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长白路12-4号
原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
经营方式:清算
开户行:交通银行 延边支行
帐号:271211601018150039702
赔偿义务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庚成日,院长
所在地址:吉林省 延吉市
二审机关:吉林省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因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XX)延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诉请求:
1,请求撤消延吉市人民法院延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和延边中级法院(2003)延州法委赔字第1号决定书,并做出司法赔偿决定。
2,请求恢复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的原状,即赔偿我企业重新注册必要的一切有关费用共计6万元。
3,请求对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冷库恢复原状,要求支付冷库的恢复原状费用95万元。
4,请求赔偿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54名职工自失业到至今的工资
8,652,960.00元和社会保险金(养老,失业,医疗)3642896.16元,共计12295856.16元。
5,请求赔偿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冷库和仓库非法拍卖到
至今引起的出租费损失共计5,378,251.50元。
6,请求赔偿延边水产贸易公司实验室用品损失价值30万元。 7, 请求赔偿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的9万元和法官贪污款。
8,请求赔偿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职工精神损害金每人10万元,并要求延吉市人民法院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消除影响。
9,请求赔偿金从法院扣押延边水产贸易公司全部资产之日起计算。
申诉理由:
19XX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任何执行依据的情况下排斥财产所有人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秘密签定《拍卖冷库协议书》,把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以自己定的58.5万元超低价格强制卖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故我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根据国家赔偿法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向人民法院请求了赔偿。但一审法院以已过5年为由、二审法院以执行回转为由驳回了我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的国家司法赔偿请求。
现我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再审。 具体理由如下:
一,延吉市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
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有执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未依法评估、虚假拍卖、违反法定程序、伪造法律文书、违法扩大执行范围,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超标的执行、超越执行权限、执行法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导致企业解体职工失业等等行为,详述如下:
1,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19XX)延经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没有送达给我公司的情况下执行了其判决书的9万元有争议货款。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2,延吉市人民法院法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
20XX年8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崔永浩有关本案被吉林省和龙市法院(20XX)和刑初字112号刑事判决书以贪污罪判三年缓期5年。
20XX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崔永浩有关本案又被判4年有期刑。
3,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退还执行余款:
从冷库《拍卖》款60万元里扣除我公司的实际欠款43.3万元,延吉市人民法院19XX年到20XX年至今一直没有退还的执行余款有16.7万元。
4,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财产所有人;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 任公司秘密签定《拍卖冷库协议书》。
19XX年7月29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没有任何执行依据的情况下,与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秘密签定《拍卖冷库协议书》,把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价值达200万元的全部财产以自己定的58.5万元超低价格强制卖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上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5,延吉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伪造法律文书:
19XX年 8 月8 日,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崔永浩和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延边州拍卖行一起在延吉市人民法院办公室里伪造了《拍卖确认书》。
20XX年9月28日,其拍卖行受到处罚,《拍卖确认书》也被延边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撤消。
6,延吉市人民法院未依法评估:
延吉市人民法院排斥财产所有人;把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评估为724,339.00元(包括冷库)。
20XX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委托的重新评估价为 1,657,591.00元(但仍然有漏掉的部分)。
7,延吉市人民法院违法扩大财产执行范围,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延吉市法院把没有列入评估和《拍卖》范围的延边食品水产贸易公司的财产随意划给了延边白头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这些财产有;土地85.7㎡,水产品加工车间、锅炉房(包括锅炉和附属设备)、供水房(包括水井和附属设备)、二楼氨液重力供液器房、实验室用品等等。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上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8,延吉市人民法院超标的执行:
延吉市人民法院的(19XX)延执字350-2号裁定书称:根据延吉市法院()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132,761元,将延边州食品水产贸易公司价值200万元的全部财产?交有关部门拍卖。
20XX年8月24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撤消了该裁定书。
9,延吉市人民法院超越执行权限:
延吉市人民法院超过基层法院的执行管辖规定,既基层法院执行标的不能超过100万元的规定。
20XX年重新评估的延边水产贸易公司价值达200万元。
10,延吉市人民法院违反法定执行程序:
①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没有下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违法执行了延边州食品水产贸易公司的全部财产。执行的四份判决书中,只有延吉市法院(1996)延经初字105号民事判决书的132,761元事后补下了执行裁定书,而另三份至今仍没有具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②延吉市人民法院在扣押、评估、《拍卖》、交接延边水产贸易公司的财产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被执行人参加,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造具财产清单。
③延吉市法院没有制作冷库所有权变更的任何法律手续。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上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11,延吉市人民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导致企业解体:
冷库是延边食品水产公司食品水产贸易公司的唯一的全部财产,因此延吉市人民法院对我公司冷库的拍卖等于是拍卖整个延边食品水产公司食品水产贸易公司。
9月8日,延吉市工商管理局以延边食水产贸易公司没能参加年鉴为由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延吉市人民法院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非法《拍卖》,致使53名职工失业长达之久,导致职工1人死亡十几人离婚。
12,延吉市人民法院先非法卖掉延边水产贸易公司的全部财产,过3个月后才补拍卖裁定书。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上已经确认了以上事实。
13,延吉市法院没有依法决定进入破产程序,也没有依法解决我公司53名职工的拖欠工资、失业、保险和再就业等等问题。 以上的铁证事实中任何一项也完全符合国家赔偿的理由。
二,原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执行回转为由驳回司法赔偿申请维持原判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延吉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项第7目之规定驳回了我清算组的赔偿请求。
认为;案发过5年后申请国家赔偿是不妥的。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即《〈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消的,对已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的规定维持原判。
二审认为该案件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属法律规定的其它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这里特别需要关注的是;目前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权在于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机关的主审法官是否具有司法解释权待研究。)
原一审、二审判决的以上认定导致和延边中级人民法院(2003)延州法审确字第2号决定书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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