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共11篇)
1.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一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解读
年休假天数按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来定,跳槽到新单位年休假天数要折算,请假过多第二年年休假要泡汤,月工资不含超额劳动报酬,单位不付年休假报酬又不改正要被强制掏六倍赔偿金„„。针对上述企业人事经理关心的问题,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作为早先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配套文件,为我国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提供了制度保障。本刊将就《办法》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门解读。
关键词:职工跳槽要累计工作时间
先前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仅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由于《条例》未明确累计工作时间是指职工在不同单位的全部累计工作时间还是指在本单位的累计工作时间,故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一些争议。《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办法的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的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举例:小李在A单位工作了3年,后又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5年,那么小李的累计工作时间应为8年。即小李在B单位年休假天数,按8年计算,应为5天。
关键词:跳槽者当年年休假可折算 《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举例:小张在A单位工作了5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单位,那么小张今年在B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按规定,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小张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张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关键词:年休假工资计算不包括超额劳动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上述规定对日工资的计算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极易产生争议,故《办法》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计算标准:“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办法》明确了“月工资”的概念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
关键词:四种情形不能再休年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如果当年出现四种情形,职工就不能再休年休假了,这四种情形分别是: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 以上的。
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是,如果职工休完了当年的年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形的,应该处理?
《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当年已享受年休假,但此后请假太多,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那么第二年的年休假就“泡汤”了。不过,第三年仍可正常享受。
关键词:职工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单位无需支付按300%的工资标准支付未休假报酬
《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如果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按300%的工资标准支付未休假报酬。不过实践中对于“职工因本人原因”如何认定及理解,我们还将拭目以待。
关键词:解除、终止合同未休年假可折算报酬
和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尚未享受到当年年休假,该如何处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办法》则回答了这个问题。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举例:小陈在单位工作了3年,可以得到5天的年休假。今年他和单位解除了合同,解除时小陈今年在单位工作了200天,但小陈只享受到1天的年休假,假如他的日工资是100元,那么小陈应得的未休假期间的报酬应为:(200÷365)×5-1×100元×3=300元(注:(200÷365)×5-1≈1.74天,0.74天不足1整天,不支付该报酬,故取1天)
不过,在上面这个例子中,如果单位在解除合同时事先为小陈预留了4天的假期,则单位可以不再按300%的工资标准支付小陈未休假报酬了。
关键词:单位不支付未休假报酬的,按600%工资的标准赔偿
如果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又不支付职工应休假期间的3倍工资报酬,是否需要承担额外的责任?
对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县以上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除责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
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劳动部门处理决定的,由劳动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里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按300%的工资标准计算,再加付同等数额的赔偿金,总额相当于按600%的工资标准计算。
举例:王先生的日工资是100元,年休假5天都被单位安排了加班,那么他加班时每天应得300元,5天就是1500元。假如单位一分也不发,也不按劳动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改正,那么单位就要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王先生加付赔偿金,那么王先生这时应该得到3000元。
《办法》的出台及实施,本意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休假权利。不过在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要防止少数劳动者钻法规空子,故意不休假以换取补偿金情形的发生。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何制订、规范本单位的年休假制度,完善请假、休假的书面审批流程,将是人力资源管理者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2.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二
关键词:带薪年休假,刍议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社会现实意义
1. 带薪年休假的之规定
作为社会进步标志的“带薪休假制度”1936年起源于法国, 而从上个世纪6 0年代开始, 随着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带薪休假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实行。
我国《宪法》第4 3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带薪年休假的明确规定最早见于1 9 9 1年6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法律方面的规定体现在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和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 但上述法律规定对“职工”的概念模糊, 可操作性差。原因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的不健全致使其“自行决定”让休假成为了纸上权利。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扩大了“职工”的范围, 意味着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不再是一部分人的“特权”, 职工也不再因为从事的单位、职务、资历等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和分量, 更多的人随着新条例的施行而受益。
2. 年休假规定的具体内容
《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 0年以上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各国立法例, 虽然表面上与某些国家的年休假天数相比, 我国1 5天的最长休假天数有些短, 但从实质上看, 《条例》对职工年休假长短的区隔和年休假的限制, 不仅体现了法律法规的终极价值——公平、正义, 顾及了职工的利益, 而且考虑到了我国实际的经济状况和企业的效益及长远影响,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落实现状及原因
1. 带薪年休假的落实现状
中华英才网对京津沪、东南沿海等地区5000名职工的调查显示, 有5 6.4 1%的人没有带薪年假, 法定假日加班也没有拿到过加班费。带薪休假加上公众假期, 职工一年可以享受1 2 0多天的假期。在大城市, 明确带薪休假的企业是以外资企业为主的少数企业, 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明确的员工带薪休假制度。
2.“纸上权利”的社会和法律原因
(1) 法律有空白。尽管法律明确了带薪休假制度, 但由于说法比较笼统, 大量细化的规定尚处空白, 如有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 其职工薪金的计算和组成十分复杂——月薪、记件、奖金、绩效等, 带薪带多少等相关问题都没有详细而明确的界定, 为休假变成“纸上权利”增加了变数。
(2) 劳动力过剩。由于目前国内劳动力市场还是买方市场而非卖方市场, 职工得到现在的职位已不易, 因此即便明知企业的做法不合法也忍了。
(3) 观念没有更新。据零点调查公司对2 8个用人单位上万人的调查统计显示, 无论是单位还是劳动者自身都对休假的重视程度很不够。带薪休假应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但目前, 一部分劳动者自身对休假的重视程度有限, 休假在很多情况下被打了折扣、转化成补贴或加薪, 甚至被直接“牺牲”。
(4) 行业差异大。各行各业的生产或工作特点各异也是带薪休假不能落实的重要原因之一。机关或事业单位实施带薪休假的可能性相对较高, 但对企业而言, 由于生产或经营状况千差万别, 很难让员工轻松“脱岗”。
三、对策与建议刍议
1.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条例》规定了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等, 弥补了《劳动法》第4 5条没有“具体办法”的缺憾, 但依旧存在“执行”和约束有点“软”的问题。其一, 《条例》规定,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 才给予相应的惩处。其二, 《条例》规定, 违规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还应当向职工加付赔偿金。这样的经济惩罚对于某些企业、个体工商户来说或许有效, 但对于其他许多中小企业的作用会非常有限;其三, 该条例并没有制定责任追究方面的条款, 执法不得力者将难以追究其过错。
2. 有关部门制定灵活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行业差异大的问题, 有关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尽量详实具体地实施办法, 使各企业实行带薪休假因地制宜。在我国相当多一些地区, 如沿海发达地区, 存在着大量劳动密集型企业, 这些企业的劳动时间的保证, 往往是其效益的前提和重要途径。
3. 增强职工法律和维权意识, 提高企业守法的自觉性
各有关单位和组织要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 如深入社区、企业职工集中地, 采取板报、广播、讲座等方式开展宣传, 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树立重视带薪休假的观念, 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要宣传到人头, 让制度深入心;工会要加强监管, 切实当好职工的“监护人”;政府应经常性突击核查, 对于不执行或打折执行的, 要给予必要的惩罚的。同时, 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妨联动, 把执行这项制度作为企业诚信的一个方面, 将其与企业利益挂钩, 让企业变不想执行为主动执行、积极执行。
参考文献
[1]李松:带薪休假为何没有底气http//www.xinhuanet.com/home.htm2007-10-1711:10:34
3.论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完善 篇三
关键词:带薪年休假;休息休假权;劳动者保护
一、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概述
1.相关概念
带薪年休假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工作满一定年限后,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带薪连续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就是指规定劳动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保留工资和工作的假期的法律、法规或制度[1]。
2.带薪年休假的法律依据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有其法律依据。
首先是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这一条款规定了公民的休息权。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统揽国家之全局,具有最高效力,其规定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休息权必须得到落实和保障。同时,宪法规定也最为抽象,为使宪法能够更好地迎合现实需要,应对宪法条文做扩张解释。
其次是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法》作为整个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其规定较宪法更明确地指出了劳动者应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
再次是《条例》以及《办法》,作为行政法规,使带薪年休假制度更具操作性,在具体制度上规定了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
二、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带薪年休假权通过法律规定成为了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但带薪年休假制度在立法上仍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实施。
1.关于带薪年休假制度制定的立法存在冲突,不利于具体的法律适用
年休假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就这两个条款而言,虽规定了“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职工带薪年休假安排的决定权仍由用人单位单方享有,而非劳资双方协商决定。而年休假的安排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应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在这个问题上,两个立法存在冲突,该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成为疑问。
2.关于带薪年休假时间安排的规定过于灵活,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时间
带薪年休假的具体落实包括集中安排和分段安排两种情形。《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该条文仅对年休假的跨年度安排做了强制性规定,有关其他事项的安排则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2]。且条文中的“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规定的也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以劳动者休假5天为例,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段安排劳动者休假,休假的具体天数,分段的次数均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用人单位最多可以安排劳动者分5次休假,这些都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更倾向于分段安排劳动者休假,以避免因劳动者长期缺位使企业出现业务繁忙而人手紧张的情况。于劳动者而言,集中安排休假对其更为有利,因为其外出旅游或接受职业培训都需要一段集中的时间,相关的医学研究也表明,只有连续的假期才能达到消除疲惫、恢复活力的效果[3]。分段安排劳动者休假则像是对每周休息日的补充,难以保证年休假文化性功能的实现。
同时,《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由此可见,职工能否带薪休假可以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决定。此弹性条款为用人单位拒绝执行带薪年休假提供了正当理由,成为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护身符”,以致带薪年休假制度难以施行。
3.关于劳动者应休未休假期补偿的规定不利于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
《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该条文仅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假的情形,对劳动者自己主动放弃休假或提前结束休假的情形却没有提及。为了防止部分恶意劳动者可能累积“应休而未休”的假期,在离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倍的工资报酬,《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该条款在防止劳动者恶意累积应休而未休假期向用人单位索取三倍工资报酬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恶意做出不利于劳动者休假的安排迫使劳动者放弃休假权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如果不考虑个案的实际情况,上述条款的适用极可能损害劳动者利益,变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之一。
三、对完善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探究
任何制度的良好运行都必须以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托。通过上文论述,我国有关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法律规定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要完善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立法,堵住法律漏洞。
首先,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制定上,虽然《条例》与《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但《条例》、《实施办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效力是上位阶与下位阶的关系,所以因采《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加强劳动者的话语权,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带薪休假,而非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
其次,在带薪休假时间的安排上,《条例》第5条第2款“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的规定使得用人单位更多地倾向于分割安排年休假以避免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出现人员短缺而业务繁忙的情形。实践中,更有用人单位采取每天提前半小时下班来抵扣劳动者本应享有的年休假,[4]这样根本无法达到设立年休假所追求的消除疲惫、恢复活力的效果。关于此问题可以借鉴德法等国的经验,在《条例》中规定劳动者休假的最少连续性天数,以保证劳动者有一个较长的假期。同时《条例》第5条第3款关于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规定充当了用人单位规避法律拒绝实施带薪休假制度的“保护伞”,因此,笔者建议删除此条款。
最后,在带薪年休假应休而未休的补偿上,《条例》第5条第3款,《实施办法》第10条第2款均规定了高额的补偿金,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针对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假的处理方式是实行经济补偿且补偿力度较大。该规定制定的初衷是迫使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但高额的补偿金使很多劳动者直接选择放弃带薪年休假权利或提前结束年休假,以获得高额工资补偿,这与制度的初衷明显相反。针对该问题,我国条例可借鉴英国的举措,采取经济补偿与休假补偿相结合且以休假补偿为主的补偿模式,切实保障带薪休假的落实。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在立法上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影响着带薪年休假的有效实施。近来,国务院公布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更强调了要落实《条例》,因此,如何从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是现代社会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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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级本科生。
4.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四
【发布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发布日期】2008-09-18
【生效日期】2008-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
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5.《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义解读 篇五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和与之配套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出台。尤其后者这一关系到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行政法规,职工关注,企业更加关注。那么怎样理解并应用职工带薪年休假,如何在遵守国家法律、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同时,利用年休假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便成为单位的又一研究重点。本文将针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与单位相关的要点一一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确定了带薪年休假的适用范围,一是单位方,二是职工方。
1、适用《条例》的用人单位方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这一规定几乎囊括了所有的用工主体,可见国家制定带薪年休假制度旨在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且本《条例》也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是对我国公务员法有关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补充。
2、适用《条例》的职工方需要满足的条件为“连续工作1年以上”。正式颁布的规定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在“同一单位”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职工在A企业工作1年后,跳槽到B企业的第一天就可以开始享有带薪年休假了呢?笔者认为不然。《条例》明确规定为“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所谓连续自然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因此没有必要再重复规定在同一单位。因此大多数单位在原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不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在《条例》颁布后仍然可以适用。
但也有不同理解,比如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连续工作1年以上”是指职工从参加工作起,无论是在同一单位或者在不同单位,即使中间有间断也没关系,只要工龄累计相加满1年,就可以享受带薪休假。
目前,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正在制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办法,最终如何理解以实施办法为准。
二、休假工资
《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一规定修改了征求意见稿中的“工资福利待遇”,可见职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待遇为工资收入,不包括各种福利待遇。
但应注意的是工资收入也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基本工资,因《条例》所说的工资收入为“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应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提成等所有工资性收入。
三、休假天数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关于年休假天数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工作年限是累计计算的只要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工作年限累计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限,便可以享受法律规定天数的年休假。这里面的累计计算的工作年限不限于在同一单位。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包括新年1天(1月1日)、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1天(5月1日)、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等。
3、企业可以规定高于法定天数的年休假
《条例》所规定的休假天数为法定年休假天数,单位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企业文化规定高于法定天数的年休假。如企业规定高于法定天数的年休假,则高于法定休假天数的休假期间为企业给予职工的福利待遇。
四、休假排除
《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关于休假排除实务中可能会存在较多问题:
1、《条例》排除了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因此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既要保障职工的年休假,也应同时保障职工的探亲假。
2、关于事假排除年休假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事假要累计20天以上;二是单位规定事假不扣工资。因法律规定事假可以为无薪,如单位规定事假为无薪的话,则事假不论如何累计,职工都应享有年休假;如单位规定事假为有薪的话,则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排除职工的年休假。
3、如职工已提前休过年休假,事后累计事假或病假符合上述规定的,单位该如何处理?关于这个问题《条例》没有给予明确规定,但实务中单位会不可避免的遇到此类问题。笔者认为年休假为法律给予职工的基本权利,但如出现上述排除情形,则该基本权利便丧失了合法存在的基础,职工已经提前休假的,则单位可以按照事假的规定处理,如单位规定事假为无薪,则企业可以事后扣除职工已休假天数相应的工资。
4、单位能否增加排除条件?
单位可否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排除条件,要区别两种情况不同对待。如果在法定休假天数内,单位无权增加任何排除条件;如果单位规定了高于法定休假天数的休假,则可在高于法定休假天数范围内增加排除条件,例如单位可以规定如职工违反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被给予记过处分的,则不再享有高于法定休假天数的年休假等。
五、休假方式
《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1、年休假何时休,由单位统筹安排。
带薪年休假为职工的基本权利,但何时休,可以由职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单位主动安排,但最终决定权在单位。当然这里强调单位有最终决定权,并不是鼓励单位滥用这项权利。
2、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单位在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集中安排年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年休假。一般情况下不跨安排,如果单位确因生产、工作特点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3、不能安排年休假,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但应按规定给予补偿。
如果单位因为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必须经职工本人同意,方能通过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方式代替职工休年休假。如职工本人不同意,则单位必须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4、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不同意休年休假,而希望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如何处理?
对于这一问题,单位可以拒绝,因单位已经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如职工不同意休年休假视为职工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单位没有义务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单位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六、休假补偿
《条例》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关于休假补偿,单位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适用休假补偿的前提是职工本人同意,即职工同意单位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方式来代替年休假,否则单位应当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2、年休假工资报酬标准为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在这里很多人对于职工年休假工资到底是“三倍”还是“四倍”存在疑问。笔者认为《条例》明确规定“年休假工资报酬”为职工日工资收入的三倍,这已包含职工日工资收入在内了,因此应为“三倍”。
3、单位规定的高于法定休假天数的年休假是否适用这一补偿规定?
笔者认为单位规定的高于法定休假天数的年休假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而不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如单位因为生产需要等原因无法安排福利性的年休假,则不一定按照法定标准给予补偿,可按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七、法律责任
《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
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不依法保障职工年休假的,法律课以了比较严格的法律责任,在理解上述法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前提条件
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为单位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其中包含二种情况:第一种,单位不安排年休假,但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且职工同意的,单位不需要加付赔偿金;第二种,单位不安排年休假,希望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来代替,但职工不同意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年休假,如未安排单位需要加付赔偿金。
2、必经程序
单位出现上述前提条件后,经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单位才需按照规定加付赔偿金。
3、赔偿金标准
6.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六
工 作 汇 报
2012年4月6日,接到市局关于开展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情况调研的函,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专班对我县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二0一一我县人社劳动关系工作基本情况
全年,我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狠抓执法、维权和服务,重点做到“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劳动关系协调。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组织开展了“春暖行动”、“彩虹计划”和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覆盖行动计划,积极推进劳动合同用工备案制度的落实。大力推进农业“小三场 ”、城镇集体企业、“五七工、家属工”参保工作,全面推行实施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共办理“小三场 ” 职工参保1000余人,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保1500余人,“五七工、家属工”参保近3000人。并做到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指导线,落实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二是强化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认真贯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加强调解工作指导,加大办案力度,及时受理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全年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8%,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结案率达到98%。
三是强化执法监察。先后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清欠”和劳动用工等专项检查活动。共审查各类用人单位352户次,涉及职工1.3 万人,督促补签劳动合同3600份,清欠劳动者工资6万元,其中农民工工资4.8万元,督促102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600多万元,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90余件,劳动保障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98%。
二、我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
对我县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在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部分大型股份制企业中执行得比较好,比如:红安卷烟厂、烟草专卖局、建行、中行、农行、工行、农发行、信用社、盐业公司、中百。红安卷烟厂2008年元月1日实施以来,每年都有30—40人享受了带薪年休假,约占6%,其他因岗位等原因没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的600多名职工,均按该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其日工资收的300%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烟草专卖局、建行、中行、农行、工行、农发行、信用社、盐业公司、中百都鼓励员工带薪休假,休假天数都是按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为;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均没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员工在劳动关系中处在劣势地位
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存在着落实不到全,造成制度的缺失,主要原因是员工劳动关系中处在劣势地位。由于我国剩余劳动力富足,大量失业人口作为劳动力“后备军”,造成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过于求的状况。除了少数掌握职业核心竞争力的劳动者外,大部分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是弱势一方。普通劳动者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忧于 管理方权威,害怕提出带薪年休假要求后被解雇或影响晋升,故主动放弃这项本属于自己的权利。
(二)双方的利益关系不平衡
在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现状无论对于劳动者自身还是企业而言,都是出于经济利益的理性选择。“薪水打折”是阻碍年休假的一大理由。据了解,目前中国大多数公司的薪酬体系都与员工绩效水平的高低有直接关系,这样,休假情况或多或少会影响到个人的薪资水平。绩效高,相应的薪水也高;绩效低,相应的薪水也低。近的来看,休假当月的薪水和奖金会减少;远的来看,本季度或本年的绩效评估会受影响,从而造成经济上更大的损失。因此很多人宁愿放弃一时的舒服而选择继续上班。还有一些劳动者担心休假影响了自己的升迁:劳动者基于自身的短期利益(如工资、奖金等)和长远利益(如在公司企业中的地位、业绩等方面)的考虑,势必会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持消极抵制的态度。而企业也有相应的顾虑:职工休假势必造成岗位空缺,要填补空缺显然需要增加人工成本,对于企业来说的一笔不小的支出,尤其对于工种专
一、技术要求高的特殊岗位而言更是如此。
(三)公司内部管理中的冲突
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是的公司内部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上级的休假情况直接影响着下属的休假情况。在放弃年休假的人群中,职务级别同请假人数成反比,职务越高者请假的越少,不少部门经理、总监级别的人几乎放弃了带薪年休假的权利。随着企业中工作职责的划分越来越明确,组织内部更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如果一个岗位出现空缺便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所以上司通常不会轻易答应员工 的休假请求。此种现象也是制约着带薪年休假的有效实施。使得这一人性化的政策难以落实。
五、进一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建议
(一)规范带薪年休假的制度与规则
在我国现在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非常不均衡、人均经济实力不强的大背景下,不要实行一刀切的强制带薪休假制度,而是要通过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假期管理,明确规定哪些假日需要强制执行(比如一些传统节日),明确规定企业实施带薪休假或不实施带薪休假应该遵循的具体细则,而且,还必须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避免出现法律纠纷时却无法可依的窘境。
(二)给予企业从文化意识的引导
加强对“以人为本”意识的舆论宣传,倡导企业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意识到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对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通过一些评选活动,树立“以人为本”企业文化的标杆企业,引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三)使企业切实意识到带薪休假的直接收益
加强对带薪休假的舆论宣传,一方面,加强对企业管理者的宣传,使他们意识到带薪休假能够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的宣传,使他们意识到带薪休假是他们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使他们了解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带薪休假的政策与法规,使他们获得是否选择此项权利的机会。
(四)保证带薪休假制度的切实落实
将带薪休假制度作为劳动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监察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带薪休假的制度,另一方面监察、了解企 业带薪休假制度落实的情况,为国家带薪休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
(五)保证员工在取消“黄金周”后休息时间不减少
将传统的节日作为强制假日,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劳动监察大队要加大监察的力度,保证员工不会因为“黄金周”的取消而减少休息时间。
7.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七
一、凡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休息时间: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其中,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
(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察、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六、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意见。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因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扣除工资收入中已包含的休假期间的日工资后,再按200%支付。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七、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以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函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为基数×12,再加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在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前,以当年12月份应发工资收入为基数×12,再加暂纳入绩效工资的部分;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以当年12月份工资收入(函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为基数×12,再加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八、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九、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十一、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8.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 篇八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贡人通[2008]30号文件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计划。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第四条职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五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
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9.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九
网发
宜
宾
市
人
事
局
文
件
宜人办发〔2008〕121号
宜 宾 市 人 事 局
关于印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精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现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根据单位工作任务、职工岗位工作特点和意愿,在年初对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统筹安排好职工年休假。职工既可连续休假,也可分段休假。对拒不服从单位统一安排年休假的,不予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2 -
二、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得因任何理由不安排职工休假,对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可安排在次年补假。为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实施,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发放年休假工资。
三、若今后省上有新的政策按其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职工
休假条例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宜宾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8年7月14日印
- 3 -
附件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4 -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 - 5 - 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 年休假)制度,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 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 1 年、满 10 年、满 20 年后,从下月起 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 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 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 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 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 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 6 -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 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 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 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 休未休 1 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
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 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 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 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 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 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10.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篇十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以下简称年假)。
第四条 年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带薪年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带薪年假或者安排职工年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应当在本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带薪年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当已安排带薪年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带薪年假天数、未休年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带薪年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十一
中新网2月21日电 中国人事部网站今天全文公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于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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