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校民族团结教育进程与基本经验研究

2024-09-08

新疆高校民族团结教育进程与基本经验研究(精选2篇)

1.新疆高校民族团结教育进程与基本经验研究 篇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发布时间:2013-06-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于2009年12月2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2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

第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

第五条 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第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

(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

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

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

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点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

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生产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二十一条 铁路、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道广场、旅游景区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十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做好对民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支持。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

(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

(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

(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

(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教育;

(六)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

(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

(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

(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

(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

第二十五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采取民族团结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图片展览、板报、文艺演出、专题辅导等形式以及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传播手段进行。第二十六条 每年五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

每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应当确定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做到以月促年。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第二十九条 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专、兼职师资力量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示范单位。

第三十三条 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年度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义务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予以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建立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二)民族团结教育考核不合格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

(四)对干部、职工及其他公民针对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予重视的;

(五)不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矛盾和问题的;

(六)接到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行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处罚。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驻疆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参照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2.新疆高校民族团结教育进程与基本经验研究 篇二

关键词:新形势,新疆高校,民族团结教育

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因此,实现各民族的团结与稳定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前提。但是,基于新疆地区的地理位置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加上西方分裂势力的不断挑唆,新疆高校需要肩负起民族团结教育的重任,以在维护新疆地区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新疆边疆地区的长治久安,而如何实现民族团结教育已成为当前新疆教育所面临的一大挑战。

一、新疆高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重大意义

新疆高校实现民族团结教育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首先,新疆高校作为各族人才汇集之地,肩负着培养祖国未来栋梁之才的重任。实现民族团结教育,能够使各族青年在同一生活氛围内,实现语言、生活习惯等的融合,在接受的过程中建立深厚的友谊,从而在包容的同时形成思想上的共识,最终才能培养出忠于党、忠于社会的接班人,因此,这就在实现校园稳定和谐的同时,为社会主义美好明天的建设事业奠定了扎实的思想基础。此外,当前,基于西方敌对势力以宗教等问题为媒介的挑唆,近年来被西化的疆独分子给社会带来了灾难性的伤害,因此,实现民族的团结融合是巩固与发展民族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祖国繁荣富强的基础。

二、新形势下新疆高校实施民族团结教育所面临的挑战

(一)西方敌对势力、“三股势力”等民族主义思潮和民族分裂活动的破坏

西方敌对势力和“三股势力”始终没有停止过对新疆的分裂宣传及破坏活动,在新疆周边国家及地区的活动也一直非常频繁活跃。新疆高校作为现代知识和信息的交汇地,在大学生人格的塑造、思维的培养、观念的形成等方面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正因为如此,近年来,境内外敌对势力和“三股势力”逐渐将注意力转向新疆高校,将高校作为其意识形态渗透和破坏的重点和突破口,将高校大学生作为他们极端民族分裂主义思想的重点宣传对象,以扩大其分裂活动的影响力和号召力。高校大学生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的重要时期,政治敏锐力和鉴别力还不够高,民族分裂分子通常以民族、宗教等作为幌子,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进行反动思想的散播宣传,具有极强的蛊惑性和迷惑性,对新疆高校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果不能打牢夯实高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基础,坚决抵制和防御这些反动思潮,将对新疆高校大学生尤其是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思想观念造成很大的影响,对高校甚至全社会的民族团结事业带来极大的破坏。

(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加上新疆疆独分裂势力的不断强大

新疆地理位置等自然因素以及中国社会历史遗留因素等都致使新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滞后,一方面其本身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另一方面是基于新疆主要产业链的束缚。此外,地区整体知识文化水平低,技术与人才不足,以及公共设施建设落后等都导致新疆地区发展落后,民风、习俗都没有实现进一步地外化,这就致使当地人民在思想上存在一种明显的落差感。

(三)现代信息及科技的迅猛发展对传统民族团结教育构成新挑战

现代信息和科技高速发展为大学生的成长提供了新的机遇,极大地拓展了大学生的视野。另一方面,也使高校民族团结教育面临着新的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信息和科技的快速发展普及对大学生的认知方式产生重要影响,他们接受知识和讯息的渠道和手段更加多样复杂,内容更加纷繁复杂,传统的民族团结教育模式已经无法很好适应这些新变化、新挑战。其次,现代信息和科技的独特性加大了高校民族团结教育舆论引导的难度,以互联网和手机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在拓展了大学生眼界和知识面的同时,各种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开始泛滥,再加上现代信息传播显现出的快捷性、隐蔽性、自由性等特点,高校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大学生使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情况,加大了大学生民族团结教育舆论引导的难度。最后,互联网和新技术的兴起对高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者的素质提出新要求。目前,高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者还普遍存在现代信息技术水平不够高、意识不够强、观念更新不够快等问题,在思想和心理上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

(四)宗教对新疆高校的影响显著增加,进一步加大了高校民族团结教育的难度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目前全疆共有10个少数民族的大多数群众信仰伊斯兰教,占全疆总人口的50%以上,宗教对于新疆各族群众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少数民族大学生在较为浓厚的宗教氛围中也具有较为显著的宗教意识和行为。尽管国家法律明确禁止高校大学生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但是在校大学生信仰宗教状况依然令人担忧,不仅在信仰人数上呈逐年增加趋势,在信仰对象上也日益多样化,除伊斯兰教外,还出现天主教、基督教、佛教等。作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重要阵地,宗教对高校大学生的影响显著增加,必须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除此之外,极端宗教组织也加大力度向高校渗透破坏。以“伊扎布特”组织为典型代表的极端宗教组织以宗教为旗帜,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在高校散布极端宗教思想,培植极端宗教势力,从事民族分裂活动。虽然近年来政府加大了打击和防御力度,但是毒瘤仍未完全铲除,对高校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危害仍然不能低估。

三、新形势下新疆高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对策及建议

(一)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彻底贯彻马克思主义教育

当代大学生的思政教育至关重要,这是彻底贯彻社会主义思想、促使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世界观的基础性前提。只有彻底地贯彻马克思主义,使当代大学生坚持社会主义不动摇,才能真正地实现社会主义的繁荣发展。新疆高校实施民族团结教育需要坚持深入开展思政教育,提升新疆地区大学生的政治鉴别能力,进而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努力奋斗。

(二)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

毫无疑问,教师在高校民族团结教育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学生思想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这就对高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开展高校民族团结教育,高校从事民族团结教育的专兼职教师不仅要在思想政治理论素质方面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政策,具备较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还能坚持以学生为本,努力贴近各民族大学生的实际生活,针对各族大学生在思想认识中存在的种种困惑和问题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切实解决学生思想认识中存在的错误观点和模糊认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在教材的建设方面,要紧紧围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核心,以“三个离不开”思想教育、“四个认同”教育和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为基础,结合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贴近学生思想和生活实际,将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融入到现有的课程中,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发挥其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改进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和手段,不断加强和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将民族团结教育寓于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中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学校教育的延伸和补充,也是高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不可忽视的途径和环节。通过充分利用寒暑假、节假日等机会,将民族团结教育寓于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中。积极组织大学生参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可以增加大学生的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也可以加深大学生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切身体会和感受,深入了解少数民族及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成就以及各民族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社会新风尚。使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增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的意识,不断坚定大学生为家乡建设立志向、长才干、做贡献的时代感、紧迫感和责任感,不断激励各族大学生将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渗透到大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中,内化为大学生的自觉意识,外化为大学生的自觉行动,夯实高校民族团结教育的牢固根基。新疆高校民族团结教育的多年实践也有力地证明,内容和形式丰富多样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更容易受到各族大学生的接受和喜爱,也只有把民族团结教育寓于各项社会实践活动之中,才能不断增强高校民族团结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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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R].20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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