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5-02-06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共6篇)

1.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篇一

苏财农[2008]26号 苏农计[2008]18号 苏海计[2008]1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与渔业(水产)局:

为加强省级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大力度地推进我省高效农业规模化工作,现将《江苏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附件:

江苏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效外向农业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42号)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推进高效农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效农业项目资金使用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发展高效农业的生产设施进行补助,扩大高效农业基地规模,提高农业设施生产水平,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建设,带动农民增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省财政高效农业专项资金实施的高效农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级财政支持的高效农业项目,由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各级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水产、畜牧兽医)和渔业等农口部门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五条 高效农业项目资金扶持原则是:特色规模,集中扶持当地优势特色产业,扩大连片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扶持增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新建、扩建农产品生产、经营基地;直接补贴,对基地生产者建设高效农业给予直接补贴,减少中间环节,促进增收,通过建立市场主体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第六条 省级高效农业项目资金扶持重点:发展设施蔬菜园艺和特色园艺,新建集中连片的组装式标准钢架大棚(曰光温室、连栋大棚等)、食用菌棚、茶桑果园、花卉苗木等;新建、扩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包括畜禽圈舍建设、饲养设施设备添置及畜禽良种引扩繁等;新建及改造的高效渔业基础设施,健康养殖小区建设等。

第七条 省级高效农业项目资金支持对象:对农户示范带动能力强的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农户。

第八条 省级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

l、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牵头带动或由地方政府组织推动,以农户为主体新建、扩建高效设施农业项目,采取对农户直接补贴的形式。省补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的70%以上主要用于对农户新建、扩建高效农业项目生产设施补助。其余部分,一是可以用于农户生产基地的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二是可以用于与该项目相关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主要生产资料补贴;三是可以用于由当地政府对农户开展与高效农业项目相关的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及其它相关配套服务等费用开支,该项补贴不得超过省补贴总额的10%。

2、以企业为主体,由企业自已新建、扩建并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效设施农业项目,通过土地流转、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省财政给予不超过新增投入10%的资金补助。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每年年初,省财政厅会同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各市、县(市)耕地面积、农业人口、高效农业规模化考核任务等因素,并结合省财政对苏北、苏中、苏南地区财力测算分级,和相关区域扶持政策的要求,下达各市、县(市)当年申报项目金额控制指标。

第十条 各市、县(市)农林、渔业等农口部门会同同级财

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按照当年项目申报掼的要求,共同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区分项目所属行业分别报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并报省财政厅;省农垦公司等省属农口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直接报项目归口的省级农口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所申报的项目符合省和地方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属于县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二是项目要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并达到项目指南规定的起点规模要求;三是要求建立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土地流转、定单收购等方式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对基地农户提供技术指导等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建设生产基地补贴。

第十二条 对以下项目将给予优先支持:申报单位农产品已获无公害(或无公害以上)等级产品认证的,生产基地通过检测获得无公害(或无公害以上)等级产地认证的;使用安全生产、清洁生产等实用技术;建设节地、节水、节电、节肥的集约型农业设施;农户通过组建合作组织等方式组织起来,开展高效设施农业生产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各市、县(市)农口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正式申报文件。

2、《省级财政支持高效农业建设项目汇总申报表》(统一用Excel格式编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3、申报项目涉及以下资料的也请一并提供复印件:企业、合作组织营业执照,与基地农户的定单、收购合同、合作协议、参股证明、供种合同、技术服务协议、产品或产地认证书等;征用农民土地进行规模化种养殖或工厂化生产的项目,需提供有关土地流转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对各市、县(市)及省级单位申报的项目,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按职能分工分别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在各市、县(市)控制指标范围内,确定当年省级扶持的重点项目。如果个别市、县(市)项目申报质量不高,指标有结余的,由省调剂安排到其它市、县(市)。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省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要求,认真编制项目合同(省定统一格式),项目合同作为项目报账、检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县(市)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合同,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项目标识牌。标识牌应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时间、项目负责人等。

第十八条 各级农林、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级财政支持高效农业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项目将视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

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14号),财政支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苏南地区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管理。第二十条 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财政局。当地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报帐,项目验收前,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资金90%实施报帐,余下的1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 在财政补助资金使用上,主要采取对生产者给予直接补贴的形式,由地方财政直接补助给生产者。补助以货币补贴为主,也可以采用实物补贴。对采取货币补贴的,鼓励通过“一折通”发放;对采用实物补贴的,应由市、县(市)统一组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及时完成项目任务,在项目完成前一个月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书后,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讲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小组由2?3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根据项目合同书内容,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审查提交的技术文件,对现场或实物进行抽查核实,写出验收报告和评价意见,并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共同委托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或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抽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执行、基地建设、效益分析、资金管理等方面。验收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目建设指标为依据,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与合同中规定的用途吻合,并符合报帐制管理的要求。验收时进行量化指标考核。

第二十五条 申请验收必须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工作总结、项目合同书与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记载以及项目实施效益分析。对于重点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视情况委托审计中介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供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执行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年底省里将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没有完成项目实施任务,或滞留、截留、挪用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或相关责任部门,省财政将责令整改,并取消其下年省级项目资金申请资格,对有关市、县(市)将扣减下省级补助资金指标,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支持设施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篇二

(2007年8月21日江苏省交通厅苏交法〔2007〕59号文公布)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经第47次厅务会议审议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2007第三次联席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请在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修订时参考。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规范和完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含跨江大桥、隧道,下同)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项目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及其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讯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涉及养护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等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范围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项目使用下列资金,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占控股地位的(含中央和省外国有企业资产实际占控股地位的)。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项目达到下列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等;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专项工程(不含路面专项工程)、大修工程等;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路面专项工程;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重要养护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六)单项合同估算价无法确定但预计合同总量达到上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可采用预估工程量、按实际计量支付的方式进行单价招标。

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最小标段宜为连续20公里以上或者小于20公里的整条路段。

第七条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等项目合同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划分标段和标包、人为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严禁指定分包、违规分包、违法转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第三章招标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项目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已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项目已列入养护计划;

(三)具备相应资金条件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关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五)拟采购货物有明确的用途与技术要求;

(六)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经完成。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一条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与合同估算价相比过高,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将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及相应材料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邀请招标时,应当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招标的;

(二)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四)停建或缓建后恢复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经招标确定的高速公路路面日常维修保养、道路清扫保洁、安全设施维护、绿化养护、附属设施系统维护及桥梁路面周期性检测等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履约考核均为优良且信用等级没有降低,在维持原合同内容和标的额增加不超过5%的条件内,经过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同一标的和原合同期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不得超过两次;

(六)为了保证原有工程或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原中标单位继续提供维护服务或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维护服务合同总额或一次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

(七)在同一同一内容项目经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后均只有两家或两家以下潜在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的;

(八)潜在投标人为唯一潜在投标人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情形。

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战备需要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招标人应当在事后15日内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不招标时,应当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招标人按招标内容和标的要求,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五)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和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中国招投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进口机电设备招标应当同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明确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

第十八条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须知;

(二)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四)有关附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从发布招标公告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一般不得少于14日。第十九条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的公司(具体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不得同时申请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

对同一养护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个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工作。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每个招标合同段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应当不少于8家。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3日前,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后3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时,招标人可以改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部、省行业范本的,应当采用部、省行业范本,并编制相应专用本。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不得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商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商的技术标准,以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的,可以用“相当于”进行表示。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8日前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自行编制标底的招标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资质等级证书或者其编制标底人员持有造价师资格证书。

标底和合同估算价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预算,依据有关计价方法,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养护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六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宜召开标前会议,澄清和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相关问题。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的修改、补充和澄清以及在标前会议上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解答,应当以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印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应当将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最后一次修改的15日后。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没有特殊原因的不得终止招标。第四章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的资格及能力。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该养护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的全资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不得参与招标人养护项目的投标。与招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但与招标人之间没有控股或隶属关系,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可以参加招标人养护项目的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更改、撤回的书面函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未参加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在开标时公布。

开标应当符合规定程序,应当保留投标人的签字和现场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在省交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跨长江大桥等技术难度大、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养护项目,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提前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理由并征得同意后,所需评标专家可以在省交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交通部专家库或省其他行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时间安排,在距离评标开始尽可能短的适当时间从省交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抽签信息表上的顺序通知专家,并将不能参加评标的专家和理由及同意参加评标的专家,在专家抽签信息表中予以注明,并由负责通知的招标人工作人员签字。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选派熟悉招标工作且素质好的人员或委派招标代理机构组成清标工作组,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清标工作组应当协助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工作所需的各种表格,对投标文件进行摘录,协助符合性审查等,并将查询得到的投标人信用档案纳入清标资料。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清标工作。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与评标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三十八条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双信封评标法和性价比法。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事先确定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养护项目应当优先选择采用合理低价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法和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且潜在投标人较多时应当实行资格预审。

第三十九条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予以算术性修正。

详细评审主要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业绩与信誉、财务能力进行评审。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废标实质性条款进行废标判定,不得人为故意废标。

第四十一条评标结束后,发现招标人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招标人,由招标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修正评标报告和评标结论。

第四十二条招标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判定为废标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中标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符合规定的履约担保,或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而其他中标候选人又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由于招标人或投标人违法、违规导致中标无效的。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前1至3名分别作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后备中标候选人和第二后备中标候选人,并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中标候选人和后备中标候选人名单应当在江苏省交通厅门户网站公示至少3日。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后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招投标情况、评标工作报告和中标结果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标人工商注册地在中标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域以外的,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时,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工作基地,以满足养护要求,并纳入履约考核。

放弃中标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合同签订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内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履约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的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以及中标人存在的不良行为通过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将结果记入中标人的信用档案。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资料,确保从立项审批到合同备案的招投标资料全面完整,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文字材料、光盘等一并归档备查。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接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的备案,并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全省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动态管理;

(四)监督检查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

(五)依法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六)对参与高速公路养护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及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

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等重要招标投标程序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招标人应当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参加,也可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四十九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招标相关工作进行执法检查、监督,并就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第五十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查处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记入其信用档案并提请招标人注意;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建议资质管理机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第五十一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合同履行等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二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十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受理招标投标相关投诉,并及时认真核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第五十四条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划分标段和标包、人为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

(五)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六)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七)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或者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的;

(八)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九)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出售时限、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少于规定时限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十一)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十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漏标底的;

(十三)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十四)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十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六)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十八)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九)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招标人有以上第(五)~

(十一)项行为之一,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二)~

(十五)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有以上第(十六)~(十九)项行为之一的,评标无效。

第五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在规定时限外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四)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五)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上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降低其信用等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一)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五)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六)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七)中标后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投标人有以上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有以上第(四)、(五)项行为之一的,转让、分包无效。第五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条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中标无效、评标无效、招标无效的,应当依照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后备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评标,或者依法重新招标。第八章附则

3.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篇三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师德建设,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净化学术环境,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导师队伍,学校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导师道德行为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北京协和医学院研究生导师道德行为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导师师德建设,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净化学术环境,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建设一支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服务社会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在编、在岗的研究生导师和导师小组成员。

第二章师德规范

第三条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守门人”,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职业道德规范:

1、教书育人、爱岗敬业。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甘为人梯,无私奉献,以传道、授业、解惑为天职。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严谨治学,开拓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实事求是,勇于探索,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重视培养学生的独立科研能力、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3、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尊重学生人格和权利,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尊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习俗;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团结协作,顾全大局。树立团队意识,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他人声誉,积极参与研究生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团结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学习,合作共事,正确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在优势互补中共同提高。

5、自我完善,钻研业务。以强烈的责任感来履行导师职责,刻苦钻研业务,力求精益求精。努力承担和认真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在授课、研究生指导、答辩等教学工作中,尽职尽责,努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科教水平。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必须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1、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反对粗制滥造,避免低水平重复。

2、坚持科学诚信,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反对抄袭剽窃及学术造假。保证科学观测、科学实验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科研档案完整性,反对伪造、篡改实验数据。反对一稿多投和剪拼式的变相一稿多投,不得将内容无实质性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多项成果发布及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在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奖励等学术活动中,不能使用他人成果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奖励,如果是共同申报,需要成果所有人同意并本人签字确认,不得代替签字。申报科技成果时主要完成人应该是对项目有主要实际贡献的人员,不能将没有实际贡献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倡团队合作。发表论文(或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应为研究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对整体内容和质量负责。

3、导师在岗期间不得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所取得的与学校相关的一切职务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须征得本单位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书面同意。

4、合理使用研究经费,确保研究项目的质量。按时结题,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评估、验收和结题材料。

5、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关注学科交叉研究。

第三章师德建设与监督

第五条研究生导师不得有下述违反师德的行为:

1、向研究生宣传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宣传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散布流言蜚语,危害社会稳定;在学校传播宗教。

2、参与封建迷信和伪科学活动,纵容、包庇他人违反教学规范及学术道德的错误行为。

3、在教学、指导实验过程中缺乏责任心,未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责任事故。

4、在研究生面前贬低其他教师,导致他人的威信受到影响。

5、辱骂、体罚和变相体罚研究生。

6、徇私舞弊,泄题泄密,获取私利。

7、利用导师的特殊身份,与研究生发展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第六条导师有上述违反师德的行为,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除党纪政纪处分外,暂停研究生招生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七条各培养单位须指定(或建立)负责研究生导师道德行为的监督机构并确定其职能,在研究生入学教育中必须包括有关研究生导师道德行为规范的内容,并向研究生明确告知这一监督机构及其职能和投诉途径。

第八条发挥研究生教育工作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在博士、硕士导师资格认定、学位论文答辩、学位授予过程中对师德的监督、评估和调查的作用。

第九条广泛开展向师德先进典型学习与宣传活动。凡在师德建设中有突出表现的导师,学校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范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4.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篇四

组)、总支(支部):

现将《进一步规范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相关制度(试行)》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全南县委办公室 2011年8月9日

进一步规范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相关制度(试

行)

一、县委事务例行公开制度

(一)公开内容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除依法依纪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其余县委事务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开。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贯

彻落实情况;

2.县委研究制定的决议、工作计划、工作目标执行进展和完成情况;

3.县委职权、县委常委职权及职权运行流程图;

4.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相关情况;

5.县委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情

况;

6.县委自身建设情况;

7.县委常委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8.党员群众关心的党内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滋生腐败、引

发不公现象的事项等。

(二)公开范围和形式

1.党内公开。对涉及干部人事等机密需上报上级党委批准的请示、报告实行党内公开。主要通过县委全委会、县委常委会、党代表大会、下发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开。

2.社会公开。对其他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凡不涉及党内秘密,可向社会公开;或者先在党内公开,随后再向社会公开。主要通过公开栏公布、网上发布、下发文件、电视公告的形式向社会通报。

(三)公开时限

1.定期公开。适用于一个时期内党的政策、重大事项和阶段性工作; 2.长期公开。适用于党的路线、方针和规章制度及县委职权目录和工

作流程等;

3.随时公开。适用于涉及全县大局、群众利益、干部任用等社会关注

度高的县委职权运行。

(四)资料归档

进一步规范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每次公开的内容、时间、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党员群众的评议情况、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办理情况整理成文字材料,归档保存。

二、重大决策听证咨询制度

(一)听证咨询的内容

1.事关全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

2.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

3.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

4.实施重大改革措施的决策。5.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

(二)听证咨询的程序

1.召开民意咨询会。县委有关部门根据调研报告提出初步决策意见,召开民意咨询会,民意咨询会的时间和内容提前一周通过广播电视、县党务公开网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社会,并邀请相关代表参会,广泛听取群众反映的意见,并作详细记录。

2.完善决策事项。县委相关部门根据民意咨询会收集的群众意见进一步完善决策事项,并提交县委有关会议研究。

3.召开听证会。对重大改革措施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等,邀请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相关人士参加听证会,广泛征求利益关系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后及时向其通报决策结果。听证会应提前预告,在举行听证会5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

加范围等事宜。

4.公开决策结果。凡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决策议题和相关文件,通过广播电视、县党务公开网、公告等形式进行及

时公开,供群众查询。

5.答复群众质询。凡群众对县委的决策有疑问或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提出质询。一般性问题,相关领导进行答复和解决,涉及群众比较多的和比较突出的问题,可以通过召开群众质询会的方式,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答复和解决。

三、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一)征求意见的内容

1.事关全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

2.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

3.重要干部任免。

4.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

5.实施重大改革措施的决策。6.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重大事项。

(二)征求意见的程序

1.根据决策的内容,合理确定征求意见的范围。对涉及保密的内容,被征求意见代表要做好保密工作。

2.实行事前预告制。县委在重大问题决策前,把需要征求意见的决策内容提前一周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进行预告,确保代表有充分的时间酝酿考虑。

3.通过走访面谈、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寄送信函、设立征求意见箱和电子信箱等形式,广泛征求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

建议。

4.对征集到的各种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归纳整理后提交县委,县委在充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做出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实际的决策。

四、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2.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和党的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

方面的情况。

3.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4.全县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人民武装、统一战线以及群团

工作的重要事项。5.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县委常委民主生活会以及常委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7.应当通报的其它事项。

(二)通报形式

1.会议通报。主要是适宜在党内公开,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传达的。2.文件通报。主要是党内重要文件、涉及党组织或党员群体的重要事件等,必要时可以将文件印发到党员个人。

3.专题通报。主要是涉及党内重大活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等,针对部分群体、个人或者部门进行专题通报。

4.媒体通报。主要是需要向全体党员通报,并适宜向社会公开的重大

决策和重要事项等。

5.其他通报。主要是适宜向社会公开的日常性工作或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等,可采取党务公开栏、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三)通报时限和要求

1.县委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一个月内通报,重要性工作和紧急性情况应及时通报。2.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3.对会议讨论的涉及机密的问题,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

内通报。

(四)通报制度实施

县委办公室承担县委全局和中心工作相关内容的通报任务;县纪委承担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内容的通报任务;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党内情况通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具体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内容的通报;宣传部门负责舆论宣传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党务公开网”的作

用。

五、党内情况反映制度

(一)反映内容

1.县内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要社会动态、重大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乡(镇)和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的有效措

施及处理情况。

2.基层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决策情况的意见、建

议。3.对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建议。4.对党员干部执行廉洁从政行为准则情况的意见。5.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成绩、工作经验、典型做法。6.基层党委、党员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一个时期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基层干部群众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

或反映、呼声。

7.所在单位和居住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等。

(二)反映途径

通过汇报、会议、信访、谈心、征求意见等形式;建立社情民意的收集机制,保证情况反映渠道的畅通。

(三)反映程序

一般问题应逐级反映,重大事项可以多级或越级反映,直至向中央反

映。

(四)反映要求

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受反映者要及时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向领导和上级党组织报告,不得截留和报喜不报忧;对事关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上报。

六、县委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职责 1.负责县委新闻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工作。2.制订县委新闻发布计划,策划举行新闻发布活动。3.接受各级媒体采访,向记者发布县委的重要新闻。

4.参加新闻信息通报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媒体通报县委重要工作及

需要发布的相关新闻信息。

5.负责处理突发新闻事件,拟定报道口径及相关重要事项,及时向媒

体介绍情况,提供必要信息。

6.负责处理与县委新闻事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新闻发言人的选定

新闻发言人是县委形象的代表,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县委工作情况和动态,熟悉业务,具有较高的文字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

(三)新闻发布的内容

1.新闻发布主要通报县委各阶段的中心工作、重要部署和重大举措。2.通报全县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和取得的重大成就。

3.通报新出台的重大改革措施和规范性文件。4.通报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5.通报县内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6.通报重要干部选拔任用情况。7.发布全县重大涉外活动的新闻。

(四)新闻发布的时间与形式

县新闻发布活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适时安排。新闻发布活动可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媒体通气会、接受媒体采访、发表新闻谈话等方式进行。

(五)新闻发布的纪律

1.新闻发布的主题和内容,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初审后,报县分管领导审定。涉及县委重大工作部署和涉及全县的重要政策,须经县委主要

领导批准。

2.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违反事实,不得泄露国家机密。新闻发布会要突出信息发布内容的权威性、新闻性、时效性和导向性,注重沟通县委、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体现县委执政为民、坦诚负责、公开透明的形象。

七、党代表参与县委决策制度

(一)党代表参与县委决策制度的内涵

党代表参与县委决策制度,是指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委在重大问题决策过程中,通过组织党代表参与旁听、参加会议、组织考察、提交建议等形式接收党代表建议和监督的制度。

(二)党代表参与县委决策制度的形式和内容

1.参与旁听。在干部人事调整和重大问题决策的常委会和全委会上,县委邀请部分党代表全程参与旁听,使党代表能够面对面、零距离地

进行监督。2.参加会议。邀请县党代表列席县委全委会,征求党代表对本年度县委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以及对下年度全县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工作思路的建议和意见。

3.组织考察。根据实际情况,县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党代表进行考察,调查了解县委年初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收集党员、群

众的建议和意见。

4.提交建议。党代表随时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对全县党的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积极主动地向县委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可行性方案。

(三)具体要求

1.成立领导小组,保证代表活动有计划进行。成立县党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党代表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负责党代表闭会期间党代表活动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党代表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等。

2.严格政治纪律,保证党内民主健康发展。县委对征集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听取和审议,接收党代表的监督。

3.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必须从全县实际、基层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能力的现状出发,以是否促进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为取舍标准,实事求是向县委

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社会评价制度

第一条

为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评价,促进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不断提高县委公信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价的对象为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社会评价的内容:

(一)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落实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情况;

(二)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规范用权情况;

(三)“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决策情况;

(四)群众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五)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工作绩效;

(六)其他需要社会评价的内容。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行社会评价的权利。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社会评价包括会议集中评价、网络公开评价和民意调查评价三种方式。

(一)会议集中评价。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党外人士、退休老干部、党员干部代表及一定比例的村(居)民代表参加,对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行会议集中评价。

(二)网络公开评价。在全南党务公开网开设网上评价专栏,就社会评价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接受人民群众评价。与此同时,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参与评价的方式、方法,鼓励广大干部群众踊跃参加网络评价。

(三)民意调查评价。县纪检监察机关向社会发布预告,设计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民意调查表,专门进行安排部署,邀请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参评人员不设门槛,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到普通群众,只要热心此项活动均鼓励参与,努力确保调查的广泛性、客观性、真

实性。第五条

围绕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社会评价内容,就班子及其成员在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稳定、办事质效、服务态度、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团结互助、履职尽责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社会评价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

第六条

社会评价结果将作为评价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的重要内

容和依据。

九、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民主评议制度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评议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促使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更好地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干事创业,特制定本制

度。

(一)民主评议的分类及对象 民主评议分为定期评议和专项评议。定期评议主要是评议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开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每年评议1次。日常评议由选聘的监督员就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评议,每年日常评议不少于2次。

(二)民主评议的内容 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

署是否及时,富有成效。

2.县委制定的决议、工作计划、工作目标是否进展顺利,按时完成。

3.县委常委会及其成员履行职权是否到位。4.县委权力是否真正做到公开透明运行。

5.县委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大事件处理和大

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程序。6.县委常委是否廉洁自律,生活健康。7.对县委自身建设情况是否满意。

对县委常委班子开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评议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县委常委开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评议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

(三)评议活动的组织领导

民主评议活动由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

(四)民主评议结果反馈 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评议结果,由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书记或者县委常委班子集中反馈;县委常委开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评议结果,由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县委书记向各位县委常委反馈。

(五)民主评议结果运用

1.评议活动结束后,由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将评议情

况向社会公布。

2.对干部、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安排

专人负责跟踪整改落实。

3.对县委常委开展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评议结果,列为县委常委年终政绩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和情况的渠道,扎实做好人民群众和党员干部来信来访对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投诉受理工作,及时解决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县委的公信力,根据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一步规范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群

众来信来访、投诉。

第三条

投诉受理的形式:群众来访,群众来信、来电,设立投诉信箱和网上

投诉信箱。第四条 受理内容:

(一)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落实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的情况;

(三)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用权的情况;

(四)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五)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情况;

(六)党员干部作风效能建设的情况;

(七)党员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八)群众反映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受理人员要认真听取、记录、登记群众诉求,耐心细致答复群众咨询的事项,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

第六条

对群众投诉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分管领导批示后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跟踪督办处理情况。

第七条

对群众投诉的一般性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复杂性问题,在1个月内处理完毕;对群众来访或署实名投诉的问题应及时回复群众,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十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强化县委常委班子成员的责任意识,扎实推进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县委常委班子成员;县委各工作部门班子成员,县委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负责人。第三条

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第四条

在实施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的;

(二)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

(三)不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规定,擅自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

(四)不正确行使职权、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五)不按规定公开职权目录和办事流程的;

(六)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县委决策部署的;

(七)其他违反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失职行为的。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通报批评、书面诫勉、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纪处分。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第六条

责任追究在进一步规范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实施。第七条

5.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篇五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水发〔2008〕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加快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建设市场信息共享,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抓紧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报部备案,并组织开展好实施工作。

本办法可从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加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包括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和完善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指导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具体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水运工程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区域性信息采集体系,并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逐步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第五条 信用信息包括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名称、资质、人员和设备、产值、注册资金、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主要信息。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的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工期、质量、安全、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六条 信息采集和发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保护国家及有关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秘密。

第七条 基本情况信息由当事责任主体填报,经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和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公布。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当事责任主体填报,经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信息平台公布。

当事责任主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当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直接采用。

第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建立本地区信息平台,并及时发布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事实清楚,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发布持续期限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除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发布外,需在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交通运输部信息平台上发布。发布期限不少于3个月。

第十条 对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应及时变更或删除当事责任主体的不良记录,并在相应的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信息的发布部门予以修正和说明。

第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管理、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激励和惩戒机制。

在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工作中,严禁设置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等垄断行为。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完成信息收集、发布、信息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对水运工程建设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预制构件生产、商品混凝土供应等其他当事责任主体和在水运建设领域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6.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篇六

苏农法[2008]11号

各市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农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江苏省农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农业执法行为,防止和杜绝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树立农业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

合江苏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三条执法人员必须是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正式在编人员,须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或者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农业部规范执法行为“六条禁令”,即禁止执法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执法人员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禁止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禁止违反程序办案;禁止下达罚款指标;禁止作风粗暴。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公正廉洁,举止端庄,言行文明,自觉维护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声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教育与管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公平、公正对待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执法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开脱责任;不得向当事人推销物品等。

第七条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

执法证件;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依法立案。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不得偏重偏轻、显失公正;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物品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暂扣凭证或者文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处置(包括销毁、拆解、变卖等)查封(扣押)物品。

第十条对查封(扣押)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查封(扣押)物品丢失或者损坏;不得私分、非法占有或者使用查封(扣押)物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用。

查封(扣押)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外,其他在查封(扣押)期满后应及时交还当事人,不得超期扣押查封(扣押)物品。

第十一条收缴罚没款必须以罚没款名目收缴,不得以其他收费名目替代。

收缴罚没款、没收违法物品,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或者凭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包括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

笔录、听证笔录、处罚决定书等。

执法文书应当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

第十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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