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保险责任

2024-11-15

团体意外险保险责任(精选3篇)

1.团体意外险保险责任 篇一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五仟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保险金额以壹仟元至壹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数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3.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4.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6.本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附件一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

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人数

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大写)……………………

保险费率

每年每仟元 元 角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至

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备 注

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元。

投保单位签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人数

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大写)……………………

保险费率

每仟元 元 角

保险费

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投保单位签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三

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介

保险目的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承包责任制的需要,进一步增进社会福利,安定人民生活,使参加保险的人一旦遭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可为其提供经济保障。

1.保险对象:本保险主要对象是在职人员、专业承包户、个体劳动者,临时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凡参加保险的人必须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年龄在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之间。

2.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需要,可投保短期保险。

3.保险金额:每人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伍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4.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详见附表一)投保短期险应先按被保险人所从事行业(工种)或工作性别确定费率档次后,上浮一档,再按短期费率表比例计收保险费。

5.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者残废的,保险公司负责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给付金额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详见附表二)

6.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药等项费用。

7.保险手续:

(1)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二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2)投保单位或被保险人应在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交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个人投保的,发给保险凭证。

8.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区、县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9.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名单(交费清单)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

投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

年期

五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三十年

本页为 年期

人数

总计 人

月交保险费总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______页第______页

被保

险人

出生年月日

健康情况

受益人姓名

及称谓

月交保险费

备注

说明

(1)本名单为团体投保的被保险人名单,是投保单的组成部分。

(2)本名单代被保险人投保单,健康情况栏应如实填写,如有隐瞒情事,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3)本表按不同年期分别填写。

单位及经办人章:__________

1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事宜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个人)包括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个人)。

当事人在填写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个人)内,需填写保险对象、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率、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同时,按要求填写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个人)。

2.团体意外险保险责任 篇二

城乡低保人员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为城乡低保人员团体住院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 合同。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第(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三)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视力矫正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

(五)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摔跤等对抗性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购买机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航班的除外);

(七)猝死;

(八)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若由于本附加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身份证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8、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9、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程度鉴定书。残疾程度的鉴定以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等级、项目、残疾程度”为标准;烧烫伤程度的鉴定以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部位、烧烫伤面积占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比”为标准;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7、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员工团体意外险招标文件 篇三

一、招标公告

(一)招标单位:

有限公司

(二)招标项目: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三)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四)招标目的:择优选择承保该项目的保险公司

(五)招标时间:

1.发标时间:2016年6月10日-11日 2.投标时间:2016年6月16日-23日 3.开标时间:2016年6月23日 4.中标通知:2016年6月24日

(六)招标地点:

(七)保密责任:

投标言对招标文件和内容必须承担保密责任,未经招标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泄露,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八)联系方式:

二、投票须知

(一)项目简介

本次招标为山东鑫迪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员工团体意外伤害险。投保保额及人数: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金、意外伤害伤残/身故金,保险金额分别为1万元、5万元,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不低于90%,住院补贴30元天,人员替换无限制。不排除保险公司的增值服务。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金、意外伤害伤残/身故金,保险金额分别为1.5万元、10万元,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不低于90%,住院补贴30元天,人员替换无限制。不排除保险公司的增值服务。

3.参保人数:具体参保人数因人员流动性,为可变数,招标时参保人数为:A级1500人;B级130人。

具体参保人数以合同为准。

(二)投保期限:

A级

2018年7月4日零时起,止于2019年7月3日24时。

B级

2018年5月3日零时起,止于2019年5月2日24时。合同期满后,是否续约另行约定。

(三)保险公司资质要求:

1.投标单位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代表授权的具有独立投标能力的单位。

2.拥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开展保险业务资格,并被邀请参加投标的保险公司。

3.投标单位在承保安排、人员组织、业绩经验、方案设计、经营管理和配套服务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和能力。

三、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1.保险公司简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组织机构 2)保险范围 3)技术、经济力量 4)服务优势 5)其他服务

2.保险公司承诺服务的基本内容

1)保费计算基数的确定(指意外伤害医疗金、意外伤害伤残金、意外伤害身故金有不同确定方法的需要分别说明);

2)保费计算方法(1、分不同险种;

2、说明优惠率;

3、以本公司人数为基数进行试算);

3)在理赔金额和时限上的承诺;

4)出险后,在合理预计赔付范围内能否预支部分医疗等费用或预付一定时间内医疗费以及时间与金额上作如何承诺;

5)出险后,医院选择上的承诺(如到指定医院治疗); 以上内容同样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3.委托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授权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4.保险公司认为可以说明问题的其他证明性文件;

所有招标文件(不含投标单位印刷的用于说明和宣传的固定格式的文件资料)均用A4纸打印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二)招标文件数量、签署及有关规定

1.投标方应填写全称,并同时加盖印章(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 2.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法定权限内签署;

3.投标文件必须用不褪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并注明“正本”字样,加盖单位印章;

4.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在投标截止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交,且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

5.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方自行负责。

(三)投标文件投递

1.投标文件应装袋密封,并包装完好,封口处应有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并在封面上注明:投标方名称; 2.投标文件的修改

1)投标后,如投标方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方,抬标方可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2)投标方修改后的投标文件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密封完好提交招标方,同时在封面上注明“修改投标文件”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3)撤回投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 4)开标后投标方不得撤回投标。

四、开标及评标

(一)开标

1.招标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会议形式开标; 2.开标会由人力资源部组织。

(二)评标

1.评标小组:人事、审计、采购相关人员 2.评标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3.评标内容:

1)保险综合评定(40分)

保险费评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团体意外险类型结构、投保金额、数量、优惠方式及金额等具体因素,对各投标人的保险费用进行评定。2)企业综合实力(10分)

3)保险服务措施及服务承诺(20分)4)理赔情况评定(25分)5)投标文件制作情况(5分)

五、中标通知与成立合同

(一)开标完成后,招标方将其开标结果公开回复各投标方;

(二)在特定情况下,招标方在合同达成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中标方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方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三)中标通知及合同成立

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方通知中标方,招标方对流标方不作流标原因解释; 2.中标方应按招标方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方签订员工团体意外险保险合同,否则按撤标处理。

(四)付款方式

员工团体意外险保费转账方式结算。

(五)其他

空白合同书由中标方提供,发标方审核,该合同应包含或体现中标方在投标书中列示的相关内容(如优惠条款、增值服务等)。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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