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责任制

2024-07-30

税收执法责任制(精选9篇)

1.税收执法责任制 篇一

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思考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治国基本方略,也是我国迈向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但实现这个目标,需经过艰苦的努力和经历漫长的过程。在向这个目标迈进的过程中,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贯彻依法治国的国策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在我国,行政权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联系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的国家权力。一是已经形成一个职权系统,有着庞大的机构和人员,而且掌管着繁重的社会事务管理,对社会有着独特的控制权、指挥权;二是这种行政体有着完整的组织结构,分成若干不同的层次或等级,并在等级之间有着明显的运行路线和联系手段;三是行政体的形式多以金字塔型构建,整个行政体已经成了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意志的权力系统。如何将这样的行政权力行使纳入法制化轨道,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仅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践“三个代表”的 重要内容。

行政权力是国家作为社会的正式代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能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直接施加强制支配影响,使之服从国家意志的公共权力。它反映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主从支配关系和与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含义:其一,行政权力是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公共权力,因此,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首先具有公益性特征,即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行使不应以维护行政主体的自身利益为目的,而应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由于具有公益性,也决定了行政权力具有优益性,具体表现在为了保证有效管理,国家赋予行政主体取得先行处置事务和社会协助的行政优先权和取得物质保障条件的行政受益权。此外,行政权力具有工具性的特征。其二,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即能施加强制支配性影响的公共权力。国家配置这种权力必须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权力行使者不得随意转移或者放弃行政权力)。其三,行政权力是管理社会公共事物,能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直接施加强制支配性影响。因此,相对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而言,行政权力具有执行性的特征。其四,行政权力的实质是反映行政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这种关系以国家和社会认可为前提,行政权力具有合法性的特征。

既然行政权力在社会中有其显著的独特性和“人格化”特征,必然在客观上会产生权力异化和腐败,也正是行政权力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稀有资源,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就会有权、钱交易的现实可能性。所以,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就显得十分重要。行政权力制约虽然有许多种方式,但从行政执法者自身来讲对行政权力最有效的制约则是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责任制虽然是在实践中创制的,但其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有其丰富的理论支撑。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其行政权力运作内部监督的功能,他应当是由行政责任的理论作为支撑的。

行政责任是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体系。行政责任是基于法律设定的,他与其他法律责任一样,分别作用于各个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并构成完整的国家法律责任体系。首先,行政责任与其他责任有一种相互区别的关系,他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领域内发生作用,并且在责任主体极其法律地位、责任规范及制裁手段的性质上有着特殊性,他既不能替代其他法律责任形式,也不能由其他法律责任形式所替代。其次,行政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有着一个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的关系。各种法律责任措施的.作用领域是相互衔接的,各自在一定的层次和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如民事作用于市场经济关系、刑事作用于社会安全关系、行政作用于行政管理关系)但最终都为保护整个社会关系作出独特的努力,其表现是各种不同的责任措施之间也会在发展中相互渗透。不同的责任措施适用取决于侵害这种法律关系的行为的烈度。

我们在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进程中,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破除旧的人治思想和管理体制,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创业环境和民主法制环境,破除“官本位”意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着力解决“不适应”、“不符合”问题,克服人治思想和粗放式管理的做法,树立法治意识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新理念,落实管理责任,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依法治税的关键所在,只有建立和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实施考核评议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才能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进税收法制化进程,才能真正使依法治税工作落到实处,使依法治国的战略得以实现。

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法制经济,现代法治讲求权力与义务的对应,市场

2.税收执法责任制 篇二

关键词:税收行政执法,税收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6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 (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拟对现行税收征管法作出三个方面的修改, 其中第一方面主要是税收征管法与有关法律衔接问题, 并明确列举了与行政强制法、刑法、行政许可法相衔接的内容, 较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实践的需要以及妥善处理了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具有较大的进步意义, 然而《修正案》中的部分条款还有待完善和细化。比如《修正案》第七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文只是规定了税务机关在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行为存在违反《刑法》的可能性后的移送义务, 但并未明确移送的相关具体程序, 也未明确税务机关在移送前是否可以处罚、税务机关的处罚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等问题, 这也就导致了税收征管实践中“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出现。

二、税收行政执法与税收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的必要性

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税收刑事司法程序相互独立, 又内在联系。税收行政执法针对的是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等情节轻微的涉税行为, 而税收刑事司法则针对的是达到犯罪标准的严重违法涉税行为。虽然从立法上看, 两者以涉税行为违法情节轻重为区分标准, 但在实务中, 由于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往往是在调查过程中逐步确定的, 因此并不能事先在税收行政执法与税收刑事司法之间进行明确分工。同时, 由于经济犯罪具有特殊性———其违法行为通常具有过程性, 因此简单地移送与程序倒流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此, 完善税收行刑衔接机制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在需要, 也是提高税收领域执法和司法效率的有利保障, 对于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 在当前税收实务中, “以罚代刑”现象屡见不鲜,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威严, 也使得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了应有的惩罚。税收行刑衔接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能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实现一事不二罚, 避免重复处罚;另一方面也使违法、犯罪纳税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税收刑事司法程序衔接上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涉嫌税务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由于该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因此税收行刑衔接机制在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 部门间的分工合作问题

由于纳税人等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税收行政违法行为和税收刑事违法行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前者由税务机关的稽查机构管辖, 而后者则由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部门管辖。同时, 现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1、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也明确规定了税务稽查局同公安经侦部门间的权限问题。

虽然从立法上看, 税务稽查局的职权边界十分确定, 即对税收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而必须将严重的税收刑事违法行为移交给公安机关。但是, 在实务中, 对于如何认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该标准由谁进行制定、严重程度由谁进行认定, 均未得到明确规定, 这也就导致了实务中两者职权边界模糊的问题。

另一方面, 虽然法律法规赋予了税务稽查局对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执法权, 但由于其只能采用非强制性措施, 在查办涉税案件中受到了极大的约束, 由此产生取证难等问题。再加之现行关于移送时间的规定不明确, 稽查局将涉嫌刑事违法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由于一些原因, 在调查取证方面也遇到了问题。

此外, 法律法规在明确了两者之间的权力界限问题的同时, 也认识到了联合办案的必要性2, 但在实践中却由于部门之间能力权力不匹配问题———税务稽查局具有办理涉税案件的能力却没有强制调查的权力, 而公安机关具有强制调查权却缺乏办理涉税案件所必备的专业技能, 呈现出双方互相依赖, 但联合办案又困难重重的尴尬境况。3

(二) 移送及标准问题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了统一规定, 规定了移送时间、违反规定的相应责任等内容。但在实践中, 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并未出现理想的分工合作状态。

虽然该规定明确了税务机关必须移送相关案件的职责, 但并未对移送标准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在实务中, 两机关对此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不尽一致。由于对涉税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 税务机关只享有非强制性执法权限, 调查取证能力有限, 因此税务机关在移送时所要查明的犯罪事实要素和证据材料可能不符合公安机关的要求, 公安机关往往不接受移送的案件。同时, 由于现行立法并未对移送前税务机关是否能够进行行政处罚进行明文规定, 税务机关往往出于处罚数额的考量和寻租问题, 对违法纳税人等相关主体进行一般性行政处罚后就终结此案, 并不愿意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最后, 虽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规定了检察院、监察机关等的监督职责, 但在实务中, 我国并未制定行之有效的移送监督机制。

(三) 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适用问题

由于当前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税收刑事司法程序并未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也就可能存在两者竞合的问题, 也就存在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 税务机关是先处罚后再移送司法机关, 还是不进行行政处罚, 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的内容来看,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 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也只规定了移送前已经罚款的行为。就此问题, 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没有统一认识, 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同时科以行政处罚和刑罚, 两者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而是存在交叉现象, 同时科以处罚, 可以相互弥补, 更有利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只科以刑罚, 由于税务机关已将达到犯罪程度的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 因此只能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不再处以行政处罚。三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当移送案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经法院审理认为其情节轻微, 免于刑事责任的案件, 虽然行政机关将其移送, 但仍可以处以行政处罚。4

同时, 处罚时间与移送时间如何确定又成了另一问题。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依法移送, 不罚款。税务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时, 认为纳税人涉嫌构成犯罪的, 根据刑事优先原则, 即优先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 应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这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功能, 有效打击涉税犯罪行为。二是先罚后送。三是先送后罚。某些犯罪情节轻微, 法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 人民法院免除其刑罚后, 行政机关仍可以给予犯罪者以相应的行政处罚。5

四、我国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税收刑事司法程序衔接制度的完善

(一) 完善立法, 细化规定税收行刑衔接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首先, 应当推动税收基本法的制定与实施, 将税收执法、司法程序做详细明确规定, 避免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冲突。其次, 在未制定税收基本法的情况下, 不妨在《税收征管法》中单列“涉税刑事侦查”一章, 具体规定涉税刑事调查的执法主体、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职权等条款。另外, 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适用方法和程序上作出统一规定。

(二) 从长远看, 在稽查局设立涉税犯罪侦查部门

关于我国税务机关同公安机关的职权界限模糊问题, 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从国外经验看, 绝大多数国家赋予了税务稽查机构刑事侦查职权。如日本即在税务稽查局内设立“涉税刑事犯罪侦查处”, 规定税侦部门是惟一的涉税刑事犯罪调查的执法主体, 并依法赋予有限的刑事侦查职权。同时, 该处负责研究、计划和协调有关刑事调查程序的管理工作, 为刑事调查提供经济分析、研究, 刑事调查结果的审核, 与刑事调查相关的情报、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开展税收刑事调查等工作。6这就使得在查处重大涉税案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下, 无需中断稽查, 提高办案效率, 解决取证难或者重复取证的问题。7

(三) 从近处看, 完善涉税案件移送的机制

第一, 进一步完善涉税案件移送的法律规定。明确涉税案件的移送程序, 确立和细化案件移送的手续和文书, 以便区分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的责任, 并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同时完善移送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对公安机关不予接受移送案件和税务机关不移送案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 虽然我国税收实务中, 部分地区在分工合作方面建立了部级联席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 但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因此, 可以适当借鉴日本的税收情报制度, 建立专门的税收情报会议制度, 商讨情报工作基本运作政策和具体的实施计划, 将法定情报收集 (情报日收集) 和非法定情报收集 (一般收集) 相结合, 为税收调查提供依据。8

第三, 从整体上同时适用行政处罚和刑罚。但此处的同时适用, 只是明确了对于税收行政处罚和税收刑事处罚的相互补充作用, 而并不意味着对同一违法行为人同时科以行政处罚和刑罚, 否则可能违背“一事不二罚”原则。由于同时科以行政处罚和刑罚对违法纳税人权利的侵害性更大, 因此必须满足严格的适用条件, 即应当在责任主体、违法行为上具有同一性, 在违法构成上具有双重性, 在处罚种类上具有异质性。同时, 对于移送案件经司法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和经法院审理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的两类案件, 其在本质上仍为一般税收违法行为, 司法机关在此类案件中行使了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实质认定权, 因此, 税务机关仍享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 实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合并适用的程序。9首先, 先由税务机关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是涉税案件的源头, 对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税收行政处罚优先原则, 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然后, 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经司法机关审查, 认为不构成犯罪, 或者虽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的, 不予刑事处罚, 司法机关将办理情况反馈税务机关, 案件处罚结果以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为准, 对纳税人不再予以刑事处罚;经司法机关审查, 认为构成犯罪,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适用刑事处罚时要坚持两个原则:第一, 性质相同的处罚可以重复适用, 但要予以折抵。如税务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 人民法院可依法单处或者并处罚金, 但对已处的罚款要予以折抵;第二, 不同性质的处罚应并行适用。如税务机关已经适用了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时,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与其性质不同的刑事处罚种类, 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人身罚。

参考文献

[1]曹福来.论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J].江西社会科学, 2006年第8期.

[2]张爱球.日本现代税收行政执法制度架构研究[J].金陵法律评论, 2006年秋季卷.

3.税收执法责任制 篇三

关键词:内部控制;问题;完善建议

1、 税收执法内部控制问题的成因

内控文化建设有待加强。内部控制是一个需要管理层和各级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过程。机构内部涉及税收执法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部门每个工作人员都必须参与这一过程。但是,由于税务机关对内部控制的理论研究和系统实践时间较短,内控文化并未成熟,特别是基层机构部分工作人员还未充分认识到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内涵,控制分散与控制不足并存。

税务机关规章制度数量庞大,但分散于各类文件中,缺少整合性。有些控制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健全,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充分;内控制度考核一线执法人员的内容多,容易使税务人员产生干事越多、错误越多、越容易受到追究的想法;部分基层机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依然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在一些基层机构得不到全面落实。

部分税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目前,部分税务干部整体素质不高。一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有的干部不仅业务素质较差,而且政治思想基础薄弱,缺乏克己奉公、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导致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法制观念淡薄,有的税务干部只重视业务学习,掌握税收业务知识,而忽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人治、权治思想较为严重,“官本位”观念和旧的习惯意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依法治税意识淡薄,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执法或变通执法。

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未充分发挥作用。税务机关外部监督来自两部分:一是社会监督,主要来自纳税人;二是政府监督,包括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目前外部监督工作尚未充分发挥作用,普通纳税人的参与性不强。其原因是:一是税收执法工作透明度不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内部的工作流程不熟悉;二是外部评议处理结果未公开,比如对上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重视不够,未将其作为执法责任的追究依据,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 、完善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对策

(1)加强文化建设。内控文化是培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土壤”。泰伦斯.狄尔(Terrence E. Deal)与艾伦.甘乃迪(Allan A. Kennedy)于《企业文化》一书中表示:“企业文化是企业上下一致共同遵循的价值体系,一种员工都清楚的行为准则”。文化为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具有重大作用,在内控机制推行过程中,不良的一成不变的企业文化对内控机制的危害是致命的。文化通过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促使人们自觉控制,达到自我协调和自我控制。拥有共同价值观的人们会主动协调其行为,使之适应集体的目标和行为。在内控机制推行过程中,要注重对企业文化的管理,对与内控机制相一致的企业文化予以传承,对与内控机制不一致的企业文化,要勇于进行文化再造,高层管理者要加强与组织成员的沟通,激发组织成员参与热情,逐步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最终形成与内控机制相适应的组织文化。

(2)优化工作规程。全面清理整合内部管理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弥合制度链条上缺失或断裂的环节。以税收执法事项为主线,将税务机关所涉及的税收执(下转第33页)(上接第31页)法权划分科学进行分解归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执法事项内在规律要求,设定其基本程序,统一执法事项的工作步骤、顺序、形式、标准和完成时限,明确各项税收执法权的行使规范,既建立实体性制度,又建立程序性制度,既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又明确规定违反后怎么处理。同时要注意保持工作规程的开放性,根据工作要求的变化及时进行维护。

(3)强化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检查与考核。为了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并使之不断地得到完善,必须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在检查过程中,注意搜集被查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办法,了解被查单位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情况,权力、权限的分配分布情况;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一评价被查单位的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在制度设计层面是否科学、合理、规范;然后根据检查结果对被查单位提出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4)科学实施风险管理。从分析权力运行风险入手,对税收执法中可能引发风险的各种信息进行识别,并根据不同风险度和风险成因,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措施,实现风险的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要通过风险管理,更新风险防范理念,创立风险评估方法,构建风险管理机制,在税务系统形成规范有序的工作格局,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执法风险的负面影响,扎实推进依法治税。

(5)提高人员素质。一是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税务执法质量,是依法治税的重要环节,与税务人员风险意识强弱也存在一定关系。因此,必须从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入手。税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尽量避免由于业务水平低下导致执法风险产生。二是提高税务查人员的政治素质,规范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税务人员的风险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税务人员的职业水平低造成的。如果税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职业道德水平低,必然忽视税务工作质量,这无疑会加大税务工作风险。

(6)强化外部监督。一是推行执法公示制度,规范公示的内容、渠道、形式,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减少执法中的暗箱操作;二是广泛开展执法评议,广泛收集社会各方面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邀请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地方法制办、各行业协会及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工作进行评议;三是充分利用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受理对税收执法的投诉和举报,使税收执法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四是鼓励与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曝光,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五是加大依法治税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强其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效监督和制约税务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税收执法内部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税务机关的方方面面。管理上的权变观点认为,不存在一套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适用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管理过程中的一切都处于变化中。税收执法内部控制建设应当坚持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税务机关自身特点的内控制度。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功能和效用,降低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切实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参考文献

【1】彭志华.税收执法和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J].中国工会财会,2010(2)。

4.税收执法责任制 篇四

一、指导思想:

以《xx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为依据,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依法治税方针,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执法程序,量化责任考核,严格过错追究,依托CTAIS系统技术,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着力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全面提升执法质量、执法效率、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依照上述指导思想,推行执法责任制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是“依法设置,合法履职”的原则;

二是“因事设岗,因岗定人”的原则;

三是“各司其职,规范运作”的原则;

四是“全程监控,公开透明”的原则;

五是“有错必纠、奖惩分明”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局规范税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思路,立足我县目前的执法岗位和征管模式,围绕税收业务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四个环节,整合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探索人机结合、全程监控的新路子,建立健全以科学的岗责体系为基础,以明晰的工作规程为重点,以严密的考核评议办法为手段,以严格的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涵盖税收执法各岗位,贯穿税收执法全过程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明确执法主体,解决“由谁干”的问题;科学设置岗责,解决“干什么”的问题;规范工作流程,解决“怎么干”的问题;建立考评制度,解决“干的怎么样”的问题;实行问责追究,解决“干的不好怎么办”的问题。

四、基本内容

1、统一岗位设置。在省局范本的基础上,以税收业务工作流程为依据,保留、归并、分解原有岗位,确保设置的基本岗位和控制岗位与省局规定一致。

2、明确岗位职责。根据上述岗位设置的总体要求,以省局范本确定的职责为主要内容,充实完善我局现行岗位职责。

3、理顺工作规程。严格按照“步骤、顺序、时限、形式、要求”的五要素理顺工作规程,并按岗位设计业务流程图。

4、修订评议考核。在原评议税务规范管理考核的基础上,与市局执法责任制考核软件相结合,进一步的修订考核内容,制定《税收执法岗位执法质量考核表》。

5、完善过错追究。在现行的责任过错追究的基础上,制定《xxx国家税务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范过错追究行为。

6、实行微机考核。在整合修订责任制的过程中,要与执法考核软件相结合,借助信息化手段,实行微机考核。

五、方法步骤

为保证推行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我局拟将推行工作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2005年3月1日-3月5日)。这一阶段主要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通过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等形式,认真学习上级局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文件和《xx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范本》,吃透精神,掌握实质,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培训骨干,明确任务的目的。

(二)调查研究(2005年3月6日-3月10日)。这一阶段主要是结合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实地座谈、外出考察等方式,了解业务需求,消化外地经验,分析研究当前岗位设置、职责履行、工作运行等现状,按照简便、易行、实用的原则,确定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框架。

(三)建章立制(2005年3月11日-3月20日)。这一阶段主要是按照市局要求,紧密结合我局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办税服务类、税收信息类、管理监控类、税务稽查类、税收法制类等环节的制度、办法,并对岗位设置、岗位规程和计算机考核进行充分论证。

(四)总结完善(2005年3月21日-3月30日)。按照县局确定的执法责任制基本框架和办税服务类、税收信息类、管理监控类、税务稽查类、税收法制类等环节的主要内容,总结成绩,研究问题,强化措施,进一步修改、完善各项制度办法,使之符合实际,便于操作。

(五)全面推行(2005年4月1日起)。对全国税系统全面推行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进行统一部署,确保按期到位。

六、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xx局成立以局长xxx为组长,副局长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行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法规),xxx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13人组成工作专班,负责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二)统一认识。各科室要充分认识此次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将推行工作纳入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议事日程,各股室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确保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推行。

(三)密切配合。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时间紧、任务重、内容新,因此在具体推行工作中,各科室要密切配合,保持上下联系,及时反馈工作动态及遇到的问题。

(四)检查考核。各科室要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严格操作,XX局将在运行初期实行按月考核,同时对推行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推行责任制工作不力、延误时限、图简便、搞形式、影响全县进度和质量的予以通报批评,以促进执法责任制有条不紊的运行。

5.税收执法责任制 篇五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法〔2001〕489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的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局的执法责任制,强化内部监督,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税务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应依照《办法》认真组织实施,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进一步推动我市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程中,对过错比较轻微的责任追究工作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于应当追究行政处分责任的,由法制工作部门转交人事、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追究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备案。

四、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就本单位责任追究的情况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并作好统计报告工作。

五、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根据《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在2001年12月10前将本单位的实施办法报市局备案。

六、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一项涉及各业务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各部门应加强配合,相互协调。

七、各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追究我市地税系统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法过错追究应当坚持公平、有错必究、过罚相当、寓教于惩的原则。

第四条 税收执法过错是指税务人员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人员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工作程序、行政不作为以及其它违反税法的行为,给国家及纳税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五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一)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三)擅自改变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定率征收的;

(五)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并造成损害的;

(六)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案件故意不移交的;

(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导致税务局在行政诉讼中败诉,或者导致税务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八)评议考核、执法检查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的;

(九)违反检查工作程序,滥用检查职权,给国家和纳税人造成损害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六条 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依据税收行政执法检查、税务检查审理及复查、复议、诉讼、行政赔偿、监察、信访中发现的问题提起追究。

第七条 追究执法过错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一)因承办人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以上的,根据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二)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错误批准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三)承办人的行为经复议维持原决定导致诉讼败诉的,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四)执法过错行为是由集体研究决定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集体研究时申明保留意见的;

(三)因执行上级机关命令、决定,导致执法过错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追究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过错行为轻微,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

(二)过错行为后果严重,但主动承认过错,及时纠正错误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因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同时犯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三)发生两次以上根据本办法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对检举、揭发、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以其他方法阻碍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六)其他因执法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法制工作部门在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报主管局长审批立案;

(二)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三)对执法过错责任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处理其他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各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执法过错的,应移交法制工作部门办理,并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转办单》。

法制工作部门接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转办单》后,应填写《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立案备案表》,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第十四条 立案后,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实施调查。参加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向被调查人员核实有关情况,被调查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调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被调查人员的意见,并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后,调查人员应制作《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对构成比较严重责任的,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决定可以下列方式作出: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二)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没有过错的责任人,作出无过错定性;

(三)对应当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

(四)对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法制工作部门重新调查。

第十七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根据本局领导意见制作《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对应当追究行政处分责任的,由人事、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追究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形式进行处理:

(一)告诫谈话;

(二)扣发奖金;

(三)调整执法岗位;

(四)分局内通报批评;

(五)全系统通报批评;

(六)停职检查;

(七)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税务人员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被追究人不服过错追究意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做出决定的机关申辩,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辩。有关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辩材料次日起两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执法过错案件结案后,法制工作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并送同级人事部门归档。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局法制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统计情况报市局法制处。

6.税收执法检查汇报材料 篇六

临湘市地处湘北门户,面积1754平方公里,人口50万。临湘市地方税务局现有干部职工95人,其中党员69人、大专以上学历83人,下辖7个科室、4个税务分局、1个税务稽查局、1个办税服务厅,负责全市23个乡镇、5383户纳税户的地方各税征管工作。今年税收计划任务8614万元,元至7月共组织入库地方各税5506万元,占年计划的64%,较上年同期增收1200万元,增长28%。近年来,在省、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临湘市地税局严格按照“内外兼治、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综合治理”的治税方针,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改进工作方法、增强责任意识、创新监督方式、提升执法效能”为切入点,积极打造执法工作新亮点,取得了一些成绩,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规范税收执法的措施与成效

(一)依托信息技术,在科技控管上求“实”

我局积极实施“科技兴税”战略,坚持以信息化带动税收执法工作上水平。

一是严抓数据管理。建立基础数据采集、审核、录入分级负责制,完善考核办法,加强对基础数据的检查、监督与维护。近年来,我局先后5次对基础数据进行了集中清理和质量整治,清理和注销空壳户229户,虚拟户5户,核销虚假欠税1328笔282万元,确保了征管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是狠抓软件应用。在进一步用好湖南综合软件的基础上,扎实抓好车辆税收“一条龙”、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等单项软件的推广应用。今年年初,我局还争取政府出资53万元,牵头开发了临湘市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软件,按照“先税后证”的管理要求,在地税与财政、房产、国土、政务中心之间搭建起了一个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真正实现了部门信息共享。到目前为止,该软件共收录国土信息61条,房产交易信息214条,入库房地产税收835万元,同比增加320万元,有效防范了房地产税收的流失。

三是重抓执法分析。综合利用征管信息,建立健全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执法互动体系,构建税收执法预警机制,做到眼睛向内,规范执法。深入开展行业税收解剖分析,认真查找征管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加强征管。今年年初,我局在综合分析、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对矿石行业实行专业化征管,并通过不断总结、完善,逐步形成了新的矿石行业征管品牌。至7月底,我局组织入库矿石行业税收486万元,较同期增收257万元,增长112%。组织开展稽查案例分析活动,充分发挥稽查对税收征管行为的指导、监督作用,XX年以来,共制作《税务稽查建议》20份,收到《稽查建议回复》20份,实现了“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目的,有效遏制了征管过程中的随意性,减少了人情税、关系税。

(二)规范制约机制,在执法权限上求“明”

为克服征、管、查“三分离”后部门工作衔接缺位、权力失去监控的弊端,我局着力规范部门之间的横向互动流程,健全权力制约机制。

一是打造了一个交互平台。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征管信息集中的优势,建立了“月初数据采集、月中信息传递、月未征管分析、次月督查督办”的大厅征管情况月报制度。通过对征管信息的采集、比对、分析、传递台帐,客观、具体地反映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具体问题组织专项督查督办。到7月底,我局下发《月度征管情况分析》16期,组织专项督查7次,进一步提升了税收执法效能。

二是规范了二项业务流程。即规范以大厅为核心的业务转办流程,建立了税务登记、申报受理等涉税信息传递台帐8本,实现了30000份无差错传递,提升了税收执法质量。规范以权属联审为录入前置的税种登记流程,加强了对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权属及税种登记管理,今年来,通过政策把关、部门协商,我们从国税局争取了17户企业所得税管户,上半年入库企业所得税30万元;通过税种清理共增加税种登记230户次,新增税源150万以上。

三是推行了三大阳光工程。为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到位,我们始终坚持做到阳光执法。首先,进一步完善“阳光定税”制度,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阳光评税”委员会,定期召开评税会议,对全市1026户个体纳税户定税进行公开评审,广泛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提高了税收执法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其次,坚持实施“阳光稽查”制度,严格贯彻《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对每一户案件都能从违法事实、主体资格、执法程序、适用依据等方面进行监督审理,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准确、处理得当。XX,共审结案件16户(其中举报案件1户、制售假发票违法案件1户、计划专项检查14户),查补税款431.95万元,罚款68.2万元。三是全面落实“阳光减免”制度,做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落实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局共受理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申请95户、企业困难减免5户、企业备案减免2户,通过实地调查、逐级审批、定期公示,审批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87户,减免税款27万元,困难减免1户,减免税款5万元,备案减免2户,减免税款9万无。

(三)加强执法监督,在控管手段上求“新”

为不断提升执法水平,防范执法风险,我局把执法监督作为连续、动态的过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跟进监督,形成了规范执法健康运行的“预防系统”,并贯穿日常税收执法全过程。

一是实行“上对下”的纵向监督。建立了户籍巡查监督制度,以城区、乡镇所在地及主要公路沿线为重点,对税管员的税源管理情况进行了拉网式、地毯式清查。到7月底,我局已对21个乡镇、79条街道的税源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下发《督办通知》6期,清理出漏征漏管户981户。今年4月份,我局还组织开展了“重点纳税户联系走访”活动,对我市凡泰矿业有限公司、湖南临湘龙源供水有限公司等10余户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个体大户进行了上门走访活动。收集纳税企业对于税收征管、税收执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纳税服务需求25条,通过党组开会研究,逐一进行了整改、处理。

二是实行“下对上”的逆向监督。去年来,我局先后组织开展了基层评议机关四次、干部职工评议领导二次、领导干部述职一次,认真听取了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与需要,并将评议情况反馈到本人。对干部职工反映突出的问题,凡涉及的领导干部要实事求是说明情况;确有问题,限期纠正,从而真正实现监督面前人人平等。

三是实行“背对背”的横向监督。通过聘请特邀监察员、发放稽查人员廉政督察反馈卡和纳税人监督卡、广泛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网络,使社会监督日常化。去年来,我局深入开展了“地税人廉不廉、纳税人说了算”述廉评议活动,直接面向纳税人述廉2次,无一人收到不满意票。同时,组织开展“执法情况问卷调查”活动,通过办税服务厅现场发放和少量邮寄发放等方式,向地方党政、社会特邀监督员及部分纳税人发放了“调查问卷”500份,收回问卷492份,整理归纳需求、建议137条,并限时予以解决、移交或进行了情况说明,获得了纳税人的好评。

(四)健全考核机制,在过错追究上求“严”

首先,完善问责问效机制,真正实现了“让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完善税收执法责任考核体系,提高执法人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切实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将评先评优、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与湖南地税综合软件有机地衔接起来,做到了执法有记录、过程有监控、绩效有考评、奖罚有依据,实现了用数据检验成效、用数据考核干部。同时,每人每年设立4800元征管质量奖,严格实行按月考核、按月兑现,促进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推动了由“权本位”向“责本位”的转变。

其次,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做到了“真追究、敢追究”。牢固树立“查纠问题也是保护和爱护干部”的思想,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不管是过失还是故意,不管是轻微还是严重,都一视同仁做到有错必纠。在今年的执法检查中,我局对执法过错行为追究8人次,经济惩戒合计2470元。通过“严考核、真追究”,达到了“查处一个、警示一批”的效果。

二、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我局积极推进依法税工作,税收法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与上级要求依旧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一是少数干部学习主动性不够,不能熟练掌握各项税收政策、财务知识,在税务检查中难以做到进退自如;二是部分干部政治素质不高,缺乏作为税务干部应有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知难而退;三是部份干部责任意识不强,法纪观念淡薄,存在着随意喊税、减免税的现象。在纳税人中造成了不好影响,给依法治税设置了人为障碍。

(二)执法难的问题依然存在。近年来,当地市委、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在招商引资中以税收优惠为交易条件的现象明显好转,但以政府纪要等形式出台违反税法规定,缓、免、减征税款的地方政策问题仍未完全杜绝。特别是政府领导担任法人的企业或挂点的工程,税款不能做到依法申报,足额及时入库,总是需要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协调解决,如临湘大道建设工程指挥部、三湾工业园及破产企业资产处置税收等。

(三)执法监督需进一步加强。一是执法监督存在随意性。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揭露、不查处,在查处问题上讲情面、走过场,充当“老好人”;二是执法监督存在短暂性。表现在就文件抓落实,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没有及时跟进,作深层次分析,形成长效的、持续的监督机制;三是执法监督存在局限性。忽略了征管一线执法情况的交叉检查,没有发挥一线人员情况熟、便控管的优势,使得一些表面性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三、后段工作设想

后阶段,我局将以“xxxx”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本次税收执法检查的成绩与不足,加强税收法规基础建设,进一步增强全局税务干部的法律意识,积极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使全局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面完善一项机制

完善执法责任考核机制,对岗位职责、工作环节、工作标准和责任考核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将执法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建立起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第一人,一线执法人员为责任人的权责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逐步形成责权一致、目标明确、考核严格、奖惩分明的税收执法责任运行机制,对税收执法行为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控。

(二)纵深推进二项活动

结合“服务促和谐,满意在地税”活动的开展,为提高纳税人监督的参与面和有效性,深入开展“重点企业联系走访”活动,听取走访对象对地税执法和办税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了解征管人员税风税纪情况,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执法不严、服务不优、为税不廉等不正之风。同时,认真开展“勤廉双述、内外双评”活动,综合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大造宣传攻势,全力扩大活动的影响面,充分运用网上测评平台,广泛收集意见、建议,逐条进行整改,巩固测评活动成果。

(三)努力推行三项制度

7.税收执法责任制 篇七

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表现,风险管理,防范对策

我国的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国家的税收, 税务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财政税收使命。目前, 由于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完备、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等原因, 造成了税收执法风险日益增大。在当前税收的环境下, 如何进一步的避免税收执法风险, 已成为税务部门的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概述

(一) 含义

税收执法风险, 是指税务部门或者是税务执法人员在征税的过程中潜在的, 因为税务执法人员的不作为和作为使税收管理的职能不能够充分实现, 或者是税收主体在行使自身权利和履行职责中, 因故意或者过失, 损害了国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引起的法律后果, 需承担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的危险因素的集合。当前, 我国的税收执法环境比较复杂、税收法律繁杂, 再加上税务执法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法定的税收执行程序掌握的不够全面等, 从而使税收的执法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 并贯穿税收执法始终。与此同时, 加强对税收执法风险问题的分析, 有助于提高征税主体的执法水平和效果, 提升税务机关以及人员的形象, 增加税收收入。

(二) 税收执法风险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对执法所产生的后果的处理方式, 可以讲税收执法风险划分为三类:

1. 税务征收管理中的风险。

即执法人员在税收征收的执法过程中, 由于基础管理不到位, 而侵害了纳税人的权益。主要表现为税务登记不准确、对纳税人的性质认定错误、对减免税划分不准确、税率执行有误以及违反法律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等造成了纳税的风险。

2. 税务行政诉讼中的风险。

即执法主体因在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败诉、赔偿等不良后果而产生的风险。在此类风险中, 主要涉及的是稽查等强制措施, 集体表现为税务主体在日常的执法行为中只重实体而忽略了程序。比如在日常的检查时, 本来应该出示税务搜查证而没有出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收集到的证据来源不合法;没有依据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多方面的因素, 从而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因为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所产生的有关司法行为导致了税收执法的风险。

3. 税务人员渎职所带来的风险。

即税务执行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 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 如徇私舞弊不征或者是少征税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客观上侵犯了国家的利益, 对国家的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因而被追究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的甚至责要负刑事责任。从而给税收的执行带来了风险。

二、我国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现状

近年来, 各级税务部门为了提高执法水平、降低执法风险, 不断地营造外部环境、优化内部结构、强化监督机制等。但是, 目前我国对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和防范还没形成一个科学的系统, 各税务机关在实际的工作中采取的许多措施都比较混乱, 没有逻辑性, 整体效果还不够好。

(一) 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

随着我国税法制度的不断完善, 税务机关的职责也实现了分工细致、各司其职的完备机制, 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风险的发生。但是目前我国的税收执法的风险控制和防范还不够全面, 对执法责任考核、征管质量考核大多都是事后的应对措施, 而事前和事中的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够完备, 防控税收执法风险的功能也不够健全。并且在执法过程中责任的承担方面, 一线的税收执法人员承担了大部分的违规责任, 而对税务部门自身和决策层所应承担的责任没有明确的划分, 因而很容易引发税务部门内部矛盾, 同时也容易造成监管的缺失。

(二) 风险控制防范意识不强

税收执法是一项专业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 而仅仅依靠税务执法人员个人的力量难以防范来自法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风险的。因此, 要加强对税收执法进行系统全面的管理。然而当前, 我国还没有将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纳入到税务部门的工作中, 在大部分的税务人员思想中, 税收执法风险是孤立、片面存在的, 认为风险管理就是要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和检查, 因而缺少执法风险管理的整体意识和主动意识。

(三) 风险管理机构的专业程度不高

现阶段, 我国的各级税务部门依据职权, 通过成立税收优惠减免审理委员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税收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等一系列机构, 在一定的程度上规范了税收执法, 避免了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差错。但是, 如果发生执法过错, 就很容易发生推诿, 相互推脱责任。目前, 我国税务系统中还缺乏一个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来专门从事税务风险管理的事项。

(四) 风险管理手段不断增多, 但是针对性不够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信息化技术在税务部门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当前, 在税务部门中运行的系统有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等, 这些系统的运用使税收执法人员的操作更加准确, 大大降低了执法的风险。但是这些系统针对不同的涉税业务, 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一些税收风险点得到了防范和控制, 而另外一些风险点却得不到防控, 业务非防控范围比较小, 不够全面。

三、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 法律体系不健全

1. 税收立法起点低, 法律依据不明确。

现阶段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 尤其是税收法律的起点较低。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缺少税收基本法。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基本的税收征收法, 来对税收法律关系进行宏观规定, 税收的立法原则、执法原则、税收管辖权等问题都没有通过更高的法律予以确立, 而只是分散于各个法律条文中。二是有关税收的法律层级不高。我国现行颁布的关税收法律文件仅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 其他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并且还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从某种程度上说,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受到法律、法规的层级影响, 法院在有关税收行政案件的审理时, 往往依据的都是法律, 而对层级较低的行政规章只是参照, 这就给税务人员的执法过程中产生困难。

2. 税法规定不科学, 实际工作难度大。

有些税收法律对执法过程中某一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还有些法律条文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难以得到实施等。一方面导致税收执法人员在对纳税主体做出具体的执法行为时, 不知道依据那个法律文件去执行。另一方面, 如果不按照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去执行, 又会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此, 导致税务人员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很难去执行。

(二) 内部体制不完善导致的执法风险

1. 内部考核指标严格。

税务部门以强化征管、严控税源的原则制定了内部考核标准, 但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 过于苛刻、严格的考核标准会对税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造成消极的影响。比如一些市、县的地方税务部门在税受征收较少的情况下, 就会对稽查下达过高的税收任务, 以此作为考核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然而这与国家税收法律的原则和基本精神是不一致的。由于这种严格的任务下达, 就会导致稽查工作偏离了执法的轨道, 加大了税收执法的风险。

2. 规范性文件制定不严谨。

在我国,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为了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实现政策实施的效果, 就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 制定具体的业务操作办法和行业管理办法。然而这些管理办法和操作办法的制定, 一般是依其上位法, 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是上级税务机关的文件来制定,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对提高征管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有些操作办法和管理办法由于过高地追求实施效果, 从而导致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程序上不够合理, 不能为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 执法主体素质有欠缺引发的执法风险

1. 执法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现阶段我国税收执法主体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够高。部分税收执法工作人员, 对税收执法的过程中缺乏对执法的全面理解, 仍然没有从以官为本的思想中转变过来, 在他们看来, 依法纳税只是针对纳税人而言, 而忽视了对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作为一个税收执法者, 对税收执法风险缺乏足够的警惕, 执法的危机意识淡薄, 因而, 导致税收征收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下降。

2. 税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够高。

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经济的社会, 知识的更新不断加快, 流通途径也在不断地增多, 人才也在向复合型、综合型的方式转变。因而面对当前的环境, 税收执法人员就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知识体系, 不仅要求税收执法人员不仅要掌握会计、税法等方面的知识, 还必须要对计算机运用、经济法规、时事政策等方面的知识有相关的了解。例如一些税收执法人员只会对纸质账簿进行审核, 对于现代企业采用的电子账务系统却一窍不通, 因而就无法运用高科技的电子计算机技术区查出企业的财务漏洞。此外, 仍有许多税务人员用以往的征管办法和思维定式去征收税款, 并且执法的方法固化、沟通方式简单、交流不畅, 给实际的执法工作造成一些影响, 从而增加了税收执法风险。

四、税收执法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1. 制定税收基本法。

制定税收基本法, 主要是对一些共性的税收问题进行规定, 以达到统领、协调、指导、约束各单行税收法的作用。实际上, 由于我国宪法的内容比较有限, 所以为了增加涉税条款而修改宪法是不可能的, 然而由于现有的《税收征管法》理论性不够, 实际操作及程序性太强, 起不到统领税收法律的作用, 因而, 单独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是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最好办法。除此之外, 还要对目前冗杂的税收法律加以系统整合, 使税的收法律的结构更有条理, 并且对税收执法、司法进行更具权威的指导, 因此能够更有效地提升税法的基本法律地位。

2. 完善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

现阶段, 我国的税收程序法和实全。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解决:一是构建起法律与经济的互动体制。明确制定出宏观经济与税收收入保持协调的管理体制, 加强税收的宏观调控能力, 利用税收去降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对实体经济造成的影响。二是逐步提升税法的等级。以《立法法》为依据, 完善对税收的立法, 构建一个完备的税收法律系统。从而提高税收实体法的等级, 提升税法的效力。三是明确税收执法中的程序要素。目前《税收征管法》是我国税法中唯一一部具有程序法性质的税收法律, 对推动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程序法的性质不够突出, 覆盖的范围比较窄, 并且与其他部门法律也不不相适应, 再加上程序法对纳税人的程序权益的保障不充分等问题日益突显, 因此, 完善程序法势在必行。对程序法的完善有利于减少税收征收过程中税收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行为, 从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二) 加强对税收计划的管理

税收计划是我国财政预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是税务机关在一个时期内的工作计划, 是考核和检查税收征收的重要依据。而税收计划管理是税务部门为了能够保证税收计划的顺利实施, 对税收的分配执行、落实等一系列活动进行的全面管理, 是税务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现阶段, 税收任务的下达量有所减少, 但是如果要按经济增长比例来下达, 根本就没有改变过去的税收计划管理体制。比如, 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为了解决财政危机, 除上级部门下达税收任务外, 当地的政府部门还要继续追加税收任务, 从而给税收计划的实现带来困难。此外, 税收任务主要是按照全国的经济增长的平均水平来征税, 对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不利, 加重了经济不发达地方的财政负担, 从而给税收任务的完成增加了困难, 增加了执法过程中的执法风险。因此,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一是建立合理的税收工作考核制度, 缓解一线税收执法人员的压力。二务科学的编制税收任。不能仅仅地采用上年基数加成的方式, 而是要根据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评估, 税务部门可以先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计划来制定税收的任务, 然后再根据各地的征管水平、税源状况的区别来编制个地区的税收计划, 最后用计量经济和科学的统计分析对各地税收计划进行预测评估, 得出全国税收计划。

(三) 加强税收执法队伍建设

1. 提高执法风险防范意识。

税收执法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 认清税收执法风险的客观存在性,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严格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 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同时加强对税收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 要抵挡诱惑, 做到为税清廉, 减少税收执法风险。

2. 加强专业化法制化培训。

要加强对税收人员的税收政策培训, 防止对政策理解偏差而导致的执法不到位的风险;强化对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执法操作培训, 消除执法管理的程序风险;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律、财务、计算机等方面的培训, 降低因专业知识的缺乏而产生的执法风险。

3. 创建高校合作机制。

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的人才资源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 根据先进的专业理论, 去指导实际的税收执法工作。每年选拔一批能力强、年纪轻、学历高的、有发展前途的税务人员进入高等院校深造, 为培养全方位、更高素质的税收人才开辟新的途径。

4. 加大执法责任追究。

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 加大执法责任追究的力度。执法监察要定期、不定期的对税收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落实检查的责任, 执法监察对再次检查发现问题的, 除追究有关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外, 还要追究与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结论

税收执法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不仅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而且对于完善我国的税法制度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所以通过构建程序严密、制约有效、配置科学、结构合理的执法运行机制, 推进税务部门2013年第8期中旬刊依法行政, 最终实现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谢旭人.中国税收管理[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7.金融Finance NO.8, 2013 (CumulativetyNO.525)

[2]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人学出版社, 1994.

8.税收执法责任制 篇八

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市继续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规定》各项制度的落实,全面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效能,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与《规定》有关的市和区、县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各系统、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上述机关或组织必须根据本责任制规定,使行政执法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三条 本责任制实行分级职责和综合职责两部分。

第二章分级职责

第四条 市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规定》配套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编制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

(五)负责全市继续教育年度统计报表的制作、布置、汇总和分析工作。

(六)负责制定全市继续教育公共课程的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实施。

(七)提出继续教育年度执法主要目标和检查评估办法,会同本市教育监督部门对各区、县,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市属高等院校的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八)负责向国家人事部、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教科委汇报本地区继续教育执法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九)制定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计划。组织市属各委、办、局及区、县等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研修等活动。

(十)根据《规定》第十五条-——十八条规定,制定继续教育的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县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F)编制本区、县的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四)负责对本区、县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

(五)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年度统计报表的布置、汇总和分析工作。

(六)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公共课程教学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根据本市继续教育年度执法主要目标和检查评估办法,会同本区、县教育监督部门对所属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八)负责向北京市人事局、区县人大常委会或区县人大教科委汇报本地区继续教育执法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九)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计划。组织所属单位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研修等活动。

第六条各委办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编制本系统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所属系统各单位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继续教育统计报表的综合汇总、分析、总结工作。

(五)负责制定本系统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六)对所属单位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进行工作汇报。

(七)制定本系统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计划。组织本系统所属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研修等活动。

第七条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计划。

㈡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规范本行业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组织编制行业继续教育的科目指南、教学大纲和教材。制定行业的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局(总公司)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编制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继续教育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年度统计报表的布置、汇总和分析工作。

(四)负责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公共课程教学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对所属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六)负责汇报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七)制定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计划。组织所属单位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研修等活动。

第九条 企业、事业基层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编制本单位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四)保证继续教育经费支出。

(五)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工作目标,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

(六)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综合职责

第十条 各区县、局(总公司)继续教育工作领导的职责

(一)负责指导本地区、部门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和配合行政执法的各项继续教育制度的制定。

(二)领导、组织、协调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处室的继续教育工作,明确其责任目标和制定奖惩办法,确定从事继续教育管理人员的职责。

(三)根据部门、处室的责任目标进行定期考核和奖惩,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批评和惩处。

(四)监督继续教育经费专项使用情况,以确保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办学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继续教育的三项主要任务(见《规定》第四条)和首都经济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在办学中,学习内容应突出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学习方法应灵活多样,讲求实效。

(二)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择优选聘继续教育教师,教师条件应符合《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要求。

(三)根据继续教育教学需要,编写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和教材,提供继续教育参考资料。

(四)面向社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应遵守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五)按照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办学费用。

(六)开展继续教育教学评估和效果跟踪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

(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要把继续教育经费纳入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并确保专款专用。

(三)继续教育经费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科研经费和项目资金等经费中开支。

第四章附则

9.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思考 篇九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各界对税收的关注度在不断提升,尤其是为国家建设积极出力的纳税人,维权意识也正日益升温。这不得不迫使我们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逐渐趋于阳光化、透明化、公开化,接受着各层面的监督和制约。但就目前的税收执法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征管措施不到位、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不廉洁、执法方式不当等执法风险点。为了构建平安国税,创建和谐国税,有效保障税收执法和税务干部的安全,规避税收执法风险显得尤为重要。

一、税收执法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税收执法风险主要是指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主要指不当执法行为)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损害的各种不利后果或不利影响。

究其原因,可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来分析:

(一)外部因素

1、纳税人利益的驱使。

一是由于税收关系到国家和纳税人两者的切身利益,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利益冲突。因此,部分纳税人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会想方设法利用税收政策和管理漏洞偷逃税款,给税务干部带来失职渎职等执法风险。

二是部分纳税人甚至还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拉拢或腐蚀

税务干部,税务干部如果稍有疏忽,抵制不住诱惑,就会因执法不严或执法犯法,受到责任追究。

2、纳税人法律意识增强和司法机关关注增加。

一是随着税收法律的逐步普及,纳税人的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尤其是处在当今社会矛盾多发期,使税收执法风险的变数更大。

二是近年来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对税务部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使税收执法风险进一步加大。

(二)内部因素

1、税务干部素质有待提高。

一是执法风险意识不强,由于税收执法机关作为执法者兼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客观存在,使执法人员一定程度上存在“权治”思想,在执法工作中存在侥幸心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执法思路不清晰,造成执法漏洞和过错。

二是职业道德水平不高,主要表现为工作态度不认真,草率行事;法治意识淡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以权代法;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和不法分子的拉拢腐蚀,徇私舞弊。

三是业务素质不硬,执法水平低。有些执法人员业务学习积极性不高,加之税收行政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并不断修订更新,由于对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不熟悉,容易造成工作方式单一,程序不到位,处理事务的能力差,文书不规范现象等执法过错。

2、税务机关管理有待完善。

一是税收执法监督制度不健全,执法监督体制主要是以事后监督为主,而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较为薄弱,存在管理漏洞可能导致风险。

二是部分岗位权力过于集中,由于涉税事务可能掺杂人为操纵的因素,一旦干部未严格履行职责,或监管不严,就容易为个别税务人员提供权力寻租的可能,滋生人情税、关系税甚至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

三是,一些税务机关对税务干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思想教育乏力,监督管理软弱,对违法违纪行为常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干部违法成本较小。

二、规避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要对策

有效规避各类税收执法风险,是保障税收执法和税务干部安全的迫切需要。在目前征管条件下,从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着手,需要我们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密切与协税护税部门联系、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深化税务管理体制等方面努力。

(一)从外部环境角度看

1、增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力求取得纳税人对税收执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就能减少税收公正执法中的干扰和阻力,就会降低执法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一是要加大对诚信纳税的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

度;加大对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

二是在宣传好税收政策的同时,要及时了解纳税人的服务需求,通过多走访纳税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增强国税部门的亲和力,树立阳光国税的温暖形象,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

2、密切与协税护税部门的联系。

一是要加强与当地党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与协税护税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地方协税人员的作用、加强与财政、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多角度、全方位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减少征纳信息不对称,有效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系数。

二是积极密切与纪检部门、司法机关的联系,通过用正面案例的激励和反面教材的警示来教育税务工作人员,预防税务执法人员知法犯法行为的产生,从而营造和谐的税收执法环境。

(二)从内部环境角度看

1、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

一是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牢记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始终清醒地认识到它直接关系到税务干部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直接关系到税务人员的幸福和前途,是不能随性而为的,必须严格做到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时刻绷紧责任风险这根弦。

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铸牢廉洁风险防护墙。加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教育,加强文明执法教育,树立甘于清贫、淡泊名利的教育理念,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执法道德水平,从根

本上杜绝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发生。

三是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专业化、法制化的培训教育,例如税收、财务、会计、计算机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基础业务知识;开展经验交流会,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通过教育培训,做到防微杜渐,提高行政执法的准确率,避免出现风险差错。

2、深化税务管理体制。

一是深化执法制约,全方位监控管理,实行机器管事、制度管人、人机结合的管理模式,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制衡与监控,深化执法制约。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明确专人,专门负责执法异常数据信息的监控和考核,突出对执法程序合法性、实体规范性和适当性、执法效率性的监控,将执法风险控制到最低。

二是严格税收执法权限,按照征、管、查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臵岗位,进一步明确税收执法权限的行使范围,有利于税务人员“管住嘴,管住手,管住腿”,防止越权执法或滥用执法权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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